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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论文提纲

共同犯罪论文提纲

论共同犯罪

摘要:

一、共同犯罪的立法宗旨

(一)共同犯罪的概念及含义

(二)共同犯罪的理论渊源

(三)司法实践中共犯的认定(案例)

二、共同犯罪的理论内容

(一)共同犯罪的理论内涵

(二)共同犯罪的分类(案例)

(三)共同犯罪的犯罪构成(案例)

(四)单位共同犯罪

三、共同犯罪的犯罪形态

(一)共同犯罪及犯罪形态的概念

(二)共同犯罪形态的表现形式(案例)

四、共同犯罪人的处罚原则

(一)共犯人的分类

(二)主犯及从犯的处罚原则

(三)单位共同犯罪的处罚原则

五、实践中共同犯罪认定的难点(案例)

六、办理共同犯罪刑事案件的建议(案例)

七、结束语

论文写作需要针对一个问题从是什么、为什么、怎么样三段论的方式进行论述,鉴于你论的是共同犯罪而要写出实质意义的文章题目太大,难度也很大,所以写了一个适合你写的提纲,您需要将相关内容通过网络或者案例实践加入进去充实一下,祝你成功!

电大法学本科毕业论文论共同犯罪

六盘水市广播电视大学 毕业论文 题目:论共同犯罪 姓名:宋庚申 学号:1 3 5 2 0 0 1 2 5 6 4 7 2 分校:六盘水市电大 班级:2013年秋六盘水市电大法学(本)专业:法学 指导教师:美文 日期: 2015 年 3 月 27 日

目录 一、论文摘要 (3) 二、论文正文 (4) (一)共同犯罪的概述 (4) (二)单位共同犯罪 (6) (三)关于片面共同犯罪的理论 (7) 三、参考文献 (10)

论共同犯罪 论文摘要: 一、共同犯罪概述 共同犯罪是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一个疑难而复杂的问题,研究犯罪的共同形态对刑事审 判具有重要意义。解决这一问题主要取决于我国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明文规定,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我国刑法的共同犯罪理论以主客观相统一原则,认为共同犯罪是共同的犯罪故意和共同的犯罪行为的统一。因此在共同犯罪中我们应当将犯罪人在犯罪过程中所起作用的大小考虑进去,将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和分工情况来看,将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四类。 二、单位共同犯罪 单位犯罪是经单位组织决策机构后形成的整体意志,这种单位整体意志由单位部组织中的自然人行为转化为单位的犯罪行为。因此,在通常情况下,以共同犯罪的一般标准来评判,单位犯罪是以共同犯罪形态出现的,这也是立法对单位犯罪往往规定追究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刑事责任的原因。 三、关于片面共同犯罪理论

所谓的片面共同犯罪,是指单方面具有与他人共同参与犯罪的的故意的情形。片面共犯具有,主观联络的单向性,主观上的直接故意性,客观行为上的协同利用性,共同犯罪人类型的多样性,片面共犯的确立可以是片面共犯找到法律上的依据,使其能够罚当其罚,罪当其罪。 关键词:共同犯罪;单位共同犯罪;片面共同犯罪;形态;特征;存在必要性。 一、共同犯罪的概述 (一)共同犯罪的概念,及其成立条件 共同犯罪是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一个疑难而复杂的问题,研究犯罪的共同形态对刑事审判具有重要意义。解决这一问题主要取决于我国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明文规定,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从该条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刑法的共同犯罪理论以主客观相统一原则,认为共同犯罪是共同的犯罪故意和共同的犯罪行为的统一。大部分学者认为,只有在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之间才能构成共同犯罪。所谓共同必须是:1、各共犯人都明知共同犯罪行为的性质、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2、各共犯人主观上彼此沟通、互相联络,都认识到自己不是在孤立地实施犯罪,而是和他人一起共同实施犯罪[1]。但是同时我国刑法也规定了几种不能构成共同犯罪的形式:1、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成立共犯;2、同时犯不成立共犯;3、间接正犯不成立共犯;4、故意犯与过失犯的某些行为彼此联络或联系,不成立共犯;5、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的犯罪行为;6、超出共同故意以外的犯罪,不构成共同犯罪;7、事先无通谋的窝藏、包庇行为,不构成共同

论共同犯罪(一)

论共同犯罪(一) 论文摘要 一、共同犯罪概述 共同犯罪是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一个疑难而复杂的问题,研究犯罪的共同形态对刑事审判具有重要意义。解决这一问题主要取决于我国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明文规定,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我国刑法的共同犯罪理论以主客观相统一原则,认为共同犯罪是共同的犯罪故意和共同的犯罪行为的统一。因此在共同犯罪中我们应当将犯罪人在犯罪过程中所起作用的大小考虑进去,将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和分工情况来看,将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四类。 二、单位共同犯罪 单位犯罪是经单位组织决策机构后形成的整体意志,这种单位整体意志由单位内部组织中的自然人行为转化为单位的犯罪行为。因此,在通常情况下,以共同犯罪的一般标准来评判,单位犯罪是以共同犯罪形态出现的,这也是立法对单位犯罪往往规定追究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刑事责任的原因。 三、关于片面共同犯罪理论 所谓的片面共同犯罪,是指单方面具有与他人共同参与犯罪的的故意的情形。片面共犯具有,主观联络的单向性,主观上的直接故意性,客观行为上的协同利用性,共同犯罪人类型的多样性,片面共犯的确立可以是片面共犯找到法律上的依据,使其能够罚当其罚,罪当其罪。关键词:共同犯罪;单位共同犯罪;片面共同犯罪;形态;特征;存在必要性。一、共同犯罪的概述 一>共同犯罪的概念,及其成立条件 共同犯罪是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一个疑难而复杂的问题,研究犯罪的共同形态对刑事审判具有重要意义。解决这一问题主要取决于我国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明文规定,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从该条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刑法的共同犯罪理论以主客观相统一原则,认为共同犯罪是共同的犯罪故意和共同的犯罪行为的统一。大部分学者认为,只有在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之间才能构成共同犯罪。所谓共同必须是:1、各共犯人都明知共同犯罪行为的性质、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2、各共犯人主观上彼此沟通、互相联络,都认识到自己不是在孤立地实施犯罪,而是和他人一起共同实施犯罪1]。但是同时我国刑法也规定了几种不能构成共同犯罪的形式:1、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成立共犯;2、同时犯不成立共犯;3、间接正犯不成立共犯;4、故意犯与过失犯的某些行为彼此联络或联系,不成立共犯;5、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的犯罪行为;6、超出共同故意以外的犯罪,不构成共同犯罪;7、事先无通谋的窝藏、包庇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8、所谓“片面共犯”不是真正的共犯;9、法人犯罪不是共同犯罪,法人犯罪是法人作为一个有机整体实施的犯罪,因此它不是共同犯罪,法人内部直接参与犯罪实施的人也不成立共同犯罪他们之间的关系不是共同犯罪的关系,而是作为法人有机整体内部的诸要素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关系,简单说就是法人实施犯罪时的内部结构。如果是法人共同犯罪必须具备以下两种情况:1、两个或两个以上法;2、一个或一个以上法人与一个或一个以上自然人共同故意犯罪2]。 《二>共同犯罪的形式 共同犯罪的形式,也即共同犯罪的结构是指各共犯人的故意犯罪行为之间相互联系,相会作用的方式。共同犯罪的形式不同起身会危害性就不同。我国刑法只规定了构成共同犯罪的一般条件和犯罪集团,在理论上,则从不同角度,根据不同标准将共同犯罪划分为多种形式。 1、犯罪能否由一个人能够单独实施形成为标准进行划分,分为任意共同犯罪和必要共同犯罪;刑法分则规定的一人能够单独实施的犯罪由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时,就是任意共同犯

论共同犯罪论文

毕业论文题目:论共同犯罪

摘要 一、共同犯罪概述 共同犯罪是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一个疑难而复杂的问题,研究犯罪的共同形态对刑事审判具有重要意义。解决这一问题主要取决于我国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明文规定,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我国刑法的共同犯罪理论以主客观相统一原则,认为共同犯罪是共同的犯罪故意和共同的犯罪行为的统一。因此在共同犯罪中我们应当将犯罪人在犯罪过程中所起作用的大小考虑进去,将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和分工情况来看,将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XX犯四类。 二、单位共同犯罪 单位犯罪是经单位组织决策机构后形成的整体意志,这种单位整体意志由单位内部组织中的自然人行为转化为单位的犯罪行为。因此,在通常情况下,以共同犯罪的一般标准来评判,单位犯罪是以共同犯罪形态出现的,这也是立法对单位犯罪往往规定追究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刑事责任的原因。 三、关于片面共同犯罪理论 所谓的片面共同犯罪,是指单方面具有与他人共同参与犯罪的的故意的情形。片面共犯具有,主观联络的单向性,主观上的直接故意性,客观行为上的协同利用性,共同犯罪人类型的多样性,片面共犯的确立可以是片面共犯找到法律上的依据,使其能够罚当其罚,罪当其罪。 关键词:共同犯罪;单位共同犯罪;片面共同犯罪;形态;特征;存在必要性。

目录 一、论文正文 (1) (一)共同犯罪的概述 (1) (二)单位共同犯罪 (3) (三)关于片面共同犯罪的理论 (4) 二、参考文献 (7)

一、共同犯罪的概述(一)共同犯罪的概念,及其成立条件 共同犯罪是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一个疑难而复杂的问题,研究犯罪的共同形态对刑事审判具有重要意义。解决这一问题主要取决于我国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明文规定,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从该条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刑法的共同犯罪理论以主客观相统一原则,认为共同犯罪是共同的犯罪故意和共同的犯罪行为的统一。大部分学者认为,只有在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之间才能构成共同犯罪。所谓共同必须是:1、各共犯人都明知共同犯罪行为的性质、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2、各共犯人主观上彼此沟通、互相联络,都认识到自己不是在孤立地实施犯罪,而是和他人一起共同实施犯罪[1]。但是同时我国刑法也规定了几种不能构成共同犯罪的形式:1、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成立共犯;2、同时犯不成立共犯;3、间接正犯不成立共犯;4、故意犯与过失犯的某些行为彼此联络或联系,不成立共犯;5、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的犯罪行为;6、超出共同故意以外的犯罪,不构成共同犯罪;7、事先无通谋的窝藏、包庇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8、所谓“片面共犯”不是真正的共犯;9、法人犯罪不是共同犯罪,法人犯罪是法人作为一个有机整体实施的犯罪,因此它不是共同犯罪,法人内部直接参与犯罪实施的人也不成立共同犯罪他们之间的关系不是共同犯罪的关系,而是作为法人有机整体内部的诸要素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关系,简单说就是法人实施犯罪时的内部结构。如果是法人共同犯罪必须具备以下两种情况:1、两个或两个以上法;2、一个或一个以上法人与一个或一个以上自然人共同故意犯罪[2]。 (二)共同犯罪的形式 共同犯罪的形式,也即共同犯罪的结构是指各共犯人的故意犯罪行为之间相互联系,相会作用的方式。共同犯罪的形式不同起身会危害性就不同。我国刑法只规定了构成共同犯罪的一般条件和犯罪集团,在理论上,则从不同角度,根据不同标准将共同犯罪划分为多种

张明楷刑法学论文

张明楷:共同犯罪是违法形态 ●张明楷 (进入专栏) 【摘要】犯罪的实体是违法与责任;共同犯罪是违法形态,认定二人以上的行为是否成立共同犯罪,只是解决二人以上的客观归责问题,并不解决二人以上的主观责任问题;在认定共同犯罪时,完全没有必要提出和回答“共同犯罪犯的是什么罪”这样的问题。司法人员在处理共同犯罪案件时,应当首先从客观违法层面“连带地”判断是否成立共同犯罪,然后从主观责任层面“个别地”判断各参与人是否有责任以及具有何种责任。 【关键词】共同犯罪;违法;责任 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传统刑法理论认为,其中的“二人以上”都必须是达到法定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人,而且二人以上都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否则不成立共同犯罪。显然,这是在主客观相统一的意义上理解共同犯罪的,或者说是在整体(成立犯罪的全部条件)的意义上理解共同犯罪的。但是,这样的理解,存在许多理论上的难题,也不能解决司法实践中的具体问题。本文的基本观点是,共同犯罪是一种违法形态,共同犯罪的立法与理论只是解决违法层面的问题,而不解决责任层面的问题。 一、犯罪的实体是违法与责任 要说明共同犯罪是一种违法形态,首先必须明确犯罪的实体是违法与责任。 从实质的观点进行考察,只有具备以下两个条件,才能认定为犯罪:其一,发生了违法事实(违法性);其二,能够就违法事实进行非难(有责性)。 “由于违法性是刑法规范作出否定评价的事态的属性、评价,故其内容便由刑法的目的来决定。将什么行为作为禁止对象,是由以什么为目的而禁止来决定的。在此意义上说,对实质违法性概念、违法性的实质的理解,由来于对刑法的任务或目的的理解。”[1]刑法的目的与任务是保护法益。所以刑法禁止侵犯法益的行为与结果。这种法益侵犯性,就是实质的违法性。由于刑法禁止侵犯法益的行为,所以,即使行为人主观上没有故意与过失、没有责任能力,或者没有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与期待可能性,其侵犯法益的行为也是被刑法所禁止的。不能认为刑法允许精神病患者杀人,也不能认为刑法允许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抢劫。况且,认为客观上侵犯法益的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法益侵害性),也不符合事实。例如,甲是在没有故意与过失的情况下,将国家绝密泄露给境外敌对组织的,无疑具有法益侵害性;乙是在没有故意与过失的情况下,导致他人死亡的,肯定具有法益侵害性;十三周岁的丙杀害他人,侵害了他人受刑法保护的生命,当然具有法益侵害性。刑法不处罚这种行为,不是因为该行为没有法益侵害性,而是因为行为人不具有非难可能性。 显然,仅有侵犯法益的违法行为,还不足以成立犯罪。根据国民可以接受的观点,只有在可以就违法行为对行为人进行非难时,才能将这种行为规定为(认定为)犯罪。换言之,只有当行为人对所实施的违法行为具备有责性,应当受到谴责时,这种行为才是犯罪。或者说,只有当能够将违法行为及其结果归责于行为人时,才能认定该行为成立犯罪。这是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决定的。国民的自由以其具有预测可能性为前提。如果不管国民在行为时如何小心谨慎,只要发生法益侵害结果就受到刑罚处罚,那么,国民就没有任何自由。换言之,只有当国民在具有实施其他行为的可能性的同时,故意或者过失造成了法益侵害(危险)结

毕业论文选题2020年刑法学毕业论文题目样本_0815文档

2020 毕业论文选题刑法学毕业论文题目样本_0815文档 EDUCATION WORD

毕业论文选题刑法学毕业论文题目样本_0815文档 前言语料:温馨提醒,教育,就是实现上述社会功能的最重要的一个独立出来的过程。其目的,就是把之前无数个人有价值的观察、体验、思考中的精华,以浓缩、系统化、易于理解记忆掌握的方式,传递给当下的无数个人,让个人从中获益,丰富自己的人生体验,也支撑整个社会的运作和发展。 本文内容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 1.客观归责原则研讨 2.自我答责初探 3.违法一元性理论的现实关照 4.刑法谦抑原则研究 5.刑法修改中的人文精神 6.刑法的人权保障与我国刑法的完善 7.刑法的社会秩序维护机能 8.道德原则对刑事立法的制约 9.道德原则在刑事司法过程中的作用 10.论罪刑法定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11.论共犯与身份 12.片面共犯研究

13.单位犯罪研究 14.累犯制度的理论与实践研究 15.如何完善我国的立功(自首)制度 16.减刑制度研究 17.缓刑适用问题研究 18.刑罚本质研究 19.刑罚目的研究 20.论刑罚权的根据 21.量刑原则研究 22.死刑的司法适用标准及控制研究 23.自由刑刑期比较研究 24.短期自由刑研究 25.罚金刑适用问题研究 26.资格刑研究 27.黑社会性质犯罪的刑法规制 28.渎职犯罪适用法律问题研究 29.我国惩治恐怖主义犯罪立法及其完善研究 30.惩治与防范权钱交易犯罪法律制度研究 31.惩治与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法律问题研究 32.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 33.论非暴力犯罪的死刑限制 34.论暴力犯罪的死刑限制 35.危险驾驶罪研究

刑法学中有关共同犯罪的真题解析

刑法学中有关共同犯罪的真题解 析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凯程精心为您准备相关复习参考题,真诚为您提供最大的帮助。刑法学中有关共同犯罪的真题解析我国刑法学关于共同犯罪人的分类,是以作用为主、兼顾行为分工的标准,将共犯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在构成共同犯罪的基础上,又根据罪责自负的原则,主犯、从犯、胁从犯以及教唆犯的刑事责任又有所不同。综观历年考题,共同犯罪是一个常考考点。 下面结合一个辨析题来分析一下: [辨析] 请对所有的教唆犯都是主犯进行辨析。(2004年,第28题) [分析] (1)这种说法是不完全正确的。 (2)对教唆犯是否认定为主犯,应当综合考虑教唆犯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刑法第29条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如果被教唆人没有产生犯罪的决意,或者虽然产生了犯罪决意而没有实施犯罪,或者被教唆人实施的犯罪不是教唆人教唆的犯罪,则根本不存在共同犯罪的问题,教唆犯也就没有主犯与从犯之分。 (4)如果被教唆的人听从教唆,实施了被教唆的犯罪行为,则成立共同犯罪,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也就是说根据个案中教唆犯在共同犯罪的实际作用分别处罚,起主要作用的按主犯处罚;起次要作用的,按从犯处罚。由于教唆犯是犯意的发动者,因此在共同犯罪中通常是起主要作用者,应按主犯的处罚原则处理,但在少数情况下,也可能起次要作用,应按从犯的处罚原则处理。 下面分析历年真题: 2006年真题: 23.甲教唆乙杀丁,丙知情后,给乙提供一把匕首,乙将丁杀害。关于本案,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BD) A、本案的共同犯罪是复杂共同犯罪 B、本案的共同犯罪是必要共同犯罪 C、甲,乙一般可以认定为主犯 D、丙一般可以认定为从犯 [分析]考查点是共同犯罪的形式及共同犯罪人的种类。以共同犯罪人有无分工为标准,可以分为简单共同犯罪和复杂共同犯罪。本案中,存在着教唆犯、帮助犯和实行犯区别的共犯形态,因此是复杂共同犯罪,A正确;法律规定以采取数人共同犯罪为必要形式的犯罪,是必要共同犯罪,属于分则特别规定的共同犯罪形式,B正确;教唆犯是犯意的发动者,因此在共同犯罪中通常是起主要作用者,应按主犯的处罚原则处理,本案中,甲教唆乙,甲一般可以认定为主犯,乙、丙一般可以认定为从犯,所以D正确。 2005年真题:

浅谈共同犯罪刑法学年论文

刑法常年论文浅谈共同犯罪

毕业设计(论文)原创性声明和使用授权说明 原创性声明 本人郑重承诺:所呈交的毕业设计(论文),是我个人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进行的研究工作及取得的成果。尽我所知,除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的地方外,不包含其他人或组织已经发表或公布过的研究成果,也不包含我为获得及其它教育机构的学位或学历而使用过的材料。对本研究提供过帮助和做出过贡献的个人或集体,均已在文中作了明确的说明并表示了谢意。 作者签名:日期: 指导教师签名:日期: 使用授权说明 本人完全了解大学关于收集、保存、使用毕业设计(论文)的规定,即:按照学校要求提交毕业设计(论文)的印刷本和电子版本;学校有权保存毕业设计(论文)的印刷本和电子版,并提供目录检索与阅览服务;学校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数字化或其它复制手段保存论文;在不以赢利为目的前提下,学校可以公布论文的部分或全部内容。 作者签名:日期:

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论文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所取得的研究成果。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包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的成果作品。对本文的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本人完全意识到本声明的法律后果由本人承担。 作者签名:日期:年月日 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 本学位论文作者完全了解学校有关保留、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同意学校保留并向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送交论文的复印件和电子版,允许论文被查阅和借阅。本人授权大学可以将本学位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编入有关数据库进行检索,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或扫描等复制手段保存和汇编本学位论文。 涉密论文按学校规定处理。 作者签名:日期:年月日 导师签名:日期:年月日

刑法学辅导: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其刑事责任

刑法学辅导: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其刑事责任 对共同犯罪人进行正确的分类,是确定共同犯罪人刑事责任的前提,因为我国刑法贯彻罪责自负原则,而不承认团体责任。关于共同犯罪人的分类问题,从国外立法例和司法实践看,基本存在两种方法:(1)是按共同犯罪人行为的性质和活动分工的特点来分类:(2)是根据犯罪分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来分类,我国刑法采用折中分类法,即以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为主,并适当考虑共同犯罪人的分工情况,将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一、主犯及其刑事责任按照刑法第26条第1款规定,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主犯分为三种,一是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也就是组织犯,是首要分子的一种。组织犯的犯罪活动包括建立、领导犯罪集团,制订犯罪活动计划等;二是在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这也是首要分子的一种。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是犯罪的组织、策划者和指挥者;三是其他在犯罪集团或一般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了,既可以是实行犯,也可以是教唆犯。根据刑法第26条第3款和第4款的规定: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其他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二、从犯及其刑事责任按照刑法第27条第1款的规定,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从犯分为两种:一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从犯,即次要的实行犯。所谓次要的实行犯是相对于主要的实行犯而言的,是指虽然直接实行犯罪,但在整个犯罪活动中其作用居于次要地位的实行犯。二是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从犯,即帮助犯,它是指未直接实行犯罪,而在

刑法学毕业论文

相邻正犯、片面共犯及继承共犯 ——案例刑法之共同犯罪一例 摘要共同犯罪理论有几个概念需要厘清:同时犯是“不约而同,不意相逢”,相邻正犯是“彼伏此起,各行其是”,片面共犯是“一厢情愿、暗中使绊”,继承共犯是“雪上加霜、伤口撒盐”。在几个行为人导致一个伤害结果,但又无法查清伤害结果与伤害行为的对应关系的场合,如果不按照犯罪定性处罚,将会直接导致有犯罪事实却无刑事责任人的尴尬局面,放纵犯罪;但同时,如果简单地沿用一般共犯的理论,势必导致“全有”或“全无”的忽高忽低的不确定局面。倘若引进继承共犯的理论,后行为人明知受害人业已受到身体侵害,虽不知之前伤害到何种程度,但其意识到并利用了前行为造成的被害人反抗力减弱、业已受伤的情状,在先前侵害行为造成侵害的基础上继续侵害,最终导致伤害后果,构成继承共犯,令其对先前行为人侵害结果与自己后行为侵害后果也即整体危害后果一体负责(不过要比照事先与事中参与的一般共犯酌定从轻——毕竟不是参与,而是继承),既使得行为人咎由自取,也使得被害人求助有门,对于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有两利而无一害。 关键词同时犯相邻正犯片面共犯继承共犯犯意沟通在场 一、基本理念——行为主义与个体责任 刑罚实行“行为主义”原则,可谓“无行为,则无责任”。此处之行为,一般而言指自己之单独行为。然而,这并不意味着行为人只

是因自己单独之行为被归责。行为人也会因为通过他人的行为(有意利用他人行为)被归责(构成间接正犯),行为人更会因为自己与他人行为的结合(共同犯罪)被归责(构成共犯)——后者比前者并不少见。在单独直接正犯的场合,因为事实情况的简单,行为往往可以直观、形象地把握;但在间接正犯与共同犯罪的场合,因为事实状况的错综复杂、行为的间接,要求我们不得不曲折迂回地——从而常常概念性地、观念性地把握。鉴于其非直观性、非形象性,非经细致地分析、严密地推理、充分地论证、反复地考量,难以确证、无法确信。作为刑事司法人员,因而在共同犯罪案件办理中,负有比一般案件较重的分析、论证责任。具体到共同犯罪案件类型,诸如相邻正犯、片面共犯、继承共犯及片面继承共犯等不仅概念本身冷僻生硬更是在实践中常常纠缠在一起,使得实务部门人员的分析论证任务更为繁重。有鉴于此,兹举共同犯罪案件一例,以作研习,惟期学用相长、互益共进。 二、具体事例——复数原因与单一结果 2005年6月的一天,某干洗店老板林某见店门口有人在摆摊卖水果,影响了自己做生意,就与卖水果的商贩陈某理论,二人发生争吵,继而相互扭打。期间,林某抓住陈某朝其腰腹部猛打,陈某欲拿削瓜刀进行反击,被林某挥手格开,刀子飞出去后刚好刺伤了站在一旁看热闹的郑某的脚。被误伤的郑某大为恼怒,归咎于陈某,上前揪住陈某的衣襟,朝陈某的腰腹部拳打脚踢。林某见郑某殴打陈某,就闪到一旁观看。被害人陈某因遭击打致右肾破裂并切除。经公安机关法医

论共同犯罪

沈阳广播电视大学 毕业论文 题目:论共同犯罪 姓名教育层次开放本科 学号分校衡水电大 专业法学教学点直属班 指导教师日期年月日

目录

一、论文摘要 (1) 二、论文正文 (2) (一)共同犯罪的概述 (2) (二)单位共同犯罪 (4) (三)关于片面共同犯罪的理论 (5) 三、参考文献 (8)

论共同犯罪 论文摘要: 一、共同犯罪概述 共同犯罪是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一个疑难而复杂的问题,研究犯罪的共同形态对刑事审判具有重要意义。解决这一问题主要取决于我国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明文规定,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我国刑法的共同犯罪理论以主客观相统一原则,认为共同犯罪是共同的犯罪故意和共同的犯罪行为的统一。因此在共同犯罪中我们应当将犯罪人在犯罪过程中所起作用的大小考虑进去,将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和分工情况来看,将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四类。 二、单位共同犯罪 单位犯罪是经单位组织决策机构后形成的整体意志,这种单位整体意志由单位内部组织中的自然人行为转化为单位的犯罪行为。因此,在通常情况下,以共同犯罪的一般标准来评判,单位犯罪是以共同犯罪形态出现的,这也是立法对单位犯罪往往规定追究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刑事责任的原因。 三、关于片面共同犯罪理论 所谓的片面共同犯罪,是指单方面具有与他人共同参与犯罪的的故意的情形。片面共犯具有,主观联络的单向性,主观上的直接故意性,客观行为上的协同利用性,共同犯罪人类型的多样性,片面共犯的确立可以是片面共犯找到法律上的依据,使其能够罚当其罚,罪当其罪。

专业基础课-刑法学共同犯罪、一罪与数罪(二)

专业基础课-刑法学共同犯罪、一罪与数罪(二) 一、单项选择题(总题数:10,分数:20.00) 1.在下列犯罪形态中,适用“从一重处断”原则予以论处的是______。 A.结果加重犯 B.继续犯 C.想象竞合犯√ D.吸收犯 在四种犯罪形态中,只有想象竞合犯适用“从一重处断”,因此本题应选择C。 2.行为人基于一个犯罪意图所支配的数个不同的罪过,实施一个危害行为,而触犯两个以上异种罪名的犯罪形态叫______。 A.牵连犯 B.吸收犯 C.想象竞合犯√ D.异种数罪 此题测试几种特殊犯罪形态问题。牵连犯是指行为人实施某种犯罪,而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吸收犯是指行为人实施数个犯罪行为,因其所符合的犯罪构成之间具有特定的依附和被依附关系,从而导致其中一个不具有独立性的犯罪,被另一个具有独立性的犯罪所吸收,对行为人仅以吸收之罪论处,而对被吸收之罪置之不论的犯罪形态。想象竞合犯是指行为人基于一个犯罪故意所支配的数个不同的罪过,实施一个危害行为,而触犯两个以上异种罪名的犯罪形态。因此选C。 3.我国刑法上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是______。 A.犯罪对象的个数 B.犯罪行为的个数 C.犯罪构成的个数√ D.行为人犯罪意思的个数 对于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通常采取犯罪构成说。即行为符合一个犯罪构成的就是一罪,行为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就是数罪。故正确答案为C。 4.邢某与有夫之妇夏某勾搭成奸,后夏某因受丈夫责骂,与邢某中断了关系,邢某怀恨在心。一天下午,邢某将夏某骗至自己的住处将其杀害,当晚又潜入夏某家将其丈夫杀害。邢某的行为属于______。 A.结果加重犯 B.连续犯√ C.牵连犯 D.结合犯 连续犯是指行为人基于同一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触犯相同罪名的犯罪。连续犯具有以下特征:(1)实施数个犯罪行为;(2)数个犯罪行为具有连续性;(3)数个犯罪行为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4)数个犯罪行为触犯相同罪名。鉴于连续犯只有一个同一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又具有连续性,在我国一般按一罪处罚。本题案例中邢某基于杀人的故意,连续实施了两个杀人行为,构成连续犯,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正确答案为B。 5.某甲意图杀害乙,在乙就餐的食堂的饭菜中投毒,某甲的行为属于______。 A.想象竞合犯√ B.连续犯 C.结合犯 D.结果加重犯 想象竞合犯是指行为人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罪名的情况。本题案例中甲在乙就餐的食堂饭菜中投毒的行为同时触犯了故意杀人罪和投放危险物质罪,属于一行为触犯数罪,是想象竞合犯,故A正确。 6.甲出于盗窃枪支的故意,窃得警察的手枪一支,随后藏于家中。甲的行为属于______。 A.结果加重犯 B.结合犯

最新刑法学: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其刑事责任

刑法学: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其刑事责任

对共同犯罪人进行正确的分类,是确定共同犯罪人刑事责任的前提,因为我国刑法贯彻罪责自负原则,而不承认团体责任。关于共同犯罪人的分类问题,从国外立法例和司法实践看,基本存在两种方法:(1)是按共同犯罪人行为的性质和活动分工的特点来分类:(2)是根据犯罪分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来分类,我国刑法采用折中分类法,即以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为主,并适当考虑共同犯罪人的分工情况,将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 一、主犯及其刑事责任 按照刑法第26条第1款规定,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主犯分为三种,一是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也就是组织犯,是首要分子的一种。组织犯的犯罪活动包括建立、领导犯罪集团,制订犯罪活动计划等;二是在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这也是首要分子的一种。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是犯罪的组织、策划者和指挥者;三是其他在犯罪集团或一般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了,既可以是实行犯,也可以是教唆犯。 仅供学习与交流,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谢谢2

根据刑法第26条第3款和第4款的规定: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其他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二、从犯及其刑事责任 按照刑法第27条第1款的规定,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从犯分为两种:一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从犯,即次要的实行犯。所谓次要的实行犯是相对于主要的实行犯而言的,是指虽然直接实行犯罪,但在整个犯罪活动中其作用居于次要地位的实行犯。二是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从犯,即帮助犯,它是指未直接实行犯罪,而在犯罪前后或者犯罪过程中给组织犯、实行犯、教唆犯以各种帮助的犯罪人。 根据刑法第27条第2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胁从犯及其刑事责任 按照刑法第28条的规定,胁从犯是指被胁迫参与共同犯罪的犯罪分子,被胁迫参加犯罪,即在他人暴力威胁等精神强制下,被迫参加犯罪,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没有完全丧失意志自由,因此仍应对其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仅供学习与交流,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谢谢2

论必要的共同犯罪(一)

论必要的共同犯罪(一) “摘要”通过对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上的必要的共同犯罪的研究,指出了我国刑法实务界对必要的共同犯罪理论的模糊认识,阐明了必要的共同犯罪基本概念;在指出了我国刑法理论界对我国必要的共同犯罪分类的不足之处后,提出了我国必要的共同犯罪新的分类;阐述了必要的共同犯罪的处罚原则。 “关键词”必要的共同犯罪,概念,分类,处罚原则 纵观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刑法分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中的大多数条文,其规定的犯罪都是以一个人犯一个既遂罪为标准而加以规定的,这一部分犯罪如果由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的话,就称为任意的共同犯罪。它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一个人单独能够实行的犯罪(又称单独犯),由二人以上共同实行因而构成的共同犯罪,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以及对于共同犯罪人的处罚原则都是由刑法总则加以规定,刑法总则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是对刑法分则中单独犯共同实行犯罪的构成要件的修正形式。〔1〕任意的共同犯罪是与必要的共同犯罪相对而言的,是指本来单独个人就可以构成犯罪的行为,由于在二人以上取得共同意思联络的情况下共同实施犯罪而构成共同犯罪。所谓“任意”,在这里就是指这一犯罪可以由一个人实施,也可以由二人以上来实施,行为者有任意的选择性。刑事立法上以及司法上通常所说的共同犯罪,就是指的这一类共同犯罪而言。也就是在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刑法总则中规定的共同正犯、组织犯、教唆犯和从犯(帮助犯)的共犯。一般所称共犯,就是指这个意义上的共犯。在刑法总则中就有这一任意性或者选择性的规定。但是,只要我们仔细研究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刑法分则以及我国《刑法》分则就会发现,在这些刑法分则中还有一些条文规定了必须由二人以上的共同实施行为才能构成犯罪的情形。这种必须由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犯罪行为才能构成犯罪的情况,在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刑法理论上叫做必要的共同犯罪。必要的共同犯罪是在刑法分则中所规定的特定罪型的构成,必须由二人以上来实施,缺乏二人以上则不能构成该罪,它们是不能有单独犯的,必须由二人或者二人以上取得意思一致并共同实施才能构成犯罪。这种罪型本身意味着共同犯罪的当然性,所以有时也可以称之为当然的共同犯罪。 一、必要的共同犯罪的基本概念及其特征 必要的共同犯罪这一概念最早是由德国刑法学家许策(Schuetze)于1869年提出来的。〔2〕这一概念一直是刑法学学理上的概念,并未在刑事立法中加以定义或者解释。但是,对必要的共同犯罪的处罚原则,在刑事立法上,特别是在刑法分则的条文中多有规定,而且必要的共同犯罪这一概念本身也是刑法学家从刑事立法例中概括出来的。必要的共同犯罪虽然是对共同犯罪种类的一种学理性分类,但是却是理解对行性共同犯罪、聚众犯罪、有组织性共同犯罪的一把钥匙,对于我们在司法实践中准确把握对行性共同犯罪、聚众犯罪、有组织性共同犯罪的实质、处罚原则有着十分重要的帮助作用。 对于必要的共同犯罪,大陆法系国家刑法理论界有着大致相同的解释。德国社会刑法学派代表人物弗兰茨。冯。李斯特认为,根据构成要件,从概念上看需要多人共同协作的犯罪,为必要之共犯。在此种观点看来,这种情况其实就是技术意义上的共同正犯,因为所有的必要的共犯都必须参加犯罪。〔3〕其意思是指,必要的共犯的行为都是实行行为,实质上行为人在共同意思的范围内,共同实施其各自的行为,因而形成所谓“共同正犯”。德国刑法学者汉斯。海因里希。耶赛克、托马斯。魏根特也认为,如果某一个犯罪构成要件要这样来理解,即实现该构成要件在概念上必须要有数人共同参与,就成立必要的共犯。但是,他们同时也指出,“必要共犯”这一表述并不是完全的确切,因为它实际上可能涉及共同正犯问题,对他人的共同作用不需要达到共犯阶段。〔4〕而意大利刑法学家杜里奥。帕多瓦尼则认为,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中,有一些只可能由多个主体的行为构成,如果只有一个犯罪主体,犯罪就不能成立。这种情况就是人们所说的“必要共犯”,或者更正确地说就是必须以多个主体为

【开题报告】论共同犯罪的构成

开题报告 法学 论共同犯罪的构成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共同犯罪在我国来说,是刑法中最为常见的一种犯罪类型了。因此,共同犯罪对于刑法研究来说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可以说,共同犯罪是犯罪最基本的一种形态了。 中国自古以来就对共同犯罪给予了极大的关注。从刑事立法的角度上来看,一部刑法典制订的水平和价值往往体现在对于共同犯罪的规定是否科学、完备。尤其是在当今社会,共同犯罪的构成的界定对于打击、惩罚和预防犯罪都有着深远的意义。 尤其是在最近几年,学术界对于犯罪的构成究竟是采用三要件说,还是四要件一直存在着很大的争论。对于法学教育,采用四要件说对于教学和学习都有很大的好处,从犯罪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来分析犯罪的构成可以说比起三要件来说简单许多。虽然,对于简单的问题,在结果上两者可能会得出一样的结论,但是,在面对特殊的问题时,选择不同的方法去分析犯罪成立与否,得出的答案很有可能就是完全相反的。犯罪构成的认定是认定犯罪的基础,那么对于共同犯罪的构成问题,选择三要件说还是四要件说同样也是至关重要的问题。其中所呈现出来的问题是很值得研究和探讨的。 除此之外,我国对于共同犯罪认定将直接影响案件的性质,特别是对于犯罪份子的定罪量刑都有着重大的影响。比方说,在共同犯罪中,从犯的罪刑相对来说会轻一些,胁从犯则更不必说了。另外,共同犯罪中的既遂、未遂、犯罪中止等问题同样对于犯罪的惩处有着重大的影响。 综上所述,共同犯罪的构成的研究在整个刑事立法、司法,乃至执行都有着重大而又深远的意义。 二、研究目标与主要内容(含论文提纲) 本文主要研究的是共同犯罪的构成,即既要研究共同犯罪的问题,同时也必须研究犯罪构成的问题。可以说这两点是本文最为重要的一部分,此外,犯罪的停止形态也是犯罪学里极其重要的内容。特别是对于共同犯罪而言更是如此,所以在文章的后

共同犯罪论文

共同犯罪之教唆犯 教唆罪是指通过教唆他人犯罪以达到自己目的行为。也就是自己并不亲自参加某种犯罪,而是以自己的言行去引起他人产生犯罪意图,通过他人去实施犯罪,进而达到自己的目的。教唆犯比较特别,与其他犯罪人不同,教唆犯只说不做,有意图而不行动,而其他犯罪的人都是自己去进行犯罪行动。所以教唆犯也比较难处理,比较复杂,都需要严肃地去处理。 以下是我对教唆犯的一点看法,我认为教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教唆行为令到他人有犯罪的目的和过程。也就是自己因为自己有不法不目的,想通过别人来达到自己的目的,并用各种手段去引诱他人具有犯罪意图并去犯罪的一种行为,这样被认为是教唆犯。其它的没有达到这个条件不能视为犯罪。2.教唆必定是自己故意去教唆的,有自己的不法目的,如果语言有误造成他犯罪,不属于教唆。也就是当知道自己的教唆行为会引起他人产生犯罪,进而实施犯罪,并且希望或者放任他人去犯罪。如果无失之言到他人犯罪,又或者无意间说的一些话,引起了他人去犯罪成功,或者有犯罪过程而未遂的,不能认为是教唆犯。 我通过网上资料搜索得出——对于教唆犯的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的规定,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教唆他人犯罪,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所谓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是指教唆行为在共同犯罪中所占的地位和它的实际危害,即教唆犯教唆的方法、手段、教唆的程度,对完成共同犯罪所起的作用,及其在实施所教唆的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由于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不同,其行为的危害程度也不同,在处罚上也应有所不同,对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应按照刑法关于主犯的处罚规定处罚。 2.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重处罚。这主要是因为未成年人的发育不够成熟,辨别是非的能力较差,易受坏人教唆而陷入犯罪的歧途,所以教唆未成年人犯罪本身就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为了保护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打击坏人对他们的腐蚀,法律作了特别规定。 3.如果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

专业基础课-刑法学共同犯罪、一罪与数罪(一).doc

专业基础课-刑法学共同犯罪、一罪与数罪(一) (总分:100.00,做题时间:90分钟) 一、单项选择题(总题数:29,分数:58.00) 1.甲将乙打昏在地,路过此地的丙见乙昏迷,趁机将乙装有5000元现金的提包拿走。甲和丙的行为属于 ______。(分数:2.00) A.共同犯罪 B.非共同犯罪 C.事先无通谋的共同犯罪 D.任意共同犯罪 2.赵某教唆李某杀死王某,李某接受唆使后于深夜潜入王家,适逢王某外出未归,李某便将熟睡中的王某的妻子强奸后逃离。本案中,赵某的行为______。(分数:2.00) A.不构成犯罪 B.属于意外事件 C.应当从重处罚 D.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下列情况中哪些行为可以成立共同犯罪?______(分数:2.00) A.甲某与其15周岁的弟弟共同密谋,窃取邻居家1台彩电 B.乙某教唆其70岁高龄的老父亲与其一起去贩卖、运输毒品 C.丙某被他人诱骗一起实施一次爆炸行为 D.丁某教唆、利用一精神病患者杀死了自己的情敌 4.赵某驾车回家经过一路口,贸然闯红灯,撞上经过此路口的行人孙某,坐在后排座位上的王某见状,对赵某说:“赶紧走,现在没有人看见。”赵某遂加大油门,狂奔5公里。孙某因得不到及时的救助而不幸身亡。赵某因交通肇事罪被依法逮捕,请问,此时王某的行为如何认定?______(分数:2.00) A.不构成犯罪 B.构成交通肇事罪,但不是共同犯罪 C.与赵某构成交通肇事共同犯罪 D.构成故意杀人罪 5.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下列关于首要分子的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______(分数:2.00) A.首要分子只能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人 B.首要分子只能是在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C.首要分子都是主犯 D.首要分子既可以是主犯,也可以不是主犯 6.根据共同犯罪人的分工情况,可将共同犯罪人分为______。(分数:2.00) A.主犯、从犯、胁从犯 B.首犯、教唆犯、帮助犯 C.组织犯、教唆犯、实行犯、帮助犯 D.教唆犯、主犯、从犯 7.国家工作人员甲与普通公民乙相互勾结,由乙接受他人财物,由甲为行贿人谋取利益。甲、乙的行为 ______。(分数:2.00) A.属于必要的共同犯罪 B.属于任意的共同犯罪 C.属于特殊的共同犯罪 D.不成立共同犯罪 8.甲指使15周岁的乙盗窃轿车,乙将盗得的轿车交给甲,甲销赃得款10万元。在本案中______。(分数: 2.00) A.甲、乙构成共同犯罪 B.甲是教唆犯,且属于主犯

论必要的共同犯罪

内容摘要:「摘要」通过对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上的必要的共同犯罪的研究,指出了我国刑法实务界对必要的共同犯罪理论的模糊认识,阐明了必要的共同犯罪基本概念;在指出了我国刑法理论界对我国必要的共同犯罪分类的不足之处后,提出了我国必要的共同犯罪新的分类;阐述了必要的共同犯罪的处罚原则。 「摘要」通过对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上的必要的共同犯罪的研究,指出了我国刑法实务界对必要的共同犯罪理论的模糊认识,阐明了必要的共同犯罪基本概念;在指出了我国刑法理论界对我国必要的共同犯罪分类的不足之处后,提出了我国必要的共同犯罪新的分类;阐述了必要的共同犯罪的处罚原则。 「关键词」必要的共同犯罪,概念,分类,处罚原则 纵观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刑法分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中的大多数条文,其规定的犯罪都是以一个人犯一个既遂罪为标准而加以规定的,这一部分犯罪如果由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的话,就称为任意的共同犯罪。它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一个人单独能够实行的犯罪(又称单独犯),由二人以上共同实行因而构成的共同犯罪,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以及对于共同犯罪人的处罚原则都是由刑法总则加以规定,刑法总则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是对刑法分则中单独犯共同实行犯罪的构成要件的修正形式。〔1〕任意的共同犯罪是与必要的共同犯罪相对而言的,是指本来单独个人就可以构成犯罪的行为,由于在二人以上取得共同意思联络的情况下共同实施犯罪而构成共同犯罪。所谓“任意”,在这里就是指这一犯罪可以由一个人实施,也可以由二人以上来实施,行为者有任意的选择性。刑事立法上以及司法上通常所说的共同犯罪,就是指的这一类共同犯罪而言。也就是在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刑法总则中规定的共同正犯、组织犯、教唆犯和从犯(帮助犯)的共犯。一般所称共犯,就是指这个意义上的共犯。在刑法总则中就有这一任意性或者选择性的规定。但是,只要我们仔细研究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刑法分则以及我国《刑法》分则就会发现,在这些刑法分则中还有一些条文规定了必须由二人以上的共同实施行为才能构成犯罪的情形。这种必须由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犯罪行为才能构成犯罪的情况,在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刑法理论上叫做必要的共同犯罪。必要的共同犯罪是在刑法分则中所规定的特定罪型的构成,必须由二人以上来实施,缺乏二人以上则不能构成该罪,它们是不能有单独犯的,必须由二人或者二人以上取得意思一致并共同实施才能构成犯罪。这种罪型本身意味着共同犯罪的当然性,所以有时也可以称之为当然的共同犯罪。 一、必要的共同犯罪的基本概念及其特征 必要的共同犯罪这一概念最早是由德国刑法学家许策(schuetze)于1869年提出来的。〔2〕这一概念一直是刑法学学理上的概念,并未在刑事立法中加以定义或者解释。但是,对必要的共同犯罪的处罚原则,在刑事立法上,特别是在刑法分则的条文中多有规定,而且必要的共同犯罪这一概念本身也是刑法学家从刑事立法例中概括出来的。必要的共同犯罪虽然是对共同犯罪种类的一种学理性分类,但是却是理解对行性共同犯罪、聚众犯罪、有组织性共同犯罪的一把钥匙,对于我们在司法实践中准确把握对行性共同犯罪、聚众犯罪、有组织性共同犯罪的实质、处罚原则有着十分重要的帮助作用。 对于任意的共同犯罪和必要的共同犯罪,我国台湾地区的刑法学者郑健才认为,通常所谓共犯,皆为任意共犯;即犯罪行为可以由一人单独实施,亦可以由数人共同实施者是。若犯罪行为必须由数人共同犯罪者,则为必要共犯。〔11〕韩忠谟认为,犯罪有在性质上非具有二人以上之共同关系即无由成立者,学理上称之为必要的共犯。与之相对者则为偶然的共犯,所谓偶然的共犯,乃指在犯罪性质上本得由一人单独实施,而事实上偶然以数人共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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