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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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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课程目标:

通过课程教学,引导学生全面了解、掌握国际私法的基本理论和基础知识,熟悉其有关制度,培养分析、解决涉外民事法律问题的能力。课程内容:国际私法是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是现代法学中具有悠久历史渊源的法律学科,其主要内容包括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调整方法、范围、性质、冲突规范、反致转致理论、公共秩序保留、法律规避理论等国际私法的基本理论问题;国际私法的历史;各国有关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定;涉外物权、涉外知识产权、涉外债权、涉外婚姻家庭制度、涉外继承制度;以及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国际民商事

二、教材作者资料

三、课程描述

国际私法是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14门核心课程之一。

和平与发展是当今国际社会的两大发展主流。当今世界是一个国际交往关系十分发达的世界,任何民族和国家都不可能孤立存在,它必然与其他民族、国家乃至整个国际社会发生联系和交流。而国际私法作为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一个法律部门,在我国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法律体系中居于不可替代的特殊地位。尤其是随着全球化时代的到来和我国加入WTO后对外经济贸易关系的全面发展,我国国际私法的立法和理论研究工作必将面对更为发达、更为复杂的涉外民商事关系,许多新的涉外法律问题需要加以研究,许多传统的理论与制度也需要重新作出检讨。因而必须深入加强国际私法的教学与研究,加强国际私法的课程建设。

本课程教学内容以韩德培先生主编的《国际私法》(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教材为基本依据。该教材系国家“十一五”规划教材、也是面向21世纪课程教材,该教材曾荣获2002年全国普通高校学校优秀教材一等奖。因受教学课时所限,该课程不能面面俱到的讲授国际私法的所有内容,我们已在教学内容的精选、课程体系改革上下了很大功夫。我们始终坚持以侧重揭示国际私法的基本原理,注重吸收最新理论研究成果,并最大限度地结合中国的立法、司法和仲裁实践,精选国外典型案例与中国近年的实际案例开展教学。

在国际私法的课程建设与教学改革方面,我们始终坚持以更新教学理念为先导,以理论研究为突破口,以教学方法与教学手段改革为重点,进行了积极地探索,收到了良好的教学效果。

一、更新教学理念——传授知识与培养能力并重

我国法律院系的课程设置历来以传授系统和科学的知识为目的,很少考虑实际操作能力的培养,也很少考虑社会的实际需求。法学,成为一种坐而可论之道。这种课程设置忘记并抛弃了法学教育的另一个重要功能,即培养学生的实践和操作能力。为此,我们认为,课程设置和教学方法的改革必须克服我国现行法学教育的弊端,以法学教育宗旨的改革为前提,即法学教育不仅要传授法律知识,同时要培养和训练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能力的培养应当提到与知识的传授同等甚至更高的地位。

在教学过程中,我们前期已经进行了法学教学改革的有益探索,取得了一定成果。我们围绕培养学生的能力素质,坚持教师的主导作用与学生的主体作用相结合去组织教学。具体做法:(1)因材施教——培养学生的表达能力;(2)深入浅出——培养学生的分析能力;(3)课堂辩论——培养学生的应变能力;(4)加强实践——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通过教改提高了学生的能力;真正发挥了教师的主导作用,注重了学生的主体作用,积极调动了学生的主观能动性;激发了学生的学习热情和兴趣,活跃了课堂气氛,取得了较好的教学效果;拉近了师生关系,融洽了师生感情;提高了法学的实践性和可操作性。

二、积极进行教学方法研究与实践

“教”与“学”是一门艺术,是两大主体(教师和学生)围绕知识的传授和吸收,能力的培养和适用而展开的双边教学活动。在这一活动过程中,教师必须注重教法,即“授人以渔而非授人以鱼”。

在法学教学方法上我们已经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其方法有:(1)案例教学法;(2)比较教学法;(3)图表教学法;(4)模拟教学法;(5)辩论教学法;(6)双语教学法;(7)讲授教学法。

我们根据不同的教学内容和不同的教学环节对以上方法加以科学合理地运用,以发挥其各自的优势,提高教学水平,使学生充分掌握本课程知识,并且能够在本领域内有所创新。

三、积极采用现代教学手段

随着现代科技的迅猛发展,多媒体技术作为现代化教学手段正逐渐走进我国的大学课堂,显示出传统教学无法比拟的优势。国际私法课程的一个突出特点在于它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教学过程中离不开案例的讲解,而大量案例的讲述则往往需要占用很多时间。于是授课时数不足与教学容量大的矛盾,成为长期困扰国际私法教学的一大难题。而多媒体手段的使用,有利于这一矛盾的彻底解决。为此,我们在已实现教学大纲、教案、讲稿、习题、案例电子化的基础上,又在国际私法课件的设计、制作、创新和应用上开展了大量工作,制作了72学时的教学课件。我们还建立了国际私法课程的学习网站,实现了该课程的网上资源共享。

四、强化实践教学,培养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

国际私法课程的一个突出特点在于它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为此,我们在国际私法教学中始终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在传授国际私法知识的同时,加强培养和训练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

我们始终坚持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动手能力、独立思考和研究问题的能力来设计实践教学环节,强调变以教师为中心为师生共同探讨、变以教材为中心为教材和课外读物并重、变以课堂为中心为课内与课外并重、变以传授知识为中心为传授知识与培养能力并重、变以学会为中心为以会学为中心。

在校内实践教学方面,我们除了在课堂上较多地开展案例讨论以外,还开展模拟法庭活动、国际商事仲裁模拟活动,使学生在行动中学习法律知识,训练法律技能。

在搞好校内实践教学的同时,我们还积极开展校外法律实习。法律实习的基本特点是脱离校园,深入司法实际部门,通过在司法实际部门的实际锻炼,进一步强化实务操作能力,理解法律的实际运作。为了更好的搞好法律实习,并使其真正起到应有的作用,我们与法院、律师事务所、外向型公司等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建立了30多个国际私法教学实习基地,并取得学生实习所在的司法机关或律师事务所等的良好配合,配备了有经验的实务工作者与指导教师共同指导,提高了学生的法律事务操作技能。

五、加强教研、科研活动,积极推进课程建设

本课程7名任课教师非常注重理论研究,近年来共承担省(市)、厅、校级科研(教研)项目12项,其中《WTO机制下法学教学改革》获得了山东省教学成果二等奖、《WTO规则与中国法律制度冲突与协调》荣获山东省法学优秀成果一等奖;出版专著、教材13部;发表学术论文60余篇,其中核心期刊26篇。这些科研(教研)成果的取得,积极推进了国际私法的课程建设。

四、《国际私法》课程教学大纲

课程名称

中文:国际私法

英文: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课程基本情况

1.学分:4 学时:60 (课内讲授:60 实验实训:课外安排:)

2.课程性质:学科基础课

3.适用专业:法学

适用对象:本科

4.先修课程:民商法、民事诉讼法、国际法

5.选用教材:王祥修、裴予峰主编:《国际私法学》,中国政法大学2011年版。6.参考书目:韩德培主编:《国际私法新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黄进主编:《国际私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肖永平著:《国际私法原理》,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刘仁山主编:《国际私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

丁伟主编:《国际私法学》,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

李双元、蒋新苗编著:《国际私法学案例教程》,知识产权出版社2004年版。7.教学形式:课堂讲授

8.考核方式:开卷考试

教学目的及

要求

教学目的:

1.使学生了解国际私法学的一些基本概念和基本问题;

2.使学生具有处理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基本能力;

3.使学生掌握进一步研究国际私法的基本理论知识。

教学要求:

1.应当反映国际私法最基本和最重要的内容;

2.应当注意结构的科学性、内容的新颖性,尽可能反映国际私法的最新研究成果与最新立法;

3.应当尽可能总结、概括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国际私法立法的成就、不足和问题,同时也要吸收、借鉴外国国际私法立法和国际社会国际私法立法的先进经验教训,为我国国际私法的未来立法提供理论与实践基础;

4.应当将理论教学与案例教学相结合,但应以理论教学为主,同时辅以典型案例进行说明分析。

第一章国际私法的概念(4学时)

第一节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一、涉外民事关系的产生与特征

二、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冲突

三、涉外民事关系的调整方法

第二节国际私法的范围和定义

一、国际私法的范围

二、国际私法的定义

第三节国际私法的渊源

一、国际私法的国内渊源

二、国际私法的国际渊源

三、学说与法理在国际私法中的地位

四、中国国际私法的渊源

第四节国际私法学

一、国际私法学的含义及其名称

二、国际私法的性质

三、国际私法与相近部门法的关系

教学要求:

了解:涉外民事关系的含义及其产生与特征;各国在国际私法范围问题上的不同观点;国际私法渊源的不同表现形式;国际私法与国际私法学的关系;国际私法学名称的历史演进。

理解: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的含义及产生原因;涉外民事关系的调整方法;我国学者在国际私法范围上的不同观点;国际私法的定义;国际私法的性质。

掌握:国际私法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特殊性;中国国际私法的渊源;国际私法与国际法、国际经济法的关系。

问题与思考:

1、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你是如何理解的?对国际私法的调整方法,你有什么看法?

2、国际私法的范围问题各国差异很大,我国学者在这个问题上的差异也很大,对此你有什么看法?

3、你对国际私法的性质是如何看待的?

4、在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的关系上,你有什么见解?

第二章国际私法的历史(4学时)

第一节国际私法学说史

一、国际私法的萌芽时期

二、法则区别说时代

三、近代国际私法

四、当代国际私法

第二节国际私法立法史

一、国内立法史

二、国际立法史

第三节中国国际私法史

一、国际私法立法史

二、国际私法学说史

教学要求:

了解:国际私法学说发展的不同阶段;当代国际私法的若干新理论;国际私法的国际立法发展;中国国际私法立法史及学说史的历史发展。

理解:法则区别说及法律关系本座说在国际私法历史发展中的地位和意义;孟西尼三原则的主要内容。

掌握:法则区别说的主要观点及其代表人物;萨维尼及其法律关系本座说;最密切联系原则的产生及其适用;当代国际私法国内立法的主要特点和发展趋势。

问题与思考:

1、法则区别说与法律关系本座说在法律选择的方式上有什么区别吗?

2、有学者认为,最密切联系原则就是对法律关系本座说的继承和发展,你对此有什么看法?

3、结合国际私法国内立法的发展趋势,你觉得我国在制定国际私法的立法时应采用哪种立法方式?

第三章国际私法的主体(4学时)

第一节自然人

一、自然人国籍的确定

二、自然人住所的确定

第二节法人

一、法人的国籍

二、法人的住所

三、外国法人的认可

第三节国家

一、国家作为国际私法主体的特殊性

二、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

第四节国际组织

一、国际组织作为国际私法主体的特殊性

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特权与豁免

第五节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几种制度

一、国民待遇

二、最惠国待遇

三、优惠待遇

四、普遍优惠待遇

五、不歧视待遇

教学要求:

了解:国际私法主体的含义及种类;自然人国籍及住所的概念;法人国籍及住所的概念;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的含义及主要内容;国际组织作为国际私法主体的特殊性;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含义;优惠待遇、普遍优惠待遇及不歧视待遇的含义。

理解:自然人国籍冲突及住所冲突的解决;法人国籍及住所的确定;我国对外国法人认可的实践做法;国家作为国际私法主体的特殊性;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的理论分歧。

掌握:我国有关国籍冲突及住所冲突解决的立法规定;我国有关法人国籍及住所确定的立法规定;国民待遇与最惠国待遇的含义、特点及两者之间的主要区别。

问题与思考:

1、你对目前我国学者在外国法人的认可问题上的看法如何?

2、结合各国在国家及其财产豁免问题上的不同观点,谈谈你对我国在这一问题上的立场的看法。

第四章冲突规范与准据法(5学时)

第一节冲突规范

一、冲突规范的概念、结构和类型

二、连结点

三、系属公式

四、对冲突规范作用的正确认识

第二节识别

一、识别的概念

二、识别冲突及其产生原因

三、识别冲突的解决

四、“二级识别”问题

五、实质问题和程序问题的划分

第三节准据法及其确定

一、准据法的概念及特点

二、准据法的选择方法

三、准据法确定过程中的几个问题

教学要求:

了解:冲突规范的结构组成;英国法中的“二级识别”问题;准据法的选择方法;先决问题准据法的确定。

理解:连结点的含义、分类及其法律意义;冲突规范在国际私法中的地位和作用;识别的概念、识别冲突及其产生原因、识别冲突的解决;时际法律冲突及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

掌握:冲突规范的含义及特点;冲突规范的四种主要类型;系属公式的含义及主要的几个系属公式;准据法的概念及其特点。

问题与思考:

1、各国在冲突规范类型的选择上需要考虑哪些因素?四种主要的冲突规范各有何优缺点?

2、如何看待冲突规范在当今国际私法中的地位和作用问题?

3、识别问题只在国际私法中存在吗?你怎么看?

4、准据法同冲突规范的关系如何?

第五章冲突法运用的一般问题(6学时)

第一节反致

一、反致的概念

二、反致的产生条件

三、反致的理论与实践

第二节法律规避

一、法律规避的概念

二、法律规避的构成要件

三、法律规避的性质

四、法律规避的效力

第三节外国法的查明

一、外国法查明的概念

二、外国法查明的方法

三、外国法无法查明时的解决方法

四、外国法错误适用的救济

第四节公共秩序保留

一、公共秩序保留的概念和作用

二、公共秩序保留的理论

三、公共秩序保留的立法

四、公共秩序保留的司法运作

教学要求:

了解:反致的含义及其主要类型;各国在反致问题上的理论分歧与立法实践;外国法查明的概念及主要方法、外国法无法查明时的解决方法;公共秩序保留的理论对立。

理解:反致的产生条件;法律规避的性质与效力;外国法错误时用时的救济;公共秩序保留的概念与作用;公共秩序保留的司法运作。

掌握:中国在反致问题上的实践做法;法律规避的概念及其构成要件;中国有关法律规避问题的立法规定;中国在外国法查明问题上的立法规定;公共秩序保留的主要立法方式;中国在公共秩序保留问题上的立法规定。

问题与思考:

1、如何看待国际私法中的反致问题?

2、在实践中如何认定法律规避的效力?

3、作为适用外国法的最后一道程序,公共秩序保留应当如何发挥其作用才会不至于影响国际民商事交往的顺利开展?

第六章民事身份和能力的法律适用(2学时)

第一节自然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一、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适用

二、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第二节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一、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特殊性

二、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教学要求:

了解: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适用;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特殊性。

理解: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案件的管辖权和法律适用;宣告禁治产案件的管辖权和法律适用;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掌握: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及我国在这一问题上的立法规定;我国在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法律适用上的实践做法。

问题与思考:

1、如何理解在国际商事交往中行为地法对当事人属人法的限制?

第七章法律行为与代理(2学时)

第一节法律行为

一、法律行为的法律冲突

二、法律行为的法律适用

第二节代理

一、代理的法律冲突

二、代理的法律适用

教学要求:

了解:法律行为的法律冲突的含义;代理的法律冲突的主要内容;

1978年《代理法律适用公约》的主要内容。

理解:法律行为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的法律适用;代理关系的法律适用。

掌握:我国在代理法律适用问题上的立法与实践。

问题与思考:

1、如何看待法律行为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法律适用的关系?

第八章物权的法律适用(3学时)

第一节涉外物权概述

一、涉外物权的含义

二、涉外物权的法律冲突

第二节物之所在地法原则

一、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产生与发展

二、物权关系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理论依据

三、物之所在地的确定

四、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范围

五、物之所在地法适用的例外

六、中国关于涉外物权的法律适用

第三节国有化及其补偿

一、国有化的含义

二、国有化法令的域外效力问题

三、国有化的补偿

四、中国在国有化问题上的立场

第四节涉外破产的法律问题

一、涉外破产案件的管辖权

二、涉外破产案件的法律适用

三、涉外破产宣告的效力

四、中国有关涉外破产的立法与实践

教学要求:

了解:涉外物权的含义及其法律冲突;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产生与发展;国有化的含义、各国在国有化法令域外效力问题上的不同观点及实践做法;涉外破产案件的管辖权及法律适用;中国有关涉外破产的立法与实践。

理解:物权关系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理论依据;物之所在地的确定;中国在国有化问题上的立场;涉外破产宣告的效力即普及破产主义与地域破产主义的区别。

掌握: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范围;物之所在地法适用的例外;中国关于涉外物权的法律适用;各国在国有化补偿标准上的不同做法。

问题与思考:

1、物之所在地法原则在动产物权以及不动产物权法律适用上的不同发展轨迹表明了什么现象?

2、如何理解涉外破产宣告效力的普及破产主义与地域破产主义?

第九章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5学时)

第一节涉外合同之债的概念

一、涉外合同的概念

二、涉外合同之债的法律冲突及其解决

第二节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理论与原则

一、合同准据法的概念

二、合同法律适用的理论分歧

三、合同准据法的确定原则

四、合同特殊方面及特殊合同的法律适用

第三节中国关于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立法与实践

一、涉外合同的含义

二、确定合同准据法的主要原则

三、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在我国的适用

教学要求:

了解:涉外合同的概念;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在我国的适用。

理解:涉外合同之债的法律冲突及其解决;合同准据法的概念;合同法律适用的理论分

歧;合同特殊方面及特殊合同的法律适用。

掌握:合同准据法确定的主要原则;我国确定合同准据法的主要原则。

问题与思考:

1、如何理解“合同准据法”与“合同自体法”的关系?

2、如何理解合同法律适用的“同一制”与“区别制”?

3、对意思自治原则在具体运用的时候所出现的一些问题,有些学者认为这是对意思自治原则适用的限制,你怎么看待这个问题?

4、如何理解两大法系在对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具体应用上所采用的不同方法?

5、如何理解合同法律适用领域中的“强制规则”问题?

6、如何协调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与我国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适用?

第十章法定之债的法律适用(3学时)

第一节一般涉外侵权行为

一、涉外侵权行为的含义

二、涉外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冲突

三、涉外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适用

四、中国关于涉外侵权行为之债法律适用的立法规定

第二节特殊涉外侵权行为

一、涉外海上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二、涉外空中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三、涉外公路交通事故的法律适用

四、涉外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

第三节涉外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之债的法律适用

一、涉外不当得利之债的法律适用

二、涉外无因管理之债的法律适用

教学要求:

了解:涉外侵权行为的含义及法律冲突;涉外海上侵权行为、涉外空中侵权行为、涉外公路交通事故及涉外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涉外不

当得利之债与涉外无因管理之债的法律适用。

理解:涉外侵权行为之债法律适用的主要规则;最密切联系原则在涉外侵权行为之债法律适用中的运用;英国的“双重可起诉原则”。

掌握:侵权行为地法在涉外侵权行为之债法律适用中的地位;中国关于涉外侵权行为之债法律适用的立法规定。

问题与思考:

1、如何理解涉外侵权行为之债法律适用规则的最新发展?

2、如何理解中国在涉外侵权行为之债法律适用上的的立法规定?

3、如何看待特殊涉外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的产生与发展?

第十一章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5学时)

第一节涉外结婚的法律适用

一、结婚实质要件的法律适用

二、结婚形式要件的法律适用

三、领事婚姻

四、中国有关涉外结婚的法律规定

第二节夫妻关系的法律适用

一、夫妻人身关系的法律适用

二、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

第三节涉外离婚的法律适用

一、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权

二、涉外离婚的法律适用

三、中国有关涉外离婚的法律规定

第四节父母子女关系的法律适用

一、婚生子女身份的法律适用

二、非婚生子女准正的法律适用

三、父母子女关系效力的法律适用

四、涉外收养的法律适用

第五节涉外扶养与监护的法律适用

一、扶养的法律适用

二、监护的法律适用

教学要求:

了解:领事婚姻的含义与发展;夫妻人身及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婚生子女身份的法律适用;非婚生子女准正的法律适用;父母子女关系效力的法律适用;涉外收养的法律适用;涉外扶养与监护的法律适用。

理解:结婚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的法律适用;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权与法律适用。

掌握:中国有关涉外结婚与涉外离婚的法律规定;中国有关涉外扶养与监护法律适用的相关规定。

问题与思考:

1、如何看待我国有关涉外结婚法律适用的立法规定?

2、如何理解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权与法律适用的一致性问题?

第十二章继承的法律适用(3学时)

第一节涉外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

一、涉外法定继承的法律冲突

二、涉外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

三、中国有关涉外法定继承法律适用的立法规定

第二节涉外遗嘱继承的法律适用

一、遗嘱实质要件的法律适用

二、遗嘱形式要件的法律适用

第三节无人继承财产

一、无人继承财产的含义

二、无人继承财产归属的法律适用

三、中国在无人继承财产归属问题上的立场

教学要求:

了解:涉外法定继承的法律冲突;遗嘱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的法律适用;无人继承财产的含义。

理解:涉外法定继承法律适用的“同一制”与“区别制”;无人继承财产归属的法律适用。

掌握:中国有关涉外法定继承法律适用的立法规定;中国在无人继承财产归属问题上的立场。

问题与思考:

1、如何理解涉外法定继承法律适用的“同一制”与“区别制”?从发展趋势来看,如何选择?

第十三章国际民事诉讼(7学时)

第一节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概述

一、国际民事诉讼法的概念

二、国际民事诉讼法的渊源

三、国际民事诉讼法与相关部门法的关系

第二节外国人民事诉讼地位

一、外国人民事诉讼地位概述

二、外国人民事诉讼地位的普遍原则

三、诉讼费用担保与减免

四、诉讼代理

五、外交豁免

第三节国际民事管辖权

一、国际民事管辖权的概念

二、国际民事管辖权的意义

三、国际民事管辖权的相关立法

四、国际民事管辖权的种类

五、中国有关国际民事管辖权的立法规定

第四节期间、诉讼保全

一、期间

二、诉讼保全

第五节国际司法协助

一、国际司法协助概述

二、域外送达

三、域外取证

四、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教学要求:

了解:国际民事诉讼法的渊源;外国人民事诉讼地位概述;诉讼费用担保与减免;诉讼

代理;国际民事管辖权的相关立法;期间、诉讼保全;域外送达和域外取证。

理解:国际民事诉讼法与国际私法、民事诉讼法的关系;外国人民事诉讼地位的普遍原则;外交豁免;国际民事管辖权的意义;国际司法协助概述。

掌握:国际民事诉讼法的概念;国际民事管辖权的概念;国际民事管辖权的种类;中国有关国际民事管辖权的立法规定;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问题与思考:

1、如何看待国际民事诉讼法与国际私法的关系?

2、如何理解各国在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上的不同规定?它反映了什么问题?

3、如何看待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所制定的有关国际民事诉讼方面的国际条约?这反映了什么问题?

4、如何在司法实践中承认并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在什么样的条件下可以拒绝承认并执行?

第十四章国际商事仲裁(3学时)

第一节国际商事仲裁概述

一、国际商事仲裁的含义

二、国际商事仲裁的特点

三、国际商事仲裁的类别

四、国际商事仲裁的国内与国际立法

第二节仲裁协议

一、仲裁协议的概念和种类

二、仲裁协议的内容

三、仲裁协议的效力

四、有效仲裁协议的确定

五、仲裁条款的独立性

最流行的蠼螋神话背后的真相

最流行的蠼螋神话背后的真相 蠼螋,革翅目昆虫的俗称。前翅鞘质,短小,后翅膜质,折叠于前翅之下,口器咀嚼式,腹部末端具尾铗,不完全变态。全世界已知约1800多种,中国已知210余种。 在我国,蠼螋虽不罕见,但与文化有关的记载却几乎没有。在西方,这种昆虫被认为可以钻穿人的耳道,吃人的大脑,有关蠼螋的神话传说不绝于耳;在日本,蠼螋被称为“阴茎切割器”。 蠼螋,英文名为“e arwig”。在地球上所有的昆虫中,也许没有一种比蠼螋更容易被误解的了。这类昆虫昆虫在世界各地都有发现,它长得像一只有翅膀的蚂蚁,腹部末端伸出一副钳状尾铗。根据一个古老而持久的神话,这种昆虫被认为可以钻穿人的耳道,吃人的大脑。 “Earwig”的词源学 语言专家还没有就“earwig”这个词的起源达成共识。一些消息来源说这个名字来源于甲虫的一个古老的英语短语。另一些人则认为,它是"ear wing"一词的讹传,指的是该虫后翅的形状如人的耳朵。其他消息来源则更进一步,将这个词翻译成"ear insect"(耳虫)、"ear creature"(耳朵生物)或"ear wiggler"(耳朵摆动者),这是对《老妇人的故事》(英国作家Arnold Bennett于1908年出版的一部小说)的一种引用,即蠼螋摆动通过耳道钻入人脑。哪为什么蠼螋会获得这个不好的名声,而不是,比如说,那只毛茸茸的猫头鹰或者那只涂鸦虫?

迷信 关于蠼螋钻进人脑的迷信的起源,《哥伦比亚百科全书》叙述如下: 蠼螋爬进熟睡者的耳朵进入大脑的迷信可能源于他们的夜行性和他们腹部腺体分泌物的焦油或蜡状气味。 大多数解释迷信起源的尝试都依赖于想象中的猜测。蠼螋的神话也不例外。 有关蠼螋历史资料 人们最早在Pliny(普林尼)的《长者的自然史》中发现了一种蠼螋样的生物进入人类耳朵的说法,该书写于公元1世纪。 几百年后,这个可怜的蠼螋仍然被认为是一种害虫: “几乎所有地方都有一个共同的信念,那就是蠼螋会潜入露天睡觉的人的耳朵,然后从那里进入大脑,导致死亡。”—《动物王国的自然历史》,威廉S.达拉斯,1856年。 “蠼螋,或称欧洲蠼螋,是一种众所周知的昆虫,它的名字来源于它进入人的耳朵,在那里它会引起最剧烈的疼痛,甚至,正如一些人所说的,最终导致死亡。”—《国内百科全书》,威利奇和梅斯,1803年。 “据说这种被称为福菲库拉(forficula)或蠼螋的昆虫会进入耳朵,不仅会引起耳聋,还会因咬人而引起剧烈疼痛;而且有一个记录在案的例子,一个女人的耳朵里住了一窝这种感染物,引起她极大的痛苦。”—《手术实用体系》,詹姆斯·拉塔,1795年。 这些关于蠼螋的描述在今天看来很可笑。尽管如此,偶尔也会有这样一个例子:一个蠼螋真的靠近一个人的耳朵,所以这也就难怪这个神话继续存在。

国际私法论述题

1在运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过程中应注意哪些问题? 公共秩序,主要是指法院在依自己的冲突规范本应适用某一外国法作准据法时,■因其适用的结果与法院国的重大利益、基本政策、基本道德观念或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而拒绝或排除适用该外国法的一种保留制度。因此它有时又被称为“公共秩序保留”。公共秩序制度,在国际私法中又被称为“安全阀”制度。(1)公共秩序是一个弹性条款 (2)国内民法上的公共秩序与国际私法上的公共秩序在法律效力上是有区别的不能将两者完全等同起来。后者,在涉外民事关系中,只有在冲突规范指定应适用内国法时,才是必须予以适用的;而前者,甚至在冲突规范指定外国法时,也是必须予以适用的。 (3)公共秩序的运用不应与他国主权相抵触,■并且不应和外国公法的排除相混淆。外国 刑法、行政法、财政法等公法不为内国法院所适用,这几乎是各国过去一致的立场。其根据 就是认为公法本身只有域内效力,所以,没有必要把公共秩序用来作为排除外国公法适用的根据。(4)是否可以援引公共秩序制度来限制条约中的同一冲突规范的效力。几乎所有的统一冲突法公约都规定有公共秩序保留条款。但应严格控制其适用,否则便会损害缔结统一冲突法的宗旨,故多以“明显地违反法院地公共秩序”作为限制。 (5)在排除本应适用的外国法后,并不可一律代之以法院地国的内国法。总之,在运用公 共秩序保留时应注意避免以狭隘的民族利己主义或狭隘的国家主义歪曲公共秩序的本意。 2涉外一般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自意大利巴托鲁斯提出“法则区别说”以来,该冲突原则为各国普遍采用。侵权行为地法仍 然是解决侵权法律冲突的基本原则或者一般原则。 1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各国司法提出了各种原则:第一,依加害行为完成地为侵权行为地,有法国、日本等。第二,依损害结果发生地为侵权行为地,有美国、土尔其、加蓬等。第三,依侵权行为过程中的任一地点作为侵权行为地,包括加害行为地、损害结果发生地及与侵权行为有联系的任一地点。 2选择适用法院地法现代有些国家在立法或司法实践方面,基于公共秩序的考虑,开始选择适用法院地

经典国际私法试题及答案

2007-2008学年第一学期 《国际私法》(303020013)期末考试试题(A卷) 考试对象:法学专业2005级 本期末试卷满分为100分,占课程总成绩的100%。 答题要求: 1.请将所有答案统一写在答题纸上,不按要求答题的,责任考生自负。 2.答题纸与试卷一同交回,否则酌情扣分。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20分) 1、下面哪一学说的出现,标志着国际私法学的诞生。( B) A.法国的法则区别说 B.意大利的法则区别说 C.荷兰的国际礼让说 D.既得权说 2、国际私法最早最主要的法律渊源是 (A)。 A. 国内立法 B. 国际惯例 C. 国际公约 D. 国内判例 3、既得权说是(C)提出来的。 A. 巴托鲁斯 B. 杜摩兰 C. 戴西 D. 库克 4、(A)是《第二次美国冲突法重述》的指导原则。 A. 最密切联系原则 B.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C. 自体法原则 D. 场所支配行为原则 5、世界各国都将公共秩序保留作为捍卫本国根本利益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关于这一制度,下列哪项判断是错误的? (A) A.我国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仅在适用外国法律将违反我国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才可以适用,其结果为排除相关外国法律的适用

B.在普通法系国家中,“公共秩序”的概念一般表述为“公共政策” C.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已经为国际条约所规定 D.我国法律中常常采用"社会公共利益"来表述"公共秩序"的概念 6、在中国古代的(C)中,规定“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 A.秦律 B.汉律 C.唐律 D.大明律 7、“在国外举行的婚姻,其方式依结婚各方的属人法,但已符合婚姻举行地法关于方式的规定亦属有效”是一条(D)。 A.有条件选择适用准据法的冲突规范 B. 双边冲突规范 C. 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 D. 无条件选择适用准据法的冲突规范 8、下面有关冲突规范说法正确的是:(D) A.冲突规范是一种直接规范 B.冲突规范是一种程序性的法律规范 C.冲突规范由假定、指引(或命令)和制裁三个部分构成 D.冲突规范是一种间接规范 9、在一个涉外民事案件中,我国某人民法院根据我国的冲突规则确定应适用外方当事人的本国法——澳大利亚法处理该争议,但澳大利亚的不同地区实施着不同的法律。在此情况下,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D) A.应以澳大利亚首都墨尔本的所在地的法律为该外方当事人的本国法 B.应以该当事人的住所地法代替其本国法 C.应直接以与该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为该外方当事人的本国法 D.应先依据澳大利亚的区际冲突规则加以确定;如澳大利亚法律未作规定,再以与该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地区的法律为该外方当事人的本国法 10、各国法律一般规定反致适用于(C) 。 A. 合同领域 B. 物权领域 C. 继承关系 D. 侵权行为 11、甲因出生而取得俄罗斯国籍,后来又取得美国国籍,甲的住所在美国。现甲在中国法院涉讼,依我国的法律规定甲的本国法应该是:(A) A.美国法 B.俄罗斯国法

国际私法学范围

第一章概述 1、概念:国际私法是以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间接调整方法为主要调整方法,以解决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包括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冲突规范、统一实体规范和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在内的法律学科。 2、调整对象:涉外民事关系(主体涉外、客体涉外、内容涉外) 3、国际私法的调整方法: 间接调整方法——冲突规范:“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民法通则》146条) 直接调整方法——实体规范:无需冲突规范的指引,直接适用有关实体法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4、法律冲突的产生原因: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增多;内国赋予外国人民事权利;各国立法互有歧异;内国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法的域外效力。 5、法律冲突的解决结果:适用本国法、适用外国法、适用统一实体规范 第二章渊源 1、渊源有:国内立法国内判例国际条约国际惯例一般法律原则法律学说和法理 2、国内立法是最古老也是最主要的渊源。 3、国际条约: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缔结的调整其相互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4、国际惯例:是在国际交往中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法律规范,它只有经过国际认可才有约束力。 5、司法判例:指法院对具体案件的判决具有法律约束力,可以成为以后审理同类案件的依据。 6、一般法律原则:各国国内法律体系和国际法中包含的共同原则或法律理念。 7、中国国际私法的渊源: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国内立法 第三章学说 国家时代代表人物 法则区别说意大利13-14世纪巴托鲁斯 法国16世纪杜摩兰达让特莱

荷兰(国际礼让说)17世纪胡伯 法律关系本座说德国19世纪萨维尼 国籍说意大利19世纪孟西尼 既得权说英国19世纪戴西 国际礼让说美国19世纪施托里《冲突法评论》 本地法说美国20世纪库柯 政府利益说美国20世纪柯里 优先选择原则说美国20世纪卡弗斯 法院地法说美国20世纪艾伦茨威格 最密切联系说美国20世纪里斯 协调说法国20世纪巴迪福 超国家的国际私法说德国20世纪齐特尔曼 比较法说德国20世纪拉沛尔 法律直接适用说法国20世纪弗朗西斯卡基斯 一、法律关系本座说(德国、19世纪、萨维尼) 1、内容: (1)从一种普遍主义的观点出发,认为应适用的法律,只应是各该涉外民事关系依其本身性质有“本座”所在地的法律。 (2)“相互交往的国家的国际法律共同体”,存在着普遍适用的各种冲突规则。 (3)主张平等地看待内外国法律,追求判决的一致性。 2、影响和评价 贡献: (1)它在法则区别说统治国际私法理论达数百年之后,在国际私法的方法论上实现了根本性变革; (2)在荷兰国际礼让说之后,它又在新的基础上回复到国际私法的普遍主义; (3)它大大地推动了欧洲国际私法成文立法的发展。 缺陷:

国际私法学重点

国际私法学考试经典案例和部分选择看最后一页: 第一章国际私法概论 为什么需要国际私法?(或国际私法产生的原因) 1.各国人民间正常民商事交往,形成了大量的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 2.各国民商事法律对同一问题的规定不同 3.一国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法的效力 国际私法的定义: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解决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以冲突规范为最基本的规范,同时包括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避免或消除法律冲突的统一实体规范、以及国际民事诉讼与仲裁程序规范在内在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重点)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国际(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 国际(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具体表现为:主体涉外、客体涉外或法律事实涉外。 “涉外”不仅仅指涉及不同国家,涉及一国领域内的其他法域也为“涉外”,如香港、澳门和台湾相对于内地即为国际私法中的“涉外因素”。 国际私法的范围: 1.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 2.冲突规范 3.国际统一实体规范 4.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 5.国际商事仲裁规范 韩德培:机翼论(解释国际私法的范围) 国际私法就如同一架飞机一样,其内涵是飞机的机身,其外延是飞机的两翼。具体在国际私法上,这内涵包括冲突法,也包括统一实体法,甚至还包括国家直接适用于涉外民商事关系的法律。而两翼之一则是国籍及外国人法律地位问题,这是处理涉外民事关系的前提;另一翼则是在发生纠纷时,解决纠纷的国际民事诉讼及仲裁程序,这包括管辖权、司法协助、外国判决和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重点)国际私法的渊源: 包括国内和国际 国内法渊源:国内立法、司法判例 国际法渊源:国际条约、国际惯例 法律学说不是国际私法的渊源 第二章国际私法的历史 重点掌握:学说 1、法则区别说(重点) 意大利:巴托鲁斯法则区别说的产生被认为是国际私法的真正创立。巴托鲁斯作为国际私法开拓者所取得的重大成就,后世人将其誉为国际私法的“鼻祖”、“奠基人”。 法国:杜摩兰的“意思自治原则”。明确提出在契约关系中,应该适用当事人自主选择的某一法律。 荷兰:胡伯的国际礼让说。 2、德国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重点) 具体规则:萨维尼把涉外法律关系区分为人、物、债、行为、程序等几个不同种类,并且认为:住所是人的归属之处,所以人的身份能力应以住所为其本座;物是可以感知到的物质,并且必然占据一定的空间,故物之所在地应为物权法律关系的本座;而债为无体物,并且不占有空间,因而常常需要借助某种可感知的外观来表现其形态。这种外观形态有两个:一个是债的发生地,一个是债的履行地。但履行地更适合表现债的外观形态,故应以债的履行地为其本座,因为它是实现债权的场所;行为方式则不论财产行为还是身份行为,均应以行为地为其本座;程序问题应以法院地为其本座等等。 意义:萨维尼“法律关系本座说”的提出,在西方,有的学者甚至将其理论喻为国际私法中的“哥白尼革命”,不仅在解决国际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的方法论上实现了根本的变革,而且大大推动了欧洲国际私法成文法的发展,对当时和后世都产生了巨大的影响。甚至许多学者认为:二十世纪以来,许多国家的国际私法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最强联系说”、“重力中心说”和“最密切联系说”等,实质上都是法律关系本座说的再现。 第三章国际私法的主体 自然人、法人、国家、国际组织 自然人(有关的国际法冲突:) 国籍冲突住所冲突权利能力冲突和行为能力冲突 《民法通则意见》180: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如依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而依我国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应当认定为有民事行为能力。 《民法通则意见》182条:有双重或多重国籍的外国人,以其有住所或者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基本国法。 另规定: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居住国法律;如未定居,试用期住所地国法 《民法通则意见》183条:当事人的住所不确定或不能确定的以其经常居住地为住所。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 法人

神话故事的名字

神话故事的名字 神话故事的名字(一): 希腊神话即口头或文字上一切有关古希腊人的神、英雄、自然和宇宙历史的传说。今曰所知的希腊神话或传说大多来源于希腊文学,包括如荷马史诗《伊利亚特》和《奥德赛》,赫西奥德(Hesiod)的《工作与时曰》和《神谱》,奥维德的《变形记》等经典作品,以及艾斯克勒斯、索福克里斯(Sophocles)和尤利比提斯的戏剧。神话谈到诸神与世界的起源、诸神争夺最高地位及最后由宙斯胜利的斗争、诸神的感情与争吵、神的冒险与力量对凡世的影响,包括与暴风或季节等自然现象和崇拜地点与仪式的关系。希腊神话和传说中最有名的故事有特洛伊战争、奥德修斯的游历、伊阿宋(Jason)寻找金羊毛、赫拉克勒斯(Heracles)的功绩、忒修斯(Theseus)的冒险和俄狄浦斯(Oedipus)的杯具。 旧神谱:旧神谱记载了天地的起源,最初的宇宙一片混沌,从混沌(chaos)中最先生出了大地(地神盖亚(Gaea)),之后在大地底层出现了“黑暗”厄瑞玻斯(Erevus)与“黑夜”尼克特(Night),两者结合生出“光明”与“白昼”。大地又生出了“天空”。地神盖亚与她的儿子天神乌拉诺斯(Uranus)结合,生下了十二提坦巨神(泰坦(Titans))及独目巨人、百臂巨人……。在旧神谱中我们能够看到

其保存了远古社会人吃人和杂婚制的野蛮风俗,这些都成为之后西方文学中绵延不断的母题。 新神谱:新神谱系,诸神都居于奥林匹斯山上,有十二主神。 宙斯:(罗马又称朱庇特)Zeus,天神之父,地上万物的最高统治者。 赫拉:(罗马又称朱诺)Hera,宙斯的姐姐与妻子。是女性的代表,掌管婚姻和生育。性格特征是嫉妒。 波塞冬:(罗马又称尼普东)Poseidon,海王,海洋和水域的一切主宰。 得墨忒耳:(罗马又称赛尔斯)Demeter,大地女神,司丰收。 哈底斯:(罗马又称普鲁通)Hades,冥王,司掌冥界,统治阴暗的世界。 雅典娜:(罗马又称米诺娃)Athena,起初被视为女战神,后逐渐变为智慧女神和雅典城的守护女神。 阿波罗:(罗马也称阿波罗)Apollo,在诗与艺术中表现为光明、青春和音乐之神,又是太阳神,与阿尔忒弥斯是孪生姐弟。 阿尔忒弥斯:(罗马又称狄安娜)Artemis,月神,又是狩猎之神、妇女之神,是女性纯洁的化身,与阿波罗是孪生姐弟。 狄俄尼索斯:(罗马又称巴克科斯)Dionysus,酒神与狂饮欢乐之神。 阿佛洛狄德:(罗马又称维纳斯)Aphrodite,感情女神。她的忠实随从小爱神爱罗斯Eros(罗马又称邱比特)手持弓箭,被其金箭

国际私法简答题

国际私法简答题 1.简述涉外民事关系的特征。 答:涉外民事关系是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关系,是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1分)涉外民事关系具有以下三个法律特征: (1)涉外性。涉外民事关系具有涉外因素,这种涉外因素可以表现为法律关系主题的一方是外国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国家、法律关系的客体位于国外、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发生在国外。(3分) (2)广泛性。广泛性指涉外民事关系既包括婚姻家庭关系、财产继承关系、侵权关系等一般意义上民事关系,又包括各种商事合同关系,概言之,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具有涉外因素的财产关系以及与财产相联系的人身关系均属涉外民事关系的范畴。(3分) (3)国际性。涉外民事关系是在国际交往中产生的,在形式上通常表现为不同国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实质上体现着国家之间的关系。涉外民事关系要服从国家的对外政策,要受国际关系的制约。(3分) 2.简述我国涉外法定继承的法律制度。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对涉外法定继承作了规定。 (2分)《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36条规定: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外国人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公民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3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进行了完善。该法第l49条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3分) 上述法律规定表明我国在涉外法定继承方面采用区别制。(2分) 3.简述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程序。 答:大陆法系国家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采用发执行证方式,即被请求国法院根据请求国法院的请求,对外国法院判决作形式审查或实质审查,认为外国法院判决具备执行条件,便发给执行证,或作出承认的裁定,交付执行。(4分) 英美国家采用诉讼式和登记式程序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诉讼式是指英美国家

国际私法简答论述

1、涉外民事关系中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有哪些? (1)所涉各国民法上的规则不同 (2)各国在现实生活中发生大量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关系 (3)各国承认外国人在内国的民事法律地位 (4)给过为了发展对外民商事关系,必须承认内外国法律的平等,亦即有必要在一定范围内承认所涉外国法的域外效力 2、国际私法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方法有哪两种?两种关系如何? 间接调整方法(冲突法的方法) 直接调整方法(实体法的方法) 关系:在调整同一个涉外民商关系时,只能使用其中一种,不能同时使用。在一般情况下,有统一实体规范可以被适用时,就要适用统一实体规范,只有在没有统一实体规范可适用时,才适用冲突规范。由此可见,在调整在某一涉外民商关系时,两者是互相排斥的;但就解决涉外民商关系时,两者是互相排斥的;但就解决涉外民事关系中的法律冲突来讲,两者又是相辅相成的。 3、20世纪以来国际私法的国内立法的发展和变化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1)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不断扩大,适合范围愈加广泛 (2)各国立法中法律选择的原则也发生了变化,调整方法更加灵活 (3)国际私法立法形式呈现出法典化的发展趋势,条文结构更趋完善 4、简述自然人的国籍在国际私法上的意义 (1)是判断某一民事关系是否为涉外民事关系的根据之一 (2)是确定自然人属人法的主要依据之一 (3)是确定自然人民事法律地位的重要依据之一 (4)是确定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的依据之一 5、简述各国对外国法人给予认许的方式 国内立法: (1)特别认许制度,指外国法人只有经过内国规定的特别批准程序,才能再内国取得法人地位的认许制度。 (2)一般认许制度,在外国有效成立的外国法人,不论属于何种性质,根据内国法只需要办理必要的登记或注册手续,即可取得在内国活动的资格和权利。 (3)分别认许制度,即内国对于不同性质、不同种类的外国法人,分别采取不同的认许方式。 国际立法: 相互认许制度,一般根据双边或多边条约的规定,相互承认对方法人在内国的法人地位的制度。

国际私法考试知识点整理

一、总论 1.调整对象(什么是涉外民事关系+司法解释第一条?) 2.国际私法渊源(国内立法、国际立法以及对私法发展做出极大贡献的几个组织非常有名的常设的政府间的国际组织) 3.国际私法发展历史(系统图;有重大影响的人物及其思想如巴托鲁斯,说出来一个人的名字知道他有哪些学说,重点的一些人还要知道他的学说的内容是什么,以及他的学说在国际私法史上起到了什么作用比如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跳出了法则区别说的长达五百年的对私法学界的统治,从法律的本质到对法律关系的分析) 4.中国的国际私法历史(有名的话语) 5.近代国际私法第一部成文的国际私法是谁? 6.2010年10月28日颁布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和2013的司法解释是什么样的关系,各自的亮点 7.国际法主体(自然人和法人、把法律适用法民事主体篇里是怎么规定的记住(住所、国籍、经常居所地的规定))、国家法人(国家主权及豁免是哪些层次的豁免,三个基本的豁免) 二、冲突法 1.冲突规范的定义、连接点的定义、冲突规范的构成、范围系属、系属公式冲突规范的类型,给你一条冲突规范,很快地判断出来它的类型及其范围、系属、连接点在哪里? 2.冲突规范的一般制度:反致、法律规避、识别、查明、公共秩序保留,以及先决问题的概念。

(一)、国际/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是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关于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8条第1款: “凡民事关系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民事关系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为涉外民事关系。” (二).试述国际私法的渊源。(国内立法、国际立法以及对私法发展做出极大贡献的几个组织非常有名的常设的政府间的国际组织) 一.国内立法 1.各国国际私法的主要模式 (一)分散立法式 (二)专章专篇式 (三)单行立法式 2.当代国际私法国内立法的主要特点及趋势 1. 在立法模式上呈现出法典化的发展趋势。 2.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不断扩大,适用范围愈加广泛。 3. 弹性连结因素在立法中被广泛运用。 4. 政策定向和结果选择的方法在法律选择中受到重视。 二.司法判例 判例是指法院对具体案件的裁判具有法律束力,成为以后审理同类案件的依据。 一.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对司法判例的态度 第一,在英美普通法系国家,权威的法院判例不仅是国际私法的渊源,而且是主要渊源。第二,在大陆法系国家,国际私法的主要渊源是成文法 二、我国对司法判例的立场与态度 承认司法判例在我国国际私法中的渊源地位,对指导法院的审判,发展我国对外民商事关系,维护中外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动我国国际私法的立法进程均有重要意义。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司法判例主要通过三种方式发挥作用: 第一,最高人民法院总结我国涉外民事审判的实践经验,对有关涉外民事关系的立法或司审判中出现的具体问题所作出的解答”、“批复”等指示性司法解释,对法院和其他有关机关、个人具有拘束力。 第二,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个案请求所作出的各种“答复”、“批复”等,虽不具有普遍意义,但由于这类批复反映了我国最高审判相关对个案审判中具体问题的看法、意见,对下级人民法院审理同类案件无疑具有指导和借鉴作用。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定期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中公布的一些典型案例,其中不乏国际私法方面的案例。这些案例的公布表明最高人民法院对其审判处理结果的认可态度,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虽无法律约束力,却对法院审判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和很大影响力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业务部门编辑出版了一些案例资料,同样对地方各级法院的司

浅析中国上古神话中的人首蛇身形象

浅析中国上古神话中的人首蛇身形象 人类学一班郜聪14333010 在中国上古神话中,人首蛇身形象大量出现在各种古籍、文献中,甚至是在中国文化史上占有极其重要地位的伏羲和女娲的本始形象也是人首蛇身。人首蛇身形象从一定程度上讲影射了中国先民对蛇的崇拜及敬畏,同时也反映了人对自我、自然及其之间相互关系的认识。中国上古神话中的人首蛇身形象大多为各类神灵及人类始祖、英雄人物。《艺文类聚》卷十一引《帝王世纪》:“太昊帝庖牺氏,风姓也,蛇身人首。”晋王嘉《拾遗记》:“蛇身之神,即羲皇也。”《山海经·大荒西经》郭璞注:“女娲,古神女而帝者,人面蛇身,一日中七十变。”《太平御览》卷七十八引《诗纬·含神雾》:“大迹出雷泽,华胥履之,生伏羲。”“雷泽”、“大迹”乃雷神为之。《山海经·海内东经》:“雷泽中有雷神,龙身人头。”而伏羲与雷神确有血统渊源。1《山海经·海外北经》:“钟山之神,名曰烛阴,视为昼,瞑为夜,吹为冬,呼为夏, 不饮,不食,不息,息为风。身长千里。在无綮之东。其为物,人面,蛇身,赤色,居钟山下。……相柳者,九首人面,蛇身面青。”《山海经·海内经》:“有人曰苗民。有神焉,人首蛇身,长如辕,左右有首,衣紫衣,冠旃冠,名曰延维,人主得而飨食之,伯天下。”由此可见,蛇在中国远古先民的精神生活及信仰体系中扮演了重要角色。 那么,上古神话中的人首蛇身形象是如何形成的呢?首先我们需要分析远古时代中蛇的形象。图腾“是一种类的自然物,野蛮人以为其物的每一个都与他有密切而特殊的关系,因而加以迷信的崇敬。”(J·G·FRAZER)2蛇作为华夏民族龙图腾的原始形象,具有成为“集体表象”的潜在趋势。蛇的本体形象为凶猛、灵活,行动迅速,又不避雨水,环境适应力强,生命力顽强。根据原始人思维的具体性,原始人因而对它有恐惧感、神秘感,便敬之如神。蛇的分布极为广泛,适应自然环境的能力极强,既能够在陆地上爬行、攀木,也能在水中游水、捕食,甚至有些蛇类(比如飞蛇)可以通过将身体各部向内凹,使得它得以从树顶滑翔下来。《山海经·中山经》有记载:“。又南九十里,曰柴桑之山,其上多银,其下多碧,多泠石、赭,其木多柳、芑、桑,其兽多麋、鹿,多白蛇、飞蛇。”蛇的生命力极为顽强,不仅由于其超强的环境适应性,而且还来源于其自身凶猛,行动迅速、灵活的特性。这有利于其在恶劣的自然环境中得以生存繁衍。并且,蛇的食物种类多样,蚯蚓、蛞蝓、蜘蛛、昆虫及其幼虫、鱼、蛙、鼠、蜥蜴、鸟、兔等均可以成为其捕食的对象。《山海经·大荒南经》中有记载: 1闻一多.伏羲考[A].中国神话学文论选萃[C].北京: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4. 2詹·乔·弗雷泽.金枝(M〕.北京:中国民间文艺出版社,1987.

国际私法简答题

国际私法简答题及答案 1、简述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答: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一般地说,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即构成涉外民事关系:(1)作为民事关系主体的一方或双方是外国自然人或法人,或无国籍人,有时也可以是国家或国际组织;(2)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或标的是位于外国的物、财产,或需要在外国完成的行为;(3)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即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据以产生的法律事实(行为或事件)发生在外国。它包括涉外物权关系、涉外债权关系、涉外知识产权关系、涉外婚姻家庭关系和涉外遗产继承关系等。 2、简述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 答:法律冲突在国际私法上是指涉及两个甚至两个以上国家的民事关系,因它们的民事法律规定各不相同,却都要求对该民事关系进行管辖或适用,从而造成的在法律适用上的冲突或抵触。一般主伙,在处理涉外民事关系时之所以会产生法律适用的冲突,有以下四个方面的原因:一是在现实生活中大量出现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关系,二是所涉各国民法上的规定不同;三是司法权的独立;四是国家为了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关系,必须承认内法律法律的平等,即有必要在一定的范围内承认所涉国法的域外效力。 3、法律冲突的实质是什么? 答:法律适用的冲突,实质上就是“外国法律的域外效力与内国法律的域内效力或内国法律的域外效力与外国法的域内效力”之间的冲突。法律的域内效力,主要体现国家的属地优越权,法律的域外效力体现国家的属人优越权。因而,外国法律的域外效力与内国法律的域内效力的冲突,也就是外国的属人优越权与内国的属地优越权的冲突;而内国法的域外效力与外国法的域内效力之间的冲突,也就是内国的属人优越权与外国的属地优越权的冲突。 5、简述国际私法解决法律冲突问题所经历的历史发展阶段。 答:法律冲突解决的历史发展阶段包括:(1)依本国的冲突规范解决法律冲突。自中世纪意大利“法则区别说”时代起的几百年历史中,国际私法基本上是依靠国内法中的冲突规范来解决法律冲突。但由于各国冲突规范存在的差异,完全通过各自国家的冲突法来指引应适用的法律,往往会导致适用不同的实体法,从而不能取得判决的一致,而判决的一致本是国际民商事交往的安全所需要的,因而在19世纪末以后,出现了国际冲突法条约。(2)依统一冲突规范解决法律冲突。18世纪中叶,由于孟西尼的倡导,开始出现了统一各国冲突法的尝试。追求冲突规范的国际统一是想通过彼此适用同一冲突规范指定同一国家的实体法作为同一国际民事关系的准据法,这样不论案件在哪一国提起,均能得到同一的判决结果。(3)依统一实体法解决法律冲突。这种新的解决法律冲突的途径,即是有关国家通过制定一些统一的实体规范,以消除彼此在民、商法上的歧异,并供缔约国的当事人直接适用于有关民事关系,从而也就可避免再从不同国家的国内法之间做出选择。 10、简述当代国际私法的新发展。 答: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随着国际民商事流转关系的规模不断扩大,以国际民商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国际私法在世界范围内发生了很大变化,出现了许多新的发展。(1)国际私法范围的扩大与内容的不断丰富。(2)国际私法各个分支学科的形成。(3)国际私法趋同化倾向不断加强,比较国际私法迅速发展。(4)对传统冲突法及其学说改造的深化。(5)国际私法的国内法典日渐增多。 11、简述各国改进冲突法的主要方法。 答:各国改进冲突法的方法主要有:(1)用灵活的开放性的冲突规范代替僵硬的封闭性冲突规范,即逐渐把过去只在合同关系中适用的意思自治原则和最密切联系原则,扩大适用于其他领域的法律选择;(2)增加连结点的数量从而大量增加选择性冲突规范的数量,或采用多

国际私法期末复习重点

★★★法则区别说时代 意大利的法则区别说:后期注释法学派的代表巴托鲁斯于十三世纪创立了该学说。法则区别说的产生被认为是国际私法的真正创立。 法国的法则区别说:中世纪对法国国际私法影响较大主要有杜摩林。杜摩林的“意思自治原则” 被誉为“契约自由的明珠”。 荷兰的法则区别说:该学说为十七世纪荷兰人胡伯所创立。《论罗马法与现行法》一书中提出了“胡伯三原则” (一)意大利的法则区别说(Theory of statuta) 国际私法理论的创立通常被认为开始于十二至十三世纪意大利的注释法学派,由十四世纪后期注释法学派而完成。 1.产生的历史背景 意大利资本主义的萌芽 经济的发展 城邦共和国产生 后期注释法学派Post-Glossarist 的兴起 2.主要观点 提出了解决各城邦民事法律冲突的“法则区别说”。“法则区别说”又称为“法则两分说”,即对各城邦国家之间的法律冲突,巴托鲁斯将其分为人法和物法,凡是涉及人的法律关系,适用关于人的法则;涉及物的法律关系,适用物的法则。并主张:人法适用人的住所地法,无法适用物的所在地法。 3.意义 标志国际私法理论形态的形成 提出许多具体规则 (二)法国杜摩林的意思自治说 巴托鲁斯创立的“法则区别说”在国际私法领域统治达五、六百年,期间十六、十七世纪法国与荷兰的学者们虽对国际私法作出过重大贡献,分别提出了著名的学说,但都仍然依法则区别说为基础,因此,它们都被称为法则区别说。 1.历史背景 十六世纪以后,法国资本主义工商业已有相当的发展,特别是地中海沿岸各港口城市已与附近以及亚非一些国家建立了长期的贸易往来关系。但当时法国内陆地区仍然处于封建割据状态,政治法律制度极不统一,在南部成文法地区,罗马法仍然有效,北部则基本适用习惯法,而且当时的习惯法又有一般习惯法和各省的习惯法之分。 2.学说的内容 杜摩林(Dumoulin,1500-1566)是法国巴黎的一位著名律师,在其所著的《巴黎习惯法评述》一书中提出了他的主张,表现出了一种克服法律的封建性及削弱宗教法庭权力以及加强中央集权,统一各地区法律的强烈愿望。在赞同巴托鲁斯“法则区别说”的基础上,明确提出在契约关系中,应该适用当事人自主选择的某一习惯法。这就是杜摩林的“意思自治原则”(Autonomie de volonte/autonomy of will)。 (三)荷兰胡伯(huber)的国际礼让说 1.历史背景 十六世纪末、十七世纪初荷兰的工商业经济在西欧日益强大,特别是当荷兰资产阶级革命取得胜利,建立荷兰共和国之后,为了进一步发展资本主义工商业自由经济,对外殖民扩张的需要,同时要求其利益在法律上能够得到保障,冲破封建的割据状态和绝对属地主义的束缚。

中华神话故事

中华神话故事 篇一:中国神话传说故事 篇一:中国古代著名神话故事 中国古代著名神话故事 神话故事总是充满幻想,但是它们又代表着一种文化,读神话故事就好像徜徉在幻想的 海洋里面。 盘古开天地、 女娲造人、 大禹治水、 精卫填海??这一个个流传广泛的古代神话传说, 无一不展现着我国古代劳动人民对自然的认知和无穷的幻想, 体现着人们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 追求。聆听先人留下的神话传说,不仅能够丰富孩子们的想象力,更有助于他们了解中国古典 文化。 1、盘古开天:传说很早以前,天和地是连在一起的,那个时候世界上什么生物也没有。 盘古在这片混沌的天地间孕育了 18000 年后,醒了过来。他将天地劈开,变成了两部分,头顶 的叫天,脚下的叫地。盘古施展神功,一直将天变得很高很高,天地之间的距离变得足够大。 后来盘古实在太累了,就躺到地上死去了。盘古临死前,他嘴里呼出的气变成了春风和天空的 云雾;声音变成了天空的雷霆;左眼变成太阳,右眼变成皎洁的月亮,头发变成颗颗星星,鲜血 变成江河湖海,肌肉变成千里沃野,骨骼变成树木花草,筋脉变成了道路,牙齿变成石头和金 属, 精髓变成明亮的珍珠, 汗水变成雨露, 盘古倒下时, 他的头和四肢变成了五座大山。 寓意: 鼓励人们要有强大的力量,来为自己和别人带来光明。会对人类以及万物的起源有一个新的神 话式的了解。 2、女娲造人:女娲是一位女神。盘古开辟了天地之后,世界上还没有人类,女娲感到寂 寞,于是她想照着自己的样子,用泥巴和水,捏出一些小东西来,她把这些小东西称作 “人”。 这些“人”是仿照神的模样造出来的,气概举动自然与别的生物不同,居然会叽叽喳喳讲起和女 娲一样的话来。他们在女娲身旁欢呼雀跃了一阵,慢慢走散了。女娲想把世界变得热热闹闹, 让世界到处都有她亲手造出来的人,于是不停工作,捏了一个又一个。但是世界毕竟太大了, 她工作了很久, 双手都捏得麻木了, 捏出的小人分布在大地上仍然太稀少。 她想这样下去不行, 就顺手从附近折下一条藤蔓, 伸入泥潭, 沾上泥浆向地上挥洒。 结果点点泥浆变成一个个小人, 与用手捏成的模样相似,这一来速度就快多了。女娲见 新方法奏了效,越洒越起劲,大地就 到处有了人。寓意:因为女娲的慈爱和善良之心,才有了伟大的人类。女娲在神话中是中华民 族伟大的母亲,她慈祥地创造了我们,又勇敢地照顾我们免受天灾。是被民间广泛而又长久崇 拜的创世神和始祖神。 3、后羿射日:十分艰难。有个年轻英俊的英雄叫做后羿,他是个神箭手,箭法超群,百 发百中。他看到人们生活在苦难中,便决心帮助人们脱离苦海,射掉那多余的九个太阳。他爬 过了九十九座高山,迈过了九十九条大河,穿过了九十九个峡谷,来到了东海边。他登上了一 座大山,山脚下就是茫茫的大海。后羿拉开了万斤力弓弩,搭上千斤重利箭,瞄准天上火辣辣 的太阳,嗖地一箭射去,第一颗太阳被射落了。接着后羿又连续射掉了八颗太阳,最后只剩下 1 / 13

国际私法简答论述

国际私法 (一)简答 (1)简述涉外民事关系的特征 答:(1)涉外性。即民事关系的主体、内容、客体这三者之一涉外或其三者均涉外(或称外国成分)。 (2)广泛性。即国际私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不仅包括婚姻关系、家庭关系、继承关系、侵权关系等一般的涉外民事关系,而且包括合同关系、知识产权关系、物权关系、国际贸易关系、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关系等涉外商事关系,同时还包括解决民事主体之间产生的纠纷而适用法律的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 (3)国际性。即涉外民事关系是在国际交往中产生的。在形式上,涉外民事关系表现为不同国家的自然人、法人之间的关系,但在实质上,它体现着国家之间的关系,既要受国家对外政策的调整,同时也要国家之间关系的制约。 (2)简述法律关系本座说 答:19 世纪,德国法学家萨维尼提出法律关系本座说,把国际私法推进到一个新阶段。他认为,每一种法律关系在逻辑上和性质上必然与某一特定的法律制度相联系,每一法律关系都有一个确定的“本座”,即一个他在性质上必须归属的法域。法院进行法律选择时,应根据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法律关系的本座所在地,而该本座所在地的法律就是该法律关系所应适用的法律。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在国际私法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3)简述法则区别说 答:法则区别说是意大利法学家巴托鲁斯提出,他抓住了法律的域内效力与域外 效力这个法律冲突的根本点,把解决法律冲突的问题分为两个相互联系的方面, 把法则区分为物法、人法以解决法律适用的学说。 (4)简述既得权说 答:既得权说是英国杰出法学家艾伯特?维恩?戴西1835-1922 )提出的。既得 权说的核心内容是:英国法院从不执行外国法,如果说有时执行外国法,那么所 执行的不是外国法本身,而是依据外国法取得的权利。 (5)简述国际礼让说 答:国际礼让说是荷兰法学家胡伯提出,主权国家对另一国家已在本国的领域内 有效实施的法律,出于礼让,应让它们在内国境内保持其效力,只有这样做不损害本国国家及其臣民的权力或利益。这种理论,已经把适用外国法的问题放在国家主权关系和国家利益的基础上来加以考虑。胡伯的贡献在于他把属地主义的“礼让说”和以权利划分为基础的国际普遍主义学说结合起来解决法律冲突问题。

国际私法论述题——考试必背

一、简述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二、法律冲突是怎样产生的? 三、.国际私法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方法。 四、国际私法主权原则和平等互利原则的基本内容 五、国际司法保护弱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原则的基本内容。 六、法律冲突的实质是什么? 七、区际私法有哪些基本特征? 八、怎样理解法律的时际冲突? 十四、国民待遇制度在国际私法上有何意义?当今国民待遇制度的主要特点 十五、最惠国待遇制度在国际私法上有何意义?简述当今最惠国待遇制度的主要特点和分类。十六、简述形式上的互惠与实质上的互惠的主要区别。 十七、外国人在我国目前能享受哪些主要民事权利? 十八、什么是冲突?规范冲突规范在结构和性质上有什么特点? 19。冲突规范有哪几种基本类型? 20。单边冲突规范和双边冲突规范有什么区别和联系? 21。什么是连接点?连接点的冲突如何解决? 22.什么是识别?识别在冲突法制度中起何作用?解决识别冲突的依据有哪几种主要学说?23。什么叫先决问题?构成先决问题的条件是什么? 24。遇有冲突规范指定应适用当事人的本国法,而其本国存在多个法域时,如何确定他的本国法? 25。简述识别中法官的一般认识过程。? 26.论述国际私法中时际冲突的解决。 27。简述反致产生的根本原因。 28。简述反致制度在冲突法中的作用。 29。公共秩序的职能和规定的方式。 30。简述公共秩序多采用客观说(结果说)的理由。 31。简述运用公共秩序排除外国法后的处理方式。 32。法律规避构成的要件及其效力。 33。在国际私法上对外国法的查明有哪几种最基本的态度?其理由是什么? 34。我国对外国法查明问题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35。试论对待反致的理论上的不同观点。 36。分析法律规避与公共秩序制度的联系与区别。 37。论述外国法不能查明与外国法错误适用的处理。 38。论述运用公共秩序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39.简述住所冲突的解决。 43。论述国际私法关于解决自然人国籍冲突的基本原则和办法。 44。论述连接点的改变对自然人的行为能力的影响。 45.简述确定法人住所的几种学说与实践。 48。简述内国的外国人法在法人问题上的适用范围。 51。论述法人权利能力、行为能力法律冲突及其解决。 52.简述场所支配原则的适用 53.简述本人与代理人关系的准据法的确定。 54。简述本人与第三人关系的准据法的确定。 55。简述涉外代理法律适用的理论实践。

国际私法笔记整理

第一编总论 国际私法的概念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一、国际私法的产生 1、各国人民之间的交往越来越频繁,是的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变得越来越复杂。 2、各国民商事立法存在差异; 3、各国在一定范围内要适用外国法。 二、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 或:含有国际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附】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平等主体相互之间的财产关系以及同财产有联系的人身关系,包括物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债权关系、婚姻家庭关系和继承关系等。 国际私法所指的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既包括涉外物权关系、涉外债权关系、涉外知识 产权关系、涉外婚姻家庭关系和涉外继承关系,也包括涉外公司法关系、涉外票据法关 系、涉外海商法关系、涉外保险法关系和涉外破产法关系等。 国际民商事关系的特点:1、国际民商事关系具有国际性或涉外性。2、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司法关系。3、是广义上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国际私法的实用价值:解决涉外民商事法律冲突,促进国际民商事交往的发展;保护本国公民和国家利益;实现国家对外政策。 国际民商事关系的调整方法 间接调整方法:通过冲突规范来进行调整。即指出适用哪国法律,而并不直接规定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2、直接调整方法:通过实体法的方式来进行调整。即通过实体规范直接规定当事人的 权利和义务。(明确,具有可预见性)(公约、国际惯例) 【两种方法并列,目前主要用间接方式,但以后会慢慢由直接占主流】 【思考】如何评价两种调整方法? 国际私法的范围和定义 一、国际私法的范围(即:法律规范的范畴) 1、小国际私法(德、日) 主张国际私法仅仅包括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冲突规范。 2、中国际私法(英、美) 主张国际私法应以冲突规范为主,但同时还应该包括涉外案件的管辖权规范和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规范。(法国学者多认为国际私法包括国籍法规范、外国人法律地位规范、管辖权规范、法律适用规范。详见巴蒂福尔、拉加德合著《国际私法》。) 3、大国际私法(前苏联、中国、台湾地区)主张国际私法应该由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冲突规范、统一实体规范和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商事仲裁规范组成。 【韩德培教授“一机两翼”理论】 国际私法如同一架飞机,其内涵是飞机机身,其外延是飞机的两翼。 机身:冲突法、统一实体法、国家直接应用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 机翼2:解决纠纷的国际民事诉讼和仲裁程序。(管辖权、司法协助、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重点】如何看待国际私法的范围: 1、冲突规范应该属于国际私法的最基本的范围。 2、国籍规范与外国人法律地位规范与法律冲突的解决密不可分,故也是国际私法规范的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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