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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重点简答题及记忆口诀

民事诉讼重点简答题及记忆口诀
民事诉讼重点简答题及记忆口诀

民事诉讼重点简答题及

记忆口诀

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

1.诉的三要素:当事人、诉讼标的、诉的理由

诉的分类(按原告诉讼请求的内容):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变更之诉

2.必须有人民陪审员参加的案件:(申群注公社)

(1)涉及群体利益的;

(2)涉及公共利益的;

(3)人民群众广泛关注的;

(4)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

(5)原告或被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一审民事案件。

不能有陪审员参加的案件:(1)二审案件;(2)简易程序;(3)特别程序。

3.审判人员应当回避的情形: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

(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

(5)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6)与本案当事人委托的律师有亲朋、同学、师生、曾经同事等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

4.社会纠纷解决机制理论:方式:当事人和解、人民调解、民事仲裁与诉讼;

内在动力:自力救济、社会救济、公力救济;

区别要义:当事人自由度、程序严格性、内容合法性。

5.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重涉、重影、最高确)

(1)重大涉外案件;

(2)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海标专着假域裁)

a.海事海商案件;

b.商标民事纠纷第一审案件;

c.专利纠纷案件;

d.着作权民事纠纷案件;

e.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

f.涉及域名的侵权纠纷案件;

g.与仲裁相关的案件。

6.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案件:(域身、失身、劳教、监禁)

(1)对不在中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其他情况:(1)追索赡养费案件中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意辖区;

(2)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

(3)非军人对非文职的军人提起的离婚诉讼。

7.运输保险合同管辖:被告住所地、运输目的地、事故发生地、运输工具注册地

运输事故管辖: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运输合同管辖:被告住所地、始发地、目的地

8.专属管辖:(港口不动,继承遗产)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的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有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9.移送管辖的适用条件:(已无有)

(1)本院已经受理了案件;

(2)本院对已经受理的案件没有管辖权,或者本院虽原有管辖权,但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已经先立案受理该案;

(3)受移送的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

10.管辖权转移与移送管辖区别:(1)是否拥有管辖权;(2)适用管辖方式;(3)是否需上级法院决定或同意。

11.必要共同诉讼的情形:(1)挂靠;(2)民事合伙;(3)借用身份;(4)企业分立;(5)保证;(6)继承;

(7)代理;(8)财产共有。

12.有独三和无独三的区别:(1)参加诉讼依据;(2)参加方式;(3)诉讼地位;(4)享有权利。

13.第三人参加诉讼和共同诉讼的区别:(1)前提不同;(2)诉讼地位不同;(3)参加诉讼方式不同。

14.诉前财产保全适用:(1)紧迫性;(2)依申请;(3)有担保。

诉中财产保全适用:(1)必要性;(2)依申请或职权;(3)可以有担保。

15.先予执行适用范围:(1)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2)追索劳动报酬;

(3)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a.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的;

b.需要立即停止某项行为的;

c.需要立即返还用于购置生产原料、生

产工具货款的;d.追索恢复生产、经营

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

先予执行的条件:(依保中确迫力)

(1)明确性;(2)迫切性;(3)有能力;(4)依申请;(5)诉讼中;(6)可责令担保。

16.拘传的适用条件:(1)必须到庭的被告:a.负有赡养、抚育、抚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

b.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

(2)经过两次传票传唤;(3)不到庭系无正当理由。

17.起诉的四项基本条件;(1)有适格的原告;(2)要有明确的被告,而非正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主管和管辖必须正确。

18.按撤诉处理的情况:

(1)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2)原告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按撤诉处理;

(3)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对该第三人按撤诉处理,但不影响原案件审理。

可适用缺席判决的情况:

(1)被告提出反诉,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对于反诉应当缺席判决;

(2)非必须到庭的被告(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3)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19.决定延期审理:(他新回必)

(1)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2)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3)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4)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裁定中止诉讼:(死丧终抗另他)

(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中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5)本案必须以另一案件的审理结果作为依据,而另一案件尚未审结的;

(6)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

裁定终结诉讼:(死亡原继被遗,离费一方)

(1)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2)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3)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

(4)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20.诉讼中止与延期审理的区别:(1)适用范围;(2)适用效果;(3)恢复审理;(4)法定情形。

21.判决书的内容:(1)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2)判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依据;

(3)判决结果和判决费用的承担;

(4)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

21.简易程序适用: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

(1)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双方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可靠的证据,无需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即可判明实施、分清是非。

(2)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谁是责任的承担者,谁是权利的享有者,关系明确;

(3)争议不大,是指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责任以及诉讼标的争执无原则分歧。

简易程序的排除:(不明,再重,人多,四序)

(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2)发回重审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

(3)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

(4)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

22.简易程序之简:(1)起诉方式;(2)受理程序;(3)传唤方式;(4)审判组织;(5)庭审程序;

(6)可当即开庭;(7)审限短,不得延长。

简易程序不能省:(1)公开审判原则;(2)告知回避;(3)书记员参加;(4)裁判及调解书应加盖法院印章。

23.二审可以不开庭而径行裁判的情况:

(1)一审就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做出裁定的案件;

(2)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案件;

(3)原裁判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案件;

(4)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需要发回重审的案件。

24.二审裁判:

(1)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3)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4)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a.审理本案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b.未经开庭审判而作出判决的;

c.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未经传票而缺席判决的;

d.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

25.再审中,不得指令原审法院再审的情形:

(1)原审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

(2)原审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3)原判决、裁定系经原审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的;

(4)其他不宜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的。

26.督促程序适用条件:

(1)债权人请求债务人支付金钱、有价证券;

(2)请求支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已经到期且数额确定;当事人申请还写明了请求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3)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

(4)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

(5)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债务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

27.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必要共同诉讼人的区别

(1)从诉讼标的的数量上看,一个诉讼标的和两个诉讼标的;

(2)从是否可以分开审理方面看,不可分之诉和可以分开审理;

(3)从对立关系方面看,三方对立的关系和两方对立的关系;

(4)从诉讼地位方面看,固定的原告地位和原告或者被告的地位;

(5)从参加诉讼的时间方面看,本诉开时后的加入和起诉时与诉讼过程中均可加入。28.第一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的关系:

联系:(1)启动的被动性;(2)前提与基础,继续和发展;

区别:(1)审级不同;(2)审判启动的具体原因不同;(3)审理组织不同;(4)审理对象不同;

(5)审理方式不同;(6)适用的具体程序不同;(7)所作裁判的效力不同。29.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承担(法定的当事人变更):原当事人诉讼行为对变更后当事人仍然有效,诉讼继续

(1)当时人死亡后所发生的当事人变更;

(2)因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并或者分立所发生的当时变更;

(3)法人解散、依法被撤销或宣告破产所发生的当事人变更。

30.委托诉讼代理权的消灭:

(1)诉讼代理任务已经履行完毕,诉讼终结;

(2)委托人解除委托或委托诉讼代理人辞去代理职务;(3)委托诉讼代理人在诉讼中丧失诉讼行为能力或者死亡。

教师资格证简答题口诀记忆

简答口诀记忆 1、简述教育得经济功能、政治功能、文化功能? 教育得经济功能:(记忆口诀:两再一新促生产) (1)教育就是劳动力再生产得基本途径 (2)教育就是科学知识再生产得最有效形式 (3)教育就是进行技术创新得一个重要手段 教育得政治功能:(记忆口诀:人鱼公主促政治) (1)教育培养出政治经济制度所需要得人才 (2)教育促进政治民主化 (3)通过宣传统治阶级得思想意识,创造一定得社会舆论来为政治服务 (4)教育通过传播一定得社会政治意识形态,完成年轻一代得政治社会化 教育得文化功能:(记忆口诀:两传选新促文化) (1)教育具有传递、保存文化得作用 (2)教育具有传播、交流文化得作用 (3)教育具有选择、提升文化得作用 (4)教育具有更新、创造文化得作用 2、简述确定我国教育目得得依据? (1)特定得社会政治、经济、文化背景 (2)受教育者得身心发展规律 (3)人们得教育思想 (4)我国确立教育目得得理论依据就是马克思主义关于人得全面发展学说 3、简述影响教育制度得因素(建立学制得依据)? (1)生产力发展水平与科学技术发展状况 (2)社会政治经济制度 (3)青少年儿童身心发展规律 (4)本国学制得历史发展与外国学制得影响 4、简述教师专业发展得内容? (1)道德素养:教师得道德素养就是从对待事业、对待学生、对待集体、对待自己得态度上体现得。具体来说,对待事业要忠诚于人民得教育事业;对待学生要热爱学生;对待集体要具有团结协作得精神;对待自己要以身作则,为人师表。 (2)知识素养:教师得知识素养包括政治理论修养、精深得学科专业知识、广博得科学文化知识、必备得教育科学知识. (3)能力素养:教师得能力素养包括语言表达能力、教育教学能力、组织管理能力、自我调控与自我反思能力(较高得教育机智)。此外,教师还应该具备教育科研能力、学习能力、观察学生得能力、创新能力以及运用现代教育技术手段得能力。 (4)心理素养:一个优秀得教师需要具备良好得心理素质,主要包括四个方面:高尚得师德、愉悦得情感、良好得人际关系、健康得人格。 5、《小学教师专业标准(试行)》基本理念中师德为先、能力为重? (1)师德为先:(记忆口诀:两爱两人) 热爱小学教育事业,具有职业理想,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履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依法执教。关爱小学生,尊重小学生人格,富有爱心、责任心、耐心与细心;为人师表,教书育人,自尊自律,做小学生健康成长得指导者与引路人。 (2)能力为重:(记忆口诀:学习理论、研究学生、实践反思) 把学科知识、教育理论与教育实践有机结合,突出教书育人实践能力;研究小学生,遵循小学

40个经典民事诉讼法案例

40个经典民事诉讼法案例 案例分析1、刘某因买卖合同纠纷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冯某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法院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该案件,由于被告要求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法院决定由法官张某和人民陪审员乔某、吉某组成合议庭,张某任审判长。刘某得知陪审员乔某是被告的表弟,便要求其回避,但回避申请被张法官当场拒绝。在审理中,被告提出自己未能按照合同未定交货,是由于天降大雨,冲垮了公路。法庭审理后认为,原告未及时告知交货地点是造成被告迟延履行的主要原因,因而驳回了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的请求。原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发回重审,一审法院组成合议庭对该案件再次进行审理。问:(1)本案合议庭的组成是否合法?(2)张某申请回避的理由是否成立?(3)张法官的作法是否合法?(4)对法院的决定不服,是否可以提出上诉?(5)张法官是否可以参加新的的合议庭?新合议庭可否由人民陪审员参加?(6)一审法院对案件的审判是否存在程序上的错误?分析:本案虽然不属于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但由于被告要求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法院决定由陪审员参加审理是合法的。不过,法院不采用随机抽取的办法而是采用指定的办法确定陪审员,则是不合法的。所以在合议庭的组成上存在重大瑕疵。原告申请回避的理由能够成立。乔某是陪审员,属于应当回避的人员的范围,乔某是被告的表弟,虽然不是被告的近亲属,但民诉法把“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也作为回避事由,乔某的情况属于这种情形,所以回避理由能够成立。张法官的作法不合法。,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审判人员的回避,应当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乔某是陪审员,属于审判人员的范围,张法官作为审判长无权决定其是否回避。原告不得提起上诉。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当事人不服法院做出的回避问题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但无权提起上诉。张法官不得参加新的合议庭。为了防止先入为主和保证程序的公正,对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法院需要另行组成合议庭,原合议庭成员不得参加新的合议庭。另行组成的合议庭,仍然是一审的合议庭,所以可以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只是原来合议庭的两名陪审员不得再作为新合议庭的成员。法院的审判程序存在重大瑕疵。法院的审判违反了辩论原则,在该案中,被告并未主张自己的违约是原告的过错造成,未向法院陈述原告未及时通知交货地点的事实,法官把当事人未主张的事实、未经当事人辩论的事实作为裁判的基础,背离了辩论原则,会对当事人造成裁判突袭。 2、一日,家住南京市鼓楼区的张某与家住南京白下区的王某在江宁区与雨花区交界处为停车发生口角,王某喊来家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的刘某与家住芜湖市镜湖区的肖某,一阵激烈的争吵后,王某等欲动手打张某,张某见势不妙,撒腿就跑,王某等三人一边追一边用砖头砸张某,王某等人仍在雨花区,张某已跑到江宁区地界,此时,一块砖头砸中张某腹部,张某忍痛继续跑,终于摆脱了王某等人。第二天,张某在家中发现自己腹部疼痛难忍,到医院就诊后查出脾脏受伤,张某为此花去了医疗费近万元。后来张某通过熟人找到王某,在熟人的调解下王某答应赔偿,双方当即签了一份协议,协议约定赔偿的医药费以2 万元为限,王某先付5000 元,余款15 日内付清。协议中还约定,若因为履行该协议发生纠纷,双方可以通过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来解决。后来

民事诉讼法重点法条:执行

民事诉讼法重点法条:执行 重点法条 第二百一十八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但查询、冻结、划拨存款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X围。 人民法院决定冻结、划拨存款,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二十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第二百二十一条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财产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 对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执行员必须造具清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后,交被执行人一份。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他的成年家属一份。 第二百二十四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 采取前款措施,由院长签发搜查令。 第二百二十六条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由院长签发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执行员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 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房屋、土地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执行员应当将强制执行情况记入笔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 强制迁出房屋被搬出的财物,由人民法院派人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因拒绝接收而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第二百二十九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民诉法条学习方法

司法考试法律条文的学习技巧 杨秀清 民事诉讼法在三大程序法中,是程序及其相关制度最为复杂而繁琐的一部法律,而且所涉及的司法解释内容也非常庞杂,这就给考生系统掌握有关民事诉讼法的法律规定带来了极大的难度。许多考生采取逐条分析、逐条记忆的方法,结果感觉所记忆的法律条文很多,甚至感觉看见哪一条都很熟悉,可就是真正到了需要运用所掌握的法律条文规定解题的时候,却不知从何处入手,如究竟是应当运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还是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为此,许多考生感觉很困惑,也很焦虑。因此,如何能够有效地掌握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就成为大家关注的焦点。 经过长期的分析与思考,经验和直觉都告诉笔者,要想有效掌握现行有关民事诉讼法律的众多规定,不适宜采取逐个法律文件、逐条记忆的方法,而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一)立足于民事诉讼法,结合司法解释 考生在掌握有关民事诉讼的法律规定时,应了解民事诉讼法与司法解释的关系。其中,民事诉讼法是基本法,而司法解释只是根据司法实践的需要,由最高人民法院对民事诉讼法中未规定的内容或者规定过于笼统、不易操作的内容进行的细化,因此,考生必须确立一种观念,即立足于民事诉讼法,结合司法解释中的相关规定,而不能将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看作各自独立的法律文件。也就是说,考生应当先根据考试规律,特别是最近四、五年的考试真题试卷,将民事诉讼法中经常考查以及偶尔考查的内容按照民事诉讼中的具体程序制度确定出来,然后再将各个司法解释中的有关该内容的规定与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内容结合在一起,形成关于该具体程序制度的完整的法律条文的内容。这样,不仅可以使考生集中而系统地掌握关于某一具体诉讼程序制度的全部法律规定,不会使关于该具体程序制度的相关规定被肢解,而且还可以使考生在综合掌握及分析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理解该具体程序制度的内涵,以便于在理解的前提下融会贯通掌握民事诉讼法中的重要制度。

教师资格证考试必背简答题62个+记忆口诀。自己整理

小学科目二简答题 1.近代教育的变化(公立十一) ①国家加强对教育的重视和干预,公立教育崛起 ②初等义务教育的普遍实施 ③教育的世俗化 ④重视教育立法,以法治教。 2.20世纪后教育特征(全民多现身) ①教育的终身化 ②教育的民主化 ③教育的多元化 ④教育的全民化 ⑤教育技术的现代化 3.调查研究步骤 ①明确调查目的 ②制定调查计划 ③准备调查材料和工具 ④实施调查 ⑤整理调查材料和撰写调查报告。 4.行动研究步骤 ①发现问题 ②分析问题 ③设计研究方案 ④研究实施与资料收集 ⑤总结与反思,确定下一步研究问题 ⑥整理和分析资料,撰写研究报告。 5.生产力对教育影响(内人解手龟速) ①生产力水平决定教育的规模和速度 ②生产力水平制约着教育的结构变化③生产力水平制约着教育的内容和手段 6.政治制度对教育影响(领受的) ①政治经济制度决定着教育的领导权 ②政治经济制度决定着受教育的权利 ③政治经济制度决定着教育目的 7.人口对教育作用 ①人口数量与增长是制约教育事业的规模,速度的一个重要因素 ②人口的质量影响教育的质量 ③人口的结构影响教育的发展 ④人口流动对教育的影响 8.学校教学的独特功能 ①学校教育为个体发展作出社会性规范 ②学校教育具有加速个体发展具有特殊功能 ③学校教育对个体发展的影响具有即时和延时价值 ④学校具有开发个体特殊才能和发展个性的功能 9.小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及其教育意义 ①顺序性?循序渐进 ②阶段性?根据学生身心发展特征选择合适的教育方法 ③不平衡性?抓关键期 ④互补性?长善救失 ⑤差异性?因材施教 10.教育目的的功能(向鸡评选) ①导向功能 ②激励功能 ③选择功能 ④评价功能 11.社会本位论观点

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报告

案例分析 1、某因买卖合同纠纷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某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法院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该案件,由于被告要求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法院决定由法官某和人民陪审员乔某、吉某组成合议庭,某任审判长。某得知陪审员乔某是被告的表弟,便要求其回避,但回避申请被法官当场拒绝。在审理中,被告提出自己未能按照合同未定交货,是由于天降大雨,冲垮了公路。法庭审理后认为,原告未及时告知交货地点是造成被告迟延履行的主要原因,因而驳回了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的请求。原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发回重审,一审法院组成合议庭对该案件再次进行审理。 问:(1)本案合议庭的组成是否合法? (2)某申请回避的理由是否成立? (3)法官的作法是否合法? (4)对法院的决定不服,是否可以提出上诉? (5)法官是否可以参加新的的合议庭?新合议庭可否由人民陪审员参加? (6)一审法院对案件的审判是否存在程序上的错误? 分析:本案虽然不属于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但由于被告要求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法院决定由陪审员参加审理是合法的。不过,法院不采用随机抽取的办法而是采用指定的办法确定陪审员,则是不合法的。所以在合议庭的组成上存在重大瑕疵。 原告申请回避的理由能够成立。乔某是陪审员,属于应当回避的人员的围,乔某是被告的表弟,虽然不是被告的近亲属,但民诉法把“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也作为回避事由,乔某的情况属于这种情形,所以回避理由能够成立。 法官的作法不合法。,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审判人员的回避,应当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乔某是陪审员,属于审判人员的围,法官作为审判长无权决定其是否回避。 原告不得提起上诉。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当事人不服法院做出的回避问题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但无权提起上诉。 法官不得参加新的合议庭。为了防止先入为主和保证程序的公正,对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法院需要另行组成合议庭,原合议庭成员不得参加新的合议庭。 另行组成的合议庭,仍然是一审的合议庭,所以可以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只是原来合议庭的两名陪审员不得再作为新合议庭的成员。 法院的审判程序存在重大瑕疵。法院的审判违反了辩论原则,在该案中,被告并未主自己的违约是原告的过错造成,未向法院述原告未及时通知交货地点的事实,法官把当事人未主的事实、未经当事人辩论的事实作为裁判的基础,背离了辩论原则,会对当事人造成裁判突袭。 2、一日,家住市鼓楼区的某与家住白下区的王某在江宁区与雨花区交界处为停车发生口角,王某喊来家住省马市雨山区的某与家住市镜湖区的肖某,一阵激烈的争吵后,王某等欲动手打某,某见势不妙,撒腿就跑,王某等三人一边追一边用砖头砸某,王某等人仍在雨花区,某已跑到江宁区地界,此时,一块砖头砸中某腹部,某忍痛继续跑,终于摆脱了王某等人。第二天,某在家中发现自己腹部疼痛难忍,到医院就诊后查出脾脏受伤,某为此花去了医疗费近万元。后来某通过熟人找到王某,在熟人的调解下王某答应赔偿,双方当即签了一份协议,协议约定赔偿的医药费以2万元为限,王某先付5000元,余款15日付清。协议中还约定,若因为履行该协议发生纠纷,双方可以通过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来解决。后来某的治疗费接近3万元,王某付了5000元后也未再付款。现某准备向法院起诉。 问:某可以向那些法院提起诉讼? 分析:某可以向雨花区、江宁区、白下区、镜湖区、雨山区的法院提起诉讼,但不能向市中

《民事诉讼法》期末考试重点整理(完整版)

民事诉讼法 民事纠纷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 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又称为民事争议、民事冲突。 特点:1、主体之间法律地位平等 2、内容是对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争议 3、民事纠纷的可处分性 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在民事纠纷解决中,诉讼请求的确定、诉讼资料和证据的收集和证明主要由当事人负责。 内容A、关于事实主张,法院能够调查认定的事实只能是当事人在诉讼中明确加以主张并予以争执的事实; B、关于自认事实,只要自认就排除法院的认定,法院不仅没有必要审查其真实性,而且也不允许作出与此相反的事实认定; C、认定所争事实需要的证据资料,必须是从当事人提出的证据方法中获得,不允许法院依职权调查证据。 特点:①诉讼当事人化。诉讼活动都由当事人来发动推动主导 ②程序公正。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更加强调程序公正的价值。 ③当事人有主动权。当事人主义给予当事人极大地权利。 ④法官中立。法官在诉讼过程中处于消极仲裁者的地位。 民事诉讼的程序价值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旨在揭示民事诉讼程序存在的必要性和意义,分为: (一)程序的内在价值(目的性价值) 指民事诉讼程序自身所具有的满足程序主体需要的独立价值。内在价值的实现可以排斥法官的恣意,保障人的尊严,吸收当事人的不满,确立理性而为公民所信赖的司法权威。 程序自由价值主要指程序价值主体能够合乎目的的支配民事诉讼程序,自由的选择,判断和接受民事诉讼程序。 公正价值法官中立、当事人平等、程序参与、程序公开、程序维持等。 效益价值包括效益和效率价值。等 (二)程序的外在价值(工具性价值) 外在价值是人们用来评价和判断民事诉讼程序在保护民事权利、维护

教师资格证 简答题 口诀记忆

简答口诀记忆 1.简述教育的经济功能、政治功能、文化功能? 教育的经济功能:(记忆口诀:两再一新促生产) (1)教育是劳动力再生产的基本途径 (2)教育是科学知识再生产的最有效形式 (3)教育是进行技术创新的一个重要手段 教育的政治功能:(记忆口诀:人鱼公主促政治) (1)教育培养出政治经济制度所需要的人才 (2)教育促进政治民主化 (3)通过宣传统治阶级的思想意识,创造一定的社会舆论来为政治服务 (4)教育通过传播一定的社会政治意识形态,完成年轻一代的政治社会化教育的文化功能:(记忆口诀:两传选新促文化) (1)教育具有传递、保存文化的作用 (2)教育具有传播、交流文化的作用 (3)教育具有选择、提升文化的作用 (4)教育具有更新、创造文化的作用 2.简述确定我国教育目的的依据? (1)特定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背景 (2)受教育者的身心发展规律 (3)人们的教育思想 (4)我国确立教育目的的理论依据是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的全面发展学说 3.简述影响教育制度的因素(建立学制的依据)? (1)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科学技术发展状况 (2)社会政治经济制度

(3)青少年儿童身心发展规律 (4)本国学制的历史发展和外国学制的影响 4.简述教师专业发展的内容? (1)道德素养:教师的道德素养是从对待事业、对待学生、对待集体、对待自己的态度上体现的。具体来说,对待事业要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对待学生要热爱学生;对待集体要具有团结协作的精神;对待自己要以身作则,为人师表。 (2)知识素养:教师的知识素养包括政治理论修养、精深的学科专业知识、广博的科学文化知识、必备的教育科学知识。 (3)能力素养:教师的能力素养包括语言表达能力、教育教学能力、组织管理能力、自我调控和自我反思能力(较高的教育机智)。此外,教师还应该具备教育科研能力、学习能力、观察学生的能力、创新能力以及运用现代教育技术手段的能力。 (4)心理素养:一个优秀的教师需要具备良好的心理素质,主要包括四个方面:高尚的师德、愉悦的情感、良好的人际关系、健康的人格。 5.《小学教师专业标准(试行)》基本理念中师德为先、能力为重? (1)师德为先:(记忆口诀:两爱两人) 热爱小学教育事业,具有职业理想,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履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依法执教。关爱小学生,尊重小学生人格,富有爱心、责任心、耐心和细心;为人师表,教书育人,自尊自律,做小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 (2)能力为重:(记忆口诀:学习理论、研究学生、实践反思) 把学科知识、教育理论与教育实践有机结合,突出教书育人实践能力;研究小学生,遵循小学生成长规律,提升教育教学专业化水平;坚持实践、反思、再实践、再反思,不断提高专业能力。 6.简述提高记忆能力的方法? (记忆口诀:墓里多组戏精) (1)明确记忆的目的,增强学习的主动性。有目的才会有动力,才会有责任感和主动性。 (2)理解材料的意义,少用机械记忆。研究表明,意义记忆的材料保持时间长,利用提取快,受干扰少。 (3)对材料进行精细加工,促进深度理解,即理解材料的意义,对材料进行分析,把它的观点、论据以及逻辑标示出来,然后概括并确切地叙述出来。精加工的材料组织得好,提取的线索多,利用起来也更容易。 (4)运用组块化策略,合理组织材料。利用组块化就记得牢,有系统。

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

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集团档案编码:[YTTR-YTPT28-YTNTL98-UYTYNN08]

【2—1】原告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吴某偿还10万元的借款,吴某抗辩说这10万元虽然一开始是自己向张某借的,但后来双方决定合伙做生意,张某已经把这10万元作为其合伙时的出资,现在合伙做生意严重亏损,出资款当然不能退还给张某。此案经过举证,质证后,张某感到自己胜诉的把握不大,于是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 问:法院是否应当同意张某撤诉 【2—2】刘某与赵某曾是生意伙伴,2005年3月,赵某向刘某借款10万元,约定一年后归还,利息2万元,还款期到后,虽经刘某多次催讨,赵某仍迟迟不还,刘某将赵某诉到法院。 问:(1)如果经法院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偿还本金、利息、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的调解协议,该协议是否合法 (2)如果双方在诉讼中达成和解,和解协议的内容为被告偿还10 万元本金和2万元利息,原告承担诉讼费用。当事人要求法院以调解书的形式确认和解协议的效力,法院是否应当出具调解书 (3)如果刘某在法院开庭前撤回起诉,他能否就这一债权再次提起诉讼 【2—3】甲仓储公司为其库房及仓储货物投保,与乙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财产保险合同。保险金额为1850万元。后因天降大雪,致使10间库房倒塌,事故发生后,甲公司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40万元。保险公司认为,倒塌的仓库建筑质量存在瑕疵,当日下的雪未达到保险合同约定的雪灾的标准,故拒绝赔偿。双方为此发生诉讼。在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围绕着库房论,法院在审理中查明,原告的库房在建设时未取得建设用地许可证和规划许可证,属违章建筑。法院以保险标的是违章建筑,违章建筑依法不能作为保险标的为由,认定合同无效,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问:法院的审理活动是否符合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2—4】赵某与A县的人民医院发生医疗纠纷,向A县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A县人民医院的副院长张某是着名医学专家、省人大代表,被法院聘为人民陪审员,经常参加法院医疗纠纷案件的审理。张某得知这一情况后,请求A县法院整体回避。 问:法院应当如何对待这一回避申请 【2—5】原告以被告吸毒致使家庭极度贫困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指派王法官审理此案件。被告以涉及个人隐私为由请求法院不公该审理,法院仍然决定公开审理此案。由于案件比较复杂,法院决定下午继续开庭。中午吃饭时,原告从熟人处得知被告的律师是由王法官介绍,于是以此为由申请其回避,法院以被告直至法庭辩论才申请回避和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为由驳回了申请。 问:(1)法庭决定公开审理此案是否正确 (2)法院对回避申请的处理是否正确

民事诉讼法知识点详细版

民事诉讼法知识点详细版 第一讲民事诉讼基本理论 一、多元纠纷解决机制 1、私力救济机制:私人调解、和解; 2、社会救济机制:人民调解(可诉可确)仲裁(或裁或审); 3、公力救济:诉讼(强制执行力保障)。 二、民事诉讼法的性质和效力 1、从法律体系角度划分,属于基本法; 2、从调整的社会关系角度划分,属于部门法; 3、从内容的角度划分,属于程序法; 4、从公私法角度划分,属于公法。 三、诉讼标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诉讼标的是法院的裁判对象,即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与诉讼请求(主张)和诉讼标的物(具体对象)相区别。 四、诉的种类(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变更之诉) 1、确认之诉 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与被告之间存在或不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包括积极的确认之诉和消极的确认之诉。 2、给付之诉 给付财物之诉和给付行为之诉(积极给付之诉或消极给付之诉)。 3、变更之诉(形成之诉) 原告要求变更或消灭其与被告之间一定的法律关系的诉讼(主体变更,客体变更,内容变更)。 五、反诉(构成要件,与反驳的区别) 1、构成要件 (1)主体:反诉的原告是本诉的被告,反诉的被告是本诉的原告。 (2)目的在于抵消或者吞并本诉原告的全部或者部分诉讼请求。 (3)独立性:本诉的撤回不影响反诉的效力。 (4)程序同一:程序必须属于同一种类。 (5)管辖同一:反诉应当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6)牵连关系: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 第二讲民事诉讼基本原则 一、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原则(与对等,同等相区别)

二、同等原则与对等原则 1、同等原则(常态) 2、对等原则(报复) 三、辩论原则 1、辩论原则贯穿于诉讼程序的全过程,但不适用非讼程序和执行程序 2、辩论权专属于当事人 3、包括口头辩论和书面辩论 四、处分原则(与辩论原则相区分) 1、处分原则在诉讼程序、非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中均可适用 2、处分权专属于当事人 3、当事人可以做出实体性和程序性处分 4、处分必须依法处分,诚信处分 五、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 六、民事检察监督原则(公对公) 七、支持起诉原则(与公益诉讼没有关系) 第三讲民事诉讼基本制度(贯穿始终) 一、合议制度(合议制+独任制) 1、独任制的适用范围 (1)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的简单民事案件 (2)部分特别程序案件: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非重大、疑难的宣告公民失踪、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的案件,实现担保物权的案件 (3)公示催告程序的公示催告阶段 (4)督促程序 二、回避制度(适用对象,方式,法定事由,决定权,法律效力) 三、两审终审制度(两审终审为原则,一审终审是例外) 实行一审终审的特殊情形: 1、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所作出的判决、裁定 2、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 3、确认婚姻效力的案件 4、一审以诉讼调解方式结案的:民事调解书自签收之日起生效,不得上诉 5、大多数裁定 6、小额诉讼程序

民事诉讼重点简答题及记忆口诀

1.诉的三要素:当事人、诉讼标的、诉的理由 诉的分类(按原告诉讼请求的内容):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变更之诉 2.必须有人民陪审员参加的案件:(申群注公社) (1)涉及群体利益的; (2)涉及公共利益的; (3)人民群众广泛关注的; (4)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 (5)原告或被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一审民事案件。 不能有陪审员参加的案件:(1)二审案件;(2)简易程序;(3)特别程序。 3.审判人员应当回避的情形: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 (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 (5)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6)与本案当事人委托的律师有亲朋、同学、师生、曾经同事等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 4.社会纠纷解决机制理论:方式:当事人和解、人民调解、民事仲裁与诉讼; 内在动力:自力救济、社会救济、公力救济; 区别要义:当事人自由度、程序严格性、内容合法性。 5.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重涉、重影、最高确) (1)重大涉外案件; (2)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海标专著假域裁) a.海事海商案件; b.商标民事纠纷第一审案件; c.专利纠纷案件; d.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 e.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 f.涉及域名的侵权纠纷案件; g.与仲裁相关的案件。 6.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案件:(域身、失身、劳教、监禁) (1)对不在中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其他情况:(1)追索赡养费案件中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意辖区; (2)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 (3)非军人对非文职的军人提起的离婚诉讼。 7.运输保险合同管辖:被告住所地、运输目的地、事故发生地、运输工具注册地 运输事故管辖: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运输合同管辖:被告住所地、始发地、目的地 8.专属管辖:(港口不动,继承遗产)

教师资格证考试·小学简答题知识点汇总(附记忆口诀)

教育学基础知识 1.简述20世纪之后教育的特点。 1.教育的终身化。它包括各个年龄阶段的各种方式的教育。 2.教育的全民化。指教育必须面向所有的人,即人人都有接受教育的权利。 3.教育的民主化。教育民主化是对教育的等级化、特权化和专制性的否定。 4.教育的多元化。具体表现为培养目标的多元化、办学形式的多元化等。 5.教育的现代化。教育的现代化是指现代科学技术在教育上的运用,并由此引起教育思想、教育观念的变化。 2.简述教育与生产力的关系。 一、生产力对教育的制约作用 (1)生产力水平决定教育的规模和速度

(2)生产力水平制约着教育体制、结构的变化 (3)生产力水平制约着教学的内容、方法、组织形式和手段 二、教育的对生产力的促进作用 (1)教育是劳动力再生产的基本途径 (2)教育是科学知识再生产的最有效形式 (3)教育是进行技术创新的一个重要手段 3.简述教育与政治经济制度的关系。 一、政治经济制度对教育具有制约作用 1.政治经济制度决定着教育目的的性质 2.政治经济制度决定教育的宗旨与目的 3.政治经济制度决定教育的领导权 4.政治经济制度决定受教育权 5.政治经济制度决定着教育内容和教育管理体制 二、教育对政治经济制度的反作用—政治功能 1.教育为政治经济制度培养所需要的人才—基本途径 2.教育促进政治民主化 3.宣传统治阶级的思想意识,创造社会舆论

4.传播一定的政治意识形态,完成年青一代政治社会化 4.简述教育对文化发展的促进作用。 (1)教育具有传递、保存文化的作用 (2)教育具有传播、交流文化的作用 (3)教育具有选择、提升文化的作用 (4)教育具有更新、创造文化的作用 5.简述确立我国教育目的的依据。 (1)特定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背景 (2)受教育者的身心发展规律 (3)人们的教育思想 (4)我国确立教育目的的理论依据是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的全面发展学说6.简述影响教育制度的因素。 (1)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科学技术发展状况 (2)社会政治经济制度 (3)青少年儿童身心发展规律 (4)本国学制的历史发展和外国学制的影响 7.简述教师劳动的特点。

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

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集团公司文件内部编码:(TTT-UUTT-MMYB-URTTY-ITTLTY-

【2—1】原告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吴某偿还10万元的借款,吴某抗辩说这10万元虽然一开始是自己向张某借的,但后来双方决定合伙做生意,张某已经把这10万元作为其合伙时的出资,现在合伙做生意严重亏损,出资款当然不能退还给张某。此案经过举证,质证后,张某感到自己胜诉的把握不大,于是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 问:法院是否应当同意张某撤诉? 【2—2】刘某与赵某曾是生意伙伴,2005年3月,赵某向刘某借款10万元,约定一年后归还,利息2万元,还款期到后,虽经刘某多次催讨,赵某仍迟迟不还,刘某将赵某诉到法院。 问:(1)如果经法院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偿还本金、利息、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的调解协议,该协议是否合法? (2)如果双方在诉讼中达成和解,和解协议的内容为被告偿还10 万元本金和2万元利息,原告承担诉讼费用。当事人要求法院以调解书的形式确认和解协议的效力,法院是否应当出具调解书? (3)如果刘某在法院开庭前撤回起诉,他能否就这一债权再次提起诉讼? 【2—3】甲仓储公司为其库房及仓储货物投保,与乙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财产保险合同。保险金额为1850万元。后因天降大雪,致使10间库房倒塌,事故发生后,甲公司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40万元。保险公司认为,倒塌的仓库建筑质量存在瑕疵,当日下的雪未达到保险合同约定的雪灾的标准,故拒绝赔偿。双方为此发生诉讼。在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围绕着库房论,法院在审理中查明,原告的库房在建设时未取得

建设用地许可证和规划许可证,属违章建筑。法院以保险标的是违章建筑,违章建筑依法不能作为保险标的为由,认定合同无效,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问:法院的审理活动是否符合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2—4】赵某与A县的人民医院发生医疗纠纷,向A县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A县人民医院的副院长张某是着名医学专家、省人大代表,被法院聘为人民陪审员,经常参加法院医疗纠纷案件的审理。张某得知这一情况后,请求A县法院整体回避。 问:法院应当如何对待这一回避申请? 【2—5】原告以被告吸毒致使家庭极度贫困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指派王法官审理此案件。被告以涉及个人隐私为由请求法院不公该审理,法院仍然决定公开审理此案。由于案件比较复杂,法院决定下午继续开庭。中午吃饭时,原告从熟人处得知被告的律师是由王法官介绍,于是以此为由申请其回避,法院以被告直至法庭辩论才申请回避和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为由驳回了申请。 问:(1)法庭决定公开审理此案是否正确? (2)法院对回避申请的处理是否正确?

民事诉讼法知识点

民事诉讼法知识点文件编码(008-TTIG-UTITD-GKBTT-PUUTI-WYTUI-8256)

民事诉讼法知识点详细版 第一讲民事诉讼基本理论 一、多元纠纷解决机制 1、私力救济机制:私人调解、和解; 2、社会救济机制:人民调解(可诉可确)仲裁(或裁或审); 3、公力救济:诉讼(强制执行力保障)。 二、民事诉讼法的性质和效力 1、从法律体系角度划分,属于基本法; 2、从调整的社会关系角度划分,属于部门法; 3、从内容的角度划分,属于程序法; 4、从公私法角度划分,属于公法。 三、诉讼标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诉讼标的是法院的裁判对象,即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与诉讼请求(主张)和诉讼标的物(具体对象)相区别。 四、诉的种类(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变更之诉) 1、确认之诉 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与被告之间存在或不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包括积极的确认之诉和消极的确认之诉。 2、给付之诉 给付财物之诉和给付行为之诉(积极给付之诉或消极给付之诉)。 3、变更之诉(形成之诉) 原告要求变更或消灭其与被告之间一定的法律关系的诉讼(主体变更,客体变更,内容变更)。

五、反诉(构成要件,与反驳的区别) 1、构成要件 (1)主体:反诉的原告是本诉的被告,反诉的被告是本诉的原告。 (2)目的在于抵消或者吞并本诉原告的全部或者部分诉讼请求。 (3)独立性:本诉的撤回不影响反诉的效力。 (4)程序同一:程序必须属于同一种类。 (5)管辖同一:反诉应当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6)牵连关系: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 第二讲民事诉讼基本原则 一、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原则(与对等,同等相区别) 二、同等原则与对等原则 1、同等原则(常态) 2、对等原则(报复) 三、辩论原则 1、辩论原则贯穿于诉讼程序的全过程,但不适用非讼程序和执行程序 2、辩论权专属于当事人 3、包括口头辩论和书面辩论 四、处分原则(与辩论原则相区分) 1、处分原则在诉讼程序、非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中均可适用 2、处分权专属于当事人 3、当事人可以做出实体性和程序性处分 4、处分必须依法处分,诚信处分

学习《民事讼诉法》的心得(同名39869)

学习《民事诉讼法》的心得 系别:政法系班级:11法学姓名:伍方慧学号:1140202068 刚刚学习《民事诉讼法》这门课程的时候有点摸不着头脑,对于老师上课讲的那些内容不是能够很好地理解透彻,每当这时候我就会安慰自己说:“诉讼法不就是告诉人诉讼是怎么提起,如何进行,又怎么画句号的琐碎规则吗?用不着学习,看看就会了。”这是我接触这门课程时最大的心得体会,但是随着学习进度加快,我就知道了这是对民诉法的误解。正是因为这样,我慢慢的开始听不懂老师上课时候讲的一些基本概念。不过随着后来的学习和老师详细的讲解,我慢慢的找到了些门路,不过还得继续努力. 《民事诉讼法》,是法学体系中的一门民事法学,基本解释原则与民法学相同.相对于法理学和中国法制史这样一些理论性极强的学科来说,民事诉讼法无疑是一门既简单又实务的一门学科,但民事诉讼法的内容较多,而且大部分是需要理解记忆的,因而,不太容易掌握。那么,我想问问大家,如何学好并考好民事诉讼法呢?首先,我要纠正一种错误的思想,即“法学是一门文科学科,只要靠背就可以考好,所以,现在的学习并不重要。”实际上,现阶段学习对于我们来说是相当重要的,它不仅可以培养我们的法学思维,而且还能够增加我们对法学的学习兴趣。 本人觉得,学习学习民事诉讼法如果没有雄厚的民法积累和对民事权利司法考试保护方法,手段,途径,多样化的东西的感悟,是不可能学好这门学科的。此外,诉讼法的学习和精进还离不开大量的经

验观察和实践积累,这就要求我们多多看些一些民诉专家学者的著作,我们仅仅停留在书本上的学习是不能达到学好这门学科的标准的,我现在终于明白老师为什么在上课的时候苦口婆心的要我们多看些与诉讼法有关的名家写的著作,因为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更好的去从多角度多触角的去分析问题,而不是让书本上仅有的观点束缚了我们的思维。 初学民诉的时候,自己一般满足于对静态诉讼规则的记忆,我认为只要背会了起诉的条件,上诉的期限,再审的事由等等一些教材的内容,考试成绩就一定会很好,就算是一个合格的诉讼法入门者。这种看法在大学生中占有很大的比例,特别是学习法律专业的学生觉得那样就算是完成了应有的学习任务,因为大家在评估诉讼法的学习时,采用了与实体法学习相同或相似的标准。这种理解,使得不少学生参加工作后过高的自我评价与用人单位的实际要求之间出现了巨大的落差。 所以,诉讼法的学习,态度要端正,方法要得当,否则会停留在表面,皮毛还沾沾自喜。学习诉讼法的目的在于运用,而非记忆(虽然是基础)。能够运用诉讼法的只是,理论来分析,透视权利保护的案例,或者会中国权利保护的司法程序存在的纵深问题展开理论与实践融为一体,实体与程序融会贯通的研究,那么,在我看来,这才是真正的“入门”。 其次,本人同意教科书上讲的一些观点,也觉得诉讼法的学习功夫在法外,民诉法学既是一门理论法学,也是一门实践法学。在掌握

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

【2—1】原告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吴某偿还10万元的借款,吴某抗辩说这10万元虽然一开始是自己向张某借的,但后来双方决定合伙做生意,张某已经把这10万元作为其合伙时的出资,现在合伙做生意严重亏损,出资款当然不能退还给张某。此案经过举证,质证后,张某感到自己胜诉的把握不大,于是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 问:法院是否应当同意张某撤诉? 【2—2】刘某与赵某曾是生意伙伴,2005年3月,赵某向刘某借款10万元,约定一年后归还,利息2万元,还款期到后,虽经刘某多次催讨,赵某仍迟迟不还,刘某将赵某诉到法院。 问:(1)如果经法院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偿还本金、利息、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的调解协议,该协议是否合法? (2)如果双方在诉讼中达成和解,和解协议的内容为被告偿还10 万元本金和2万元利息,原告承担诉讼费用。当事人要求法院以调解书的形式确认和解协议的效力,法院是否应当出具调解书? (3)如果刘某在法院开庭前撤回起诉,他能否就这一债权再次提起诉讼? 【2—3】甲仓储公司为其库房及仓储货物投保,与乙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财产保险合同。保险金额为1850万元。后因天降大雪,致使10间库房倒塌,事故发生后,甲公司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40万元。保险公司认为,倒塌的仓库建筑质量存在瑕疵,当日下的雪未达到保险合同约定的雪灾的标准,故拒绝赔偿。双方为此发生诉讼。在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围绕着库房论,法院在审理中查明,原告的库房在建设时未取得建设用地许可证和规划许可证,属违章建筑。法院以保险标的是违章建筑,违章建筑依法不能作为保险标的为由,认定合同无效,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问:法院的审理活动是否符合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2—4】赵某与A县的人民医院发生医疗纠纷,向A县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A县人民医院的副院长张某是着名医学专家、省人大代表,被法院聘为人民陪审员,经常参加法院医疗纠纷案件的审理。张某得知这一情况后,请求A县法院整体回避。 问:法院应当如何对待这一回避申请? 【2—5】原告以被告吸毒致使家庭极度贫困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指派王法官审理此案件。被告以涉及个人隐私为由请求法院不公该审理,法院仍然决定公开审理此案。由于案件比较复杂,法院决定下午继续开庭。中午吃饭时,原告从熟人处得知被告的律师是由王法官介绍,于是以此为由申请其回避,法院以被告直至法庭辩论才申请回避和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为由驳回了申请。 问:(1)法庭决定公开审理此案是否正确? (2)法院对回避申请的处理是否正确?

民事诉讼法知识点详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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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知识点详细版 第一讲民事诉讼基本理论 一、多元纠纷解决机制 1、私力救济机制:私人调解、和解; 2、社会救济机制:人民调解(可诉可确)仲裁(或裁或审); 3、公力救济:诉讼(强制执行力保障)。 二、民事诉讼法的性质和效力 1、从法律体系角度划分,属于基本法; 2、从调整的社会关系角度划分,属于部门法; 3、从内容的角度划分,属于程序法; 4、从公私法角度划分,属于公法。 三、诉讼标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诉讼标的是法院的裁判对象,即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与诉讼请求(主张)和诉讼标的物(具体对象)相区别。 四、诉的种类(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变更之诉) 1、确认之诉 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与被告之间存在或不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包括积极的确认之

诉和消极的确认之诉。 2、给付之诉 给付财物之诉和给付行为之诉(积极给付之诉或消极给付之诉)。 3、变更之诉(形成之诉) 原告要求变更或消灭其与被告之间一定的法律关系的诉讼(主体变更,客体变更,内容变更)。 五、反诉(构成要件,与反驳的区别) 1、构成要件 (1)主体:反诉的原告是本诉的被告,反诉的被告是本诉的原告。 (2)目的在于抵消或者吞并本诉原告的全部或者部分诉讼请求。 (3)独立性:本诉的撤回不影响反诉的效力。 (4)程序同一:程序必须属于同一种类。 (5)管辖同一:反诉应当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6)牵连关系: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

第二讲民事诉讼基本原则 一、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原则(与对等,同等相区别) 二、同等原则与对等原则 1、同等原则(常态) 2、对等原则(报复) 三、辩论原则 1、辩论原则贯穿于诉讼程序的全过程,但不适用非讼程序和执行程序 2、辩论权专属于当事人 3、包括口头辩论和书面辩论 四、处分原则(与辩论原则相区分) 1、处分原则在诉讼程序、非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中均可适用 2、处分权专属于当事人 3、当事人可以做出实体性和程序性处分 4、处分必须依法处分,诚信处分 五、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 六、民事检察监督原则(公对公) 七、支持起诉原则(与公益诉讼没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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