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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维护保养维修记录

消防维护保养维修记录
消防维护保养维修记录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户籍化”管理档案

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记录薄

单位名称:

车间名称:

记录时间:年月日至年月日

鄂尔多斯市公安消防支队制

建筑消防设施保养一般规定

一、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应制定计划,列明消防设施的名称、维护保养的内容和周期。

二、从事建筑消防设施保养的人员,应通过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持有高级技能以上等级职业资格证书。

三、凡依法需要计量检定的建筑消防设施所用称重、测压、测流量等计量仪器仪表以及泄压阀、安全阀等,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校验并提供有效证明文件。单位应储备一定数量的建筑消防设施易损件或与有关产品厂家、供应商签订相关合同,以保证供应。

四、实施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时,应填写《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记录表》并进行相应功能试验。

五、保养内容:

(一)对易污染、易腐蚀生锈的消防设备、管道、阀门应定期清洁、除锈、注润滑剂。

(二)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应根据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定期清洗、标定;产品说明书没有明确要求的,应每二年清洗、标定一次。可燃气体探测器应根据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定期进行标定。火灾探测器、可燃气体探测器的标定应由生产企业或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承担标定的单位应出具标定记录。

(三)储存灭火剂和驱动气体的压力容器应按有关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要求定期进行试验、标识。

(四)泡沫、干粉等灭火剂应按产品说明书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包括灭火性能在内的测试。

(五)以蓄电池作为后备电源的消防设备,应按照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定期对蓄电池进行维护。

(六)其他类型的消防设备应按照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定期进行维护保养。

(七)对于使用周期超过产品说明书标识寿命的易损件、消防设备,乙级经检查测试已不能正常使用的灭火探测器、压力容器、灭火剂等产品设备应及时更换。

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计划表

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记录表

保养日期:

车间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签字):保养人:

建筑消防设施故障维修记录表

序号:

注:1、“故障情况”由值班、巡查、检测、灭火演练时的当事者如实填写;

2、“故障维修情况”中因维修故障需要停用系统的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在“是否停用系统”栏签字;停用系统超过24小时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在“是否报消防部门备案”及“安全保护措施”栏如实填写;其他信息由维护人员(单位)如实填写;

3、“故障排除情况”由车间消防安全管理人在确认故障排除后如实填写并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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