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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权制衡思想的发展与实践_马聪

分权制衡思想的发展与实践_马聪
分权制衡思想的发展与实践_马聪

第25卷第3期2006年6月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 f Zhengzhou Institute o fA e ronautica l Industry M anage m en t(Soc ial Science Ed iti on)V o.l 25N o .3

2006.6

收稿日期:2006-03-05

作者简介:马 聪(1976-),女,山西大同人,博士,研究方向为外国法制史。

分权制衡思想的发展与实践

马 聪

(华南师范大学,广东 广州 510006)

摘 要:实行宪政是现代国家的根本标志,宪政事实上是一种平衡机制。成熟的宪政不仅是

各种对立要素之间相互影响、相互融合的发展结果,而且本身就是使各种对立要素达成某种程度均衡的制度机制。宪政的根本目标是实现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的平衡。而要实现这种平衡,分权制衡便是一种有效的手段。文章对分权和制衡这一制度的

历史沿革作简要介绍,并剖析其对近代世界各国宪政发展的影响。

关键词:宪政;分权;制衡

中图分类号:D0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1750(2006)03-0001-04

一、分权制衡思想的产生和发展

分权制衡思想源于古希腊的柏拉图、亚理士多

德,古罗马的波里比阿、西塞罗正式提出,后经洛克等人发展,而由孟德斯鸠集大成,最后在由杰斐逊和汉密尔顿制定的美国宪法中得到实践。本文把分权制衡的思想发展分为四个阶段来介绍:

1.萌芽阶段

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在他的晚期提出了 混合式 国家的原则。他在 政治家篇 中承认了民主制度的优点。他认为,国家的目的是要在国内关系和对外关系两方面都求得和谐。为了达到这一目的,就应当使国家中各种倾向的力量相互结合,从而使之能够保持一种均衡状态。只有这样,国家才能形成稳定的政治局面。

亚理士多德在讨论政体时认为,共和政体是最优良的政体,因为它包含各种因素,照顾到各方面的利益,是吸取了贵族政体和平民政体优点的混合政体,是最有利于稳定的平衡政体。一方面它由多数人统治,与寡头政体相区别。同时,这些执政者不是无资产的贫民或暴民。因此,它又不同于民主政体,它是介于二者之间代表小奴隶主利益的政体。这种政体稳定的基本条件不是凭借外力支持,而是依赖内在各种力量的平衡;不仅有大多数人的拥护,而且社会中没有一种力量企图改变这种制度。

这些思想家希望通过这些方式,阻止专制政体的出现,而保持稳定的政局。这一时期,分权制衡思想处于萌芽阶段。

2.产生阶段

在古罗马,思想家波里比阿和西塞罗在亚理士多德平衡政体思想的基础上,提出了分权与制衡的思想。波里比阿在分析罗马政体时认为,罗马共和政体的优点就在于国家三种权力机关不是各自独立、毫无联系,而是在分权的基础上互相牵制,从而使政体保持平衡。

西塞罗继承了柏拉图、亚理士多德的思想,特别是波里比阿的混合政体论思想,认为 共和政体 最好。他认为 共和政体 是依照正义和自然法则组织起来的,是最完美的形式。在 共和政体 中,执政官代表统治者的力量,元老院代表贵族和在野的执政力量,监察官、保民官和平民大会代表平民的力量,上述三者的地位凭借法律确认,按照法律规定行使他们的权利和义务,以达到相互力量的制衡。西塞罗还进一步设计了 共和政体 的法律制度,即一个各权力机构相互关系的模式,他自认为这是一个 使国家权力均衡的模式 。在这个模式中,最高执政官和各级官吏由民主选举产生;作为立法机关的元老院其成员的产生要由民众大会选举;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权,不允许任何人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权,全体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监察官根据国家法律监督执政官工作,这种模式已经具备了三权分立与相互制衡的雏形。因此,这一思想和原则对近代资产阶级的分权理论和美国宪法的制衡原则有很大的影响。

3.发展阶段

古典自然法学家在继承和发展古代分权制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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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期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第25卷

思想的基础上,提出了他们的主张,使分权制衡理论获得很大的发展。他们认为,国家权力由立法、行政和司法三个部分构成。这三个部分应交由三种机关分别掌握,使之成为相互对立和牵制之势,这样才能防止权力过于集中时所产生的独裁和专制现象,才能收到相互补救的功效。

这一理论也有一个发展的过程。洛克最初提出把权力分为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立法权是最高的,所以,有必要对立法机关进行限制。比如,通过立法机关召开会议,由行政机关决定、人民享有罢免和更换立法机关的权利以及立法权的行使要受到政治社会的基本价值的限制等方法来限制立法机关的权力。执行权是执行法律的权利,包括现代的行政权和司法权两权。执行权隶属于立法权,但也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在立法者还不能预见的地方, 必须交由握有执行权的人自由裁量 ,由他们根据 公众福利和利益要求来处理 。洛克认为在这种场合,法律就让位于 自然和政府的根本法[1] 。此外执行权还享有 特权 ,但人民可以用法律来限制特权。洛克的对外权是指解决战争与和平、联合与联盟以及同国外的一切人士和社会处理一切事务的权力。虽然它将对外权和执行权分开,但是,他同时认为这两种权有时是由同一机关来行使。实际上,他承认这两种权是难以分开的。

洛克的分权理论存在两大缺陷:一是他的分权实际上是两权,他对司法权的重视明显不够;二是他的分权学说中的制约平衡理论明显不足,他将立法权置于最高的地位,而把政治社会的稳定和对权力的控制过多地寄希望于人民最终保留的权力,想以此来弥补制度的缺陷,这显然是不可能的。其后孟德斯鸠才使这一理论真正成为 三权分立学说 。他是分权和制衡思想的集大成者。孟德斯鸠认为 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2] 他把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这三种权力应由不同的人掌握,而且主张不同的权力间应当牵制,达于某种平衡。立法机关有权监督法律和公共决议的执行情况,对坏的行政辅弼人员应当有权追究和处罚,但不应当有权审讯行政者本人。在特殊情况下,立法机关的贵族院可以行使司法权,对某些特殊案件进行审理。立法机关可以解散听命于行政机关的军队。行政机关可以用行政权力反对参与立法,对立法机关进行牵制。

孟德斯鸠的思想被历史证明有相当的真理性,被思想界推崇为权威的思想。世界第一部现代成文宪法 1787年美国宪法就是这一思想结出的果实。这一时期是分权制衡思想获得极大发展的时期。

4.成熟阶段

在美国建国初期,杰斐逊和汉密尔顿等人结合美国实行联邦制的实际,进一步发展了洛克、孟德斯鸠以来的分权制衡思想他们,使之更加完备。

杰斐逊认为,任何国家的权力都不能集中于一个主体,否则会权力膨胀,人民的自由和权力就会被毁灭,暴政就会出现。所以,他极力主张分权,不仅中央的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要分权,而且中央要与地方分权,实行联邦制。在论及中央三机关时,他说,不能使任何一个机关的权力过大,否则就会出现专制和独裁,而总统的终身制势必使其权力膨胀。所以,他坚决反对总统终身制,主张一任制,后来才同意最多两任制,并身体力行。他反对法官作为一切宪法问题的最后裁判者的观点,认为这会使法院凌驾于议会和总统之上,打破权力平衡,导致民主毁灭,政府解体。

汉密尔顿是站在杰斐逊的对立面来论述分权制衡问题的。在中央和地方的关系上,他反对地方分权,主张中央集权;在中央各机关的关系上,虽然也讲到分权的意义,但从总的倾向上,他主张加强行政权力和司法权力,削弱和分散议会权力。他说: 只要各个权力部门在主要方面保持分离,就并不排除为了特定目的予以局部混合。此种局部混合,在某些情况下,不但并非不当,而且对于各权力部门之间的相互制约甚至还是必要的[3]。 要实现这种相互制约,就要使行政部门(总统)和司法部门有权否定立法部门的法案,使立法部门有权弹劾行政部门的首脑。汉密尔顿认为,侵犯个人自由和安全的主要危险来自立法机关。因此,他主张削弱立法权。办法之一就是赋予行政首脑和法院以否决法案的权力;办法之二就是把立法机关划分为两院:参议院和众议院,使一个只有法律的提议权,另一个有表决权。

汉密尔顿特别强调加强行政权。他说: 决定行政管理是否完善的首要因素就是行政部门的强而有力。 他特别强调加强总统个人权力的必要性,说: 行政首脑最必要的条件是强而有力,而且 最宜集权于一人, 一人行事,在决断、灵活、保密、及时等方面,无不较之多人行事优越得多[3]。 他甚至主张总统的终身制。他认为,在三种权力中,司法权是最弱的一个,应予扩大,起码应使之保持独立,免受其他两个的侵犯。司法独立包括法院独立和法官独立。因为法院对于宪法和法律有解释权。 所以,对宪法以及立法机关制定的任何法律的解释权应属于法院[3]。 而要做到法院独立,则必须使法官的任职不受立法和行政的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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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 聪:分权制衡思想的发展与实践

响,能保持独立。这就必须实行法官终身制,才能使法官无后顾之忧,独立地行使自己的职权。

美国建国后,建立的政治模式就是综合这些人的主张而确立起来的。这一时期,分权制衡的理论发展达到成熟阶段。

二、分权制衡思想在西方宪政发展中的体现

实际上,各国现代宪政制度无不是实现政体平衡的常规机制,分权制衡理论在一定程度上也是一种平衡哲学。在世界宪政的发展过程中,如果这种平衡控制得好,则有助于国家政局的稳定,推动本国的政治文明;反之,如果某一方面权力过分膨胀,则会出现政局不稳,倒阁频繁,或是出现反动政局。孟德斯鸠认为,欧洲的政治是宽和的,因为欧洲的国家享有立法和行政两权,却把司法权交给人民行使。在土耳其,这三种权力集中于苏丹一人之手, 所以,可怖的暴政统治着一切[2]。 本文将从西方五大国近现代宪政发展过程中权力的分配和相互制衡这一角度,来考察西方宪政发展的优劣得失。

1.美国

分权制衡理论的真正实践始于美国宪政制度的建立及运行,在由杰斐逊和汉密尔顿制定的美国宪法中得到实践。

1787年美国宪法规定美国的国家结构形式为联邦制。该原则内涵有两层:一是联邦的地位高于州。宪法第6条规定,联邦宪法及根据宪法所制定的法律以及在联邦权力下所缔结的条约是全国的最高法律。二是联邦与州实行分权。宪法对联邦政府的权力采取明文列举式,而对各州权力则采取默认概括式。

宪法规定美国国家管理形式实行 三权分立,相互制衡 的总统制共和国。宪法第1条规定:立法权属于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的合众国国会。国会拥有立法权、审批权、弹劾权,等等。宪法第2条规定:行政权属于合众国总统。总统是国家元首、行政首脑、军事最高统帅。总统享有发布行政命令、立法否决权、官吏任免权、外交权、赦免权,等等。宪法第3条规定:司法权属最高法院和国会随时规定和设立的下级法院。法官如品行端正,可终身任职,并领取法定的报酬。法院独立审理案件,不受总统和国会的干涉。根据宪法的规定,对国会制定的法律,总统有权批准和否决。对总统的行政权力,国会享有对其任命官员和缔结条约的审批权,国会还有权对总统的违法失职行为进行弹劾;联邦最高法院可参与审理弹劾案。对于联邦法院的法官,总统经参议院批准,有提名任命权,参议院有对违法失职法官的弹劾权,国会还有法院编制的决定权。在以后的司法实践中,通过1803年的 马伯里诉麦迪逊案 ,联邦最高法院取得违宪审查权。

美国是实行权力制衡最彻底的国家。这对于维持国家各种权力的平衡,保持政局的稳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2.英国

英国是一个议会制君主立宪制的国家,同美国相比,他的三权之间的分立和制衡并不明显。议会拥有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的权力,有权对行政机关的决策进行监督。在议会内部,上下两院各司其职,相互间也构成制衡。以首相为首的内阁行使行政权,内阁向议会负责并接受议会的监督。国王作为一种权力的象征在某种意义上构成对议会和内阁的制约。但是,国会行使权力必须得到内阁的副署。法院行使司法权,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并实行终身任职。但上议院名义上仍然是最高司法审判机关,拥有对上诉案件的终审权。同时,大法官兼为内阁大臣,并有权任命各级法官。

英国宪政的分权制衡原则虽然不是很典型,但它仍然有效地避免了专制独裁的出现。在英国近代史上,虽有不同党派轮流执政,但却从未出现过独裁或法西斯统治,权力的分立和制衡不能不说是其中的原因之一。

3.法国

由于法国资产阶级革命比较彻底,几经反复,政权更迭频繁,所以是宪法的多产国。纵观法国的历部宪法,凡真正体现了分权制衡思想的,均未导致个人专制或独裁的出现。

人权宣言 首先肯定了分权思想,该宣言在第16条称: 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 1791年宪法确立了三权分立原则。它宣布立法权由民选的国民议会行使,行政权由国王及大臣行使,司法权交由民选的审判官行使。还规定国王对国民议会的法案可以行使否决权。1875年宪法规定立法权由参众两院行使,总统通过内阁行使行政权,内阁向议会负责。总统没有解散国会的权力,国会则可以任意推翻内阁。由于该宪法贯彻了分权思想,加之其制定匆忙,结构和内容都有些残缺,使日后的修订损益变得方便,就更能适应变动不定的社会政治状况。因此,它适用长达60余年,为法国历史所少见。

在拿破仑统治时期,分权制衡思想受到破坏。 共和八年宪法 虽然规定立法权由参政院等四院行使,但只是表面为求权力平衡,实际为分散权力,以便第一执政拿破仑对其控制。1802年拿破仑当选为终身执政。 共和十年宪法 更加扩大了拿破仑个人的权力,分权制衡在形式上也不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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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4年,拿破仑加冕为皇帝,实现了他的个人独裁。

1946年宪法虽然也规定了分权制衡的思想,但它对权力的分配明显失衡。议会地位太高,致使议会频繁行使倒阁权,而导致这一时期法国政局动荡。1958年宪法通过抑制议会权力,加强总统权力,同时还实行了宪法委员会制度,保证了法国政局的稳定,重树法国政府的权威。它至今仍是法国的现行宪法。

4.德国

德意志帝国是通过王朝战争的方式建立起来的,封建势力在帝国中占优势。 德意志帝国宪法 规定的分权,只是流于形式,而制衡根本就不存在。帝国实行君主立宪制,皇帝的权力实际上是无限的,所以,帝国实质上是国王的专制统治。 魏玛宪法 贯彻了三权分立的思想,但因其对权力的分配失衡,赋予总统过大的权力,后来被希特勒利用而发展成为纳粹专制独裁统治,在世界宪政史上留下惨痛的教训。

1949年的 波恩宪法 在 魏玛宪法 的基础上,作了很大调整。在联邦中央与各州的关系上虽仍倾向于权力集中在中央,但同时也确立了州的立法权限以及州拥有财政上的自主权力。在国家权力的分配上,议会行使立法权,联邦议院是立法活动的中心环节。宪法保留了总统作为国家元首,但实际权力操纵在总理手中。联邦参议院有权弹劾总统,并且参与一些行政职能。总理只向议院负责,议院可通过不信任投票罢免总理。国家建立起所谓 建设性不信任投票制度 ,保证了联邦政府的稳定。同时,宪法还规定设立宪法法院制度,以维护宪法的权威。总之, 波恩宪法 吸取了德国纳粹统治的教训,突出了反法西斯化集权的机制。它是德国现行宪法,对于维护德国政局的稳定,保护公民的权利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5.日本

日本的 明治宪法 仿照近代资产阶级宪法原则,确立国家统治权主要由立法、行政、司法三权组成。但日本的 明治维新 是由天皇发动的一场资产阶级革命,很不彻底,留有浓厚的封建残余。因此,国家的一切权力其实都集中于天皇一人,三权分立名存实亡。这使日本在20世纪三四十年代军国主义势力抬头,为亚洲人民带来深重的灾难。

二战以后的 日本国宪法 内容大大前进了一步。它规定天皇是日本国的象征,其地位以主权所属的全体日本国民的意志为依据。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分别由国会、内阁和法院行使,三者之间互相牵制。国会议员由普选产生,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和惟一的立法机关,并且拥有监督财政权和调查国政权。内阁是国家的最高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在众议院通过对内阁的不信任案时,内阁如十日内不解散众议院就须总辞职。司法权属各级法院,法院独立审判。最高法院院长由天皇根据内阁的提名任命,其他法官则由内阁任命,受到罢免控诉的法官由国会议员组成弹劾法院进行审理。最高法院还有权决定一切法律、命令是否符合宪法的终审法院。这些规定表明日本确立了三权分立的原则。权力之间的相互制约,使彼此之间保持一种均势,保证了战后日本政局的稳定,对日本在短期内发展成为世界经济强国提供了政治上的保证。

总之,在西方宪政的发展过程中,通过分权和制衡,使国家权力不至于集中到少数人或一个人手中,权力之间彼此制约便不容易出现专制,促进了政局的稳定,使西方国家的政治文明达到一个新的高度。 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遇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2]。 所以,分权制衡理论从对国家权力的行使来说,强调国家机关内部的权力平衡和制约,它对于防止专制独裁,具有积极的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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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孟德斯鸠.论法西精神(上册)[M].张雁深译.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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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何勤华,李秀清.外国法制史[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

社,2002.

责任编辑:席高级

Devel o pm ent and Pr acti c e ofSeper ati o n ofPo w ers and Checks and Bal a nces

M A Cong

Abstrac t:Constituti ona l govern m ent i s a symbo l of a m odern nation.In fact,constit u ti ona li s m is a sta te o f equ ili bri um.A ma t ure consti tutiona lis m is not on l y a res u lt that all ki nds o f contrary s i des infl uence and comb i ne mutuall y,but a lso a balance state of i nstit u ti on in so m e deg ree.Its'a basic ob jec t of constituti ona li s m to rea lize t he ba lance of ri ght o f c itizenship and state powe r.T o realize the ba l ance sta te,ho w ever,sepera ti on o f pow ers and checks and balances a re e ffectua lm ethods.

The au t hor w ill br i e fl y i ntroduce the h isto ry o f the i nstituti on of Seperati on of po w ers and checks and ba l ances,and ana-lyse its i nfl uence to so m e latte r-day coun tries.

K ey word s:constituti onali s m;sepe ration o f powe rs;checks and ba lan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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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洛克和孟德斯鸠的分权学说的异同

《中外政治思想史》期末论文 浅析洛克和孟德斯鸠的分权学说的异同 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 专业思想政治教育 年级 2011级 学号 222011********* 姓名杨春礼 2014年6月16日

浅析洛克和孟德斯鸠的分权学说的异同 杨春礼 西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重庆 400715 摘要:洛克和孟德斯鸠分别是近代西方分权理论的首倡者和集大成者。他们的目的都是为了限制权力。第一个提出权力分立理论的人是洛克,而孟德斯鸠是在洛克的分权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分权的学说。虽然二者在理论上具有一脉相承的关系,但是二者仍然存在一定的差异。本文主要针对洛克和孟德斯鸠分权学说的内容,比较二者的异同。 关键词:洛克孟德斯鸠分权学说 阿克顿说:“权力是腐蚀人的,绝对的权力就会造成绝对的腐蚀。”孟德斯鸠说:“一切拥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从中可以看出权力是一把双刃剑,如果握有权力的人运用的好的话会造福一方,反之则会祸害无穷。所以对于权力要有一定的限制,在权力的限制方面,民主和法治是我们最熟悉的,除了这两个方面之外的另一个重要的方法就是权力的分立理论了。分权理论是近代西方政治思想史的一个重要的思想。对于权力分立理论作出重要贡献的两个政治思想家是英国的洛克和法国的孟德斯鸠。虽然他们的分权理论都是为了限制权力,但是,还是存在一定的差异。 一、洛克的分权理论 洛克是近代资产阶级法治原则的主要倡导者之一,主张“无论国家采取什么形式,统治者应该以正式公布的和被接受的法律,而不是以临时的命令和未定的决议来进行统治。”为了实现法治,洛克提出了分权理论。 洛克将政府的权力分为立法权、执行权、对外权三种,其中立法权是最高的,其余的两种权力从属于立法权。洛克将权力划分为这三个部分,一方面是因为三种权力具有不同的性质,但是另一方面其根本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对权力的约束。

中国能源可持续发展的思考

中国能源可持续发展的思考 Thoughts on the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China Energy 学号:20113989 姓名:李代强 重庆大学动力工程学院 热能与动力工程4班 指导教授:冉景煜

摘要 纵观世界能源局势,能源匮乏危机已然席卷全球,我们当然不能坐以待毙。面对如此严峻的形势,我们的浪费现象仍然严重,因此我们要树立低碳意识、节约资源,而且对能源的利用率也不好,需要进一步的改善技术,提高利用率。传统能源一般会对环境造成污染,导致生态环境恶化,发展新能源并将其推广也就成了必然之势,只有树立了低碳意识,提高了传统能源利用率,发展推广新能源才能使中国能源可持续发展,使中国的能源真正的走上可持续发展之路。 前言 人类与自然和谐共存是经济、社会发展永恒的主题。人类是社会、经济发展的主体,自然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础,实现人类与自然的良性循环,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美好自然保障是我们共同的责任。然而,近半个世纪以来,工业经济迅猛发展,能源问题日益凸显。能源匮乏,使用率低下,技术滞后以及由此所带来的环境污染问题已经成为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巨大障碍。如何突破能源瓶颈,实现能源可持续的发展,传统能源与新能源开发并举,使得能源利用与环境保护共进,不断推进技术研发成为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焦点问题。 当今能源形势不容乐观。根据《2006年BP世界能源统计》,截止到2005年底,全世界剩余石油探明可采储量为1565.8亿吨,其中,中东地区占63.3%,北美洲占 5.5%,中,南美洲占8.9%,欧洲占9.2%,非洲占8.9%,亚太地区占4.2%。2005年世界石油产量为3 6.97亿吨,比上年度增加3.8%。通过对比各地区石油产量与消费量可以发现,中东地区需要向外输出约8.8亿吨,非洲和中南美洲的石油产量也大于消费量,而亚太、北美和欧洲的产消缺口分别为6.7亿、4.2亿和1.2亿吨。煤炭资源的分布也存在巨大的不均衡性。截止到2005年底,世界煤炭剩余可采储量为9844.5亿吨,储采比高达192(年),欧洲、北美和亚太三个地区是世界煤炭主要分布地区,三个地区合计占世界总量的92%左右。同期,天然气剩余可采储量为175.78万亿立方米,储采比达到67。中东和欧洲是世界天然气资源最丰富的地区,两个地区占世界总量

美国宪法确立的分权制衡原则

美国宪法确立的分权制衡原则 年月日来源:《学习时报》作者:刘国柱 美国宪法是年由制宪会议制定并通过,并于次年月为个州批准而生效为美利坚合众国宪 法,因而,这部宪法也被称为年宪法。年宪法是现代国家第一部成文宪法,也是最为稳定的一部宪法,直到今天,它依然是美国的根本大法。这部宪法在世界宪政史上的重要意义,在 于它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国家政治体制的分权制衡原则,从而使得美国成为第一个 实践启蒙思想的国家。 年宪法最基本的原则是“主权在民”和“限权政府”原则。所谓“主权在民”,即主权属于人民、人民是主权者,政府权力来自于人民的授权。美国宪法序言明确表达了这种主权在民的思想:“我们合众国人民,为建立更完善的联邦,树立正义,保障国内安宁,提供共同防务,促进 公共福利,并使我们自己和后代得享自由的幸福,特为美利坚合众国制定本宪法。” 同“主权在民”原则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是“限权政府”原则,这一原则意味着政府权力要受 到授权者即人民的权利和自由的限制。即根据宪法成立的美国各级政府,其权力不是绝对的,是受到限制的。它只能行使人民根据宪法授予它的权力,不得行使宪法禁止它行使的权力。 年宪法的第一条第款列举了允许联邦政府行使的权力,在其他条款中则规定了禁止联邦政府 行使的权力;在《权力法案》中则明确规定了政府不得侵犯的人民权利。这些都是限权政府 原则的体现。 限权政府原则体现的是政府与人民之间的分权,即政府和人民分别行使或享受宪法授予 或保留的权力。这种分权的目的是实现政府与人民之间的相互制约与监督。 被称为美国宪法之父的麦迪逊在《联邦党人文集》中阐述了这一分权原则的初衷:“如果人都是天使,就不需要任何政府了。如果是天使统治人,就不需要对政府有任何外来的或 内在的控制了”。所以在设计政府时,首先要使政府能管理被统治者,但同时也要依靠人民 对政府进行必要的控制。政府对被统治者的管理主要体现在负责宪法及各种法律的实施;人民对政府的制约则体现在利用手中的选票,定期选举国家及州公职人员(总统、州长、联邦国会及州议会议员),并利用各种手段监督政府及其官员。这一模式也被视为精英与大众的 共治。 年宪法的另一基本原则是不同政府机构间的分权制衡,即不同政府部门的权力分立、相互制约进而实现权力的平衡。美国的制宪者们认为,要防止政府滥权和暴政的出现,要保障个人权利,仅仅限制政府的权力是不够的,还必须寻求另外的保障。麦迪逊在解释宪法确立的分权制衡原则时曾经做过如下精辟的论述:“防止把某些权力逐渐集中于同一部门的最可 靠办法,就是给予各部门的主管人抵制其他部门侵犯的必要宪法手段和个人主动……野心必须用野心来对抗”。制宪者们普遍笃信启蒙思想家的思想,认为“权力会腐化,绝对权力会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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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能源的利用与发展 摘要:中国目前的能源资源利用率低,损失浪费严重。然而,随着人口的增加和经济的发展,能源的消耗持续增长,能源支柱已不堪重负,日益疲软了。在不久的将来将会面临能源短缺的危机。因此,开发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实现可持续发展刻不容缓。 关键词:新能源、可再生能源、节能减排 一、中国能源的现状 能源资源是能源发展的基础。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能源资源有以下特点: 1、能源资源总量比较丰富。中国拥有较为丰富的化石能源资源。其中,煤炭占主导地位。2006年,煤炭保有资源量10345亿吨,剩余探明可采储量约占世界的13%,列世界第三位。已探明的石油、天然气资源储量相对不足,油页岩、煤层气等非常规化石能源储量潜力较大。中国拥有较为丰富的可再生能源资源。水力资源理论蕴藏量折合年发电量为6.19万亿千瓦时,经济可开发年发电量约1.76万亿千瓦时,相当于世界水力资源量的12%,列世界首位。 2、人均能源资源拥有量较低。中国人口众多,人均能源资源拥有量在世界上处于较低水平。煤炭和水力资源人均拥有量相当于世界平均水平的50%,石油、天然气人均资源量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1/15左右。耕地资源不足世界人均水平的30%,制约了生物质能源的开发。 3、能源资源赋存分布不均衡。中国能源资源分布广泛但不均衡。煤炭资源主要赋存在华北、西北地区,水力资源主要分布在西南地区,石油、天然气资源主要赋存在东、中、西部地区和海域。中国主要的能源消费地区集中在东南沿海经济发达地区,资源赋存与能源消费地域存在明显差别。大规模、长距离的北煤南运、北油南运、西气东输、西电东送,是中国能源流向的显著特征和能源运输的基本格局。 4、能源资源开发难度较大。与世界相比,中国煤炭资源地质开采条件较差,大部分储量需要井工开采,极少量可供露天开采。石油天然气资源地质条件复杂,埋藏深,勘探开发技术要求较高。未开发的水力资源多集中在西南部的高山深谷,远离负荷中心,开发难度和成本较大。非常规能源资源勘探程度低,经济性较差,缺乏竞争力。 二、中国新能源的开发现状

公司的分权与制衡

公司的分权与制衡 1、分权制衡原则是指公司有效运转的制度安排与实现,是以对公司各种权力合理分配、相互制衡为出发点而进行配置的结果。分权制衡会形成权责分明、管理科学、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内部管理体制,是公司运作的精髓。 2、分权制衡原则在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法律制度里面进行了具体规定,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将不同的权力分配给不同的机构:公司重大问题的决策权由公司权力机构股东大会行使,公司经营管理权由公司业务执行机构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行使,公司监督检查权由公司监督机构监事会行使。公司的三种权力分别由三种机构独立行使,不受非法干预,形成内在的约束。其次,在制度层面明确规定股东及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执行董事)之间、董事会与监事(会)之间的制衡关系,为不同有权机构采取制衡措施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避免公司内部权力的不当集中和滥用。 第二,《公司法》还明确要求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在一定意义上体现了公司立法者要利用公司外部因素对公司进行制约。这类规定在事实上也属于对权力的分配,也是对主要代表股东倾向的公司恣意在一定程度上的制衡措施。 3、目前,我国现代公司法人治理“三权分立——制衡”结构模式的确立是现阶段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该模式的形成是由现阶段公司治理的价值目标,产权基础所决定,在借鉴西方“三权分立”学说及西方公司治理模式的经验基础上确立的。 4、伴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对经营者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股东不再参与经营而选举自己的代表管理公司,由董事会管理公司并由其聘任经理具体经营,管理层形成,实现了法人财产权与经营权的再次分离。 5、管理层职业化后,其实际经营公司甚至完成控制公司,出现了内部人控制问题,原本最大权利者的股东,对公司的控制与监督一步步开始弱化,相比管理层而处于弱势地位;同样,公司的运转情况与大量员工的命运息息相关,但员工没有决策权、经营权,只能投入自身的劳动,其利益一直处于股东、管理层控制之中,也处于劣势。股东、管理层也同样明白,没有员工的劳动,公司这台机器就永远无法运转;要想让公司这台机器运转良好,还必须努力关注和满足员工的利益;员工也处于自身利益要求,而主动参与公司的运转;只有

中国清洁能源现状分析及发展中存在问题

1 清洁能源概念 传统意义上,清洁能源指的是对环境友好的能源,意思为环保,排放少,污染程度小。但是这个概念不够准确,容易让人们误以为是对能源的分类,认为能源有清洁与不清洁之分,从而误解清洁能源的本意。 清洁能源的准确定义应是:对能源清洁、高效、系统化应用的技术体系。含义有三点:第一清洁能源不是对能源的简单分类,而是指能源利用的技术体系;第二清洁能源不但强调清洁性同时也强调经济性;第三清洁能源的清洁性指的是符合一定的排放标准。 2 我国清洁能源发展现状 清洁能源在我国发展至今,主要有如下几种: 1.洁净煤技术 由于我国煤炭在能源中的重要地位,今后一段时期内,煤炭仍将是我国主要的一次能源,最直接也是最重要的就是煤炭的清洁燃烧。目前比较成熟的的洁净煤技术主要包括:型煤、洗选煤、动力配煤、水煤浆、煤炭气化、煤炭液化、洁净燃烧和发电技术等。 2.核电 核能是清洁的能源。我国已经建有的核电站分别有秦山核电站、大亚湾核电站、岭澳核电站等,运行情况良好。目前是我国主要的发电来源之一,地位仅次于煤炭和水电。根据新浪网消息,我国政府近期规划在2006年至2010年期间,将积极发展核电,重点建设百万千瓦级核电站;远期规划是到2020年,每年核发电能力,从目前的8700兆瓦,增加到4万兆瓦,意味着2006~2020年的14年里,中国将增建30座核电厂。 3.太阳能 太阳能是清洁可再生的能源,目前已在我国得到较大范围的使用,主要体现为太阳能热水器的普及使用。在山东等地,太阳能产业正得到快速发展,许多技术如太阳能电池等也日臻成熟。 4.生物质能 是指由生命物质排泄和代谢出的有机物质所蕴含的能量,我国生物质能储量丰富,70%的储量在广大的农村,应用也是主要在农村地区。目前已经有相当多的地区正在推广和示范农村沼气技术,技术简单成熟,正在逐步得到推广。我国在生物柴油研究方面也得到快速发展,在福建、四川等地已经建有小规模的生物柴油生产基地,但是目前并未形成产业化。 5.水能 水能在我国早已得到大规模的使用,主要用途是发电。较早期的有小浪底水电站,刘家峡水电站等;规模较大的如三峡水电站等。这些水电站为我国的经济建设提供能源保障作出了巨大贡献。 6.风能 我国风能资源较为丰富,风能在我国的利用也较为成熟。据中国风电发展报告指出,如果充分开发,中国有能力在2020年实现4000万千瓦的风电装机容量,风电将超过核电成为中国第三大主力发电电源。在我国甘肃等风能资源丰富的地区有较大规模的应用。 7.地热能 我国地热资源丰富,已发现温泉有3000多处。地热应用前景广阔,主要指的是有效利用地下蒸汽和地热水,用途可以发电、供暖等。受资源所限,地热发电站主要集中在西藏地区。在其他地区,地热也正得到越来越广泛的应用。山东省商河县已经建成的温泉别墅就是利用地热供暖,效果良好。

论公司的分权与制衡

论公司的分权与制衡 分权制衡思想在古希腊古罗马就已经萌芽,但真正形成一个完整的思想体系,并经受社会实践的检验,还是在资产阶级革命胜利之后。分权思想产生的动因是两个方面:一方面是通过阶级分权达到制约权力的目的,另一方面是通过分权实现管理的科学化。阶级分权表现为资产阶级在取得经济上的统治地位后,要求在政治上与君主分享政治权力,进而最终夺取政治权力的意愿。管理的科学化反映了社会发展的要求。具体说来,它反映了国家机器发展到资本主义时期更庞大、更复杂而需要分工的要求。这时期的阶级分权色彩逐渐淡化,逐渐从政治领域渗透到其他领域,演化成为一种管理理念和管理方法,深入到社会管理的各个方面。因而,许多组织在构建其领导体制时不得不考虑并体现这一管理精神。 分权制衡原则在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法律制度里面进行了具体规定。 首先,将不同的权力分配给不同的机构:公司重大问题的决策权由公司权力机构股东大会行使,公司经营管理权由公司业务执行机构董事会(执行董事)行使,公司监督检查权由公司监督机构监事会行使。公司的三种权力分别由三种机构独立行使,不受非法干预,形成内在的约束。其次,在制度层面明确规定股东及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执行董事)之间、董事会与监事(会)之间的制衡关系,为不同有权机构采取制衡措施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避免公司内部权力的不当集中

和滥用。 另外,《公司法》还明确要求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在一定意义上体现了公司立法者要利用公司外部因素对公司进行制约。这类规定在事实上也属于对权力的分配,也是对主要代表股东倾向的公司恣意在一定程度上的制衡措施。 我国现代公司法人治理“三权分立——制衡”结构模式的确立是现阶段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该模式的形成是由现阶段公司治理的价值目标,产权基础所决定,在借鉴西方“三权分立”学说及西方公司治理模式的经验基础上确立的。 伴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对经营者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古典公司股东所有权与经营权合二为一的结构难以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股东不再参与经营而选举自己的代表管理公司,由董事会管理公司并由其聘任经理具体经营,管理层形成,实现了法人财产权与经营权的再次分离。现代公司运行是资本要素,管理要素,生产要素相互结合而实现各自主体利益的过程。在公司发展中,内部分散的各要素主体为实现自己的利益而斗争,最终形成股东、管理层、员工三大“利益集团”。 管理层职业化后,其实际经营公司甚至完成控制公司,出现了内部人控制问题,原本最大权利者的股东,对公司的控制与监督一步步开始弱化,最后只剩下股息请求权、剩余索取权了,相比管理层而处于弱势地位;同样,公司的运转情况与大量员工的命运息息相关,但

2020年中国清洁能源行业分析调研报告

2020年中国清洁能源行业分析调研报告 2019年12月

目录 1.中国清洁能源行业概况及市场分析 (5) 1.1中国清洁能源市场规模分析 (5) 1.2中国清洁能源行业结构分析 (5) 1.3中国清洁能源行业PEST分析 (6) 1.4中国清洁能源行业特征分析 (8) 1.5中国清洁能源行业国内外对比分析 (8) 2.中国清洁能源行业存在的问题分析 (10) 2.1政策体系不健全 (10) 2.2基础工作薄弱 (10) 2.3地方认识不足,激励作用有限 (10) 2.4产业结构调整进展缓慢 (11) 2.5技术相对落后 (11) 2.6隐私安全问题 (11) 2.7与用户的互动需不断增强 (12) 2.8管理效率低 (13) 2.9盈利点单一 (13) 2.10过于依赖政府,缺乏主观能动性 (14) 2.11法律风险 (14) 2.12供给不足,产业化程度较低 (14) 2.13人才问题 (15) 2.14产品质量问题 (15)

3.中国清洁能源行业政策环境 (17) 3.1行业政策体系趋于完善 (17) 3.2一级市场火热,国内专利不断攀升 (17) 3.3“十三五”期间中国清洁能源建设取得显著业绩 (18) 4.中国清洁能源产业发展前景 (20) 4.1中国中国清洁能源行业市场驱动因素分析 (20) 4.2中国中国清洁能源行业市场规模前景预测 (20) 4.3中国清洁能源进入大面积推广应用阶段 (20) 4.4政策将会持续利好行业发展 (21) 4.5细分化产品将会最具优势 (21) 4.6中国清洁能源产业与互联网等产业融合发展机遇 (22) 4.7中国清洁能源人才培养市场大、国际合作前景广阔 (23) 4.8巨头合纵连横,行业集中趋势将更加显著 (24) 4.9建设上升空间较大,需不断注入活力 (24) 4.10行业发展需突破创新瓶颈 (25) 5.中国清洁能源行业发展趋势 (26) 5.1宏观机制升级 (26) 5.2服务模式多元化 (26) 5.3新的价格战将不可避免 (26) 5.4社会化特征增强 (26) 5.5信息化实施力度加大 (27) 5.6生态化建设进一步开放 (27)

浅议国企改制后的法人治理结构分权与制衡

浅议国企改制后的法人治理结构分权与制衡 摘要:法人治理结构分权制衡是公司治理结构设置的基本原则;而目前部分国有企业在公司治理结构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突出表现为分权与制衡的关系处置不当。试图探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在实际操作中的完善措施。 关键词:法人治理结构分权制衡 中图分类号:17425 文献标识码:C 1 前言 有效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而分权制衡坝!J是公司治理结构设置的基本原则。自中央提出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颁布实施《公司法》以来,我国新的公司制企业大量形成。但是,由于受体制转换的制约和操作缺乏规范的影响,目前在公司治理结构方面往往还存在一些问题,突出表现为分权不当制衡缺失。本文试图依据我国《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个人的工作体会,分析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运行状况和存在的问题,探讨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路径。 2 国有企业治理结构的历史变革 国企治理结构的问题多源于旧体制。因此,有必要对其变革作一简要回顾。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 2.1 党委集体负责一元化领导阶段 这是国企改革前的主要治理形式。在计划经济时期,国有企业作为国家的一个职能机构和政府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国有企业更像一个政府机关或部门,执里党委书记和党委班子拥有企业的最高决策权,党委书记往往亲自抓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由于当时的政治背景是以“阶级斗争为纲”,把经济工作按照政治运动的方式来搞,违背经济规律的事情在所难免。集体负责,实际是无人负责。 2.2 党委集体负责制的后期是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 这是对党委一元化领导反思后的改良。让“内行管理内行”是这一时期企业领导体制的特征,大批知识分子开始被提拔到领导岗位。由于党委毕竟不是经济组织,经济体制的背景仍然是计划经济,厂长的职权得不到真正落实。 2.3 厂长(经理)负责制阶段 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依据的是1988年4月1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韵《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根据《企业法》的规定,企业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厂长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在企业处于中心地位,对企业的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负全面责任j在这种领导制度安排下.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其他非生产经营性活动都由厂长负责,企业各个部门各种形式的管理组织都要听从厂长指挥,或是协助厂长决定企业的重大问题。企业决策的效率是大大提高了,但厂长几乎拥有了至高无上的权利,个人说了算,直接表达着企业的意志,容易导致决策的失误,而且厂长的权力得不到制约,容易产生腐败问题。 回顾国企治理结构的演变历程,不难看出其弊端:一是忽视经济规律的作用;二是缺乏有制衡的分权。 3 现代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分权与制衡 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入发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颁布实施,大部分国企进行了以公司制为核心的企业制度改革,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层、监事会为核心的各司其职、协调运转、相互制衡的现代公司治理结构。 现代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是指构建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为核心的各司其职、协调运转、相互制衡的企业组织机构及其运行制度安排。 我国《公司法》赋予股东“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同时按照类似西方国家政治上“三权分立”的原则,将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分开,明确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经理)、监事会一系列权限。即:由股东组成的股东会选举董事组成董事会,把公司法人财产委托给董事会管理,董事会代表公司运作公司法人财产并聘任经理等高管人员具体执行;同时,股东会与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的监事组成监事会,由其监督董事会、经理层行使职权。这种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三权分立制衡”的机制构建,任何一个机构只能行使特定的权力,而不能任意代替其他机构行使权力。通过权力制衡,各机构之间形成一个互相依赖、互相作用并互相制约的组织系统,以平衡公司内部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目的,使得公司治理结构得以确立。 3.1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意识形成机构和最高权力机构

论分权制衡原则的历史发展及其启示意义

论分权制衡原则的历史发展及其启示意义 摘要:孟德斯鸠提出了影响人类的分权制衡思想。他将国家权力分为三种,即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三权相互分立、互相配合、彼此制约,形成了一套严密、完整的权力结构和权力运行模式。制度文明是世界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政治制度是人按照自己的理念创造和完善的。当代西方国家的政治制度是西方民族的智慧和创造,有其自身的特点和优点,当代中国的政治制度是中国人民的智慧和创造,也有其自身的特点和优点。但无论是当代中国的政治制度还是西方的政治制度,都毫无例外是人类政治文明的重要成果。由此决定中西政治文明是可以相互交流和借鉴的。 关键词:分权制衡原则;民主集中制;政治民主;法制;借鉴 正文: 一.分权制衡原则的内容及其在西方国家的发展 三权分立一般是指西方国家立法、行政、司法三个机关在人员和权力上都分开,各自行使自己的权力,互相不干预。三权分立制度是资产阶级取得反封建专制的胜利以后,建立起来的一种保护资产阶级整体利益并调节其内部关系的政治制度。分权制衡是建立三权分立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同时又是以三权分立为建国宗旨的资本主义政治制度的“基本架构、组织原则和运行机制”,具有可操作性的特点。分权制衡原则与三权分立的国家政治制度本身关系非常密切,但又不是完全等同。分权制衡原则的分权与制衡相辅相成,不可割裂,缺一就破坏了它的完整性。 近代分权学说首创于17世纪英国学者洛克。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对洛克的思想作了系统的发挥。孟德斯鸠的突出贡献在于,强调了三大权力之间的制约平衡,特别是司法独立;认为为保障政治自由,必须制止权力的滥用,而“要防止权力的滥用,就必须用权力制约权力”,[1](P154)这是保障政治自由的必要条件。 因此,孟德斯鸠在洛克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执法、外交的基础上,将国家权力分为立法、行政、司法三权。他强调三权中如果有任何两权以上的权力集中于一个机关,就会妨碍政治自由,“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机关之手,自由就不复存在了”。[2](P156)所以,三种权力必须分属于三个不同的国家机关。立法权表现为国家的共同意志,应属于全体人民。如何体现全体人民的立法权呢?他主张代议制,即由人民选出的代表来进行立法。行政权强调的是效率,应由君主一人掌握。司法权则赋予由人民选出的法官,他们不能附属于行政机关。他指出只有以这种思想建立起来的三个部门,彼此之间互相制约、互相平衡,国家权力才不至于被滥用,人民的政治自由才能有保障。 孟德斯鸠虽然强调三权分立,但如何使三权“彼此制约”和“协调”,却没有作进一步的阐述。美国开国元勋中鼓吹民主信仰和革命理想的杰出代表杰弗逊,接受并发展了前人的思想,进一步论证了三权分立必要,互相制约更为重要。与洛克相比,他主张共和。与孟德斯鸠相比(孟氏认为共和制只有在小国寡民的国度里才能推行),他认为,像美国这样的大国不仅能推行共和制,而且能够实行三权分立,并系统地提出了制衡的原则。他认为立法、行政、司法三权相互牵制,互相平衡才是完善有效的组织形式。若三权集于一个主体或个人,就会产生压迫人民的暴政;三权集中于一个机构就会形成暴虐政府。[3](P392)他的中心思想就是要防止任何一权膨胀到凌驾于其他权力之上的可能性。他反复强调,任何一权的膨胀,都会出现专制。起初,他认为最大的危险来自行政首脑的权力,所以,他反对总统终身制,反对连任两届以上,以防止行政权发展为专制。为了实践自己的主张,他任总统8年(1801-1809)后,效仿首任总统华盛顿,不再参加竞选。后来他认为破坏分权制衡的最大威胁来自最高法院,理由是时任最高法院

中国清洁能源现状分析及发展中存在问题

中国清洁能源现状分析及发展中存在问题

2007-4-23 20:06:57国际新能源网网友评论 一清洁能源概念 传统意义上,清洁能源指的是对环境友好的能源,意思为环保,排放少,污染程度小。但是这个概念不够准确,容易让人们误以为是对能源的分类,认为能源有清洁与不清洁之分,从而误解清洁能源的本意。 清洁能源的准确定义应是:对能源清洁、高效、系统化应用的技术体系。含义有三点:第一清洁能源不是对能源的简单分类,而是指能源利用的技术体系;第二清洁能源不但强调清洁性同时也强调经济性;第三清洁能源的清洁性指的是符合一定的排放标准。 二我国清洁能源发展现状 清洁能源在我国发展至今,主要有如下几种: 1.洁净煤技术

由于我国煤炭在能源中的重要地位,今后一段时期内,煤炭仍将是我国主要的一次能源,最直接也是最重要的就是煤炭的清洁燃烧。目前比较成熟的的洁净煤技术主要包括:型煤、洗选煤、动力配煤、水煤浆、煤炭气化、煤炭液化、洁净燃烧和发电技术等。 2.核电 核能是清洁的能源。我国已经建有的核电站分别有秦山核电站、大亚湾核电站、岭澳核电站等,运行情况良好。目前是我国主要的发电来源之一,地位仅次于煤炭和水电。根据新浪网消息,我国政府近期规划在2006年至2010年期间,将积极发展核电,重点建设百万千瓦级核电站;远期规划是到2020年,每年核发电能力,从目前的8700兆瓦,增加到4万兆瓦,意味着2006~2020年的14年里,中国将增建30座核电厂。 3.太阳能 太阳能是清洁可再生的能源,目前已在我国得到较大范围的使用,主要体现为太阳能热水器

行的潮汐电站八座,最大的是温岭市江厦潮汐试验电站。 9.氢能 氢能是一种新型的清洁能源,世界范围内正在掀起很热的研究高潮。我国十分重视氢能技术的开发和利用,《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提出要重点发展氢能的制造、运输、储存等技术。我国在氢能研究领域已经取得很多重要成果,燃料电池,燃料汽车技术都已成熟。 三清洁能源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清洁能源在我国正得到越来越广泛的应用,但目前仍然存在不少问题亟待解决: 1.人们普遍对清洁能源认识不足。清洁能源要快速健康发展,良好的社会氛围无疑是必需的。目前除了相关领域的人员外,清洁能源并没有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清晰认识,缺少广泛的群众基础;重要的是相当一部分一些决策者也没有

中国能源结构现状及发展趋(DOC)

中国能源结构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摘要:当前我国能源结构以煤为主,不合理性、约束性凸显。形成原因涉及资源禀赋、电力结构与能源选择。存在问题体现在能源的资源、利用、缺口、体制四个方面。这一能源结构的优化,需要战略布局,也需要多项策略组合推进。 一我国能源构成的现状 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中国的能源消费总量连续多年都位居世界前列。统计数据表明2001~2011年间,我国每年一次性能源的消费比重均在85%以上,而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新能源的利用率仍然很低。我国能源消费构成的特点:(1)煤炭的生产和消费比重偏高。从2001年至今煤炭年产量和消费总量所占的比重呈逐年递增趋势。(2)石油的生产量低,消费量高,供需缺口需依赖进口石油满足。与煤炭资源相反,石油在能源总产量的比重逐年递减,而其消费量的比重1997~2006年来均超过20%。(3)新能源利用率低,发展潜力大。目前对新能源的利用率不足10%,而我国地域辽阔,太阳能,风能,生物质等能源蕴藏丰富,开发潜力巨大。 表1 2001~2011年中国能源生产总量及构成(数据来源于中国统计年鉴2001~ 表2 2001~2011年中国能源消费总量及构成(数据来源于中国统计年鉴2001~

我国以煤为主的能源结构现状大体相当于发达国家20世纪中叶的水平。我国能源结构与发达国家的差别主要表现为煤占的比例高,煤与油、气资源的比重与发达国家相比恰好相反。以2009年为例,世界一次能源消费构成仍以石油、煤炭和天然气为主,其中石油占一次能源消费总量的34.8%,煤炭和天然气分别占一次能源消费总量的29.4%和23.8%,核电占5.5%,水电占6.6%。发达国家一级能源消费结构中,油、气资源所占的比重更大。 二形成目前能源结构的原因 我国以煤炭为主的能源结构,形成原因多样,主要有如下几个: 第一,缺油、少气、富煤的资源察赋。我国是人口大国,也是资源小国,主要传统化石能源储量很低。2009年,我国石油剩余探明储量为20亿吨,占世界总量的1.1%;天然气生产量为851.7亿立方米,占世界天然气总产量的2.85%;国探明的煤炭可采储量居世界第三位,占世界总储量的13.9%。我国原煤开采量居世界首位,2009年的煤炭产量为25.84亿吨。相对来说,我国煤炭资源比较丰富。而且,我国大量可利用的廉价劳动力使采煤成本比较低,煤炭的价格也比较低,这是煤成为我国能源生产、消费主要来源的首要原因。 第二,火电为主的电力结构。虽然近年来政府相关主管部门一直强调适当降低煤炭在能源生产、消费中的比重,但煤炭所占比重不仅没有降低反而进一步提高,重要原因在于我国火电为主的电力结构。为保障快速增长的电力需求,大量火电厂不停地消耗煤炭资源,同时排放大量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及有害物质。 第三,用煤成为最经济的能源选择。发展经济需要充足的能源,而能源的社会成本、环境成本、生态成本等没有计算在企业耗能的直接成本中,造成众多能源中,用煤的暂时经济性最高。 三我国能源结构存在的主要问题 但我国正处于工业和城镇化快速发展时期,能源消费仍处于增长阶段。对煤炭能源的依赖,带来一系列问题,主要集中在能源资源、能源利用、能源缺口和能源体制四个方面。 (一)能源资源方面的问题 1、能源分布不均衡、煤炭运输紧张。 我国能源资源分布广泛但不均衡,对我国生产力布局、交通运输均产生重大影响。煤炭资源主要集中在华北、西北地区,水力资源主要分布在西南地区。石油、天然气资源主要集中在东、中、西部地区和海域。我国主要的能源消费地区集中在东南沿海经济发达地区,资源赋存与能源消费地域存在明显差别。大规模、长距离的北煤南运、北油南运、西气东输、西电东送等都是资源分布不均造成的问题。 2、人均能源拥有量少、人均消费水平低。 虽然我国能源资源总量比较丰富,但我国人口众多,人均能源资源拥有量在世界上处于

浅析分权与制衡理论

浅析分权与制衡理论 姓名 XXX 学号 XXX 院系 XXX 专业 XXX 班级 XXX 2014年12月20日

自人类政权建立以来,分权与制衡的问题与国家兴衰息息相关。在古希腊罗马时代学者们就提出了分权制衡理论。近代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对分权制衡问题进行了全面细致的讨论,提出了一整套实行分权制衡的政治制度设计。分权与制衡原则是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它源于古代西方政治思想,直至近代才作为重要的政治原则得以确立和完善。那么,究竟怎样的权力划分模式更有利于管理的同时又能保障公民权利呢?本文将通过西欧典型国家的政治制度进行分析,从人类社会普遍规律的高度对“分权制衡”进行正本清源的认识,对我国分权制衡制度的现状及其完善作了若干思考。 关键词:分权制衡;政权;制度

一、分权与制衡理论发展过程 (1) (一)古希腊时期的分权制衡思想 (1) (二)古罗马时期的分权制衡思想 (2) (三)古典自然法学派的分权制衡思想 (2) 二、典型国家分全模式分析 (4) (一)英国——君主立宪制 (4) 1.英国的中央行政组织 (4) 2.英国地方行政组织 (4) (二)美国——总统制 (5) 1.美国联邦行政组织 (5) 2.美国州行政组织 (5) 3.美国的地方行政组织 (5) (三)法国——半总统制 (5) 1.法国中央行政组织 (6) 2.法国地方行政组织 (6) 三、中国政治制度的问题及策略 (7) (一)中国政治制度概况 (7) 1.中央机构 (7) 2.地方行政组织 (7) (二)中国政治制度问题 (7) 四、结论 (9) 参考文献 (9)

一、分权与制衡理论发展过程 在古希腊罗马时代学者们就提出了分权制衡理论。近代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时分权制衡问题进行了全面细致的讨论,提出了一整套实行分权制衡的政治制度设计。 (一)古希腊时期的分权制衡思想 古希腊是孕育人类文明的源头之一。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在《理想国》中将人分为三个等级:最好的一种是用金子做成的,次好的是用银子作成的,而普通群众则是用铜和铁作成的。用金子作成的人适于作卫国者;用银子作成的人应该是兵士;而其余的人则从事体力劳动。正义就在于人人都做自己的工作而不要作一个多管闲事的人:当商人、辅助者和卫国者各做自己的工作而不干涉别的阶级的工作时,整个城邦就是正义的。柏拉图的思想为我们型构出一个“理想国”模式,但字里行间渗透着他的分权思想。古希腊时期著名思想家亚里士多德在其名篇《政治学》中对“混合均衡”政体理论进行了比较深入的探讨。亚氏认为,所谓“混合均衡”政体理论,主要是指在城邦范围内的主要利益集团联合起来参与到政府的正常运作中去,分享并行使政府权力,旨在防止任何一个利益集团独自坐大,掌握控制其他利益集团的政治权力和优势。亚氏在继承柏拉图“混合均衡”政体理论的基础上,进一步将其细化。首先,亚里士多德从“人性恶”。的逻辑起点出发,认为权力及掌权者都不值得信任,每一个拥有权力之人都倾向于无限扩大自己的权力,且在行使权力时就难免不施展其体内的“恶性”,权力在不受约束的情况下极易被滥用,导致腐败、专制,损害人们的利益。所以,权力必须被约束。而只有权力才能有效地制约权力,所以要对权力进行划分,并使之彼此独立、互相制约。因而“人们互相依仗而又互相限制,谁都不得任性行事,这在实际上对个人都属有利”。其次,亚氏认为混合政体理论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意思:第一,社会各个阶级、阶层都参与到城邦的政治中去,满足其利益要求和主张,实现把权力分给不同的阶级(君主、贵族和平民),使城邦中各阶级、阶层的力量达致一种平衡的状态;第二,在不同政治机构中不同的政治原则的混合。亚氏认为城邦的立法者在构造一套理想的运行体制时必须考虑到三个要素:议事机能、行政机能和审判机能。亚氏的“三机能说”第一次说明了国家权力的三种

中国清洁能源行动城市清洁发展机制项目.doc

中国清洁能源行动城市清洁发展机制项目 目的奥地利国际中心(CAI )建立了一支包括奥地利碳管理(ACM )集团在内的专业队伍,支持中国的申请者与欧洲国家一起发展和执行清洁发展机制计划。申请者主要指中国减排资质单位和有能力将其进行国际交易的业主(例如电厂业主,ESCO S 等)本文主要涵盖: 邀请中国城市(特别是已参加UNDP 支持的清洁能源行动计划的城市)确定满足清洁发展机制规则的符合共同筹资条件的能源项目; 以项目概要(见附件)为依据,执行可行项目的初次筛选; 选择允许执行的项目的数量;以上奥地利国际中心的初选预备项目将支持中国申请单位准备详述文件,以使得项目适用于欧洲机构的清洁发展机制的要求。 适用的领域下列为适用的项目类型: 热电厂的建造(或改造) 将能源转换装置和能源转换为可再生能源的,以及将高碳能源转换为低碳能源的项目,特别是已存在的区域供热系统; 可再生能源资源利用项目的建造(或改造)(特别是风力发电,以生物制气或生物质能为燃料的热电联产和水电厂等); 以利用垃圾填埋气为目的的(能源)项目; 以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为目的,通过垃圾再利用的项目(垃圾供热) 减少终端用户,诸如居民住宅、公共场所、私人办公建筑以及工业利用和处置等减少能耗的项目(包括垃圾潜热)(能源效率项目); 其它(如煤层气的处理)。 特别注意:小型的项目可以合并为“小规模的清洁发展机制”来运作,如20 个不同类型规模的锅炉合并在一起。 程序 要求中国申请者完成附录中申请表的填写后,将其递交给奥地利国际中心; 奥地利国际中心进行初步评价 如果得到肯定的评价,奥地利国际中心和申请者将签署一个谅解备忘录,以继续执行项目; 所设计的项目设计文件(包括利益的表述和确认信函)将提交给潜在投资者; 如获正式批准,需准备包括基础研究和监测计划在内的项目设计说明,以便进一步评估。 如果文件再次被批准,则项目可以开始正式执行。 前期准备如何将能源项目设计成合格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 与基准线比较,项目必须具备一个能够减排二氧化碳的合理数量; 项目要求要有额外的保证金,这并不意谓着项目不经济或不可行(与基准线比较),没有“经

三精考点之高中历史必修1最拿分考点系列:考点4 美国1787年宪法的“分权与制衡” 含解析 精品

美国1787年宪法的分权与制衡 ★★★ ○○○○ 美国1787年宪法在权力结构中突出分权与制衡原则。分权与制衡学说来自洛克和孟德斯鸠等启蒙思想家,美国人把思想、理论转变为实践和制度。美国1787年宪法所体现的分权与制衡原则包括两种类型的分权:①纵向的分权,即中央政府(联邦政府)和地方政府(州政府)的权力划分。这种权力划分是通过联邦制来实现的。②横向的分权,即国家权力机构或州权力机构内部的分权。这种权力划分是通过三权分立体制来实现的。 美国的联邦制实际上是一种联邦和州的纵向分权,联邦和州在各自权限范围内都享有自由行动的权力。当然,联邦地位高于各州。合众国的宪法、法律和同外国缔结的条约是全国的最高法律,各州必须遵守。州可以有自己的法律,但是凡同联邦宪法、法律和条约相抵触者一律无效。美国通过联邦制既避免了中央集权的弊端,又可以发挥地方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恰到好处地协调了中央和地方的关系。 美国中央政府的权力结构体现了三权分立原则。在将国家权力一分为三授予三个彼此独立而又平等的部门的前提下,三权之间相互制约保持平衡:立法权属于国会,但总统有权否决国会立法,国会又可以推翻总统的否决;行政权属于总统,但行政机构的设置和所需经费须由国会批准,总统任命的高级官员、同外国缔结的条约须参议院批准;司法权属于法院,但法官由总统提名经参议院同意后由总统任命,司法审查权是最高法院制约国会和总统的有力武器。国会有权弹劾总统、行政官员和联邦法官,国会本身设置为两院,也是为了相互制约。美国的三权分立体制避免了绝对权力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资产阶级民主。

1.张友伦在《美国民主制度的形成、发展和问题》中说:“美国联邦宪法的制定和批准标志着新的资产阶级政体的产生和美国民主制度的确立,按照联邦宪法的规定,美国的新政体摒弃了欧洲立法机构至上的传统,采取了立法、司法和行政三权分立而又互相制衡的原则。”对此理解正确的是( ) A. “新的资产阶级政体”是指联邦政体 B. 欧洲的立法机构至上,没有分权和制衡 C. “分权与制衡”是联邦宪法的典型特征 D. 联邦宪法的民主性体现在以议会为中心 【答案】C 【解析】材料中的“美国的新政体摒弃了欧洲立法机构至上的传统,采取了立法、司法和行政三权分立而又互相制衡的原则”,说明“新的资产阶级政体”是指立法、司法和行政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反映的是“分权与制衡”的特征,故答案为C项。联邦制是国家结构形式,不是政体,排除A项;欧洲国家权力结构也存在分权制衡,排除B项;D项本身说法错误,排除。 1.美国1787年宪法规定:任何一州都不得“缔结任何条约,参加任何同盟或邦联”;未经国会同意,“不得对进出口货物征收任何进口税或关税”;“未经国会同意,不得在和平时期保持军队或战舰”。这些规定体现的原则是( ) A.共和制 B.联邦制 C.邦联制 D.总统制 【答案】B 2.根据美国1787年宪法,下列违宪的一项是( ) A.总统是国家权力的重心 B.行政机关官员兼任国会议员 C.总统统率陆海空三军 D.联邦法院的法官除非渎职任职终身

中国能源发展的七大注意事项

中国能源发展的七大注意事项 中国能源问题主要不是资源禀赋不足或生产能力不够造成的,而是因为现有能源体制脱胎于传统计划经济,能源政策还不能完全适应市场经济和经济全球化的要求。 中国虽然能源消费总量达到世界第一,但人均能源消费量仅与世界平均水平相当,与发达国家相差甚远,油气等优质能源的消费水平甚至低于很多低收入国家。近几年,美国的页岩气革命促进其能源独立,能源价格出现下降,油价、工商业电价已低于中国,极大地提高了其制造业竞争力。这对于长期靠低成本优势发展制造业的中国来说,无疑是巨大的压力。我们作为一个发展中大国,要在2020年实现全面小康,离不开充足、廉价、清洁、安全的能源供给。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能源工业迅速壮大,能源自给率超过90%,有力支撑了经济快速发展。但是其存在的问题,如能源结构不合理、煤电矛盾加剧、用能成本上升、节能减排压力加大等,也成为发展的重要制约。这些问题主要不是资源禀赋不足或生产能力不够造成的,而是因为现有能源体制脱胎于传统计划经济,能源政策还不能完全适应市场经济和经济全球化的要求。 十八大提出了“推动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成为解决中国能源问题的重要指导思想。所谓革命,不仅指能源技术上的进步,也包括能源结构、能源体制、能源安全观念上的重大变化。 一、能源发展应当走市场化道路 能源是我国计划经济时期严格实行计划管理的产品,这成为能源供应长期短缺、利用效率较低的重要原因。随着中国确立市场化改革方向,国家首先放开了煤炭价格,又在电力行业实行厂网分开。通过引入竞争机制,煤炭、电力的供给能力明显增加,效率大幅提高。 但是,能源市场化改革的步伐是缓慢的。迄今为止,生产计划、电量计划、运输计划、项目审批、国家定价仍普遍存在,能源消费计划正在酝酿。一些国有能源企业仍在代行政府职能。各种行政审批数量众多,耗费大量时间和金钱,提高了交易成本。可以说,能源领域普遍存在着计划与市场并存的双轨制,价格机制在能源生产经营中的自动调节作用受到了抑制。能源是否要进行市场化改革,各方面认识并不统一。拖延能源市场化改革的观点包括:“特殊论”,煤炭、电力、油气是特殊商品,是市场失灵的领域;“安全论”,改革会影响社会稳定和生产安全;“控制论”,这些领域是国民经济命脉,必须垄断经营等。其实不仅仅是能源,很多领域在面临市场化改革时都会有人举出这几面旗帜作为挡箭牌。而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历史则表明,这些领域完全可以市场化。 中国应当通过深化改革,建立起现代能源市场体系,做到由供求关系决定价格,由竞争优化资源配置,由契约规范交易活动。改革关键是将各能源行业的竞争性业务与非竞争性业务分开。竞争性领域完全放给市场,非竞争性业务应当实行公平接入,提高普遍服务水平,加强政府监管。 二、解决煤电矛盾需进行全产业链改革 近几年,煤电矛盾日益成为经济生活中挥之不去的阴霾。大部分观点认为,这是“市场煤”与“计划电”之间的矛盾,通过调整电价可以解决。但是,多年来的煤电联动形成了轮番涨价,却未达到预期目的。于是,研究者提出了多个解决方案,如煤电联营、煤炭储备、电煤价格干预等,都未触及造成煤电矛盾的体制问题。 当我们把目光从价格移开,进行全产业链考察时可以看到,煤电产业链涉及三个市场,即电煤市场、运力市场、电力市场。 煤电矛盾是体制矛盾的总爆发,需要对全产业链进行市场化改革。基于这一理念,笔者在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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