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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救助法制建设的现状分析与对策研究

中国社会救助法制建设的现状分析与对策研究
中国社会救助法制建设的现状分析与对策研究

鲁东大学法学院2010-20 11 学年第二学期

《社会保障法》课程论文

课程号:1220590

任课教师成绩

(以上内容请保持在本部分范围内,结构不要改变,版面要求工整) 正文(字体:宋体3号,行距:单倍行距)

一.社会救助的含义与类型

1、社会救助的含义

社会救助,亦称社会救济,是指当人们在不能维持其最低限度的生活水平时,由国家和社会依照法定的程序和标准,向其提供满足生活需要的物质和其他援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社会救助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组成部分,承担着实现社会保障制度最基本的目标和任务,即依法维护社会成员的基本生存权利,为陷入贫困和其他生存风险的人们提供最基本的生活障。它是社会保障的最后一道防线,是构建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的长效机制。

2、社会教助的类型

社会救助制度的体系构成较为复杂。常见的分类是将其划分为一般性,特殊性,紧急性和辅助性,社会救助这四大类型,从国内外社会救助的实践看,其常见的分类方法首先,从救行为的支付方式不同分为现金救助和实物救助。现会救助,是以直接提供现金的形式给予对象的救助;实物救助则是根据救助对象实际情况和需要,用救助款购买衣服、被褥等生活用品、食品、药品甚至生活资料给救助对象,这种支付方式较为灵活,某写些情况下甚至更有针对性和实用性。如灾害救助中,只有

向灾民提供食品、帐篷、药品等物资,才能在第一时间满足灾民的需求。

其次,以救济行为的时间长短不同分为长期救助和短期救助。长期救助是对由于各种原因生活长期达不到最低生活标准的社会成员给予的社会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农村特困户生活救助,城乡医疗救助等专项救助;短期救助是对生活暂时陷入困难,但很快能达到或超过最低生活标准的社会成员的短期救助,如自然灾害下对民的紧急,应急救助,对低收入人群的救助和对城市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包括流浪儿章的救助.

再者,以救济产生的原因可分为突发性致贫救助和非突发性灾难致贫救助.自然灾害救助指因自然力破坏或疾病造成重大困难,影响一些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时所提供的救助,如交通意外、火灾;非突发性致贫救助是因家庭成员长期患病求医等带来经济困难时国家和社会予的社会救助。如尿毒症患者救助基金会,中华骨髓库等为无力支付昂贵医疗费用的患者提供社会救助。最后,以救济性形式的性质可分为扶持型救助和提高型救助。扶持型社会救助重点针对那些单亲母亲、年老者、残疾者,只要收入水平在贫困线下就可以申请享受诸如低房租的住房、医疗补助等救助;提高型社会救助旨在尽可能为贫困者提供摆脱贫困的条件,如规定最低工资标准、国家出钱补贴的各种职业培训,以保证贫困者走出恶性循环的生活模式,享受教育和就业等方面的“同等机会’’,避免沦为贫困者.

此外,根据社会救助的区域范围,可划分为城市社会救助和农村社会救助。现阶段,我国城市困难群众的生产生活问题在不断解决完善,城市低保在救助过程中发挥巨大作用,农村虽然有改革前的“五保"供养制度,自然灾害和扶贫开发的绝大部分资金都流向农村,但农村的社会救助体系与制度建设还非常滞后,农村低保制度建设仍将是未来一段时间内我国社会救助工作的重点、难点。

二、中国社会救助法制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中国现行的社会救助法制建设虽然取得了一些成就,有力地推动了中国社会救助事业的发展,也为全国性的立法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但在当前社会救助制度改革和发展中,由于缺乏法制的支持,一些重大问题难以明确,有些工作难以正常开展。社会救助法制存在着现实的迫切需要与立法相对滞后的矛盾,社会救助立法还是不能适应社会保障制度战略建设和依法治国的需要。从整体上看,国社会救助法制建设存在着明显的不足和亟待改进之处。

(一)社会救助法理念落后

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社会救助被看作是一种慈善或施舍,而不是公民的法定权利。中国古代社会救济的思想渊源大都是统治者的道义观和仁政观。政府与被救济对象之间的关系是种道义上的施恩关系。在这种关系中,贫困者不是法定的权利主体,政府也并非法定的义务主体,社会救济行为缺乏规范性、稳定性和约束性,是否救济、救济谁、救济多少、如何救济等都是随意的。这就造成了极其消极的后果,即政府成为施恩于民的政府,民众对政府的救济感恩戴德。这种落后的社会救助理念对当今中国的社会经济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即使在社会保障已成为政府自觉的施政纲领的今天,不把社会救助看作是权利的人依然普遍存在,“大多数国民对社会保障权颇感陌生和疑虑,这也就使得人们对于社会保障是否是权利,是什么性质的权利,对于百姓、政府与雇主有什么样效力,都不甚明白。”社会救助理念也是如此,例如,中国目前出现的社会救助及社会捐赠,往往是在对方接受有损于人格尊严的附加条件下才予以实施;社会救助本来应是人人享有的、普惠式的公民权利,但是“城乡二元分治”价值观的存在及影响,实际上就是没有把社会救助看作是公民权利的旧思维方式的典型反映。落后的社会救助理念,显然不利于建立科学、规范的现代社会救助法律制度,成为公民社会救助权实现和中国社会救助立法的思想障碍。(二)社会救助基本法律缺失

“先立法,后实施,是社会保障制度的内在要求”制定高位阶的社会救助法律是世界各国社会救助制度建立和完善的基本经验。作为社会救助发源地的英国,早在1601年就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济贫法》,首次以法律形式规范了国家在救灾济贫问题上的职责,1834年又颁布《济贫法修正案》,1848年再次颁布《国民救助法》,正式确立了国民救助制度,此后,英国的社会救助法不断得到发展和完善。美国在1935年就颁布了《社会障法》,规定了公共救助制度,后经历届政府的多次修改和补充,形成了比较完善的社会救助法律制度。在中国,迄今为止,我们尚没有一部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对社会救助问题进行全面、系统调整的《社会救助法》。中国现行社会救助制度建立的依据基本上是“条例”、“决定”、“办法、“通知”等法规或政策,它们大多是在形势所需的背景下颁布的,无论在内容上还是在体系上,都缺少统一原则的指导和全面规范。目前的社会救助工作不是依靠法律,而是主要以政府部门的权能为基础,依靠行政手段的强有力干预来实施的,这使社会救助呈现出了较大的随意性和主观性。这种状态,既阻碍了中国社会救助事业的可持续发展,也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治国方略的基本要求相离甚远。

(三)社会救助法适用范围狭窄

世界各国的社会救助法律制度都遵循普遍性原则,并且能够惠及全体国民。联合国大会1948年通的《世界人权宣言》第25条规定:“人人有权享受为维持他本人和家属的健康和福利所需的生活水,包括食物、衣着、住房、医疗和必要的社会服务;遭到失业、疾病、残废、守寡、年老或者在其他不能控制的情况下丧失谋生能力时,有权享有社会保障。”1966年通过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也确认了人人免于饥饿的基本权利,承认人人有权为他自己和家庭获得相当的生活水准,包括足的食物、衣着和住房,并能不断改进生活条件。但中国现行的社会救助法规的适用范围明显过窄,享有社会救助的对象非常有限,覆盖全体公民的、城乡一体化的社会救助制度还没有真正建立。中国社会救助制度的主要规范性法律文件只是《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该条例的适用对象仅限于拥有城市户口的居民,大量的进城务工人员是在该制度的覆盖之外,他们很难与城市居民一样依享受社会救助。

(四)社会救助制度实施机制薄弱突出,这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第一,法规条文过于简略,增加了执法的难度与偏差。例如,颁布于1999年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总共17条,仅3000字左右,这种粗线条式的法规,既增加了地方政府执法的难度,也增加了执法者的自由裁量权,为政府官员滥用权力提供了极为方便的广阔空间。第二,社会救助的实施机构、监管机构没有实现职权方面的严格划分,容易造成社会救助管理职能的交叉重叠,同时也容易导致各部门在实际工作中互相推诿,影响救助工作的开展和成效。第三,各级政府对社会救助的财政投入缺乏硬性约束机制,挪用、挤占、侵占社会救助金的事件频频出现,使救助资金不能够落到实处,极大地影响了救助的社会效果,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第四,公民社会救助权利的司法救济措施不完善。中国不仅没有建立专门处理社会救助纠纷的机构,也没有便捷、高效的解决纠纷的程序。目前社会救助纠纷的司法救济仅限于抚恤金利益纠纷,其他社会救助纠纷,并没有被纳入司法救济轨道,公民的社会救助权无法得到充分的救济。

三、健全我国现代社会救助制度的对策

(一)制定全国统一的权威性的社会救助法,健全社会救助监督机制

社会救助立法是国家或政府的核心职能之一,任何国家或政府都应该认真履行该项职能。只有社会救助法律化,才能使社会救助的运行有法可依,才能保证社会救助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救助法必须明确规定社会救助是国家和社会的责任和义务,

获得救助是每一个公民的基本权利。救助法还应明确社会救助的管理机构及社会救助运行的法律程序,明确政府、社会团体、民闻组织及个人的权利、责任和他们各自的生存发展空间。只有这样,才有助于宣传社会救助工作,更好地发挥社会救助工作的社会效益。在强调立法的同时,还必须对社会救助实施过程进行有效的监督,这是十分必要的。监督主体应包括权力机关、行政机关、执政党、某些社会团体及民间组织,尤其是群众。监督的内容主要有,对社会救助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进行监督,对救助资金与实物管理进行监督,对社会救助的社会效益进行监督,对社会救助的公正度进行监督等。

(二)重视利用社会力量,促进救助工作社会化政府应该积极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救助事业,本着能让社会做的事情,尽量放手由社会来做的方针,积极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共同做好社会救助工作。

实践证明,许多社会救助工作由社会去傲,结果比政府做得更好.救助工作社会化已成为国际惯例,它代表着现代社会保障的发展方向.我国政府应鼓励民间慈善事业的发展,积极鼓励社会团体,非赢利性机构和个人致力予兴办社会保障事业,并借鉴美国、加拿大等国的做法,对这些民间组织实行减免所得税等优惠政策。实际上,政府救助和社会互助完全可以相互补充,者之阔可以建立起很好的合作关系。面对我国仍拥有数千万贫困人口、贫困问题突出而政府救助能力不足、反贫困的任务依然艰巨的国情,我们完全应该在完善、健全政府救助的同时,创造条件开发社会救助资源,推进非政府组织和社会成员之间的社会互助,形成以政府为主导、以非政府组织为补充的、立体交叉、纵横交错的、面对社会各类弱势群体的社会救助系统。

(三)拓展社会救助筹资渠道,提高救助水平

首先要对我国现行的救助资金投入体制进行改革和调整,加大各级政府对救助资金投入的力度,形成综合投入机制,确保社会救助经费与国民经济的发展同步增长。应该在中央、省、市(地)三级建立社会救助专项调剂资金,用于补助贫困地区县级财政困难的地方,以降低园地区发展不平衡而造成的社会救助不公平的程度。其次,要建立健全完善的社会捐助工作机制,使社会捐助和互助互济活变成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的工作。拓展筹资的社会化渠道。弥补政府救助资金投入的不足,从而提高社会救助的标准。

(四)建立一个覆盖全国的比较完善的贫困监测网络

这个监测网络由自然灾害监测、城镇贫困指标监测和农村贫困指标监测三个部分组成,在条件成熟时,也可实现三者有机整

合,形成一个能够预知贫困发生,反映贫困状况,反馈救助效果的城乡统一、相互联系的贫困监测网络.自然灾害监测网络建设要采用现代化技术手段和装备,以及时、准确地掌握、反馈灾情和受灾人口状况为目标。没有这样的网络。面向灾民的紧急援助就很难有效、科学地进行。城乡贫困指标监测网络主要是对城乡居民的家庭收入进行调查和计算,准确核实贫困家庭的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为制定科学合理的保障标准,为准确实施社会救助提供技术保障。总之,在全球化背景下,我们在继续发扬我国特色的社会救助制度的同时,应该充分利用交通的便捷和网络的普及使社会救助运作的手段更具先进性和国际化,社会制度的法制设计越加规范化和标准化,笔者提出的有关建议希望能提到抛砖引玉的作用,希望通过理论观点的探讨为我国社会救助的完善找到基础的路径依赖,找到准确的切入点来推进社会救助制度的完善和创新,保障制度的绩效得以正常发挥。1郑功成著.论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道路[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7

2郑功成主编.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变迁与评估[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3时正新主编.中国社会救助体系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

4时正新著.中国医疗救助及其发展对策[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社,2002

5洪大用著.转型时期中国社会救助[M].辽宁:辽宁教育出版社,2005

6顾昕著.中国社会安全网的制度建设[M】.浙江:浙江大学出版社,2008

7杨桂红著.城镇贫困与社会救助[M】.云南:经济科学出版社

法治社会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法治社会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建设“法治中国”这一新目标,要求“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其中,法治社会建设意在强调社会公众普遍守法。它相对于国家、政府层面公权力的守法而言,指法律在公民合作体系中具有最高权威,得到普遍地认可、尊重与遵守。这一观念的提出表明中央意识到全民守法业已成为法治国家建设不 可或缺的一个重要因素,是法治真正生根的前置性条件。加快法治社会建设,必须解决现实中公民守法存在的突出问题。现阶段,我国民众守法情况在不断改善,但仍存在诸多问题。 当前法治社会建设的现状 一是民众法律意识越来越强。随着时代的发展,民众法律意识显著增强。过去当其受到权利威胁或侵害时,多数会选择不了了之。现在多数人的法律意识已有了明显提高,权利话语也已深入人心,权利受到侵害时首先会想到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如今,违反法律、侵害权益已经成为底线性、共识性的不当行为,容易引发社会各界的普遍反感和不满。 二是诉讼在纠纷解决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高。越来越多

的人选择通过诉讼解决纠纷。据统计,1981-2011年人民法院民事一审结案共1亿2623万件,平均每年407万件件,而调解的民事纠纷共1亿9264万件,平均每年621万件,是法院民事一审结案数量的1.53倍; 1981年人民调解的数量是民事一审数量的8.72倍;到2011年,前者只是后者的1.19倍。这说明通过法律程序解决纠纷业已成为社会纠纷解决的主要途径。 三是法律服务人员队伍的数量和业务量越来越大。据统计,1981年-2011年间,我国律师数量由8571人增加到214968人,增长了24倍,年均增长率80%;每10万人口律师数量由0.86人增加到了15.95人,增长了17倍。期间,律师诉讼业务量由7万多件增长到231万件,增长了30倍,年均增长率超过100%;非诉讼业务量由4550件增长到62万件,增长了136倍,年均增长率超过450%。法律服务人员和业务的激增表明法律在社会中的作用越来越大,人们开始习惯借助法律开展社会交往。 四是社会纠纷数量居高不下。1981年我国有847万件民间纠纷和民事诉讼案件,2009年则升至1347万件,增长了58.9%。1995年,全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消费者申诉案件8634件,2009年则升至72万件,增长了83.16倍。1996年我国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调解劳动争议案件近5万件,2010年则升至60万件,增长了11.49倍。特别是公安机关刑事

中国近现代的法制建设

中国近现代的法制建设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民主法制建设: 1945年,在中共七大上,毛泽东在《论联合政府》的报告中,提出建立一个独立、自由、富强、民主、统一的新民主主义国家。 抗战胜利后,为尽力争取和平民主,并在1945年的重庆谈判和政治协商会议上作了许多努力,重庆谈判签署了《双十协定》,政协会议通过了改组国民政府、召开国民大会、制定宪法等有利于人民的协议。 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在北京召开,初步建立了中共领导的多党合作、民主协商的政治制度。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我国是新民主主义即人民民主主义的国家,国家的权力属于人民,实行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团结各民主阶级和国内各族的人民民主专政。《共同纲领》具有新中国临时宪法的性质。 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性质和根本政治制度,还规定了公民的权利和义务。这部宪法体现了社会主义原则和人民民主原则,是新中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 建立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文革时期,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遭到践踏,失误是忽视民主法制建设、个人崇拜等。 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步入正轨,各种法律法规不断出台,从而使我国的法制建设不断完善。表现在:①平反“文革”前后的冤假错案,是首要环节。 ②进行政治体制改革,改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政治协商制度,加强基层建设和基层民主建设。③基层民主选举是我国落实宪法赋予人民的权利,进行民主建设、保障人民用投票表决的方式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的重要举措,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基础的一环。④加快法制建设,逐步建成了比较完备的法律体系。1982《宪法》《选举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⑤用法律规范政府行为《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⑥1999,“依法治国”被正式写入宪法,中国进入法治化社会的新时期。⑦从党的十二大到党的十六大,形成邓小平理论,以及提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政治民主化建设取得巨大成果。

当前乡村地区法治建设现状和建议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sodocs.net/doc/db16925043.html, 当前乡村地区法治建设现状和建议 作者:王春明 来源:《大经贸·创业圈》2020年第02期 【摘要】多年来,党和国家都十分重视“三农”问题,加强乡村建设和治理,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建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乡村善治之路。本文着重分析了我市当前法治建设的不足之处,并为此提出了相应的建设性建议。 【关键词】乡村治理法治建议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来,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奋斗目标全面落实,法治中国建设扎实推进。然而与城市法治建设相比,乡村法治建设依然明显滞后,短板突出,而我国乡村又幅员辽阔、人口众多(截至2018年年末乡村常住人口56401万人),从一定角度可以说当前我国法治建设的重点在农村、重点在基层。当前我们要以国家“乡村振兴战略”为契机,进一步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乡村善治之路。在乡村治理体系中,法治建设是基础性工作,又是健全乡村治理体系的核心和保障。 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入了新阶段,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并不断完善,较科学完善的法律体系的形成为我国“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提供了坚实基础。在乡村经过30多年的普法教育,改变着乡村的精神风貌,提高了人们的法律素质和依法维权意识,在一定程度上改变着乡村人们的价值观念、行为模式、传统习俗,乡村法治建设也卓有成效。 一、当前乡村法治建设中存在的不足 我国长期存在的城乡二元结构的发展状况,制约了农村的发展,乡村在经济方面的落后于城市,法治建设更落后于城市建设,乡村法治建设的不足已经成为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明显短板,成为我国实现“乡村振兴战略”重要障碍。当前我国乡村法治建设的不足主要表现在: 1、法律在乡村的贯彻实施监督不到位。法律的生命力在于贯彻实施,监督不能缺位,但法律在乡村落实过程中监督常常是缺位,违法现象不能及时的得到纠正。比如:在基本农田保护方面,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但当前农村占用基本农田挖塘养鱼的违法现象大量存在而无人纠正、无人处理。

浅谈中国法治社会的建设

浅谈中国法治社会的建设 作为一名“90后”,“依法治国”、“法治社会”这样的字眼似乎从小就一直听到大人们挂在嘴边,而真正对这些概念有些许认识,是直到上了初中高中;上了大学,没有了政治课,这些似乎又离了自己。下面我只能以自己平时看新闻和老师上课讲的一些内容来谈谈中国社会的法治建设。 先来说说我国社会法治建设的优势。从时间的角度来说,其实,我国法治建设的历史渊源是很深远的。早在春秋战国时期,秦国的商鞅变法中就有关于国家律例的措施;而百家争鸣时则有以韩非子为代表的法家流派,他们主张君主以严刑酷法统治国家,并得到秦始皇的采纳,尽管与我们现代社会所主张的法治大相径庭,但这在当时已是一大进步了。而此后,我国的历朝历代都有相应的国家律例,可见,我国的法治社会的建设是历史悠久的。而自中国共产党执政以来,一直都十分重视法治社会的建设,尽管这中间也有走弯路的时候,但都能及时纠正,并不断地推进普法教育,使得我国法治建设稳步发展。至2011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我国已拥有完备的法律体系,这也为法治社会的建设打下了一个坚实的基础。我们的人民,随着新中国的建立,法律和法制意识也不断提高,相信我们的法律在不久的将来一定能够渗透到我们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 然而,我们不得不承认,尽管我们已经在建设法治社会的进程上取得了不少进步,我们仍存在着许多的问题和不足。首先,还是从历史的角度说起,我们的法治渊源的确很悠久,但古代的法跟我们现在的法差异极大,再者,中国古代几乎没有民主可言,人民的呐喊和法律的力量终究敌不过君权的日益强大;第二点,我国的政治体制以及相关的历史传统使得司法独立的实现有很大的难度,行政的干预对法律的真正实施是一大阻力;其次,尽管我们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建成,法律中存在着漏洞这是在所难免,我们还得不断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调整,再者,在实际应用中,我们依然存在许多不足。对于一个案件的审理,法官首先考虑的似乎是各方的利益,而非法律中的各项规定,某种程度上来讲,法律简直是形同虚设。最后,普通群众的法律意识依然比较淡薄。先是我们对于国家的法律并不了解;还有,当权益受到了侵犯时,我们想到的不是通过法律途径去解决,而是私下了解或者通过一些非同寻常的手段;而从历史原因来

中国法制现状

中国具有悠久的文明史,并以此享誉全球。然而,在认识、接受、倡导和实行现代法治方面,当代中国明显落伍了。在选择法治的过程中,各种障碍与羁绊严重阻碍着中国法治的发展。但是。法治优于人治。法治最终会取代人治,这是历史发展的必然。中国选择法治的道路是曲折的,但也是必然的现代法治表面看来是一种制度化和组织化机制,作为一种子选手机制赖以产生和存在的社会根据,在法治制度化和组织化之先,早已存在着一种文明模式和文化条件。但中国的传统文化却与近现代法治有着深刻的矛盾与冲突,成为中国法治化进程中的一大阻力。封建专制思想抑制了民众的民主意识。在数千年的封建社会中,中国一直是大一统的君主集权国家。君主集权在中国具有独特而悠久的历史。由于长达数千年的君主集权统治,使封建专制思想深深地植根于中国社会,中国历史上的多数学派和思想家都具有不同程度的尊君思想,甚至不乏大批绝对尊君论者。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下,民主意识很难形成,即使是在公众心目中有所萌动,也会遭到传统势力当然的、无情的扼杀,根本不可能形成气候。正是由于中国传统观念中遗留的专制思想过于浓厚,抑制了广大民众现代民主意识的产生和传播,致使中国民众现有的民主和民主参与能力总体上讲,离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客观需要尚有一定的差距,成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个制约因素。封建宗法思想与无政府主义扭曲了民众的自由意识。国传统文化的理念中,等级特权思想根深蒂固,民众的平等意识异常淡薄。尽管新中国成立后,确立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但由于受传统文化影响太深,目前还存在克服特权的同时又滋生和维持着特权的怪异现实,官本位思想严重,民本位思想淡薄,以致不少人把追求特权作为人生的目标。这与现代法治理念下追求平等的价值取向截然相反,对平等意识的树立构成极大威胁,也成为了构建现代法治的一大阻力。法律实用主义歪曲了法治理性精神。现代法治,是人类理性的集中反映,是一种与人治根本对立的全新的治国理论原则,实现现代法治,必须树立正确的法治价值观,维护法律的绝对权威。但在中国,法治理性精神很大程度上被法律实用主义所曲解和代替。中国古代就有法制,而且法家思想还有较大影响,法家主张“法治”。但从本质上讲,法家的“法治”与儒家的人治都不代表绝大多数社会民众的根本利益,都是为维护专制主义服务的工具 1978年以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主要的理论指导为邓小平理论。邓小平坚持了毛泽东的人民民主理论,赋予了民主以极高的地位和价值,鲜明地指出了“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论断,并有效解决和恢复了民主应有的价值和地位,“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制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15在邓小平的“民主立国论”和“法制权威论”○16的民主法治思想指导下,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取得了巨大进步。此后,对宪法进行了多次修正,并出台了大量刑事、民事、经济的法律法规,立法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同时,政府机构不断进行机构调整,司法机关不断加强法律的监督工作,使得公民的权利意识得以觉醒,对权力的制约、制衡得到初步的加强 我国是一个传统法律意识极浓的国家。在传统的法律意识里,法的地位并不高,作用很有限,权利意识很淡薄,人们普遍有一种耻讼、贱讼观念。中国传统法律意识的最大特征就是“礼”,①几千年来“礼”支配着法律实践活动的内容和形式,它不仅被制度化,而且还被法典化,支配着人们的思维形式。如周“六礼”,②至今在一些偏僻山区还支配着男女青年的婚姻大事,具体表现在:人们重视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重视订亲、拜堂的形式,而忽视婚姻登记。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法制建设和法制理论研究工作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就,公民的法律意识现状也有了较大改观,现代法律意识的特征已开始形成。如主体平等意识、权利意识、责任义务意识、遵纪守法意识、监督举报意识等等都有所提高。但,中国几千年封建意识以及建国后极“左”思想的影响,使公民的法律意识还存在着与时代精神相冲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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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中考:初中历史《中外历史上的民主与法治建设》热点链接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要全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促进司法公正,全面推进法治社会建设。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强化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铲除权力腐败的温床,让人民监督权力,保证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思维导图 基础突破 一、古代民主与法制进程 1.中国古代法家思想:战国末期的韩非是法家的代表人物,他主张改革,反对空谈仁义,提倡法治;提出建立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的封建国家。

2.古巴比伦《汉谟拉比法典》:《汉谟拉比法典》是一部维护奴隶主阶级利益的法典,是世界上现存的古代第一部比较完备的成文法典。 3.雅典民主政治:公元前5世纪后半期,伯利克里当政期间,雅典达到全盛,经济繁荣,文化昌盛,全体成年男性公民都可以参加最高权力机构公民大会,奴隶主民主政治发展到古代世界的高峰。 4、古罗马法学系统 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民主法制进程 1.思想基础

(1)文艺复兴为欧洲资本主义的产生和发展奠定了思想文化基础,是欧洲近代第一次思想解放运动。 (2)启蒙运动反对封建专制制度,批判天主教会的黑暗和腐朽,强调资产阶级的自由平等,促进了人们的思想解放,为新兴的资产阶级在政治上取代封建贵族提供了有力的支持,促进了欧洲的社会进步。 2.演变进程 (1)英国:1689年,英国议会颁布《权利法案》,以法律的形式对国王的权力进行制约,君主立宪制的资产阶级统治开始确立起来。 (2)美国:1776年7月4日,大陆会议发表《独立宣言》,宣告了美利坚合众国(美国)的诞生;1787年美国宪法确立美国是一个联邦制国家,总统、国会和最高法院分掌国家的行政、立法和司法大权;1862年,林肯颁布了《解放黑人奴隶宣言》,激发了黑人奴隶的革命热情,使南北战争开始向有利于北方的方向转变,成为南北战争的转折点;1933年,美国实行罗斯福新政,中心措施是根据《国家工业复兴法》对工业进行调整,使美国经济缓慢恢复和发展起来,资本主义民主制度得以巩固和发展。 (3)法国:1789年,资产阶级通过《人权宣言》,它宣称人们生来自由,权利平等,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体现了反对君主专制和封建等级制度的思想;1804年的《拿破仑法典》,确立了资本主义社会的立法规范。 (4)俄国:1861年,沙皇亚历山大二世在维护地主阶级利益的前提下,被迫签署了废除农奴制的法令。农奴制的废除,有利于资本主义的发展,使俄国走上了资本主义发展的道路。

中国法治建设30年的经验与启示

中国法治建设30年的经验与启示 【摘要】30年来,中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从无到有,从点到面,从稚嫩到成熟,从学习西方经验到形成自己独有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与此同时,我们在探索的过程中积累起来的改革经验与发展成果也正在被我们一点一点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可以说,改革开放与法治建设两者的互动成就了今天的中国奇迹。本文从:①中国法治30年的发展历程;②中国法治发展的经验启示;③中国法治可持续发展的途径三方面进行了浅析。 【关键词】法治建设;可持续发展;司法改革 【Abstract】The Chinese socialism rules construction by law growing out of nothing, arrives at face from during the past 30,from childish arrive at maturity, secondary delicate study about west experience to the system of socialist laws forming self only. Meanwhile, we accumulate the reformation experience getting up in the process of exploration and developing achievement is also 1.1 being used the law form to fix down by us. Can say, reform and open with ruling the Chinese today miracle having built interactive both accomplishment by law. The main body of a book is complied with: (1) China rules development of 30 by law course; (2), China rules the experience enlightenment developing by law; (3), China rules the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approach shallow Xi having been in progress in three aspects by law.

专题六 中外民主与法制建设

专题六中外民主与法制建设 1.[2018合肥蜀山区一模]孙中山说:“革命尚未成功,同志仍须努力。”辛亥革命虽成“空壳”,但仍可以作为其革命成果的是( ) A.中华民国、《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B.中华民国、京师大学堂 C.《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北伐战争 D.中国同盟会、北洋水师 2.[2018山西]一年一度的“两会”是我国政治生活中的大事,见证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与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召开的第一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和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分别制定和颁布了( ) A.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第四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B.“共同纲领”、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C.“共同纲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D.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3.[2019预测]“民主政治为雅典公民的主观能动性和聪明才智提供了尽情发挥的可能,使雅典在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方面成为全希腊的学校和样板……为人类文明作出了卓越的贡献。”材料中的“民主政治”( ) A.是全体居民的民主政治 B.属于大河流域文明成果 C.是一大创举,极其完美 D.是一种奴隶制民主政治 4.[2018安庆模拟]《世界史:以文明演进为线索》中指出:17世纪和18世纪发生于大西洋两岸的这三个伟大历史事件,最大的作用是关于权利的诉求或人权的伸张。以下法律文件不属于材料中“关于权利的诉求或人权的伸张”的是( ) A.《人权宣言》 B.《独立宣言》 C.《权利法案》 D.《民法典》 5.民主与法治是人类政治文明的发展趋势。 (1)古代雅典奴隶制民主政治在主政时期,发展到古代世界的高峰。 (2)1689年,为了限制国王的权力,英国议会颁布了。 (3)1776年的发表,宣告了北美13个殖民地脱离英国而独立。 (4)孙中山就任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后,颁布了我国第一部具有资产阶级共和国宪法性质 的。 6.[2018孝感]阅读材料,回答问题。(10分) 材料一短短几千个字,却是第一次把国王和贵族之间……的权利关系,转化为了明确的法律文字。从此以后,英国国王的权力不再是至高无上的,他只能在法律的限制之下行使。 ——《大国崛起》解说词(1)依据材料,概括“短短几千个字”对英国产生的影响(不得照抄原文)。联系所学知识回答,“短短几千个字”以后,英国确立了怎样的政治体制?(2分) 材料二

论加强中国法制建设的途径

相沟通学生毕业论文 专业名称:行政管理 准考证号: 指导老师:欧阳彪 学生姓名: 论文题目:论加强中国法制建设的途径

摘要 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是党领导国家的基本方略。在这一次十八大报告中对立法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立法是推进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前提。党的十五大在确立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同时,提出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目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如期形成,但这个体系是动态的、开放的、发展的,还需要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不断进行完善。十八大报告在强调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同时,要求“加强重点领域立法,拓展人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我国在推进法制化的进程中还存在许多要解决的问题,所以要抓住重点,解决好法制化中的突出问题,与时俱进,构建全国人民普法教育的长效机制,努力提高各行各业依法治理、依法维权,从而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的利益和实现社会公平,保障经济的发展。 关键词法制法制建设行政法制建设

目录 摘要 (1) 一、行政法制建设的内涵 (3) 二、我国行政法制建设的现状 (4) (一)市场经济的法律失衡 (4) (二)法律法规与其他法规不协调 (4) (三)行政法制监督的缺陷 (5) (四)公民的法律意识淡薄 (5) 三、完善我国行政法制建设的途径 (5) (一)完善市场经济法制的建设 (5) (二)加强行政立法制度的建设 (6) (三)强化行政执法监督制度 (6) (四)提高全社会行政法制建设意识 (6) 结论 (7) 参考文献: (8) 致谢 (9)

在我们国家“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大环境下,法制是依法治国的重要方略。行政法制建设是依法治国的方略成功与否的基础保障,是一项事关全国人民利益的大事。人民以法统治国家,也包括人民以法来规范和约束政府的权利,而各级政府和领导干部在履行治理国家的职责是必须“依法”,这是不可动摇的法制原则。也就是说,依法行政应该确认人民是国家的权力主体,政府是责任的主体。政府的权威应该服从属于体现人民共同意志的法制权威,只有这样做,政府的权威才是合法合理的,才是真正称得上人民的政府。权力服从法律,维护法律的权威,这才是我国行政法制建设最基本的原则。随着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从而全面对内对外开放。我国的改革进入攻坚阶段,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不断加强,全社会对行政法制的要求越来越高。新形势新任务对各级政府及部门行政法制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行政法制建设水平状况,对我国在新世纪的发展更具重大的发展意义。 一、行政法制建设的内涵 法制,又称为依法而治和以法治国,是一个对法律存在目的的认识和信念,即法律是政府管理国家、管理社会的工具。董必武同志曾明确提出“国家的法律和制度,就是法制”,这是从静态上给法制的定义。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国家制定的体现工人阶级领导的对广大人民的法律和制度,它是立法、执法和守法的总称。 行政法制又称政府法制,是调整国家行政机关在管理行政事务中与公民和社会组织之间各种关系(包括政治、社会、文化、人身关系)的法律制度的总称。包括行政立法、行政执法和行政司法三个基本环节,是国家最重要的法律秩序之一。行政法制的三个基本内容有:第一是行政机关管理国家事务的各种法律规范。由于各个部门的管理有各自己的独立性和特殊性,所以形成了很多部门行政法制体系。行政法制是由一个或几个基本法和各个部门法制组成的系统。第二是行政机关自身管理的各种法规,如行政机关组织法、编制法、公务员法等。第三监督行政机关活动的法律规范。如行政诉讼法。 行政法制工作是围绕党的执政方针,按照国家职能定位,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范范围内指导、监督、协调本单位的行政执法活动,实现制度化、程序化、系统化。也是将行政执法理念和行政管理目标具体化的重要环节,从主观上看,它是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服务于人民;从客观上看,它是社会进程的客观状态(人类的普遍认知)要求调整和维护社会关系的职能部门。 行政法制建设日趋完善,在已经出台的《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的基础上,我国行政法制建设取得了飞快的发展,在行政主体法、行政行为法、行政监督法、行政救济法等各个领域都出台了一些特别有分量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一系列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综合性、纲领性文件。主要出台或修订了《公务员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强制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监察法》、《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赔偿法》等法律法规。 建国以来,国务院为加速推进依法行政,连续不断地发布了一系列高规格、综合性的决定、纲要和意见。国务院为推进一项工作连续发布这么多的高规格文件,无疑是史无前例的。基本上实现了有法可依,为依法行政提供了制度保障。依法行政制度建设质量明显提高。

中华书局版历史八下第9课《民主与法制建设》word导学案

第9课民主与法制建设导学案 学习目标 了解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加强 重点: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加强 合作探究 课本52页思考与讨论 阅读课文做下题 一、社会主义民主的建设 1、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发展的表现: (1)不断完善和共产党领导下的制度;(2)普遍实行人大代表由选民的制度; (3)人大代表广泛听取的意见,反映人民群众的; (4)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对同级政府和法院、的监督权力; (5)各级政协成为的重要形式; (6)和基层民主进一步扩大,有力地保障了城乡人民的权利。 二、法制建设的新局面 1、年,全国人大五届五次会议通过了经修订的《》。这是我国新时期的总章程。现在,我国已基本形成以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体系框架,包括、、、、等法制部门。 2、在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各级司法部门坚持、和法律面前的原则,对违法者一律严惩。 合作探究 课本52页思考与讨论 达标测试 1.对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的表现,较完整的叙述是 ( ) ①不断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②完善中共领导的多党合作政治制度 ③颁布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④实行县以下人民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的制度 A.①②③④ B.①②③ C.②③④ D.①③④ 2.我国保证人民行使权力的国家机关是 ( ) A.各级政治协商会议 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各级地方人民代表大会 C.各级政府和各级法院 D.各级检察院 3.“村官”由村民直接投票选举,体现了( ) A.官民平等 B.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 C.村务公开 D.民主管理 4.199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哪部法规,标志着我国农村和城镇基层民主进一步扩大( ) A.《村民委员会组织法》B.《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C.《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5 D.《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5.我国基本形成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框架的核心( ) A.刑法 B.宪法 C.民法 D.经济法 6.从法律上保障了企业自主用工、个人自主择业的权利的是:( ) A.养老保险B.《劳动法》 C.医疗保险D.社会救济

2020年整理中国法制建设现状分析.doc

中国法制建设的现状分析法制建设是一个与时俱进的事情,是与当前社会与道德对比相适应的,也是我国当前的现状和道德的体现。一听到法制,似乎就感觉与我们大学生还很遥远,其实他离我们很近,并且今后的法制建设还需要我们这一代人去更好的去完善。 我们的法制建设起步较晚,从无到有,所表现出的问题很多。主要的问题是受得的社会人情世故的关系太多了。通过上思修课才了解到,我国现在相对较成功的一部法律婚姻法还算完善。现在的单亲家庭虽然最近一段时间增长趋势较快,但都表现在相对的大城市,相对的绝大多数人还是遵纪守法和伦理道德的,在我们大学生的眼里,就是不说法制,在伦理道德上也说不过去。 当前社会的矛盾,作为大学生的我来说,有一部分法制还不完善,所指定的法律条例还不能预先制定。一旦引起社会的公愤才去修订,一旦引起社会的公愤,就是修订完后,照样会有许多类似的事情发生。就像前几年的金融危机一样,发生了才去限制,才去修订相关的法律。最严重时还是当前的酒驾事件,引起了社会公愤才去修订法律。在修订前经过了多少次的醉酒驾驶,经历了多少严重的交通事故,又放过了多少个狂妄之徒,造成了几死几重伤,不说判死刑无期...造成了多少个幸福的家庭被毁,就这从道德上讲这也不是肇事者一个人判死刑就能解决的。可是,修订前的交通法没有相关规定的条例。但是引起社会公愤后修订的交通法又有多大的约束力呢?就看最近一年的数据,酒后驾车发生的案例不止十例八例吧?这可是交通法明文规定酒

后驾车直接触犯法律的,还是有很多人宁愿触犯法律去祸害幸福的家庭,最为狂妄的就是当前的“官二代”,“富二代”了,不是有钱就是有势,有钱的用钱压,有势的用权压,本来判死刑的成了无期,无期又成了有期,最后竟然赔赏点钱就无罪释放了,有些死者家属宁不要钱也要令肇事者受到法律惩罚,以免以后又破坏别的家庭,但是交通法上还是又漏洞,让肇事者免过一劫。这样的社会矛盾就需要相应的调整法律,法律才是统治社会和每个公民的最佳武器。法制建设必须与时俱进,实时更新,以适应当前社会的需要。 如果从我国法制和道德相结合的发展情况上看,以我大学生的角度上看还是挺不错的。都说西方国家的人几乎不闯红灯,而中国人在没有管束的时候闯红灯是习以为常的,但是在我看来最近几年我们的国家总体素质也有了明显提高,做的一点也不比他们差,也基本上都做到了红灯停,绿灯行的原则。包括行人或开车,有些闯红灯的也基本上是有权有势的更主要的是没有道德意识的,还有一些就是年纪大的老爷爷老奶奶,法律意识不是很好。闯红灯也应是触犯相关法律的,不管是行人还是开车,只要是闯红灯都应严格执行管理,这样我们的社会才能更好,法制建设才能更加健全。 我国的行为约束现在最主要的还是依靠伦理道德,一个人的行为首先是要对自己负责,其次是要为家庭负责,最后也要为社会负责,绝不能给国家和祖辈丢脸。都属我们的国家是东方圣地,礼仪之邦,在道德行为上绝不能给国家蒙羞。所以从古代起就受到孔夫子的影响非常重视伦理道德,故有古训“好事不出门,坏事传千里”。可以看

新时期民主与法制建设

《2013年中考题》栏目按课标分解(北师大版) 15.新时期民主与法制建设 一、材料解析题 9.(2013·湖北鄂州·37)(9分)追求民主与法制,反对专制与独裁是世界各国人民的不懈追求,自人类诞生以来,世界各国人民为追求民主与法制就进行了许多的尝试与努力。 阅读下列材料: 材料一有人认为:英国的“光荣革命”既不是一次微不足道的政变,也不是一次以建立“平衡宪法”为归宿的政治妥协,而是议会与国王权力关系史上的决定性转折点。 材料二美国总统威尔逊曾说过:“我们的宪法(1787年宪法),它是一块奠基石,而不是一座完整的大厦;它是根,而不是完美的藤。” 材料三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京召开并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初步奠定了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基础。但“文革”期间,民主法制遭到严重破坏。 1982年五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对于推进新时期的民主和法制建设具有重要作用。 请回答: (1)结合所学知识,回答材料一中议会与国王权力关系发生了怎样的变化?(2分)(2)依据材料二结合所学知识回答,美国1787年宪法确立了怎样的政体形式?(2分)(3)回答材料三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性质及原则。(2分)并举出新时期我国法制建设取得的重大成就一例。(1分) (4)依据上述材料结合所学知识,概括指出人类政治文明演进的趋势,(1分)并谈谈对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启示。(1分) 【答案】(1)议会的权力高于王权。(2分) (2)三权分立(或民主共和政体)。(2分) (3)是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1分)民主原则和社会主义原则。(1分)重大成就:1982年新宪法、《民法通则》、《刑法》(任答一例)(1分) (4)趋势:由专制到民主,由人治到法治。(或追求民主与法制,反对专制与独裁)(1分)启示: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依法治国;提高人们的法制观念;增强依法办事的意识; 加快我国依法治国的进程等。(可从不同角度谈启示,言之有理即可)(1分)

如何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五个方面)

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论地位。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与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相结合的最新理论成果,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科学发展观在法治发展领域中的具体体现,是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思想的观念基础,是全社会法律意识的核心和灵魂,是法治建设所有环节的共同指导思想,是法治意识形态的共同理论原则。其思想意义具有很强的时代性。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意义。社会法律意识由低到高分为五个层次:公民意识、法制观念、法治理念、法治精神和法治文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形成具有特殊的指导和引领意义。它所要解决的法律意识问题,是带有方向性、根本性、价值性、宗旨性、目标性、原则性和普遍性的问题。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决定着公民意识、法制观念、法治精神和法治文化的属性,也规定着它们的内容。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核心与精髓。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意义。任何制度设计,都离不开制度的指导思想、价值取向和基本原则三要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恰恰是三者相结合的统一体。它是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创设和发展的思想指南。四、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法律实施的意义。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之后,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主要矛盾将从无法可依转向法律有效实施。

这其中的核心环节是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普遍守法和有效监督四个方面,而执政党依法执政则是实现这些环节的根本保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上述法治实践的诸环节都起着观念和思想保障的作用,也起着标准和价值尺度的作用。在这个意义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是政法工作的政治原则和指导原则。五、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法律意识形态的意义。法律是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学是上层建筑中意识形态的重要组成部分,亦可称法律意识形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法学而言,其意义表现为三方面:其一,它为法学发展指明方向;其二,它为法学人才培养提供了标准;其三,它为法学理论研究提供了宗旨和目的。

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

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 班级:20144041 学号: 20 姓名:陈铁山 论文摘要:构建和谐社会,最重要的是加强民主法制建设,促进社会公平正义。重点是积极稳妥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加快中国特色的民主政治建设;扩大基层民主,保证人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政府立法工作;继续推进司法行政体制改革,维护司法公正。 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是怎么样的?中国的民主政治,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在长期的革命实践中,根据社会主义民主的普遍原理和中国的具体国情而创造、发展和完善起来的,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党的十六大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事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党的十七大报告进一步强调:“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完善和发展。”这是我们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总结执政经验,对于社会主义政治建设做出的规律性认识,是推进政治文明建设必须遵循的基本方针。而党的十八大《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发展民主,健全法制,是社会主义制度的内在要求。构建和谐社会,最重要的是加强民主法制建设,促进社会公平正义。重点是积极稳妥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加快中国特色的民主政治建设;扩大基层民主,保证人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政府立法工作;继续推进司法行政体制改革,维护司法公正。 其本质和特点主要有: 第一,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作为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和保障公民政治权利的主要形式。 第二,实行在长期革命和建设中发展起来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并以这种符合中国国情的政党制度,保障社会各阶层、各人民团体和各界爱国人士在国家政治生活、社会生活中发挥重要作用。 第三,以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这种爱国统一战线组织的形式,将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和社会各方面代表团结在一起,让他们通过政协对国家大政方针和社会生活的重大问题进行协商,并通过建议和批评充分发挥民主监督作用。 第四,建立社会协商和对话制度,提高各级机关活动的开放程度,让人民了解国家、社会的重大情况,并将重大问题交由人民讨论。 第五,实行民主选举制度。公民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人民当家作主、行使国家权力的重要标志,也是公民一项最基本的政治权利。 第六,加强基层民主制度建设,并将此作为保障中国公民直接、充分行使自己的民主政治权利的重要途径。 第七,实行民主监督制度。公民的监督权是人民当家作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公民政治权利的一项重要内容。中国宪法和法律为公民切实行使民主监督权利提供了有效保障。 第八,根据社会主义民主原则,建立人与人之间、民族与民族之间的平等关系,并建立个人与社会、集体之间的正确关系。中国民主政治的这些本质和特点,对维护和保障广大人民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建设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过去的十年间,民主法制建设迈出新步伐。政治体制改革继续推进。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基层民主不断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成绩显著。爱国统一战线巩固壮大。行政体制改革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取得新进展。

中国当前法制建设现状

中国当前法制建设现状、问题及对策社会主义法制原则是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邓小平提出来的,其基本内容以十六字予以概括,即“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由此可见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得到国家根本大法的保障,法制建设在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从而使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得到国家根本大法的保障。至此,中国在经历了两千年的人治之后,终于抛转航舵,朝着法治的目标迈进。然而,回顾建国以来中国法制建设所走过的曲折历程,我们应该清醒地看到,这仅仅只是个良好的开端,面向新世纪的中国法治依然任重而道远。 一、新中国法制建设的曲折历程 在中国,现代法治思想是在新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础上,从我国国情出发,借鉴西方各国法治化道路的成功经验,总结我国法制实践中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和教训,逐渐确立、发展起来的,其间经历了艰难曲折的历史进程。建国后,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经历了曲折、复杂的发展历程,可概括为以下五个阶段:第一阶段:法制初建时期(1949.10—1956.9) 这一时期是我国从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的过渡时期。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立,在全国范围内开始了大规模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首先表现在立法工作取得巨大成就,制定和颁布了《婚姻法》、《土地改革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惩治反革命条例》、《惩治贪污条例》、《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并于1954年颁布了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根据宪法,国家先后制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的五个组织法等基本法律。在法制原则和制度建设上,确立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人民法院独立审判,只服从法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等社会主义法制原则和公开审

民主法制建设标语

墙体标语 1.有话好好说,有事依法办 2.学法知法,为国为家 3.遵纪天地宽,守法日月长 4.人无诚信难立身,国无法治难太平 5.人人守法,法守人人 6.金山,银山,法治是靠山 7.种法治树,开和谐花,结幸福果 8.普法教育你我他,法治建设靠大家 9.当法治卫士,做和谐先锋 10.以情动人,以理服人,以法育人 11.有益书常读,违法事莫为 12.法律似剑又像伞,惩治邪恶保平安 13.人生规划千万条,遵纪守法头一条 14.木受绳则直,人学法则慎 15.知律法于心,守法律于行 16.百行德为首,万事法为先 17.情动人,理服人,法育人

18.日忙夜忙,学法不忘 19.学法以明道,用法以立身 20.立身德为首,处事法是先 21.学法辨是非,知法明荣辱 22.法以民为本,民以法为天 23.学法铭于心,守法践于行 24.学好法律明是非,依法维权不吃亏 25.学法立行,守法做人 26.增强宪法意识,推进依法治县 27.长安如皋,普法先行 28.开创农村普法新局面,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 29.关注民生普法惠农 30.放飞青春,与法同行 31.情动人,理服人,法育人 32.人生行万里,法律记心里 33.法律意识心中藏,尊法守法走四方 34.法为家书一生读,律为良田一世耕 35.律己无关事大小,守法不分家贫富 36.东西南北中,法律最受用 37.法治如皋万象新,小康路上千家乐

38.您不依法,法不依您 39.遵法守纪和为贵,与法同行天地宽 40.人生道路千万条,学法用法第一条 41.法是良师,律是益友 42.知法懂法,一生无忧 43.法是铁,律是轨,不循法律要出轨 44.书到用时方恨少,法到用时不嫌多 45.大事小事依法办事,大节小节守廉为节 46.学好法律明是非,依法维权不吃亏 47.有事都不怕,问问法老大 48.今年任务是个啥?大家一起学学法 49.法如亲人,伴一生;法似明镜,正言行 50.闲时学学法,有事能用它

2020年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法制化建设现状分析精品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法制化建设现状分析 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的“安全”网,关系到社会稳定与经济的协调发展。我国政府历来高度重视社会保障制度工作,特别是社会保障制度的立法工作。新中国成立至今,社会保障制度的立法建设已走过了50多年的历程,从1951年国务院(当时称政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开始,我国已制定了多部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它们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与经济的协调发展、保障公民的切身利益起着积极的重要作用。但到现在为止,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法制化进程仍然较为缓慢,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管理混乱,立法工作缺乏长远规划,留下空白多 新中国成立自改革开放初,我国处于计划经济时期,社会保障都是国家财政包干的,属于单位社保,之后逐步实现单位社保向社会保障过渡。从1984年起,我国在全民、大集体企业开始逐步恢复养老社会保险社会统筹。全民企业养老保险由劳动部门经办,集体企业养老保险由保险公司负责。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初出台了一系列文件,又规定城镇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除煤炭、电力、银行、邮电、铁路等11个部门为行业统筹、行业管理外,逐步由劳动部门进行统筹和管理。同时,又把劳动部门管理的自收自支单位职工和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工人的养老保险,以及机关事业单位公务员的养老保险划归人事部门管理。另外,民政部门还开展了农村养老保险的试点,工会系统实施了城镇职工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等有关业务。保险公司缩小了对集体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的范围,但仍然从事一定的社会保险业务。在医疗保险方面,一些城市实行由卫生部门经办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医疗保险,一些城市把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医疗保险统一由劳动部门或社会保障部门经办。至于城镇职工的失业、生育、工伤保险,基本由劳动部门或社会保障部门经办。这种保险实际上是由各个部门对社会保险项目分而治之。到1998年3月,九届人大通过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组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管理分散在原劳动部、人事部、卫生部及各部门统筹的社会保险事业,但仍有相当一部分的管理在其他部门。 过于分散的社会保险管理体制导致了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立法难以做到统一、规范、并形成体系,没有长远的规划,使得不同法规之间、不同制度之间缺少必要衔接,适用范围不一致,存在冲突和许多立法空白地带,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的许多问题无法可依。由于我国社会保障立法的不统一,导致了社会保障制度的不统一和不稳定。 二、立法起步早,但人大立法少,行政法规多 新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是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立而逐步建立起来的。一般认为,新中国社会保障的立法开始,是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国务院的前身)于195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为标志的。从第一部社会保障制度立法到现在,已经历了1949-1957年的创建时期、1957-1966年的发展调整时期、1966-1977年的挫折时期、1978年以来的恢复发展和改革重建等四个时期,至今已50多年的历史。但是,经过全国人大通过的与社会保障相关的法律仅有几部,且并不是独立的,大多是与其他内容互相交织,并非全部适用于社会保障领域。而由国务院及其职能部门以文件的形式下发的社会保障方面的法规、规章则相对太多,至少在100个以上。这种行政立法就像运动场上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一样,与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要求相差甚远。 三、立法主体多元化,立法体制不规范 由于我国的社会保障事业一直是多个行政职能部门进行管理,立法的主体多元化,所以出现了政出多门的现象。各个部门都从自身的利益出发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从而导致制定出的法律、法规仅仅是某一方面或某一领域的,不具备对整个社会的全面指导作用。如民政部制定的就只涉及社会养老保险和救灾、救济方面;卫生部门就只涉及医疗卫生方面;人事、劳动部门只涉及劳动就业、失业等方面。总之,这种方式制定出的法律、法规调整的范围较小,一旦涉及到多部门的问题,就只能采取多部门联合制定行政法规的方式,如1994年4月14日就由当时的国家体改委、财政部、劳动部、卫生部等四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职工医疗制度改革的试点意见》。按常规,行政法规必须依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而中国至今仍没有社会保障方面的基本法,行政法规却一个接一个的发文,有时一年要发若干个。一些本可以由国务院颁行的法规却变成了由全国人大通过的法律,致使社会保障方面的基本法律缺乏,而属于某一子系统的个别领域却有了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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