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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审批表

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审批表
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审批表

宣城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退休审批表

注:1、本表一式三份,报人事局一份;

2、退休费各项打折后保留到元;

3、退休费比例最高不得超过本人退休前工资的100%。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

[摘要]国务院发布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决定,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个人共同负担,个人缴纳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8%,单位缴纳比例为单位工资总额20%。参保人员未领足139个月即死亡,家属可继承余额。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按照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规定,为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国务院决定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 一、改革的目标和基本原则。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改革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保障制度,逐步建立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改革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既体现国民收入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的要求,又体现工作人员之间贡献大小差别,建立待遇与缴费挂钩机制,多缴多得、长缴多得,提高单位和职工参保缴费的积极性。 (二)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按照国家规定切实履行缴费义务,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形成责任共担、统筹互济的养老保险筹资和分配机制。 (三)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立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合理确定基本养老保险筹资和待遇水平,切实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促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 (四)改革前与改革后待遇水平相衔接。立足增量改革,实现平稳过渡。对改革前已退休人员,保持现有待遇并参加今后的待遇调整;对改革后参加工作的

[2018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各地齐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2018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各地齐出]机关事业单 位养老保险 截至目前,各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已经全部出齐。这意味着,养老保险并轨改革迈出了重要一步。一起来回顾一下,改革的顶层设计是什么样的。再看看,各地又有哪些做法。据统计,截至目前,各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已经全部出齐,办法除确定改革范围和缴费基数外,还提出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向“中人”发放过渡性养老金,部分地区明确在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 根据 __去年发布《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后,各省份陆续出台实施办法,对缴费和待遇、改革的范围、改革前后待遇衔接、基金管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职业年金等政策进行了明确。养老并轨: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结合根据安排,机关及参公管理单位、行政类、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单位按本单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20%、个人按本人工资收入的8%缴费。同时建立职业年金制度,个人、单位分别按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4%、8%缴费,全部计入职业年金个人账户。此外,各地实施意见对于改革范围也作出界定。要求按照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管理规定确定参保人员范围,编制外人员应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于编制管理不规范的单位,要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

理规范,待明确工作人员身份后再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对于资金的筹集问题,各地的方案表述基本一致,均要求积极调整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社会保障资金投入,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同时为建立职业年金制度提供相应的经费保障。云南等地更进一步明确,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所需财政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按行政隶属关系和现行经费保障渠道解决。不过,由于各地实际情况的差别和省级以下地区具体贯彻意见拟订进度的不同,启动改革实施工作的时间也将有所差别。“中人”待遇:从社会统筹基金中支付过渡性养老金值得注意的是,本次改革实行“老人”老办法、“中人”中办法、“新人”新办法。相对于“新人”(办法实施后参加工作的)和“老人”(本办法实施前为编制内工作人员且已经退休的),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且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中人”的待遇如何过渡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对此,各地实施办法均明确提出,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不过,对于过渡性养老金的具体计发等问题,一些地区尚未给出具体过渡办法,未来或将另行制定。事实上,在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过程中,相关政策也作出了过渡期的安排,对改革中的“中人”,从社会统筹基金中支付过渡性养老金。目前,随着“中人”逐渐退休、“新人”越来越多,过渡性的政策安排逐步弱化,新制度逐渐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了平稳过渡的改革方针。对此,专家表示,通俗来讲,“中人”退休后待遇将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职业年金和过渡性养老金

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

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 一、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办法 经国务院批准,这次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比例办法从2006年7月1日起实施,2006年7月1日以后离退休人员,在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暂按下列办法计发 离退休费。 1、离休人员 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离休费分别按本人离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岗位工资 和薪级工资之和全额计发。 2、退休人员 (1)公务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 比例计发。 (3)机关技术工人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之和的一定 比例计发。普通工人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 (4)计发比例: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50%计发; (5)特殊贡献人员提高退休费计发比例范围要严格按照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执行。获得国家级和省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退休时仍保持荣誉的,可提高退休费计发比例。其中:获得国家级荣誉称号的为10%,获得省级荣誉称号的为5%。需强调的是:除国家和省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及按国家表彰文件规定,被定位“视为”“享受”省级劳模待遇外,一律不再享受特殊贡献待遇,包括省人事厅和其它部门联合颁发的奖励(先进工作者)也不再加发5%。 3、退职人员 (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职后的退职生活费按本人退职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 一定比例计发。 (2)机关技术工人退职后的退职生活费按本人退职前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之和的 一定比例计发。普通工人退职后的退职生活费按本人退职前岗位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 (3)计发比例:工作年限满20年的,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60%计发;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50%计发。 需强调的是:2006年7月1日以后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已办理退休手续的,需按在职人 员员调整工资后,重新按新办法办理退休。 二、离退休(职)人员增加离退休(职)费办法 2006年6月30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和已达到离退休年龄的人员,从2006年7月1日起增加离退休、退职费。具体办法为: 1、离休人员按下列标准增加离休费:行政管理人员,厅局级1220元,副厅局级940元,县处级670元,副县处级490元,乡科级以下35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99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540元,讲师以下职务350元。 2、退休人员按下列标准增加退休费:行政管理人员,厅局级750元,县处级450元,乡科级275元,科员及办事员18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70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400元,讲师及相当职务275元,助教(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180元;工人,高级技师和技师275元,高级工以下(含高级工)及普通工180元。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知识测试题题库

机关保险处业务知识测试题题库 一、单选题(40题) 1、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是要建立( A )、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A、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 B、与机关事业单位紧密联系 C、以财政供养为主 D、财政和单位共同承担 2、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是(D),个人缴费比例是()。 A、28%、8% B、20%、12% C、12%、8% D、20%、8% 3、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依据的是下列哪个文件?(A ) A、《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 B、《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C、《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 D、《社会保险法》 4、下列属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参保范围的是(C ) A、企业退休人员 B、离休干部 C、机关在职在编工作人员 D、已转企改制到位的单位 5、改革后,下列哪项为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统筹外项目?(C ) A、基本工资 B、年终一次性奖金 C、奖励性补贴 D、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 6、跨统筹区域流动或者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的,既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也转移个人账户,还转移(B)的统筹基金。 A、8% B、12% C、20% D、28% 7、下列哪项不是直接影响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因素(A)

A、参加工作时间 B、缴费基数 C、缴费年限(工龄) D、退休时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8、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时间节点为(A)。 A、2014年10月1日 B、2014年9月30日 C、2015年1月1日 D、2016年5月1日 9、中人的基本养老金由哪几项构成?(C) A、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B、基本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C、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 D、基本养老金、职业年金 10、下列哪个退休时间不在过渡期内(A)。 A、2014年9月30 B、2014年10月1日 C、2015年1月1日 D、2016年1月1日 11、从养老保险基金发放的项目是?(D) A、住房补贴 B、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C、丧葬费 D、警衔津贴 12、如果按新办法计发待遇是5000元,按老办法计发待遇是4000元,2017年退休,应发待遇是(A) A、4300 B、4200 C、 5000 D、4000 13、如果按新计发待遇是4000元,按老办法计发待遇是5000元,2017年退休,应发待遇是(C ) A、4300 B、4200 C、 5000 D、4000 14、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称“中人”,设立(B)年过渡期。 A、20 B、10 C、5 D、15 15、职业年金单位缴费比例是多少(A) A、8% B、12% C、20% D、28%

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相关政策

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相关政策 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的条件是什么? 1、国家公务员退休的条件 《国家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当退休。 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1)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 (2)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 (3)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 2、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技能人员和机关工勤技能人员退休条件: 正常退休: 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技能人员和机关工勤技能人员退休的政策条件仍执行"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规定,其中: --------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满10年的可以退休。 --------工勤技能人员和机关工勤技能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可以退休。 提前退休: 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有以下情况者可以提前退休:

(1)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干部和工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1979年3月自治区劳动局贯彻国发[78]104号文件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中规定,从事井下、高温和居住在海拔3500米以上高山高原的工作人员,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9年的可以退休;从事有害健康和居住在海拔4500米以上高山高原的工作人员,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8年的可以退休。 (2)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满10年的:经由医院诊断证明和机关、事业单位伤病残鉴定中心鉴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或劳动能力的。 (3)因公(工)致残,经由医院诊断证明和经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和劳动能力的。 注:因病退休的年龄条件: 按照新人福字[1996]178号文件精神,事业工作人员提前退休退职各单位要求严格按《劳动能力丧失的疾病鉴定标准》执行,同时要按照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病退年龄:既: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执行,达不到上述病退年龄的,按退职处理。 不够因病退休年龄或工龄条件的,因病完全丧失劳动(工作)能力的,因病退职不受年龄和工龄条件限制。 二、干部和工人不具备退休条件,经过医院诊断证明和并经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人员能否办理退休手续?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 国发〔201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按照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规定,为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国务院决定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 一、改革的目标和基本原则。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改革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保障制度,逐步建立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改革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既体现国民收入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的要求,又体现工作人员之间贡献大小差别,建立待遇与缴费挂钩机制,多缴多得、长缴多得,提高单位和职工参保缴费的积极性。 (二)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按照国家规定切实履行缴费义务,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形成责任共担、统筹互济的养老保险筹资和分配机制。 (三)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立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合理确定基本养老保险筹资和待遇水平,切实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促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 (四)改革前与改革后待遇水平相衔接。立足增量改革,实现平稳过渡。对改革前已退休人员,保持现有待遇并参加今后的待遇调整;对改革后参加工作的人员,通过建立新机制,实现待遇的合理衔接;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通过实行过渡性措施,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 (五)解决突出矛盾与保证可持续发展相促进。统筹规划、合理安排、量力而行,准确把握改革的节奏和力度,先行解决目前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不统一的突出矛盾,再结合养老保险顶层设计,坚持精算平衡,逐步完善相关制度和政策。 二、改革的范围。本决定适用于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三、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单位缴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由单位代扣。按本人缴费工资8%的数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个人工资超过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工作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四、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本决定实施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本人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详见附件)。 本决定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具体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指导实施。 本决定实施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和基本养老金计发比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执行。 本决定实施前已经退休的人员,继续按照国家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仍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离休费,并调整相关待遇。 五、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工资增长和物价变动等情况,统筹安排机关事业单位和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相关政策(精)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相关政策 退休制度是指国家公务人员工作到达一定年限,按规定退出公职,享受一定待遇以终养余年的制度。退休是我党干部政策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具体体现。所谓退休,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劳动者因年老或因工、因病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而退出工作岗位。人总是要老的,这是自然规律。在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中,所有的劳动者为党和人民做了许多工作,作出了宝贵贡献。妥善安置这些干部,在政治上、生活上关心他们,及时解决他们的各种实际困难,使他们各得其所,是党对他们的关怀和爱护。认真做好退休干部工作,对于提高工作效率,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下面我就当前国家退休政策,讲一下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要件: 一、退休条件 (一)干部

国发(1978)104号文件《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一)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参加革命工作满10年的;(二)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参加革命工作满10年,经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三)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二)工人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退休。(一)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三)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又不具备退休条件的,应当退职。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用表

附件: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用表 1、社会保险登记表(表2-1) 2、社会保险登记证(表2-2) 3、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在职人员基本信息明细表(表2-3) 4、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退休(职)人员基本信息明细表(表2-4) 5、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单位信息变更申报表(表2-5) 6、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信息变更申报表(表2-6) 7、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单位注销登记申报表(表2-7) 8、社会保险登记证验证表(表2-8) 9、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工资收入申报表(表3-1) 10、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单位及职工个人缴费申报核定汇总表(表3-2) 11、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征缴计划(表4-1) 12、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滞后补缴计划(表4-2) 13、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征缴计划实缴清册(表4-3) 14、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滞后补缴计划实缴清册(表4-4) 15、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滞纳金征收计划(表4-5)

16、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表4-6) 17、机关事业单位欠缴养老保险费及对应滞纳金明细表(表4-7) 18、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提请行政处罚建议书(表4-8) 19、机关事业单位建立(恢复)养老保险关系申报表(表5-1) 20、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滞后补缴结算单(表5-2) 21、机关事业单位中断养老保险关系申报表(表5-3) 22、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申报表(表5-4) 23、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核定表(表5-5) 24、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人员领取职业年金待遇方式申请表(表6-1) 25、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退休(职)人员待遇计算单(表6-2) 26、机关事业单位新增退休人员养老金及相关费用结算单(表6-3) 27、机关事业单位新增退休人员养老金及相关费用结算计划(表6-4) 28、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人员死亡待遇申报表(表6-5) 29、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人员死亡待遇核定表(表6-6) 30、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死亡待遇结算单(表6-7) 31、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死亡待遇结算计划(表6-8) 32、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及相关费用拨付计划(表6-9) 33、财政全额供款单位职业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同级财政拨付资金记实汇总表(表8-1) 34、财政全额供款单位职业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同级财政拨付资

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审批表

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审批表 注:1、本表可由初审单位手工填写,也可从业务系统中输出;

2、本表一式四份,审批机关、初审单位、参保单位与职工本人各一份。 填表说明 1、办理正常退休、病退休(职)、一次性支付养老保险待遇,由参保地社会保险局填写《审批表》的“初审意见”栏(初审单位不签章)和“审核意见”栏(初审单位签章)。 2、办理特殊工种退休、提前退休,由参保地社会保险局填写《审批表》的“初审意见”栏(初审单位签章),由市社会保险局填写《审批表》的“审核意见”栏。受委托办理的区县(自治县、市)社会保险局按第一条规定填写。 社会保险局在《审批表》的“审核意见”栏对退休条件及涉及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相关事项作出认定,认定的事项与初审认定的事项一致的,签署同意初审认定的事项;认定的事项与初审认定的事项不一致的,签署不一致的事项。同时在《审批表》的审核意见栏签署:该同志符合正常退休或病退休或病退职或特殊工种退休或提前退休或一次性支付养老保险待遇条件,同意报批。 3、办理正常退休、病退休、一次性支付养老保险待遇,由参保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填写《审批表》的“审批意见”栏;办理特殊工种退休、提前退休,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委托办理的由参保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填写《审批表》的“审批意见”栏。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审批表》的“审批意见”栏对退休条件及涉及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相关事项作出认定,认定的事项与审核认定的事项一致的,签署同意审核认定的事项;认定的事项与审核认定的事项不一致的,签署不一致的事项。同时,对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签署准予退休和退休类别或退职及其依据,并签署退休时间和待遇支付时间。即:该同志符合正常退休或病退休或病退职或特殊工种退休或提前退休或一次性支付养老保险待遇条件,准予正常退休或病退休或病退职或特殊工种退休或提前退休或一次性支付养老保险待遇,并按国家和市政府的相关政策规定签署退休时间和待遇支付时间。对不符合退休、退职或一次性支付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签署不予退休、退职或一次性支付养老保险待遇,并说明理由。 4、在确认实行个人缴费前间断年限时,实行个人缴费时间的确定:对1993年3月1日前或1993年3月1日起参保的人员,按1993年3月作为个人缴费

2019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内容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内容 改革养老“双轨制”时机成熟、势在必行。国务院决定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是改革条件逐渐成熟、社会共识逐渐凝聚的结果。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国有企业由原来的统收统支逐渐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被赋予用人和工资分配的充分自主权。在这一背景下,再延续企业自管职工退休的制度,难以适应市场平等竞争的需要,也无法为广大职工提供稳定、可靠的养老保障,由“企业保险”转向“社会保险”迫在眉睫。 20世纪90年代以后,我国逐步建立了统筹互济的社会化养老保险制度,均衡了企业之间的退休费用负担,形成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模式。后来,这一制度又扩大到各类所有制企业和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等群体。到2014年底,已覆盖城镇3.38亿职工和退休人员。 机关事业单位由于不像企业那样处于经济体制改革的最前沿,改革的重点是建立规范的公务员制度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而养老保障改革的进程相对滞缓,总体仍维持单位退休制度。这是形成“双轨制”的历史原因。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机关事业单位现行退休制度逐步暴露出一些矛盾:退休费用由财政或单位承担,单位之间负担畸轻畸重,一些地区和单位,特别是一些基层事业单位退休费不堪重负,甚至无法保证及时足额支付;退休费是按“最终工资”的一定比例分档计算的,难以充分体现工作人员整个职业生涯的劳动贡献。 从全社会的角度看也有两个突出问题:由于制度模式不同,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养老保险关系相互转移接续困难,制约了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的退休费(养老金)待遇确定和调整难以统筹协调,同类人员之间的待遇差距拉大,产生不平衡。 养老保险种类 基本养老保险 基本养老保险是按国家统一的法规政策强制建立和实施的社会保险制度。企业和职工依法缴纳养老保险费,在职工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因其他原因而退出劳动岗位并办理退休手续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退休职工支付基本养老保险金(也称“退休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目前,按照国家对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总体思路,未来基本养老保险目标替代率确定为58.5%。基本养老金主要目的在于保障广大退休人员的晚年基本生活。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是指由企业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在国家规定的实施政策和实施条件下为本企业职工所建立的一种辅助性的养老保险。它居于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中的第二层次,由国家宏观指导、企业内部决策执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与基本养老保险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其区别主要体现在两种养老保险的层次和功能上的不同,其联系主要体现在两种养老保险的政策和水平相互联系、密不可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由劳动保障部门管理,单位实行补充养老保险,应选择经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机构经办。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资金筹集方式有现收现付制、部分积累制和完全积累制三种。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费可由企业完全承担,或由企业和员工双方共同承担,承担比例由劳资双方协议确定。企业内部一般都设有由劳资双方组成的董事会,负责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事宜。 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是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是由职工自愿参加、自愿选择经办机构的一种补充保险形式。由社会保险机构经办的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用表格完整版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业务用表格

附件: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用表 1、社会保险登记表(表2-1) 2、社会保险登记证(表2-2) 3、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在职人员基本信息明细表(表2-3) 4、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退休(职)人员基本信息明细表(表2-4) 5、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单位信息变更申报表(表2-5) 6、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信息变更申报表(表2-6) 7、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单位注销登记申报表(表2-7) 8、社会保险登记证验证表(表2-8) 9、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工资收入申报表(表3-1) 10、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单位及职工个人缴费申报核定汇总表(表3-2) 11、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征缴计划(表4-1) 12、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滞后补缴计划(表4-2) 13、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征缴计划实缴清册(表4-3) 14、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滞后补缴计划实缴清册(表4-4) 15、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滞纳金征收计划(表4-5) 16、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表4-6) 17、机关事业单位欠缴养老保险费及对应滞纳金明细表(表4-7) 18、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提请行政处罚建议书(表4-8) 19、机关事业单位建立(恢复)养老保险关系申报表(表5-1)

20、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滞后补缴结算单(表5-2) 21、机关事业单位中断养老保险关系申报表(表5-3) 22、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申报表(表5-4) 23、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核定表(表5-5) 24、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人员领取职业年金待遇方式申请表(表6-1) 25、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退休(职)人员待遇计算单(表6-2) 26、机关事业单位新增退休人员养老金及相关费用结算单(表6-3) 27、机关事业单位新增退休人员养老金及相关费用结算计划(表6-4) 28、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人员死亡待遇申报表(表6-5) 29、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人员死亡待遇核定表(表6-6) 30、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死亡待遇结算单(表6-7) 31、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死亡待遇结算计划(表6-8) 32、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及相关费用拨付计划(表6-9) 33、财政全额供款单位职业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同级财政拨付资金记实汇总表(表8-1) 34、财政全额供款单位职业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同级财政拨付资金记实明细表(表8-2) 35、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表12-1) 36、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数据提取申请表(表12-2) 表2-1 社会保险登记表 单位名称(公章) 申请日期

最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流程

申报条件:首次参加机关事业养老、工伤保险的单位 申报材料:1、社会保险登记表(一式两份) 2、批准成立的文件及复印件 3、单位法人证书及复印件 4、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明及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变更登记 申报条件:参保单位名称、法人代表、单位性质、组织机构代码、银行账号等发生变更 申报材料:1、变更登记表(一式两份) 2、社会保险登记证 3、与变更项目一致的相关文件及复印件 机关事业社会保险注销登记 申报条件:参保单位发生合并、解散、撤销、终止、跨统筹范围转出等情形时 申报材料:1、注销登记表(一式两份) 2、社会保险登记证 3、批准变更的相关文件及注销书面报告 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在职参保人员增加 申报条件:参保单位新增职工需建立或接续养老、工伤保险关系的 申报材料:1、增加报告表、视同缴费年限认定表(参加养老保险的) 2、增人计划卡、工资审批表 其中:(1)大中专毕业生提供报到证、毕业分配单

(2)复原军人提供工资介绍信、工资审批表 (3)跨统筹人员提供养老保险手册、介绍信和保险关系转移单 3、职工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等 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在职参保人员减少 申报条件:参保单位在职职工(或个人)因调动、辞职辞退、退休等原因发生缴费中止时 申报材料:1、减少报告表 2、与终止缴费原因相一致的相关材料 其中:(1)因退休的,提供退休申请表 (2)因工作调动的,提供调转手续 (3)因上学的,提供入学录取通知书及复印件 (4)因辞职辞退开除的,提供辞职审批表等有效的法律文书及证明 (5)因死亡的,提供医学死亡证明等 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关系转入 申报条件:职工参保前,在其他统筹系统已经参加养老保险的 申报材料:1、增人计划卡 2、行政介绍信 3、养老保险手册 4、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单 流程图如下: 1、参保单位将申报材料报业务部门 2、承办人审核转入人转移单、养老保险手册及相关材料并签字(材料不全的告知单位补充材料)

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

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 时间:2013-07-19 | 郑冰珊|浏览:28567 (民发〔2011〕1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福建省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财务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 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发〔2011〕1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福建省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财务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2011年8月1日,国务院公布施行的《烈士褒扬条例》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施行的《关于修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决定》调整了一次性抚恤金标准。 为适应有关政策的变化,现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自2011年8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调整为: 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仍按现行渠道解决。

二、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办法仍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公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 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 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 (民发〔2007〕64号)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人事厅(局)、财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人事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人事局、财务局: 2004年10月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施行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提高了一次性抚恤金标准; 2006年7月1日,国家机关工资制度进行了改革。为适应有关政策的调整变化,现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一次性抚恤金标准自2004年10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烈士为本人生前8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现行渠道解决。 二、"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办法为: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办理退休手续须知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办理退休手续须知 1、出生日期的确定应以其人事档案主管部门根据其本人档案原始记载认定的为准。 2、工作年限除组织留任的外要计算到到退休年龄的当月,要填具体即填到多少个月;职务按本人执行的工资对应的职务填写,执行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又有行政职务(副科级以上的)可在此栏内填全。 " 3、办理退休手续时须提报资料: ⑴《退休审批表》一式四份(用A4复印纸打印); ⑵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1张; ⑶《工资管理手册》; ⑷《养老保险手册》; ⑸退休后安置意见(即居住申请意见)。 ⑹有特殊贡献需提高退休费比例者,呈报单位应填《提高退休费比例呈报表》一式三份(用A4复印纸打印),并附其事迹材料的报告、有关原始证件及复印件" 4、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1)工作年限问题 " 工作人员退休时按照工作年限确定退休费比例,打折后核定基本退休费。 这里所说的工作年限是指实足年限,也就是说工作时间必须满12个月才算1年。" " (2)退休时计发比例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时,按本人基本工资额的一定比例计发退休费。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 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 (3)提高退休费比例的问题 自2006年7月1日起,我省自行放宽提高退休费比例条件的一律取消,只保留国家出台的或授权省里规定的提高退休费比例的项目和我省通过立法规定的提高退休费比例的项目。主要有以下七类人员: " 一是劳模,国家级劳模提高10-15%,省级劳模提高5-10%; 二是获得科技成果的高级专家。获得国家技术改进一等奖及省优秀科技成果一等奖的高级专家,提高退休费比例5%(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和省科技进步一等奖的,可以提高退休费比例5%)。 三是在西藏工作满10年以上的人员。必须是在西藏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的,工作累计满10年不满15年的,提高5%;累计满15年的,提高10%。 四是因公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工作人员因为工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退休,退休时在最高退休费比例的基础上,再根据饮食起居是否需要人扶助提高5%或10%。 五是在三线艰苦地区工作20年以上的科技人员,是指国防科技工业工作人员。" " 六是30年教龄的中小学教师。“中小学、技工学校、乡(镇)成人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连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满30年的,其退休金按原工资的100%发给。”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就此人员范围问题答复:“实施办法该款规定的教师退休时享受百分之百的退休金待遇,须同时具备三个要件,一是权利主体是该款规定学校的教师;二是连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三十年;三是从该款规定的学校教师岗位上退休”。过去我省自行规定或放宽条件的,如25年教龄的女教师、原为教师因工作需要调到行政管理岗位人员在没有新的政策规定之前,不能再提高退休费比例。下一步省里还要转发国家人事部、教育部、财政部关于中小学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其他有关问题可进一步明确,如县(市、区)党校教师退休退休费比例

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2015年1月14日发布)

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 制度改革的决定 (2015年1月14日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按照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规定,为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国务院决定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 一、改革的目标和基本原则。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改革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保障制度,逐步建立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改革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既体现国民收入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的要求,又体现工作人员之间贡献大小差别,建立待遇与缴费挂钩机制,多缴多得、长缴多得,提高单位和职工参保缴费的积极性。 (二)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按照国家规定切实履行缴费义务,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形成责任共担、统筹互济的养老保险筹资和分配机制。 (三)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立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合理确定基本养老保险筹资和待遇水平,切实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促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 (四)改革前与改革后待遇水平相衔接。立足增量改革,实现平稳过渡。对改革前已退休人员,保持现有待遇并参加今后的待遇调整;对改革后参加工作的人员,通过建

立新机制,实现待遇的合理衔接;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通过实行过渡性措施,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 (五)解决突出矛盾与保证可持续发展相促进。统筹规划、合理安排、量力而行,准确把握改革的节奏和力度,先行解决目前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不统一的突出矛盾,再结合养老保险顶层设计,坚持精算平衡,逐步完善相关制度和政策。 二、改革的范围。本决定适用于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三、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单位缴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由单位代扣。按本人缴费工资8%的数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个人工资超过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工作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四、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本决定实施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本人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详见附件)。 本决定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具体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指导实施。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流程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流程 一、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审批工作事项的审批手续、办理程序、工作要求等。 二、办理依据 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济政发〔1994〕33号)、济南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实施细则》的通知(济人字〔1994〕27号)。 三、所需条件 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申请办理退休的人员 四、申请材料 济南市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审批表一式四份、个人档案、一寸照片、独生子女证、身份证原件、原工资发放银行账户复印件、养老保险手册。 五、办理程序 1、单位到社会保险科(一楼16、27号窗口)审核退休资格(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连续工龄及职务); 2、单位到社会保险征缴中心7号窗口办理养老金缴纳情况审核; 3、单位到工资福利科(三楼1、2号窗口)审核工资待遇;

4、单位到社会保险科(一楼16、27号窗口)办理退休审批、核发退休证,并报送三楼工资福利科原件一份; 5、单位将原工资发放银行账户复印件、退休审批表复印件报二楼社会保险审核中心37号窗口,办理退休待遇发放; 6、社会保险审核中心经核实无误的,为离退休人员办理增减手续、录入当月离退休人员待遇变动情况; 7、社会保险结算中心每月14日前(遇节假日提前)为离退休人员及时、足额拨付养老金。 六、办理时限 自申请之日起30日办结。 七、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办理地点:山东省章丘市绣水大街4100号章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服务大厅。 办理窗口:二楼37号窗口。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至11:50;下午13:00至17:20(5月1日至10月31日下午14:00至17:50),节假日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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