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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筑节能条例

天津市建筑节能条例
天津市建筑节能条例

天津市建筑节约能源条例

(2012年5月9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

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节约能源管理,降低建筑能耗,提高能源和资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节约能源(以下简称建筑节能)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

工作,可以委托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机构负责建筑节能日常管理工作。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发展改革、市容、规划、国土房管、财政、统计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

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将建筑节能纳入全市节能目标考核,培育建筑节能市场,健全建筑节能服务体系,加强建筑节能的宣传教育,推动建筑节能技术的开

发应用,发展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保的绿色建筑,推广可再生能源利用,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和建筑节能示范工程。

第五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建筑节能专项资金,并纳入本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专项用于支持建筑节能的科学技术研究和标准制定、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发展绿色建筑和可再生能源的应用,以及建筑节能示范工程、节能项目的推广等。

第六条本市鼓励建筑节能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推广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促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鼓励农村村民个人建房采用建筑节能措施。

本市建筑工程应用可再生能源的,由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补贴。

第七条本市对在建筑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八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市建筑节能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市建筑节能专项规划,组织编制本辖区内的建筑节能年度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建筑节能专项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应当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的节能,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建筑应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的节能管理,发展绿色建筑等内容。

第九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本市节能目标评价

责任考核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市建筑节能目标评价考核的具体办法。

第十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可以组织制定新建、改建、扩建建筑节能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建筑应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等地方标准。

第十一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市建筑节能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推广、限制、禁止使用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建设工程不得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在本市初次销售建筑节能材料、设备或者技术提供方在本市初次提供建筑节能技术的,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统计主管部门,建立健全民用建筑使用能耗统计制度,制定民用建筑使用能耗统计指标体系。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民用建筑使用能耗的统计工作。

市和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国家机关办公建筑使用能耗的统计工作,同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供热、电力、燃气等能源供应单位和公共建筑所有权人或者物业管理服务单位,应当做好建筑用能统计工作,定期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统计资料。

第十三条下列民用建筑应当进行能源利用效率测评,并将测评结果在明显位置进行标识:

(一)新建、改建、扩建以及实施节能改造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

(二)申请国家和本市工程质量奖项的建筑;

(三)申请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建筑;

(四)申请国家和本市示范工程的建筑。

第三章新建建筑节能

第十四条编制详细规划或者设计方案,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的要求,合理确定建筑物的布局、朝向、形状和可再生能源的利用。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对民用建筑进行规划审查时,应当就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设计方案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征求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具体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在设计和施工合

同中明确建筑节能技术要求,向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提供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并按照有关规定公示建筑节能信息。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工程质量标准和供热计量标准等要求组织验收。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提供审查的资料中应当包括建筑节能部分的技术资料。

第十七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应当设置建筑节能设计专篇,并应当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民用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包括供热系统调控、室内温度调控和用热计量装置;公共建筑还应当包括用电、用热用冷、用气、用水等分项计量及其数据采集传输装置。

热源的热力出口及热力站的设计文件,应当包括供热计量及其数据采集传输装置。

第十八条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出具的审查意见书中应当包括建筑节能审查意见。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标准进行施工。

施工单位应当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节能材料和设备进行查验,按有关规定进行检验,并记录查验、检验情况。

施工单位应当加强施工过程节能管理,采取措施降低建筑施工

能耗,并定期向统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施工能耗情况。

第二十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标准,采取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筑节能工程实施监理。

对未经抽样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建筑节能材料和设备,监理工程师不得签署同意使用的文件;对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筑节能分项、分部工程,不得签署工程质量合格的文件。

第二十一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建筑能效测评机构对建设工程进行节能检测、检验,应当执行建筑节能标准,不得出具虚假报告。

第二十二条新建建筑的采暖、制冷、热水和照明等,应当优先采用太阳能、浅层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应当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第二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项目,不得使用以粘土为原料制成的墙体材料和砌筑材料,不得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不得使用袋装水泥。

第二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五条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使用办理产品保险的建筑节能材料和设备。

第四章绿色建筑

第二十六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本市绿色建

筑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特点,制定本市绿色建筑设计、施工、评价等标准和指标体系。

第二十七条本市新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新建居住区,新建城镇等民用建筑,推行绿色建筑标准。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八条绿色建筑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应当按照本市绿色建筑的相关标准进行编制和审查。

第二十九条绿色建筑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施工图审查等单位应当执行绿色建筑相关标准,保证绿色建筑的质量和安全。

第三十条施工图审查机构对绿色建筑项目的勘察成果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时,应当执行绿色建筑相关标准,对不符合绿色建筑标准的,应当退回建设单位进行修改,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十一条绿色建筑项目的设计文件,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审,符合国家和本市绿色建筑标准和要求的,应当向社会公示,并按国家规定颁发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

第三十二条绿色建筑项目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绿色建筑专业评价机构对绿色建筑施工过程进行评价,出具评价报告。评价结果不符合绿色建筑标准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通

过绿色建筑评审。

第三十三条绿色建筑项目投入使用一年后,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审,符合国家和本市绿色建筑标准和要求的,应当向社会公示,并按国家规定颁发绿色建筑标识。

第三十四条被国家确定为绿色建筑的,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给予适当奖励或者补贴。

第五章既有建筑节能

第三十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全市既有建筑的能

耗情况进行调查分析,结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统筹组织实施。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规划,制定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年度计划,并对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实施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公共机构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主管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六条对既有建筑进行节能改造,应当考虑建筑物的能耗现状、安全使用年限等因素,制定节能改造方案,并对其必要性、可行性以及改造效益进行科学论证。实施建筑节能改造,应当符合建筑节能标准,并考虑可再生能源的优先利用。

第三十七条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内容,主要包括既有建筑的

围护结构、供热系统、采暖制冷系统、通风系统、照明设备和热水供应设施等。

实行集中供热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安装供热系统调控、用热计量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还应当安装用电分项计量和数据采集传输装置。

第三十八条旧楼区综合改造、房屋修缮、建筑结构改造以及外檐翻修等项目,应当同步进行相应的建筑节能改造。

第三十九条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费用,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以及建筑所有权人、供热单位等共同负担。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事业使用的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费用,由政府、建筑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共同负担。

商场、酒店、写字楼等既有商业性公共建筑的节能改造费用,由建筑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负担。

第四十条既有公共建筑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达到国家或者本市规定节能量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奖励。

第四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程的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六章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

第四十二条民用建筑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保证建筑

用能系统正常运行,不得人为损坏建筑围护结构和用能系统。

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居住建筑的供热单位还应当加强建筑用能系统的能耗监测,采取措施降低使用能耗。

第四十三条本市建立民用建筑运行能耗监管信息系统,对建筑用能进行分项计量和数据采集、监测。

公共建筑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供热单位应当保证用电、用热、用气、用水等分项计量和数据采集传输装置正常运行,并负责维护管理。

第四十四条新建民用建筑和完成节能改造的既有民用建筑

应当实行供热计量,提高供热系统的用能效率。

具备供热计量收费条件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实行供热计量收费。

第四十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

市居住建筑供热能耗指标和公共建筑用能定额。

建筑运行能耗高于指标或者定额的,居住建筑的供热单位和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等用能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能源审计,并采取相应措施提高运行能效。

第四十六条公共建筑用能超定额或者居住建筑供热超指标的,实行超定额、超指标加价。具体办法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民用建筑运行能耗低于定额或者指标的,低于部分可以通过交易市场进行有偿转让。具体交易办法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用能运行的

科学研究,发布建筑用能指导信息,对建筑用能单位相关人员予以培训和指导。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受市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检查建筑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二)检查民用建筑用能分项计量、数据采集传输和能源审计实施情况;

(三)检查建设工程节能管理措施执行情况;

(四)检查新建建筑节能工程和节能改造工程实施情况;

(五)负责民用建筑运行能耗的监督管理;

(六)负责民用建筑用能统计和能耗调查,组织建筑节能技术培训和指导;

(七)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建筑节能监督管理事项。

第四十九条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机构进行监督

管理时,有权进入建筑物和施工现场进行检查,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与建筑节能有关的资料,对于不符合建筑节能要求的,提出改进意见。

第五十条市和区、县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国家机关办公建筑运行能耗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一条市和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查处建筑节能违法行为时,发现应当由其他管理部门予以处理的违法行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移送相关管理部门处理。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将处理情况及时予以反馈。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列入国家和本市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或者不按照经审查合格的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建设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不按照建筑节能工程质量标准和供热计量标准组织验收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重新组织验收;逾期不重新组织验收的,处以建设项目节能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四条设计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设计使用列入国家和本市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

(二)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不设置建筑节能设计专篇的;

(三)新建公共建筑不设计用电、用热用冷、用气、用水等分项计量及其数据采集传输装置的;

(四)新建热源的热力出口及热力站不设计供热计量及其数据采集传输装置的。

第五十五条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列入国家和本市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六条建筑能效测评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具虚假建筑能效测评报告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撤回虚假报告,停止其六个月内在本市从事建筑能效测评活动,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建筑能效测评机构的资格认定。

第五十七条建筑运行能耗高于指标或者定额的居住建筑供

热单位和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违反本条例规定,不按照规定进行能源审计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在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中索贿受贿、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九条本条例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天津市建筑节能管理规定》(2006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07号)同时废止。

西安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细则

西安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主要依据)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陕西省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工作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陕政办发〔2018〕36号)、《陕西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意见》(陕建发〔2018〕238号)和《西安市简化企业投资项目施工许可证办理程序行动方案》(市政办发〔2018〕4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目标要求)依托西安政务服务网,坚持规范高效、简政放权、信息共享、创新机制的原则,通过优化审批流程、精简审批环节、完善审批体制、强化监督管理等举措,逐步实现我市社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从取得土地出让手续到竣工验收行政审批时限压缩为30个(小型项目20个、工业项目15个)工作日,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并行推进累计用时压缩至80个(小型项目57个、工业项目43个)工作日;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从项目立项到竣工验收行政审批时限压缩为50个工作日,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并行推进累计用时压缩至120个工作日的目标,努力把西安打造成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最少、操作流程最简、办结时限最短、服务效率最高、企业获得感最强的最优城市。 第三条(适用范围)全市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社会投资和政府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包括特殊工程和市政、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

第四条(工程分类)按照投资类别划分为政府投资和社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两大类。社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按照项目类型和规模大小分为工业项目(易燃易爆等特殊工业项目除外)、小型项目(指建筑面积不大于3000平方米、建筑高度不大于15米、功能单一、技术要求简单的建设项目)和其他项目。 第五条(适用阶段)新建社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从取得土地出让手续至竣工验收办理完成,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从项目决策立项至竣工验收办理完成;利用自有土地实施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从规划设计条件获得至竣工验收办理完成。 第六条(环节流程)社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划分为用地规划、施工许可、竣工验收三个环节。对于工业项目实行带方案出让制度,工业项目(特殊项目除外)设计方案免于审核。对于小型项目,减少不必要的评审评估事项,缩短设计方案审批、施工图审查的时间。 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划分为用地立项、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四个环节。 每一个环节审批结束后,审批部门按规定出具行政许可结果。建设单位可向各审批部门进行咨询服务,并接受各审批部门的事中事后监管。 第七条(在线平台)西安政务服务网作为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的在线平台,必须满足项目单位、审批部门、中介机构等多方共同使用

广西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2016年9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新建建筑节能 第三章既有建筑节能 第四章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 第五章绿色建筑推广 第六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改善人居环境质量,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和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民用建筑节能规划、设计、施工、监理、使用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民用建筑节能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安排民用建筑节能资金,落实民用建筑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民用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发展和改革、科学技术、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民用建筑节能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民用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新产品的开发与推广使用,限制或者禁止使用能源消耗高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和产品。 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自治区实际,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民用建筑节能地方标准,制定、公布并及时更新民用建筑节能的新技术、工艺、材料、设备和产品推广使用目录和能源消耗高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和产品限制使用、禁止使用目录。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不得在建筑活动中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和产品。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民用建筑节能法律、法规和有关知识的宣传,将民用建筑节能知识纳入相关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内容。 第二章新建建筑节能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中的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文件审查工作。经审查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政府投资项目不符

2017重庆建筑节能材料发展报告

2017年度重庆市建筑节能材料发展报告 重庆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 重庆市建筑节能协会 重庆市墙体材料工业行业协会 2018年1月

前言 为推动我市城乡建设领域生态文明建设,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建科〔2014〕7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统一的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体系的意见》(国办发〔2016〕86号)等文件精神,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五大发展理念,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市委五届三次全会精神,我市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战略行动计划”目标为指引,着力强化建筑节能材料应用管理,提升建筑材料绿色化水平,培育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产业化基地,促进传统建材行业转型升级。 自2008年《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实施以来,2010年我市开展建筑节能技术备案管理与性能认定,建立了市城乡建委监督管理、市建筑节能中心承担认定日常工作、建筑节能政策解释,行业协会协调指导三位一体的建筑节能材料管理工作模式。创新性地在全国率先建立墙体自保温应用技术体系,率先推动建筑保温隔热材料板材化、工厂化和成品化。2015年率先制定《绿色建材评价标准》,开展绿色建材评价。2016年底,我市公共建筑、主城区居住建筑已全面强制执行一星级绿色建筑设计要求。截至2017年12月,已将新型墙材、节能门窗和保温材料等504家企业805项节能建材纳入了建筑节能技术备案管理,培育扶持45个产业化示范基地。 建筑节能技术的规范管理和示范基地引导,促进了我市建筑节能材料的快速发展,技术性能不断提升,产品竞争力不断增强,行业不断发展壮大,为下一步绿色建材在装配式建筑中的应用打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发布:2008-08-01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国务院令第530号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2008-08-01 实施日期2008-10-01 发布机关国务院 正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使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民用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其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积极培育民用建筑节能服务市场,健全民用建筑节能服务体系,推动民用建筑节能技术的开发应用,做好民用建筑节能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四条 国家鼓励和扶持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采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具备太阳能利用条件的地区,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和扶持单位、个人安装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照明系统、供热系统、采暖制冷系统等太阳能利用系统。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以及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民用建筑节能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国家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指导下,编制全国民用建筑节能规划,并与相关规划相衔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民用建筑节能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民用建筑节能标准体系。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并依照法定程序发布。国家鼓励制定、采用优于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的地方民用建筑节能标准。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民用建筑节能资金,用于支持民用建筑节能的科学技术研究和标准制定、既有建筑围护结构和供热系统的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应用,以及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节能项目的推广。政府引导金融机构对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应用,以及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等项目提供支持。民用建筑节能项目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九条 国家积极推进供热体制改革,完善供热价格形成机制,鼓励发展集中供热,逐步实行按照用热量收费制度。 第十条 对在民用建筑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十一条 国家推广使用民用建筑节能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限制使用或者禁止使用能源消耗高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国务院节能工作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布并及时更新推广使用、限制使用、禁止使用目录。国家限制进口或者禁止进口能源消耗高的技术、材料和设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不得在建筑活动中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第十二条 编制城市详细规划、镇详细规划,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的要求,确定建筑的布局、形状和朝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对民用建筑进行规划审查,应当就设计方案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征求同级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10日内提出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计算在规划许可的期限内。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三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经审查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四条

陕西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实施方案

附件1 陕西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建科…2007?206号)、《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建科…2009?109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开展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具体工作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贯彻落实《民用建筑节能条例》、《陕西省建筑节能条例》,推进绿色建筑的探索与创新,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指导下,建立健全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管理体系,开展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依据《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06)、《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建科…2007?2005号)、《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补充说明(规划设计部分)》(建科…2008?113号),指导绿色建筑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引导陕西省绿色建筑的快速健康发展。 二、工作任务 (一)开展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根据《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建科…2007?206号)、《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建科

…2009?109号),建立健全机构,完善工作制度,加强技术指导,组织实施陕西省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与标识工作。 (二)组织三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申报工作。加强三星级绿色建筑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的指导,发展三星级绿色建筑,提升陕西省绿色建筑建设层次和水平。 三、组织机构 (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成立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指导小组。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分管厅领导任组长,厅建筑节能与科技处、标准定额处、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等人员为组员,在厅建筑节能工作专项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等相关工作。 (二)陕西省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节能墙改办)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委托,承担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日常管理工作,接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监督与管理。负责受理一二星级绿色建筑标识的申报资料,组织专家评审,建立绿色建筑项目档案和评审工作档案,接受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相关工作的咨询事宜。 (三)西北综合勘查设计院、中联西北工程设计研究院、陕西省建筑科学研究院、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等单位作为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技术依托单位,负责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中的相关技术支持、咨询服务和检测等工作。 (四)成立陕西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有关院校、科研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对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申

建筑节能施工方案最终版

目录 1.编制依据: 2 1.1施工图纸: (2) 1.2 主要规范、规程 (2) 2.工程概况: 2 2.1 总体简介: (2) 2.2 设计概况: (3) 3.施工部署: 5 3.1 建筑节能工程技术质量管理体系 (5) 3.2 质量保证体系 (5) 3.3 本工程采用的建筑节能措施: (10) 4.施工计划 4.1劳动力计划 (10) 5主要施工方法 5.1挤塑聚苯板外墙体节能工程 (10) 5.1.1 工程概况: (11) 5.1.2 材料组成 (11) 5.1.3 施工要求及条件 (11) 5.1.4 施工工具 (11) 5.1.5 工艺流程 (11) 5.1.6 细部及特殊部位做法及节点图 (19) 5.1.7 质量标准 (21) 5.1.8 安全措施 (24) 5.1.9文明施工及成品保护 (24) 5.1.10 成本降低措施 (25) 5.1.11环境保护措施 (25) 5.2铝合金门窗节能工程 (25) 5.2.1 材料选用、加工、运输 (25) 5.2.2 产品加工与运输 (26)

5.2.3 施工方法及节能要求具体见铝合金施工组织 (27) 5.2.4 竣工验收 (27) 5.2.5 成品保护措施 (27) 5.2.6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 (28) 5.3 幕墙节能工程见幕墙施工方案 (29) 5.4屋面节能工程 (29) 5.4.1 工程概况: (29) 5.4.2 材料选择 (29) 5.4.3 施工流程 (29) 5.4.4 施工方法: (30) 5.4.5.质量标准和屋面质量控制措施 (30) 5.4.6 成品保护 (31) 5.4.7 屋面作业的安全、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要求. (31) 5.5.通风与空调节能工程 (32) 5.6.配电与照明节能工程 (33) 1.编制依据: 1.1施工图纸: 武警指挥学院训练馆工程施工图纸。 1.2 主要规范、规程 2.工程概况: 2.1 总体简介:

建筑节能减排调研报告(完整版)

报告编号:YT-FS-5187-90 建筑节能减排调研报告 (完整版) After Completing The T ask According To The Original Plan, A Report Will Be Formed T o Reflect The Basic Situation Encountered, Reveal The Existing Problems And Put Forward Future Ideas. 互惠互利共同繁荣 Mutual Benefit And Common Prosperity

建筑节能减排调研报告(完整版) 备注:该报告书文本主要按照原定计划完成任务后形成报告,并反映遇到的基本情况、实际取得的成功和过程中取得的经验教训、揭露存在的问题以及提出今后设想。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建筑节能是指在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规划、设 计、建造和使用过程中,通过执行现行建筑节能标准, 提高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采用节能型用能系统和 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切实降低建筑能源消耗的活动。 为推进我市建筑节能工作的进一步开展,今年5月至 6月,我们就建筑节能工作进行了一次专题调研,对 我市的建筑节能工作现状有了一个比较全面的了解, 对建筑节能工作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认真分析,针对这 些问题提出了一些建议和思考。 一、我市建筑节能工作的基本情况 从调查情况看,近年来,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认真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加大建筑节能工作力度, 加强建筑节能监管工作,全力推进新型墙体材料改革,

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大型公共建筑及政府办公建筑能耗监管体系建设、民用建筑能耗统计、建筑节能执法监管等方面都取得新的进展和突破,成效显著。 ——学习宣传,建章立制。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加大学习宣传力度,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证建筑节能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贯彻执行。XX年10月开展了建筑节能宣传月活动,XX年4月16至18日举办了XX年春季住宅暨建筑节能科技博览会,多家优秀墙材企业及房地产公司参加活动并展出了节能产品,营造了全社会关注节能、参与节能的良好氛围。为进一步推动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陕西省建筑节能条例》、《建设部关于发布建设事业“xxx”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第一批)的公告》、《建设部关于印发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等一系列建筑节能法规和文件在我市的贯彻落实,市建委先后制定了《西安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65%)》、《西安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暂行奖励办法》、《西安市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验收管理办法》、《西安市建筑

南宁市建筑设计方案节能审查要点(试行)

南宁市建筑设计方案节能审查要点(试行) 1总则 1.0.1 为规范南宁市建筑设计方案节能审查工作,明确审查内容,特制定本要点。 1.0.2 本要点适用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南宁市建筑设计方案的节能审查。 1.0.3 审查依据: 1、《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2、《公共机构节能条例》; 4、《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 5、《住宅建筑规范》(GB 50386); 6、《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 7、《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 8、《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T50314); 9、《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范》(JGJ176); 10、《南宁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11、《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实施意见的通知》(南府办[2011]92号); 12、《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8年版) 13、《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75); 14、《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 15、《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范》(JGJ176) 16、《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建筑节能设计规范》(DB45/T392)

17、《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45/T221) 18、《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分项能耗数据采集技术导则》; 19、《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分项能耗数据传输技术导则》; 20、《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 21、适用于我市的其他建筑节能相关政策法规、技术标准、专项规划等。 1.0.4 本要点所列审查内容是保证建筑方案设计有关节能的基本要求,并未包括建筑方案设计的全部内容,设计单位应全面执行工程建设标准、法律、法规和政府文件的规定。 1.0.5 南宁市建筑设计方案节能审查内容主要包括:建筑规划布局、建筑形体设计、围护结构、暖通空调、电气照明和可再生能源利用。 2基本规定 2.0.1 审查是否包括节能专项设计(节能专篇)。 2.0.2 审查节能专项设计(节能专篇)是否包括下列内容: 1)节能设计说明 ①工程项目概况; ②节能设计依据; ③节能技术措施,包括建筑规划布局、建筑形体设计、围护结构、暖通空调、电气照明及可再生能源利用等方面所采取的节能技术措施。 2)节能设计相关图纸 ①总平面图; ②建筑四个朝向立面图; ③主要楼层平面图;

重庆市公共建筑节能改造

重庆市公共建筑节能改造 示范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规范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管理,提高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效果,确保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示范工作的顺利推进,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5〕161号)和《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共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财建〔2011〕207号)等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以下简称“示范项目”),是指通过市城乡建设和财政主管部门批准,列入我市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实施计划,改造后实现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下降20%及以上目标的项目;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专项用于支持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示范的财政补助资金,资金来源由中央财政和市级配套财政资金组成。 第三条市城乡建委负责全市示范项目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市城乡建委委托市建筑节能中心开展以下具体管理工作:(一)示范项目评审资料齐全性审查; (二)示范项目专家评审会组织实施; (三)示范项目实施情况监督检查; (四)示范项目补助资金申报资料初审; (五)示范项目评审资料与验收资料归档管理和统计工作。 鼓励其他市级相关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在推进示范项目建设工作中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 第四条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

内示范项目的征集初审、监督实施以及市城乡建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节能量审核机构承担示范项目能耗基础数据等节能诊断有关情况以及改造效果的核定工作,由市城乡建委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节能服务机构提供示范项目节能诊断、设计、融资、改造(施工、设备安装、调试)、运行管理等服务,主要包括节能服务公司以及从事建筑节能诊断、技术咨询和设计等节能服务的单位,由市城乡建委通过专项备案的方式进行管理。 第六条国家机关办公建筑、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建筑进行改造修缮时,宜同时进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第七条鼓励优先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公共建筑节能改造。 第二章示范项目申报 第八条示范项目应在确保节能改造效果的基础上,采取经济、适用、安全的节能技术措施,对建筑内的照明插座、采暖通风空调系统、动力系统、特殊用电等进行综合节能改造。具备条件的,还应对其围护结构进行节能改造。 第九条申报示范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示范项目应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商场、宾馆饭店、医疗卫生和文化教育等公共建筑,实施改造的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少于5000平方米。 (二)示范项目应提供不少于2年连续的能源消费账单、建筑竣工图纸、用能设备的明细及技术参数。 (三)申报单位应为示范项目的所有权人或其授权委托的使用权人和节能服务公司。对于政府组织实施的房屋修缮类工程项目涉及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相关内容的,其投资主体可为申报单位。 第十条示范项目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的,建筑物所有权人(或其授权委托的使用权人)与节能服务公司应参照《重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3号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已于2005年10月28日经第76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建设部部长汪光焘二○○五年十一月十日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改善室内热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本规定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民用建筑在规划、设计、建造和使用过程中,通过采用新型墙体材料,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加强建筑物用能设备的运行管理,合理设计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提高采暖、制冷、照明、通风、给排水和通道系统的运行效率,以及利用可再生能源,在保证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建筑能源消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的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节能规划,制定国家建筑节能专项规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节能规划,制定本地建筑节能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能源、资源的综合利用和节约,对城镇布局、功能区设置、建筑特征,基础设施配置的影响进行研究论证。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筑节能发展状况和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原则,组织制定建筑节能相关标准,建立和完善建筑节能标准体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有关规定,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的地方标准或者实施细则。 第七条鼓励民用建筑节能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推广应用节能型的建筑、结构、材料、用能设备和附属设施及相应的施工工艺、应用技术和管理技术,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 第八条鼓励发展下列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 (一)新型节能墙体和屋面的保温、隔热技术与材料; (二)节能门窗的保温隔热和密闭技术; (三)集中供热和热、电、冷联产联供技术; (四)供热采暖系统温度调控和分户热量计量技术与装置; (五)太阳能、地热等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及设备; (六)建筑照明节能技术与产品; (七)空调制冷节能技术与产品; (八)其他技术成熟、效果显著的节能技术和节能管理技术。 鼓励推广应用和淘汰的建筑节能部品及技术的目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结合该目录,制定适合本区域的鼓励推广应用和淘汰的建筑节能部品及技术的目录。

陕西新型墙体材料十三五发展规划陕西建筑节能墙改办

陕西新型墙体材料十三五发展规划陕西建筑节能墙改办

陕西省新型墙体材料“十三五”发展规划 大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是促进资源综合利用,保护土地和生态环境,推进建筑节能和绿色发展的现实必然要求。根据《陕西省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材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指导意见》(国办发〔〕34号)、中省《绿色建筑行动方案》、《陕西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等国家、省相关政策文件,结合本省实际,编制本规划。 一、现状 (一)取得的主要成效 “十二五”期间,我省围绕城镇化发展、建筑产业现代化,以及新农村建设等工作,以建筑节能、绿色建筑需求为导向,大力发展节能、节地、利废的新型墙体材料,着力推动墙材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积极开展“限粘、禁实”(指城市限制使用粘土砖和县城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简称。下同)和建筑工程推广应用新型墙材工作,全面完成了“十二五”确定的目标任务。 1、完成了全省80个县城“禁实”任务 “十二五”期间,全省80个县城全面开展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工作,共关闭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127家,淘汰落后产能约13.5亿块标砖;改造实心粘土砖企业32家,新增新墙材产能约3.8亿块标砖,全省“县城禁实”任务基本完成,并向乡镇及广大农村推进。西安、宝鸡、汉中、安康和商洛五个城市启动“城市限粘”工作。

2、新型墙体材料得到较快发展 ,全省新型墙材企业共981家,综合产能164亿块标砖,新型墙体材料产量占墙体材料总量的比重达到67%,比提高10.5个百分点,超目标任务2个百分点,以新型墙体材料为主的生产格局基本形成。开展多项建筑节能与新型墙材产品生产应用项目研究,结构不断优化,生产规模、技术水平、产品质量不断提高。推进建筑节能与保温结构一体化发展,不断提升建筑质量水平。 表1 “十二五”末新型墙材构成情况 “十二五”期间,全省扶持生产线示范项目90余个,扶持新墙材促进建筑工业化重点项目12个,省级扶持资金投入约1300余万元,带动社会资金投入约28亿元。省级扶持资金投入与“十一五”期间相比,增长60多个百分点,充分发挥了专项基金的经济杠杆导向作用。 3、新墙材推广应用比例不断提高 全省城镇新建建筑新型墙材应用比例达到75.8%,比提高10.8个百分点。“十二五”期间,扶持农村节能示范住房项目31个,累计补助户数5044户,建筑面积104.81万平方米,省级补助资金1736万

建筑节能工程监理实施细则(完整)

. 融水县金山丽园小区工程 节 能 监 理 细 则 广西华蓝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二O一年月

目录 一、工程项目概况 (2) 二、监理依据 (5) 三、质量控制流程、要点及措施: (7) 四、监理工作方法及措施 (21)

一、工程项目概况:本工程位于融安县桔香南路136号东侧,西侧与融安供电公司电力生产调度综合楼项目,总建筑面积为9641.4㎡,建筑结构形式为框架结构,位于融安中医院宿舍相邻,建筑层数为地下一层,地上9层综合楼,由广东粤建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设计。本工程建筑耐火等级为二级,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屋面防水等级为Ⅱ级。泗顶供电所生产综合营业楼,总建筑面积为785.98㎡,建筑结构形式为框架结构,地上二层,抗震设防为丙类。 节能措施: (一)、建筑总平面布置 1、总平面布局没有足够的自然风入口和出口,建筑群室外空间气流顺畅。 2、建筑物朝向以南北向为主,主里面迎向夏季主导风向,有利于夏季自然通风,降低空调负荷。 3、在满足日照间距和卫生间距的前提下,尽量拉大建筑间距,强化小区内的空气通风换气。 4、采取立体绿化系统,地面绿化确保规定的绿地率,不做或少做硬质铺地,该做透水地面,减少地面热反射,避免“热导效应”,阳台绿化,入户花园、屋顶花园等空中绿化可提高绿化率,并起到遮阳降温作用,有利于节能。(二),单位设计 1、组织良好的穿堂凤。尽量使每户或每室均有两个朝向可开门窗采光通风,有利于夏季降温,降低空调能耗。 2、适当控制窗墙面积比,使窗墙面积比尽量满足节能标准的规定,特别

是东、西外墙,宜少开窗或开小窗、不开窗。 本工程居住部分的窗墙比:东0.04,南0.44,西0.04,北0.32,平均窗墙比为0.21. 本工程公共部分的窗墙比小于0.40时,玻璃的可见透射比不应小于0.4,外窗传热系数住宅4.5,商铺一。 (三)、外围护结构主要节能措施 1、屋面:采用30厚挤塑聚苯板保温隔热。K=0.87,D=2.616. 2、外墙:采用具有良好热工性能的200厚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居住部分墙体平均平均K=0.80,平均D=3.38; 3、外门窗各朝向窗墙比、遮阳系数、可开启面积、气密性符合节能标准要求。利用阳台、露台、外廊、挑板等遮阳,不再另设估计遮阳设施。 四、节水节能措施: (一)充分利用市政水压直接供水。 (二)卫生器具及其配件均选用节水型,并执行《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CJ164-2002标准。 (三)空调节能措施:住宅安装分体空调,由用户自行安装,但其能效比应符合节能设计的要求(能效比为:2.7)。 五、节电节能措施: 走廊的照度为50lx,Ra为60;门厅照度为100lx,Ra为60;过道及楼梯间采用节能型吸顶灯,照度为20lx;各户照明功率密度不宜大于7W/m2;各功能房间照明照度不宜大于以下值:卧室75lx;卫生间100lx;所有照明灯具必须应选用节电型。

西安市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备案

西安市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备案 实施步骤提示 安照2008年10月1日颁发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规定,现就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备案实施步骤提示如下: 第一步:“自查”。由建设单位对设计文件中有关“建筑节能”专篇进行详读(若看不懂,可邀请设计单位进行讲解),并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对建筑的围护结构保温措施、提供采暖系统、热计量表及温控装置进行检查,若现场发现没有按照设计文件内容进行施工或漏项的部位,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 第二步:“验收”。新建建设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由建设单位会同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按照设计文件内容进行验收。验收过程中要求①建筑节能计算书、②施工图审查意见、③建筑施工总说明、④设计变更、⑤施工工艺、⑥进场保温材料性能、⑦材料厚度、尺寸相同。各单位分别填写验收合格表、分部工程验收备案申请表,并提交建设单位确认。 第三步:“资料装订”。第二步完成后,建设单位按照“西安市建设工程项目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备案资料装订顺序要目”,将基本资料类、设计文件资料类、自验资料类、保温材料类及其他资料共5项内容装订成一册,上报市建委建筑节能与材料处; 第四步:“核查”。市建委建筑节能与材料处将在5个工作日内,派员赴现场进行核查;如仍存在问题,将下发整改通知书,要求限期整改;同时,未按照民用建筑强制性标准实施的项目依法对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进行处罚、通报; 第五步:“检查评分”。经核查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由建筑节能与材料处组织专家(若属市政集中供热的项目将与市政公用局共同组织)现场进行检查和评分; 第六步:“专项备案”。经检查合格,5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 第七步:“返还押金”。10个工作日内返还新型墙体材料押金。

房建监理实施细则范本(恒基).

XXXXXX工程 监理实施细则 编制:(专监手签字) 审批:(总监手签字) 广西恒基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年月

目录 一、工程概况 (2) 二、编制依据 (3) 三、监理工作流程 (4) 四、主要分部分项工程质量控制 (5) (一)施工测量工程 (6) (二)地基基础工程 (7) (三)模板工程 (8) (四)钢筋工程 (9) (五)混凝土工程 (10) (六)砌体结构工程 (11) (七)地面和楼地面工程 (12) (八)门窗工程 (13) (九)抹灰工程 (14) (十)屋面工程 (15) (十一)给水、排水、采暖工程 (16) (十二)电气照明安装工程 (17)

一、工程概况(根据实际情况写上) 工程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 结构类型及层数: 建筑面积: 工程造价: 要求质量标准: 要求工期: 该工程的设计简况:(根据实际情况写上) 二、编制依据 (一)、国家及地方现行有关工程建设的政策、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02]189号)等。 (二)、业主有关批文。 (三)、设计文件:本工程的地质勘察资料和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图纸、设计说明、设计指定的标准图集、设计交底会议纪要、设计变更文件、经设计确认的工程变更文件等)。 (四)、经审批的监理规划。 (五)、经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 (六)、主要建筑工程施工技术标准和规范: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 《建筑地基基础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 《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11)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2011年版) 《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2012)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2002)

渝建发〔2011〕22号-关于禁止使用可燃建筑墙体保温材料的通知

关于禁止使用可燃建筑墙体保温材料的通知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渝建发〔2011〕22号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建管局,北部新区建管局,各有关单位:为汲取央视新址北配楼电视文化中心火灾、上海11·15火灾和沈阳皇朝万鑫国际大厦火灾事故深刻教训,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墙体保温材料使用管理,提高建筑墙体保温工程防火性能,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平安重庆”建设,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禁止使用可燃建筑墙体保温材料。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禁止燃烧性能为B2级及以下的保温材料用于任何民用建筑墙体保温工程,禁止燃烧性能低于A级的保温材料用于高度大于等于24m幕墙式民用建筑以及高度大于等于100m 非幕墙式居住建筑和大于等于50m非幕墙式其他民用建筑的墙体保温工程。民用建筑墙体保温工程必须严格执行《民用建筑外墙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简称“防火暂行规定”)。 二、民用建筑墙体保温工程应优先使用墙体自保温体系和保温材料燃烧性能为A级的外墙保温体系。使用无机保温砂浆外墙保温体系的,设计、选材、施工和验收应严格执行《无机保温砂浆建筑保温系统应用技术规程》(DBJ50-103-2010),确保建筑外墙保温工程质量。 三、建设单位应督促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认真贯彻执行《防火暂行规定》以及本通知要求,严格按照经审查合格的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文件以及本通知要求采购墙体保温材料与防火隔离带材料,不得擅自降低墙体保温材料与防火隔离带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要求,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墙体保温材料与防火隔离带材料,并对所采购材料质量负责。 四、设计单位应在初步设计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明确建筑墙体保温材料与防火隔离带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以及防火隔离带的构造详图、位置和高度等,不得擅自降低或变更《防火暂行规定》以及本通知对墙体保温材料和防火隔离带材料燃烧性能的要求。 五、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加强对建筑墙体保温材料防火安全性能的审查,在施工图审查合格书中明确墙体保温材料与防火隔离带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以及是否符合《防火暂行规定》和本通知要求,凡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得通过施工图审查。 六、施工单位应对建筑墙体保温材料防火施工质量负责。在墙体保温材料施工前,应严格按照《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规定的检验批次、检查数量对墙体保温材料和防火隔离带材料燃烧性能进行见证取样送检,未经检测或检测不符合《防火暂行规定》以及设计文件和本通知要求的,一律不得使用。在施工过程中,应做到防火隔离带与墙体保温工程同步施工和同步验收;同时应加强施工现场管理,确保墙体保温材料和防火隔离带材料的堆放、施工以及工程现场电焊、切割、热熔、热粘结等带火(高温)的施工作业符合《防火暂行规定》及其他有关建筑防火安全操作规程和管理规定的要求。 七、监理单位应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建筑墙体保温材料和防火隔离带材料经见证取样送检不符合《防火暂行规定》以及设计文件和本通知要求的,应立即要求施工单位清退出施工现场;同时应对防火隔离带等隐蔽工程施工进行旁站监理,做好有效影像资料记录以备复查。 八、检测机构必须取得相应法定检测资质后方可实施燃烧性能检测,检测方法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规范要求进行,必须做好检测影像和文字资料记录,对检测结果的客观真实性负责;同时要切实规范检测行为,不得出具虚假燃烧性能检验报告,凡发现弄虚作假的,将依据《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予以严肃处罚。 九、各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建筑保温材料工程应用动态监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143号令)

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改善室内热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本规定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民用建筑在规划、设计、建造和使用过程中,通过采用新型墙体材料,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加强建筑物用能设备的运行管理,合理设计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提高采暖、制冷、照明、通风、给排水和通道系统的运行效率,以及利用可再生能源,在保证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建筑能源消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的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的监 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节能规划,制定国家建筑节能专项规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节能规划,制定本地建筑节能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能源、资源的综合利用和节约,对城镇布局、功能区设置、建筑特征,基础设施配置的影响进行研究论证。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筑节能发展状况和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原则,组织制定建筑节能相关标准,建立和完善建筑节能标准体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有关规定,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的地方标准或者实施细则。 第七条鼓励民用建筑节能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推广应用节能型的建筑、结构、材料、用能设备和附属设施及相应的施工工艺、应用技术和管理技术,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 第八条鼓励发展下列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 (一)新型节能墙体和屋面的保温、隔热技术与材料; (二)节能门窗的保温隔热和密闭技术; (三)集中供热和热、电、冷联产联供技术; (四)供热采暖系统温度调控和分户热量计量技术与装置; (五)太阳能、地热等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及设备; (六)建筑照明节能技术与产品; (七)空调制冷节能技术与产品; (八)其他技术成熟、效果显著的节能技术和节能管理技术。 鼓励推广应用和淘汰的建筑节能部品及技术的目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结合该目录,制定适合本区域的鼓励推广应用和淘汰的建筑节能部品及技术的目录。

陕西省节约能源条例

陕西省节约能源条例 (草案征求意见稿)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节能管理 第三章有效开发能源 第四章合理使用能源 第五章节能促进和保障 第六章节能监察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推进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经济效益,发展循环经济,保护环境,建设节约型社会,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能源开发、经营、利用、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节能方针]节能遵循能源节约与能源开发并

举、节能优先、效率为本的方针,坚持总量控制、市场引导、政策激励、技术推进和企业为主、全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能工作的领导,将节能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合理调整产业结构、工业结构、用能结构,加强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农业、商业等重点领域和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推进节能技术进步,建立健全节能保障机制,促进能源利用效率的提高和全社会的合理用能。 第五条[部门职责]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部门是本省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节能监察机构具体负责节能监察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节能监察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和节能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节能监督管理体系,加强节能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宣传教育]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开展节能宣传和教育活动,普及节能科学知识。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节能的舆论引导和监督,宣传节能法律、法规,营造节能的社会氛围。

广西居建2007建筑节能规定性指标计算报告材料

广西居住建筑节能设计计算报告书 工程名称:xxx 设计编号: 建设单位:xxx 设计单位: 计算人: 校对人: 审核人: 计算日期:2012年9月17日

广西居住建筑节能设计 规定性指标计算报告 一、建筑概况 二、计算依据 1. 《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45/221-2007) 2. 《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GB50176-93) 3. 《建筑外门窗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 7106-2008) 4. 其他相关国家及地方规定 三、有关说明 1、本建筑节能计算方法依据《广西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45/221-2007) 和《民用 建筑热工设计规》(GB50176-93); 2、本建筑节能设计取值依据《广西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45/221-2007); 3、当节能设计中规定性指标有一项或若干项不达标时,依据《广西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 准》(DB45/221-2007) 的要求进行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综合判断。 4、通过本次节能设计,使本建筑达到或超过《广西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DB45/221-2007) 规定的节能设计水平。

四、建筑大样 1层平面 2层平面

3层平面 4层平面

五、模型观察 六、工程材料 材料名称编 号 导热系 数λ 蓄热系 数S 密度 ρ 比热容 Cp 备注W/(m.K) W/(㎡.K) Kg/m3 J/(Kg.K) 水泥砂浆 1 0.930 11.370 1800.0 1050.0 来源:《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GB50176-93)》 混合砂浆18 0.870 10.750 1700.0 1050.0 钢筋混凝土 4 1.740 17.200 2500.0 920.0 来源:《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GB50176-93)》 挤塑型聚苯乙烯保 温板 22 0.030 0.320 28.5 1647.0 加气混凝土碎料找坡层26 0.220 3.590 700.0 1050.0 来源:《民用建筑 热工设计规 (GB50176-93)》 卷材防水层28 0.170 3.302 600.0 1470.0 坡屋面瓦29 0.930 10.583 1800.0 920.0 砖渣混凝土空心砌33 0.410 6.230 1300.0 1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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