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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的人文关怀

民法总则的人文关怀
民法总则的人文关怀

《民法总则》的人文关怀

《民法总则》的制定重新开启了我国民法典的编纂进程,其意义不亚于1986年《民法通则》的制定。作为民法典制定工作最关键的一步,《民法总则》完善了民事立法的基本规则,极大地推进了中国民事立法的系统化,在中国民事立法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其消除了原有法律相互之间的冲突矛盾,填补了法律的漏洞和空白,反映了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

第一个问题:人文关怀是21世纪的时代精神

纵观《民法总则》的内容,有许多亮点,但其中最大的亮点是充分彰显了人文关怀的价值理念,彰显了21世纪的时代精神。人文关怀不仅是重要的价值理念,而且使得民法规则发生重大改变,甚至是革命性变化。例如,传统的侵权法主要以制裁、追究责任为目的,侵害权利就要承担赔偿责任,侵权法的理念就是要制裁不法行为人。但随着人文关怀理念的形成,其已发生重大改变,即侵权法不应更多考虑如何制裁行为人,特别是制裁行为人主观过错,而更应当考虑如何对受害人提供全面救济和体现对受害人的关爱。所以充分体现时代精神也是民法典所应具备的特点。彰显时代精神也体现民法的本质和功能。民法本质上是人法,民法的终极价值是对人的关爱,最高目标是服务于人格尊严的保护和人的发展。《民法总则》具体在哪些方面体现人文关怀精神?我想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这也是今天要讨论的重点。

第二个问题:《民法总则》人文关怀精神的具体体现

一、从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则来看,彰显了人文关怀精神。从《民法总则》确立的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则来看,不论是彰显私法自治的基本原则,还是体现人文关怀的保护个人权益的原则,都服务于人的全面发展。《民法总则》第1条开宗明义地指出,我国民法典的立法目的之一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化于民事活动全过程,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强化规则意识,增强道德约束,倡导契约精神,弘扬公序良俗。《民法总则》提倡、弘扬中华传统文化,践行包括自由、平等、公平在内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比如,自愿原则保障个人对其私人生活、民事交往的自我支配和自我安排、自我决定,充分调动个人的积极性、主动性,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人文关怀就要使个人享受一种有尊严的生活,来实现对个人的全面保护,维护每一个人的尊严,每个人有尊严,我们民族就更加有尊严。人文关怀就是要表现在保障个人对其私人生活的自我支配、自主安排、自主决定,充分调动

个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实现个人的全面发展。所以私法自治有助于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从这个意义上讲,《民法总则》彰显了人文关怀的精神。私法自治和对人尊严的保护两项原则是相辅相成的。若私法自治和维护个人尊严发生冲突,在民法上还是要将对个人尊严的保护放在更高的位置,私法自治应放在相对低的位阶来考虑,以维护人的价值,强化人文关怀。

二、从体系结构来看,彰显了对人的保护。首先,《民法总则》表明,民法是“人法”,其规则设计以人为中心,以权利、义务、责任为基本内核。权利是赋予主体为一定行为和不为一定行为的自由,义务要求主体必须为一定和不为一定的行为,责任是主体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因此,从法律规则内容层面看,民法是以调整人的行为为中心和主线,而并不是完全围绕交易关系而展开。其次,从《民法总则》的内容来看,民法是权利法,民法典的体系构建应当以民事权利为中心展开,民事权利就像一条贯穿于整部法典的红线。总则采用“提取公因式”的立法技术,将各项具体权利具备的共同规则提炼出来,形成为《民法总则》所包括的民事主体、民事权利内容、民事权利行使规则、法律行为、民事责任以及对权利行使的时间限制等制度内容。其后,分则体系将以物权、合同债权、亲属权、继承权等权利,以及因上述权利受到侵害而产生的侵权责任为主线展开,从而形成完整的制度体系。可见,不仅是《民法总则》,整部民法典的体系结构都围绕着对权利的确认和保障而建立。这种以民事权利为本位的特色,充分彰显了我国民法的人文关怀精神。

三、“自然人”一章的许多条文都体现了人文关怀精神。《民法总则》“自然人”一章的许多条文都体现了人文关怀的精神,如:强化对胎儿利益的保护,降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标准,宣示对弱势群体的特殊保护等。

(一)强化对胎儿利益的保护。《民法总则》第16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胎儿毕竟没有出生,还不能完全作为民事主体存在,所以不能完全适用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规则。但是,在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等方面,确实需要法律通过特别规定对胎儿利益予以保护。过去,虽然《继承法》规定了“胎儿遗产特留份”制度,但一方面,该特别规定仅限于遗产继承领域;另一方面,《民法通则》没有专门对胎儿利益进行保护。《民法总则》完善了制度规范,对相关问题作出了较为全面地规制。与过去的规定相比,除“遗产继承”外,第16条增加了“接受赠与”这一情形。由此,法

律对胎儿利益的保护变得更加充分。对胎儿利益的保护有一个前提条件,即胎儿娩出时为活体。若胎儿娩出时为死体,则视为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此外,第16条使用了“等”字,表明除上述利益,胎儿还享有其他利益,这主要指胎儿在出生前,其健康生存的利益也要受到保护。我个人认为,本条对胎儿利益保护的主要目的,是对胎儿财产利益加以保护,而并不是对生命利益加以保护,故若将本条解读为“禁止堕胎”则有失偏颇。

(二)降低了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最低年龄界限。《民法总则》第19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在起草过程中,大家对年龄下调是有共识的;但下调至多少岁,则存在争议。总体而言,我个人赞成目前的规定。一方面,从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出发,站在未成年人的角度来看,需要允许其从事一定的民事活动,从而培养其社会生活能力。如果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才能实施一定的民事行为,则不利于未成年人的培育和健康发展。在德国法上,未成年人行为能力制度强调促进未成年人的人格自由发展,这一经验值得借鉴。当然,限制行为能力人并非可以实施任何行为,只是可以实施与其年龄和智力水平相适应的行为。另一方面,从交易安全保护的角度看,交易相对人可以通过对未成年人年龄和智力水平的判断与其实施一定的交易,这也不会危及交易安全。虽然从幼儿的入学年龄来看,目前统一规定为六周岁,但限制行为能力的起始年龄规定为八周岁更好一些,因为六周岁孩子的认知能力还比较差。而且农村和城市的孩子也存在一定差别,有的农村的孩子在六周岁时接收的信息较少,判断力可能比较弱,特别容易受到商家促销广告的诱惑,没有足够的判断能力。

(三)完善了监护制度。1.构建监护制度的基本思路。《民法总则》构建了监护制度的基本思路,即以家庭监护为基础,以社会监护为补充,以国家监护作为兜底。也就是说,没有监护人的,民政部门作为监护人,这就形成了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的良性互动。这个思路非常符合中国国情,是《民法总则》的一大创新。2.发展了新的理念。监护制度的设计理念发生了重大变化,改变了把被监护人作为管理对象的传统理念,采用了把被监护人视为独立主体对待并尊重其独立意愿的现代理念。这种设计理念上的重大转变充分体现了《民法总则》的人文关怀精神。传统的禁治产制度,简单而言就是禁止管理财产:通过宣告其为禁止产人的方式,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有酗酒、吸毒、赌博和胡乱奢侈消费

等恶习的人进行约束,并由监护人代替被宣告禁治产人管理财产的制度。古罗马法中就有“浪费人”的概念,即浪费财产成性的人。很多大陆法系国家民法规定了这一制度,如法国法至今仍然保留了禁治产制度。在禁治产制度中,禁治产人不能管理自己的财产,必须由监护人或者保佐人管理。但在法国、德国的监护制度改革中,总体趋势是充分尊重被监护人的意愿,在一定程度上尊重其管理、处分财产的自由,允许其在一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财产;对于有辨识能力的民事主体,则不应当一律禁止其处分财产。此种理念对老年人意义尤甚。在老年监护制度中,不能完全由监护人处置老年人的财产,而应当充分听取老年人自身的意愿后妥为处理。《民法总则》第35条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从上述规定看,监护人在履行监护职责,作出与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尽可能尊重被监护人的意愿;对于被监护人能够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进行干涉。举例而言,城市中许多老人都有自己的房产,其或愿以房养老,或愿出售房产,或愿长期出租。在处理相关问题时,监护人主要起到的是保障与协助的作用,至于此类事务究竟应当如何处置,监护人应当真正将被监护人作为独立民事主体对待,尽可能听取被监护的意愿,充分尊重被监护人的意志自由。对于未成年人也应如此,在民事交往中,监护人要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智力情况,充分尊重被监护人的意愿。这种理念与传统监护制度中将被监护人作为管理对象看待的理念不同,实际上也是《民法总则》人文关怀精神的体现。3.规定了成年监护(包括老年监护)制度。成年监护,是指依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所实施的监护。《民法总则》有多个条款规定了成年监护制度,其主要意义在于:第一,有利于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适应老年社会的发展需要。根据国务院公布的《“十三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预计到2020年,全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将增加到2.55亿人左右,占总人口比重提升到17.8%左右;高龄老年人将增加到2900万人左右,独居和空巢老年人将增加到1.18亿人左右,老年抚养比将提高到28%左右。成年监护包括了对老年人的监护。这一新增制度可以在尊重被

监护人自主自愿的前提下,保护被监护人的生活,维护被监护人的权益。第二,符合国际上的发展趋势。如前所述,国外总的趋势是从禁治产向老年监护制度发展。禁治产限于财产处分的问题,制度设计上实行“一刀切”,因此目前许多国家和地区的法律都规定了老年监护,我国《民法总则》此处即是借鉴了比较法上的经验。第三,弥补了现行法规定的不足。《民法总则》颁行前,我国立法并没有对成年监护作出规定,《民法总则》对此作出了完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6条第1款:“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监护人在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法承担监护责任。”《民法总则》还规定了成年人的意定监护。《民法总则》在上述条文的基础上,规定了意定监护制度。这符合私法自治原则,也符合被监护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4.确立了被监护人利益最大化和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原则。《民法总则》第31条第2款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第35条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第36条第1款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在人文关怀方面特别需要提及的是,《民法总则》确立了被监护人利益最大化和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原则。《民法总则》第35条宣示了被监护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或称为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且该原则在其他几个条文亦有体现,至少在监护人的确定(第31条)、监护职责的履行(第35条)、临时监护人的指定(第36条)等方面,必须贯彻这一原则。在实践中,如何判断监护人是否妥当履行了监护职责,情况比较复杂,难以作出具体规定,故应依据被监护人利益最大化原则进行个案认定。比较法上就有所谓“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旨在充分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其实,所谓“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就是要实现被监护人利益的最大化。这不仅仅是对未成年人,对成

年人、老年人同样如此。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同样体现了《民法总则》的人文关怀精神。当然,在具体实践时,也要考虑被监护人的年龄与智力状况。也就是说,若被监护人年龄与智力状况允许其处理某些事务时,监护人只是起到一种辅助作用,应在处理事务时尊重被监护人的意愿,监护人。此外还需指出,有观点认为,有必要设置委托监护。其意义在于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特别是广大农村无人照看的留守儿童之利益。“民通意见”确认了委托监护制度,但《民法总则》没有对此作出规定,应予以设置。我个人认为,从原则上讲,监护职责可以移转,但监护人资格不能转移。监护人可以通过合同委托他人履行监护职责,但仍需承担监护责任,且不得移转监护人资格。委托他人承担一定监护职责在实践中也是常见的,受托人可基于委托合同帮助监护人履行一定监护职责,并非一定要通过设置委托监护制度来解决相关问题。监护本质上是一种职责,且具有人身专属性,不能通过委托合同移转。如果允许监护人通过缔结合同的方式移转监护人资格,将不利于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监护制度的目的也难以实现。

四、民事权利部分构建了完整的民事权利体系。民法的人文关怀也要求强化对私权的保护,因为保护个人权利最终也是为了个人的全面发展。《民法总则》专设一章规定民事权利,体现了对民事权利的重视,构建了完整的民事权利体系。《民法总则》是民法典的总纲,纲举目张,整个民商事立法都应当在总则的统辖下具体展开,其制定将极大地推进民事立法的体系化进程。《民法总则》构建了完整的民事权利体系,强化了私权保障,使其真正成为了“民事权利的宣言书”。法治内在地包含着“规范公权、保障私权”的价值目标,法律的主要功能在于确认权利、分配权利、保障权利、救济权利。因此,法律需要规定权利的范围,而权利实现本身也是法治价值的重要体现。私权制约着公权的范围,规定私权的范围有利于明确公权的边界,进而有利于防止政府对私权的不当干预,有力地规范公权,并使民事主体在其私权受到侵害的情况下能够得到充分地救济。构建民事权利体系也形成了民法典的“中心轴”。《民法总则》的体系是以私权为中心轴而展开的,其所规定的民事主体(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是民事权利的享有者和民事义务的承担者,各项民事权利是私权完整的内容和结构,民事法律行为是行使私权而从事的行为,而民事责任既是因侵害私权而产生的法律后果,也是保障私权实现的强有力手段。在构建了完整的民事权利体系之后,总则为分则的制定也奠定了基础,因为民法典分则实际上是按照物权、合同债权、亲属权、继承权、人

格权以及因侵害民事权利而产生的侵权责任等内容展开的。《民法总则》将系统、全面地确认和保护各项民事权利,构建民事权利体系,弘扬私法自治,强化对人格尊严价值的保障。因此,《民法总则》的制定不仅奠定了民法典分则制度设计的基本格局,而且也为整个民事立法的发展确定了制度基础。具体到“民事权利”部分,《民法总则》有如下亮点:(一)对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的保护。《民法总则》第109条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本条虽然只有寥寥数语,但却非常重要,有两个重要的功能——第一,作为一般人格权,起到人格权保护兜底条款的作用。人格权是一个不断发展着的开放体系,一些新的权利很难被及时地反映到法律之中。当那些没有被法律明确承认的新权利受到侵害时,就可以依据该第109条兜底条款对其保护,为人格权的发展提供足够的空间。第二,确立了保护人权的基本价值,即对人及人格尊严的平等保护。在实践中出现的一些新纠纷,涉及到受害人的人格利益受损要求精神赔偿的问题。对人格利益的保护,要用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的价值来进行判断。比如挖掘他人祖坟、砸毁墓碑、在他人结婚时放哀乐,在受害人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时,就要判断是否侵害了某种人格利益,即是否侵害了第109条规定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该条款为类似的案例提供了法律支持。

(二)、首次在法律上明确规定了隐私权的概念。《民法总则》第110条第1款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侵权责任法》虽然也写有“隐私权”字样,但只是在第2条关于保护对象中提及,并没有从正面确认隐私权;而《民法通则》只规定了名誉权,没有规定隐私权。司法实践一直通过名誉权保护隐私权,此种做法不利于保护隐私权,因为侵害隐私权并不当然导致个人名誉权受损。《民法总则》明确自然人享有隐私权,弥补了上述缺憾。

(三)规定了个人信息权。《民法总则》第111条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虽然民法总则没有明确使用“个人信息权”的概念,但是在解释上可以认为其承认了独立的个人信息权。对于获取个人信息,国际上通行的规则是“权利人知情后同意”。我们的规定是“依法取得”,包括的范围更宽泛,既包括知情同意,也包括国家机关在没有取得权利人同意的情形下合法收集。在“依法”两个字确定后,我觉得有必要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哪些机关在没有取

得权利人知情同意的情形下,可以去收集、获取相关个人信息,并对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加工、传送等问题作出规定。个人信息权和隐私权虽然有联系,但是,两者之间还是存在区别的。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1.个人信息可能与隐私发生部分重合。若某人在网上将他人的照片公开,则其既侵害了他人个人信息,也侵害了他人隐私权,同时也涉及到对肖像权的侵害。但个人信息都是以信息的形式表现出来的,且其许多内容不一定具有私密性。例如,个人办公电话有可能经过本人的同意披露在黄页上,此种信息有可能和其他信息结合,构成一组完整的个人信息,并成为个人信息权的客体,但此时该组信息已和隐私权无关。可以说,凡是必须在一定范围内,为社会特定或不特定人所周知的个人信息,都难以归入到隐私权的范畴。在社会生活中,个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等信息因涉及公共管理需要,可能在一定范围内为社会特定或不特定人所知晓,因此,显然难以将此种情形下的个人信息归入到隐私权的范畴。2.个人信息与隐私的权利内容不同。隐私权的内容主要包括维护个人的私生活安宁、个人私密不被公开、个人私生活自主决定等。隐私权特别注重“隐”,其含义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指独处的生活状态或私人事务,二是指私生活秘密不受他人的非法披露。与此相应,侵害隐私权主要形式是非法披露和骚扰。个人信息权主要是指对个人信息的支配和自主决定,其内容包括个人对自身信息被收集、利用等的知情权,以及自己利用或者授权他人利用的决定权等内容。即便对于可以公开或必须公开的个人信息,个人应当也有一定的控制权。3.个人信息与国家安全的联系较隐私权更为密切。个人信息虽然具有私人性,但其常常以集合的形式表现出来,形成了所谓的“大数据”。如果某个数据中涉及到成千上万人的敏感个人信息(如国民的基因信息),其本身就可能属于国家安全的范畴。

(四)在《物权法》的基础上完善了平等保护原则。《民法总则》第113条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从保护公民财产权利的角度来看,《民法总则》首次在法律上使用了“平等”二字,这是对《物权法》的重大完善。《物权法》第4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该条虽然确立了平等保护原则,但却没有出现“平等”的表述。《民法总则》明确规定“民事主体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彰显了民事法律“私权平等”的价值取向。

(五)规定了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满足现代社会的需要。《民法总则》第127条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在互联网大数据背景下的信

息社会中,数据的开发和利用一方面已成为科技创新的重要内容,另一方面也成为民事主体的重要财产。对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正是对此种社会变迁的回应,满足了社会发展的需要。数据中的个人信息具有人格权与财产权的双重属性,但首先是人格权的属性。对于该部分信息,权利人有权许可他人使用,并通过该许可获得报酬,达到对该部分数据的商业化利用。对于网络虚拟财产,应比照财产权的规则进行保护。虚拟财产是伴随着互联网发展而产生的新的财产(如比特币及网游中的装备、帐号等),它们跟一般的财产在本质上有很大的共性,都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甚至可以在一定范围内流通。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大量有关网络虚拟财产的纠纷,但法律中一直缺乏明确的处理规则。因此,《民法总则》对保护网络虚拟财产作出的此种原则性规定,可以为解决相关争讼问题提供法律依据。

(六)规定民事主体享有法律规定的其他民事权利和利益,使得私权的保护进一步保持开放性。《民法总则》第126条民事主体享有法律规定的其他民事权利和利益。本条的意义在于,第一,使得权利和利益都受法律保护。虽然从本质上讲,本条所规定的权利都是一种利益,但问题是,并非所有的可以受到法律保护的利益都能上升为“权利”。因此,倘若仅仅对保护“权利”作出规定,显然是不充分的,很多利益便会因此而无法被纳入法律保护的范围。第二,正是由于“利益”被纳入了保护的范畴,民法的开放性也得以保持。民法是权利法,这个权利法永远要向利益开放,只有这样才能够把新产生的利益纳入保护的范围。

(七)规定了权利行使的法律规则(以“禁止权利滥用”为代表)。《民法总则》第132条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对于本条规定,大陆法系国家民法一直有争议。此种争议最初在法国出现一个判例中——一个人在自己的院子里打井,旁边的人家家里的房子因为离得很近,地基有可能受到损害,虽然现在看不出来有损害,但是将来有可能会造成对邻居家房子的损害,最后法官判决构成滥用权利。但也有观点认为,权利是不可滥用的,只要正常行使权利,不是侵害他人权利,便不存在所谓“滥用”的问题。我认为,《民法总则》第132条明确规定禁止滥用权利,是一种新发展,具有创新意义。此条款很重要的现实价值在于,其可与“绿色原则”相互配合、相互补充。例如,院子里草长得很高,如果主家没有进行修剪,就可能破坏周边环境,其不能因为草长在自己的院子里就可以不顾对周边环境的影响。从这一点而言,禁止滥用权利规则对保护环境和生态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五、完善了民事责任制度

(一)“好人条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民法总则》第184条关于紧急救助行为人的保护,又被称为好人条款,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近年来,我国发生了许多“见死不救”案件,如山东潍坊“餐厅殴打小女孩案”、广东“小悦悦案”等。在当前市场经济环境下,人们对金钱的追求有过热之嫌,对见义勇为、好人好事越来越淡漠,这有悖于与我国优秀的传统文化。因此增加“好人条款”有利于充分鼓励民众多做好事、善事,真正弘扬社会正气,弘扬慈善精神。法律虽然鼓励见义勇为,但见义勇为也不能任意而为。在《民法总则(草案)》三审稿中,本条的后半部分还有“因重大过失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应当承担适当赔偿责任”的规定。并且,在讨论过程中我认为:“重大过失”难以判断,建议增加“造成不应有的损害”作为限制。但是很遗憾,经过大会最终讨论、通过,这些表述被完全删除。我个人认为,此种删除有欠妥当,建议在以后的立法解释或司法解释中予以完善,理由如下:首先,法律必须应保持平衡。本条中的平衡体现在既要鼓励见义勇为,又要防止救助者的任意而为。在清晰的彰显鼓励见义勇为的价值取向的同时,要充分考虑二者的平衡,不能走向极端。三审稿相比二审稿已有很大进步,在“承担适当责任”后增加了“造成不应有损害”作为限制,在明确见义勇为价值导向的同时,也体现了限制见义勇为过程中的任意妄为。我认为,只有以“造成不应有损害”作为限制,才能形成一种平衡,否则就容易走向极端。其次,“适当限制”的规则在《民法总则》中已有体现。《民法总则》已经在“紧急避险”、“正当防卫”这两个条款中规定:防卫不能不当,紧急避险不能超过必要限度。由此,我们可以推论,在本条中,紧急救助也不能任意而为对被救者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害。最后,从比较法角度上来看,许多国家都在法律上鼓励见义勇为,但同时也都对其做出了适当限制,防止见义勇为被过度滥用。我认为,“因重大过失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应当承担适当的赔偿责任”的规定应当保留。但是在提交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期间,有代表坚持认为既然鼓见义勇为,那么救助者就不应再承担任何责任,承担责任不利于鼓励见义勇为,所以最后的通过稿中就将限制性表述删除。(二)有关侵害英烈人格利益的保护。《民法总则》第185条规定了关于侵害英雄烈士人格利益后保护的问题,本条款是最后提交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过程中增加的。首先,我非常赞成增加这一条款,这是非常有必要的。最近,出现了毁损邱少云、狼牙山五壮士等英烈名誉的案例,法院裁定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为弘扬核心价值观、弘扬社会正气确

实有必要保护保护英雄人物的人格利益。但我个人认为本条应当更加完善,最好规定两款,第一款规定一般死者的名誉肖像等人格利益受法律保护,在第二款中特别强调对英雄人物人格利益的保护。但立法机关认为增加第一款存在难度,因此在英雄烈士后面增加了一个“等”字。除了英雄烈士之外,还有许多案件涉及鲁迅等名人的人格利益的保护。《民法总则》第185条条引发了许多争议,有观点认为,本条规定是保护英雄烈士的人格利益,并没有保护普通老百姓死亡后的人格利益护。我认为这个问题值得讨论,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在1989年天津荷花女案中就已经确立了保护死者人格利益的规则,在此之后,全国已有数千起案件,涉及保护死者人格利益,包括鲁迅姓名权案等,最后在法院的判决中都确定了保护死者人格利益。很多人认为《民法总则》第185条,仅保护英雄烈士并不保护普通人的人格利益,我认为这一解读是值得讨论的。本条的条文没有体现对普通人死亡后人格利益的保护,虽然条文中有一个“等”字,但按照同类解释规则,只有和英烈最等同和最类似的人格利益才属于本条文所保护的人格利益。根据这一规则,鲁迅可以纳入保护的范围,但是谢晋等人利益就不属于本条文保护的范围。对于此类人的人格利益,我主张可以通过《民法总则》第109条来保护其利益。因此,我非常赞成增加第185条的规定,但是这一条款的规定并不排除对一般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并且,可以通过《民法总则》第109条实现对一般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但是,解决这一问题最好的方法还是如我呼吁的——制定独立的人格权法。第三个问题:进一步加强人格权立法。最后,我想再次强调,在民法典分则编纂时应将“人格权”独立成编。有学者通过分析立法机关的立法计划,认为立法机关不计划编撰独立的“人格权编”。我认为这一说法并不确切,至少立法机关并没有最终确定不编撰“人格权编”,最高人民法院也一直在强烈呼吁,要增加人格权编,并已将正式报告提交全国人大。从《民法总则》的具体规定来看,将人格权独立成编是有根据的。第一,与《民法通则》第二条相比较,《民法总则》第2条在规定民法的调整对象时将“人身关系”规定在“财产关系”之前。这实际上表明,我国的民法典进一步强化了对人身权益的保护。财产关系已经在民法分则中分别独立成编,表现为物权编、合同债权编,而人身关系主要分为两大类,即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身份关系将表现为婚姻法编、继承法编,唯独人格权没有独立成编,这将是民法典体系的一大缺陷。第二,《民法总则》继续采用《民法通则》的体例,在第五章专门列举了各项民事权利。在所列举的民事权利内容中,有关财产权的内容,如物权、合同债权,在民法分则中

都将独立成编,因婚姻家庭关系产生的人身权益也将独立成编。但是,作为民事权利重要组成部分的人格权不能独立成编,与《民法总则》第五章的体系结构设计不吻合,造成《民法总则》的前后规定不一致。第三,民法典的体系构建应当以民事权利为中心展开。《民法总则》采取提取公因式的方式,将民事主体、民事客体、民事法律行为及民事责任等的一般规则提炼到总则中,但是有关民事权利应当在分则中具体规定,包括物权、合同债权、亲属权、继承权等权利。人格权是民事权利中的一项重要权利,将人格权独立成编符合民法典以民事权利为中心的体系结构。第四,民法典应强化对人格权的保护。当前,我们正处在互联网和大数据时代,高科技发明面临着被误用或滥用的风险,对包括个人隐私在内的人格权带来现实的威胁,因此对人格尊严的保护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显得更为重要。目前,应当强化对隐私、个人信息等各项人格权的保护,这才是民法人文关怀精神的进一步体现,这才是真正将民法的人文关怀精神进一步落到实处。人格权法能否独立成编,将关系到我们能否制定一部科学的、面向21世纪的、充分体现时代精神和时代特征的、世界知名的民法典。所以,我个人强烈呼吁在民法典分则中应当将人格权单独成编。

民法总则明确规定18周岁以上的人是否有民事能力-

民法总则明确规定18周岁以上的人 是否有民事能力? 相对之前的法律规定,民法总则有不少亮点,其中规定8周岁是限制民事行为年龄的分界点,而之前规定的是10岁。在传统观点上,年满18周岁就是成年人了,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在这一点上,民法总则也有条文规定。那么,民法总则明确规定18周岁以上的人是否有民事能力?下面我们跟随小编了解下有关知识。 抵押贷款房屋抵押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汽车抵押抵押合同二手房抵押贷款 相对之前的法律规定,民法总则有不少亮点,其中规定8周岁是限制民事行为年龄的分界点,而之前规定的是10岁。在传统观点上,年满18周岁就是成年人了,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在这一点上,民法总则也有条文规定。那么,民法总则明确规定18周岁以上的人是否有民事能力?下面我们跟随小编了解下有关知识。

一、民法总则明确规定18周岁以上的人是否有民事能力? 民法总则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五条对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有详细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具备完全行为能力的条件是什么? 我国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当满足下列两个条件: 1、18周岁以上。我国《民法总则》规定,18周岁是我国自然人成年的界限。对于16周岁以上而不满18周岁,但是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自然人,法律将之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第2条还对“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认定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能够以自己的劳动取得收入,并能维持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的,可以认定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学习专题 题库

1、(单选题)《民法总则》规定,滥用出资人权利给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 A.承担刑事责任 B.承担行政责任 C.没收出资财产 D.承担民事责任 正确答案:D用户选择:导入到我的错题 解析:展开解析↓ 2、(单选题)《民法总则》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 A.进行产权变更登记 B.提前通知 C.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D.政府批准备案 正确答案:C用户选择:导入到我的错题 解析:展开解析↓ 3、(单选题)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A.十五周岁 B.十七周岁 C.十六周岁 D.十四周岁 正确答案:C用户选择:导入到我的错题 解析:展开解析↓ 4、(单选题)《民法总则》明确规定,()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A.民事权利行为 B.事实行为 C.民事法律行为 D.民事表示行为

正确答案:C用户选择:导入到我的错题 解析:展开解析↓ 5、(单选题)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A.登记机关 B.清算义务人 C.主管单位 D.利害关系人 正确答案:B用户选择:导入到我的错题 解析:展开解析↓ 6、(单选题)《民法总则》规定,依法设立的营利法人,由登记机关发给营利法人()。 A.法人章程 B.出资审核证明 C.营业执照 D.登记许可 正确答案:C用户选择:导入到我的错题 解析:展开解析↓ 7、(单选题)《民法总则》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 A.最有利于被监护人 B.遵守法律法规 C.尊重被监护人意愿 D.权利义务对等 正确答案:A用户选择:导入到我的错题 解析:展开解析↓ 8、(单选题)《民法总则》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 A.请求加害人进行补偿 B.请求相关人给予劳动报酬 C.获得其所保护的利益

民法总则的10个新变化及重要实务问题解读(最新)

一、诉讼时效期间山两年延长为三年 第一疔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将普通诉讼时效的期间山两年延长为三年。有关期间的修改,在实务中最需要注意的是法律的溯及力问题。关于溯及力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有可能会制定专门的司法解释。在解释未公布前,可以作为参考的是1999年施行的《合同法》对此前《技术合同法》(已被《合同法》废止)中关于技术合同争议的诉讼时效作出延长时,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中所确立的溯及力原则。《技术合同法》规定,技术合同争议的诉讼时效期限为一年。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技术合同争议的诉讼时效应适用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就此确立的原则是9技术合同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法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施行之日超过一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尚未超过一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两年。参考该解释,本次《民法总则》将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山两年延长为三年,有可能确立的溯及力规则为: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民法总则》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民法总则》施行之日超过两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过两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 需要引起关注的是,虽然《民法总则》已经公布,但施行日期为今年的10 月1日,在此之前,仍以两年标准为确定诉讼时效,切勿因此延误主张权利而导致诉讼时效经过。 二、巫大误解撤销权行使期间缩短为三个月 第一白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内应当知道撤销事山之日起三个月没有行使撤销权;……《民法总则》的该条文是吸收了《合同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但需要注意的是对于重大误解撤销权的行使期间,山《合同法》规定的一年缩短为三个月,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山之日起算。 相关条文: 《合同法》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悄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民法总则试题库(含答案及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题库 单选题 1、(单选题)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A.清算义务人 B.利害关系人 C.主管单位 D.登记机关 正确答案:A 2、(单选题)《民法总则》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 A.遵守法律法规 B.尊重被监护人意愿 C.权利义务对等 D.最有利于被监护人 正确答案:D 3、(单选题)《民法总则》明确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 A.独立实施民事行为 B.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C.独立进行民事活动

D.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正确答案:B 4、(单选题)《民法总则》明确规定,民事主体的()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A.财产和人身关系权利 B.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 C.被宪法赋予的权利 D.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 正确答案:B 5、(单选题)根据《民法总则》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满()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A.五年 B.二年 C.三年 D.四年 正确答案:B 6、(单选题)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A.十周岁 B.八周岁

C.十四周岁 D.六周岁 正确答案:B 7、(单选题)《民法总则》规定,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指定监护人。 A.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 B.民政部门 C.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D.民政部门和公益组织 正确答案:A 8、(单选题)《民法总则》规定,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A.其近亲属或者有关组织 B.其法定监护人或者有关组织 C.其法定代理人或者有关组织 D.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 正确答案:D 9、(单选题)《民法总则》明确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A.民事行为能力 B.人格尊严

民法总则选择题与答案

民法选择题 1. (单选题)小和小黄是好朋友因小事闹翻了,小在其照片上随意涂画,并弄成搞笑形象印刷出售营利,侵犯了()。 A. 权 B. 名誉权 C. 肖像权 D. 名称权 ↓ 参考答案: C 【解析】A项错误,《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题干没有体现小使用小黄的。B项错误,《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题干没有体现小黄的名誉受损。C 项正确,《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小没有经过小黄允许,将小黄照片出售营利,侵犯了小黄的肖像权。D项错误,《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规定:“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题干未涉及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也不涉及名称权。故正确答案为C。 2. (单选题)与《民法通则》相比较,《民法总则》对于公民权利的保护进行了重大修改,下列民事权利不受《民法通则》保护的是() A. 个人信息隐私权 B. 知识产权 C. 财产继承权 D. 婚姻自主权

↓ 参考答案: A 【解析】A选项说确,根据《民法总则》第111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之前的《民法通则》并没有包括对个人信息的安全保护。B选项说法错误,知识产权是关于人类在社会实践中创造的智力劳动成果的专有权利。《民法通则》第94-97条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有明确的规定。C选项说法错误,财产继承权是指公民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被继承人生前立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而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民法通则》的第76、149条对财产继承权都有相关的规定。D选项说法错误,婚姻自主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婚姻自由的权利,即公民依法按照自己的意志,自愿的结婚或者离婚,不受他人干涉的自主的权利。《民法通则》第103条规定:“公民买卖、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故本题目选择 A 。 3. (单选题)《民法总则》对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进行了法律保护,这里的人身权利主要是指身份权。以下不属于身份权的是() A. 亲权 B. 子女权 C. 配偶权 D. 亲属权 ↓ 参考答案: B 【解析】《民法总则》第112条指出,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而婚姻家庭关系产生的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其中主要是身份权。身份权包括亲权、配偶权、亲属权。A选项说确,亲权,是父母基于其身份对未成年子女的人身、财产进行教养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它属于身份权之一。B选项说法错误,我国法律之中没有专门的子女权,家长对子女拥有抚养权、监护权等等权利,子女也享有继承权等权利,但身份权中没有单独的子女权。C选项说确,配偶权是指配偶之间要求对方陪伴、钟爱和帮助的权利。它也属于身份权之一。D选项说确,亲属权是指父母与成年子女、祖父母与子女、外祖父母和外子女、以及兄弟姐妹之间的身份权。它也属于身份权的一种。故本题答案选B。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练习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1.《民法总则》明确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 A.独立实施民事行为 B.独立进行民事活动 C.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D.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正确答案:D 2.《民法总则》明确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A.民事行为能力 B.人格尊严 C.民事责任能力 D.民事法律能力 正确答案:A 3.《民法总则》规定,()在民事活动中的()一律平等。 A.民事主体,法律地位 B.民事主体,地位 C.当事人,法律地位 D.当事人,地位 正确答案:A 4.《民法总则》规定,法人的清算程序和清算组职权,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没有规定1 / 15

的,参照适用()的有关规定。 A.合伙企业法 B.合同法 C.公司法 D.债权法 正确答案:C 5.根据《民法总则》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满()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A.五年 B.四年 C.二年 D.三年 正确答案:C 6.《民法总则》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依法享有(),承担()。 A.民事行为能力,民事权利,民事义务 B.民事权利能力,民事权利,民事义务 C.民事能力,民事权益,民事责任 D.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责任能力,民事义务 正确答案:B 7.根据《民法总则》的有关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承担。 2 / 15 A.个人财产 B.部分成员财产

C.集体财产 D.家庭财产 正确答案:D 8.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 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A.十周岁 B.十四周岁 C.八周岁 D.六周岁 正确答案:C 9.《民法总则》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 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A.法人或者单位 B.个人或者组织 C.单位或者组织 D.个人或者单位 正确答案:B 10.《民法总则》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 3 / 15 A.权利义务对等 B.遵守法律法规 C.最有利于被监护人

2017年最新民法总则解读

2017年最新民法总则解读

2017年最新民法总则解读 2017年最新民法总则于2017年3月15日通过发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这次民法总则全文的出台,暂不废止民法通则,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的规定不一致的,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现对民法总则的八大亮点进行整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1、彩礼退不退,终于有说法 《民法总则》第8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解读: 其中最典型的就是彩礼钱,虽然法律中对于“彩礼钱”这部分财产并没有直接的规定,但是依据民法总则的规定,没有法律规定时,可以适用当地的习惯,但是有一个限制性条件,就是不可以违背国家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这就是说,如果当地有“离婚退彩礼”的习惯,那么法律上也会给予支持。 2、胎儿也有继承权 《民法总则》第16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

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和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解读: 近年来,虐待孩子的事件屡见不鲜,这次民法总则规定,出现上述法条规定的情形,由法院指定新的“父母”。同时也可以给不合格的“父母”改正的机会,如果原来的父母被“解雇”后,确有悔改情形的,经其申请,法院可视情况恢复。但是“悔改权”仅限孩子的亲生父母,且是否能恢复,还要看孩子的父母是否确有悔改以及孩子是否接受。 5、个人信息泄露有了保障 《民法总则》第111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民法总则试题库(含答案与解析)

WORD 格式可编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题库 单选题 1、(单选题)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A.清算义务人 B.利害关系人 C.主管单位 D.登记机关 正确答案: A 2、(单选题)《民法总则》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 A.遵守法律法规 B.尊重被监护人意愿 C.权利义务对等 D.最有利于被监护人 正确答案: D 3、(单选题)《民法总则》明确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成年人为完全 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 A.独立实施民事行为 B.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C.独立进行民事活动 D.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正确答案: B 4、(单选题)《民法总则》明确规定,民事主体的()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 人不得侵犯。 A.财产和人身关系权利 B.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 C.被宪法赋予的权利 D.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 正确答案: B 5、(单选题)根据《民法总则》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满()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 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A.五年 B.二年 C.三年 D.四年 正确答案: B 6、(单选题)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 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A. 十周岁 B. 八周岁

C.十四周岁 D.六周岁 正确答案: B 7、(单选题)《民法总则》规定,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 指定监护人。 A.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 B.民政部门 C.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D.民政部门和公益组织 正确答案: A 8、(单选题)《民法总则》规定,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A.其近亲属或者有关组织 B.其法定监护人或者有关组织 C.其法定代理人或者有关组织 D.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 正确答案: D 9、(单选题)《民法总则》明确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依法独立享有 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A.民事行为能力 B.人格尊严 C.民事法律能力 D.民事责任能力 正确答案: A 10、(单选题)《民法总则》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 律,不得违背()。 A.合法合理原则 B.公序良俗 C.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D.相关行政法规 正确答案: B 11、(单选题)《民法总则》规定了()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A.自然人 B.民事主体 C.公民 D.公民与法人 正确答案: A 12、(单选题)《民法总则》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 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 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 同意。 A.法人或者单位 B.个人或者组织 C.单位或者组织

民法总则习题库含答案及解析

民法总则习题库含答案及 解析 Jenny was compiled in January 202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题库 单选题 1、(单选题)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A.清算义务人 B.利害关系人 C.主管单位 D.登记机关 正确答案:A 2、(单选题)《民法总则》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 A.遵守法律法规 B.尊重被监护人意愿 C.权利义务对等 D.最有利于被监护人 正确答案:D 3、(单选题)《民法总则》明确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 A.独立实施民事行为 B.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C.独立进行民事活动 D.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正确答案:B

4、(单选题)《民法总则》明确规定,民事主体的()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A.财产和人身关系权利 B.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 C.被宪法赋予的权利 D.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 正确答案:B 5、(单选题)根据《民法总则》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满()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A.五年 B.二年 C.三年 D.四年 正确答案:B 6、(单选题)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A.十周岁 B.八周岁 C.十四周岁 D.六周岁 正确答案:B 7、(单选题)《民法总则》规定,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指定监护人。

遵义市2017年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考试

遵义市2017年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考试 一、单选题 1、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A、登记机关 B、主管单位 C、利害关系人 D、清算义务人 2、中国坚持独立自主的对外政策,坚持互相尊重()、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五项 A、领土 B、主权和领空 C、主权 D、主权和领土完整 3、《民法总则》规定,依法设立的营利法人,由登记机关发给营利法人()。(单选题,2.0分) A、法人章程 B、出资审核证明 C、营业执照 D、登记许可 4、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时效期间为( ),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受到损害时起计算。(单选题,2.0

A、一年 B、三年 C、四年 D、二年 5、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营利法人的权力机构、执行机构作出决议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 A、登记机关 B、董事会 C、人民法院 D、行政机关 6、违反新环境保护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单选题,2.0分) A、法律责任 B、民事责任 C、刑事责任 D、行政责任 7、《民法总则》明确规定,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的组织。(单选题,2.0分) A、进行专业服务 B、设立权力机构和执行机构 C、有独立的经费或者行政职能 D、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8、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承担民事责任。(单选题,2.0分) A、紧急避险人 B、相关监管单位 C、造成财产损失的人 D、引起险情发生的人 9、民法总则》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单选 A、获得其所保护的利益 B、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C、请求相关人给予劳动报酬 D、请求加害人进行补偿 10、《民法总则》明确规定,民事主体的()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单选题,2.0分) A、财产和人身关系权利 B、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 C、被宪法赋予的权利 D、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 11、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社会团体法人应当设()等权力机构。(单选题,2.0分) A、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 B、理事会

民法总则明确规定法人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民法总则明确规定法人应当具备哪 些条件 民法总则明确规定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有既定的民事组织具有一定的经济能力的团体,法人不是常识中的个体,有关的当事人需要清楚详细的解释,尽量避免不必要的纷争,同样我们也应该清楚法人不仅意味着权益也有责任,有关的当事人需要多加注意。 一,民法总则明确规定法人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这种组织既可以是人的结合团体,也可以是依特殊目的所组织的财产.从根本上讲,法人与其他组织一样,是自然人实现自身特定目标的手段,它们是法律技术的产物,它的存在从根本上减轻了自然人在社会交往中的负担。. 法人应当依法成立.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法人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的规定.设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二、法人的民事责任由谁承担? 1、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3、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 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三、法人解散的原因有哪些? 1、有下列原因之一并依法完成清算、注销登记的,法人终止。 (1)法人解散。 (2)法人被宣告破产。 (3)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 法人终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2020年法宣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套题及其答案(含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1、(单选题)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从()起计算。 A.失去音讯之日 B.失去音讯之时 C.失去音讯24小时 D.失去音讯第二日 正确答案:A 2、(单选题)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A.应当知道 B.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C.能够证明 D.知道 正确答案:B 3、(单选题)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A.一年 B.二年 C.三年 D.四年 正确答案:C 4、(单选题)法人被宣告破产的,依法(),法人终止。 A.进行破产清算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 B.进行破产清算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第二日 C.进行注销登记,生效后 D.进行破产清算时 正确答案:A 5、(单选题)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 A.应当共同完成 B.可以给出合理意见 C.应给出合理意见 D.不得干涉 正确答案:D 6、(单选题)非法人组织可以确定()代表该组织从事民事活动。 A.一人

B.二人 C.数人 D.一人或者数人 正确答案:D 7、(单选题)非法人组织解散的,应当依法()。 A.进行清算 B.注销登记 C.宣告破产 D.解散 正确答案:A 8、(单选题)对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 A.应当宣告死亡 B.应当宣告失踪 C.符合法律规定的宣告死亡条件的,应当宣告死亡 D.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 正确答案:C 9、(单选题)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具备法人条件,为公益目的以捐助财产设立的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资格。 A.事业单位法人 B.非营利法人 C.捐助法人 D.社团法人 正确答案:C 10、(单选题)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确有悔改表现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 A.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 B.也不可恢复其监护人资格 C.恢复其监护人资格 D.恢复其部分监护人资格 正确答案:A 11、(多选题)根据《民法总则》有关民事主体行使权利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B.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行使民事权利,不受干涉 C.民事权利可以依据民事法律行为、事实行为、法律规定的事件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 D.民事主体行使权利时,应当履行法律规定的和当事人约定的义务 正确答案:ABCD

民法总则新规定

一、诉讼时效期间由两年延长为三年 重要性:★★★★★ 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将普通诉讼时效的期间由两年延长为三年。有关期间的修改,在实务中最需要注意的是法律的溯及力问题。关于溯及力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有可能会制定专门的司法解释。在解释未公布前,可以作为参考的是1999年施行的《合同法》对此前《技术合同法》(已被《合同法》废止)中关于技术合同争议的诉讼时效作出延长时,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中所确立的溯及力原则。《技术合同法》规定,技术合同争议的诉讼时效期限为一年。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技术合同争议的诉讼时效应适用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就此确立的原则是,技术合同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法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施行之日超过一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过一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两年。参考该解释,本次《民法总则》将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由两年延长为三年,有可能确立的溯及力规则为: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民法总则》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民法总则》施行之日超过两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过两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 需要引起关注的是,虽然《民法总则》已经公布,但施行日期为今年的10月1日,在此之前,仍以两年标准为确定诉讼时效,切勿因此延误主张权利而导致诉讼时效经过。 二、重大误解撤销权行使期间缩短为三个月 重要性:★★★★★ 第一百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民法-民法总论考试试题及解析

模考吧网提供最优质的模拟试题,最全的历年真题,最精准的预测押题! 我们一直在努力做得更好! 民法-民法总论考试试题及解析 一、单选题(本大题7小题.每题1.0分,共7.0分。请从以下每一道考题下面备选答案中选择一个最佳答案,并在答题卡上将相应题号的相应字母所属的方框涂黑。) 第1题 甲被宣告死亡后,其妻乙改嫁于丙,其后丙死亡。1年后乙确知甲仍然在世,遂向法院申请撤销对甲的死亡宣告。依我国法律,该死亡宣告撤销后,甲与乙原有的婚姻关系如何? A 自行恢复 B 不得自行恢复 C 经乙同意后恢复 D 经甲同意后恢复 【正确答案】:B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解析] 本题中甲被宣告死亡,妻子乙改嫁,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37条的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被人民法院撤销死亡宣告,其配偶在其被宣告死亡期间再婚的(不管再婚的婚姻状况,包括再婚后又离婚、再婚后配偶又死亡——作者注),都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甲被撤销死亡宣告后,与乙的婚姻关系不能自动恢复。唯有B 项符合题意。 第2题 甲、乙合伙经营鸭绒业务,甲提供厂房,乙提供鸭绒。双方请求丙以技术性劳务人伙,丙未予明确答复,但丙提供了技术性劳务,并参与了当年的分红,分红比例4:4:2。第二年因经营亏损,负债高达10万元。对该债务承担发,生分歧,丙认为自己不是合伙人,拒绝承担该债务。为此,诉至法院。该债务应如何承担? A 甲、乙、丙对该债务承担按份责任 B 甲、乙、丙对该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C 甲、乙对该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D 甲、乙对该债务承担按份责任

模考吧网提供最优质的模拟试题,最全的历年真题,最精准的预测押题! 我们一直在努力做得更好! 【正确答案】:B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解析] 《民法通则意见》第46条规定:公民按照协议提供资金或者实物,并约定参与合伙盈余分配,但不参与合伙经营、劳动的,或者提供技术性劳务而不提供资金、实物,但约定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合伙人。据此,丙的合伙人身份没有任何问题。 第3题 李某与合伙企业“大木采石场”各出资50万元组建了一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大木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建筑材料,聘请营销专家陈某担任经理。这里谁负“有限责任”? A “大木采石场”对合伙企业债务 B 大木有限公司对公司所负债务 C 李某和“大木采石场”对大木有限公司债务 D 陈某对大木有限公司债务 【正确答案】:C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解析] 法人的财产有限责任,是债务与责任相分离的。它的主要特征是:(1) 法人独自以自己的名义承担责任,其债务不能转移于国家、创立人、其他法人或者法人成员;(2) 法人仅以自己所有或经营管理的财产为限,对外承担债务的清偿责任;如果法人的独立财产是由其成员的出资形成的,法人的成员也仅以其出资的财产为限承担清偿法人债务的责任。 因此从通常意义上理解,在公司法人中,只有公司股东以出资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所有财产对外承担无限责任,因此本题选C 。 A 项“大木采石场”是合伙企业,应当以企业全部财产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因此不是有限责任;B 项大木有限责任公司本身对外承担责任的范围是公司的所有财产,因此也不属于有限责任,所以应当排除;D 项陈某是大木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经理,对公司的债务对外不承担责任,如果由于陈某在经营过程中的过错造成他人损失,也是由公司先赔偿,然后再由公司向陈某追偿,所以陈某的经营活动对外也不承担责任,应当排除。 第4题 赵某与钱某经口头协议,在闹市区租门面房合伙经营服装店。不久,房主孙某同意将门面房折价2万元加入合伙,但不参与经营,只每半年收取经营收益的

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测试题及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测试题及答案 欧阳光明(2021.03.07) 1、(单选题)《民法总则》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D.个人或者组织 2、(单选题)《民法总则》规定,法人的清算程序和清算组职权,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的有关规定。 D.公司法 3、(单选题)根据《民法总则》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满()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A.二年 4、(单选题)《民法总则》规定,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可以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 D.村民委员会 5、(单选题)《民法总则》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 C.最有利于被监护人

6、(单选题)《民法总则》规定,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B.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 7、(单选题)《民法总则》规定,依法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具备法人条件的,可以申请法人登记,取得()资格。 A.捐助法人 8、(单选题)《民法总则》规定了()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C.自然人 9、(单选题)《民法总则》规定,依法设立的营利法人,由登记机关发给营利法人()。 B.营业执照 10、(单选题)《民法总则》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依法享有(),承担()。 D.民事权利能力,民事权利,民事义务 11、(单选题)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C.十六周岁 12、(单选题)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营利法人的权力机构、执行机构作出决议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法人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法人章程的,营利法人的出资人可以请求()撤销该决议。 C.人民法院

2021年民法总则选择题及答案

民法选取题 1. (单选题)小张和小黄是好朋友因小事闹翻了,小张在其照片上随意涂画,并弄成搞笑形象印刷出售营利,侵犯了()。 A. 姓名权 B. 名誉权 C. 肖像权 D. 名称权 ↓ 参照答案:C 【解析】A项错误,《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题干没有体现小张使用小黄姓名。B项错误,《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题干没有体现小黄名誉受损。C项对的,《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小张没有通过小黄容许,将小黄照片出售营利,侵犯了小黄肖像权。D项错误,《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规定:“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题干未涉及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也不涉及名称权。故对的答案为C。

2. (单选题)与《民法通则》相比较,《民法总则》对于公民权利保护进行了重大修改,下列民事权利不受《民法通则》保护是() A. 个人信息隐私权 B. 知识产权 C. 财产继承权 D. 婚姻自主权 ↓ 参照答案:A 【解析】A选项说法对的,依照《民法总则》第111条规定,自然人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她人个人信息,应当依法获得并保证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播她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她人个人信息。之前《民法通则》并没有涉及对个人信息安全保护。B选项说法错误,知识产权是关于人类在社会实践中创造智力劳动成果专有权利。《民法通则》第94-97条对于知识产权保护有明确规定。C选项说法错误,财产继承权是指公民依照法律规定或者被继承人生前立下合法有效,遗嘱而承受被继承人遗产权利。《民法通则》第76、149条对财产继承权均有有关规定。D选项说法错误,婚姻自主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婚姻自由权利,即公民依法按照自己意志,自愿结婚或者离婚,不受她人干涉自主权利。《民法通则》第103条规定:“公民买卖、包办婚姻和其她干涉婚姻自由行为,故本题目选取A 。 3. (单选题)《民法总则》对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人身权利进行了法律保护,这里人身权利重要是指身份权。如下不属于身份权是()

《民法总则》各章重点条文解读

张新宝教授:《民法总则》各章重点条文解读 全文共12717字,阅读时间约30分钟 2017年3月17日晚,第443期民商法前沿论坛在中国人民大学明德法学楼601国际学术报告厅举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张新宝教授主讲“《民法总则》的制定”。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王轶教授、石佳友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薛军教授作为与谈嘉宾出席本期论坛。因篇幅较长,张新宝教授发言部分将分为“《民法总则》各章重点条文解读”与“《民法总则》的特色”(附论坛现场答疑内容)两部分推送,本篇为第一部分。本实录稿由论坛组委会编审,经发言人审定。中国民商法律网独家出品,转载请联系授权。 发布计划 4月8日张新宝教授:《民法总则》各章重点条文解读 4月9日张新宝教授:《民法总则》的特色 4月10日王轶教授、薛军教授、石佳友教授谈《民法总则》的制定 主讲嘉宾介绍 张新宝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杂志社总编辑,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国家“四个一批”领军人才,国家“万人计划”领军人才,中国法学会民法典起草研究领导小组成员,中国法学会《民法总则(草案)》起草工作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释义》作者,中国民商法律网授权学者。 《民法总则》各章重点条文解读 我国目前尚未废除《民法通则》,将《民法总则》与其相对比可以发现,有大约49个条文基本相同,50多个条文有所修改或作出重大调整,其余条文则为创新之处。有同志认为,《民法总则》对《民法通则》的继承较为充分,但创新不足;也有人认为许多创新之处缺乏根据,与其他国家的规定差异较大等。 接下来,我将就自身参与立法活动全程的经历,客观地为大家讲述《民法总则》制定过程的来龙去脉,展现各个章节中重点条文的形成过程。 一、基本规定 (一)标题 本章标题原为“基本原则”,在《民法总则(草案)》一审稿发布后,有人建议应将章名改为“基本规定”,理由在于,本章内容不仅包含基本原则,还包含立法目的和依据、民法的调整对象、法的渊源、法的适用范围、“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以及《民法总则》与其他法律的关系,“基本原则”这一标题无法概括这些内容。最终,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时将章名改为“基本规定”。事实上,大会对《民法总则(草案)》三审稿共作出了126处修改,其中重要修改有50多处,本章章名的修改便属于其中之一。 (二)内容 1.第1条:立法目的——保留“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民法总则》第1条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许多人不理解民法中规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目的,认为核心价值观中一些国家的义务、责任不应施加于民事主体之上,但我认为这种做法有其意义所在。首先,

最新民法总则试题库(含答案及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题库 单选题 1、(单选题)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A. 清算义务人 B. 利害矢系人 C. 主管单位 D. 登记机矢正确答案:A 2、(单选题)《民法总则》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 A. 遵守法律法规 B. 尊重被监护人意愿 C. 权利义务对等 D. 最有利于被监护人正确答案:D 3、(单选题)《民法总则》明确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 A. 独立实施民事行为 B. 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C. 独立进行民事活动 D. 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正确答案:B 4、(单选题)《民法总则》明确规定,民事主体的()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A. 财产和人身矢系权利 B. 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 C. 被宪法赋予的权利 D. 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正确答案:B 5、(单选题)根据《民法总则》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满()的,利害矢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A. 五年 B. 二年 C. 三年 D. 四年正确答案:B 6、(单选题)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 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A. 十周岁 B. 八周岁

C. 十四周岁 D. 六周岁 正确答案:B 7、(单选题)《民法总则》规定,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指定监护人。 A.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 B. 民政部门 C.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D. 民政部门和公益组织 正确答案:A 8、(单选题)《民法总则》规定,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A. 其近亲属或者有矢组织 B. 其法定监护人或者有尖组织 C. 其法定代理人或者有矢组织 D. 其利害矢系人或者有尖组织 正确答案:D 9、(单选题)《民法总则》明确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A. 民事行为能力 B. 人格尊严 C. 民事法律能力 D. 民事责任能力正确答案:A 10、(单选题)《民法总则》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 ()。 A. 合法合理原则 B. 公序良俗 C.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D. 相矢行政法规正确答案:B 11、(单选题)《民法总则》规定了()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A. 自然人 B. 民事主体 C. 公民 D. 公民与法人正确答案:A 12、(单选题)《民法总则》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A. 法人或者单位 B. 个人或者组织 C. 单位或者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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