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档网
当前位置:搜档网 › 司法考试卷二刑法真题解析(2015)

司法考试卷二刑法真题解析(2015)

司法考试卷二刑法真题解析(2015)
司法考试卷二刑法真题解析(2015)

司法考试卷二刑法真题解析(2015)

2015年9月20日,国家司法考试落下帷幕。考生普遍反映,今年的司考题目较往年难度有所增加,特别是刑法题目出得十分刁钻古怪,让人感叹命题人的想象力丰富。不少考生在网上直呼“神考题”、“奇葩”、“雷人”。9月24日晚20时,司法部网站公布了参考答案,9月24日至28日开通答案异议专区。从异议的情况来看,试卷二刑法部分的异议数量是最多的,如试卷二第4题收到异议790余条、第5题收到异议500余条、第13题和第52题分别收到异议1400余条。考生们都希望抓住异议这根“救命稻草”,为自己争取宝贵的分数。提出异议较多的题目,在理论上和实践中确实存在很大的争议,有的参考答案也存在一定的争议。下面,我就异议较多的题目进行逐项分析:

4.鱼塘边工厂仓库着火,甲用水泵从乙的鱼塘抽水救火,致鱼塘中价值2万元的鱼苗死亡。仓库中价值2万元的商品因灭火及时未被烧毁。甲承认仓库边还有其他几家鱼塘,为报复才从乙的鱼塘抽水。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出于报复动机损害乙的财产,缺乏避险意图;

B.甲从乙的鱼塘抽水,是不得已采取的避险行为;

C.甲未能保全更大的权益,不符合避险限度要件;

D.对2万元鱼苗的死亡,甲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

参考答案:B

考点:紧急避险

异议情况:本题的争议重要集中在A项和B项之间,也有许多考生选择C项,少数考生选择D项。

解析:甲既有避免工厂仓库中的商品免于烧毁的避险意图,又有报复乙的动机,但不能因为甲有报复的动机就否定其避险的意图,故A项可排除;有观点认为,紧急避险作为违法阻却事由,只有当行为人要求所保全的法益高于所侵害的法益,即避免的损失大于因紧急避险所造成的损失时,才不具有违法性(违法性阻却事由说);也有观点认为,当紧急避险行为所保护的法益高于所侵害的法益时,是作为阻却违法事由的紧急避险,而当紧急避险行为所保护的法益等于所侵害的法益,是作为阻却责任事由的紧急避险(二分说)。题干中提到甲用水泵从乙的鱼塘抽水救火,致鱼塘中价值2万元的鱼苗死亡。仓库中价值2万元的商品因灭火及时未被烧毁,所避免的损失与造成的损失价值相等,因此不属于《刑法》第21条第2款规定的“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故C项可排除;从客观方面看,只有当甲抽水的行为造成的损失远远大于所挽救的损失,并且所造成损失超过所挽救损失的数额达到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定罪标准时,才具有可罚性,从主观方面看,只有当甲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他人财产损失的危害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该结果的发生,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甲抽取的水量是以救火为必要,因此甲对鱼苗的死亡的心理态度既可能是出于直接故意或者间接故意,也可能是出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在过失的情况下,不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故D项可排除;但参考答案B项也存在一定的争议。因为题干中提到“甲承认仓库边还有其他几家鱼塘,为报复才从乙的鱼塘抽水”。首先,当报复的意图和避险的意图并存时,避险行

为是否具有正当性?值得商榷。根据我国刑法通说理论,避险行为应当具有避险的意图(其道理如同正当防卫必须具有防卫的目的,挑拨防卫、偶然防卫不构成正当防卫,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德、日刑法理论中,存在着“避险意思必要说”和“避险意思不必要说”的争论。“避险意思必要说”基于行为无价值论,认为紧急避险的成立要件之一是具有避险的意图,如果不是为了防止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为采取避险行为,则不构成紧急避险,不能阻却违法;“避险意思不必要说”基于结果无价值论,认为,紧急避险的成立不以避险意图为必要,只要行为所保护的法益高于所侵害的法益时,行为就不具有违法性。如果采取避险意思必要说,则应当考虑甲出于报复乙的目的从其鱼塘中抽水的行为是否构成紧急避险,而如果采取“避险意思必要说”则甲是否具有报复乙的目的对于紧急避险的认定并不重要。其次,紧急避险应当具有补充性。由于紧急避险是为保护法益而侵害法益的行为,是正与正的法益之间的冲突,所以,刑法规定只有在不得已时才允许紧急避险。“不得已”意味着采取紧急避险是唯一的方法,再没有其他避免危险的途径。对此,世界各国刑法都有明文规定,如德国刑法要求“别无他法可以避免”,意大利刑法要求“不能以其他方法加以避免”,奥地利刑法与日本刑法均要求“不得已”,我国《刑法》第21条第1款更是明确规定了“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从题干的描述来看,“甲承认仓库边还有其他几家鱼塘,为报复才从乙的鱼塘抽水”,但没有交代乙的鱼塘和其他几家鱼塘哪个离仓库最近,如果其他鱼塘离失火的仓库更近,甲为报复乙而绕过距离较近的鱼塘从乙的鱼塘中抽水,则不属于“不得已”,如果乙的鱼塘距离失火的仓库最近,则可以认定甲的行为属于“不得已”。因此,B项并不十分严密。

5.下列哪一行为成立犯罪未遂?

A.以贩卖为目的,在网上订购毒品,付款后尚未取得毒品即被查获;

B.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现金支票后,未到银行提取现金即被查获;

C.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将价值5万元的财物送给国家工作人员,但第二天被退回;

D.发送诈骗短信,受骗人上当后汇出5万元,但因误操作汇到无关第三人的账户。

参考答案:D

考点:犯罪未遂

异议情况:本题的争议重要集中在A项和D项。

解析:关于犯罪未遂和既遂的标准,理论上主要有三种观点:一是“目的说”,以行为人的实行行为是否达到犯罪目的作为既遂和未遂的区分标准,目的得逞的,是犯罪既遂,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二是“结果说”,认为犯罪既遂是指实行行为造成了法律规定的犯罪结果,没有造成法律规定的犯罪结果的,则是犯罪未遂;三是“构成要件说”,主张犯罪既遂是指着手实行的犯罪行为具备了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犯罪全部构成要件的是犯罪既遂,着手实行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完全具备构成要件的,是犯罪未遂。由于“目的说”和“结果说”都不够全面,“构成要件说”成为我国刑法学界的通说。根据“构成要件说”,对于行为犯,以刑法规定的构成要件行为实施完成作为既遂的标志。而对于结果犯,则以发生构成要件的结果作为既遂额标志。贩卖毒品罪是行为犯,应当以行为实行完毕作为既遂的标准。关于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购买毒品的行为,有不同的认识:一种观点认为,贩卖毒品是实行行为,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购买毒品的行为属于预备行为;另一种观点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贩卖毒品,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毒品的行为。该解释将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毒品的行为扩大解释为贩卖毒

品,是将犯罪预备行为实行行为化,体现了对毒品犯罪从严的刑事政策。那么,如果将以贩卖为目的购买毒品的行为理解为预备行为,则贩卖行为尚未着手即被查获,属于犯罪预备而非犯罪未遂;如果将以贩卖为目的购买毒品的行为理解为贩卖毒品的实行行为,则该行为一经实施既已既遂,因此不存在构成未遂的余地。故可排除A项;关于受贿罪的既遂与未遂的标准,理论上存在以下不同的学说:一是“承诺说”,主张行为人承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时,构成受贿罪的既遂,该标准失之过严;二是“谋利说”,主张行为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时,构成受贿罪的既遂,该标准失之过宽;三是“收受财物说”,即主张行为人收受他人财物时,构成受贿罪的既遂。B项中国家工作人员已经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现金支票,虽然没有来得及到银行提取现金即被查获,但其行为已经丧失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不可收买性),因此构成受贿罪的既遂。B项可排除;基于同样的道理,行贿人将财物送给国家工作人员时,其行贿行为已告既遂,不以其实际谋取到不正当利益作为既遂的要件,故C项可排除;D项中,关于诈骗罪的既遂标准问题上,理论上有“控制说”、“失控说”等不同观点。“控制说”认为应以行为人是否已经取得对财物的实际控制为标准,已实际控制的为既遂,该说立足于犯罪目的,从行为人的角度认识犯罪既遂,实际上属于“目的说”的观点。按照“控制说”的观点,受骗人上当后汇出5万元,但因误操作汇到无关第三人的账户,行为人对财物并未取得实际控制,因此构成诈骗罪的未遂。“失控说”认为应以被害人是否失去对财物的控制位标准,失去控制的为既遂,该说立足于犯罪对法益的侵害,从被害人的角度认识犯罪既遂。按照“失控说”的观点,行为人发送诈骗短信致使受骗人上当而汇出5万元,已经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因此行为人构成诈骗罪的既遂。参考答案采纳了“控制说”的观点。但是,从保护法益的角度,实践中采“失控说”更为合理。由于行为人的欺骗行为导致被害人处分了财产,造成了财产损失的危害结果,其财产法益已经受到了侵害,被害人对财产失去控制与行为人的诈骗行为具有因果关系,构成要件已经齐备,故应当认定为诈骗罪的既遂。另外,如果采取“控制说”则对于电信诈骗的定罪门槛过高。根据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的规定,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66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一)发送诈骗信息5000条以上的;(二)拨打诈骗电话500人次以上的;(三)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实施前款规定行为,数量达到前款第(一)、(二)项规定标准10倍以上的,或者诈骗手段特别恶劣、危害特别严重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66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第1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66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据此,如果电信诈骗的犯罪分子以3万元以下(经济发达地区可能高于3万元的数额标准)的财物为诈骗目标,被害人因误操作将钱款汇到他人账户的,则不构成诈骗罪(未遂)的立案标准,这十分不利于保护公民的财产权益。所以,对于电信诈骗案件,实践中应当采取“失控说”作为既遂标准,以从严打击此类犯罪行为。本题D项虽然有争议,但是通过排除法排除其余三项之后,D项是最优的选项。

6.甲以杀人故意放毒蛇咬乙,后见乙痛苦不堪,心生悔意,便开车送乙前往医院。途中等红灯时,乙声称其实自己一直想死,突然跳车逃走,三小时后死亡。后查明,只要当时送医院就不会死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不对乙的死亡负责,成立犯罪中止;

B.甲未能有效防止死亡结果发生,成立犯罪既遂;

C.死亡结果不能归责于甲的行为,甲成立犯罪未遂;

D.甲未能阻止乙跳车逃走,应以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论处。

参考答案:A

考点:犯罪中止的认定

异议情况:本题争议的焦点集中在A项和B项。

解析:本题给出的参考答案有争议。所谓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故意犯罪未完成形态。通说认为,“自动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是指犯罪行为实施完毕之后犯罪结果发生之前,犯罪分子主动采取措施,成功地阻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甲在放毒蛇咬了乙之后,开车送乙前往医院,是自动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但是其自动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没能有效阻止乙死亡结果的发生,中止不具有有效性,所以甲不构成犯罪中止。但是,也有观点认为,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而且犯罪结果没有发生,即使是由于其他原因导致犯罪结果没有发生的,也成立犯罪中止。例如,甲开枪射击乙,乙受惊吓昏厥,甲误以为乙中弹倒地,又顿生悔意,将乙送往医院急救。虽然不予急救也不至于发生死亡结果,但也因认定为中止,而非未遂。对此,德国刑法典第24条第1款明文规定:“行为人自动中止犯罪或主动阻止犯罪完成的,不因犯罪未遂而处罚。如该犯罪没有中止的行为也不能完成的,只要行为人主动努力阻止该犯罪完成,应免除其刑罚。”还有一种观点认为,从刑法规定犯罪中止的初衷看,应该是鼓励行为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如果行为人为阻止既遂结果的发生做出了真挚的努力,并且在没有介入其它因素的情况下是可以防止既遂结果发生的,因无法预料的独立于行为人的介入因素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即中断了行为人先前的犯罪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应当承认中止的有效性,而不应认定为犯罪既遂或者犯罪未遂。例如,甲与妻子乙的妹妹丙通奸,甲与丙共谋杀害乙,商量由甲购买砒霜并放入饭菜中,由丙为乙送饭将其毒死。甲因心虚回到家中惴惴不安,乙上前嘘寒问暖,使甲良心发现,念及夫妻情义,于是向乙坦诚一切,并告诫乙说:“你妹妹明天送饭给你,千万别吃”,随后打电话给丙说:“别干了。”丙执意毒死乙,第二天送饭给乙。乙因知道丈夫与妹妹通奸伤心欲绝,又见妹妹果真来送饭毒死自己,产生了轻生之念,于是将放有砒霜的饭菜吃下,毒发身亡。该案中,甲已经告诉乙不要去吃饭菜,通常情况下能够阻止危害结果的发生,但由于乙决意自杀,而导致结果发生。因此,对于甲应成立故意杀人罪的中止,对于乙则由于被害人自杀行为的介入中断了因果关系,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的未遂。本题中,甲在放毒蛇咬伤乙后,心生悔意,开车送乙前往医院,只要当时送医院乙就不会死亡,由于甲的行为在正常的情况下是足以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应认为具有有效的中止行为,但是由于乙一心求死,在途中等红灯时突然跳车逃走,三小时后死亡,因介入了另甲无法预料的被害人自身的行为,导致被害人毒发死亡。该结果不能归因于甲的行为,否则对甲显失公平。

13.下列哪一行为应以危险驾驶罪论处?

A.醉酒驾驶机动车,误将红灯看成绿灯,撞死2名行人;

B.吸毒后驾驶机动车,未造成人员伤亡,但危及交通安全;

C.在驾驶汽车前吃了大量荔枝,被交警以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测试到酒精含量达到醉酒程度;

D.将汽车误停在大型商场地下固定卸货车位,后在醉酒时将汽车从地下三层开到地下一层的停车位。

参考答案:D

考点:危险驾驶罪的构成

异议情况:本题的争议重要集中在C项和D项之间。

解析:醉酒驾驶机动车,误将红灯看成绿灯,撞死2名行人,其行为同时构成危险驾驶罪和交通肇事罪,属于想象竞合犯,应择一重罪定罪处罚,即以交通肇事罪论处,故A项可排除;吸毒后驾驶机动车,其危险性虽然

不亚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但是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禁止类推适用刑法,因此对于吸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不能够以危险驾驶罪论处,故B项可排除;许多考生选择了C项,认为驾驶汽车前吃了大量荔枝,被交警以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测试到酒精含量达到醉酒程度,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论处。但是,C项有两点疑问:首先,根据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条的规定,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据。因此,在通过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测试达到醉酒标准的情况下,还要对其抽取血样以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标准,方能认定其是否构成醉酒。其次,行为人在驾驶前并没有饮酒,而是吃了大量荔枝导致呼气酒精测试超标,根据一般人的经验,吃荔枝通常并不能导致醉酒,只有两种可能:一种原因可能是荔枝发生变质的问题;另一种原因可能是行为人身体代谢的问题。贯彻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构成危险驾驶罪不仅要有危险驾驶的行为,还要有危险驾驶的故意。对行为人能否以危险驾驶罪论处关键在于行为人对吃荔枝能够造成醉酒是否有明确的认识,以及对因食用食物造成醉酒后驾驶是否属于危险驾驶罪中的“醉酒驾驶”的认识。前者属于对事实的认识,后者属于对其行为违法性的认识。如果行为人对吃荔枝能造成醉酒没有认识,则不具有醉酒驾驶的故意,不应以危险驾驶罪论处。如果行为人知道食用大量荔枝会导致醉酒状态,但是认为因食用食物造成醉酒不构成“醉酒驾驶”,则属于欠缺违法性认识。对于缺乏违法性认识能否阻却犯罪故意的成立?亦即故意的认识因素除了包括认识到自己的行为能够引起危害结果,是否还应当包括对行为违法性的认识?理论上有不同的观点,诸如违法性认识必要说,违法性认识不必要说,自然犯和法定犯区别说等等。我国通说理论认为,不知法律不免责,即违法性认识不影响犯罪故意的成立,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但是该观点过于绝对。自然犯、法定犯相区别说认为,对于自然犯,行为人缺乏违法性认识的,不影响故意的成立,而对于法定犯,行为人缺乏违法性认识的,在特定情况下,可以阻却故意的成立。例如,醉酒驾驶质量和速度超过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而初次被警察查处的,行为人认为自己驾驶的是非机动车因此不属于危险驾驶的,一般不宜以犯罪论处。考虑到刑法适用的谦抑性,对于吃荔枝达到醉酒状态且不知其行为构成违法犯罪的初犯,应当不作为犯罪处理。但是,对于明知自己吃大量荔枝会造成醉酒,并且此前因为吃荔枝造成醉酒并在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仍再次吃大量荔枝并醉酒驾驶的,则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对D项的争议主要是对“道路”的认定。许多考生想当然地认为,《刑法》第133条之一条规定,只有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才构成危险驾驶罪,而地下停车场不属于“道路”,醉酒时在地下停车场挪车的行为不会危害公共安全,因此不应构成危险驾驶罪。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第2款规定,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而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一)项的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因此道路的本质特征是“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大型商场的地下停车位虽然是在商场的管辖范围之内,但在商场对外营业期间是允许社会车辆驶入和驶出的,应当认定为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一)项和《刑法》第133条之一条规定的“道路”。危险驾驶罪属于抽象危险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就应当认定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而不需要对行为可能造成的现实危险进行具体判断,因此D项的情形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论处。

17.李某乘正在遛狗的老妇人王某不备,抢下王某装有4000元现金的手包就跑。王某让名贵的宠物狗追咬李某。李某见状在距王某50米处转身将狗踢死后逃离。王某眼见一切,因激愤致心脏病发作而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李某将狗踢死,属事后抢劫中的暴力行为

B.李某将狗踢死,属对王某以暴力相威胁

C.李某的行为满足事后抢劫的当场性要件

D.对李某的行为应整体上评价为抢劫罪

参考答案:C

考点:事后抢劫(转化型抢劫)的认定

解析:根据暴力针对对象的不同,可将其分为对物的暴力和对人暴力,如抢夺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所使用的暴力是对物的暴力,而抢劫罪的暴力则是对人的暴力,事后抢劫(转化型抢劫)与普通抢劫具有同质性,其要求的暴力行为同样也只能对人实施。李某将狗踢死的行为,不属于抢劫罪的暴力行为,故A项可排除;“以暴力相威胁”,是指通过语言或者行动向被害人表示将要当场对其使用暴力。李某与王某相隔50米的距离,其再逃跑的过程中转身将狗踢死,在将狗踢死之后逃离,并未直接对王某发出语言或者行动上的暴力威胁,故B项可排除;李某乘正在遛狗的老妇人王某不备,抢下王某装有4000元现金的手包就跑,其行为构成抢夺罪。李某既没有对王某使用暴力,也没有以暴力威胁王某,因此既不构成普通抢劫,也不构成事后抢劫,其踢死名贵宠物狗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应当与抢夺罪数罪并罚,故D项可排除;C项在表述上存在逻辑问题,既然李某的行为不符合事后抢劫的客观方面要件,不构成事后抢劫,那么就不能说“李某的行为满足事后抢劫的当场性要件”,如果把C项改为“如李某踢死狗后用手指着王某喊道“别再追了,否则对你不客气”,李某的行为满足事后抢劫的当场性要件”,似乎就更合适了。

51.关于刑法解释,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刑法》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构成强奸罪。按照文理解释,可将丈夫强行与妻子性交的行为解释为“强奸妇女”;

B.《刑法》对抢劫罪与强奸罪的手段行为均使用了“暴力、胁迫”的表述,且二罪的法定刑相同,故对二罪中的“暴力、胁迫”应作相同解释;

C.既然将为了自己饲养而抢劫他人宠物的行为认定为抢劫罪,那么,根据当然解释,对为了自己收养而抢劫他人婴儿的行为更应认定为抢劫罪,否则会导致罪刑不均衡;

D.对中止犯中的“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既可解释为自动采取措施使得犯罪结果未发生;也可解释为自动采取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有效措施,而不管犯罪结果是否发生。

参考答案:BCD

考点:刑法解释

异议情况:主要集中在A项和B项,很多考生认为A项是错误的,也有很多考生认为B项是正确的。

解析:A项存在异议。文理解释,又称文义解释,是指按照表述法律规范的文字的字面意义进行的法律解释。关于丈夫强行与妻子性交的行为能否解释为“强奸妇女”,理论和实务中有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强奸罪的犯罪主体是男性(包括丈夫),犯罪对象为妇女(包括妻子),因此丈夫强行与妻子性交的行为可以解释为强奸。另一种观点认为,由于“奸”的含义并不是泛指两性之间的性交行为,而是指婚外的不正当性行为,如通奸。由于夫妻之间的同居关系受法律保护,故夫妻之间的性交不能称为“奸”,即主张“婚内无奸”。我国台湾地区1999年修正“刑法”时将强奸罪从“妨害风化罪”一章中抽离,规定在“妨害性自主罪”章中,并将罪名改为“强制性交罪”。在台湾,夫妻之间强迫性交的行为,认定为强奸罪是有争议的,但是认定为强制性交罪则没有争议。如果探寻“强奸”一词词源上的意义,婚内的性行为不属于“奸”,也就不存在强奸一说,但是,汉语的语义并非一成不变,而是随着社会观念演化出其他的意涵;抢劫罪的暴力包括故意杀人的行为,剥夺被害人生命是令其不能反抗的暴力,以杀害被害人的方法劫取财物的行为,构成“抢劫致人死亡”的情节加重犯,而强奸罪的暴力不包括故意杀

人行为,强奸罪的对象只能是有生命的妇女,因为只有活着的妇女才有性自主权,奸污尸体不会侵犯到强奸罪保护的法益,先将妇女杀死再奸污尸体的,构成故意杀人罪和侮辱尸体罪,应当数罪并罚。如果因为抢劫罪与强奸罪的法定刑相同,就认为对二罪中的“暴力、胁迫”应作相同解释,这是“以刑制罪”的观点,不具有充分的说服力,故B项错误;抢劫罪的对象是公私财物,婴儿不是财物,不属于抢劫罪的对象,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抢走婴儿的行为,使婴儿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侵犯了他人的家庭关系和儿童的合法权益,应当认定为拐骗儿童罪,作为手段行为的暴力致人轻伤以上后果的,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按照牵连犯的处断原则,择一重罪从重处罚,故C项错误;中止犯中的“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指的是行为人的中止行为有效地导致了犯罪构成要件结果的未发生,如果犯罪结果发生,如果犯罪结果已发生,就意味着中止行为不具有有效性,故D项错误。

52.关于不作为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儿童在公共游泳池溺水时,其父甲、救生员乙均故意不救助。甲、乙均成立不作为犯罪;

B.在离婚诉讼期间,丈夫误认为自己无义务救助落水的妻子,致妻子溺水身亡的,成立过失的不作为犯罪;

C.甲在火灾之际,能救出母亲,但为救出女友而未救出母亲。如无排除犯罪的事由,甲构成不作为犯罪;

D.甲向乙的咖啡投毒,看到乙喝了几口后将咖啡递给丙,因担心罪行败露,甲未阻止丙喝咖啡,导致乙、丙均死亡。甲对乙是作为犯罪,对丙是不作为犯罪。

参考答案:ACD

考点:不作为犯、义务冲突

异议情况:本题的争议主要集中在B项和C项之间。

解析:当儿童溺水时,甲作为父亲对未成年子女有监护职责,对子女有救助的义务,该义务是法定的作为义务,乙作为游泳池的救生员,负有挽救他人生命的义务,该义务是职业上的作为义务,不履行作为义务,构成不作为犯罪,故A项正确;甲向乙的咖啡中投毒,乙将有毒的咖啡递给丙,甲因先行行为使丙的生命限于危险之中,有阻止丙喝咖啡的作为义务,其因担心罪行败露,未阻止丙喝咖啡造成并死亡,对丙是不作为犯罪,故D项正确;B项中,丈夫误认为自己在离婚诉讼期间无义务救助落水的妻子,属于法律上的认识错误,法律上的认识错误不影响故意的成立,丈夫明知自己不救助落水妻子的行为会导致妻子溺水死亡而希望或者放任该结果的发生,主观上是故意,而不是过失,因此B项可排除;D项是义务冲突的情形。刑法上的义务冲突,是指行为人面临两个以上不相容的义务时,为了履行其中某种义务,而不得已不履行其他义务的情况,既包括作为义务与作为义务的冲突,例如,因医疗设施有限,医生为了抢救危重病人,不得不放弃治疗轻病患者;也包括作为义务与不作为义务的冲突。例如,校车司机为了将突发危及生命的严重疾病的学生送医院治疗而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的危险驾驶罪构成要件行为)。德日刑法理论中将义务冲突作为超法规的违法阻却事由。义务冲突与紧急避险具有相似之处,但是,紧急避险的避险人只要愿意忍受危险,可以不实行紧急避险,换言之,紧急避险是一项权利,而就义务冲突而言,负有义务的人必须履行其中的某项义务。关于道义上、宗教上的义务是否属于义务冲突中的义务,理论上有不同的观点。占主流的观点认为不包括,但也有观点认为包括。在义务冲突的情况下,义务人应当对义务的轻重做出权衡,即必须是为了履行重要的高位阶的义务而放弃次要的低位阶的义务,否则不能够阻却违法性;当两种义务同等重要时,义务人履行其中任何一项义务,都不能一犯罪论处;而当义务人选择履行次要义务而放弃履行重要义务,造成损害的,义务人通常构成不作为犯罪。本题中设定的情境是女友与母亲同时被困在火灾当中,根据法律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的义务,不得遗弃父母。甲对母亲负有法律上的救助义务,而对女友则只有道义、情感上的“相助义务”,显然,法定的义务要高于道义、情感上的义务。

甲如果先救其母,女友死亡的,不构成犯罪,反之,如果先救女友而母亲死亡的,构成不作为犯罪。甲对其母亲的死亡不具有故意,其罪过形式属于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即轻信自己就出女友之后能够再救出母亲的主观心态。但主观方面如何,并不影响不作为的成立。如果将题目设定为“母亲与妻子同时被困在火灾之中”,抑或“由于甲的先行行为导致女友与母亲一同被困”,或者设定成“甲为消防队员前往火灾现场救援”,则甲不论先救谁都不构成不作为犯罪。有考生提出异议认为,根据《消防法》第5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据此认为甲对其母亲和女友具有同等位阶的救助义务。实际上是混淆了“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和救人的义务。还有的考生认为,女友和母亲的生命权是平等的,因此不管先救谁,都不应构成不作为犯罪。行为人即使救助的是陌生人,也不应当构成犯罪,在灾难面前人人平等,不应当考虑先救谁而应当考虑能救谁,舍己为人是一种高尚的道德境界,不应当作为犯罪对待。虽然人的生命权益是平等的,但是先救谁,不是行为人的权利,而是义务。义务的来源有所不同,义务的位阶应有高低之分,履行义务的次序应有先后之别。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和义务冲突都强调“两害相权取其轻”,只不过正当防卫主要是从权利的角度、紧急避险主要是从损害结果的角度,义务冲突主要是从义务的角度进行权衡。我国刑法理论界对义务冲突的研究不多,实践中也鲜有案例,有些问题尚存在争议。如果不履行高位阶的义务造成的损害结果轻于不履行低位阶义务造成的损害结果,义务人选择履行低位阶的义务以避免更严重的危害结果,是否阻却违法?例如,为了避免女友被烧死而放任母亲被烧成轻伤,这种情况虽然违反了救助母亲的作为义务,但是挽救了他人的生命,符合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也不应当构成不作为犯罪。事实上,除了应考虑义务人有无义务以及权衡义务轻重以外,还应当考虑行为人有没有履行义务的期待可能性。期待可能性,是德日刑法中的概念,是指根据具体情况,可期待行为人具有不实施违法行为而实施其他适法行为的可能性,如果没有这种可能性,即在社会一般人看来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包括不作为)是别无选择的,那么其行为就不具有可谴责性。期待可能性是一种超法规的阻却责任事由。“法律不强人所难”,如果在当时的情况下行为人虽然有义务救人,但出于害怕自己葬身火海的顾虑,而没有勇气闯入火场去解救母亲和女友,其不作为虽然违法,但因其不具有期待可能性而阻却责任。这就可能出现一定的矛盾,行为人奋不顾身救出一个人而未救另一个人,可能构成不作为犯罪,而行为人贪生怕死谁都不救,则因阻却责任而不构成犯罪。实践中,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判断行为人在当时的情势之下是否有履行作为义务的可能,来具体把握行为人有无期待可能性。从D选的表述来看,甲在火灾之际,能救出母亲,但为救出女友而未救出母亲。如无排除犯罪的事由(包括违法阻却事由和责任阻却事由),甲构成不作为犯罪。也就是说,甲的行为既不符合紧急避险,又具有救母的期待可能性的情况下,应构成不作为犯罪。因此,D选项应当是正确的。

53.甲在乙骑摩托车必经的偏僻路段精心设置路障,欲让乙摔死。丙得知甲的杀人计划后,诱骗仇人丁骑车经过该路段,丁果真摔死。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的行为和丁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甲有罪;

B.甲的行为属对象错误,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C.丙对自己的行为无认识错误,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D.丙利用甲的行为造成丁死亡,可能成立间接正犯。

参考答案:ABCD

考点:认识错误、间接正犯

解析:甲设置路障的行为与丁骑车摔死的结果具有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甲故意设置路障的行为造成了乙的死亡,甲应当负刑事责任,故A项正确;丙明知甲设置路障欲置人于死地,而诱骗仇人丁骑车经过危险路段,其认识的结果与实际发生的结果是一致的,不存在认识错误,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既遂,故

B项正确;丙出于杀人的故意,利用有犯罪故意的甲设置的路障致丁死亡,丙与甲没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因此甲是直接的实行犯,丙成立间接正犯,故D项正确;B项存在疑问。甲在乙骑摩托车必经的偏僻路段精心设置路障,希望乙触碰路障后摔死,其对乙死亡的结果是积极追求的,具有直接故意,但是甲设置路障的路段虽然偏僻,但却未必只有乙一个人从此经过,其他的不特定人骑车经过该路段也有可能触碰路障摔死,甲对此是明知却仍然在此设置路障,可见,其对其他人摔死的结果怀着一种听之任之的放任心态。因此,甲对于其行为引起丁或者其他不特定人的死亡具有间接故意。间接故意在认识因素上的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或者不发生都有认识,因此不存在认识错误;在意志因素上,的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怀有一种既不希望也不排斥的态度,危害结果的发生与否都不违背其意愿。因此,间接故意只有是否成立犯罪的问题,而没有既遂和未遂的问题。

57.甲和女友乙在网吧上网时,捡到一张背后写有密码的银行卡。甲持卡去ATM机取款,前两次取出5000元。在准备再次取款时,乙走过来说:“注意,别出事”,甲答:“马上就好。”甲又分两次取出6000元,并将该6000元递给乙。乙接过钱后站了一会儿说:“我走了,小心点。”甲接着又取出7000元。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拾得他人银行卡并在ATM机上使用,根据司法解释,成立信用卡诈骗罪;

B.对甲前两次取出5000元的行为,乙不负刑事责任;

C.乙接过甲取出的6000元,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D.乙虽未持银行卡取款,也构成犯罪,犯罪数额是1.3万元。

参考答案ABD

考点:信用卡诈骗罪、共同犯罪

异议情况:主要集中在C项和D项。

解析:本题的答案有争议。对于拾得银行卡并在ATM机上使用的行为,有学者认为,由于机器不能被骗,因此在ATM机上冒用他人的信用卡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在归他冒用他人的信用卡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但也有观点认为,ATM机是根据银行预先设定的程序通过密码进行身份识别的,在机器上冒用信用卡与在柜台冒用信用卡没有本质区别,均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的规定,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196条第1款第(三)项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构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因此,A选项正确;甲持卡去ATM机取款,前两次取出5000元,乙并未参与共同取款,题干也未交代二人有事前的通谋,因此乙对甲前两次取出5000元的行为不应当负刑事责任,故B选项正确;问题在于C项和D项。当甲准备再次取款时,乙走过来说:“注意,别出事”。乙的这句话是提醒甲不要继续取款,以免触犯法律,还是提醒甲注意掩护自己,不要被摄像拍到,用意并不明确。从题干交代的情况看,无法断定乙与甲有事中的共谋,乙对甲取款的行为也没有教唆和帮助的行为,因此乙并不构成甲的共同正犯或者共犯。甲分两次取出6000元,并递给乙,乙明知这笔钱是甲冒用他人信用卡的犯罪所得而予以接受,其行为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构成要件,故C项应为正确选项。乙接过钱后站了一会儿说:“我走了,小心点。”甲接着又取出7000元。乙虽然提醒甲“小心点”,但对甲后来的取款行为没有参与,故不应将7000元计入乙的犯罪数额之中。因此,D项应当排除。

62.甲与乙(女)2012年开始同居,生有一子丙。甲、乙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以夫妻名义自居,周围群众公认二人是夫妻。对甲的行为,下列哪些分析是正确的?

A.甲长期虐待乙的,构成虐待罪;

B.甲伤害丙(致丙轻伤)时,乙不阻止的,乙构成不作为的故意伤害罪;

C.甲如与丁(女)领取结婚证后,不再与乙同居,也不抚养丙的,可能构成遗弃罪;D.甲如与丁领取结婚证后,不再与乙同居,某日采用暴力强行与乙性交的,构成强奸罪。

参考答案:ABCD

考点:虐待罪的对象

异议情况:主要集中在A项。

解析:虐待罪的对象是家庭成员。甲长期虐待乙的行为是否构成虐待罪,关键在于乙能否认定为甲的“家庭成员”。关于“家庭成员”的范围,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一般认为,刑法上的“家庭成员”并不限于《婚姻法》、《继承法》中规定的配偶、父母(包括亲生父母、养父母、继父母)、子女(包括婚生或者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兄弟姐妹、岳父母、公婆、女婿、儿媳等。还包括基于血亲、姻亲、同居、寄样等关系而共同生活的人,但是已婚者与他人非法同居的,同居人则不能认定为家庭成员。题干交代甲与乙未办理结婚登记,但以夫妻名义同居,并生有一子,构成“事实婚姻”。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我国1994年以前的《婚姻法》对事实婚姻是予以承认的,2001年《婚姻法》第八条规定了:“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而对未补办结婚姻登记的事实婚姻的效力却没有明确规定。事实婚姻具有一定的群众基础,一般人均认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人属于一家人。因此,虐待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人,构成虐待罪。故A项正确,但若甲另外组建家庭,与他人登记结婚,则乙是否还属于家庭成员,则不无争议;甲伤害丙,乙作为丙的母亲,不加阻止,构成不作为的故意伤害罪,故B项正确;甲虽与丁结婚,但父母子女的身份关系不因父母婚姻状况的变化而发生改变,甲作为丙的父亲仍然对丙负有抚养义务,违反该义务,可构成遗弃罪,故C项正确;甲采用暴力强行与乙性交,侵犯了乙的性自决权,因此构成强奸罪,D项正确。

63.下列哪些行为触犯诈骗罪(不考虑数额)?

A.甲对李某家的保姆说:“李某现在使用的手提电脑是我的,你还给我吧。”保姆信以为真,将电脑交给甲;

B.甲对持有外币的乙说:“你手上拿的是假币,得扔掉,否则要坐牢。”乙将外币扔掉,甲乘机将外币捡走;

C.甲为灾民募捐,一般人捐款几百元。富商经过募捐地点时,甲称:“不少人都捐一、二万元,您多捐点吧。”富商信以为真,捐款2万元;

D.乙窃取摩托车,准备骑走。甲觉其可疑,装成摩托车主人的样子说:“你想把我的车骑走啊?”乙弃车逃走,甲将摩托车据为己有。

参考答案:ABD

考点:诈骗罪的认定

异议情况:主要集中在A和D项。

解析:A项中甲构成盗窃罪的间接正犯还是“三角诈骗”存在争议,“三角诈骗”是诈骗罪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三角诈骗”中受骗人(交付财物的人)与被害人(财物的所有者)不是同一人的情况,这与普通诈骗有显著的不同。通说认为,在三角诈骗中,要求财产处分者具有处分被害人财产的权限,或者处于可以处分被害人财产的地位。受害者是否具有处分被害人财产的能力和地位,成为区分诈骗罪与盗窃罪间接正犯的关键。对此,德、日刑法理论上存在四种观点。一是“主观说”,认为应以受骗者是否为了被害人而处分财产为基准,如果受骗者是为了被害人而处分财产,则行为人构成诈骗罪;反之,行为人成立盗窃罪。二是“事实的接近说”又称“事实的介入可能性说”,认为只要作为受骗者的第三人与财产之间具有客观的接近关系,对财产具有事实上的介入可能性,那么他就可以成为财产处分者,因而成立三角诈骗。三是“阵营说”,认为应以受骗者与行为人的关系密切还是与被害人的关系密切为区分标准,如果与被害人的关系更密切,则行为人成立诈骗罪,反之,则成立盗窃罪。四是“授权说”,认为受骗者在被害人概括授权范围内处分财产时,肯定其行为属于处分行为,因而行为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反之,如果受骗者处分财产的范围超出了被害人的概括性授权时,则不属于处分行为,因而行为人的行为成立盗窃罪。如果按照“主观说”或者“授权说”,李某的保姆显然并非为了李某而交付财产而是误以为甲是电脑的所有者,为了甲才交付财物,并且作为保姆,其职责是为雇主照看和管理财物,而没有取得处分雇主财物的概括性授权,在甲称李某的手提电脑是他的,要求保姆交付该电脑时,保姆并没有将电脑交付给甲的权限,因此甲的行为不属于三角诈骗,而是利用保姆盗窃财物的行为。如果按照“事实的接近说”或者“阵营说”,保姆实际保管电脑,与财产之间存在客观的接近关系,具有介入的可能性,并且保姆与李某之间存在雇佣关系,与被害人的关系更密切,因此甲欺骗保姆的行为构成三角诈骗。因此,判断A项是否构成诈骗罪,取决于采取何种学说。严格来讲,没有对错之分。如果题干设计成“甲对李某家的保姆说:“李某现在使用的手提电脑是我的,你还给我吧。”保姆信以为真,将电脑交给甲,根据‘事实的接近说’或者‘阵营说’的观点,甲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则更准确。B项的争议在于,处分行为是诈骗罪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所谓处分行为,是指受骗人基于认识错误将财产转移给行为人或者第三者占有,通常是将财产直接交付行为人或者第三人。但是,欺骗他人抛弃财产,进而取得对财产的占有,是否属于处分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不无争议。对此,日本刑法界有不同的见解。有观点认为,谎称中奖的马票是没有中奖的马票,让对方扔掉之后,自己拾走的行为虽然并非直接交付,但也是交付引起的转移占有,因此构成诈骗罪。但也有观点认为,谎称“提包中有炸弹”而让对方扔掉,之后自己拿走的场合,由于不能说是基于被害人意思的交付,因此成立盗窃罪(在被害人扔掉行为和自己拿走的行为之间具有较长的时间间隔的话,可能成立侵占遗失物罪)。对此问题尚无定论。如果对行为进行整体性评价,甲对持有外币的乙说:“你手上拿的是假币,得扔掉,否则要坐牢。”乙将外币扔掉,甲乘机将外币捡走,乙抛弃财产和甲取得财产与甲欺骗乙使其陷入错误认识是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应当以诈骗罪定罪处罚。C项不构成诈骗罪。首先,甲为灾民募捐,并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其次,虽然甲对富商说:“不少人都捐一、二万元,您多捐点吧。”而实际上一般人只捐几百元,属于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但并不足以使其陷入认识错误而非捐二万元不可,富商捐多少钱是完全由自己决定的,而不是基于认识错误做出处分财产的行为。D项也存在争议。乙窃取摩托车,准备骑走。甲觉其可疑,装成摩托车主人的样子说:“你想把我的车骑走啊?”乙弃车逃走,甲将摩托车据为己有。甲虽然装成摩托车主任的样子欺骗乙,但其行为并不符合普通诈骗罪的构成特征,也不符合“三角诈骗”的构成特征。乙在盗窃摩托车正准备骑走还未骑走的时候,甲欺骗乙使其放弃继续窃取摩托车的行为,乙尚未取得对摩托车的占有,摩托车的主人也未丧失对摩托车的控制,相对于摩托车的主人而言,甲将摩托车据为己有,侵害了车主对摩托车的占有,并且摩托车的主人并没有被骗,甲非法占有摩托车的行为完全符合秘密窃取的特征,应当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变更诉讼请求—司考真题答案解析(2015-3-37)

变更诉讼请求—司考真题答案解析(2015-3-37) 李某驾车不慎追尾撞坏刘某轿车,刘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将车修好。在诉讼过程中,刘某变更诉讼请求,要求李某赔偿损失并赔礼道歉。针对本案的诉讼请求变更,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该诉的诉讼标的同时发生变更 B.法院应依法不允许刘某变更诉讼请求 C.该诉成为变更之诉 D.该诉仍属给付之诉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选项A错误。诉讼标的是当事人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诉讼请求是基于法律关系向人民法院提出的作出特定裁判的要求。在诉讼过程中,诉讼标的不允许任意变更,但在不变更诉讼标的的前提下,可以变更诉讼请求。本案的诉讼标的是侵权法律关系,刘某在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后,诉讼标并未同时发生变更。 选项B错误。《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据此可知,原告有权变更诉讼请求,法院应予以允许。 选项C错误,选项D正确。给付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其履行某种特定给付义务的诉讼。在给付之诉中,原告要求被告履行的给付义务既可能是给付一定数额的货币或财产,也可能是为或不为某种特定的行为。变更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以判决改变或消灭既存的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刘某变更诉讼请求后,仍属于给付之诉,而非变更之诉。 欢迎考生关注法律教育网司法考试官方微信(chinalawedu_com)、手机网(https://www.sodocs.net/doc/db11398017.html,/)随时关注司考信息! 精彩链接:

法律教育网官方国家司法考试QQ群 法律教育网2015年司法考试优秀学员高分榜 2015年司法考试成绩查询网校辅导捷报频传 2016年司法考试网上辅导特色班/精品班/实验班/定制班火爆热招 2015年司法考试优秀学员经验交流活动嘉宾招募通知 精彩推荐:司法考试移动班每日一练司法考试真题在线模拟考场司法考试电子书

推进严格司法—司考真题答案解析(2015-1-6)

推进严格司法—司考真题答案解析(2015-1-6) 推进严格司法,应统一法律适用标准,规范流程,建立责任制,确保实现司法公正。据此,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最高法院加强司法解释和案例指导,有利于统一法律适用标准 B.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可以促进法庭审理程序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 C.在司法活动中,要严格遵循依法收集、保存、审查、运用证据,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 D.司法人员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是指司法人员仅在任职期间对所办理的一切错案承担责任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选项A说法正确。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健全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的法律制度。加强和规范司法解释和案例指导,统一法律适用标准。 选项B.C说法正确。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 选项D说法错误。明确各类司法人员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工作标准,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确保案件处理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 欢迎考生关注法律教育网司法考试官方微信(chinalawedu_com)、手机网(https://www.sodocs.net/doc/db11398017.html,/)随时关注司考信息!

精彩链接: 法律教育网官方国家司法考试QQ群 法律教育网2015年司法考试优秀学员高分榜 2015年司法考试成绩查询网校辅导捷报频传 2016年司法考试网上辅导特色班/精品班/实验班/定制班火爆热招 2015年司法考试优秀学员经验交流活动嘉宾招募通知 精彩推荐:司法考试移动班每日一练司法考试真题在线模拟考场司法考试电子书

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解析带答案和解析

1、高某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收受贿赂,还雇凶将举报他的下属王某打成重伤。关于本案庭前会议,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高某可就案件管辖提出异议 B.王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可调解 C.高某提出其口供系刑讯所得,法官可在审查讯问时同步录像的基础上决定是否排除口供 D.庭前会议上出示过的证据,庭审时举证、质证可简化 2、下列哪一行为应以危险驾驶罪论处? A.醉酒驾驶机动车,误将红灯看成绿灯,撞死2名行人 B.吸毒后驾驶机动车,未造成人员伤亡,但危及交通安全 C.在驾驶汽车前吃了大量荔枝,被交警以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测试到酒精含量达到醉酒程度 D.将汽车误停在大型商场地下固定卸货车位,后在醉酒时将汽车从地下三层开到地下一层的停车位 3、关于证人证言与鉴定意见,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证人证言只能由自然人提供,鉴定意见可由单位出具 B.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的人有时可以提供证人证言,但不能出具鉴定意见 C.如控辩双方对证人证言和鉴定意见有异议的,相应证人和鉴定人均应出庭 D.证人应出庭而不出庭的,其庭前证言仍可能作为证据;鉴定人应出庭而不出庭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4、关于单位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就同一犯罪而言,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的既遂标准完全相同 B.《刑法》第一百七十条未将单位规定为伪造货币罪的主体,故单位伪造货币的,相关自然人不构成犯罪 C.经理赵某为维护公司利益,召集单位员工殴打法院执行工作人员,拒不执行生效判决的,成立单位犯罪 D.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发现其曾销售伪劣产品20万元。对此,应追究相关自然人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刑事责任

5、甲因琐事与乙发生口角进而厮打,推搡之间,不慎致乙死亡。检察院以甲涉嫌过失致人死亡提起公诉,乙母丙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关于本案处理,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法院可对附带民事部分进行调解 B.如甲与丙经法院调解达成协议,调解协议中约定的赔偿损失内容可分期履行 C.如甲提出申请,法院可组织甲与丙协商以达成和解 D.如甲与丙达成刑事和解,其约定的赔偿损失内容可分期履行 6、关于结果加重犯,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故意杀人包含了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实际上是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 B.****罪、强制猥亵妇女罪的犯罪客体相同,****、强制猥亵行为致妇女重伤的,均成立结果加重犯 C.甲将乙拘禁在宾馆20楼,声称只要乙还债就放人。乙无力还债,深夜跳楼身亡。甲的行为不成立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 D.甲以胁迫手段抢劫乙时,发现仇人丙路过,于是立即杀害丙。甲在抢劫过程中杀害他人,因抢劫致人死亡包括故意致人死亡,故甲成立抢劫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 7、高某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收受贿赂,还雇凶将举报他的下属王某打成重伤。关于本案庭前会议,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高某可就案件管辖提出异议 B.王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可调解 C.高某提出其口供系刑讯所得,法官可在审查讯问时同步录像的基础上决定是否排除口供 D.庭前会议上出示过的证据,庭审时举证、质证可简化 8、关于李某脱逃后的诉讼程序,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李某脱逃后,法院可中止审理 B.在通缉李某一年不到案后,甲市检察院可向甲市中级法院提出没收李某违法所得的申请 C.李某的近亲属只能在6个月的公告期内申请参加诉讼 D.在审理没收违法所得的案件过程中,李某被抓捕归案的,法院应裁定终止审理 9、3万元

传闻证据—司考真题答案解析(2015-2-26)

传闻证据—司考真题答案解析(2015-2-26)下列哪一选项属于传闻证据?() A.甲作为专家辅助人在法庭上就一起伤害案的鉴定意见提出的意见 B.乙了解案件情况但因重病无法出庭,法官自行前往调查核实的证人证言 C.丙作为技术人员“就证明讯问过程合法性的同步录音录像是否经过剪辑”在法庭上所作的说明 D.丁曾路过发生杀人案的院子,其开庭审理时所作的“当时看到一个人从那里走出来,好像喝了许多酒”的证言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所谓传闻证据,主要包括两种形式:一是书面传闻证据,即亲身感受了案件事实的证人在庭审期日之外所作的书面证人证言,及警察、检察人员所作的(证人)询问笔录;二是言词传闻证据,即证人并非就自己亲身感知的事实作证,而是向法庭转述他从别人那里听到的情况。法律排除传闻证据作为认定犯罪事实的根据,这就是传闻证据规则。 选项A错误。专家辅助人就鉴定意见提出的意见,可以认为是协助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实质性质证,不属于传闻证据。 选项B正确。根据传闻证据规则,证人证言必须当庭陈述,没有当庭陈述的证人证言不得作为定案依据。但是我国现行立法并没有规定传闻证据排除规则,只是部分地体现了该规则的精神。本题中,乙没有当庭陈述,乙的证人证言属于传闻证据。 选项C错误。丙所作的说明是在法庭上就自己亲身感知的事实作证,不属于传闻证据。

选项D错误。丁的证人证言是在法庭上陈述的,是就自己亲身感知的事实作证,不是向法庭转述他从别人那里听到的情况,不属于传闻证据。 欢迎考生关注法律教育网司法考试官方微信(chinalawedu_com)、手机网(https://www.sodocs.net/doc/db11398017.html,/)随时关注司考信息! 精彩链接: 法律教育网官方国家司法考试QQ群 法律教育网2015年司法考试优秀学员高分榜 2015年司法考试成绩查询网校辅导捷报频传 2016年司法考试网上辅导特色班/精品班/实验班/定制班火爆热招 2015年司法考试优秀学员经验交流活动嘉宾招募通知 精彩推荐:司法考试移动班每日一练司法考试真题在线模拟考场司法考试电子书

2015年司法考试真题及解析带答案和解析

1、2011年4月6日,张某在广交会上展示了其新发明的产品,4月15日,张某在中国就其产品申请发明专利(后获得批准)。6月8日,张某在向《巴黎公约》成员国甲国申请专利时,得知甲国公民已在6月6日向甲国就同样产品申请专利。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如张某提出优先权申请并加以证明,其在甲国的申请日至少可以提前至2011年4月15日 B.2011年4月6日这一时间点对张某在甲国以及《巴黎公约》其他成员国申请专利没有任何影响 C.张某在中国申请专利已获得批准,甲国也应当批准他的专利申请 D.甲国不得要求张某必须委派甲国本地代理人代为申请专利 【解析】本题考核《巴黎公约》中有关专利申请优先权的规定。 选项A正确。根据《巴黎公约》第4条的规定,发明专利的优先权期限为12个月,该期限内,在缔约国内每一个在后申请的申请日均为第一次申请的申请日。 选项B错误。根据《巴黎公约》第11条的规定,临时性保护原则要求缔约国应对在任何成员国内举办的或经官方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展出的商品中可取得专利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和可注册的商标给予临时保护。如展品所有人在临时保护期内申请了专利或商标注册,则申请案的优先权日是从展品公开展出之日起算,而非从第一次提交申请案时起算。据此可知,根据临时性保护原则,2011年4月6日这一时间点可以作为申请日期。 选项C错误。根据《巴黎公约》第4条及第6条的规定,关于外国人的专利申请或商标注册,应由各成员国依本国法决定,而不应受原属国或其他任何国家就该申请作出的决定的影响。专利的申请和商标注册在成员国之间是相互独立的。在优先权期限内申请的专利,在后申请是否提供保护、申请的结果如何,与在先申请没有关系。据此可知,张某在中国申请专利获得了批准,并不当然导致其在甲国的申请就会获得批准。 选项D错误。《巴黎公约》要求缔约国在知识产权的保护方面给予缔约国的国民和在一个缔约国领域内设有住所或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所的非缔约国国民以国民待遇。一切不得损害公约特别规定的权利。国民待遇的例外是各成员国在关于司法和行政程序、管辖以及选定送达地址或指定代理人的法律规定等方面,凡工业产权法有所要求的,可以保留。如有的国家的工业产权法要求外国专利申请人必须委派当地国家的代理人代理申请,并指定送达文件的地址,以利于程序的进行。据此可知,《巴黎公约》允许各缔约国在国内法中就委派代理人作出相关规定。 【答案】A 2、某国甲公司向中国乙公司出售一批设备,约定贸易术语为“FOB(Incoterms2010)”,后设备运至中国。依《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甲公司负责签订货物运输合同并支付运费 B.甲、乙公司的风险承担以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界 C.如该批设备因未按照同类货物通用方式包装造成损失,应由甲公司承担责任 D.如该批设备侵犯了第三方在中国的专利权,甲公司对乙公司不承担责任 【解析】本题考核贸易术语FOB及《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关于卖方义务的规定。 选项A错误。FOB术语下,货物的运输应由买方负责,即由中国的乙公司负责支付运费。 选项B错误。FOB术语下,卖方承担装运港船上完成交货前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 选项C正确。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关于卖方义务的规定,货物应按照同类货物通用的方式装箱或包装,如果没有此种通用方式,则按照足以保全和保护货物的方式装箱包装。

2015年司考真题及答案解析word版卷三

试卷三 获取更多司考冲刺必备经验及资料请扫描以下二维码下载学法网APP 提示:本试卷为选择题,由计算机阅读。请将所选答案填涂在答题卡上,勿在卷面上直接作答。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甲以自己的名义,用家庭共有财产捐资设立以资助治疗麻风病为目的的基金会法人,由乙任理事长。后因对该病的防治工作卓有成效使其几乎绝迹,为实现基金会的公益性,现欲改变宗旨和目的。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作出决定即可,因甲是创始人和出资人 B.乙作出决定即可,因乙是法定代表人 C.应由甲的家庭成员共同决定,因甲是用家庭共有财产捐资的 D.应由基金会法人按照程序申请,经过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2.甲以23万元的价格将一辆机动车卖给乙。该车因里程表故障显示行驶里程为4万公里,但实际行驶了8万公里,市值为16万元。甲明知有误,却未向乙说明,乙误以为真。乙的下列哪一请求是错误的? A.以甲欺诈为由请求法院变更合同,在此情况下法院不得判令撤销合同 B.请求甲减少价款至16万元

C.以重大误解为由,致函甲请求撤销合同,合同自该函到达甲时即被撤销 D.请求甲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3.张某和李某设立的甲公司伪造房产证,以优惠价格与乙企业(国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骗取钱财。乙企业交付房款后,因甲公司不能交房而始知被骗。关于乙企业可以采取的民事救济措施,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以甲公司实施欺诈损害国家利益为由主张合同无效 B.只能请求撤销合同 C.通过乙企业的主管部门主张合同无效 D.可以请求撤销合同,也可以不请求撤销合同而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4.甲公司与15周岁的网络奇才陈某签订委托合同,授权陈某为甲公司购买价值不超过50万元的软件。陈某的父母知道后,明确表示反对。关于委托合同和代理权授予的效力,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均无效,因陈某的父母拒绝追认 B.均有效,因委托合同仅需简单智力投入,不会损害陈某的利益,其父母是否追认并不重要 C.是否有效,需确认陈某的真实意思,其父母拒绝追认,甲公司可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委托合同的效力 D.委托合同因陈某的父母不追认而无效,但代理权授予是单方法律行为,无需追认即有效 5.甲与乙签订《协议》,由乙以自己名义代甲购房,甲全权使用房屋并获取收益。乙与开发商和银行分别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和贷款合同。甲把首付款和月供款给乙,乙再给开发商和银行,房屋登记在乙名下。后甲要求乙过户,乙主张是自己借款购房。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有权提出更正登记 B.房屋登记在乙名下,甲不得请求乙过户 C.《协议》名为代购房关系,实为借款购房关系 D.如乙将房屋过户给不知《协议》的丙,丙支付合理房款则构成善意取得 6.甲将一套房屋转让给乙,乙再转让给丙,相继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丙翻建房屋时在地

2015年民诉法司考选择题与解析

(2015年) 单项选择 35、某品牌手机生产商在手机出厂前预装众多程序,大幅侵占标明内存,某省消费者保护协会以侵害消费者知情权为由提起公益诉讼,法院受理了该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本案应当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级法院管辖 B.本案原告没有撤诉权 C.本案当事人不可以和解,法院也不可以调解 D.因该案已受理,购买该品牌手机的消费者甲若以前述理由诉请赔偿,法院不予受理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选项A正确。《民诉解释》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公益诉讼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选项B错误。《民诉解释》第二百九十条规定,公益诉讼案件的原告在法庭辩论终结后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据此可知,本案原告可以申请撤诉,但须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撤诉申请。 选项C错误。《民诉解释》第二百八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对公益诉讼案件,当事人可以和解,人民法院可以调解。据此可知,本案当事人可以和解,法院也可以调解。 选项D错误。《民诉解释》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不影响同一侵权行为的受害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据此可知,法院受理公益诉讼后,受害的消费者甲依然可以提起侵权之诉。 36、某区法院审理原告许某与被告某饭店食物中毒纠纷一案。审前,法院书面告知许某合议庭由审判员甲、乙和人民陪审员丙组成时,许某未提出回避申请。开庭后,许某始知人民陪审员丙与被告法定代表人是亲兄弟,遂提出回避申请。关于本案的回避,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许某可在知道丙与被告法定代表人是亲兄弟时提出回避申请 B.法院对回避申请作出决定前,丙不停止参与本案审理 C.应由审判长决定丙是否应回避 D.法院作出回避决定后,许某可对此提出上诉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选项A正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据此可知,在案件开始审理后才

2015行政法司考真题及解析

一、单选 43.行政机关公开的信息应当准确,是下列哪一项行政法原则的要求? A.合理行政 B.高效便民 C.诚实守信 D.程序正当 44.根据《公务员法》规定,下列哪一选项不是公务员应当履行的义务? A.公道正派 B.忠于职守 C.恪守职业道德 D.参加培训 45.甲市某县环保局与水利局对职责划分有异议,双方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关于异议的处理,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提请双方各自上一级主管机关协商确定 B.提请县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决定 C.提请县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协调意见,并由该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县政府决定 D.提请县政府提出处理方案,经甲市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甲市政府批准 46.某地连续发生数起以低价出售物品引诱当事人至屋内后实施抢劫的事件,当地公安局通过手机短信告知居民保持警惕以免上当受骗。公安局的行为属于下列哪一性质? A.履行行政职务的行为 B.负担性的行为 C.准备性行政行为 D.强制行为 47.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向一药店发放药品经营许可证。后接举报称,该药店存在大量非法出售处方药的行为,该局在调查中发现药店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系提供虚假材料欺骗所得。关于对许可证的处理,该局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 A.撤回 B.撤销 C.吊销 D.待有效期限届满后注销 48.公安局以田某等人哄抢一货车上的财物为由,对田某处以15日行政拘留处罚,田某不服申请复议。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田某的行为构成扰乱公共秩序 B.公安局对田某哄抢的财物应予以登记 C.公安局对田某传唤后询问查证不得超过12小时 D.田某申请复议的期限为6个月 49.在行政强制执行过程中,行政机关依法与甲达成执行协议。事后,甲应当履行协议而不履行,行政机关可采取下列哪一措施? A.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B.恢复强制执行 C.以甲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

2015年司法考试真题资料免费下载

2015年司法考试真题资料免费下载 11、(2013—2—民法总则)关于监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甲委托医院照料其患精神病的配偶乙,医院是委托监护人 B.甲的幼子乙在寄宿制幼儿园期间,甲的监护职责全部转移给幼儿园 C.甲丧夫后携幼子乙改嫁,乙的爷爷有权要求法院确定自己为乙的法定监护人 D.市民甲、乙之子丙5周岁,甲乙离婚后对谁担任丙的监护人发生争议,丙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有权指定 12、(2013—5—民法总则)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自2010年3月25日起至2011年3月24日止。乙银行未向甲公司主张过债权,直至2013年4月15日,乙银行将该笔债权转让给丙公司并通知了甲公司。2013年5月16日,丁公司通过公开竞拍购买并接管了甲公司。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因乙银行转让债权通知了甲公司,故甲公司不得对丙公司主张诉讼时效的抗辩 B.甲公司债务的诉讼时效从2013年4月15日起中断 C.丁公司债务的诉讼时效从2013年5月16日起中断 D.丁公司有权向丙公司主张诉讼时效的抗辩 13、(2013—22—民法总则)甲用其拾得的乙的身份证在丙银行办理了信用卡,并恶意透支,致使乙的姓名被列入银行不良信用记录名单。经查,丙银行在办

理发放信用卡之前,曾通过甲在该行留下的乙的电话(实为甲的电话)核实乙是否申请办理了信用卡。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甲侵犯了乙的姓名权 B.甲侵犯了乙的名誉权 C.甲侵犯了乙的信用权 D.丙银行不应承担责任 14、(2010—1—民法总则)下列哪一情形下,乙的请求依法应得到支持? A.甲应允乙同看演出,但迟到半小时。乙要求甲赔偿损失 B.甲听说某公司股票可能大涨,便告诉乙,乙信以为真大量购进,事后该支股票大跌。乙要求甲赔偿损失 C.甲与其妻乙约定,如因甲出轨导致离婚,甲应补偿乙50万元,后二人果然因此离婚。乙要求甲依约赔偿 D.甲对乙承诺,如乙比赛夺冠,乙出国旅游时甲将陪同,后乙果然夺冠,甲失约。乙要求甲承担赔偿责任 15、(2010—2—民法总则)甲十七岁,以个人积蓄1,000元在慈善拍卖会拍得明星乙表演用过的道具,市价约100元。事后,甲觉得道具价值与其价格很不相称,颇为后悔。关于这一买卖,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买卖显失公平,甲有权要求撤销 B.买卖存在重大误解,甲有权要求撤销C.买卖无效,甲为限制行为能力人 D.买卖有效 11、【答案】A

司法考试卷二刑法真题解析(2015)

司法考试卷二刑法真题解析(2015) 2015年9月20日,国家司法考试落下帷幕。考生普遍反映,今年的司考题目较往年难度有所增加,特别是刑法题目出得十分刁钻古怪,让人感叹命题人的想象力丰富。不少考生在网上直呼“神考题”、“奇葩”、“雷人”。9月24日晚20时,司法部公布了参考答案,9月24日至28日开通答案异议专区。从异议的情况来看,试卷二刑法部分的异议数量是最多的,如试卷二第4题收到异议790余条、第5题收到异议500余条、第13题和第52题分别收到异议1400余条。考生们都希望抓住异议这根“救命稻草”,为自己争取宝贵的分数。提出异议较多的题目,在理论上和实践中确实存在很大的争议,有的参考答案也存在一定的争议。下面,我就异议较多的题目进行逐项分析: 4.鱼塘边工厂仓库着火,甲用水泵从乙的鱼塘抽水救火,致鱼塘中价值2万元的鱼苗死亡。仓库中价值2万元的商品因灭火及时未被烧毁。甲承认仓库边还有其他几家鱼塘,为报复才从乙的鱼塘抽水。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出于报复动机损害乙的财产,缺乏避险意图; B.甲从乙的鱼塘抽水,是不得已采取的避险行为; C.甲未能保全更大的权益,不符合避险限度要件; D.对2万元鱼苗的死亡,甲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 参考答案:B 考点:紧急避险 异议情况:本题的争议重要集中在A项和B项之间,也有许多考生选择C项,少数考生选择D项。 解析:甲既有避免工厂仓库中的商品免于烧毁的避险意图,又有报复乙的动机,但不能因为甲有报复的动机就否定其避险的意图,故A项可排除;有观点认为,紧急避险作为阻却事由,只有当行为人要求所保全的法益高于所侵害的法益,即避免的损失大于因紧急避险所造成的损失时,才不具有性(性阻却事由说);也有观点认为,当紧急避险行为所保护的法益高于所侵害的法益时,是作为阻却事由的紧急避险,而当紧急避险行为所保护的法益等于所侵害的法益,是作为阻却责任事由的紧急避险(二分说)。题干中提到甲用水泵从乙的鱼塘抽水救火,致鱼塘中价值2万元的鱼苗死亡。仓库中价值2万元的商品因灭火及时未被烧毁,所避免的损失与造成的损失价值相等,因此不属于《刑法》第21条第2款规定的“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故C项可排除;从客观方面看,只有当甲抽水的行为造成的损失远远大于所挽救的损失,并且所造成损失超过所挽救损失的数额达到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定罪标准时,才具有可罚性,从主观方面看,只有当甲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他人财产损失的危害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该结果的发生,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甲抽取的水量是以救火为必要,因此甲对鱼苗的死亡的心理态度既可能是出于直接故意或者间接故意,也可能是出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在过失的情况下,不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故D项可排除;但参考答案B项也存在一定的争议。因为题干中提到“甲承认仓库边还有其他几家鱼塘,为报复才从乙的鱼塘抽水”。首先,当报复的意图和避险的意图并存时,避险行为是否具有正当性?

2015年司法考试合同法部分真题及参考答案

2015司考试卷三(合同法部分,参考答案附后) 提示:本试卷为选择题,由计算机阅读。请将所选答案填涂在答题卡上,勿在卷面上直接作答。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2.甲以23万元的价格将一辆机动车卖给乙。该车因里程表故障显示行驶里程为4万公里,但实际行驶了8万公里,市值为16万元。甲明知有误,却未向乙说明,乙误以为真。乙的下列哪一请求是错误的? A.以甲欺诈为由请求法院变更合同,在此情况下法院不得判令撤销合同 B.请求甲减少价款至16万元 C.以重大误解为由,致函甲请求撤销合同,合同自该函到达甲时即被撤销 D.请求甲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3.张某和李某设立的甲公司伪造房产证,以优惠价格与乙企业(国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骗取钱财。乙企业交付房款后,因甲公司不能交房而始知被骗。关于乙企业可以采取的民事救济措施,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以甲公司实施欺诈损害国家利益为由主张合同无效 B.只能请求撤销合同 C.通过乙企业的主管部门主张合同无效 D.可以请求撤销合同,也可以不请求撤销合同而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4.甲公司与15周岁的网络奇才陈某签订委托合同,授权陈某为甲公司购买价值不超过50万元的软件。陈某的父母知道后,明确表示反对。关于委托合同和代理权授予的效力,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均无效,因陈某的父母拒绝追认 B.均有效,因委托合同仅需简单智力投入,不会损害陈某的利益,其父母是否追认并不重要 C.是否有效,需确认陈某的真实意思,其父母拒绝追认,甲公司可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委托合同的效力 D.委托合同因陈某的父母不追认而无效,但代理权授予是单方法律行为,无需追认即有效 5.甲与乙签订《协议》,由乙以自己名义代甲购房,甲全权使用房屋并获取收益。乙与开发商和银行分别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和贷款合同。甲把首付款和月供款给乙,乙再给开发商和银行,房屋登记在乙名下。后甲要求乙过户,乙主张是自己借款购房。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有权提出更正登记 B.房屋登记在乙名下,甲不得请求乙过户 C.《协议》名为代购房关系,实为借款购房关系 D.如乙将房屋过户给不知《协议》的丙,丙支付合理房款则构成善意取得 6.甲将一套房屋转让给乙,乙再转让给丙,相继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丙翻建房屋时在地下挖出一瓷瓶,经查为甲的祖父埋藏,甲是其祖父唯一继承人。丙将该瓷瓶以市价卖给不知情的丁,双方钱物交割完毕。现甲、乙均向丙和丁主张权利。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有权向丙请求损害赔偿 B.乙有权向丙请求损害赔偿 C.甲、乙有权主张丙、丁买卖无效 D.丁善意取得瓷瓶的所有权 7.甲乙为夫妻,共有一套房屋登记在甲名下。乙瞒着甲向丙借款100万元供个人使用,并将房屋抵押给丙。在签订抵押合同和办理抵押登记时乙冒用甲的名字签字。现甲主张借款和抵押均无效。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试题二及参考答案

以下各题所列A、B、C、D选项中,下划黑线的即参考答案。 试卷二 一、单项选择题。 1. A。甲跳楼自杀,砸死行人乙。这属于低概率事件,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无因果关系 B。集资诈骗案中,如出资人有明显的贪利动机,就不能认定非法集资行为与资金被骗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C。甲驾车将乙撞死后逃逸,第三人丙拿走乙包中贵重财物。甲的肇事行为与乙的财产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D。司法解释规定,虽交通肇事重伤3人以上但负事故次要责任的,不构成交通肇事罪。这说明即使有条件关系,也不一定能将结果归责于行为 2. A。甲在不满14周岁时安放定时炸弹,炸弹于甲已满14周岁后爆炸,导致多人伤亡。甲对此不负刑事责任 B。乙在精神正常时着手实行故意伤害犯罪,伤害过程中精神病突然发作,在丧失责任能力时抢走被害人财物。对乙应以抢劫罪论处 C。丙将毒药投入丁的茶杯后精神病突然发作,丁在丙丧失责任能力时喝下毒药死亡。对丙应以故意杀人罪既遂论处 D。戊为给自己杀人壮胆而喝酒,大醉后杀害他人。戊不承担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 3. A。如认为甲只有一个故意,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 B。如认为甲有数个故意,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与故意毁坏财物罪,数罪并罚 C。如甲仅打中警犬,应以故意杀人罪未遂论处 D。如甲未打中任何目标,应以故意杀人罪未遂论处 4. A。甲出于报复动机损害乙的财产,缺乏避险意图

B。甲从乙的鱼塘抽水,是不得已采取的避险行为 C。甲未能保全更大的权益,不符合避险限度要件 D。对2万元鱼苗的死亡,甲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 5. A。以贩卖为目的,在网上订购毒品,付款后尚未取得毒品即被查获 B。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现金支票后,未到银行提取现金即被查获 C。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将价值5万元的财物送给国家工作人员,但第二天被退回 D。发送诈骗短信,受骗人上当后汇出5万元,但因误操作汇到无关第三人的账户 6. A。甲不对乙的死亡负责,成立犯罪中止 B。甲未能有效防止死亡结果发生,成立犯罪既遂 C。死亡结果不能归责于甲的行为,甲成立犯罪未遂 D。甲未能阻止乙跳车逃走,应以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论处 7。 A。如认为责任年龄、责任能力不是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则甲、乙成立共犯 B。如认为甲、乙成立共犯,则乙成立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从犯 C。不管甲、乙是否成立共犯,都不能认为乙成立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间接正犯 D。由于甲不负刑事责任,对乙应按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片面共犯论处 8. A。故意杀人包含了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实际上是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 B。强奸罪、强制猥亵妇女罪的犯罪客体相同,强奸、强制猥亵行为致妇女重伤的,均成立结果加重犯 C。甲将乙拘禁在宾馆20楼,声称只要乙还债就放人。乙无力还债,深夜跳楼身亡。甲的行为不成立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

2015 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试卷一)及答案

2015司法考试真题及答案下载(试卷一)word版 提示:本试卷为选择题,由计算机阅读。请将所选答案填涂在答题卡上,勿在卷面上直接作答。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关于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和总目标的理解,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D A.依法治国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的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 B.依法治国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C.总目标包括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和高效的法律实施体系 D.通过将全部社会关系法律化,为建设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保障 2.东部某市是我国获得文明城市称号且犯罪率较低的城市之一,该市某村为了提高村民的道德素养,建有一条“爱心互助街”,使其成为交换和传递爱心的街区。关于对法治和德治相结合的原则的理解,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C A.道德可以滋养法治精神和支撑法治文化 B.通过公民道德建设提高社会文明程度,能为法治实施创造良好的人文环境 C.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更要强调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 D.道德教化可以劝人向善,也可以弘扬公序良俗,培养人们的规则意识 3.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要求推进科学立法和民主立法。下列哪一做法没有体现这一要求?D A.在《大气污染防治法》修改中,立法部门就处罚幅度听取政府部门和专家学者的意见 B.在《种子法》修改中,全国人大农委调研组赴基层调研,征求果农、种子企业的意见 C.甲市人大常委会在某社区建立了立法联系点,推进立法精细化 D.乙市人大常委会在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制定中发挥主导作用,表决通过后直接由其公布施行 4.建设法治政府必然要求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依法行政体制。关于建设法治政府,下列哪一观点是正确的?C A.明晰各级政府事权配置的着力点,强化市县政府宏观管理的职责 B.明确地方事权,必要时可以适当牺牲其他地区利益 C.政府权力清单制度是促进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厘清权责、提高效率的有效制度 D.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主要目的是帮助行政机关摆脱具体行政事务,加强宏观管理 5.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是保证公正司法的重要举措。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C A.任何党政机关让司法机关做违反法定职责、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均属于干预司法的行为 B.任何司法机关不接受对司法活动的干预,可以确保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 C.任何领导干部在职务活动中均不得了解案件信息,以免干扰独立办案 D.对非法干预司法机关办案,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推进严格司法,应统一法律适用标准,规范流程,建立责任制,确保实现司法公正。据此,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D A.最高法院加强司法解释和案例指导,有利于统一法律适用标准 B.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可以促进法庭审理程序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 C.在司法活动中,要严格遵循依法收集、保存、审查、运用证据,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 D.司法人员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是指司法人员仅在任职期间对所办理的一切错案承担责任

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试卷一解析

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全四卷) 试卷一 提示:本试卷为选择题,由计算机阅读。请将所选答案填涂在答题卡上,勿在卷面上直接作答。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关于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和总目标的理解,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 A.依法治国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的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B.依法治国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C.总目标包括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和高效的法律实施体系 D.通过将全部社会关系法律化,为建设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保障[参考答案] D [考点]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 [解析]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并不等于将全部社会关系法律化,有一些领域的社会关系,不适合用法律进行规范,只适合用道德、习俗等社会规范进行凋整。法律只应调整适合由法律进行调整的社会关系,D错误。 2.东部某市是我国获得文明城市称号且犯罪率较低的城市之一,该市某村为了提高村民的道德素养,建有一条“爱心互助街”,使其成为交换和传递爱心的街区。关于对法治和德治相结合的原则的理解,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道德可以滋养法治精神和支撑法治文化 B.通过公民道德建设提高社会文明程度,能为法治实施创造良好的人文环境 C.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更要强调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 D.道德教化可以劝人向善,也可以弘扬公序良俗,培养人们的规则意识 [参考答案] C [考点] 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 [解析] 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即为了实现深入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应当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既要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也要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二者应得到同等重视,而不是更要强调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在没有具体语境的情况下,仅仅作为选项这样表述,是偏颇的,C错误。 3.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要求推进科学立法和民主立法。下列哪一做法没有体现这一要求? A.在《大气污染防治法》修改中,立法部门就处罚幅度听取政府部门和专家学者的意见 B.在《种子法》修改中,全国人大农委调研组赴基层调研,征求果农、种子企业的意见 C.甲市人大常委会在某社区建立了立法联系点,推进立法精细化

2015司法考试真题题及答案解析

2015司法考试真题题及答案解析 司法考试专栏为大家提供2015各科司法考试试题及答案解析如下: 理论法【单选题】 关于法的规范作用,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陈法官依据诉讼法规定主动申请回避,体现了法的教育作用 B、法院判决王某行为构成盗窃罪,体现了法的指引作用 C、林某参加法律培训后开始重视所经营企业的法律风险防控,反映了法的保护自由价值的作用

D、王某因散布谣言被罚款300元,体现了法的强制作用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法的规范作用分为指引作用、评价作用、预测作用、强制作用和教育作用。法的指引功能(作用)是指法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为人们提供某种行为模式,指引人们可以这样行为、必须这样行为或不得这样行为,从而对行为者本人的行为产生的影响,也就是说,法的指引功能(作用)是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来实现的,它涉及的对象主要是指本人的行为。 法的评价功能(作用)是指法律对人们的行为是否合法或违法及其程度,具有判断、衡量的作用,也就是说,法的评价作用涉及的是法的律他作用,即对他人的行为的评价,这是区别指引作用(涉本人的行为)和评价作用(涉他人的行为)的关键所在。

法的预测作用是指人们可以根据法律规范的规定事先估计到当事人双方将如何行为及行为的法律后果,也就是说,预测作用的对象是人们相互之间的行为,这里的人们应作广义的理解,即包括国家机关的行为。 法的强制作用是指法为保障自己得以充分实现,运用国家强制力制裁、惩罚违法行为的作用,也就是说,法的强制作用只能针对违法犯罪人的行为,如果没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那么法的强制作用就不能显现。 法的教育作用是指通过法律的实施,法律规范对人们今后的行为发生的直接或间接的诱导影响,也就是说,法的教育作用针对的是一般人的行为。例如,通过对违法行为实施法律制裁不仅对违法者本人起到警示、警戒的作用,而且也对一般人产生了教育性影响。 据此可知,选项A体现了指引作用。选项B体现了强制作用。选项C体现了指引作用,反映了法的保护秩序价值的作用。

2015司法考试真题解析

2015司法考试真题解析 (选中链接后点击“打开链接”) 一、(本题20分) 材料一:2012年12月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讲话时指出,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切实保障公民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宪法的核心内容,宪法是每个公民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的根本保证。宪法的根基在于人民发自内心的拥护,宪法的伟力在于人民出自真诚的信仰。只有保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尊重和保障人权,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宪法才能深入人心,走入人民群众,宪法实施才能真正成为全体人民的自觉行动。我们要依法保障全体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保障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证公民的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努力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保障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追求。我们要依法公正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决不能让不公正的审判伤害人民群众感情、损害人民群众权益。(据新华社北京2012年12月4日电) 材料二:2014年1月7日,习近平总书记出席中央政法工作会议发表重要讲话时强调,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是政法工作的根本目标。政法机关和广大干警要把人民群众的事当作自己的事,把人民群众的小事当作自己的大事,从让人民群众满意的事情做起,从人民群众不满意的问题改起,为人民群众安居乐业提供有力法律保障。要深入推进社会治合治理,坚决遏制严重刑事犯罪高发态势,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据新华社北京2014年1月8日电) 问题: 根据以上材料,结合执法为民理念的基本涵义,谈谈你对构建和完善人民群众权利保护体系的理解。 答题要求: 1.无观点或论述、照搬材料原文的不得分; 2.观点正确,表述完整、准确; 3.总字数不得少于400字。 【正确答案】1.执法为民的基本涵义是,立法机关的立法活动、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等社会主义法治实践活动,都必须以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反映广大人民的意志与愿望,体现广大人民的情感与要求,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正当利益,为人民群众有效地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国家

2015年司法考试试题及答案

2015年司法考试试题及答案 试卷一 提示:本试卷为选择题,由计算机阅读。请将所选答案填涂在答题卡上,勿在卷面上直接作答。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关于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和总目标的理解,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 A.依法治国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的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 B.依法治国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C.总目标包括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和高效的法律实施体系 D.通过将全部社会关系法律化,为建设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保障 2.东部某市是我国获得文明城市称号且犯罪率较低的城市之一,该市某村为了提高村民的道德素养,建有一条“爱心互助街”,使其成为交换和传递爱心的街区。关于对法治和德治相结合的原则的理解,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道德可以滋养法治精神和支撑法治文化 B.通过公民道德建设提高社会文明程度,能为法治实施创造良好的人文环境 C.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更要强调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 D.道德教化可以劝人向善,也可以弘扬公序良俗,培养人们的规则意识 3.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要求推进科学立法和民主立法。下列哪一做法没有体现这一要求? A.在《大气污染防治法》修改中,立法部门就处罚幅度听取政府部门和专家学者的意见 B.在《种子法》修改中,全国人大农委调研组赴基层调研,征求果农、种子企业的意见 C.甲市人大常委会在某社区建立了立法联系点,推进立法精细化 D.乙市人大常委会在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制定中发挥主导作用,表决通过后直接由其公布施行 4.建设法治政府必然要求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依法行政体制。关于建设法治政府,下列哪一观点是正确的?

相关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