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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要约收购法规及其基本流程(1)

上市公司要约收购法规及其基本流程(1)
上市公司要约收购法规及其基本流程(1)

上市公司要约收购法规及其基本流程(1)

我国证券法第八十一条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百分之三十时,连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上市公司要约收购是相关于协议收购而言,当收购行为触发一定条件被动收购或者自愿以要约形式收购上市公司股权的一种形为。

一:上市公司要约收购要约要点

(一)、上市公司要约收购触发条件

1、收购人持有、操纵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百分之三十时,连续增持股份或者增加操纵的。

2、持有、操纵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低于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百分之三十的收购人,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该上市公司股份的,其预定收购的股份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五,预定收购完成后所持有、操纵的股份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三十;拟超过的,应当向该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的要约。

(二)、上市公司要约收购价格确定

1、挂牌交易股票。不低于以下两者高者:

●在提示性公告日前六个月内,收购人买入被收购公司挂牌交易的该种股票所支付的最高价格;

●在提示性公告日前三十个交易日内,被收购公司挂牌交易的该种股票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的百分之九十。

2、未挂牌交易股票。不低于下列价格中较高者:

●在提示性公告日前六个月内,收购人取得被收购公司未挂牌交易股票所支付的最高价格;

●被收购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

(三)上市公司要约收购要约有效期

收购要约的有效期不得少于三十日,不得超过六十日;然而显现竞争要约的除外。

(四)上市公司要约收购要约支付

1.收购人以现金进行支付的,应当在做出提示性公告的同时,将许多于收购总金额百分之二十的履约保证金存放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指定的银行账户,并办理冻结手续。

2.收购人以依法能够转让的证券进行支付的,应当在做出提示性公告的同时,将其用以支付的全部证券交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保管;然而依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不在保管范畴内的除外。

(五)、上市公司要约收购要约豁免。

符合下列条件收购人能够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豁免申请:

1、上市公司股份转让在受同一实际操纵人操纵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股份转让完成后的上市公司实际操纵人未发生变化,且受让人承诺履行发起人义务的;

2、上市公司面临严峻财务困难,收购人为挽救该公司而进行收购,且提出切实可行的重组方案的;

3、上市公司依照股东大会决议发行新股,导致收购人持有、操纵该公司股份比例超过百分之三十的;

4、基于法院裁决申请办理股份转让手续,导致收购人持有、操纵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超过百分之三十的;

5、中国证监会为适应证券市场进展变化和爱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需要而认定的其他情形。

(六)、已实行上市公司要约收购特点:

自2003年南钢股份第一个主动发出要约收购后,上海交易所到目前为止共发出许多于六起要约收购(东华实业600393,长江股份600496,亚星客车600213,成商集团600828,南钢股份600282,美罗药业600297)。其中不乏共性:

1、不以上市公司退市为目的。六家上市公司要约收购报告书无一例外地注明要约收购不是以让上市公司退市为目的。

2、流通股东无要约。由于要约价格的确定差不多上以挂牌价格30日均线打9折确定,因此对流通股东的要约成为一句空话。

3.以现金支付。六家要约都以现金支付,在做出提示性公告的同时,将许多于收购总金额百分之二十的履约保证金存放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指定的银行账户,并办理冻结手续。

二、上市公司要约收购的差不多流程

《上市公司收购治理方法》(下称《收购方法》)和配套的《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治理方法》(下称《信息披露方法》)自从2002 年12 月1 日正式生效后为上市公司的协议收购及要约收购提供了法律支持及操作框架。

依照《收购方法》与《信息披露方法》,上市公司要约收购的差不多流程如下图所示:

第一,收购人向中国证监会报送要约收购报告书,并对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作出提示性公告,现在确立了最低收购价格。(《收购方法》第25、34 条)第二,中国证监会在收到要约收购报告书后15 日内未提出异议的,收购人能够公告其收购要约文件;提出异议的,收购人不得发出收购要约。收购人向中国证监会报送要约收购报告书后,在发出收购要约前能够申请取消收购打算,然而在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取消收购打算的书面申请之日起12 个月内,不得再次对同一上市公司进行收购。收购要约有效期不得少于30 日,不得超过60 日;然而显现竞争要约的除外。(《收购方法》第29、30、36 条)

第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收购人发出收购要约后10 日内,将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书与独立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一并报送中国证监会,并予以公告。(《收购方法》第32 条)

第四,收购人假如要更换收购要约条件的,必须在收购要约期满前15 日之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书面报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方可执行,并予以公告;然而显现竞争要约的除外。显现竞争要约时,假如初始要约人更换收购要约条件距收购要约期满不足15 日的,应当予以延长,延长后的有效期不应少于15 日,但不得超过最后一个竞争要约的期满日。(《收购方法》第37、38 条)

第五,拟发出竞争要约的收购人,最迟不得晚于初始要约期满前5 日,向中国证监会报送要约收购报告书,并对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作出提示性公告;中国证监会在收到要约收购报告书后15 日内未提出异议的,收购人能够公告其收购要约文件。(《收购方法》第46 条)

第六,预受要约的股东有权在要约期满前撤回预受。在收购有效期内,收购人应当每日公告预受要约股份的数量与撤回预受要约股份的数量。(《收购方法》第41 条)

第七,要约期满时,假如是强制要约收购,则收购人购买全部预受股份。假如是自愿要约收购,预受股份数量不足收购人拟收购股份数量的,收购人应该购买全部预受股份;预受股份数量超过收购人拟收购股份数量的,收购人应该按比例购买全预受要约的股份。在要约期满后3 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上述购买股份的过户结算,并解除对超过预定收购比例股票的临时托管。(《收购方法》第42 条,强制要约收购的规定另见第13、14、23 条,自愿要约收购的规定另见第24 条)第八,在要约期满后3 个工作日内,收购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关于收购情形的书面报告,并予以公告。(《收购方法》第43 条)

图:上市公司要约收购差不多流程示意图

黑龙江大成公路养护有限公司 (管理制度汇编) 编制:行政事务部人力资源部 审核:职工代表大会 二0一七年八月五日

目录 第一部分机构设置及职责 第一章组织机构图 (1) 第二章管理层职责及权限 (2) 第三章部门职责 (4) 第四章部门经理及科员岗位职责 (8) 第二部分管理制度 (一)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章考勤管理制度 (14) 第二章聘用与劳动合同 (20) 第三章晋升、降职、解聘、迁调 (23) 第四章薪酬管理体系 (24) (二)行政管理制度 第一章员工管理条例 (25) 第二章员工礼仪标准 (26) 第三章保密管理条例 (29) 第四章出差管理制度 (32) 第五章办公设施管理制度 (38) 第六章办事规程 (38) 第七章办文规程 (39) 第八章办会规程 (40)

第十章车辆管理制度 (44) 第十一章档案管理制度 (45) 第十二章合同管理制度 (47) 第十三章后勤管理制度 (49) 第十四章奖惩管理条例 (52) (三)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56) 第二章财务机构与会计人员 (56) 第三章财务工作管理制度 (57) 第四章支票管理制度 (58) 第五章现金管理制度 (58) 第六章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59) 第七章处罚办法 (60) (四)工程管理制度 第一章工程管管理板块组织机构 (61) 第二章项目部职责与权力 (61) 第三章项目施工管理 (63) 第四章物资采购管理制度 (67) 第五章工程项目技术管理制度 (70) 第六章技术图纸会审 (71) 第七章技术文件交底 (71) 第八章项目施工中的技术管理 (72)

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 相关法律法规参考汇编 特别说明 鉴于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较多,为方便股份减持相关各方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推动和促进股东合规减持,本所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进行梳理汇编。本汇编主要从上市公司股东的解禁申报条件、减持时点要求、减持股份限制以及信息披露义务等方面,列示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以供参考。本汇编所提供的法律规则资料,旨在方便股东和相关各方查询、参考,如需正式引用和使用相关规定,请与发文机关发布的官方文本进行核对,并核实其时效性。

目录 《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 (1)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节选 (2) 《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节选 (2) 《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节选 (3)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节选 (4)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节选 (6) 《关于进一步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 (8) 《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10) 《关于个人转让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12) 《关于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15) 《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节选 (17) 《关于进一步规范“大非”通过大宗交易系统减持股份有关事项的通知》 (18)

《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 证监会公告【2008】15号为规范和指导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转让行为,现对上市公司存量股份的转让提出以下意见: 一、本意见中的存量股份,是指已经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在沪深主板上市的公司有限售期规定的股份,以及新老划断后在沪深主板上市的公司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二、转让存量股份应当满足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对特定股东持股期限的规定和信息披露的要求,遵守出让方自身关于持股期限的承诺,转让需要获得相关部门或者内部权力机构批准的,应当履行相应的批准程序。 三、持有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股东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公开出售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数量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1%的,应当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 四、解除限售存量股份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转让的,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相关规则。 五、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该公司的年报、半年报公告前30日内不得转让解除限售存量股份。 六、本次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后导致股份出让方不再是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股份出让方和受让方应当遵守上市公司收购的相关规定。 七、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当制定相应的操作规则,监控持有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出售股份的行为,规范大宗交易系统的转让规定。 八、持有或控制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的,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九、本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零零八年四月二十日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此讲将从如下方面介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应关注的几个制度:上市公司和证券交易所的关系、信息披露规范体系、股票上市规则的制度、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制度。  一、上市公司与证券交易所 (一)上市公司是证券市场的基础 1、上市公司发行的证券是交易的基础品种:股票、债券是基础品种,而可转换债券以及今后可能出现的认股权证等衍生产品都是建立在基础品种之上的。没有上市公司发行的基础证券,证券市场就无法存在。  2、上市公司是证券市场经济的最终载体:证券市场从马克思政治经济学理论来说是一个“虚拟”市场,本身并不创造价值,但是证券市场可以通过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来实现其资源优化配置的功能。如果上市公司从证券市场筹集的资金不是用于生产经营,而是回过头来投入到证券市场中去炒作股票,就很难体现证券市场的目的,并导致证券市场的效率低下,甚至给国民经济造成巨大的损失。  3、上市公司直接面对市场各类参与者:上市公司作为基础证券的发行人,直接面对各种参与者,包括投资者、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服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4、上市公司是各种利益和矛盾的焦点:我国证券市场的发

展程度处于“新兴加转轨1”的阶段,其职能一直在不断变化,市场普遍认为证券市场从最初的试点,到实现国有企业的改革、到现在实现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和解决商业银行不良资产2,无疑都落在上市公司—证券市场的最终载体上,上市公司也自然成为了各种利益矛盾的焦点,近年来各种案例也证实了这一点。 (二)证券交易所是证券市场的组织者  1、提供证券集中竞价交易的场所:证券法第95条规定证券交易所是提供证券集中竞价交易场所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国际上证券交易所的组织形式分为公司制和会员制,发达市场的证券交易所多为公司制,纽约交易所和香港交易所等均在本地和其他市场上市,而我国现阶段证券交易所还是会员制。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职能主要有如下三种:  (1)组织证券交易。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运行部负责组织证券交易、会员部负责监督会员(即证券公司)。  (2)监控证券交易。证券法第110条第1款规定:证券交易所对在交易所进行的证券交易实行实时监控,并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对异常的交易情况提出报告。证券交易所的监察部负责监控证券交易,沪深二个交易所均对交易异常波动的股票实施过紧急停牌处理。  (3)督促上市公司及时、准确披露信息。证券法第110条第2款规定:证券交易所应当对上市公司披露信息进行监督,督 1详见中国证监会尚福林主席在2003年全国证券期货监管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03年1月27日,上海证 券报,或查阅如下网址:https://www.sodocs.net/doc/e018029451.html,/ssnews/2003-1-27/touban/t20030127_370378.htm 2上海证券交易所不对这种观点发表任何意见。

史上最全的上市公司组织架构及岗位职责制度汇编 第一部分公司组织架构 公司岗位流程图

员工基本职责 遵章守纪,对公司负责。熟悉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熟练掌握所处岗位需要的技能及工作流程。协调好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关系,不断增强团队凝聚力。做到“上通下达”,相互补位。负责组织、拟定、报审本部门中短期工作目标、工作计划并负责实施、指导、协调、监督、考核。按时参加公司例会,组织召开好部门会议。在确保各项本职工作完成的基础上,不断深入学习,提高自身思想道德标准和职业技能水平,不断开拓与创新,每年向公司提出不得少于三项的合理化改革型议案,包括机制创新、制度创新、管理创新和技术创新。 公司高层岗位职责 董事长岗位职责 1.负责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并主持股东会议,向股东做年度工作汇报及下年度工作计划。 2.召集召开董事会会议,负责研究公司重大经营方针、战略目标的制定、组织对公司章程的修 订与监督实施。 3.负责核定公司机构设置、公司各管理中心主任的人事安排,全面监督公司管理体系的运行情 况。 4.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法定代表人的职权,对股东及董事会负责。 5.按照《公司章程》中赋予的责任、权限履行董事长工作职责。 监事长岗位职责 1.负责监督董事、经理等管理人员对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对公司重要岗位人 员的任用程序有监督权。 2.负责检查公司业务,财务状况,对经营生产合同、会计账薄、凭证、营销台账等资料有查阅 监督权。 3.负责核对董事会拟提交股东大会的会计报告、营业报告和利润分配等财务资料,有权以公司 名义委托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师复审。 4.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可建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要求董事会成员或公司经理报告公司经营情 况。 5.按照《公司章程》中赋予的责任、权限履行监事长的监督职责。 总经理岗位职责 1.全面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行管理工作,向董事会负责。 2.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对项目取舍、投资、资金拆借及募集、中短期目标任务的实施、整合 公司管理机构,主要岗位人员的(提议)任免,经营管理制度的制定,以及对外重大事项等有经营决策权,并对其负责。 3.组织并领导经营班子认真讨论,集思广益,确保公司年度计划任务顺利完成。对经营管理过 程中出现的新问题及时提交董事会讨论,形成新的决议并尽快落实。 4.列席董事会和股东大会。 5.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6.按照《公司章程》中赋予的责任、权限履行总经理的工作职责。 副总经理的岗位职责 1.在董事会和总经办的领导下,在董事长和总经理的授权下,开展以下工作。

上市公司监管法律法规常见问题与解答修订汇编(截至 2016年 3月 目录 一、关于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有关财务性投资认定的问 答 (3) 二、关于并购重组业绩补偿相关问题与解 答 (3) 三、关于并购重组业绩奖励有关问题与解 答 (4) 四、关于重大资产重组中标的资产曾拆除 VIE 协议控制架构的信息披露要求的相关问题与解答重大资产重组中, 如拟购买的标的资产历史上曾拆除 VIE 协议控制架构, 有哪些信息披露要 求? . .................................................................................................. 4五、关于上市不满三年进行重大资产重组 (构成借壳信息披露要求的相关问题与解答对于上市不满三年即进行重大资产重组 (构成借壳的上市公司, 有哪些信息披露要 求? . ...................................................................................................................... 5六、关于再融资募投项目达到重大资产重组标准时相关监管要求的问题与解答上市公司再融资募投项目达到重大资产重组标准时,应当符合哪些监管要求? ........... 6七、关于并购重组申报文件相关问题与解答并购重组审核流程优化后,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政许可事项申报有哪些注意事项? ............................................................... 6八、上市公司计算相关交易是否达到重大资产重组标准时, 其净资产额是否包括少数股东权益? . .................................................................................................................. 6九、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募集配套资金的, 有哪些注意事项?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可以同时募集部分配套资金” 。募集配套资金的用途有何要求? ................................. 7十、上市公司实施并购重组中,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对象数量是不超过 10名还是不超过 200名? . .................................................................................... 7十一、

近年要约收购案例 一、要约收购定义 要约收购是指收购人向被收购的公司发出收购的公告,待被收购上市公司确认后,方可实行收购行为。这是各国证券市场最主要的收购形式,通过公开向全体股东发出要约,达到控制目标公司的目的。要约收购是一种特殊的证券交易行为,其标的为上市公司的全部依法发行的股份。特点是有利于防止各种内幕交易,保障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要约收购包含部分自愿要约与全面强制要约两种要约类型。部分自愿要约,是指收购者依据目标公司总股本确定预计收购的股份比例,在该比例范围内向目标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预受要约的数量超过收购人要约收购的数量时,收购人应当按照同等比例收购预受要约的股份。强制要约收购是指投资者持有目标公司股份或投票权达到法定比例,或者在持有一定比例之后一定期间内又增持一定的比例,依法律规定必须向目标公司全体股东发出公开收购要约的法律制度。 二、主要内容 1、要约收购的价格。 收购人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进行要约收购的(第35条),对同一种类股票的要约价格,不得低于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日前6个月内收购人取得该种股票所支付的最高价格。要约价格低于提示性公告日前30个交易日该种股票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的,收购人聘请的财务顾问应当就该种股票前6个月的交易情况进行分析,说明是否存在股价被操纵、收购人是否有未披露的一致行动人、收购人前6个月取得公司股份是否存在其他支付安排、要约价格的合理性等。 2、收购要约的支付方式。 《证券法》未对收购要约的支付方式进行规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36条原则认可了收购人可以采用现金、证券、现金与证券相结合等合法方式支付收购上市公司的价款;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27条特别规定,收购人为终止上市公司的上市地位而发出全面要约的,或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请但未取

【干货】上市公司并购的4种模式及案例 企业开展对外并购投资时,往往更关注对投资标的的选择、投资价格的谈判、交易结构的设计等,这些是并购过程中非常关键的环节,但有一个环节往往被拟开展并购的公司所忽略,即并购主体的选择与设计。而实际上,选择什么并购主体开展并购对公司的并购规模、并购节奏、并购后的管理、及相配套的资本运作行动均有十分重大的影响。 当前很多上市公司面临主营业务规模较小,盈利能力不高的问题,作为上市公司,面临着来自资本市场上众多利益相关方对公司业绩要求的压力,在展开对外并购时,公司管理层不得不考虑的问题就是并购风险:“并过来的项目或团队能否很好的整合到公司平台上贡献利润?如果被并购公司不能与上市公司形成协同效应怎么办?被并购公司管理层丧失积极性怎么办?公司的市值规模和资金实力能否支撑公司持续的展开并购式成长?”等等都是企业在展开并购前需考虑的问题,但其实这些问题可以通过并购主体的选择与结构设计得以解决,而不同的主体选择与结构设计又会拉动后续不同资本经营行动的跟进,从而提高公司并购的成功率。 根据对上市公司并购模式的研究结果,以及在为客户提供并购服务时对并购主体选择进行的研究探讨,总结出上市公司在开展投资并购时,在并购主体的选择上至少有4种可能方案:(1)以上市公司作为投资主体直接展开投资并购;(2)由大股东成立子公司作为投资主体展开投资并购,配套资产注入行动;(3)由大股东出资成立产业并购基金作为投资主体展开投资并购;(4)由上市公司出资成立产业并购基金作为投资主体展开投资并购,未来配套资产注入等行动。

这四种并购主体选择各有优劣,现总结如下: 模式一:由上市公司作为投资主体直接展开投资并购。 优势:可以直接由上市公司进行股权并购,无需使用现金作为支付对价;利润可以直接在上市公司报表中反映。 劣势:在企业市值低时,对股权稀释比例较高;上市公司作为主体直接展开并购,牵扯上市公司的决策流程、公司治理、保密性、风险承受、财务损益等因素,比较麻烦;并购后业务利润未按预期释放,影响上市公司利润。 案例蓝色光标的并购整合成长之路 以上市公司作为投资主体直接展开投资并购是最传统的并购模式,也是最直接有效驱动业绩增长的方式,如2012-2013年资本市场表现抢眼的蓝色光标,自2010年上市以来,其净利润从6200万元增长至13年的4.83亿元,4年时间利润增长约7倍,而在将近5亿元的盈利中,有一半以上的利润来自并购。 蓝色光标能够长期通过并购模式展开扩张,形成利润增长与市值增长双轮驱动的良性循环,主要原因如下: (一)营销传播行业的行业属性适合以并购方式实现成长,并购后易产生协同,实现利润增长。 与技术型行业不同,营销传播行业是轻资产行业,核心资源是客户,并购时的主要并购目的有两项:一是拓展不同行业领域的公司和客户,二是整合不同

1.12负责做好生产岗位员工的工作技能培训。 1.13负责做好生产车间生产现场的“ 5S”管理工作。 1.14负责生产车间经济考核和有关奖惩工作。 1.15负责生产车间员工劳动纪律的监督。 1.16完成公司布置的其它各项工作。 2、生产部权限 2.1有权对生产车间的组织机构和岗位设置生产人员配置、规划。 2.2对各车间车间主任以上人员有任免或调整建议权,以下人员有任免和调整权 2.3对订单交货期有审查的权力。 2.4对生产部门有生产进度跟踪的权力。 2.5对物控和采购有进度跟踪的权利。 2.6有权向其它部门索取工作需要有关的数据。 2.7有权对部门内员工提出奖惩意见。 2.8有权编制生产规划,有权指挥生产及调动设备用于生产组织。 2.9有权对车间招聘人员提出建议意见。 2.10有权对生产车间的经济考核提出建议意见。

2.11对本中心有关费用的计划、开支和报销有审核权。

4、工作内容 4.1新品、定点品种订单管理 由生产计划人员接受来自销售部、电子商务部以及外加工协作单位的订单。 对订单需求的产品进行审查和分析,对部分存在技术问题的品种及时与技 术部门联系,确定订单。 3.10 生产报表统计由本部门负责。 3.11 材料米购由米购部负责。 3.12 材料验收由技术部门负责。 4.1.3 确认订单完成时间。 4.1.4动态追踪生产情况及产品质量,如有异常,提前填报《生产进度异常》表 由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4.1.5生产完成后,及时填写生产批记录、所用工时、物料消耗等报相关部门存档。 4.2批量订单管理 4.2.1 订单受理:受理来自销售部、电子商务部等订单,接收《订单需求表》,须 经销售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认可。 4.2.2 订单统筹分配:根据客户类别、产品类别、产能确定订单分配为依据,做 出月生产计划表及物料需求计划分发相关生产车间 4.2.3 订单审查:根据客户出货要求、实际生产情况、设备状况等分别确认如下 项目的完成时间: 审杳时按《生产部管理规定》中规定的各部门订单审杳时间和各流程的 作业周期操作) 4.2.4 生产计划 4.2.5订单变更管理 4.3 物料需求计划 4.1.1 4.1.2

上市公司法人治理及规范运作 一、概述 A公司治理结构的概念 B 建立良好公司治理结构之作用 C 监管-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建立 二、相关法律法规 A现行 B咨询意见 三、三会一层的运作 A、股东大会 B、董事会 C、董事会——独立董事 D、监事会 E、经理 四、违反法律法规的责任 五、案例

一、概述 A公司治理结构的概念 公司作为一个独立的法人实体,为保证公司正常运作,其自身所具有的一整套组织治理体系。 是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组成。 B 建立良好公司治理结构之作用 建立公司操纵权的配置与行使机制 建立董事会、经理层及职员的监控及绩效评价体系 建立符合公司进展的激励机制 解决企业扩张过程中所带来的治理缺陷 C 监管-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建立 发行上市前 –辅导验收的重要标准 –发行审核的重要标准 上市后 –证券市场后续融资审核的重要标准 –上市公司检查的重要内容

二、法律法规 《公司法》1994.7.1施行,1999修订 《证券法》1999.7.1施行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1997.12.16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5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1版,2002.2修订第十章 《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2001.8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02.1 三、三会一层的运作 A、股东大会 1.股东的权利: 《公司法》第四条: 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治理者等权利。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公司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

《章程指引》第35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 (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 (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六)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包括: 1. 缴付成本费用后得到公司章程; 2. 缴付合理费用后有权查阅和复印: (1)本人持股资料; (2)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3)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4)公司股本总额、股本结构。 (七)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八)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给予的其他权利。

近期要约收购案例 要约收购,一般是指收购人通过向目标公司的股东发出购买其所持该公司股份的书面意见表示,并按照依法公告的收购要约中所规定的收购条件、价格、期限以及其他规定事项,收购目标公司股份的收购方式。A股上市公司可能参与要约收购的情形有两种,一种是A股上市公司要约收购海外上市公司(包括在港、澳、台地区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另一种是要约方要约收购A股上市公司。本文仅探讨后一种情形,即由股东或第三方发出要约,A股上市公司作为被要约收购方的情形。 (一)要约收购相关法规 规范投资者要约收购A股上市公司的相关法规条文,主要出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文简称“证券法”)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下文简称“收购管理办法”)中。同时,《证监会格式准则17号—要约收购报告书》、《证监会格式准则18号—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和深交所发布的《上市公司要约收购业务指引》,都对要约收购相关内容进行了规定。 1、《证券法》 《证券法》第八十五条规定,投资者可以采取要约收购、协议收购及其他合法方式收购上市公司。本条规定了投资者可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方式。 第八十八条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三十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本条经《收购管理办法》细化后,也称为“强制要约收购”规定。 第八十九条主要就收购人应向证监会报送的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的内容进行了规定,应在收购报告书中载明的有收购人的名称、住所、收购目的、预定收购的股份数额、收购期限、收购价格、收购所需资金额及资金保证等。 第九十条主要规定了收购期限,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

重大事项决策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濮阳濮耐高温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重大事项决策程序,建立系统完善的重大事项决策机制,确保决策的科学、规范、透明,有效防范各种风险,保障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濮阳濮耐高温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重大事项决策管理的原则:决策科学民主化、程序规范化、经营效益化。 第三条董事会负责重大事项的论证以及规划;总裁负责重大事项的实施与监控。 第二章决策范围 第四条公司重大事项决策包括但不限于: (一)重大经营事项; (二)重大投资事项; (三)确定年度借款总额、担保方式及年度对外担保总额。 第五条本管理制度所指的重大经营事项包括: (一)重大购买、销售合同; (二)购买或处置固定资产; (三)租入或租出资产; (四)赠与或受赠资产; (五)公司认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本管理制度所指的重大投资事项包括: (一)收购、出售、置换股权或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 (二)债权、债务重组以及资产置换; (三)公司技术改造项目; (四)新建生产线; (五)签订专利权、专有技术或产品许可使用协议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六)委托理财;

(七)委托贷款; (八)对子公司投资; (九)提供财务资助; (十)证券投资或以其他方式进行权益性投资或进行其他形式风险投资。 第三章决策程序 第七条重大合同签订审批权限和程序 (一) 公司总裁有权签订标的额未超过3000万元(包括3000万元)的购买合同和未超过5000万元(包括5000万元)的销售合同; (二) 标的额超过3000万元的购买合同及超过5000万元的销售合同,公司总裁应报告公司董事长,公司董事长签署同意后方可由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的人签订该合同;总裁向董事长报告时,应提交与签订该合同相关的资料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拟签订的合同文本、合同对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等; 本条所述购买合同,是指公司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合同;本条所述销售合同,是指公司出售产品、商品等给他人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合同。 第八条公司购买及处置固定资产的审批权限和程序 (一) 购置固定资产,经主管部门和财务部审核报总裁,凡未超过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由总裁批准;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含2000万元)的请示董事长批准;2000万元以上至一年内购买或处置固定资产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下的由董事会批准;一年内购买或出售固定资产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上的由股东大会批准; (二) 由于技术更新等,出现多余的、不需用的固定资产,经总裁或董事会研究决定后,应按固定资产净值或市场价格情况进行处理。 第九条公司租入或租出资产的审批权限和程序 公司租入或租出资产,经主管部门和财务部审核报总裁,凡未超过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由总裁批准;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含2000万元)的请示董事长批准;2000万元以上至一年内租入、租出资产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下的由董事会批准;一年内租入、租出资产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上的由股东大会批准。 第十条赠与或受赠资产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受赠现金资产除外) 公司赠与或受赠财产,经财务部审核报总裁,凡未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的由总裁批准;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的请示董事长批准;200万元以上至一年内赠与、受赠资产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下的由董事会批准;一年内赠与、受赠资产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上或

目录

第一篇组织制度 第一章总则 一、公司以制度为准则、以流程做管理,以绩效促动力,外抓项目,内树管理,突出效益。 二、公司的所有者、经营者、劳动者之间通过公司的决策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形成各自独立、权责分明、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和谐关系。 三、提高公司经济效益,重点建立岗位责任制和绩效考核体系,严格规范流程,提高执行力,鼓励员工发挥最大能力以创造更大价值。 四、按照职责明确、结构合理、人员精干、权力与责任对等的原则,科学设置各职能机构,责任到位、到人。 五、能者多劳、多劳多得,把员工创造的价值通过奖金或提成的形式反馈给员工,使员工更加珍惜在公司的工作机会,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从而创造出更多的价值,形成良性循环,实现公司与员工双赢。 六、规范企业财务管理体系,完善企业财务审核和控制,严格财务报销和各项业务费用支出。 七、下级绝对服从上级,提倡办事积极主动、沟通协作,发挥主人翁精神,大力提高工作效率,杜绝办事拖拉、敷衍了事,鼓励员工积极参与公司的决策和管理。 八、公司实行董事长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要求以岗定位,责任到人,强化管理执行和监督考核,提高执行力,落实公司各项计划任务。 九、工作流程实行“员工—主管(部门经理)--总经理”的逐级责任程序,严格执行签字及审批流程,起到执行落实和监督考核作用,提高工作效率和任务落实。

十、全体员工必须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决定,禁止任何部门和个人做有损公司利益、形象或破坏公司发展的事情。 第二章职责 一、公司设总经理,全面管理公司事项,执行并监督各项工作,向董事长负责。设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各一人,辅助总经理处理公司业务和行政工作,设总工程师一人,负责公司工程及技术工作。 二、每个员工向部门负责,部门经理向总经理负责。讲究岗位、职责、待遇相一致原则,逐级管理,严格流程,强化执行与落实,所有目标统一到提高效率和业绩上来。 三、公司下设综合办公室(人力资源部)、财务部、市场业务部、招标代理部、造价审计部、建筑工程部、可研技术部等职能部门。各职能部门负责相关事项的执行落实,要求执行到人、落实到位。办公室为综合部门,做好公司整体组织协调工作,并具体负责办公、后勤、会议、接待和综合事宜。财务部负责财务报销和监督考核,并具体负责财务审核、工资发放,绩效提成等事项。 第三章员工守则 一、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管理流程,忠诚公司、热爱岗位,维护公司利益和形象。关心公司发展,积极踊跃参加公司组织的各项活动。 二、服从管理,服从分工,杜绝与上级顶撞,决策一经公司确定,应遵照执行,不得阳奉阴违或敷衍马虎,过程中可有变通或纠偏。 三、忠于职守,钻研业务,勤于学习,不断加强工作技能,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价值,做事积极,不得有意怠慢工作或工作不努力。 四、工作时间不得看闲杂书籍、看电影、打游戏、聊天等与工作无关的事,不都在网上下载或上传与工作无关的东西,以免影响他人工作。

IPO相关法律法规目录清单 1.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2.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3.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06.5.18 4.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09.3.31 5.《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3号 6.《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 7.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暂行办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部分内容) 9.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部分内容)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 11.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12.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13.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14.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订) 15.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16.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85 - 17.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06.1-

18.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 19.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 20.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 21.中小企业板股票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特别规定- 147 - 22.中小企业板块证券上市协议- 153 - 23.资金申购上网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办法- 168 - 24.保荐代表人声明与承诺书- 194 - 25.中小企业板投资者权益保护指引 26.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 27.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实施细则- 28.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2006年7月制定,2008年2月第二次修订) 29.-股票发行上市辅导工作暂行办法 30.股票发行定价报告指引(试行) 31.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 32.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中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33.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核准程序 34.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 35.关于公司公告拟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有关事宜的通知-----附

销售管理制度 第一章销售管理办法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本制度是规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业务处理方针及处理标准,其目的在于使业务得以圆满进行。 第二节营业计划 第二条:每年择期举行不定期的业务会议,并就目前的国际形势、产业界趋势、同行业市场情况、公司内部状况等情况来检查并修正目前的营业方针,方针确定后,传达给所有相关人员。 其内容包括: 1、产品种类; 2、价位; 3、选择、决定接受订货的公司; 4、交货日期及付款日期。 第三条:有关待开发的新产品,应按下列要项进行评核: 1、所生产、销售之产品必须是具有技术和成本上的优势及不为竞争者所能击败的特色。 2、所生产新产品为自主研发,不涉及侵害专利权问题。 第四条:产品种类及项目应视行情的好坏、订货的繁易等条件,按下列各项进行评核: 1、停止多种类少数量的营业方针,并以尽量减少种类、增加单位数量为原

则; 2、以接受订货为主,实行以订单定产量的策略; 3、所接受的订货数量很多时,除自行生产外还可考虑其他途径。 第五条:商品价格的定位须区分为目前获利者与未来获利者,并考虑较容易让人接受的价位来决定产品的种类。 第六条:在选择、决定往来的订货公司时,须以下列为重点方针: 1、以大客户或者潜在大客户为主; 2、订货公司需信誉良好,实力雄厚为佳。 第七条:交货及付款日期,则须恪守下列各项方针: 1、收到订单时,须要求正确的交货日期,并且规定有计划性的生产,到期必须确实交货; 2、客户必须按时付款,不得无故拖延。 第八条:在订立合同时,要尽可能使合同条款能长期持续下去。 第三节营业机构与业务分担 第九条:营业内容可分为内务与外务两种,并依此决定各相关的负责人员。 1、内务: (1)负责预估、接受订货及制作,呈办相关的文案处理。 (2)记录、计算销售额及收入款项。 (3)处理收入款项。 (4)统计及制作营业日报。 (5)制作及寄送收款通知书。 (6)印制、寄送收据。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流程 (一)、申报接收和受理程序 证监会办公厅受理处统一负责接收申报材料,对上市公司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报材料包括书面材料一式三份(一份原件和两份复印件)及电子版。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以下简称证监会上市部)接到受理处转来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或发出补正通知。 补正通知要求上市公司作出书面解释、说明的,上市公司及独立财务顾问需在收到补正通知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供书面回复意见。逾期不能提供完整合规的回复意见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到期日的次日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进展情况及未能及时提供回复意见的具体原因等予以公告。收到上市公司的补正回复后,证监会上市部应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出具书面通知。受理后,涉及发行股份的适用《证券法》有关审核期限的规定。为保证审核人员独立完成对书面申报材料的审核,证监会上市部自接收材料至反馈意见发出这段时间实行“静默期”制度,不接待申报人的来访。 (二)、审核程序 证监会上市部由并购一处和并购二处分别按各自职责对重大资产重组中法律问题和财务问题进行审核,形成初审报告并提交部门专题会进行复核,经专题会研究,形成反馈意见。 1、反馈和反馈回复程序:在发出反馈意见后,申报人和中介机构可以就反馈意见中的有关问题与证监会上市部进行当面问询沟通。问询沟通由并购一处和并购二处两名以上审核员同时参加。按照《重组办法》第25条第2款规定,反馈意见要求上市公司作出解释、说明的,上市公司应当自收到反馈意见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供书面回复,独立财务顾问应当配合上市公司提供书面回复

意见。逾期不能提供完整合规回复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到期日的次日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进展情况及未能及时提供回复的具体原因等予以公告。 2、无需提交重组委项目的审结程序:上市公司和独立财务顾问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交完整合规的反馈回复后,不需要提交并购重组委审议的,证监会上市部予以审结核准或不予核准。上市公司未提交完整合规的反馈回复的,或在反馈期间发生其他需要进一步解释或说明事项的,证监会上市部可以再次发出反馈意见。 3、提交重组委审议程序:根据《重组办法》第27条需提交并购重组委审议的,证监会上市部将安排并购重组委工作会议审议。并购重组委审核的具体程序按照《重组办法》第28条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的规定进行。 4、重组委通过方案的审结程序:并购重组委工作会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经并购重组委表决通过的,证监会上市部将以部门函的形式向上市公司出具并购重组委反馈意见。公司应将完整合规的落实重组委意见的回复上报证监会上市部。落实重组委意见完整合规的,予以审结,并向上市公司出具相关批准文件。 5、重组委否决方案的审结程序:并购重组委否决的,予以审结,并向上市公司出具不予批准文件,同时证监会上市部将以部门函的形式向上市公司出具并购重组委反馈意见。上市公司拟重新上报的,应当召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进行表决。 二、上市公司并购的方式 按照证券法的规定,投资者可以采取要约收购、协议收购及其他合法方式收购上市公司。采取要约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必须遵守证券法规定的程序和规

大型上市公司房地产销售会议管理规定 第1章总则 第1条为规范销售工作,及时掌握各项目的销售情况,并总结销售工作的成果与缺点,保证销售任务能够顺利实现,特制定本规定。 第2条销售管理部在召开房地产销售会议时,须遵守本规定相关要求。 第2章销售例会 第3条销售周例会应于每周五下午四点进行,由销售管理部经理主管,各售楼处主任、销售内勤参加。 第4条销售周例会的主要内容如下。 (1)各项目售楼处汇报工作完成情况。 (2)分析、解决上周销售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3)协调各部门、各售楼处工作。 (4)下周销售工作安排。 (5)企业有关工作安排。 第5条参加销售周例会的相关人员应在会前及时完成“销售任务管理统计表”,会后交送销售管理部办公室。 第6条参加周例会人员应准时出席,如遇特殊情况需提前向销售管理部经理或相关领导请假。 第7条无法参加销售周例会的人员也应及时将“销售任务管理统计表”送至销售管理部经理办公室或内勤处。 第8条每月最后一个周五下午四点召开销售月度例会,由销售管理部经理主持,部门全体员工参加。 第9条销售月度例会的主要内容如下。 (1)企业销售工作总结。 (2)分析、解决本月销售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3)协调各部门、各售楼处工作。 (4)下月销售工作安排。 (5)企业有关工作安排。 第10条参加月例会人员应准时出席,如遇特殊情况需提前向部门经理说明。如需在

会上发言,须提前将发言文件交给内勤。 第11条无法参加会议的人员也应及时补阅“会议纪要”,不要因缺席而耽误工作。 第12条各类例会结束后24小时内,内勤应完成“会议纪要”的整理上报工作,并以工作档案形式存档保留。 第3章售楼处工作会议 第13条售楼处工作会议每周召开一次,由各售楼处主管主持,全部售楼员参加,具体时间由各售楼处自行安排。 第14条会议内容安排如下。 (1)检查售楼员的工作日记,为其布置工作。 (2)针对销售中遇到的问题进行分析,遇特殊情况及时上报,并及时反馈。 (3)传达企业有关工作安排。 第15条各售楼处主管应在会后24小时内完成反馈情况的整理工作,将所做工作上报至销售管理部经理,或在销售例会上汇报,并作为工作档案及时存档。 第4章附则 第16条本规定由销售管理部制定,相关解释权、修订权均归销售管理部所有。 第17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10.7.2 销售提成管理制度 销售提成管理制度 第1条为明确销售提成方法,实现以业绩为导向、按劳分配为原则,以销售业绩和能力拉升收入水平,充分调动员工的销售积极性,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销售人员提成的计算工作。 第3条相关权责说明如下。 1.销售管部负责统计、整理各销售人员的销售业绩,并提交至人力资源部。 2.人力资源部负责根据销售人员的工作业绩计算提成费用,并开具工资条。 3.财务部对工资条进行复核,并支出销售提成费用。 第4条销售提成发放说明如下。 1.公司发放销售提成的时间为每月的3日—5日。 2.提成结算时间为自然月整月为准,按照月实际回款到账额计提,与工资底薪一起发

目录 1、党支部议事规则 (1) 2、行政议事规则 (2) 3、政务公开实施细则 (3) 4、员工考勤制度及假期管理暂行规定 (6) 5、员工奖惩办法 (8) 6、临聘人员管理办法 (10) 7、离退休人员管理制度 (13) 8、财务管理办法 (14) 9、办文制度 (20) 10、科室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21) 11、质量控制管理办法 (22) 12、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工作制度 (25) 13、科研管理办法 (27) 14、人员培训管理办法 (40) 15、实习生管理制度 (44) 16、车辆管理制度 (46) 17、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49) 18、采购管理办法 (52) 19、安全生产责任制 (62) 20、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制度 (66) 20、信访、投诉处理制度 (78) 21、保密制度 (79) 22、计划生育工作管理规定 (79) 23、档案管理制度 (83)

支委会议议事规则(试行)

办公会议议事规则(试行)

政务公开实施细则(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中心民主管理,促进依法行政工作,根据《深圳市卫生系统院(所、站、校)务公开实施细则》(深卫发[2001]4号)和区卫生局的有关规定,结合中心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机构与职责 成立中心政务公开协调小组。协调小组由工会主席任组长,成员由职代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任期与职代会相同。协调小组的主要职责是:依据本细则对政务公开工作进行协调和监督。中心行政班子对应予公开的中心政务按有关规定进行公开。 二、中心政务公开的内容及责任部门 ㈠行政管理(办公室负责) 1、中心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 2 、各项规章制度。 3、对社会的承诺:⑴承诺项目和内容;⑵办理程序;⑶办理和答复期限。 4、上级下发的关于中心管理的文件或制度性规定。 ㈡人事管理(办公室负责) 5、干部职工评先和调晋级:⑴上级有关文件精神;⑵评定程序; ⑶ 评定结果。 6、职称评聘:⑴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及中心职数;⑵任职资格与实绩;⑶ 评聘结果。 7、年度考核及奖惩:⑴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及考核程序;⑵考核结果;⑶ 上级及本 中心的奖惩。 8、接收、安排借聘人员(包括临时工):⑴接收、借聘人员基本情况;⑵ 岗位安 排或流向情况。 9、中层干部任免及后备干部管理:⑴中层干部领导职数;⑵中层干部任免及后备 干部推荐程序;⑶中层干部任免及后备干部推荐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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