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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内运输规则范本

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内运输规则范本
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内运输规则范本

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运输规则

(1986年1月1日制定,1996年2月29日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航空货物运输的管理,维护正常的航空运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国民用航空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本规则适用于出发地、约定的经停地和目的地均在中华人民国境的民用航空货物运输。

第二条承运入应当按照保证重点、照顾一般、合理运输的原则,安全、迅速、准确、经济地组织货物运输,体现人民航空为人民的宗旨。

第三条本规则中下列用语,除具体条文中另有规定者外,含义如下:

(一)“承运人”是指包括接受托运人填开的航空货运单或者保存货物记录的航空承运人和运送或者从事承运货物或者提供该运输的,任何其他服务的所有航空承运人。

(二)“代理人”是指在航空货物运输中,经授权代表承运人的任何人。

(三)“托运人”是指为货物运输与承运人订立合同,并在航空货运单或者货物记录上署名的人。

(四)“收货人”是指承运人按照航空货运单或者货物运输记录上所列名称而交付货物的人。

(五)“托运书”是指托运人办理货物托运时填写的书面文件,是据以填开航空货运单的凭据。

(六)“航空货运单”是指托运人或者托运人委托承运人填制的,是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为在承运人的航线上承运货物所订立合同的证据。

第二章货物托运

第四条托运货物凭本人居民或者其它有效件,填写货物托运书,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办理托运手续。如承运人或其代理人要求出具单位介绍信或其它有效证明时,托运人也应予提供。托运政府规定限制运输的货物以及需向公安、检疫等有关政府部门办理手续的货物,应当随附有效证明。

货物托运书的填写及基本容:

(一)托运入应当认真填写,对托运书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在托运书上签字或者盖章。

(二)货物托运书的基本容:

1.货物托运人和收货人的具体单位或者个人的全称及详细地址、、邮政编码;

2.货物品名;

3.货物件数、包装方式及标志;

4.货物实际价值;

5.货物声明价值;

6.普货运输或者急件运输;

7.货物特性、储运及其它说明;

(三)运输条件不同或者因货物性质不能在一起运输的货物,应当分别填写托运书。

第五条货物包装应当保证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不致损坏、散失、渗漏,不致损坏和污染飞机设备或者其它物品。

托运人应当根据货物性质及重量、运输环境条件和承运人的要求,采用适当的、外包装材料和包装形式,妥善包装。精密、易碎、怕震、怕压、不可倒置的货物,必须有相适应的防止货物损坏的包装措施。严禁使用草袋包装或草绳捆扎。

货物包装不准夹带禁止运输或者限制运输的物品、危险品、贵重物品、文件和资料等。

第六条托运人应当在每件货物外包装上标明出发站、到达站和托运人、收货人的单位、及详细地址等。

托运人应当根据货物性质,按国家标准规定的式样,在货物外包装上贴航空运输指示标贴。

托运人使用旧包装时,必须除掉原包装上的残旧标志和标贴。

托运人托运每件货物,应当按规定粘贴或者拴挂承运人的货物运输标签。

第七条货物重量按毛重计算,计量单位为公斤。重量不足l公斤的尾数四舍五人。每航空货运单的货物重量不足l公斤时,按l公斤计算。贵重物品按实际毛重计算,计算单位为0.1公斤。

非宽体飞机载运的货物,每件货物重量一般不超过80公斤,体积一般不超过40×60×100厘米。宽体飞机载运的货物,每件货物重量一般不超过250公斤,体积一般不超过100×100×140厘米。超过以上重量和体积的货物,承运人可依据机型及出发地和目的地机场的装卸设备条件,确定可收运货物的最大重量和体积。

每件货物的长、宽、高之和不得小于40厘米。

每公斤货物体积超过6000立方厘米的,为轻泡货物。轻泡货物以每6000立方厘米折合l 公斤计重。

第八条托运人托运的货物,毛重每公斤价值在人民币20元以上的,可办理货物声明价值,按规定交纳声明价值附加费。

每货运单的声明价值一般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

已办理托运手续的货物要求变更时,声明价值附加费不退。

第三章货物承运

第一节货物收运

第九条承运人应当根据运输能力,按货物的性质和急缓程度,有计划地收运货物。批量大和有特定条件及时间要求的联程货物,承运人必须事先安排好联程中转舱位后方可收运。

遇有特殊情况,,如政府法令、自然灾害、停航或者货物严重积压时,承运人可暂停收运货物。

凡是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禁止运输的物品,严禁收运。凡是限制运输的物品,应符合规定的手续和条件后,方可收运。

需经主管部门查验、检疫和办理手续的货物,在手续末办妥之前不得收运。

第十条承运人收运货物时,应当查验托运人的有效件。凡国家限制运输的物品,必须查验国家有关部门出具的准许运输的有效凭证。

承运人应当检查托运入托运货物的包装,不符合航空运输要求的货物包装,须经托运人改善包装后方可办理收运。承运人对托运人托运货物的包装是否符合要求,不承担检查责任。

承运人对收运的货物应当进行安全检查。对收运后24小时装机运输的货物,一律实行开箱检查或者通过安检仪器检测。

第十一条航空货运单(下称货运单)应当由托运人填写,连同货物交给承运人。如承运人依据托运人提供的托运书填写货运单并经托运人签字,则该货运单应当视为代托运人填写。

托运人应当对货运单上所填关于货物的说明或声明的正确性负责。

货运单一式八份,其中正本三份、副本五份。正本三份为:第一份交承运人,由托运人签字或盖章;第二份交收货人,由托运人和承运人签字或盖章;第三份交托运人,由承运人接受货物后签字盖章。三份具有同等效力。承运人可根据需要增加副本。货运单的承运人联应当自填开货运单次日起保存两年。

货运单的基本容包括:

(一)填单地点和日期;

(二)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

(三)第一承运人的名称、地址;

(四)托运人的名称、地址;

(五)收货人的名称、地址;

(六)货物品名、性质;

(七)货物的包装方式、件数;

(八)货物的重量、体积或尺寸;

(九)计费项目及付款方式;

(十)运输说明事项;

(十一)托运人的声明。

第二节货物运送

第十二条需办理急件运输的货物,托运人应当在货运单上注明发运日期和航班,承运人应当按指定的日期和航班运出。需办理联程急件货物,承运人必须征得联程站同意后方可办理。

限定时间运输的货物,由托运人与承运人约定运抵日期并在货运单上注明。承运人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将货物运抵目的地。

承运人应当按本章第十三条的发运顺序尽快将货物运抵目的地。

第十三条根据货物性质,承运入座按下列顺序发运:

(一)抢险、救灾、急救、外交情袋和政府指定急运的物品;

(二)指定日期、航班和按急件收运的货物;

(三)有时限、贵重和零星小件物品;

(四)国际和国中转联程货物;

(五)一般货物按照收运的先后顺序发运。

第十四条承运人应当建立舱位控制制度,根据每天可利用的空运舱位合理配载,避免舱位浪费或者货物积压。承运人应当按照合理或经济的原则选择运输路线,避免货物的迂回运输。

承运人运送特种货物,应当建立机长通知单制度。

第十五条承运人对承运的货物应当精心组织装卸作业,轻拿轻放,严格按照货物包装上的储运指示标志作业,防止货物损坏。

承运人应当按装机单、卸机单准确装卸货物,保证飞行安全。

承运入应当建立健全监装、监卸制度。货物装卸应当有专职人员对作业现场实施监督检查。

在运输过程中发现货物包装破损无法续运时,承运人应当做好运输记录,通知托运人或收货人,征求处理意见。

托运人托运的特种货物、超限货物,承运人装卸有困难时,可商托运人或收货人提供必要的装卸设备和人力。

第十六条承运人应当根据进出港货物运输量及货物特性,分别建立普通货物及贵重物品、鲜活物品、危险物品等货物仓库。

货物仓库应当建立健全保管制度,严格交接手续;库货物应当合理码放、定期清仓;做好防火、防盗、防鼠、防水、防冻等工作,保证进出库货物准确完整。

第十七条货物托运后,托运人或收货人可在出发地或目的地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查询货物的运输情况,查询时应当出示货运单或提供货运单、出发地、目的地、货物名称、件数、重量、托运日期等容。

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对托运人或收货人的查询应当及时给予答复。

第三节货物到达和交付

第十八条货物运至到达站后,除另有约定外,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及时向收货人发出到货通知。通知包括和书面两种形式。急件货物的到货通知应当在货物到达后两小时发出,普通货物应当在24小时发出。

自发出到货通知的次日起,货物免费保管3日。逾期提取,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按规定核收保管费。货物被检查机关扣留或因违章等待处理存放在承运人仓库,由收货人或托运人承担保管费和其它有关费用。

动物、鲜活易腐物品及其它指定日期和航班运输的货物,托运入应当负责通知收货人在到达站机场等候提取。

第十九条收货人凭到货通知单和本人居民或其它有效件提货;委托他人提货时,凭到货通知单和货运单指定的收货人及提货人的居民或其它有效件提货。如承运人或其代理人要求出具单位介绍信或其它有效证明时,收货人座予提供。

承运入应当按货运单列明的货物件数清点后交付收货人。发现货物短缺、损坏时,应当会同收货人当场查验,必要时填写货物运输事故记录,并由双方签字或盖章。

收货人提货时,对货物外包装状态或重量如有异议,应当场提出查验或者重新过秤核对。

收货人提取货物后并在货运单上签收而末提出异议,则视为货物已经完好交付。

第二十条托运入托运的货物与货运单上所列品名不符或在货物中夹带政府禁止运输或限制运输的物品和危险物品时,承运入应当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在出发站停止发运,通知托运人提取,运费不退。

(二)在中转站停止运送,通知托运人,运费不退,并对品名不符的货件,按照实际运送航段另核收运费。

(三)在到达站,对品名不符的货件,另核收全程运费。

第二十一条货物自发出到货通知的次日起14日无人提取,到达站应当通知始发站,征求托运人对货物的处理意见;满60日无人提取又未收到托运人的处理意见时,按无法交付货物处理。

对无法交付货物,应当做好清点、登记和保管工作。

凡属国家禁止和限制运输物品、贵重物品及珍贵文史资料等货物应当无价移交国家主管部门处理;凡属一般的生产、生活资料应当作价移交有关物资部门或商业部门;凡属鲜活、易腐或保管有困难的物品可由承运人酌情处理。如作毁弃处理,所产生的费用由托运人承担。

经作价处理的贷款,应当及时交承运人财务部门保管。从处理之日起90日,如有托运人或收货人认领,扣除该货的保管费和处理费后的余款退给认领人;如90日后仍无人认领,应当将贷款上交国库。

对于无法交付货物的处理结果,应当通过始发站通知托运人。

第四节货物运输变更

第二十二条托运人对已办妥运输手续的货物要求变更时,应当提供原托运人出具的书面要求、个人有效证件和货运单托运人联。

要求变更运输的货物,应是一货运单填写的全部货物。

运输变更应当符合本规则的有关规定,否则承运人有权不予办理。

第二十三条承运人应当及时处理托运人的变更要求,根据变更要求,更改或重开货运单,重新接收运费。如果不能按照要求办理时,应当迅速通知托运人。

在运送货物前取消托运,承运人可以收取退运手续费。

第二十四条由于承运人执行特殊任务或天气等不可抗力的原因,货物运输受到影响,需要变更运输时,承运人应当及时通知托运人或收货人,商定处理办法。

承运入座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运输费用:

(一)在出发站退运货物,退还全部运费。

(二)在中途站变更到达站,退还未使用航段的运费,另核收由变更站至新到达站的运费。

(三)在中途站将货物运至原出发站,退还全部运费。

(四)在中途站改用其他交通工具将货物运至目的站,超额费用由承运人承担。

第五节货物运输费用

第二十五条货物运价是出发地机场至目的地机场之间的航空运输价格,不包括机场与市区间的地面运输费及其它费用。

贵重物品、动物、鲜活易腐物品、危险物品、灵枢、骨灰、纸型以及特快专递、急件货物等按普通货物运价的150%计收运费。

声明价值附加费的计算方法为:[声明价值一(实际重量×20)]×0.5%。

第二十六条承运人可以收取地面运输费、退运手续费和保管费等货运杂费。

第二十七条托运入座按国家规定的货币和付款方式交付货物运费,除承运人与托运人另有协议者外,运费一律现付。

第四章特种货物运输

特种货物运输,除应当符合普通货物运输的规定外,应当同时遵守下列相应的特殊要求:

第二十八条托运人要求急运的货物,经承运人同意,可以办理急件运输,并按规定收取急件运费。

第二十九条凡对人体、动植物有害的菌种、带菌培养基等微生物制品,非经民航总局特殊批准不得承运。

凡经人工制造、提炼,进行无菌处理的疫苗、菌苗、抗菌素、血清等生物制品,如托运人提供无菌、无毒证明可按普货承运。

微生物及有害生物制品的仓储、运输应当远离食品。

第三十条植物和植物产品运输须凭托运人所在地县级(含)以上的植物检疫部门出具的有效“植物检疫证书”。

第三十一条骨灰应当装在封闭的塑料袋或其它密封容器,外加木盒,员外层用布包装。灵枢托运的条件:

(一)托运入应当凭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及有关部门出具的准运证明,并事先与承运人联系约定;

(二)尸体无传染性;

(三)尸体经过防腐处理,并在防腐期限以;

(四)尸体以铁质棺材或木质棺材为包装,外加铁皮箱和便于装卸的环扣。棺敷设木屑或木炭等吸附材料,棺材应当无漏缝并经过钉牢或焊封,确保气味及液体不致外溢;

(五)在办理托运时,托运人须提供摈葬部门出具的入殓证明。

第三十二条危险货物的运输必须遵守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有关危险货物航空安全运输的管理规定。

第三十三条动物运输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出具当地县级(含)以上检疫部门的免疫注射证明和检疫证明书;托运属于国家保护的动物,还需出具有关部门准运证明;托运属于市场管理围的动物要有市场管理部门的证明。

托运人托运动物,应当事先与承运人联系并定妥舱位。办理托运手续时,须填写活体动物运输托运申明书。需专门护理和喂养或者批量大的动物,应当派人押运。

动物的包装,既要便于装卸又需适合动物特性和空运的要求,能防止动物破坏、逃逸和接触外界,底部有防止粪便外溢的措施,保证通风,防止动物窒息。

动物的外包装上应当标明照料和运输的注意事项。

托运人和收货人应当在机场交运和提取动物,并负责动物在运输前和到达后的保管。

有特殊要求的动物装舱,托运人应当向承运人说明注意事项或在现场进行指导。

承运入应当将动物装在适合载运动物的飞机舱。动物在运输过程中死亡,除承运人的过错外,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四条托运人托运鲜活易腐物品,应当提供最长允许运输时限和运输注意事项,定妥舱位,按约定时间送机场办理托运手续。

政府规定需要进行检疫的鲜活易腐物品,应当出具有关部门的检疫证明。

包装要适合鲜活易腐物品的特性,不致污染、损坏飞机和其它货物。客运班机不得装载有不良气味的鲜活易腐物品。

需要特殊照料的鲜活易腐物品,应由托运人自备必要的设施,必要时由托运人派人押运。

鲜活易腐物品在运输、仓储过程中,承运人因采取防护措施所发生的费用,由托运人或收货人支付。

第三十五条贵重物品包括:黄金、白金、铱、锗、钮等稀贵金属及其制品;各类宝石、玉器、钻石、珍珠及其制品;珍贵文物(包括书、画、古玩等);现钞、有价证券以及毛重每公斤价值在人民币2000元以上的物品等。

贵重物品应当用坚固、严密的包装箱包装,外加#字型,接缝处必须有封志。

第三十六条枪支、警械(简称枪械)是特种管制物品;弹药是特种管制的危险物品。托运时应当出具下列证明:

(一)托运入托运各类枪械、弹药必须出具出发地或运往县、市公安局核发的准运证或国家主管部委出具的许可证明;(二)进出境各类枪支、弹药的国运输必须出具边防检查站核发的携运证;枪械、弹药包装应当是出厂原包装,非出厂的原包装应当保证坚固、严密、有封志。枪械和弹药要分开包装。枪械、弹药运输的全过程要严格交接手续。第三十七条根据货物的性质,在运输过程中需要专人照料、监护的货物,托运人应当派人押运,否则,承运人有权不予承运。押运货物需预先订妥舱位。

押运员应当履行承运人对押运货物的要求并对货物的安全运输负责。押运员应当购买客票和办理乘机手续。托运人派人押运的货物损失,除证明是承运人的过失造成的以外,承运人不承担责任。经证明是由于承运人的过失造成的,按本规则第四十五条的有关条款赔偿。承

运人应当协助押运员完成押运任务,并在押运货物包装上加贴“押运”标贴。在货运单储运注意事项栏注明“押运”宇样并写明押运的日期和航班号。

第五章航空及航空快递运输

第三十八条航空的托运和承运双方要相互协作、密切配合,按公布的航班计划和路单安全、迅速、准确地组织运输。航空应当按种类用完好的航空邮袋分袋封装,加挂“航空”标牌。承运人对接收的航空邮政倍函应当优先组织运输。航空不得夹带危险品及国家限制运输的物品。航空应当进行安全检查。

航空按运输时限的不同计收相应的运费。

承运人运输,仅对邮政企业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航空快递企业要以本规则为依据,使用专用标志、包装。

航空快递企业应当安全、快速、准确、优质的为货主提供服务,并按规定收取相应的服务费。发生违约行为时应当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六章货物包机、包舱运输

第四十条申请包机,凭单位介绍信或个人有效件与承运人联系协商包机运输条件,双方同意后签订包机合同。包机人与承运入应当履行包机合同规定的各自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包机人和承运人执行包机合同时,每架次货物包机应当填制托运书和货运单,作为包机的运输凭证。

包机人和承运人可视货物的性质确定押运员、押运员凭包机合同办理机票并按规定办理乘机手续。第四十一条包用飞机的吨位,由包机人充分利用。承运人如需利用包机剩余吨位应当与包机人协商。第四十二条,包机合同签订后,除天气或其它不可抗力的原因外,托运人和承运人均应当承担包机合同规定的经济责任。

包机人提出变更包机前,承运人固执行包机任务已发生调机的有关费用应当由包机人承担。

第四十三条包用飞机,承运人按包机双方协议收取费用。第四十四条申请包舱或包集装板(箱)的合同签订及双方应当承担的职责和义务参照包机的有关条款办理。

第七章货物不正常运输的赔偿处理

第四十五条由于承运人的原因造成货物丢失、短缺、变质、污染、损坏,应按照下列规定赔偿;

(一)货物没有办理声明价值的,承运人按照实际损失的价值进行赔偿,但赔偿最高限额为毛

重每公斤人民币20元。

(二)已向承运人办理货物声明价值的货物,按声明的价值赔偿;如承运人证明托运人的声明价值高于货物的实际价值时,按实际损失赔偿。

第四十六条超过货物运输合同约定期限运达的货物,承运入应当按照运输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

第四十七条托运人或收货人发现货物有丢失、短缺、变质、污染、损坏或延误到达情况,收货人应当场向承运人提出,承运人应当按规定填写运输事故记录并由双方签字或盖章。如有索赔要求,收货人或托运人应当于签发事故记录的次日起,按法定时限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提出索赔要求。向承运人提出赔偿要求时应当填写货物索赔单,并随附货运单、运输事故记录和能证明货物容、价格的凭证或其它有效证明。超过法定索赔期限收货人或托运人未提出赔偿要求,则视为自动放弃索赔权利。

第四十八条索赔要求一般在到达站处理。承运人对托运人或收货人提出的赔偿要求,应当在两个月处理答复。不属于受理索赔的承运人接到索赔要求时,应当及时将索赔要求转交有关的承运人,并通知索赔人。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规则自1996年3月1日起施行。中国民用航空局1985年制定发布的《中国民用航空局货物国运输规则》同时废止。

民航法律法规体系简介

民航法律法规体系简介 Company Document number:WUUT-WUUY-WBBGB-BWYTT-1982GT

民航法律法规体系简介 作者: 我国已初步形成了由1部法律(《民用航空法》)、27部行政法规和行政法规性文件以及115部现行有效规章组成的多层次的民航法规体系框架。 第一层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发布。 第二层次: 行政法规 国务院通过由总理以国务院令发布或授权中国民航局发布的民用航空行政法规。如:《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民用机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等。 第三层次: 民航规章 CCAR-China Civil Aviation Regulations 即中国民航规章的缩写,也是指中国民航规章体系。 目前,中国民航管理的航空公司和其他航空企业全部按照CCAR的要求来建立和健全各自的管理体系。CCAR共有上百部,根据不同的工作性质,各公司选用不同的内容进行规范和管理。民航局局长以民航局令发布的各类民用航空规章。如:CCAR121部、CCAR145部等 现行规章及规章性文件分类目录 1、行政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职能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CCAR-12LR-R1)《民用航空飞行标准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管理规定》(CCAR-183)2、航空器 《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CCAR-25-R3) 3、航空人员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61)《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5)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6) 《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7) 《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69) 4、空中交通管理

国内沿海集装箱货运代理协议新(标准版).docx

编号:_________________ 国内沿海集装箱货运代理协议新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编号:_________ 委托方: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受托方: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甲,乙双方为更好地开展运输业务,双方经友好协商,根据《民法典》,《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就甲方委托乙方作为代理人代理甲方进行货物的配舱,装船等一系列货运代理工作,达成如下协议,以便共同遵守。 1.甲,乙双方均持有有效营业执照,并且严格按照营业执照中的营业范围开展业务。

2.甲方同意将其揽取的或其生产经营的货物委托乙方代理安排运输。 3.订舱时,甲方应正确填写由乙方提供的规定格式的订舱委托书,并加盖公章或订舱专用章(样本见附件二),以书面形式传真或派人送交乙方。 订舱委托书中应注明所托运货物的名称,件数,重量,体积,包装方式,识别方式,装船日期,目的港及收货人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甲方对于货物储存,防护或运输有特殊要求的应在订舱委托书中注明,并随附相关文件;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责任,以及乙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应由甲方承担。 甲方应于订舱委托书上注明本协议编号,以明确该订舱委托书是在本协议项下。 4.甲方若要求更改订舱委托书的内容,或取消订舱要求时,必须书面通知乙方,并与乙方经办操作员书面确认后,乙方应及时按照甲方指示行事。甲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额外费用。但是,若是由于船公司的原因导致无法进行上述修改或取消,乙方不承担责任。 5.乙方在收到船公司或其代理《配舱回单》后,应及时以《订舱确认书》的形式将订舱配载的船名,航次,运单号,运价等信息告知甲方(双方同意以乙方附于《订舱确认书》的传真报告作为乙方已告知的最终证据)。甲方对上述信息如有异议,应在收到乙方《订舱确认书》后一日内书面提出,否则视为同意。

关于国内工程保理业务介绍

关于国内工程保理业务介绍 根据我行最新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现将本业务作如下介绍: 一、本业务涉及到的几个定义 (一)国内保理业务是指境内卖方将其向境内买方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我行,由我行为卖方提供应收账款管理、保理融资及为买方提供信用风险担保的综合性金融业务。其中,我行为卖方提供的应收账款管理和保理融资服务为卖方保理,为买方提供的信用风险担保服务为买方保理。 工程保理是指工程承包商或施工方将从事工程建设服务形成 的应收账款转让给卖方保理行,由保理行提供综合性保理服务。(二)卖方(供应商、债权人):对所提供的货物或服务出具发票 的当事方,即保理业务的申请人。 (三)买方(采购商、债务人):对由提供货物或服务所产生的应 收账款负有付款责任的当事方。 (四)应收账款: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指卖方或权利人因提供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买方或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包括但不限于应收账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担保权利、保险权益等所有主债权、从债权以及与主债权相关的其他权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四)应收账款发票实有金额:是指发票金额扣除销售方已回笼货款后的余额。

(五)保理监管专户:指卖方保理行为卖方开立的用于办理保理项下应收账款收支业务的专用账户。该账户用途包括:收取保理项下应收账款;收取其他用以归还我行保理融资的款项;支付超过保理融资余额以外的应收账款等。卖方不能通过应收账款专户以网上银行或自助设备等形式开展任何业务。 二、保理业务分类 (一)按是否对保理融资具有追索权,我行国内保理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 有追索权保理是指卖方保理行向卖方提供保理项下融资后,若买方在约定期限内不能足额偿付应收账款,卖方保理行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向卖方追索未偿还融资款的保理业务;无追索权保理是指卖方保理行向卖方提供保理项下融资后,若买方因财务或资信原因在约定期限内不能足额偿付应收账款,卖方保理行无权向卖方追索未偿还融资款。 三、应收账款的范围、条件及转让方式 (一)可办理国内保理业务的应收账款范围: 1、因向企事业法人销售商品、提供服务、设施而形成的应收 账款; 2、由地市级(含)以上政府的采购部门统一组织的政府采购 行为而形成的应收账款; 3、由军队军级(含)以上单位的采购部门统一组织的军队采 购行为而形成的应收账款;

航空货物运输销售代理协议书(完整版)_1

合同编号:YT-FS-6695-68 航空货物运输销售代理协 议书(完整版) Clarify Each Clause Under The Cooperation Framework, And Formulate It According To The Agreement Reached By The Parties Through Consensus, Which Is Legally Binding On The Parties. 互惠互利共同繁荣 Mutual Benefit And Common Prosperity

航空货物运输销售代理协议书(完整 版) 备注:该合同书文本主要阐明合作框架下每个条款,并根据当事人一致协商达成协议,同时也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而制定。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为促进中国民航事业的发展,本着平等、自愿、互利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中国_____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和_____(以下简称双方),就委托和代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名词解释 1.销售代理人-----指受民用航空运输企业委托,在约定的授权范围内,以委托人名义代为处理航空客货运输销售及其相关业务的营利性企业。 2.航空货运单-----指托运人或托运人委托承运人填制的,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为在承运人的航班上运输货物所订立合同的初步证据。 3.货物托运书-----指托运人办理货物托运时填

写的书面文件,是据以填开航空货运单的凭据。 4.运输凭证-----指承运人经民航总局注册批准的客票及行李票、货运、退款单等有价证券的统称。 第二条委托和代理 1._____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委托方)委托_____(以下简称代理方)在_____地区范围内代理_____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的国际货物运输销售业务。 2.委托方有权对代理方进行业务检查和业务监督,代理方愿意接受委托方的业务检查和业务监督。 第三条业务范围和职责 依据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第37号令第一章第二款规定,代理方代表委托方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办理下列销售业务: 1.按照委托方的规定办理货物(包括鲜活物品)吨位预定的有关服务事项。 2.使用委托方的货运单,为委托方填开按委托方指定运价销售的货运单,代理方应向委托方定妥吨位、并按照委托方的规定和运价收清一切款项后,方可填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1995)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1995) 【法规类别】航空运输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航局令第45号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发布日期:2007年5月14日实施日期:2007年6月14日)废止 【发布部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已撤销) 【发布日期】1995.11.15 【实施日期】1995.11.1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1990年4月29日民航局令第1号发布 1995年11月15日民航局令第45号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使民用航空规章的制定程序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制定或者与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以民航总局令形式发布的民用航空规章。

民航总局机关各厅、室、司、局(以下简称“职能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民航总局内部的具体工作制度、文件、对具体事项的布告、公告以及行政处理决定,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民用航空规章的名称为“规定”、“规则”、“规程”、“办法”、“细则”。 对民航某一方面工作比较全面系统规定的,称为“规定”、“规则”或“规程”;对某一方面工作作部分规定的,称为“办法”;对某一项工作作比较具体规定的,称为“细则”。 第四条制定民用航空规章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宪法、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二)有利于民用航空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 (三)符合我国国情和民航实际情况; (四)贯彻民主集中制,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 (五)尽量采用国际标准和国际通常作法。 第五条民航总局法规政策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法规政策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民用航空规章的制定工作。 民航总局各职能部门应当设立法制员,负责组织本部门有关规章草案的拟定,办理有关法律事务。 第二章立法规划与计划 第六条民航总局编制民用航空立法的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 立法规划和计划,由民航总局各职能部门分别提出关于本部门业务的立法建议,由法规政策管理部门通盘研究,综合协调,拟定规划和计划草案,报民航总局领导审批。

货运险案例分析

货运险案例 案例分析一: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在出险后出单赔偿案 案情简介:某集团公司(下称原告)购进2479.895吨豆粕,需从大连港经水路运往广州黄埔港。2012年8月27日,原告将货物运进大连港。因某保险公司下属支公司(下称被告)与大连港有长期代办保险业务合同关系,大连港收到原告货物后,即于28日在《水路货物承运登记单》上加盖了被告的保险印章,并通知原告缴纳保险费。原告豆粕(共计39606件)向被告投保了综合险,保险总金额3719850元,并支付了保险费人民币13019元,保险合同条款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摘要)规定。该批货物于2012年8月28日开始装船。8月30日凌晨天降大雨,因承运船第八舱液压管爆裂,致使舱盖不能关闭,造成原告已装船货物被雨淋湿。原告要求承运人卸下381件,并告知被告货被雨淋,要求被告上船对剩余货物是否需要卸下船进行检验确认。被告经查验,没有提出卸货意见。当日,承运人按《运规》规定向原告出具了“8仓货物被雨淋湿,已卸下381件,余货水湿不详”的货运记录。2012年8月31日,该批货物装船完毕后即运往广州黄埔港。9月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单》。船抵广州黄埔港,因泊位紧张,一直在锚地等泊,同年9月30日才靠泊卸货。根据黄埔港理货公司理货证明和黄埔港货运记录记载,所卸下货物有6932件水湿现象,其中有370吨豆粕发生霉变。

原告即通知被告赴广州黄埔港查验货损情况。被告派员赴黄埔港查验后,要求原告尽快采取各种补救措施,迅速处理受损货物,避免扩大损失。原告即将受损严重的370吨豆粕以每吨600元人民币的价格卖出。按投保额扣除残值后,原告损失33万元人民币。事后,原告按保险合同约定向被告索赔,被告以货损事故系承运人责任造成的为理由拒赔。2013年6月8日,原告向大连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诉称:自原告货物进大连港投保货物运输时,保险合同即告成立。原、被告间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损失的后果是客观真实的,发生了保险范围内的货损事故,被告理应负赔偿责任。要求被告赔偿130万元人民币的经济损失。被告辩称:货损是由承运人的责任造成的,按有关规定,在限额内应由承运人按照实际损失赔偿,超过限额部分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金额范围内给予补偿。根据本案实际情况,被告向原告出具的《保险单》是在2012年9月3日,货损发生在出单之前,发生货损时,保险合同还没成立。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按保险合同赔偿损失的理由是不成立的。 [审判过程及结果]大连海事法院经公开审理,认为:原、被告间的保险合同有效,受法律保护,合同双方均应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原告货物于2012年8月27日入港,自28日被告代办人在《货物承运登记单》上加盖保险印单、原告按被告代办人要求办理货物保险时起,保险合同即告成立。9月3日被告出具的保单,是在保险合同成立的基础上被告应当向原告出具的保

中国民用航空规新章第121部135部运行规范CAAC格式

CCAR-121/135 OPERATIONS SPECIFICATIONS AC-121-001R1 A0097危险品航空运输 批准 山东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按照《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CCAR-276)、国家其他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危险品训练大纲的程序实施危险品航空运输,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a.允许在所运行的航空器上载运下列《危险物品安全航空运输技术细则》规定种类的危险品: 第1类 爆炸品 第2类. 气体 第3类. 易燃液体 第4类 易燃固体 第5类. 氧化性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 第6类. 毒性物质和感染性物质 第7类 .放射性物质 第8类. 腐蚀性物质 第9类. 杂项危险物质和物品 b.可以在下列机场实施危险品航空运输: A0097-1 山东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运行合格证编号: CDG-A-026-HD 生效日期: 2010 年04月 27 日

CCAR-121/135 OPERATIONS SPECIFICATIONS AC-121-001R1机场名称三字代码附加限制备注 济南国际机场 TNA 山航货运 烟台莱山国际机场 YNT 山航货运 北京首都机场 PEK 国货航 厦门高崎国际机场 XMN 厦门航空港货运站 南京禄口国际机场 NKG 南京禄口空港国际机场货运公司 西安咸阳机场 XIY 仅限3-9类 山航派遣有危险品操作资格的工作人员在当地实施危险品操作 哈尔滨太平国际机场 HRB 仅限进港及第6类出港 山航派遣有危险品操作资格的工作人员在当地实施危险品操作 昆明巫家坝机场 KMG 仅限放射性物质进港操作 云南空港物流有限公司 长沙黄花机场 HHA 仅限放射性物质进港操作 山航派遣有危险品操作资格的工作人员在当地实施危险品操作 兰州中川机场 ZGC 仅限放射性物质进港操作 山航派遣有危险品操作资格的工作人员在当地实施危险品操作 青岛流亭机场 TAO 民航青岛流亭机场货运公司 桂林两江机场 KWL 仅限放射性物质进港操作 桂林两江国际航空客货销售公司 福州长乐国际机场 FOC 福州国际空港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地窝铺机场 URC 进港1-9类,出港6.2项,9类新疆机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货运部 深圳宝安机场 SZX 深圳宝安机场航空货运站 A0097-2 山东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运行合格证编号: CDG-A-026-HD 生效日期: 2010 年04月 27 日

国内集装箱多式联运运单标准

《国内集装箱多式联运运单标准》 (征求意见稿) 编制说明 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 交通运输部科学研究院 交通运输部规划研究院 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院 2017年7月

目录 1.工作简况 (1) 2.标准编制原则 (4) 3.标准主要内容说明 (7) 4.预期的经济效果、社会效果及环境效果分析 (26) 5.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性标准的一致性程度 (26) 6.与有关的现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关系 (26) 7.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和依据 (27) 8.贯彻标准的要求和措施建议 (27) 9.其他应予说明的事项 (29) 附件1:水陆联运货物运单 (29) 附件2:铁路快运运单(货票) (31) 附件3:水路货物运输合同(集装箱) (33) 附件4:海上国际集装箱货物交付单证附件 (34) 附件5:《合同法》第四节多式联运合同 (38)

1.工作简况 1.1任务来源 2016年8月17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下达2016年交通运输标准化计划的通知》(交科技函〔2016〕506号)下达了制定“国内集装箱多式联运运单标准”行业标准的工作计划(计划编号:JT 2016-14)。 标准性质:推荐性行业标准; 主管部门:交通运输部; 归口单位:综合交通运输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起草单位: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交通运输部科学研究院、交通运输部规划研究院、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院; 完成时间:2017年。 1.2目的和意义 多式联运作为集约高效的现代化运输组织模式,产生于1960年左右,并在1980年后随着集装箱技术的成熟开始快速发展。欧美发达国家自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通过各种政策措施大力发展多式联运,尤其是跨入二十一世纪后均把多式联运作为交通运输系统优化的主导战略,目前已经形成了发展形式多样、设施装备先进、标准体系完善、运输组织顺畅、政策保障有力的多式联运推进体系,多式联运比例不断增长且发展势头强劲。西方发达国家铁水联运比例高达20%,如德国汉堡港铁路集疏运比重高达30%,荷兰鹿特丹港铁路集疏运比重高达13%。随着双层集装箱运输的出现,集装箱运量逐渐超过挂车的运量,在美国东西南海岸等地逐步形成以铁 1

CCAR纲要-民航规章 清单

重点: 中国民航CCAR-91部、CCAR-135部、CCAR-141部、CCAR-145部的审定,并获得相关运营、培训和维修资质。行政程序规则(1-20部)回到页首部号局令号标题备注CCAR-11LR-R1 民航总局第45号令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失效CCAR-11LR-R2 民航总局第185号令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有效CCAR-12LR 民航总局第40号令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职能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失效CCAR-12LR-R1 民航总局第187号令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职能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有效CCAR-13 民航总局第163号令民用航空行政检查工作规则有效CCAR-14-R1 民航总局第116号令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有效CCAR-15 民航总局第161号令民用航空行政许可工作规则有效CCAR-17 民航总局第157号令民航行政机关行政赔偿办法有效CCAR-18-R1 民航总局第114号令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规定失效CCAR-18R2 民航总局第144号令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规定有效 CCAR-19 民航总局第117号令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废止部分民用航空规章和规章性文 件的决定 有效 CCAR-19-I 民航总局第147号令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废止部分民用航空规章和规章性文 件的决定 有效 CCAR-19 民航总局第162号令民航总局行政复议办法有效CCAR-19-II 民航总局第186号令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废止部分民用航空规章和规章性文有效

航空器(21-59部)回到页首CCAR-21-R2 民航总局第80号令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有效CCAR-21-R3 民航总局第183号令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有效CCAR-23-R3 民航总局第132号令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有效CCAR-25-R2 民航总局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有效CCAR-25-R3 民航总局第100号令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失效CCAR-25-R4 民航局第209号令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有效CCAR-26 民航局第210号令运输类飞机的持续适航和安全改进规定有效CCAR-27-R1 民航总局第112号令正常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有效CCAR-29-R1 民航总局第113号令运输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有效CCAR-31 民航总局第181号令载人自由气球适航规定有效 CCAR-33-R1 民航总局第109号令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航空发动机适航标准》的决 定 有效 CCAR-33-R2 民航局第207号令航空发动机适航规定有效CCAR-34 民航总局第108号令涡轮发动机飞机燃油排泄和排气排出物规定有效CCAR-35 民航局发(1988)字第104号螺旋桨适航标准有效CCAR-36 民航总局第107号令航空器型号和适航合格审定噪声规定有效CCAR-36-R1 民航总局第182号令航空器型号和适航合格审定噪声规定有效CCAR-37AA 民航总局第24号令民用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技术标准规定有效CCAR-39AA 民航总局第8号令民用航空器适航指令规定有效CCAR-43 民航总局第159号令维修和改装一般规则有效CCAR-45-R1 民航总局第76号令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有效CCAR-49 民航总局第87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条例实施办法有效CCAR-53 民航总局第131号令民用航空用化学产品适航规定有效 航空人员(60-70部)回到页首

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

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明确国内水路货物运输有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保护其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以及其它通航水域中从事的营业性水路货物运输适用本规则。 内河拖航视为水路货物运输,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水路货物运输合同(以下简称“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输费用,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水路由一港(站、点)运至另一港(站、点)的合同。 (二)班轮运输,是指在特定的航线上按照预定的船期和挂港从事有规律水上货物运输的运输形式。 (三)航次租船运输,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船舶的全部或者部分舱位,装运约定的货物,从一港(站、点)运至另一港(站、点)的运输形式。 (四)承运人,是指与托运人订立运输合同的人。 (五)实际承运人,是指接受承运人委托或者接受转委托从事水路货物运输的人。 (六)托运人,是指与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的人。 (七)收货人,是指在运输合同中托运人指定接收货物的人。 (八)货物,包括活动物和由托运人提供的用于集装货物的集装箱、货盘或者类似的装运器具。 (九)单元滚装运输,是指以一台不论是否装载货物的机动车辆或者移动机械作为一个运输单元,由托运人或者其受雇人驾驶驶上、驶离船舶的水路运输方式。 (十)集装箱货物运输,是指将货物装入符合国际标准(1SO)、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集装箱进行运输的水路运输方式。 第二章运输合同的订立 第四条运输合同,应当按照公平的原则订立。 第五条指令性水路货物运输,有关当事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运输合同。 第六条当事人可以根据需要订立单航次运输合同和长期运输合同。

民航规章第135部

民航规章第135部 篇一:民航规章分类 行政程序规则(1-20部) 部号 CCAR-11LR-R1 CCAR-11LR-R2 CCAR-12LR CCAR-12LR-R1 CCAR-13 CCAR-14-R1 CCAR-15 CCAR-17 CCAR-18-R1 CCAR-18R2 局令号 民航总局第45号令民航总局第185号令民航总局第40号令民航总局第187号令民航总局第163号令民航总局第116号令民航总局第161号令民航总局第157号令民航总局第114号令民航总局第144号令 标题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职能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职能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民用航空行政检查工作规则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民用航空行政许可工作规则民航行政机关行政赔偿办法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规定中国

民用航空监察员规定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废止部分民用航空规章和规章性文件CCAR-19 民航总局第117号令 的决定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废止部分民用航空规章和规章性文件CCAR-19-I 民航总局第147号令 的决定 CCAR-19 民航总局第162号令 民航总局行政复议办法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废止部分民用航空规章和规章性文件CCAR-19-II 民航总局第186号令 的决定 关于修订和废止部分民用航空规章的决定 回到页首 CCAR-20LR 民航总局第60号令 航空器(21-59部) CCAR-21-R2 民航总局第80号令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 有效有效有效有效有效有效有效有效有效有效有效

《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旅客、行李国内航空运输的管理,保护承运人和旅客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航空运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以民用航空器运送旅客、行李而收取报酬的国内航空运输及经承运人同意而办理的免费国内航空运输。 本规则所称"国内航空运输",是指根据旅客运输合同,其出发地、约定经停地和目的地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航空运输。 第三条本规则中下列用语,除具体条款中有其他要求或另有明确规定外,含义如下: (一)"承运人"指包括填开客票的航空承运人和承运或约定承运该客票所列旅客及其行李的所有航空承运人。 (二)"销售代理人"指从事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的企业。 (三)"地面服务代理人"指从事民用航空运输地面服务代理业务的企业。 (四)"旅客"指经承运人同意在民用航空器上载运除机组成员以外的任何人。 (五)"团体旅客"指统一组织的人数在10人以上(含10人),航程、乘机日期和航班相同的旅客; (六)"儿童"指年龄满两周岁但不满十二周岁的人。 (七)"婴儿"指年龄不满两周岁的人。 (八)"定座"指对旅客预定的座位、舱位等级或对行李的重量;体积的预留。 (九)"合同单位"指与承运入签订定座、购票合同的单位。 (十)"航班"指飞机按规定的航线、日期、时刻的定期飞行。 (十一)"旅客定座单"旅客购票前必须填写的供承运人或其销售代理人据以办理定座或填开客票的业务单据。 (十二)"有效身份证件"指旅客购票和乘机时必须出示的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文职干部或离退休干部证明,1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学生证.户口簿等证件。

民航安全法规体系

《民航安全法规体系》 A、民航的组织的体系 一、发展历程 ***中国民航飞机的发展历程 1、空中客车工业公司于1970年12月18日在法国成立; 2、波音公司于1916年7月1日成立。 3、1970年7月,毛提造大飞机计划; 1970年8月,提出《关于上海试制生产运输机的报告》——708计划,运十计划 1980年9月26日,运十首飞。 4、2008年,中国商飞(COMAC919)成立——第二次大飞机发展。 ***中国民航的发展历程 第一阶段(1949——1978)民航由空军管理,以军队领导为主的政企合一的管理体制; 第二阶段(1978——1987)民航脱离军队建设,实行政企合一的企业化管理; 第三阶段(1987——2002)第一次政企分离,航空公司与政府分离开来 组建六个骨干航空公司:国航、东航、南航、西北航、西南航、北方航空; 第四阶段(2002——2007)第二次政企分离,机场属地化管理 成立7大地区管理局和26个省级民航安监办,33个安监局 成立6大集团公司:中航、东航、南航、中航信、中航油、中航材; 民航政府:民航局——7个地区管理局——33个监管局 民航的企事业单位:三大集团(中航、东航、南航)、海航;深航、川航 山航、夏航;春秋、奥凯、东星、吉祥 民航保障单位:中航信、中航油、中航材 第五阶段(2007年至今) 空管政企分离 针对政府改革: 政府:民航局空管行业管理办公室——管制处、气象处、通信导航处、安全处、综合处地区管理局——空中交通管制处、通信导航监视处、气象处 监管局——空中交通管制处 针对事业单位的改革——“三横三纵”改革,空管一体化运行 事业单位:民航局空中交通管理局(三横) 民航地区空管局(7) 民航地区空管分局(站)(33) 业务:空中交通管制、气象、通信导航监视(三纵) 二、ICAO和IATA的联系和区别 答:1)名称 ICAO:国际民用航空组织 IATA:国际航空运输协会 2)是否官方 ICAO:官方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发布单位】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发布文号】民航局令第45号修订 【发布日期】1995-11-15 【生效日期】1995-11-1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1990年4月29日民航局令第1号发布 1995年11月15日民航局令第45号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使民用航空规章的制定程序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制定或者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以民航总局令形式发布的民用航空规章。 民航总局机关各厅、室、司、局(以下简称“职能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民航总局内部的具体工作制度、文件、对具体事项的布告、公告以及行政处理决定,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民用航空规章的名称为“规定”、“规则”、“规程”、“办法”、“细则”。 对民航某一方面工作比较全面系统规定的,称为“规定”、“规则”或“规程”;对某一方面工作作部分规定的,称为“办法”;对某一项工作作比较具体规定的,称为“细则”。 第四条制定民用航空规章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宪法、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二)有利于民用航空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 (三)符合我国国情和民航实际情况; (四)贯彻民主集中制,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 (五)尽量采用国际标准和国际通常作法。 第五条民航总局法规政策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法规政策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民用航空规章的制定工作。 民航总局各职能部门应当设立法制员,负责组织本部门有关规章草案的拟定,办理有关法律事务。 第二章立法规划和计划 第六条民航总局编制民用航空立法的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 立法规划和计划,由民航总局各职能部门分别提出关于本部门业务的立法建议,由法规政策

与物流有关的法规和国际惯例

第8章与物流有关的法规和国际公约 物流是一项跨行业、跨部门、跨地区、甚至跨越国界的系统工程,一般包括运输、仓储、包装、装卸搬运、配送、代理、咨询和其他服务等经济活动,涉及的环节非常广泛。物流的法律框架是由物流活动本身的内涵和外延决定的,规范物流的各种经济活动的法律、法规、法令、国家标准、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也就包括多个方面。 8.1有关提单的国际公约 由于提单的利害关系人常分属于不同国籍,提单的签发地或起运港和目的港又分处于不同的国家,而提单又是由各船公司根据本国有关法规定自行制定的,其格式、内容和词句并不完全相同,一旦发生争议或涉及诉讼,就会产生提单的法律效力和适用法规的问题,因此,统一各国有关提单的法规,一直是各国追求的目标。当前已经生效,在统一各国有关提单的法规方面起着重要作用或有关国际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有三个: 8.1.1海牙规则(Hague Rules) 海牙规则的全称是《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Unification of Certain Rules of Law Relating to Bill of Lading),1924年8月25日由26个国家在布鲁塞尔签订,1931年6月2日生效。公约草案是1921年在海牙通过,因此定名为海牙规则。包括欧美许多国家在内的50多个国家都先后加入了这个公约。1936年,美国政府以这一公约作为国内立法的基础制定了1936年美国海上货物运输法。海牙规则使得海上货物运输中有关提单的法律得以统一,在促进海运事业发展,推动国际贸易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是最重要的和目前仍被普遍使用的国际公约,我国于1981年承认该公约。海牙规则的特点是较多的维护了承运人的利益,在风险分担上很不均衡,因而引起了作为主要货主国的第三世界国家的不满,纷纷要求修改海牙规则,建立航运新秩序。 8.1.2维斯比规则(Visby Rules) 在第三世界国家的强烈要求下,修改海牙规则的意见已为北欧国家和英国等航运发达国家所接受,但他们认为不能急于求成,以免引起混乱,主张折衷各方意见,只对海牙规则中明显不合理或不明确的条款作局部的修订和补充,维斯比规则就是在此基础上产生的。所以维斯比规则也称为海牙---维斯比规则(Hague-Visby Rules),它的全称是《关于修订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的议订书》(Protocol to Amend 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Unification of Certain Rules of Law Relating to Bi ll of Lading),或简称为“1968年布鲁塞尔议订书”(The 1968 Brussels Protocol),1968年2月23日在布鲁塞尔通过,于1977年6月生效。目前已有英、法、丹麦、挪威、新加坡、瑞典等20多个国家和地区参加了这一公约。

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内运输规则标准范本.doc

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运输规则 (1986 年 1 月 1 日制定, 1996 年 2 月 29 日修订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航空货物运输的管理,维护正常的航空运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国民用航 空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本规则适用于出发地、约定的经停地和目的地均在中华人民国境的民用航空货物运输。 第二条承运入应当按照保证重点、照顾一般、合理运输的原则,安全、迅速、准确、经济 地组织货物运输,体现人民航空为人民的宗旨。 第三条本规则中下列用语,除具体条文中另有规定者外,含义如下: (一 ) “承运人”是指包括接受托运人填开的航空货运单或者保存货物记录的航空承运人和 运送或者从事承运货物或者提供该运输的,任何其他服务的所有航空承运人。 (二 ) “代理人”是指在航空货物运输中,经授权代表承运人的任何人。 (三 ) “托运人”是指为货物运输与承运人订立合同,并在航空货运单或者货物记录上署名 的人。 (四 ) “收货人”是指承运人按照航空货运单或者货物运输记录上所列名称而交付货物的人。 (五 ) “托运书”是指托运人办理货物托运时填写的书面文件,是据以填开航空货运单的凭据。 (六 ) “航空货运单”是指托运人或者托运人委托承运人填制的,是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为 在承运人的航线上承运货物所订立合同的证据。 第二章货物托运 第四条托运货物凭本人居民或者其它有效件,填写货物托运书,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办理 托运手续。如承运人或其代理人要求出具单位介绍信或其它有效证明时,托运人也应予提供。托运政府规定限制运输的货物以及需向公安、检疫等有关政府部门办理手续的货物,应当随附有效证明。 货物托运书的填写及基本容: (一 )托运入应当认真填写,对托运书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在托运书上签字或者盖章。 (二 )货物托运书的基本容:

飞机维修机务考试 中国民用航空法律体系和和行政管理体系

模块2 中国民用航空法律体系和和行政管理体系考试题 1.民用航空器的所有人或者承担人应当按照适航证书规定的使用范围使用民用航空器,做好民用航空器的维 修保养工作,保证民用航空器处于——状态。 A.适航 B.飞行手册 C.运行手册 D.使用手册答案:A 2.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目的是: A.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 B.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 C. 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D.三者均正确答案:D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 A.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B. 公正﹑公开的原则; C.公正﹑公平的原则; D.公开﹑公平的原则答案:A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规定行政处罚遵循: A.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B. 公正﹑公开的原则; C.公正﹑公平的原则; D.公开﹑公平的原则答案:B 5. 航空人员应当接受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检查和考核;经检查,考核合格的,方可继续担任其执照载 明的工作. A.年度 B.定期 C. 定期或者不定期 D. 定期和不定期答案:C 6.航空人员玩忽职守,或者违反规章制度,导致发生重大飞行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分别依照,比照刑法第一 百八十七条或者第一百八十七条或者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追究责任. A. B. C.经济 D.刑事答案:D 7.设计民用航空器及其发动机,螺旋桨和民用航空器上设备,应当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申请( )证书. A. 适航 B. 生产许可 C. 型号合格 D.型号认可答案:C 8.维修民用航空器及其发动机,螺旋桨和民用航空器上设备,应当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申请( )证书. A. 适航 B. 生产许可 C. 型号合格 D.型号认可 9.外国制造人生产的任何型号的民用航空器及其发动机,螺旋桨和民用航空器上设备,首次进口中国的,该外国 制造人应当向国务院发用航空主管部门申请( )证书. A.出口适航

中国民用航空技术标准规定

编号:CTSO-C160a 局长授权 批准: 中国民用航空技术标准规定 甚高频率(VHF)数据链(VDL)模式2通信设备 1.目的 本技术标准规定(CTSO)适用于为甚高频率(VHF)数据链(VDL)模式2通信设备申请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CTSOA)的制造人。本CTSO规定了甚高频率(VHF)数据链(VDL)模式2通信设备为获得批准和使用适用的CTSO标记进行标识所必须满足的最低性能标准。 2.适用范围 本CTSO适用于自其生效之日起提交的申请。按本CTSO批准的设备,其设计大改应按CCAR-21-R4第21.353条要求重新申请CTSOA。 3.要求 在CTSO-C160a生效之日或生效之后制造并欲使用本CTSO标记进行标识的VDL模式2通信设备,应满足RTCA/DO-281B《飞机VDL 模式2物理层、链路层和网络层的最低运行性能标准》(2012.3.21)中第2.1节和第2.2节关于设备类别和航空电子设备架构类别要求。

设备类别和航空电子设备架构类别的定义参见本CTSO的附录1,航空电子设备架构类别相关的应用要求参见RTCA/DO-281B的附录B。 注:RTCA/DO-281B和EUROCAE/ED-92B是协同编制的,两套标准的要求和鉴定试验相同。 a. 功能 本CTSO标准适用于支持VDL模式2通信的飞机设备。 b. 失效状态类别 (1)第3.a节中所定义的功能的失效导致无法探测到的错误数据连接信息属“轻微(Minor)”失效状态。 注:轻微失效状态类别定义是基于以下假设,即在VDL模式2协议栈以上的开放系统互连(OSI)层都可探测到由第3.a节定义功能所引起的错误。 (2)第3.a节定义的功能丧失属于“轻微(Minor)”失效状态。 (3)系统的研制应至少等同于这种失效状态类别对应的设计保证等级。 c. 功能鉴定 应按RTCA/DO-281B第2.4节规定的试验条件,证明设备性能满足要求。 d. 环境鉴定 应按RTCA/DO-281B第2.3节的试验条件,采用该设备适用的标准环境条件和试验程序,证明设备性能满足要求。申请人可采用除RTCA/DO-160G以外其它适用于VDL模式2通信设备的标准环境条

水路运输规则

《国内水路集装箱货物运输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内水路集装箱货物运输的管理,明确有关方的权利和责任,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水路货物运输规则》、《水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以及其它通航水域中一切从事营业性的集装箱货物运输及在港口、场站的装卸业务。 第三条本规则下列用语含义: (一)集装箱,是指符合国际标准(ISO)、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集装箱。 (二)一般货物集装箱,是指按规定标准制作的除装运特种货物的专用箱以外的所有类型的集装箱。 (三)装箱人,是指从事装箱业务,将散件货物装入集装箱的人。 (四)拆箱人,是指从事拆箱业务,将货物从集装箱内搬(取)出来的人。 第二章运输合同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四条集装箱货物运输合同(以下简称“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用集装箱运输的方式经水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合同。 运输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见附件一)。 第五条一般货物集装箱禁止装运下列货物: (一)易损坏箱体或腐蚀箱体无适当包装的货物; (二)鲜活易腐货物,但在特定季节和区域内承运人和

托运人另有协议的除外; (三)国家禁止运输的货物。 第六条下列品类的货物应采用集装箱运输: 交电、仪器、小型机械、玻璃陶瓷制品、工艺品、家用电器、家具、印刷品及纸张、医药、烟酒、食品、日用品、化工品、针纺织品、小五金及其它适箱货物。 第二节托运人的责任 第七条托运人应按“托运须知”的规定填写“集装箱货物运单”。 托运人托运货物的品名、性质、数量、重量、体积、包装、规格应与运单记载相符。托运的集装箱货物必须符合集装箱运输的要求,其标志应当明显清楚。由于申报不实给承运人、港口经营人造成损失的,托运人应当负责赔偿。 第八条托运的流质和易碎货物拆箱后需转运的,其包装必须符合散件运输的要求。 第三节承运人的责任 第九条承运人应提供适合集装箱运输的船舶,必须使用按规定经有关检验部门检验合格的集装箱,确保运输安全。第十条集装箱运输危险货物,应严格按照《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的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承运人对集装箱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从装货港接收集装箱货物起至卸货港交付集装箱货物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 集装箱货物运输的交接方式包括: (一)门--门方式,承运人托动人工厂或仓库接收整箱货物并负责运至收货人的工厂或仓库整箱交付收货人。 (二)场--场方式,承运人在装货港集装箱堆场接收整箱货物并负责运至卸货港集装箱堆场整箱交付收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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