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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公司的特点

好公司的特点
好公司的特点

一个好公司的特点

到底什么样的公司是好公司呢?我认为好的的公司必须具备以下六种特征:

第一,好的工资待遇

好公司肯定会有好的工资待遇。在这样的公司你不用担心有别的公司做同样工作的人比你拿得多,好公司提供的薪水肯定是你不能够在别的公司获得的,因为他们会每年对薪资进行调查,并根据结果进行薪水的调整。这样的薪水会让你的自尊心得到满足,也让你的价值充分体现出来,还能够让你的聪明才智充分发挥出来,让你不再有什么理由不在公司好好工作,让你不再有理由把主要精力放在找别的工作上。好公司如果想吸引最优秀的人才,却不能够提供最好的薪水,吸引一流人才几乎是不可能的。

第二,良好的企业形象

如果你能够在这样的驰名公司上班,即使只是一般的小职员,也会使你工作时信心百倍,备加珍惜,并获益匪浅。即使将来有一天你离开这样的公司,你这段特殊的工作经历也会让用人单位眼睛一亮,大开绿灯笑纳你入门。

第三,较多的培训机会

对于一般的职员来说,能够谋生仅是生活和工作的一个方面,更重要的是在工作中通过良好的学习和培训的机会,能够掌握更多的谋生本领,以便今后在个人价值方面能够得到提升和增值。好公司十分重视员工培训,每年要有一定比例的费用专门用于对员工的培训,为了让员工的个人能力得到提高,还规定了员工每年必须有一定的时间参加培训。既对人才充分体现了尊重,也表明了公司追求发展的长远眼光,同时也代表了公司的实力。

第四,完善的福利待遇

好公司有很多福利待遇,比如:带薪假期能够让你在紧张的工作之外得到放松和休息;除了国家规定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保险之外,很多公司还增加了附加商业保险,使公司的员工能够享受到比社会一般员工更多的福利;住房公积金除了按国家规定补贴外,还能针对公司的情况,给予优秀员工额外的住房补贴;交通补助能够使员工缩短在路上的时间;免费的午餐代表了公司对员工的关心……好公司希望通过这些完善的福利待遇留住真正优秀的人才。

第五,有序的制度管理

好公司有比较完善的制度,并且制度权威要大于总经理,法治大于人治;一切都会按章办事,奖罚分明;几乎处理任何事情都可以在规章制度中找到。在有序的办公环境中,排除许多不必要的干扰和人为因素,有助于工作效率的提高,也有助于员工业绩的兑现。使员工在公司能够安心工作,不用担心在工作中犯个什么错误,就会被辞退了事。人力资源部门会按照规章制度办理的,你犯什么错误,就会用什么样的惩罚,不会因为一点小错误,就将一

个好员工辞退。

第六,公平的升迁机会

好公司不会根据员工的国籍、年龄、关系、性别来决定员工的晋升,而是根据员工的能力和业绩。当然这些一定要充分体现在公司的实际工作中,有的公司也表示有公平的升迁机会,但是那只是写在制度中,实际上很多人看见的却是因为是某个国家的人,所以在重要的岗位上;因为是某个人的关系,所以在关键的岗位上……好公司在日常的工作中都会平等的发展机遇留给每一个员工。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点是什么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点是什么 一、股东为一人 一人公司的出资人即股东只有一人。股东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这是一人公司与一般情形下的有限责任公司的不同之处,通常情形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是两人或两人以上。一人公司的此一特征也体现其与个人独资企业的区别,后者的投资人只能是自然人,而不包括法人。 二、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一人公司的本质特征同于有限公司,即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责任,当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股东不承担连带责任。此系一人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的本质区别。 三、组织机构的简化 一人公司由于只有一个出资人,所以不设股东会,公司法关于由股东会行使的职权在一人公司系由股东独自一人行使。至于一人公司是否设立董事会、监事会,则由公司章程规定,可以设立,也可以不设立,法律未规定其必须设立。 四、注册资本及财会限制 由于一人公司存在的上述弊端,法律在允许设立一人公司的同时往往规定若干不同于一般情形下有限责任公司的限制性条件,对一人公司进行规制,旨在防止股东借一人公司的独立法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而从事损害公司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我国公司法规定的一人公司的限制性条件为: 1、注册资本的限制 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万元人民币,但一人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万元人民币。 2、注册资本缴付的限制 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有限公司的股东可以在公司成立后分期缴付出资,在公司成立后的2年内缴清即可,但一人公司的股东必须在公司成立时一次足额缴清公司章程规定的全部出资额。 3、再投资的限制 此一限制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第二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另一方面,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作为股东投资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但此一限制仅适用于自然人,不适用于法人。换言之,一个法人可以投资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由一个法人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再投资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成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4、财务会计制度方面的要求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结构的特点

想学法律?找律师?请上 https://www.sodocs.net/doc/d912271132.html,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https://www.sodocs.net/doc/d912271132.html,/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结构的特点 核心内容:为鼓励公司自由健康的发展,赋予公司章程前所未有的权力,标志着公司章程一旦经股东签字确认,并经工商登记备案,即成为公司内部运营的一部“宪法”。公司的股权结构对公司的治理有很大影响,下面由法律快车的小编为您介绍公司股权结构的特点,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 法律不是万能的,公司法也不是万能的,当然公司章程更不是万能的,法律、制度还要靠充满活力的人来实施。 如果在公司尚未设立之时,即担心公司壮大之后,尾大不调,即使设置种种法律障碍,也无法实现预期法律目的。所以,在公司设立之初,便要谨慎选择合作伙伴,尤其是即将成为控股股东的合作伙伴。 有限责任公司不同与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同时具有人合性与资合性,在有限责任公司中,既需要股东之间资本结合,也需要股东之间的相互信任。因此,从很大程度上讲,有限责任公司的正常运营主要取决于公司股东之间的相互信赖。 二、合理的股权结构 我们可否对公司股权结构进行调整,从以往案例可知,存有两个股东的公司多是利大于弊的。因为,若二者股权均等,即二股东一人持有50%的股份,则容易造成公司决策困难,经营效率低下,无法实现利润最大化的目的,公司无法长期存续;如若在一个仅有两个股东的公司,存在一股独大的现象,哪怕控股股东仅仅持有51%,该股东也会很容易控制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进而利用对公司的控制权,排斥其他股东。 建议:合理的股权结构是公司稳定的基石。在实践中,合理的股权结构常为一个公司三个股东。即一股东40%,两小股东30%,30%,或者两大股东40%,40%,一小股东20%,三足鼎立,三方均衡的布局。在一个公司三个股东的以上两种股权结构下,不存在一股独大的现象,这是因为另外两个股东发挥了很大的均衡的作用,另外两个股东所持股份相加,则均超过了大股东40%的股份。因而,在大股东侵犯小股东利益的现象发生时,则会出现小股东相互联合,以更大发言权制约大股东的现象,从而,也因此实现了公司的稳定。 公司法的法律本意,即在于放松监管,鼓励公司意思自治,从而赋予了公司章程以很大的权限,公司股东可根据实际需要对公司章程作出具体的规定,从而,为日后争议的解决提供了依据,有利于公司的正常发展稳定。

论一人公司的优势与弊端

论一人公司的优势与弊端 法人人格独立与股东的有限责任作为公司的最基本的法律特征,使得公司制度受到了投资者的青睐,并成为现代企业的典型形态。然而随着近现代社会经济的发展使个人投资能力的增强,一人公司出现了。自从1925年列支敦士登《关于自然人及公司之法律》首次以立法形式对一人公司做出确认之后,各国纷纷仿效,一人公司至此得到迅速发展。 我国2006年实施的《公司法》首次对一人公司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承认了其法律地位,这对刺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鼓励个人投资创业具有积极意义。加之在2013年新《公司法》实施以后,公司注册采取了完全的认缴制度,更促进了我国一人公司的发展。但是,一人公司是否优于其他形式,仍值得商榷。 一、一人公司的积极影响 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而产生的一人公司,在公司法律制度的发展历史上具有重要的意义。具体而言,一人公司具有一些清晰可见的优点: 1、一人公司可以确定风险,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 随着科技的发展与社会的进步,市场竞争日益剧烈,经营风险也随之增大,相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来讲,单一投资者业希望能把控风险减小损失。一人公司出现的主要原因在于这一公司形式可以保障出资人以其出资承担有限的风险,使个人财产与公司的财产有明确的界限,划定责任财产的范围,保障其营业外的个人财产,使其不致因经营失败而倾家荡产,从而大大降低了投资者的经营风险。可以说有限责任是一人公司的最大的生命力,相对于投资者承担无限责任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公司似乎对投资者更具有吸引力,使投资者的投资风险预先得以确定,也就是说定量资本金的风险相对的是无限利润的可能性,实现经济效率最大化。这也正是“世界各国无论立法中是否承认一人公司,一人公司都普遍存在的重要原因”。 2、一人公司可以降低公司设立成本 一人公司的设立程序较为简单,可以为投资者带来方便。设立一人公司的投资者,只需将公司章程(由股东一人制定)、公司登记申请书等文件到工商机关登记即可。和普通有限责任公司相比,一人公司的设立程序快捷方便,可以帮助

我国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立法特点

关键词: 一人公司立法特点 内容提要: 我国新《公司法》顺应世界一人公司发展的潮流,首次承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地位。现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立法,对一人公司的性质进行了严格限定,其股东多元化,限定有最低注册资本和缴纳方式,限制股东设立一人公司的数量,增强了公司的透明度,简化了公司机构,建立了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但是,其仍然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 我国新《公司法》顺应世界一人公司发展的潮流,首次承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地位,并且用了7个条文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定义、设立、公司注明或载明、公司章程、股东行使职权、财务会计制度、股东的民事责任等内容进行了规范。这标志着我国公司制度的进一步趋向完善,也必将对我国的市场经济的发展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 一、我国新《公司法》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规范的特点 (一)对一人公司性质的严格限定 新《公司法》将我国承认的一人公司明确限定为有限责任公司,其不仅将一人公司列在第二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的第三节中,而且还在第58条明确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这就将一人公司严格地限定在有限责任公司的框架之下。 从世界范围看,在有些国家,一人公司不局限于有限责任公司。例如,率先以成文立法的形式肯定一人公司法律地位的列支敦士登于1925年11月5日制定、1926年1月20日实施的《关于自然人与公司的法律》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都可由一人设立,并可由一个股东维持公司的存续,而股东不承担个人责任。[1]荷兰于1986年5月16日修正该国民法,承认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一人公司形态设立。日本从“便于中小个人投资者创设不愿他人人股的股份公司”和“便于现存企业创设全资子公司”的目的出发,于1938年删除了商法第404条公司股东成为一人时即可解散的规定,承认了变更设立的一人股份公司的存在。1990年,又将商法典原第165条关于设立股份公司应有7人以上的发起人的规定修改为“设立股份公司,应由发起人制作章程”,同时删除了原有限公司法第8条关于有限公司股东人数下限的限制。但日本的一人公司有其独特之处,即不仅允许一人有限公司,而且还允许一人股份公司;不仅承认变更设立的一人公司,而且还允许初始设立一人公司;并没有在法律上直接明文规定一人可以设立公司,而是通过对公司发起人下限的废除和对公司解散条件的修正,间接承认了一人公司的设立。另外,加拿大的《商业公司法》、意大利的《民法典》、俄罗斯的《联邦股份公司法》、南非的《公司法》、均承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一人股份有限公司。而澳大利亚、韩国和巴西则只承认一人股份有限公司。

一人有限公司的特点

根据最新公司法:一人有限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公司法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投资或者法人投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新修订的公司法还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新工伤保险条例赔偿。公司。 一小部分立法者在之前的审议中对在中国设立"一人公司"提出过反对,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相关单位研究指出,从实际情况看,一个股东的出资额占公司资本的绝大多数而其他股东只占象征性的极少数、或者一个股东拉上自己的亲朋好友作挂名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即实质上的一人公司,已是客观存在,也很难禁止。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并研究接见国外的通行做法,应当允许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想知道精神损失赔偿。将其纳入公司法的调整范围。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最新)相关规定原文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第三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第五十八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十九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六十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第六十一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 第六十二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所列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 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的优缺点

合伙企业的优缺点 优点: 1、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充分体现了合伙企业的自治性,突出了合伙协议的作用,大部门除了协议没有约定的才适用规则,体现了协议——“小宪法”作用。 2、合伙人之间是风雨同舟、荣辱与共的关系,因此,合伙企业的风险和责任相对于独资企业要分散一些。 3、合伙企业的资本来源比独资企业广泛,它可以充分发挥企业和合伙人个人的力量,这样可以增强企业经营实力,使得其规模相对扩大。 4、法律对于合伙企业不作为一个统一的纳税单位征收所得税,因此,合伙人只需将从合伙企业分得的利润与其他个人收入汇总缴纳一次所得税即可——减少开支 5、由于法律对合伙关系的干预和限制较少,因此,合伙企业在经营管理上具有较大的自主性和灵活性,每个合伙人都有权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这点与股东对公司的管理权利不同 6、出资方式多样,劳务(有限公司无),评估作价都可以合伙人协商。 缺点 1、相对于会司而言,合伙企业的资金来源和企业信用能力有限,不能发行股票和债券,这使得合伙企业的规模不可能太大。 2、合伙人的责任比公司股东的责任大得多,合伙人之间的连带责任使合伙人需要对其合伙人的经营行为负责,更加重了合伙人的风险。 3、由于合伙企业具有浓重的人合性,任何一个合伙人破产、死亡或退伙都有可能导致合伙企业解散,因而其存续期限不可能很长。 个人独资企业 优点 1.创立容易。例如,不需要与他人协商并取得一致,只需要很少的注册资本等。 2.维持个人独资企业的固定成本较低。例如,政府对其监管较少,对其规模也没有什么限制,企业内部协调比较容易。 3.不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

缺点 1.业主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有时企业的损失会超过业主最初对企业的投资,需要用个人其他财产偿债; 2.企业的存续年限受制于业主的寿命; 3.难以从外部获得大量资金用于经营。 有限责任公司优缺点 优点 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降低了投资的风险 其最能吸引投资人之处就是使投资者承担有限责任。所谓有限责任是指公司以其全部资产清偿债务,在公司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公司的债权人不得请求公司的股东承担超出其出资义的责任,公司也不得将其债务转让到其股东身上(前提是股东能够说明公司财产和家庭财产分裂)。在现代,人们从事商事面临的风险越来越大,投资者都希望受到有限责任的保护。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中,投资者通过有限责任原则锁定了经营风险,可以避免了因其投资失败而倾家荡产,失去投资热情。法人投资者通过全资子公司形式,分别经营数种不同的业务,避免某一产业失败而拖累其他产业。采取这种方式经营的企业,对其债权人而言起了一定的保护作用,也不至于因为该企业某一产业的失败而危害到其整体的权益。这样,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可使惟一投资者最大限度利用有限责任原则规避经营风险,实现经济效率最大化。对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来说,有限责任意味着定量资本金的风险和无限利润的可能性,这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对其最富有吸引力之处。正如美国前哥伦比亚大学校长巴特勒1911年称誉:“有限责任原则是当代最伟大的发明,其产生的意义甚至超过蒸汽机和电的发明。” 2、提高了公司的竞争力 公司内部里可以不设立传统的三会(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将所有者和经营者合二为一。可以由一人做大股东,兼董事长、兼总经理、兼财务总监,这一方面可以避免很多诸如股东之间意见不一致、债务纠纷等问题。另一方面在经营理念、运行机制上更加灵活、便利,如可以省去股东会议、董事会议执行的繁琐程序。可以使得股东可以直接参加公司业务经营,灵活迅速做出相应的决策。因

个人独资企业和一人公司的区别

个人独资企业和一人公司 的区别 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

个人独资企业 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全部资产为投资人所有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一人公司(one-man company or one member company) 指仅有一个股东持有公司全部出资的有限公司或仅有一个股东持有全部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独资企业和一人公司的区别 一人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股东的有限责任形式的公司,即公司的投资人为一人,由投资人独资经营,但投资人对公司债务仅负有限责任。我国新修改的公司法规定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和法人都可以出资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除自然人和法人出资设立的一人公司外,我国公司法上的国有独资公司也属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只是其股东地位特殊而已。个人独资企业和一人公司都是一个主体出资建立的企业,但两者性质是完全不同的,体现在: 1.出资人不同。个人独资企业只能由自然人出资设立,一人公司既可以由自然人出资设立,也可以由法人出资设立,还可以由国家出资设立。 2.主体资格不同。个人独资企业属于非法人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一人公司作为公司的一种,是企业法人,在公司成立时取得法人资格。 3.责任承担不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一人公司的投资人(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即负有限责任。

4.注册资本要求不同。对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并无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而一人公司法律有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其最低注册资本为10万元,且需在公司成立时一次足额缴纳。 5.设立的法律依据不同。个人独资企业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设立;一人公司则须依照公司法设立。 6.税收政策不同,个人独资企业只需企业所有人交纳个人所得税,一人公司要交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具有以下特征: 投资主体方面的特征 个人独资企业仅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这是独资企业在投资主体上与合伙企业和公司的区别所在。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的合伙企业的投资人尽管也是自然人,但人数为2人以上;公司的股东通常为2人以上,而且投资人不仅包括自然人还包括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当然,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场合,出资人也只有一人(法人或者自然人)。 企业财产方面的特征 个人独资企业的全部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也称业主)是企业财产(包括企业成立时投入的初始出资财产与企业存续期间积累的财产)的惟一所有者。基于此,投资人对企业的经营与管理事务享有绝对的控制权与支配权,不受任何其他人的干预。个人独资企业就财产方面的性质而言,属于私人财产所有权的客体。 责任承担方面的特征

一个人有限责任公司和个人独资企业的区别

一个人有限责任公司和个人独资企业的区别 一、法律形式不同 在法律形式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属于法定的民事主体,具有法人资格,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而个人独资企业属于非法人组织,虽然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但在法律形式上不具有法人的资格。 二、设立主体不同 根据公司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而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的规定,“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由此可见,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一人”与个人独资企业的“个人”的涵义并不相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主体-----“一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主体----“个人”,只能是自然人,因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主体的范围比个人独资企业更为广泛。 三、设立条件不同 在设立条件上,两者的差异主要体现在关于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规定上。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既适用公司法中关于公司设立的一般性规定,同时还必须符合公司法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根据公司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相比而言,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要相对宽松,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八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并没有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限制,只需“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即可。 另外,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也就是说,股东用实物、知识产权和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金额不得高于注册资本的70%。而个人独资企业对出资类型,即货币资金或非货币资金占投资人申报出资的比例,并没有作出任何强制性规定。 四、债务承担责任不同 从某种意义上讲,债务承担责任的不同,是区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个人独资企业的关键性差异。根据公司法第三条的规定,“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其中,“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即一人有限公司在债务上是以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超过了认缴出资额的限度,股东个人并不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样可以使唯一投资者最大限度地利用有限责任原则规避经营风险,实现经济效率最大化。 而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都明确规定,“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以其个人的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利弊

浅谈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利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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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利弊 ——曹叶明(2005409012) 摘要:我国于2005年10月27日通过了公司法修订案,正式确认了一人公司的法律地位,此举受到了社会各界尤其是法学界的充分关注。一人公司制度的确立,对我国社会发展带来了很大的影响,促进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同时又萌生出新的社会问题、法律问题有待解决。本文从一人公司的在我国得到立法肯定的背景和意义入手,阐明一人公司在我国存在的不足与缺陷。 关键字: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法律法规利弊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产生的意义 1.一人公司制度坚持和发扬了营业自由的私法精神 私法的一个根本原则是自由原则,商法作为私法的一个组成部分同样应当坚持这一原则,其营业自由(或经营自由)则是自由原则的具体化,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实现快速交易与秩序的统一,商法又需实现营业自由法定限制原则。 作为商法重要组成部分的公司法,将营业自由和营业自由法定限制原则应当规定的更加具体化。一方面,公司法坚持投资自由;另一方面,对出资和股份转让又进行法定的限制。一人公司的设立是给予投资人更大范围的投资自由,有利于商业主体更便捷的成立商业组织,追求利益最大化。公司法若允许设立一人公司则从根本上坚持了营业自由的精神,有利于公司法律制度的发展。 2.肯定一人公司的合法存在体现了对股份自由转让的尊重和对企业维持原则的发扬 股份自由转让权是各国公司法所共同承认的公司股东的基本权利之一。 正是由于公司的股份可以自由转让,完全可能通过一次或多次转让集中于一个股东之手,承认这种经转让后发生的一人公司的存在无疑是对于股份自由转让权的保护,是对于股东基本权利的维护。 从另一方面看,基于企业维持原则,即使发生公司股东经合法变更仅为一人的情况下,也不应禁

个人独资-一人有限公司-有限合伙-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

个人独资企业与一人有限公司的区别 从字面上理解,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似乎非常相近。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它有狭义与广义之分,广义上的一人公司不仅包括形式上的一人公司也包括实质上的一人公司,即公司的真正股东只有一人,其余股东仅为持有最低股份的挂名股东。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点有:1)比普通有限公司更高的最低资本额标准(10万)和更严格的出资缴纳要求;2)设立限制,一个自然人只能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也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3)法律规定了特别的公司透明要求;4)法律规定了更简易的管理方式;5)强调了会计审计的要求;6)规定了财产独立、举证责任倒置的法律规则。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企业财产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这类企业,由一个自然人独自出资,一般资本数额较少,企业规模较小,承受风险能力较差。其在组织上的设立、终止条件和程序比较简易,经营管理上出资人依法享有独立的经营自主权,所得利润归出资人独立享有,同时出资人要独立的承担无限责任。 但是以上两者在法律实质上却存在很大的差别,两者的区别可以总结为以下几点: (1)法律形态不同在法律形式上,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属于法定的民事主体,具有法人资格,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属于非法人组织,虽然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但在法律形式上不具有法人的资格。 (2)主体性质不同根据《公司法》第58条的规定,“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而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条的规定,“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但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举证责任倒置)。意思就是说,当公司财产和个人财产不能区分时,个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可以看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主体与个人独资企业的范围并不相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主体只能是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由此可以得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主体的范围比个人独资企业更为广泛。 (3)注册资本的要求不同

我国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立法特点

组织变更法》中明文规定,资合公司可以变更组织为个人企业或一人公司;1972年由“有限公司修正研究社团”form)提出修正案,建议应修改有限公司法正式承认设立一人公司。1980年,《有限责任公司增订法》获得通过,次年1月1日即正式生效。该法第一条即明文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得依本法规定——由一人或数人设立。”它还允许有限责任公司在设立后变更为一人公司,即公司中的一个股东保留自己的股份,并受让其他股东股份,使公司全部股份归属于一个股东。股份有限公司也可以按《有限责任公司法》变更为一人公司,但其性质则从股份公司转变为有限责任公司。德国承认一人公司主要有两点理由:一是为鼓励中小企业充分发展,二是可将一人公司置于法律控制之下,使一人公司股东不致于利用该公司的有限责任诈害债权人。可见,德国的公司法对于一人公司的承认也只是停留在有限责任公司的范畴内,所不同的是允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在设立后变更为一人公司,但其性质必须是有限责任公司。 与我国规定相类似的是比利时的法律。比利时于1987年6月14日也正式通过法案,承认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可以选择设立一人公司,但该规定不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 与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不同,一人公司有其自身的法律特征,这主要表现在: (1)股东的惟一性。不论是形式一人公司还是实质一人公司,在其成立或存续期间,公司的股东仅为一人,或者虽然形式上或名义上为二人以上,但实质上,公司的真实股东仅为一人。 (2)集董事与股东于一身。由于一人公司的股东系一人,所以,在一般情形下公司董事职务往往由股东自身兼任,而且大多为该公司之惟一董事。 (3)责任的有限性。一人公司如属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东以其出资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本为限对公司债务独立承担责任。此特征与一般有限责任公司无二。 此外,一人公司虽然是由一个股东所控制,但并不意味着这一股东就可以为所欲为,其行为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风险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风险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风 一、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依据公司法规定成立的公司必须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公司”字样;依据其他法律成立的企业不得标注“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公司”字样。有限公司的突出特点在于,建立了公司债务与股东个人财产的财产隔离制度,股东只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债权人无权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超出其出资额的部分承担责任。 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种特别组织形式,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突出特点是一个人也可以开有限责任公司了,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 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除适用公司法对有限公司的一般规定外,其特殊规定在于: 1、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无限制; 2、自然人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无限制; 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营业执照中须注明为自然人独资或法人独资; 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无需设立股东会,股东决定由股东将签字后的书面文件备置公司即可; 5、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须每个会计年度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四、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陷阱与优势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陷阱在于:通常情况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具备有限责任公司的要素,已自身财产对外债务承担责任即可,无需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但,股东想否决承担连带责任,须自证清白,即股东须证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与股东自身财产相独立,否则即需承担连带责任。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优势在于:对股东而言,只要是诚信守法经营,可以股东有可能承担连带责任为由为客户提供一份额外的保障,提高了与客户合作的可能性;对客户而言,只要是股东不能自证清白,可以要求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为客户增添了一份保障,提高了客户债权回收的可能性。

个人独资企业和一人公司的区别

个人独资企业 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全部资产为投资人所有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一人公司(one-man company or one member company) 指仅有一个股东持有公司全部出资的有限公司或仅有一个股东持有全部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独资企业和一人公司的区别 一人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股东的有限责任形式的公司,即公司的投资人为一人,由投资人独资经营,但投资人对公司债务仅负有限责任。我国新修改的公司法规定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和法人都可以出资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除自然人和法人出资设立的一人公司外,我国公司法上的国有独资公司也属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只是其股东地位特殊而已。个人独资企业和一人公司都是一个主体出资建立的企业,但两者性质是完全不同的,体现在: 1.出资人不同。个人独资企业只能由自然人出资设立,一人公司既可以由自然人出资设立,也可以由法人出资设立,还可以由国家出资设立。 2.主体资格不同。个人独资企业属于非法人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一人公司作为公司的一种,是企业法人,在公司成立时取得法人资格。 3.责任承担不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一人公司的投资人(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即负有限责任。

4.注册资本要求不同。对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并无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而一人公司法律有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其最低注册资本为10万元,且需在公司成立时一次足额缴纳。 5.设立的法律依据不同。个人独资企业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设立;一人公司则须依照公司法设立。 6.税收政策不同,个人独资企业只需企业所有人交纳个人所得税,一人公司要交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具有以下特征: 投资主体方面的特征 个人独资企业仅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这是独资企业在投资主体上与合伙企业和公司的区别所在。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的合伙企业的投资人尽管也是自然人,但人数为2人以上;公司的股东通常为2人以上,而且投资人不仅包括自然人还包括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当然,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场合,出资人也只有一人(法人或者自然人)。 企业财产方面的特征 个人独资企业的全部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也称业主)是企业财产(包括企业成立时投入的初始出资财产与企业存续期间积累的财产)的惟一所有者。基于此,投资人对企业的经营与管理事务享有绝对的控制权与支配权,不受任何其他人的干预。个人独资企业就财产方面的性质而言,属于私人财产所有权的客体。 责任承担方面的特征

一人有限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的区别

一人有限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的区别 在企业的日常经营中,经常有人会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个人独资企业混为一谈,认为两者只是名称不同,实质相同,都是由一个人进行控制,享有所有收益,承担所有风险,这种认识只停留在表面,没有看到两者的实质区别,本文将针对两者的区别进行一番浅析。 【两者区别】 1、概念不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一名股东(自然人或法人)持有公司的全部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而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2、适用法律不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所享受的权利、履行的义务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进行规定和约束,而个人独资企业所享受的权利、履行的义务则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进行规定和约束。 3、主体资格不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具备法人资格,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独立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个人独资企业属于非法人组织,不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4、投资主体不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主体既可以是一个自然人,也可以是一个法人;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主体只能是一个自然人。 5、责任承担不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外承担有限责任,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则需以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6、收益不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财产和股东财产需要进行界定和划分,股东仅能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享有相应的收益,而个人独资企业的企业财产

和投资人的个人财产是无需界定和划分的,投资人能够享有个人独资企业的所有收益。 7、缴纳税收不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财产和股东财产截然分开,需要缴纳公司所得税和股东的个人所得税,而个人独资企业企业财产和投资人财产无需划分,只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8、财务核算要求不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年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且需要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而个人独资企业则只需依法设置会计账簿来进行会计核算,无需经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一人公司有什么优缺点简介

一人公司有什么优缺点简介 要弄清这个问题,我们需要先了解一人有限公司的概念及设立程序。 考察以上条款,我们不难发现,在新公司法所作有关公司的设立的法条规定中,立法机构对一人有限公司的要求条件,无论从注册 资本金额度、注册时一次性实缴注册金数目、股东设立一人公司数量、公司日常经营财务状况的审核要求以及对外债务的承担条件, 均高于对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所作要求,那么,我们又怎么理解新公 司法这种既新增设立一人有限公司的法条、又设立明显严格于设立 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的立法意图呢? 而新公司法允许设立一人有限公司,对股东人数不再要求保持2 人以上,从有利的角度讲,可以极大地激发公民独立创业的积极性,从而促使社会闲散资金得以进行投资和流动,最终使社会经济总量 大规模增加;从不利的角度讲,由于一人有限公司缺少其他股东的外 在监督,投资者虽规避了过大的投资风险,但公司经营资产随意减 少的几率、股东的投资和个人资产混同的风险程度、以及公司股东 为逃脱对外债务而有意抽走资金的可能性却大大增加。基于以上不 利因素的客观存在,新公司法在制定时,虽为一人有限公司的设立 排除了限制,却在设立条件上增加了审核的条件,从而达到兴利除 弊的目的。 分析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设立条件,我们可以得出结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设立时要求1、最低注册资本人民币十万元, 且股东应当一次性足额缴纳的条件,使得公民在公司注册时需要一 次性投入实有资金量远大于注册有限责任公司所需;2、每年要接受 会计师事务所的严格财务审计的条件,无疑会加大公司的经常性财 务审计支出,且对公司的财务保障的外在监督提出了比有限责任公 司更高的审核要求;3、公司设立人只能设立一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的条件,在客观上影响了投资人今后单人投资经营的进一步发展;4、

个人独资企业有什么特点

个人独资企业有什么特点 个人独资企业与一般的企业不同,其出资人只有一个,所以他在法律责任的分担以及权利享有上面会存在一些不同。若我们想成立一家个人独资企业,那么就需要对他的特点进行了解。今天就跟着律伴网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个人独资企业存在有什么特点 一、投资主体方面的特征 个人独资企业仅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这是独资企业在投资主体上与合伙企业和公司的区别所在。在这里,自然人只限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的合伙企业的投资人尽管也是自然人,但人数为2人以上;公司的股东通常为2人以上,而且投资人不仅包括自然人还包括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当然,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场合,出资人也只有一人(法人或者自然人)。 二、企业财产方面的特征 个人独资企业的全部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也称业主)是企业财产(包括企业成立时投入的初始出资财产与企业存续期间积累的财产)的惟一所有者。基于此,投资人对企业的经营与管理事务享有绝对的控制权与支配权,不受任何其他人的干预。个人独资企业就财产方面的性质而言,属于私人财产所有权的客体。 三、责任承担方面的特征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这是在责任形态方面独资企业与公司(包括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本质区别。所谓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包括三层意思: 一是企业的债务全部由投资人承担; 二是投资人承担企业债务的责任范围不限于出资,其责任财产包括独资企业中的全部财产和投资人的其他个人财产; 三是投资人对企业的债权人直接负责。换言之,无论是企业经营期间还是企业因各种原因而解散时,对经营中所产生的债务如不能以企业财产清偿,则投资人须以其个人

一人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分析

公司法修订草案在第二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中新增加了第四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显示关于一人公司的立法争议已经基本尘埃落定。同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门槛也不高,注册资本最低限上海宏途注册公司代办注册上海各类公司工商税务登记、自贸区公司注册、医疗器公司注册、企业年检、变更、代理记账咨询热线021.54191116 上海宏途0919问题上学者还存在一些争议,但毕竟在大的方向上达成了共识。一旦草案获得通过,今后投资者就可以个人的身份设立一人公司、并承担有限责任了。 第一、一人公司股东承担有限责任 草案第八十一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除适用本节规定外,适用本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一般规定。 专家解读:一人公司包括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一人股份有限公司两种类型,但此次修法只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获得了草案的认可。一人有限公司是指,由股东一人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只以公司的注册资本为限对外承担有限责任。 举例来说,就是一人公司的债务,只需要由公司的财产来进行偿还,而不用牵涉到股东个人的财产安全。此前被广泛使用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对企业债务要承担无限责任,也就是说企业的债务需要个人来偿还,与之相比,一人公司被普遍认为具有较大的优越性。 第二、一人只能设立一个一人公司 草案第八十二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1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1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专家解读:草案规定,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是3万元,但由于一人公司的股东只有一人,缺乏股东的相互制衡,而股东又对公司债务只承担有限责任,因此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和一人公司对外的正常经营,草案对一人公司提高了最低注册资本额的要求,且要求一次缴清(对其他有限公司的要求是可以分2-5年缴清)。同样,要求一个自然人只能设立一个一人公司和一人公司不能再设立一人公司,也是为了保障交易安全。 公司章程股东一个人定草案第八十四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 专家解读:一人公司的公司章程仍要由股东自己制定,而没有其他的限制性规定,而此次草案又极为重视公司章程(如公司对外投资的比例;股东转让股权的条件、认缴公司新增资本的比例以及分红比例等都可以由章程规定),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可以利用这一点,在章程中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 第三、一人公司没有股东会 草案第八十五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作出涉及本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十四)项的决定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 专家解读:股东只有一个人,显然设立股东会没有必要。不过,在涉及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批准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决定公司增减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决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十四)项)重大事项时,股东仍须以书面形式作出决定并签名。此外,这些文件还应该放置于公司,方便查询。 第四、一人公司年度财报须经审计 草案第八十六条规定:1个自然人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

1.公司的特征

1.公司的特征 公司是依法成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其一般特征:法定性、法人性和组织性。其特殊特征。 (1)公司是一种经济组织形式,是由一定的生产要素(人财物)按照法律、章程或者约定形成的组织体,这是公司的组织性。 (2)公司是一种法人组织,公司的投资者(股东)以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即承担有限责任,这是公司的法人性。 (3)公司是依法成立的经济组织,使投资者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设立的组织,这是公司的法定性。依法设立的公司,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2.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征与设立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是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其特征: (1)募股集资的封闭型; (2)公司资本的不等额性; (3)股东数额的限制性; (4)股份转让受到严格限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可以转让,但转让限制比股份公司多。 (5)组织机构比较简单。 设立的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3.股东的权利与义务 权利:

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选举或者被选举为董事会、监事会成员;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优先认缴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有权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有权转让出资或者受让出资; 公司终止时,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股东行使权利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义务: 依法及时、足额交纳所认缴的出资; 依其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后,不得抽回出资; 依法补缴出资差额; 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4.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1)股东会。有限责任公司依法设立股东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对公司经营管理中各项重要事项拥有最高决策权。 (2)董事会。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是股东会的常设执行机关,由股东选举产生,行使公司的经营管理权。董事长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代表。 (3)经理。经理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辅助业务执行机关,是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的负责人。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对董事会负责。 (4)监事会。监事会是对公司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的公司内部常设机构。 5.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征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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