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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总局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

环保总局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
环保总局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

财政部环保总局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

财库〔2006〕90号

党中央有关部委,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环保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22号),积极推进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发挥政府采购的环境保护政策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现就推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提出如下意见。

一、采购环境标志产品对于树立政府环保形象,提高全社会的环保意识,推动企业环保技术进步,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节约能源,促进资源循环利用,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管理和监督,确保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工作落到实处。

二、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要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不得采购危害环境及人体健康的产品。

三、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综合考虑政府采购改革进展和环境标志产品技术及市场成熟等情况,从国家认可的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认证的环境标志产品中,以"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的形式,按类别确定优先采购的范围。

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将适时调整清单,并以文件形式公布。

四、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s://www.sodocs.net/doc/dc1216161.html,/)、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网(https://www.sodocs.net/doc/dc1216161.html,/)、中国绿色采购网(https://www.sodocs.net/doc/dc1216161.html,/)为清单的公告媒体。为确保上述信息的准确性,未经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允许,不得转载。

五、清单中的产品有效时间以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有效截止日期为准,超过认证证书有效截止日期的自动失效。

六、采购人采购的产品属于清单中品目的,在性能、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采购清单中的产品。

七、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政府采购招标文件(含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载明对产品(含建材)的环保要求、合格供应商和产品的条件,以及优先采购的评审标准。

八、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未按上述要求采购的,有关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理,财政部门视情况可以拒付采购资金。

九、本意见采取积极稳妥、分步实施的办法,逐步扩大到全国范围。2007年

1月1日起在中央和省级(含计划单列市)预算单位实行,2008年1月1日起全面实行。

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2006年10月24日附:

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

一、轻型汽车:执行标准HJ/T182-2005

二、复印机:执行标准HJBZ40-2000

三、打印机、传真机及多功能一体机:执行标准HJ/T302-2006

四、水性涂料:执行标准HJ/T201-2005

五、人造木质板材:执行标准HBC17-2003

六、木地板:执行标准HBC17-2003

八、彩色电视机:执行标准HJBZ 33-1999

关于对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政策的解读

关于对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政策的解读 为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完善政府绿色采购政策,简化节能(节水)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优化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市场环境,财政部、国家发改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四部委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现就有关内容说明如下: 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考虑 2007年,为切实加强政府机构节能工作,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导向作用,国务院办公厅制定了《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提出建立政府采购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在积极推进政府机构优先采购节能(节水)产品的基础上,选择部分节能效果显著、性能比较成熟的产品,予以强制采购。财政部、国家发改委负责制定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列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产品由财政部、国家发改委从国家采信的节能产品认证机构认证的节能产品中,根据节能性能、技术水平和市场成熟程度等因素择优确定,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发改委门户网、中国节能节水认证网等媒体上定期向社会发布。截止2018年底,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已向社会发布了二十四期节能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清单。 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实行以来,存在企业申报时间长、程序繁琐等不符合“放管服”改革的问题。为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简化节能(节水)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优化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市场环境,减少政府采购制度性交易成本,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和质量,财政部、国家发改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四部委提出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制定了《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为进一步做好贯彻执行,自治区财政厅、发改委、生态环境厅、市场监督管理局转发财政部四部委文件,并提出贯彻意见。 二、关于调整优化的主要措施 1.对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管理。根据产品节能环保性能、技术水平和市场成熟程度等因素,由财政部等四部委确定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产品类别及所依据的相关标准规范,以品目清单的形式发布并适时调整。不再发布“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 2. 采购人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 3. 逐步扩大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范围。市场监管总局商有关部门按照试点先行、逐步放开、有序竞争的原则,逐步增加实施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的机构。 4.发布认证机构和获证产品信息。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建立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结果信息发布平台,公布相关认证机构和获证产品信息。

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库〔2007〕119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集中采购机构: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推动和促进自主创新政府采购政策的实施,规范进口产品政府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财政部制定了《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附件: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推动和促进自主创新政府采购政策的实施,规范进口产品政府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以直接进口或委托方式采购进口产品(包括已进入中国境内的进口产品)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 第四条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产品,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实行审核管理。 第五条采购人采购进口产品时,应当坚持有利于本国企业自主创新或消化吸收核心技术的原则,优先购买向我方转让技术、提供培训服务及其他补偿贸易措施的产品。

申请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找哪个机构

中国环境标志认证表明该产品不仅质量合格,而且在生产、使用和处理处置过程中符合特定的环境保护要求,与同类产品相比,具有低毒少害、节约资源等环境优势。对于一般的企业而言,申请中国环境标志认证都需要找专业的机构进行辅助办理,那么申请中国环境标志认证找那个机构呢?这里为大家推荐南京泽林认证咨询有限公司,下面来看看详细介绍。 中国环境标志是一种标在产品或其包装上的标签,是产品的“证明性商标”,它表明该产品不仅质量合格,而且在生产、使用和处理处置过程中符合特定的环境保护要求,与同类产品相比,具有低毒少害、节约资源等环境优势。 中国环境标志认证特点: 1、公开透明:主要指环境标志计划相关信息的可获得性。 I 型环境标志计划的制定和实施的各个阶段都应具有透明度,所有满足给定产品种类的产品环境准则和其他计划要求的申请者都必须有资格能被授予环境标志许可证并授权使用标志。

2、第三方认证:经独立的第三方认证机构严格履行ISO14024国际标准,按照"公正、公开、公平"原则进行严格的审核。通过独立第三方制定标准和进行审核,消费者可以确信生产商的产品/服务真正有利于环境改善。 3、产品的规模效应:所有认证企业均应具备较强的生产能力以及较大的生产规模,以确保认证产品的持续稳定性并维护消费者的利益。 4、其它国际通行标准:对于在国际标准框架下的通行标准,可被直接借鉴引用于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计划,以避免重复劳动并提高产品认证的效率。 5、明确的环境标志产品标准:I型环境标志须预先制定产品的技术要求,以作为产品认证的技术依据。目前,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已经上升到国家环保标准的高度,更加体现其权威性。 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流程: 初次认证: 1、企业将填写好的《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申请表》连同认证要求中有关材料报给认证中心。认证中心收到申请认证材料后,会对文件进行初审,符合要求后发放《受理通知书》(这意味着如果材料提交不全,就取得不了受理的资格,更谈不上签合同缴费了。这一点请申请认证的企业和十环认证咨询辅导机构的工作人员给以足够重视,以免因此影响进度),申请认证的企业根据《受理通知书》来与认证中心签订合同。 2、认证中心收到企业的全额认证费后,向企业发出组成现场检查组的通知,并在现场检查一周前将检查组组成和检查计划正式报企业确认。

财库〔2007〕119号《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

财库[2007]119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集中采购机构: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推动和促进自主创新政府采购政策的实施,规范进口产品政府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财政部制定了《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附件: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推动和促进自主创新政府采购政策的实施,规范进口产品政府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以直接进口或委托方式采购进口产品(包括已进入中国境内的进口产品)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 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 第四条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产品,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实行审核管理。 第五条采购人采购进口产品时,应当坚持有利于本国企业自主创新或消化吸收核心技术的原则,优先购买向我方转让技术、提供培训服务及其他补偿贸易措施的产品。 第六条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为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开展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审核活动,并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审核管理 第七条采购人需要采购的产品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 商业条件获取,以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在获得财政部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洗涤剂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洗涤剂 HJBZ8-1999 批准日期1999-03-23 实施日期1999-03-23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洗涤剂 1999-03-23批准1999-03-23实施 HJBZ8-1999 代替HJBZ008-1995 TheTechnicalRequirementforEnvironmentalLabelingProductsDetergent 1.范围 本技术要求规定了无磷洗涤剂类环境标志产品的术语、基本要求、技术内容和检验方法。 本技术要求适用于各类织物洗涤剂、餐具洗涤剂以及工业洗涤剂(仅限于水基型的净洗剂)。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含条文,在本技术要求中被引用,即构成本技术要求的条文,与本技术要求同效。 GB/T2115-95洗涤剂中碳酸盐含量的测定 GB9985-88 GB/T13171-1997洗衣粉 GB/T13174-1997衣料用洗涤剂去污力的测定 QB1224-91衣料用液体洗涤剂 QB/T2117-95通用水基金属净洗剂 QB/T2116-95洗衣膏 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3.术语 3.1织物洗涤剂:由表面活性剂、助洗剂和添加剂等配制而成的用于洗涤纺织品的洗涤剂(包括粉状、膏状和液态)。 3.2餐具洗涤剂:由表面活性剂和某些助剂配制而成的用于洗涤蔬菜、水果、餐具等的餐具洗涤剂。 3.3工业用净洗剂:由表面活性剂和各种添加剂组成,用于清洗硬表面材料和通用水基金属净洗剂(餐饮机械不包括在内)。 4.基本要求

1.质量要求 4.1.1织物洗涤剂产品含量应符合GB/T13171-1997(其中总活性物、聚 磷酸盐、0.77倍4A沸石之和含量330%HUO40%可不执行)、QB1224-91 或QB/T2116-95的要求。 4.1.2餐具洗涤剂产品质量应符合GB9985-88的要求。 4.1.3工业用净洗剂产品质量应符合企业质量标准,其中金属表面净洗剂 应符合GB/T2117-95的要求。 2.排污要求 企业污染物排放应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 5.技术内容 1.织物洗涤剂 5.1.1产品中总磷酸盐含量(以P2O5计)≤1.1%。 5.1.2产品中碳酸钠含量≤25% 5.1.3产品中不得使用四聚丙烯烷基苯磺酸盐、烷基酚聚氧乙烯醚。 2.餐具洗涤剂 5.2.1产品中总磷酸盐含量(以P2O5计)≤1.1%。 5.2.2产品中的LD50≥5000mg/kg(体重)。 3.工业用净洗剂

关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目录入册的情况报告

关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 目录入册的情况报告 一、总体情况 注:以上费用均不包括其他的公关费用。 二、产品检验工作 1、检验产品种类 YCNG系列垃圾转运站、YCNH系列垃圾转运站、YCNC系列垃圾转运站 2、检验机构: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察院 3、检验周期:根据实际产品样机情况,检验完成出报告周期为15天左右 4、检验费用:约5000元检验一次。

5、公司现有产品检验报告情况 由于产品检验报告的是以产品技术条件依据,产品技术条件企业标准有效期为2年,而且产品检验报告也只是仅对产品样机负责,周期过长,检验报告的说服力变弱,产品也进行了更新,因此考虑更新转运站产品的检验报告,以下是具体产品检验报告情况: 三、节能产品认证 1、认证机构: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2、申请周期:3~4个月 3、申请费用:3万~4万

4、申请流程 1)向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提交指定的书面申请。 2)认证中心审核资料,受理后向企业发出《受理节能产品认证申请通知书》。企业应按照《节能产品认证收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向中心交纳有关认证费用。 3)认证中心安排工厂审查,并出具《企业质量体系审核报告》。 4)对需要进行检验的产品,由中心指定的人员(或委托的检验机构)负责对申请认证的产品进行随机抽样和封样,由企业将封存的产品送指定的认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必须在现场检验时,由检验机构派人到现场检验。 5)检验机构应依据管理委员会确认的节能产品认证用标准或技术要求对样品进行检验,并在规定时间内向中心提交《产品检验报告》。 6)评定。 7)批准,发证。节能标志备案。 8)备案、公告。 四、环境标志产品认证 1、认证机构:中环联合(北京)认证中心有限公司 2、申请周期:3~4个月 3、申请费用:3万~4万 4、申请流程

HJT 206-2005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无石棉建筑制品

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 HJ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行业标准 HJ/T 206-2005 代替 HJBZ 25-1998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无石棉建筑制品 Technical requirement for environmental labeling products Asbestos free building materials 2005 – 11 – 22 发布 2006 – 01 – 01 实施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减少石棉粉尘在生产和使用过程中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影响,改善环境质量,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对《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无石棉建筑制品》(HJBZ 25-1998)的技术内容进行了部分改动并对其进行了全面编辑性修改。 本标准与HJBZ 25-1998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在技术内容中增加了对产品放射性的要求。 本标准为推荐性标准,适用于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发展中心。 本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5年11月22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自实施之日起代替HJBZ 25-1998。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HJBZ 25-1998。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无石棉建筑制品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无石棉建筑制品环境标志产品的基本要求、技术内容和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各种用以其它纤维替代石棉纤维的建筑制品(包括瓦、管及保温材料等,但不包括板材和砌块)。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6566-2001 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 3 基本要求 3.1 产品质量应符合相应产品质量标准的要求。 3.2 生产企业污染物排放应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4 技术内容 4.1 产品中不应含有石棉纤维。 4.2 产品的放射性指标应符合GB 6566-2001要求。 5 检验方法 5.1 技术内容4.1的要求按照附录A的规定进行检测。 5.2 技术内容4.2的要求按GB 6566-2001中的规定进行检测。

新版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技术要求标准模板

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技术要求--标准 1: 执行标准: HJ/T303- 家具产品 2: 执行标准: HJ/T201- 水性涂料产品 3: 执行标准: HJ/T414- 室内装饰装修用溶剂型木器涂料( 家具漆) 4: 执行标准: HJ/T220- 胶粘剂产品 5: 执行标准: HJBC17- 人造板材及其制品 6: 执行标准: HJ/T207- 建筑砌块产品 7: 执行标准: HJ/T223- 轻质墙体板材产品 8: 执行标准: HJ/T206- 无石棉建筑制品 9: 执行标准: HJ/T296- 卫生陶瓷产品 10: 执行标准: HJ/T297- 陶瓷砖产品 11; 执行标准: HJ/T226- 建筑塑料管材产品 12: 执行标准: HBC 23- 壁纸产品

13: 执行标准: HJ/T412- 预拌混凝土产品14: 执行标准: HJ/T411- 水嘴产品 15: 执行标准: HJ/T310- 盘式蚊香产品 16: 执行标准: HJBZ20-1997 杀虫气雾剂产品17: 执行标准: HJ/T217- 防虫蛀剂产品 18: 执行标准: HJ/T222- 气雾剂产品 19: 执行标准: HJ/T236- 家用制冷器具产品20: 执行标准: HJ/T235- 工商用制冷设备产品21; 执行标准: HJ/T304- 房间空间调节器产品22: 执行标准: HJ458- 家用洗涤剂 23: 执行标准: HJ/T182- 轻型汽车产品 24: 执行标准: HJ/T216- 光动能手表产品25: 执行标准: HJ/T221- 家用微锅炉产品26: 执行标准: HJ/T224- 干式电力变压器产品27: 执行标准: HJ/T227- 磁电式水处理器产品

政府采购的政策性规定

政府采购的政策性规定 (1)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 按照《政府采购法》第10条规定,采购人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但是对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采购的;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3种例外情形确需采购进口产品时,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和《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经批准后才能采购进口产品。采购人采购进口产品时,应当坚持有利于本国企业自主创新或消化吸收核心技术的原则,优先购买向我方转让技术、提供培训服务及其他补偿贸易措施的产品,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为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开展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审核活动,并实施监督管理。 (2)强制采购节能产品 政府采购强制采购节能产品,不仅可以节约能源,保护环境,降低政府机构能源费用开支,还对在全社会形成节能风尚起到了良好的引导作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明确规定,各级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应当优先采购节能产品,逐步淘汰低能效产品,确定了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制度。 1)制定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由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制定。列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产品由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从国家认可的节能产品认证机构认证的节能产品中,根据节能性能、技术水平和市场成熟程度等因素择优确定,并在有关媒体上定期向社会公布。 2)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应该具备的条件: ①产品属于国家认可的节能产品认证机构认证的节能产品,节能效果明显; ②产品生产批量较大,技术成熟,质量可靠; ③产品具有比较健全的供应体系和良好的售后服务能力; ④产品供应商符合政府采购法对政府采购供应商的条件要求。 3)确定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原则:

最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 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服务,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和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 第三条集中采购目录包括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采购人普遍使用的项目,列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采购人本部门、本系统基于业务需要有特殊要求,可以统一采购的项目,列为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第四条政府采购法所称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或者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行为;所称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将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自行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行为。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的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第六条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政府采购政策,通过制定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目标。 第七条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

HJ2537-2014《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水性涂料》标准解读

HJ2537-2014《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水性涂料》标准解读一 0 前言 HJ 2537—2014《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水性涂料》于2014年7月1日实施。HJ 2537—2014标准是建立在对水性涂料生命周期分析的基础上,参考国内外相关环保标准以及国外环境标志标准的要求,从产品全过程,即设计阶段→生产阶段→产品本身,提出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包括设计阶段对原材料的禁用要求,生产阶段对能耗、用水量、废水处理以及粉尘等的清洁生产要求,产品对有害物质限量要求。HJ 2537—2014标准是对HJ/T 201—2005《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水性涂料》的修订。主要变化如下:推出了新的标准号;调整了标准的适用范围;调整了不得人为添加的物质要求,包括不含APEO(烷基酚聚氧乙烯醚);增加了乙二醇醚及其酯类物质的限量要求;提高了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限量要求,提高了苯、甲苯、二甲苯、乙苯总量的限量要求,游离甲醛含量降低至50 mg/kg;增加清洁生产内容等。 1 标准号改变 原标准号为HJ/T 201-2005。按常规,新标准应为HJ/T 201-2014,即只改年份。但现在标准号改为HJ 2537-2014,且去掉T。 2 标准适用范围调整 HJ/T 201-2005标准规定,“本标准适用于各类以水为溶剂或以水为分散介质的涂料及其相关产品。”这里所述水性涂料实际包括水性墙面涂料、水性木器涂料、水性防腐涂料和水性防水涂料。 HJ 2537-2014标准规定,“本标准适用于水性涂料和配用腻子。本标准不适用于水性防水涂料、水性船舶涂料。”这里所述水性涂料包括水性建筑涂料、水性木器涂料、水性汽车涂料、水性道路标线涂料、水性防腐涂料和水性集装箱涂料。HJ 2537—2014标准不适用于水性防水涂料和水性船舶涂料,是因为已有HJ 457—2009《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防水涂料》和HJ 2515—2012《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船舶防污漆》标准。 3 产品设计不得人为添加物质调整 HJ/T 201-2005标准规定,“不得人为添加邻苯二甲酸酯类、乙二醇醚类、卤代烃、苯、甲苯、二甲苯、乙苯等对人体有害的物质。” HJ 2537-2014标准规定,“产品中不得人为添加附录A中所列物质。”附录A如表1。 表1产品中不得人为添加的物质 中文名称英文名称缩写 烷基酚聚氧乙烯醚Alkylphenol ethoxylates APEO 邻苯二甲酸二异壬酯Di-iso-nonylphthalate DINP 邻苯二甲酸二正辛酯Di-n-octylphthalate DNOP 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已基)酯Di-(2-ethylhexy)-phthalate DEHP 邻苯二甲酸二异癸酯Di-isodecylphthalate DIDP 邻苯二甲酸丁基苄基酯Butylbenzylphthalate BBP

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技术要求--标准

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技术要求--标准 1:执行标准:HJ/T303-2006家具产品 2:执行标准:HJ/T201-2005水性涂料产品 3:执行标准:HJ/T414-2007室内装饰装修用溶剂型木器涂料(家具漆) 4:执行标准:HJ/T220-2005胶粘剂产品 5 :执行标准:HJBC17-2005人造板材及其制品 6:执行标准:HJ/T207-2005建筑砌块产品 7:执行标准:HJ/T223-2005轻质墙体板材产品 8:执行标准:HJ/T206-2005无石棉建筑制品 9:执行标准:HJ/T296-2006卫生陶瓷产品 10:执行标准:HJ/T297-2006陶瓷砖产品 11;执行标准:HJ/T226-2005建筑塑料管材产品

13:执行标准:HJ/T412-2007预拌混凝土产品14:执行标准:HJ/T411-2007水嘴产品 15:执行标准:HJ/T310-2005盘式蚊香产品 16:执行标准:HJBZ20-1997杀虫气雾剂产品17:执行标准:HJ/T217-2005防虫蛀剂产品 18:执行标准:HJ/T222-2005气雾剂产品 19:执行标准:HJ/T236-2006家用制冷器具产品20:执行标准:HJ/T235-2006工商用制冷设备产品21;执行标准:HJ/T304-2006房间空间调节器产品22:执行标准:HJ458-2009家用洗涤剂 23:执行标准:HJ/T182-2005轻型汽车产品 24 :执行标准:HJ/T216-2005光动能手表产品25:执行标准:HJ/T221-2005家用微锅炉产品

28:执行标准:HJ/T223-2006泡沫塑料产品 29 :执行标准:HJ/T232-2006管型荧光灯镇流器产品 30:执行标准:HJ/T231-2006再生塑料制品产品 31:执行标准:HJ/T230-2006节能灯产品认证 32:执行标准:HJ/T221-2005化学石膏制品产品 33:执行标准:HJ/T210-2005软饮料 34 :执行标准:HJ/T208-2005灭火器产品 35 :执行标准:HJ/T205-2005再生纸制品产品 36:执行标准:HJ/T204-2005包装用纤维干燥剂产品 37:执行标准:HJ/T202-2005 一次性餐饮具产品 38:执行标准:HJ/T302-2006打印机、传真机和多功能一体机产39 :执行标准:HJ/T306-2006彩色电视广播接收机产品

环境标志产品明细表

环境标志产品明细表 项目编号: 供应商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代表签字: 单位:元 说明:1、环境标志产品根据财政部、环境保护部最新公布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购清单确定。 2、如所报产品为环保产品,必须按规定格式逐项填写,否则评审时不予加分。 3、如所报产品为环保产品,须注明第期第页环保产品中的第项。(后需附相关节能产品认证证书截图否则不予认可)

节能产品明细表 项目编号: 供应商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代表签字: 单位:元 说明:1.节能产品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最新公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确定。 2.如所报产品为节能产品(强制采购产品除外),必须按规定格式逐项填写,否则评审时不予加分。 3.如所报产品为节能产品,须注明第期第页节能产品中的第项。(后需附相关节能产品认证证书截图否则不予认可)

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明细表 (政府强制节能产品不予以加分) 项目编号: 供应商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代表签字: 说明:1.政府采购强制节能产品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最新公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确定。 2.如所报产品为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必须按规定格式逐项填写,否则按无效报价处理。 3.如所报产品为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须注明第期第页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中的第项。(后需附相关节能产品认证证书截图否则不予认可) 年月日

附件4、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 项目编号: 供应商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代表(签字或盖章):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 号)的规定,本公司为______(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即,本公司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规定的划分标准,本公司为______(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2.本公司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由本企业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______(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本条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年月日

HJT 220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胶粘剂

HJ/T 220-2005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胶粘剂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行业标准 HJ/T 220-2005代替 HBC 18-2003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胶粘剂 Technical requirement for environmental labeling products adhesives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5–11–28 发布 2006–01–01 实施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减少胶粘剂在生产和使用过程中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影响,改善环境质量,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对《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技术要求粘合剂》(HBC 18-2003)的技术内容进行了部分改动并对其进行了全面编辑性修改。 本标准与 HBC 18-2003 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在规范性引用文件中增加对《鞋和箱包用胶粘剂》(GB 19340-2003)的引用。 ——在规范性引用文件中增加对《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地毯、地毯衬垫及地毯胶粘剂有害物质释放限量》(GB 18587-2001)的引用。 ——技术内容 4.4中增加正己烷的限值要求。 ——技术内容 4.4中卤代烃的检验方法改为对 GB 19340-2003的引用。 ——技术内容 4.6中增加有害物质释放限量要求。本标准为推荐性标准,适用于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发展中心。本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2005年11月28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06年1月1日起实施,自实施之日起代替 HBC 18-2003。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HJBZ 28-1998、HBC 18-2003。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胶粘剂类环境标志产品的基本要求、技术内容及检测方法。本标准适用于本标准适用于包装用水性胶粘剂、建筑用胶粘剂、木材加工用胶粘剂、鞋和箱包用 胶粘剂和地毯胶粘剂产品。

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

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 财库〔2019〕9号 有关中央预算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发展改革委(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经信局)、生态环境厅(局)、 市场监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工信委、 环境保护局、市场监管局: 为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完善政府绿色采购政策,简化节能(节水)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优化供应商参 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市场环境,现就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 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管理。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根据产品节能环保性能、 技术水平和市场成熟程度等因素,确定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 购的产品类别及所依据的相关标准规范,以品目清单的形式发布并 适时调整。不再发布“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和“环境标志产品 政府采购清单”。 二、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 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 代理机构应当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 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 先采购或强制采购。 三、逐步扩大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范围。根据认 证机构发展状况,市场监管总局商有关部门按照试点先行、逐步放 开、有序竞争的原则,逐步增加实施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 的机构。加强对相关认证市场监管力度,推行“双随机、一公开” 监管,建立认证机构信用监管机制,严厉打击认证违法行为。 四、发布认证机构和获证产品信息。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建立节 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结果信息发布平台,公布相关认证机构 和获证产品信息。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 数据共享机制,及时向认证结果信息发布平台提供相关信息。中国 政府采购网(https://www.sodocs.net/doc/dc1216161.html,)建立与认证结果信息发布平台的链 接,方便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查询、了解认证机构和获证产品相 关情况。 五、加大政府绿色采购力度。对于已列入品目清单的产品类别, 采购人可在采购需求中提出更高的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要求,对符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推动和促进自主创新政府采购政策的实施,规范进口产品政府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以直接进口或委托方式采购进口产品(包括已进入中国境内的进口产品)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 第四条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产品,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实行审核管理。 第五条采购人采购进口产品时,应当坚持有利于本国企业自主创新或消化吸收核心技术的原则,优先购买向我方转让技术、提供培训服务及其他补偿贸易措施的产品。 第六条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

称为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开展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审核活动,并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审核管理 第七条采购人需要采购的产品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以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在获得财政部门核准后,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第八条采购人报财政部门审核时,应当出具以下材料: (一)《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详见附1); (二)关于鼓励进口产品的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复印件; (三)进口产品所属行业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主管部门出具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意见》(详见附2); (四)专家组出具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详见附3)。 第九条采购人拟采购的进口产品属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明确规定鼓励进口产品的,在报财政部门审核时,应当出具第八条第(一)款、第(二)款材料。 第十条采购人拟采购的进口产品属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防水卷材》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防水卷材》编制说明 一、制订本技术要求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防水卷材作为化学建材的一大分支,在解决好防水堵漏问题的同时,其暴露出来的环境问题使得人们越来越意识到其环保性能的重要性,每年因防水卷材中有害物质超量造成人身死亡与中毒的事情时有发生。而当前市场上销售的 “绿色环保”防水卷材现在均无判定标准和测试方法,因此,制定环保型防水卷材标准势在必行,标准的制定有利于净化与规范防水卷材市场,打击假冒伪劣产品,保护环境与人体健康,有利于促进建筑防水卷材行业健康稳步地发展。 建筑防水卷材通常分为三大类:改性沥青类防水卷材、高分子防水卷材、膨润土防水毯。 我国从50年代开始应用沥青油毡卷材以来,沥青类防水卷材一直是我国建筑防水材料的主导产品,无论是品种、质量,还是产量都得到迅速发展。就目前我国新型防水材料总体结构比例上看,仍是以沥青基防水材料为主要产品,占全部防水卷材的80%,高分子防水卷材占10%左右,膨润土防水毯防水材料占10%左右。 1.1 SBS、APP改性沥青防水卷材 改性剂一般采用SBS、APP、IPP、APAO等,大部分采用SBS沥青改性剂。 1.2 合成高分子防水卷材 (1)三元乙丙防水卷材 我国在1980年开始从日本引进三元乙丙橡胶防水卷材技术和设备,到目前为止我国三元乙丙防水卷材的生产能力约在1000万平方米以上。 (2)氯化聚乙烯防水卷材(CPE防水卷材) 品种有有胎基、无胎基、复合型、非硫化等。目前我国氯化聚乙烯防水卷材的生产能力在1500万平方米以上。 (3)氯化聚乙烯--胶共混防水卷材 目前我国年生产能力在500万平方米以上。 (4)聚氯乙烯防水卷材(PVC) 目前我国PVC防水卷材生产能力约在1500万平方米以上。 (5)其它高分子防水卷材 其它高分子防水卷材有三元丁、EM、PE、ECB、LHJ、SBC等高分子防水卷材。目前国内生产能力在1500万平方米以上。 1.3 膨润土防水毯 目前国内膨润土防水毯生产能力在6000万平方米以上。 综上,我国每年的防水卷材总量已达5亿立方米以上,消耗大量资源,同时排放大量CO2 等温室气体,污染环境,如不加以科学引导和适时控制,将对社会的能源、资源和环境造成严重的破坏。

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委员会章程

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委员会章程 (试行) 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委员会 一九九四年七月 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委员会章程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委员会(以下简称认证委员会)是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设立,代表国家对环境标志产品实施认证的唯一机构,英文名称为China Certification Committee for Environmental Labelling Products(缩写CCEL)。 第二条认证委员会的宗旨是通过开展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活动,保证环境标志产品质量,维护用户和消费者的利益,提高环境标志产品在国内外市场的竞争力,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第三条环境标志产品认证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有关国际公约、惯例,结合环境保护工作特点开展工作。 第四条认证委员会的工作受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导,接受社会各方的监督。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五条认证委员会由环保、经济、科研、质监等有关部门的专家组成。 第六条认证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四名(其中常务副主任一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二名;委员若干名,审查可开展环境标志产品种类可行性报告时,可聘请三至五名有关部门的专家参加。 认证委员会主任、秘书长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推荐,其他人选由有关部门推荐,由于工作变动等原因,不宜继续从事认证委员会工作的,由原推荐部门另行推荐人选。 第七条认证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 第八条认证委员会下设秘书处(办公室)、标准协调部、检验机构协调部、检查部、申诉监理部。 第三章工作职责 第九条认证委员会的职责: (一)制(修)订认证委员会的工作方针、政策和工作原则,监督和指导下设机构的工作; (二)审查认证委员会章程、认证管理办法、批准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申请书、认证收费办法等工作文件; (三)决定认证委员会机构设置、人员职务任免; (四)提出可开展认证的产品种类名录,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 (五)批准、暂停、撤销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六)受理认证工作的申诉及其他有关争议问题; (七)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推荐承担认证的检验机构、检查员和检验机构评审员。

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家具

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家具 (ECC-1031EL-A/0) 发布日期:2019-09-01

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家具HJ 2547-2016 1.目的 本规则适用于家具类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 2.认证模式 按“初始工厂检查+型式检验+获证后的监督”模式进行。 型式检验:指申请认证产品应满足相关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技术要求中的所有条款要求,包括但不限于抽样检测、文件审核、现场确认等验证方式。 3.认证的基本环节 3.1认证申请 3.2文件审查 3.3初始工厂检查 3.4型式检验 3.5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3.6获证后的监督 4.适用范围 适用于室内家具,包括木家具、金属家具、塑料家具、软体家具、藤家具、玻璃石材家具和其他家具及配件。不适用于厨柜及门产品。 5.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5.1认证申请 认证委托人向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并在中国环境标志信息平台注册过的认证机构提出申请。 5.1.1申请单元划分 根据相同生产场地、相同产品类别、相同加工工艺的基本原则划分申请单元,同一个申请单元可以包含若干产品型号,但应明确同一

单元内产品的具体型号。主要认证单元如下: 表1认证单元 5.1.2申请时需提交的文件资料 (1)申请书; (2)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或CCC证书复印件(仅限于国家规定目录中的产品); (4)生产者持有的商标或品牌证明文件复印件; (5)当认证委托人、生产者不同时,需提供认证委托人与生产者的委托关系证明材料; (6)当生产者、生产企业不同时,需提供生产者与生产企业的委托加工关系证明材料;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洗涤剂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洗涤剂 Coca-cola standardization office【ZZ5AB-ZZSYT-ZZ2C-ZZ682T-ZZT18】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洗涤剂 HJBZ 8-1999 批准日期1999-03-23 实施日期1999-03-23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洗涤剂 1999-03-23批准1999-03-23实施 HJBZ 8-1999 代替 HJBZ 008-1995 The Technical Requirement for Environmental Labeling Products Detergent 1.范围 本技术要求规定了无磷洗涤剂类环境标志产品的术语、基本要求、技术内容和 检验方法。 本技术要求适用于各类织物洗涤剂、餐具洗涤剂以及工业洗涤剂(仅限于水基 型的净洗剂)。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含条文,在本技术要求中被引用,即构成本技术要求的条文,与本技术要求同效。 GB/T2115-95 洗涤剂中碳酸盐含量的测定 GB9985-88 GB/T13171-1997 洗衣粉 GB/T13174-1997 衣料用洗涤剂去污力的测定 QB1224-91 衣料用液体洗涤剂 QB/T2117-95 通用水基金属净洗剂 QB/T2116-95 洗衣膏 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3.术语 织物洗涤剂:由表面活性剂、助洗剂和添加剂等配制而成的用于洗涤纺织品的洗涤剂(包括粉状、膏状和液态)。 餐具洗涤剂:由表面活性剂和某些助剂配制而成的用于洗涤蔬菜、水果、餐具等的餐具洗涤剂。 工业用净洗剂:由表面活性剂和各种添加剂组成,用于清洗硬表面材料和通用水基金属净洗剂(餐饮机械不包括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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