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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爆物品管理规定大全田

民爆物品管理规定大全田
民爆物品管理规定大全田

民爆物品管理规定大全田 This manuscript was revised by JIEK MA on December 15th, 2012.

民爆物品管理制度汇编

目录

第一部分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1、民爆物品安全管理

2、民爆物品安全例会制度

3、民爆物品安全生产教育制度

4、民爆物品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5、民爆物品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6、民爆物品安全保卫制度

7、民爆物品定员定量制度

8、民爆物品装卸管理制度

9、民爆物品库房管理制度

10、民爆物品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11、民爆物品流向管理制度

12、民爆物品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

13、民爆物品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

14、民爆物品废品销毁制度

15、民爆物品案(事)件管理制度

16、民爆物品值班制度

17、民爆物品火灾、爆炸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演练

18、民爆物品民爆物品防盗窃、防抢劫、防破坏应急救援预案和实施细则

19、民爆物品装卸、运输、储存安全操作规程

第二部分民爆物品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1、办公室安全生产职责

2、仓库安全生产职责

3、公司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

4、民爆物品仓库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

5、民爆物品仓库管理员安全生产职责

6、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生产职责

7、爆破安全管理员安全生产职责

8、爆破员安全生产职责

9、治安保卫人员安全生产职责

10、押运员安全生产职责

11、驾驶员安全生产职责

12、装卸人员安全生产职责

第一部分安全管理制度

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1、民用爆炸物品是危险物品,管理不善可能危及生产生命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必须实行严格管理。

2、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健全机构,完善仓储设施,严格落实购买、运输、储存、清退制度,杜绝民用爆炸物品非法流入社会,严防各类事故的发生。

3、建立健全公司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落实从总经理到仓库保管员安全生产责任,爆破作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公司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

4、建立和完善公司的安全管理制度,并积极组织落实。

5、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公司的年度安全工作方针、目标、计划措施并组织落实。

6、组织做好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员、保管员、押运员、驾驶员、爆破员等从业人员的培训教育工作,做到持证上岗。公司经常开展安全培训,按规定做好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7、做好日常安全检查工作,对自检或有关部门查出的安全隐患及时落实组织整改。

8、确保充足、有效的安全投入,确保各项安全隐患的整改,开展安全活动,组织预案演练,提高安全保障水平。

9、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对预案进行1-2次演练,以增强事故防范能力,提高全民对事故应急处理能力。

10、发生民用爆炸物品被盗、被抢、丢失等案件,或火灾、爆炸等安全事故,应按事故应急预案和事故管理规定,及时向当地公安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积极配合案件或事故的调查、分析,严格按“四不放过”原则进行事故处理。

安全例会制度

1、安全例会的目的是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有关部门的方针、政策、法规及本企业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掌握和了解企业安全工作的状况,研究解决公司存在的安全问题。

2、安全例会一般每月初召开一次,由公司负责人主持,各部门负责人、安全机构成员参加。

3、会议内容主要是总结考评上月安全工作,布置本月的安全生产工作,研究讨论公司存在的问题,传达、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规定,学习相关安全法律法规等。

4、公司遇到特殊情况,如有重大安全工作事项需要决定、上级重要安全工作精神传达贯彻、公司有重大突发性事故、分管领导以上人员认为必要时,可召开安全工作专题会议。

5、每年要组织一次安全总结和计划会议,总结一年来公司安全工作,表彰安全工作的优秀个人;提出下一年度安全工作目标、采取的计划措施,布置工作任务;签定安全责任,落实安全职责。

6、办公室做好会议的组织和记录,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必须形成会议纪要下发各单位。记录内容应包括时间、地点、主持人、参会人员、记录人、会议主题、会议内容等。

7、各级领导(部门)须认真贯彻落实,办公室负责对安全办公会形成的决议进行督办,落实情况应有记录。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1、爆破作业单位从业人员应经过安全生产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岗位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管理能力和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2、爆破作业单位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包括董事长、总经理、经理、分管安全生产、使用、保卫等与安全生产工作相关的其他负责人、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经过有资质的部门组织实施的培训,取得上岗资格证书。

3、公司的保管员、驾驶员、押运员、爆破员、安全员以及其他特种作业人员须经过相应资格培训,取得与所从事的工作相应的上岗资格后方可独立上岗,对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核合格,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爆破作业。

4、爆破作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作性质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强制性安全生产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应急处置等知识和技能后,方可安排上岗作业。

5、公司安全部门每年初应制定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有效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年底做好安全教育工作总结。

6、安全教育培训应做好相应的登记,考试卷等记录应保存三年以上。

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1、公司执行三级巡回检查制度,民爆仓库列为公司的重点巡回检查部位。

2、三级巡回检查,分为公司主要负责人的每月安全检查(公司级)、公司专职安全员或仓库负责人的每周安全检查(部门级)、以及保管员的每日安全检查(个人级)。

3、企业主要负责人每个月定期或不定期对民用爆炸物品储存仓库的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做好记录。

4、企业的专职安全员或仓库负责人每周须对民用爆炸物品仓库出入库情况、堆垛以及避雷、消防器材、防盗报警、电视监控等设施完好情况进行至少检查一次,并将检查情况详细做好记录。

5、保管员每天必须对仓库的储存、进出库情况,定员定量、堆垛以及文明卫生、温湿度等对照标准进行全面、认真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做好记录。

6、每次检查日期、检查内容、发现的问题、整改负责人、整改的时限、整改的落实情况必须形成记录。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民用爆炸物品是易燃易爆物品,必须做好防火措施,杜绝火灾爆炸事故。

2、公司将民用爆炸物品仓库围墙范围内定为禁火区。禁火区内对火源实施严格管制。

3、禁火区内严禁抽烟、明火;严禁携带烟火、手机等电器设备;严禁使用电炉;严禁把其它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带入。

4、进入库区的车辆排气管必须安装有防火罩。

5、库房周围保持无杂草和无易燃物,8m范围内宜设防火隔离带,25m范围内不应种植针叶树或竹子。

6、配备好消防器材和设施,建立消防器材管理责任制,做到“二会(会保管、会使用)、三定(定人管理、定位存放、定期检查换药)、

四不(不丢失、不损坏、不锈蚀、不霉烂变质)”,随时保持器材良好有效。任何人不是擅自动用消防器材。

7、生活区用火应做到人离火灭,不得随地乱扔烟头。

8、确因工作需要,须在禁火区带入火源的,应按动火动焊及危险作业管理规定进行审批。

安全保卫制度

1、除仓库工作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得进入库区,确需进入者,必须经公司负责人同意,并经值班人员查验,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进入。

2、进入库区内的一切人员及车辆,必须服从执勤人员的指挥,按指定库房装卸作业。

3、严禁携带引爆、助燃物品进入库区,通讯器材、烟火应寄存在库区值班室。

4、严禁在库区内洗车或加油等作业,进入库区车辆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小时。

5、严禁在安全警戒区内狩猎、砍伐、放牧、摄影、测绘及参观等,确因工作需要者,必须经有关部门及公司领导准许,方可进行。

6、库区道路及库房周围必须保持畅通,严禁堆放杂物。

7、库区内防雷、报警、监控、消防等设施及标志,必须共同维护,不得损坏。

8、发生民用爆炸物品被盗、丢失、短少必须立即报告公司领导及公安机关并保护好现场。

所定员定量管理制度

1、为尽可能减少民用爆炸物品储存过程的风险,必须严格定员定量制度,做到:人定岗,物定位、危险库房定等级、危险场所定存量、各类物品定区放。

2、民用爆炸物品仓库须配备足够的保管员、警卫员,进入库房必须严格控制定员。

3、民用爆炸物品仓库核定最大储存量不得超过设计存量,仓储过程严禁超储。

4、民用爆炸物品库房外墙的显着位置须按《民用爆破器材企业安全管理规程》的规定格式设置库房的标识牌。

5、外来人员参观学习,检查人员进入危险库房时,须认真阅读库房标识牌,告知库房危险,严格遵守定员定量的规定。

装卸管理制度

1、民用爆炸物品装卸要有专人监督,严禁无关人员或车辆进入靠近。

2、老、弱、病、残、儿童不准装卸民用爆炸物品,装卸人员须经安全教育,掌握注意事项,了解民用爆炸物品的基本性能。

3、装卸人员在作业时必须穿戴好劳保护具,不应穿戴化纤制品的衣物和穿带钉子鞋、高跟鞋。

4、暴风、雷电恶劣气候,不应进行装卸民用爆炸物品的作业。

5、装卸作业的场所严禁明火,装卸电雷管时,现场不应有带电的设备。

6、作业时,不准携带烟火和通讯工具。车辆必须熄火、制动,不应添加燃料,装卸应使用不发生火花的工具。

7、操作时要轻拿轻放,严禁拖拉、撞击、抛掷、脚踩、翻滚、侧置和倒置危险品,不得脚踩包装箱或站在包装箱上作业。

8、运卸作业结束后,场所必须清理干净,不许遗留民用爆炸物品。

库房管理制度

1、民用爆炸物必须要有专库储存,库房必须牢固、安全,符合安全要求的可以安装铁门,设通风口,设防护网,库房设施高度要符合要求,要保持库房周围环境干燥、防潮、通风良好。

2、库房必须远离重要建筑设施、仓库。

3、库区必须设值班室,有双人24小时值班。

4、库房要有防火、防盗、防破坏、防自然事故设施。

5、库房内严禁爆炸物品混放、超量,爆炸物品的堆放必须整齐、平稳、便于通风、便于搬运。

6、爆炸物品的库存量不得超过公安部门审批的设计存量。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1、根据安全生产、防止职业性伤害的需要,公司应为劳动者免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

2、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按规定标准发放,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应当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严禁以发放劳动防护用品的名义发放各种福利物品。

3、公司应教育职工按照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和防护要求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4、职工在工作中必须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严禁穿化纤衣服和带钉的鞋子进入库房或接触民用爆炸物品。

5、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应到定点经营单位或生产企业购买。购买的劳动防护用品须经本单位的安全技术部门(或人员)验收,在使用前对其防护功能进行必要的检查。

民爆物品流向管理制度

1、设备、设施齐全有效,而且要养犬,实行“人防、技防和犬防”三结合,严格控制民爆物品流向,防患于未然。

2、爆破器材的购买,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后,到制定的地点购买,严禁超区域审批,跨乡镇购买和供货,更不能自由买卖,违者追究责任。

3、爆破器材的发放使用,必须按照审批程序和安全操作规程执行,超量审批的,领导不得批示,无计划和爆破指示单的,雷管未编号的,超期变质的,性能不详的保管不能发放使用,而且要做到“出入库登记班班有,数字清帐物符,日清月结无差错”。

4、爆破现场使用的民爆器材,必须严格执行当班领取,当班清退的规定,对实际消耗和剩余的民爆器材,安全员、瓦斯员要监督监察,严格清点,及时退库保管,而且认真填写使用、清退登记,即放炮指示单,不得漏填,不得徇私,否则按规定严肃处理。

5、爆炸器材的运输,以公安机关办理《爆炸物品运输证》后,按制定的时间、路线方准运输、短途运输或免办。拉运民爆器材时,包装一定要牢固、严密,并配有灭火器材和危险物品的标志,性质相抵触的民爆器材不准同车拉运,不准在人烟密集,重要建筑物旁停留,押运员要随车押运,不准私自离开,保证运输途中的安全。在到达库内时,要协助保管员清点入库数字,确认无误方可离开。

6、停工停产期间,要将本单位的民爆器材送仓库保管,职工回家时,要严格检查,绝不能把民爆器材带走,流失于社会,造成不安全隐患。

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公司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范围:公司民爆库是重大危险源,适应本制度。

第二条:危险源的安全管理由贮存库的负责人管理,公司分管安全的领导及安全员进行安全监督。

第三条:管理人员必须熟知危险源的化学和物理性能,熟知危险源发生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措施。

第四条:做好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工作,编制重大危险源所处的位置及危险物品的性能,救援方案上报上级部门应急救援办。

第五条:危险品贮存库悬挂标示牌,标示牌内容为单个库房的品名、数量、危险等级悬挂警示标志

第六条:当库房外发生火灾时,迅速拨打119和报告公司领导。在不危及自身生命的前提下,并根据火势大小采用灭火器或手抬式机动泵灭火,当无法灭火时,立即撤离现场,疏散周围群众,阻止他们靠近。等待消防部门到达。当库房内发生火灾或爆炸时,迅速撤离现场,拨打119和报告公司领导,疏散周围群众。当危险物品发生被盗、被抢时,迅速拨打110报警电话,同时报告公司领导,做好警戒安全保卫工作。

第七条:对危险品的贮存现状要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处理到位。

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

1、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事故分类为:

①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死亡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事故;

②重大事故,是指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③较大事故,是指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④一般事故,是指死亡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主管部门报告。发生火灾事故应立即报告消防部门处理。

3、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相应事故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4、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5、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当出现新情况的,应及时补报。

①事故发生的单位、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

②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③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④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⑤事故报告单位及主要负责人、联系人、联系电话。

6、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7、公司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应配合人民政府成立或委托的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不得擅离职守,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8、发生事故后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并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

9、事故处理应坚持“四不放过”原则。

民爆物品废品销毁管理制度

1、经过检验,确认失效及不符合技术条件要求或国家标准的爆破器材,都应销毁或再加工。对不合格的爆破器材,不应自行销毁或自行加工利用,应报当地公安机关审查批准后,方可按规定进行销毁。

2、销毁爆破器材时,应登记造册并编写书面报告。报告中应说明被销爆破器材的名称、数量、销毁方法、销毁地点及时间,报公安机关批准。

3、销毁工作应根据单位总工程师或爆破工作领导人的书面批示进行。销毁工作不应单独进行,操作人员应是专职人员并经专门培训。

4、销毁后应有二名以上销毁人员签名,并建立台帐及档案。

5、销毁爆破器材,不应在夜间、雨天、雾天和三级风以上的天气里进行,不应在阳光下曝晒破器材。

6、不能继续使用的剩余包装材料(箱、袋、盒和纸张),经检查确认没有雷管和残药后,可用焚烧法销毁。

7、包装过硝化过甘油类炸药有渗油痕迹的药箱(袋、盒)应予销毁。

8、销毁爆破器后,应对现场进行检查,如果发现有残留爆破器材,应收集起来进行销毁。

9、销毁场地应选在安全偏僻地带,距周围建筑物不应小于200 m,距铁路、公路不应小于60m。

民爆物品出入库制度

1、批供员必须按照公安机关规定的批供程序进行民爆物品批供工作。

2、地面雷管库、炸药库的各种防护措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民爆库贮存火工品容量不得超过公安机关核定的数量。

4、电雷管必须装在具有抗撞冲、防震、防静电的非金属容器内,严禁装在同一容器内,严禁把爆破材料装在衣袋内或拎挟运送。

5、在民爆物品入库前,保管员必须清点数量、规格,登记入账并按正确操作程序扫描进手持机,保管员和负责运送的人员分别在入库登记本上签字确认。

6、爆破员领取到爆破材料后,应直接装入专用容器并送到工作地点,严禁中途转交别人,严禁把爆破材料存放在井口房、井底车场或其它巷道内。

7、在工作地点,爆破员必须将领取的爆破材料分别入箱上锁,存放在顶板完好、无淋水的地点,并有专人看管,严禁乱扔乱放。

8、爆破材料库管理人员必须每班检查、核实爆破材料的发放量和贮存量,如果发现收发数量不符时,应迅速查明大原因,进行妥善处理。

案(事)件管理制度

1、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事故分类为:

①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死亡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事故;

②重大事故,是指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③较大事故,是指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④一般事故,是指死亡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安监局报告。发生交通事故应立即报告交警部门处理。发生火灾事故应立即报告消防部门处理。

3、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相应事故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4、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

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5、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当出现新情况的,应及时补报。

①事故发生的单位、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

②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③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④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⑤事故报告单位及主要负责人、联系人、联系电话。

6、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7、公司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应配合人民政府成立或委托的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不得擅离职守,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8、发生事故后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并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

9、事故处理应坚持“四不放过”原则。

值班制度

1、库房的整体结构及四邻距离要符合国家标准,库房要经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选址和验收。

2、要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消防设施,防雷、防静电、防虫、防鼠、防潮等设施要完善;备有温度,温度测控仪器。

3、库房之间及库房与值班室之间要有足够的复合距离。并设有防爆土堤及防爆墙。

4、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严禁无人看守或脱班、脱岗现象。

5、库区要保持清洁,室内不得有树木、杂草及其它杂物。

6、要落实登记制度,登记应准确、全面、祥实,能够记录物品的流向。

7、严禁在库区用火、用电、用气,要有明显的警示标志,库房管理人员要标志明显,持证上岗,着统一的服装,并备有必须的防卫器械。

8、库内物品堆码规范、有序,严禁混存、混放或乱堆乱码。

9、落实双人双锁制度,库房钥匙分别由看守人员和保管人员持有。

10、因违反上述规定导致案件,事故发生,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火灾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

民爆物品库是防火的要害部位。库存危险品一旦着火,容易引起爆炸,产生连锁反应,其后果不堪设想。必须予以高度重视。

(一)库区失火原因的分析预测

1、库存区外山火蔓延进入库区引起火灾。

2、电线短路灯火引起火灾;

3、雷电引起火灾;

4、违反同库存放的规定物质不相容而引起火灾;

5、库存条件不符合要求,引起库存物品着火引起火灾;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006年4月26日国务院第13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OO六年五月十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进出口、运输、爆破作业和储存以及硝酸铵的销售、购买,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民用爆炸物品,是指用于非军事目的、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的各类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和雷管、导火索等点火、起爆器材。 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由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订、公布。第三条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销售、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不得从事爆破作业。严禁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私藏或者非法持有民用爆炸物品。 第四条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安全生产监督、铁路、交通、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做好民用爆炸物品的有关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查处非法生产、销售、购买、储存、运输、邮寄、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 第五条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单位(以下称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是治安保卫工作的重点单位,应当依法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治安保卫人员,设置技术防范设施,防止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 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制订安全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

氧气乙炔的安全管理规定

氧气乙炔的安全管理规定 一、总则: 为了加强氧乙炔气瓶安全管理,保证安全使用,保证人身和国家财产安全,特制定本部门氧乙炔气瓶安全管理制度。 二、储存和使用: 1、储存气瓶时,应遵守下列要求: (1)、应置于专用仓库储存,氧乙炔气瓶仓库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2)、仓库不得有地沟、暗道,严禁明火和其它热源;仓库应通风、干燥,避免阳光之射; (3)、空瓶与实瓶两者应分开放置,并有明显标志,氧乙炔气瓶应分室存放,并在附近设置灭火器材; (4)、气瓶放置整齐,并配戴好瓶帽。立放时,要妥善固定;横放时,头部应朝向一方,垛高不宜超过五层。 2、气瓶使用应遵守下列规定: (1)、不得擅自更改气瓶的钢印和颜色标记; (2)、气瓶使用前应进行安全状况检查,对盛装气体进行确认; (3)、气瓶的放置地点,不得靠近热源,距明火10米以外;盛装易引起聚合反应和分解反应气体的气瓶,并应避开放射性射源; (4)、气瓶立放时应采取防倾倒措施; (5)、夏季应防止曝晒; (6)、严禁敲击、碰撞; (7)、严禁在气瓶上进行电焊引弧; (8)、严禁用温度超过40℃的热源对气瓶加热; (9)、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必须留有剩余压力,应小于0.05MPa ; (10)、气瓶投入使用后,不得对气瓶进行挖补、焊接修理; (11)、使用气瓶的工作人员应熟悉气瓶一般安全知识。

三、确保气瓶安全五条纪律: 1、禁止用氧气瓶或其它压缩气瓶对轮胎充气,吹扫容器管道系统,缺氧的工作现场通风以及作为各种容器打压的气源; 2、禁止用氧气瓶充装氢气或其它气体; 3、禁止用扳手及手锤等敲打旋转瓶阀,防止阀门损坏气瓶冲出; 4、涉及到易燃易爆场所或有危险作业现场,在操作使用气瓶时,必须事先完善可靠的安全措施,经主管领导批准方可进行。 四、气瓶管理工作的检查与考核: 1、本车间气瓶管理工作的检查与考核,由车间负责; 2、发生下列情况按照《太原第一热电厂安全生产奖惩规定》进行考核: (1)、由于违章作业、违章指挥,造成气瓶爆炸、着火、设备损坏或人身事故; (2)、由于对气瓶管理不善,维护不当致使发生气瓶爆炸、着火、设备损坏或人身事故; (3)、发生一般习惯性违章造成严重人身未遂事故或造成严重设备损坏未遂事故; (4)、外包工程施工单位,在承包设备检修或更改工程使用气瓶发生不安全情况时,由生技部或承包方在工程费用结算中按有关规定根据安监部罚款通知书进行扣罚; 3、根据本制度,凡是现场使用乙炔气瓶时应装设止回阀,如不使用止回阀每次罚款300元; 本管理制度如有与上级有关规定不符的条款,以上级规定为准。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1职责 1.民用爆炸物品的采购、运输、储存、使用等各环节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各环节的主管部门(单位)对本环节民用爆炸物品的日常安全管理负责。 1.2治安保卫、安全管理、生产技术等部门负责对民用爆炸物品各环节进行安全监督管理。 2管理内容和工作程序 2.1 民用爆炸物品的采购与运输: 2.1.1采购民用爆炸物品必须事先向县级公安机关申报计划,经批准采购、运输,领取《爆炸物品购买证》和《爆炸物品运输证》,方可提货。 2.1.2应请有危险物品运输资质的单位来运输民用爆炸物品。自己运输的要由保卫人员押运,司机必须按指定路线行驶,民用爆炸物品要封装严密,不得与其它物资混装,运输途中不得随意停留。 2.1.3运输途中发生丢失、被抢及发生爆炸事故,应立即向附近公安机关报告,并协助查找破案。 2.1.4押运人员要监督司乘人员,禁止在爆炸物品附近吸烟、动火,禁止车辆超速行驶,禁止无关人员搭乘车辆。 2.1.5运输爆炸物品的车辆,必须插有标着“危险”字样的红旗,夜间运输时,车辆前后应有标志危险的信号灯。爆炸物品应用帆布覆盖、捆紧。运输爆炸材料的车辆严禁逗留在车库内。 2.1.6车辆运输爆炸物品时,装车高度不得超过车厢和突出车外。 2.1.7雷管和炸药必须分开运输。 2.1.8 在运输途中押运人员不得离开车辆,不准无关人员靠近车辆,因特殊情况需要在途中住宿时,要报告住宿地公安机关,采取措施,保证安全。 2.1.9 装车时,押运人员负责清点查验民用爆炸物品的品名和数量是否与实际相符。

2.1.10 民用爆炸物品到货后,押运人员、保管员(验收员)、采购员共同验收数量,并注意包装是否破损、异样或散落,确认无误后,方可验收入库。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查明原因,尽快妥善处理。对一时无法解决的问题要及时请示领导,在问题没有解决之前,不能验收入库,应做出标志单独保存; 2.1.11 装卸民用爆炸物品时一定要轻拿轻放,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装卸人员在搬运中不能携带火种、火具,更不能吸烟或动火。 2.1.12民用爆炸物品仓库管理员、押运员、爆破员以及领用人员等 必须选用责任心强、政治可靠、经验丰富的人担任,不得指派临时工 单独领用民用爆炸物品。 2.2 民用爆炸物品的储存和使用: 2.2.1民用爆炸物品库房必须严格执行“双人双锁”制度,并建有严 格的出入库和仓库管理制度,严禁与其它物资共同存放。库房要远离 生活区,库房门窗牢固,防盗、防火、防雷等措施完备、通风良好、 空气干燥、温度适宜。 2.2.2保管员必须持《爆炸物品保管人员许可证》上岗。 2.2.3保管员要经常检查仓库安全,尤其门窗及仓库周围。检查消防、 避雷、报警装置是否安全有效,有问题及时向领导报告。 2.2.4 库区范围内严禁烟火,任何人不得将火种带入库区。炸药库周 围20米内不准有枯草和易燃、易爆物品。 2.2.5建立出入登记制度,不经保卫部门许可,任何人不准进入库内。 2.2.6民用爆炸物品出入库必须经过严格审批,使用单位要建立台帐, 并设专人保管,剩余物品及时退库,严禁随便存放,私自留用或转送、 转借、转卖他人,使用单位要保存使用原始记录。 2.2.7 治安保卫、安全管理、生产技术等部门要经常深入现场进行监 督、检查,并对有关人员进行安全常识教育,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实施细则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公司《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办法》和中国中铁《关于印发施工现场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卡控红线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项目施工生产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民用爆炸物品,是指在工程施工中使用的各类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非电导爆系统、起爆药、爆破剂等爆破器材和公安机关认为需要管理的其他爆炸物品。 第三条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工作实行“从严管理,依法监督,方便生产,保障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项目经理对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工作负总责;分管生产的副经理负组织实施和协调责任;安全总监负管理监督责任;其他副经理等班子成员对各自分管工作范围内和分管作业队的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分工 第四条项目经理部成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领导小组。 组长:项目经理 副组长:分管生产副经理安全总监 组员:项目其他领导、各部门负责人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安质环保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日常工作。

第五条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安质环保部的主要职责 1.执行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法律法规、标准以及公司的办法、制度,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2.协助、监督物资管理部门采购、运输民用爆炸物品,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的储存、发放、领退和现场使用的安全管理工作,监督、指导涉爆人员按照相关规章制度和标准对民用爆炸物品在各个环节进行安全操作; 3.负责对民用爆炸物品采购、运输、储存、发放、领退和现场使用各环节进行安全审查、签认; 4.编制民用爆炸物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 5.负责涉爆人员岗前培训、日常教育及安全交底工作; 6.建立健全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档案和台帐; 7.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检查和事故隐患排查,并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的安全检查工作; 8.负责爆破作业委外单位的安全管理和监督; 9.及时上报民用爆炸物品安全事故并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对项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10.按时收集、整理、上报民用爆炸物品管理资料。 (二)物资设备部的主要职责 1.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的购买、运输、储存、发放、领退、统计和储存库的日常管理等物资管理工作;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制度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项目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完善监督制约机制,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煤矿安全规程》和《爆破安全规程》(GB 6722)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部成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领导小组。 组长:项目经理党支部书记 副组长:项目部副经理、安监站长 成员:供应部长、技术人员、安监员、各队骨干 第三条项目部财务、调度、安监、技术、供应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民用爆炸物品分别从库房建设、购买、运输、储存、使用、销毁、人员培训、证照办理审批等方面进行责任落实工作。 第四条按照“谁管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项目部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项目部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第一责任人,项目部要指定一名副职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综合管理,其他副职负责主管范围内的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各项目部要层层签订责任状,责任到人,认真抓好民用爆炸物品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项目部要严格执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煤矿安全规程》及《爆破安全规程》(GB6722)等相关规定,制定安全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设置技术防范设施,防止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 第六条项目部生产副经理负责每月组织一次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工作检查,并不定期抽查,对查出的问题要立即整改;每旬组织召开一次专业例会,总结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情况,排查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制定合理措施。要认真记录每次检查、抽查、整改情况和召开专题会议情况,确保记录完整、规范,以备检查。

第二章民用爆炸物品运输管理 第七条地面运输爆炸物品必须采用专用车辆,且经过严格检查,确保性能良好的全封闭运输车,并配备必要的防爆安全设施和消防设备,不得采用三轮车、柴油车、畜力车、拖拉机、翻斗车和挂车运输,不准在交叉路口、人口聚集地、火源附近停留,不准载重加油,不准带客,不准超速行驶,雷管、炸药及性质相抵触的爆炸物品不准混装运输。 装运爆炸物品的车辆,必须持有供应部门的供货单据和公安部门的爆炸物品运输证,必须带有运输爆炸物品的明显标志,即白天要插有红旗,夜间要装设红色灯信号。 第八条运输爆炸物品车辆驾驶员和押运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持有合格证件的人员担任,押运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配备自卫武器和通讯设备,押运人员途中不得离开车辆。 第九条民用爆炸物品运送至使用地后,应有专人现场看押,不得中途退场,由采购和供应部门组织保卫、安监等部门联合对品种、数量及安全标志进行验收,确认无误后,在送货单上签字,并组织人员安全卸火工品,卸完后由火药库保管员清点验收签字,按要求储存爆炸物品。 第十条在井上、下运输爆炸物品,途中必须有专人跟随看管。井下运输炸药时要用专罐(或专车),雷管不得用人行车和矿车运输。严禁在交接班期间和人员上下井期间运送火工品。 第十一条装卸爆炸物品时要轻搬、轻放,严防冲击和震动。装运雷管时,车箱底要垫软垫。 第三章民用爆炸物品储存管理 第十二条民用爆炸物品仓库建设应符合《民用爆炸物品器材工厂安全设计规范》、《爆破安全规程》、《小型民用爆破器材仓库标准》

乙炔瓶安全管理规定

乙炔气瓶安全管理规定 一、乙炔气瓶移动与运输 1.在移动运输乙炔瓶时,应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滚、碰和倒置,吊装乙炔瓶应使用专用夹具,严禁使用电磁起重机和用链绳捆扎; 2.装运时,汽车装乙炔瓶横向排放,头部应朝向一方,装车高度不得超过车箱高度,直立排放时,车箱高度不得低于瓶高的三分之二; 3.夏季要有遮阳措施,防止暴晒,严禁与氯气瓶、氧气瓶及其它易燃物品或装有可燃气体的容器一起运送; 4.工作地点频繁移动时,应采用专用小车搬运,乙炔瓶和氧气瓶应避免放在一起,如需乙炔瓶和氧气瓶放在同一小车上搬运,必须用非燃材料隔板隔开; 5.乙炔气瓶在使用、运输、贮存时,环境温度不得超过40℃。装运乙炔瓶的车辆禁止烟火; 二.乙炔气瓶保管与存放 1.容积较小的仓库(储存量在50个气瓶以下)与其它建筑物的距离应不少于25m;较大的仓库与施工及生产地点的距离应不少于50m,与住宅和办公楼的距离应不少于100m; 2.乙炔的储存室(间)应有良好的通风、采光、通道和特别的格架,应备有消防用具,并应采用防爆的照明,在其附近应设有干粉和二氧化碳灭火器材; 3.严禁与氯气瓶、氧气瓶及易燃物品同间贮存。贮存间应有专人管理,在醒目的地方应设置"乙炔危险"、"严禁烟火"的标志; 4. 安设在露天的气瓶,应用帐篷或轻便的板棚遮护,以免受到阳光爆晒;

5.乙炔瓶储存时,应保持起立位置,且应有防止倾倒的措施; 6.乙炔瓶附件包括瓶阀、易熔合金塞、瓶帽、防震圈应保证完好; 三、乙炔气瓶使用规定 1.使用前,应对钢印标记、颜色标记及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凡是不符合规定的乙炔瓶不准使用; 2.禁止用铁制工具敲撞乙炔瓶及其附件,瓶阀冻结时,严禁用火烘烤,必要时可用温水解冻,严禁用40@以上的热水或其他热源对乙炔瓶进行加热; 3.乙炔气瓶应涂白色,并用红色标明“乙炔”字样。气瓶在保管、使用中,禁止改变气瓶的涂色和标志,以防止层涂色脱落造成误充气; 4.乙炔减压器出口与乙炔皮管必须专用轧头轧紧,乙炔瓶使用过程中,发现泄漏要及时处理,严禁在泄漏的情况下使用; 5.瓶阀出口处必须配置专用的减压器和回火防止器。正常使用时,减压器指示的放气压力不得超过0.15MPa,放气流量不得超过0.05m3/h。L。如需较大流量时,应采用多只乙炔瓶汇流供气; 6.乙炔瓶使用过程中,开闭乙炔瓶瓶阀的专用搬手,应始终装在阀上。暂时中断使用时,必须关闭焊、割工具的阀门和乙炔瓶瓶阀,严禁手持点燃的焊、割工具调节减压器或开、闭乙炔瓶瓶阀; 7.在使用乙炔气瓶时,必须缓慢地拧开阀门。乙炔气瓶内气体不能用尽,必须留有不低于0.05MPa的剩余压力; 8.使用时要注意固定,防止倾倒,严禁卧入使用,对已卧入的乙炔瓶,不准直接开气使用,使用前必须先立牢静止十五分钟后,再接减压器使用,否则危险。禁止敲击,碰撞等粗暴行为;

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模板

民爆物品安全管理 制度

民爆物品安全责任制 一、民爆管理人员责任制 二、爆破队队长岗位责任制 三、爆破员岗位责任制 四、爆破队副队长岗位责任制 五、民爆物品仓库主管岗位责任制 六、押运员岗位责任制 七、装卸人员岗位责任制 八、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岗位责任制 九、库房保管员岗位责任制 十、库房巡守员岗位责任制 十一、安全员岗位责任制 民爆管理人员责任制

一、负责组织制定本矿民爆管理各项制度。 二、负责对本矿涉爆队组爆破队、火工组进行全面管理, 负领导责任。 三、及时上报质量可疑及过期的民爆物品。 四、督促检查库区安全情况、消防设施和防雷装置, 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五、定期对民爆物品库进行检查, 并要留有检查记录。 六、定期对涉爆管理人员进行”防火、防盗、防破坏、防治安灾害事故”的四防教育。 七、定期对《民爆物品出入库登记本》、《雷管编码登记本》的记录情况进行检查, 做到帐物相符, 检查要留有记录。 八、本单位的民爆物品如发生被盗、丢失、转借、私藏及其它可疑情况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九、对民爆物品储存、发放、使用、退库、运送等各个环节进行监督管理。 爆破队队长岗位责任制

一、在矿长和安全矿长的领导下, 负责抓好本矿火工品领取、入井运输、井下存放及清退交库工作, 确保火工品安全。 二、对爆破工作面放炮作业进行管理, 确保爆破作业安全。 三、做好本队职工的思想工作和出勤管理工作, 抓好劳动纪律, 搞好工时利用。 四、抓好本队的日常管理工作, 对本队的日常管理负直接领导责任。 五、负责组织落实有关放炮、火工品的各种管理规定和安全技术措施。 六、根据生产情况的变化, 及时调整放炮地区, 合理安排, 使之满足生产需要。 七、深入现场监督检查放炮操作规程和执行情况, 监督检查井下火工品的运输、临时存放及爆破作业中安全技术措施的执行情况, 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保证安全。 八、爆破作业过程中要严格执行”三人连锁放炮”和”一炮三检”制度, 以此确保安全作业。 九、掌握火工品使用情况, 负责审查爆破材料台帐, 日报及放炮员原始记录, 保证爆破材料管理达标。 十、抓好本队员工的安全思想教育和作业技能的教育。 十一、严格遵守本矿及公司公安科的其它有关规定。 爆破员岗位责任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 【法规类别】特种行业和危险品管理 【发文字号】国发[1984]5号 【法宝提示】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失效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布日期】1984.01.06 【实施日期】1984.01.06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 (国发[1984]5号一九八四年一月六日国务院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严格管理民用爆炸物品,预防爆炸事故的发生,防止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利用爆炸物品进行破坏活动,保障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民用爆炸物品,是指非军用的下列爆炸物品;

(一)爆破器材,包括各类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非电导爆系统,起爆药和爆破剂; (二)黑火药、烟火剂、民用信号弹和烟花爆竹; (三)公安部认为需要管理的其它爆炸物品。 民用爆炸物品名单,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公布。 第三条民用爆炸物品(以下简称爆炸物品)是一种危险物品。对爆炸物品的生产、储存、销售、购买、运输、使用,必须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实行严格管理。 第四条生产、储存爆炸物品的工厂、仓库,应当建在远离城市的独立地段,禁止设立在城市市区和其它居民聚居的地方及风景名胜区。厂、库建筑与周围的水利设施、交通要道、桥梁、隧道、高压输电线路、通讯线路、输油管道等重要设施的安全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的规定,在规定的安全距离内,不准进行爆破作业,不准增建任何建筑物和其它设施。 现有生产、储存爆炸物品的工厂、仓库的设置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由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召集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研究,限期解决。 第五条生产、保管、使用和押运爆炸物品的职工,必须政治可靠、责任心强、熟悉爆炸物品性能和操作规程。新录用的人员,必须事先进行必要的技术训练和安全教育。 第六条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由各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爆炸物品单位的主管领导人负责。 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须制定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安全岗位责任制,教育职工群众严格遵守,并根据需要设置安全管理部门或安全员。 第七条各级公安机关依照本条例规定,对管辖地区内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实施监督检查。

民爆物品库房管理制度

编号:SM-ZD-79606 民爆物品库房管理制度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_____ 批准: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文档下载后可任意修改

民爆物品库房管理制度 简介:该制度资料适用于公司或组织通过程序化、标准化的流程约定,达成上下级或不 同的人员之间形成统一的行动方针,从而协调行动,增强主动性,减少盲目性,使工作 有条不紊地进行。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1、民用爆破器材的仓库应符合国家有关仓储设计安全规定。 2、民用爆破器材的仓库应设仓库负责人,并配备相应的仓库管理人员和足够的保卫人员。保卫人员按公安部门规定,配备必要的警用器具,设置固定的岗哨和流动岗哨,门卫设立严格的民用爆破器材进出库检查制度。 3、仓库管理人员应熟悉掌握产品安全性能,防火、防爆等知识,熟悉仓库各项安全规定并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4、外来人员进入仓库应经本单位保卫部门审查批准,在了解仓库安全管理有关规定的前提下由仓库工作人员带领进入,并按规定办理出入库登记。 5、民爆器材必须严格执行“双人保管、双人收发、双人领料、双账本、双锁”的“五双’’管理规定。对出入库产品严格检查验收产品合格证,坚决杜绝付印合格证产品出入库。 6、各类民用爆破器材宜单独品种专库存放,仓库内严禁

氧气、乙炔安全使用管理办法(新版)

氧气、乙炔安全使用管理办法 (新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enterprise production management. The object is the state management and control of all people, objects and environments in production.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AQ-SN-0674

氧气、乙炔安全使用管理办法(新版) 为规范氧气、乙炔瓶安全使用,加强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避免出现氧气、乙炔安全事故,特制定该办法: 1、氧气、乙炔瓶进场后应分开放置,严禁在同一处存放,存放处必须保证空气畅通,气瓶不得接触油污,严禁和易燃物、易爆物混放在一起,不准靠近带电电线。 2、用完的氧气、乙炔空瓶应做明标记。并分开摆放。 3、氧气瓶和乙炔瓶不得同车运输,运输前应旋紧瓶帽。应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或碰击。运输过程中应检查氧气乙炔瓶的防震圈是否配备齐全、合格。 4、气瓶在存放或使用过程中,严禁靠近热源,乙炔瓶必须直立放置,不准横躺卧放,以防丙酮流出引起燃烧爆炸。并应有防止倾

倒的措施。 5、气瓶在使用过程中,两气瓶间距为5m,与明火间距为10m,使用中必须配备氧气瓶帽、防振圈、压力表、回火阀,现场配备灭火器。 6、严禁非专业人员操作氧气、乙炔。 7、气瓶严禁抛掷或剧烈滚动,不得安放在可能产生火星的电气设备。 8、室外使用必须做好防晒防淋,严禁在太阳下暴晒。冬天使用气瓶冻结时,严禁用明火烘烤或用金属敲击瓶阀。 9、氧气、乙炔瓶着火时,应立即关闭瓶阀,使火自行熄灭,可用二氧化碳、干粉灭火器,不得使用水、泡沫或四氯化碳灭火器。切忌“严禁用铺盖法进行灭火”。 10、氧气软管着火时,不得折弯软管断气,应迅速关闭氧气阀门,停止供氧;乙炔软管着火时,应先关熄炬火,可采取折弯前面一段软管的办法来将火熄灭; 11、使用中应随时观察气瓶、胶管状态,有无漏气现象,并保

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编号:SM-ZD-93558 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_____ 批准: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文档下载后可任意修改

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简介:该制度资料适用于公司或组织通过程序化、标准化的流程约定,达成上下级或不同的人员之间形成统一的行动方针,从而协调行动,增强主动性,减少盲目性,使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爆炸物品库区管理规定 一、六严禁 ㈠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库内,须进入库区时必须遵守规定,并做好出入登记; ㈡严禁在库区内吸烟,动用明火; ㈢严禁把易燃、易爆物品带入库区; ㈣严禁电瓶车、柴油车和拖拉机进入库区; ㈤严禁在库房内住宿、会客和进行其他活动; ㈥严禁在库房周围放牧和狩猎。 二、八不准 ㈠无公安机关的批准手续不准发放; ㈡无计划手续不准发放; ㈢手续证件有涂改不准发放; ㈣超期变质的火工品不准发放; ㈤未经培训的爆破员或无上岗证不准发放;

㈥无炸药、雷管箱、箱上无锁子不准发放; ㈦雷管未编号不准发放; ㈧运输工具不合格不准发放。 爆炸物品安全教育制度 一、认真贯彻执行《爆物品管理条例》和国家法律,各级政府有关爆炸物品管理的指示、规定等,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和用班前、班后会,每周一次的安全例会,每周一次安全活动日,经常向职工进行有关火工品管理方面的安全教育,普及有关方面的安全常识,增强广大职工的法制观念,形成群防、群治的管理网络。 二、对所有接触火工品的工作人员,都要进行强制性的安全技术培训,经有关部门考试合格取得合格证件方准上岗。 三、对爆破作业人员,除要求能熟练的掌握爆破操作技术外还必须对爆破器材的性能和有关特性参数有所了解,并掌握常用的爆破方法和其他爆破基础知识。 四、对火药保管员、看库警卫员、运输驾驶员、购货押运员、放炮员,每月进行一次安全教育和规程制度教育,对全体职工每年度进行一次专门的安全教育,并在分期分批的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标准版本

文件编号:RHD-QB-K7123 (管理制度范本系列) 编辑:XXXXXX 查核:XXXXXX 时间:XXXXXX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标准版本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标准版 本 操作指导:该管理制度文件为日常单位或公司为保证的工作、生产能够安全稳定地有效运转而制定的,并由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步骤。,其中条款可根据自己现实基础上调整,请仔细浏览后进行编辑与保存。 各项目部: 为了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预防爆炸事故的发生,确保人身安全、社会安定和施工生产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小型民用爆破器材仓库安全标准》和铁道部《铁路施工单位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结合指挥部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各项目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从严管

理,全程监督,方便生产,保障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实行严格的全过程安全管理,防止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防止民爆物品的丢失、被盗和其它意外情况的发生。 第二条项目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目标是:杜绝责任爆炸事故,杜绝爆炸物品丢失,确保爆炸物品管理、使用绝对安全。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三条指挥部及所属项目部的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工作纳入安全委员会管理。 第四条指挥部安委会民用爆炸物品管理职责 1、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铁道部《铁路施工单位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将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工作纳入到安全

生产工作之中,做到与施工生产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 2、全面督促检查民用爆炸物品的使用和管理工作情况及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 3、指导项目部编制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制度及安全措施。 4、召开安全委员会会议,研究部署防爆工作,总结先进经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表彰防爆安全先进单位和个人。 5、对管理工作不到位的项目领导人及相关责任人员作出处理决定。 第五条项目部第一管理者管理职责 1、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铁道部《铁路施工单位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保障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体系完善,全

民爆物品经营管理规定

民爆物品经营管理规定集团公司文件内部编码:(TTT-UUTT-MMYB-URTTY-ITTLTY-

民爆物品经营管理制度按照国务院颁发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民用爆破企业的行业规划要求,确定专门的销售场所和按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专用仓库,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运输专用车驾驶员和押运员,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条公司应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制定安全防范措施和事故(险情)应急救援预案,设置安全管理机构(人秘保卫科),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3人),同时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培训。经考试合格者,方可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配备具有相关资格的人员。 第三条公司凭《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向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或上级专营公司购买民用爆炸物品。 第四条五桥辖区内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凭《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和经办人身份证明,并严格按照许可的品种、数量进行购买,公司必须严格按照上述规定销售。

第五条销售、购买民用爆炸物品,必须通过银行账户交易,不得使用现金或实物交易,同时将购买单位的许可证、银行账户转账凭证、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存2年备查。 第六条销售民爆物品后3日内将销售数量、品种和购买单位向市、区行业主管部门和本区公安机关备案。 第七条按照国家规定建立民爆物品信息管理系统,对民爆物品实行标识管理,监控民爆物品流向。并建立民爆物品登记制度,如实将购买、销售、运输、储存的民爆物品品种、数量和流向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 第八条运输民用爆炸物品必须按规定向万州区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取得区公安机关开具的《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证》,并按照许可规定的收货单位、存放期限、起始地点、运输路线、经停地点和品种数量运输。 第九条运输民爆物品必须携带。《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证》,装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使用符合规定的专用运输车,按规定安装有关警示标志,按照规定车速行驶。按。照公司《危险品运输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详细版

文件编号:GD/FS-1347 (管理制度范本系列) 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详 细版 The Daily Operation Mode, It Includes All Implementation Items, And Acts To Regulate Individual Actions, Regulate Or Limit All Their Behaviors, And Finally Simplify The Management Process. 编辑: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

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详细版 提示语:本管理制度文件适合使用于日常的规则或运作模式中,包含所有的执行事项,并作用于规范个体行动,规范或限制其所有行为,最终实现简化管理过程,提高管理效率。,文档所展示内容即为所得,可在下载完成后直接进行编辑。 爆炸物品库区管理规定 一、六严禁 ㈠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库内,须进入库区时必须遵守规定,并做好出入登记; ㈡严禁在库区内吸烟,动用明火; ㈢严禁把易燃、易爆物品带入库区; ㈣严禁电瓶车、柴油车和拖拉机进入库区; ㈤严禁在库房内住宿、会客和进行其他活动; ㈥严禁在库房周围放牧和狩猎。 二、八不准 ㈠无公安机关的批准手续不准发放; ㈡无计划手续不准发放;

㈢手续证件有涂改不准发放; ㈣超期变质的火工品不准发放; ㈤未经培训的爆破员或无上岗证不准发放; ㈥无炸药、雷管箱、箱上无锁子不准发放; ㈦雷管未编号不准发放; ㈧运输工具不合格不准发放。 爆炸物品安全教育制度 一、认真贯彻执行《爆物品管理条例》和国家法律,各级政府有关爆炸物品管理的指示、规定等,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和用班前、班后会,每周一次的安全例会,每周一次安全活动日,经常向职工进行有关火工品管理方面的安全教育,普及有关方面的安全常识,增强广大职工的法制观念,形成群防、群治的管理网络。 二、对所有接触火工品的工作人员,都要进行强

10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经2006年4月26日国务院第134次常务会议通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6号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进出口、运输、爆破作业和储存以及硝酸铵的销售、购买,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民用爆炸物品,是指用于非军事目的、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的各类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和雷管、导火索等点火、起爆器材。 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由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订、公布。 第三条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销售、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不得从事爆破作业。 严禁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私藏或者非法持有民用爆炸物品。 第四条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安全生产监督、铁路、交通、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做好民用爆炸物品的有关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查处非法生产、销售、购买、储存、运输、邮寄、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 第五条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单位(以下称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是治安保卫工作的重点单位,应当依法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治安保卫人员,设置技术防范设施,防止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 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制订安全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六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不得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 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从业人员经考核合格的,方可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 第七条国家建立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对民用爆炸物品实行标识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制度(通用版)

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制度(通 用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enterprise production management. The object is the state management and control of all people, objects and environments in production.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AQ-SN-0584

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制度(通用版) 因河南省煤田地质局物探测量队(乙方)在本次施工中需暂租山西晋煤集团沁水胡底煤业有限公司(甲方)炸药库使用,乙方所使用的是震源药柱(47X)和地震勘探专用电雷管(G00),每次所存数量不超过700kg,为保证火工品的存放、领取安全,特制订以下制度:一、火工品的存放 1.乙方负责公安、民爆公司审批手续(购买证及运输证的审批),民爆公司负责运输到甲方指定的炸药库,装卸由乙方专门人员负责。 2.入库时,乙方安排专门爆破人员入库登记。 3.乙方的炸药、雷管入库后,甲方负责看管,保证炸药、雷管在库内的安全。 二、火工品的领取

1.乙方需用炸药、雷管时,须安排专门的爆破员配合药库库管员领取,清楚登记领取数量,出库后,乙方负责炸药、雷管的安全工作。 2.在运往工地过程中,乙方须安排危险品专用车辆到炸药库领取 3.出库到工地的运输要有专门的押运人员押运 三、火工品的使用 1.乙方在使用炸药、雷管的过程中,要有专门爆破员负责管理炸药、雷管在工地的转移、发放工作。 2.乙方保证在使用炸药、雷管时,编码、登记清楚,每一编码对应一炮孔坐标。 3.每天工程结束后,乙方要核对炸药、雷管使用数量。 4.在爆破过程中,乙方要有专业爆破人员负责爆破,保证周围其它人员的安全。 5.使用火工品要轻拿轻放,要雷管、炸药分开存放,妥善管理。发现雷管、炸药丢失,乙方要立即上报公安机关,并协助配合公安

氧气乙炔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氧气乙炔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1.氧气瓶安全技术操作规定 1.1运输 1.1.1在运输前要检查瓶嘴气阀安全胶圈是否齐全瓶身、瓶嘴是否有油类等。 1.1.2装卸时瓶嘴阀门朝同一方向防止互相撞损坏和爆炸。 1.1.3不准装运其它可燃气体。 1.1.4在强烈阳光下运输时要用帆布遮盖。 1.2氧气瓶保管与存放 1.2.1库房周围不得放易燃物品。 1.2.2库内温度不得超过30℃距离热源明火在10米以外。 1.2.3氧气瓶减压阀、压力计、接头与导管等要涂标记。 1.3氧气瓶使用规定 1.3.1安装减压阀前先将瓶阀微开一二秒钟并检验氧气质量合乎要求方可使用。 1.3.2瓶中氧气不准用净应留0.1Mpa。 1.3.3检查瓶阀时只准用肥皂水检验。 1.3.4氧气瓶不准改用充装其它气体使用。 2.乙炔气瓶安全技术操作规定 2.1乙炔气瓶在使用、运输、贮存时环境温度不得超过40℃。 2.2乙炔瓶的漆色必须保持完好不得任意涂改。 2.3乙炔气瓶在使用时必须装设专用减压器。回火防止器工作前必须检查是否好用否则禁止使用开启时操作者应站在阀门的侧后方动作要轻缓。 2.4使用压力不超过0.05Mpa输气流量不应超过1.5-2.0米3/时瓶。 2.5使用时要注意固定防止倾倒严禁卧入使用对已卧入的乙炔瓶不准直接开气使用使用前必须先立牢静止十五分钟后再接减压器使用否则危险。禁止敲击碰撞等粗暴行为。 2.6气瓶不得靠近热源和电器设备夏季要有遮阳措施防止暴晒与明火的距离要大于10米高空作业时是与垂直地面处的平行距离。 2.7瓶阀冻结时严禁用火烘烤可用10℃以下温水解冻。

2.8工作地点频繁移动时应装在专用小车上乙炔瓶和氧气瓶应避免放在一起。 2.9严禁铜、银、汞等及其制品与乙炔接触与乙炔接触的铜合金器具含铜量须得高于70。 2.10瓶内气体严禁用尽必须留有不低于下表规定的余压。乙炔瓶内余压与环境温度关系 2.11在用汽车、手推车运输乙炔瓶时应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滚、碰。吊装搬运时应使用专用夹具和防雨的运输车严禁用电碰起重机和链绳吊装搬运。 2.12装运时应妥善固定汽车装运乙炔瓶向放置时头部应朝向一方装车高度不得超过车箱高度直立排放时车箱高度不得低于瓶高的三分之一。 2.13夏季要有遮阳措施防止暴晒严禁与氯气瓶、氧气瓶及易燃物品同车运输。 2.14装运乙炔瓶的车辆禁止烟火。 2.15乙炔瓶在使用现场或班组小库内储量不得超过5瓶可与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厂房相邻建造相邻的墙应是无门窗洞的防火墙严禁任何管线穿过。 2.16乙炔瓶贮存时要保持直立并有防倒措施严禁与氧气瓶氯气瓶及易燃品同向贮存贮存间与明火和散放火地点距离不得小于10米不应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2.17乙炔瓶严禁放在通风不良及有放射线的场所不得放在橡胶等绝缘体上瓶库或贮存间有专人管理要有消防器材要有醒目的防火标志。 2.17.2 气瓶应每三年检验一次装惰性气体的气瓶应每五年体验一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山西路桥长临高速路基总承包LJ9A项目部 民 用 爆 炸 物 品 安 全 管 理 责 任 制 度 二O一五年

目录 一、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管理制度 (3) (一)、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检查制度 (4) (二)、、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6) (三)、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警卫看守制度 (7) 二、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制度 (8) (一)、民用爆炸物品运输管理制度 (8) (二)、民用爆炸物品储存保管制度 (9) (三)、民用爆炸物品入库检查登记制度和清退回库制度 (10) (四)、民用爆炸物品使用申请审批制度 (11) (五)、民用爆炸物品防火、警卫制度 (13) (六)、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奖惩制度 (14) (七)、民用爆炸物品器材丢失处理办法 (15) (八)、民用爆炸物品爆破方案审批交底制度 (16)

一、民用爆炸物品库房管理制度 1、民用爆炸物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内,仓库应按国家相关规范标准设计建设,并通过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价合格,由公安机关验收后方可使用。 2、库房应有醒目的库房标识牌,标识牌的格式按《小型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规范》的规定设置;库区大门、库房等显著位置必须设置安全警示标识。 3、仓库管理实行双人双锁制。 4、严格定员定量管理规定,严禁超员超量现象。库内不得存放无关的工具和杂物及任何废品。严禁在库房内住宿和进行其它活动。 5、库内民用爆炸物品堆放执行定置管理,存放区域画清晰的定置线,不得超品种、超定置线存放;在墙面画定高线,不得超高存放。 6、民用爆炸物品宜单品种专库存放,当受条件限制时,需在同一仓库内存放两种以上民用爆炸物品时,应遵守以下原则: (1) 黑火药应单独存放;工业雷管除与未拆箱的塑料导爆管可以同库存放外,不应与其他物品同库存放; (2) 工业炸药及制品、工业导爆索、未拆箱的塑料导爆管可以同库存放,在库容允许的条件下单个储存库的计算药量不应超过设计或安全评价核定的存药量。 7、库内应有标记品种、规格和数量的标识牌。同库储存多品种民用爆炸物品时,应分别堆放,并有明显标志。 8、民用爆炸物品仓库内产品的堆放应利于行走,搬运方便,堆放稳固整齐,箱上标记应露在外面便于查看,并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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