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档网
当前位置:搜档网 › 人防工程使用责任书

人防工程使用责任书

人防工程使用责任书
人防工程使用责任书

人防工程使用管理责任书

为确保朝阳区人防工程平时使用管理安全、合法、规范,人防工程被许可人应当做到:

1、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使用管理人防工程,确保人防工程构件完好,使用不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2、按照人防工程谁所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政府有关部门对人防工程应负有行政监督管理责任,被许可人应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3、人防工程作为战备设施和城市应急救灾人员避难场所,根据需要,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平战转换。

4、平时使用人防工程应当符合防火、卫生等管理规定,并经公安消防机构、卫生主管部门依法检查合格。

5、平时使用人防工程应当具备防汛、防雨水倒灌设施及抢险物资。

6、人防工程通风良好,设置机械通风系统或者空气调节装置,并保证有效使用。

7、按规定设置和配备机械防烟排烟系统、自动喷淋系统、应急照明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以及其他消防设施和器材。

8、按照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技术规定安装、使用电器产品,设计、敷设用电线路。

9、根据不同的使用性质,保证地下空间在使用中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行业的卫生标准。装饰、装修材料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消防、卫生要求。

10、制定落实治安、消防、卫生、建筑等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措施;建立防火、防汛、治安、卫生等责任制度和管理制度。

11、建立安全设施检查、维修管理制度,保障安全设施正常使用。

12、根据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技术规程,定期维护人防工程设备设施,使之保持良好的使用状态。

13、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制定人防工程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人防工程防汛预案,并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14、依法及时报告火灾、传染病疫情等突发性事件。

15、利用人防工程从事生产经营的,依法需要办理相关证照的,应于使用前办理相关证照。

16、人防工程使用许可有效期1年,被许可使用人应于许可期限届满30日前办理延期使用许可。

17、应将《人防工程使用证》、生产经营相关证照以及使用平面图悬挂在值班室醒目位置;应将工程使用管理相关制度及疏散平面指示图悬挂在工程内醒目位置。

18、用于汽车库的人防工程,应当按照原结构使用,设置第 2页 /共 6页

值班岗亭、减速带、停车位、档轮杆、道路标线、交通指示标识、限速标识等设施,应当明确设备房间和停车区域。附属用房原则上只能用于存储与汽车库管理有关的物品,并按照安全使用规范。不得设置修理车间、喷漆间、充电间、乙炔间和甲、乙类物品贮存室,不得安置人员住宿。按照朝阳区民防局颁发的《人防工程使用证》使用年限租赁车位,不得长期租赁车位等方式变相买卖车位。

19、用于仓库的人防工程,应按物品种类和火灾危险性划分区域储存物品,货架摆放距离需符合消防规定标准。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按照分间、分库储存,并在醒目处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不得在仓库内使用电炉子、电烙铁、电熨斗等电热器具以及明火。

20、平时使用人防工程应严禁下列行为:

(1)改变批准用途;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人防工程使用证》。

(2)以任何形式转租、转包人防工程;

(3)擅自改造人防工程主体结构或拆除人防工程设备设施。(4)进行影响人防工程使用或者降低防护能力的作业;向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和倾倒废弃物。

(5)在人防工程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易爆、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使用液化石油气和闪点小于60°C的液体第 3页 /共 6页

做燃料;在人防工程内设置油浸电力变压器和其他油浸电气设备以及超负荷用电。

(6)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堆放杂物;安全出口不得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或者侧拉门,门向疏散方向开启;有人时上锁。

(7)将人防工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证明的单位或者个人。

(8)人防工程内容纳的人员超过核定人数。

(9)在进行装修、装饰等施工作业期间投入使用。(10)从事违反法律法规及社会秩序、公德的一切活动;不得以任何形式扰乱居民生活。

21、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消除。

22、由于管理不到位、制度不健全、责任不落实等原因发生安全、火灾、疫情、治安、倒灌等事故的,由被许可人负全责。造成人身损害、财物损失的,由被许可人承担赔偿责任和相关法律责任。并由区民防局收回《人防工程证》。

23、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按规定进行行政处罚的同

时,区人防工程主管部门将不予延期人防工程的使用:(1)擅自改变批准使用用途的。

(2)擅自改造人防工程、拆除人防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第4页 /共 6页

其他方法危害人防工程安全和防空效能的。

(3)利用人防工程从事危害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的。

(4)使用单位不落实安全使用措施、不履行安全管理责任的。

(5)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区县人防工程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使用单位未按要求整改的。

(6)被许可人在行政许可1年内未使用人防工程的。(7)单位法人被终止的。

(8)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人防工程使用单位(盖章):

年月日

第 5页 /共 6页

第 6页 /共 6页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岗位责任制度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岗位责任制度 为保障人防工程在平时和战时的正常使用,充分发挥人防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技术规程》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工程实际,制定本制度。 领导人员: 维护管理人员: 维护人员: 领导人员的主要责任是负责组织拟制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的中长期及年度计划、检查监督工程维护计划的落实情况。 维护管理人员的主要责任是负责组织落实人民防空工程维修保养计划,建立和管理工程档案、工程维修检查记录,协助领导人员检查监督工程维护保养情况。 维护人员的主要责任是负责按有关技术规范、规程组织工程维修保养的具体操作。 维护管理内容主要是工程主体,防护设施、工程设备的维护, 包括工程结构、防护密闭的设备设施、风、水、电、暖、通信、消防 系统进行日常保养和检查维修。 人防工程定期检查和维修保养制度 一、人防工程结构的维护 附件5 附件6

(一)加强人防工程的地面管理,重型车辆、机械、设备和材料一般不宜通过和停放(堆放),如需通过和停放(堆放)时,必须征得人防部门的同意。 (二)发现结构表面侵蚀、风化、脱落、掉角等损坏情况,应及时用同标号砼或高标号砂浆进行修补,防止局部损坏扩大,避免因钢筋保护层破坏引起结构内部钢筋锈蚀。 (三)人防工程产生渗漏水现象应及时防水堵漏。防水堵漏方案的确定,应因时、因地、因工程制宜。在保证工程质量前提下,做到取材容易,操作简便,造价经济,安全可靠。 (四)人防工程的主体结构不得任意开孔,如必须开孔时,须报人防主管部门同意,并认真做好新开孔的防水和防护密闭处理。 二、人防工程防护密闭设施的维护 (一)钢筋砼和钢筋网水泥门应轻开轻关,以免碰坏,如局部损坏,应及时用高标号水泥砂浆等材料修补,当损坏影响防护能力或密闭性能不易修复时,应按设计要求及时更换。 (二)金属门扇和钢筋砼门扇包边钢框应保持良好的油漆层,一般3年应重新涂防锈漆和油漆。 (三)防护(密闭)门、防爆波活门每年检修一次,铰页、闭锁及传动机构的活动部位添注机油,防止锈蚀,保持灵活,各种零件如有损坏或严重磨损,应及时配齐或更换。 (四)密闭胶条应保持清洁,不得沾油污、涂漆,如有老化或脱落,应及时更换或修复。

2、安全生产责任书(签订到每个人)

郑州市万安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有限公司 二零一四年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 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进一步做好我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结合我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安全负责人与相关部门特签定二00八年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具体内容如下: 一、控制指标 1、公司内各部门、车间、职工重伤率、死亡率为零; 2、火灾事故死亡为数、致伤人数为零; 3、杜绝有经济性损失的火灾事故; 4、杜绝有死亡性的经济损失和有重大影响的事故; 5、杜绝各类轻伤事故或避免轻伤事故。 二、工作指标 1、认真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的方针,积极扎实、有效地开展安全生产工作。 2、健全安全管理网络体系,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3、认真落实各级安全责任制,各部门、车间建立并完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管理体系。 4、安全生产实行各部门、车间、班组“安全负责制”,并每星期开展一至二次安全生产 检查。 5、积极组织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组织安全培训,其培训率达100%,持证上岗率100%, 三级安全教育100%。 6、按规定及时上报工伤事故和火灾事故,不隐瞒不报。 7、在用设备报验率、合格率100%。 8、现场管理必须到位,吊运、用具、摆放、卫生、转运、安全畅通,一切按规定执行。 构件材料做好标识,设备停机必须断开电源。 9、不违章指挥,不违章作业,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10、必须建立自检、自查、自罚、整改制度。 11、必须认真执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违者严格考核。 三、服从甲方管理、督查,甲方每月依据“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奖惩考核制 度”进行考核。 四、责任书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由公司安全部门备案一份。 郑州市万安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有限公司部门: 负责人:负责人: 年月日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 会、建设部、财政部, 国家人防办字[2003]18号文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活动,确保人民防空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人民防空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 第三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坚持与城市建设相结合;坚持长远建设与应急建设相结合;坚持国家投资与社会筹资建设相结合。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量力而行,平战结合,质量第一的原则。 第四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属于国防工程建设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国家鼓励、支持社会、集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 国家对人民防空设施建设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优惠。 第五条防空地下室建设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第八章规定实施管理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建设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防护要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与规划、计划、建设等部门搞好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利用和审批工作。 第七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房屋建筑等工程的规划和建设,要注重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兼顾人民防空要求。 第二章计划管理 第八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投资安排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纳入全国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计划,不得在计划外安排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 第九条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根据社会发展和国防需要,以及国家和地方可能提供的财力、物力、提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目标、方针、政策、步骤和措施,组织编制全国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中长期计划,报国家发展计划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军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中长期计划,提出工程建设目标、步骤和措施,组织编制本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中长期计划,报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军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中长期计划,结合本地实际,组织编制本级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中长期计划,经本级人民政府发展计划主管部门和军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人防工程管理制度

人防工程治安管理制度 根据国家有关人防工程及地下空间使用的法律、法规要求,为安全使用地下人防工程,预防和减少灾害的发生,保障公共财产和员工的人身、财产安全,安全合理的使用人防工程,特制定人防工程治安管理规定。 1.物业管理处负责对人防工程的日常管理,建立值班制度,定期对人防工程进行治安巡逻及安全检 查,保障人防工程内设备、设施的完好使用。 2.在人防工程内安装的消防设施未经物业管理处同意严禁改动。 3.人防工程内配备的消防器材,放在明显位置,方便取用,各种消防器材非紧急情况禁止取用。 4.人防工程内的消防设施和配电柜周围禁止堆放物品。 5.在人防工程内应有序停放车辆,严禁车辆堵塞人防工程出入口。 6.在人防工程内不得擅自拉接电源线和超负荷用电。确需增加负荷或加接电线,必须经物业管理处 同意方可实施。 7.严禁在人防工程内动用明火,确需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到物业管理处报批,严格执行用火制度,并 采取安全保护措施。作业结束后必须清理现场,不得留有隐患。 8.禁止任何人在人防工程内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和腐蚀性等危化品。 9.禁止损坏和擅自拆除、改造、封堵、人防工程及其内部防护设施。 10.人防工程内禁止吸烟,保持出入口畅通,严禁占用、堵塞和毁坏人防工程出入口。 11.保持人防工程内的环境卫生,严禁向人防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倾倒废弃物。 公司名称: 年月日 人防工程防火管理制度

严格落实、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北京市消防条例》、《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逐级落实人防工程防火管理制度,做好人防工程防火安全工作。 1.物业管理处负责人防工程内的防火管理工作。消防器材的定期维护检查,保持消防设备设施灵敏 有效,建立消防档案。 2.严禁乱拉电线,所安电气线路、接线要符合规定要求。对各种电气设备、线路等每年应进行一次 全面检查,发现霉烂、老化、打火、短路、发热和绝缘不良等情况要及时报工程部维修。 3.保持人防工程安全出入口和疏散通道畅通,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挤占、堵塞和设置障碍。 4.未经允许不得使用明火作业,如必须使用,应经物业管理处批准,并须有专人负责动火现场的安 全管理,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 5.人防工程内严禁吸烟、焚烧任何物品,严禁使用大功率电器,进行电器类操作时须进行核定电压 检测,确保安全操作。 6.所有配备消防设备设施、消防器材禁止挪动,未发生火警状态下禁止使用。 7.加强安全巡检力度,对于查出的问题及时发放《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并对整改结 果进行复查,直至整改合格。 8.人防工程使用中如遇火灾、触电等突发事件,应迅速启动如下应急预案: ①.火灾:立即拨打“119”火警电话,同时有序组织工程内人员通过疏散通道迅速撤离,并使用消防器材 控制、熄灭火势。 ②.触电:立即拉闸断电,拨打“120”急救电话及“110”报警电话。有序组织工程内人员疏散,封闭现场, 并协助相关部门查清触原因和人员伤亡请况。 9.对违反规定发生火灾事故,并根据情节轻重,由公安消防机构分别给予经济处罚,触犯法律的将 追究法律责任。 公司名称: 年月日 人防工程安全应急救援预案 为及时有效的处理人防工程内的突发事件,提高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能力,维护阳光金融城内正常的工作和生活秩序,特制定此应急救援预案。当人防工程内出现突发事件时物业管理处作为处理突发事件的主要部门应迅速到达现场紧急控制处理。 一.遇有车辆盗窃事件时:

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

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的管理,提高城市总体防护功能,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以及与其配套的出入通道、口部伪装房等附属设施。 本规定所称民用建筑包括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 第三条 人防工程建设坚持与城市建设相结合,支持长远建设与应急建设相结合,坚持国家投资与社会筹资建设相结合。 人防工程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量力而行,平战结合,质量第一的原则,发挥战时防空、平时防灾减灾、服务生产生活、开发地下空间、保护生态环境等综合效益。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防工程建设纳入国民经

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政府任期目标。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公用人防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负责其他人防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的监督检查。发展计划、规划、建设、财政、价格、公安、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人防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城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防建设需要,结合城市建设编制人防工程建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批准。 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应有人防工程建设的内容和要求。 城市新建公用基础设施和民用建筑应当重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兼顾人民防空需要,逐步形成布局合理的地下防护体系。 第七条 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疏散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人民防空专业队集结掩蔽、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由群众防空组织组建部门和战时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部门负责建设。有关单位负责修建本单位的人员与物资掩蔽工程。结合城市公用基础设施和民用建筑项目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由建设单位负责修建。

人防工程使用申请书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人防工程使用申请书 篇一:02人防工程使用申请书 使用证编号:工程编号: 阜阳市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登记申请书 工程名称: 隶属单位:(公章) 使用单位:(公章) 阜阳市人民防空办室制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须知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接受人防工程管理部门的检查和指导,如有违反,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二、依照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20XX?国人防办字第210、211号文件规定,本着“谁使用,谁维护”的原则,认真做好使用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和维修保养工作。

三、使用单位须向当地人防工程主管部门办理使用手续,经核准后领取?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及其副本使用资格。使用单位须凭?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副本按公安、消防、卫生、环保、工商、税务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其它相关手续后,方可开业。 四、使用单位全年应接受所辖人民防空工程管理部门规定的年检登记手续。凡改变名称、法定代表人、用途、中止使用、使用期满、改建装修或遇国家及本市政策调整人防工程使用费标准等,均应凭?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全套及时向所辖人民防空工程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五、应认真贯彻执行人防、防汛、消防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防汛、防火安全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切实加强平时使用中的防汛、防火工作,遇有紧急情况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系。如因使用单位平时使用不当,造成人民防空工程结构及内部各类设备设施等经济损失,均由使用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因自然灾害(包括地震、水灾等)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使用单位自行承担。 六、使用单位终止使用人民防空工程撤离时,应处理好善后事宜,清除垃圾和杂物,及时报请人民防空工程管理部门检查验收。人民防空工程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时须做好维护管理责任移交和备案。 七、因战争、城市规划、基本建设等原因必须停止使用

人防工程管理制度

人防工程巡视制度一、人防主管部门要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对所辖工程进行执法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和处理。 二、工程巡视可实行划片包干的方式,已开发利用的工程每周巡视一次,早期工程每季度巡视一次。 三、巡视内容: 1、损坏、拆除人防工程的。 2、向人防工程内排废水、废气或倾倒废物的。 3、未经批准,在距单独修建的人防工程50米范围内采石、取土、爆破、挖洞的。 4、在距单独修建的人防工程口部预留建筑物倒塌半径范围内新建、修改、扩建其他建筑物的。 5、改变人防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防工程设备、设施或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防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6、在人防工程内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的。 7、未经许可,擅自占用人防工程口部建筑、场地及取水的。 四、处理办法: 1、发现上述违法行为时,应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则其恢复工程原貌和补偿经济损失。 2、对制止不听者,按照行政执法程序搞好调查笔录和询问笔录后,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3、巡查人员要认真大胆负责,不得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构不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物业单位电话: 平度市人防办监督电话:

人防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人防工程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山东省消防条例》的要求,必须采取安全可靠的防火措施,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二、人防工程管理单位应成立消防安全组织机构,建立工作制度,明确职责,制定消防预案。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消防原则和逐级负责制。 三、人防工程管理单位应设立专职或义务消防队,做到分工明确,训练有素,定期组织消防演练。对工作人员和客户加强消防知识宣传教育,掌握自防自救措施。 四、加强消防器材、设施设备的维护管理,定期检车维修和更换损坏零部件,保证消防系统配套完善、齐全有效。 五、人防工程装修、改造应严格按照《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要求执行,严禁采用易燃有毒装饰材料。 六、工程通道口,疏散口要确保畅通,严禁堆放物品和设置障碍。 七、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发现险情隐患应立即采取措施和整改。 八、建立健全燃放工程消防档案,及时更新补充。 九、定期对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总结评比,做到奖罚分明。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岗位责任制度

附件5 精品文档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岗位责任制度 为保障人防工程在平时和战时的正常使用,充分发挥人防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人防工程 维护管理技术规程》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工程实际, 制定本制度。 领导人员: 维护管理人员: 维护人员: 领导人员的主要责任是负责组织拟制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的中长期及年度计划、检查监督工程维护计划的落实情况。 维护管理人员的主要责任是负责组织落实人民防空工程维修保养计划,建立和管理工程档案、工程维修检查记 录,协助领导人员检查监督工程维护保养情况。 维护人员的主要责任是负责按有关技术规范、规程组织工程维修保养的具体操作。 维护管理内容主要是工程主体,防护设施、工程设备的维护,包括工程结构、防护密闭的设备设施、风、水、电、 暖、通信、消防系统进行日常保养和检查维修。

附件6 人防工程定期检查和维修保养制度 一、人防工程结构的维护 (一)加强人防工程的地面管理,重型车辆、机械、设备和材料一般不宜通过和停放(堆放),如需通过和停放(堆 放)时,必须征得人防部门的同意。 (二)发现结构表面侵蚀、风化、脱落、掉角等损坏情况,应及时用同标号砼或高标号砂浆进行修补,防止局部损 坏扩大,避免因钢筋保护层破坏引起结构内部钢筋锈蚀。 (三)人防工程产生渗漏水现象应及时防水堵漏。防水堵漏方案的确定,应因时、因地、因工程制宜。在保证工程 质量前提下,做到取材容易,操作简便,造价经济,安全可 靠。 (四)人防工程的主体结构不得任意开孔,如必须开孔时,须报人防主管部门同意,并认真做好新开孔的防水和防 护密闭处理。 二、人防工程防护密闭设施的维护 (一)钢筋砼和钢筋网水泥门应轻开轻关,以免碰坏,如局部损坏,应及时用高标号水泥砂浆等材料修补,当损坏 影响防护能力或密闭性能不易修复时,应按设计要求及时更 换。

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行政许可办法

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行政许可办法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行政许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用语含义】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平时使用的人防工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属地管理】平时使用人防工程,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区县人防工程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人防工程的使用管理。 第四条【许可使用】平时使用人防工程,必须经过区县人防工程主管部门行政许可,取得《人防工程使用证》。 第五条【用途法定】平时使用人防工程,使用范围应当符合人防工程使用规划的要求,应当发挥战备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的作用。 第六条【申请人资质】人防工程使用申请人必须是具备法人资格、法定代表人明确的单位组织。 区县人防工程主管部门委托管理的公用人防工程,属于委托管理单位自用的,由委托管理单位申请办理;不属于委

托管理单位自用的,经委托管理单位同意,由使用单位申请办理。 单位人防工程属于管理单位自用的,由管理单位申请办理;不属于管理单位自用的,经管理单位同意,由使用单位申请办理。 第七条【办理程序】各区县人防工程使用行政许可,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使用单位向区县人防工程主管部门提交使用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 1、《平时使用人防工程申请表》; 2、《人防工程使用场地确认书》(单位人防工程或委托管理的公用人防工程); 3、申请单位合法证明文件(单位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申请单位委托代理人办理申请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相关合法证明文件; 4、地上楼座外观、楼牌号、出入口、内部环境、工程编号的彩色照片; 5、法律、法规规定申请人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区县人防工程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和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情况进行审查。 (三)区县人防工程主管部门对审查合格的申请,进行

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

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最新内容是如何制定的呢?下文是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的安全使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以下统称“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市地下空间安全使用,坚持谁所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人民防空工程安全使用责任由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许可被许可使用人承担。 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责任由普通地下室所有权人承担。所有权人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个人管理的,受托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和约定承担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责任。 第四条利用地下空间从事商业、文化娱乐业、旅店业以及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作为居住场所的,地下空间的被 许可使用人、所有权人及受托管理人(以下统称“安全使用责任人”)应当保证地下空间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防火、卫生等管理规定,并经公安消防机构、 卫生主管部门依法检查合格。 (二)房屋建筑安全,不存在危险构件。 (三)具有上下水、卫生间、用电设施。 (四)通风良好,设置机械通风系统或者空气调节装置,并保证有效使用。地下空间平时使用必需的新风量,以及相应的新风系统、回风系统等设置符合设计规范要求。 (五)具有防汛、防雨水倒灌设施。 (六)按规定设置和配备机械防烟排烟系统、自动喷淋系统、应急照明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以及其他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五条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责任人利用地下空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制定落实治安、消防、卫生、建筑等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措施。 (二)建立防火、防汛、治安、卫生等责任制度。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与使用人签订地下空间安全使用责任书,明确使用人对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义务,并对使用人履行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使用人违反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安全使用义务的,及时制止、纠正,并向有关行政主管 部门报告。 (三)使用人民防空工程,应当按照所在地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的要求使用。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资质管理规定【2009】281号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国人防(2009) 281号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提高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设计资质,实施对人防工程设计资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人防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防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人防工程由主体工程、配套工程及地面附属设备设施用房组成。

第四条从事人防工程设计活动的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设计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人防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人防工程设计活动。 第五条国家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人防工程设计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主管部门依据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设计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人防工程设计资质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资质分类和分级标准 第六条人防工程设计资质分甲级、乙级。 第七条人防工程设计资质标准 1、甲级 1一1资历和信誉 (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 3)从事人防工程设计业务6年以上,独立承担过不少于2项大型人防工程项目设计并已建成使用,无设计质量事故。 1-2技术条件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单位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中建筑、结构、防护和其他专业人员分别不少于6人、6人、3人、10人;其中一级注册建筑师和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均不少于2人,注册防护建筑师1人、注册防护结构工程师1人、注册防护公用设备(暖通空调并防化)工程师1人、注册防护公用设备(给水排水)工程师1人、注册防护电气工程师1人、注册防护通信工程师1人。在未实行防护注册工程师管理前,暂按防护专业高级工程师不少于3人,通信专业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人,从事防化、隔震、电磁脉冲专业工程师(含)以上职称分别不少于1人执行。 (2)计单位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10年以上设计经历,且主持过大型人防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具备注册执业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3)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中,建筑、结构、防护专业的非注册人员应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岗位责任制度

附 企业管理,人事管理,岗位职责。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岗位责任制度 为保障人防工程在平时和战时的正常使用,充分发挥人防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技术规程》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工程实际,制定本制度。 领导人员: 维护管理人员: 维护人员: 领导人员的主要责任是负责组织拟制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的中长期及年度计划、检查监督工程维护计划的落实情况。 维护管理人员的主要责任是负责组织落实人民防空工程维修保养计划,建立和管理工程档案、工程维修检查记录,协助领导人员检查监督工程维护保养情况。 维护人员的主要责任是负责按有关技术规范、规程组织工程维修保养的具体操作。 维护管理内容主要是工程主体,防护设施、工程设备的维护,包括工程结构、防护密闭的设备设施、风、水、电、暖、通信、消防系统进行日常保养和检查维修。

附 人防工程定期检查和维修保养制度 一、人防工程结构的维护 (一)加强人防工程的地面管理,重型车辆、机械、设备和材料一般不宜通过和停放(堆放),如需通过和停放(堆放)时,必须征得人防部门的同意。 (二)发现结构表面侵蚀、风化、脱落、掉角等损坏情况,应及时用同标号砼或高标号砂浆进行修补,防止局部损坏扩大,避免因钢筋保护层破坏引起结构内部钢筋锈蚀。 (三)人防工程产生渗漏水现象应及时防水堵漏。防水堵漏方案的确定,应因时、因地、因工程制宜。在保证工程质量前提下,做到取材容易,操作简便,造价经济,安全可靠。 (四)人防工程的主体结构不得任意开孔,如必须开孔时,须报人防主管部门同意,并认真做好新开孔的防水和防护密闭处理。 二、人防工程防护密闭设施的维护 (一)钢筋砼和钢筋网水泥门应轻开轻关,以免碰坏,如局部损坏,应及时用高标号水泥砂浆等材料修补,当损坏影响防护能力或密闭性能不易修复时,应按设计要求及时更换。 (二)金属门扇和钢筋砼门扇包边钢框应保持良好的油漆层,一般3年应重新涂防锈漆和油漆。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岗位责任制度.doc

附件5 一寸光阴不可轻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岗位责任制度 为保障人防工程在平时和战时的正常使用,充分发挥人防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人防工程 维护管理技术规程》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工程实际, 制定本制度。 领导人员: 维护管理人员: 维护人员: 领导人员的主要责任是负责组织拟制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的中长期及年度计划、检查监督工程维护计划的落实情况。 维护管理人员的主要责任是负责组织落实人民防空工程维修保养计划,建立和管理工程档案、工程维修检查记 录,协助领导人员检查监督工程维护保养情况。 维护人员的主要责任是负责按有关技术规范、规程组织工程维修保养的具体操作。 维护管理内容主要是工程主体,防护设施、工程设备的维护,包括工程结构、防护密闭的设备设施、风、水、电、 暖、通信、消防系统进行日常保养和检查维修。

附件6 人防工程定期检查和维修保养制度 一、人防工程结构的维护 (一)加强人防工程的地面管理,重型车辆、机械、设备和材料一般不宜通过和停放(堆放),如需通过和停放(堆 放)时,必须征得人防部门的同意。 (二)发现结构表面侵蚀、风化、脱落、掉角等损坏情况,应及时用同标号砼或高标号砂浆进行修补,防止局部损 坏扩大,避免因钢筋保护层破坏引起结构内部钢筋锈蚀。 (三)人防工程产生渗漏水现象应及时防水堵漏。防水堵漏方案的确定,应因时、因地、因工程制宜。在保证工程 质量前提下,做到取材容易,操作简便,造价经济,安全可 靠。 (四)人防工程的主体结构不得任意开孔,如必须开孔时,须报人防主管部门同意,并认真做好新开孔的防水和防 护密闭处理。 二、人防工程防护密闭设施的维护 (一)钢筋砼和钢筋网水泥门应轻开轻关,以免碰坏,如局部损坏,应及时用高标号水泥砂浆等材料修补,当损坏 影响防护能力或密闭性能不易修复时,应按设计要求及时更 换。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活动,确保人民防空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人民防空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 第三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坚持与城市建设相结合;坚持长远建设与应急建设相结合;坚持国家投资与社会筹资建设相结合。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量力而行,平战结合,质量第一的原则。 第四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属于国防工程建设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国家鼓励、支持社会、

集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国家对人民防空设施建设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优惠。 第五条防空地下室建设按,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第八章的规定实施管理。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建设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防护要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与规划、计划、建设等部门搞好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利用和审批工作。 第七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房屋建筑等工程的规划和建设,要注重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兼顾人民防空要求。 第二章计划管理 军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中长期计划,提出工程建设目标、步骤和措施,组织编制本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中长期计划,报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军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中长期计划,结合本地实际,组织编制本级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中长期计划,经本级人民政府发展计划主管部门和军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 国人防办字[2001]第211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人民防空工程(含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及与工程配套的地面附属设施的平时开发利用,规范开发利用管理,充分发挥人民防空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国家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应当最大限度地开发利用,以减轻国家负担,增强人民防空建设的发展能力,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 第三条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应当坚持有偿使用,用管结合的原则,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第四条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 利用工作。 军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主管本区域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人 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工作。 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主管中央国家机关的人民防空工程 平时利用工作。 第二章使用管理 第五条人民防空工程隶属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工程隶属单位)管理所属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工作,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租赁使用人民防空工程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使用单位)应当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工程隶属单位的监督检查,按时缴纳税费的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费,承担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消防、防汛、治安等工作和使用中的经济、法律责任。 第七条租赁使用人民防空工程实行合同管理制度。使用单位应当与工程隶属部位依法订立书面合同,合同参照国家颁发的《人民防空工程租赁使用合同》示范文本。

第八条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实行备案登记制度。使用单位在与工程隶属单位签订《人民防空工程租赁使用合同》后5日内到工程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登记,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使用申请书; (二)使用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合法证件; (三)《人民防空工程基本情况登记表》; (四)与工程隶属单位签订的《人民防空工程赁使用合同》; (五)与工程隶属单位签订的《人民防空工程消防安全责任书》。 第九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使用单位提交的备案资料,经审查合格后发给《人民防空空程平时使用证》。 使用单位必须持有《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方可使用人民防空工程。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由国家主管部门统一格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印制。 第十条《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实行审验制度。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证》进行审验,并按规定收取审验费。禁止无证使用人民防空工程或者转让《从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 审验时间、内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确定,审验工作由工程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具体实施。 审验费用的收取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对长期闲置且可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与工程隶属单位协调剂使用。 第十二条使用单位在合同期内不得擅自转租人民防空工程或者转让工民防空工程使用权,因故确需转租或者转让的必须报经原批准使用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换发《人了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后方可弹尽粮绝继续使用。 第十三条使用单位不得改变人民防空工程的主体结构,不得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 使用单位因需要可对人民防空工程进行装修,并向工程隶属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装修方案和施工图纸必须报经工程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

人防工程安全制度

人防工程安全制度 一、人防工程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及剧毒物品。使用单位及个人不得将以上物品携带入人防工程内。 二、人防工程内必须按规定设置消防器材,管理人员必须熟悉掌握器材的使用与保养。 三、人防工程内必须按规定设置应急灯具照明,管理人员必须掌握应急灯具使用方法。 四、人防工程的供电、照明设备线路,不准乱搭乱接,要有专业人员定期检查、维修和保养。 五、人防工程内禁止使用电炉、焚烧废止杂物、严禁吸烟,未经允许不得明火作业。 六、人防工程内的物品堆放要整洁,照明灯具的距离要符合库房的防火规范要求。 七、做好人防工程内外孔口处理,防止渗透漏、倒灌,保证排水畅通,工程内无积水。 八、要提高警惕,防止坏人破坏,闲杂人员严禁进入人防工程内,要切实加强安全管理工作。

人防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人防工程的消防安全管理,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人防工程管理部门和消防管理部门,要对人防工程防火安全工作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二、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明确消防安全职责和责任,制定人防工程灭火和紧急疏散预案。 三、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要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不得损坏或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和器材。 四、人防工程内禁止存放易燃易爆、放射性和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和闪点小于60度的液体作燃料。 五、人防工程内用电最不得超过额定负荷,不得擅自拉接临时线路。人防工程内电气照明设备有安装要符合技术要求,要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经常检修,确保安全。 六、确定专职(义务)消防安全员,并在上岗前进行消防知识培训,定期进行防火安全教育,使其熟知必要的防火安全知识,熟悉应急情况处理预案,会报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组织人员疏散。 七、人防工程内禁止吸烟和使用明火作业,确需明火作业时须经人防和消防主管部门批准,并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和措施。

最新整理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规定.doc

无锡市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人民防空工程是国防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是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经济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的战略措施,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人防工程建设,提高城市整体防护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人防工程设计管理的规定 防空地下室的设计是人防工程建设的关键环节,建设项目能否发挥最好的战备、社会和经济效益,提高工程的投资效果,防空地下室工程设计起着决定的作用。为了保证防空地下室的设计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现对我市人防工程设计作如下有关规定: 1.对从事人防工程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从事人防工程设计的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设备和设计业绩等条件向人防主管部门申请资质,经人防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资格证书。 2.人防工程设计资质设甲级、乙级。取得资质证书的设计单位,只能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人防工程设计活动。人防工程甲级设计单位,可以承担所有级别和类型的人防工程及其地面附属设施的设计。人防工程乙级设计单位可以承担中型及以下人防工程及其地面附属设施的设计。 3.禁止人防工程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人防工程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人防工程设计业务。禁止人防工程设计单位允许真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人防工程设计任务。人防工程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4.对从事人防工程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资格注册管理制度。人防工程设计注册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只能受聘于人防工程设计单位.不得受聘于其他行业设计单位。未经注册的人防工程设计人员不得以注册执业人员的名义从事人防工程设计活动。 5.从事人防工程设计的单位,必须按照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任务,投资进行设计,并对设计质量负责。 6.人防工程设计文件应当依据下列文件进行编制: (1)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2)城市人防工程规划;(3)《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和人防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4)国家规定的人防工程设

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相关规定

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相关规定 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主要是简要介绍国家关于人防工程建设从立项、建设到竣工验收全过程的管理规定。这些管理规定主要是根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归纳整理的。也有一些具体工作,如工作文件内容、工作程序内容,是根据国家原则规定和一些省、市的作法归纳总结的。介绍这些是想让大家从宏观上全面了解国家关于人防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各项管理规定,从而加深对人防工程建设的认识,对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的理解和掌握,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促进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深入开展。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主要介绍6个方面内容,一、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的基本规定;二、人防工程建设设计管理规定;三、人防工程建设监理管理规定;四、人防工程建设防护设备定点企业管理规定;五、人防 工程建设竣工验收管理规定;六、防空地下室建设管理规定。 一、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的基本规定 (一)计划管理 l、人防工程建设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人防主管部门投资安排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纳入全国人防 工程建设计划,不得在计划外安排人防工程建设项目。 2、全国人防工程建设年度计划,由国家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统一下达。.省级人民政府人防主管部门必 须根据国家下达的人防工程建设年度计划,编制年度实施计划,会同本级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下达各人防重点城市执行。 3、人防工程建设年度计划一经批准下达,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调整或者改变。严禁擅自变更建设 项目或者无故不完成国家计划。年度计划确需调整,须上报国家人防办批准。 (二)建设责任 1、人民政府人防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防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人民 政府人防指挥工程建设由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安排;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的建设经费,主要由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安排、中央财政预算安排和人防主管部门依法筹措的经费解决。 2、防空专业队伍、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由群众防空组织组建部门和战时医疗救护、物资储 备等部门分别负责组织建设。有关单位负责修建本单位的人员与物资掩蔽工程。其建设经费由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解决。 3、防空地下室工程,由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负责组织建设。其建设经费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筹措,列入建 设项目总投资。 (三)建设程序 人防工程建设按以下基本程序进行。 l、根据人防工程建设的中长期计划,提出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的内容主要包括: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建设地点、规模、防护要求、战平时用途、建设条件、环境影响、协作关系、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战备、社会和经济效益初步分析。 2、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 主要内容包括:建设的目的、依据、地点、条件和环境保护,战平时用途,主要防护指标和战术技术论证,建设规模、投资估算、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工程总体设计原则和方案选优,工程进度安排和项目实施的主要措施,战备、社会、经济效益分析评价,工程位置图和选定的方案图。 3、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编制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初步设 计文件的内容主要包括:设计依据,设计总说明,建筑总平面图、平面图、主要剖面图、主体结构形式、剖面和防护系统图,风水电专业系统图,主要设备、材料表,主要技术措施和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各专业设计计算书、工程设计概算。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

无锡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管理,提高城市整体防护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版权文档, 请勿用做商业用途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的建设和使用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市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的人防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的人防工程建 设与管理工作。 发展计划、财政、建设、国土、规划、房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的人防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五条人防工程建设与管理应当实行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贯彻经济建设与城市建设协调发展和国家投资与社会、集体、个人投资建设 相结合的原则。版权文档,请勿用做商业用途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人防工程建设与管理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政府工作目标和考核体系。 第六条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有关部门在编制涉及人防工程建设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听取同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意见。版权文档, 请勿用 做商业用途 第七条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当符合人民防空要求,逐步形成城市地下交通干线、地下商业娱乐设施、地下停车场、地下过街道、地下管廊等组成的城市地下防护空间。版权文档,请勿用做商业用途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兼顾人民防空防护要求的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指导、检查和监督工作。 第八条规划建设人防工程时,应当同时规划建设重点片区人防工程与其他地下工程连接的通道或者预留连通口。规划确定的人防工程与其他地下工程连接的通道修建时,不得对被连接的地下工程造成损坏;被连接的地下工程的隶属单位(个人)不得拒绝将人防工程与该地下工程连通。版权文档,请勿用做商业用途 第九条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必须结合民用建筑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新建10层(含10层)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含3米)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不少于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版权文档,请勿用做商业用途 (二)除第(一)项规定外新建、危房翻新住宅项目,按照不少于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 (三)新建除第(一)、(二)项规定外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建筑面积的4%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四)开发区、工业园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内除第(一)、(二)项规定外 的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的4%集中修建6级(含)以 上防空地下室。版权文档,请勿用做商业用途 新建防空地下室的防护标准、抗力等级和战时用途,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可以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经批准该民用建筑可以不修建防空地下室,但应当按规定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 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易地建设:版权文档,请勿用做商业用途 (一)按照规定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小于民用建筑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且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的;

相关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