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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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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课程平时作业

一、填空题

1、夫妻在家庭中地位------。

2、依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夫妻一方在下列情况下将丧失对配偶的遗产继承权:第一,-------------;第二,---------------,第三,----------------,第四,-----------------。

3、依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财产约定是--------行为,“应当采用---------形式”,同时,按照司法惯例,双方没有争议的---------也视为有效。

4、我国夫妻财产制是以--------- 为主体,以 ---------补充。

5、我国婚姻法第3条规定:禁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禁止_____________。禁止___________,禁止_____________。禁止________________,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6、婚姻法规定:夫妻在-----------期间所得财产,归--------------所有,--------------除外。夫妻对--------------,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判断题

1、现行〈婚姻法〉的规定,即使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由继承而得的财产也属于其个人财产。()

2、个人特有财产制是以共同财产制为前提的。()

3、按照司法实践,对夫妻财产没有争议的口头约定也视为有效。()

4、夫妻间,父母子女间遗产继承问题,适用婚姻法中的法定继承的有关规定。( )

三、名词解释

1、共同财产

2、分别财产制

3、个人债务

4、夫妻财产制

5、联合财产制:

6、共同财产制

7、共同债务

四、单项选择题

1、下列各项财产中,哪项财产在夫妻共同生活较长时间后仍是个人财产?

A.复员军人在复员时所得的医疗费 B.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无法查清

C.复员军人所的复员费 D.婚前的个人财产,由双方长期共同经营的

2、我国的法定夫妻财产制属于( )

A.一般共同制

B.劳动所得共同制

C.动产及所得共同制

D.婚后所得共同制

3、按照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下列财产中哪一项属于夫妻个人财产( )

A.婚后一方接受亲友馈赠的财物

B.一方在婚前接受继承而于婚后实际取得的财产

C.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

D.婚后一方所得的奖金

4、某男婚后二年其父病故。他和母亲及三个弟弟继承父亲的遗产。为了使母亲晚年能生活得更好,他想把继承遗产送给母亲,他应该-------。

A、征得三个弟弟的同意

B、征得妻子的同意

c、征得儿女及妻子的同意 D、自行将继承的遗产赠与其母

5、王某婚前曾著书一部交给出版社。与赵某结婚八个月后,该书正式出版,王某获稿酬四千元。.依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该款---------。

A、应属于王某的个人财产

B、应视为王某与赵某的夫妻共同财产

C、应由王某与赵某协商确定归属

五、多项选择题

1、按照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包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

A.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B.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或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入

C.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或取得的债权

D.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收入

2、依照有关司法解释,下列财产中属于夫妻个人财产的有( )

A.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

B.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在10年以下的

C.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

D.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贵重生活资料尚不满4年的

3、认定夫妻感情已破裂,可从()看。

A、婚姻基础

B、婚后感情

C、离婚纠纷的原因

D、婚姻关系的现状

4、尹某(男)与王某(女)于1999年6月登记结婚,2001年8月尹某欲与王某离婚,尹某在下列哪些情况下不得提出离婚:()

A.王某患上严重的心脏病

B.王某发现自己怀孕后,于2001年5月未经尹某同意做了中止妊娠手术

C.王某因病丧失生育能力

D. 王某于2001年4月刚生下一个女孩

5、甲与乙于1998年8月结婚,2002年5月二人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下列各项中,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平均分配的有:()

A.甲在2002年1月出版一本专著,2002年6月甲拿到一笔2万元的稿费

B.乙所在单位拖欠乙从2001年6月至2002年1月的工资,2002年7月,乙拿到拖欠的工资,共计1万元

C.2002年3月,乙的伯父死亡,其遗嘱指明将财产遗赠给乙一人所有,价值4万余元

D.甲2001年6月购买的用于参加国际会议的一套高级西装

6、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在人身关系方面的权利义务有:()

A、夫妻各有独立的姓名权

B、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

c、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D、夫妻双方都有抚养教育自己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E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六、问答题

简述法定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

答案:

一、填空题

1平等

2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3要式书面口头协议

4法定共同财产制约定财产制

5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借婚姻索取财物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

6婚姻关系存续夫妻共同双方另有约定共同财产

二、判断题

1错 2对 3对 4错

三、名词解释

1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

2夫妻的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仍归各自所有,家庭生活费用一般由丈夫支付,但丈夫也可以请求妻子负担一部分。

3夫妻一方为满足个人需要所负的债务。

4又称婚姻财产制,是关于夫妻财产所有权的制度。其内容包括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等;债务的清偿、婚姻终止时财产的清算等,均以夫妻财产制为依据。

5婚姻关系成立后,夫妻双方的财产仍旧各自所有,但是该财产被合并在一起,由丈夫统一管理,丈夫对妻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必要的时候还可以处分,当婚姻关系终止时,妻子的财产应由妻子收回。

6是婚姻关系成立后,将夫妻双方财产及所得,合并为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7夫妻双方为家庭生活、赡养老人,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四、单项选择题

1A 2 D 3 B 4B 5 A

五、多项选择题

1ABCD 2ABD 3 ABCD 4BD 5 AB 6 ABDE

六、问答题

法定夫妻个人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中国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的变化

中国女性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变化 摘要: 中国历史上,妇女在社会中的地位随着社会的转型一直发生着变化,而我们可以看到的是,社会地位影响着女性在家庭婚姻中的地位,同时,女性对婚姻家庭的观念也不断发生改变。母系氏族社会中,女性享有很高的社会与家庭地位;父系氏族社会中,男性成为了社会与家庭的主宰,女性沦为附庸;奴隶社会与封建社会中,女性成为传宗接代的工具,甚至男性的玩物;而当今社会,女性在婚姻家庭的地位逐渐提升,观念上也追求男女平等。 关键字: 女性,婚姻家庭,地位,变化 引言: 所谓婚姻乃人生大事,尤其对女性而言。中国有句俗话——男怕入错行,女怕嫁错郎,这句话充分地说明了婚姻家庭对一名女性的重要性。探究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的变化对女性学有着重大意义。 正文: 大约在四、五万年前,当由古人进化为新人时,中国原始社会便进入了母系氏族社会。在母系氏族社会中,女性在社会生产中居于主导地位,世系按母系血9缘计算。女性是家族的领导者,子孙归母亲所有。母系氏族社会女性负责生产,是农业、畜牧业、制陶业、纺织业的主要发明者,而男性负责狩猎,没有突出的作为。因此奠定了女性在社会与家庭中的主导地位。女性在社会与家庭中受到高度尊重。 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男性在生产中逐渐占据主导地位,母权制渐渐过渡到父权制,父系氏族逐渐形成。在父系氏族时期,氏族以父权为中心子孙皆归父亲所有。男性成为生产经济领域的主要生产力量,而女性的生活劳动则局限于家庭之内,以家庭劳动和家庭副业为主,除了生儿育女之外,还负责纺织、炊煮等家庭劳动。从此,女性在社会和家庭中退于从属地位。 社会进一步发展,人们的劳动出现了剩余,奴隶社会逐渐代替了原始社会。历史不断发展,又进入了封建社会。但是父权制并没有动摇,甚至逐渐的加强。在这段历史中,女性在婚姻家庭生活中的地位逐渐下降,在婚姻家庭中,女性变得没有任何地位。 封建社会中,女性在家庭中受到男性的统治,没有任何的地位可言。“未嫁从父,出嫁从夫,夫死从子。”一句话概括了封建社会时期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的一生。 在中国传统思想中,总有重男轻女的观念。《诗·小雅·斯干》最后两章说:“乃生男子,载寝之床,载衣之裳,载弄之璋。其泣喤喤,朱芾斯皇,室家君王。”“乃生女子,载寝之地,载衣之裼,载弄之瓦。无非无仪,唯酒食是议,无父母贻罹。”意思是说,生了儿子,要把他放在床上,给他穿华美的衣裤,让他玩玉器。他那响亮的哭声,光彩闪耀的衣服,都表明他将来高官厚禄,可以振兴家业。而生了

全国2012年1月到2011.01自学考试婚姻家庭法试卷真题

全国2012年1月自学考试婚姻家庭法试卷 课程代码:05680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5小题,每小题1分,共15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在人类社会两性和血缘关系社会形式的演进过程中,从群婚制向一夫一妻制过渡的婚姻家庭类型是( ) A.亚血缘群婚 B.杂婚 C.对偶婚 D.掠夺婚 2.李某的父母不顾李某的反对,强迫其嫁给刘某。为此,刘某给李某父母10万元人民币。李某父母的行为构成了( ) A.暴力干涉婚姻自由 B.买卖婚姻 C.借婚姻索取财物 D.借婚姻骗取财物 3.在我国古代亲属制度中居于最重要地位的是( ) A.宗亲 B.外亲 C.妻亲 D.姻亲 4.按照罗马法的亲等计算法,某人与其表哥为( ) A.二亲等的直系血亲 B.三亲等的直系血亲 C.三亲等的旁系血亲 D.四亲等的旁系血亲 5.我国古代实行“六礼”,包括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等环节,程序严格繁琐,这实际上是我国古代最主要的结婚方式( ) A.互易婚 B.买卖婚 C.劳役婚 D.聘娶婚 6.根据我国《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 ) A.街道办事处 B.居民委员会 C.县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 D.公证处 7.2003年3月,杨某看中打工妹李某,于是开始追求李某。在遭到李某的拒绝后,杨某便 1 全国2012年1月自学考试婚姻家庭法试卷

以毁坏李某的名誉为要挟,要求李某嫁给他。在杨某的威胁之下,李某不得已嫁给杨某。有权申请撤销此婚姻的请求权人是( ) A.杨某 B.杨某的父母 C.李某 D.李某的父母 8.甲与乙婚前即约定双方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并到公证机关办理了公证。婚后,由于两人均系再婚,出于对再婚生活的谨慎,双方又签订了婚后财产协议,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人所得财产归各人所有,对方不得干涉,但此协议并未办理公证。就甲与乙的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 A.双方的夫妻财产约定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B.双方的夫妻财产约定对第三人均不具有约束力 C.双方的婚前财产约定有效,但婚后财产约定因未办理公证而无效 D.因婚后财产的取得尚未确定发生,故双方的婚后财产约定无效 9.甲在与乙结婚前笔耕不辍,交付数部著作于出版社。二人婚后数月,书稿陆续出版,得款十余万元。依据我国《婚姻法》,该稿酬( ) A.归甲个人所有 B.为甲乙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 C.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归属 D.由甲确定归属 10.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祖父母、外祖父母是孙子女、外孙子女的( ) A.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B.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 C.第三顺序法定继承人 D.第四顺序法定继承人 11.小赵自幼被刘某收养并一直共同生活。小赵成年后,将年老多病的生父母接到家中照顾。2007年,刘某和小赵的生父母相继去世。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小赵有权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其生父母遗产 B.小赵有权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其养父刘某的遗产 C.小赵无权继承其养父刘某的遗产 D.小赵有权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其生父母遗产 12.我国《收养法》规定,办理收养登记的法定机关是( ) A.乡镇人民政府 B.乡镇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 C.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 D.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 13.我国封建社会特有的一种强制离婚方式是( ) A.出妻 B.和离 2 全国2012年1月自学考试婚姻家庭法试卷

自学考试婚姻家庭法试题及答案

2016年10月自考《婚姻家庭法》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5小题,每小题1分,共15分】 1.关于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表述正确的是【B】 A.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是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 B.婚姻家庭是满足人类自然需求所必需的社会组织形式,这是婚姻 家庭自然属性的体现 C.在个体婚姻和个体家庭形成后,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的作用就不 明显了 D.在涉及婚姻家庭自然属性的问题上,立法者可以选择遵循自然规律,也可以顺应自己的立法需要 自行规定 2.下列关于行辈的说法错误的是【D】 A.行辈也叫辈行 B.直系亲不可能 行辈相同 C.配偶间无行辈之分 D.姻亲间无 法按行辈排列 3.下列情形中不属于无效婚姻的是【D】 岁男子张明和19岁女子李梅结婚B.男子张明婚前患有重型精神病,在病情发作期具有攻击危害行为,婚后尚未治愈 C.男子张明与女子李梅是表兄妹而结婚 D.女子李梅因受家庭强迫与男子张明结婚 4.下列关于我国《婚姻法》中夫妻约定财产制的表述,正确的是【B】A.约定应该在婚前作出B.以此来 逃避债务的约定无效 C第三人是否知道该约定应由第三 人自己举证 D.约定财产制仅具有对内效力 5.下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是【B】 A.夫妻一方婚前承包果园,婚后果树上结的果实 B.夫妻一方用婚前10万元婚后投 资股市,得利5万元 C.夫妻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屋升值了7万元 D.夫妻一方婚前收藏的玉石升值了10万元 6一张某被宣告死亡后,其妻李某 改嫁于刘某,1年后刘某死亡。2 年后张某出现,遂向人民法院申 请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依我国 法律,该死亡宣告被撤销后,张 某与李某原有的婚姻关系【B】 A.自行恢复 B.不得自行恢复 C.经李某同意后自行恢复 D.经张 某同意后自行恢复 7.亲权人原则上不享有对未成年子女财产的【D】 A.管理权 B.使用收益权 C.代理权 D.处分权 8.我国《收养法》规定,继父母收养继子女应具备的条件是【B】A.继子女的生父或生母生活困难B. 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 C.继父或继母无子女 D.继父母必 须年满30周岁 9.下列关于扶养的说法错误的是 【B】 A.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是法定的 B. 父母子女间的扶养义务是补充性 的 C.祖孙之间的扶养义务是补充性的 D.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义务是补充 性的 10.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 法》的规定,关于涉外监护法律 适用表述正确的是【D】 A.适用监护人与被监护人共同居所 地法律 B.适用与监护人有最密切联系的法 律 C.适用监护人与被监护人协议选择 的法律 D.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 监护人权益的法律 11.根据我国《婚姻登记条例》的 规定,内地居民办理离婚登记的 机关是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 地的【C】 A.街道办事处 B.人民法院 C.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乡(镇) 人民政府D.公证处 12.以下有关我国《婚姻法》规定 的探望权,说法错误的是【B】 A.探望权的权利主体是不直接抚养 子女的父或母 B.探望权的权利主体不仅包括不直 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还包括其 他近亲属 C.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 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 探望权 D.探望权中止后可以恢复 13.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 法解释,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 如果离婚后夫妻均可承租,则其 婚姻关系应持续【C】 年以上年以上 年以上年以上 14.实行收养制度的首要目的是【A】 A.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B.保 障收养人的合法权益 C.满足无子女夫妻的愿望 D.保障 计划生育原则的实现 15.早期资本主义国家立法中仍然 对非婚生子女加以歧视,1804年 《法国民法典》规定,即使经过 认领的非婚生子女,如与婚生子 女同时继承,其应继分只为婚生 子女的【A】 A.二分之一 B.三分之一 C.四分之 一D.五分之一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0小题, 每小题2分,共20分) 16.我国婚姻家庭法的渊源包括 【ABCD】 A.宪法 B.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所属 部门制定的规章 C.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D.最高人民 法院的司法解释 17.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 夫妻人身关系包括【ABCD】 A.夫妻姓名权 B.夫妻人身自由权 C.婚姻住所决定权 D.夫妻计划生 育义务 18.下列关于早期型婚约表述正确 的有【AB】 A.订立婚约是结婚的必经程序 B.婚约一经订立,产生法律约束力 C.订立婚约须由父母作主 D.不得反悔,无故悔约要受到法律 制裁 19.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 件,以下说法正确的有【BD】 A.对所涉及的子女问题不适用调解 B.人民法院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 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 人 C.关于婚姻有无效力应以判决的方 式结案 D.人民法院如果就同一婚姻关系还 受理了离婚案件,对于离婚案件 的审理应当待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案件作出判决后进行 20.能以配偶身份继承遗产的人包 括【BD】 A.事实婚姻关系的当事人 B.依法 取得结婚登记的夫妻双方 C.订立婚约的男女双方 D.已经诉 讼离婚但离婚判决尚未生效的夫 妻双方 21.按照我国((婚姻登记条例》的 规定,内地居民在办理离婚登记 时应当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包 括【ACD】 A.本人的户口薄、身份证 B.所在单位、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 的婚姻状况证明 C.本人的结婚证 D.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 书 22.甲在5周岁时父母离婚,其母 乙与丙再婚,甲随乙与丙共同生 活。20年后,乙因病去世。下列 说法正确的有【AC】 A.甲与丙形成拟制血亲关系 B.甲 与丙之间是姻亲关系 C.甲与丙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因 乙去世而消除 D一甲与丙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随 乙去世而自然消除 23.下列关于收养孤儿、残疾儿童 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 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选项中, 表述正确的有【BC】 A.不受被收养人应不满14周岁的 限制 B.不受收养人仅可收养1名的限制 C.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D一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不 受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年龄应相差 40周岁以上的限制 24.引起婚姻关系终止的原因包括 【ABC】 A.离婚 B.夫妻一方自然死亡 C.夫妻一方被宣告死亡 D.夫妻因 感情不和分居 25.下列民族自治区将《婚姻法》 中的法定婚龄降低至男20周岁女 18周岁的有【ABCD】 A.西藏自治区C.新疆维吾尔 B.宁夏回族自治区D.内蒙古自治 区 三、名词解释(本大题共S小题, 每小题3分,共巧分) 26.可撤销婚姻: 是欠缺婚姻成立 要件的违法婚姻,经撤销请求 人请求,依法撤销后不具有婚 姻的法律效力。 27.夫妻财产制: 又称婚姻财产 制,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 28.法定婚龄: 指法律规定的最 低的结婚年龄,“结婚年龄, 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 于20周岁。晚婚(男25、女 23)晚育(女24)应予鼓励”。 29.限制离婚主义: 指夫妻双方 均享有离婚请求权,但法律对 离婚条件加以限制的立法主张。 即法律明确规定离婚的理由。 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离婚理由 才准许离婚。 30.收养的拟制效力: 是指收养 产生新的由法律确认的亲子关 系及其他亲属间权利义务关系 的效力。 四、简答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 小题6分,共12分) 31.简述婚姻家庭法的特征。 婚姻法是调整一定社会的婚姻关 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一定社 会的婚姻制度在法律上的集中表 现。婚姻法的特征:(1)普遍性。 婚姻家庭法的适用范围特别广, 是适用于一切公民的普通法,而 不是只适用部分人的特别法。(2) 伦理性。婚姻家庭法是道德化的 法律或法律化的道德。(3)强制性。 婚姻家庭法的规定大部分是强制 性规范。 32.简述离婚与别居的区别。 离婚指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因发 生一定的法律事实而归于消灭。 别居,又称分居,是指通过司 法裁判或当事人协议的方式解 除夫妻双方的同居义务,因婚 姻所生的其他夫妻权利义务亦 有所变更,但婚姻关系仍然存 续的法律制度。 离婚与别居的区别 第一,婚姻关系是否存续不同。 别居者婚姻关系仍然存续,故 双方均不得再婚;离婚者已经 解除了婚姻关系,双方都可以 再婚。并且,夫妻在别居之后 如果愿意恢复夫妻生活,只要 双方开始同居共同生活即可, 不必办理复婚手续;而离婚之 后双方如要恢复夫妻关系,必 须依法办理复婚手续。 第二,夫妻权利义务是否继续 存在不同。别居期间夫妻间的 权利义务除同居义务被免除及 有的权利义务被变更外,其他 权利义务如扶养、继承等方面 的权利和义务仍然存在。离婚 后夫妻在人身和财产方面的权 利义务均全部消除。 五、论述题(14分) 33.试述我国((婚姻法》关于离婚 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 答:《婚姻法》第39条确立了分割 财产的基本原则,离婚时,夫妻

女性与婚姻家庭论文

女性与婚姻家庭论文 没开是看电影的时候就对这部电影很好奇,“守护者”,难道是有天使吗?为什么要守护姐姐呢?她怎么了,为什么要被守护?当满怀新奇的心情看完电影,我获得的却是些许悲伤。电影中的姐姐在很小的时候就不幸患上了白血病,要想维持生命很难,医生给了父母一个建议,建议他们再生一个与她基因相配的孩子,新生儿的脐带血对白血病患者有很大的帮助。就这样,这个本来就有一儿一女的家庭,在现代科学技术的帮助下,通过试管婴儿的孕育方式生了妹妹,而这,似乎挽救姐姐就是她的使命。随着妹妹的长大,她不断向姐姐捐献者白细胞、血小板,甚至骨髓,然而,姐姐的病情还是越来越严重了,已经恶化到了癌症,甚至导致了肾衰竭,这次将从妹妹身体里取出一个肾脏捐给姐姐,不料,就在这个节骨眼上,妹妹不想再过这样的生活,不愿意舍弃自己的健康,不愿意失去和同龄孩子一样玩耍运动的机会,她不想再给姐姐任何东西了,她拿出自己攒下的钱以及从哥哥那拿到的钱,去请了律师,把自己的父母告上了法庭,要求或得所谓的“身体器官支配权”。不知道你会怎样想妹妹的做法?当我看到这一幕时,真的觉得她太自私了。孩子的父母在这个问题上也产生了严重的分歧,母亲坚持要妹妹接受手术来挽救姐姐,并打算做回原来的工作——律师,走上法庭打赢官司,而父亲则打算尊重女儿的选择,不强迫她。那么,你又对父母的不同态度有什么看法呢?记得片中有一段是,病榻上的姐姐拿着她写给妈妈的纪念册,那上面是她们的回忆,

全家人的回忆,她们的快乐与难过,自从她生了病,妈妈放弃了工作来照顾她,放弃了爱情来料理她,她就是她的全部,不惜一切来玩救女儿的性命。当她因为化疗而掉光了所有的头发,她觉得自己很丑,觉得所有人都讨厌她的容貌,她很难过,可妈妈却拿起剪刀把自己的头发也都剃光,和女儿一样,都是光头,她的行为给了女儿鼓励,让她有勇气继续与病魔抗争。这很让我感动,她是一个好母亲。影片中另一个小故事是关于姐姐与另一个男孩的爱情故事,他是姐姐在医院无意看到的,他和她一样,当时已经因为化疗没有了头发,他患的是粒性白血病,是中很少见的白血病,男孩很开朗也很英俊,自从见到他第一面,姐姐就爱上了他。他们开始约会了,在麦当劳里他们会吃一大包土豆条和一大杯可乐,然后就这样聊着天,开着玩笑,那段时光多么美好,我知道每个女孩都在期待完美的爱情,而这样的日子对他们任何一个来说,都是短暂的,直到有一天,在两人晚上约会之后,她再也没联系到他,她伤心地问着妈妈男孩的消息,这时才知道了原来男孩已经去世了,她很难过,上天是这样不公平,一次又一次夺走她这些宝贵的东西——她的健康,她的爱情。母亲和律师还是站在了法庭上,然而在法庭上,当妹妹有意掩护不想救姐姐的原因,为什么不想捐给姐姐肾脏时的不安,却让妈妈产生了不解,她追问女儿为什么要这样做,可弟弟却给出了另一个答案,所有的人都震惊了。原来,这一切都是姐姐所做的,是她求妹妹为她做这些,目的是想让妈妈死了心,她不想再在身上开刀,不想在身上插满导管,不想在这样让家人担心,她接受了死亡。妈妈哭了,有哪个母亲在极力救女儿

免费在线作业答案东师2015年秋季《婚姻家庭法》期末考核答案

东师2015年秋季《婚姻家庭法》期末考核答案 《婚姻家庭法》 满分100分 一、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20分) 1、人工生育子女 答:人工生育子女即人工受精生育子女,法律上成为辅助生殖技术,是指根据生物遗传工程理论,采用人工方法取出精子或卵子,然后用人工方法将精子或受精卵胚胎注入妇女子宫内,使其受孕所生育的子女。 2、涉外婚姻 答:涉外婚姻,有狭义和广义之分,广义的涉外婚姻,是指不同国籍的公民,或同一国家的公民在他国结婚、复婚或离婚。狭义的涉外婚姻,仅指在中国境内,中国公民和外国公民或者外国公民和外国公民依据我国的法律结婚、复婚或离婚。 婚姻家庭法自考试题 3、诉讼离婚 答:诉讼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就是否离婚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而诉至法院,由法院对离婚纠纷进行管辖和处理的法律制度。 4、包办婚姻 答:包办婚姻是指包括父母在内的第三者,违背婚姻自由原则,在完全违背当事人意愿的情况下强迫其缔结的婚姻。 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30分) 1、简述结婚合意的有效条件。 答:有效的结婚合意须符合下列条件: ①意结婚的意思表示必须出于有婚姻行为能力的当事人。婚姻行为能力的取得,以到达法定婚龄并具有婚姻的意思能力为必要条件; ②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 ③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必须符合法定方式。 2、民族婚姻家庭特征。 答:民族婚姻家庭具有以下四个特征: (一) 在民族婚姻家庭的主体中,双方或一方为少数民族。 (二) 民族婚姻家庭关系的内容具有明显的民族特色。 (三) 民族婚姻家庭各方面具有强烈的地方特色。 (四) 民族婚姻家庭具有强烈的传统习俗特色。 3、我国非婚生子女的认领及其法律地位。 答:非婚生子女的认领是指生父母承认非婚生子女而领为自己子女的行为,旨在通过法定程序使非婚生子女婚生化,它是在非婚生子女无法准正的条件下出现的, 以使其取得婚生子女的身份。我国法律并未对非婚生子女的认领作出相关规定,但在审判实践中出现过相关案件。在诉讼中,一般由生母向人民法院提供有关证据,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委托专门的血液鉴定部门进行亲子鉴定。经鉴定证据确凿,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孩子的生父对其认领并负担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独立生活为止。对于不履行抚养义务的生父母,非婚生子女有要求给付抚育费的权利。我国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 三、论述题(共20分) 1、试述婚姻自由原则。

2011年10月05680自考婚姻家庭法试题及答案

全国2011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婚姻家庭法试题 课程代码:05680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5小题,每小题1分,共15分) 1.婚姻家庭法中起主要、决定作用的调整对象是(C) A.家庭关系 B.婚姻关系 C.人身关系 D.财产关系 2.从我国现行有关法律规定来看,在亲属关系中居于核心地位的是(A) A.配偶 B.自然血亲 C.拟制血亲 D.姻亲 3.甲妻的嫂子是甲的(D) A.血亲的配偶 B.血亲的配偶的血亲 C.配偶的血亲 D.配偶的血亲的配偶 4.甲男与乙女原系出自同一祖父母的堂兄妹,后来乙女被他人收养,依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他们(D) A.可以结婚 B.如果不生育子女,可以结婚 C.能否结婚从习惯 D.不能结婚 5.下列关于我国结婚仪式,说法正确的(D) A.是结婚的实质要件 B.是结婚的必备要件 C.是结婚的形式要件 D.不是婚姻成立的要件 6.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各有姓名权,这一规定体现了( B ) A.婚姻自由原则 B.男女平等原则 C.一夫一妻原则 D.保护妇女权益原则 7.甲与乙在离婚诉讼进行时,甲父因病去世而未留遗嘱,甲依法继承遗产一宗。此后不久,法院判决甲乙离婚。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甲继承的遗产( D ) A.属于甲的个人财产 B.属于乙的个人财产 C.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所有权归属 D.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另有约定除外 8.近现代各国父母子女关系中最核心、最重要的内容是( A ) A.亲权 B.继承权 C.父权 D.家长权 9.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受精,所生育的子女应视为(B) A.非婚生子女 B.婚生子女 C.妻子一方的子女 D.丈夫一方的子女 10.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兄弟姐妹是( B ) A.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B.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 C.第三顺序法定继承人 D.第四顺序法定继承人 11.根据我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关系成立于( C ) A.签订收养协议之日 B.办理收养公证之日 C.办理收养登记之日 D.办理户口转迁之日 12.甲乙夫妻双方协议离婚,乙委托丙去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代理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依我国有关法律,丙(D) A.可以代理 B.在甲乙双方同意下可以代理 C.在取得授权委托书的情况下可以代理 D.不能代理 13.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中的“现役军人”包括(C) A.退役军人 B.转业军人 C.正在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具有军籍的人员 D.军事单位中不具有军籍的职工 14.根据我国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离婚时符合《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不同意离婚也未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 B ) A.在离婚后6个月内单独提起诉讼 B.在离婚后1年内单独提起诉讼 C.在离婚后2年内单独提起诉讼 D.在离婚后4年内单独提起诉讼 15.我国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 D ) A.另行制定婚姻法 B.修改婚姻法 C.不适用婚姻法 D.制定变通规定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0小题,每小题2分,共20分) 16.古罗马是高度发达的奴隶制国家,也是同时代的婚姻家庭法制最为完备的国家。其亲属法中规定的婚姻类型包括市民法婚姻和万民法婚姻,其中市民法婚姻包括的结婚形式有(ABC) A.共食婚 B.买卖婚 C.时效婚 D.聘娶婚 17.下列情形中符合我国《婚姻法》基本原则的有(BD) A.王某已婚,婚后背着自己的妻子与其初恋情人以夫妻名义同居 浙05680# 婚姻家庭法试卷第1页(共3页)

女性研究课程论文(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变化)

课程名称:女性研究 题目: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变化 任课老师: 上课班级: 学院: 班级: 姓名: 学号: 论文评分标准:

女性研究课程论文 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变化 摘要 女性在母系氏族公社时期中,可以说是氏族的组织者和领导者,她们在社会上的地位高于男性。但自从家族制度建立,家族组织出现后,女性便受到了封建传统观念和礼教的强烈束缚,这些束缚最直观地体现在其婚姻家庭生活的地位上。“男尊女卑”的性别观念是中国封建社会的主流,这一观念形成于汉,并在之后几千年的农耕社会不断发展,虽然在封建社会鼎盛时期在社会经济、文化的多元化发展时期有过一定的改善,但始终没有改变这一最为传统的性别观念及其相关的婚姻家庭的价值观念体系。直到近代以来中国“开眼看世界”以及以鸦片战争为代表的西方侵略战争打开了中国闭关锁国的状态之后,西方文艺复兴以后人性解放、平等、博爱的思潮才进入中国,“男女平等”才最终取代了“男尊女卑”,中国女性在婚姻中,包括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才得到了根本性的改变。 关键词:女性封建礼教男尊女卑婚姻家庭男女平等

1.母系氏族公社的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 世系按母亲的血缘计算 母系氏族组织有共同的女系(母系)祖先,子女从母居,世系按女系计算,财产按母系继承,共同劳动和分配享受劳动产品世系按母亲计算,实行母系继承制。孩子们只知其母,不知其父。 形成的原因 (1)母系氏族的存在是因为当时人类对于自身生理现象还没有足够的了解,没有把两性关系与繁衍后代联系起来,只知道子女与母亲有血缘关联,而不知道父亲的存在,更不知道与父亲的血缘关联。 (2)在氏族中,男性负责狩猎,女性负责采摘野果。由于当时处于落后时期,人们生产力发展水平比较低,相对来说,男性可以捕捉到的猎物比较少,女性可以采摘到的野果比较多。从劳动产品上来比较,女性比男性更胜一筹,所以女性在母系氏族公社时期中,可以说是氏族的组织者和领导者,她们在社会上的地位高于男性。 2.汉代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 汉代前期的婚姻自由 (1)西汉前期,女性可以自主地追求爱情,并在伴侣的选择时有一定的决定的权利。社会和他人对妇女的婚嫁行为都持有比较包容和自由的态度。 (2)汉代女性在婚姻中不用坚持“从一而终“,当婚姻不幸福时或男性恶疾、男性家中贫困、男性操行不良等,她们有一定的婚姻自主权,可以选择结束婚姻。在汉代,妇女的贞节观念比较淡薄,妇女在婚姻上有改嫁、再嫁的自主权,而且这种现象在汉代各个阶层都非常普遍。以此把汉代上层社会的改嫁女性列了一个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50)

「有效性」失效 第一章、原则第一条、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权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 第二条、禁止重婚、纳妾。禁止童养媳。禁止干涉寡妇婚姻自由。禁止任何人藉婚姻关系问题索取财物。 第二章、结婚第三条、结婚须男女双方本人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四条、男二十岁,女十八岁,始得结婚。 第五条、男女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禁止结婚: 一、为直系血亲,或为同胞的兄弟姊妹和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姊妹者; 其他五代内的旁系血亲间禁止结婚的问题,从习惯。 二、有生理缺陷不能发生性行为者。 三、患花柳病或精神失常未经治愈,患麻风或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之疾病者。 第六条、结婚应男女双方亲到所在地(区、乡)人民政府登记。凡合于本法规定的结婚,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即发给结婚证。 凡不合于本法规定的结婚,不予登记。 第三章、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第七条、夫妻为共同生活的伴侣,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八条、夫妻有互爱互敬、互相帮助、互相扶养、和睦团结、劳动生产、抚育子女,为家庭幸福和新社会建设而共同奋斗的义务。 第九条、夫妻双方均有选择职业、参加工作和参加社会活动的自由。 第十条、夫妻双方对于家庭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与处理权。 第十一条、夫妻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第十二条、夫妻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四章、父母子女间的关系第十三条、父母对于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于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双方均不得虐待或遗弃。

养父母与养子女相互间的关系,适用前项规定。 溺婴或其他类似的犯罪行为,严加禁止。 第十四条、父母子女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十五条、非婚生子女享受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或歧视。 非婚生子女经生母或其他人证物证证明其生父者,其生父应负担子女必需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全部或一部;直至子女十八岁为止。如经生母同意,生父可将子女领回抚养。 生母和他人结婚,原生子女的抚养,适用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第十六条、夫对于其妻所抚养与前夫所生的子女或妻对于其夫所抚养与前妻所生的子女,不得虐待或歧视。 第五章、离婚第十七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男女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经区人民政府和司法机关调解无效时,亦准予离婚。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双方应向区人民政府登记,领取离婚证;区人民政府查明确系双方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确有适当处理时,应即发给离婚证。男女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得由区人民政府进行调解;如调解无效时,应即转报县或市人民法院处理;区人民政府并不得阻止或妨碍男女任何一方向县或市人民法院申诉。县或市人民法院对离婚案件,也应首先进行调解;如调解无效时,即行判决。 离婚后,如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应向区人民政府进行恢复结婚的登记;区人民政府应予以登记,并发给恢复结婚证。 第十八条、女方怀孕期间,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男方要求离婚,须于女方分娩一年后,始得提出。但女方提出离婚的,不在此限。 第十九条、现役革命军人与家庭有通讯关系的,其配偶提出离婚,须得革命军人的同意。 自本法公布之日起,如革命军人与家庭两年无通讯关系,其配偶要求离婚,得准予离婚。在本法公布前,如革命军人与家庭已有两年以上无通讯关系,而在本法公布后,又与家庭有一年无通讯关系,其配偶要求离婚,也得准予离婚。 第六章、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和教育第二十条、父母与子女间的血亲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灭。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所生的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责任。

2016年秋季《婚姻家庭法》期末考核

期末作业考核 《婚姻家庭法》 满分100分 一、简答题(每题8分,共32分) 1、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是什么? 答: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是指社会制度赋予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它具体表现在: (1)婚姻家庭关系是一种社会关系,它的产生、形成和发展变化,取决于社会生产关系。 (2)人类自从脱离动物界以来,就以社会一员的身份从事物质资料的生产和人口的再生产。 (3)婚姻家庭关系受到上层建筑诸因素的制约和影响。 2、简述收养的法律特征。 答:收养是指公民依法领养他人子女为自己子女,从而使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建立拟制亲子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收养行为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收养是一种法律行为。 (2)收养是变更亲属身份和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 (3)收养不能发生于直系血亲关系之间。 (4)收养形成一种拟制血亲关系。 3、简述我国对婚约的态度和处理原则。 答:婚约是指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所作的事先约定。我国对婚约的态度和处理原则包括以下三点:(1)订婚不是结婚必要程序和条件。法律既不禁止订婚,也不提倡订婚。婚约没有法律约束力。 (2)对因婚约解除或短暂婚姻生活引起的财物纠纷的处理,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第2、3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4、简述我国离婚登记应具备的条件。 答:登记离婚制度是指允许婚姻当事人通过行政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制度。准予办理离婚登记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双方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双方当事人对离婚的意愿必须是一致和真实的;双方当事人不得违反《婚姻法》(2001年修正案)和《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2)查明双方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对于子女问题的处理,包括离婚后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负担数额、给付的期限和办法;对于财产问题的处理,包括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以及离婚时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登记离婚时,要求双方当事人已就上述

婚姻家庭法历年真题2008.01资料

全国2008年10月自学考试试题婚姻家庭法 课程代码:05680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5小题,每小题1分,共15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栅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家庭的法律概念可以表述为:家庭是同居一家共同生活,其成员依法互享权利、互负义务的( )1-3 A.社会团体B.自然人组合 C.亲属团体D.法人团体 2.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祖父母、外祖父母抚养孙子女、外孙子女是( )7-178 A.有条件的B.无条件的 C.有偿的D.一定条件下有偿的 3.外甥与姨妈之间为( )3-65 A.三代以内直系血亲B.三代以内直系姻亲 C.三代以内旁系血亲D.三代以内旁系姻亲 4.在欧洲婚姻还俗运动中,16世纪首先选择民事婚制度的国家是( )4-83 A.英国B.法国 C.尼德兰(即今之荷兰) D.日本 5.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按其性质可以分为人身关系和( )2-38 A.婚姻关系B.财产关系 C.家庭关系D.利益关系 6.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原告申请撤诉的,( )4-106 A.不予准许B.应予准许 C.研究后确定 D.法院与原告协商确定 7.下列关于我国约定夫妻财产制说法正确的是( )5-135 A.约定财产制不能排除法定财产制 B.约定财产制的范围只包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 C.约定的内容只能有利于女方

D.约定必须采用书面的形式 8.在我国,婚姻家庭法与民法的关系是( )2-42 A.并列的法律部门B.婚姻家庭法包含民法 C.婚姻家庭法等同于民法D.民法包含婚姻家庭法 9.根据我国现行婚姻法的规定,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 )10-277 A.变通规定B.变通或补充规定 C.补充规定D.独立的婚姻法 10.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弟、妹扶养兄、姐是有条件的,其中一个条件是( )7-181 A.兄、姐无住房B.兄、姐工资低 C.兄、姐患重病D.弟、妹由兄、姐扶养长大 11.依据我国《收养法》的规定,继子女与继父母在办理了收养手续后,继父母子女关系即转化为( )7-173 A.生父母子女关系B.养父母子女关系 C.非婚生父母子女关系D.不发生转化 12.我国现行《收养法》规定,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 )8-187 A.可以办理收养公证B.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C.应该办理收养公证D.准予办理收养公证 13.婚姻法规定的“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中的“现役军人”包括 ( )9-234 A.退役军人 B.转业军人 C.正在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具有军籍的人员 D.军事单位中不具有军籍的职工 14.当事人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规定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 )10-268 A.予以行政处罚B.进行民事赔偿 C.予以刑事制裁D.进行人身强制

婚姻家庭法电子书,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婚姻家庭法电子书, 篇一:婚姻家庭法 名词解释 第1题(5)分家庭 答案:是以婚姻、血缘和共同经济为纽带而组成的亲属 团体和生活单位 第2题(5)分别居 答案:别居制度源于中世纪基督教的教会法,是禁止离 婚主义的产物。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停止共同生活,免除夫妻间的同居义务,但不解除婚姻关系。别居期间除同居义务外,其他夫妻间的权利义务仍然存在。 第3题(5)分婚姻的成立 答案:婚姻的成立亦称结婚,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定夫妻关系的一种法律行为。 第4题(5)分婚约 答案: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所作的事先约定。 双发当事人订立婚约的行为称为订婚或定婚。第5题(5)分

直系血亲 答案:直系血亲是指和自己有直系关系的亲属,即生育 自己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亲属间的称谓。它是不分岔的垂直血亲关系,即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 论述题 第6题(25)分什么是家庭暴力?你认为怎样的行为构成家庭暴力?遭遇家庭暴力的一方依法可以采取哪些救济措施。 答案:什么是家庭暴力?所谓家庭暴力,在法律上,是指夫妻一方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 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现实生活中,家庭暴力主要表现为积极的身体打击和消极的精神虐待,如随意致伤受害人,使受害人挨冻受饿,有病不给治疗,不准受害人回家等等。司法实践中,关于家庭暴力的认定,存在着较大分歧,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第一种观点,结果论其认为是否构成家庭暴力,应当以行为是否造成一定的伤害后果为依据。没有伤害后果,或伤害结果没有达到认定暴力的程度,就不能认定有家庭暴力的存在。在此基础上,有人认为,只有夫妻一方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才应当认定家庭暴力。否则只能称之为夫妻之,正常的推搡摩擦。第二种观点,行为论。其认为只要夫妻一方发生故意殴打配偶的行为,即使没有造成伤

妇女地位变化.

妇女地位变化 纵观人类社会历史发展,从原始社会到奴隶社会,从封建社会到近现代社会,女性地位一直饱受争议。历史是不平的历史,那么历史遗留下来的问题也将延续着这种不平等。经历了种种社会革命或变革,直至主张男女平等的当今社会,虽然女性的地位较过去相比有了很大的提升,但从整体上讲,仍然在诸多方面有所阻碍,存在较为严重的妇女地位偏低的问题。 在生产力极度低下的原始社会时期,女性地位曾经历了一段巅峰阶段——母系氏族时期。由于女性在繁衍后代的过程中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并且在自然分工上占据优势,因此,女性在这一时期占有很高地位,倍受尊崇。但随着生产力的不断发展,男性在社会生产中的优势日益突出,女性地位极度下降,母权制被推翻。 在奴隶社会时期,女性地位完全沦落,成为男性任意支配的奴隶。在社会分工中占主导地位的男性成为社会和家庭中的主力,女性的活动范围则主要局限于家庭之中,生育和家务成为女性的责任,妇女完全丧失自由,成为财产,可任意交易与买卖。 到封建社会,在漫长的封建王朝兴替中,女性一直处在夹缝生存的状态,各种男女不平等情形日趋发展成熟,成为一系列“堂而皇之”的礼教习俗,律法条文,这些精心编织的“天罗地网”牢牢缚住封建社会的女性,让她们自觉地埋没自我。无论是政治,经济抑或文化,女性一律没有过问的权利,甚至更没有婚姻自由。女子不入仕,非一家之主,在家庭中,只是男子的“内人”。此外,“女子无才便是德”, 文化的交流传播与发展只是男子的天地。 直至近现代社会,随着马克思主义及西方开明思想的传入,中国女性从意识上开始觉醒,并且开始接受正规的社会教育,开始提倡男女平等和女权主义。建国以后,随着社会经济和社会法制的建立健全,女性的各项基本权利逐渐以法律的形式予以承认,女性在政治、经济、教育、家庭中都占有重要地位,且女性的社会地位也在不断提高。但是,由于历史原因而产生的长期不平等的根源,在短时期内是无法彻底根除

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一二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第二条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 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二章结婚 第五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第八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

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九条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第十一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十二条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第三章家庭关系 第十三条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十四条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第十五条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第十六条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2004年10月婚姻家庭法00855试题

全国2004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婚姻家庭法(一)试题 课程代码:00855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5小题,每小题1分,共15分) 1.下列亲属中哪一类是没有同辈的?() A.配偶 B.直系血亲 C.旁系血亲 D.旁系姻亲 2.人民法院审理因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 A.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 B.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C.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D.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3.我国古代丧服制度中,子和在室女为父母丧应服() A.斩衰 B.齐衰 C.大功 D.缌麻 4.2001年修正后的《婚姻法》对夫妻关系增加了一条原则性规定,它是() A.“夫妻有互相忠实的义务” B.“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 C.“夫妻互享配偶权” D.“夫妻有互相同居的义务” 5.在欧洲,首先采用选择民事婚制度的国家是() A.英国 B.法国 C.荷兰 D.西班牙 6.解除收养关系后,未成年的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A.自行恢复 B.依一方的要求而恢复 C.由双方协商恢复 D.由法院判决恢复 7.依照我国法律规定,涉外扶养适用() A.与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B.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C.由扶养人与被扶养人双方协商选定一方所属国法律 D.由法院指定一方所属国法律 8.结婚这种身份法律行为() A.可以附条件,但不得附期限 B.不可以附条件,但可以附期限 C.可以附条件,也可以附期限 D.不可以附条件,也不可以附期限 9.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主体是() A.受胁迫的当事人的近亲属 B.受胁迫的当事人本人 C.受胁迫的当事人的所在单位 D.受胁迫的当事人住所地的基层组织 10.《收养法》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 A.10周岁以上 B.20周岁以上 C.30周岁以上 D.40周岁以上 11.按照我国的有关司法解释,被宣告死亡的已婚者,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后() A.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 B.如果其配偶已再婚的,后婚无效,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C.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的,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D.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对方又死亡的,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12.我国封建社会特有的一种强制离婚方式,称为() A.和离 B.七出 C.呈诉离婚 D.义绝 13.《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 A.女方怀孕的除外 B.女方无过错的除外 C.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D.女方再次提出离婚诉讼的除外 14.“法律视婚姻仅为民事契约”这一规定最早见于() A.欧洲中世纪寺院法 B.1896年德国民法典 C.1791年法国宪法 D.1857年英国婚姻案件程序法 15.按照亲属的分类和罗马法亲等计算法,表兄弟姊妹是() A.三亲等旁系姻亲 B.四亲等旁系姻亲 C.三亲等旁系血亲 D.四亲等旁系血亲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0小题,每小题2分,共20分) 16.中国古代社会通行的有偿婚,包括() A.赠与婚 B.交换婚 C.劳役婚 D.买卖婚 17.根据2003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下列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 财产?() A.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B.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C.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 D.复员军人的伤残补助金 18.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在下列哪些情形下,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A.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B.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并且双方离婚的 C.双方结婚不到一年的 D.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并且双方离婚的 浙00855# 婚姻家庭法(一)试题第1 页共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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