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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天津市工程建设标准

天津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Tianjin design standard for energy efficiency of public buildings

DB 29-153-2014

J 10633-2014

主编单位:天津市建筑设计院

推准部门: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实施日期:2015年4月1日

市建委关于颁布《天津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国家有关节能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改善天津市公共建筑的室内环境,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建筑能耗,促进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应用,天津市建筑设计院等单位按照我委《关于下达2013年天津市建设系统第一批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制计划

的通知》(津建科[2013]521号)文件要求,对《天津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DB29-153-2010)进行了全面修订。经我委组织专家审定,现批准《天津市公共建筑节

能设计标准》(DB29-153-2014)为我市地方工程建设标准,自2015年4月1日起凡新立项的公共建筑项目应执行本标准。其中,第3.2.1、3.3.1、3.3.3、3.3.4、3.3.11、4.1.1、4.2.2、4.2.3、4.2.6、4.2.9、4.2.11、4.2.15、4.2.18、4.2.19、4.7.2、4.7.4、4.7.6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天津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29-153-2010)同时废止。

关于《天津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29-1-2013)附录B中,“表B.0.3部分建筑材料热工计算参数”应以本标准“附录F常用建筑材料热工计算参数表”为准。《天津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29-1-2013)中附录B中“表B.0.3部分建筑材

料热工计算参数”同时废止。

各相关单位要认真执行本标准,实施过程中如有不明之处及修改意见请及时反馈给天津市建筑设计院。

本标准由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及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

本标准由天津市建筑设计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标准由天津市建设工程技术研究所负责征订和发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翻印和复制。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4年12月31日

前言

根据市建委《关于下达2013年天津市建设系统第一批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制计划的通知》(津建科[2013]521号)的要求,结合我市经济的发展和当前建筑节能要求,在总结《天津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29-153-2010)实施情况的基础上,广泛征求意见,认真总结工程经验,依据国家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参考了国内各地区的先进做法,通过反复论证,修订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总则、术语、建筑与建筑热工、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电气、给水排水、可再生能源应用共七章。

本标准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本标准确定了新一阶段的节能目标,采用能耗计算的方法,给出了各类型建筑的设计总能耗指标,新增了给水排水、可再生能源应用和建筑设计能耗计算的有关规定。

本标准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由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强制性条文的管理,天津市建筑设计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标准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天津市建筑设计院(地址:天津市河西区气象台路95号;邮编300074),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标准主编单位:天津市建筑设计院

本标准参编单位:天津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中心

天津大学

天津城建大学

天津中怡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天津建科建筑节能环境检测有限公司

天津华汇工程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天津市房屋鉴定建筑设计院

天津市建材业协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刘祖玲刘瑞光张津奕刘向东邵忠国顾放李宝瑜伍小亭刘建华王东林只云波王蓬侯建成王殿池刘用广杜家林王小莉杜春礼章宁张方王卉李旭东张永炜刘刚张志刚由世俊张小萍董志欣芦岩刘洪海

孙绍国孙立艳程丁宋晗李胜英刘静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曹治政周辉尹秀伟王立雄蔡节周鹏吕强

1.0.1 为贯彻国家有关节能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改善天津市公共建筑的室内环境,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建筑能耗,促进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应用,根据天津地区的气候特点和具体情况,修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天津市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公共建筑节能设计,与建筑节能设计有关的建筑装修工程设计也应执行本标准。

1.0.3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应根据天津地区的气候条件,在保证室内环境参数条件下,通过加强围护结构保温隔热能力、提高建筑设备及系统的能源利用效率、合理利用新能源或可再生能源,降低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给水排水及电气系统的能耗,将建筑能耗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

1.0.4 当公共建筑的建筑高度超过150m或单栋建筑面积大于20万m2或具有特殊意义的标志性建筑不能满足本标准规定时,应通过专家进行专题论证。

1.0.5 公共建筑的节能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和天津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0.1 透光幕墙 transparent curtain wall

可见光可直接透射入室内的幕墙。

2.0.2 建筑体形系数 shape factor

建筑物与室外大气接触的外表面积与其所包围的体积的比值。

2.0.3 单一立面窗墙面积比 single facade window to wall ratio

建筑单一立面的窗洞口面积与该立面总面积的比值。

2.0.4 透光围护结构太阳得热系数(SHGC)Solar heat gain co-efficient of transparent envelope

在照射时间内,通过透光围护结构部件(整窗)的太阳辐射室内得热量与透光围护结构外表面接收到的太阳辐射量的比值。室内得热量包括通过太阳辐射透射的得热量和太阳辐射被构件吸收再传入室内的得热量两部分。

2.0.5 综合太阳得热系数 SHGC z integrated solar heart gain co-effcient 考虑外窗(包括透光幕墙)及窗口外的建筑外遮阳装置的综合得热效果的系数(SHGC z=SHGC×SD)。

2.0.6 可见光透射比 visible transmittance

透过透光材料的可见光光通量与投射在其表面上的可见光光通量之比。

2.0.7 建筑设计总能耗指标[kWh/(m2·a)]total energy con-sumption of the building design

建筑物每年单位建筑面积的能耗指标,包括供暖、空气调节和照明能耗指标,不包括电气设备等所消耗的能量。

2.0.8 建筑模型 building model

用于建筑设计能耗计算所建立的数字模型。

2.0.9 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IPLV)integrated part load value(IPLV) 用一个单一数值表示的空气调节用冷水机组的部分负荷效率指标,它基于机组部分负荷时的性能系数值、按照机组在各种负荷条件下的累积负荷百分比进行加权计算获得。

2.0.10 空调冷热水系统耗电输冷(热)比(EC(H)R)electricity consumption to transferred cooling(heating)quantity ratio

设计工况下,空调冷热水系统循环水泵总功耗(kW)与设计冷(热)负荷(kW)的比值。

2.0.11 集中供暖系统耗电输热比(EHR-H)electricity con-sumption to transferred heat quantity ratio

设计工况下,集中供暖系统循环水泵总功耗(kW)与设计热负荷(kW)的比值。

2.0.12 额定工况冷源综合制冷性能系数(SCOP)summated re-frigerating coefficient of performance

在额定工况下,以电为能源的制冷系统(包括制冷机、冷却水泵及冷却塔或风冷式的风机)的制冷量与其净输入能量之比。

2.0.13 风道系统单位风量耗功率(Ws)energy consumption per unit air volume ofair duct system

设计工况下,空调、通风的风道系统输送单位风量(m3/h)所消耗的电功率(W)。

2.0.14 照明功率密度(LPD)lighting power density

单位面积上一般照明的安装功率(W/m2)(包括光源、镇流器或变压器等附属用电器件)。

3 建筑与建筑热工

3.1 一般规定

3.1.1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分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按建筑面积分为甲类建筑和乙类建筑:

1)单栋建筑面积大于300m2的建筑;单栋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300m2,但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建筑群,为甲类建筑;

2)单栋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300m2的建筑及总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1000m2的建筑群,为乙类建筑。

2 甲类建筑按使用功能分为教育建筑、办公建筑、酒店建筑、商业建筑、医疗卫生建筑和其它建筑:

1)教育建筑:托儿所、幼儿园、寄宿学校、中小学校、高等院校、专科院校、职业技术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等;

2)办公建筑:办公楼、商务写字楼、科研楼、档案楼、行政办公楼、酒店式办公楼、司法建筑、科学实验建筑等;

3)酒店建筑:酒店、快捷酒店、宾馆、旅馆、招待所、度假村等;

4)商业建筑:超级市场(自选商场)、购物中心、步行商业街、综合商厦、百货商场、批发商店、农贸市场、菜市场、联营商场、专卖店、便利店、饮食广场、餐馆、快餐店、银行、金融建筑、典当行、储蓄所等;

5)医疗卫生建筑:包括综合医院、专科医院、急救中心、救护站、康复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疗养院、卫生所、防疫站等;

6)其它建筑:除以上五种建筑类型之外的公共建筑。

3.1.2 建筑的总体规划和总平面设计应充分利用冬季日照和夏季自然通风。建筑的主要朝向宜选择南向或接近南向。总体规划还应考虑减轻热岛效应,宜通过模拟程序计算确定室外风环境的相关指标。

3.1.3 建筑设计应遵循被动节能措施优先的原则,充分利用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

3.1.4 建筑物体形应规整紧凑,且应合理控制体形系数及建筑层高。

3.1.5 建筑围护结构采用的防火构造和所选用的材料、产品应满足被动节能构造措施要求,并应符合国家、天津市现行相关标准及规定。

3.1.6 建筑总平面设计及平面布置应合理确定能源设备机房的位置,缩短能源供应输送距离。能源站和设备机房应靠近负荷中心。

3.1.7 本标准中未注明建筑分类的条款,甲类和乙类建筑均应执行。

3.2 建筑设计

3.2.1 甲类建筑体形系数限值应符合表3.2.1的规定。

表3.2.1 甲类建筑体形系数限值

注:1 A0按本标准附录D计算;

2 教育建筑中的单栋建筑面积大于2万m2时。体形系数不应大于0.30。

3.2.2 甲类建筑屋顶透光部分面积不宜大于屋顶总面积的20%;单一立面窗墙面积比(包括透光幕墙)不宜大于0.70,其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凸凹立面朝向应按本标准附录D的要求确定,凸窗朝向按所在立面朝向计算;

2 楼梯间和电梯间的外墙及外窗均应参与计算;

3 外凸窗的顶部、底部和侧面的面积不应计入外墙面积;

4 外凸窗的顶部、底部和侧面为不透光构造时,窗面积应按窗洞口面积计算;外凸窗的顶部、底部和侧面为透光构造时,外凸窗面积应按透光部分实际面积计算。

3.2.3 当建筑单一立面的窗墙面积比小于0.40时,透光材料的可见光透射比不应小

于0.60;建筑单一立面的窗墙面积比大于等于0.40时,透光材料的可见光透射比不应小于0.40。

3.2.4 建筑物除北向外,其它朝向外窗(包括透光幕墙)应采取遮阳措施,当设置外遮阳时,遮阳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西向应设活动外遮阳,东向宜设活动外遮阳,南向宜设水平外遮阳;

2 建筑物外遮阳装置应兼顾通风及冬季日照;

3 建筑物外遮阳系数应按本标准附录C计算确定。

3.2.5 单一立面外窗(包括透光幕墙)的有效通风换气面积应满足下列规定:

1 甲类建筑外窗(包括透光幕墙)应设可开启窗扇,其有效通风换气面积不应小于所在房间外立面面积的10%;当透光幕墙的开启面积不满足要求时,应设置通风换气装置;

2 乙类建筑外窗有效通风换气面积不宜小于窗面积的30%。

注:外窗(包括透光幕墙)的有效通风换气面积应为窗开启后的空气流通界面面积。

3.2.6 西、北向主要出入口应设置门斗或双道门,其它外门宜设门斗或采取其它减少冷风渗透的措施。

3.2.7 建筑中庭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降温,必要时应设置机械通风装置。

3.2.8 建筑设计应优先利用天然采光。天然采光不能满足照明要求的场所,宜采用导光、反光等装置将自然光引入室内,作为人工照明的补充。

3.2.9 人员长期停留房间的内表面可见光反射比宜满足表3.2.9要求:

表3.2.9 房间内表面可见光反射比要求

3.2.10 电梯应具备节能运行功能。两台及以上电梯集中排列时,应设置群控措施。

电梯应具备无外部召唤且轿箱内一段时间无预置指令时,自动转为节能运行模式的功能。

3.2.11 自动扶梯、自动人行步道应具备空载时暂停或低速运转的功能。

3.3 设计总能耗指标与围护结构热工设计

3.3.1 甲类建筑年度单位建筑面积供暖、空调和照明设计总能耗指标必须符合表3.3.1的规定。

表3.3.1 各类建筑年度单位建筑面积供暖、空调和照明设计总能耗指标(kWh/m2·a)

注:1 其它类建筑为除上述五类建筑之外的建筑,例如文化、体育、交通、广播电影电视建筑等;

2 包含多种类型的综合类建筑能耗指标按面积加权平均的方法计算;

3 设计总能耗指标不包含建筑地下室的能耗;

4 设计总能耗指标计算应由建筑、暖通、电气专业分别提供计算参数,由工程设计主持人(项目负责人)统一协调。按照本标准附录A进行计算,满足指标要求。

3.3.2 甲类建筑的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应符合表3.3.2的规定。

表3.3.2 甲类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指标

3.3.3 乙类建筑物的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应符合表3.3.3的规定。

表3.3.3 乙类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指标

3.3.4 建筑物的局部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指标应符合表3.3.4的规定。

表3.3.4 建筑局部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指标

注:1 周边地面系指室外地坪以上距外墙内表面2m以内的地面;

2 地面热阻仅为保温材料层的热阻;

3 地下室外墙和顶板热阻系指土壤以内各层保温材料的热阻之和;

4 变形缝内沿周边应填低密度保温材料,且填充深度不小于300mm。

3.3.5 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围护结构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与土壤接触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外墙保温层应与室外地坪以上外墙保温层衔接;

2 与室外空气接触的供暖空调地下室、半地下室(包括下沉式广场、有透光顶的步行街等)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指标应符合本标准表3.3.2、表3.3.3、表3.3.4的规定。

3.3.6 建筑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屋面、外墙、底面接触室外空气的架空或外挑楼板的传热系数为包括结构性热桥在内的平均值,平均传热系数的计算应符合本标准附录B的规定;

2 外窗(包括透光幕墙)的传热系数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建筑门窗玻璃幕墙热工计算规程》JGJ/T 151的规定计算。

3.3.7 外窗的太阳得热系数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外窗(包括透光幕墙)的太阳得热系数即为窗本身的太阳光总透射比,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建筑门窗玻璃幕墙热工计算规程》JGJ/T 151的规定计算;

2 外窗(包括透光幕墙)的综合太阳得热系数应为透光围护结构太阳得热系数与外遮阳的遮阳系数的乘积,外遮阳的遮阳系数应按本标准附录C的规定计算。

3.3.8 一般屋面、外墙和地下室的热桥部位的内表面温度不应低于10℃,特殊温、湿度环境的房间不宜低于设计温、湿度条件下的露点温度。

3.3.9 建筑外门窗气密性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外门窗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 7106,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10层及以上的建筑,其外窗气密性不应低于7级;

2 10层以下的建筑,其外窗气密性不应低于6级;

3 外门气密性不应低于4级。

3.3.10 透光幕墙的气密性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幕墙》GB/T 21086中的有关规定且气密性不应低于3级。

3.3.11 当建筑采用透光全玻幕墙时,透光全玻幕墙中非中空玻璃的面积不应超过同一立面透光面积(含门窗和玻璃幕墙)的15%,并应按同一立面围护结构透光面积(含门窗和玻璃幕墙)加权计算平均传热系数。

3.3.12 外门窗保温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外门窗框与墙之间的缝隙应采用发泡聚氨酯等高效保温材料填实,其缝隙内外两侧应采用硅酮系列建筑胶密封,严禁采用普通水泥砂浆补缝;

2 外门窗洞口室外部分的侧墙面应作保温处理,并应保证门窗洞口室内部分侧墙面的内表面温度不低于10℃。

3 凸窗不透光部分的传热系数应小于等于外墙传热系数;凸窗透光部分的传热系数应小于等于同一朝向外窗的传热系数。

4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4.1 一般规定

4.1.1 施工图设计阶段,必须进行热负荷和逐项逐时的冷负荷计算。

4.1.2 供暖和空调的室内设计计算温度取值,宜符合下列原则:

1 集中供暖系统室内设计计算温度,不宜高于本标准表4.1.2-1的规定;

2 空调系统室内设计计算温度,冬季不宜高于本标准表4.1.2-2的规定,夏季不宜低于本标准表4.1.2-2的规定。

4.1.3 设有中央空调的公共建筑,应根据建筑等级、采暖期天数、能源消耗量和运行费用等因素,经技术经济综合分析比较后确定是否另设热水(散热器)集中供暖系统。

4.1.4 系统冷热媒温度的选取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的规定。冷热源采用可再生能源形式时,经济技术比较合理时,冷媒温度宜高于常用设计温度,热媒温度宜低于常用设计温度。

4.1.5 当利用通风可以排除室内的余热、余湿或其它污染物时,优先采用的通风方式顺序为自然通风、机械通风或复合通风。

4.1.6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宜采用分散设置的空调装置或系统:

1 全年供冷、供暖运行时间较短或采用集中供冷、供暖系统不经济的建筑;

表4.1.2-1 集中供暖系统室内设计计算温度

表4.1.2-2 空调系统室内设计计算温度

2 需设空气调节的房间布置过于分散的建筑;

3 设有集中供冷、供暖系统的建筑中,使用时间和要求不同的少数房间;

4 需增设空调系统,但设置机房和管道存在较大困难的既有建筑。4.1.7 采用温湿度独立控制的空调系统,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应根据气候特点,经技术经济分析论证,合理采用高温冷源的制备方式和新风除湿方式;

2 宜考虑全年对天然冷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应用措施;

3 不应采用再热空气处理方式。

4.1.8 使用时间不同的空气调节区不应划分在同一个空气调节风系统中。温度、湿度等要求不同的空气调节区不应划分在同一个空气调节风系统中。

4.1.9 设计选用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备时,应优先选择长期运行工况下效率高的产品。

4.1.10 设计空调与通风系统时,应充分考虑利用自然冷源(如冷却塔、新风供冷)的可能性。

4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4.1 一般规定

4.1.1 施工图设计阶段,必须进行热负荷和逐项逐时的冷负荷计算。

4.1.2 供暖和空调的室内设计计算温度取值,宜符合下列原则:

1 集中供暖系统室内设计计算温度,不宜高于本标准表4.1.2-1的规定;

2 空调系统室内设计计算温度,冬季不宜高于本标准表4.1.2-2的规定,夏季不宜低于本标准表4.1.2-2的规定。

4.1.3 设有中央空调的公共建筑,应根据建筑等级、采暖期天数、能源消耗量和运行费用等因素,经技术经济综合分析比较后确定是否另设热水(散热器)集中供暖系统。

4.1.4 系统冷热媒温度的选取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的规定。冷热源采用可再生能源形式时,经济技术比较合理时,冷媒温度宜高于常用设计温度,热媒温度宜低于常用设计温度。

4.1.5 当利用通风可以排除室内的余热、余湿或其它污染物时,优先采用的通风方式顺序为自然通风、机械通风或复合通风。

4.1.6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宜采用分散设置的空调装置或系统:

1 全年供冷、供暖运行时间较短或采用集中供冷、供暖系统不经济的建筑;

表4.1.2-1 集中供暖系统室内设计计算温度

表4.1.2-2 空调系统室内设计计算温度

2 需设空气调节的房间布置过于分散的建筑;

3 设有集中供冷、供暖系统的建筑中,使用时间和要求不同的少数房间;

4 需增设空调系统,但设置机房和管道存在较大困难的既有建筑。4.1.7 采用温湿度独立控制的空调系统,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应根据气候特点,经技术经济分析论证,合理采用高温冷源的制备方式和新风除湿方式;

2 宜考虑全年对天然冷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应用措施;

3 不应采用再热空气处理方式。

4.1.8 使用时间不同的空气调节区不应划分在同一个空气调节风系统中。温度、湿度等要求不同的空气调节区不应划分在同一个空气调节风系统中。

4.1.9 设计选用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备时,应优先选择长期运行工况下效率高的产品。

4.1.10 设计空调与通风系统时,应充分考虑利用自然冷源(如冷却塔、新风供冷)的可能性。

4.2 冷源与热源

4.2.1 供暖空调冷源、热源应根据建筑规模、使用特征、天津市能源结构、价格政策、环保规定等按下列原则通过综合论证确定:

1 有可供利用的废热或工业余热的区域,热源宜采用废热或工业余热。当废热或工业余热的温度较高、经技术经济论证合理时,冷源宜采用吸收式冷水机组;

2 在技术经济合理的情况下,冷、热源宜利用浅层地能、太阳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当采用可再生能源受到气候等原因的限制无法保证时,应设置辅助冷、热源;

3 不具备本条第1、2款的条件,但有城市或区域热网的地区,集中式空调系统的供热热源宜优先采用城市或区域热网;

4 不具备本条第1、2款的条件,但城市电网夏季供电充足的地区,空调系统的冷源宜采用电动压缩式机组;

5 不具备本条第1款~4款的条件,但城市燃气供应充足的地区,宜采用燃气锅炉、燃气热水机供热或燃气吸收式冷(温)水机组供冷、供热;

6 天然气供应有保障的地区,当建筑的电力负荷、热负荷和冷负荷能较好匹配、能充分发挥冷、热、电联产系统的能源综合利用效率且经济技术比较合理时,宜采用分布式燃气冷热电三联供系统;

4.2.2 除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外,不得采用电热锅炉、电热水器作为热源:

1 以供冷为主,供暖负荷较小且无法利用热泵提供热源的建筑;

2 无城市或区域集中供热与燃气来源、用煤、油等燃料受到环保或消防严格限制,且无法利用热泵提供供暖热源的建筑;

3 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且其发电量能够满足自身电加热量需求的建筑;

4 夜间供热或空调系统不运行的建筑中需要维持值班温度的个别房间。

4.2.3 除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外,不得采用电直接加热设备作为空气加湿热源:

1 电力供应充足,且电力需求侧管理鼓励用电时;

2 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且其发电量能够满足自身电加热量需求的建筑;

3 冬季无加湿用蒸汽源。且冬季室内相对湿度控制精度要求高或对室内卫生要求高的建筑。

4.2.4 实施峰谷电价的建筑,宜利用水蓄冷系统,并应符合《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的规定及以下原则:

1 采用电制冷冷水机组时,应根据蓄冷量,全天冷负荷,以及分时电价确定冷水机组的装机容量;

2 蓄冷放冷过程应采用闭式系统,蓄冷装置温度宜为5℃~12℃。对系统放冷水温为9℃~14℃。

3 蓄冷装置应设有可靠的布水装置,以降低斜温层高度。

4 蓄冷装置本体结构的传热系数应<0.03W/(m2·K)。

4.2.5 锅炉供暖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台锅炉的设计容量应以保证其具有长时间较高运行效率为原则确定,实际运行负荷率不宜低于50%;

2 在保证锅炉具有长时间较高运行效率的前提下,各台锅炉的容量宜相等;

3 当供暖系统的设计回水温度小于或等于50℃时,宜采用冷凝式锅炉。4.2.6 名义工况下锅炉的热效率不应低于表4.2.6中的数值。

表4.2.6 锅炉名义工况下热效率(%)

4.2.7 除下列情况外,不应采用蒸汽锅炉作为热源:

1 厨房、洗衣、高温消毒以及工艺性湿度控制等必须采用蒸汽的热负荷;

2 蒸汽热负荷在总热负荷中的比例大于70%且总热负荷≤1.4MW。

4.2.8 集中空调系统的冷水(热泵)机组台数及单机制冷量(制热量)选择,应能适应负荷全年变化规律,满足季节及部分负荷要求。机组不宜少于两台;且同类型机组不宜超过4台;当小型工程仅设一台时,应选调节性能优良的机型,并能满足建筑最低负荷的要求。

4.2.9 电动压缩式冷水机组的总装机容量。应按本标准4.1.1条的规定计算的空调系统冷负荷值直接选定,不另作附加;在设计条件下,当机组的规格不能符合计算冷负荷的要求时,所选择机组的总装机容量与计算冷负荷的比值不得超过1.1。

4.2.10 分布式能源站作为冷热源时,宜采用由自身发电驱动、以热电联产产生的废热为低位热源的热泵系统。

4.2.11 电机驱动的蒸气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在名义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性能系数(COP)不应低于表4.2.11的规定。

表4.2.11 冷水(热泵)机组制冷性能系数

注:1 水冷变频冷水机组的COP不得低于表中限值的95%;

2 风冷机组计算制冷性能时,机组的消耗功率应包括机组风机的消耗功率。

3 蒸发冷却式机组计算冷却性能时,机组消耗的功率应包括放热侧水泵和风机消耗的电功率。

4.2.12 电机驱动的蒸气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的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IPLV)不应低于表4.2.12的规定。

表4.2.12 冷水(热泵)机组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

注:1 IPLV是基于单台主机运行工况,其计算方法应符合本标准4.2.13条的规定;

2 水冷变频离心式冷水机组的IPLV不应低于表中水冷离心式冷水机组限值的1.30倍;

3 水冷变频螺杆式冷水机组的IPLV不应低于表中水冷螺杆式冷水机组限值的1.15倍;

4 风冷式机组计算IPLV时,应考虑放热侧散热风机消耗的电功率。4.2.13 空调系统冷源的综合制冷性能系数(SCOP)不应低于表4.2.13的规定。

表4.2.13 冷源的综合制冷性能系数(SCOP)限值

4.2.14 电机驱动的蒸气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的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IPLV)应按下式计算和检测条件检测:

式中:A——100%负荷时的性能系数(W/W),冷却水进水温度30℃/冷凝器进气干球温度35℃;

B——75%负荷时的性能系数(W/W),冷却水进水温度26℃/冷凝器进气干球温度31.5℃;

C——50%负荷时的性能系数(W/W),冷却水迸水温度23℃/冷凝器进气干球温度28℃;

D——25%负荷时的性能系数(W/W),冷却水进水温度19℃/冷凝器进气干球温度24.5℃。

4.2.15 名义制冷量大于7.1KW、采用电机驱动压缩机的单元式空气调节机、风管送风式和屋顶式空气调节机组时,其在名义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的能效比(EER)不应低于表4.2.15的规定。

表4.2.15 单元式空气调节机、风管送风式和屋顶式空气调节机组能效比(EER)

4.2.16 空气源热泵机组的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具有先进可靠的融霜控制,融霜时间总和不应超过运行周期时间的20%;

2 冬季设计工况时机组性能系数(COP),冷热风机组不应小于1.80,冷热水机组不应小于2.00;

3 冬季室外设计温度低于当地平衡点温度,或对于室内温度稳定性有较高要求的空调系统,应设置辅助热源;

4 对于同时供冷、供暖的建筑,宜选用热回收式热泵机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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