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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唐朝婚姻看唐朝妇女的社会地位

从唐朝婚姻看唐朝妇女的社会地位
从唐朝婚姻看唐朝妇女的社会地位

赣南师范学院2013——2014学年第一学期

《中国社会史》课程论文

行政班级:历史学1101 学号:110200008 姓名:付送兰选课班级:11历史任课教师:谢敏华成绩:

论文题目:从唐朝婚姻看唐朝妇女的社会地位

论文要求:

1、论文选题必须与本课程内容相关。

2、论文中心突出,内容充实,资料丰富,论证充分,结构合理,条理分明,语

言流畅。与其他文献内容重复率合计不得超过30%。

3、论文字数原则上不能少于3000字。格式规范,论文总标题为四号字,其余一

律为5号字,正文为宋体,摘要、关键词、参考文献为楷体,文中大小标题为黑体。

4、文中参考文献请遵照国家标准:《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GB/T 7714-2005)标注,一律用尾注。参考文献必须是方括号,页码放在文内,字体大小与正文同。

教师评语:

教师签字:

年月日

从唐朝婚姻看唐朝妇女的社会

摘要:唐朝(618-907年),是中国封建社会中统一时间最长,国力最强盛的朝代之一。唐朝声誉远及海外,与南亚、西亚、欧洲国家均有来往,唐朝以后海外各国都称中国人为“唐人”。唐朝,不仅是当时亚洲的核心,而且是当时世界上最强盛和最富庶的国家,创造出了辉煌的文治武功,达到了历史上少有的繁荣。这一时期经济、文化发达,并形成了较为开放、宽容的社会风貌,但唐朝妇女的命运并不像人们想象中的那么高。在婚姻关系中,无论是上层还是下层,妇女虽然都存在离婚再嫁的现象,法律也给予了妇女一定的婚嫁自由,但是总体来看,唐朝妇女仍然处于“男尊女卑”的束缚之中,人身自由相对也较少,她们社会地位并没有从根本上得到改变,这也是一个时代的悲剧。在谈及唐朝妇女的社会地位我将以婚姻视角(婚姻自主权、婚姻习俗、离婚以及离婚再嫁等)来论述唐朝妇女的社会地位。

关键词:唐朝婚姻妇女社会地位

论文的起源以及意义:在我所生活的村子里,在我童年时代男尊女卑的观念在我身上打下了深深的烙印。比如我们村上在财产继承权上,如今依据主要为儿子继承,女儿得到的很少;在生孩子的问题上,人们也是重男轻女,许多人为了生儿子不惜罚钱生二胎。读书后,我接受了新式教育,也略知一些杰出的女性为了争取与男人有同等的地位做出了伟大的贡献和不屈的抗争,因此我对女性社会地位比较感兴趣。在我国漫长的封建时代,中国妇女不仅受到封建宗法制度和封建礼教的严重毒害,而且还受到封建的政权、神权、族权、夫权的压迫,妇女的社会地位一直很低。研究中国古代妇女社会地位对现实生活中存在的男女“不平等”现象具有历史借鉴意义。与其他朝代的妇女相比,中国封建社会盛世的唐朝以其引人瞩目的特有的开放、宽容风貌而独领风骚,然而唐朝妇女的社会地位仍然并未从根本上得到改观。研究唐朝妇女在婚姻中所体现的社会地位,不仅可以了解到唐朝社会的演变过程,而且对我国当今社会的婚姻观念和婚姻法的完善以及关注女性社会地位有重大借鉴意义。

一、从唐朝婚姻自主权中看唐朝妇女的社会地位

在唐朝,年轻男女虽然有不少自主婚姻的,但一般来讲没有择偶自主权,父母在子女的婚姻大事上决定权很大,关于这点的记载在唐朝很多史料及墓志中都有记载。《户婚律》规定:“诸卑幼在外,尊长后为定婚,而卑幼自娶妻,......未成者,从尊长。违者,杖一百”。①由此可见,父母及尊长者在子女的婚姻中有决定权、包办权,唐朝的男女仍然逃脱不了“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寒女不自知,嫁为公子妻,亲情未识面,明日便东西……君从此路去,妾向此路啼,但得见君面,不辞插荆钗”②从是诗里可以看出一位女子因为父母之命不能与自己心爱的人相守在一起的痛苦之情。另有《河间郡太夫人宋氏墓志铭》讲到,彭城公刘氏与河间郡太夫人宋氏的结合虽有媒氏之聘,但实际上却是宋氏父亲的主张。通过这些史料记载,可见,父母及尊长在唐代婚姻自主权中享有极高的权力。

二、从唐朝婚姻习俗中看唐朝妇女的社会地位

古人婚姻大致要经过六道程序,即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亲迎之礼”是六礼中的最后一个程序,也是最繁琐的一个程序,包括奠雁、下婿、催妆、蔽膝障车、青庐、弄新妇、拜堂、撒帐、同牢与合香、去花却扇、拜舅姑等十多种仪式。我将以以最繁琐的六礼中的亲迎之礼来分析唐朝妇女的社会地位。唐朝婚姻中女婿“绕车三匝”,《礼异》记载:“近代婚礼,当迎妇,以粟三升填臼,席一枚以覆井,枲三斤以塞窗,箭三只置户上。妇上车,婿骑而环车三匝。”③“近代”即是唐朝,在结婚前,男方必须以三升粟米填石臼,用一张席子盖住井口,再以三斤枲麻塞上窗户,并把三只箭放在新房门口,等新娘子上车后,新郎需要骑马围着车绕三圈。夫婿“绕车三匝”表明女子出嫁后受到丈夫的保护,意味着女子由之前父权控制转向夫权控制的局面。因此,唐朝女子并未改变男尊女卑、男主女从的局面。

三、从唐朝离婚状况中可能唐朝妇女的社会地位

在唐朝,随着《唐律》的出台,尤其是《唐律疏议·户婚律》对家庭、婚姻关系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法律上为离婚提供了一定的依据,女性的离婚也似乎并不难。但是这就代表着唐朝妇女的婚姻权就完全得到保障了么,我们现代婚姻法尚有待完善,更何况封建时代的婚姻法,其实,女性的地位并未得到根本改观。从唐朝的“七出”、“义绝”、“和离”可窥见唐朝妇女的社会地位。“七出”与“义绝”是唐代婚姻关系解除的两项法定理由。《户婚律》规定:“诸妻无七出及义绝之状而出之者,徒一年半;虽犯七出,有三不去,而出之者,杖一百,追还合。若犯恶疾及奸者,不用此律”。“七出”:(1)无子(指妻年五十以上未生子女,被认为足以断绝后代),(2)淫佚(指妻犯有奸淫行为),(3)不事舅姑(指妻不孝顺公婆),(4)口舌(指妻播弄是非),(5)窃盗(指妻偷窃财物等不良行为),(6)妒忌(指妻嫉妒忌克),(7)恶疾(指妻犯有使人厌恶的疾病)。这七条理由每条都是针对女性的,唐朝女子只要稍有错误丈夫便以“七出”之由休掉。无子也不一定是女性,男性也可能不育,女人有恶疾也是丈夫没有照顾好自己妻子的身体,种种不公平和不科学的条文,对唐朝女性来说都是极其残忍的。《唐疏议》规定凡是出现以下情形便是“义绝”:(1)夫殴打妻的祖父母、父母;(2)夫杀害妻的祖父母、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3)夫妻双方的祖父母、父母、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自相杀害;(4)妻打骂夫的祖父母;(5)妻杀害与伤害夫的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6)妻与夫的纽麻以上亲属通奸;(7)夫与妻的母亲通奸;(8)妻欲害夫。这八项中大部分都是针对妻子,反映了夫妻关系的不平等(男女不平等),夫妻关系中出现“义绝”就必须解除婚姻关系。“和离”陈大为所云:“应称为‘协议弃婚”④。我认为这种说法较为妥当,《唐律·户婚》中规定:“即妻妾擅去者,徒二年,因而改嫁者加二等。《唐律疏议》云:“妇人从夫,无自专之道”。离婚权还是控制在男子手上,剥夺了女子自主离婚权,并以夫家的利益为主,男女地位不平等。由以上材料可见,虽然唐朝的给予女子一定的离婚自由权,但是受封建宗法制和封建礼法的迫害,妇女的的权力根本没有得到保障,他们的地位仍然比男人低。

四、从唐朝女子再嫁看唐朝女性的社会地位

唐朝的女性离婚再嫁是与唐朝的经济发达、政治清明、文化繁荣、社会开放的大环境离不开的。唐初为增殖户口,曾发布诏令提倡寡妇改嫁。⑤但是这只是统治者的统治政策,只是把妇女当成是生育的工具。据有关资料统计,在《唐代墓志汇编》所收录的三干六百余方墓志中,改嫁、再嫁妇女只有十例。根据《旧唐书》记载,唐室公主212人,出嫁者123人,再嫁者23人,三嫁者4人。⑥出现女性再嫁出现在皇族公主中居多,公主以其高贵的身份得到大多数男性的青睐,成为他们在仕途上平步青云的一个垫脚石,在生活上也可以享受荣华富贵,还可以福荫子孙后代,即使公主离婚过,他们仍然乐于接受。而“妻未征得夫之同意,即‘背夫擅行’,则合徒二年……妻妾唯得擅去之罪徒二年,并令其夫嫁卖”。⑦女子与男子结合并不代表着女子卖身成为男人的附属品,然而在这个史料中可知女人被男人用做商品来进行买卖,这是一种残忍的手段,女性完全沦为男人奴隶,失去了人身自由,男女不平等,女性完全失去了独立的人格和尊严。

结语:即使处在唐朝那样的盛世时代,即使可以有妇女离婚及离婚再嫁现象,在唐朝那样的婚姻实践中却存在着保守传统的一面,女性的地位根本没有得到改善。除了唐代的公主们社会地位比较高,其她女性依然受父权、夫权、神权、族权的压迫,依然未能摆脱其浓厚的封建礼教和礼法的束缚,因此有必要澄清并还原其在历史上的本来面貌。

参考文献

①《唐律疏议》卷14.中华书局,1983版.以下引文凡未注明出处者皆引之该书卷13、14

②《去不反》曹邺

③西阳杂俎》卷一

④陈大为.从社会法律层面看唐宋女子再嫁问题[J].青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2):57-60.

⑤孙顺华.《唐朝妇女观之嬗变与社会政治》.《文史哲》2000年第二期

⑥《旧唐书》卷51.52《后妃传》

中国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的变化

中国女性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变化 摘要: 中国历史上,妇女在社会中的地位随着社会的转型一直发生着变化,而我们可以看到的是,社会地位影响着女性在家庭婚姻中的地位,同时,女性对婚姻家庭的观念也不断发生改变。母系氏族社会中,女性享有很高的社会与家庭地位;父系氏族社会中,男性成为了社会与家庭的主宰,女性沦为附庸;奴隶社会与封建社会中,女性成为传宗接代的工具,甚至男性的玩物;而当今社会,女性在婚姻家庭的地位逐渐提升,观念上也追求男女平等。 关键字: 女性,婚姻家庭,地位,变化 引言: 所谓婚姻乃人生大事,尤其对女性而言。中国有句俗话——男怕入错行,女怕嫁错郎,这句话充分地说明了婚姻家庭对一名女性的重要性。探究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的变化对女性学有着重大意义。 正文: 大约在四、五万年前,当由古人进化为新人时,中国原始社会便进入了母系氏族社会。在母系氏族社会中,女性在社会生产中居于主导地位,世系按母系血9缘计算。女性是家族的领导者,子孙归母亲所有。母系氏族社会女性负责生产,是农业、畜牧业、制陶业、纺织业的主要发明者,而男性负责狩猎,没有突出的作为。因此奠定了女性在社会与家庭中的主导地位。女性在社会与家庭中受到高度尊重。 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男性在生产中逐渐占据主导地位,母权制渐渐过渡到父权制,父系氏族逐渐形成。在父系氏族时期,氏族以父权为中心子孙皆归父亲所有。男性成为生产经济领域的主要生产力量,而女性的生活劳动则局限于家庭之内,以家庭劳动和家庭副业为主,除了生儿育女之外,还负责纺织、炊煮等家庭劳动。从此,女性在社会和家庭中退于从属地位。 社会进一步发展,人们的劳动出现了剩余,奴隶社会逐渐代替了原始社会。历史不断发展,又进入了封建社会。但是父权制并没有动摇,甚至逐渐的加强。在这段历史中,女性在婚姻家庭生活中的地位逐渐下降,在婚姻家庭中,女性变得没有任何地位。 封建社会中,女性在家庭中受到男性的统治,没有任何的地位可言。“未嫁从父,出嫁从夫,夫死从子。”一句话概括了封建社会时期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的一生。 在中国传统思想中,总有重男轻女的观念。《诗·小雅·斯干》最后两章说:“乃生男子,载寝之床,载衣之裳,载弄之璋。其泣喤喤,朱芾斯皇,室家君王。”“乃生女子,载寝之地,载衣之裼,载弄之瓦。无非无仪,唯酒食是议,无父母贻罹。”意思是说,生了儿子,要把他放在床上,给他穿华美的衣裤,让他玩玉器。他那响亮的哭声,光彩闪耀的衣服,都表明他将来高官厚禄,可以振兴家业。而生了

试论唐代妇女地位的提高

试论唐代妇女地位的提高 杨婷婕 摘要 唐代是中国封建社会的鼎盛时期,社会风气开放,礼教松弛,妇女在家庭和社会上的地位大为提高。本文分析了唐代妇女在经济、婚姻关系中地位的提高,并享有受教育权;还从妇女参政、参与社交和体育活动,以及个性突显的角度,列举了唐代妇女地位提高的表现;并探讨了唐代妇女地位的提高与社会进步的关系。 Abstract Chinese Feudal society reached its peak in Tang Dynasty, which had the open general social atmosphere and free manners. Thus, the status of women had been greatly boosted both in family and society. The passage tries to analyse the boost of women′s rights in economy and marriage in Tang Dynasty. It gives some examples to illustrate the phenomenon such as having rights to be educated, participating in government and political affairs, social intercourse and sports activities. Further more, the passage also discusses the relation between the boost of women′s status and social development. [关键词]:唐代社会开放,妇女地位提高,原因及启示 Key word:An Open Tang Dynasty, Improvement of Women′s Status, Reasons and Inspiration 唐代是中国古代历史上社会经济和文化发展的鼎盛时期,同时也是中国历史上少有的“开放性”社会。在这个时代,作为长期处于被压迫地位的女性群体,也因社会的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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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妇女衣着考 袒胸、透视、胡服:大明宫女装流行风 隋初的服饰,较朴素。袍衫和胡服是当时的主要服饰。自隋炀帝起,社会风气发生变化,服饰因此日趋华丽。唐承隋制,唐代是中国历代经济、文化的鼎盛时期,因此服饰也十分华丽。贵妇人的礼服多以坦胸、低领、大袖为主,同时又有襦裙、半臂肩披帛巾。当时的织造技术也达到前所未有的高度。同时由于大量吸收外来文化的影响以及胡服的持续影响,唐代服饰普遍华丽、清新,充满大唐盛世之风范。

唐代大袖衫 唐襦裙 襦裙服系指唐代女子上穿短襦或衫,下着长裙,佩披帛,加半臂(即短袖)的传统装束。唐女襦裙装在接受外来服饰影响下,取其神而保留了自我的原形,于是襦裙装成为唐代乃至整个中国服装史中最为精彩而又动人的一种配套装束了。襦,一般只长到腰,很短,是唐代女服的特点。与此相近的衫,却长至胯或更长。唐女的襦、衫等上衣是各个阶层的常服。 元稹诗句“藕丝衫子藕丝裙”,张佑诗句“鸳鸯绣带抛何处,孔雀罗衫付阿谁”,欧阳炯诗句“红袖女郎相引去”。从这些诗句看,唐代女子着襦、衫已非常普遍,而且喜欢红,浅红或淡赭,浅绿等色,并加上“罗衫叶叶绣重重,金凤银鹅各一丛”的金银彩绣为饰,外观更是美不可言。 襦的领口常有变化,襦衫领型有:圆领、方领、直领和鸡心领等。盛唐时代有袒领,即领口开得很低,早期只在宫廷嫔妃、歌舞伎者间流行,后来连豪门贵妇也予以垂青,从唐墓门石刻画和大量陶制女俑来看,袒领流行开来,或许已经遍及黎庶,因而当时艺术形象中出现的袒领女装形象为数实在不少。 裙,唐代妇女下裳为裙。这是当时女子非常重视的下裳形式。制裙面料多为丝织品,但用料有多少之别,通常以多幅为佳。裙腰上提高度,有些可以掩胸,下身仅着抹胸,外披纱罗衫,致使上身肌肤隐隐显露。如周昉《簪花仕女图》,以及周濆“惯束罗衫半露胸”等诗、画即描绘这种装束,这是中国古代女装中最大胆的一种,足以想见当时思想开放的程度。 唐代裙的质料、色彩和样式均大大超过前代,可谓群芳争艳,瑰丽多姿。如唐诗中所涉及的诸多裙式有:“上仙初着翠霞裙”,“荷叶罗裙一色裁”、“两人抬起隐花裙”、“竹叶裙”、“碧纱裙”、“新换霓裳月色裙”等。 唐代裙色多彩,可以尽如人所好,多为深红、杏黄、绛紫、月青、青绿。其中尤以石榴色流行时间最长。李白有“眉欺杨柳叶,裙妒石榴花。”万楚五有“眉黛夺得萱草色,红裙妒杀石榴花。”其流行范围之广,从《燕京五月歌》中可见,“石榴花开街欲焚,蟠枝屈朵皆崩云,千门万户买不尽,剩将女儿染红裙。”石榴裙最大的特点,是裙束较高,上披短小襦衣,两者宽窄长短形成鲜明对比。这种上衣下裙的“唐装”,是对前代服装的继承、发展和完善。从整体效果看,上衣短小而裙长曳地,使体态显得苗条和修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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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女性地位探究文献综述

1关于唐代女性地位探究这一选题,可分为两个大的方面来进行研究,即唐代女性的家庭地位与其社会地位。相关史料主要分布在《旧唐书》《新唐书》《太平广记》,比较集中。 关于唐代女性的家庭地位,细分来看,又分为为人女,为人妻,为人母三个阶段,史料主要集中在新旧唐书的各传中。如《旧唐书·李光进传》载:“光颜先娶妻,其母委以家事,母卒,光进娶妻,光颜使其妻管钥家籍财物归于其女也。”又如《新唐书·徐岱传》中有:“岱吝啬,自持家管钥,世所讥云。”可见当时社会风气是主妇在家庭中担当财物的管理人。此外,《旧唐书·列女传》《新唐书·公主传》等都可作为史料依据,反映唐朝一代女性特别是贵族女性在婚姻家庭中所受到的封建礼教的束缚和压迫较少。 唐代女性的社会地位体现在女性参政,社会交往,受教育情况这几个方面。女性权利达到顶峰是在女皇武则天时期,主要史料参考新旧唐书的《则天本纪》,其余女性参政资料分散于各传中,如《资治通鉴》卷194,卷209,《旧唐书》卷51,《旧唐书》上官昭。关于女性社交,《太平广记》卷31,卷386分别记载了一些节度使夫人和都督夫人设宴招待下属夫人的事例,这对她们协助丈夫处理公务,协调人际关系有很大的好处。这就说明了当时的贵族妇女还没有完全沦为养尊处优的家庭奴隶,其社会地位还是比较高的。而《开元天宝遗事》载“长安士女,游春野出,遇名花则设席祭草,以红裙相插挂,以为宴幄”。反映了唐代女性能够自由出入及旅游。 除了以上史籍,还有很多史料可以借鉴参考。如《礼记》《全唐诗》《唐会要》等。 以上是关于这一选题的史料搜集情况,下面介绍当代相关的学术研究概况。近年来有关女性地位问题的研究取得了许多成就,特别是在古代女性地位的研究方面出现了一些令人耳目一新的著作,所以搜集材料相对便利。 现当代的学者这要侧重从经济、法律、婚姻家庭等各个不同的角度来探究唐代女性的地位。 段塔丽于2001年在《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发表《从夫妻关系看唐代妇女家庭地位的变化》一文,她说到唐代是中国封建社会最为开放的时期,其“开放性”不仅表现在皇朝内政外交等方面,而且还生动而具体地反映在家庭内部夫妻关系等方面。唐代夫妻关系上的开放,以及丈夫对妻子人格意志的尊重和行为上的宽容,为整个封建时代所少有。此外,贵族女性的地位远远高于下层社会。据台湾王寿南先生的统计:唐代公主总共210人,其中公主二嫁者27人,三嫁者3人,除去早亡和入道的公主,再嫁公主占总数的23%,远远高于下层社会。王曰美在《齐鲁学刊》2005年02期上的《唐代贵族妇女婚姻家庭观念研究》,文中说到在唐代,中国封建社会发展到了前所未有的强盛时期,唐代贵族妇女的地位相对提高。她们敢想敢做,旷达不羁,向儒家礼教进行了大胆地冲击,昂扬地追求个性解放,婚姻家庭观念变得清新、率真而自然,其放达程度在中国封建社会达到了极致。这些都是从婚姻家庭方面的研究来指出唐代女性的地位较之前代有了提高,女性地位提升。但有些学者注意事物的两面性研究。如:汤蓉岚于2003年发表在《台州学院学报》上《论唐代妇女生活的悖反现象》一文,文中谈到唐代的女性向来被认为是封建时代比较幸运的一群,她们的生活多姿多彩。但她们毕竟没有超脱男尊女卑的封建时代,因而又在法律、伦理上受到种种歧视和压制。这种悖反现象和两面性,既是历史发展的结果,也是唐代妇女自主抗争的表现。张金桐与左占平在《宁夏社会科学》2006年04期发表的《唐代妇女及其地位》一文也指出唐律“奴婢贱人,律比畜产”的地位,与其前代婢女的“资产”属性并没有两样。唐代妇女地位的提高应该是全社会妇女地位的提高。唐人的妇女观仍然是“男尊女卑”。唐代妇女生活比较开放,当源于特殊的文化背景,并不意味着其地位的改变。 近年来有关女性地位问题的研究取得了许多成就,特别是在古代女性的研究方面出现的一些令人耳目一新的著作,唐代一朝便是一个热门,但是以法律为出发点来研究女性地位的 1

妇女地位变化.

妇女地位变化 纵观人类社会历史发展,从原始社会到奴隶社会,从封建社会到近现代社会,女性地位一直饱受争议。历史是不平的历史,那么历史遗留下来的问题也将延续着这种不平等。经历了种种社会革命或变革,直至主张男女平等的当今社会,虽然女性的地位较过去相比有了很大的提升,但从整体上讲,仍然在诸多方面有所阻碍,存在较为严重的妇女地位偏低的问题。 在生产力极度低下的原始社会时期,女性地位曾经历了一段巅峰阶段——母系氏族时期。由于女性在繁衍后代的过程中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并且在自然分工上占据优势,因此,女性在这一时期占有很高地位,倍受尊崇。但随着生产力的不断发展,男性在社会生产中的优势日益突出,女性地位极度下降,母权制被推翻。 在奴隶社会时期,女性地位完全沦落,成为男性任意支配的奴隶。在社会分工中占主导地位的男性成为社会和家庭中的主力,女性的活动范围则主要局限于家庭之中,生育和家务成为女性的责任,妇女完全丧失自由,成为财产,可任意交易与买卖。 到封建社会,在漫长的封建王朝兴替中,女性一直处在夹缝生存的状态,各种男女不平等情形日趋发展成熟,成为一系列“堂而皇之”的礼教习俗,律法条文,这些精心编织的“天罗地网”牢牢缚住封建社会的女性,让她们自觉地埋没自我。无论是政治,经济抑或文化,女性一律没有过问的权利,甚至更没有婚姻自由。女子不入仕,非一家之主,在家庭中,只是男子的“内人”。此外,“女子无才便是德”, 文化的交流传播与发展只是男子的天地。 直至近现代社会,随着马克思主义及西方开明思想的传入,中国女性从意识上开始觉醒,并且开始接受正规的社会教育,开始提倡男女平等和女权主义。建国以后,随着社会经济和社会法制的建立健全,女性的各项基本权利逐渐以法律的形式予以承认,女性在政治、经济、教育、家庭中都占有重要地位,且女性的社会地位也在不断提高。但是,由于历史原因而产生的长期不平等的根源,在短时期内是无法彻底根除

妇女地位调查问卷

样 本 编 码 制表机关:全 国 妇 联 国 家 统 计 局 批准文号: 第二期妇女社会地位调查问卷(教育与婚姻家庭情况部分) 您好!我是全国妇联和国家统计局的调查员,我们正在进行一项关于妇女地位的社会调查依据随机抽样方法,选中了您的家庭进行调查。下面我要了解一些关于户内成员的情况,请给予支持。谢谢! 户内成员情况表(略) 将本户内18岁-64岁(含18岁和64岁)常住人口按先男后女,同性别按年龄从大到小的顺序从1开始排列,按顺序填入入户抽样表,找出最后一行与事先圈定的列相交处的数字,序号与此数字相同的人即为具体调查对象。 我们选中了您家的 作为调查对象,请问他/她现在在家吗?如果他/她现在不在,请问他/她什么时候在家,我是在您家等候好呢,还是在 月 日 点 分再来找他/她?

首先请告诉我您个人的一些基本情况 A1 您的性别:(请调查员直接填写)A1 □ 1 男 2 女 A2 您的出生年月:19 年月A2 □□A3 您的民族:族(用文字据情填写,编码见民族编码表)A3□□ A4 您18岁以前居住最久的地方是:A4 □ 1 农村 2 镇、县城 3 中小城市(市区人口在100万人以下) 4 大城市(市区人口在100万人以上) 8不知道 A5 包括您在内,您有兄弟姐妹个,其中姐妹个。A5□□您的排行是第几。□ 下面的问题与您的受教育经历有关: B1 请问您是在几岁时上的学?周岁B1□ 97 未上过学(跳问B3)99 不回答(跳问B3) B2 不包括成人教育,您总共上了几年学?年B2□ 97 不适用 99不回答 B3 (问未上过学及上学年数少于4年者)您是否上过扫盲班? B3□ 0 否(跳问C1) 1 是 7 不适用 9不回答 B4 a 您目前的受教育程度是:B4a□ 0 小学 1 初中 2 高中 3 中专 4 大学专科 5 大学本科 6 研究生 7 不适用9不回答 b 是否是成人学历教育?B4b□ 0 不是 1 是

唐代夫妻关系中女性的法律地位

唐代夫妻关系中女性的法律地位 自我国从奴隶社会时期进入父权社会以来,在漫长的几千年文明中,女性一直处于男性的附属地位,而人们对女性的要求也都是“三从四德”、“相夫教子”等传统思想,一些具有革命意义和自主力过强的女性常被视为异端,而能够坚守贞操的烈女则常被赞扬。从唐代的重要法律文献《唐律》中,我们也能看出这个特征,所不同的是,在这种大的历史与社会环境中,唐代法律对于女性的地位有了新的认知和要求,如要求人们尊重女性等。本文将以《唐律》为例,分析唐代法律对于女性社会地位、家庭地位等的规定,并结合具体的法律事实对此进行说明。 一、唐代法律对女性家庭地位的界定 1.女性对父母的家庭地位。在为人妻、为人母和为人女三个身份中,唯独为人女是不可选择的,因此,在作为子女这一身份中,女性的法律地位值得首先注意。我国从《诗经》时代开始,就有家里生小孩时男孩放床上,女孩放地上的叙述,这充分说明了女性在家里是不受重视的,而婚前“三从四德”之一就是“从父志”,这也说明了作为女儿,女性在家庭中并不具有独立地位。这一状况到唐代后有了许多改观,根据《唐律》户婚篇的规定,如果在外的子女未经家中长辈同意是可以成婚的,但如果发生不具有婚姻效益的男女关系,法律就要对其进行制裁,这充分说明了唐代女性在一定条件下拥有婚姻自主权。第二,唐代女性有了继承父母财产的权

利,不过根据《唐律》,这远不能达到男女平等的地步,女儿只有在家里没有男性时才具有继承父母财产的权利,这一规定虽远非男女平等,但却是那个时代所能做到的最高的水准。最后,与礼教中“长幼有序”的规定相符,唐代家庭中年长的女儿在触犯法律、继承财产等方面还有更多的权利,这也说明《唐律》中所体现的并不仅仅是“男尊女卑”。 2.女性对子女的家庭地位。为人母是女性入嫁到夫家生儿育女之后才出现的一个角色,但需要说明的是,如果此时夫家的丈夫及公婆在世,那么女性的法律权利与义务并没有大的变化,虽然摆脱了父母的控制,但还是受到“既嫁从夫”原则的影响,一切受丈夫指挥。作为母亲与作为妻子的女性地位是交叉的,在子女面前可能贵为“尊者”,但在丈夫面前就会地位下降一层。所以作为母亲的女性地位只能在丈夫去世后才得以显现出来,本部分将说明的是唐代法律规定的寡母的家庭地位。丈夫死后,若家中没有公婆,那么作为寡母的女性自然成为家中的长者,对于子女已经成年的寡母来说,丈夫死后要“夫丧从子”。但是《唐律》对于子女依旧幼年的寡母身份有了重新规定,她就成为家里的家长,拥有对子女的家长权、经济管理权和主婚权,同时也要尽对于子女教育的义务。不过相比之下,女性家长权的行使比男性要受限许多[1]24。 二、唐代夫妻关系中女性的法律地位 作为妻子的女性地位是唐代女性最为重要的一种家庭地位,也是唐代法律对于女性地位说明最为透彻的一类身份。在夫妻关系上,

“中国妇女社会地位”

“中国妇女社会地位”操作化示例 该调查的指标体系是依据我国经济发 展现状,参照联合国及亚太地区监测妇女地 位的指标而设置的。它包括八个方面的内容, 以下是各项内容及其主要指标: 一、法律权利 1、是否设有协调和保护妇乐权益的立法机构; 2、在现行的法律法规中有无歧视性条款; 3、是否有保护妇女权益的专门性法律法规或专 4、公民堆妇女法律权益的认识与态度。 一、生育与健康 1、分城乡、分年龄人口性别比; 2、男女儿童与成人的营养、健康与寿命; 3、各类妇女的生育胎次、生育意愿、孕产保 4、对待男婴女婴的态度。

三、教育 1、女性人口的识字率、平均学龄和文化构成 2、各级各类学校女性在校生、毕业生、流失 3、职业和高等院校分学科女生人数和毕业生 4、男女接受成人教育情况。 四、劳动就业 1、妇女劳动力资源利用率; 2、非农业劳动者女性就业人口的比重; 3、女性就业人口的行业、职业构成; 4、女性在业者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障; 5、妇女就以意愿途径和职业流动。 五、社会参与与政治参与 1、妇女政治权利的享有和被尊重程度; 2、女性在国家及社会事务管理中的比例和幅

3、妇女组织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作用 4、女性的社会参与意识和参与方式。 一、婚姻家庭 1、平均初婚年龄; 2、女性自主择偶程度和婚姻决定权; 3、家庭事务的决定与参与; 4、夫妻家庭关系中的性别倾向。 七、自我认识与社会认同 1、女性个人价值取向与自我认知能力; 2、男女公民堆性别角色的期待与认识; 3、性别对机会、权利的影响; 4、两性作用、地位评价。 八、生活方式 1、社会交往的内容与结构;

中西方女性社会地位的发展

历朝女性在各种规条的约束下,承受重大的压力。妇女于社会上的地位低微,饱受歧视。然而,历史上亦出现一些女性主动反抗礼教的现象。至近代以来,中国传统社会历经多次社会变革,妇女地位状况亦发生巨大变化,相对古时而言,现今中国女性的地位状况已大为改善。近代以来,经过维新和多次社会文化变革,妇女地位状况发生巨大变化:从清末的“放足”(即不缠足)、“启智”(即办女学,书报等),以至辛亥革命妇女参政。民国建立后,五四运动对封建礼教的冲击,婚姻自主、妇女解放的思想日益深入人心。妇女在社会上,遍及参政、从军、任教、从艺、做工等领域。当时第一部民法规订婚约应由当事人自行订定。195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废除包办婚姻、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婚姻制度,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权益的婚姻家庭制度。1953年第一部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方面,均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1992年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不论从立法和事实,妇女在教育、就业、参政等男女平等进展很快。1995年又将男女平等作为基本国策之一,可见妇女的地位相对古代已大为提高。 欧洲启蒙运动以前,古希腊雅典城邦社会奉行男尊女卑的等级制,排斥妇女参与政治,女性在家需服从父亲和丈夫,此思想以“二元论”为依据。古罗马也以此规定性别特质,但罗马的贵妇可影响教会和法律,取得较多权利,这有别于儒家认为妇女干政会扰乱家国秩序。启蒙运动中关于性别的两种观点,以卢梭为代表的认为男女生而有别,妇女是低等性别,应服从男人意志,在家生儿育女,培养理想公民的主张,比男女平等的看法占上风。玛丽?沃尔斯通克拉芙特在《为女权一辩》中,批驳卢梭的偏见,她拥护法国革命自由、平等、博爱的原则。妇女积极参与法国大革命,要求与男人平等权利,但遭到拒绝并镇压妇女对人权的要求。欧洲工业革命将“男主外,女主内”的模式定型,中产阶级妇女成为家庭妇女和男人的附属品,“真正女性的崇拜”和维多利亚时代的“禁欲主义”要求妇女严守道德。十九世纪末,欧美中产阶级妇女接受启蒙思想,参与当时一系列社会运动的过程中,直接孕育第一次女权运动,以争取妇女参政获得选举权而告捷。进入二十世纪,两度爆发世界大战。二次世界大战后,妇女退回家庭,为男人腾出就业位置。中产阶级妇女再次感受到女人职责的压抑,当时个人主义文化和改革思潮蓬勃发展,欧美再次掀起新女权运动。运动初期,以争取男女平等权利为主,发展至今,则成为全球性、旨在改变所有不平等状况的文化运动。

唐代女性地位提高的原因

唐代女性地位提高的原因 The pony was revised in January 2021

唐代女性地位提高的原因 摘要:唐朝是中国封建社会繁荣鼎盛的时期之一,国力强大、政治开明、经济繁荣、文化丰富、民族团结。它的兴盛离不开其民族本身的思想观念中所有的游牧民族的自由、开放的传统。唐代向来被认为是封建社会女性保护体制相当健全的时期。 关键词:唐代;女性地位;民族融合 1 唐代以前和唐代时期的女性地位 (一)唐代以前的女性地位 从史料中我们可以看出中国封建女性的社会地位,尤其是唐朝以前的女性地位是相对比较低的。“妇”字在许慎的《说文解字》中记载到:“妇,服也,从女,持帚,洒扫也”。《礼记》中对“妇”的释义为:“妇”的妇人,从人者也、幼从父兄、嫁从夫、父死从子,这样的解释在古代中国司空见惯。由此可见,其带有明显的歧视色彩,没有任何的人身自由和平等权,被当做家奴般看待。魏晋南北朝时期女性的经济生活和人身自由及婚姻自主权等方面都是由被物化了的人,不能有任何的个人观点,即使有自己的想法也无法诉诸。古人云:“女子无才便是德”,女性的一举一动都掌握在别人的手中,外出也要经别人的许可或是监督。这足见在中国封建社会儒家思想的根深蒂固。有人曾说:“妇主中馈,唯事酒食衣服之礼耳,国不可使预政、家不可使干蛊、如有聪明才智,识达古今、正当辅助君子、助其不足,不无牝鸡司晨,以致祸也”。这说明女性的地位只能处于被支配地位,是封建重男轻女的必然结果。女性没有婚姻自主权。上层社会中的女性也无法脱离古老的封建礼节,深深被赐婚的枷锁所束缚。 (二)唐代时期的女性地位

唐代时期女性地位得以提高,从各方面讲都有着其他朝代不可拥有的自由和权利。武则天打破了封建社会的女性在政治方面不能参政的局面,同时也打击了男性在政治方面的地位。在《唐律?户婚》中规定:“子女征得家长同意,已经建立了婚姻关系的,法律予以认可”。这些法律开始承认婚姻自由和择配自由。离婚和再婚极为常见,贞节观念也极为淡薄。在《旧唐书》中“有212名公主,除婚姻缺载着39人,再婚者23人,三嫁着4人”等情况。段塔丽曾根据《新唐书》提供的资料,把唐代公主,再嫁、三嫁情况列了一个表,“从中指出这类公主有27人并认为当时女性很开放,立交松弛,以及女性贞节淡薄有很大的关系,女性的人身自由有所提高”这些揭示了唐代女性的婚姻自主权和自由择偶权。虽然唐朝时期女性的地位有所提高,但是不可能跟男子拥有同等权利,不可能瞬间改变封建社会长期存在的“男尊女卑”的观念,只是跟其他朝代相比有很大提高。学习知识、可以再婚、可以大胆地去爱,也可以跟自己的丈夫反驳和保护自己的行为是以前所无曾有的。 2 唐代经济文化发展促使妇女地位提高 唐朝的女性勇于并且敢于争取自己该拥有的权利和幸福。这与唐代的政策开明和经济繁荣有着不容分割的联系。同时这一开放的政策顺便提升了女性的社会地位。她们有着比以前女性所没有的胆识和热情,积极地参与社会政治事务和各种娱乐活动,更有着其他王朝女性所没有的婚姻自主权。这些全都是唐代政治开明,经济繁荣和民族大融合所产生的效果,也有女皇武则天给女性赋予的特有权利。 在《仪礼》和《礼记 .丧服》中提到:“父在母齐衰期,服一年丧,增为三年”。这就提高了母亲这―女性在社会上的地位。在古代,女性参政是一大禁忌,尤其是唐朝以前女性根本就没有任何的社会地位,总是服从于男性,当男性的奴隶,一辈子跟随他或取悦他。但是,在唐朝武则天当上了中国封建社会中唯一的女皇帝时,她拥有着与男性同等的

简析唐朝女性地位

简析“女性在唐朝的地位” 摘要:唐朝是中国封建王朝最为繁盛和开放的朝代,是中国封建社会的最高峰。唐朝妇女身上体现着唐朝文化的开放性与兼容性,具有独特的魅力。唐朝妇女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其女性意识得以一定程度上的复苏与彰显。 关键词:女性地位婚姻政治服饰 女性自古以来就是一个伟大的群体,她们千百年来一直为社会的发展和人类的进步默默地做着巨大的贡献。所谓女性的地位,是指女性在社会体系中的位置,即女性在政治、经济、文化及在家庭生活等各方面的地位,包括女性所拥有的财产、权利、受教育程度,是社会对女性的主观态度和评价以及女性自我认识的程度。在中国封建社会中女性地位十分低下,她们在承受封建君权、族权、父权压迫的同时,还要承受封建夫权的压迫。她们既要完成人类繁衍的重任,又要与男子一道承担着社会生产的重任。但是,封建女性凭借自己的聪明才智和辛勤劳动,千百年来不辞劳苦的完成着这些繁重的任务,同时也在为提高自己的地位而努力。 相较于中国历史上任何一个朝代而言,唐代女性的政治地位、经济地位、社会地位得到了极大幅度的提高。所以唐代的女性在我国封建社会女性发展史上有着十分重要的地位。唐代女性的地位较之封建社会其他朝代女性的地位是最高的,唐朝的女性深切地意识到女性与男性在本质上的平等,进而对于政治、经济等各种社会事务的兴趣也达到了其他朝代女性所不能比拟的程度。 一、婚姻的相对自由 在唐朝女性婚姻关系中发言权大大提高了。其实,在唐代人的心目中,女性主要的家族从属是属于自己的父家而不是夫家,使女性在婚姻中的地位与男性平起平坐,结婚和离婚也就显得相当对等而且寻常了。 《唐律》规定里,男女结婚前可以自由恋爱,甚至私订终身,只要二人情投意合,任何人不得干涉,法律会给与绝对的支持,只有未成年而不从尊长者算违律,这个可以说是一大进步。这也是文人墨客的戏曲里唐朝里的“私定终身”的桥段为何屡见不鲜。

日外婚姻法的差距和日本女性的实际地位

日外婚姻法的差距和日本女性的实际地位 写此文是希望更多的人能够看到,不少日本婊子所吹的“日本女人地位高于中国女人”究竟是怎么一回事。网上有不少日本婊子用马甲到处故意贬低污蔑中国,并歪解我国的婚姻法,所以本人特发贴辟谣。 先来看看日本和发达国家的婚姻法的差别 日本没有专门的婚姻法,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法规在其民法《亲属篇》和《继承篇》中,在这些法律中可以看见日本传统观念的深远影响 2003年,联合国消除妇女歧视委员会指出,日本民法中有很多条目歧视女性,其中特别举了女性待婚期和结婚后夫妇必须同姓的例子 在该国民法典第四篇——亲属中,专门就婚姻的缔结、婚姻双方权利义务以及离婚等方面做了规定调整 日本婚姻法婚姻缔结条件 1、男方必须年满18周岁,女方年满16周岁才可以结婚,而在日本年满20岁才 是成年人。因此,对于未成年子女结婚,还必须征得父母任何一方的同意 2、形式要件在日本的婚姻必须进行相关申报才能发生法律效力,该申报应当由 夫妻双方及2人以上的成年证人,以言词或署名的书面形式进行。申报的地点可以在任意一方的原籍或所在地 可见日本婚姻缔结条件,日本是一个允许童婚,允许未成年少女结婚的法律特别落后的国家 根据日本民法第733条规定,女性离婚后6个月内不得再婚,原因是如果女性早于这个期限再婚,很难判断之后出生的孩子的父亲。但对于男性,民法却并不规定待婚期 一些法律界人士认为,“待婚期”只针对女性,这条法律体现了男尊女卑的传统观念,侵害了婚姻自由的精神。从医学上说,做个鉴定很容易就能判明父亲。 关于结婚后夫妇同姓的规定,日本是唯一通过法律规定夫妇必须同姓的国家。虽然法律规定,夫妇通过协议,可以选用夫姓,也可以选用妻姓,但是必须同姓。 现实情况是,在日本婚后改姓的全部都是女性,日本女性认为,由于改姓,此前建立起来的信用、成绩一下子都被割断了。改姓也给女性带来许多麻烦,驾驶执照、护照等都要随之修改。

唐朝服饰文化内涵复习课程

唐朝服饰文化内涵

唐朝服饰文化内涵 到今天为止,一谈及唐朝的服装,大多数人的脑海里出现的大概就是袒胸露乳 这一次。这在当今电影、电视剧里体现得十分明显。 唐代汉族服饰丰富而华丽, 特别是对外来衣冠服饰的广为吸收, 使得唐代汉族服饰呈现出交流融合的多民族性特色。唐代经济的发达, 激发了多样的社会思潮, 加之唐人积极对外交流以及统治者并蓄古今、博采中外的宽大胸怀, 共同塑造了其多民族性的服饰文化特点。唐代汉族服饰以本土文化为核心的多民族性, 至今仍具有重要的启示。传统与民间并用的手法, 值得现代中国时装设计师借鉴。 众所周知, 在中国历代封建王朝中, 唐代是其中最鼎盛的一个时代。唐结束了 魏晋南北朝和隋的分裂混乱状态, 建立了统一强盛的国家。唐代经济的繁荣, 文化的丰富和艺术的灿烂, 写就了中国古代封建文化最辉煌夺目的篇章。唐代是中国历史上空前的古今中外大交流大融合的时期, 盛唐成为亚洲各民族经济文化交流的中心。 在中国古代服装史上, 唐代汉族服饰也呈现出交流融合的多民族性。这种多 民族性是汉族人民与我国西北少数民族和其他民族相互交流、相互影响和相互 借鉴的结果, 同时也呈现出其发展演变的多方面成因及特点。 一、经济富庶和强大国力的背景依托 唐代是中国封建社会的鼎盛时期, 从整个国家的经济实力上看是相当富足而强大的, 是当时世界上仅有的少数几个文明昌盛的大帝国。唐代有丝绸之路的繁荣商贸做后盾, 其封建经济也达到了前朝无法企及的发达程度。一方面, 在国内传

统经济的发展方面, 唐代有了很大的发展。另一方面, 唐代上至皇亲国戚, 下至贩夫走卒, 对于新兴的城市经济表现出相当的接纳和认同。商贸业、服务业如雨后春笋般迅速成长, 对外贸易发达, 生产力得到极大发展, 一派国泰民安的盛世景象。 唐代社会经济的发展, 商业的繁荣, 尤其是手工业中丝织业和棉纺织业的高度发达, 印染技术的发展, 都为唐代服饰文化的繁荣在客观上提供了坚实的物质基础, 带来了服饰的奢华、开放与多民族性, 这是中国古代服装史上的高峰。难怪现代经济学家爱将女人衣裙的长短与开放程度同经济的繁荣或低迷联系在一起, 从丰富的唐代出土史料中可以看出唐代妇女服饰华丽, 仪态丰美, 妆饰奇异纷繁, 形制开放且融合了异域民族特色。在唐代妇女三种典型服饰之一的襦裙服中, 裙幅之丰, 有“裙拖六幅湘江水”、“东邻起样裙腰阔, 剩蹙黄金线几条”等诗句为证。 妇女衣裙的颜色也绚丽多彩, “金缕鸳鸯满绛裙”、“眉黛夺得萱草色, 红裙妒杀石榴花”, “藕丝衫子柳花裙”、“折腰多舞郁金裙” 等诗句表现出紫、红、绿、黄妇女衣裙的争奇斗艳。 不仅如此, 其服饰开放程度也令今人瞠目, 出现了在中国古代服饰史上前无古人后无来者的袒胸露臂形象。例如, 永泰公主墓东壁壁画中, 梳高髻、半露酥胸、肩披红帛, 上着黄色窄袖短衫、下着绿色曳地长裙、腰垂红色腰带的唐代妇女形象, 即是对“粉胸半掩疑暗雪”、“坐时衣带萦纤草, 行即裙裾扫落梅” 的“以露为美的开放的社会审美风尚”的生动塑造。另外, 流行于南北朝及唐代中原地区的短襦式样, 是受到北方游牧民族文化的影响。这种窄袖紧身的短孺不仅有利于

婚姻法看女性社会地位

从建国后婚姻法中夫妻财产制度的 变革看中国女性社会地位的变迁 摘要:纵观历史,女性地位的变化代表着社会的文明程度。不断变迁的过程,更是展示着社会的发展变化。在家庭婚姻甚至家庭财产的拥有和支配权的变化直接彰显着女性社会地位的不断变化。法律的制定就是每一个时代女性地位的突出标志。漫长的父权时期不需要对婚姻家庭及财产做出明确法律规定,仅仅依靠礼教(封建社会道德的无死角宣传和日复一日的强化)就把女性控制在社会的底层。建国后,政治体制的变化带来了女性地位巨大而深刻的变化,婚姻法的出台更是使女性地位有了法律的固定保障。而每次婚姻法的变革中夫妻财产制度的变化,也可以清晰地看出女性社会地位的变化。 关键词:女性地位财产婚姻法 一、女性的历史地位变化 从漫长的原始社会到奴隶制社会、封建社会的转化过程中,母系社会中占主导地位的女性逐步演变为男性的附属品。这一方面是因为男性在社会分工中逐渐占据了创造财富、战争劳作的重要地位,另一方面也跟封建礼教制定的伦理制度有着密切的关系。 婚姻家庭在一定程度上是社会的缩影,其在婚姻家庭及其财产拥有、支配中的地位直接体现着社会地位。女性的权利、生活财产能否保障既关系着家庭的幸福,更关涉一个国家甚至全人类的稳定和社会的健康发展。建国前的绝大多数时间段,女性的社会生存权利和地位低下,基本不具备财产支配,男人在家庭中处于统治地位,是家庭的主角。建国后,政治体制的变革带来了女性地位巨大的深刻的变化,婚姻法的出台使女性地位有了法律的固定保障,从而有了质的变化,而每次婚姻法中关于夫妻财产制度的变更,更可以清晰地看出女性社会地位的明显变化。 二、建国后婚姻法的变迁 古代法律内容庞杂,一般表现为统一的一部法典,其中没有对婚姻制定明确的法律条文。除了对婚姻必须符合的形式和要件,还有一些迷信与形式主义的礼教色彩外,几乎没有家庭财产的相关描述。因为男性对财产的绝对拥有,也决定了女性在社会以及家庭中处于绝对的弱势和附属地位。

关于中国妇女社会地位的调查报告

关于中国妇女社会地位的调查报告 在兼职次数调查这道题上,只有133个同学填答,33个同学没有填答。从调查结果看,做兼职次数最多的同学多达10次,而平均兼职的次数是2.33,绝大多数同学仅做过一次 兼职。 调查时间:2020年1月 调查地点:黑龙江 沟南乡位于山西省忻州市五台县城南部,全乡有行政村34个,在这个暑期,我前往 的是沟南乡的罗家岩村进行的社会实践,通过对当地村委会进行咨询以及向村民发放调查 问卷的方式对当地的近几年来的经济发展与环境质量之间的关系作出了统计与归纳。其中 调查问卷以及媒体发表见本报告附表。 调查内容:关于中国妇女社会地位的调查 调查方式:调查员入户访谈 黑龙江省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结果日前正式出炉,调查结果显示,我省妇女 地位在多方面有了明显进步,特别是健康和教育两项指标追平男性;但在经济和政治参与 两项指标上与男性相比仍然存在差距。 据统计,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是全国妇联和国家统计局继1990年和2000 年第一、第二期调查之后,联合进行的又一次全国规模的调查,以 2020年12月1日零时为标准时点,内容包括健康、教育、经济、社会保障、政治、婚姻家庭、生活方式、法律 权益和认知及性别观念和态度。省妇联和省统计局共选取13个市(地)、44个县(区)、220个村(居)委会的3300个家庭户被抽取为调查样本户,采用抽样问卷调查方法进行数据收集,由调查员入户访谈方式完成。 一、健康状况明显改善家庭地位满意度高 《中国青年公益创业报告》邀请了清华大学、社会科学院等在内的10家公益组织机 构的相关专家,根据对国内144名公益创业青年的调查问卷撰写而成。这也是中国首部公 益创业报告。 调查显示,我省妇女的健康状况明显改善。6成以上的妇女认为自身健康状况良好, 心理健康良好,没有受到慢性病和妇科病的困扰。 女性受教育的程度明显提高。我省女性平均受教育年限为8.64年,比2020年两个规 划监测统计数据提高0.44年。青年女性受教育年限明显高于中老年女性。 女性参与社会管理较为积极。95.8%的女性关注“国内外重大事务”。13.7%的女性至 少有过一种民主监督行为,12.3%的女性主动给所在单位、社区和村提过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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