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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

中山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
中山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

中山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

中山市城市规划

技术标准与准则

中山市规划局

2010年1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城市用地

第三章居住用地

第四章建筑间距、退让及公共开放空间第五章建筑密度及容积率

第六章公共设施

第七章工业、仓储

第八章旧城区改建

第九章城市绿地

第十章城市道路交通

第十一章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工程

附录I 名词解释

第一章总则

1.1为实现城市规划管理规范化和法制化,保证科学、合理、经济地利

用城市土地,配置城市公共设施,更好地发挥城市的综合效能,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制定本

准则。

1.2在中山市进行与城市规划、设计和管理有关的活动必须按照本准则执

行。我市现行城市规划管理的有关规定与本准则不一致的,以本准则

为准。本准则未作规定的,应按国家、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规

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1.3本准则由中山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1.4本准则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2004年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中

山市城市规划技术规范》(中府办[2004]50号)同时废止。

第二章城市用地

2.1城市用地分类

2.1.1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应符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J137-90的规定。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

表2.1.1

银行及分理处、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交易所和保险公司,以及外国驻本市的金融和保险机构等用地

饮食、照相、理发、浴室、洗染、日用修理和交通售票等用地

旅馆、招待所、度假村及其附属设施等

用地

独立地段的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工业品市场和综合市场等用地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

各种通讯社、报社和出版社等用地

各种文化艺术团体等用地

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和转播台、差转

台等用地

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展览馆

和纪念馆等用地

电影院、剧场、音乐厅、杂技场等演出场所,包括各单位对外营业的同类用地

独立地段的游乐场、舞厅、俱乐部、文化宫、青少年宫、老年活动中心等用地

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

室内外体育运动用地,如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各类球场、溜冰场、赛马场、跳伞场、摩托车场、射击场以及水上运动的陆域部分等用地,包括附属的业余体校用

为各类体育运动专设的训练基地用地

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

设施等用地

综合医院和各类专科医院等用地,如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精神病医院、肿瘤

医院等

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检验中心、急救中心和血库等用地

休养所和疗养院等用地,不包括以居住为主的干休所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

地(R)

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学、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不包括小学和幼托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大学、学院、专科学校和独立地段的研

究生院等用地,包括军事院校用地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等用地,包括职业高中用地

独立地段的电视大学、夜间大学、教育学院、党校、干校、业余学校和培训中心

等用地

科学研究、勘测设计、观察测试、科技信息和科技咨询等机构用地,不包括附设于其它单位内的研究室和设计室等用地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革命遗址等用地,不包括已作其它用途的文物古迹用地,该用地应分别归入相

应的用地类别

除以上之外的公共设施用地,如宗教活动场所、社会福利院等用地

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包括专用的铁路、码头和道路等用地,以及为工业设施配套服务、工业产品流通服务的现代物流业、新型产业用地等,不包括露天矿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它用地(E)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电子工业、缝纫工业、工艺品制造工业等用地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食品工业、医药制造工业、纺织工业等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采掘工业、冶金工业、大中型机械制造工业、化学工业、造纸工业、制革工业、建材工业等用地

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

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以库房建筑为主的储存一般货物的普

通仓库用地

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

仓库用地

铁路、公路、管道运输、港口和机场等城市对外交通运输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铁路站场和线路等用地

高速公路和一、二、三级公路线路及长途客运站等用地,不包括村镇公路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它用地(E)

高速公路用地

一级、二级和三级公路用地

长途客运站用地

运输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地面管道运

输用地

海港和河港的陆域部分,包括码头作业

区、辅助生产区和客运站等用地

海港港口用地

河港港口用地

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用地、包括飞行区、航站区等用地,不包括净空控制范围

用地

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道路、广场和

停车场等用地

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用地,包括其交叉路口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工业用地

等内部道路用地

快速干路和主干路用地

次干路用地

主次干路间的联系道路用地除主次干路和支路外的道路用地,如步行街、自行车专用道等用地公共活动广场用地,不包括单位内的广

场用地

交通集散为主的广场用地

游憩、纪念和集会为主的广场用地

公共使用的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不包括其它各类用地配建的停车场库用地

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非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包括其建筑物、构筑物及管理维修

设施等用地

供水、供电、供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独立地段的水厂及其附属构筑物用地,包括泵房和调压站等用地

变电站所、高压塔基等用地。不包括电厂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工业用地(M)。高压走廊下规定的控制范围内的用地,应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

储气站、调压站、罐装站和地面输气管廊等用地。不包括煤气厂用地,该用地应

归入工业用地(M)

大型锅炉房,调压、调温站和地面输热

管廊等用地

公共交通和货运交通等设施用地公共汽车、出租汽车、有轨电车、无轨电车、轻轨和地下铁道(地面部分)的停车场、保养场、车辆段和首未站等用地,以及轮渡(陆上部分)用地

货运公司车队的站场等用地除以上之外的交通设施用地,如交通指挥中心、交通队、教练场、加油站、汽车

维修站等用地

邮政、电信和电话等设施用地

环境卫生设施用地

雨水、污水泵站,排渍站、处理厂,地面专用排水管廊等用地。不包括排水河渠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它用地(E)粪便、垃圾的收集、转送、堆放、处理

等设施用地

房屋建筑、设备安装、市政工程、绿化和地下构筑物等施工及养护维修设施等

用地

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存放处和墓地等

设施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如消

防、防洪等设施用地

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公共绿地及生产防护绿地,不包括专用绿地,园地和林

向公众开放,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绿化用地,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

综合性公园、纪念性公园、儿童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古典园林、风貌名胜公园和居住区小公园等用地

沿道路、河湖、海岸和城墙等,设有一定游憩或起装饰性作用的绿化用地

园林生产绿地和防护绿地

提供苗木、草皮和花卉的苗圃地用于隔离、卫生和安全的防护林带及绿

特殊性质的用地

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军事设施用地,如指挥机关、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军用机场、港口、码头、军用洞库、仓库、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等用地,不包括部队家属生活区等用地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及其生活设施等

用地

监狱、拘留所、劳改场所和安全保卫部门等用地。不包括公安局和公安分局,该用地应归入公共设施用地(C)

除以上各大类用地之外的用地江、河、湖、海、水库、苇地、滩涂和渠道等水域,不包括公共绿地及单位内的

水域

种植各种农作物的土地

种植蔬菜为主的耕地,包括温室、塑料

大棚等用地

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用以种植水稻、莲藕、席草等

水生作物的耕地

除以上之外的耕地

果园、桑园、茶园、橡胶园等园地

生长乔木、竹类、灌木、沿海红树林等

林木的土地

生长各种牧草的土地

集镇、村庄等农村居住点生产和生活的

各类建设用地

以农村住宅为主的用地,包括住宅、公

共服务设施和道路等用地

村镇企业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村镇与城市、村镇与村镇之间的公路用

村镇其它用地

由于各种原因未使用或尚不能使用的

土地,如裸岩、石砾地、陡坡地、塌陷地、

盐碱地、沙荒地、沼泽地、废窑坑等

各种矿藏的露天开采用地

2.2城市建设用地标准

2.2.1城市建设用地应包括分类中的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

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

施用地、绿地和特殊用地九大类用地,不应包括水域和

其他用地。

2.2.2在计算建设用地标准时,人口计算范围必须与用地计算范围相一致。

2.2.3中心城区与镇中心区总体规划的人均建设用地指标按

105~120 m2/人控制。

2.2.4 编制和修订城市总体规划时,居住、工业、道路广场和绿地四大类

主要用地的规划人均单项用地指标应符合表2.2.4的规定。

规划人均单项建设用地指标

2.2.4

2.2.4编制和修订城市总体规划时,居住、工业、道路广场和绿地四大类

主要用地占建设用地的比例应符合表2.2.5的规定。

主要用地占建设用地的比例

表2.2.5

2.2.5城市总体规划建设用地平衡表应采用表2.2.6的内容和格式。

城市总体规划建设用地平衡表

2.2.7 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用地汇总表宜采用表2.2.7格式:

城市用地汇总表

表2.2.7

第三章居住用地

3.1 各项居住用地比例

3.1.1居住区内各项用地所占比例的平衡控制指标,应符合表 3.1.1的规

定。

居住区用地平衡控制指标(%)

表3.1.1

注:摘自国标GB50180-93 3.0.2.2条

3.2 居住用地控制指标

3.2.1 人均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应符合表3.2.1

人均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m2/人)

表3.2.1

注:①本表各项指标按每户3.2人计算;

②摘自国标GB50180-93。

3.2.2 居住用地的公建配套项目应按居住用地的规模及地段要求进行配

置,并应符合本准则和规划设计要点的要求。

3.2.3居住用地规划应按表3.2.3格式进行统计。

居住用地统计表

表3.2.3

注:[1] 居住用地是居住区用地或小区用地、组团用地的总称。

[2] 居住用地的统计不包括居住用地内的市级公共设施和市政设施用地。

[3] 住宅用地(R)应分别注明住宅用地类别R1、R2、R3或R4。

3.2.4 居住用地规划主要技术指标统计内容应不少于表3.2.4要求。

居住用地规划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统计表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1 总则 1.1 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城市规划编制和城市规划实施管理,提高城市规划管理的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下简称《省实施办法》),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合全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是与《城市规划法》和《省实施办法》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其适用范围同《省实施办法》。 1.3 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铁路、公路、河道、管线等适用本规定。 1.4 编制城市规划,进行城市规划管理,均须执行本规定。 2 城市土地使用管理 2.1 城市用地分类 城市用地,根据其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 - 90 )执行。

与城市用地相连的各级风景区、各类旅游度假区,其向公众开放,并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用地(包括用地范围内的水域),可以计人公共绿地,其余概不作为城市建设用地。 2.2 建设用地的适建性规定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规定。 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建设用地,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分区规划或总体规划(小城市)的规定进行建设适建性划分。 城市建设用地的适建规定见表2.2.3。 表2.2.3 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等条件,确定其适建性。 需改变经批准的规划用地性质或超出表2.2.3规定的适建范围的,应对规划进行调整,并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批准后方可实施。城市新建居住区应按国家和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同步安排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及其他八类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为居民提供必要的公共活动空间。 2.3 建筑基地控制指标、

丽水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丽水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2005年02月17日 08:57 丽水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02年7月18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丽水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科学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保障城市建设的有序协调发展,加快推进城市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丽水市城市规划的编制、实施和在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丽水市城市规划区,是指丽水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第三条丽水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丽水市城市规划工作。 市发展计划、国土、公安、交通、林业、水利、环保、旅游、电力、电信、文体广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配合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规划工作。 第四条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应当正确处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关系,突出生态城市特色,营造舒适的人居环境,完善城市功能。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第五条编制丽水市城市规划分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总体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六条丽水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丽水市城市规划区以外的莲都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建制镇的城市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镇人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区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和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七条丽水市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每隔5年续编一次,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内单独编制的城市专业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要求进行编制,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协调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在城市总体规划批准后的3年内完成编制,其中主要地段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在城市总体规划批准后的1年内完成编制。以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建设用地性质、使用强度和空间环境,作为城市规划实施管理的依据。近期建设地段,应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指导下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详细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

信息时代下的城市规划设计

信息时代下的城市规划设计 城市信息化建设是城市现代化建设的龙头,城市现代化建设是城市信息化建设的主体。党中央、国务院把大力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确立为覆盖现代化建设全局的战略举措。国家信息化正在从领域信息化、区域信息化、企业信息化、社会信息化等各方面、各层次展开和深化。显然,区域信息化不能走“以农村包围城市”的道路,而是走“以城市辐射农村,以城市带动农村”的道路,于是,城市信息化就成了区域信息化的核心和龙头。 标签:信息时代;城市规划;规划设计 1、引言 信息时代下,世界对于信息的需求量一直处于爆炸式的增长当中,并且信息资源已经成为了当今社会的总要无形资源。无论是国家还是个人,信息资源本身的重要性和相关服务的依赖性也都处于不断的提高当中。针对于新时期信息发展的需求,当前社会的各项经济活动和社会生活都要与时俱进地改进与革新。现阶段我国城市化建设处于快速开展的过程当中,城市的规划设计工作的有效开展,对于城市的整体发展水平和建设效果来说都有着很大的影响。信息时代下,城市的规划建设工作中的诸多信息资源的需求得到了有效的满足,通过对于多种类型的信息进行深入的研究和应用,结合先进的信息技术,城市规划设计已经逐渐迈入了一个信息化的新转型阶段。信息时代是数据时代,“大数据”已经成为了现代社会的主流词汇。城市的规划设计必须要对于整个设计的思维方式、技术手段等多个层面进行创新和应用,对传统的规划设计进行不断的创新和改进,依托信息资源让整个规划设计更加科学、精细、合理与有效,促进多个部门之间的有效协调与整合,引导规划设计的效用更加全面的实现。 2、新时期城市规划设计需求分析 城市规划设计的要求和需求会随着时代、地区和城市发展水平的不同而改变,根据当代城市化水平设计理念,城市规划建设应该不断提高对技术层面上的需求。应该形成以城市动态为基础、立足城市发展战略、利用高新技术实现城市规划设计的科学化。在这个宏伟蓝图里,需要不断加大对信息技术、遥感技术、计算机技术等技术方式的应用,从而有效提高城市规划设计的进程。应该着力改变传统的二维空间思想,加入三维空间思想,以三维空间为布局理念,不断引入其他各个方面的因素,比如时间、空间、社会需求、经济需求、人们基本生活需求多方面因素,实现新时期城市规划建设的新发展,满足我国建设和谐社会的基本需求。 3、信息时代下的城市规划设计 3.1整合信息技术

城市规划常用术语和指标修订稿

城市规划常用术语和指 标 WEIHUA system office room 【WEIHUA 16H-WEIHUA WEIHUA8Q8-

城市规划常用术语和指标: 1、用地性质:是指规划用地的使用功能。 2、用地面积:是指规划地块划定的面积。 3、用地红线:是指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的界线。 4、容积率:是反映和衡量建筑用地使用强度的一项重要指标,是指地块内建筑物的总建筑面积与地块面积的比值。即:容积率=总建筑面积/建筑用地面积 5、建筑控制高度:又称建筑限高,是指地块内建筑物地面部分最大高度限制值。 6、建筑密度:是指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总面积占地块面积的比例。即:比如一块地为10000平方米,其中 建筑底层面积3000平方米,这块用地的建筑密度就是3000/10000=30% 7、建筑红线后退距离:是指建筑物最外边线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 8、绿地率:是指城市一定地区各类绿化用地总面积占该地区总面积的比例。 9、交通出入口方位:是指规划地块内允许设置机动车和行人出入口的方向和位置。 10、停车泊位及其他需要配置的公共设施:停国泊位是指地块应配置的停车的车位数。其他设施的配置包括:居住区服务设施(中小学、托幼、居住区级公建),环卫设施(垃圾转运站、公共厕所),电力设施(配电站、配电所),电信设施、燃气设施等。 11、建筑间距:是指两栋建筑物外墙之间的水平距离。主要是根据所在地区的日照、通风、采光、防止噪声和视线干扰,防火、防震、绿化、管线埋设、建筑布局形成,以及节约用地等要求,综合考虑确定。住宅的布置,通常以满足日照要求作为确定建筑间距的主要依据。

增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建筑工程规划管理篇

第一节术语 1.1 建筑工程 指新建、改建、扩建各类永久性或临时性建(构)筑物以及原状维修工程。 1.2 城市居民自住建筑工程 指城市非农业人口居民凭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兴建的仅供自己居住的建筑工程。 1.3 建筑场地 指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的用地。 1.4 建筑工程规划建设总建筑面积 1.4.1 指一定地块内建筑工程规划建设的总建筑面积,包括地面以上和地面以下建筑面 积的总和。具体计算方法应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 执行。 1.4.2 建筑工程规划建设总建筑面积可以分为计算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和自然计算的 总建筑面积。 1.5 容积率 指一定地块内,计算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与净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1.5.1 计算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包括: (1)地面以上建筑的建筑面积,但是地面以上的架空层、避难层、屋顶梯间和电梯机房的建筑面积除外; (2)以下建筑的建筑面积,但是地面以下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库、设备用房的建筑面积除外。 1.5.2 净建设用地面积是指扣除宽度为15米以上的城市道路、城市河涌等用地面积的 建设用地面积。 1.6 建筑密度 指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总面积占净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 1.7 规划户数 指一定地块内居住建筑所规划的居住人口户数。 1.8 建筑层数 指建筑层高2.2米以上的建筑自然层数(按楼板、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数)。 1.9建筑控制线 122

指在一定地块内建(构)筑物的主体不得超越的控制线,又称建筑红线。 1.9.1 建(构)筑物的主体是指不包括建筑工程外部附属设施(如外伸台阶、步级、外 挑阳台及构件等)的建筑部分。 1.10 建筑高度 除有特别规定外,建筑高度是指计算建筑间距的建筑高度。 1.11 建筑间距 指两幢建(构)筑物外墙面(柱)之间的水平距离。 1.12 自身一方建筑间距 指一幢建筑工程的外墙面中点至其用地红线、城市规划道路中线或规划河涌中线的水平距离。 1.13 退让间距 指临规划道路的建筑工程的建筑控制线至规划道路边线最短的水平距离。 1.14 原状维修 指不拆除、不改变原有建(构)筑物的基础、外墙立面、建筑层数、高度、面积、使用性质的建设工程。 123

玉林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

玉林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城乡规划编制和修改 (2) 第三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9) 第四章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6) 第五章乡村建设规划管理 (8) 第六章监督检查 (9) 第七章附则 (11) 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和规范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玉林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玉林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乡、农垦管区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农垦管区规划和村庄规划中划定。 第三条(管理体制)市、县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工作。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向下级人民政府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 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业务上接受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城区人民政府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依法和按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委托承担本辖区内城乡规划的有关工作。 镇、乡人民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的组织编制、实施和监督工作。 市、县(区)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群众参与和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 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对规划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决定和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条(政府奖励)市人民政府对遵守城乡规划、实施城乡规划有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

城市规划相关知识分类模拟题信息技术在城市规划中的应用(一)

城市规划相关知识分类模拟题信息技术在城市规划中的应 用(一) 一、单项选择题 1. 矢量数据量与表示地物精度之间的关系是( )。 A.数据量越大,精度越高 B.数据量越小,精度越高 C.数据量越大,精度越低 D.以上三者都有可能 答案:A 2. 为获取所需的不同信息,完成不同的目的和任务,遥感技术可用( )。 A.不同的传感器 B.不同的运载工具 C.不同的波段和不同的遥感仪器 D.不同的电磁波 答案:C 3. 遥感的关键装置是( )。 A.航空器 B.传感器 C.胶片质量 D.磁带质量 答案:B 4. 下列不属于属性数据输入计算机的方法的是( )。

A.键盘输入 B.扫描输入 C.汉字手写输入 D.手工数字化仪输入 答案:D 5. 下列关于CAD在城市规划的日常业务中的应用说法错误的是( )。 A.图形输入、编辑、打印、数据存储 B.建立三维模型、生成透视图、渲染图 C.图形、图像、文字的分开编辑 D.计算机动画与景观仿真 答案:C 6. 通过记录坐标的方式表示点、线、面地理实体的数据结构是( )。 A.矢量结构 B.栅格结构 C.拓扑结构 D.多边形结构 答案:A 7. 某个数据表有50个字段,现需要只显示其中5个字段,则要如何操作?( ) A.投影 B.选择 C.连接 D.删除列

答案:A 8. 一个校园网与城域网互联,它应该选用的互联设备为( )。 A.交换机 B.网桥 C.路由器 D.网关 答案:C 9. 装载传感器的平台叫( )。 A.遥感平台 B.传感平台 C.工作台 D.开发基地 答案:A 10. 网络操作系统提供的主网络管理功能有网络状态监控、网络存储管理和( )。 A.攻击检测 B.网络故障恢复 C.中断检测 D.网络性能分析 答案:D 11. 数字地球是于1998年由美国人( )提出的。 A.戈尔 B.克林顿

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 Standard for Basic Terminology of Urban Planning GB/T 50280—98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9年2月1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的通知 建标〔1998〕1号 根据原国家计委计综合[1992]490号文的要求,由我部组织制订的《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GB/T 50280—98为推荐性国家标准,自1999年2月1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我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中国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8年8月13日 1 总则 1.0.1 为了科学地统一和规范城市规划术语,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规划的设计、管理、教学、科研及其他相关领域。 1.0.3 城市规划使用的术语,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 2 城市和城市化

2.0.1 居民点 settlement 人类按照生产和生活需要而形成的集聚定居地点。按性质和人口规模,居民点分为城市和乡村两大类。 2.0.2 城市(城镇) city 以非农业和非农业人口聚集为主要特征的居民点。包括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和镇。 2.0.3 市 municipality;city 经国家批准设市建制的行政地域。 2.0.4 镇 town 经国家批准设镇建的行政地域。 2.0.5 市域 administrative region of a city 城市行政管辖的全部地域。 2.0.6 城市化 urbanization 人类生产和生活方式由乡村型向城市型转化的历史过程,表现为乡村人口向城市人口转化以及城市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又称城镇化、都市化。 2.0.7 城市化水平 urbanization level 衡量城市化发展程度的数量指标,一般用一定地域内城市人口占总人口比例来表示。 2.0.8 城市群 agglomeration 一定地域内城市分布较为密集的地区。 2.0.9 城镇体系 urban system 一定区域内在经济、社会和空间发展上具有有机联系的城市群体。 2.0.10 卫星城(卫星城镇) satellite town 在大城市市区外围兴建的、与市区既有一定距离又相互间密切联系的城市。 3 城市规划概述 3.0.1 城镇体系规划 urban system planning 一定地域范围内,以区域生产力合理布局和城镇职能分工为依据,确定不同人口规模等级和职能分工的城镇的分布和发展规划。 3.0.2 城市规划 urban planning 对一定时期内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土地利用、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具体安排和实施管理。

聊城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聊城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聊城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聊城市城市规划技术 管理规定 公司内部档案编码:[OPPTR-OPPT28-OPPTL98-OPPNN08]

聊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稿草案) (二O一一年九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科学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聊城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镇规划建成区范围内的规划建设与管理,其它区域可参照执行;聊城市其它县、市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在聊城市城市规划区内,各类专门性建设项目应符合相关专业技术规范及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管理 第四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0大类,46中类,73小类(详见附录B附表B1)。 第五条城市建设用地包括分类中的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和特殊用地九大类,不包括水域和其它用地。 第六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照《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详见附录B附表B2)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附录B附表B2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等条件,依据相关规范及总体规划确定其适建性。 第八条沿城市道路的建设项目用地,其用地边界规划至道路红线,若城市道路两侧有绿化带,则规划至绿线;沿小区级及以下道路的,应规划至道路中心线。 第九条建筑基地最小面积不应低于表1的规定。 表1:建筑基地面积下限指标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节选)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城市土地使用管理 第三章 建筑管理 第四章 市政公用设施与工程管线综合 第五章 城市景观与环境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城市土地使用管理 2.1 城市用地分类 2.2 建设用地的适建性规定 2.3 建设基地控制指标 注:开放空间的条件和计算方法见附录五。 2.3.8 建筑物之间因公共交通需要,架设穿越城市道路的人行通道且符合下列规定的,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范围: 2.3.8.1 通道内不设置商业设施,通道全天候对公众无偿开放; 2.3.8.2 通道下的净空高度不小于5.0米,但穿越宽度小于16米且不通行公交车辆的城市支路的通道下的净空高度可不小于4.5米。 第三章 建筑管理  3.1 建筑间距 3.1.1 建筑物的间距除必须符合消防、抗震、安全、环保、工程管线和文物建筑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执行本规定。

3.1.2 根据居信建筑日照标准和我省实际情况,居信建筑日照间距系数低限什按表三-1执行。 3.1.2.1 居信建筑日照间距按下列公式计算: L=i:H 式中:L=建筑间距 i=日照间距系数 H=南侧建筑的计算高度(见附录二) 3.1.2.2 居信建筑日照间距按表三-2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 注:旧城区改造中局部地区确实难以达到规定标准的,按现状城市人口计,中小城市可减少系数0.05,大城市减少0.1,并应通过市县实施细则明文规定"局部地区"的范围。 注:1、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2、L为当地住宅正南向东布置时的照间距。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土地使用建筑管理) (2003年10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发布,自2003 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四章建筑间距 第五章建筑物退让 第六章建筑物的高度和景观控制 第七章建筑基地的绿地和停车 第八章特定区域 第九章附则 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表二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表三建筑容积率折减率表 附录一名词解释 附录二计算规则 附录三建筑间距和离界距离图示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和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本市旧住房综合改造、零星建设工程、临时建设、郊区村民建房等按有关

规定执行。 特定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适用本规定第八章的规定。 第三条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中心城分区规划、新城总体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编制详细规划涉及建筑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 (一)居住用地; (二)公共设施用地; (三)工业用地; (四)仓储用地; (五)市政设施用地; (六)绿地。 第五条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 (一)第一类居住用地(R1),指以低层住宅为主、建筑密度较低、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好的用地; (二)第二类居住用地(R2),指以多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三)第三类居住用地(R3),指以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浅谈信息化时代下城市规划设计

浅谈信息化时代下城市规划设计 发表时间:2017-10-19T18:40:09.007Z 来源:《基层建设》2017年第17期作者:罗念[导读] 摘要:本文对信息化时代下城市规划设计进行了阐述与分析,提出新形势城市规划设计对信息技术的需求、应用、影响以及价值,希望能够从理论层面上为新形势下我国城市规划设计工作的发展提供一点支持与指导。 武汉中合元创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湖北武汉 430070 摘要:本文对信息化时代下城市规划设计进行了阐述与分析,提出新形势城市规划设计对信息技术的需求、应用、影响以及价值,希望能够从理论层面上为新形势下我国城市规划设计工作的发展提供一点支持与指导。 关键词:信息化时代;城市规划;设计;需求 引言:根据我国城市建设与改造现状,不难发现城市规划设计发挥的作用非常关键。站在城市居民的角度,城市规划设计与其生活质量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对于城市建设与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随着信息化时代的来临,越来越多的先进技术在城市规划技术中得到运用,城市规划整体设计水平与工作效率得到全面提升。鉴于此,围绕信息化时代下城市规划设计的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一、信息化时代下的城市规划设计 1 新形势下城市规划设计对信息技术的需求 在城市规划设计中,信息技术的作用非常关键。通过信息技术,数据信息的处理与整合、时间与空间等各个方面才能够得以实现。因此,提高信息技术水平是城市规划设计发展的必然趋势,只有如此才能够使我国城市化设计工作的需求得到满足。不可否认,我国城市规划设计工作对信息技术的应用现状并不理想,但在信息技术不断发展的背景下,很多问题逐步得到处理与解决。因此,为了将现代城市规划设计的价值充分体现出来,就必须围绕相关规范制度进行建设与完善,并采取合理的应对方法,解决相关问题,只有如此才能够使信息化时代下城市规划设计的需求得到满足,为实现城市规划设计与信息数据的统一提供强有力的支持。 2 城市规划设计中信息技术的应用 现阶段,信息技术在城市规划中具有十分广阔的应用前景与发展潜力,并且广泛涉及到城市规划设计工作的各个方面。以信息数据处理为例,基于信息技术的运用,数据处理效率能够得到大幅度提升,在信息数据层面上为提高城市规划设计的准确性提供强有力的支持。又比如城市勘察设计也会对信息技术中的遥感技术加以运用,基于此城市中的相关地理信息就能够快速、准确的被勘测出来,如此一来,设计人员就可以根据这些信息对城市整体布局、交通以及绿地进行合理规划。此外,对于城市规划而言,信息技术的应用价值还体现在地理信息系统设计方面,通过城市空间模型设计,可以使设计人员更加直观、形象的观察城市地理条件。根据城市规划设计中的信息技术应用现状,我们不难发现传统城市规划设计的方法已经不再符合信息化时代发展需求,城市规划设计水平得到了极大的提升,随着科学技术的进一步发展,在未来城市规划设计中,信息技术的应用价值必然会进一步提升,为设计人员提高质量、高精确度的数据服务,促使城市规划设计趋于现代化。 3 城市规划设计中信息化技术的影响 随着信息化技术的进步与发展,目前在城市规划中信息技术的应用也趋于广泛,对于提高管理效率而言无疑有着重大影响。在自动化办公、计算机辅助设计、信息共享及应用等技术的支持下,城市规划设计管理的需求得到了很好的满足,整体水平也全面提升。与此同时,传统规划设计中存在的一些缺陷在计算机图形输入技术、输出的技术的支持下得到了很好的弥补,站在设计人员的角度,他们的设计途径更加便捷、丰富,设计程序得到简化,设计灵感也得到激发,整体设计水平得到提升。以基于遥感技术图像的城市规划设计为例,根据城市地下管网现状,通过该项技术能够使规划设计的科学性得到有效提升,城市空间设计目标也得以实现。再者,随着现代网络技术的发展,在城市规划设计中,信息化技术还可以为社会公众提供参与的渠道与途径,在精密的交流与沟通之下,公众的参与需求也得到了满足。基于多渠道的信息反馈与收集,促使城市居民对城市规划的需求得到全面了解,如此一来,在具体设计中就可以采取针对性的方法与措施,进而提高规划设计的合理性与适用性,为改善城市居民居住环境提供强有力的支持。 4 城市规划设计中信息技术的应用意义 根据我国城市规划设计现状,不难看出现阶段城市规划设计工作存在的问题依然比较突出,例如设计队伍建设不到位,高层次、高水平的专业技术人才严重匮乏,有的城市规划设计人员甚至完全不具备相关专业技能,再加上缺乏相应的学习与引导,进而导致他们无法胜任城市规划设计工作的要求。而信息化技术的运用则使这一问题得到有效解决,作为同行业的专业设计人员,他们可以基于网络平台展开交流与学习,评价彼此的工作内容,并从中发现问题,如此就可以弥补他们自身的缺陷,并学习到先进的设计方法,这显然有利于城市规划设计队伍整体素质的提升,对于城市规划设计水平的提升有着积极的影响。此外,在信息化时代背景下,就算是地域不同,城市规划设计人员对城市的规划现状也可以有一个全面的掌握,如此就可以对城市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完善,提高其可行性与科学性,为城市规划的具体实施提供可靠的引导。 二、信息化时代推动了城市规划设计规范性的建立 在信息化时代背景下,城市规划设计中度信息技术的应用越来越广泛,通过网络平台,相关设计信息可以得到全方位的评价,如此一来就会有越来越多的人参与到城市规划设计中,对城市规划的整体发展趋势有所了解,进而结合自身面临的实际问题,提出一些具有针对性的措施与方法。经过汇总与整合,这些信息就能够并在城市规划设计标准与规范的完善中发挥作用,为提高城市规划设计的合理性、规范性提供强有力的支持,进而全面改善城市规划设计效果,推动城市建设与发展。 三、结语 综上所述,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到来,在各项技术的支持下,城市规划设计的整体水平得到大幅度提升。站在设计人员角度,在未来城市规划发展的过程中,必须找出其中存在的问题与缺陷,意识到信息技术的应用价值,并采取有效的运用方法,解决实际问题,为推动城市规划设计工作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持。 参考文献 [1]苟旻.基于信息时代背景下的城市规划设计研究[J].房地产导刊,2015,(29):9. [2]李冬.信息时代下的城市规划设计[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2014,(36):1774-1775. [3]范晓静,陆保峰.信息时代下的城市规划设计分析[J].科学中国人,2015,(9):63-64,65.

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中英文对照七

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中英文对照七 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中英文对照) 根据原国家计委计综合[1992]490号文的要求由我部组织制订的《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GB/T 50280—98为推荐性国家标准自1999年2月1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我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中国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8年8月13日 1 总则 1.0.1 为了科学地统一和规范城市规划术语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规划的设计、管理、教学、科研及其他相关领域。 1.0.3 城市规划使用的术语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 2 城市和城市化 2.0.1 居民点settlement 人类按照生产和生活需要而形成的集聚定居地点。按性质和人口规模居民点分为城市和乡村两大类。 2.0.2 城市(城镇)city 以非农业和非农业人口聚集为主要特征的居民点。包括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和镇。 2.0.3 市municiality;city 经国家批准设市建制的行政地域。 2.0.4 镇town 经国家批准设镇建的行政地域。 2.0.5 市域administrative region of a city 城市行政管辖的全部地域。 2.0.6 城市化urbanization 人类生产和生活方式由乡村型向城市型转化的历史过程表现为乡村人口向城市人口转化以及城市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又称城镇化、都市化。 2.0.7 城市化水平urbanization level 衡量城市化发展程度的数量指标一般用一定地域内城市人口占总人口比例来表示。 2.0.8 城市群agglomeration 一定地域内城市分布较为密集的地区。

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版完整版

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 术规定版 集团标准化办公室:[VV986T-J682P28-JP266L8-68PNN]

2010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杭州市城市规划区。杭州市域各县(市)的城镇可参照执行。第三条详细规划编制涉及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建筑退让和日照等建筑管理内容,应符合本技术规定。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规划确定的风景区、历史风貌保护区和历史地段等特定区域,在编制详细规划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和特殊要求,在满足相关规范的前提下,确定专门的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退让和建筑间距等指标,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四条各项建设项目,应按照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未批准详细规划的,按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及本规定执行。临时建设工程按有关规定执行。农民建房和城市居民私房翻建规划管理办法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后报市政府。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五条本市建设用地,根据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J137—90)进行分类。 第六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照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详细规划的,应按分区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所附表(2—2)—《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 围表》执行。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地块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和外部基础设施的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凡须改变规划用地性质,且超出《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规定范围的建设项目,应先提 出调整详细规划,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湖北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 19910703 【实施日期】 19910703 1991年5月30日湖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章名】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第三章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规划管理 第四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五章建筑规划管理 第六章城市市政、公用和其他工程设施规划管理 第七章监督与检查 第八章处罚 第九章附则 【章名】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现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适应城市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合理地制定和保证实施城市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本市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本办法。 本市城市规划区分为市规划区和建制镇规划区。市规划区包括市区以及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遗址及重要交通设施、基础设施和其他建设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建制镇规划区包括镇区、近郊区以及本镇行政区域内其他应当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 第三条城市建设应当按照严格控制市区规模、合理发展小城镇的方针,逐步形成本市市区、重要城镇和其他小城镇协调发展的市域城镇体系,促进生产力和人口的合理布局。 第四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在城市规划区内实行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 第五条本市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实行统一管理。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是本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城市规划管理。 市区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下,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 郊区、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 第六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 【章名】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第七条本市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市区应当在总体规划基础上编制分区规划。 第八条编制城市规划必须从实际出发,科学预测城市远景发展的需要;应当使城市的发展规模、速度、建设标准、定额指标等与国家和本市的经济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防止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加强江河湖泊等水体的保护,注重绿化和城市景观; (二)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促进流通,繁荣经济,促进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 (三)符合城市防洪、排渍、防火、防爆、防泥石流、抗震、治安、交通、人民防空等要求,制定相应的规划或者措施;

城市规划常用术语和指标

城市规划常用术语和指标: 1、用地性质:是指规划用地的使用功能。 2、用地面积:是指规划地块划定的面积。 3、用地红线:是指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的界线。 4、容积率:是反映和衡量建筑用地使用强度的一项重要指标,是指地块内建筑物的总建筑面积与地块面积的比值。即:容积率=总建筑面积/建筑用地面积 5、建筑控制高度:又称建筑限高,是指地块内建筑物地面部分最大高度限制值。 6、建筑密度:是指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总面积占地块面积的比例。即:比如一块地为10000平方米,其中 建筑底层面积3000平方米,这块用地的建筑密度就是3000/10000=30% 7、建筑红线后退距离:是指建筑物最外边线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 8、绿地率:是指城市一定地区各类绿化用地总面积占该地区总面积的比例。 9、交通出入口方位:是指规划地块内允许设置机动车和行人出入口的方向和位置。 10、停车泊位及其他需要配置的公共设施:停国泊位是指地块应配置的停车的车位数。其他设施的配置包括:居住区服务设施(中小学、托幼、居住区级公建),环卫设施(垃圾转运站、公共厕所),电力设施(配电站、配电所),电信设施、燃气设施等。 11、建筑间距:是指两栋建筑物外墙之间的水平距离。主要是根据所在地区的日照、通风、采光、防止噪声和视线干扰,防火、防震、绿化、管线埋设、建筑布局形成,以及节约用地等要求,综合考虑确定。住宅的布置,通常以满足日照要求作为确定建筑间距的主要依据。 12、建筑间距系数:是指遮挡阳光的建筑与被遮挡阳光的建筑的间距为遮挡阳光的建筑高度的倍数。 13、日照标准:是根据各地区的气候条件和居住卫生要求确定的,居住建筑正面向阳房间在规定的日照标准日获得的日照量,是编制居住区规划,确定居住建筑间距的主要依据。 14、道路红线:是指城市道路用地与两侧建筑用地及其他用地的分界线。 15、住宅平均层数:是指各种住宅层数的平均值,即住宅总建筑面积与住宅基底总面积之比。单位:层。 16、住宅建筑净密度:是住宅基底总面积与住宅用地面积之比。单位%。 17、住宅建筑面积净密度:是住宅总建筑面积与住宅用地面积之比。单位:m2/hm2。 18、住宅建筑面积毛密度:是住宅总建筑面积与居住用地面积之比。单位:m2/hm2。 19、人口净密度:是单位住宅用地上居住的人口数量,反映居住区住宅用地的使用强度,公式为:人口净密度=居住总人口/住宅用地总面积(人/hm2) 20、人口毛密度:是单位居住用地上居住的人口数量,公式为:人口毛密度=居住总人口/居住用地总面积(人/hm2) 21、生地:完成土地征用,未经开发、不可直接作为建筑用地的农用地或荒地等土地。 22、毛地:在城市旧区范围内,尚未经过拆迁安置补偿等土地开发过程、不具备基本建设条件的土地。 23、熟地:经过“几通一平”的开发或已经拆迁完毕,可供直接建设的土地,即建筑地块产品。 24、飞地:又称插花地,指土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的土地部分或全部处于他人土地范围内。 25、城市规划区: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26、详细规划:以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为依据,详细规定建设用地的各项控制指标和其他规划管理要求,或者直接对建设作出具体的安排和规划设计,包括规划地段各项建设的具体用地范围、建筑密度和高度等控制指标,总平面布置,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和竖向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27、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为依据,确定建设地区的土地使用性质和使用强度的控制指标、道路和工程管线控制性位置以及空间环境控制的规划要求。

某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国城市规划法》、《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建设和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技术规定与控规的关系)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应符合本规定,并按相关程序经有权机关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章建设用地 第四条 (用地分类)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 (一)居住用地(R); (二)公共设施用地(C); (三)工业用地(M); (四)仓储用地(W); (五)对外交通用地(T);

(六)道路广场用地(S); (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 (八)绿地(G); (九)特殊用地(D)。 第五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性质、相容性原则)各类建设用地的性质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其相容性应符合本规定表一《各类用地建设容适建表》的规定。 第三章地块控制 第六条 (允许最小地块)除公益性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外,建筑用地在旧城改造区未达到1000平方米,新建区未达到2000平方米的,不得单独建设。 第七条 (小地块控制原则)建设用地面积小于2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其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按本规定表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表二》)进行控制。 第八条 (块控制原则)建设用地面积大于或等于2万平方米的,或建设用地位置特别重要的建设项目,必须先编制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其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由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确定。 第九条 (专业用地控制原则)对未列入《表二》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

唐山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唐山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唐山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市规划条例》、《唐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唐山市城市总体规划》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唐山市城市总体规划》(2003-2020)确定的市区城市规划区中的路南区、路北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凡在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工程设施的,均按本规定执行。 其他各区可参照执行。 (四)沿道路设置阳台、雨棚等地上附属设施不得突出建筑物主体2.5米,地下建(构)筑物退让道路规划红线不得小于3米。 (五)不同建筑高度组成的连续建筑,最小退让距离按最高建筑的标准执行。 (六)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场馆、大型商场、宾馆、饭店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中作为大型商场的裙房),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方向的建筑控制线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15米,并应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场地,且与城市道路相连。 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内应设置一定宽度的绿化带。 新建学校、幼儿园教学楼、医院住院部等主体建筑距规划道路红线20米以上。 第三十五条拟开发地块与未开发用地或规划拟改造用地相邻,其与该地块退让距离按以下掌握: (一)拟开发地块或者相邻地块已编制详细规划,按照详细规划掌握。 (二)两地块均未编制详细规划,按以下掌握: 1、在拟开发地块东、西两侧存在未开发地块,退让该侧地块边界,高层不小于10米,多层不小于6.5米。 2、在用地北侧存在未开发地块,住宅建筑退让该边界日照间距一半。 3、在用地南侧存在未开发地块,若拟建为多层住宅建筑,则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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