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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湖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

太湖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
太湖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

太湖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

太湖流域河道治理范畴内建设项目

申请书

项目名称

申请人(盖章)

申请日期年月日

水利部太湖流域治理局制

说明 ?

1、申请人(项目法人)向水利部太湖流域治理局提出太湖流域河道治理范畴内建设项目审查申请时,应填写本申请书。由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的,需在建设项目开工审核前明确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并由其履行建设项目申请的责权。

2、本申请书一式六份,申请人(项目法人)、建设项目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河道治理单位、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部太湖流域治理局各一份。

3、建设内容:说明申请缘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点、工程建设性质(扩建、新建、改建)、规模等。 ?

4、申请材料(各六份): ?

⑴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 ?

⑵涉及河道治理范畴的工程建设方案,包括工程布置、建筑物差不多型式、施工组织以及相关附图(项目所在河道相对位置图、总平面图,纵、横断面图,比例尺不小于1/2000的地势图)等;

⑶项目占用河道治理范畴内的土地位置、岸线长度(起止桩号或坐标)和治理区面积、水域面积、滩地面积等;

⑷防洪评判报告(取土项目应提交综合论证报告);

⑸设置排污口的建设项目,应提交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格式的相关内容和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的有关内容;

⑹建设项目可能阻碍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的,应提交有关协议;

⑺实施缺失补偿或采取补救措施的建设项目,应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⑻审查机关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资料。

5、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在审查中,或项目法人在设计、施工中,对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建设方案等进行较大调整或变更的,应向作出河道治理范畴内建设项目审查决定的机关征询意见或重新报请审查。

6、太湖流域河道治理范畴内建设项目审查批准文件签发之日起满二年未开工建设,或未取得国家审批(核准)的,该审查批准文件自行失效。项目法人需要连续审查批准的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审查机关提出申请。

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确权工作调查专业技术方案(20150206定稿于)

附件 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确权工作调查技术方案 水利部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

目录 1总则1 1.1调查目的1 1.2调查范围及时限1 1.3组织形式1 1.4作业依据2 2工作内容3 2.1划界调查3 2.2水利工程管理范围确权调查4 2.3经费测算4 2.4填写调查表5 2.5编制调查报告5 3调查技术要求5 3.1资料收集5 3.2调查分类分级5 3.3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确定6 3.4面积测量6 3.5经费测算7 3.6调查报告主要内容7 3.7计量单位7 4总体安排8 4.1实施步骤8 4.2进度计划8 5主要调查成果9 6审核与验收9

根据《水利部关于开展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14〕285号)和《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河湖及水利工程划界确权情况调查工作的通知》(办建管〔2014〕186号)要求,为保证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确权工作调查的顺利开展,制订本技术方案。 1总则 1.1调查目的 (1)统计河湖及水利工程基本情况,说明划界确权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困难、下步开展划界确权工作的打算等。 (2)提出需完成划界、确权的河湖及水利工程清单。 (3)摸清划界、确权涉及的土地、税费等政策及收费标准,测算所需经费。 1.2调查范围及时限 流域面积在50km2及以上的河流,常年水面面积在1km2及以上的湖泊;完成竣工验收(或投入使用验收)的国有水管单位管理的水库、堤防和水闸等水利工程,调查时限截至2014年8月31日。 1.3组织形式 (1)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调查由水利部统一组织,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会同财务司等有关司局负责具体组织及中央层面的协调工作。水利部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作为技术支撑单位,负责调查工作技术指导,组织划界确权调查工作业务培训;成果汇总,起草《中央直管河湖及水利工程划界确权情况调查报告》、《全国国有河湖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试行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试行) 水利部办公厅文件办建管[2004]109号 1 总则 1.1 依据国家计委、水利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政[1992]7号),对于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下简称建设项目),应进行防洪评价,编制防洪评价报告。为适应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工作的需要,规范编制方法,保证编制质量,特制订本导则。 1.2 本导则适用于全国河道管理范围内大、中型及对防洪有较大影响的小型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的编制工作。 1.3 防洪评价报告应在建设项目建议书或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批准后、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批准前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编制单位进行编制。 1.4 评价报告内容应能满足《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查内容的要求,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概述 2 基本情况 3 河道演变 4 防洪评价计算 5 防洪综合评价 6 防治与补救措施 1.5 防洪评价报告中的各项基础资料应使用最新数据,并具有可靠性、合理性和一致性,水文资料要经相关水文部门认可。建设项目所在地区缺乏基础资料时,建设单位应根据防洪评价需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测、水文等部门进行基础资料的测量和收集。

1.6 在编制防洪评价报告时,应根据流域或所在地区的河道特点和具体情况,采用合适的评价手段和技术路线。对防洪可能有较大影响、所在河段有重要防洪任务或重要防洪工程的建设项目,应进行专题研究(数学模型计算、物理模型试验或其它试验等)。 1.7 在防洪评价工作中除执行本导则外涉及其它专业时,还应符合相应规范要求。 2 概述 概述一般应包括项目背景、评价依据、技术路线及工作内容。 2.1 项目背景 项目背景应阐明建设项目所在地理位置、总体建设规模、项目前期工作概况及防洪评价编制单位受委托后进行防洪评价编制工作的基本情况。 2.2 评价依据 评价依据应列出以下内容: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2有关规划文件,包括建设项目所在河段的综合规划及防洪规划、治导线规划、岸线规划、河道(口)整治等水利规划。 3有关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 4有关设计报告的审查意见、批复文件等。 2.3 技术路线及工作内容 阐明评价报告所采用的技术路线,包括所采用的基本资料、分析、计算及试验手段等,简述防洪评价的工作内容。 3 基本情况

关于长江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权限的通知(水利部水管[1995]5号)

关于长江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权限的通知(1995年1月10日水利部水管[1995]5号发布) 四川、云南、贵州、湖北、湖南、江西、安徽、江苏、上海、重庆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计委(计经委)、水利(水电)厅(局),长江水利委员会:为加强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管理,保障长江防洪安全和更好地发挥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水利部、国家计划委员会联合颁发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建设项目同意书制度。经研究,在长江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包括开发水利(水电)、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水口等建筑物,厂房、仓库、工业和民用建筑及其他公共设施(简称建设项目)等需经各级河道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履行基本建设审批程序。 一、我部长江水利委员会实施管理的权限如下: (一)在长江干支流上修建的大型水工程及在下列河段各部门兴建的大型建设项目,由长江水利委员会审查发放建设项目同意书。 1.长江干流:源头—宜宾 2.汉江:汉中—丹江口 3.乌江:洪家渡—乌江渡 4.嘉陵江:武都—亭子口 5.岷江:松潘—都江堰 (二)在下列河段内各部门兴建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由长江水利委员会审查发放建设项目同意书。 1.长江干流:宜宾—南汇嘴 2.汉江:丹江口—入江口(武汉)

3.乌江:乌江渡—入江口(涪陵) 4.嘉陵江:亭子口—入江口(重庆) 5.岷江:都江堰—入江口(宜宾) 6.洞庭湖 7.鄱阳湖 8.其他跨省湖泊 9.长江、汉江的分蓄洪区 (三)在下列河段内各部门兴建的所有建设项目,均由长江水利委员会审查发放建设项目同意书。 1.水阳江干流:宣城—入江口(含石臼湖、丹阳湖、固城湖、南漪湖) 2.滁河干流:金银浆—入江口(含驷马山水道、马汊河) 3.松滋河 4.虎渡河 5.藕池河 6.调弦河 7.其他跨省河流的省界上下各十公里 8.陆水实验水利枢纽的管理和保护范围 二、上述由长江水利委员会审查的建设项目,先由各有关省(市)河道主管机关提出初审意见后报长江水利委员会审查。 三、在长江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除上述需由长江水利委员会审查同意的建设项目以外,其他项目由地方河道主管机关分级管理并制订具体管理办法。省(市)河道主管机关在发放建设项目审查同意书时,应同时抄报长江水利委员会核备。

河道管理范围划界技术标准

河道管理范围划界技术标准 Delimitation Technical Standards Of River Management Scope 重庆市水利局 二〇一三年七月 重庆市水利局文件 渝水河〔2013〕45号 重庆市水利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河道管理范围划界技术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水利(水务)局、万盛经开区水务局: 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市重要河道管理范围划界工作的通知》(渝府 办发〔2013〕73号)要求,市政府决定开展全市重要河道范围划界工作。为规范我市河道管理范围划界工作,我局编制了《重庆市河道管理范围划界技术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水利局 二?一三年七月八日 目次 1 前 言 ..................................................................... ? 2 规范性引用文 件 ............................................................. 1 3 术语和定 义 ................................................................. 1 4

总 则 ...................................................................... 2 5 划界标准 (2) 6 洪水分析计 算 ............................................................... 3 7 测绘技术 (4) 8 桩牌设置及制作安 装 ......................................................... 6 9 划界成 果验收 (7) 附录 A (规范性附录) 河道管理范围划界实施方 案 (9) 附录 B (规范性附录) 河道管理范围划界报 告 (11) 附录 C (规范性附录) 河道管理范围划界成果验收鉴定 书 (12) 附录 D (规范性附录) 河道管理范围划界测量基本控制网点之 记 (15) 附录 E (规范性附录) 河道管理范围划界管理线桩(牌)成果 表 (16) 附录 F (规范性附录) 河道管理线桩制作安装标准 图 (16)

解析省级河道鳌江(平阳段)水域管理范围划界工程实施

解析省级河道鳌江(平阳段)水域管理范围划界工程实施 摘要:浙江省政府、省水利厅为了明确河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更好的依法管理,根据【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列】对鳌江河道进行划界、确界工作。 关键词:鳌江;划界;测量;总结 Abstract: in order to clear the river, the government of zhejiang province provincial water resources bureau management range and scope of protection, better administration according to law, according to the zhejiang province water conservancy project safety management list 】【to aojiang rivers to demarcate and community work. Key words: the aojiang river; Demarcation; Measurement; summary 一、概述 根据省水利厅要求,为明确河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更好的依法管理,需要对鳌江河道进行划界、确界工作;为了满足鳌江(平阳段)河道管理和保护范围标准划界的需要,经平阳县水利局会同县府办及相关单位研究决定由平阳县水利水电勘测设计所进行鳌江(平阳段)河道划界、确界的测量及相关工作。由于工程量大,工期紧,为此平阳县水利水电勘测设计所接到任务后马上组织人员开展本次测绘任务,为河道划界、确界工作及后续的界桩、公里桩的放样、埋设提供基础地形测量资料。 平面控制网的施测 2.1GPS网的布网 本次平面首级控制网采用卫星定位测量方法,根据测区实际情况,拟定一次性布设E级GPS网;利用已有的5个四等GPS点作为起算点,沿鳌江(平阳段)两侧公路均匀布设E级GPS点19个,平均距离2.5km,GPS网的网形结构设计良好。采用附合路线形式构成,但闭合环边数或附合路线的边数均没大于10条。整个E级GPS网图形结构良好。 2.2 GPS点位的选定与埋设情况 本次平面首级控制网的选定与埋设按本项目技术设计书执行,沿鳌江(平阳段)两侧公路均匀布设E级GPS点19点,点号编号统一采用字母“SL”为标识,后缀流水序号,如:SL01、SL02……SL19 . (1)水泥路面标石(2)土质路面标石

河湖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方案(最新)

河湖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方案 为在我市全面推行河长制,依法依规落实地方主体责任,协调整合各方面力量,进一步明确河道管理范围,明晰河道管理职责,保障河道工程正常运行和行洪安全,加强水域岸线管理和完善水治理系统,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的通知》(厅字﹝X﹞42号)、《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省实施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X政办发﹝X﹞30号)、《X 省X年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水利部关于开展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实施方案》(水建管﹝X﹞285号)、《X省河长制办公室关于印发X省河湖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通则的通知》(X长办﹝X﹞2号)、《X市实施河长制工作方案》、《X 市水利局关于印发的通知》(X水河字﹝X﹞44号)、《X市实施河长制工作方案》及相关法规、技术标准、规划等,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目标任务 X年年底,完成我市养息X的划界工作。到X年,完成流域面积50平方公里以上河流及涉河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的划定工作;完成全市中小型水库和常年水面面积在1平方公里以上的湖泊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的划定工作;完成本地区的水文测站划界工作。 二、划定原则

(一)X市河湖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是指X市行政区域内河道、水库、湖泊及堤防、水闸、泵站、水文测站等涉河水利工程设施的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 (二)河湖划界工作应尊重历史,已经完成河湖划界工作的,不在重新划定,如历史划界界线不清的可重新划界,已批复规划设计文件等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河湖划界工作应以管理任务重、涉水事务多、功能作用突出的河湖为重点,有限实施重点河流及中型水库的划界工作。可同步开展确权工作。 (四)有堤防河道(含已有批准规划、涉及文件)。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 无堤防的山丘区河道,管理范围为设计洪水位与山丘体交线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等;无堤防的平原河道,管理范围为水域、沙洲、滩地及河道主槽岸坎两侧20米之间范围。 无堤防、无规划设计的河道,按照满足河道行洪和管理保护要求,根据自然岸坎线外延20米划定;有重点保护对象的,按其设防标准对应的洪水位划定。 堤防工程管理范围为堤身及防渗导渗工程,堤防临、背水面护堤地,穿堤、跨堤交叉建筑物,监测、交通、通信等附属工程设施、护岸工程。

河道管理范围划界技术标准

河道管理范围划界技术标准Delimitation Technical Standards Of River Management Scope 重庆市水利局 二〇一三年七月

重庆市水利局文件 渝水河〔2013〕45号 重庆市水利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河道管理范围划界技术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水利(水务)局、万盛经开区水务局: 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市重要河道管理范围划界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13〕73号)要求,市政府决定开展全市重要河道范围划界工作。为规范我市河道管理范围划界工作,我局编制了《重庆市河道管理范围划界技术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水利局 二○一三年七月八日

目次 1 前言 (Ⅱ)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总则 (2) 5 划界标准 (2) 6 洪水分析计算 (3) 7 测绘技术 (4) 8 桩牌设置及制作安装 (6) 9 划界成果验收 (7) 附录 A (规范性附录)河道管理范围划界实施方案 (9) 附录 B (规范性附录)河道管理范围划界报告 (11) 附录 C (规范性附录)河道管理范围划界成果验收鉴定书 (12) 附录 D (规范性附录)河道管理范围划界测量基本控制网点之记 (15) 附录 E (规范性附录)河道管理范围划界管理线桩(牌)成果表 (16) 附录 F (规范性附录)河道管理线桩制作安装标准图 (16) 附录G (规范性附录)河道管理线牌制作安装标准图 (16) 附录 H (规范性附录)告示牌制作安装标准图 (20) 附录 I (规范性附录)告示牌内容 (21)

河道管理范围划定方案

附件1 承德县老牛河河道管理范围划定方案 序号河道 名称 堤 起止地点 长度 管理范围线位置备注(岸)(km) 1 老 牛左岸土洞沟~四道 河子河段 6.9 管理范围线为规划防洪治导线外20m。 右岸 6.9 桩号5+807.2~6+169右岸紧邻公路,管理范围为公路路边;其他河段管理范围线为规划防洪治导线外20m。 左岸四道河子~上 二道河子河段 2.95 桩号7+906.7~8+705左岸紧邻公路,管理范围为公路路边;桩号9+301.2~9+594左岸为山体,河道管理范围为山根坡 脚;其他河段管理范围线为规划防洪治导线外20m。 右岸 2.95 桩号7+906.7~8+377.4右岸为山体,河道管理范围为山根坡脚;其他河段管理范围线为规划防洪治导线外20m。 左岸上二道河子~ 头道沟河段 3.87 桩号11+616.7~11684.7和桩号13+443~13+616.3处左岸为山体,河道管理范围为山根坡脚;其他河段管理范围线为 规划防洪治导线外20m。 右岸 3.87 管理范围线为规划防洪治导线外20m。 左岸头道沟~东庄 河段 1.58 管理范围线为规划防洪治导线外20m。 右岸 1.58 河道在桩号14+635.8附近紧邻山体,管理范围为山根坡脚;其他河段管理范围线为规划防洪治导线外20m。 左岸东庄~石灰窑 (六沟工业园 区)河段 20.1 河道在桩号15+348~15+630.5处紧邻山体,管理范围为山根坡脚;其他河段管理范围为堤防坡脚外侧5m。 右岸20.1 河道在桩号18+506~19+877和33+177~33+949处紧邻山体,管理范围为山根坡脚;其他河段管理范围为堤防坡脚外侧 5m。 左岸 石灰窑~小王 家段 5.3 石灰窑至河东村段有防洪堤,管理范围为堤防坡脚外侧5m;河东村至小王家段无防洪堤,管理范围为规划防洪治导线 外20m;河道在桩号35+989~36+240、36+992、38+645~40+085处紧邻山体,管理范围为山根坡脚。 右岸 5.3 河道在桩号35+592、37+390~38+445处紧邻山体,管理范围为山根坡脚;河道在桩号40+297~40+909处紧邻村路,河 道管理范围为村路路边;其他河段管理范围线为规划防洪治导线外20m。 左岸小王家~四道 河子段 4.55 河道在桩号41+641~43+576、44+508~46+793处紧邻山体,管理范围为山根坡脚。其他河段管理范围线为规划防洪治 导线外20m。 右岸 4.55 河道在桩号41+295~42+190处紧邻山体,管理范围为山根坡脚;其他河段管理范围线为规划防洪治导线外20m。 左岸四道河子~白 5.82 河道在桩号49+329~51+071处紧邻山体,管理范围为山根坡脚;其他河段管理范围线为规划防洪治导线外20m。 - 1 -

河道划界确权工作实施方案(最新)

河道划界确权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X河省级河长调研暨全市河长制工作现场推进会议精神,进一步明确河道管理范围,明晰河道管理职责,保障河道工程正常运行和行洪安全,按照《X市河道划界确权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区河道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X大精神,以X关于国家水安全战略的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X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轻重缓急、先易后难、尊重历史、考虑现实、因地制宜,先划界、后确权”的思路,依法划定河道管理范围和水工程管理保护范围,明确管理界限,建立完善范围明确、权属清晰、责任落实的河道管理和水工程管理保护责任体系。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事实为依据,法律法规为准绳,安全稳定为前提,由区河长办牵头组织实施,各相关部门及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全力配合;坚持有利于明确具体河段管理主体及责任;坚持有利于防洪工程安全运行、河道安全行洪和输水安全管理;坚持有利于维护河流健康和促进人水和谐;坚持有利于加强涉河建设项目管理和岸线资源的

合理开发利用;坚持有利于开展水污染治理和水质提升。 二、目标任务及时间安排 X年底前,对全区辖区内流域面积50平方公里以上的19条河流,水库、淤地坝、堤防、水闸泵站、灌溉渠系,以及河道和上述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林带进行勘测、调查、核实,完成河道划界登记,设立界桩、界牌、公示牌和保护标志等,确定归属,确权办证,建立数字化档案。 (一)宣传动员阶段(X年1月26日至2月3日) 区河长办及各部门、各镇(街道)要做好前期宣传动员、疏导、协调等准备工作,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和措施,通过召开村民代表会,群众座谈会,开设宣传专栏,制作宣传展板,发放宣传资料等方法,向干部群众宣传相关政策法规,提高认识,消除分歧,为实施河道划界确权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培训准备阶段(X年2月4日至2月14日) 1.人员培训与方案制定。邀请市上相关专家对全区河道划界确权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区河长办牵头组织实施,各相关部门及各镇(街道)配合,开展水域及堤防建设现状的调查,细化河道划界确权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工作任务、责任分工、技术标准、进度要求、工作计划和经费保障等。 2.物资准备。区河长办负责做好划界确权工作勘察、测绘等器具准备和标志界桩等物资准备工作。

省、市级河道管理范围划界技术标准

附件一: 省、市级河道管理范围划界技术标准 一、划界范围 全省所有的省级河道,市级河道。2007年完成钱塘江、东西苕溪流域省级河道管理范围划界,其它流域以市级河道为主;2008年完成曹娥江、甬江、灵江、瓯江、飞云江、鳌江流域省级河道管理范围划界,其它流域以市级河道为主。2009年开始县级河道管理范围的划界工作。 二、划界依据 (1)《xx水法》 (2)《xx河道管理条例》 (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4)水利部和国家计划委员会联合颁布的《河道管理范 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5)各流域防洪规划、各城市防洪规划及总体规划、河 道整治规划或堤线规划等。 三、划界标准 (1)河道1:2000带状地形图测量。 (2)在带状地形图上标出四线,即岸线、堤线、管理线 和保护线。 (3)将划界方案报当地政府批准并同意。 (4)制作统一的公里桩、界桩并进行现场放样埋设。 (5)制作统一的告示牌,以政府名义进行告示。

(6)资料整理归档。 四、测量技术方案 1、技术依据 (1)《水利水电工程测量规范(规划设计阶段)》SL197—97; (2)《国家三、四等水准测量规范》GB12898—91; (3)《1:5001:10001:2000地形图图式》GB/T7929—1995。 (4)《测绘产品检查验收规定》CH1002-95 2、平面、高程系统 平面控制采用1954年北京坐标系,高斯正形投影3°带,不同度带需分别提供控制计算的两套成果。 高程控制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 3、平面控制测量 充分利用已有国家高等级平面控制点作为起算点,平面控制等级为五等(含五等)以上,控制点标石按规范规定的要求进行埋设,一条河道涉及到多个县市的,一个行政区划的控制点编号按顺序编号,测图范围外的GPS控制点需绘点之记,点之记格式须统一。 采用GPS接收机静态测量法观测,并以边连式组网。观测结束后进行平差计算。平差计算必须经两人对算,测量精度 必须符合规范要求。 4、高程控制测量 充分利用原有国家高等级高程控制点,高程控制等级为五等(含五等)以上,水准点标石按规范规定的要求进行埋设,一条河道涉及到多个县市的,一个行政区划的水准点编号按顺序编号,绘制统一格式的点之记并办理委托保管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 报告编制导则(试行) 1 总则 1.1 依据国家计委、水利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政[1992]7号),对于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下简称建设项目),应进行防洪评价,编制防洪评价报告。为适应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工作的需要,规范编制方法,保证编制质量,特制订本导则。 1.2 本导则适用于全国河道管理范围内大、中型及对防洪有较大影响的小型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的编制工作。 1.3 防洪评价报告应在建设项目建议书或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批准后、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批准前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编制单位进行编制。 1.4 评价报告内容应能满足《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查内容的要求,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概述 2 基本情况 3 河道演变 4 防洪评价计算 5 防洪综合评价 6 防治与补救措施 1.5 防洪评价报告中的各项基础资料应使用最新数据,并具有可靠性、合理性和一致性,水文资料要经相关水文部门认可。建设项目所在地区缺乏基础资料时,建设单位应根据防洪评价需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测、水文等部门进行基础资料的测量和收集。 1.6 在编制防洪评价报告时,应根据流域或所在地区的河道特点和具体情况,采用合适的评价手段和技术路线。对防洪可能有较大影响、所在河段有重要防洪任务或重要防洪工程的建设项目,应进行专题研究(数学模型计算、物理模型试验或其它试验等)。 1.7 在防洪评价工作中除执行本导则外涉及其它专业时,还应符合相应规范要求。

2 概述 概述一般应包括项目背景、评价依据、技术路线及工作内容。 2.1 项目背景 项目背景应阐明建设项目所在地理位置、总体建设规模、项目前期工作概况及防洪评价编制单位受委托后进行防洪评价编制工作的基本情况。 2.2 评价依据 评价依据应列出以下内容: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2有关规划文件,包括建设项目所在河段的综合规划及防洪规划、治导线规划、岸线规划、河道(口)整治等水利规划。 3有关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 4有关设计报告的审查意见、批复文件等。 2.3 技术路线及工作内容 阐明评价报告所采用的技术路线,包括所采用的基本资料、分析、计算及试验手段等,简述防洪评价的工作内容。 3 基本情况 基本情况包括建设项目概况、建设项目所在河段的河道基本情况、现有水利工程及其它设施情况、水利规划及实施安排等。 3.1 建设项目概况 建设项目概况应介绍与防洪评价有关的涉河建筑物的基本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1涉河建筑物的名称、地点和建设目的。 2涉河建筑物的建设规模、特性、防洪标准(校核、设计标准相应洪峰流量、水位,施工期防洪标准及相应洪峰流量、水位)。 3涉河建筑物的设计方案,包括总体布置、结构型式、与河道堤防的连接方式、与其它水利工程交叉或连接方式、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及建筑设施情况等。 4涉河建筑物的施工方案,主要包括施工布置、施工交通组织、主要施工方法、施工临时建筑物设计、施工工期安排、施工期度汛方案和防凌措施等,对于涉及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取土和弃土的工程,还应包括施工取土和弃土方案。 3.2 河道基本情况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信息提供日期:2016-05-07 【字体:大中小】视力保护色: (1992年4月3日水利部、国家计划委员会颁发,自发布之日期起施行)第一条为加强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建设的管理,确保江河防洪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河道(包括河滩地、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包括开发水利(水电)、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污口等建筑物,厂房、仓库、工业和民用建筑以及其它公共设施(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第三条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以下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水利部所属的流域机构(以下简称流域机构)实施管理,或者由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河道主管机关根据流域统一规划实施管理: (一)在长江、黄河、松花江、辽河、海河、淮河、珠江主要河段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的大中型建设项目,主要河段的具体范围由水利部划定; (二)在省际边界河道和国境边界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的建设项目; (三)在流域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水库、水域管理范围内兴建的建设项目; (四)在太湖、洞庭湖、鄱阳湖、洪泽湖等大湖、湖滩地兴建的建设项目。

其它河道范围内兴建的建设项目由地方各级河道主管机关实施分级管理。分级管理的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计划主管部门规定。 第四条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它技术要求,维护堤防安全,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航运通畅。 蓄滞洪区、行洪区内建设项目还应符合《蓄滞洪区安全与建设指导纲要》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建设单位编制立项文件时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向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文件: (1)申请书; (2)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 (3)建设项目涉及河道与防洪部分的初步方案; (4)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情况及该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 (5)说明建设项目对河势变化、堤防安全,河道行洪、河水水质的影响以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 对于重要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还应编制更详尽的防洪评价报告。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未列入国家基建计划的各种建筑物,应在申办建设许可证前向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 第六条河道主管机关接到申请后,应及时进行审查,审查主要内容为: (1)是否符合江河流域综合规划和有关的国土及区域发展规划,对规划实施有何影响;

全区河道管理范围及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确权工作实施方案

全区河道管理范围及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确权工作实施 方案 为做好全区河道管理范围及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确权工作,明确河道管理范围及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促进河长制工作深入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XX省水利工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重要意义 开展河道管理范围及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确权是依法保护河道和水利工程的重要措施,是加强河道和水利工程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通过划界确权,明确河道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有利于依法行政、依法管好河道和水利工程,有利于河道和水利工程的安全管理和运行,有利于增强水资源支撑保障能力,对加快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镇、街道及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对河道和水利工程划界确权工作重要性、复杂性和紧迫性的认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扎实做好河道和水利工程确权划界工作。 二、目标任务 (一)工作目标。XX年12月底前,完成河道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划定工作方案的编制,报市水利局审查后,由区政府批复实施;XX年底完成市、区重要河道的确权登记发证,并发布政府公告,埋设界碑界桩;XX年底,完成流域面积在50平方公里以上河道和水利工程的划界工作;XX年6月底前组织区级验收,年底前迎接省市验收。 (二)主要任务。完成市管和区级河道及水利工程划界确权和登记发证;完成

镇、街道管理的河道和水利工程划界确权,具备条件的进行登记发证;对其他水利工程进行划界登记。已确权登记和划界登记的所有河道和水利工程要明确管理机构,完善管理设施,制定管理制度,落实管理人员和经费,确保河道和水利工程正常运行和发挥效益。 三、范围和标准 (一)划界确权范围:河道、堤防、水库、沟渠。 (二)划界确权标准: 1.河道管理范围 (1)有堤防河道管理范围。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和护堤地(管理范围线:距背水侧堤角5m;保护范围线:管理范围线外距离7m)。 (2)无堤防河道管理范围 平原地区无堤防区级以上河道的管理范围为两岸之间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以及护岸迎水侧顶部向陆域延伸不少于5m的区域;其中重要的行洪排涝河道,护岸迎水侧顶部向陆域延伸部分不少于7m。 平原地区无堤防镇级河道的管理范围为两岸之间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以及护岸迎水侧顶部向陆域延伸不少于2m的区域。 其它地区无堤防河道的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 2.水利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 (1)堤防工程 堤防工程管理范围包括堤身、堤内外戗台、防渗导渗工程及堤内、外护堤地(其中堤外护堤地自堤脚外侧5—10m),穿堤、跨堤交叉建筑物,护堤导控工

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技术规定

江苏省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 划定技术规定 (试行) 江苏省水利厅 2015年7月

前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二届六次全会精神,开展河湖等自然生态空间的统一确权登记,切实加强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充分发挥水利工程效益,维护河湖综合功能,根据《省委十二届六次全会重要改革举措实施规划(2014年-2020年)》(苏办发﹝2014﹞39号)和相关法律法规,按照《水利部关于开展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14﹞285号)部署,我省启动实施了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省水利厅组织编制了划定工作方案,成立了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会同省国土厅、财政厅联合部署试点工作,并将根据省政府部署要求,在试点基础上全面推进全省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 省水利厅工管处牵头,省河道管理局参与,省水利工程科技咨询有限公司具体承担,编制了《江苏省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技术规定(试行)》,为全省划界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技术依据。本《规定》由水利厅工管处负责解释。

目录 1总则4 2术语6 2.1河口线6 2.2外缘控制线6 2.3管理范围6 2.4保护范围6 2.5权属范围6 2.6管理范围线6 2.7保护范围线6 2.8桩、牌7 3依据8 3.1法律、法规、规章8 3.2国家及行业标准、规范8 3.3相关规划及成果9 3.4相关文件9 4划界标准10 4.1河道管理范围10 4.1.1有堤防,无规划要求10 4.1.2有堤防,有规划要求10 4.1.3无堤防河道,无规划要求10 4.1.4无堤防河道,有规划要求10 4.1.5特殊情况11 4.2湖泊保护(管理)范围11 4.3水库管理与保护范围11 4.4水利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12 4.4.1堤防工程12 4.4.2闸站工程12

沙河河道管理范围划界标界工作方案

沙河市河道管理范围划界标界工作方案 为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河道现代管理体系建设的意见》(冀政〔2012〕97号)、邢政〔2013〕9号《邢台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河道现代管理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精神,明确河道管理范围,明晰河道管理职责,推进河道现代管理体系建设,保障河道工程正常运行和安全行洪,按照邢台市水务局邢水建管函[2018]24号文件要求,现就我市流域面积50平方管理以上河道管理范围划界标界工作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划界竖桩工作的必要性 1991年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水利厅、土地管理局关于划定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安全保护范围意见报告的通知》(冀政办〔1991〕38号)以后,我市的河道划界工作取得了一定进展,已委托邢台市水文水资源勘测局对各河道进行了确权测量,但各河道仍未确权划界。部分河道及堤防被侵占垦植,与河争地、与堤争地、非法设障等行为时有发生,严重危及河道行洪排沥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由于河道管理范围不明确,河道管理部门不能依法行使国家赋予的管护权力,致使河道违法行为不能得到及时有效制止。因此,在目前土地紧张的情况下,采取使用权与管理权分离的形式,尽快完成河道管理范围划界工作,向社会公布除正常耕种外其它活动的受限范围,有效开展河道监管和执法,建立完善的河道管理责任体系十分必要。 二、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水利厅、土地管理局关于划定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安全保护范围意见报告的通知》(冀政办〔1991〕38号)为依据,坚持以人为本、人水和谐,按照“政府组织,行业负责,部门联动,因地制宜,全面推动”的思路,划定河道管理范围。 三、目标任务和要求 (一)目标任务 到2020年基本完成国有河湖管理范围的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的划定工作,并依法依规逐步确定管理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属。其中,2017年底前已完成大沙河南水北调干渠下游段、东石岭水库、峡沟水库、马会河(“7.19”洪灾导致部分界桩损毁需补载)竖桩标界工作;2019年底前完成大沙河南水北调干渠上游段、渡口川、马会河(损毁补载)竖桩标界工作;2020年底前完成峭河、沙沟、丰里河等所有其他河道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的,要设立界桩,管理范围内土地界线与权属明确后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二)工作要求 1.确定河道和水库的管理范围。 2.由市政府将河道、水库管理范围向社会公布。 3.埋设制作界桩。沙河市水务局负责界桩制作标准,各乡镇办负责界桩埋设。 四、标准原则 (一)防洪标准:原则上,有防洪规划的不低于规划防洪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对富阳区河道管理范围划界成果的公告(2020)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对富阳区河道管理范围划界成果的公告(202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富阳区区级以上河道管理范围划界已依法划定完成,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富春江(富阳段)等共计22条河道管理范围划界成果公告: 一、划定标准 本次划定管理范围线的参考标准主要依据《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浙江省河湖管理范围划界技术导则》及《富阳区河道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事项规定》,具体标准为:(1)有堤防河道的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行洪区以及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护堤地管理范围为背水坡坡脚起向外延伸8-10米。(2)无堤防河道的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河岸规划所确定的设计河面宽度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行洪区及护河地。具体管理范围线根据河道实际进行划定。 二、河道管理范围内的管理要求 1.禁止建设住宅、商业用房、办公用房、厂房等与河道保护和水工程运行管理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 2.禁止弃置、倾倒矿渣、石渣、煤灰、泥土、泥浆、垃圾等抬高河床、缩窄河道的废弃物; 3.禁止堆放阻碍行洪或者影响堤防安全的物料; 4.禁止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秆作物; 5.禁止设置阻碍行洪的拦河渔具; 6.禁止利用船舶、船坞等水上设施侵占河道水域从事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 7.修建各类跨河、穿河、穿堤、临河建(构)筑物或从事爆破、打井、钻探、挖窖、挖筑鱼塘、采石、取土、开采地下资源、考古发掘等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报河道主管部门批准。 三、对违反河道管理法律、法规行为者,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公告。 附件:杭州市富阳区区级以上河道管理范围划界河道名录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政府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1992-04)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1992年4月3日,国务院批准,水利部、国家计委发布 第一条为加强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建设的管理,确保江河防洪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 第二条河滩地、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包括开发水利(水电) 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污口等建筑物,厂房、仓库、工业和民用 。 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经河道主管机 。 以下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水利部所属的流域机构(以下简称流域机构)实施管理,或者由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河道主管机关根据流域统一规划实施管理: (一)在长江、黄河、松花江、辽河、海河、淮河、珠江主要河段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的大中型建设项目,主要河段的具体范围由水利部划定; (二)在省际边界河道和国境边界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的建设项目; (三)在流域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水库、水域管理范围内兴建的建设项目; (四)在太湖、洞庭湖、鄱阳湖、洪泽湖等大湖、湖滩地兴建的建设项目。 其它河道范围内兴建的建设项目由地方各级河道主管机关实施分级管理。分级管理的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计划主管部门规定。 第四条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它技术 要求,维护堤防安全,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航运通畅。 蓄滞洪区、行洪区内建设项目还应符合《蓄滞洪区安全与建设指导纲要》的有关规定。 建设单位编制立项文件时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向河道主管机关提 )申请书; (2)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 (3)建设项目涉及河道与防洪部分的初步方案; (4)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情况及该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 (5)说明建设项目对河势变化、堤防安全,河道行洪、河水水质的影响以及 有何影响; (2)是否符合防洪标准和有关技术要求; (3)对河势稳定、水流形态、水质、冲淤变化有无不利影响;

四川河道管理范围内

四川省河道管理范围内 有关活动涉河方案报告编制大纲(试行) 0 总则 0.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四川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为适应有关活动涉河方案报告编制工作的需要,规范编制方法,保证成果质量,特制定本大纲。 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主要分为: ①河道整治类: 河道清淤、疏浚、固床、卡口扩挖、河道填堵或改建、河道清障、航道维护等 ②工程利用类: 已成堤防改造、堤顶或堤坡利用、破堤施工等 ③河道利用类: 弃置砂石或者淤泥、存放物料、河滩地生态利用等 ④其他类: 爆破、钻探、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等 0.2 本大纲适用于省管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涉河方案报告的编制,省内国家直管河道的有关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省管以下河道有关活动可参照本大纲进行编制。 0.3 编制单位编制的涉河方案报告,应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章,实事求是,讲求科学。涉河方案报告实行终身负责制。

0.4 有关活动涉河方案报告编制工作深度应满足国家或建设项目所属行业执行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的相关要求,重点反映有关活动与河道及防洪管理有关的设计内容,主要包括: (1)概述。 (2)水文。 (3)工程地质。(根据有关活动特点可适当精简) (4)有关活动实施的必要性。 (5)涉河方案比选、方案布置及主要建筑物。 (6)施工组织设计。 0.5 下列资料可列为涉河方案报告的附件: (1)有关活动的相关重要文件。 (2)相关部门的审查意见和批复或审查会议纪要。 (3)与政府、部门或其它相关单位及个人达成的相关协议。 0.6 在使用本大纲时,④类活动只编制本大纲第一章概述;针对不同类型活动特点及相关技术导则的要求,编制报告时可有所取舍,①③类活动主要设计内容参考《河道整治设计规范》和《疏浚与吹填工程技术规范》,②类活动主要设计内容参考《堤防工程设计规范》。对河道安全行洪及河势稳定有较大影响的有关活动,在送审涉河方案报告时,应同时报送有关活动行洪论证与河势稳定评价报告。 1 概述 1.1 概述有关活动的地理位置、具体实施地点、实施背景及涉河方案报告编制的主要依据和过程。 1.2 概述有关活动的自然条件、水文主要成果、区域地质及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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