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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刑事责任年龄的改革和完善

浅析刑事责任年龄的改革和完善
浅析刑事责任年龄的改革和完善

浅析刑事责任年龄的改革和完善

【摘要】现阶段,我国在刑事责任年龄方面虽然已有相关的立法规定,但是就现有立法规定来看,尚且存有诸多漏洞和不足之处。因为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关乎着刑法中对刑事责任的认定,因此对于刑事责任的上限以及下限的规定,都需要立法者谨慎对待。目前,针对青少年犯罪逐渐呈现低龄化趋势,以及老年人的犯罪问题愈演愈烈的现状,提出对刑事责任年龄的上限及下限界定的相关建议。【关键词】刑事责任年龄界定上限下限

一、引言

所谓刑事责任年龄,是依据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当行为人实施了某种违法行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须具备的年龄条件。同时,所谓的犯罪行为,是行为人在其主观支配下,所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违法行为,这就要求主观上,行为人是在其意识和意志指导下进行的违法行为,也即行为人能够认识和控制自己的行为,客观上,行为人实施的违法行为是刑法所规定的的危害社会的行为。由此可以看出,在主观要件当中,行为人的认识和控制能力是随着年龄的不同而有所区别的,一个人对自己行为的认识和控制能力是随着年龄的增长而不断变化的,所以对刑事责任的认定,必须要结合行为人的实际年龄来认定。假设对不同年龄的人所实施的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一视同仁”,那么便于我国刑法的目的大相径庭。因此,不同国家针对犯罪中的刑事责任年龄问题,都在刑法中有所规定。我国针对刑事责任年龄问题也作出了详细的规定,主要是为了解决犯罪的认定以及量刑方面的问题,但是仍旧存在了诸多漏洞和不足之处需要立法者进一步去完善和改进。

二、刑事责任年龄的内涵

世界上不同的国家杜宇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采取的方式不尽相同,但总体来说,主要分为三大类,即“二分法”、“三分法”、“四分法”。所谓“二分法”就是将刑事责任年龄分为(1)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2)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三分法”就是把刑事责任年龄分为完全不负、相对负、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四分法”就是把刑事责任年龄分为完全不负、相对不负、完全负、从宽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三、解决民族地区金融排斥的政策选择

民族地区金融排斥的产生是市场失灵的一种表现,具有显著的负外部性,且其可能会引起一系列的社会冲突,影响民族地区的长治久安,因此政府应积极进行干预,遏制金融排斥进一步发展的势头。为此,本文结合民族地区特殊的经济社会文化背景,提出以下建议,供政策制定者参考。

(一)建立普惠型金融体系

普惠型金融体系是指能有效、全方位地为社会所有阶层和群体提供服务的金融体系,让广大被排斥在正规金融体系之外的客户获得金融服务。民族地区建立普惠型金融体系首先应充分发挥政府的职能,建立多层次的制度保障,鼓励金融机构在民族地区开展金融服务,并对执行不善的金融机构给予惩罚;其次应发挥市场的基本功能,塑造适度竞争的金融市场环境,开发民族地区金融需求潜力。

(二)加强民族地区金融软硬件设施的建设

由于各民族地区都有自己的民族文化、宗教信仰和生活习俗,且大都对现代金融理论知识和技术设备知之甚少,因此民族地区的地方政府和金融机构要尽量以民族居民容易接受的方式大力普及金融理论知识,增进其对现代金融的理解,使其更容易接受现代金融服务,并参与其中。对于金融硬件设施的建设,主要是指民族地区的金融市场交易体系、支付结算体系和支持保障体系的建设,这些金融硬件设施就像一个交通网络,他可以把民族地区纳入到全国金融体系之内,享受金融服务的便利。

(三)扶持微金融机构的发展,并鼓励民族金融产品的开发

微金融机构包括公益扶贫性质的机构、开发性金融机构、商业性机构和其他创新型金融机构,它们以小数额、小规模的金融活动为被排斥在金融业务系统之外的金融需求者提供服务,是对主流金融业务的一种重要补充,因此政府应积极在政策上给予倾斜,在经济上给予补贴,使其在抑制金融排斥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另外,除了注重微金融机构的发展,促进民族金融产品的开发也是抑制金融排斥的关键。开发民族金融产品最重要的是要符合民族特色,如有些民族的宗教信仰要求存款不能收利息,这时金融机构可以开发一些用实物或某种权力来替代利息的新型金融产品,以此来满足其对金融服务的需求。

正文说明:

1.各级标题序号依次是:一、(一) 1. (1)前言不需要序号。独立成段或成行的标题,句尾不需要标点符号。

2.如果文章有图表,每张表都应有表题,表题应放在表的上面,居中排,表序与表题间空一字距。

每幅图都应有图题,图题应放在图的下面居中排。图序与图题间空一字距。

参考文献

[1] 王修华,马柯,王翔.关于我国金融排斥状况的评价[J].理论探索,2009(5): 68—72.

[2] 孟飞.金融排斥及其治理路径[J].上海经济研究,2011(6):80—89.

[3] 吕嘉琳.货币与金融地理理论的历史嬗变[J].山东社会科学,2009(7):105—108.

[序号] 主要责任者. 文献题名[J]. 刊名,年,卷(期):起止页码.

作者简介:王德朋(1987-05),男,新疆哈密人,新疆财经大学金融学院研究生,研究方向:金融学。

作者简介:可按姓名(出生年-月)、性别、民族(汉族可以不写)、籍贯(写到市/县一级即可)、就职单位、职称、主要研究方向或从事工作(或者写那个学校,那个学院,那个系,那个专业方向)。顺序标出。

文章末尾附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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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降低刑责年龄一辩稿

当今中国应当降低刑责年龄 谢谢主席,大家好。很高兴在这里与对方辩友进行讨论。我方认为,当今中国应当降低刑责年龄。 今天我们之所以把年龄作为承担刑事责任的依据,是因为年龄是人的自然属性,随着年龄的不断增长,人的心理逐渐成熟,辨别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呈递进式增强,年龄因素和人的责任能力形成了天然不可分离的关系。犯罪是具备辨认能力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者在其意志和意识支配下实施危害社会行为,而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取决于行为人的智力和社会知识的发展程度,而这些因素与人的年龄是紧密联系和一致的。我方提倡的降低刑责年龄并不是说提出一条更低的年龄线来取代现在的14周岁,而是面对一个低于十四周岁的实施犯罪的孩子,如果他犯下罪行是明确出于恶意,有目的的进行犯罪,那么我们就应该用刑罚让他去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首先,降低刑责年龄有利于遏制犯罪年龄低龄化趋势。近年来,不满14周岁的青少年实施犯罪甚至犯下杀人强奸等恶性案件的新闻,不时见诸报端。一份来自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的统计数据显示:在发生犯罪行为的人中,低于14岁的人所占比重逐年提升,未成年人犯罪呈低龄化趋势。在我国1979年颁布的首部刑法中规定14周岁为“最低刑事责任年龄”,迄今该规定已经沿用了37年,其合理性受到越来越多的质疑。根据法律规定,未满十四周岁的犯罪行为人,都不负刑事责任。法律之所以做出如此规定,或许出于未成年人特殊的心理、生理状况,以及其主观认知不成熟,以此来保护未成年人。法律规定虽具有良好的初衷和目的,却在现实操作中遭受了质疑和诟病。未成年人犯罪呈高发态势,这是谁也无法否认的事实,现行刑事制度对少年犯罪强调了保护,但如何不骄纵未成年人之恶,显然缺乏有效的兜底手段。近年来低龄犯罪案例增加,一些低龄化犯罪手段恶劣、社会危害性大,如无法受到法律惩罚,不仅有违保护未成年人的初衷,反而可能产生反作用。 再者,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下限有利于教育、改造和挽救有罪未成年人。对于低龄少年犯罪予以一定限度的严厉惩罚,从某种程度上胜过和颜悦色的说服教育。未成年人从小就应知晓,人人都应为其行为所产生的后果负责,从而迫使其学会有效约束自我。同时也可避免涉案未成年人家长从法律宽容中放松对子女的教育。在很多暴力性案件中,我们常常看到行为人都未满14周岁,如果总是因为年龄小而不追究刑责,无疑就是对这些未成年人的放纵。 综上所述,我方坚持认为当今中国应当降低刑责年龄。

刑事责任年龄的计算方法是怎样的

合同订立原则 平等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的规定,平等原则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当事人,在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思表示的前提下订立合同的原则。这一原则包括三方面内容:①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不论所有制性质,也不问单位大小和经济实力的强弱,其地位都是平等的。②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当事人所取得财产、劳务或工作成果与其履行的义务大体相当;要求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另一方的财产,侵犯他人权益;要求禁止平调和无偿调拨。③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驾于另一方之上,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更不得以强迫命令、胁迫等手段签订合同。 自愿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的规定,民事活动除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外,由当事人自愿约定。包括:第一,订不订立合同自愿;第二,与谁订合同自愿,;第三,合同内容由当事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自愿约定;第四,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变更有关内容;第五,双方也可以协议解除合同;第六,可以自由约定违约责任,在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 公平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具体包括:第一,在订立合同时,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二,根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的合理分配;第三,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诚实信用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全过程中,都要诚实,讲信用,不得有欺诈或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 善良风俗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指的就是善良风俗原则。包括以下内涵:第一,合同的内容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精神和原则。第二,合同的内容要符合社会上被普遍认可的道德行为准则。 刑事责任年龄的计算方法是怎样的? 我国《刑法》在追究不同年龄阶段的犯人时,其力度是不一样的,年龄越小的犯人所受惩罚相应会小一些,目的是为了其能在

我国不应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 资料

1.相关法律法规 ●刑事责任年龄:(古典)不决定行为人是否成为犯罪主体、是否构成犯罪,而仅仅影响 行为人的刑罚轻重大小;(近代)也反映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 ●1979年第一部《刑法》中规定,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为14周岁以下。 ●四个阶段: ? 1 无刑事责任能力,14周岁以下 ◆完全不负刑事责任: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了任何危害社会的行为,不 管危害后果的严重程度,情节恶劣程度,都不认为是犯罪,排除了不满14周 岁未成年人实施严重危害社会行为构成犯罪从而承担刑事责任的可能性。 ? 2 相对刑事责任年龄段,14~16周岁 ◆只对八种行为负刑事责任 ?3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年满16周岁 ? 4 限制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年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 ●原因:从我国的情况出发, 不满14 周岁的人尚处于幼年时期, 生理和心理发育都不成 熟, 因而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刑法不将其实施的危害行为作为犯罪处罚。 ●刑罚的目的??? 刑罚是预防未然的犯罪。刑罚的一般预防首要对象是潜在犯罪人 ●理论依据:1985 年, 在第七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上通过的《联合国少年 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指出:“各国由于历史和文化的原因, 负刑事责任的最小年龄差别很大。现代的做法是考虑一个儿童是否达到负刑事责任的精神和心理要求, 即根据孩子本人的辨别和理解力来决定其是否能对本质上反社会的行为负责。在承认少年负刑事责任的年龄这一概念的法律制度中, 该年龄的起点不应该规定得太低, 应考虑到情绪和心智成熟的实际情况。” 2.各国法律比较 ●起刑年龄 ?加拿大刑法规定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为12周岁。也就是12周岁的小孩子就需要对 自己的行为负责了。 ?德国刑法典第19条规定:“行为人行为时未满14周岁者无责任能力。” ?日本刑法第41条规定:“不满14周岁的人的行为,不处罚。”日本原来的少年法对 未成年人处死刑规定了例外,但是现行的少年法第51条规定,对于不满18岁的少 年不能判处死刑,相当于死刑的,判处无期徒刑。而日本改正刑法草案第50条更 将此规定为,当死刑减轻时,减为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20年以下的惩役或者禁 锢。 ?韩国刑法第9条规定:“未满14岁人之行为,不罚。” ?意大利刑法第97条规定:“行为时未满14岁的未成年人,无责任能力。”第98条 规定:“行为时已满14岁,尚未满18岁而有辨别意思之能力者,为有责任能力人, 但应减轻其刑。” ?巴西刑法典在总则第3编第23条刑事责任中规定:“凡是不满18岁的行为人不负 刑事责任,可按特别法规定处理。” ?印度刑法典在第四章一般例外第83条规定:“7岁以上满12岁的儿童,在不具有 判断所实施的行为的性质和后果的能力的情况下实施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西班牙的起刑年龄刑法规定为16岁。 ?葡萄牙起刑年龄刑法规定为16岁,而刑事成年的年龄定为21岁。

浅谈刑事责任年龄

浅谈刑事责任年龄

浅谈刑事责任年龄 一、刑事责任年龄概述 刑事责任年龄是我国刑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刑事责任是指刑事法律规定的,因实施犯罪行为而产生的,由代表国家的司法机关依法确认的,犯罪人因其犯罪行为依法向国家承担的以刑事处罚、非刑罚的处理或单纯宣告有罪的内容的法律责任。那么,刑事责任年龄就是指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已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负刑事责任所必须达到的年龄。此年龄与个人是否背负刑事责任有着直接的关系,因为人的智力与辨认能力并不是与生俱来的,它往往随着个人年龄的增长而成熟稳定。目前世界各国对于责任年龄的划分有所不同,但几乎都与其认定的个人年龄成熟标准和社会意识有着紧密联系。 (一)外国刑事责任年龄概况 各国对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都基于本国国情。外国的刑事责任年龄的相关法律发展比较早,也比较成熟、合理。大陆法系国家,比如,意大利规定达到一定的成熟标准并具有健康的心理素质,才具有正常的理解和意思能力,不满14周岁的的人就被认定为无成熟心理意志和意识,其犯罪行为将被推定为无罪行为。保加利亚刑法规定年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如果其本人能够认识到其行为,也应当被视为负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人。英美法系国家,如拉美国家就没有规定负刑事责任的相关年龄。然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规定了负刑事责任的年龄的上限和下限。 (二)我国古代刑事责任年龄前三分法 我国刑法的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在历史上一直有发展,并被记录下来。在奴隶制社会时期就规定了对年老者和年幼者取消刑罚处罚的刑事制度,而处罚体现在物质生活上的减少供给。例如,一位90岁的老者按照当时规定每月由政府送衣食用品,当其违反刑律时会免除其刑罚但也随之降低其生活标准。到了唐朝,刑律得到完善,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更加系统化:年满15周岁至80周岁为负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不满7周岁或已超出90周岁为不负刑事责任年龄;其余为相对刑事责任年龄。这样的划分方式对我国近现代刑法的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有着深远影响。 (三)我国现行刑法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简述

浅谈课程建设对教学改革的推动作用 2019年精选教育文档

浅谈精品课程建设对教学改革的推动作用精品资源共享课程建设是教学信息化在教学中应用,教学方法、教学方式应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分布实施、务求实效”的原则,积极推动信息技术与高等教育的深度融合为重点,结合MOOCs的推广,进一步加强课程教学信息化,推进课堂教学过程信息化。 一、充分合理地利用多媒体教学手段 多媒体教学是现代教育技术在教学实践中的具体应用,它不单纯是教育技术的引进而且是教学艺术的发挥。它必然会引发教学观念、教学内容、课堂结构、教学方法、教学艺术、学生参与等一系列的思考与探索。在教学过程中教师能否合理地处理教材,是影响教学效果的重要因素。其中如何突出教材重点、突破难点至关重要。而多媒体教学手段就成为教师在教学过程中,突出教材重点、突破教学难点的有效手段。为充分利用多媒体教学手段,提高教学效果,我们合理地编写了教材和实验指导书,使用多媒体机房教学,教、练结合,突出教材重点和难点,并适当地播放一些多媒体教学资料,使学生在较短的时间内学到尽可能多的内容。而且晚上为学生开放机房,教师晚上值班辅导,随时为学生解决学习中的难题。 二、改进考试方法,提高学生的实际应用能力 又难既难以出题,对目前的教学内容采用笔答考试的方法,

以考核出学生的实际学习水平,因此应鼓励和推广上机考试方法。但在采用上机考试时,应避免出过多的选择题等题型,以免学生过多地拘泥于细枝末节,不能反映学生的实际应用能力。为此,可考虑采用两卷考试的方法:笔答试卷考核学生的综合知识,上机试卷考核学生的实际操作和应用能力。 三、教学改革的思考 随着Internet技术的发展和普及,Internet正在成为信息交换的通用平台。因此,在加大校园网建设投入的同时,充分发挥校园网的作用,建立计算机辅助教学网站,加大教学软件的开发和应用,是加强计算机公共课等课程教学的重要手段。为此结合计算机基础课程的教学,提出以下几点思考: (一)教材内容要改革 在我国中小学普及计算机基础课教学后,到大学阶段,学生已经基本上掌握了计算机基础知识。在这种情况下,高校的计算机基础课教材内容就需要相应进行改革,内容的侧重点要有所改变。要重点培养学生的自学能力和创新能力,为学生将来的再学习打下坚实的基础。计算机技术在飞速发展,计算机教学内容也要根据实际情况而有所改变,不能让学生继续学习一些已经不再实用的陈旧的知识内容。 (二)教学模式的探索 学生的基础不同,基础好的优等生“吃不饱”,很容易失去上 课的兴趣。而后进生因“吃不了”而失去信心的现象很普遍。.

怎么对刑事责任年龄划分

怎么对刑事责任年龄划分 一是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为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二是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刑法规定的八类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为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三是不满十四周岁的人不管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 因为刑事犯罪责任年龄是追究刑事责任的主体要件之一,所以确定什么年龄开始负刑事责任,是刑事立法中的重要问题之一。从中国的刑法规定来看,将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三个阶段,那么具体来说怎么对刑事责任年龄划分?另一方面,划分刑事责任年龄的目的是为了在实践中更好地把握追责界限,那么如何适用刑事责任年龄制度?本文就上述问题介绍如下,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刑事责任年龄制度。 一、怎么对刑事责任年龄划分 关于刑事责任年龄,我国《刑法》第17条作了明确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个划分:

1、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要负刑事责任。这是负完全刑事责任的年龄阶段; 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罪,要负某些犯罪的刑事责任。这是负相对的刑事责任的年龄阶段; 3、不满14周岁的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这是完全不负刑事责任的年龄阶段。 二、如何适用刑事责任年龄制度 1、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值得注意的是,达到16周岁年龄的人犯罪,将负担的是一种完全的刑事责任。这是我国法律基于已满16周岁的人一般心智和体力皆已成熟的考虑而作出的推定规定。 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与上面所提不同的是,这里所应负的刑事责任年龄,是相对的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也就是说,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仅仅是犯上述犯罪行为时才负刑事责任。 3、不满14周岁的人,不负刑事责任。这里也应注意,这个年龄阶段是完全不负刑事责任的年龄阶段。

当今中国应该降低刑责年龄

当今中国应该降低刑责年龄 谢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 在未成年人犯罪趋势低龄化和手段残忍化的国情下,当今中国是否应该降低刑责年龄成为我们讨论的话题。开宗明义,定义先行:当今是指一个时间跨度,应该代表了一个价值倡导,而不是立即达到效果。刑责年龄是指法律规定行为人对自己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而负刑事责任所必须达到的年龄。降低刑责年龄是指从目前的14周岁降低到12周岁。我方今天讨论的标准是:在低龄未成年人的行为已经产生较大社会危害性的国情下,降低刑责年龄是否符合法律的公正性和更好的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我方将从以下方面进行论述第一未成年人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得到提升,降低刑责年龄能更好的体现法律规定的公正性。人在刑法意义上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即影响和决定人的刑事责任能力的程度受到两方面影响,其一是人的智力成熟程度,其二是社会知识发展制约。根据1979年刑法制定时的国情,当时的人认为14岁以下的人处于心理和生理不成熟的阶段,不具备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因此法律给予他们一定的宽容,不追究其犯罪责任,这是体现了法律规定的公正性的。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未成年人心理生理成熟速度加快。专家表示现今国人的心理生理成熟年龄从14周岁降低到了12周岁左右。而且据十二届全国人大民法总则审议草案中,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年龄降低。草案降低年龄下限标准主要就是根据现今未成年人的成熟程度和认知能力均有所提高来决定的。再者我国的基础教育水平较过去也得到提高,并且网络的发展极大的扩大了知识的来源,普法率较过去也得到很大的提升,据中国普法网显示全国大部分城市普法率已超过80%。这些都使社会知识发展的制约减少。所以就目前国情来看,未成年人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能力已然提高,那随之刑责年龄也应下降才能体现法律的公正性。 第二,降低刑事责任可以更好的保护受害人权益。近年来,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行为逐渐增多且作案手段呈现凶残化特点。例如著名的西渡杀人案件,黑龙江赵力宝案,杭州少女被杀碎尸案,这些犯罪行为达到了刑法的标准,但这些事件的最终结果都是由于年龄未到,法院也只能判定不予追责或者只是给予简单赔偿,据调查50%的受害人在判决后仍继续上访,但最终结果也只能是不了了之,受害人权益难以得到保障。受害人作为中国的公民,法律应保护其权益。法律是宽容而不是纵容,只有给予施暴者惩罚,才能更好的保护受害人权益。再者,刑法作为法律的底线,严厉程度和处罚力度是最强的,因而具有强大的威慑性,降低刑事责任对未成年来说是一种无形的压力,在未成年人有犯罪意识时可以给予警示,尽可能打消犯罪念头,这也可以更好的保护潜在受害人的权益。 最后,我方所说的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也并不是意味着简单的扩大打击面,孤立的进行调整。比如在判刑时,可以借鉴英美的:“恶意补足年龄”原则,根据犯罪性质进行惩罚。惩罚之后也可以通过完善的前科消灭制度和档案封存制度,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给未成年人改过自新创造条件,从而达到“惩戒,教育,挽救,改造”的目的。 法律不能包治百病,但适时调整未成年人刑责年龄,更显因时制宜,因此,我方坚定的认为当今中国应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

33W刘海燕2P—浅谈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必要性

浅谈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必要性 刘海燕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作者:刘海燕,女,1983年生,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科员 内容提要: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是由一国的经济文化状态,社会风貌等因素决定的。我国现行刑法中关于刑事责任最低年龄的规定是对1979年刑法的沿用。考虑我国社会30多年来翻天覆地的变化,和未成年人犯罪情况的急剧严重,应当适当降低中国现行刑法中的刑事责任年龄。但是未成年人必定不能等同与成年人,他们的可塑性强,偶然性犯罪多,所以在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同时,我们要采取相关的辅助措施保证降低责任年龄后对少年罪犯的保护。 关键词:刑事责任最低年龄适当降低 刑事责任是指组织和个人触犯刑律,实施了刑法禁止的犯罪行为而应当承担法律后果的责任。刑事责任的根据在于意志自由,而这种意志又取决于后天培养的个人辨认和自我控制的能力。这些能力的培养是由个人的年龄,生理精神状态等因素决定的,其中年龄所起的作用是最直接最显著的。每个国家的刑事责任年龄是根据该国的社会状态以及在这样的社会状态下未成年人在心理和生理上的成长特点而确定的,这个年龄的应当符合该国家的实际国情。 一、刑事责任年龄发展的历史

由于各国政治、经济、文化传统、风俗习惯等发展不同,未成年人的成长状态也会各异,所以各国对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是不一样的。各个国家在不同的时代,政治、经济、文化传统、风俗习惯等发展也会不同,所以即使是同一个国家,在不同的时期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也是不一样的。例如印度,英国,法国,日本等国或者这些国家本身在自国的不同时代都各有各的最低刑事责任年龄。而在我国,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古来就有。在《周礼》、《汉书﹒刑法志》、《唐律》的《名例律》、《大清新刑律》中也都有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我国1979年颁布的首部刑法中,规定14周岁为“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即未满14周岁,完全不负刑事责任。 我国现行刑事责任年龄是符合制定时的国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的十几年间,我国未成年人的犯罪率一直很低。当时14岁以下的少年在当时的社会状态下身心发育很不成熟,无法真正的了解自己行为的性质和意义。而且,这些少年受到不良影响的机会不多,不容易犯罪。新中国刚刚成立之时,我国社会治安在这段时间里总体趋势良好,各种刑事案件呈急剧下降的趋势。在这样的社会形势下,社会上发生的未成年人作案的大案,恶性案件极为罕见。所以确定14岁作为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符合当时的社会状态以及未成年人犯罪情况。 二、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的原因及现状 我国1979年颁布的首部刑法中,规定14周岁为“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是符合当时历史及国情的。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的社会基础和物质发展发生了巨大变化,特别是改

论刑事责任年龄

论刑事责任年龄 【摘要】 一、概述 刑事责任年龄是中国刑法理论体系中的一个重要课题。近几年来,随着社会的不断向前发展,新的社会问题随之出现,与此同时中国刑法理论界对这一问题进行广泛而较为深入的探讨,并提出了新的理论观点。本文仅就我国刑法关于刑事责任年龄规定之现状结合社会现实问题对这一论题予以探讨。 二、刑事责任年龄的概述 (一)中外刑法有关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 (二)我国刑法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现状概述 1、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2、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3、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4、减轻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三、刑事责任年龄的认定及主要依据 (一)刑事责任年龄的认定 (二)认定刑事责任年龄的主要证据类型 1、书证 2、犯罪嫌疑人供述及证人证言 3、鉴定结论 4、对被告人年龄确实无法查清的,应当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关键词】刑事责任年龄;刑法;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年龄是中国刑法理论体系中的一个重要课题。近几年来,随着社会的不断向前发展,新的社会问题随之出现,与此同时中国刑法理论界对这一问题进行广泛而较为深入的探讨,并提出了新的理论观点。本文仅就我国刑法关于刑事责任年龄规定之现状结合社会现实问题对这一论题予以探讨。 目前,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比例逐年上升,未成年人初始犯罪年龄越来越低。为了打击未成年人犯罪,有人提出应当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来遏制未成年人犯罪。如果将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作为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的一条途径,则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是一种短期行为,不但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反而会扩大打击范围,将会使更多的未成年人被列入刑法追究的视线,受到刑法的调整。因此,仅靠修改刑法的犯罪年龄来遏制未成年人犯罪,则是扩大了刑法特殊预防的功能,这不仅对整个社会不利,而且对于未成年人今后的成长也极为不利,可以说,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做法只是一种消极的行为,不符合社会发展的要求。 一、刑事责任年龄的概述 刑事责任年龄是认定自然人犯罪主体的一般要件之一。责任年龄在古今中外的刑事立法中都有所规定。近现代世界各国刑事立法关于责任年龄的规定虽各有不同,但一般都是根据本国少年儿童成长的实际情况和同犯罪作斗争的需要,根据一个人从完全不具备到部分具备、完全具备辩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的逐步发展过程,把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几个阶段,划分的方法也不完全相同。 (一)中外刑法有关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 我国早在奴隶社会的刑法中,就有了关于年龄对刑事责任影响的规定。如《周礼》在盗窃中规定“凡

浅谈我校课堂教学存在的问题及推动教学改革的举措

浅谈我校课堂教学存在的问题及推动教学改革的举措 陕西省彬县中学杨西龙 课堂是学生学习、获取知识、掌握知识的主要场所。高效课堂就是用尽可能少的时间获取最大的教学效益。创建高效的课堂是办人民满意学校的根本出发点,是质量立校的关键,是实施课课改的核心抓手,也是教师成长的必然要求。对我校校情学情而言,“课堂高效”更加具体紧迫性和现实意义。 轰轰烈烈的课改走到今天,我们虽已基本形成了各学科学案体系,过关与高效的意识深入人心,我们每位老师都能上出可圈可点的高效课,但能坚持上、坚持上好课的不多。相反,教研活动的有效性也未呈上升趋势,教而研少、研而不深、不肯再改进再提升、甚至在走回头路的现象也似有上升趋势。这将严重制约着老师自身的发展,制约学校教学质量和办学品味的进一步提升。 目前,课堂教学问题仍主要集中体现在教学内容、与教学方式两方面。 一、教学内容方面 教学内容方面的问题主要反映在“以学定教”没有深入贯彻落实。’到底教什么”,老师们没有对自己的课堂提出更高的要求。要改变这种现象,下力气推进教学针对性,必须加强教师“教中研”的管理,增强学科课程意识,提高教师教中研的能力。 1、研究课标不透,不明了三维标高。课程标准中所提出的

三维目标是国家层面关于学生学习所必须达到的标高,这是教师教学的大方向。新一轮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强调课程是由教科书、其他教学材料、教师与学生、教学情境、教学环境构成的一种生态系统,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要求课程设置必须着眼于学生的全面发展和终身发展。那么我们的教学就应该有计划有意识思考和实践课标三维目标的达成度,大胆调整教学中需要调整的部分,逐步建立适合我校学情的学科课程标准。 2、研究课本不透,没有确定学习的基点,不明了学生学习的重难点,没有确定课堂重心。教学的艺术就是钻研教材的艺术。教师要弄清每一个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弄清知识间的相互联系,弄清块状知识的形成过程和思维细节,明了知识的易错点、易混点、模糊点,明了每个内容的思维能力过程和思维能力层次,找到能力的培养点、生发点,找到贯穿课堂内容的主线,找到课堂内容的扩展点,并将这些与课程标准、学生实际相结合,就可将那些有思维价值的、达成度较高的内容确定为课堂教学的重心。深入钻研教材就可以使教师心里有底,就可讲得浅,讲得精,在教学中才能游刃有余。我们经常看到有些老师满堂灌一讲到底,到处是重点,面面俱到,深怕学生不懂,戴着小蜜蜂,下课了还在讲,而学生却是冷眼旁观,他不明白你讲这么多干什么。这也是聂校长一再反对的。 3、研究学生不透,不明了学情,教学没有确定学生最近发展区。一切教育教学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点都是学生,都是为了

刑事责任年龄和民事行为能力

刑事责任年龄和民事行为能力 一、刑事责任年龄的法律规定 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法律规定行为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采用了四分法。 1、绝对无刑事责任年龄,即不满14周岁的,对任何犯罪都不负刑事责任。 2、相对刑事责任年龄,即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除上述罪名外,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要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3、减轻刑事责任年龄,即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即已满16周岁的,犯任何罪,都必须负刑事责任。但犯罪时未满18周岁,不适用死刑。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实施犯罪时的年龄,一律按照公历的年、月、日计算。过了周岁生日,从第二天起,为已满××周岁。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原则与成年人刑事案件相同。赔偿责任一般应当由未成年被告人的监护人承担。未成年被告人有个人财产的,应当由本人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监护人予以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二、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规定 民事行为能力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也就是民事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是作为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前提条件。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分三种情况:

第一种是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民法通则》第十一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这与我国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及刑事方面法律有关以年龄分阶段承担责任的规定的基本精神是一致的。这说明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标准是根据公民政治生活行为的年龄标准来确定。“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其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一般来说十六周岁已完成九年义务教育达到初中毕业了,参加生产劳动或其他工作了,但这种劳动或工作,其劳动收入必须成为本人主要生活来源的,否则,不能视其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第二种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也称为可以独立进行部分民事活动能力的人。《民法通则》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同意。”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进行的民事活动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智力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行为标的数额等方面认定。《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这是考虑到一些间歇性精神病人可以认定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他在不发病期间进行的民事活动是有效的。 第三种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也称完全没有独立进行民事活动能力人,这种人包括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还包括因事故造成的脑功能受损,神志不清,或老年性痴呆神志不清的人。 关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初一十七班学生向天然家长商薇

当今中国不应该降低刑责年龄教学文案

当今中国不应该降低 刑责年龄

当今中国不应该降低刑责年龄 谢谢主席: 大家好! 今天我方观点为,当今中国不应该降低刑责年龄。 刑事责任能力是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刑责年龄,是指法律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必须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中国普遍认为16岁以上即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应该为自己所有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而降低,则是必须列入刑法规定全国统一实施。今天我方讨论是否应该降低刑责年龄的标准是:降低刑责年龄是否符合中国国情且有利于解决青少年的犯罪问题。我方将从以下观点进行论述 首先,我国现状良好,并不亟待降低刑责年龄。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统计数据显示,在2010全国各级法院共审结一审刑事案件779641件,共处理犯罪人数1006420,其中18岁以下有犯罪行为的人数为68193,占犯罪总人数的6.77%:2011年有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占全国犯罪人数的6.40%:而到2015年有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占全国犯罪人数的 5.92%。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率逐年降低表明未成年人犯罪得到了有效控制,整体往好的趋势发展。再看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主要集中在谋财这一方面。侵犯财 产罪占未成年人犯罪总数的60%以上。在罪名统计中,“抢劫”近60%,“盗窃”近20%。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大多也是激情之下产生的,可以通过民事赔偿对被害人进行补偿。所以我国现状并不急需降低刑责年龄。 其次,当今中国缺乏降低刑责年龄的法律基础,降低刑责年龄法律上阻力大。 从立法方面来说,我国现今16岁的刑责年龄的订立是考虑到了我国的《劳动法》和《义务教育法》。我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中提及儿童应该6岁

浅谈刑事责任年龄改革之当为性

浅谈刑事责任年龄改革之当为性 论文摘要1997新刑法颁布并适用,纵观新旧刑法典,关于刑事责任年龄制度之变更几近于无。然于客观事实而言,我国青少年犯罪率不断攀升,未成年犯罪逐步呈现低龄化发展态势,尤其就校园霸凌事件及校园帮派违法行为而言,学校与家庭教育单方面努力局限性明显,在社会管理层面上,法律之管控矫正效力又受相关款项本身约束。故本文将以校园内犯罪行为为切入点,着重论述刑事责任年龄制度改革之当为性。 论文关键词校园犯罪行为刑事责任年龄未成年人 一、紧迫的现实危害 (一)变本加厉的校园犯罪行为 2015年7月初,一则来自于“廊坊在线”等微信公信号的求助信在家长中迅速流传,这则微信以“少女被脱暴后,单亲母亲恳求……,大家帮帮她吧!!”的求助信为题,并附多张少女被脱衣凌辱殴打图片,迅速引起“围观”。事后该女生内心异常脆弱,竟将自己眉毛剃光。 7月4日,贵州省纳雍县15岁的郑某被同校学生拉出校外暴打致死;10天后,江苏省泗洪县初二学生小博补课返校途中,倒在了血泊里……据媒体报道,2014年初至今,全国类似霸凌事件、有视频图像的就超过20起。校园霸凌事件正愈演愈烈,不断有触目惊心的新闻、照片、视频浮出水面,然而这些仅为我们能够了解到的,可想而知,于我们耳目不可及之处,仍有多少青少年正深受其害。 未成年人正当于身心发育之美妙年华,敏感而脆弱。处于青春期的他们即便遭遇霸凌,出于强烈的自尊心,鲜有向家长、学校揭发的举动。身体的伤害,心灵的摧残,终将引致他们对于社会的消极与悲观。始作俑者反因其隐忍变本加厉,借法律之护伞,肆意通过网络炫耀自己“功绩”。此刻,滞后的刑事责任年龄制度似乎已成囚困正义之牢笼。 (二)校园犯罪行为的犯罪性——以霸凌为例 挪威学者Dan Olweus则将校园霸凌定义为:一名学生长时间并且重复地暴露于一个或多个学生主导的负面行为之下霸凌并非偶发事件,而是长期性且多发性的事件。简单就其定义而言,霸凌即为一种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危害性质,反复多次进行危害行为(大部分),往往引发被害人身体或心理上实质性危害结果之行为。在我国法律中,校园霸凌行为被排除犯罪之事有绝大部分是主体要件,即无刑事责任能力人不负刑事责任。 首先,校园霸凌事件回归本身而言,对行为人和被害人都会造成一定程度上的危害结果,被害人不言自明,而行为人借助法律规避刑责之行为无疑是向世人宣告其行为不受处罚、不为犯罪,助长校园黑暗势力之嚣张气焰,引诱更多完全不负刑事责任人和限制负刑事责任人利用自己身份而不顾行为后果。以往,霸凌行为不敢声张,埋伏在校园暗处,如今,拍照录像传于网络者大有人在,不能说与行为人知晓自己不需承担刑责完全无关。就社会影响力而言,青少年是未来社会的支柱和风向标,公众舆论对于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关注度更高、反响更强烈,其危害行为引发之危害后果注定也是更严重的。 其次,就刑事违法性而言,在排除主体要件的基础上,很多案例确实符合法定的犯罪构成要件。主观上,存在故意伤害、抢劫甚至杀人的故意。客观上,存在受害人财物被抢劫,身体受到轻重不等的伤害甚至死亡等具体危害结果及客观存在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危害行为。客体上,这些不法侵害行为大多具有明确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此外还需注意的是,强烈且消极的社会影响及其附带给所有可能遭此情形的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的阴影将是无法计量的。

刑事责任年龄案例

刑事责任年龄案例 案例1:魏春峰,男,15岁。魏春峰因伙同他人抢劫于某年3月被公安局收容审查。同年4月,魏从看守所挖洞逃跑,同年11月被抓获并被逮捕。 [问题]对魏春峰的行为应如何定罪处罚? 分析:对魏春峰的行为应以抢劫罪一罪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不得适用死刑。理由是:我国刑法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同时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本案中,魏春峰实施了抢劫和脱逃两个行为,根据法律规定,他对脱逃行为不负刑事责任,法院应以抢劫罪一罪定罪。在量刑时,不能对其适用死刑,并应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案例2:杜长江,1983年生。韩仲学,1983年生。杜发家,1983年生。1998年4月8日深夜11点半,杜长江、韩仲学、杜发家三人趁着酒劲儿翻墙进入某市职业中学校内,持刀闯入女生宿舍304室,先对陈某等5名高一女生进行亵渎,后又轮奸了女生蒲某。女生张某在反抗时被杜发家用缝衣针猛刺75针。此后,三名罪犯又闯入301室,对其中的4名女生施以暴行。此外,三人在实施上述犯罪行为的同时,还从被害女生处抢劫90余元钱。直到次日凌晨3点多钟,因为学校教职工被女生宿舍传出的叫声惊醒,闻声赶来查看,三人才翻墙而去。 [问题]对本案三名行为人能否适用死刑?为什么? 分析:对本案三名行为人不能适用死刑。理由是:三名行为人所犯的是强奸罪,且属于罪行极其严重。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如此情节的强奸犯罪,可以适用死刑。但是,三名犯罪人在实施犯罪时,都不满18周岁。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不得适用死刑,因此,三人的年龄都符合我国刑法禁止适用死刑的条件,依法不得对其适用死刑,包括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2年执行。 案例3:贾某,男,生于1985年1月13日,某中学初中一年级学生。1998年1月20日,正值学校放寒假,见本班女同学某甲独身一人在教室,遂起歹念,将其骗至防空洞进行猴亵,某甲进行反坑,并说要告诉老师。贾某害怕事情被老师知道,遂用砖头猛击某甲的头部,致某甲颅内出血,当场死亡。 [问题]贾某故意杀人行为是否应当负刑事责任? 分析:本案中,行为人贾某生于1985年1月13日,其行为时为1998年1

浅谈我国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下调

目录 摘要 (2) 引言 (3) 一、我国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 (3) (一)刑事责任年龄立法的考虑因素 (3) (二)我国刑法典第17条之规定 (3) 二、其他国家关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 (4) (一)世界各国关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 (4) (二)国际对刑事责任起刑年龄的争议 (4) 三、我国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下调的原因分析 (5) (一)未成年人行为能力和认知能力的提升 (5) (二)未成年人犯罪率攀升并呈低龄化趋势 (5) (三)现行刑法关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存在问题 (6) (四)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下调有利于体现公平,保护未成年人 (6) 结束语 (7) 参考文献 (8)

摘要 近三十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国未成年人的生理发育日趋早熟,思想观念也愈加复杂,作为刑事责任年龄规定依据的心理和生理上的成长状态已发生了巨大变化,成熟期较之33年前至少提前1至2年。并且,现阶段社会犯罪低龄化也在逐年递增,在现实中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已非少见。因此,适当降低我国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有利用保障公平,并一定程度上减少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发生。 关键词: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下调

引言 犯罪低龄化已成为全社会广为关注的问题。重庆市高院曾在2009年公布出第一份未成年人犯罪“白皮书”。其中数据显示,重庆市市未成年罪犯人数已从1998年的1187人上升至2008年的2469人,上升比例高达108%。未成年人犯罪的恶劣程度、行为危害后果的严重性均明显加重,其中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绑架、强奸等严重暴力犯罪占60%以上,未成年人犯罪的年龄也越来越低。从文化程度看,文盲及小学文化程度的约占20%,初中文化程度的约占60%。白皮书预测,今后重庆市未成年人犯罪仍将呈持续上升趋势,五年后上升幅度将超过12%,十年后将上升27%。此外,笔者曾见有网友在虎扑体育网上发起的一个名为“中国是否应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投票,其中“应该降低”的支持率高达90.6%。由上可见,我国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适当降低已是大势所趋。 一、我国关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 刑事责任年龄,是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因素之一,指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负刑事责任而必须达到的年龄。 (一)刑事责任年龄立法的考虑因素 近现代世界各国刑法立法中关于责任年龄的规定各有不同,但一般都是根据本国少年儿童的实际情况和同犯罪斗争的需要,根据一个人从不具备到部分具备,再到完全具备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的逐步发展过程中,把责任年龄划分为几个阶段。我国刑法根据我们国家对少年儿童的危害行为一贯实行的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政策,从我国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状况、少年儿童的成长过程以及各类犯罪的情况等实际出发,并适当借鉴别国的立法经验,考虑刑法的世界发展趋势,在刑法典对责任年龄作出规定,把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和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三个年龄阶段。 (二)我国刑法典第17条之规定 我国刑法典第17条中对责任年龄作了较为集中的规定,其具体规定如下: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其中,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是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的阶段,处于该年龄阶段的人只有犯

关于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探析

万方数据

关于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探析 作者:刘强, 郭卿, 孙宝林 作者单位:山东警察学院治安系 刊名: 科技信息(学术版) 英文刊名:SCIENCE & TECHNOLOGY INFORMATION 年,卷(期):2008,(1) 被引用次数:0次 参考文献(5条) 1.周征浅析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期刊论文]-沈阳教育学院学报 2006(04) 2.候会霞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必要性 2006 3.刘珊试论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必要性 4.孔徙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必要性 2003(10) 5.李宏峰对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相关规定的思考[期刊论文]-嘉兴学院学报 2007(05) 相似文献(10条) 1.期刊论文周征.ZHOU Zheng浅析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沈阳教育学院学报2006,8(4) 就是否应当适当降低刑事责任年龄问题从三个方面进行了分析:首先,从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的实际情况看,我国不应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其次,采取此做法并不能起到很好成效;再次,如果单纯以这样的方法来解决问题,也可以说是成人社会在推卸应负的责任.因此,我们不应丧失对未成年人犯罪教育挽救的信心,不宜降低刑事责任年龄. 2.学位论文李志强当前农村犯罪低龄化问题研究——以河北省农村的部分个案为例2009 目前在我国农村的广大地区,犯罪低龄化现象尤为突出。这些未成年人还未懂得孝敬父母,为国家做出自己的贡献,就因为各种危害他人和社会的行为,偏离了人生的正确航道,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这种现象的频频出现,固然与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人类精神生活危机的加深有关,同时也与中国社会的某种特殊性,如城乡二元结构所导致的农村经济和教育落后,大多数农村青年就业前景渺茫,农村家庭结构的缺失,网络媒体的各种负面影响,功利性和拜金主义价值观的渗透等相关。总之,研究当前我国农村的犯罪低龄化问题,既要考虑世界范围内未成年人犯罪的普遍规律,又要紧密结合中国社会的实际,特别是当前中国农村的具体实际,准确把握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内在根源,找到教育和挽救未成年犯罪者的有效对策。
本文主要分为三部分:
第一部分是犯罪和农村犯罪问题研究的学理依据。文中界定了犯罪的内涵、类型、特征,然后考察当前我国农村犯罪的现状和特点,以及农村犯罪低龄化趋势所带来的种种危害,以引起社会各界对农村犯罪低龄化的关注和思考。
第二部分分析当前农村犯罪低龄化趋势的主要成因。本文认为,目前农村未成年人的教育和培养主要涉及四个方面:首先是家庭教育和监护职责的缺位与不适;其次是学校应试教育的乏力与盲区;再次是不良媒体文化的诱惑与教唆;最后是功利性价值观的渲染与渗透。
第三部分结合前面的分析,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农村犯罪低龄化趋势的基本对策。主要有更新家庭教育理念,切实发挥家长或监护人的教育和监管职责;改革农村学校教育模式,实现由应试教育向素质教育的根本转型;坚持刑罚与教育并重原则,提升青少年的知法守法意识;贴近农村生活实际,强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引领作用;以及净化网络媒体空间,优化未成年人的成长环境等。
本文最后认为,未成年人既是未来新农村的建设者,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他们的身体素质和思想道德素质如何,不仅事关心新农村的和谐与稳定,关系到新农村各项建设事业的成败得失,也将最终影响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实现。我们相信,问题与解决问题的对策是同时产生的。只要我们密切关注农村犯罪低龄化趋势,深入探究问题的成因和解决对策,通过家庭、学校和社会各界的通力合作,在解决和预防农村未成年人犯罪,构建预防和化解犯罪的防御体系,促进农村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方面,一定能够取得更大的成就。 3.期刊论文王志远.古瑞华.WANG Zhi-yuan.GU Rui-hua未成年人非刑处遇的司法化-信阳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27(1) 近年来少年犯罪不断低龄化,理论和实践上提出了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和完善非刑处遇措施两种应对方案.但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有违未成年司法改革的轻缓化政策指向,非刑处遇体系的立法构建远水难解近渴,现实而紧迫的应对措施应当是实现非刑处遇的司法化. 4.期刊论文冯霞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引入和解制度探析-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07,22(6) 一、未成年人案件中引入刑事和解的法律依据及实证分析 (一)在未成年人案件中引入刑事和解制度的必要性 未成年人犯罪增加和犯罪低龄化问题是当前危害社会治安的一个突出问题,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已引起各国的重视.如何针对未成年人心理生理及思维阅历等特点,采取有别于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处理方式,实现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目的,已成为各国法律理论与实践部门广泛研究的课题. 5.期刊论文钟俊.林晓梅.ZHONG Jun.LIN Xiao-mei论犯罪低龄化与刑事责任年龄制度改革-山西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22(2) 追溯中国古代刑事责任年龄的立法沿革,研究国外及港澳台地区刑事责任年龄的阶段划分,对于更好地改革完善我国刑事责任年龄制度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当前,针对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趋势,适当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既十分必要,又不失为一种有效的对策. 6.期刊论文封其学论我国起刑年龄的降低-法制与社会2010(14) 犯罪低龄化是全球性的严重社会问题.如何有效地预防和遏制未成年人犯罪,成为世界各国普遍关注的焦点.争对目前我国未成年人发育提前,对行为的辨别和控制能力增强,依靠社会的再教育很难达到预防和控制作用.本文认为起刑年龄不再适应国情的需要,有降低的必要. 7.学位论文王文未成年人犯罪预防问题实证研究2008 未成年人犯罪是当今世界各国普遍面临的共同性社会问题,它与吸毒贩毒、环境污染并列世界三大公害。二十一世纪以来,随着这一问题的日益严重,世界各国都将应对这一严峻挑战作为基本国策和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在我国未成年人犯罪也已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如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成为一个摆在我们面前的严峻课题,值得我们认真探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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