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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律师执业行为规范(2017年最新版)

最新律师执业行为规范(2017年最新版)
最新律师执业行为规范(2017年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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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律师执业行为规范(2017年最新版)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的内容包括:律师执业基本行为规范、律师业务推广行为规范、律师与委托人或当事人的关系规范、律师参与诉讼或仲裁规范、律师与其他律师的关系规范、律师与所任职的律师事务所关系规范、律师与律师协会关系规范等,是律师执业的详细指导性和规范性文件。律师要开展律师业务,必须在本规范指导和规定范围内进行。本文为您提供了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的全文供您阅读。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2004年3月20日五届全国律协第九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试行;2009年12月27日七届二次理事会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律师执业基本行为规范

第三章律师业务推广行为规范

第四章律师与委托人或当事人的关系规范

第五章律师参与诉讼或仲裁规范

第六章律师与其他律师的关系规范

第七章律师与所任职的律师事务所关系规范

第八章律师与律师协会关系规范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律师执业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是律师规范执业行为的指引,是评判律师执业行为的行业标准,是律师自我约束的行为准则。

第三条律师执业行为违反本规范中强制性规范的,将依据相关规范

性文件给予处分或惩戒。本规范中的任意性规范,律师应当自律遵守。

第四条本规范适用于作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其他从业人员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二章律师执业基本行为规范

第五条律师应当忠于宪法、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六条律师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依据事实和法律,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七条律师应当注重职业修养,自觉维护律师行业声誉。

第八条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

第九条律师应当尊重同行,公平竞争,同业互助。

第十条律师协会倡导律师关注、支持、积极参加社会公益事业。

第十一条律师在执业期间不得以非律师身份从事法律服务。

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

律师不得在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间继续执业,或者在律师事务所被停业整顿期间、注销后继续以原所名义执业。

第十二条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第十三条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职期间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第十四条律师不得为以下行为:

(一)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有损律师行业声誉的行为;

(二)妨碍国家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

(三)参加法律所禁止的机构、组织或者社会团体;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律师协会行业规范及职业道德的行为。

(五)其他违反社会公德,严重损害律师职业形象的行为。

第三章律师业务推广行为规范

第一节业务推广原则

第十五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推广律师业务,应当遵守平等、诚信原则,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律师行业公认的行业准则,公平竞争。

第十六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应当通过提高自身综合素质、提高法律服务质量、加强自身业务竞争能力的途径,开展、推广律师业务。

第十七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可以依法以广告方式宣传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以及自己的业务领域和专业特长。

第十八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可以通过发表学术论文、案例分析、专

题解答、授课、普及法律等活动,宣传自己的专业领域。

第十九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可以通过举办或者参加各种形式的专题、专业研讨会,宣传自己的专业特长。

第二十条律师可以以自己或者其任职的律师事务所名义参加各种社会公益活动。

第二十一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在业务推广中不得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二节律师业务推广广告

第二十二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为推广业务,可以发布使社会公众了解律师个人和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业务信息的广告。

第二十三条律师发布广告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范。

第二十四条律师发布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应当能够使社会公众辨明是律师广告。

第二十五条律师广告可以以律师个人名义发布,也可以以律师事务

所名义发布。以律师个人名义发布的律师广告应当注明律师个人所任职的执业机构名称,应当载明律师执业证号。

第二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发布律师广告:

(一)没有通过年度考核的;

(二)处于停止执业或停业整顿处罚期间的;

(三)受到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未满一年的。

第二十七条律师个人广告的内容,应当限于律师的姓名、肖像、年龄、性别,学历、学位、专业、律师执业许可日期、所任职律师事务所名称、在所任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期限;收费标准、联系方法;依法能够向社会提供的法律服务业务范围;执业业绩。

第二十八条律师事务所广告的内容应当限于律师事务所名称、住所、电话号码、传真号码、邮政编码、电子信箱、网址;所属律师协会;所内执业律师及依法能够向社会提供的法律服务业务范围简介;执业业绩。

第二十九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以有悖律师使命、有损律师形象

的方式制作广告,不得采用一般商业广告的艺术夸张手段制作广告。

第三十条律师广告中不得出现违反所属律师协会有关律师广告管理规定的内容。

第三节律师宣传

第三十一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进行歪曲事实和法律,或者可能使公众对律师产生不合理期望的宣传。

第三十二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可以宣传所从事的某一专业法律服务领域,但不得自我声明或者暗示其被公认或者证明为某一专业领域的权威或专家。

第三十三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进行律师之间或者律师事务所之间的比较宣传。

第四章律师与委托人或当事人的关系规范

第一节委托代理关系

第三十四条律师应当与委托人就委托事项范围、内容、权限、费用、

期限等进行协商,经协商达成一致后,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委托协议。

第三十五条律师应当充分运用专业知识,依照法律和委托协议完成委托事项,维护委托人或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六条律师与所任职律师事务所有权根据法律规定、公平正义及律师执业道德标准,选择实现委托人或者当事人目的的方案。

第三十七条律师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间、时效以及与委托人约定的时间办理委托事项。对委托人了解委托事项办理情况的要求,应当及时给予答复。

第三十八条律师应当建立律师业务档案,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

第三十九条律师应谨慎保管委托人或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原件、原物、音像资料底版以及其他材料。

第四十条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当在委托人委托的权限内开展执业活动,不得超越委托权限。

第四十一条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

或以其他方式终止委托。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告知委托人并要求其整改,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或以其他方式终止委托,并有权就已经履行事务取得律师费。

第四十二条律师在承办受托业务时,对已经出现的和可能出现的不可克服的困难、风险,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并向律师事务所报告。

第二节禁止虚假承诺

第四十三条律师根据委托人提供的事实和证据,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分析,向委托人提出分析性意见。

第四十四条律师的辩护、代理意见未被采纳,不属于虚假承诺。

第三节禁止非法牟取委托人权益

第四十五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

第四十六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违法与委托人就争议的权益产生经济上的联系,不得与委托人约定将争议标的物出售给自己;不得委

托他人为自己或为自己的近亲属收购、租赁委托人与他人发生争议的标的物。

第四十七条律师事务所可以依法与当事人或委托人签订以回收款项或标的物为前提按照一定比例收取货币或实物作为律师费用的协议。

第四节利益冲突审查

第四十八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利益冲突审查制度。律师事务所在接受委托之前,应当进行利益冲突审查并作出是否接受委托决定。

第四十九条办理委托事务的律师与委托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或利益冲突的,不得承办该业务并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第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不得与当事人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

(一)律师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

(二)律师办理诉讼或者非诉讼业务,其近亲属是对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的;

(三)曾经亲自处理或者审理过某一事项或者案件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仲裁员,成为律师后又办理该事项或者案件的;

(四)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同时担任同一刑事案件的被害人的代理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但在该县区域内只有一家律师事务所且事先征得当事人同意的除外;

(五)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仲裁案件中,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同时担任争议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或者本所或其工作人员为一方当事人,本所其他律师担任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

(六)在非诉讼业务中,除各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外,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同时担任彼此有利害关系的各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

(七)在委托关系终止后,同一律师事务所或同一律师在同一案件后续审理或者处理中又接受对方当事人委托的;

(八)其他与本条第(一)至第(七)项情形相似,且依据律师执业经验和行业常识能够判断为应当主动回避且不得办理的利益冲突情形。

第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应当告知委托人并主动提出回避,但委托人同意其代理或者继续承办的除外:

(一)接受民事诉讼、仲裁案件一方当事人的委托,而同所的其他律师是该案件中对方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而同所的其他律师是该案件被害人的近亲属的;

(三)同一律师事务所接受正在代理的诉讼案件或者非诉讼业务当事人的对方当事人所委托的其他法律业务的;

(四)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存在法律服务关系,在某一诉讼或仲裁案件中该委托人未要求该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其代理人,而该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该委托人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

(五)在委托关系终止后一年内,律师又就同一法律事务接受与原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对方当事人的委托的;

(六)其他与本条第(一)至第(五)项情况相似,且依据律师执业经验和行业常识能够判断的其他情形。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发现存在上述情形的,应当告知委托人利益冲突的事实和可能产生的后果,由委托人决定是否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委托人决定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的,应当签署知情同意书,表明当事人已经知悉存在利益冲突的基本事实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以及当事人明确同意与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

第五十二条委托人知情并签署知情同意书以示豁免的,承办律师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应对各自委托人的案件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将与案件有关的信息披露给相对人的承办律师。

第五节保管委托人财产

第五十三条律师事务所可以与委托人签订书面保管协议,妥善保管委托人财产,严格履行保管协议。

第五十四条律师事务所受委托保管委托人财产时,应当将委托人财产与律师事务所的财产、律师个人财产严格分离。

第六节转委托

第五十五条未经委托人同意,律师事务所不得将委托人委托的法律事务转委托其他律师事务所办理。但在紧急情况下,为维护委托人的利

益可以转委托,但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

第五十六条受委托律师遇有突患疾病、工作调动等紧急情况不能履行委托协议时,应当及时报告律师事务所,由律师事务所另行指定其他律师继续承办,并及时告知委托人。

第五十七条非经委托人的同意,不能因转委托而增加委托人的费用支出。

第七节委托关系的解除与终止

第五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事务所应当终止委托关系:

(一)委托人提出终止委托协议的;

(二)律师受到吊销执业证书或者停止执业处罚的,经过协商,委托人不同意更换律师的;

(三)当发现有本规范第五十条规定的利益冲突情形的;

(四)受委托律师因健康状况不适合继续履行委托协议的,经过协商,委托人不同意更换律师的;

(五)继续履行委托协议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本规范的。

第五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提示委托人不纠正的,律师事务所可以解除委托协议:

(一)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二)委托人要求律师完成无法实现或者不合理的目标的;

(三)委托人没有履行委托合同义务的;

(四)在事先无法预见的前提下,律师向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将会给律师带来不合理的费用负担,或给律师造成难以承受的、不合理的困难的;

(五)其他合法的理由的。

第六十条律师事务所依照本规范第五十八条、五十九条的规定终止代理或者解除委托的,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协商解除协议的,委托人单方终止委托代理协议的,律师事务所有权收取已提供服务部分的费用。

第六十一条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解除委托关系后,应当退还当事人提供的资料原件、物证原物、视听资料底版等证据,并可以保留复印件存档。

第五章律师参与诉讼或仲裁规范

第一节调查取证

第六十二条律师应当依法调查取证。

第六十三条律师不得向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构提交明知是虚假的证据。

第六十四条律师作为证人出庭作证的,不得再接受委托担任该案的辩护人或者代理人出庭。

第二节尊重法庭与规范接触司法人员

第六十五条律师应当遵守法庭、仲裁庭纪律,遵守出庭时间、举证时限、提交法律文书期限及其他程序性规定。

第六十六条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律师应当尊重法庭、仲裁庭。

第六十七条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因对事实真假、证据真伪及法律适用是否正确而与诉讼相对方意见不一致的,或者为了向案件承办人提交新证据的,与案件承办人接触和交换意见应当在司法机关内指定场所。

第六十八条律师在办案过程中,不得与所承办案件有关的司法、仲裁人员私下接触。

第六十九条律师不得贿赂司法机关和仲裁机构人员,不得以许诺回报或者提供其他利益(包括物质利益和非物质形态的利益)等方式,与承办案件的司法、仲裁人员进行交易。

律师不得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

第三节庭审仪表和语态

第七十条律师担任辩护人、代理人参加法庭、仲裁庭审理,应当按照规定穿着律师出庭服装,佩戴律师出庭徽章,注重律师职业形象。

第七十一条律师在法庭或仲裁庭发言时应当举止庄重、大方,用词文明、得体。

第六章律师与其他律师的关系规范

第一节尊重与合作

第七十二条律师与其他律师之间应当相互帮助、相互尊重。

第七十三条在庭审或者谈判过程中各方律师应当互相尊重,不得使用挖苦、讽刺或者侮辱性的语言。

第七十四条律师或律师事务所不得在公众场合及媒体上发表恶意贬低、诋毁、损害同行声誉的言论。

第七十五条律师变更执业机构时应当维护委托人及原律师事务所的利益;律师事务所在接受转入律师时,不得损害原律师事务所的利益。

第七十六条律师与委托人发生纠纷的,律师事务所的解决方案应当充分尊重律师本人的意见,律师应当服从律师事务所解决纠纷的决议。

第二节禁止不正当竞争

第七十七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进行业务竞争,损害其他律师及律师事务所的声誉或者其他合法权益。

第七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执业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诋毁、诽谤其他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信誉、声誉;

(二)无正当理由,以低于同地区同行业收费标准为条件争揽业务,或者采用承诺给予客户、中介人、推荐人回扣、馈赠金钱、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等方式争揽业务;

(三)故意在委托人与其代理律师之间制造纠纷;

(四)向委托人明示或者暗示自己或者其属的律师事务所与司法机关、政府机关、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具有特殊关系;

(五)就法律服务结果或者诉讼结果作出虚假承诺;

(六)明示或者暗示可以帮助委托人达到不正当目的,或者以不正当的方式、手段达到委托人的目的。

第七十九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在与行政机关、行业管理部门以及企业的接触中,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与同行进行业务竞争:

三体系管理评审全套资料2017

新版三体系管理评审全套资料2017 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管理评审资料 2017年7月 编制:办公室 目录 1、管理评审计划 2、管理评审输入资料 3、管理评审会议记录(含签到表) 4、管理评审输出(报告) 5、管理评审改进计划 管理评审计划 编号:CR-JL-9.3-01 2017-01 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转版运行情况 一、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宣贯、运行情况 1、公司管理体系策划情况:公司针对本次贯标工作做了大量的工作,包括方案策划、标准知识的宣贯、手册及程序文件的制定等,公司体系宣贯工作比较顺利,公司体系转版运行基本达到相关标准的要求; 2、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实施 对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进行了整体的策划,总经理配置了人力资源,建立了贯标领导小组,并对各个部门的负责人进行了授权;按ISO9001:2015、ISO14001:2015、GB/T28001-2011标准对全体员工进行了相关知识培训及考核,从整体上强化了员工的质量意识,为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运行打下了基础。组织编写了《管理手册》、《程序文件》及支持性文件,并根据企业各部门的实际情况编制了记录,经过反复修改、讨论,编写后的文件除组织会审讨论外,还组织了多次学习,培训和交流。于2017年2月发布了A 版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手册》并正式实施。 4、学习标准建立文件化的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建立健全文件化的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是贯标工作中的重要一步。各部门认真学习《管理手册》,在体系转版运行过程中严格执行与本部门归口的《程序文件》,自体系运行以来,目前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转版运行情况良好。 5、建立完善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记录 贯标工作要求我们将所做的工作留下记录,为此我们在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全运行中逐步完善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记录工作 a. 整理规范现有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记录. b. 按ISO9001:2015、ISO14001:2015、GB/T28001-2011标准要求 补充完善公司现有的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记录 c. 通过培训,规范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记录的填写要求。将部门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留下如实的记录,以证明我们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的运行工作提供有可信的证据。 二、公司环境和风险管理情况 公司在策划体系前,召开了业务分析会议,分析了当前可能影响公司未来业绩的的内外部因素,包括国内有关政策、质量环境和职业健康相关的法律法规,国内总体经济形势、关联行业发展形势,现有工艺技术,内部人财物技术资金等,分析了我们的优势和短板,找出来可能的机遇,面临的风险。将有关风险特别是安全和财务风险纳入管理体系中。体系运行以来,风险基本可控。公司通过管理体系认证后将面临更多中标的机遇,效益进一步提升。 三、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方针、环境目标指标和方案的实施情况: 公司自实施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以来,总经理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并结合企业长期发展目标制定并批准了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方针,方针包含了对法律法规的要求、持续改进、预防污染的承诺,同时为制定、评审目标、指标提供了框架,成为我公司产品、活动和服务的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活动的宗旨。 公司对生产经营活动、产品和过程、部门涉及的环境因素和危险源进行了识别,确定了重要的环境因素和重大危险源。为确保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方针的实现以及满足重要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因素法律法规、运行和经营的

2017年建筑业企业新资质标准(最新版)

2015年最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北京中建瑞通科技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

目录 一、总则 (4) 二、标准 (6) (一)施工总承包序列资质标准 (6) 1、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7) 2、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10) 3、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13) 4、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16) 5、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19) 6、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23) 7、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25) 8、冶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28) 9、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32) 10、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36) 11、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40) 12、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43) (二)专业承包序列资质标准 (46) 13、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47) 14、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49) 15、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51) 16、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51) 17、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54) 18、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55) 19、桥梁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56) 20、隧道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59) 21、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61) 22、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64) 23、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65) 24、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66) 25、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68) 26、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70) 27、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72) 28、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74) 29、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77) 30、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80) 31、铁路电务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84) 32、铁路铺轨架梁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86) 33、铁路电气化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88) 34、机场场道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90) 35、民航空管工程及机场弱电系统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91) 36、机场目视助航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94) 37、港口与海岸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96) 38、航道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99)

最新版190条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doc

最新版190条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 -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 (2004年3月20日第五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第九次常务理事会通过本规范自2004年3月20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律师是依法取得执业资格和律师执业证书,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律师的执业权利源于法律的规定和委托人的授权。律师执业应当遵循法律的规定和律师执业规范的要求,按照委托人授权的范围和权限,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 第二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章程》制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第三条本规范是指导律师执业行为的准则,是评判律师执业行为是否符合律师职业要求的标准,是对违规律师、律师事务所进行处分的依据。 第四条本规范适用于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中的所有律师事务所和律师。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律师应以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善意地理解、判断和执行本规范。 第二章; 律师的职业道德

第一节基本准则 第六条律师必须忠实于宪法、法律。 第七条律师必须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依照事实和法律,维护委托人利益,维护法律尊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八条律师应当注重职业修养,珍视和维护律师职业声誉,以法律法规以及社会公认的道德规范约束自己的业内外言行,以影响、加强公众对于法律权威的信服与遵守。 第九条律师必须保守国家机密、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第十条律师应当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执业水平。 第十一条律师必须尊重同行,公平竞争,同业互助。 第十二条律师应当关注、积极参加社会公益事业。 第十三条律师必须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 第二节执业职责 第十四条律师不得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同时在一个律师事务所和一个其他法律服务机构执业的视同在两个律师事务所执业。 因涉及专业领域问题而邀请另一律师事务所参与办理,且该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与被邀请的律师事务所之间以书面形式约定法律后果由前者承担并告知委托人的,不违背上述的规定。 第十五条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时,应当进行独立的职业思考与判断,认真、负责。 第十六条律师不得向委托人就某一案件的判决结果作出承诺。 律师在依据事实和法律对某一案件做出某种判断时,应向

2017新版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评审报告

2017年××××××××× 管理评审报告 根据管理评审计划和管理评审实施计划的安排,中心于××年××月××日在四楼会议室××主任主持召开了由中心领导、各部门负责人参加管理评审会议。 本报告根据2017年度管理评审会议记录、2017年管理评审计划及会议发言稿进行整理,形成本年度管理评审报告。 一、会议的目的:讨论评价××××××××一年内管理体系的适宜性、充分性、有效性。 二、评审依据: 1)《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2)质量控制情况、资源配置情况报告、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报告、内审报告、监督员报告。 三、评审包括下列内容: a) 以往管理评审所采取措施的情况; b) 与管理体系相关的内外部因素的变化; c) 客户满意度、投诉和相关方的反馈; d) 质量目标实现程度; e) 政策和程序的适用性; f) 管理和监督人员的报告; g) 内外部审核的结果; h) 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

i) 检验检测机构间比对或能力验证的结果; j) 工作量和工作类型的变化; k) 资源的充分性; l) 应对风险和机遇所采取措施的有效性; m) 改进建议; n) 其他相关因素,如质量控制活动、员工培训。 四、评审方法:会议讨论形式 五、评审参加人员:见管理评审会议签到表。 六、评审过程: ××主任首先分析了××年××月-××年××月××××××××(中心名称)组织结构、管理方式、管理办法等对目前管理体系的适应性,传达××××××(上级主管单位名称)对中心发展规划,拟给中心的资源配置情况,强调中心下一步的工作内容。同时××要求参会人员,对目前中心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方式、运行的有效性,质量目标的控制情况,人员培训情况等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质量负责人××介绍了刚刚结束的2017年内审情况以及中心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 质量管理室主任××介绍了中心目前的人员技术状况,人员培训情况,2017年需要培训的重点以及新设备的检测参数方法引进、开发等事项。 大型仪器室主任××介绍了仪器设备运行情况,设备维护保养、检定/校准情况。

建筑业10项新技术(2017年最新版)

建筑业10项新技术(2010年版) 1地基基础和地下空间工程技术 1.1灌注桩后注浆技术 1.2长螺旋钻孔压灌桩技术 1.3水泥粉煤灰碎石桩(CFG桩)复合地基技术 1.4真空预压法加固软土地基技术 1.5土工合成材料应用技术 1.6复合土钉墙支护技术 1.7型钢水泥土复合搅拌桩支护结构技术 1.8工具式组合内支撑技术 1.9逆作法施工技术 1.10爆破挤淤法技术 1.11高边坡防护技术 1.12非开挖埋管技术 1.13大断面矩形地下通道掘进施工技术 1.14复杂盾构法施工技术 1.15智能化气压沉箱施工技术 1.16双聚能预裂与光面爆破综合技术 2混凝土技术 2.1高耐久性混凝土 2.2高强高性能混凝土 2.3自密实混凝土技术 2.4轻骨料混凝土 2.5纤维混凝土 2.6混凝土裂缝控制技术 2.7超高泵送混凝土技术 2.8预制混凝土装配整体式接受施工技术 3钢筋及预应力技术 3.1高强钢筋应用技术 3.2钢筋焊接网应用技术 3.3大直径钢筋直螺纹连接技术 3.4无粘结预应力技术 3.5有粘结预应力技术 3.6索结构预应力施工技术 3.7建筑用成型钢筋制品加工与配送技术 3.8钢筋机械锚固技术 4模板及脚手架技术 4.1清水混凝土模板技术 4.2钢(铝)框胶合板模板技术 4.3塑料模板技术 4.4组拼式大模板技术 4.5早拆模板施工技术 4.6液压爬升模板技术

4.7大吨位长行程油缸整体顶升模板技术 4.8贮仓筒壁滑模托带仓顶空间钢结构整安装施工技术 4.9插接式钢管脚手架及支撑架技术 4.10盘销式钢管脚手架及支撑架技术 4.11附着升降脚手架技术 4.12电动桥式脚手架技术 4.13预制箱梁模板技术 4.14挂篮悬臂施工技术 4.15隧道模板台车技术 4.16移动模架造桥技术 5钢结构技术 5.1深化设计技术 5.2厚钢板焊接技术 5.3大型钢结构滑移安装施工技术 5.4钢结构与大型设备计算机控制整体顶升与提升安装施工技术5.5钢与混凝土组合结构技术 5.6住宅钢结构技术 5.7高强度钢材应用技术 5.8大型复杂膜结构施工技术 5.11模块式钢结构框架组装、吊装技术 6机电安装工程技术 6.1管线综合布置技术 6.2金属矩形风管薄钢板法兰连接技术 6.3变风量空调系统技术 6.4非金属复合板风管施工技术 6.5大管道闭式循环冲洗技术 6.6薄壁不锈钢管道新型连接技术 6.7管道工厂化预制技术 6.8超高层高压垂吊式电缆敷设技术 6.9预分支电缆施工技术 6.10电缆穿刺线夹施工技术 6.11大型储罐施工技术 7绿色施工技术 7.1基坑施工封闭降水技术 7.2基坑施工降水回收利用技术 7.3预拌砂浆技术 7.4外墙自保温体系施工技术 7.5粘贴式外墙外保温隔热系统施工技术 7.6现浇混凝土外墙外保温施工技术 7.7硬泡聚氨酯外墙喷涂保温施工技术 7.8工业废渣及(空心)砌块应用技术 7.9铝合金窗断桥技术 7.10太阳能与建筑一体化应用技术 7.11供热计量技术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全文

最新版本)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全文(2017总 则第一章 《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为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律师执业权益,根据第一条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规范。是律师自是评判律师执业行为的行业标准,第二条本规范是律师规范执业行为的指引,我约束的行为准则。将依据相关规范性文件给予处分或惩律师执业行为违反本规范中强制性规范的,第三条 戒。本规范中的任意性规范,律师应当自律遵守。律师事务所其他第四条本规范适用于作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 从业人员参照本规范执行。律师执业基本行为规范第二章 第五条律师应当忠于宪法、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六条律师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依据事实和法律,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七条律师应当注重职业修养,自觉维护律师行业声誉。 第八条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 第九条律师应当尊重同行,公平竞争,同业互助。 第十条律师协会倡导律师关注、支持、积极参加社会公益事业。 第十一条律师在执业期间不得以非律师身份从事法律服务。 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 律师不得在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间继续执业,或者在律师事务所被停业整顿期间、注销后继续以原所名义执业。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第十二条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任职期间不得从事诉讼代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第十三条理或者辩护业务。律师不得为以下行为:第十四条 ; 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有损律师行业声誉的行为(一); 妨碍国家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二); 三)参加法律所禁止的机构、组织或者社会团体(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律师协会行业规范及职业道德的行为。四( )其他违反社会公德,严重损害律师职业形象的行为。(五律师业务推广行为规范第三章第一节业务推广原则 第十五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推广律师业务,应当遵守平等、诚信原则,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律师行业公认的行业准则,公平竞争。 第十六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应当通过提高自身综合素质、提高法律服务质量、加强自身业务竞争能力的途径,开展、推广律师业务。 第十七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可以依法以广告方式宣传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以及自己的业务领域和专业特长。 第十八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可以通过发表学术论文、案例分析、专题解答、授课、普及法律等活动,宣传自己的专业领域。. 第十九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可以通过举办或者参加各种形式的专题、专业研讨会,宣传自己的

2017年高考改革最新方案正式版

2017年高考改革最新方案正式版 2017年高考改革最新方案正式版已出台!高考又迎来新的改革方案,那么到底带来了哪些变更以及最新消息呢?下面小编为大家带来正式出台的2017年高考改革最新方案正式版。赶紧收藏吧。 高考改革新方案2017最新消息:23省份公布高考改革 考试 ——“6选3”模式成主流 5月17日,《重庆市深化教育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正式公布。根据此方案,重庆从2018年入学的高中新生开始,高考总成绩由全国统考的语文、数学、外语3个科目和高中学业水平考试3个科目成绩组成,考试不分文理科。学业水平考试3个科目,由考生根据报考普通高校专业要求和自身特长,在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等6科中自主选择确定。 自2014年9月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后,各地先后出台本地区改革实施方案。截至目前,全国已有天津、北京、青海、上海、江苏、浙江、海南、西藏、宁夏、广西、广东、甘肃、黑龙江、辽宁、贵州、河北、山东、湖南、贵州、江西、吉林、山西、重庆等23个省份的高考改革方案出炉。 从考试变化分析,上述23个省份均在改革方案中明确将推行“3+3”模式,除语数外之外,3门选考科目中,“6选3”模式成主流,即从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6个科目中自主选择3科作为考试科目。 值得注意的是,浙江采取的是“7选3”模式,除了以上所提到的6科,还多了“技术(含通用技术和信息技术)”这项科目。 西藏的统一高考科目较为特殊。从2021年起,西藏的统一高考科目分两类:执行A类课程计划的考生,统一高考科目为汉语文、藏语文、数学、外语4门,汉语文和藏语文各按50%计入总分,以语文科目成绩呈现;执行B类课程计划的考生,统一高考科目为语文、数学、外语3门。 考题 ——外语“一年两考”被普遍推行 本轮高考改革的亮点之一就是力求破除“一考定终身”,有些科目考试也从一次考试变成多次考试。 今次公布高考改革方案的重庆明确,外语科目提供两次考试机会,取最好成绩计入高考总分。在已公布高考改革方案的23个省份中,绝大多数省份明确英语一年两考。 值得注意的是,今年2月,针对英语科目,江苏省教育厅相关负责人介绍,新的高考方案中,英语听力和口语将一年两考,笔试是否会一年两考则还在商议当中。

律师职业行为规范概述

律师职业行为规范概述 第一章律师职业行为规范概述 第一节律师是维护权利的职业 一、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 三、推动社会的和谐与进步 四、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比较重要,刚才已经讲过了。 律师怎么定位呢?美国ABA的律师职业行为示范规则说到,律师是委托人的代理人,律师是法庭的一员,律师是对社会正义负有特殊责任的公民。其中最重要的一条是委托人的代理人。在律师职业道德中,有一个核心的观念是以委托人为中心,这是一个基础,当然翻国内的教科书、法理书找不到这样的观念,很奇怪,但我们做法律执业,做律师,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一点都不奇怪,这是根本,要以委托人为中心,你的忠诚是献给委托人的。第二条,律师是“法庭的一员”(Officer of the Court),是指维护国家法律正确实施,忠诚献给当事人不假,但只是把一部分献给当事人,还有一部分是献给法庭。作为律师没必要小看自己,律师对社会公正、法律负有特殊的责任。律师是“在野法曹”,法官、检察官属于在朝的法律人。 关于这样的问题,我给大家举一个例子,2006年我在韩国教过半年书,在韩国通过司法考试非常困难,每年通过司法考试的人只有1000人,最早的时候才100多人,后来200人、300人,这两年扩大的数量将近1000人,日本、韩国、台湾、德国都是这样。在德国更严格,德国司法考试分为两次,第一次要通过,如果连考两次没有通过,就丧失了考第二次的资格。在韩国通过司法考试很困难,韩国一个学校的学生通过司法考试以后,要在校园里贴上一个横幅:“热烈庆祝XXX通过司法考试”。这是一个大事儿。在这1000人考上意味着将来过上衣食无忧的生活,当然需要进入司法研修院学习两年,主要是实务。美国的法学教育比较务实,韩国、日本、台湾、德国做法学工作,首先要有一个司法研修院,两年做实务,中国没有,当然律协有一些职业培训,但时间很短。我问韩国那些通过的学生“将来干嘛”?有的说做法官,有的说做检察官,有的说做律师。我继续问“你做律师,那你在司法研修院的两年时间,学费、住宿费谁给你掏?”他们说政府。我觉得很奇怪,做法官、检察官是国家公职人员,国家给你掏学费、住宿费很正常,但你做律师,将来赚大钱,除了为国家出点税以外,国家也赚不回来这些钱,国家是亏本生意,为什么国家要出这些钱,国家向你要钱才是啊,我在中国培训时是自己出的钱。他们说,“国家出钱是让律师记住,律师不是一个商人,是法庭一员,是对司法制度负有特殊责任的公民,这个钱掏得很值。”

管理评审报告(2017)

管理评审(决议)报告 一、评审目的: 1、评价公司质量管理体系经今年监督审核/换版后新文件对 ISO9001:2015标准的充分性、适宜性、有效性。 2、评价本年度质量方针、目标完成情况;认真查找影响质量体系运行的主次因素,采取纠正(预防)措施,认真落实,稳步提高产品质量水平。 3、评价对质量体管理系所采取的整改措施的效果,进而评价持续改进的有效性。 二、评审组织: 主持:总经理 参加:公司领导、管理者代表、各部门负责人、内审员。 三、评审内容: 1、评审公司质量管理体系经本轮第一次监督审核对ISO9001:2015标准的适宜性、充分性、有效性。 2、评价公司新的组织结构设置、各部门职责分配、各种资源及设备设施配置是否合理,评价公司今年新编制的整套体系文件是否合理,是否存在需要修改完善的地方,是否符合公司持续发展壮大的需要。 3、详细评审评议以下报告。 详见2017年度管理评审计划中各部门提交的总结报告。 四、评审结论(决议): 1、公司质量管理体系正式运行十多年来,对体系作过多次监视和测量(内审、过程的监视和测量、管理评审等);运行状况正常,经过全体员工的共同努力,今年继续保持认证证书(顺利通过本轮第二次监督审核,并取得《监督审核合格通知书》)。 2、公司机构设置、各种资源(包括人力资源、环境资源、信息资源、各种设施)的配置、各部门的岗位职责设置,能满足公司目前实际要求。 3、现在使用的各类质量文件(已完成对体系文件的局部修改,并及时发放了文件更改通知单)能够对产品质量进行有效控制,能够指导实际生产,公司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符合ISO9001:2008版的三性。 4、2017年公司的质量方针为“市场开拓是生存的基础,产品创新是竞争的核心,顾客满意是追求的目标,持续改进是永恒的主题”体现了公司在质量方面的经营理念和宗旨,突出了市场开拓在企业生产经营中非常重要的作用。会议决定:2018年继续使用此方针,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另行发布。 公司确定的年度质量方针很完善,内涵丰富,员工对此非常熟悉,在各个部门得以贯彻落实。各部门对公司质量目标都按时进行分解;但是具体落实部署的很少,监督考核少,在这方面应予以改进。 6、公司2017年度质量目标大部分已完成,未完成的项目,根据相关会议做出取舍,下移2018年公司经营目标中。 7、2017年度公司质量方针、目标将在元月份发放,望各部门抓好质量目标的落实、分解等工作。

关于印发《全国建筑标准(2017年最新版)

遇到污染防治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https://www.sodocs.net/doc/dc12417401.html, 关于印发《全国建筑标准(2017年最新版)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全国建筑标准设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1983年4月30日,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为加强建筑标准设计的管理工作,更好地发挥建筑标准设计在四化建设中的作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了《全国建筑标准设计管理办法》,随文印发,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附:全国建筑标准设计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建筑标准设计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建筑标准设计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建筑标准设计是建筑标准化的组成部分,是加速建筑业发展的重要前提。它对缩短设计和建设周期,提高设计和工程质量,节约建

材和能耗,提高工程综合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都有重要作用。 第二条建筑标准设计属于建筑产品标准化的范畴。这种标准产品的设计,是从建筑使用功能的要求出发,对不同自然资源、施工水平与产品结构,进行统一考虑和综合处理,使使用、设计、施工等方面均得到好的经济效益,从而形成标准化、通用化、系列化的建筑标准产品的技术文件。 第三条建筑构配件(包括建筑、结构和建筑设备)、建筑物、构筑物、公用设施以及单项工程项目等的设计,凡是通用性强而又具备条件的,都应编制建筑标准设计,并应按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上述各种建筑标准设计均应彼此配合,特别是成套的民用建筑标准设计,应建立在统一模数协调、统一接缝做法和配套的标准构配件的基础上,满足建筑多样化的需要。 第四条我国幅员辽阔,各地经济、技术和自然条件差别较大,应大力发展地方通用的建筑标准设计。全国通用的建筑标准设计重点应放在具有普遍意义、技术难度较大而又必须在全国统一的项目上,以及属于指导性的技术文件。各类建筑标准设计,要相互协调,并都应以高质量作为生存和发展的条件。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探索

1.从保密协议效力问题入手,行不通。 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直接采用尽调知悉的内容作为证据违反律师法(38条),而且能否担任代理人存在疑问(39条)。 《律师法》 第三十八条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有关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 第三十九条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第四十条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二)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第八条: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 第四十五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 第四十八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利益冲突审查制度。律师事务所在接受委托之前,应当进行利益冲突审查并作出是否接受委托决定。 第四十九条办理委托事务的律师与委托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或利益冲突的,不得承办该业务并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第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不得与当事人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 (一)律师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

IATF16949管理评审报告已通过新版认证.docx

管理评审报告 (2017.4月至2017.11月) 一、评审时间:2017年12月18日下午13:30~16:30 二、评审主持:运营总监 评审出席: 质量部,工艺工程部,制造/设备部,采购部,供应链,人事部,财务部,EHS, 三、评审地点:会议室 四、评审内容及要求: 1) 以往管理评审所采取措施的情况;(上一次改进项目结果) 2) 与质量管理体系相关的内外部因素的变化; 3) 下列有关质量管理体系绩效和有效性的信息,包括其趋势: a) 顾客满意和有关相关方的反馈; b) 质量目标(包括维护目标的绩效评审)的实现程度; c) 过程绩效以及产品和服务的合格情况; d) 不合格及纠正措施; e) 监视和测量结果; f) 审核结果及内部审核方案有效性的评审。 g) 外部供方的绩效。 4) 过程有效性的衡量;(和以上年度绩效的比较) 5) 过程效率的衡量;(OEE,质量成本,一次合格率等等)目标指标的变更 6) 不良质量成本(内部和外部不符合成本); 7) 资源的充分性; 8) 应对风险和机遇所采取措施的有效性;(共识别了23个过程,这些过程均都识别了风险和机遇,并制定了相应的控制措施,从目前来看其控制措施基本有效) 9) 过程评审活动的结果; 10) 通过风险分析(如FMEA)识别的潜在使用现场失效标识;(未发生) 11) 产品符合性;(检验项目,产品符合标准,RoHS,REACH) 12) 对现有操作更改和新设施或新产品进行的制造可行性评估和产能策划的评价; 13) 保修绩效;(投诉) 14) 顾客计分卡评审(在适用情况下); 15) 实际使用现场失效及其对安全或环境的影响;(客户使用现场) 16) 产品和过程的设计和开发期间特定阶段的测量的确定、分析和汇总结果; 五、管理评审主要内容(输入): 5.1以往管理评审所采取措施的情况; ?2017年4月份管理评审结果共有1项需要改善。经验证改善措施均已执行并且有效。 5.2与质量管理体系相关的内外部因素的变化;

2017年最新版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全集

2017年最新版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全集 截至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共发布17批92件指导性案例,本期将全部指导性案例整理如下,供法律同仁学而时习之。本期内容适合收藏,供闲暇之余浏览阅读,温故而知新。(戳案例名或号,可阅读案例全文;戳法条名,可查阅整部法条)【指导案例92号】莱州市金海种业有限公司诉张掖市富凯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裁判要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玉米品种鉴定DNA指纹方法》NY/T1432-2007检测及判定标准的规定,品种间差异位点数等于1,判定为近似品种;品种间差异位点数大于等于2,判定为不同品种。品种间差异位点数等于1,不足以认定不是同一品种。对差异位点数在两个以下的,应当综合其他因素判定是否为不同品种,如可采取扩大检测位点进行加测,以及提交审定样品进行测定等,举证责任由被诉侵权一方承担。 【指导案例91号】沙明保等诉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政府房屋强制拆除行政赔偿案 【裁判要点】在房屋强制拆除引发的行政赔偿案件中,原告提供了初步证据,但因行政机关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对房屋内物品损失举证,行政机关亦因未依法进行财产登记、公证等措施无法对房屋内物品损失举证的,人民法院对原告未超

出市场价值的符合生活常理的房屋内物品的赔偿请求,应当予以支持。 【指导案例90号】贝汇丰诉海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管理行政处罚案 【裁判要点】礼让行人是文明安全驾驶的基本要求。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车辆行经人行横道,遇行人正在人行横道通行或者停留时,应当主动停车让行,除非行人明确示意机动车先通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不礼让行人的机动车驾驶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指导案例89号】“北雁云依”诉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燕山派出所公安行政登记案 【裁判要点】公民选取或创设姓氏应当符合中华传统文化和伦理观念。仅凭个人喜好和愿望在父姓、母姓之外选取其他姓氏或者创设新的姓氏,不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解释》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指导案例88号】张道文、陶仁等诉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政府侵犯客运人力三轮车经营权案 【裁判要点】1.行政许可具有法定期限,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时,应当明确告知行政许可的期限,行政相对人也有权利知道行政许可的期限。2.行政相对人仅以行政机关未告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律师是依法取得执业资格和律师执业证书,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律师的执业权利源于法律的规定和委托人的授权。律师执业应当遵循法律的规定和律师执业规范的要求,按照委托人授权的范围和权限,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 第二条根据《》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章程》制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关联法规: 第三条本规范是指导律师执业行为的准则,是评判律师执业行为是否符合律师职业要求的标准,是对违规律师、律师事务所进行处分的依据。 第四条本规范适用于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中的所有律师事务所和律师。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律师应以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善意地理解、判断和执行本规范。 关联法规: 第二章律师的职业道德 第一节基本准则 第六条律师必须忠实于、法律。 关联法规: 第七条律师必须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依照事实和法律,维护委托人利益,维护法律尊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八条律师应当注重职业修养,珍视和维护律师职业声誉,以法律法规以及社会公认的道德规范约束自己的业内外言行,以影响、加强公众对于法律权威的信服与遵守。 第九条律师必须保守国家机密、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第十条律师应当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执业水平。 第十一条律师必须尊重同行,公平竞争,同业互助。 第十二条律师应当关注、积极参加社会公益事业。

第十三条律师必须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 第二节执业职责 第十四条律师不得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同时在一个律师事务所和一个其他法律服务机构执业的视同在两个律师事务所执业。 因涉及专业领域问题而邀请另一律师事务所参与办理,且该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与被邀请的律师事务所之间以书面形式约定法律后果由前者承担并告知委托人的,不违背上述的规定。 第十五条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时,应当进行独立的职业思考与判断,认真、负责。 第十六条律师不得向委托人就某一案件的判决结果作出承诺。 律师在依据事实和法律对某一案件做出某种判断时,应向委托人表明做出的判断仅是个人意见。 第十七条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时,不仅应当考虑法律,还可以以适当方式考虑道德、经济、社会、政治以及其他与委托人的状况相关的因素。 第十八条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时,应当庄重、耐心、有礼貌地对待委托人、证人、司法人员和相关人员。 第十九条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从事,或者协助、诱使他人从事以下行为: (一)具有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 (二)欺骗、欺诈的行为; (三)妨碍国家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使权力的行为; (四)明示或暗示具有某种能力,可能不恰当地影响国家司法、行政机关改变既定意见的行为; (五)协助或怂恿司法、行政人员或仲裁人员进行违反法律的行为。 第二十条律师不得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额外报酬、财物或可能产生的其他利益。 第二十一条曾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离任后未满两年,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第二十二条律师事务所不得指派非律师人员以律师身份或以其他变相方式提供法律服务。律师事务所不得为本所非律师人员以律师身份或以其他变相方式提供法律服务提供任何便利。

管理评审报告模板

XXXXXXXXX有限公司2018年管理评审报告 编制: 审核: 批准: 2018年7月

一、评审时间 2018年7月23日13:00,公司在行政议室召开管理评审会议。 二、评审人员 总经理XXXX、管理者代表XXXX及各部门/分厂负责人和其他指定人员。 三、评审目的 评审的目的是对本公司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评审,确保体系持续的适宜性、有效性和充分性;为体系的改进提供机会,包括方针和目标。 四、评审依据 ISO9001:2015标准、IATF16949:2016、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包括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等)、顾客要求、法律法规及相关方的要求和意见。 五、评审综述 (一)2017年管理评审提出4项改进建议,完成情况如下: (二)与质量管理体系相关的内外部因素变化情况 从质量管理体系运行以来,针对质量管理,公司从内、外及其他相关方、原材料、工艺设备到出货的各环节都符合质量管理体系要,进行了有效的控制,并不断地采取预防性与可行性相关评估,对风险评估运作可行有效性,应对风险和机遇采取措施有效性,从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措施是有效的,各项运作基本上符合当地的法律法规包括质量、环境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并符合ISO9001:2015 /IATF16949:2016标准要求有效性运行。 另外,从内部环境上看:为顺应市场变化,提高生产效率和效益,公司需不断开发新产品、做好内部管理,以适应较为复杂的环境因素变化。从外部环境上看:公司应紧紧抓住轨交轴承造修市场机遇,同时应取得铁路货车轴承一般检修

资质,并在汽车轴承,特别是重卡轴承方面有所突破,以适应市场发展需求;公司质量体系管理能否顺应外部变化,不断利用持续改进达到法律法规要求,并满足相关方需求,同时,符合自身经营发展方向,进而不被市场竞争规则所淘汰,达到或超越主要客户要求,将成为影响公司未来体系运行的主要因素。 (三)质量管理体系绩效和有效性情况 1、顾客满意及相关方的反馈 上半年,市场营销部对顾客满意情况进行问卷调查,并编制了顾客满意度调查报告,顾客满意度总得分为95.3,详见顾客满意度报告。 顾客抱怨共7起,主要是铁路轴承热轴问题,汽车轴承无客户投诉。 2、质量目标实现程度 上半年,各项质量目标已达标,未出现过重大的质量事故或退货事件的发生。 详见(2018质量目标及过程绩效统计) 3、过程绩效以及产品和服务的符合性 上半年,公司过程合格率、报废率等均处于良好的受控状态,其中: 产品交付合格率为99.8%,其中汽车产品为100%; 成品一次交验合格率为100; 零件一次交验合格为98.4%; 交付及时率为98.2%,其中汽车产品为100%; 生产计划完成率为107.6%; 内部废品损失为0.18%; 外部不良损失占制造成本为0.13%; 质量成本占制造成本为5.63% 详见(2018上半年质量目标及过程绩效统计、质量成本分析报告) 4、不合格及纠正措施 a)体系运行以来,对日常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基本能按不合格/纠正预防措施管制程序执行,2018年内审共开出了15项不符合报告及纠正和预防措施单据,全部完成整改。通过纠正预防措施的实施,使体系得到了改进和提高。 b)外部客户投诉7起,均进行了相应回复和改善。

管理评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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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管理体系运行基本有效,各部门的工作基本能够符合相关准则和体系文件的规定要求, 体系文件能够指导公司的检测工作和其他质量、技术管理工作,质量控制能够有效的对检测工作及其他工作的质量实施有效监控。? 3.?公司质量管理体系的充分性?? 公司拥有一批先进的检测设备,在硬件上满足检测需求。下一步公司应把工作重点放在新设备的开发、方法引进,提升公司的技术能力。? f)管理和监督人员的报告;? 管理层详细的制定公司的2017年-2018年监督计划,按照质量体系运行的各个环节工作要求及将监督各个环节工作要求内容分别格式化,编制了监督记录表格并组织监督员进行监督工作的培训。各部门通过开展监督工作及时纠正了日常工作中的错误。? g)内外部审核的结果;? 2018年1月20日公司按照内审计划及内审实施计划,对质量体系进行了系统的审核,全面的评审了质量体系运行有效性,本年度内部审核检查出2项不符合工作,通过采取纠正措施,实施纠正,消除已存在的不合格工作。使质量体系得到改进和完善。通过内审证明了丹东荣创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质量体系基本能够有效的运行。 ?h)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 内审和监督发现的不合格工作均采取了纠正和预防措施予以纠正、预防,纠正和预防措施实施后内审员和监督员对措施的实施后的完成情况和纠正结果的符合性进行了跟踪验证。确认纠正和预防措施的效果符合要求。? i)检验检测机构间比对或能力验证的结果;? 检验检测机构间比对:? 为保证检测公司采取内部质量控制和外部质量控制的方法控制检测质量,以履行向客户承诺的检测质量。通过与凤城检测中心进行检验检测机构间的钢筋样品比对,比对结果证明我公司的检测质量符合质量控制计划要求,能够有效控制检验检测结果的质量。 j)工作量和工作类型的变化;? 未承担委托检验检测样品的检验检测任务,工作量和工作类型无变化。?

新版三体系管理评审全套资料2017

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管理评审资料 2017年7月 编制:办公室

目录 1、管理评审计划 2、管理评审输入资料 3、管理评审会议记录(含签到表) 4、管理评审输出(报告) 5、管理评审改进计划

管理评审计划 编号:CR-JL-9.3-01 2017-01

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转版运行情况 一、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宣贯、运行情况 1、公司管理体系策划情况:公司针对本次贯标工作做了大量的工作,包括方案策划、标准知识的宣贯、手册及程序文件的制定等,公司体系宣贯工作比较顺利,公司体系转版运行基本达到相关标准的要求; 2、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实施 对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进行了整体的策划,总经理 配置了人力资源,建立了贯标领导小组,并对各个部门的负责人进行了 授权;按ISO9001:2015、ISO14001:2015、GB/T28001-2011标准对全 体员工进行了相关知识培训及考核,从整体上强化了员工的质量意识, 为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运行打下了基础。组织编写了《管理手册》、《程序文件》及支持性文件,并根据企业各部门的实际情 况编制了记录,经过反复修改、讨论,编写后的文件除组织会审讨论外, 还组织了多次学习,培训和交流。于2017年2月发布了A版质量、环境、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手册》并正式实施。 4、学习标准建立文件化的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建立健全文件化的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是贯标工作 中的重要一步。各部门认真学习《管理手册》,在体系转版运行过程中严 格执行与本部门归口的《程序文件》,自体系运行以来,目前质量、环境、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转版运行情况良好。 5、建立完善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记录 贯标工作要求我们将所做的工作留下记录,为此我们在质量、环境、 职业健康安全全运行中逐步完善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记录工作 a. 整理规范现有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记录. b.按ISO9001:2015、ISO14001:2015、GB/T28001-2011标准要求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关于保管委托人财产和委托的解释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关于保管委托人 财产和委托的解释 律师在我们的实际生活中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我们身边的一些法律问题都需要律师的帮助才能够进行。那律师自身都有哪些行业规范来规范自己的行为呢。下面小编就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关于保管委托人财产和委托的解释,这类问题为大家进行详细的解答。 律师在我们的实际生活中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我们身边的一些法律问题都需要律师的帮助才能够进行。那律师自身都有哪些行业规范来规范自己的行为呢。下面小编就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关于保管委托人财产和委托的解释,这类问题为大家进行详细的解答。 一、第五节保管委托人财产 第五十三条律师事务所可以与委托人签订书面保管协议,妥善保管委托人财产,严格履行保管协议。

第五十四条律师事务所受委托保管委托人财产时,应当将委托人财产与律师事务所的财产、律师个人财产严格分离。 二、第六节转委托 第五十五条未经委托人同意,律师事务所不得将委托人委托的法律事务转委托其他律师事务所办理。但在紧急情况下,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可以转委托,但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 第五十六条受委托律师遇有突患疾病、工作调动等紧急情况不能履行委托协议时,应当及时报告律师事务所,由律师事务所另行指定其他律师继续承办,并及时告知委托人。 第五十七条非经委托人的同意,不能因转委托而增加委托人的费用支出。 三、第七节委托关系的解除与终止 第五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事务所应当终止委托关系: (一)委托人提出终止委托协议的; (二)律师受到吊销执业证书或者停止执业处罚的,经过协商,委托人不同意更换律师的; (三)当发现有本规范第五十条规定的利益冲突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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