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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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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序言

东莞职业技术学院(简称学院)是一所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2007年3月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筹建,2009年4月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

学院以“服务学生成长,支撑东莞制造”为办学理念,遵循依法治校、质量立校、人才强校、特色兴校的办学思路,立足东莞,服务珠三角,对接行业与产业,坚持工学结合、校企合作、产教融合,不断创新办学体制机制和人才培养模式,努力把学院建设成为具有东莞特色的全国一流职业技术学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学院依法自主办学,规范办学行为,维护师生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院的中文名称为东莞职业技术学院,英文名称为Dongguan Polytechnic。

学院网址为https://www.sodocs.net/doc/e0448104.html,。

第三条学院注册地址为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大学路3号。

学院经举办者及主管部门同意,可根据办学需要调整校区。

第四条学院的举办者是东莞市人民政府,业务主管部门是广东省教育厅。学院依法接受东莞市人民政府的领导、管理、监督和考核。

第五条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东莞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简称学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实行党委领导、院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治理体制。

学院是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人。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

学院实行院、系(部)两级管理体制,保障和支持各系(部)在学院授权范围内自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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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学院依法治校,逐步建立健全现代大学制度。

第七条学院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围绕立德树人这一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具有良好职业精神和实践能力,能适应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技术技能人才。

第八条学院以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应用技术研究与推广、服务东莞区域产业及经济社会发展、文化传播及技能传承为基本职能,面向社会自主办学,实施高等职业教育,开展继续教育和对外合作办学,提供社区教育、职业技能培训等。

第九条学院教育形式以全日制三年制高职专科教育为主,实行学历证书和职业技能证书相结合的“双证书”制度,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

第十条学院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趋势自主制定教育发展规划,建立人才需求预测与专业设置动态调整机制,围绕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等东莞支柱、特色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参考《教育部高职高专专业目录》,主要设置制造、电子信息等九个专业大类相关的专业或专业群,涉及工学、经济学与管理学等学科门类。

第十一条学院校训为“崇德笃行精技创新”。

第十二条学院校徽外形为圆形。外圈为中英文校名。主体部分采用“手”的形状,意为学院突出培养学生的动手操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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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且学院所培养的技术技能人才受到社会的认可。图示:

第十三条学院校歌为《奋进的东职院》。

第十四条学院校庆日是每年9月28日。

第二章举办者与学院

第十五条学院和举办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之间的关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六条学院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学院章程管理;

(二)制定学院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订招生方案,确定和调整年度招生计划,调节专业招生比例,确定选拔学生、学员的条件、标准、办法和程序;

(四)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设置和调整专业;

(五)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确定人才培养目标,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加强优质教学资源建设,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改革教学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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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学院实际情况,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产学研交流合作、社会服务及文化传承创新活动;

(七)开展与国(境)内外高等院校、研究机构及其他组织的交流与合作;

(八)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确定教学、教辅、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人员配备;

(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在总量控制内调整内部收入分配,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十)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学院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章程;

(三)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四)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各项基本职能;

(五)保护受教育者、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六)为受教育者提供就业等必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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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实施党务公开、校务公开等信息公开制度;

(八)依法接受举办者、主管部门、师生员工、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学院的管理体制与组织机构

第一节学院党委

第十八条学院党委是学院的领导核心,履行《中国共产党章程》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院发展方向,决定学院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学院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院师生员工推动学院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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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院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院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院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院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学院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

(七)加强对学院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院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学院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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