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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科研奖励办法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科研奖励办法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科研奖励办法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文件

沪工程科…2012?6号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关于制定《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科研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院、部、处、室、直属单位:

为了促进我校科学研究和学科建设的发展,鼓励教职工投身科学研究,积极争取高层次科学研究项目,获得高质量科研成果,提高学校的整体科研水平和学科地位,加快科学研究与社会经济发展相结合,促进科研成果转化,更好地为社会经济建设服务,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并通过《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科研奖励办法》,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科研奖励办法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

2012年11月9日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2年11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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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科研奖励办法

第一条总则

为了促进我校科学研究和学科建设的发展,鼓励教职工投身科学研究,积极争取高层次科学研究项目,获得高质量科研成果,提高学校的整体科研水平和学科地位,加快科学研究与社会经济发展相结合,促进科研成果转化,更好地为社会经济建设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奖励原则

1.引领原则,积极鼓励教职工创造符合学校发展内涵新要求的科研成果。

2.水平原则,积极鼓励教职工创造在学术界和产业界具有较高影响力的科研成果。

3.分类原则,积极鼓励教职工创造各层次、各类别的科研成果。

第三条奖励范围与对象

1.奖励范围

1)科研成果:

科研成果主要包括:(1)学术论文;(2)学术著作;(3)授权专利;(4)软件著作权登记、新植物品种登记、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5)科研成果(作品)获奖,所有科研成果的知识产权应归属上海工程技术大学;

2)重要科研项目贡献;

3)其他。

2.奖励对象

奖励对象为本校在科研方面取得成果和作出贡献的在职教职工,以及在科研成果上署名上海工程技术大学为完成单位的离退休人员、特聘人员及正式聘任的兼职人员。

第四条学术论文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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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奖励范围

受奖励的论文,须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公开发表,且必须以上海工程技术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

2.奖励标准

论文分类以《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校定重要学术期刊及论文分类办法(2012版)》为依据,奖励标准见表1。

表1:学术论文奖励标准

注1:C类论文奖励仅限2012年度发表。

注2:SCI论文分区标准参照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提供的分区标准,以论文发表年度的分区标准为依据。

第五条学术著作

1.奖励范围

(1)学术著作的独著、主著或参著,应为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的教职工(含兼职或特聘),其姓名、校名须出现在封面或版权页或前言、序言、后记等。

(2)奖励的学术著作为正式出版的各专业学科领域的专业著作及专业译著。

(3)鼓励教职工独著或主著,具体如下:

独著(或第一主著):奖励金额为100%全额奖金;

第一主著非本校人员,第二、第三主著为本校教职工:奖励金额为70%

—3—

全额奖金;

参著部分内容:按实际撰写字数占总字数的百分比计算奖励金额。

2.奖励标准

按专家评审确定的著作分类,奖励标准见表2。

表2:学术著作奖励标准

注:以上奖励标准限于未获校科研发展专项资助的专著,对获得校科研发展专项资助的专著奖励标准相应降低一个等级。

第六条知识产权

1.奖励范围

以上海工程技术大学为“第一申请单位”的职务发明创造被授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

以上海工程技术大学为“第一登记单位”的软件著作权登记、新植物品种登记、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等。

2.奖励标准

专利授权和软件成果登记后,给予发明人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见表3。

表3:知识产权奖励标准

注1:均按第一发明人、设计人计;

注2:实用新型专利授权、软件著作权登记、新植物品种登记、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的奖励中,当年度同一第一发明人超过20项以上部分的奖励金额以1/2计,超过40项以上部分的奖励金额以1/4计。

第七条科研成果获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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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奖励范围

以上海工程技术大学为完成单位的省(市)部级二等奖及以上的有明确等级的科研成果奖。

以上海工程技术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的省(市)部级三等奖及以下的有明确等级的科研成果奖。

2.奖励标准

(1)理工类科研成果获奖

理工类科研成果获奖奖励标准见表4。

表4:理工类科研成果获奖奖励标准

注1:以上奖励标准以第一完成单位计;

注2:与其他单位合作的获奖奖项的奖励金额计算办法为:

奖励金额=号

我校完成人最先排名序我校排名序号第一单位奖励金额11?

?

(2)文科类科研成果获奖

文科类科研成果获奖奖励标准见表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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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5:文科类科研成果获奖奖励标准

注1:以上奖励标准以第一完成单位计;

注2:与其他单位合作的获奖项目的奖励金额计算办法为:

奖励金额=号

我校完成人最先排名序我校排名序号第一单位奖励金额11?

?

(3)艺术类成果获奖(作品及展赛) 艺术类成果获奖奖励标准见表6。

表6:艺术类成果获奖奖励标准

注1:对于颁奖部门无奖励金额的获奖项目,奖励金额=最高标准*0.4;对于有颁奖部门奖励金额的获奖项目,奖励金额取按比例配套的方案和“最高标准*0.4”中的高值;

注2:所有奖项均以上海工程技术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同一作品只奖励一次,奖金以最高值为准;注3:所有奖项的定级以盖章或收藏证为准;

注4:社会力量办奖中,对未被行业联合会推荐到国家级科学技术奖的获奖作品,获奖奖金减半。

第八条重要科研项目贡献奖励

1.奖励范围

(1)省(市)部级及以上重要科研项目立项;

(2)专利成果转化并实施。

2.奖励标准

重大科研项目贡献奖奖励标准见表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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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7:重大科研项目贡献奖奖励标准

注1:*所涉的项目的奖励按年度发放,且以项目批准的期限为准;

注2:凡以合作单位身份参与其他单位主持的项目的项目,均须正式列入子项目,且参与人员须明确;

注3:专利成果转化实施的奖项限于未获校科研发展专项资助的专利成果转化实施;

注4:除注明“参与”项目以外,均为“主持”项目。

第九条相关规定

1.鼓励各学院(部、中心)根据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2.获得奖励的人员如发现有学术不端行为,学校将撤销其相应的奖励,—8—

并追回其所获奖金。

3.重要科研项目贡献奖励,若未能按规定完成项目,学校将撤销相应的奖励,并追回其所获奖金。

4.同一项科研成果若同时获得不同级别的奖励,以获得的最高等级奖励为准,不重复计奖。

5.对于由多个人完成的成果,相关人员的奖励金额由最先排序完成人或核心完成人(限教职工)分配,奖励的收入所得税由获奖者个人承担。

6.所有获得奖励的科研成果均须在校科研管理信息系统中登记;

7.奖励过程中的争议事项,由校学术委员会讨论并提出建议方案,提交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8.本《办法》未涉及的与学术相关的事项,由校学术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讨论并提出建议方案,提交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十条奖励程序

1、科研成果奖和重大科研项目贡献奖的奖励,原则上于次年第一季度采用年度奖励表彰的方式实施。其中学术论文奖励采用即时发奖与年度奖励表彰相结合的办法,由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提交材料,经学院(部、中心)进行汇总并审核后向科研处提交奖励申请,原则上于次月5日起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即时发放奖金,并在年度奖励时一并予以表彰。

2、获奖的各类科研成果须由学院(部、中心)进行汇总并审核,并附上正式出版物、奖励证书及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的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3、各部门汇总审核后送科研处,经科研处审核后在校内范围公示。

4、经公示无异议后报校领导,批准后予以奖励。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12年11月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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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科技创新奖励细则资料

附件1 中央企业科技创新成果经营业绩 考核奖励细则(试行) 为引导、鼓励中央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促进中央企业做强做优、科学发展,依据《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2号),制定本细则。 一、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经营业绩考核期内取得重大科技创新成 果(含中央企业所属单位及控股公司的成果),需要给予考核奖励的中央企业。重大科技创新成果专指: (一)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一等奖,国家技术发明奖(中央企业为项目完成人所属企业,原则上为获奖职务发明的权利人)一等奖、二等奖。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共同授予的中国专利金奖。 (三)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国际电信联盟ITU正式发布的国际标准。 结合实际对军工企业的科技创新成果予以实事求是的 考虑。 二、奖励原则 (一)公开、公正、公平。

(二) 突出重点,有据可依。 (三) 年度考核加分奖励和任期考核特别奖励相结合。 三、奖励方式 (一) 中央企业在考核年度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 国家 技术发明奖,国资委在年度业绩考核中给予加分奖励。 具体加分方法: 1?中央企业作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 奖特 等奖、国家技术发明奖一等奖考核综合得分每项加 分;获得国 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国家技术发明奖二等 奖考核综合得 分每项加0.4分。 2?中央企业作为第二完成单位,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 奖特等奖、国家技术发明奖一等奖考核综合得分每项加 分;获 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国家技术发明奖二等 奖考核综 合得分每项加0.2分。 3?中央企业虽然不是第一、第二完成单位,但除政府部 门以外为第一、第二完成单位的,视同第一、第二完成单位 加 分。 (二) 中央企业在考核年度获得中国专利金奖,国资委 在年度业绩考核中给予加分奖励,考核综合得分每项加 分。 (三) 中央企业在考核年度主导制定或联合主导制定了 由国0.6 0.3 0.3

教学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德州科技职业学院教学、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教学、科研工作是学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激励我院教职员工积极投身教科研工作,不断提高教学、科研及管理水平,多出成果,出好成果,以增强学院的核心竞争力,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本办法共设两大类12个奖项。教学成果奖:教学竞赛奖、优秀指导教师奖、教学管理成果奖、优秀教材奖、优秀课件奖、精品课程建设奖、品牌特色专业建设奖、优秀教学团队奖等;科研成果奖:科研课题和成果奖、科研论文奖、教材专著奖、发明专利奖等。 一、教学成果奖励办法 (一)奖项及申报条件 1.教学竞赛奖 凡我院具有教师资格,积极参加各级教学竞赛,成绩优秀,并获得相应奖励的教师可以申报。 2.优秀指导教师奖 凡我院教师所指导学生在院级及以上各类专业及技能竞赛中获得有关奖项的可以申报。 3.教学管理成果奖 凡我院各教学单位、教学管理部门及其他人员在教学改革、教学建设、教学管理、教书育人等方面取得具有实用性、创新性的教学成果(包括课程建设、实验教学和实验室建设等方面的成果,以及经实践证明卓有成效的工作方案等)均可申报。 4.优秀教材奖 教师主编、正式出版且使用一年以上,使用效果良好的教材可以申报。 5.优秀课件奖 凡我院教师自主开发制作的多媒体教学课件在教学中使用一年以上且教学效果良好,参加院级及以上级别多媒体课件竞赛,并获得相应奖励的可以申报。 6.精品课程建设奖 对促进我院教学改革、提高教学水平和质量,实现培养目标和培养规格有较大作用与影响的课程,符合申报要求。 7.品牌特色专业建设奖 凡我院立项建设的品牌特色专业在院级及以上级别评比中被评为“品牌专业”、“特色专业”的,可申报此奖项。 8.优秀教学团队奖 凡我院在长期人才培养实践中形成,成员相对稳定,建设目标明确,合作氛围浓厚,队伍结构合理,中青年教师培养成效显著的教学、实验教学团队,均可申报。(二)评奖及异议 1.教学奖励由学院教务处组织教学指导委员会进行评选,各系部负责申报资格及材料初步审核工作,教务处负责组织申报、材料审核与评选事务工作。 2.教学奖励评选工作,一律采取公示制度,接受全院教职工监督。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拟获奖单位、个人的材料、成果持有异议,均可在公示期内提出异议,并提供佐证材料,逾期的及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焦作大学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焦作大学科研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调动我校广大教师从事科学技术研究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我校科学技术研究水平、科技服务地方经济建设的能力和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推动学校的快速发展,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配套资助、奖励范围及发放办法 第二条配套资助和奖励范围:地(厅)级以上纵向科研项目、科技开发(横向)项目、成果获奖、学术论文与著作、国家专利、创新人才及团队、文学文艺作品获奖、体育比赛获得名次等。 第三条发放办法: 1.科研经费配套资助。各级各类科研项目,依照等级和配套资助的基本原则给予相应的经费配套资助。 2.奖励金额为含税金额,分12个月发放。 第三章配套和奖励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各类奖励适用于我校教师为主要完成人且科研成果完成单位注明“焦作大学”名称,未注明“焦作大学”的科研成果,不享受相应的奖励。我校教师本人在参展或参赛前需经学校同意,科研处备案,且以“焦作大学”名义参加,否则不予奖励。教师指导学生参赛获奖或获得名次的不予奖励。 第五条按照《焦作大学科技成果管理办法》实行成果登记,科研处根据已登记成果,自行对符合奖励条件的成果进行汇总、审核、公示,无误后,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存在争议的科研成果,提交

校学术委员会评议决定。未按要求进行成果登记的,视为自动放弃成果奖励。 第六条每年定期集中办理,对上年度科研成果进行奖励。各类科研成果奖励费用纳入学校科研专项经费预算,每年度奖励一次;各类项目配套资助经费按照学校财务规定进行支取。 第七条弄虚作假、重复发表、一稿多投或剽窃他人成果者,一经查证,撤销并追回其所有该项成果的奖励,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科研成果奖励,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八条各类成果管理审批单位必须是党政有关部门或教育主管部门,且是经本校组织申报或批准申报的,否则不予奖励。 第九条存在争议的科研成果,由个人提出申请,学校科研主管部门审查核实,由校学术委员会评议审定。重大的权属争议必要时由完成人员自行通过法律程序解决,待争议解决后,学校再按有关规定决定是否给予奖励。 第四章学术论文奖励 第十条学术论文界定: 1.学术论文指在学科研究、专业建设、教学研究与改革、行政管理研究等方面体现出研究性和学术性的有关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文章,且在正规期刊发表,不包括通讯报道、访谈录以及各种书籍的前言、序、结语和在增刊、特刊、专刊发表的论文。在报纸上发表的理论文章,不包括新闻、通讯。 2.SCI分区以中科院SCI分区为标准。 第十一条奖励的论文刊物及奖励的等级: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节能奖励办法》的通知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节能奖励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节能管理 【发文字号】泰政办发[2007]61号 【发布部门】泰安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7.10.24 【实施日期】2007.1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节能奖励办法》的通知 (泰政办发[2007]6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市属及以上驻泰各单位: 《泰安市节能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泰安市节能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鼓励和支持用能单位节约能源,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根据《山东省节能奖励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府设立泰安市节能奖。市节能奖分为特别奖和优秀奖2个类别、6个奖项: (一)特别奖有3个奖项,每个奖项设1-2个名额。 1、泰安市节能突出贡献单位; 2、泰安市节能突出贡献企业; 3、泰安市重大节能成果。 (二)优秀奖有3个奖项,每个奖项设10个名额。 1、泰安市节能先进单位; 2、泰安市节能先进企业; 3、泰安市优秀节能成果。 第三条泰安市节能奖评奖期次、名额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市节能突出贡献企业、市重大节能成果、市节能先进企业、市优秀节能成果每年评选1次; (二)市节能突出贡献单位、市节能先进单位每2年评选1次。 (三)市节能特别奖每次每个奖项奖励名额为1-2个,优秀奖为10个。符合评选条件的单位、企业和成果少于规定的奖励名额时,可以部分或全部空缺。 单位、企业和节能成果同时具备单项节能奖奖励条件的,不得重复奖励。

科技创新技术改进合理化建议奖励办法

科技创新技术改进合理化建议奖励办法

科技创新、技术改进、合理化建议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为了激励全体员工积极参与公司的科技创新、技术改进、合理化建议活动,最大程度地提高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水平和经营效益,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科技创新:是指创造和应用新知识和新技术、新工艺,采用新的生产方式和经营管理模式,开发新产品,提高产品质量的过程。 第二条技术改进:是指企业为了提高经济效益、增加产品品种、降低成本、节能降耗、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和三废治理、劳保安全等目的,采用先进的、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对现有设施、生产工艺条件进行的改进;采用有效的管理模式、管控方式对提高公司信息化管理水平,安全环保管理水平、降低职业危害程度、降低员工工作强度等方面有明显的改进。 第三条合理化建议:是指有关改进和完善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的办法和措施。符合公司规划发展方向、增加经济效益、提高顾客满意度、改善公司经营管理、降低运营成本、控制经营风险等方面的创新性办法和措施。 第二章公司科技创新、技术改进、合理化建议的适用范围第四条在经营管理理论、管理技术上有突破与创新,对优化组织结构、提高经济效益有指导作用。 第五条在公司管理制度、管理流程、管理标准等方面提出改进、

创新方案,对提高工作效率、理顺管理或业务流程有显著效果。 第六条有利于提高产品质量和产品质量的技术标准,工艺规范、检测方法、化验方法等方面的技术改进措施。 第七条新产品的研发。 第八条提高原、辅材料的使用效率、能源节约与“三废”综合利用。 第九条修旧利废、挖潜增效。 第十条改进机器设备的维护、保养方式,延长设备的使用效率。 第十一条改进劳动及环境保护,有利于安全生产和劳动卫生、职业健康的技术措施和新方法。 第十二条有利于公司企业文化、安全文化建设。 第十三条有助于加强政治思想工作和团队建设。 第三章以下范围内的条款不适用于公司科技术创新、技术改进、合理化建议内容: 第十四条无实质性内容、没有可操作性; 第十五条公认的事实或正在改善的; 第十六条只提出问题,而没有具体的改进方案; 第十七条与已被采用的方案雷同的; 第十八条在正常工作渠道被指令执行的; 第十九条针对部门或个人的; 第四章科技创新、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原则奖励实行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相结合的原则,精神奖励主要有通

湖南大学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2016-06-1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调动广大科研人员从事高水平、原创性科研活动的积极性,不断提高学校科研工作的整体水平和科研实力,根据学校发展阶段性需求,对在科研工作中取得优秀科研成果的我校在编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设立重大成果奖、高水平论著奖。 第二章重大成果奖励 第三条对以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重大科研成果奖的科研人员予以表彰和奖励,奖项类别及奖励标准如下: 表1 重大成果奖励额度表

第四条我校与外单位合作获得的国家级科学技术奖和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人文社会科学)奖,按相应等级奖金的1/N计算(N为我校在获奖单位排序中

的序号)。 第五条部省级哲学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奖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和中央、国务院各部(教育部除外)、委、办设立的各类科学研究奖项,教育部认定的全国性各类基金奖以及全国教育科学、艺术科学、军事科学规划办设立的社科成果奖。 第六条学校对哲学社会科学的社会服务与文化传承优秀成果进行奖励。对策研究类咨询报告的奖励见《湖南大学资政研究专项项目实施办法(暂行)》(湖大科字[2014]5号)。获得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茅盾文学奖、华表奖等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力的奖项,视情况经校学术委员会认定后给予2-5万元奖励。 第三章高水平论著奖励 第七条学校鼓励原始创新,对我校科研人员发表的高水平论文(类别为Arti cle、Review或研究性Letter)和著作给予奖励,奖励标准如下: 表2 高水平论文奖励额度表(自然科学类)

第八条SCI分区按中国科学院SCI分区计算;影响因子按ISI发布的《期刊引用报告(JCR)》计算。

2018年最新山东省建筑质量“泰山杯”工程评选办法

附件2: 山东省建筑工程质量“泰山杯”奖评选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进一步规范“泰山杯”奖评选活动,鼓励建筑施工企业、建设监理企业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增强质量意识,争创精品工程,推动我省工程质量整体水平的提高,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山东省建筑工程质量“泰山杯”奖(以下简称“泰山杯”奖)是我省建筑工程质量最高荣誉奖。“泰山杯”奖的评选对象主要为我省建筑施工企业在我省境内承包,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建设工程,获奖单位为工程主要承建单位、主要参建单位和主要监理单位。 第三条“泰山杯”奖由建筑施工企业、建设监理企业自愿申报,经市建筑业协会(联合会)或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鲁建筑施工企业择优推荐后进行评选。“泰山杯”奖评选坚持“优中选优”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泰山杯”奖每年评选一次,奖励数额不超过150个。申请“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和“国家优质工程奖”将从“泰山杯”奖工程中择优推荐。“泰山杯”奖评选的具体工作由山东省建筑业协会组织实施。 第五条山东省建筑业协会根据各市和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鲁建筑施工企业的竣工工程数量及完成固定资产投资情况,确定各市和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鲁建筑施工企业“泰山杯”奖申报工程数量。 第六条我省建筑施工企业在省外承包的工程项目,符合山东省建筑工程“泰山杯”奖申报条件,可申报“泰山杯”奖,申报名额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二章评选范围 第七条“泰山杯”奖评选的工程主要为我省境内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类新(扩)建工程。

一、工业建设项目:包括石油、天然气、石油化工、煤炭、钢铁、有色金属、化学工业、电力工业、机械工业、冶金、建材等工业建设项目。其规模应符合附件1的规定。工业项目主厂房单独申报,建筑面积应在2万平方米以上。 二、交通工程:包括公路、铁路、桥梁、机场跑道、港口、码头、隧道、船闸、内河航运工程等。其规模应符合附件2的规定。 三、市政、园林工程:包括城市道路、立交桥、高架桥、自来水厂、污水处理厂、动、植物园等。其规模应符合附件3的规定。 四、公共建筑工程:其工程项目的规模应符合附件4的规定。 五、住宅工程:包括住宅小区、小区组团和单体住宅,其规模应符合如下要求: (一)建筑面积30万平方米(含)以上的住宅小区; (二)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含)以上小区组团; (三)单体住宅,建筑面积为6000平方米(含)以上。 六、水利工程:投资金额6000万元以上。 七、通信工程:投资金额8000万元以上。 第八条以下工程不列入评选范围: 一、我省建筑施工企业承建的国外工程; 二、竣工后被隐蔽的工程或保密工程; 三、在原工程基础上进行改造的工程; 四、由于勘察、设计、施工、使用原因存在质量隐患的工程; 五、虽已通过竣工验收,但还有甩项未完(包括初装修建筑)的工程; 六、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过重大质量事故和一般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工程; 七、已经参加过“泰山杯”奖评选而未被评选上的工程。 第三章申报条件 第九条申报“泰山杯”奖的工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法定建设程序,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有关省地、节能、环保的规定,工程设计先进合理,已获得市、省直、中直部门级工程质量奖,工程质量达到省内同类工程领先水平。

学院科研奖励办法

以个人名义获得的其它奖项的科研成果,学校不予奖励。 第六条对我校为第一(含唯一)完成单位的科研成果,获得国家准予登记的社会力量设立的奖励的科研成果,按以下原则给予奖励:1.获得一等奖的科研成果,学校给予8万元奖励。 2.获得二等奖的科研成果,学校给予6万元奖励。 3. 获得三等奖的科研成果,学校给予4万元奖励。 第七条对我校为非第一完成单位获得国家准予登记的社会力量设立的奖励一等奖的科研成果,按以下原则确定奖励金额: 1.我校为第二完成单位,学校的奖励为第一单位奖励金额的60%; 2.我校为第三完成单位,学校的奖励为第一单位奖励金额的30%; 3.我校为第四完成单位及以后的,学校的奖励为第一单位奖励金额的10%。 学校给予的奖励全部属于我校获奖人员。 同一科研成果多次获奖,学校按其最高奖项颁发奖金。 第八条对我校为第一(含唯一)完成单位的科研成果,获得以下几种奖项后,学校将根据其影响给予适当奖励。 1. 学术著作获得国家新闻出版署组织评审颁发的各种图书奖。 2. 各种文学作品获文化部颁奖、艺术作品获得国家级博物馆收藏。 对以上两种情况的获奖科研成果取得者学校的奖励分四个等级,奖励金额分别为5000元、3000元、2000元和1000元,获奖等级和奖励金额将由校学术委员会予以认定。 第九条对以我校名义承担的获得由省部级及以上政府部门评选出的优秀建筑及规划设计奖,由校学术委员会根据获奖等级及其影响确定奖励金额。 第十条我校校级科研项目成果奖的奖励标准为:特等奖5000元/项,一等奖3000元/项,二等奖2000元/项,三等奖1000元/项。 第十一条为了申报国家级科技奖励和申请国家级重大科技课题,学校将每年培育2-3个项目申报国家科技奖励,每项给予5-10万元培

科技创新奖奖励办法

科技创新奖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奖励在xxx范围内推动科技进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方面做出一定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根据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科技创新奖励暂行办法和xxx省广播电视局科技创新奖奖励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x内的集体和个人。 第三条本办法奖励的范围包括:广播电视技术领域内科技创新成果及与广播电视事业有关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的应用、推广及转化等。 第四条申报总台科技创新奖的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应用与广播电视事业有关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等)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省内首创的; 2、本行业先进的; 3、经实践证明具有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在推广、转化已有的科技成果工作中,做出较大贡献并同时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三)在工程建设、设备研制和技术改进中,采用新技术,并同时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四)在广播电视技术运行、维护、管理中,编制科学的、先进的规范、规程、标准,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第五条申报科技创新奖的项目,必须应用于实践一年以上,证明其功能和性能可靠,并持有使用单位、部门出具的证明。

第六条拟申报科技创新奖一等奖的项目,应经过有关部门鉴定。 第七条对成果有明显争议的项目,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申报总台科技创新奖。 第二章奖励标准及办法 第八条总台科技创新奖按其所奖励项目的科学技术水平和技术难度,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 一等奖项目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指标应达到或接近同类项目的省内先进水平,推动行业科技进步的作用很大,并取得重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等奖项目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达到或接近同类项目的省内领先水平,推动行业科技进步的作用显著,并取得了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等奖项目在技术上有创新,有一定的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指标应达到或接近同类项目的台内先进水平,推动科技进步的作用较大,并取得了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九条获得广播电视科技创新奖的项目,由xxx授予奖状、证书和奖金。奖金如下: 一等奖:8000元 二等奖:6000元 三等奖:4000元 第十条获得一等奖的项目由总台择优推荐申报省局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十一条广播电视科技创新奖获得者,其业绩记入本人档案,作为业绩考核、职务晋升、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的重要依据之一。

湖南商学院科研成果认定标准及奖励暂行办法

湖南商学院科研成果认定标准及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教师科研与社会服务成果认定标准体系和激励机制,促进学术繁荣和人才队伍建设,提升学校的科学研究水平、学术影响力和竞争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主要原则 1.分类分级认定。注重人才评价激励的国际国内竞争因素,考虑不同用人机制的实际情况,按照科研成果和社会服务成果制定认定标准和奖励标准。 2.突出成果质量。科研成果认定按照国际国内公认的第三方学术评价机构发布的学科分类体系和评价体系,以学术影响力作为主要依据;社会服务成果认定以社会影响力和综合效益作为主要依据。 3.符合学术规范要求。本办法给予奖励的所有成果均必须符合学术规范的要求。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成果不属计奖范围。已经给予奖励的成果,如发现存在学术不端行为,学校将追回计发的相关奖励。 第三条认定范围及奖励对象 1.科研成果主要包括学术论文、科研课题、科研获奖、学术专著、专利和研究报告等科研活动产生的成果。

2. 社会服务成果是指科研活动服务于社会实践而产生的应用对策类研究成果,包括咨询报告、调研报告和政策建议等。 3.奖励对象为我校所有师生员工。成果要求以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以我校师生员工为第一署名人(第一作者、主持人或项目负责人);以我校为第二署名单位,以我校师生员工为第一署名人,成果按60%奖励(科研项目除外);有合同任务师生员工的成果奖励按学校相关规定进行核算。 4.我校组建的协同创新中心,相关协同单位人员以协同创新中心为第一署名单位形成的成果,按本办法相关条款给予奖励。 第二章科研成果认定与奖励 第一节期刊分类与分级 第四条外文期刊分类与分级 1.基本依据。采用Thomson-ISI发布的国际公认的《期刊引证分析报告(JCR)》(含自然科学版SCI和社会科学版SSCI),按照其学科分类体系,主要根据收录期刊影响因子大小(非唯一考量因素)进行分级认定。 2.期刊分级。外文期刊目录分为A级、B级、C级、D级和E级。 (1)A级期刊。A级为国际公认顶级学术期刊,包括:以JCR 为依据,SSCI期刊中影响因子排名为所属学科前8%的期刊(如有小数,按四舍五入原则处理);UT/Dallas界定的24种期刊(见附件1);ABS四星级94种期刊(见附件2);金融时报45种期刊(见附件3)以及JCR分区中SCI一区的所有期刊。

节能监督检查制度

沂水县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文件 节能监督检查制度 为加强节能管理,合理利用能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山东省节能能源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节能监督检查机构 公司成立了以总经理为组长,各车间、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节能领导小组,并设节能办公室。节能办公室负责公司日常节能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条节能办公室岗位职责 1、协助公司领导组织编制全厂节能规划和年度节能实施计划。 2、定期检查节能规划和计划的执行情况。 3、对公司内各部门的技术经济指标进行分析和检查、总结,针对能源消耗存在问题,向公司领导提出节能改进意见和措施。 4、定期向节能管理机构和公司领导小组及有关单位报送有关能源统计报表。 5、做好全公司生产与非生产用能的检查、监督和考核工作。 6、做好生产与非生产用能、节能改造项目完成后的检测工作. 7、健全生产与非生产用能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 8、指导本公司各单位节能小组开展工作。 9、制定节能奖罚考核办法,拟定节能奖励方案,并负责实施。 10、协调开展以节能降耗为中心的各项劳动竞赛。

11、推广节能产品,淘汰高耗能设备,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加强设备节能技术改造,并提出改进意见。 12、在生产调度中,加强设备的合理调度,以达到节能降耗的目的。 13、加强对运行指标的监督,检查监督日常生产中全公司各单位的用能情况。 14、组织协调车间开展运行小指标竞赛活动。 15、制订合理地设备运行方式,降低能耗。 16、加强运行指标的检查,并提出改进意见。 17、制定设备节能改造和更新计划、规划,并负责实施。 18、严格设备的工艺质量、技术要求,对不符合节能规定的设备,向设备责任单位下达整改通知。 第三条节能监督检查管理事项 1、对公司综合能耗指标和单项能耗指标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监督检查车间能源消耗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 3、根据国家计量法和计量工作规定,对公司车间配备能源计量器具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能源计量器具的选型、精确度、测量范围和数量应能满足能源管理的需要,并建立校验、使用和维护制度。 4、定期对非生产用能进行巡检,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5、督促设备、工艺技术改造,对不符合节能项目进行监督。 第四条监督考核 每年度完成能耗定额的单位,年终进行奖励。对不安规定进行能耗计量、统计、弄虚作假的单位根据公司节能管理考核办法进行处罚。

技术创新奖励办法

技术创新奖励办法(试行) 1.目的:为激发员工技术创新潜力,营造争先创新氛围,促进公司技术进步,提升公司竞争力,特制订本办法。 2.适用范围:有关新产品开发/导入、工艺设计、装备技术改造与研制、新材料开发与应用等技术创新提案与应用推广奖励。此奖励办法适用于总监(不含)以下员工。 3.权责:本办法由企划部制订,经总裁批准后执行。 4.内容: 4.1.评审组织。公司特设技术创新评审小组,负责技术创新提案、技术创新应用推广的评审与验收及奖励评定。小组由技术总监、成本总监、财务部负责人、人力资源总监及应用推广单位负责人组成。技术总监任小组组长,负责技术创新提案评审、应用推广实施、推广验收及奖励评定组织。 4.2.奖项设定:技术创新奖分为:技术创新提案奖与技术创新应用推广奖。 4.3.技术创新提案奖。 4.3.1.提案范围:新产品开发、工艺设计、装备技术改造与研制、新材料开发与应用等技术方面的创新 或改进创意。 4.3.2.奖励对象:属于工作任务外且自发提出,经评审组织评定后予以采纳,经实施具改善效益的技术 创新与改善提案人。 4.3.2.1.本条所称“工作任务”包括职务或岗位职责范围内及受上级指派或其他关联部门要求协同的工 作事项。 4.3.2.2.技术系统副总工、经理在分管单位的工作任务范畴内提案不在奖励之列,但技术创新评审小组 会建立以上人员的技术创新改善提案登记表(附件一),纳入个人月度、年度考核及其它激励形式的评选中考虑。 4.3.3.奖励对象:提案提报个人或单位。 4.3.4.奖励标准: 4.3.4.1.经采纳并立项实施的提案奖励标准:按公司评估的一年期经济效益分段设定累加递减计提比例 提取奖励金。 4.3.4.1.1.一年期经济效益评估计算:取验证关闭点过往3个自然月改善效益的月平均值乘以12个月确定。 无历史数据可取时,由技术创新评审小组评估月改善效益后,乘以12个月为一年期经济效益值。 4.3.4.1.2.奖励金计提比例设定: 额=50000*5%+(100000-50000)*4%+(150000-100000)*3%=6000元。 4.3.4.2.经采纳但暂不实施的提拔奖励标准:先给予200元以下的鼓励奖,具体奖励金额由技术创新评 审小组视评定结论给出。实施验证后按奖励办法追加奖励。 4.3.5.创新提案提报流程:见《技术创新提案提报表》(附件二)。 4.3.6.奖励发放时间:立项提案在项目实施完成验收后的次月;鼓励奖在提案评审完成后次月,在全员 例会上予以表彰和发放。 4.3.7.集体或部门提案奖金分配:多人共同提报的原则上平均分配,部门提报提案由部门负责人提报分 配方案经技术创新评定小组审议后分配。 4.3.8.相同提案的归属判定:以提报到技术创新评定小组的时间先后判定,先提报者为归属人。 4.3.9.技术创新或改进提案不再适用合理化建议奖励范畴。 4.4.技术创新应用推广奖。 4.4.1.奖励条件:完成开发并经推广应用,且经技术创新评定小组评估一年期推广效益在2.5万元以上

学院科研奖励办法

学院科研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充分调动教师和科研人员科学研究的积极性,进一步健全、完善科研激励机制,不断增加标志性科研成果,提高学校创新能力和科研实力,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设立以下科研奖励类别: (一)科研成果奖类。科研成果奖是指政府及国家准予登记的社会力量设立科研成果奖励。科研成果获得政府设立的省级及以上、国家准予登记的社会力量设立的奖励后,在各类奖励颁发奖金的基础上,学校将对成果获得者再给予配套奖励。 (二)规划设计类。凡以我校名义承担的建筑与规划设计获得由政府部门评选出的省部级及以上优秀规划与设计奖的,学校将对规划设计者给予奖励。 (三)项目培育类。国家级科技奖励和国家级重大科技课题的组织与申报,学校对拟申报项目组给予奖励。 (四)学术著作、论文类。出版著作、学术论文在中文核心期刊或国外正式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被一些重要索引收录等,学校将对作者给予奖励。 (五)美术及设计作品类。凡以我校名义创作的美术及设计作品获得政府部门设立的省部级及以上奖励的,学校将对作品创造者给予奖励。 (六)职务知识产权授权类。对取得职务知识产权授权的发明者或设计者,学校根据授权种类给予奖励。 (七)技术成果转让类。为进一步调动我校科研人员的积极性,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对在科学技术成果转化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我校教师进行奖励。 (八)科技先进类。科技先进包括学校在授奖年度内评选出的申报科研成果奖先进组织、科技先进集体和科技先进个人。 第三条对我校为第一(含唯一)完成单位且我校教师和科研人员为第一完成

人的科研成果,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奖励后,学校将根据获奖级别给予获奖者以奖励。 1.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的教师和科研人员,学校的奖励金额为80 万元;获得上述奖励二等奖的教师和科研人员,学校的奖励金额为50 万元。 2.对科研成果获得政府设立的省级(含教育部)科技进步奖、人文社会科学类科研成果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获得者,学校的奖励金额分别为20 万、10 万和5 万。 3.对获得国家级奖励或省级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的科技成果的学科或科研基地,学校将进行重点投入。 第四条对我校为非第一完成单位且获得政府奖的科研成果(限第三条涉及奖项),按以下原则确定奖励金额: (一)国家级奖励 1.我校为第二完成单位,学校的奖励为第一完成单位同样情况下的75%。 2.我校为第三完成单位,学校的奖励为第一完成单位同样情况下的50%。3.我校为第四完成单位及以后的,学校的奖励为第一完成单位同样情况下的25%。 (二)省级(含教育部)奖励 1.我校为第二完成单位,学校的奖励为第一完成单位同样情况下的60%。 2.我校为第三完成单位,学校的奖励为第一完成单位同样情况下的30%。3.我校为第四完成单位及以后的,学校的奖励为第一完成单位同样情况下的10%。 第五条对以个人名义获得国家级奖励的科研成果,按以下原则给予获奖人以奖励: 1.获得国家级奖励一等奖的科研成果,学校给予获奖人2 万元奖励; 2.获得国家级奖励二等奖的科研成果,学校给予获奖人1 万元奖励。

山东省泰山杯评选办法

山东省建筑工程质量“泰山杯”奖评选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国家《质量振兴纲要》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和“质量兴业”的方针,鼓励建筑施工企业、建设监理企业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增强质量意识,争创精品工程,推动我省工程质量整体水平的提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山东省建筑工程质量“泰山杯”奖(以下简称“泰山杯”奖)是我省建筑工程质量方面的最高荣誉奖,由山东省建设厅、山东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山东省建筑业协会颁发。 第三条“泰山杯”奖的评选对象主要为我省建筑施工企业在我省境内承包,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类工程,获奖单位为工程主要承建单位、主要参建单位和主要监理单位。 第四条“泰山杯”奖由建筑施工企业、建设监理企业自愿申报,经市建筑业协会(联合会)或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鲁建筑施工企业择优推荐后进行评选,工程质量应达到省内领先水平。

第五条“泰山杯”奖每年评选一次,奖励数额不超过150个。申请“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和“国家优质工程奖”将从“泰山杯”奖工程中择优推荐,其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内同类工程先进水平。“泰山杯”奖评选的具体工作由山东省建筑业协会组织实施。 第六条山东省建筑业协会根据各市和省有关部门、中央驻鲁建筑施工企业的竣工工程数量及完成固定资产投资情况,确定“泰山杯”奖参评工程数量。 第七条我省建筑施工企业在省外总承包的工程项目,符合山东省建筑工程“泰山杯”奖申报条件,可申报“泰山杯”奖,申报名额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外省(市)建筑施工企业在山东省境内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工程,符合“泰山杯”奖申报条件,可通过各市建筑业协会(联合会)推荐申报“泰山杯”奖,申报名额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二章评选范围 第八条评选“泰山杯”奖的工程必须是符合法定基本建设程序,列入国家、省、市、县(市、区)、省直有关部门的

公司科技创新奖励办法

**司字[2013]8号 关于下发《**集团公司科技创新 奖励办法》的通知 所属各单位: 为激励公司员工为公司科技创新建功立业,引导员工解决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实际问题,包括改进工艺、技术、设备和管理等,进一步提升公司效益,公司决定印发《**集团公司科技创新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特此通知 附:《**集团公司科技创新奖励办法》。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日 主题词:科技创新奖励办法通知 **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室2010年3月10日印 共印12份**集团公司科技创新奖励办法 一、指导思想 为鼓励公司员工投身科技创新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奖励在公司科技创新工作中做出了突出贡献的员工,特制定本办法。 二、奖励范围 公司员工围绕公司生产经营中心工作开展科技创新取得的业绩,包括员工独立完成或与有关单位和人员合作完成的科技创新业绩,属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本办法给予奖励。

1、完成一项解决公司生产经营难题的科研技术成果; 2、开发新产品、开辟和占领市场取得明显经济和社会效益的技术项目; 3、通过工艺技术改进、设备技术改进和改造,提高产品质量,提高劳动生产率,降低成本,解决安全、环保问题的技术项目; 4、发明一项国家专利(含实用新型); 5、实现一项行业技术创新或产品创新; 6、改进一项行业先进操作(工作)法; 7、提出并由所在单位采纳实施一项以上优秀合理化建议; 8、应用一次行业新技术、新工艺; 9、创一项行业新纪录; 10、省级及以上同工种、同业务技术比赛中前五名获得者,江铜集团同工种、同业务技术比赛中前三名获得者,公司同工种、同业务技术比赛(劳动竞赛)中第一名获得者; 三、奖励办法 1、对被采用的、可以直接计算经济价值的科技创新成果,奖励分为五个等级: 2、难以直接计算经济价值的科技创新成果,应根据其作用大小、进步水平、可推广应用范围等方面,由公司技术经济委员会评定相应的奖励等级。 3、在公司各岗位(包括生产岗位、管理岗位、辅助岗位等)职责范围内提出、实施的科技和管理创新项目,只要具有改进、创新

南京农业大学科技成果奖励办法

《南京农业大学科技成果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各单位: 为加快建设世界一流农业大学,提升学校科技创新能力,激励科技人员多出高水平成果,在深入调研、广泛征询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科学研究院组织制定了《南京农业大学科技成果奖励办法》。该办法经校长办公会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南京农业大学科技成果奖励办法》 南京农业大学校长办公室 二O一二年四月二十日 附件: 南京农业大学科技成果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建设世界一流农业大学,提升学校科技创新能力,激励广大科技人员多出高水平成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指的科技成果奖励范围是:科技成果奖,学术论文、咨询报告和政策建议,授权专利、植物新品种权和软件著作权,标准,动植物新品种、新药和新产品等。 第三条南京农业大学科技成果奖励经费由学校专门设立的科技成果奖励基金支出。在学校奖励的基础上,鼓励各学院、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予以适当配套奖励。 第二章科技成果奖 。关第四条以南京农业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的下列科技成果奖,给予奖励。奖励标准: 1、国家科学技术奖:一等奖50万元,二等奖20万元。 2、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10万元,二等奖5万元, 三等奖2万元。 3、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 著作类一等奖15万元,二等奖8万元,三等奖3万元; 论文、研究咨询报告类一等奖8万元,二等奖4万元, 三等奖1万元。 4、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著作类一等奖10万元,二等奖5万元,三等奖2万元; 论文、研究咨询报告类一等奖5万元,二等奖2万元, 三等奖5000元。 5、江苏省优秀软科学成果奖、江苏省社科应用研究精品工程奖和江苏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一等奖5000元,二等奖3000元。

最新西北工业大学科研成果奖励办法(2018)资料

西北工业大学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师生和团队,调动师生员工开展高水平科学研究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培养激励高素质拔尖创新人才,提升学校科技引领能力,根据相关法律和政策,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奖励范围主要包括科技获奖、学术论文与专著、知识产权、重大项目和科研平台等。 第三条学校科技奖励采用现金奖励,由科学技术管理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科技获奖奖励 第四条学校为第一获奖单位获得的国家科学技术奖及省部级科学技术奖,按表1标准给予奖励。 第五条与外单位合作获得的国家科学技术奖,按奖励金额的1/N给予奖励,其中“N”为学校在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排序中的序号,或者署名单位为学校的完成人员在自然科学奖或技术发明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员排序中的序号。

(注:国家级创新团队奖按照国家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给予奖励;省部级创新团队奖按照国防一等奖给予奖励。)第六条学校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的教育部人文社科类奖励,按获奖奖励金额给予每项1:3配套;获得陕西省人文社科类奖励,按获奖奖励金额给予每项1:1.5配套。 第三章学术论文与专著奖励

第七条学校署名为第一完成单位发表的自然科学类论文,按表2标准给予奖励。 表2 自然科学类论文奖励标准

为第一权利人的国内授权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每项自筹奖励0.1万元人民币。 第十一条学校为第一专利权人的国外(指美国、日本、澳大利亚、德国、法国、英国和俄罗斯)授权发明专利,每项奖励3万元。 第十二条学校为第一完成单位,正式发布的国际标准,每项奖励10万元;国家标准(GB),每项奖励5万元。 第五章重大项目奖励 第十三条学校为第一责任单位主持的国家重大项目,按表4标准给予奖励。 表4 重大项目奖励标准

节能复习题

烟台市2007年节能知识竞赛复习题 一、必答题(1-20题) 1.今年全国节能宣传周活动的主题是“节能减排,( A )”。 A.科学发展 B.从我做起 C.人人有责 2.2007年( A )是全国节能宣传周的第一天。 A.6月10日 B.6月11日 C.6月12日 3.全国性的节能宣传活动最早开始于1979年10月。根据国务院第六次节能办公会议的精神,从( A )起,每年举办“节能宣传周活动”,旨在通过一系列宣传活动提高全民的“节能意识”、“资源意识”、“环境意识”。 A.1991年 B.1995年 C.2000年 4.我国“十一五”规划提出“十一五”期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比“十五”期末降低( B );2006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降低4%左右。 A.15% B.20% C.30% 5.《烟台市节能奖励办法》规定获得节能先进单位奖励金额为:(C) A.5万 B.8万 C.10万 6.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1号)精神,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公安部、财政部、监察部、环保总局联合发布了( A ),鼓励发展节能环保型小排量汽车。 A.《关于鼓励发展节能环保型小排量汽车的意见》 B.《发展节能环保型汽车的意见》 C.《关于鼓励发展中高档节能汽车的意见》 7.在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中,经济规模将进一步扩大,工业化不断推进,居民消费结构逐步升级,城市化步伐加快,资源需求持续增加,资源供需矛盾和环境压力将越来越大。解决这些问题的根本出路在于( A )。 A.节约资源 B.开发资源 C.保护资源 8.建设节约型社会,是由我国的人口众多、资源( B )、环境承载能力较弱的基本国情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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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科技成果奖励办法- 科技成果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科研开发和技术创新能力,促进科技进步,充分激发广大科技人员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创造性,根据有关政策,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奖励范围 第二条围绕与公司经营发展有关的科技成果或技术获得科技进步奖的。 第三条围绕与公司经营发展有关的科技成果或技术获得技术创新奖的。 第四条利用围绕与公司经营发展有关的科技成果或技术获得有关基金的。 第五条对围绕与公司经营发展有关的科技成果或技术进行改良革新并给公司带来经济效益的。 第六条对公司经营发展有影响并给公司带来实际经济效益的发明、创造或者获得发明奖的。 第七条通过国家或省、市级产品技术鉴定的科技成果。

第八条科技成果获得国家、省、市重点新产品认证的。 第九条科技成果获得国家或省、市立项的。 第十条围绕科技成果,给公司带来经营性或管理性资质的。 第三章奖励标准 第十一条获得国家级科技进步奖,给予30000元奖励;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给予XX0元奖励。 第十二条获得国家级科技创新奖,给予30000元奖励;获得省部级科技创新奖,给予XX0元奖励。 第十三条获得国家、省各项基金的,获得基金数额扣除相关费用后按10%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对围绕与公司经营发展有关的科技成果或技术进行改良或革新,给公司带来实际经济效益的,给予1000元奖励。 第十五条对公司经营发展有重大影响并给公司带来经济效益的发明创造给予3000—5000元奖励;获国家发明奖的给予10000元奖励;获省、市级发明奖的给予5000元奖励。 第十六条获得国家级重点新产品认证的给予5000元奖励;获得省级重点新产品认证的给予3000元奖励,获得市级重点新产品认证的给予1000元奖

湖州师范学院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湖州师范学院校长办公室文件 湖师院校办发…2015?52号 关于印发《湖州师范学院 科研成果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下属学院、附属医院: 《湖州师范学院科研成果奖励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州师范学院校长办公室 2015年12月31日

湖州师范学院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为深入实施学校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调动广大教职工从事科研工作的积极性,强化科研精品意识,提高科研学术水平,全面深化学校内涵建设,着力打造有特色、高水平的区域性大学,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项 (一)国家科学技术奖 获奖等级第一第二第三第四及以后 完成单位完成单位完成单位完成单位一等奖 200.0 万元 100.0万元 80.0万元 50.0万元二等奖 100.0万元 50.0万元 40.0万元 25.0万元(二)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获奖等级第一第二第三第四及以后 完成单位完成单位完成单位完成单位一等奖 40.0万元 16.0万元 12.0 万元 8.0万元 二等奖 20.0万元 8.0万元 6.0万元 4.0万元 三等奖 8.0万元 4.0万元 3.0万元 2.0万元 (三)浙江省科学技术奖 省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 60.0万元 获奖等级第一第二第三第四及以后 完成单位完成单位完成单位完成单位一等奖 30.0万元 10.0万元 8.0万元 5.0万元

二等奖 15.0万元 5.0万元 4.0万元 2.0万元三等奖 5.0万元 2.0万元 1.5万元 1.0万元(四)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获奖等级第一第二第三第四及以后 完成单位完成单位完成单位完成单位一等奖 20.0万元 6.0万元 4.0万元 2.0万元二等奖 10.0万元 3.0万元 1.5万元 1.0万元三等奖 5.0万元 2.0万元 1.0万元 0.5万元学术进步奖 0.5万元 (五)湖州市科学技术奖 获奖等级第一完成单位 一等奖 2.0万元 二等奖 1.0万元 三等奖 0.5万元 (六)湖州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浙江省社科联社科研究优秀成果奖、浙江省社科联青年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获奖等级第一完成单位 一等奖 0.6万元 二等奖 0.3万元 三等奖 0.1万元 (七)关于奖项的说明: 1.国家科学技术奖指“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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