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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怖性爆炸案的特点及对策

恐怖性爆炸犯罪的特点及对策

作者:阳阳

内容摘要:恐怖性爆炸犯罪主要有自杀性恐怖爆炸犯罪、交通工具上的恐怖性爆炸犯罪、特定建筑物的恐怖性爆炸、制造混乱的恐怖性爆炸犯罪等几种类型,以动机复杂、预谋性突发性强、方式多样、智能化明显、破坏力巨大、制造心心理恐怖,具有一定的连续性为主要特征。针对此类犯罪,应当区别不同的阶段展开调查。同时注重防范,主要措施有:加大反恐立法、加强国际合作、严格安检制度、强化基础建设、落实新闻管控以及和谐民族关系等。

关键词:恐怖性;爆炸案件特点;防范对策

2008年7月21日上午7时10分至8时05分左右,在云南省昆明市人民西路云大医院侧门、昌源路与人民西路交叉口分别发生公共汽车爆炸案,截至9时50分统计,分别造成1人死亡10人受伤和1人死亡4人受伤。2008年8月4日8时许,新疆喀什武警边防支队集体出操,行至怡金宾馆时突遭两名犯罪嫌疑人驾车袭击,并引爆车上爆炸物,造成武警官兵16人死亡,16人受伤。8月10日凌晨3时许,新疆库车县再次发生多宗爆炸案,共有11人在爆炸中受伤。警方认为,在2008年北京奥运会正式开幕前发生的一系列恐怖袭击案件,均与“东突”恐怖组织有关。这是我国的恐怖组织实施的影响较大的恐怖性爆炸犯罪。所谓恐怖性犯罪,是指恐怖主义分子以爆炸的方式有意伤害无辜,致人死亡,破坏建筑、设施、财务,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暴力犯罪案件。美国RAND公司的研究报告指出,当代国际恐怖主义活动的方式有爆炸、暗杀、武装袭击、绑架、劫持人质、劫持交通工具等,它们占所有恐怖主义活动的90%,而爆炸约占45%。爆炸作为一种简单实用、杀伤力大、攻击目标无限制、社会影响力广的作案方式,已成为国际恐怖主义活动最常用与最主要的方式。

一、恐怖性爆炸犯罪的主要类型

(一)交通工具上的恐怖爆炸性犯罪

交通工具爆炸案,是指以杀伤交通工具内的人员为目的,从而造成重大恐怖效果的作案形式。目前较为常见的形式是公共汽车爆炸。20世纪80年代以来,又出现了两种新的交通工具爆炸形式:地铁和飞机爆炸。1987年11月29日,下午14点05分,从巴格达起飞、飞往汉城的大韩航空公司的KAL858航班在印度洋上空爆炸,115名乘客和

机组人员全部遇难,成为当时轰动世界的新闻。2005年7月7日伦敦地铁爆炸案也引起了全世界的高度警觉。2008年7月21日上午7时10分至8时05分左右,在云南省昆明市人民西路云大医院侧门、昌源路与人民西路交叉口分别发生公共汽车爆炸案,虽然还没有证据显示和恐怖组织有关,但是也给我们敲响了警钟。这类爆炸案往往使我们不易防范,加之救助和查证困难,给侦破案件带来了极大的难度。

(二)自杀性恐怖爆炸犯罪

自杀性爆炸通常有两种形式,一是“人体炸弹”,由个人携带炸药接近或者隐藏于人群中,主要袭击的目标为个人或较小群体;另一种是“运输工具炸弹”,常由一名或数名自杀袭击者驾驶装满爆炸物的运输工具,如“汽车炸弹”、“飞机炸弹”等,撞击一些较大的目标。美国“911”事件就是目前国际恐怖主义利用飞机制造的最大一起恐怖袭击。我国新疆喀什武警边防支队的爆炸案也是典型的“运输工具炸弹”袭击。这类恐怖活动具有威力大,操作便利,难以防范的特点。

(三)特定建筑物的恐怖性爆炸

针对建筑物的爆炸案是恐怖爆炸案中常见的,由于目标的不确定性,使得防护问题变得更加复杂,然而对恐怖分子而言在大型建筑物和居民宅中安放炸弹是较为容易的,而且可选择的形式很多,既可定时爆炸,也可遥控爆炸,再加上此类案件往往发生在人员密集的场所,因而可造成巨大的人员伤亡和物质损失。印尼万豪酒店爆炸事件,造成12人死亡,149人受伤;俄克拉荷马城大爆炸造成202人死亡,300余人受伤。

(四)制造混乱的恐怖性爆炸犯罪

恐怖性爆炸案的作案动机大多数是为了制造社会混乱和平民的心理恐慌,但有些爆炸就是为了直接制造混乱,以达到最大杀伤、后果最为严重的目的。如印尼的巴厘岛爆炸案中,在2002年10月12日中连续发生多起明显针对外国人的恶性爆炸事件,造成216人死亡,309人受伤,伤亡人员中以澳大利亚人居多,但也涉及到英、法、美、日、德等12个国家和地区,我国也有人员在爆炸中受伤。在北爱尔兰中部城镇奥马市中心发生爆炸事件中,北爱尔兰恐怖组织“真正的爱尔兰共和军”故意报错地点,谎称炸弹即将在法院外引爆,待警方把人群疏散到距离法院数百米外的市场街和都柏林街交汇口,装有500磅炸药的汽车却在疏散区内爆炸,致使28人死亡,数百人受伤,附近3栋建筑物被震塌。二、恐怖性爆炸犯罪的主要特征

(一)预谋性强

为了达到较大的破坏性,制造恐怖气氛,恐怖组织和个人都极力追求爆炸犯罪的成功率和效果。精心策划、统一指挥、异地实施,进行大规模、有组织、多地连环的爆炸犯罪在恐怖活动中很常见。因此,恐怖分子在实施犯罪时会有很长的时间的策划过程,有计划地预谋爆炸的方式,选择作案的时间、目标、地点,筹集爆炸物品和准备活动资金,以及有爆破技能的恐怖分子,确定接应人员的分工等等。为了使一次恐怖爆炸犯罪成功实施,其预谋的时间往往会长达几个月甚至几年。

(二)突发性强

恐怖性爆炸犯罪对于恐怖分子而言具有较强的针对性,报复谁、威胁谁都已经有了具体的策划,但是对于袭击目标来说却是具有不可预判性,恐怖性爆炸会在什么时候、什么地点、针对什么人、怎么样发生却无法得知,在发案时间、地点、爆炸方式上具有突发性、随机性,让人防不胜防。正是这种突发性或对受害人而言使其增加了忧虑感,担心自己随时可能成为突然发生的恐怖爆炸的受害者。这种突发性也是世界各国在防范恐怖性爆炸工作中很难对付的一个因素。

(三)破坏力巨大、制造心理恐慌

爆炸是杀伤力最大的恐怖活动之一,造成的人员伤亡也是最大。恐怖性爆炸无论针对什么目标,都会给一些无辜的忍造成伤害,对交通工具、建筑物等也会造成巨大破坏,同时由于其选择目标的随机性和爆炸的突发性,利用爆炸制造强烈的恐怖气氛和对国际产生影响,更容易给人们带产生心理的震撼。恐怖分子正是利用爆炸产生的破坏性和对人们心理的影响的双重效应,以达到计划时预谋的犯罪目的。

(四)方法多样、智能化明显

恐怖分子为了实现爆炸目的,会采取多种爆炸方式,炸弹的运送也是多种多样。恐怖分子目前使用的爆炸方式主要有人体炸弹和汽车炸弹,但近年来恐怖分子也经常使用投掷炸弹、邮件炸弹、书信炸弹、礼品炸弹、香烟炸弹、饮料炸弹、垃圾桶炸弹等等。在今后相当长的时间内,爆炸仍是恐怖活动的主要手法之一,而且随着科技的进步,各种先进的技术和器材势必被恐怖分子利用,使爆炸手段更隐蔽、更残忍、更难以侦查,呈现智能化发展的势头。

三、恐怖性爆炸犯罪的侦查措施

恐怖性犯罪的侦查措施,是侦查部门依据国家和法律赋予的权力,在同恐怖犯罪作斗争过程中,针对案件不同情况所开展的一些公开或秘密的专门性侦查活动。在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可根据需要采取各种侦查手段和措施,但应严格依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对于恐怖性爆炸犯罪,可采取以下侦查措施。

(一)讯问犯罪嫌疑人

对实施恐怖性爆炸的犯罪嫌疑人进行相关的讯问是侦破该类案件的方法之一,许多案件就是侦查人员利用相关措施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后得知其同伙和炸药种类、炸药来源等对案件侦破有帮助的信息。如我国的“12·1”武汉爆炸案,犯罪嫌疑人王海剑、王伟、王安安都是被侦查人员运用各种侦查措施后交代了作案的全部情况。

(二)询问证人、被害人

侦查人员可以依法询问在案发现场的证人、被害人。如2011年1月27日莫斯科多莫杰多沃机场发生爆炸,当地警方迅速开展侦查措施,第一时间向被害人询问相关情况,经过了一系列的调查后,在当天就确定了犯罪嫌疑人为当地的一名20岁的男子,另有男女同伙各一名。

(三)对爆炸现场的勘验、检查

爆炸案件的侦查,应当是在接报后立即赶赴现场,及时对有关情况进行了解,确定爆炸的基本情况,认真勘验、检查爆炸现场,收集爆炸残留物,检验尸体等。如英国伦敦“七七”爆炸案,英国警方在爆炸后立即赶赴现场,分工分组进行勘验检查,最终在爆炸现场查出了大量爆炸残留物,从而发现该起恐怖爆炸案是一个名为“欧洲圣战秘密组织小组”的恐怖组织所为。

另外,对恐怖性爆炸现场进行勘验检查应注意:

1、仔细勘验现场,注意发现和提取未燃烧完全的爆炸物残片以及尸体衣服上的附着物、残留物,通过分析检验,确定炸药种类。

2、要准确地判定爆炸中心。根据现场物品及尸体的破坏程度确定爆炸点,根据爆炸点的形态、大小,以便分析炸药的种类及数量。

3、全面验尸,客观分析损伤形成的情况以便推断爆炸的方式。

(四)通缉犯罪嫌疑人

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发布通缉令、悬赏通告,以追捕在逃的犯罪嫌疑人或者逃跑的罪犯。如“世界最大的通缉犯”本·拉登,从2001年“911”事件后一直被全球通缉,在经过全球警方的通力合作下,本·拉登终于在2011年5月1日被美国海豹第六分队击毙。(五)发挥国际刑警组织的作用

国际刑警组织(Interpol)是政府间国际组织,以协调打击国际性刑事犯罪活动为目的,其宗旨是在各国现行法律的限度内,本着《世界人权宣言》的精神,保证和促进各国刑事侦查当局之间最广泛的相互支援与合作。[8]我国于1984年9月被国际刑警组织接纳为正式成员。

国际刑警组织和有关国家的合作包括:交换、传递犯罪情报,协助调查各种刑事案件,缉捕被通缉的国际罪犯,依法引渡给有关国家,追缴跨国犯罪收益等。所以,对于恐怖性爆炸犯罪,应发挥国际刑警组织的作用,积极与世界各国相关部门交换情报,了解犯罪组织的具体情况,加深对犯罪组织的认识等等,从中找到侦破案件的方法。

(六)加强与国际各侦查部门的合作

由于恐怖爆炸犯罪的隐蔽性、智能性等特点,对某些跨国犯罪的查处需要借助现代高科技手段。如在护照查验、行李检查、犯罪监测等方面都需要使用先进技术。由于各国的经济、科技发展水平不同步,有些国家在查处跨国犯罪的技术方面相对落后。因此,各国应加强各种形式的技术合作,并援助有需要的国家,只有这样,才不会使某些侦破技术相对落后的国家成为犯罪分子藏匿的天堂,才不会放纵罪犯。

四、恐怖性爆炸犯罪的对策

恐怖性爆炸犯罪是一种危害十分严重的暴力破坏活动,一旦犯罪得逞,就会造成人们生命财产的重大损失,因此,加强安全防范工作是我国乃至世界反恐斗争的迫切要求。(一)加大反恐立法

国内外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都证明必须依法严厉打击恐怖主义违法犯罪行为。如果处罚和定罪过轻,根本起不到以儆效尤的威慑作用,相反还有可能形成姑息犯罪分子的社会氛围。以英、美、德等国为例,这些国家都制定了有关反恐的法律法令,对恐怖分子的处罚很严厉,不少国家(如美国)恐怖分子重则可判死刑,西方国家还授予警察和情报机关相关的特权,便于对恐怖组织的侦查和渗透,便于侦查和控制恐怖分子,从而为打击恐怖主义活动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同时,许多国家根据各国具体情况,制定了适应本国利益的法律法规,有不少国家甚至拥有相对完善的反恐怖立法。然而为了有效打击恐怖主义,还应当在今后的立法中赋予侦查机关更多相应的权力,便于依法侦查和控制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组织,同时制定有利于审判恐怖分子、严厉打击恐怖主义违法犯罪的各种法律制度,对恐怖主义犯罪行为处以重罚,严惩不贷。

(二)加强国际合作

爆炸犯罪是恐怖分子最重要的犯罪手段,加强国际反恐合作市有力打击爆炸恐怖犯罪的基础。恐怖活动是一种国际性反动活动,单靠一哪个国家对付是不现实的。以我国的“东突”恐怖组织为例,其在东亚、西亚许多国家都建有自己的“办事处”,不少成员都接受过恐怖活动训练。因此必须加强国际反恐合作,才能取得重大性突破和成果。随着全球一体化的趋势逐渐趋于完善,跨国组织犯罪已成为国际社会日益突出的问题。从国际法角度来看,各国应当以签订双边、多边的国际协定,加强反恐国际联盟成员之间的合作为首要任务。例如,应当尽快建立国家恐怖犯罪通报制度,完善国际恐怖犯罪分子的引渡制度,加强国际金融管理,打击洗钱犯罪,堵截恐怖活动资金来源等等。

(三)严格安检制度

为做好恐怖性爆炸犯罪的防范工作,必须对机场、港口、海关、车站等重点位置实行全天候的安全检查和监控,严防爆炸物品、易燃物品带上交通工具或携带混入境内,给防暴工作带来隐患。对政府机关、外国使领馆、大型水利设施、发电厂、核电站、重要军事基地和仓库等重要场所加强安全防范工作。美国自1988年起,在境内的各民航机场都安装了最新的检测仪器,如红外扫描仪、新式X光检测仪和热中子检测仪等先进仪器。2011年深圳世界大学生运动会前夕,在深圳发生了一起场馆内爆炸未遂案,就为我们敲响了警钟。

(四)落实新闻管控

现代社会资讯非常发达,世界任何一个角落里发生的事情,很快就会成为全世界人民茶余饭后的问题。特别是近年来网络的迅速发展,人们通过互联网可以第一时间了解到恐怖性爆炸案件的发生。这样既可以使善良和平的人们看到恐怖主义的残忍冷酷,对国家打击恐怖主义的行动有了更多的了解和支持;同时也可以成为恐怖主义的帮凶,极大地推动恐怖犯罪的升级和泛滥,并让社会陷入更大的混乱,使制造恐怖犯罪犯罪的目的得到顺利实现。所以,我们应该充分认识到新闻媒体的负作用,避免成为为恐怖犯罪宣传的机器;新闻界也应该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作为报道恐怖事件的准则;而国家则应当尽快在反恐

立法中将禁止新闻媒体公开发表来自恐怖组织的消息、禁止对恐怖行为进行大肆宣传报道等原则写进法律。同时要加强对传播媒介领域的监管控制,禁止宣扬民族分裂、恐怖暴力、种族歧视、邪教理论的言论、书籍和音像作品在社会上传播。

(五)加强民族团结

恐怖主义理论和恐怖组织的产生、形成与民族宗教的问题是息息相关的,当今国际上已知的1000多个恐怖组织大多数是因民族宗教矛盾而产生的。我国也是一个多民族、多宗教的国家,认真贯彻落实和执行党的民族宗教政策,正确处理民族宗教问题,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维护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保护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仰、合法权益至关重要。与此同时,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民族宗教政策的规定,各职能部门积极配合,全力做好民族宗教工作,坚决打击境内外敌对势力、民族分裂势力、宗教极端势力的渗透和破坏活动,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等社会热点问题,为构建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打下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1] 邓国良,爆炸犯罪的控制与预防,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 胡联合:当代世界恐怖主义与对策,东方出版社

[3] 李道泉、徐志坚,爆炸现场的分析,《侦查》,19911101期

[4] 周良沱,章剑:恐怖犯罪三题,江苏警官学院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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