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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知识产权保护办法

辽宁省知识产权保护办法
辽宁省知识产权保护办法

辽宁省知识产权保护办法

发布部门 : 辽宁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17号

发布日期 : 2017.12.20

实施日期 : 2018.02.01

时效性 :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 地方政府规章

法规类别 : 知识产权综合规定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

(第317号)

《辽宁省知识产权保护办法》业经2017年12月13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1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长唐一军

2017年12月20日

辽宁省知识产权保护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提高全社会自主创新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是指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地理标志、商业秘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知识产权。

第三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知识产权的保护、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领导,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专利、商标、著作权、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地理标志、商业秘密等相关管理部门(以下统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科技、商务、公安、财政、教育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知识产权保护相关工作。

第五条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协调工作机制,研究解决知识产权保护的重大问题,日常工作由其指定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承担。

第六条中德(沈阳)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园区、国家级高新技术区和经济开发区等创新示范、经济技术先导区,可以探索建立高效、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

第七条鼓励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开展社会监督。

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处理。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应当予以奖励。

第八条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优势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对促进老工业基地产业转型升级有重大影响且取得知识产权的技术创新,优先给予重点支持。

第九条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医药产业、中草药技术研发和地理标志、老字号及创意设计、动漫等文化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并建立传统知识、民间文艺、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

第十条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对研发活动形成的知识产权,可以自主处置,主管部门和资产管理部门不再审批。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通过无偿专利许可方式,支持单位职工和大学毕业生创新创业。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大型企业向中小微企业低成本许可专利。

第十一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制度,依法维护本单位知识产权合法权益。

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保密制度,强化保护措施,签订保密协议,保护商业秘密。

企事业单位对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应当申请保密专利。

第十二条单位和个人开展招商引资、对外投资、产品或者技术进出口业务,应当提高知识产权意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遵守有关国家或者地区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定。

第十三条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应当建立知识产权内部监管机制,快速化解知识产权纠纷,禁止侵犯知识产权的商品在网上交易。

第十四条博览会、展会的主办单位应当依法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商品

贸易流通市场主办单位应当制定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制度,建立市场自律机制,开展宣传教育。主办单位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开展执法检查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五条投标人参与招投标活动的,应当向招标人书面承诺其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未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政府采购禁止采购侵犯知识产权的产品和服务。

第十六条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博览会、展会、大型体育赛事和大型专业市场的执法检查和维权服务。

第十七条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知识产权评议机制,对使用财政资金、涉及国有资产数额较大的投资项目进行知识产权评议。

第十八条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知识产权执法力量建设,建立健全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部门工作协调机制和跨区域联动机制,完善行政执法信息共享和工作通报制度。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查处知识产权违法行为,对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第十九条省政府指定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建立统一的全省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和运营交易平台,提供知识产权信息查询检索和知识产权交易服务,实现资源共享。

第二十条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规范知识产权代理、资产评估、信息咨询等知识产权中介服务行为,指导和监督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合法经营、公平竞争。

第二十一条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市场主体知识产权信用档案,并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第二十二条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开展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和境外知识产权保护维权工作,提供知识产权法律咨询、纠纷调解等服务。

第二十三条知识产权权利人滥用权利,影响他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当事人、其他直接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请求相关管理部门查处。

第二十四条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自该行为发生之日起3年内,不得参与政府资助和奖励项目、政府投资项目和政府采购活动,并计入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由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实行联合惩戒:

(一)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骗取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和奖励的;

(三)拒不执行已经生效的知识产权判决、裁定、决定和仲裁裁决的;

(四)经依法处理后重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

(五)其他侵犯知识产权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第一条制定目的 为加强公司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充分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置顶本办法,以供公司全体员工及相关人员遵守执行。 第二条适用范围 1.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此外,公司以外的相关人员亦不得侵犯公司知识产权。 2.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发明创造:包括新产品、新配方、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及其改进; (2)科学作品:包括科学著作、研究报告、录音制品、录像制品、摄影作品等; (3)科学发现和新实验方法; (4)计算机软件; (5)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及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及其说明书;(6)科学数据:包括科学实验数据、地质资源勘探数据、大气与海洋测量数据等,以及各类项目的立项报告和总结,各类项目的可行性分析;

(7)植物新品种、菌种及基因; (8)______公司名称和所属单位所拥有的注册商标、徽标等,以及不为公众所知的、公司所拥有的经营、技术、管理、市场及资金等商业秘密。 第三条主管部门 公司______部负责公司所有知识产权的管理工作,对有自主产权及有协议的科技成果具有管理、监督、实施、转化及宣传、收费等权力,具体职责包括: 1.草拟公司知识产权管理有关办法、工作规划、计划; 2.宣传、普及知识产权知识及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3.接受员工有关知识产权法律和专利事务方面的咨询; 4.负责代理公司的专利申请、新品种保护申请、商标注册和计算机软件登记等产权确认工作; 5.负责公司以知识产权为主要内容的无形资产评估管理工作;6.调解、处理有关公司知识产权争议; 7.审查有关公司知识产权合同; 8.负责公司科技合同的登记、整理和归档; 9.负责公司知识产权方面的收入入账、分配及奖励和处罚等事务; 10.其它有关知识产权的日常管理事务。

通用版辽宁省不动产登记办法2021(7篇)

通用版辽宁省不动产登记办法2021(7篇) General version of Liaoning Province real estate registration m easures 2021

通用版辽宁省不动产登记办法2021(7篇)前言: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本文档根据规则制度书写要求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本文简要目录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按住键盘Ctrl键且鼠标单击目录内容即可跳转到对应篇章】 1、篇章1:第一章总则样本(最新版) 2、篇章2:第二章登记程序例文标准版 3、篇章3:第三章不动产权利登记样本 4、篇章4:第四章其他登记模板 5、篇章5:第五章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保护和利用 6、篇章6:第六章法律责任样本(通用版) 7、篇章7:第七章附则模板 篇章1:第一章总则样本(最新版) 第一条为了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方便人民群众办理 不动产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务院《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不动产登记。 本办法所称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包括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 第三条本省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办理登记: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三)森林、林木所有权;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宅基地使用权; (七)海域使用权、无居民海岛使用权; (八)地役权; (九)抵押权;

供水项目节能评估报告

机场前泵站及配水管网工程节能评估报告 XXXXXXX X X X X X X X 二〇一一年X月X日

项目摘要表

目录

前言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法律要求;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和节约资源基本国策的必然选择;是对能源资源实施“存量挖潜、增量控制”从源头控制能源增量消耗的重要措施;是调整经济结构模式、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大力发展低碳经济和节能减排的有力保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关于“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的法律规定和国家发改委《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辽宁省《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xx市自来水集团机场前泵站及配水管网工程项目年耗电万千瓦时,属于需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的项目。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和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东北电力设计院受xx市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对该公司机场前泵站及配水管网工程项目进行节能评估。我院通过对项目的现场调研、收集项目相关资料、确定评估依据、选择评估方法、分专业进行节能评估、形成评估结论等环节,编制完成了《XX市自来水集团机场前泵站及配水管网工程节能评估报告》。

第一章项目节能评估内容和依据 第一节节能评估范围和内容 一、项目节能评估的范围 《xx市自来水集团年耗机场前泵站及配水管网工程节能评估报告》的范围为《xx市自来水集团年耗机场前泵站及配水管网工程节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范围,该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蓄水池、泵站和供水管网,是xx市自来水生产与供应业务流程的一个重要配套环节 二、项目节能评估内容 xx市自来水集团机场前泵站及配水管网工程节能评估报告评估内容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1、能源供应保障情况评估。 2、项目建设方案节能评估。 3、项目能源消耗和能效水平评估。 4、项目节能措施评估。 第二节项目节能评估依据 xx市自来水集团机场前泵站及配水管网工程节能评估报告评估遵循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主要有: 一、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浅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浅论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 知识产权的称谓来源于18世纪的德国,著名比利时法学家皮卡弟将知识产权概括为一切来自知识活动的权利,这一学说被广泛传播,得到许多国家和国际组织的承认。对知识产权的概念如何界定,我国学术界各种观点和争论颇多。在这一点上笔者赞同郑学思先生的观点,即知识产权是智力成果的创造人或工商业活动中的标记所有人依法所享有的权利的统称,包括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和商标权等其它智力成果权。 (二)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独特的权利,主要有以下几种特征: 1、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是非物质性的信息。非物质性的信息是一种精神财富,具有永久存续性、可复制性和可广泛传播性,可以同时被许多人使用,而且不能用控制物质财产的方式控制。 2、知识产权是对世权、支配权。知识产权的效力可以对抗一切人,即除权利人之外的任何人都负有不得侵害、干涉其权利的消极义务,而没有协助其实现权利的积极义务。知识产权权利人具有根据自己的意志,对权利的保护对象进行直接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3、知识产权可分地域取得和行使 分地域取得指同一信息可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同时或先后在不同的法域分别取得相应的知识产权。既然同一项信息可以在不同的法域内分别取得多个知识产权,而且各法域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是相互独立的,所以,权利人可以在取得权利的不同地域范围内分别行使其权利。 4、知识产权具有可分授性 知识产权的权利人不仅可以在不同的法域分别行使其权利,而且可以在同一法域内同时或先后将知识产权相同的或不同的权能分别授予多人行使。 二、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作用 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对于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文化繁荣和经济发展

知识产权交易风险表现及预防措施经验总结

知识产权交易风险表现及预防措施经验总结 知识产权是具有地域性、时间性、无形性的权利,在一国有效的知识产权不一定在另外一国就必然受到保护。除商业秘密外,知识产权都是在一定期限里的权利,而不是永久的权利。在引进合作伙伴时,引进方往往盲目迷信对方宣传的其技术有多少多少项专利、专有技术如何先进、如何独家所有,而不认真考察核实协议中所涉及到的知识产权的有效性问题,使得对方抬高出资的作价评估先期获得了额外的收益。综观目前繁杂的市场交易中,知识产权交易风险不断高发,这其中的根本原因在于我国国内企业主知识产权意识不高,盲目,不委托专业第三方知识产权尽职调查(知识产权尽职调查)机构跟进,吃了亏才知后悔。 知识产权交易风险其主要表现方面有: (1) 用已经进入公有领域的过期知识产权冒充处于保护期的知识产权。 在引进合作方的过程中,对方利用引进方对新技术的不熟悉及对对方

的盲目迷信,故意将过期的知识产权(主要是过期专利)也作为转让或许可的标的,使引进方为本已处于公有领域的任何人都可以免费使用的东西支付转让费或许可使用费。 例如,我国的某汽车厂在与外商进行合资谈判过程中,外方提出技术入股方的具体方案,以其中的97件专利技术,共折合1600万美元人股,由于这家企业不懂得专利法,没有了解这些专利技术的法律状态就草草签约。直到后来才得知,97件专利技术中的23件专利是过期的,还有29件专利已临近到期,13件则刚刚申请中,真正算数的专利只有32件,占总专利数的33%,也就是说2/3的专利是不能折算股金投资人股的,该企业吃亏上当,追悔莫及。 对于这种情况,其实引进方完全可以避免,只需要在合同谈判时由对方提供效的知识产权证明文件,同时自己或委托法律服务机构查询该知识产权的权利状态即可避免。对于经常发生的转让过期专利的问题,通过专利联机检索就可有效防止。 要求对已经处于公有领域的所谓“专有技术”支付费用。该种情况类似于过期知识产权问题,只是由于属于商业秘密范畴的“专有技术”的时间性是由其自身的保密状态的持续时间所决定的,所以一旦由于某种原因(非受让方的原因)而处于公开状态,则该专有技术即属于公有技术,任何人都可以无偿使用,作为受让方有权不再支付使用费。

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目录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单位知识产权的保护,规范知识产权管理工作,鼓励员工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促进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包括: (一)专利权和技术秘密。主要指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材料、新设计、新配方、新品种等专利权和技术秘密; (二)商标权和商业秘密。主要是指本单位的注册商标、商号等,以及所拥有的未公开的工程、设计、市场、经营、服务、财务、管理等信息; (三)着作权(含计算机软件)。主要指本单位的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及文档资料、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地图、摄影、录像、艺术表演、教材、辞书、规范汇编等; (四)国家法律规定保护的其它知识产权。 第三条本单位知识产权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分工协作、规范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本单位设立知识产权管理部,负责知识产权的管理工作。下设专利、商标、商业秘密等各专业管理岗位,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负责相关知识产权的管理和具体工作。其他各相关业务部门还应指定本部门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兼职人员。 第五条知识产权管理部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知识产权各类管理规定,协调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划分各岗位的管理范围与职责,指导、监督、检查其他部门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 (二)审核业务部门的申请,组织和建立知识产权档案管理; (三)代表本单位负责知识产权的申请等对外工作; (四)代表本单位负责知识产权纠纷处理、诉讼等对外工作; (五)参与签订或审核涉及本专业知识产权内容的各类合同、协议,建立知识产权合同档案; (六)组织宣传和学习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知识并交流经验。 第六条本单位员工完成单位工作任务、利用单位名义、利用单位物质条件产生的智力劳动成果,属于职务智力劳动成果,其持有权属本单位。 (一)完成本单位工作产生的智力劳动成果是指: 1.执行本单位工作任务所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 2.履行本岗位职责所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 3.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属于所在单位的业务范围; 4.离休、退休、停薪留职、辞职或调离的员工在离开原单位二年内完成的

辽宁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最新版】

辽宁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营造和谐有序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业主自治管理、专业服务、社区治理、政府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服务纳入本地区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和社区治理体系,建立健全物业管理服务综合协调机制和目标责任制,完善激励政策和措施,促进物业服务发展与和谐社区建设。 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运用信息化手段,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质量。 第五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民政、财政、工商、价格、规划、国土资源、质监、环保、人民防空、城市管理执法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物业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物业管理

职责:(一)组织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二)指导和协助业主大会的成立、业主委员会的选举;(三)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开展日常工作;(四)协调和指导老旧住宅区物业管理工作;(五)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服务之间关系,调解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建设单位之间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纠纷;(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七条 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行业行为,加强物业服务行业人员培训,提高物业服务水平,促进物业服务企业依法诚信经营,维护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的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遵循规划优先、相对集中、功能完善、资源共享、便民利民的原则,以土地使用权证或

5常用安全法规、标准规范清单

常用安全生产法规、标准、规范 1、国家有关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修订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 6、《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 7、《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 8、《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9]第23号) 2国家有关法规 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2007]第493号)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 549 号) 3、《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 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5、《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6次会议修订[2014年])

6、《辽宁省消防条例》(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3号) 3、部门规章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 号) 2、《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 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 4、《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 5、《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等11件规章的决定》(安监总局令第63号) 6、《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 7、《劳动保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号) 8、《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管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2009]第23号) 9、《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 10、《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国家经贸安全[2000]189号)

辽宁省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2020修正)

辽宁省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2011年11月24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1月9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5月25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节约能源条例〉等8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7年9月28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20年3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出版管理规定〉等27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煤矿安全生产保障 第三章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与治理 第四章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煤矿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煤矿企业的主体责任,建立煤矿企业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省、产煤地区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煤矿安全管理工作,制定促进煤矿安全生产的产业政策和规章;支持煤矿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技术改造和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支持煤矿企业采用安全生产适用技术和新标准、新装备、新工艺。 第五条省、产煤地区市、县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本地区煤矿安全进行日常性的监督管理。 产煤地区乡(镇)人民政府依照管理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煤矿安全生产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市场监督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卫生健康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有关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煤矿企业是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同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包括煤矿企业的实际控制人,下同)对本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主要技术负责人负有安全生产技术决策和指挥权。 第二章煤矿安全生产保障 第七条煤矿企业应当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生产活动。 煤矿企业应当按照核定的生产能力合理安排生产计划和劳动定员。 禁止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不得违章指挥或者强迫职工违章、冒险作业。 第八条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本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2019辽宁省知识产权保护办法

2019辽宁省知识产权保护办法 《辽宁省知识产权保护办法》业经2019年12月13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1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长唐一军 2019年12月20日 辽宁省知识产权保护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提高全社会自主创新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是指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地理标志、商业秘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知识产权。 第三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知识产权的保护、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领导,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专利、商标、著作权、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地理标志、商业秘密等相关管理部门(以下统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科技、商务、公安、财政、教育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知识产权保护相关工作。 第五条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协调工作机制,研究解决知识产权保护的重大问题,日常工作由其指定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承担。 第六条中德(沈阳)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园区、国家级高新技术区和经济开发区等创新示范、经济技术先导区,可以探索建立高效、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 第七条鼓励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开展社会监督。 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处理。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应当予以奖励。 第八条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优势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对促进老工业基地产业转型升级有重大影响且取得知识产权的技术创新,优先给予重点支持。 第九条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医药产业、中草药技术研发和地理标志、老字号及创意设计、动漫等文化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并建立传统知识、民间文艺、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 第十条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对研发活动形成的知识产权,可以自主处置,主管部门和资产管理部门不再审批。

公司集团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公司集团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集团有限公司(下简称集团)持有的知识产权,加强知识产权管理,鼓励发明创造,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决定》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其中主要包括: (一)专利权:主要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配方、新设计的专利申请权、专利权、专利实施许可权等。 (二)商标权:集团拥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三)著作权:主要利用集团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集团承担责任的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摄影、录音、录像等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集团提供资金或资料等为创作条件,组织人员进行创作的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权。 (四)商业秘密(含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主要是不为公众所知悉,只属集团拥有的经营管理、工程、设计、市场、租赁、服务信息等。 (五)其他单位委托集团承担的科研任务并负有保密义务的科技成果权。 (六)集团引进的专利、商标、著作等知识产权。 (七)《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赋予的权利,如商号、域名、网络地址专用权等。 第三条集团各级领导、各部门应当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对集团知识产权工作的管理,增强员工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意识,维护集团无形资产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集团的知识产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犯。凡集团(包括总部、控股企业、分公司及各地的分支机构,下同)的员工(含集团各级领导、无固定期限的员工、合同制员工、临时工等,下同),或集团实习、学习、进修或合作研究的研究人员,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集团成立知识产权领导小组,由集团常务副总裁及集团办公室、法律事务部、人力资源部、设计公司、市场资源部等负责人组成,常务副总裁领导小组组长。知识产权领导小组是集团知识产权的领导机构,负责对集团知识产权的宏观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制定集团知识产权工作发展的策略及规定; (二)审查集团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有关办法、工作规划、计划; (三)指导、检查、监督集团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的工作执行情况; (四)规划处理与集团有关知识产权的争议,保护集团的知识产权; (五)其他有关知识产权的领导、管理和协调工作。 第六条集团在法律事务部设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由法律事务部主管兼任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主任。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是知识产权领导小组的下设机构,归口管理知识产权工作,负责处理集团知识产权管理的日常事务,其主要职责是: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依据】 为保证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不动产范围】 依照本细则登记的不动产包括: (一)耕地、林地、草地、荒地、水域、滩涂、建设用地以及因自然淤积和人工填海、填湖形成的土地等; (二)定着于地表、地上或者地下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特定空间; (三)海域及海上建筑物、构筑物; (四)定着于土地的森林和林木;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登记的其他不动产。 第三条【连续登记】 未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不得办理不动产其他类型登记,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一体登记】 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和森林、林木等定着物应当以土地、海域为基础一体登记。 第五条【跨区域不动产的登记管辖】 依照《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接受指定办理跨县级行政区域不动产登记的登记机构,在登记完毕后应当将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有关事项告知不动产所跨区域的其他不动产登记机构。 第六条【国家级不动产的登记管辖】 国务院确定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以及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的登记由国土资源部统一受理,并会同有关部门办理,依法向权利人颁发证书。 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依照《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不动产登记簿 第七条【不动产单元】 不动产单元由权属界线固定封闭且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空间构成。不动产单元编码规则由国土资源部制定。 无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森林、林木定着物的土地、海域,以土地、海域权属界限封闭的范围为不动产单元。

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最新2014年修正版)

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 (2007年9月28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3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1月9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6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安全发展的指导原则,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具体领导责任。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产业政策引导,增加支持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支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技术改造;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 第六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其他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依照管理职权负责本辖区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上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法

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上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法 学院:班级: 姓名: 【摘要】知识产权制度是尊重创造性劳动和激励创新的一项基本制度,是建设法治国家和诚信社会的重要内容。建设创新型国家,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须坚定不移地保护知识产权。重视和加强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培育国民的知识产权意识,对于我国的健康、稳定、持续发展国际贸易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列举了我国在知识产权认识上存在的问题,通过问题发掘本质,并从法律的角度提出了解决方法。 【关键词】知识产权保护经济问题解决方法 一.知识产权与经济的关系 21世纪是知识经济的时代,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将成为经济发展的最主要生产要素。知识经济的发展,离不开知识产权制度,在新的经济时代,知识产权将成为经济增长和创造财富的重要工具。知识产权主要指个人及其组织在脑力劳动方面创造并完成的智力成果而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它具有无形性、双重性、确认性和独占性的特点。根据我国知识产权法的相关法律规定,公民和法人所享有的知识产权有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以及其他科技成果权等。知识产权保护在当今知识经济社会显得非常重要,它不但激励发明,创新知识,而且可以引进先进技术和资金,加快配置技术创新资源,促使新技术商品化和产业化。 未来世界的竞争,归根到底是经济上的竞争,归根到底是知识产权的竞争。面对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上存在的问题,只有很好的解决,使得到很好的保护,才能在全球化经济的条件下从根本上提高国家的竞争能力,同时也能从侧面提高国家的综合国力,这样才能提高国家在世界地位的竞争优势,使国家更好更快的发展。 二.我国企业在对知识产权认识上存在的问题 1.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比较薄弱 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我国企业每年取得的重大科技成果有几万个项目,但是申请的专利数却不到其中的10%,企业较为重视有形资产的保护,但却忽视了其作为无形资产的保护,从而导致我国每年有很多知识产权被“抢注”。所以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已成为企业家的共识,加强企业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也已成为企业发展的“原动力”和“分水岭”。由于我国关于知识产权的法律还不成熟,这使得我国知识产权无法很好的得到保护,如山西老陈醋商业秘密泄露事件的发生;景泰蓝、宣纸等民族绝技的泄密,导致国内大量的知名商标在国外被抢注。

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有效措施分析.doc

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有效措施分析- 摘要:随着产品多元化的市场竞争,工厂和营销手段,知识产权保护迫在眉睫。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市场不成熟的保护行动和企业意识。为了保护知识产权,应加强维护意识。法律和营销活动应结合起来,以保护知识产权。 关键词:企业;知识产权;有效计量;保护 一、前言 企业知识产权包括技术专利申请、知识产权纠纷和企业间的侵权行为。企业知识产权、创新与品牌战略是当前经济领域面临的挑战。完善产品创新、专利和品牌保护活动,为著名公司市场竞争和营销打下基础。随着市场竞争条件下的知识产权和技术改进,指导者应加强基于知识产权制度的创新,从而推动市场竞争力和适应能力的企业。 二、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2个问题 2.1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延迟 企业的生存取决于内部技术和产品的不可替代性以及消费者的支持。企业内部技术与知识产权作为企业的重要保护目标,能为企业带来利益,把整个产品的经营过程联系起来。作为产品和技术领域的关键因素,它们可以代表特定行业的技术、创新和营销策略的发展水平。知识产权保护的重点放在企业的核心技术,品牌和产品包装,以及产品的专利和其他企业的工作。该原则能促进知识产权市场竞争,保护市场中的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随着商品市场的发展和竞争手段的不断发展,知识产权的侵犯是普遍的。侵权包括窃取先进的生产技术,品牌商品包装抄袭以及歪曲的作品。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民法保护知识

产权的规定,侵犯知识产权人的权利。质量差、保险性差的产品可能会威胁到消费者的市场秩序和生活。然而,多元化的产品和信息的获取滞后,会导致非法行为不能及时控制。此外,低价格的有缺陷的产品可以取代在个别地区的最佳的。 2.2知识产权的盲目保护 大多数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有一定的了解。其实,市场上的侵权行为不能得到有效的控制。其原因在于,一些企业盲目模仿和模仿一般知识产权保护的方法,而不是对专利、品牌和工作进行深入的个体化研究。企业或技术人员在同一行业中放松竞争的防范,从而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和市场份额减少。知识产权战略是企业调整营销战略、优化内部结构、实现企业资源重组的重要途径。知识产权战略可以合理应用核心技术资源,使产品的开发和运作更加科学,从而提升企业整体竞争力。例如,企业品牌,涉及营销分销策略,广告手段和市场竞争模式,可以渗透到包括生产,输出,推出和分销环节。品牌的保护应进行调整,以最大限度地利用非物质资产。一个好的标志的使用和保护可以扩大产品和消费群体的影响,从而煽动消费者的选择倾向,将知识转化为财富。 2.3知识产权保护的不合理方法 一些企业在一定的维权意识和渠道的基础上,不能及时打击非法交易者和企业的行为。这取决于狡猾的侵权者,泄漏和市场监管的时间差以及由企业侵权。例如,B厂是生产和销售企业的低价仿冒品。之后,企业称为B厂停止侵权行为生产和销售假冒。发展与制造业的发展,强调了产品在营销过程中的清晰性,从而增加了产品的数量。它是公平的人,市场和消费者。然而,企业没有得到回报,而工厂没有迅速退出市场。有了下降的好处,企

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制度V

密级:内部保密文件仅限内部使用 xx软件服务战略本部 “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制度” 版本V1.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xx软件服务战略本部及其管理的行业本部,其中包括但并不限于:金融行业本部、政府行业本部、软件服务本部、运营服务本部。xx软件服务战略本部以下简称为“软件服务SBU”。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是指专利权和技术秘密、商标权、企业名称专用权、着作权(主要但不限于计算机软件、源代码、文档资料等)、以及商业秘密和其它知识产权等一切智力成果权。 第三条各行业本部、事业部、工程院及其他部门应及时将新产生的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涉及的主要技术特征、外观设计、所使用的商标、广告以及宣传资料等与知识产权相关的部分成果)向运营管理部通报,由运营管理部统一办理相关的知识产权申报、登记等保护手续。 第四条所有软件服务SBU及各行业本部的员工执行公司职务,主要利用公司的物质条件所作出的发明、新设计、创作的软件及其他作品的着作权、获得的商业秘密等一切知识产权均属于软件服务SBU或各行业本部所有。员工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公司的知识产权据为己有,不得私自或以个人名义转让他人;员工离退休、离职、调离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带走公司的知识产权。 第二章商标与商号 第五条软件服务SBU商标注册由运营管理部提交软件服务SBU总裁审批。 第六条运营管理部根据注册商标使用情况及其保护期限,与相关业务部门共同决定是否续展该注册商标,或要求有关业务部门适当使用注册商标。 第七条软件服务SBU均有权使用软件服务SBU内的注册商标。经运营管理部审查,报软件服务SBU总裁批准后,软件服务SBU可以将注册商标许可给第三方使用,并应收取一定的使用费。运营管理部监督注册商标的使用,以维护商标信誉。 第八条各部门及员工应正确使用软件服务SBU内的商号和xx企业标志,不得擅自更改字型、图案等。未经软件服务SBU总裁批准,各部门不得授权、允许其他企业、个人、社团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全文

国务院令公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2015年3月1日 今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656号国务院令,公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六章三十五条,对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簿、登记程序、登记信息共享与保护等作出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规范登记行为,方便群众申请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第三条不动产收藏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行为不动产同意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 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全力,不因登记机构和等级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 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法登记: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三)森林、林木所有权;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宅基地使用权; (七)海域使用权; (八)地役权; (九)抵押权; (十)法律规定 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制定办理。

辽宁省节约能源监察办法

辽宁省节约能源监察办法 【法规类别】节能管理 【发文字号】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16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7.12.10 【实施日期】2008.0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 (第216号) 《辽宁省节约能源监察办法》业经2007年11月29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长张文岳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日 辽宁省节约能源监察办法

第一条为了促进节约型社会建设,推动全社会合理用能和节约用能,规范节约能源(以下简称节能)监察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辽宁省节约能源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察活动。 第三条省、市人民政府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主管节能工作的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节能监察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节能监察主管部门),其所属的节能监察机构依其职责开展节能日常监察工作。 质量技术监督、建设、统计等有关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节能监察工作。 第四条节能监察应当遵循公开、公正、效能以及监督与服务、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 则。 第五条节能监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节能监察工作的信息化建设,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和手段,建立能源利用信息监控系统,对被监察单位实施节能监察。 第六条对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有权向节能监察主管部门或者节能监察机构举报和投诉。节能监察主管部门或者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在接到举报和投诉后15日内组织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及时向举报人和投诉人反馈。 第七条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具备实施节能监察所需的仪器、设备和工具,具有从事节能监察所需分析、化验和合理用能评估等能力。 第八条节能监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节能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节能工作 需要,编制节能监察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节能监察计划及其实施情况应当报上一级节能监察主管部门备案。

知识产权保护办法

知识产权保护办法 第一章总则 1.1 为维护励展华博展览(深圳)有限公司举办的展览会(以下简称展览会)正常秩序,增强参展商知识产权意识,保护参展商和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展览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作为附件,是展览会主办商(以下简称主办方)与参展商双方合同中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参展商自觉遵守本办法并受其约束。 1.3 参展商应当合法参展,不得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参展商对其所有展品、展品包装、宣传品以及展位的任何展示,应尽严格注意义务,不得违反有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并承诺承担主办方可能因参展商的行为而被指控侵犯知识产权而导致的一切费用或损失。 1.4 展览会期间,主办方设立知识产权保护机构受理对展馆内涉嫌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投诉。参展商如未向保护机构投诉,而直接与涉嫌侵权方交涉并在展馆引起纠纷的,由行为人及其单位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 1.5 参展的展品中标有专利标记和注册商标的,必须携带专利证书、商标注册证及法律状态证明文件或授权文件等以备检查。 第二章投诉及处理 2.1 展览会设立知识产权保护机构,保护机构由专利代理人、律师组成,名单报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备案。其职责是受理展览期间展馆内涉嫌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投诉及其他与展览会有关的知识产权事宜。保护机构在主办方的协助下独立、公正的开展工作,其出具的意见为专家意见。主办方根据知识产权保护机构出具的意见而采取相应措施,视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不承担法律责任。 2.2 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投诉人是权利人或者是被授权人; (二)有合法有效的知识产权权属证明:包括但不限于专利证书、专利公告文本、版权证明、商标注册证、权利人的身份证明、权利证书的法律状态证明等; (三)有明确的投诉请求和具体事实、理由。 2.3 投诉人应当填写投诉书,内容包括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参展商公司名称、展位号、联系电话、涉嫌侵权的展品名称及特征。

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报告

“512”团队 知识产权申办及保护措施报告

目录 一、知识产权概述 (1) 1.1 什么是知识产权 (1) 1.2 知识产权重要性 (2) 1.3 知识产权分类 (3) 专利 (3) 版权(著作权) (5) 商标 (6) 商业秘密 (6) 域名 (7) 技术诀窍 (8) 二、商号概述 (9) 2.1 商号与商标的区别 (9) 三、知识产权获取方式 (11) 3.1 专利的获取 (11) 专利分类 (11) 授予原则 (12) 申请步骤 (12) 办理程序 (15) 申请时间 (15) 3.2 版权的获取 (16) 需提交的材料 (16) 办理费用 (17) 3.3 商标的获取 (17) 商标分类 (18) 需提交的材料 (18) 商标禁用条款 (18) 办理程序 (21)

申请时间 (22) 办理费用 (22) 3.4 域名的获取 (22) 四、商号的获取方式—工商注册 (23) 办理流程 (23) 五、知识产权的有效期及延续 (25) 六、知识产权基本保护策略 (27)

一、知识产权概述 1.1 什么是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指“权利人对其所创作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一般只在有限时间期内有效。各种智力创造比如发明、文学和艺术作品,以及在商业中使用的标志、名称、图像以及外观设计,都可被认为是某一个人或组织所拥有的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一种术语,描述用于保护个人或公司的创意、创新、标语或其他智力劳动产物1的法律权益。知识产权包括不同类型的法律权益,其中包括专利,商标,版权,商业秘密和过程性知识。虽然知识产权的概念起初看起来比较复杂,但顾名思义,知识“产权”简单来说是一种形式的财产(无形资产2)。比较常见和熟悉的财产形式包括不动产,如土地和房屋,和个人财产,如汽车和电脑。许多与不动产和个人财产相关的特点同样地也适用于知识产权上。例如,跟汽车或土地一样,知识产权可以被购买,出售,出租,赠送或交换别的东西。此外,就如一个地主可以禁止其他人擅自闯入他的土地,或者汽车拥有人可以禁止其他人驾驶他的汽车一样,知识产权拥有者可以禁止他人制造,使用,复制,进口,和出售由其知识概念所体现出的技术、信息、产品,和任何形式的表现。 然而,不同之处在于,知识产权属于由我们的思想或智力所创作1本文中将“创意、创新、标语或其他智力劳动产物”统称为“产物” 2本文中“无形资产”泛指财会统计中的知识产权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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