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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申报材料要求

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申报材料要求
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申报材料要求

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申报材料要求

一、审定范围

新饲料,是指我国尚未批准使用的新研制开发的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是指在我国境内研究、创制的未经农业部审定公布的饲料添加剂品种。

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的主要类别:

(一)在我国境内研制的创新型单一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二)其他国家己批准生产、销售,我国尚未批准生产,在我国境内研制的单一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三)我国境内其他行业使用,首次应用于动物养殖的单一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四)我国已批准使用,但工艺有重大改进或扩大适用范围的饲料添加剂和新剂型。

(五)其他符合《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规定的单一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二、申报材料的格式要求

(一)申报材料包括《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审定申请表》(见表1,以下简称《申请表》)和申请材料(具体内容见表2《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申请材料一览表》,以下简称《申请材料一览表》)。

(二)申报材料使用A4规格纸,正文小四号宋体打印。材料中所有试验报告应加盖试验承担单位公章。

(三)申报材料按《申请材料一览表》的顺序装订成册并标注页码,《申请表》应置于申报材料的首页。

(四)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

三、《申请表》的填写

(一)通用名称:能够反映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真实属性的名称,并与申请材料中的通用名称一致。

(二)商品名称:产品在市场上销售时拟采用的名称,没有的可以不填写。

(三)产品类别:按饲料工业通用术语(GB/T 10647)分类。

(四)外观:说明产品的颜色、气味、形状(粉末、颗粒、结晶、块状)和状态(固态、液态)。

(五)有效成分及含量:有效成分名称及含量保证值。

(六)其他成分及含量:其他成分名称及控制指标。

(七)研制单位:研制该产品的单位名称、地址和邮编,并加盖研制单位公章。

(八)生产企业:生产该产品的企业名称、地址和邮编,并加盖生产企业公章。

(九)联系人:申报单位经办人的姓名、联系电话、传真及电子邮箱。

(十)签字:生产企业(研制单位)法人代表签字。

(十一)省级饲料管理部门确认:生产企业持申报材料向所在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备案,由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在申请表上加盖公章。

四、申请材料内容

(一)产品名称及命名依据

产品名称包括通用名称和商品名称。

1.通用名称:符合国家标准(例如:药典、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或国际组织相关标准(例如:世界卫生组织(WHO)编订的国际非专有药名(INN)、国际生化协会命名委员会(NC-INB)及生化联合委员会(ICBN)、国际理论化学和应用化学联合会(IUPAC)等的命名原则。

由INN译成中文名称,可音译、意译或音意合译,一般以音译为主,译名应简短,易读,用字通俗文雅。饲料用酶制剂的命名,应参照中国生化协会名词审定委员会列出的名称,或中国酶工业协会公布的名称,并且用括号注明生产菌种的属名、种名和菌株编号。饲料级微生物添加剂应按照其属名、种名及菌株编号命名,其外文名称使用拉丁名。饲料添加剂为天然提取物,依据其来源的天然物命名,必要时注明来源(包括动、植物的学名和部位,微生物的属名、种名),或者依据提取物主要成分命名。

通用名称及其专用词干英文及译名不得作为商品名称,不得用于商标注册。

2.商品名称:商品名称不得作为通用名称。新产品的名称

由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负责审核。

(二)产品研制目的和依据

重点阐述新产品的国内外研究进展及其在饲料生产中的应用情况。

(三)产品概述

简要说明产品的有效组分、理化性质、功能、生产工艺条件、制造方法、微生物菌种、用途、使用方法、适用范围、中试情况、“三废”处理情况,同时阐述产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稳定性。

(四)产品有效组分及理化性质

1.有效组分为化学上可定义的物质:应说明有效组分的化学名称、分子量、分子式及结构式。有效组分的理化性质,包括感官性状(色、味、存在状态等)和物理化学参数(例如沸点,熔点、比重、折光率、在常见溶媒中的溶解度、对光或热的稳定性等)。

2.有效组分为动物、植物和微生物及其产品:应说明有效组分的理化、工艺学及生物学特性和化学组成。

(五)有效组分化学结构测试报告或动物、植物和微生物的分类鉴定报告

1.有效组分为化学上可定义的物质:应说明确认实验所用仪器和测试的方法。例如,红外紫外光谱、质谱或核磁共振的谱图,化学官能团的特征反应等,并附第三方出具规范、真实的测试报告。

2.有效组分为动物、植物和微生物及其产品:应进行分类鉴定,分类鉴定到属、种,必要时到亚种或株,动物、植物分类鉴定应由权威机构承担,微生物鉴定应由农业部指定的机构承担,并出具规范、真实的鉴定报告。

3.转基因产品:遵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六)质量标准(草案)、编制说明及检验报告

质量标准(草案)和编制说明应按照《标准化工作导则》(GB/T 1.1)和《产品编写规定》(GB/T 1.3)编写。微生物类产品应包括产品的性状、菌落形态的鉴别、杂菌含量和菌落计数等。其他产品应包括产品的性状、鉴别方法、杂质及其含量和有效成分含量及定量方法等。

检验报告为生产企业出具的三个批次产品的自检报告。

(七)生产工艺、制造方法

提供产品生产工艺流程图和文字说明。流程图应体现产品生产过程中的关键步骤;文字说明应体现流程中的技术条件和方法,简要说明中试生产所用原料、设备、生产过程中的各步骤;对发酵类产品还应提供菌种名称、来源及培养基成分。

(八)产品稳定性试验报告

稳定性试验是指存放时间和外界环境对产品质量影响的试验。根据研究目的分为以下几种试验:

1.影响因素试验:是在高温、高湿、光照等剧烈条件下进行的试验。目的是了解影响稳定性的因素及可能的降解途径和降解

产物,为产品工艺筛选、包装材料和容器的选择、贮存条件的确定等提供依据。同时为加速试验和长期试验应采用的温度和湿度等条件提供依据,还可为分析方法的选择提供依据。影响因素试验一般采用除去包装的一批次的中试产品进行。如试验结果不明确,应加试两个批次的样品。

2.加速试验:是在超常条件下进行的试验。一般采用拟上市包装的三批次样品进行。有长期试验报告的,可不提供本试验报告。

3.长期试验:是在上市产品规定的贮存条件下进行的试验。一般采用拟上市包装的三批次样品进行。提供产品在保质期内不同时间段主要指标的测试结果。稳定性检测项目应与产品的质量标准相同,测定结果应达到产品质量标准的要求,试验持续时间不得短于保质期。

对于饲料添加剂产品,必要时出具新产品在饲料中的稳定性试验报告。

稳定性试验报告由生产企业或第三方出具。

(九)有效性试验报告

1.对于需要通过动物实验来评定有效性的产品,应提供饲喂试验报告。饲喂试验由农业部指定的试验单位承担,承担单位应出具规范、真实的饲喂试验报告。饲喂试验必须用中试生产的产品进行,试验应设置适宜的对照组和不同的试验组,针对产品的用途、特性,确定饲喂试验、代谢试验、屠宰试验或三者的组

合试验。处理组内应设立足够的重复并遵循处理、重复、动物随机的原则。各类饲喂试验应符合相关技术规程的要求进行。

2.对于不需通过动物实验来评定有效性的产品,应根据产品的不同作用,提供依据规范的方法测定其特性效力的测试报告,如抗氧化剂效力和防霉剂效力测试等。

(十)安全性评价试验报告

安全性试验由农业部指定单位承担,承担单位应按要求出具规范、真实的安全性评价试验报告。试验样品必须是生产企业(研制单位)自主研制和生产的产品。各类安全试验须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

(十一)中试生产总结和“三废”处理报告

中试生产总结中应说明中试生产的地点、规模、生产产品的批次,对产品质量标准的确立。中试与小试比较的放大效应,同时体现中试确立的产品质量指标及测试情况,还应体现中试产品稳定性及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办法。

“三废”处理报告中应说明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三废”及处理措施。

(十二)适用范围、使用方法或添加量

说明产品的适用动物范围、在不同动物饲料中的添加量及使用注意事项。不得增加无试验数据支持的内容。

(十三)标签式样、使用说明书、包装规格、贮存注意事项和保质期

1.标签式样:应符合国家《饲料标签》标准(GB 10648)的规定。

2.使用说明书:简要说明产品的使用方法、添加要求和注意事项。

3.包装规格:提供产品的包装材料和单位净重。

4.贮存注意事项:包括贮存场所、贮存条件和贮存方式。

5.保质期:标明产品自生产之日起的有效期限。

(十四)主要参考文献

提供产品开发、研究和生产中参考的文献资料。

五、质量复核检验的样品要求

专家预审合格的产品应进行质量复核检验。每个产品需提供连续3个批号的样品,每个批号3份样品,固体样品每个批号原则上不少于500克,液体样品每个批号原则上不少于500毫升。

新饲料饲料添加剂申报指引

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申报指南 全国饲料工作办公室

鼓励研究、创制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是我国饲料工业坚持发展的基本产业政策之一。 为便于申报单位(生产者或研制者)更好地了解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申报程序,提高申报材料的科学性和完整性,特制定本指南。 1范围 本指南阐述了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申报程序、申报材料要求及相关说明。 本指南适用于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申报。 2 名词解释 2.1 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是指我国研制、尚未批准使用的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2.2 创新型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是指在我国境内研究、创制的,国外尚无报导的单一饲料及饲料添加剂。 2.3 国外批准生产、销售的产品:是指在其它国家己批准生产、销售,国内研制、尚未批准使用的单一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受专利保护的产品除外)。 2.4 移植型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是指已在我国境内其它行业使用,首次应用于饲料的单一饲料及饲料添加剂。 3 申报程序 3.1 申报新产品的单位(生产者或研制者),到全国饲料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饲料办)或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索取申请表和申报材料项目表,也可从网上下载(https://www.sodocs.net/doc/e06284478.html,)。 3.2 填写申请表,并按要求准备申报材料。 规格纸,小4号字打印,装订成册。 申报材料一律使用A 4 申请表格式见附件1,申报材料项目表见附件2。 3.3 申报单位(生产者或研制者)到所在省(市)级饲料管理部门备案,由省(市)级饲料管理部门在申请表上盖章。 3.4 申报单位(生产者或研制者)将申请表和全套申报材料一式三份报送全国饲料办,

河南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6版)

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2016版) 一、《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方式取得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发证机关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申请人3年不得就同一事项申请行政许可。以欺骗方式取得许可证明文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行为的表现情形: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方式取得许可证明文件不足半年的。 处罚标准:由发证机关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处5万元以上低于7万元罚款,申请人3 年不得就同一事项申请行政许可。 2.较重行为的表现情形: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方式取得许可证明文件在半年以上不足一年的。 处罚标准:由发证机关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处7万元以上低于9万元罚款,申请人3 年不得就同一事项申请行政许可。 3.严重行为的表现情形: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方式取得许可证明文件在一年以上的。 处罚标准:由发证机关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申请人3年不得就同一事项申请行政许可。 二、《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所得、生产的产品和用于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不得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 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不再具备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而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发证机关吊销生产许可证。 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未取得产品批准文号而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由

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申报材料要求

附件2: 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申报材料要求 (征求意见稿) 一、审定范围 新饲料,即我国境内新研制开发的尚未批准使用的单一饲料。 新饲料添加剂,即我国境内新研制开发的尚未批准使用的饲料添加剂。 以下按照《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规定,需要向农业部提出申请,参照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审定程序进行评审的情形,应按本要求提供申报材料: (一)饲料添加剂扩大适用范围的; (二)饲料添加剂含量规格低于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要求的,但由饲料添加剂与载体或者稀释剂按照一定比例配制的除外; (三)饲料添加剂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自获证之日起超过3年未生产,其他企业申请生产的; (五)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申报材料的格式要求

1. 一般要求:申报材料应使用A4纸。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复印件采用双面复印。除签字外,所有材料不得手写。 2. 申请表和信息摘要:应从农业部网站下载或向农业部饲料管理部门索取,不得随意改变字体大小和表格结构。表格中应填项目不得漏项,不适用栏目应填写“无”。 3. 申报材料正文的字体大小依次为:一级标题,二号黑体;其他各级标题,小三号黑体;正文,小四号宋体;图表标题、参考文献列表,五号宋体;上述各部分英文、数字采用对应大小Times New Roman字体。图表、相关机构出具的报告、复印的文献和证书、从网页直接打印的材料不作要求。 4. 试验、检测报告:检测、试验报告应真实、规范,并符合农业部的相关要求,报告需加盖检测、试验单位公章并有检测、试验人员和负责人签字。(放检测报告一栏) 5. 装订:应按照信息摘要的顺序采用活页装订并标注页码,页码格式为“章节号-页码”,例如“1-1、1-2……,2-1……”。各章应用曲口纸或其他明显标记予以划分。材料装订完成后,应在整本材料侧面加盖申报单位骑缝章。 6. 电子文档:在提交书面申报材料的同时,提交含有对应电子文档的CD光盘,一式三份。每一部分应制成独立的PDF格式文件,文档名称以信息摘要中的段落号为名,文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1999年5月18日国务院第17次常务会议通过,1999年5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6号发布) 第一章总则 ???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管理,提高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质量,促进饲料工业和养殖业的发展,维护人民身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饲料,是指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供动物食用的饲料,包括单一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 ??? 本条例所称饲料添加剂,是指在饲料加工、制作、使用过程中添加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包括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饲料添加剂。饮料添加剂的品种目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 第三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饲料、饲料添加剂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饲料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管理工作。 ??? ??? 第二章审定与进口管理 ??? 第四条国家鼓励研究、创制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 ??? 新研制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在投入生产前,研制者、生产者(以下简称申请人)必须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机构检测和饲喂试验结果,对该新产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及其对环境的影响进行评审;评审合格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给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并予以公布。 ??? 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由养殖、饲料加工、动物营养、毒理、药理、代谢、卫生、化工合成、生物技术、质量标准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 第五条申请人提出饲料、饲料添加剂新产品审定申请时,除应当提供新产品的样品外,还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 (一)该新产品的名称、主要成分和理化性质; ??? (二)该新产品的研制方法、生产工艺、质量标准和检测方法;

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

二硝托胺预混剂 Dinitolmide Premix [有效成分]二硝托胺 [含量规格]每1000g中含二硝托胺250g。 [适用动物]鸡 [作用与用途]用于禽球虫病。 [用法与用量]混饲。每1000kg饲料添加本品500g。 [注意]蛋鸡产蛋期禁用;休药期3天。 马杜霉素铵预混剂 Maduramicin Ammonium Premix [有效成分]马杜霉素铵 [含量规格]每1000g中含马杜霉素10g。 [适用动物]鸡 [作用与用途]用于鸡球虫病。 [用法与用量]混饲。每1000kg饲料添加本品500g。 [注意]蛋鸡产蛋期禁用;不得用于其他动物;在无球虫病时,含百万分之六以上马杜霉素铵盐的饲料对生长有明显抑制作用,也不改善饲料报酬;休药期5天。 [商品名称]加福、抗球王 尼卡巴嗪预混剂 Nicarbazin Premix [有效成分]尼卡巴嗪 [含量规格]每1000g中含尼卡巴嗪200g。 [适用动物]鸡 [作用与用途]用于鸡球虫病。 [用法与用量]混饲。每1000kg饲料添加本品100-125g。 [注意]蛋鸡产蛋期禁用;高温季节慎用;休药期4天。 [商品名称]杀球宁 尼卡巴嗪、乙氧酰胺苯甲酯预混剂 Nicarbazin and Ethopabate Premix [有效成分]尼卡巴嗪和乙氧酰胺苯甲酯 [含量规格]每1000g中含尼卡巴嗪250g和乙氧酰胺苯甲酯16g。 [适用动物]鸡 [作用与用途]用于鸡球虫病。 [用法与用量]混饲。每1000kg饲料添加本品500g。

[注意]蛋鸡产蛋期和种鸡禁用;高温季节慎用;休药期9天。 [商品名称]球净 甲基盐霉素预混剂 Narasin Premix [有效成分]甲基盐霉素 [含量规格]每1000g中含甲基盐霉素100g。 [适用动物]鸡 [作用与用途]用于鸡球虫病。 [用法与用量]混饲。每1000kg饲料添加本品600-800g。 [注意]蛋鸡产蛋期禁用;马属动物禁用;禁止与泰妙菌素、竹桃霉素并用;防止与人眼接触;休药期5天。 [商品名称]禽安 甲基盐霉素、尼卡巴嗪预混剂 Narasin and Nicarbazin Premix [有效成分]甲基盐霉素和尼卡巴嗪 [含量规格]每1000g中含甲基盐霉素80g和尼卡巴嗪80g。 [适用动物]鸡 [作用与用途]用于鸡球虫病。 [用法与用量]混饲。每1000kg饲料添加本品310-560g。 [注意]蛋鸡产蛋期禁用;马属动物忌用;禁止与泰妙菌秦、竹桃霉素并用;高温季节慎用;休药期5天。 [商品名称]猛安 拉沙洛西钠预混剂 Lasalocid Sodium Premix [有效成分]拉沙洛西钠 [含量规格]每1000g中含拉沙洛西150g或450g。 [适用动物]鸡 [作用与用途]用于鸡球虫病。 [用法与用量]混饲。每1000kg饲料添加75-125g(以有效成分计)。 [注意]马属动物禁用;休药期3天。 [商品名称]球安 氢溴酸常山酮预混剂 Halofuginone Hydrobromide Premix [有效成分]氢溴酸常山酮 [含量规格]每1000g中含氢溴酸常山酮6g。

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1224公告

附件: 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1. 氨基酸Amino Acids 通用名称英文名称化学式或描述来源 含量规格,% 适用动物 在配合饲料或全 混合日粮中的推 荐用量(以氨基 酸计),% 在配合饲料或全 混合日粮中的最 高限量(以氨基 酸计),% 其他要求以氨基酸盐计以氨基酸计 L-赖氨酸盐酸盐 L-Lysine monohydrochloride NH2(CH2)4CH(NH2)COOH·HCl 发酵生产 ≥98.5 (以干基计) ≥78.0 (以干基计) 养殖动物0~0.5 —— L-赖氨酸硫酸盐及其发酵副产物(产自谷氨酸棒杆菌) L-Lysine sulfate and its by-products from fermentation (Source: Corynebacterium glutamicum) [NH2(CH2)4CH(NH2)COOH]2·H2SO4发酵生产 ≥65.0 (以干基计) ≥51.0 (以干基计) 养殖动物0~0.5 —— DL-蛋氨酸DL-Methionine CH3S(CH2)2CH (NH2)COOH 化学制备—≥98.5 养殖动物0~0.2 鸡0.9 — L-苏氨酸L-Threonine CH3CH(OH)CH (NH2)COOH 发酵生产— ≥97.5 (以干基计) 养殖动物 畜禽0~0.3 鱼类0~0.3 虾类0~0.8 —— 续表 3

通用名称英文名称化学式或描述来源 含量规格,% 适用动物 在配合饲料或全 混合日粮中的推 荐用量(以氨基 酸计),% 在配合饲料或全 混合日粮中的最 高限量(以氨基 酸计),% 其他要求以氨基酸盐计以氨基酸计 L-色氨酸L-Tryptophan (C8H5NH)CH2CH(NH2)COOH 发酵生产—≥98.0 养殖动物畜禽0~0.1 鱼类0~0.1 虾类0~0.3 —— 蛋氨酸羟基类似物 Methionine hydroxy analogue C5H10O3S 化学制备— ≥88.0 (以蛋氨酸羟基 类似物计) 猪、鸡、牛 猪0~0.11 鸡0~0.21 牛0~0.27 (以蛋氨酸羟基 类似物计) 鸡0.9 (以蛋氨酸羟基 类似物计) — 蛋氨酸羟基类似物钙盐 Methionine hydroxy analogue calcium C10H18O6S2Ca 化学制备 ≥95.0 (以干基计) ≥84.0 (以蛋氨酸羟基 类似物计,干 基) — N-羟甲基蛋氨酸钙N-Hydroxymethyl methionine calcium (C6H12NO3S)2Ca 化学制备≥98.0 ≥67.6 (以蛋氨酸计) 反刍动物 牛0~0.14 (以蛋氨酸计) —— 4

2021年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

加强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管理,保障养殖动物产品质量安全,下面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的管理办法,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第一条为加强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管理,保障养殖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饲料,是指我国境内新研制开发的尚未批准使用的单一饲料。 本办法所称新饲料添加剂,是指我国境内新研制开发的尚未批准使用的饲料添加剂。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农业部提出申请,参照本办法规定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审定程序进行评审,评审通过的,由农业部公告作为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和使用,但不发给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 (一)饲料添加剂扩大适用范围的; (二)饲料添加剂含量规格低于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要求的,但由饲料添加剂与载体或者稀释剂按照一定比例配制的除外; (三)饲料添加剂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自获证之日起超过3年未投入生产,其他企业申请生产的; (五)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研制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应当遵循科学、安全、有效、环保的原则,保证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质量安全。 第五条农业部负责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审定。 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组织对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安全性、有效性及其对环境的影响进行评审。 第六条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投入生产前,研制者或者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农业部提出审定申请,并提交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申请资料和样品。 第七条申请资料包括 (一)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审定申请表; (二)产品名称及命名依据、产品研制目的; (三)有效组分、化学结构的鉴定报告及理化性质,或者动物、植物、微生物的分类鉴定报告;微生物产品或发酵制品,还应当提供农业部指定的国家级菌种保藏机构出具的菌株保藏编号; (四)适用范围、使用方法、在配合饲料或全混合日粮中的推荐用量,必要时提供最高限量值; (五)生产工艺、制造方法及产品稳定性试验报告; (六)质量标准草案及其编制说明和产品检测报告;有最高限量要求的,还应提供有效组分在配合饲料、浓缩饲料、精料补充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中的检测方法; (七)农业部指定的试验机构出具的产品有效性评价试验报告、安全性评价试验报告(包括靶动物耐受性评价报告、毒理学安全评价报告、代谢和残留评价报告等);申请新饲料添加剂审定的,还应当提供该新饲料添加剂在养殖产品中的残留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影响的分析评价报

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

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管理,保障养殖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饲料,是指我国境内新研制开发的尚未批准使用的单一饲料。 本办法所称新饲料添加剂,是指我国境内新研制开发的尚未批准使用的饲料添加剂。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农业部提出申请,参照本办法规定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审定程序进行评审,评审通过的,由农业部公告作为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和使用,但不发给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 (一)饲料添加剂扩大适用范围的; (二)饲料添加剂含量规格低于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要求的,但由饲料添加剂与载体或者稀释剂按照一定比例配制的除外; (三)饲料添加剂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自获证之日起超过3年未投入生产,其他企业申请生产的; (五)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研制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应当遵循科学、安全、有效、环保的原则,保证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质量安全。 第五条农业部负责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审定。 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组织对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安全性、有效性及其对环境的影响进行评审。 第六条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投入生产前,研制者或者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农业部提出审定申请,并提交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申请资料和样品。 第七条申请资料包括: (一)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审定申请表。 (二)产品名称及命名依据、产品研制目的。 (三)有效组分、化学结构的鉴定报告及理化性质,或者动物、植物、微生物的分类鉴定报告;微生物产品或发酵制品,还应当提供农业部指定的国家级菌种保藏机构出具的菌株保藏编号。 (四)适用范围、使用方法、在配合饲料或全混合日粮中的推荐用量,必要时提供最高限量值。 (五)生产工艺、制造方法及产品稳定性试验报告。 (六)质量标准草案及其编制说明和产品检测报告;有最高限量要求的,还应提供有效组分在配合饲料、浓缩饲料、精料补充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中的检测方法。 (七)农业部指定的试验机构出具的产品有效性评价试验报告、安全性评价试验报告(包括靶动物耐受性评价报告、毒理学安全评价报告、代谢和残留评价报告等);申请新饲料添加剂审定的,还应当提供该新饲料添加剂在养殖产品中的残留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影响的分析评价报告。 (八)标签式样、包装要求、贮存条件、保质期和注意事项。

河南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6版)

河南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 标准(2016版) 一、《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方式取得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发证机关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就同一事项申请行政许可。以欺骗方式取得许可证明文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方式取得许可证明文件不足半年的。 处罚标准:由发证机关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处5万元以上低于7万元罚款,申请人3 年内不得就同一事项申请行政许可。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方式取得许可证明文件在半年以上不足一年的。 处罚标准:由发证机关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处7万元以上低于9万元罚款,申请人3 年内不得就同一事项申请行政许可。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方式取得许可证明文件在一年以上的。 处罚标准:由发证机关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就同一事项申请行政许可。 二、《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 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不再具备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而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发证机关吊销生产许可证。 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未取得产品批准文号而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由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农业部关于公开征求《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2-09 为保障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贯彻落实新修订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农业部对原《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办法》、《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一、《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共五章 25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是明确规定生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应当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由农业部核发;单一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许可证由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核发。 二是统一规定了饲料生产企业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办理生产许可证的条件和程序。申请设立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由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受理、审查和现场审核,并将审查、审核意见上报农业部。农业部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专家审核委员会的评审结果作出是 否核发生产许可证的决定。申请设立其它饲料生产企业,由省级饲料管理部

门受理并做出核发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三是对委托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作了规范,规定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委托其他饲料、饲料添加剂企业生产的,应当符合规定的条件,并向各自所在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备案。受托方应当按照产品标准组织生产,委托方应当对生产全过程进行指导和监督。委托生产的产品标签应当同时标明委托企业和受托企业的名称、注册地址、许可证编号和批准文号。 四是加强了对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后的监督管理。规定饲料、饲料添加剂企业应当按照许可条件组织生产,生产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安全的,应当报告发证机关。饲料、饲料添加剂企业应当在每年1月底前填写备案表,将上一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报企业所在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备案。 二、《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共23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是明确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是指我国境内研制的单一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包括三类:境内外均未批准在饲料生产中使用的、境外已批准但境内未批准在饲料生产中使用的、境内已批准的饲料添加剂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是规定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投入生产前,研制者或者生产企业应当向农业部提出新产品审定申请,并按照本办法的要求提交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申请资料和样品。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试题

全市畜牧兽医法律法规知识测试题库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试题及参考答案 一、问答题 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所称饲料包含哪些? 答:包含单一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 2、禁止经营、使用的“五无”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是指哪些? 答: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批准文号、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 3、《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所称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包括什么? 答:复合预混合饲料、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维生素预混合饲料、氨基酸预混合饲料 4、加入药物饲料添加剂的应当标明什么? 答:加入药物饲料添加剂的,还应当标明“加入药物饲料添加剂”字样,并标明其通用名称、含量和休药期。 5、乳和乳制品以外的动物源性饲料应当标明什么? 答:乳和乳制品以外的动物源性饲料,还应当标明“本产品不得饲喂反刍动物”字样。 6、对养殖者使用自行配制饲料的有什么要求? 答:养殖者使用自行配制的饲料的,应当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自行配制饲料使用规范,并不得对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饲料。 7、哪些部门可以公布具有不良记录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名单? 答: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 8、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非法添加物质,作何种处罚? 答: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何为浓缩饲料? 答:浓缩饲料,是指主要由蛋白质、矿物质和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制的饲料。 10、养殖者对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饲料的,处何种处罚? 答:养殖者对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饲料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

如何正确使用饲料添加剂

如何正确使用饲料添加剂 在畜禽生产上,正确使用好饲料添加剂,对保证畜禽健康、提高畜禽生产力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若缺乏使用饲料添加剂的科学知识而使用不当,不但达不到添加的目的,而且还会造成经济损失。因此,本版今日推出这组稿件,将正确使用好饲料添加剂的几个技术问题介绍给大家。 合理使用饲料添加剂 根据畜禽的不同种类、生产目的、生理状况等选择所需的添加剂,不要盲目乱 用。一般来讲,维生素类、氨基酸类和微量元素类适用于各种畜禽的各个生长阶段,肥育促进剂只适用于育肥期的猪、牛和鸡(实际生产中应选用各个畜种专用的添加剂);饲料品质保护剂中的抗氧化剂适用于各种含脂率高的饲料;防霉抑菌剂适用于牧草青贮饲料及谷物饲料;酶制剂适用于断奶的仔猪、犊牛和中雏鸡。 选用饲料添加剂还应做到因地制宜,如属于缺硒地区,必须在饲料中补充硒, 应选用含硒添加剂,以促进畜禽的生长,改善饲料利用率。相反在不缺硒的地区,给畜禽补充硒,不仅在经济上造成浪费,还可导致畜禽硒中毒。此外,开发当地价格低廉来源广的添加剂,可大大降低成本,获得较高的经济效益。 鉴于当前国内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厂家很多,产品很乱,在选购时切勿贪图便宜 而受骗上当。应选用包装上有批准文号、成分组成、使用说明和出厂日期的较为可靠的添加剂。严禁使用过期、变质、失效的添加剂。 如何从包装上鉴别添加剂 1、看是否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和产品质量标准。没有合格证和质量标准的 ,不要购买。 2、看是否有产品批准文号和生产许可证号。批准文号的格式为:×饲添字… …,药物饲料添加剂的批准文号格式为:×药添字……,批准文号的有效期为5年,超过期限的,不要购买。 3、看标签。标签应以中文或适用符号标明产品名称、原料组成、产品成分分 析保证值、净重、生产日期、保质期、厂名、厂址、产品标准代号、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没有标签或标签不完整的,应为不合格产品,不要购买。 4、进口饲料添加剂应有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进口登记许可证号, 有效期为5年,产品必须用中文标明原产国名和地区名,没有中文标识的为不合格产品,不要购买。 5、应尽量到信誉好,质量有保证,有专业技术人员的商店去购买,这样,有 疑问时可向专业人员请教,以得到必要的指导。 使用饲料添加剂肉牛催肥见成效 国内外许多研究和生产实践证明,催肥添加剂的使用,可使日增重提高10%~ 20%,饲料转化效率提高8%~20%,从而可缩短肉牛的肥育期,获得更高的经济 效益。肉牛常用的催肥饲料添加剂有: 1、碳酸氢钠。在肉牛饲料中添加碳酸氢钠0.7%后,能使瘤胃的PH值保持在 6.2至6.8的范围内,符合瘤胃微生物增殖的需要,使瘤胃具有最佳的消化机能, 提高9%的采食量,日增重提高10%以上。按碳酸氢钠66.7%、磷酸二氢钾33.3 %组成缓冲剂,肥育第一期添加量占牛日粮干物质的1%,第二期添加0.8%,日 增重可提高15.4%,精料消耗减少13.08%,并且消化系统疾病的发病率大为减

2019年度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2019年度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检查工作计划 为进一步规范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和使用工作,提高生产经营能力和管理水平,确保饲料行业依法、正规、安全、健康发展,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以下简称《意见》)和其他有关文件法规,特制定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检查工作计划。 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检查主要内容、责任单位及其处理方式 坚持“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即在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县区和辖区内饲料生产企业,在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行政监管和行政执法人员,抽查事项、抽查计划、抽查结果都要及时、准确、规范向社会公开。监管检查的主要内容和职责要求根据《条例》等规章制度确定。 (一)主要内容和负责单位 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 检查的详细内容见《条例》等规章制度。重点检查:一是执行生产许可、产品批准文号、产品质量标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情况;二是企业人员与管理情况;三是厂区、车间、

仓储、配料区、辅助设备与设施和生产经营管理情况;四是检化验室、留样室工作开展情况;五是执行《规范》情况;六是落实安全生产等法规制度情况。 负责单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 2、饲料经营者(含门、店) 检查的详细内容见《条例》等规章制度。重点检查:一是经营条件是否符合;二是经营工作是否规范。 负责单位:各县区和管委会饲料管理部门。 4、畜禽养殖者(含场、户) 检查的详细内容见《条例》等规章制度。重点检查:遵守和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使用规定等情况。 负责单位:各县区和管委会饲料管理部门。 (二)处理方式 监管抽查检查后,现场填写《行政监督检查登记表》,指出存在的问题。属于一般性存在的问题,责成受检主体限期整改到位,并按时限、按要求向市、县区两级饲料管理部门书面反馈整改落实情况;属于违法违规问题并且事实清楚的,及时移送有关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检查方式及时间安排 饲料生产企业自查自纠与市、县区农业农村(畜牧兽医)局、管委会职能部门抽查检查相结合,采用询问考核、查验证书、查阅记录和档案材料、现场察看等方法进行抽查检查。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全文(2018最新版)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全文(2018最新版)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管理,提高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质量,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饲料,是指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供动物食用的产品,包括单一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 本条例所称饲料添加剂,是指在饲料加工、制作、使用过程中添加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包括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饲料添加剂。 饲料原料目录和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第三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饲料、饲料添加剂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饲料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保障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 第五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质量安全制度,对其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质量安全负责。 第六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在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过程中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第二章审定和登记 第七条国家鼓励研制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 研制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应当遵循科学、安全、有效、环保的原则,保证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质量安全。 第八条研制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投入生产前,研制者或者生产企业应当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定申请,并提供该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样品和下列资料: (一)名称、主要成分、理化性质、研制方法、生产工艺、质量标准、检测方法、检验报告、稳定性试验报告、环境影响报告和污染防治措施; (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试验机构出具的该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饲喂效果、残留消解动态以及毒理学安全性评价报告。 申请新饲料添加剂审定的,还应当说明该新饲料添加剂的添加目的、使用方法,

饲料添加剂维生素的正确使用

饲料添加剂维生素的正 确使用 集团公司文件内部编码:(TTT-UUTT-MMYB-URTTY-ITTLTY-

维生素是人和动物必不可缺少的一种微量营养物质。除少量几种维生素在体内可以少量合成外,绝大多数维生素必须从饲料中摄取,同时也根据不同种动物和同种动物的生长、生产阶段的不同的维生素需要量也不同,因此应根据以上条件设计维生素的添加量,以满足不同动物的生产、生长、繁殖、维持的维生素需要量。 那么饲料添加剂维生素该怎么正确使用呢?下面就带大家了解一下。 一、确定维生素的正确添加量 1、查饲养标准 应该根据畜禽健康状况、生产水平、饲料组成、环境温度、饲养方式及加工工艺等具体情况,参考科技工作者及畜禽育种公司等的推荐量,灵活调整,从而制定出适宜的维生素添加水平。 2、保证维生素有一个安全的富裕量 根据我国当前畜牧业生产水平和配方饲料中的能量浓度及蛋白水平,应该在我国畜禽饲养标准及美国NRC饲养标准水平基础上超量添加(超量约25~50%),可带来较好的经济效益。要注意维生素的理化特性,防止配伍禁忌。如各种维生素对光、热、空气、水分、pH等因素的反应不一,配料时必须予以综合考虑。氯化胆碱因有极强的碱性和吸湿性,对维生素生理效价有一定的影响,尤其是液态氯化胆碱对维生素A、维生素K3、维生素B6等有较强的破坏作用,必须单独添加。VC有强还原性,水溶液呈酸性,维生素B1、维生素B2、维生素B12及叶酸等极易与之相互作用而分解失效。另外,泛酸钙与烟酸,泛酸钙与维生素C,有

机酸防霉剂及抗球虫药物与维生素B2等之间也都存在一定的相互拮抗作用。因此,为增加多种维生素稳定性,即使某些原料中已经添加抗氧化剂,在维生素预混料中可再加入抗氧化剂(如乙氧喹、丁羟基甲苯等)。须注意:最终日粮中各种来源的氧化剂总量不得超过限量,如乙氧喹含量每千克饲料中应小于150毫克。 二、使用维生素应注意的事项 1、掌握需要量和实际供给量之间关系 遵循饲养标准规定使用维生素添加剂,应注意区分开需要量和供给量之间的差别。实际表明,维生素的供给量一般是需求量的一倍。实际饲养中要想弄清楚确切的维生素需要量是个比较复杂的问题,特别是许多种维生素的缺乏症多混淆在一起不易判明,有时次要症状掩盖了特征性的症状。有时类似的症状也会同时出现。因此畜、禽维生素需要量的建议标准应该视为一种参考数值,应根据实际情况增加在推荐量的基础上增加25~50%的维生素。 2、控制维生素添加剂的保存环境和生产日期 维生素有自己的稳定性,实践证明,任何一种维生素添加剂随着保存时间的延长,效价会逐渐降低。保管不当时,如阳光直射、温度过高、湿度过大,与其它物质制成合剂等因素,均会导致维生素效价受到一定影响。一般维生素添加剂的贮存,要求容器密封,避光,防湿,温度20℃以下,短期内用完。因此维生素添加剂应尽量购买出厂日期短,包装符合要求的产品。一次购买不要太多,现购现用,以防积压浪费,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宠物饲料管理办法

宠物饲料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宠物饲料管理,保障宠物饲料产品质量安全,促进宠物饲料行业发展,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宠物饲料,是指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供宠物直接食用的产品,也称为宠物食品,包括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其他宠物饲料。 宠物配合饲料,是指为满足宠物不同生命阶段或者特定生理、病理状态下的营养需要,将多种饲料原料和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制的饲料,单独使用即可满足宠物全面营养需要。 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是指为满足宠物对氨基酸、维生素、矿物质微量元素、酶制剂等营养性饲料添加剂的需要,由营养性饲料添加剂与载体或者稀释剂按照一定比例配制的饲料。 其他宠物饲料,是指为实现奖励宠物、与宠物互动或者刺激宠物咀嚼、撕咬等目的,将几种饲料原料和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制的饲料。 第三条申请从事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的企业,应当符合《宠物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的要求,向生产地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依法取得饲料生产许可证。

第四条宠物饲料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对采购的饲料原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进行查验或者检验;使用饲料添加剂的,应当遵守《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等限制性规定。禁止使用《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任何物质生产宠物饲料。 宠物饲料生产企业应当如实记录采购的饲料原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名称、产地、数量、保质期、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质量检验信息、生产企业名称或者供货者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五条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应当按照产品质量标准、《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组织生产,对生产过程实施有效控制并实行生产记录和产品留样观察制度。 其他宠物饲料生产企业应当按照产品质量标准组织生产,建立健全采购、生产、检验、销售、仓储等管理制度,对生产过程实施有效控制并实行生产记录和产品留样观察制度。 第六条宠物饲料生产企业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进行质量检验;检验合格的,应当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经产品质量检验、检验不合格或者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不得出厂销售。

新型饲料添加剂报告

新型饲料添加剂:低聚果糖GF13 低聚果糖GF13(Burdock oligosaccharide,BOS,分子式 GF13)是从植物中提取的天然、功能性低聚果糖,属于菊糖(Inulin)家族;其分子结构、分子量以及功能明确,是目前世界上唯一的聚合度(DP)均一、最具生物诱导活性、纯度最高(90%-99%)的低聚果糖(Fructooligosaccharides,FOS)。(到目前为止还没有证据证明DP小于8的低聚果糖具有诱导活性,而目前市场上的商品FOS 的聚合度一般在3-8)。产品本身以及生产过程无任何污染,是绿色天然的高科技生物制品。该产品技术领先,适用广泛,使用方便,物美价廉,在功能上完全可以替代壳寡糖(oligochitosan, chitooligosaccharace)。该产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其核心技术已申请国家发明专利。经科技查新,该研究以及生产在国内属首创,在国际上居领先水平。该项目为国家“863计划”课题项目,课题负责人陈靠山教授是山东大学生命科学学院博士生导师,原国家海洋局第一海洋研究所研究员、国家海洋局生物活性物质重点实验室主任;曾经主持了三项国家“863计划”课题项目。 果寡糖GF13是一种新型饲料添加剂,除了具有普通更低聚糖(果寡糖)的全部功能外,还具有免疫诱导活性,具有益生素的功能,可部分替代抗生素。它在动物机体营养上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①作为肠道内有益寄生菌的营养基质,促进机体肠道内健康微生物菌相的形成。它在经历小肠时未被吸收,在大肠内被大多数双歧杆菌(Bifidobacterium)选择性发酵作为自身的能量和营养,有效的增殖双歧杆菌,而双歧杆菌产生的有机酸可抑制肠道内沙门氏菌等腐败菌的生长,改善肠道环境。 ②结合吸收外源性病原菌,使病原菌不致于吸附到肠壁上;而果寡糖又有不被消化道内源酶分解的特点,可携带病原菌通过肠道,防止病原菌在肠道内繁殖。 ③调节机体免疫系统,通过充当免疫刺激的辅助因子来发挥作用,提高机体对药物和抗原的免疫应答能力,从而增加动物体液免疫及细胞免疫能力,增强动物的非特异性免疫性,有效而经济地提高动物的生产性能,提高饲料利用率和产品品质。 ④抑制植酸与矿物质结合,促进矿物质的吸收利用,维持体内的矿物质平衡,提高饲料转化效率。 迄今为止在众多商品化的低聚糖中,只有果寡糖被美国FDA和日本厚生省等权威机构确认为安全有效的饲料添加剂。 果寡糖GF13作为新型饲料添加剂和饲料原料,最大的特点是高均一性、高生物活性和高纯度性,这样就决定了产品的高效性,使用户少投入多产出,见效快,特别是其具有益生素的活性,可部分替代抗生素,为饲养业和养殖业和水产养殖的可持续发展和国际化发展提供了物质保证。 [产品性状] 褐色或浅咖啡色粉末,易溶。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知识竞赛试题及答案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知识竞赛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1.5分,共30分) 1.为了加强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管理,提高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质量,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1999年5月29日,国务院发布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最新修订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自起施行。 A.2011年10月26日 B.2011年11月3日 C.2011年11月15日 D.2012年5月1日 2.《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所称饲料添加剂,是指在饲料加工、制作、使用过程中添加的物质。 A.极微量 B.少数 C.少量或者微量 D.一定量 3.申请人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方式取得饲料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发证机关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申请人年内不得就同一事项申请行政许可。 A.1 B.2 C.3 D.4 4.是指为保证或者改善饲料品质、提高饲料利用率而掺入饲料中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 A.一般饲料添加剂 B.药物饲料添加剂 C.营养性饲料添加剂 D.非营养性饲料添加剂 5.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应当建立产品购销台账,购销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年。 A.1 B.2 C.3 D.5 6.研制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应当遵循的原则,保证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质量安全。 A.科学、合理、安全、有效 B.科学、安全、高效、环保 C.科学、高效、安全、低耗 D.科学、安全、有效、环保 7.县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由负责。 A.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B.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

C.县级人民政府 D.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 8.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原料采购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年,销售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年。 A.1、1 B.1、2 C.2、1 D.2、2 9.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A.配合饲料生产许可证 B.浓缩饲料生产许可证 C.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 D.单一饲料生产许可证 10.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监测期为年。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处于监测期的,不受理其他就该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生产申请和进口登记申请,但超过年不投入生产的除外。 A.2、1 B.3、1 C.5、3 D.5、2 11.向中国出口中国境内尚未使用但出口国已经批准生产和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应当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 A.由国外生产企业 B.委托中国境内代理机构 C.委托专业技术人员 D.由出口国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12.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年内不得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 A.1 B.3 C.5 D.10 13.饲料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年。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生产饲料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个月前申请续展。 A.5、6 B.5、3 C.6、6 D.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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