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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修订)

合肥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修订)
合肥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修订)

合肥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完善合肥学院学术管理,不断提高教学、科研水平和社会服务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相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合肥学院学术委员会是由合肥学院教授和专家组成的学术评议、审议和学术决策咨询机构。在院长领导下审议学校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科学研究成果,审议科研改革的重大政策与措施、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以及学校和系部认为应当提交审议的有关学术性事项。

第三条学术委员会致力于发挥教师在学科建设与科学研究工作中的主导与骨干作用,在开展学术审议工作中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学校学术声誉,发扬学术民主,倡导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反对学术作假,抵制学术腐败,提高学校科学研究的水平,促进学校教育事业发展。

第二章组织

第四条学术委员会由校学术委员会和系部学术委员会二级组成,校学术委员会为学校最高学术审议机构,系部学术委员会为系部或相关学科所涉及单位共同组成的学术审议机构。

第五条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人,由院长担任。副主任若干人,其人选由院长提名,院长办公会通过,院长聘任。

第六条各系部可设立相应的学术委员会,并受校学术委员会指导,其章程可参照校学术委员会章程制定,报校学术委员会批准后执行并备案。系部学术委员会由5至9人组成(一般为奇数),设主任1名,副主任1至2名,其中主任须具有正教授职称,委员一般应由校内人员担任。

第七条各级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在所从事的研究领域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学风严谨,坚持原则,办事公正,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院长提名和各系推荐产生,经院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由院长聘任。系部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所在系部主任牵头,在广泛征求意见和民主协商的基础上,提出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名单,报校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

第八条各级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但不能任满一届的,不得担任委员职务。各级委员的调整须经过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同意,校学术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通过。

第九条校学术委员会主任根据需要可召开全体委员会议、部分委员会议或扩大委员会会议及各系学术委员会主任的工作会议,研究和处理有关学术问题。

第十条校学术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设立专门的工作委员会,或者成立若干常设及临时性的评议组、评审组和专题组。

第十一条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科研处,负责处理学术委员会日常事务。

第三章职责

第十二条校学术委员会主要职责:

1. 审议学校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科研工作规划,指导和评议学校科研工作及其相关的重要决策,决定学校资助的研究领域、方向和重点项目,对涉及学校重要学术问题的其他事项进行论证和咨询;

2.评议、审定、推荐上报各级各类科研项目;对“校科研发展基金项目”进行指导、评审立项;

3.评定、审议学校设立和认可的各类科技成果奖项及申报省、市及国家的有关科技成果奖项;

4.根据需要对有关的科研项目进行评估鉴定;

5.审议校内科学研究机构的设立或撤并;对研究机构进行评估;

6.指导、组织全校性学术交流活动;

7. 对全校教职工科研工作道德行为规范起监督作用;

8.完成院长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系部学术委员会主要职责:

1. 对本系部的学科发展、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咨询、审议和建议;

2. 对本系部的课题申请和已经承担的相关课题进行指导和督促、检查;

3. 审议本系部的科学研究成果及报奖申请;

4. 完成校系领导提请审议的其他相关事项。

第十四条各级学术委员会委员应恪尽职守,公正、公平地履行职责,引导全校教职工树立正确的科学价值观,弘扬科学精神,严守科学伦理和道德准则,自觉遵守科研行为规范,反对学术不端行为。

第十五条各级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对学术委员会审议事项中委员们的评议保密;对学校的技术或商业秘密保密,维护学校的知识产权;对学术委员会认为应当保密的其他事项进行保密。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由院长提议,修改方案经学术委员会表决通过方可发布。

第十七条本章程由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实施,原院政办[2004]133号文件《合肥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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