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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后的_非市场经济地位_争论_探究与预判_彭德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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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后的_非市场经济地位_争论_探究与预判_彭德雷

2016年后的“非市场经济地位”

——争论、探究与预判

彭德雷

摘要:“非市场经济地位”是中国入世遗留的最后关键性问题。国内普遍认为中国“非市场经济地位”将于2016年自动到期。随着日期的临近,针对该问题的争论日趋激烈,一些欧美学者认为“非市场经济地位”并非自动终止,如提出非市场经济待遇适用的“举证责任倒置论”。本文认为2016年后“非市场经济地位”的法律适用应由“特别法”转向“一般法”,终止对中国的歧视性实践。尽管如此,国内仍有必要继续系统探究《加入协定书》第15条的合理解释,关注WTO 对该问题最新的司法裁判;预判可能面临的争议,并从WTO 立法和司法、跨国诉讼等层面探讨可能的应对路径。同时,任何真正的改革都应是市场取向的改革,中国应继续坚持市场化发展和改革的决心,使得争论不攻自破。

关键词:非市场经济地位;反倾销;正常价值

一、问题的提出

事实上,WTO 法律体系中并没有关于“市场经济”或是“非市场经济”的严格界定,对市场经济条件的认定标准,更多地体现为一成员的国内法规定。有关中国的入世法律文件和承诺中,也没有明确指称中国属于“非市场经济地位”国家,与之相关的技术性条款集中体现为《中国加入议定书》第15条。国内对该条的普遍理解是:“非市场经济地位”条款将于2016年12月11日到期,中国企业将在此后的反倾销调查中“自动”获得市场经济地位待遇,如认为“到2016年后,无论情形如何,各国都将在反倾销诉讼中以市场经济国家的地位对待我国”(漆彤、杨琼,2011)。然而,随着日期的临近,国际层面对于“2016年后中国将自动获得市场经济地位”的判断开始提出质疑、并不断蔓延,惋惜的是中国的学者对此回应较少。通过对质疑论点的梳理和技术分析,某些观点甚至不乏合理性,对国内实务界和理论界的既有认识形成冲击,为此必须认真对待和准备,文章意在引起学界关注。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课题(14CFX050)、上海市社科规划课题(2013EFX005)及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经费项目(WN1322015)的阶段性成果。感谢澳大利亚莫纳什大学(Monash University )路英博士为本文提供的相关英文资料。

彭德雷:华东理工大学商学院200237电子信箱:deleipeng@https://www.sodocs.net/doc/e569806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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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DOI:10.13510/https://www.sodocs.net/doc/e5698068.html,ki.jit.2015.06.016

二、2016年后“非市场经济地位”条款适用的争论

(一)“非市场经济地位”条款适用争论的第一波

1.否认“非市场经济地位”条款的自动到期。早在2011年,就有学者对《中国加入议定书》第15条①提出了不同的解读,典型之一是欧洲学者科诺(O’Connor)认为,对于2016年后中国非市场经济地位条款的自动到期是一种误读。科诺主要从法律条文和事实两个方面进行论证。首先,从法律条文的角度分析,第15条a(ii)款终止后,该条的序言以及a(i)项依然有效,条约有效解释的原则要求剩余的条款得到解释和适用,2016年后第15条在针对中国的反倾销调查中仍然发挥作用②。简言之,他认为2016年后只是第15条的某一款项终止,该条中的其他条款并没有过时,如果仅仅依照其中某一款项终止就宣称“非市场经济地位”自动到期,这不符合国际法的解释原则(O’Connor,2012)。其次,从事实角度而言,中国市场经济地位在2016年前、以及2016年以后都不是自动获取的。目前中国企业的一些经营行为仍然不符合国际会计准则,如许多市场部门都在五年计划的框架中运作,一些受到鼓励的领域获得来自国有银行的资金。中国企业市场经济地位的获得需要满足进口成员的认定标准,如欧盟《反倾销条例》规定了五项标准来评估市场经济条件是否存在,如果中国想要被视为市场经济,则必须向欧盟证明其满足该五项标准③。

①学界习惯将该条称作“非市场经济地位”条款,为了讨论方便,文章沿用这一表述。第15条(确定补贴和倾销时的价格可比性):GA TT1994第6条…..涉及原产于中国的进口产品进入一WTO成员的程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a)在根据GA TT1994第6条和《反倾销协定》确定价格可比性时,该WTO进口成员应依据下列规则,使用接受调查产业的中国价格或成本,或者使用不依据与中国国内价格或成本进行严格比较的方法:(i)如受调查的生产者能够明确证明,生产该同类产品的产业在制造、生产和销售该产品方面具备市场经济条件,则该WTO进口成员在确定价格可比性时,应使用受调查产业的中国价格或成本;

(ii)如受调查的生产者不能明确证明生产该同类产品的产业在制造、生产和销售该产品方面具备市场经济条件,则该WTO进口成员可使用不依据与中国国内价格或成本进行严格比较的方法。

……

(d)一旦中国根据该WTO进口成员的国内法证实其是一个市场经济体,则(a)项的规定即应终止,但截至加入之日,该WTO进口成员的国内法中须包含有关市场经济的标准。无论如何,(a)项(ii)目的规定应在加入之日后15年终止。此外,如中国根据该WTO进口成员的国内法证实一特定产业或部门具备市场经济条件,则(a)项中的非市场经济条款不得再对该产业或部门适用。

②科诺(O’Connor)是欧洲著名的贸易法律师和研究者,处理过大量贸易类案件,包括与中国相关的案件,并在欧洲多所著名大学任教(个人简历参见世界贸易研究院:https://www.sodocs.net/doc/e5698068.html,/people/oconnor/)。参见Bernard O’Connor,The Myth of China and Market Economy Status in2016,pp.3-4,available at http:// https://www.sodocs.net/doc/e5698068.html,/files/oconnorresponse.pdf.See also Bernard O’Connor,Market-economy status for China is not automatic,in Yale Global Online,8December2011.

③该五项标准为:(1)企业根据市场供需情况对价格、成本和产出,包括主要原材料、技术和人工成本,产出,销售和投资等方面做出决定,不受政府干预,其主要投入成本实质性反映市场价值;(2)企业要有一套用于所有场合的、按国际会计标准审计的财会帐簿;(3)原非市场经济体制对企业的生产成本和财务状况没有造成重大扭曲,尤其是在资产折旧、其他勾销、易货贸易和偿债支付等方面;(4)企业适用于破产法和财产法,以确保公司经营的法律确定性和稳定性;(5)根据市场汇率执行货币兑换。See Article2.7(c)of Council Regulation(EC)No.1225/2009of30November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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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坚持“非市场经济地位”条款自动到期。对于科诺的解读,一些国内外学者提出针锋相对的反驳。如高树超(Henry Gao)教授认为,从技术上分析第15条确实未直接表明2016年之后,WTO成员需认可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但是从文本上分析,第15条(a)款只有a(i)和a(ii)两项,因此既然作为非市场经济特殊计算方法的a(ii)项到期终止,则意味着2016年后中国将获得市场经济地位(Henry Gao,2011)。还有学者指出,第15条a(ii)项的到期,产生了赋予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实际效果,因为在2016年后《中国加入议定书》中已经不存在将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地位”的法律基础(Rao W eijia,2013)。亦有学者认为,对于中国“非市场经济地位”的认定,唯一的可能是基于GA TT1994第6.1条的解释④,但是该解释的适用门槛非常高,成功适用的可能性非常小。简言之,2016年后在正常价值的认定上,中国的商品将和其他WTO成员一样被共同对待(Christian Tietje,Karsten Nowrot,2014)。

(二)“非市场经济地位”争论的第二波

1.“非市场经济地位”条款的自动到期是一种误读。围绕中国“非市场经济地位”是否自动到期的争论一波未平、一波又起。2014年全球著名的《国际贸易与海关》杂志组织了一次广泛的讨论(Brian Gatta,2014)。围绕该问题的讨论文章络绎不绝,其中对于“2016年后中国将自动获得市场经济地位”的观点,质疑者居多,其中一种比较典型的观点是“举证责任倒置”论⑤。

该观点认为第15条(d)款第二句,不能起到消除中国非市场经济地位的作用,其功能是导致举证责任的转移。具体而言,目前中国出口企业仍须举证证明其符合市场经济条件,如果不能证明则承担不利结果,调查国可采用特殊的方法计算正常价值。2016年后,中国出口企业的举证责任转嫁由进口国申请者承担,即改为由申请调查方的企业来举证。其意指2016年后国外申请者如自己有证据证明中国企业经营行为不符合其国内法规定的市场经济标准(毋须不必证明符合《反倾销协定》的第6.1条的注释,该注释的证明难度更大),则调查机关可采用特殊方法计算正常价值。一些学者对此观点予以了支持,认为尽管难以接受“举证责任倒置”作为解决该争议必要路径的观点,但它却是一种合理、可能被其他成员调查机关接受的一种解释方法(Theodore R.Posner,2014)。

否认中国非市场经济地位到期的论点还包括“法律依据缺失”论和“客观事实不符”论。“法律依据缺失”论认为2016年后第a(ii)项的到期,并不影响第15条(d)款的第一句和第三句的法律效果,因此,不能认为2016年后中国将自动获得市场经济地位;即便到时一些国家给予中国市场经济地位,更多地也是基于政治角度而非法律或技术角度,这与科诺的观点有些类似(Laurent Ruessmann&Jochen Beck,2014)。

④GATT1994关于第6条第1款(b)项的注释:“各方认识到,在进口产品来自贸易被完全或实质上完全垄断的国家,且所有国内价格均由国家确定的情况下,在确定第1款中的价格可比性时可能存在特殊困难,在此种情况下,进口缔约方可能认为有必要考虑与此类国家的国内价格进行严格比较不一定适当的可能性。”

⑤米兰达(Jorge Miranda)是一位拥有20多年处理GATT/WTO贸易救济和补贴纪律的经济学家,曾担任WTO规则司顾问(1995-2002),协助WTO专家组和成员处理过大量的争端案例,为国际组织、WTO成员以及企业提供贸易法律咨询,并担任美国King&Spalding律师事务所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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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尽管《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第151段对15条的适用做了相关的规定,但是其更多是关于通知、透明度等程序性的规定,并未指明2016年中国将自动获得市场经济地位,也未禁止其他成员采用替代国成本作为正常价值的计算方法⑥。

“客观事实不符”论则就中国的市场化发展事实提出质疑,指出中国的市场经济并未得到很好的发展,中国的企业在很大程度上仍然是在非市场经济条件下运营。如果认为“非市场经济地位”条款将自动到期,则意味“非市场经济”经过了2016年12月11日的一夜睡梦,醒来之后,便自动化身为“市场经济”,这与现实和逻辑不符。该学者还提出有关波兰、罗马尼亚、匈牙利、南斯拉夫和俄罗斯(直接承认其市场经济地位)的加入议定书中,在对待非市场经济地位时,采取的是“肯定或否定”的方法,然而,中国和越南采取的是依据具体事实而定的方法。如果认为2016年后“非市场经济地位”将自动终止,则与上述确立的依具体事实而定的逻辑不符(Jorge Miranda,2014)。

2.“非市场经济地位”条款应自动到期。针对上述诸多不同意见,亦有支持中国的声音。有学者认为,《中国加入议定书》并未涉及到关于举证责任的问题,因此关于第15条(d)款第二句的功能是导致举证责任倒置的说法站不住脚(Mat-thew R.Nicely,2014)。该观点认为今后针对中国采取非市场经济的特殊计算方法更可能是启动《反倾销协定》的第2.2条,即在“特殊市场条件”下,不采用被调查国的国内价格或成本作为计算标准。此外,一位来自欧洲布鲁塞尔的法律人士认为,第15条关于非市场经济的条款是一个临时性的条款,他还援引了欧洲一名议员在欧洲议会的演说加以证明,该演说明确指出2016年中国将获得市场经济地位(Folkert Graafsma,Elena Kumashova,2014)。某些美国学者认为,如果能够选择自动终止非市场经济条款,无疑有助于美国树立尊重国家规则和落实非歧视待遇的国际形象,与其花费大量的精力应对来自中国的起诉,不如采取务实的方法,接受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到期(K.William Watson,2014)。总之,正如有观点所言对于第15条的认识争议将给中国带来挑战,并有待于WTO上诉机构会就此给出确切的意见(Theodore R.Posner,2014)。这意味着就此问题,中国和其他成员或将在WTO面临一场诉讼,第15条将成为《中国加入议定书》中的下一个第11.3条⑦。

三、“非市场经济地位”条款的探究

(一)“非市场经济地位”条款的源流

WTO规则中最早涉及“非市场经济地位”的条款是GATT第6.1条注释⑧。在

⑥《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第151段:“……,工作组成员确认,在实施议定书(草案)第15条(a)项(ii)目时,WTO成员将遵守以下规定:(a)在以并非根据中国国内价格或成本进行严格比较的方式,确定一具体案件中的价格可比性时,WTO进口成员应保证已经制定并提前公布有关下列内容的规定......”。

⑦新近,“限制原材料出口案”、“稀土案”等都涉及到对《加入议定书》第11.3条的争论,如该条与GATT1994的关系,该条是否可援引GATT20条等,至今仍然没有一个完整的解释。参见彭德雷:《美国诉中国稀土案规制政策的法律争议评析》,载《国际商务》,2014(5),第92-100页。

⑧参见前引GATT1994《附件I:注释和补充规定》关于第6条第1款(b)项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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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4—1955年间,GATT工作组对GATT协定进行了例行审议,该审议是基于捷克斯洛伐克提出修改GATT第6.1(b)项的建议。捷克斯洛伐克提出,当一成员国内价格是由其政府决定时,该国内价格并不是建立在公平市场环境下的正常价值,因此此时国内价格难以作为出口价格的比较对象⑨。工作组将捷克斯洛伐克的建议吸纳到GATT第6.1条的注释中,该注释指出,当国内价格是由政府控制或设定,或贸易几乎由政府控制时,则允许国内价格可不作为正常价值加以对待。有关反倾销调查中,采取特殊方法确定“正常价值”的问题,20世纪60-70年代在波兰、罗马尼亚和匈牙利的加入GATT文件中再次得到体现。如匈牙利的《加入工作组报告书》则直接指明“根据GATT第6条的规定,…当采用国内价格计算正常价值不合理时,其他缔约方可以采用第三国的价格作为参照”⑩。

通过查阅相关的历史谈判文献发现,关于《中国加入议定书》第15条的历史渊源可以追溯到1999年3月。当时中美双方都就反倾销调查中“价格可比性”问题提出自己的谈判文本。在中国最初文本中,第15条(a)款并没有单独的序言,而是采取直接列举的方式。另外,采取替代国成本的计算方法是在《中国加入议定书》生效的第5年而非15年后终止 。在所有WTO成员的加入法律文件中,中国和越南极为相似,《中国加入议定书》第15条和越南《加入工作组报告书》第255段,都明确了反倾销过程中正常价值的核算,可以采用替代国成本的特殊方法,其中中国的过渡期为15年,越南的过渡期为12年——即2018年12月31日到期(越南2006年加入WTO) 。此外,越南的《加入议定书》和俄罗斯的《加入议定书》类似,都只有短短的4页 ,中国则有103页,其中包括了第15条,从中也可以看出,当时其他成员对于中国的入世非常谨慎。

(二)“非市场经济地位”条款的文本考察

1.第15条a(ii)项终止后的实际效果。有关第15条的解读,关键是该条的第(a)项和(d)项的第二句。尽管(d)项第二句只是明确了第a(ii)项的到期终止,并未言及(a)款的序言,但是仔细分析发现,a(ii)项的到期终止已经使得序言中“使用不依据与中国国内价格或成本进行严格比较的方法”失去了根基。因为(a)款序言中列举的两种情况,就是a(i)和a(ii)两项内容。简言之,a (ii)项的到期意味着第15条(a)款中对中国的不利条款已经结束,此后即便中国企业不能证明国内同类产业在制造、生产和销售该产品具备市场经济条件,其他成员的调查机构也不能采取替代国成本的方法计算反倾销幅度和税率。

关于争议中提到的中国在一夜之间由非市场经济转为市场经济的讽喻,这可以从

⑨See GATT document L/334,circulated on1Mar.1955.

⑩GATT document L/3889,circulated on20Jul.1973,para.18.

相关资料可参见《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谈判文件资料选编多边卷》,2013年商务部世界贸易司,第845页。

Working Party on the Accession of Viet Nam,WT/ACC/VNM/48,Circulated on27October2006, Paragraph255.

Protocol on the Accession of Viet Nam,WT/L/662,Circulated on15November2006,Protocol on the Accession of the Russian Federation,WT/L/839,Circulated on17December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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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加入WTO法律文件中包含众多过渡性条款这一特征加以解释,如有关纺织品贸易的规定:“中国代表同意下列规定将适用于纺织品和服装产品贸易,直至2008年12月31日” ;如关于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机制的规定:“本条的适用应在加入之后12年终止”等 。可见,第15条和上述条款都具有过渡性的特征,因此,尽管文本未能直接写明认可中国获得市场经济地位,但同样没有指明中国仍然被看成是“非市场经济国家”。从条款到期的实际效果来看,2016年后中国应当获得与其他成员同等的地位。

2.特别法向一般法适用的转变。在WTO法律体系中,可以采取替代国成本进行核算的依据有两个来源:一般法(GATT第6.1条的补充解释)和特别法(各成员的加入议定书)。2016年后第15条“潜伏”的问题或者说争议是:一旦其他成员企业或政府有证据证明中国出口企业不满足其国内法关于市场经济的要求时,能否采用替代国成本计算反倾销幅度和税率。对此,我们认为《加入议定书》第15条(特别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其法律依据仅仅是GATT第6.1条(一般法)的规定,即调查机关必须依照GATT第6.1条的注释,证明“在进口产品来自贸易被完全或实质上完全垄断的国家,且所有国内价格均由国家确定”,显然该证明责任比一些成员国内市场经济的认定标准更严格。总之,从WTO法律适用角度而言,有关“非市场经济地位”的认定,中国应该获得与其他WTO成员相同的法律地位。因为计算反倾销中正常价值的唯一不利条款第15条a(ii)项已经终止。因此,若发生争议,一成员采取替代国成本计算时,必须举证证明符合第6.1条的规定,而非简单证明出口国生产该同类产品的产业不符合其国内的市场经济条件。

3.第15条a(ii)项的到期并不意味着中国企业可消极坐等。第15条(d)款的第一句和第三句都提及整个第15条(a)款,而第二句只提到a(ii)项的到期而非整个(a)款。一种解释是a(i)项的保留实际上对中国有利,这意味着2016年后a(i)项仍然具有法律效力,也即是如中国企业主动证明生产该同类产品的产业具备市场经济条件时,其他成员就必须(shall)采用中国国内的价格或成本作为“正常价值”。这种解释是有意义的,为此即便在2016年之后,中国企业面对国外机关的反倾销调查时,仍然应该积极举证证明其生产经营符合市场经济条件。如果中国企业自身能够主动证明其符合市场经济条件或者其证明力明显强于发起调查方的证据,则在具体的争端中将处于有利地位。此外,关于反倾销中“价格可比性”问题由于还存在GA TT第6.1条的一般法约束,因此中国政府和企业仍需坚持市场化的发展路径。

(三)“非市场经济地位”条款的司法适用

有关“非市场经济地位”的解读,并非仅仅停留在学理上。非常巧合的是中国诉欧盟紧固件案(EU-Fasteners)成为WTO争端解决机构从司法上解释《中国加入议定书》第15条的第一个案例(漆彤,2013)。该案中,欧盟《反倾销基本条例》修正案第9(5)条第2款规定了给予出口商分别裁决(单独税率)的五条标准(如可自由决定出口价格、数量、销售条件和条款等),只有符合上述标准,才有资格获得分别裁决,否则将只能

参见《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第242段。

参见《中国加入议定书》第1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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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全国统一税率,即“一国一税” 。欧盟依据第15条,认为中国仍然不属于市场经济国家,故对中国企业实施“一国一税”。中国认为第15条关于非市场经济的条款只是一个临时性的条款,欧盟应取消这一对中国企业的不公正待遇(李成钢,2012)。最终,专家组认为第9(5)条的分别裁决测试规定违反了《反倾销协定》第6.10条等 。

在上诉裁决报告中,上诉机构对第15条进行了具体阐述,认为第15条和GA TT 协定第6.1条的注释类似,都是为了解决“价格可比性”的认定难题。上诉机构对于第15条(d)项的理解分为两个部分,一是第15条(d)项设定了该条中某些特殊条款的到期终止;二是设定了一些条件(如符合进口成员国对市场经济条件的国内法要求),一旦满足这些条件,这些采取替代国成本的特殊计算方法就应该提前终止。上诉机构的裁判要点对中国总体有利,如认定第15条仅适用于正常价值的认定,它并非是一个无限制的(open-ended)例外,未授权成员可以在其他方面给予中国不同的待遇;并且未确认中国是非市场经济国家 。同时,上诉机构指出,第15条(d)款将使得(a)项在2016年后到期,不过科诺认为上诉机构的裁决存在误差,忽视了第15(d)款的具体规定 。比较遗憾的是,受制于上诉机构的权限和谨慎,其裁决报告并未就2016年中国“非市场经济地位”自动到期做出评论。

四、2016年后“非市场经济地位”的预判与应对

(一)2016年后“非市场经济地位”的预判

1.第15条仍然作为对华实施反倾销的基础。2016年后,第15条中对中国唯一不利的a(ii)项已经到期。因此,从法律适用的渊源而言,中国应该获得与其他WTO 成员的同等对待。但比较模糊的是,协议中没有直接明确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自动到期,因此实践中其他成员可能继续采取以替代国成本计算正常价值的特殊方法;或者主张“举证责任倒置”,即调查成员的国内申请者如能证明出口价格等是在非市场经济条件下形成,则采取替代国成本加以核算。正如有学者指出,对美国而言,结束非市场经济的实践才是符合法律和逻辑的选择,然而这往往可能是一厢情愿。美国既往的一些实践表明美国不会善意地接受2016年非市场经济条款的寿终正寝(K.William W atson,2014)。如最近的迹象表明,在反倾销调查中有关市场经济地位和单独税率的认定上有不断加严的趋势,近期一些案例中甚至否定了一些企业的单独税率申请 。

该税率的倾销幅度通过比较所有合作的未获得分别裁决待遇的供应商的出口价格的加权平均值和替代国的价值确定。

第6.10条:调查机关通常应对被调查产品的每个出口商或生产者确定各自的倾销幅度……。

See Appellate Body Report,European Communities—Definitive Anti-dumping Measures on Certain Iron or Steel Fasteners from China,paras.283-291,WT/DS397/AB/R(Jul.15,2011).

从上诉机构的措辞来看,似乎却有笔误,裁决报告的原文为(第289段):“Paragraph15(d)of Chi-na's Accession Protocol establishes that the provisions of paragraph15a(ii)expire15years after the date of China's accession(that is,11December2016)”.

商务部新闻办公室:《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负责人就美对华轮胎双反案反倾销初裁发表谈话》。2015年1月21日,美商务部公布对原产于中国的乘用车轮胎反倾销调查初裁结果,多家应诉的国有企业被拒绝给予平均税率,而适用87.99%的全国统一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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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贸易法律实务和研究的人员,都意识到第15条是对中国的一个不利条款,是其他成员对中国产品施加不公平待遇的依据和借口。尤其是在中国企业遭受反倾销调查时,往往被扣上“非市场经济”的帽子,用替代国成本计算中国企业的正常价值。同时,考虑到2016年后其他成员采取替代国成本计算正常价值的方法变得更加困难,为此他们可能在2015年提起更多案件的调查申请,以期在2016年底前结案,这些都值得中国关注。

2.以WTO一般法为新依据对华实施反倾销。即便一些主要成员放弃对第15条的利用,也并不意味着对待中国企业正常价值的计算问题可以高枕无忧。他们可能转而借助GATT第6.1条、《反倾销协定》第2.2条为依据,在正常价值的计算方面上,继续对中国采取歧视性的措施,当然这需要其他成员举证证明存在政府控制价格和垄断贸易的行为。尽管“所有国内价格均由国家确定”似乎并不符合中国的情况,但中国仍然应该避免这种情况,因为类似的争端在WTO已经发生。

以2013年“俄罗斯诉欧盟反倾销措施案(DS474)”为例,尽管俄罗斯的市场经济地位已经得到认可,但是欧盟在该案中采取“成本调整”(cost adjustment)的方法,拒绝采用俄罗斯生产商和出口商提供的、根据一般公认会计原则记录的成本信息。欧盟的“特殊市场情况”政策要求调查主体在特定情况下拒绝将相似产品的价格作为构建正常价值的要素,这些情况包括当主管机关认为价格“被人为降低”、“价格不符合国际市场或其他有代表性的市场的状况”或其他扭曲市场的状况。俄罗斯指出欧盟上述措施,违反了GA TT1994第1条、第6.1条和《反倾销协定》协定第2.1条等 。目前该案仍然在专家组阶段,中国作为第三方加入到该案的审理中,为此需要密切关注该案件的审理情况。总之,2016年后一些主要成员可能忽视相关条款的到期终止,试图延长对华“双反”特殊规则的时间,或者原则上承认市场经济地位,实践中采用歧视的手段,变相适用对华“双反”特殊规则,为此必须做好必要的应对准备。

(二)应对“非市场经济地位”条款争议的可能路径

1.国际层面。首先,在WTO立法层面,考虑提请WTO部长级会议或理事会对“非市场经济地位”条款进行修改或澄清(解释)。中国成为WTO成员已经14年,中国不仅是WTO规则的遵守者和维护者,而且也应该积极地参与到规则的制定中,包括WTO规则的修订和推动WTO新一轮谈判。“非市场经济地位”条款与WTO规则的宗旨和现实并不相符,也违背非歧视等原则,而且严重侵蚀了WTO这个多边贸易机制和全球贸易治理机构。在这种情况下,中国应当推动修改和消除此类规则,从而促进WTO向着良性、健康的方向发展。因此,如果2016年后,对中国企业“非市场经济地位”的适用与此前无本质差别,则应考虑向WTO部长级会议或理事会对该条款进行修改或澄清(解释),以切实保障好中国以及相关成员的贸易利益,使WTO规则体系朝着公平的目标迈进。但本路径的难点是要想推进各成员对加入条款的修改,程序较为复杂,因此并非是最佳之选。

在国际司法层面,向WTO争端解决机构提出申诉。2016年之后,一些主要成员如 参见WTO官网:https://www.sodocs.net/doc/e5698068.html,/english/tratop_e/dispu_e/cases_e/DS474_e.htm(last visited Jan.26,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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仍然频繁对中国适用“非市场经济地位”条款,则最直接的方法是向WTO争端解决机构提出申诉,通过司法的途径迫使主要贸易伙伴修改国内法或国内措施。此路径当属最直接、最有效的方法,但是可能存在的风险是WTO裁判者对《中国加入议定书》条款性质的认定是否符合中国的意愿,尚无十足把握。为此需要国内外实务界和理论界做好充分准备,就此问题阐述有利益中国的观点,以在争端解决中影响裁判者的裁判。

2.国内层面。首先,积极寻求其他成员的国内司法救济。中国企业可继续推进在美、欧等国(域)内的诉讼。如根据美国国内法规定,美国国际贸易法院(CIT)针对商务部的反倾销最终裁决具有司法管辖权 ,美国国际贸易法院曾就商务部反倾销调查过程中涉及的事实和法律问题做出司法裁决,这其中包括如通知义务、程序公正、归零、替代国价值、单独税率等程序性和实体性问题的裁判(Jeffrey D.Gerrish,Luke A. Meisner,2013)。因此,中国企业和政府可以积极利用美国的国内程序,进行司法救济。

美国在判定一个国家是否属于非市场经济国家同样有自己的考虑标准,一旦认为不符合其国内标准则按照非市场经济条件对待。新近,中国企业在美国和欧盟贸易法院的诉讼逐渐积极,某些案件取得了一定的成功。尽管WTO规则在某些国内法院不能直接适用,但是遵守WTO规则也是体现一个国家司法公正的表现,因此在那些不能直接适用WTO规则的国家,这类案件至少可以形成一种舆论压力。根据美国国际贸易法院的资料显示,1999年涉及中国的裁决1起,2000年涉及中国的裁决4起。而最近几年的案件则现在越来越多,美国贸易法院成为中国出口企业自我救济的主战场。以下为2002年起,在美国国际贸易法院诉讼的总体数量和中国比例(入世当年无涉及中国裁决案件,故从2002年开始统计,2014年仅统计1-6月份) 。

表1中国企业在美国国际贸易法院的历年诉讼案件

年份

案件总数中国案件比例(%)2002

154

6

3.9

2003

171

15

8.8

2004

162

16

9.8

2005

168

18

10.7

2006

191

11

5.8

2007

189

21

11.1

2008

146

23

15.8

2009

152

19

12.5

2010

142

25

17.6

2011

159

39

24.5

2012

161

28

17.4

2013

158

49

31

2014

64

18

28.1

其次,积极落实国内应对。中国1978年的改革开放和2001年的入世,都表达了其不断融入世界的决心 ,通过30多年的改革,市场经济的环境已经形成。一些成员继续对中国以“非市场经济地位”相待,忽略了中国的近年来改革和开放的事实。为此在国内层面,我们仍然需要做好相应准备。(1)贸易救济方面,关注2016年前后各主要成员对待中国非市场经济地位认定的立法动态;关注实践中对华反倾销中适用市场经济条件的宽严标准;警惕2016年后一些成员转而主要依靠反补贴的方式应对中国的贸易出口;(2)外交层面,做好外交说服工作,获得更多成员对中国市场经济

See Section516A of the Tariff Act of1930,19U.S.C.§1516a(2012).

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官网:https://www.sodocs.net/doc/e5698068.html,/SlipOpinions/SlipOps-2000.html,last visited Jan.26,2015. 如《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第43段规定:中国代表表示,中国国有企业已基本依照市场经济规则运行,政府不再直接管理国有企业的人、财、物和产、供、销等生产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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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

地位的官方承认,通过更多成员公开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形成国际示范和相互影响的效应;同时考虑将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作为双边投资和自贸区协定谈判、签署的前提条件;(3)国内市场化改革方面,坚持国内市场化和法治化的改革方向,甚至出台一些关于强化市场化发展的法律文件或措施,减少政府对价格和贸易的控制和干预;(4)政府与企业关系方面,处理好政府与私营体(企业)的关系,在公司章程中明确其市场化的发展导向,明确和澄清公司中党组织的地位,企业应积极摆脱依赖政府的习惯;(5)企业举证方面,在具体的案件中,中国企业还应该积极举证证明其生产、制造和销售符合市场经济的条件等,不可消极坐等。

五、结论

随着日期的临近,国内实务界和理论界无疑都期盼早日摘掉“非市场经济地位”的魔咒,但却正遭到质疑。2016年后一些成员以《中国加入议定书》第15条(特别法)为基础,继续对中国采取替代国成本的特殊计算方法,法律依据不足。尽管第15条未明确中国将自动获得市场经济地位,但关于“非市场经济地位的举证责任倒置论”等同样只是一种扩大的学理解释。为此,第15条a(ii)项的到期,意味着在“确定反倾销价格可比性”的法律适用问题上将由“特别法”转向“一般法”,中国应该获得与其他成员一致的法律适用地位,不应该再被特殊化。在实践中,2016年后一些成员可能继续对中国实施替代国成本的计算方法,为此,无论如何不能误以为2016年后,在反倾销的价格可比性方面,国内同类产业的成本(价格)将被绝对地作为正常价值加以认定,据此忽视企业独立市场主体地位之必要。

中国从“非市场经济地位”向市场经济地位转变不是“一夜之功”,而是一个长期市场化改革的综合结果。关于“非市场经济地位”的争论,也映射出任何真正的改革都应是市场取向的改革,建立自由的企业制度和竞争性的市场体系是改革成功的关键(吴敬琏,2010)。2016年后,中国与某些成员在“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上或“将有一战”。为此,需要理论界和实务界从立法和司法、国际和国内等诸多层面探讨可能的应对路径,做好应对争端的必要准备,在司法层面确立对中国有利的裁判,使得疑虑和争论不攻自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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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蒋荣兵)“Nonmarket Economy Status”of China after2016:

Argument,Study and Anticipation

PENG De-lei

Abstract:The“nonmarket economy status”is the final crucial issue creat-ed in the process of China’s accession to the WTO.China generally considers that the“nonmarket economy status”will expire automatically after2016;how-ever,the debate is increasingly vigorous when the date comes.Some people ar-gue that the“nonmarket economy status”will not be automatically terminated, and propose the“shift of burden of proof”theory for the application of the nonmarket economy treatment.However,the article holds that the legal applica-tion of the nonmarket economy treatment should be changed from“special law”to“general law”.China should study the reasonable interpretation of paragraph15,and focus on the latest WTO cases involving this issue,and ex-plore the feasible paths from the international and domestic perspectives.Mean-while,any actual reform has to be market–oriented,and China has to continue to adhere to the market–oriented development and reform.

Keywords:Nonmarket economy status;Anti–dumping;Normal val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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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市场经济地位

我们有理由要求反倾销国从实际出发对待中国的“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我们并不是以此来追求反倾销中的优惠地位,只是要求贸易伙伴能够公平地对待中国;只希望为了公平贸易而实施的反倾销措施,不要成为扩大不公平贸易的手段 4月14日,在对外贸易领域,同时发生了两件事情。一件是新西兰正式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从而使中国在获得市场经济地位问题上首次取得突破。另一件是美国商务部对出口到美国市场的中国彩电作出终裁,裁定中国企业存在倾销行为。两件事都是有关反倾销中的“市场经济地位”问题,但结果却迥然不同,其所蕴涵的丰富信息值得我们去解读。 入世协议 近年来,国外尤其是西方一些国家在对中国企业的反倾销指控中,总有一个“堂而皇之”的理由:非市场经济国家。为什么在中国经过20多年改革开放,已经建立起市场经济体制并且加入WTO的情况下,我们仍被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呢? 应该说,这与中美关于中国加入世贸的双边协议,以及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议定书有关。根据协议的规定,中国在入世谈判中同意在入世后的15年内,美国可以继续把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体,从而采用对中国不利的反倾销规则,即参照第三国制度,继续维持对入世前的中国出口产品反倾销的机制。 让我们看一看WTO对倾销的定义。所谓倾销,是指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出口到另一国,并对进口国相关工业造成了损害的行为。 在这里,问题的关键是,什么才是“正常价值”?由于WTO绝大部分成员是市场经济国家,其运作遵循着市场经济规则,因此,毫无疑问,一种产品的“正常价值”当然是以市场经济国家生产的产品价格来衡量。从而,对非市场经济国家,“只要用来确定正常价值的方法是合适与合理的”,就可用某一市场经济国家相似产品的价格作为标准。换言之,反倾销案发起国的调查当局如果认定调查商品的出口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将引用与出口国经济发展水平大致相当的市场经济国家(替代国)的成本等数据,计算所谓正常价值并进而确定倾销幅度,施以对应的增税措施。 这就是所谓的第三国参照。其理论依据是:非市场经济国家的资源由政府控制,企业多属于政府或受政府干预,其产品的价格是扭曲的,不能反映真实价值。当这些产品流入市场经济国家,即构成对后者相关企业的不公平竞争。 所以,只要被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采用与该国经济毫不相干的第三国(替代国)的市场价格来计算该国产品的正常价值,那么,在反倾销案中,十有八九会使该国出口产品本来没有倾销而被裁定为“倾销”,本来倾销幅度轻微而被裁定为高度倾销,从而给该国出口造成人为的壁垒。这就是一些发达国家频繁祭起“非市场经济国家”大旗,把反倾销变成进行贸易保护或歧视政策的手段和工具的原因所在。 特殊原因 WTO是一个市场经济国家的组织。按理说,中国既然已经加入了WTO,理应是个市场经济国家。事实上,无论从GA TT关于非市场经济的定义还是从中国的市场化进程来看,中国都是一个不折不扣的市场经济国家。之所以对中国设定一个15年的过渡期,并动辄给中国企业套上非市场经济国家的“紧箍咒”,挥舞起对华反倾销的“武器”,还有以下特殊原因:一是中国是一个崛起中的大国,其不断发展的对外贸易,让许多国家暗怀戒心。 全球化时代,各国面临的外部竞争越来越激烈,当物美价廉的“中国制造”在世界市场“攻城略地”时,必然会与其他国家的企业遭遇冲突。但在中国加入WTO后,一国利用关税壁垒来限制中国产品的空间越来越小,这样,被WTO允许采取的作为维护公平贸易和保护国内安全的合法手段的反倾销,尤其是其中的“非市场经济国家”的说辞,就成了一些国家指控中国企业搞倾销的最好借口。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历程及经验总结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历程及经验总结 2014-03-21 10:12:00 来源:新华网[打印][关闭] 1.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历程 1978年,国务院研究加快中国四个现代化的问题,包括经济管理体制改革问题。当时对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提法是“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相结合”。 中共十二大 1982年9月中共十二大会议上,又提出了“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原则。 中共十二届三中全会 1984年10月,进一步明确社会主义经济是“公有制基础上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商品经济的充分发展,是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可逾越的阶段,是实现中国经济现代化的必要条件。”从此,确立了中国经济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的观点。 中共十三大 1987年10月,把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新体制概括为计划与市场内在统一的新体制,明确提出要运用计划调节和市场调节两种手段,逐步建立“国家调节市场,市场引导企业”的机制。 中共十三届四中全会 中共十三届四中全会后,提出建立适应有计划商品经济发展的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经济体制和运行机制。 1990年底 邓小平明确指出:“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的区分不是计划、市场这样的内容。社会主义也有市场调节,资本主义也有计划控制。不要以为搞点市场经济就是资本主义道路,没那回事。” 1992年初

邓小平南巡时更加明确地指出,计划经济不等于社会主义,资本主义也有计划;市场经济不等于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也有市场。计划和市场都是经济手段。计划多一点还是市场多一点,不是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本质区别。从而从理论上冲破多年来市场经济的束缚,为中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创造了理论基础。 中共十四大 1992年10月,明确指出,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利于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 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 1993年,《宪法》第十五条修改为“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第一次写进中国的宪法。 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 1993年11月,正式作出了《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把中共十四大提出的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和原则具体化、系统化,勾画了新经济体制的基本框架,对有关的重大问题,都做出了明确的原则性规定,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理论和实践大大推进了一步。 中共十四届五中全会 1995年9月,明确了到2010年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历史任务,为中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作出了重大的战略部署:到20世纪末,经过三个阶段,初步建立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 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 2003年10月,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全会强调,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主要任务是: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建立有利于逐步改变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体制,形成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机制,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完善宏观调控体系、

美国不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对中国意味着什么

美国不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对中国意味着什么? 一个国家是不是“市场经济”并不需要其他国家来“承认”,这个定义本身是没有太多实际意义的。 没有什么人期待美国会承认中国是一个“市场经济国家”。 然而,在经历了一次看起来像“蜜月”一样完美无缺的访华之旅,签署了几千亿美元的大单,回到美国后没多久,特朗普政府就在贸易问题上向中国摆开阵势,依然令不少国人颇受震动。本周四,美国政府正式通知世界贸易组织(WTO),反对给予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理由是:中国政府对经济的控制正在加大,其中包括对国有企业大量发放补贴、制定不利于外国企业的产业政策、以非市场方式运作的巨额出口信贷等等。▲英国金融时报报道截图 美国财政部主管国际事务的副部长戴维·马尔帕斯周四在纽约说,美国政府认为,有迹象表明,中国经济的开放和市场化进程已经“放缓”或“逆转”。这是美国第一次正式向WTO 通报这一立场,听上去很严重,但一点也不出人意料。多年来美国一直就是这个态度,欧盟、日本、加拿大等世界其他主要发达国家和经济体也是这样的态度。在去年底中国正式加入WTO15周年之际,欧盟和日本都曾高调地宣布,未来将继续不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今年6月,美国贸易代表罗伯特·莱特希泽在国会作证时还曾警告说,任何将

中国列入“市场经济”国家的举动都会对WTO产生“灾难性的”影响。▲美国贸易代表罗伯特·莱特希泽 那么,所谓一个国家的“市场经济地位”,究竟意味着什么?如果西方发达国家以及中国的主要贸易伙伴都不承认这一“地位”,又会对中国造成怎样的影响? 1 许多中国人把这看成一个政治问题或国际关系问题,他 们这么看有他们各自的出发点和理据。但若从这一事件现 实和直接的影响来看,它其实是一个国际贸易规则的理解和执行问题。WTO的官方话语中从来就不存在一个国家的“市场经济地位”问题,对于“市场经济地位”,国际上也没有什么公认的客观标准。所谓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问题,源于2001年中国加入WTO时签订的《入世议定书》第15条规定:“在针对来自中国的产品发起反倾销调查时,并不自动采用中国产品国内价格作比对价格,而是选择第三国产品价格,即替代国价格作对比价格,这种待遇保持15年。” 这是西方国家为中国量身定制的歧视性特殊条款,它们的理由就在于:中国尚不是一个市场经济国家,因而应该区别对待。当时 中国为了能够尽快入世而作出了重大妥协,接受了上述限制性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WTO议定书》第15条原文 自那以后,“第15条”一直是中国在与他国发生贸易纠纷时的“阿喀琉斯之踵”。因为一种中国出口商品的所谓“替代国

中国市场经济发展形势

论社会主义也可以搞市场经济 从上世纪80年代到如今,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已经搞了30多年了,从现在中国经济发展速度和发展水平上来看,无疑是成功的。1979年 11月 26日,邓小平在会见美国不列颠百科全书出版公司编委会副主席吉布尼和加拿大麦吉尔大学东亚研究所主任林达光时,十分鲜明地提出了“社会主义也可以搞市场经济”。这是一个具有重大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的科学论断,它奠定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础。 现在谈谈我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认识: 1.所有制结构上:以公有制为主体,多有制经济共同发展。2.分配制度上: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3.在宏观调控上:由于公有制为主体,因而国家的宏观调控具有强硬的物质基础。牢固的政治基础和广泛的群众基础。 所有制结构有利于各类经济共同繁荣发展;分配制度把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坚持效率优先,共同富裕的原则;宏观调控把人们的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个人利益与激集体利益结合起来。发挥了计划与市场的两个长处。从理论上看,社会主义也是可以搞市场经济的。 邓小平同志在南方谈话中指出:“世界和平与发展这两大问题,至今一个也没有解决。”据联合国有关机构统计:世界上富国与穷国人均收入之比已从1960年的30:1和1990年的60:1扩大到现在的74:1。其二,发展不够的根本原因并不是社会制度出了问题,

而是具体体制造成的。传统高度集中的计划体制严重地束缚了生产力的发展,使社会主义失去了应有的生机和活力。 而在当时我国严格执行的是计划经济,计划经济是完全的统一,限制了地方和企业的主动性,限制了企业的活力。另一方面是职工吃企业的“大锅饭”,企业吃国家的“大锅饭”,管理者和生产者的积极性都不能很好的发挥。这两方面都是对生产力的束缚。要摆脱束缚,必须通过改革,从根本上改变束缚生产力发展的经济体制,建立起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经济体制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这就说明了从计划经济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变的紧迫性和必然性。 邓小平于1992年初在南方谈话中进一步指出:“计划多一点还是市场多一点,不是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本质区别。计划经济不等于社会主义,资本主义也有计划;市场经济不等于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也有市场。计划和市场都是经济手段。”(1992年邓小平南方谈话)这就打破了过去那种说市场经济只存在于资本主义的观点,提出了计划和市场都是经济手段的重要论断。 “说市场经济只存在于资本主义社会,只有资本主义的市场经济,这肯定是不正确的。社会主义为什么不可以搞市场经济,这个不能说是资本主义。我们是计划经济为主,也结合市场经济,但这是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虽然方法上基本上和资本主义社会的相似,但也有不同,是全民所有制之间的关系,当然也有同集体所有制之间的关系,也有同外国资本主义的关系,但是归根到底是社会主义的,是社会主义社会的。市场经济不能说只是资本主义的。市场经济,

中国市场经济发展分析报告文案

中国市场经济发展报告2003(简本) 表一:中国市场经济程度测度指标及分值 2001年中国加入了世贸组织,这是世界经济史上的一件大事。世界贸易组织绝大部分成员是市场经济国家,世界贸易组织运作遵循着市场经济规则。但中国在参与世界围的贸易中,在国外对华反倾销中被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Non-Market Economy Country 缩写为NMC),受到不公平的待遇。事实上,中国经过20多年改革开放,已经建立起市场经济体制。为促进外国朋友对中国市场经济的了解,2002年我们用了近一年时间,对截止2001年底中国市场经济的状况进行了调查研究,对市场化进程进行了评估测度,并与一些发达国家、转轨国家及发展中国家的市场经济程度进行了比较。在此基础上,撰写了《中国市场经济发展报告2003》。由于报告的英文版正在翻译过程中,为方便国外读者,这里先给大家

提供报告缩写本的英文版。 一、反倾销与非市场经济国家 众所周知,是否是市场经济国家,是反倾销调查确定倾销幅度时一个常用的重要概念。反倾销案发起国的调查当局如果认定调查商品的出口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将引用与出口国经济发展水平大致相当的市场经济国家(替代国 surrogate country)的成本等数据计算所谓正常价值(normal value)并进而确定倾销幅度,施以对应的征税措施。 反倾销是世贸组织允许采取的、也是各国公认的维护公平贸易和保护国产业安全的合法手段。中国赞成和支持这一措施,一贯反对以倾销方式扭曲国际贸易公平竞争的秩序,反对以倾销损害贸易伙伴国相关企业的利益。但是,中国坚决反对滥用反倾销,反对把反倾销变成进行贸易保护或实施歧视政策的手段。现在,确有一些国家利用某些贸易纠纷案件,把反倾销作为贸易保护的工具,人为地夸大对方国家所谓倾销的幅度,尤其是把一些发展中国家和转轨国家作为“非市场经济国家”,采用与这些国家经济毫不相干的第三国(替代国)的市场价格来计算这些国家产品的正常价值,而不按照这些国家产品的实际成本和价格来计算。这就不能真实反映出口国经济的现实,导致误判。这种歧视性的做法, 不公正待遇,使一些国家出口产品本来没有倾销而被裁定为“倾销”,本来倾销幅度轻微而被裁定为高度倾销,给这些国家出口造成人为的壁垒,给国际贸易公平秩序造成过度的摩擦和动荡。 中国是受损害较大的一个国家。一些国家之所以对中国做出非市场经济国家(NMC)的判断,之所以经常对华使用反倾销的政策,主要是因为双方交流不够。他们确实不了解中国市场经济已发展到什么程度,不了解中国市场化的快速进展,也不理解中国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到底是什么样的市场经济。而中国企业由于对国际反倾销法律及程序不熟悉,同时对国市场经济方方面面的变动不甚了解,在相当一段时间也很少能向反倾销国家提供案子调查的广泛背景资料;而中国学者们虽然从推进改革角度做了不少中国市场化测度的研究,但几乎没有从反倾销角度与国外同行讨论中国的NMC问题。因此,使一些国家对中国经济误判一直没有能得到更正甚至因某些小纠纷而加深了。当然,不排除在一些反倾销案件中,有非认识方面的因素在起作用。譬如,有时会因涉及一些进口国相关生产企业的经济利益,进口国政府有关部门迁就了国企业的过分要求;甚至也不排除,个别时期个别国家机构,在与贸易紧密相关的反倾销措施中掺进了某些政治因素。 实际上,市场经济地位并不是反倾销胜诉的惟一条件。市场经济下,也存在不公平贸易的产品;非市场经济下,也可以有相互满意的公平贸易。同样是具有市场经济地位的企业,反倾销中仍然会有败诉。因此,中国要求反倾销国从实际出发对待中国的NMC问题,并不是追求反倾销中的优惠地位,只是要求贸易伙伴公平的对待;只希望为了公平贸易而实施的反倾销措施,不要成为扩大不公平贸易的手段。 为了在反倾销中能得到一个非歧视的、公允的判断,我们需要耐心地、客观地向外国朋友介绍中国经济快速转轨的进展情况,帮助外国朋友认识中国是一个市场经济国家,中国的企业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运行的企业。本报告就是这样一份向外国朋友们提供关于中国市场经济极为详尽的调研成果。我们欢迎国外读者尤其是外国朋友共同来评判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情况。我们将充分听取包括国外专家在的各方意见,摆事实,讲道理,心平气和,充分交流,这不仅将有助于促进中国市场经济的深化,也将有助于形成公平、公正的世界贸易秩序

浅析“非市场经济地位”

浅析“非市场经济地位” [摘要]2001年我国加入了世贸组织,为中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公平竞争提供了保障,但是由于中国“非市场经济地位”的问题,使有关国家大开反倾销方便之门,为了维护正常的竞争秩序,保障我国的经济利益,因此急需认清“非市场经济地位”这一国际经济名词。 [关键词]非市场经济;反倾销 2001年11月,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正式成为WTO的成员国。除了获得其他成员方的最惠国待遇外,还可以享受GATT/ WTO多边贸易谈判削减关税以及取消非关税壁垒等优惠待遇,为中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公平竞争提供了保障,大大促进了我国对外贸易的蓬勃发展。然而,伴随着国际贸易的繁荣,贸易摩擦也将日渐升级,尤其是经济危机的大背景下,各国政府为了保护国内产业,不惜滥用贸易救济措施,以“贸易救济”之名,行“贸易保护”之实。尤其是中国的“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已成为中国企业应诉国外反倾销的最大障碍。 一、“非市场经济地位”的由来——“入世议定书”第15条 “非市场经济国家”一词最早出现在美国《1930年关税法》有关规范反倾销调查程序的法律规定中,起源于“国家控制经济”的概念。美国认为,社会主义国家属于国家完全垄断经济,控制全部商品价格,因此,出口产品的价格完全不真实,进口国在反倾销调查中很难按其市场价格来计算倾销幅度,需要寻找第三国的数据作为“替代国”,以此来确定倾销幅度。此后,欧共体、加拿大等世贸组织成员也在其反倾销法中确立了所谓“非市场经济地位”的概念和相关标准。 2001年底,在中国入世谈判的最后阶段,美国提出了“非市场经济”的问题,中国政府当时为了尽快加入WTO,接受美国的提议,同意WTO其他成员方可在15年之内,将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这一妥协即前文提到的隐患,具体规定在中国签署的入世议定书第15条(关于“确定倾销时的价格可比性”)。 从该项规定来看,WTO对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既没有肯定也没有否定,而是把我国当作一个“经济转型国家”,规定了15年的经济转型期。这就赋予了其他国家在这15年内,即2016年之前,在本国国内法,尤其是反倾销反补贴等对外贸易法中,确认中国经济属性的自由裁量权。可想而知,目前中国的主要贸易伙伴——美国、欧盟、澳大利亚、加拿大、印度、巴西、阿根廷等许多国家(地区)都没有正式承认我国是市场经济国家,特别在反倾销问题上把我国视同非市场经济国家对待,从而给我国出口企业和对外贸易带来了极为不利的影响。

论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

论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 随着中国产品不断在国际市场遭受反倾销,“中国已成为世界上遭受反倾销最多的国家”[1],中国是否是市场经济国家这一问题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目前多数发达国家还没有承认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这已经成为制约我国对外贸易发展的重要障碍。但在笔者看来,目前的中国已经基本达到了市场经济国家的标准,“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理应得到承认”[2]。下面笔者将从几个角度对本观点进行论述。 一、市场经济的国内外判定标准 事实上,国内外的众多学者及机构都对中国的市场经济发展程度进行了测试,但是研究结果差异很大。国内的测度普遍认为我国已经达到市场经济国家水平。如李晓西(2005)认为我国目前的经济市场化程度已达73.8%,明显超过60%的市场经济国家临界水平。但在2004年的听证会上,美国代表认为中国离市场经济的标准还有很大差距,欧盟贸易代表曼德尔森(2006)也明确表态短期内不会认可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但我们必须清楚地认识到,欧美之所以不愿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其背后仍有“政治谈判的砝码”[3],不能完全以其作为定论。因此,在对中国的市场化程度作出评价之前,我们首先要明确标准(值得注意的是,虽然美国、欧盟等都曾提出过判定市场经济国家的标准,但目前国际上尚未形成统一标准)。 1、美国提出的市场经济标准 美国在其《1930年关税法》第771节第18段对市场经济国家提出了六项要求:“(1)货币的可兑换程度;(2)劳资双方进行工资谈判的自由程度;(3)设立合资企业或外资企业的自由程度;(4)政府对生产方式的所有和控制程度;(5)对资源分配、企业的产出和价格决策的控制程度,要求该产业的产品数量和价格决策没有政府介入,所有重要的产品投入都是以市场价格支付的;(6)商业部认为合适的其他判断因素”[4]。

论中国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现状

1、如何看待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现状? 现阶段,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初步建立,市场化程度大幅度提高,宏观调控体系更为健全,我国经济发展已经处于一个新的起点上。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运行中还存在很多问题:主要问题如下: 1)市场秩序不规范,以不正当手段谋取经济利益的现象广泛存在。例如低价售房骗局的出现,各种诈骗者的出现(尤其是对独住的老年人)等。 2)生产要素发展滞后,要素闲置和大量有效需求得不到满足并存。举个例子来说:有调查数据显示,在某时间段内中小企业亏损率面达15.8%,亏损企业亏损额同比上升了22.3%,与此同时,中小企业歇业倒闭的传闻不断出现,有报道甚至称这些企业面临的经营困境“甚于国际金融危机来袭时”。中小企业生存何以堪忧?时下盛传“四荒”说——“用工荒”、“用地荒”、“用电荒”和“用钱荒”。中小企业所有的生产要素都面临短缺,肯定是言过其实。但无风不起浪。“用工荒”传闻后面紧跟着的是劳动力薪酬的较大幅度增加。宏观调控中的土地闸门和收紧银根,首当其冲的,就是中小企业贷款更难、借贷利息更高了。最近东部和中部地区不同程度存在着“电荒”,几乎所有的错峰限电方案都首先将中小企业列为拉闸对象。企业是靠利润存活的。中小企业面临的这些难题,最终都归结到了一点,就是盈利难——成本在持续上涨,而销售价格并没有水涨船高甚至还在下跌。用工、融资、原材料等成本上涨是刚性且持续的;如果是外贸企业,还涉及人民币升值带来的商品实际贬值问题,要是类似的“四荒”问题久拖不决,中小企业的歇业倒闭就在所难免。由于我国生产要素的市场化还相对滞后,行政力量的干预往往导致大企业和中小企业在资源的获取上处于不完全平等的地位,致使小企业往往处于政策的弱势。 3)市场规则不统一,部门保护主义和地方保护主义大量存在;市场竞争不充分,阻碍优胜劣汰和结构调整。 针对这些现状,要解决这些问题,进一步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关键就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而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实际上就是处理好资源配置中谁起决定作用这个问题。经济发展就是要提高资源尤其是稀缺资源的有效配置,以尽可能少的资源投入生产尽可能多的产品,获得尽可能多的收益。理论和实践证明,市场配置资源是有效率的形式,市场决定资源配置是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市场经济本质上就是市场决定资源配置的经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要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当然强调市场不是不要政府,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作用,不是起全部作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既要发挥市场作用,也要发挥政府作用,起两者的职能是不一样的。政府的职责

论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

论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 【摘要】中国“非市场经济问题”的由来,“非市场经济问题”对中国的影响,中国解决“非市场经济问题”的对策和措施。 【关键词】市场经济地位非市场经济问题 WTO 据中国商务部统计,到2012年为止,全球已有包括俄罗斯、巴西、新西兰、瑞士、澳大利亚在内的81个国家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而美国、欧盟及其成员国、日本等仍未予以承认。从时间上来看,欧美是否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问题,已经不重要,因为根据入世达成的有关规定,中国的“非市场经济地位”只在入世后的15年内有效,15年一过,中国自动获得这一地位。但欧美是否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问题,也并非不重要,而是非常重要,正如:对外经贸大学校长助理、国际经济贸易学院院长赵忠秀教授在谈到美国将迅速承认中国完全市场经济地位时说:“市场经济国家地位”最重要的意义,并非对一国总体经济体制等情况作判断,更多体现在解决贸易纠纷时的“技术适用”。是否被承认为“完全市场经济国家”,直接决定了中国出口企业在面临反倾销诉讼时的境遇。所以,中国算不算市场经济国家,关系到我国出口产品的命运。 一、中国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的主要由来 一般舆论认为,中国市场经济地位问题之所以产生,是

由《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第l款第2项引起的。该条款规定:“如果受调查的生产者不能明确证明生产该同类产品的产业在制造、生产和销售该产品方面具备市场经济条件,则该WTO进口成员可使用不依据与中国国内价格或成本进行严格比较的方法”,也可以采用以替代国价格确定产品正常价值的方法。有观点认为,该条款的存在等于中国政府向全世界承认中国不是市场经济国家,这使得中国企业在国外应诉反倾销中处在了非常被动的地步。因此,中国政府在当初根本就不应该同意在议定书中列入这样的条款。 那么,问题的产生是否就是这样的简单呢?当然不是。实际上,中国政府之所以同意在入世议定书中列入这样的条款是有原因的:我国经济市场化程度虽然越来越高,但迄今仍处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过程中。在中国入世之前,就更是如此。众所周知,中国之所以近年来市场化程度空前提高,是由于中国入世前后大步推进改革的结果。而在中国谈判入世时候,市场化程度并没有现在这么高。就我国而言,虽然从整体上国家进行垄断或价格控制的产品已经很少,但是,由于我国一贯重视和扶植出口创汇产业的发展,中央和地方政府对出口生产和贸易企业提供各种补贴或财政支持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现象,而在一些地方,地方政府为了招商引资和促进当地企业发展,对各种事务大包大揽、对企业提供超出法律规定的赋税优惠(如税收减免、出口退税等)和补贴以

中国“市场经济地位”之争

中国“市场经济地位”之争 根据2001年11月10日中国入世时签署的《中国加入WTO议定书》第15条,其他WTO成员国可以在对中国进行反倾销调查时不使用中国实际价格/成本,而是使用替代国价格/成本计算倾销幅度。该条款实质上允许成员国在对中国出口产品的反倾销调查中使用“非市场经济地位”的方法。 在上述条款的规定下,美国、欧盟、日本、加拿大等国家和地区几乎总是使用替代国价格/成本来计算中国倾销幅度。只有少数国家承认中国那些竞争优势明显的产业符合市场经济地位。 以替代国价格/成本计算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通常会被裁定为超高的倾销幅度。由于中国一直是世界各国反倾销调查的主要对象,“非市场经济地位”是中国政府和企业应对反倾销的难点。事实上,十多年前中国就积极通过外交活动要求贸易伙伴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其成果是新西兰(2004年4月)、新加坡(2004年5月)、马来西亚(2004年5月)、澳大利亚(2005年4月)相继承认了中国市场经济地位,但是包括美国、欧盟、日本和加拿大在内的多个国家和区域经济组织至今仍未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 争论的焦点在第15条的(a)和(d)款。第15(a)(ii)

条的表述是:如果中国生产者在被调查后无法明确证明该产业在制造、生产和销售该产品方面满足市场经济条件,那么WTO进口成员国可使用不依据与中国国内价格或成本进行 严格比较的方法。但第15(d)条还有一句关键的话:无论如何,第15(a)(ii)条款将在15年后自动到期。 中国政府坚持认为WTO成员国自2016年12月11日起应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并终止在对中国出口产品的反倾销调查中使用“替代国”价格/成本的做法。 美国和欧盟的律师则有不同的解读。尽管按照第15(d)条规定,一旦中国根据该WTO进口成员国内法证实其是一个市场经济体,15(a)条规定即应终止;或者第15(a)(ii)条规定应在2016年12月11日终止,但这并不意味着WTO 成员国必须在中国“市场经济地位”或“非市场经济地位”中做出选择。他们援引了第15(a)条中的开放式陈述:WTO 进口成员国在调查反倾销时可以使用中国实际价格/成本,或者使用不依据与中国国内价格/成本进行严格比较的方法。 美国可能会反对中国到2016年12月11日自动获得市场经济地位。美国商务部面临修改现行的替代国方法,可能根据不同的案件使用“折中”的方法,即对于一些产业承认其市场经济地位,同时对钢铁等国有企业主导、国有银行输血的行业则不承认其市场经济地位。 中国是否能够取得全面市场经济地位,无论是从WTO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历程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历程 李刚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是对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国实际情况相结合的产物,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极具创新意义的理论成果。在这一理论建立过程中,党逐步确立了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对社会主义生产力的发展进行了史无前例探索。 建国以后,中国在一个很长的时期内照搬苏联模式,实行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体制,在推动社会主义工业化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使中国的经济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但是,随着外部条件的变化以及中国的经济规模不断扩大,计划经济体制的种种弊端日益暴露出来,最终导致国民经济发展遇阻停滞不前。 一直以来,不论是西方资本主义经济学者还是马克思主义者,都认为社会主义制度与市场经济与是根本对立的,从而否定市场经济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存在与发展的可能性。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选择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对这一传统观念的突破,使中国的经济体制从计划经济走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目标的确立,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为1978年到1984年,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阶段。第二个阶段从1984年到1988年,确立了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合法地位。第三个阶段从1989年到1992年,正式确立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面将这三个阶段分别进行论述。 第一个阶段,突破了完全排斥市场调节的大一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市场崭露头角。在改革开放30年前后,中国取得的巨大成就,吸引了全世界的目光,国内外的专家对我国的经济发展给予了高度评价。有国外专家说,中国走出“文革”非常轻松,好象是一场愉快的郊游。相比之下,东欧国家为摆脱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体制,就像经历了一场漫长而暴力的长征。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在20世纪50年代的时候,我国采取了重工业优先发展战略,逐渐形成了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从客观上说,这种体制具有很大的优越性,可以集中力量办大事,但是其弊端也一目了然。 第一,以单一公有制为主体,片面追求“一大二公”。公有制的纯度越高越好,当年,人民群众多养几只鸡或者几只鸭都不行,片面追求纯而又纯的公有制,影响了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积极性。第二,经济决策权集中于政府,企业自主权非常有限。有文章提出,我国大部分企业买个桌椅板凳,安装个电话都需要层层上报,经由行政机关审批才能落实。企业生产什么,生产多少,也要由行政部门来决定。第三个弊端就是资源配置无视市场的作用。对这些弊端,在上世纪五六十年代就逐渐显露,这个时候,党中央领导人就已经意识到市场的重要性。在中共八大上,陈云同志也提出了“三个主体、三个补充”的思想,主要的意思是说,不要搞纯而又纯的计划经济,给市场、给个人一点自由度。 在“文革”结束之后,大家对这种计划经济体制进行了深刻反思。邓小平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主题报告当中,谈经济方面问题时说到,要靠供求法则来解决问题,要扩大企业的自主权,显然已认识到市场的作用。1980年初,国务院成立了一个体制改革办公室形成了一份关于经济体制改革如何改的意见,即《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初步意见》,里面提出:社会主义经济是公有制基础之上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当时提商品经济的比较活跃。 第二个阶段,明确社会主义经济是有计划的商品经济。这个阶段已经明确承认了市场经济的合法地位,时间大致是从1984年到1988年。1984年中国共产党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若干决定》,这个文件能过顺利通过,究其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 一、生产方式转变后的发展必然。第一是农村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民的生活

再论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问题

再论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问题 臧立 近来,国内外媒体关于中国市场经济地位问题的报导沸沸扬扬,其间不免杂有诸多不确切或谬误的声音。本文拟就此谈一点个人看法,希望能有助于该问题的澄清。 一、WTO对“非市场经济”问题的态度 (一)WTO非市场经济规则的由来实际上,早在WTO的前身——关贸总协定时期,非市场经济问题就已经提出来了。GATI'1947缔约方曾经于1954年至1955年期间召开会议对GATTl947的各项条款进行审议。在会议期间,针对捷克斯洛伐克提出的价格比较问题,缔约方作了一个补充规定,即关于GAq~F1947第6条第1款的一个补充规定。该补充规定指出:“在进口产品来自贸易被完全或实质上完全垄断的国家,且所有国内价格均由国家确定的情况下,在确定第1款中的价格可比性时可能存在特殊困难,在此种情况下,进口缔约方可能认为有必要考虑与此类国家的国内价格进行严格比较不一定适当的可能性。”后来,在GATT东京回合谈判期间达成的《关于实施GATr第6条的协议》(也即《反倾销守则》)中,缔约各方确认在确定倾销时允许继续适用上述补充规定,即:第2条关于“倾销的确定”的规定并不损害总协定附件1第6条第1款的第2段补充规定。也就是说,进口方认为在确定是否构成倾销时,如果与此种国家的国内价格进行严格比较不适当,那么,该进口方政府可以采用替代国的国内价格。进而言之,是否采用替代国价格确定倾销的主动权完全掌握在进口方的手里。 后来,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罗马尼亚代表团曾经就这个问题提出议案,认为反倾销守则的制定是为了提供更加一致的和确定的反倾销规则的执行标准,而该补充规定却缺乏这种一致性和确定性;此外,该补充规定只是允许进口方在特定情况下采取替代国价格来确定倾销,而从缔约备方的实践来看,替代国价格已经成为许多缔约方对某些国家自动采用的调查方法,而不是优先考虑反倾销规则所规定的确定倾销的一般方法。有些缔约方甚至在其国内法中规定,在确定来自非市场经济国家的产品的正常价值时,只能采用替代国价格。由于GATT制定反倾销规则的目的之一就是“为倾销案件的完整调查提供一个公正和公开的程序基础”,这种自动适用市场经济国家价格作为替代国价格来确定非市场经济国家产品正常价值的做法是与此背道而驰的。因此,罗马尼亚建议对该补充规定作出明确的解释,以限制某些缔约方在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的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时自动排除确定倾销的一般方法的做法。但是,欧美等国则认为,该补充规定并不是强制性的,它只是说明了在价格比较过程中可能存在的特殊困难以及有必要考虑不必进行严格比较的可能性,作为一项授权性的规定,它并没有排除进口方执行反倾销规则一般规定的可能性,因此,没有必要对该补充规定作出进一步的解释。就这样,在乌拉圭回合谈判结束时,该补充规定被继续保留了下来。 仅从字面来看,补充条款并没有提及“非市场经济”的问题。之所以如此,关键原因也在于,自从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各国都或多或少存在政府对经济的干预或垄断,只不过计划经济国家对经济的干预或垄断范围和程度更高一些而已。如果仅对非市场经济国家制定限制条款,难免有歧视之嫌,因此,在制定条款时,并没有提到“非市场经济”的字眼。但是,在实践中,该补充条款基本上都是用到了计划经济国家和处在经济制度转型的国家。由于这些国家通常都被称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因此,该补充条款就成了事实上的“非市场经济条款”。

中国目前还不是是市场经济国家

市场经济(又称为自由市场经济或自由企业经济)是一种经济体系,在这种体系下产品和服务的生产及销售完全由自由市场的自由价格机制所引导,而不是像计划经济一般由国家所引导。市场经济也被用作资本主义的同义词。 中国经济发展概况: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中国犹如一个极度贫弱的巨人,近5亿人口,960万平方公里国土的国家,全国主要工业品最高年产量仅为:纱44.5万吨,布27.9亿米,原煤6188万吨,发电量60亿千瓦小时;粮食最高年产量也只有1.5亿吨,棉花84.9万吨。此为新中国经济发展的起步点。 通过有计划地进行大规模的经济建设,50余年后的今天,中国已成为世界上最具有发展潜力的经济大国之一,人民生活也整体达到小康水平。从1953年到2000年,中国已陆续完成九个“五年计划”,并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为国民经济的发展打下了坚实基础;而1979年以来的改革开放,则使中国经济得到前所未有的快速增长。进入二十一世纪后,中国经济继续保持稳步高速增长,2002年,国内生产总值超过10万亿元,增长速度达8%。 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是最重要的改革内容之一。新中国成立后的前30年,中国政府一直推行计划经济体制,由国家专门机构“计划委员会”来规划和制定经济发展各个领域的目标。工厂按照国家计划生产产品,农村按照国家计划种植农作物,商业部门按照国家计划进货和销售,所有的品种、数量和价格都由计划部门统一制定。这种体制使中国经济能够有计划有目标地稳定发展,但也严重地束缚了其本身的活力和发展的速度。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末期,当时的中国领导人注意到中国经济及其发展速度与世界的差异,作出重大决策:对中国实行了几十年的经济体制进行改革。

国内经济发展趋势分析

2019年国内经济发展趋势分析 2018年国家步调:统筹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做好稳就业、稳金融、稳外贸、稳外资、稳投资、稳预期工作,经济运行总体平稳、稳中有进,质量效益稳步提升,人民生活持续改善,保持了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大局稳定 1、国家统计局统计科学研究所宏观经济预测分析小组日前发布2018、2019年我国宏观经济主要指标分析预测。预计2018年我国GDP增速为6.6%,2019年GDP增速为6.3%。 2、上海财经大学高等研究院“中国宏观经济形势分析与预测”课题组12月29日发布报告预测称,基准情景下,2019年CPI 增长1.8%,PPI增长1.6%,实际感观今年所有物价上浮10-20%左右; 3、由于国际形势严峻,外贸遭受严寒,汽车工业发展滞后,销售受到强烈打压,全国大部分汽车制造厂商都有减员现象出现,今年的第二产业受到的冲击非常大; 4、近几年,由于全民整体素质的提高,政府对农业提倡规模化、成片化、地方优质经济作物并结合互联网+的发展有一定成效,但是未能有效支撑中国的庞大经济体,第一产业未来还有一定发展潜力可挖; 5、中国建设、中国重汽、中国制造的过度还需要漫长的时间,由于技术含量较低,淘汰大量加工企业的同时,产生技术性、创造

性、科学性企业需要漫长的时间; 6、基建拉动内需的办法逐渐突显颓势,中国的大型基建项目逐渐外移的同时,收益周期较长,导致目前对国内经济的增长贡献较小; 7、货币政策逐渐放宽,特别是针对中小企业,但是货币的流向还是向房地产流入,导致银行的大量资金最终还是在房地产业,预计未来中国房地产还有5-10年红利,西部地区周期可能会长一点; 8、税收问题逐渐突显,中小企业难以承担目前人力、社会福利、税收等成本,很对企业都被拖死;后续需要大量改善企业竞争力,加大核心成本的投入,提升利润空间;改变企业技术、科技、创新含量,减少人工、税收等成本; 9、就业问题,失业人口的增加影响社会稳定与治安,政府一直对目前就业问题比较重视,但是由于社会发展,人员年龄结构的变化,每年公布的新增就业人口保持在1300万左右,但是由于人工成本和生活成本的增加,人员的就业问题已经开始突显,后续农业可能会作为就业发展的突破口; 10、老年化问题开始呈现

中国市场经济发展分析报告

中国市场经济发展分析报告 作者:XXX 日期:2020年6月7日

此文档格式为word,下载后可编辑修改。 中国市场经济发展报告2003(简本) 表一:中国市场经济程度测度指标及分值 2001年中国加入了世贸组织,这是世界经济史上的一件大事。世界贸易组织绝大部分成员是市场经济国家,世界贸易组织运作遵循着市场经济规则。但中国在参与世界范围的贸易中,在国外对华反倾销中被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Non-Market Economy Country 缩写为NMC),受到不公平的待遇。事实上,中国经过20多年改革开放,已经建立起市场经济体制。为促进外国朋友对中国市场经济的了解,2002年我们用了近一年时间,对截止2001年底中国市场经济的状况进行了调查研究,对市场化进程进行了评估测度,并与一些发达国家、转轨国家及发展中国家的市场经济程度进行了比较。在此基础上,撰写了《中国市场经济发展报告2003》。由于报告的英文版正在翻译过程中,为方便国外读者,这里先给大家提供报告缩写本的英文版。一、反倾销与非市场经济国家众所周知,是否是市场经济国家,是反倾销调查确定倾销幅度时一个常用的重要概念。反倾销案发起国的调查当局如果认定调

查商品的出口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将引用与出口国经济发展水平大致相当的市场经济国家(替代国 surrogate country)的成本等数据计算所谓正常价值(normal value)并进而确定倾销幅度,施以对应的征税措施。 反倾销是世贸组织允许采取的、也是各国公认的维护公平贸易和保护国内产业安全的合法手段。中国赞成和支持这一措施,一贯反对以倾销方式扭曲国际贸易公平竞争的秩序,反对以倾销损害贸易伙伴国相关企业的利益。但是,中国坚决反对滥用反倾销,反对把反倾销变成进行贸易保护或实施歧视政策的手段。现在,确有一些国家利用某些贸易纠纷案件,把反倾销作为贸易保护的工具,人为地夸大对方国家所谓倾销的幅度,尤其是把一些发展中国家和转轨国家作为“非市场经济国家”,采用与这些国家经济毫不相干的第三国(替代国)的市场价格来计算这些国家产品的正常价值,而不按照这些国家产品的实际成本和价格来计算。这就不能真实反映出口国经济的现实,导致误判。这种歧视性的做法, 不公正待遇,使一些国家出口产品本来没有倾销而被裁定为“倾销”,本来倾销幅度轻微而被裁定为高度倾销,给这些国家出口造成人为的壁垒,给国际贸易公平秩序造成过度的摩擦和动荡。中国是受损害较大的一个国家。一些国家之所以对中国做出非市场经济国家(NMC)的判断,之所以经常对华使用反倾销的政策,主要是因为双方交流不够。他们确实不了解中国市场经济已发展到什么程度,不了解中国市场化的快速进展,也不理解中国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到底是什么样的市场经济。而中国企业由于对国际反倾销法律及程序不熟悉,同时对国内市场经济方方面面的变动不甚了解,在相当一段时间内也很少能向反倾销国家提供案子调查的广泛背景资料;而中国学者们虽然从推进改革角度做了不少中国市场化测度的研究,但几乎没有从反倾销角度与国外同行讨论中国的NMC问题。因此,使一些国家对中国经济误判一直没有能得到更正甚至因某些小纠纷而加深了。当然,不排除在一些反倾销案件中,有非认识方面的因素在起作用。譬如,有时会因涉及一些进口国相关生产企业的经济利益,进口国政府有关部门迁就了国内企业的过分要求;甚至也不排除,个别时期个别国家机构,在与贸易紧密相关的反倾销措施中掺进了某些政治因素。 实际上,市场经济地位并不是反倾销胜诉的惟一条件。市场经济下,也存在不公平贸易的产品;非市场经济下,也可以有相互满意的公平贸易。同样是具有市场经济地位的企业,反倾销中仍然会有败诉。因此,中国要求反倾销国从实际出发对待中国的NMC问题,并不是追求反倾销中的优惠地位,只是要求贸易伙伴公平的对待;只希望为了公平贸易而实施的反倾销措施,不要成为扩大不公平贸易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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