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档网
当前位置:搜档网 › 违约损害赔偿制度分析(一)

违约损害赔偿制度分析(一)

违约损害赔偿制度分析(一)
违约损害赔偿制度分析(一)

违约损害赔偿制度分析(一)

摘要违约损害赔偿在合同法中占据重要地位,因为它保护了受害人的合法利益,使受害人得到了法律救济,从而维护了法律体系的平衡。深入探讨如何确定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对立法的发展和完善,司法的顺利进行是大有裨益的。本文试就违约形态的划分、损害赔偿的范围界定及各种违约形态下如何计算赔偿范围等方面发表了相关见解。

关键词违约形态损害赔偿范围损害赔偿计算

一、违约形态的划分

违约损害赔偿责任是指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应依法赔偿对方当事人所受损失的财产责任。就责任方式的选择而言,赔偿责任是违约责任中较为普遍的方式,也是一种终极的方式。因此,赔偿责任在违约范畴中具有重要地位,而违约行为是承担赔偿责任的首要条件,因此,首先必须对违约行为进行准确的划分,以明确在不同违约形态下损害赔偿的范围。

我国《合同法》所规定的违约形态大致为:第一,违约行为总体上分为预期违约和实际违约;第二,实际违约可分为:不履行即完全不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履行和其他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第三,不符合约定的履行可分为:迟延履行、质量有瑕疵的履行、不完全履行(包括部分履行、履行地点或履行方法不当的履行);第四,其他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主要是指违反法定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的行为。

在理论界,我国学者关于违约行为形态的观点并不完全一致。如:有的学者认为违约行为大体上分为不履行、履行迟延、不完全履行和预期违约四种。《民法》一书中,将违约行为分履行迟延、瑕疵履行、不完全履行(一部份履行)、拒绝履行与履行不能诸种。有的学者将债务人违反履行义务的形态为分三种,即给付不能、给付迟延及不完全给付,对于给付拒绝是否为其第四种形态,学者一直有争论。不过,近些年来,随着对违约行为形态研究的不断深入及我国在这方面的立法司法实践的日趋完善,我国学者关于违约行为形成的看法己越来越趋于一致。这可从目前我国学界对违约行为形态所作的两种具有代表性的分类中可以看出:一种观点首先将违约形态从总体上分为预期违约和实际违约两类;其次将预期违约分为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将实际违约分为不履行(完全不履行)、迟延履行、不适当履行、其他不完全履行行为,最后又将不履行(完全不履行)、迟延履行、不适当履行、其他不完全履行行为再次细分。另一种观点将违约行为形态大体上分为先期违约和实际违约,然后将实际违约又分为不履行(完全不履行)、迟延履行、瑕疵履行,最后将不履行(完全不履行)、迟延履行、瑕疵履行又具体分类。很显然,两种观点都将违约行为分为先期违约和实际违约,并将实际违约又细分为几种不同的情况,且其中的不履行和迟延履行也基本一样,唯一的差别在于:前一种观点将不履行和迟延履行以外的违约行为分为不适当履行和其他不完全履行,而后一种观点则将它们统统归入到瑕疵履行中。比较起来,前一种分类更为详尽,笔者基本上赞同前一种观点,但认为其他不完全履行完全可以并入到不适当履行中,即将实际违约分为不履行,迟延履行及不适当履行三类。二、我国关于损害赔偿范围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合同法》的这一规定是我国法律首次明确规定赔偿范围除直接损失外还包括可期待利益即可得利益的损失。这一突破对切实保护合同守约人的合法权益,杜绝违约行为的发生及指导审判实践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这表明我国也用“合理预见规则”限制了可得利益损失范围的扩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即对欺诈实行双倍赔偿。笔者认为我国应借鉴法国关于违约中有关欺诈的规定,将惩罚性违约损害扩大到其它合同领域,以利于更好的保护非违约方的合法权

益。三、违约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

(一)损害赔偿额计算的一般方法

各国法律普遍承认的计算损失的方法有两种,即主观计算法和客观计算法。主观计算法又称具体计算方法,它是指根据受害人具体遭受的损失,支出的费用来计算损害额。客观的计算方法又称抽象计算方法,指按照当时社会的一般情况来确定损害额,而不考虑受害人的特定情况。两种计算方法的主要区别是是否将受害方的主观的或特别因素加以考虑。主观计算方法旨在恢复权利人实际遭受的全部损失,它着眼于具体的实际情况,也就是以合同未违反情况下非违约方的应得到的全部利益为其损害额。客观计算方法并不注重非违约方的特定损失,但却给予当事人一种合理的补偿。对同一损害事实,采用不同的计算方法,其结果可能会有不同。笔者认为在计算损失数额时应以主观法为主,客观法为辅。因为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就在于获得合同利益,一方的违约必然会导致另一方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以至于丧失很多机会利益,法律应该对权利提供救济,法律权利也应该是法律救济所派生的,正如英国法谚所说“救济走在权利之前”。也就是说,法律应该侧重对权利人的保护,使权利人获得最充分的保障。另外,值得注意的是,主观标准与客观标准的计算方法能否由非违约方自行选择?笔者认为应该赋予非违约方自由选择的权利,这对于保护受害人利益、恢复其所受的实际损失是十分有利的。

(二)各种违约中的损失计算

1.预期违约。在预期违约情况下,受害人有权就其因为对方的违约所遭受的各种为了准备履行合同的必要费用支出要求赔偿。对该损失的计算,应该采主观计算法,即应以当事人因信赖合同而支付的各种必要费用为标准。当然对此并不是毫无限制的,它必须是合理的,即一个合理的交易当事人在同样情况下也会支付的各种必要费用。

2.实际违约。(1)拒绝履行。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卖方无正当理由不交货;;二是买方收货后无正当理由不付款;三是买方无正当理由不收货。第二种情况较为简单,一般各国法律规定以一定标准利率计算利息,以该利息加货款视为权利人的损失额。此处不以叙述。在买方无正当理由不收货或卖方无正当理由不交货时,按客观计算方法,受害方的损失计算应以货物的市场价格与合同价格之间的差额作为计算标准。在计算损害赔偿额时应考虑可以节省的各种费用和应予减少的损失。当然,采客观计算方法并不排斥主观计算方法,假如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是为了转售或者该批货物无法在转售,导致非违约方损失巨大,那么也可以按主观计算方法来确定损害额。(2)迟延履行。分为买方迟延履行和卖方迟延履行。

2017年山东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及计算方式

2017年山东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及计算方式 收入及支出标准: 一、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57714元 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4012元,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1495元。 三、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3954元,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9519元。 赔偿项目及计算公式: (一)人身损害的一般赔偿范围(受害人没有达到残疾或者死亡的后果) 1、医疗费赔偿计算公式 医疗费赔偿金额=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医用费用 2、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计算公式 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100元×住院天数 3、营养费赔偿计算公式 养费赔偿金额=根据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 4、受害人误工费赔偿计算公式 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固定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 或者(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或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365日)×误工天数 5、陪护费赔偿计算公式 陪护费赔偿金额=陪护人的原收入×陪护时间 或者同等级别护工报酬标准×陪护时间 6、交通费赔偿计算公式 交通费赔偿金额=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凭票据)

7、住宿费赔偿计算公式 住宿费赔偿金额=一般公职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天数 (二)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范围 8、残疾赔偿金计算公式 (1)受害人在60岁以下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34012元×20年×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13954元×20年×伤残赔偿指数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34012元×[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13954元×[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34012元×5年×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13954元×5年×伤残赔偿指数 9、残疾辅助器具费计算公式 残疾用具费=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 10、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计算公式 (1)被抚养人在18周岁以下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21495元×(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9519元×(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2)被抚养人在18-60周岁之间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21495元×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9519元×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违约责任中适用惩罚性损害赔偿(借鉴参照)

违约责任中适用惩罚性损害赔偿 前言 随着现代社会经济的发展,交易数量的增多,一直广泛应用于侵权领域中的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有必要被引入违约责任中,以满足人们日益增加的交易安全需求,有助于弥补补偿性赔偿制度的局限性,并有利于充分维护合同守约受害人的基本权利,惩罚恶意违约方,进而达到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交易秩序的作用。 一、违约责任中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内涵 对于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涵义,学者们的看法各不一样。国外学者一般认为,"惩罚性损害赔偿,也称示范性的赔偿或报复性的赔偿,一般来说是指法庭所作出的赔偿数额超出了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而《牛津法律大辞典》对"惩罚性损害赔偿"是这样的解释:"有时是指判定的损害赔偿金,它不仅是对原告人的补偿,同时也是对故意加害人的惩罚"。国内学者也提出了关于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看法。有学者认为,当加害人的行为因为具有恶意、欺诈、暴力以及滥用权力时,加剧了被害人心理上、情感上的伤痕,可适用惩罚性损害赔偿原则来抚慰被害人心理上的创伤,惩罚加害人的不法行为,同时吓阻其他人为同一行为。综合以上各学者的意见,本人认为,违约责任中惩罚性损害赔偿是指当违约方具有恶意或重大过失不履行合同或延迟履行合同时,法院除了判决违约方支付补偿性的损害赔偿外,还判

决其支付一定数额的赔偿金以对违约方进行惩罚并防止类似行为再次发生的制度。 由于历史传统和经济情况不同,各国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程度和范围存在着差异。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起源于英国,随后在美国得到了极大的发展,它通常被认为是英美法系国家所持有的一项制度,已有二百余年的历史,在英美法系国家的司法实践中广泛适用于涉及人身伤害、产品责任、医疗事故、行政权滥用、保险责任等领域,只要行为人恶意或重大过失使他人遭受损害,陪审团或法官即可行使裁量权,决定一般赔偿和惩罚性损害赔偿。一些大陆法系国家的晚近立法也出现了有关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规定,但尚未完全采纳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合同法领域主要采用补偿性损害赔偿原则。 二、惩罚性损害赔偿与补偿性赔偿的区别 1、惩罚性损害赔偿的赔偿金额超出受害人的实际损失。 2、补偿性赔偿一般不考察行为人的主观状况,而惩罚性损害赔偿适用于行为人主观过错较为严重的情形。 3、补偿性赔偿的数额一般是当事人事先约定好的,而惩罚性损害赔偿的数额或者是由法律直接规定,或者是在诉讼中由法官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决定的。 三、违约责任中适用惩罚性损害赔偿的争论 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特有的民事法律救济功能已引起我国法学界和立法界的广泛关注。目前,学术界对此主要有三种观点:

旅游合同违约适用精神损害赔偿之合理性探讨.

旅游合同违约适用精神损害赔偿之合理性探讨 陈莲莲 我国现行法律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相关规定主要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况:1、人身权受到侵害时,才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2、对于精神损害,民法通则只规定涉及精神利益损害部分可以请求赔偿;3、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权益而产生的精神损害,受害方通过主张侵权责任可获得保护,但在违约责任中不存在精神损害赔偿。由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我国法律不主张在合同违约中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这实际上是继承了大陆法系的传统理论,认为因债务不履行只能产生财产上损害赔偿之债额,而不发生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只有在因侵权行为造成人格权之损害时,才发生精神损害赔偿。在司法实践中法官也一般对因合同不履行而引起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不予认可。然而笔者认为,对于那些未造成人格权损害的违约行为中的某些特殊个案也应给予适当的精神损害赔偿,这可视为精神损害赔偿原则的某种例外。王利明教授也曾在其《合同法研究》中说:“从司法实践来看,在违约的纠纷中,精神损害赔偿虽然已经采用,但适用范围是有限的,也可以说,仅适用于例外的情况。”笔者认为,旅游合同就应当属于例外情况之一。 一、旅游合同的本质内容 旅游合同是指旅游业者提供旅游服务,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的合同。旅游合同从表面来看,是合同的一种,但旅游合同与其他合同有明显的区别。其中最大的区别就是旅游者签订合同并非以获得财产上的利益为交易目标,而是以获得精神上享受、实现精神上的愉悦和满足为最终目的。也就是说,旅游合同不仅仅是一种消费合同,也不仅仅是金钱与物质交换的消费活动。因为旅游是一种精神产品的消费活动,以追求精神生活的享受为目的,旅游的基本出发点、整 个过程和最终效应都是以获得精神享受为指向,这种精神生活是通过美感享受而获得的。因此旅游是一种审美活动,一种综合性的审美活动。这一切决定了旅游

违约损害赔偿范围的经济分析

违约损害赔偿范围的经济分析 【摘要】:间接损害赔偿并不是在任何违约损害赔偿中都可获得的。运用经济分析方法下的合同风险配置三原则进行分析,并考虑到不同的处理方法对交易整体安全的不同影响,正确的法律规则应从更有利于预防风险的角度出发,考究谁是最低成本的承担者。 【关键词】:违约损害赔偿;风险;成本 一、问题的提出 1854年,英国判例法上多了一个经典判例。在哈德利诉巴克森德尔(Hadley v. Baxendale)一案中,原告是一家面粉工厂。因其机器的轴心断裂,故雇用被告,一家运输公司,将损坏的轴心运到位于另一地区的轴心工厂以便依原样仿制新轴心。原告曾告知被告目前工厂已停工,并希望被告能尽快运到。但被告因为自己的过失而延迟数日,致使原告停工多日,因而向被告求偿。按照之前的违约损害赔偿范围的有关规定,最被普遍采用的标准是“所期待的利益之损害赔偿”(expectation damages),其“目的在于籍由给予被害缔约当事人损害赔偿,使被害缔约当事人处于如同契约完全履行的情况一样,来补偿被害缔约当事人未达成的预期利益”。[1]但安德森法官认为决定损害赔偿因公平且合理地考虑下列两项原则:第一,损害之结果是否是出于此违约后,依通常世事之演变,自然会导致的结果。第二,双方当事人在缔约之时是否可以合理地知悉、预见若是违约将造成此种损害之结果;若双方当事人在缔约时有特殊的情境,此一特定情境将导致违约后产生特定之损害结果,而且这些皆为当事人在缔约时所认识到,则该损害即当事人可预见的范围。此后,有关违约损害赔偿范围的限制规则又被称为哈德利诉巴克森德尔规则。 在哈德利诉巴克森德尔案中,争议的焦点为被告运输公司对原告面粉工厂停工的损失究竟该不该进行损害赔偿。现在看来,本案争议的焦点即为损害赔偿的范围应不应包括间接损害赔偿(consequential damages)。本文将试图从经济学的角度对相关法律规则进行分析。 二、经济学视角下合同的风险配置原则 经济学是一门关于理性选择的科学(the science of rational choice),即人在其生活目的、满足方面是一个理性最大化者(rational maximizer)——我们称之为“自利的(self-interest)”。[2]所以,对法律进行经济分析是从效用极大与成本极小[3]着手,是理性地选择法律规范的过程。合同法上的风险不是指某种刺激或是冒险,而是指承担损失的可能性。合同双方都是风险厌恶者,至少是风险中性者。那么,风险的配置就成为影响当事人双方利益的关键。一般来说,风险的配置包括以下三项原则:

人身损害赔偿的赔偿标准及计算方法表格版

人身损害赔偿的赔偿标准及计算方法 1

附件: 一、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医疗费的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9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2

2、《民法通则》 第119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144条:医药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住院费的单据为凭。应经医务部门批准而未获批准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或者治疗其他疾病的,其费用则不予赔偿。 4、《工伤保险条例》 第29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4条第1款:因触电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范围包括: 医疗费:指医院对因触电造成伤害的当事人进行治疗所收取的费用。医疗费根据治疗医院诊断证明、处方和医药费、住院费的单据确定。 医疗费还应当包括继续治疗费和其他器官功能训练费以及适当的整容费。继续治疗费既可根据案情一次性判决,也可根据治疗需要确定赔偿标准。 费用的计算参照公费医疗的标准。 当事人选择的医院应当是依法成立的、具有相应治疗能力的医院、卫生院、急救站等医疗机构。当事人应当根据受损害的状况和治疗需要就近选择治疗医院。 二、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误工费的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20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145条:经医院批准专事护理的人,其误工补助费可以按收入的实际损失计算。应得奖金一般可以计算在应赔偿的数额内。本人没有工资收入的,其补偿标准应以当地的一般临时工的工资标准为限。 3、《工伤保险条例》 第31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 3

买卖合同违约赔偿标准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买卖合同违约赔偿标准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一、买卖合同违约赔偿标准: 一种是卖方不履行。按照客观的计算方法,损失额的计算应以货物的市场价格与合同价格之间的差额作为标准,在以客观标准计算损失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是这一标准仅适用于合同标的物价格不断上涨的情况;二是作为计算损失额依据的市场价格一般应是履行地的市场价格;三是在计算损失额时, 还应考虑各种受害人应节省的费用和应减轻的损失;四是假如买方订立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将该批货物转卖于他人,并且在该合同签订以后与他人订了转售合同,那么,可以根据转售价与合同之间的差额来计算损失。 另一种是买方拒绝接受货物。依客观计算方法,应按合同价格与违约时的市场价格来确定卖方遭受的损失,这一点与卖方不交货的计算方法相同。当然, 如果货物价格在不断下跌,一般没有可得利益的损失,就不能以价格来计算损失额。 二、无正当理由不适当履行赔偿计算标准: 一种是卖方交付时的货物有瑕疵。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标的物能够修理,那么损失赔偿额原则上应按照修理该标的物所需要的合理的修理费来确定。所谓合理,是指在正常情况下,修理该有瑕疵的货物所必须支出的费用,即使修理结果并不能达到合同所规定的质量,违约方也应当支付已经花费的修理费。值得注意的是,在修理期间,因标的物不能使用所造成的损失,也应由违约方负责赔偿。 另一种是卖方迟延履行。在卖方迟延交付货物的情况下,如果买方收到了货物,要根据货物应该交付时的市场价格与实际交付的市场价的差额来计算。 因为在迟延履行情况下,买方的实际损失是从履行期到实际交付货物期间所遭受的

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研究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研究 叶知年福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关键词: 合同/违约/违约责任/精神损害赔偿 内容提要: 本文通过论证在特定合同关系中实行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必要性,就建立我国的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适用范围、责任构成、赔偿范围的限定等制度提出了若干设想。 引言 近年来,我国民法学界对精神损害赔偿的研究日渐深化,成果丰硕,但大多局限于侵权行为法领域,有所欠缺。事实上,合同法领域亦存在精神损害。在某些特定的合同关系中,债务人的违约行为可能引起债权人的精神损害,本文称其为“违约精神损害”。关于这种违约行为而致的精神损害的救济,我国法律并无观定,学说上争议很大。本文在论述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后,对如何构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提出建议以期求教于方家。 一、建立我国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之必要性与重要性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在国外,德国、英国、美国等许多国家均肯定了在特定情形下对违约行为所致精神损害的赔偿,在《欧洲合同法原则》等一些国际性立法文件中,也明确承认了合同责任上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对合同一方违约行为所致另一方的精神损害给予合同法上的救济乃是国际立法潮流所指。在我国,学术界与司法实践亦对否定合同责任上精神损害赔偿的传统观念提出了挑战。那么,我国的立法与学说应该如何对上述事实作出回应呢?是墨守成规固步自封地对世界各国与国内的相关情事变化不闻不问,还是应该顺应国际立法潮流勇于突破旧理论的束缚把精神损害赔偿纳入合同责任呢?毫无疑问,答案应该是后者。 (一)建立我国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之必要性 我国反对将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纳入违约责任的通说是建立在下述理论基础之上的:“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应作严格的区分;合同的订立与履行只与当事人财产上的得失有关而与其非财产法益无关;对于人身伤亡、精神损害等非财产法益的损害应由侵权行为法加以救济。”此外,通说还有下述观点佐证:1、精神损害是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难以预见的;2、精神损害十分主观,又无市场价值,其存在与否以及损害的大小难以判定,更难以通过金钱加以确定;3、广泛承认精神损害会使人的非财产法益被过度“商业化”而贬低人格,并且会使精神损害赔偿案件剧增,加重债务人及法院的负担而无法予以规范控制;4、我国《民法通则》在侵权民事责任的范畴中规定了精神损害

合同违约的赔偿原则

合同违约的赔偿原则 合同违约了,应该按照什么原则进行赔偿?合同违约即是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对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性。违约的行为人应该对有损失的合同当事人进行赔偿,赔偿的原则依据具体情况不同分为完全赔偿原则、合理遇见原则、减轻损害原则、责任相抵原则和损益相抵原则等,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在本文整理介绍。 一、完全赔偿原则 完全赔偿原则是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使受害人遭受的全部损失,都应由违约方负赔偿责任。即违约方不仅应赔偿对方因其违约而引起的现实财产的减少,而是应赔偿对方因合同履行而得到的履行利益。这是对受害人利益实行全面的、充分的保护的有效措施。从公平和等价交换原则看,由于违约方的违约而使受害人遭受损害,违约方也应以自己的财产赔偿全部损害。当然,这种赔偿应限制在法律规定的合理范围内。 根据《合同法》第113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实际损失是现存的损失,可以说是“看得见,摸得着”的损失,一般也不会产生争议。关键是要掌握可得利益。可得利益是合同履行后债权人可以实现或者取得的收益,它具有以下特点: 1、未来性。可得利益不是现实的利益,而是一种未来的利益,它必须是经过合同违约方履行后才能获得的利益。 2、期待性。可得利益是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可以预见的利益,可得利益的损失也是合同当事人能够预见到的损失。 3、一定的现实性。尽管可得利益并非订立合同时就可实际享有的利益,但这种利益并不是臆想的,如果合同违约方不违约,是非违约方可以得到的利益。 二、合理预见原则 《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这就是合理预见原则,又叫可预见性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预见的主体是违约方;

浅析违约损害赔偿中的可预见规则(1)论文.doc

浅析违约损害赔偿中的可预见规则(1) - 摘要:可预见规则作为限制违约损害赔偿范围的一个重要标准,已为各国合同法所采纳,我国合同法亦不例外。但由于违约损害赔偿的复杂性,可预见规则在实践中的适用并没有得到完全的统一。本文从可预见规则的理论发展、理论构成以及对可预见规则的评价三个方面对可预见规则进行了阐明。 关键词:违约损害赔偿可预见规则评价作为对违约损害赔偿范围的一个重要限制性规则,可预见规则已被世界各国合同法所接受,我国《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一、可预见规则的理论发展可预见规则,又称合理预见规则,该规则认为,合同一方当事人因违约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害时只就违约方在缔约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造成的损失负责赔偿。大部分学者认为,可预见性规则始于1761年法国学者波蒂埃的著作《论债法》,他在其中提出了损害赔偿的可预见性理论。他认为:“由于合同所生之债务是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合意和意思而形成的,债务人对债权人即要遭受债务人不履行之损害的人仅对合同的可得预见之损害和利益负有义务,亦即债务人被看作为仅对这些受有约束。”这一理论影响了法国的立法,即如今我们见到的《法国民法典》第1150条,此条规定:“非因债务人故意所致不履行,债务人仅就订立契约时所预见或可预见的损害和利益负赔

偿责任。”该规定历经二个世纪沿用至今。法国的可预见性理论对英美法也产生了影响。通过著名的哈德利诉巴克森戴尔案,英国法正式确立了这一规则。在该案中,原告经营一家磨房,其蒸汽机上的机轴断裂,原告派雇员把蒸汽机断裂的机轴作为样品,让被告一运输公司送到威林格治以便换回一个新的机轴。结果,由于被告疏忽延误了机轴的运送,原告没有新的机轴而无法开工,由此损失了本可以获得的利润。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本可以获得的利润,但法院并没有接受他的诉讼请求。法官奥尔德森(B.Alderson)认为,误工的损失不应作为双方订约时应考虑的损失,同时此种利润损失更不是此类违约中自然而然发生的损失。在美国,属大陆法系的路易斯安那州民法继承了波蒂埃“可预见性”理论及法国民法典第1150条。1839年—1858年纽约高等法院采纳了波蒂埃的理论。除此外,美国对哈德莱案中的“可预见性”原则的有关阐述体现在《统一商法典》和《美国合同法重述》中。须指出的是,可预见性原则肇始于法国民法典,英美法对此原则的规定受到了法国法的影响,但在其后的发展中,二者已体现出了很大的不同,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在确定损失可否预见的过程中,英美法强调损失必须是自然发生的或者是违约方被告知了有关特殊情形,而法国法无此要求。第二,法国法中的可预见性原则是建立在有责任的基础上,即仅在债务不履行并非出于债务人故意的情形下方可适用,而在英美法中,可预见性原则适用于各种违约情况。二、可预见规则的理论构成可预见规则的内涵可以从其理论构成角度予以认识。 1.预见主体。所谓预见主体,是指谁应合理预见损害的范围。从可预见规则的历史发展进程来看,我们不难发现,预见主体经历了一个从“双方当事人”到“违约方”的发展过程。作为可预见规则得以确立的

由于第三人导致违约的损害赔偿问题(任英菊)

由于第三人导致违约的损害赔偿问题 任英菊 上传时间:2002-3-19 案情简介: 原告徐荣虎1993年11月下岗待工后,经介绍向他人购买一辆"幸福"250-C型摩托车,转让费为人民币3700元。1994年1月起,原告将此摩托车停放于被告的停车棚内,并向被告按月支付停车费人民币10元。1994年3月28日,原告为增加收入,与个体业主顾某订立租用摩托车协议,由原告为顾某提供摩托车服务,顾某每月支付原告人民币2000元。1994年4月23日晚,唐闵春窜至被告停车棚,趁被告管理人员不备,将原告停放的摩托车窃走并销赃得款人民币1400元。经有关部门估价,原告被窃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200元。失窃后,原、被告即到派出所报案,不久,唐闵春案发被捕。因被窃车辆已被唐销赃,无法追回,原告遂与被告交涉,要求被告承担保管物被窃的责任。被告则认为作案者已被抓获,失主且报案,应向盗窃犯追偿。1995年3月,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 原告要求被告不仅要赔偿其摩托车的价款,而且要求赔偿其因被告的过错使其不能继续出租摩托车而减少的收益。上海市宝山人民法院认为:1、原、被告双方已形成保管法律关系。根据双方的实际约定,原告负有按月向被告交付一定费用的义务,被告则负有在停车棚内妥为看管、返还保管物的义务,如有损害,则还应负赔偿责任。2、被告应赔偿原告财物被窃的经济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应承担民事责任。因被告管理失当致原告摩托车被窃且无法追回,被告应依保管合同的规定承担对保管物灭失的赔偿责任。3、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营运损失的请求不能支持。法院认为,原告与他人订立的车辆营运协议,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故受诉法院对原告这部分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本人观点 首先要明确本案中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性质:一、原告和被告之间是保管合同关系;二、原告与顾某之间是租赁合同关系。法院认为,原告与顾某之间的合同属于营运协议,这点是不正确的。从本案事实来看,原告将自己所有的摩托车租给顾某使用,并从中收取租金,这是合法的。三、刑事被告对原告负有侵权责任;四、被告与刑事被告对原告负有不真正连带债务。 第一、原告与刑事被告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对此有一点可以肯定的是:刑事被告对原告负有侵权责任。但这种侵权责任的性质,本人认为刑事被告侵犯的是原告的所有权。本案中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保管合同关系,刑事被告侵犯了合同的标的物,从这一点来看似乎属于侵犯债权形态中的对债权的实体侵害。但是侵害债权主观构成要件是要求第三人有侵害债权的故意,过失均不构成对债权的侵害。从本案来看,刑事被告盗窃了原告的财产即保管合同的标的物,而且从生活常识来看,刑事被告也应该知道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合同关系,但这不能构成他侵犯债权的故意。侵犯债权的故意是指第三人侵害债权,以使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的故意。因此,即使第三人客观上侵犯了债权的标的物,但若没有使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的故意,也不能构成侵犯债权。本案中刑事

论违约损害赔偿范围的限定

论违约损害赔偿范围的限定 摘要:违约损害赔偿是合同法上重要的救济制度,它具有寻求合同双方当事人纠纷解决和利益衡平的功能,违约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是违约损害赔偿的核心问题,是损害赔偿制度的目标之所在。本文从违约损害赔偿范围限定的比较法角度进行考察,以期对我国合同法确定的违约损害赔偿范围的限定手段有更深入的认识。 关键词:违约损害赔偿的限定可预见性相当因果关系 一、违约损害赔偿范围限定概述 损害赔偿制度作为民法上的根本救济方法,其着重点在于损害的填补,原则上通过赔偿以使受害人达到如同合同正常履行的状态。各国关于确定损害赔偿范围的规定,一方面要观测损害赔偿制度的指导原则,满足其填补损害的功能,另一方面,又不能使损害毫无边际,没有具体的可以确定损害延伸的合理标准。这就产生了违约损害赔偿限定问题。可以说,违约损害赔偿的限定是违约损害赔偿范围确定的重要手段,通过对违约损害赔偿的限定,达到准确合理地确定损害赔偿的目的。违约损害赔偿的限定是违约损害赔偿范围确定的核心环节,是调控违约损害赔偿范围的重要工具。 违约损害赔偿的限定,包括了违约损害赔偿基本限定及其他限定规则。违约损害赔偿的基本限定,是指对于违约损害赔偿案件具有普遍适用性的限定规则。其他限定规则,是指仅在个别违约损害赔偿案件中会被用来确定具体的赔偿范围,并非在每个违约损害赔偿案件中都会出现这种问题、应用这种规则,又称为特别的限定规则,比如与有过失规则、损益相抵规则等。本文所涉及的,仅包含对违约损害赔偿范围的基本限定。 二、违约损害赔偿范围限定的比较法考察 (一)法国法 《法国民法典》中对违约损害赔偿范围的限定主要体现在该法的第1149到1151条。第1149条对债务不履行的赔偿范围设有规定,对债权人的损害赔偿,“一般应包括债权人所受现实的损害和所失可获得的利益”。第1150条对非因债务人故意所致的不履行的赔偿责任作出规定,“如债务的不履行并非由于债务人的诈欺时,债务人仅就订立契约时所预见或所可预见的损害和利益负赔偿的责任”。第1151条对因债务人故意所致不履行时的损害赔偿做了规定,即“不履行债务即使由于债务人的诈欺,关于债权人因不履行而遭受现实的损害和丧失可获得的利益所受的赔偿,应以不履行契约直接发生者为限。 从上述法条可以看出,法国法对损害赔偿,以所受损失和所失利益为限,并且赔偿标准主要体现在第1150和1151条中的直接性和可预见性上。依据第

2018年广州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赔偿项目-计算方式

2018年广州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赔偿项目-计算方式 广州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2018年广州人身损害赔偿内容: (一)医疗费 包括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费用,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二)误工费 1、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2、按照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3、参照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三)护理费 1、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2、参照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四)交通费 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 广州住院伙食补助费50元/天。 (六)营养费 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七)残疾赔偿金 60岁(包括60岁)以下城镇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 十级伤残城镇标准:33090×20年×10%=66180元农村标准:11669×20年×10%=23338元 九级伤残城镇标准:33090×20年×20%=132360元农村标准:11669×20年×20%=46676元八级伤残城镇标准:33090×20年×30%=198540元农村标准:11669×20年×30%=70014元七级伤残城镇标准:33090×20年×40%=264720元农村标准:11669×20年×40%=93352元六级伤残城镇标准:33090×20年×50%=330900元农村标准:11669×20年×50%=116690元五级伤残城镇标准:33090×20年×60%=397080元农村标准:11669×20年×60%=140028元四级伤残城镇标准:33090×20年×70%=463260元农村标准:11669×20年×70%=163366元三级伤残城镇标准:33090×20年×80%=529440元农村标准:11669×20年×80%=186704元二级伤残城镇标准:33090×20年×90%=595620元农村标准:11669×20年×90%=210042元一级伤残城镇标准:33090×20年×100%=661800元农村标准:11669×20年×100%=233380元 60岁以上75岁以下(不包括75岁)城镇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 一到十级伤残等级赔偿数额: 1、城镇标准(对于农村户口按照城镇标准赔偿适用):伤残赔偿金=33090元×[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周岁)]×伤残赔偿指数; 2、农村标准:伤残赔偿金=11669元×[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周岁)]×伤残赔偿指数。75岁以上(包括75岁)城镇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 十级城镇标准:33090×5年×10%=16545 农村标准:11669×5年×10%=5834.5 九级城镇标准:33090×5年×20%=33090 农村标准:11669×5年×20%=11669 八级城镇标准:33090×5年×30%=49635 农村标准:11669×5年×30%=17503.5

违约损害赔偿中损失的认定和计算

违约损害赔偿中可得利益损失的认定和计算 市一法律师事务所洪律师 提记:《合同法》在违约损害赔偿方面,确立的是完全损害赔偿原则,包括积极损失的赔偿和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之所以规定在积极损失之外还要赔偿可得利益损失,是因为如果只赔偿积极损失而不赔偿可得利益损失,就只能是受损方的利益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对受损方不公平,而且也纵容了违约方。但是,合同法中的违约损害赔偿也从鼓励交易、减轻违约方过于沉重赔偿责任等方面对完全赔偿原则进行了一定的限制。那么,在法律实务中如何认定和计算可得利益损失? 关键词:违约损害赔偿积极损失赔偿可得利益损失赔偿生产利润损失经营利润损失转售利润损失可预见性规则减轻损害规则损益相抵规则过失相抵规则 一、《合同法》完全损害赔偿原则的规定 《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合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本条规定中“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确立了对违约损害完全赔偿原则,“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既包括包括积极损失的赔偿又包括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

积极损失是指因违约造成现有财产的减损灭失和费用支出。一般包括:因为违约而得不到补偿的订约费用支出;一方对另一方作出履行后未获得的对价;因标的物交付瑕疵而要承担的全部损失;因履行迟延造成的利息损失和其他财产损失等。积极损失的赔偿的目的是让使受损方的财产达到合同订立以前的状态。 可得利益损失是指受损方在合同适当履行以后可以实现和取得的财产利益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而没能实现和取得的财产利益损失。与积极损失相比,可得利益损失是一种未来的、期待的利益损失,比较难以把握,法律对可得利益损失的规定比较模糊,因此,在法律实务中很多法官在判决中也不支持可得利益损失。但是,笔者认为,仔细研究可得利益的种类、围及特点,受损方在合同违约损害赔偿中的可得利益损失还是能得到法院支持的。 二、可得利益损失的种类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当前形式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法发[2009]40号)规定:根据交易的性质、合同的目的等因素,可得利益损失主要分为生产利润损失、经营利润损失和转售利润损失等类型。生产设备和原材料等买卖合同违约中,因出卖人违约而造成买受人的可得利益损失通常属于生产利润损失。承包经营、租赁经营合同以及提供服务或劳务的合同中,因一方违约造成的可得利益损失通常属于经营利润损失。先后系列买卖合同中,因原合同出卖方违约而造成其后的转售合同出售方的可得利益损失通常属于转售利润损失。

违约损害赔偿中损失的认定和计算

违约损害赔偿中可得利益损失的认定和计算 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韩洪律师 提记:《合同法》在违约损害赔偿方面,确立的是完全损害赔偿原则,包括积极损失的赔偿和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之所以规定在积极损失之外还要赔偿可得利益损失,是因为如果只赔偿积极损失而不赔偿可得利益损失,就只能是受损方的利益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对受损方不公平,而且也纵容了违约方。但是,合同法中的违约损害赔偿也从鼓励交易、减轻违约方过于沉重赔偿责任等方面对完全赔偿原则进行了一定的限制。那么,在法律实务中如何认定和计算可得利益损失? 关键词:违约损害赔偿积极损失赔偿可得利益损失赔偿生产利润损失经营利润损失转售利润损失可预见性规则减轻损害规则损益相抵规则过失相抵规则 一、《合同法》完全损害赔偿原则的规定 《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合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本条规定中“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确立了对违约损害完全赔偿原则,“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既包括包括积极损失的赔偿又包括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

积极损失是指因违约造成现有财产的减损灭失和费用支出。一般包括:因为违约而得不到补偿的订约费用支出;一方对另一方作出履行后未获得的对价;因标的物交付瑕疵而要承担的全部损失;因履行迟延造成的利息损失和其他财产损失等。积极损失的赔偿的目的是让使受损方的财产达到合同订立以前的状态。 可得利益损失是指受损方在合同适当履行以后可以实现和取得的财产利益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而没能实现和取得的财产利益损失。与积极损失相比,可得利益损失是一种未来的、期待的利益损失,比较难以把握,法律对可得利益损失的规定比较模糊,因此,在法律实务中很多法官在判决中也不支持可得利益损失。但是,笔者认为,仔细研究可得利益的种类、范围及特点,受损方在合同违约损害赔偿中的可得利益损失还是能得到法院支持的。 二、可得利益损失的种类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当前形式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法发[2009]40号)规定:根据交易的性质、合同的目的等因素,可得利益损失主要分为生产利润损失、经营利润损失和转售利润损失等类型。生产设备和原材料等买卖合同违约中,因出卖人违约而造成买受人的可得利益损失通常属于生产利润损失。承包经营、租赁经营合同以及提供服务或劳务的合同中,因一方违约造成的可得利益损失通常属于经营利润损失。先后系列买卖合同中,因原合同出卖方违约而造成其后的转售合同出售方的可得利益损失通常属于转售利润损失。

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及计算方法

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及计算方法 2008年04月02日19:14:10作者:沈英华律师 一、一般人身损害赔偿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的赔偿项目为: 1、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2、残疾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3、护理费: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4、误工费: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5、交通费: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6、医疗费: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7、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8、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9、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10、被扶养人生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

违约责任中赔偿损失范围的确定剖析

高等教自学考试毕业论文 违约责任中赔偿损失范围的确定 主办学校:武汉大学 专业:法律 指导教师: 考生姓名: 准考证号: 工作单位:

2013年 10 月 28日 目录 引言 (2) 1.违约责任中的损害赔偿 (3) 1.1 违约损害赔偿的概念 (3) 1.2 违约损害赔偿的构成条件 (3) 2.违约损害赔偿的分类 (4) 2.1 约定损害赔偿 (4) 2.1.1 约定损害赔偿的概念 (4) 2.1.2 约定损害赔偿的性质 (5) 2.1.3 约定损害赔偿的情形 (5) 2.2 法定损害赔偿 (5) 3. 约定损害赔偿与法定损害赔偿的不同之处 (6) 4.违约损害赔偿范围的问题 (6) 4.1 完全赔偿原则 (6) 4.1.1 完全赔偿原则的概念及分类 (6) 4.1.2 完全赔偿原则的意义 (7) 4.1.3 关于完全赔偿原则的看法 (8) 4.2 合理预见原则 (8) 4.2.1 合理预见原则的运用 (9) 4.2.2 合理预见原则的适用的注意 (9) 4.3 减损原则 (9) 4.3.1 减损原则的概念 (9) 4.3.2 减损原则的特点 (10) 4.4 责任相抵原则 (11) 4.5 损益相抵原则 (11)

5.实践中赔偿损失的范围的局限 (12) 6.结语 (13) 参考文献 (14)

违约责任中赔偿损失范围的确定 内容摘要:在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确定后,如何确定损害赔偿的范围,既对合同当事人利益影响巨大,也关乎合同法功能和价值的实现。因而,违约损害赔偿范围可以说是违约损害赔偿问题的核心。首先,本文中会概括介绍了违约损害赔偿的相关理论,其中包括违约损害赔偿的概念和性质,这是深入论述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的前提与切入点。其次是详细地论述了再确定违约损害赔偿范围的过程中的原则,着重体现在论述违约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即完全赔偿原则;和阐述了可预见原则在确定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中的基础性地位。 关键词:违约损害赔偿约定损害赔偿法定损害赔偿完全赔偿原则可预见原则

精神损害赔偿的三个关键词

精神损害赔偿的三个关键词 谢 鸿 飞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法学博士 北京 100720) 一、引言:精神损害赔偿以肉体与灵魂的平等为出发点 精神损害赔偿的出现宣告了个人依靠自力救济(如决斗)捍卫人格尊严时代的全面终结,是人类观念史上的一个重大事件。精神损害赔偿意味着在名誉等遭受侵害时,受害人只能通过社会的一般等价物来获得安慰,舒缓精神痛苦。更重要的是,它意味着在法律上人的身体与灵魂(精神)被平等对待。这可谓传统伦理遭遇的一次重大冲击,因为中西方主流伦理都认为灵魂高于肉体。 法律的发展是首先将肉身与财产做同质化处理,进而将灵魂与肉体等同。在现代法律中,身体、健康与生命的损害被视为财产损害,主要是因人身损害而支出的财产或丧失的收入,肉身损害与财产赔偿是同质的。在精神损害的法律框架中,人的灵魂的至高地位已荡然无存,金钱赔偿难免使人尊严扫地。正因如此,对被损害的灵魂,西方国家一方面崇尚捍卫荣誉的决斗,将它与勇敢等美德联系在一起;另一方面始终反对将灵魂与金钱勾连,因此直到!德国民法典?制定时,主流的观点都是#用卑贱的钱财去度量最神圣的情感,用金钱去赔偿这种情感受到的所有侵犯,那是和德国人民最深的感受相抵触的?。%尽管如此,如果没有精神损害赔偿,灵魂在法律中的地位将不如身体,无疑会让人#情何以堪?。现代侵权法精神损害赔偿所存各种问题或许就是这个令人尴尬的出发点。 不过,从赔偿的角度看,身体与精神唯一的差别在于损害数量能否精确计算。身体受损可以相对精确地评定损害赔偿额,精神损害则无法被精确地认定,只能按照惯例(conventional)估算。不仅如此,精神损害也无法恢复原状,即使通过赔礼道歉、恢复名誉等手段也是如此。因此,称精神损害#赔偿?未臻精确,只能说在更大程度上是一种为抚慰受害人、警诫加害人的#补偿?。既然精神损害赔偿被货币化了,再强调其行使专属性、限制其转让、继承就难免有些不合时宜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第2款借鉴国外法制,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原则上不得让与或者继承。而笔者认为,恰当的做法可能是反其道而行之,即规定受害人有权让与,且受害人没有明确放弃时该权利可以被继承。 精神损害赔偿或许是侵权法中蕴含社会信息最丰富的领域,由此甚至可以窥见一个社会的经济与文化(尤其是伦理)生态,各国制度也分殊万端。!侵权责任法?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但仅仅以一个条文调整,即第22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这种#微言大义?的立法方式,当为概括主义之极致。因为从立法技术看,它使我国民商事立法权与司法解释权的边界模糊不清,也为解释论留下了巨大的空间。鉴于精神损害赔偿最核心的问题是适用范围问题,笔者将从精神损害赔偿的性质出发,阐释!侵权责任法?第22条规定的三个关键词&&&#精神损害?、#人身权益?和#严重(精神损害)?,以期在解释论上使本条规范的适用更为合理。 二、关键词一:精神损害 古罗马基督教思想家奥古斯丁说:#那么时间究竟是什么?没有人问我,我倒清楚,有人问我,我想说

相关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