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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公司专利申报审批管理办法

xxxx公司专利申报审批管理办法
xxxx公司专利申报审批管理办法

专利申报审批管理办法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向国家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交专利申请前,在公司内部进行的专利申报的工作流程,和各部门及人员在前述专利申报工作流程中的职责。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各部门。

2 目的

为明确专利申报中的各级职责,优化专利申报渠道,确保专利申请符合公司专利战略的前提下,加快专利申请速度、提高专利申请数量和质量,特制订本标准。

3 职责

3.1 申报部门

3.1.1 申报人

申报人在本部门专利联络员的指导、协助下完成对发明创造的交底资料的撰写,进行各审批部门的沟通,办理相关专利申报审批程序。

3.1.1 申报人所在部门经理

申报人所在部门领导负责对该发明创造的应用情况、重要程度、技术完善程度等进行判断。

3.2 科技管理部

科技管理部负责对发明创造进行审查,并确定专利的申请类型、申请策略、专利权属等,并及时办理专利申请手续,对外包服务工作进行跟踪和监督。

3.3 技术中心领导

技术中心领导负责申报专利的批准。

3.4 复审小组

当申报人对科技管理部所给的审批意见不服的时候,复审小组负责根据申请人和科技管理部提供的材料,给出一个权威、公正的判定。

复审小组由发明创造所属技术领域内的相关技术专家和专利管理人员组成。

4活动

4.1 提出申报

①申报人是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设计人之一,或是对该发明创造较为熟悉的人。

②申报人在本部门专利联络员的指导、协助下整理出专利申请的技术交底资料;对

各发明人在本专利的实际贡献率进行确认;办理专利申报审批管理办法中的相关

手续。

其中,申报人填写《专利申报审批登记表》(附表1),列出交底资料清单,并把资料附在上述表格后,资料包括:

I 专利附图;

II 若是技术方案,须至少结合专利附图和具体实施例,阐述本专利所属的技术背景、发明目的(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达到该目的所采用的技术方

案、和现有技术相比的有益效果;或

III 若是外观设计,请结合专利附图,就设计要点等做简要说明。

4.2申报人所在部门审批

①部门经理应依据自己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对申报人提交的前述资料进行审

核,初步判断申报主题是否具有可专利性。

②部门经理初步判断申报主题具有可专利性后,再对该专利的应用情况(“产品”

或“备用”,在产品中应用的需列出具体产品型号)、重要程度(“核心技术”

或“外围技术”)、立项情况、技术完善程度(“完善”或“改进中”,“改进

中”的需列出从申报日起剩余的改进期限)等做出判断。

4.3科技管理部的审批

①科技管理部指导各部门的专利联络员开展专利申报、审批工作。

②科技管理部应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发明创造的可授权性进行审查,并有

选择地进行三性审查。

③科技管理部根据本公司的知识产权策略,结合发明创造内容及申报人所在部门的

审批情况,对发明创造应做为商业秘密保护或专利保护做出判断。

应做为专利保护的发明创造,科技管理部再对专利的申请类型、申请策略、申请

途径、申请权属等做出确定。

应做为商业秘密保护的发明创造,不得申请专利。

4.4 技术中心领导的审批

技术中心领导依据以上审批结果和公司知识产权战略,决定是否批准办理专利申请,并对专利申请地域做出选择,国外或PCT申请列出具体国家。

4.4 办理专利申请

申报人将技术中心领导批示过的申报资料(附电子文档)及时送交科技管理部,由科技管理部核对无误后建档,给出编号,办理申请专利手续。

4.5 复审小组的复议

在申报人对科技管理部的审查意见不服的情况下,向复审小组提出复议,复审小组组织讨论会,并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结论。

4.6 专利申报的快速应急通道

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明人或设计人可直接向所属部门的主管总经理(不含总经

理)以上级别领导和技术中心总经理请求,经出书面批示,再由科技管理部通过

快速应急通道申请专利:

Ⅰ计划外参加展会、技术交流会、项目对外评审,且须对技术方案公开、而按正常手续不能在上述公开前获得国家专利受理的,应在参加前6日提出申

请。

Ⅱ展会、技术交流会上获知的竞争对手的新技术,该新技术尚未申请专利或准备申请专利,且和公司正在开展的项目相同或会阻碍该项目进展的,应在展

会结束后立即提出申请。

Ⅲ部分发明人突然离职,造成技术方案可能泄露的,确认离职当天提出申请。

Ⅳ其他任何具有导致技术方案在获得国家专利受理前丧失新颖性的情形,或商业秘密向外泄露的情形,在情况获知后立即提出申请。

②科技管理部须在收到书面批示和详细交底资料后的6日内完成专利申请。

③所述的快速应急通道是指不经申报人所在部门、科技管理部、技术中心领导审

批,由公司直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处邮寄递交。

4.7 上述4.1至4.7活动的流程图如下: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科技管理部负责解释。本标准由技术中心提出。

本标准由科技管理部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xx。

本标准主要修订人:xxxxxxxxxx。

附表1:

专利申报审批登记表

湘潭大学专利管理办法

附件: 湘潭大学专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学校和发明人的合法权益,积极有效地组织专利申请,促进专利技术的推广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专利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以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处归口管理全校的专利工作,管理专利许可贸易和技术贸易中有关专利事项;组织专利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协调学校与有关单位及专利发明人的关系;负责专利申请咨询、专利成果登记和专利报奖。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我校所有职务发明。本办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第二章专利申请 第四条学校只受理、资助职务发明,职务发明必须以湘潭大学为申请人进行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属职务发

明: (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三)主要利用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四)离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在我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我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对于来我校合作研究的访问学者、客座人员以及外单位来我校学习与进修的人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问题,有关单位应通过书面协议加以明确,没有协议的参照上述条款规定处理。 第五条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学校,申请被批准后,专利权归学校持有,任何人不得私自进行转让。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申请被批准后,专利权归个人所有。 第六条职务成果发明人或设计者申请专利,首先填写《湘潭大学专利(软件登记)申请审批表》(见附件),经学院预审,报科技处审批后,向专利机构办理专利申请。 第七条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由科技处负责审查,申请保密专利。 第八条专利的国际申请,应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保密审查,再委托相关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第九条职务发明专利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须经科技处批准,与当事人订立书面合同,并按照《专利法》和《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登记备案。 第十条发明人在收到专利授权证书后,应及时将授权证书交科技处登记归档,其成果方可作为绩效考核、奖励、

专利申报审批管理办法

专利申报审批管理办法 1 范围 本办法规定了向国家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及专利代理公司提交专利申请前,在公司内部进行的专利申报的工作流程,和各部门及人员在前述专利申报工作流程中的职责。 2 目的 为明确专利申报中的各级职责,优化专利申报渠道,确保专利申请符合公司专利战略的前提下,加快专利申请速度、提高专利申请数量和质量,特制订本办法。 3 职责 3.1申报部门 3.1.1 申报人 申报人自主完成对发明创造的资料的撰写。 3.1.1 申报人所在部门负责人 申报人所在部门负责人对该发明创造的应用情况、重要程度、技术完善程度等进行判断。 3.2 材料研发部 材料研发部负责对发明创造进行审查,并确定专利的申请类型、申请策略、专利权属等,并及时办理专利申请手续,对外包服务工作进行跟踪和监督。 3.3 批准 总经理负责申报专利的批准。 3.4 复审小组 当申报人对材料研发部所给的审批意见提出异议时,复审小组负责根据申请人和材料研发部提供的材料,给出一个权威、公正的判定。 复审小组由发明创造所属技术领域内的相关技术专家和专利管理人员组成。 4流程办理

4.1提出申报 ①申报人是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设计人之一,或是对该发明创造较为熟悉的人。 ②申报人自主完成对发明创造的资料的撰写;对各发明人在本专利的实际贡献率进行确认;办理专利申报审批管理办法中的相关手续。 其中,申报人填写《专利申报审批登记表》(附表1),列出交底资料清单,并把专利代理公司所要求资料附在上述表格后。 4.2 申报人所在部门审批 ①部门负责人应依据自己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对申报人提 交的前述资料进行审核,初步判断申报主题是否具有可专利 性。 ②部门负责人初步判断申报主题具有可专利性后,再对该专利 的应用情况(“产品”或“备用”,在产品中应用的需列出 具体产品型号)、重要程度(“核心技术”或“外围技 术”)、立项情况、技术完善程度(“完善”或“改进 中”,“改进中”的需列出从申报日起剩余的改进期限)等 做出判断。 4.3 材料研发部审批 ①材料研发部指导各部门开展专利申报、审批工作。 ②材料研发部根据公司的知识产权策略,结合发明创造内容及 申报人所在部门的审批情况,对发明创造应做为商业秘密保 护或专利保护做出判断。 ③应做为专利保护的发明创造,材料研发部再对专利的申请类 型、申请策略、申请途径、申请权属等做出确定。 ④应做为商业秘密保护的发明创造,不得申请专利。 4.4 总经理审批 总经理依据以上审批结果和公司知识产权战略,决定是否批准办理专利申请,并对专利申请地域做出选择,国外或PCT申请列出具体国家。 4.5 办理专利申请 申报人将批示过的申报资料(附电子文档)及时送交材料研发部,由材料研发部核对无误后建档,给出编号,办理申请专利手续。 4.6 复审小组的复议

公司专利管理办法

惜贝儿公司专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明确企业技术的研究开发、申请专利保护、管理专利技术的职责,规范专利技术的使用,保护企业无形资产,加强知识产权的管理,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鼓励员工积极进行发明创造。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之专利,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经申请获得授权的专利,在我国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申请获得授权的专利,在外国申请获得授权的专利,也包括获得境外申请优先权日的、可申请专利的技术方案。 第三条企业的专利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犯。凡本企业(包括企业总部、分公司及各地的分支机构,下同)的员工(含合同制员工、临时工,下同),均应遵守本企业的相关制度。为规范和加强专利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四条企业行使专利权,应当遵循自愿、平等、等价有偿的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五条企业各级领导、各部门应当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对企业专利工作的管理,增强员工专利法律保护意识,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第二章管理部门及职责 第六条本企业的专利管理纳入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中,在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统一领导下,由专利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负责日常专利事务,技术开发部负责技术开发、提出技术方案保密、技术方案法律保护的方式及具体的措施设想,销售部门负责监督市场相同技术方案产品的状态以及侵权信息的收集,技术科制定与专利技术相关的产品质量标准、工艺操作规程,品质科负责专利产品出厂的检验工作。 专利管理部门应结合市场和专利管理工作的实际,积极开展工作,其基本任务是: (一)根据本企业参与国内和国际市场竞争的实际需要,定期提出本企业专利工作实施策略建议,全面推动本企业开展技术创新过程中的管理工作。

专利管理办法73881

专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公司的专利工作,明确公司技术的研究开发、申请专利保护、管理专利技术的职责,规范专利技术的使用,保护公司无形资产,加强知识产权的管理,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鼓励员工积极进行发明创造,促进公司技术创新和形成公司自主知识产权,推动生产技术进步,提高公司市场竞争力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和《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利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经申请获得授权的专利,在我国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申请获得授权的专利,在外国申请获得授权的专利,也包括获得境外申请优先权日的、可申请专利的技术方案。 第三条本公司专利工作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宣传普及专利知识,激发员工发明创造的积极性。推动公司科技进步;提高市场竞争力和经济效益,加强公司自主知识产权保护、运用和管理。 第四条执行本公司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公司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公司。申请被批准后,公司为专利权人。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公司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做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五条在取得专利申请号及取得专利权后,公司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按有关规定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 第六条在专利申请公布或者公告前,专利工作者及有关人员对其内容负有保密的责任。 第二章专利的管理 第七条专利管理的内容包括: (一)专利技术开发; (二)专利申请、维持、放弃的确定,职务与非职务发明的审查;

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目录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单位知识产权的保护,规范知识产权管理工作,鼓励员工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促进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包括: (一)专利权和技术秘密。主要指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材料、新设计、新配方、新品种等专利权和技术秘密; (二)商标权和商业秘密。主要是指本单位的注册商标、商号等,以及所拥有的未公开的工程、设计、市场、经营、服务、财务、管理等信息; (三)着作权(含计算机软件)。主要指本单位的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及文档资料、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地图、摄影、录像、艺术表演、教材、辞书、规范汇编等; (四)国家法律规定保护的其它知识产权。 第三条本单位知识产权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分工协作、规范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本单位设立知识产权管理部,负责知识产权的管理工作。下设专利、商标、商业秘密等各专业管理岗位,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负责相关知识产权的管理和具体工作。其他各相关业务部门还应指定本部门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兼职人员。 第五条知识产权管理部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知识产权各类管理规定,协调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划分各岗位的管理范围与职责,指导、监督、检查其他部门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 (二)审核业务部门的申请,组织和建立知识产权档案管理; (三)代表本单位负责知识产权的申请等对外工作; (四)代表本单位负责知识产权纠纷处理、诉讼等对外工作; (五)参与签订或审核涉及本专业知识产权内容的各类合同、协议,建立知识产权合同档案; (六)组织宣传和学习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知识并交流经验。 第六条本单位员工完成单位工作任务、利用单位名义、利用单位物质条件产生的智力劳动成果,属于职务智力劳动成果,其持有权属本单位。 (一)完成本单位工作产生的智力劳动成果是指: 1.执行本单位工作任务所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 2.履行本岗位职责所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 3.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属于所在单位的业务范围; 4.离休、退休、停薪留职、辞职或调离的员工在离开原单位二年内完成的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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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文档 前言语料:温馨提醒,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第三编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文便于学习和使用,下载后内容方可修改 调整及打印。 本文内容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本企业持有的知识产权,加强知识产权管理。鼓励发明创造,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决定》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其中主要包括: (一)专利权:主要包括新物质、新材料、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配方、 新设计的专利申请权、专利权、专利实施许可权等。 (二)商标权:本企业拥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三)著作权:主要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集

成电路布图设计、地图、摄影、录音、录像等职务作品的著作权;有本企业提供资金或资料等为创作条件,组织人员进行创作的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权。 (四)商业秘密(含技术和经营秘密):主要是不为公众所知悉,只属本企业拥有的经营管理、工程、设计、市尝租赁、服务信息等。 (五)其他单位单位委托本企业承担的科研任务并负有保密义务的科技成果权。 (六)本企业引进的专利。商标、著作、计算机软件等知识权。 (七)《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赋予的权利,入商号、域名、网络地址专用等。 第三条企业各级领导、各部门应当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对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管理,增强员工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意识,维护企业无形资产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企业的知识产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犯。凡本企业(包括企业总部。分公司及各地的分支机构,下同)的员工(包含企业各级领导、无固定期限的员工、合同制员工、临时工等,下同),或来本企业实习、学习、进修或合作研究的研究人员,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责任 第五条本企业成立知识产权领导小组,由企业董事长、总经理、主管副总经理及总经办、技术开发部、法务部、人力资源部、市场部、客户服务部、保密室、财务部等负责人组成,董事长为

东北大学专利管理办法

东北大学专利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充分调动和发挥我校师生员工发明创造与智力创作的积极性,保护学校知识产权,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及国家科技部、教育部关于知识产权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鼓励教职工和学生将科学技术研究的阶段性成果、最终成果申报各种形式的专利,并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以维护学校和发明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学校设专利管理办公室(挂靠在科学技术处),负责专利申请项目的初步审查以及专利转让(实施许可)申请项目的受理、评估、奖励、纠纷调处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我校师生员工发明创造内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我校的职务发明创造: 1、在本职工作中或在履行我校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中所做出的发明创造; 2、退职、退休或调动工作后一年内所做出的,与在我校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3、主要利用我校物质条件所做出的发明创造,即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主要利用学校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完成的发明创造; 4、各类学生由我校教师指导完成毕业论文(设计)时所体现的发明创造,或者在完成论文过程中做出的与论文内容相关的发明创造。 第五条来我校从事合作研究的访问学者、客座人员及博士后流动人员等,在我校期间所完成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问题,有关单位应通过书面协议加以明确;无协议或约定不明确的,参照上述第四条处理。

第六条我校教职工和学生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权属于学校。职务发明创造是学校的无形资产,不因发明人或设计人的退休、退职或工作调动而转移。 第七条我校与发明人或设计人如果订有专利归属协议,则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归属从其约定。我校与外单位协作完成或接受外单位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其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归属,按双方协议规定办理;若协议中无约定,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共同完成的单位,专利申请被批准后,申请单位为专利权人。第八条凡以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者,发明人或设计人应在申请专利前对申请项目进行查新检索,就其新颖性做出判断。申请人须填报《东北大学专利申报表》,经所属部门审核并报学校科学技术处审批同意后方可正式申报。 第九条学校严禁将职务发明创造按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一经查实,将追究申请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我校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材料及批复文件(包括专利代理委托书、专利申请请求书、专利证书等),须报送学校科学技术处归档并移交学校档案馆,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不得自行保留原件。 第十一条我校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设计人应提供专利技术成果简介,积极配合学校进行专利推广工作。 第十二条我校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及专利权的转让、实施许可,包括以技术开发等形式实施我校专利技术的,由发明人或设计人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批同意后,签订对应合同,并按有关法律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转让、变更或放弃职务发明专利权必须经学校批准,发明人或设计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擅自转让、实施专利。如发明人或设计人擅自转让、实施专利,损害学校权益,要追究相关人员的经济责任;触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许可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或转让我校专利技术的收入,可按照《东北大学横向科技经费管理办法》或《东北大学科学技术奖励暂行办法》相关条款执行。

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制度.doc

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制度1 XXXXXX公司企业制度 XXX公司字xxx号 知识产权工作管理 规章制度 发行版本: 2008-12-26发布 2008-12-26实施 XXXX公司 前言 本标准由公司知识产权管理部提出 本标准由公司总裁办公会审核通过 本标准起草部门:知识产权管理部 本标准主要编制人:XXX 本标准审核人:XXX 本标准批准人:XXX 本标准由公司知识产权管理部负责修改和解释。

目录 前言 1、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2 、专利管理办法 3 、商标管理办法 4、技术合同管理办法 5、保密协议 6、知识产权奖惩办法 7 、技术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X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知识产权,规范知识产权管理工作,鼓励员工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促进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包括: (一)专利权和技术秘密。主要指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材料、新配方、新品种等专利权和技术秘密; (二)商标权和商业秘密。主要是指本公司的注册商标、商号等,以及所拥有的未公开的工程、设计、市场、经营、服务、财务、管理等信息;

(三)著作权(含计算机软件)。主要指本公司的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及文档资料、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地图、摄影、录像、艺术表演、教材、辞书、规范汇编等; (四)国家法律规定保护的其他知识产权。 第三条本公司知识产区遵循统一管理、分工协作、规范有序的原则。设立知识产权管理部,负责知识产权管理工作。 第四条知识产权管理部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知识产权各类管理规定,协调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审核、检查其他部门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 (二)代表公司负责知识产权的申请等对外工作; (三)代表公司负责知识产权纠纷处理、诉讼等对外工作; (四)参与签订或审核涉及知识产权内容的合同、协议; (五)组织宣传和学习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知识。 第五条公司员工完成公司工作任务、利用公司名义、利用公司物质条件产生的智力劳动成果,属于职务智力劳动成果,其持有权属本公司。 (一)完成本公司工作产生的智力劳动成果是指: 1.执行本公司工作任务所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 2.履行本岗位职责所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

扬州大学专利管理暂行办法

扬州大学专利项目申请表 编号:

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技术交底书 撰写要点 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名称应当简单明了地体现发明的主题和类型(产品或方法),尽量反映出发明的用途或者应用领域。 二、技术领域技术领域是指本发明或实用新型属于哪一类技术领域,而不是指发明本身是什么,应当简要说明该发明直接所属或者直接应用的技术领域。 三、背景技术 背景技术是指与本发明最接近(如用途、功能、结构等)的对比文件。描述背景技术时,要具体介绍其内容(如目的、构成、效果),指出其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之处,并在可能条件下说明原因。 四、发明或实用新型内容 1、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指针对背景技术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之处,本发明所能解决的具体技术问题和已经完成了的结果。 2、技术方案技术方案是指为达到上述发明目的而采取的技术措施(即技术构思、技术方案)。应当清楚、完整地描述本发明的构造、结构、组织、形状、作用关系、原理等,公开到使本专业技术领域中的普通技术人员能够实施本发明为准。 描述技术方案,不同类型的发明有不同的描述方式。例如:设备或有形的产品发明:具体说明其零部件的结构及其连接关系、作用关系、动作过程。 方法发明:说明为达到发明目的所必须实施的工艺方法、工艺流程和 条件(如时间、压力、温度、浓度)。 组合物或者混合发明(如农药、医药类):说明其主要成份、含量(用百分含量表示)、使用方法、检验结果。用百分含量表示时,各成份含量之和应等于100% (注意:任意一项下限与其余各项上限之和为100,任意一项上限与其余各项下限之和为100 )。在描述其成份及含量时,尽可能提供其取值或者选择范围,并说明确定

专利管理办法

专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公司的专利工作,明确公司技术的研究开发、申请专利保护、管理专利技术的职责,规范专利技术的使用,保护公司无形资产,加强知识产权的管理,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鼓励员工积极进行发明创造,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和形成企业自主知识产权,推动生产技术进步,提高公司市场竞争力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和江苏省《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利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经申请获得授权的专利,在我国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申请获得授权的专利,在外国申请获得授权的专利,也包括获得境外申请优先权日的、可申请专利的技术方案。 第三条本公司专利工作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宣传普及专利知识,激发员工发明创造的积极性。推动我公司科技进步;提高市场竞争力和经济效益。 第四条执行本公司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公司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公司。申请被批准后,公司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利用本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公司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做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五条在取得专利申请号及取得专利权后,公司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按有关规定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 第六条在专利申请公布或者公告前,专利工作者及有关人员对其内容负有保密的责任。第二章专利的管理 第七条本公司知识产权管理部是本公司专利管理的主管部门,其职责包括 (一)根据本公司参与国内和国际市场竞争的实际需要,定期提出本公司专利工作实施策略建议,全面推动本公司开展技术创新过程中的管理工作。 (二)协助有关部门或主管负责人制定和实施年度专利工作计划,包括不断完善各项专利管理规章、督促和调整计划的实施,并做出每年的工作总结。 (三)联系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以及行业知识产权组织,及时了解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的要求以及有关信息,适时反映本公司专利工作的问题和需求。

专利管理办法

专利管理办法 JS/KL-05-2011 1 目的 为了加强和规范公司专利管理,充分发挥专利机制在科研、生产、管理中的作用,鼓励发明创造,促进技术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2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含**地区子公司)所涉及的专利的管理。 3 术语和定义 3.1 发明创造 本办法所称发明创造是指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国防专利。 3.2 发明专利 发明专利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在其改进的过程中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3.3 实用新型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3.4 外观设计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3.5 国防专利 国防专利是指涉及国防利益以及对国防建设有潜在作用需要保密的发明创造。 4 专利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成立**公司知识产权领导小组,负责专利管理工作的领导与决

策。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1) 决定专利战略规划; (2) 审定专利权属问题; (3) 评审专利奖励方案; (4) 决定对专利纠纷案件的处理方式; (5) 进行专利有效评价; (6) 决定其它与专利有关的事宜等。 技术工程部负责专利管理工作,配备专职专利管理人员。 其主要职责是: (1)制定专利工作计划及管理制度; (2)负责对员工进行专利法及相关知识的宣传培训; (3)办理专利申报有关事宜; (4)办理对职务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 (5)对**公司拥有的专利依法办理专利权的维持、放弃等有关事宜; (6)支持员工的发明创造活动,提供有关专利事务的咨询服务; (7)对专利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予以指导; (8)会同法规部协调和处理专利纠纷; (9)根据需要参加有组织的专利评估,积累无形资产; (10)开展专利战略研究,为**公司经营决策提供服务,保护公司专利权并防止侵犯他人专利权; (11)承办其他与专利管理有关事宜。 5 专利权归属 5.1职务发明创造 执行本公司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本公司。下列三种情况均属于职务发明创造: (1) 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2) 履行本公司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内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厦门大学专利和专有技术申请、维护、转化管理暂行办法

厦门大学专利和专有技术申请、维护、转化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保护学校以专利和专有技术为主的知识产权,规范专利和专有技术申请、维护、转化的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厦门大学知识产权保护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对专利和专有技术的申请、维护、转化实行统一管理。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办公室是专利和专有技术申请备案、维护、确认成果权属的管理部门,并负责组织专利和专有技术转化的对外洽谈、价值评估、实施转化等工作。 专利和专有技术以折价出资入股形式转化的,在明确股权组成和收益分配后,由厦门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代表学校持有相应股份并进行入股后的经营管理。 第二章专利和专有技术的申请、维护 第三条教职员工和学生在进行科研工作前应对专利文献及其相关文献进行详细检索,在研发过程中及完成之后也应进行成果的跟踪检索,以避免重复开发和专利纠纷。 第四条科研工作进行的过程中或完成后,对有必要申请专利的内容,项目负责人应及时申请专利,在申请专利前不得发表导致有关技术内容公开的论文或进行成果鉴定。 第五条科研工作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将研究成果以书面形式向所在课题

组和所属单位主管部门报告。所属单位主管部门收到报告后,应对相关项目专利申请的状况进行查新和审查,对应申请而没有申请的内容,应责成有关人员办理专利申请事宜。 上述研究成果经所在课题组和所属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再报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办公室审批。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办公室应对项目负责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以确定申请的必要性以及申请知识产权的类型;对不宜申请专利的专有技术,项目负责人应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予以保护。学校知识产权的申请必须经由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办公室认定的代理机构办理。 第六条学校设立知识产权专项基金,主要用于资助学校为第一申请人的专利事务费用(包括申请费、审查费、授权后三年内年费)、软件登记费等有关费用。知识产权专项基金的管理及使用由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办公室负责。 知识产权专项基金采取随时申请、书面申请的原则,申请人需填写《厦门大学知识产权专项基金申请表》,报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办公室审核。对经审核后符合资助条件的申请,学校将从知识产权专项基金中予以资助。 第七条授权后三年内未转化以及超过学校资助范围或年限的专利,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办公室视专利涉及的技术领域、市场前景等情况决定是否继续予以资助维持。 第八条项目负责人对学校保密的专有技术及其相关的信息、资料等负有保密义务,未经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办公室审批认可,项目负责人及其它知晓专有技术的相关人员不得发表论文、不得在国内外各种学术交流与合作过程中或其它可能导致专有技术泄露的场合公开。

企业专利管理办法

企业专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公司的专利工作,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和形成企业自主知识产权,推动生产技术进步,提高公司市场竞争力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利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第三条本公司专利工作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宣传普及专利知识,激发员工发明创造的积极性,推动我公司科技进步;提高市场竞争力和经济效益。 第四条执行本公司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公司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公司。申请被批准后,公司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利用本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公司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五条在取得专利申请号及取得专利权后,公司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按有关规定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 第六条在专利申请公布或者公告前,专利工作者及有关人员对其内容负有保密的责任。 第二章专利的管理 第七条本公司的知识产权管理部是专利管理的主管部门,其职责包括: (一)制定并实施公司专利战略,并纳入技术进步和现代企业制度规划中;

(二)负责对员工进行专利法和专利知识的宣传培训; (三)鼓励员工开展发明创造活动,为职工提供有关专利事务的咨询服务; (四)办理本公司专利申请、专利资产评估、专利合同备案、认定登记和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以及专利广告证明等事宜; (五)保护本公司专利权和防止侵犯他人的专利权,办理有关专利纠纷、专利诉讼事务; (六)管理公司专利资产,防止专利资产的流失; (七)组织专利技术实施,管理专利实施许可贸易; (八)管理、利用与本公司有关的专利文献和专利信息,为科研、生产、贸易经营全过程服务; (九)研究制定本公司的专利战略,为经营决策服务; (十)做好技术和产品进出口中有关的专利工作: (十一)依法办理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奖励与报酬; (十二)筹集和管理本公司的专利发展专项资金; (十三)其他与公司专利工作有关的事务。 第八条本公司专利资产管理包括如下内容: (一)专利技术开发; (二)专利申请、维持、放弃的确定,职务与非职务发明的审查,科研档案和发明或设计人员流动的管理; (三)专利评价、评估;

山西财经大学科研成果管理办法

山西财经大学文件 山西财经大学科研成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科研导向机制,提升科研综合竞争力,促进教学研究型大学的建设,规范科研成果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我校在岗(含返聘)教职工及在校学生以山西财经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或通讯单位)完成或参与完成的各类科研成果的管理。 第三条科研处为学校科研成果的职能管理部门,负责全校科研成果管理;各学院、科研机构为科研成果的基层管理单位,负责本单位科研成果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科研成果种类与分级 第四条科研成果包括学术论文、项目研究报告、著作、教材、专利五类 学术论文:是在学术刊物或报纸上发表的某一学术课题在实验性、理论性或观测性上具有新的科学研究成果或创新见解的知

识和科学记录;或是某种已知原理应用于实际中取得新进展的科学总结。 项目研究报告:是描述一项科学研究的结果或进展或一项科学试验和评价的结果;或是论述某项科学问题的现状和发展的研究成果。 著作:是根据在某一学科领域内科学研究的成果撰写成的正式学术出版物。 教材:是正式出版的供高等学校学生使用的各学科专业教材(包括文字教材、电子教材及CAI课件);不含论文集、习题集、考试指导等形式的出版物。 专利:是受法律规范保护的发明创造,指一项发明创造向国家审批机关提出专利申请,经依法审查合格后向专利申请人授予的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该项发明创造享有的专有权。 第五条学术论文分为A1、A2、A3、B1、B2、C1、C2七级 (一)A1级 1、发表在《中国社会科学》、《科学通报》、《求是》等期刊(详见附件)上的学术论文(不含各类介绍性、报道性、访谈性、论点摘编性文章); 2、被《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SCI)、《科学引文索引》(SCI)的1、2区来源期刊收录的学术论文(类型为Article、Review、Letter的论文); 3、被《新华文摘》转载的学术论文(非论点摘编)。 (二)A2级 —2 —

中山大学关于印发《中山大学专利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山大学文件 中大科研〔2019〕31号 中山大学关于印发《中山大学专利工作 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机关各部、处、室,各学院、直属系,各直属单位,各附属医院(单位),产业集团,各有关科研机构: 为适应知识产权工作新形势需要,进一步规范我校的专利管理制度,促进对我校自主知识产权的保护,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结合学校实际,研究修订了《中山大学专利工作管理办法》,该办法经中山大学2019年第13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中山大学 2019年8月22日 —1—

中山大学专利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调动学校师生员工的发明创造积极性,保护知识产权,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规范学校专利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结合学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学研究院负责学校的专利管理工作,职责包括: (一)专利法宣传教育; (二)学校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审查; (三)学校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以及专利(申请)项目的管理; (四)专利技术的实施管理; (五)专利侵权纠纷调处; (六)专利基金管理和专利奖励; (七)学校交办的其他专利管理相关的任务。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不在本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内。 —2—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职务发明专利的申请、实施、资助及奖励等。 第二章专利管理 第四条职务发明创造是指学校师生员工执行学校的任务、履行工作职责或者主要是利用学校的名义、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主要包括: (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二)履行学校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三)离退休、调离学校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学校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学校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四)主要是利用学校的资金、设备、材料、试验条件、场地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完成的发明创造,以及利用学校的名义获得的资金、设备、材料、试验条件、场地或其它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第五条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学校。申请被批准后,学校为专利权人。 对于利用学校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学校可以与发明人签订协议,对专利申请、实施等进行约定。如经双方协商同意由发明人享有专利申请或相关知识产权的,学校应当享有免费实施权。 —3—

专利管理制度

专利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公司的专利工作,明确公司技术的研究开发、申请专利保护、管理专利技术的职责,规范专利技术的使用,保护公司无形资产,加强知识产权的管理,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鼓励员工积极进行发明创造,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和形成企业自主知识产权,推动生产技术进步,提高公司市场竞争力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和江苏省《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公司所称专利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经申请获得授权的专利,在我国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申请获得授权的专利,在外国申请获得授权的专利,也包括获得境外申请优先权日的、可申请专利的技术方案。 本公司专利管理工作的目的:贯彻执行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宣传普及专利知识,鼓励和调动员工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促进我公司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提高市场竞争力和经济效益加强我公司自主知识产权保护、运用和管理。 第四条执行本公司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公司。申请被批准后,公司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利用本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公司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做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五条在取得专利申请号及取得专利权后,公司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按有关规定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 第六条在专利申请公布或者公告前,公司专利工作人员及有关人员对其内容负有保密的责任。 第二章专利的管理 第七条本公司知识产权管理部是本公司专利管理的主管部门,其专利管理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 根据本公司参与国内和国际市场竞争的实际需要,定期提出本公司专利工作实施策略建议,全面推动本公司开展技术创新过程中的管理工作。 (二) 制定和实施年度专利工作计划,包括不断完善各项专利管理规章制度、督促和调整计划的实施,并作出每年的工作总结。 (三) 联系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以及行业知识产权组织,及时了解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的要求以及有关信息,适时反映本公司专利工作的问题和需求。 (四) 为保障本公司专利技术和商业秘密的安全,负责对外发布信息、发表论文、参加展览会、研讨会之前的信息审查。参与涉及对外技术交流、技术合作、技术贸易等有关合同或协议的起草工作,以及对外知识产权谈判。 (五) 对侵犯本公司专利权的行为进行调查,并及时提出对策建议,协助有关部门处理侵权纠纷,向有关责任人追偿由其侵害行为造成的损失。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令 第七十号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已经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 局长申长雨 年月日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专利代理制度,维护专利代理行业的正常秩序,保障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依法执业,根据《专利法》和《专利代理条例》以及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依照《专利法》、《专利代理条例》和本办法对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人进行管理和监督。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应组织、引导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规范执行《专利法》、《专利代理条例》和本办法,规范执业行为,严格行业自律,不断提高行业服务水平。 第二章专利代理机构及其办事机构的设立、变更、停业和撤销第三条专利代理机构的组织形式为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或者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 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由名以上合伙人共同出资发起,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由名以上股东共同出资发起。 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对该专利代理机构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以该机构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第四条设立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机构名称; (二)具有合伙协议书或者章程; (三)具有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合伙人或者股东; (四)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工作设施。

律师事务所申请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在该律师事务所执业的专职律师中应当有名以上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 第五条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 (二)具有年以上在专利代理机构执业的经历; (三)能够专职从事专利代理业务; (四)申请设立专利代理机构时的年龄不超过周岁; (五)品行良好。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或股东: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在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工作,尚未正式办理辞职、解聘或离休、退休手续的; (三)作为另一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不满年的; (四)受到《专利代理惩戒规则(试行)》第五条规定的通报批评或者收回专利代理人执业证的惩戒不满年的; (五)受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除外)。 第七条专利代理机构只能享有和使用一个名称。 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应当由该机构所在城市名称、字号、“专利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有限公司”或者“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组成。其字号不得在全国范围内与正在使用或者已经使用过的专利代理机构的字号相同或者相近似。 律师事务所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可以使用该律师事务所的名称。 第八条设立专利代理机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设立专利代理机构申请表; (二)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协议书或者章程; (三)专利代理人资格证和身份证的复印件; (四)人员简历及人事档案存放证明和离退休证件复印件; (五)办公场所和工作设施的证明; (六)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律师事务所申请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申请表; (二)主管该律师事务所的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同意其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函件; (三)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书或者章程; (四)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五)专利代理人的律师执业证、专利代理人资格证和身份证的复印件;

企业专利管理制度

企业专利管理制度 Standardization of sany group #QS8QHH-HHGX8Q8-GNHHJ8-HHMHGN#

企业专利管理制度(范本)--专利知识企业专利管理制度为鼓励发明创造,促进技术创新和形成自主知识产权,推动和加强对知识产权的管理、保护和利用,充分发挥专利制度在企业发展中的作用,调整职工在研究、开发及其它工作中做出的发明创造同企业发生的权益关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发明创造,促进技术创新和形成自主知识产权,推动和加强对知识产权的管理、保护和利用,充分发挥专利制度在企业发展中的作用,调整职工在研究、开发及其它工作中做出的发明创造同企业发生的权益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为加快公司的专利发展,使专利机制成为促进技术创新的一个主要动力,基层单位的专利状况和专利管理水平将作为公司评价考核其科技管理和技术创新工作业绩的重要依据。目的是鼓励和调动员工的积极性,为企业技术创新以及安全、生产、经营全过程服务。第三条技术中心的知识产权办公室负责对公司专利工作进行总体规划和统一管理。第二章管理机构、职能、职责

第四条知识产权办公室是负责专利管理及其相关事务的部门。在国家知识产权政策方针指导下,以服务公司为本质,以项目研发增值为宗旨,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在公司的经济策略指引下,开展各类专利增值性服务和相关项目经营性工作。第五条知识产权办公室具体业务范围:1、负责专利申请项目的审查、申报与奖励以及档案管理、产权的维持工作;2、负责对专利项目的维权(包括专利侵权监视、专利诉讼);3、负责组织对向国外申请专利项目的可行性分析;4、专利资产的综合评估与认定;5、与专利局及专业代理机构的沟通;6、专利技术的转让与许可; 7、专利信息数据库的建立及专利项目商务体系的建立;8、填报各类报表及上报。 9、依据本制度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与实施细则。第六条每年年初制定年度的工作计划,并存档备案。第七条负责专利知识的宣传及培训工作。第八条负责申请和管理各类专利政府资助基金,及时了解和掌握各种优惠政策。 第三章管理工作规范专利申请第九条知识产权办公室设专利管理员一名,员工自主向管理员提交专利申请资料,每月汇总后领导签字并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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