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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关于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的规定

劳动法关于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的规定
劳动法关于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的规定

劳动法关于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的规定

第一、新劳动法对加班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31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

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

此外,《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

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

小时。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劳动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

息一日。

对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者有权拒绝。

第二、新劳动法对加班费的规定: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因此,对于实行标准工时制的劳动者,如果在“五一”等法定节假日加班,加班费应当以不低于日工资基数的3倍支付加

班工资,而在5月2日、3日加班应当以公休日加班的标准给予双

倍支付工资。

日工资基数的计算方法为:月工资除以一个月计薪的天数,今年中国节假日调整后的月计薪天数为21.75天。

以一个约定月薪为1500元的职工为例,他的日加班基数就是

1500元除以21.75天即69元;如果企业安排他在5月1日加班,则

应支付其不低于69元的3倍即207元的加班工资。

5月2日加班,单位首先应安排补休,否则须支付两倍的日工资

基数。

此外,对于经过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可以在明确工作量的前提下自主安排工作、休息时间的“不定时工作制”岗位,用人单位可以

不支付加班工资。

第三、如何确定加班费的计算基数?

1、如果劳动合同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的,应当以劳动合同约定

的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准。应当注意的是,如果劳动合同的工资

项目分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等,应当以

各项工资的总和作为基数计发加班费,不能以“基本工资”、“岗

位工资”或“职务工资”单独一项作为计算基数。

2、如果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时,应当以实际工资作为计算基数。凡是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职工

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都属于实际工资,具体包括国家统计

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中规定“工资

总额”的几个组成部分。但是应当注意一点,在以实际工资都可作

为加班费计算基数时,加班费、伙食补助和劳动保护补贴等应当扣除,不能列入计算范围。

3、在确定职工日平均工资和小时平均工资时,应当按照劳动和

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规定,进行折算。

4、实行计件工资的,应当以法定时间内的计件单价为加班费的

计算基数。

5、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低于当地当年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以日、时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

第四、补休代替加班费合法吗?

职工正常工作时间为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劳动法》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

由此可见,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企业可以首先安排补休。在无法安排补休时,才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加班费。休息日一般是

指双休日。

当企业能够安排职工补休时,职工应当服从。这既保护了劳动者的休息权,又利于职工的身体健康,也使职工及时恢复体力投入新

的工作,有利于安全生产。

法定节假日加班,不能以安排补休为由拒付加班工资,单位必须按照日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第五、未经批准自愿加班能索要加班费吗?

根据《劳动法》规定,企业可以制订与国家法律不相抵触的加班制度,对符合加班制度的加班情况支付不低于法定标准的加班工资。

可见,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的前提是“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劳动者自愿加班的,

用人单位依据以上规定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资。

第六、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内能包含加班费吗?

职工的最低工资标准不应包含加班费。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最低工资规定》规定:“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

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

低工资标准:(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据此,延长工作时间工

资(即加班费)不能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

根据对等这种关系对集合进行分类,凡是互相对等的集合就划入同一类。这样,每一个集合都被划入了某一类。任意一个集合A所属的类就称为集合A的基数,记作(或|A|,或cardA)。这样,当A 与B同属一个类时,A与B就有相同的基数,即|A|=|B|。而当A与B不同属一个类时,它们的基数也不同。如果把单元素集的基数记作1,两个元素的集合的基数记作2,等等,则任一个有限集的基数就与通常意义下的自然数一致。空集的基数也记作σ。于是有限集的基数也就是传统概念下的“个数”。但是,对于无穷集,传统概念没有个数,而按基数概念,无穷集也有基数,例如,任一可数集(也称可列集)与自然数集N有相同的基数,即所有可数集是等基数集。不但如此,还可以证明实数集R与可数集的基数不同。所以集合的基数是个数概念的推广。

基数可以比较大小。假设A,B的基数分别是a,β,即|A|=a,|B|=β,如果A与B的某个子集对等,就称A的基数不大于B的基数,记作a≤β,或β≥a。如果a≤β,但a≠β(即A与B不对等),就称A的基数小于B的基数,记作a<β,或β>a。在承认策梅罗(Zermelo)选择公理的情况下,可以证明基数的三岐性定理——任何两个集合的基数都可以比较大小,即不存在集合A和B,使得A 不能与B的任何子集对等,B也不能与A的任何子集对等。基数可以进行运算。设|A|=a,|A|=β,且A∩B是空集,则规定为a与β之和记作=a+β。设|A|=a,|B|=β,A×B为A与B的积集,规定为a与β的积,记作=a·β。

在数学上,基数(cardinalnumber)也叫势(cardinality),指集合论中刻画任意集合所含元素数量多少的一个概念。两个能够建立元素间一一对应的集合称为互相对等集合。例如3个人的集合和3匹马的集合可以建立一一对应,是两个对等的集合。根据对等这种关系对集合进行分类,凡是互相对等的集合就划入同一类。这样,每一个集合都被划入了某一类。任意一个集合A所属的类就称为集合A的基数,记作(或|A|,或cardA)。这样,当A与B同属一个类时,A与B就有相同的基数,即。而当A与B不同属一个类时,它们的基数也不同。即。如果把单元素集的基数记作1,两个元素的集合的基数记作2,等等,则任一个有限集的基数就与通常意义下

的自然数一致。空集?的基数也记作σ。于是有限集的基数也就是

传统概念下的“个数”。但是,对于无穷集,传统概念没有个数,

而按基数概念,无穷集也有基数,例如,任一可数集(也称可列集)

与自然数集N有相同的基数,即所有可数集是等基数集。不但如此,还可以证明实数集R与可数集的基数不同,即。所以集合的基数是

个数概念的推广。基数可以比较大小。假设A,B的基数分别是a,β,即=a,=β,如果A与B的某个子集对等,就称A的基数不大于

B的基数,记作a≤β,或β≥a。如果a≤β,但a≠β(即A与B

不对等),就称A的基数小于B的基数,记作a<β,或β>a。基数

可以进行运算。设=a,=β,且A∩B=,则规定为a与β之和记作

=a+β。设=a,=β,A×B为A与B的积集,规定为a与β的积,

记作=a·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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