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档网
当前位置:搜档网 › 《上海市交强险与交通违法相联系的费率浮动标准》

《上海市交强险与交通违法相联系的费率浮动标准》

《上海市交强险与交通违法相联系的费率浮动标准》
《上海市交强险与交通违法相联系的费率浮动标准》

《上海市交强险与交通违法相联系的费率

浮动标准》

一、交强险与交通违法相联系的费率浮动标准

(一)上一个年度无交通违法行为记录,续保时费率下浮10%;上两个年度无交通违法记录,续保时费率下浮20%;连续三年或三年以上无交通违法记录,续保时费率下浮40%。

(二)上一个年度有交通违法记录,费率按下列表中所列标准上浮。

注:不纳入交强险费率浮动范围的交通违法行为详见附表。

(三)上一个年度有交通违法记录,续保时费率不下浮。

二、其他情况的交强险费率标准

当年初次登记的新车、当年所有权变更登记的在用车,按国家规定的基准费率投保。摩托车、拖拉机,不再进行费率浮动,按国家规定的基准费率投保。

三、交强险费率浮动计算公式

交强险保费=基准费率×(1±费率系数)

四、本公告中的基准费率是指国家公布的各种不同使用性质的机动车辆交强险费率;计算公式中的费率系数等于2007年7月1日全国统一实行的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系数加上调整后的与交通违法记录相联系的浮动系数。

五、本市自2008年4月1日零时起,实施调整后的交强险费率与交通违法记录相联系的浮动标准。

六、如今后国家对费率浮动办法另有规定,执行国家规定。

中国保监会上海监管局

上海市公安局

附表:

不纳入交强险费率浮动范围的交通违法行为

相关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