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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监督意见书集合精编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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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监

督意见书集合精编

W O R 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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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你单位提出如下监督意见:

1、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卫生防护,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严禁进行一切有碍水源水水质卫生的行为。

2、生产区外围30米范围内应保持良好的卫生状况,不得堆放垃圾、粪便、废渣和铺设污水渠道。

3、制定饮用水突发公共卫生时间应急预案和突发事件报告制度,加强节假日值班管理,建立领导小组、配备专(兼)职报告人。

4、你单位必须加强水质净化消毒,当饮用水被污染,可能危及人体健康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消除污染,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5、建立饮用水卫生管理规章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

6、水质消毒设备二氧化氯发生器须保证正常运转。

7、须加强水质净化消毒,增设检验室及检验人员,配置浊度、色度、ph以及余氯检测等仪器,开展水质日常性检测,每天登记消毒结果。

8、供管水人员必须取得有效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9、在购入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时,如净水剂、消毒剂,应索取产品的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并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待用,并按品种、批次分类贮存于原料库,避免混杂,防治污染,并详细记录产品的使用情况。

10、清洗和消毒各类贮水设备,管网末梢应放水清洗,防止水质污染。

11、水处理剂和消毒剂的投加和贮存间应通风良好,防腐蚀、防潮,备有安全防范和事故的应急处理设施,并有防止二次污染的措施。

12、清水池的通气孔、空气帽有防虫、防污染设施。

单位供水合同文本

单位供水合同文本编号: 供用水合同 供水人:盐城汇津水务有限公司 用水人: 为明确供、用水人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城市供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经供、用水双方协商,自愿订立合同条款如下: 第一条用水地址、用水价格 (一)用水地址为:; (二)用水价格按照盐城市物价局批准的价格执行。 第二条供水方式、水质和水压 (一)在合同有效期内,供水人通过城市供水管网及附属设施向用水人供水; (二)用水人不能间断用水,对水压、水质有特殊要求的,应当自行设臵贮水、间接加压设施及处理设备; (三)供水人保证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四)供水压力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条用水计量、水价及水费结算方式 (一)用水计量 1、结算用计量器具须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其授权部门检定; 2、供水人或用水人一方提出计量器具有误差须送检,由提出方送检并预交送检费用及相关费用,检测结果在允许误差范围内,由提出方承担有关费用,不在允许误差范围内则由另一方承担相关费用。送检的全过程,须供水人、用水人共同参加。 (二)水价:用水人用水价格由供水人根据用水性质、用水比例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水价来确定。如有异议,在交费时应书面向供水人提出,供水人和用水人双方根据有关价格政策再进行核定。 (三)水费结算方式 1、供水人在每月1日进行抄表,用水人应及时到场进行签字确认,并在每月的25日前结清水费; 2、水费结算由用水人将转帐支票送交供水人。 第四条供、用水设施产权分界与维护管理 (一)供、用水设施产权分界点是:用水人的用水量计量器具点为双方的产权分界点; (二)产权分界点(含计量器具)水源侧的管道和附属设施属供水人,并由供水人负责维护、管理。产权分界点另侧的管道及其他设施产权属用水人,并由用水人负责维护、管理; (三)用水人不得将自备水源与自来水串通,不得转供水或改变用水性质,禁止在表前私拉乱接,如有此类情况发生,应按实际发生次数每次承担违约金叁万元,并赔偿供水方全部经济损失。 第五条供水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监督用水人按照合同约定的用水量、用水性质、用水地址范围用水; (二)用水人不按约支付水费的,供水人有权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从逾期之日起向用水人收取每日5‰的水费违约金; (三)供水人设立专门服务电话实行昼夜24小时受理供水人权属范围内的报修; (四)供水人必须24小时向用水人供水,如计划停水必须要提前一天通知用水人(管道爆管、不可抗力的因素及非供水方原因造成的停水除外);

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

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 Sanitary Standard for Drinking Water Plant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以下简称集中式供水单位)的卫生监督管理,保证生活饮用水符合有关卫生规范,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规定了集中式供水单位的水源选择与卫生防护,生活饮用水生产和污染事件报告处理、水质检验、从业人员等方面的卫生要求。 第三条城市集中式供水单位(含自建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遵守本规范。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监督本规范的实施。 第二章水源选择和卫生防护 第五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应选择水质良好、水量充沛、便于防护的水源。取水点应设在城市和工矿企业的上游。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集中式供水工程的水源选择,应根据城市远期和近期规划、历年来的水质、水文、水文地质、环境影响评价资料、取水点及附近地区的卫生状况和地方病等因素,从卫生、环保、水资源、技术等多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并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水源水质监测和卫生学评价合格后,方可作为供水水源。 第七条供水水源水质应符合有关国家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的规定。当水质不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规定时,不宜作为生活饮用水水源。若限于条件需加以利用时,应采用相应的净化工艺进行处理,处理后的水质应符合规定,并取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准。 第八条生活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区应按国家环境保护局、卫生部、建设部、水利部和地质矿产部颁发的《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要求,由环保、卫生、公安、城建、水利、地矿等部门共同划定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公布,供水单位应在防护地带设置固定的告示牌,落实相应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 来源:发布日期:2013/6/26 8:20:41 浏览:1619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供水管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保障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 本条例所称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本条例所称自建设施供水,是指城市的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主要向本位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第三条从事城市供水工作和使用城市供水,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城市供水工作实行开发水源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六条国家实行有利于城市供水事业发展的政策,鼓励城市供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高城市供水的现代化水平。 第七条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供水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工作。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确实的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工作。 第八条对在城市供水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城市供水水源 第九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城市供水行政管部门和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作为城市供水发展规划的组部门,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十条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从城市发展的需要出发,并与水资源统筹规划和水期供求计划相协调。 第十一条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根据当地情况,合理安排利用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十二条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优先保证城市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用水和其各项建设用水。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应当会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

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要求规范

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以下简称集中式供水单位)的卫生监督管理,保证生活饮用水符合有关卫生要求,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规定了集中式供水单位的水源选择与卫生防护,生活饮用水生产和污染事件报告处理、水质检验、从业人员等方面的卫生要求。 第三条城市集中式供水单位(含自建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遵守本规范。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监督本规范的实施。 第二章水源选择和卫生防护 第五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应选择水质良好、水量充沛、便于防护的水源。取水点应设在城市和工矿企业的上游。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集中式供水工程的水源选择,应根据城市远期和近期规划、历年来的水质、水文、水文地质、环境影响评价资料、取水点及附近地区的卫生状况和地方病等因素,从卫生、环保、水资源、技术等多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并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水源水质监测和卫生学评价合格后,方可作为供水水源。 第七条供水水源水质应符合有关国家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的规定。当水质不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规定时,不宜作为生活饮用水水源。若限于条件需加以利用时,应采用相应的净化工艺进行处理,处理后的水质应符合规定,并取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准。 第八条生活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区应按国家环境保护局、卫生部、建设部、水利

部和地质矿产部颁发的《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要求,由环保、卫生、公安、城建、水利、地矿等部门共同划定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公布,供水单位应在防护地带设置固定的告示牌,落实相应的水源保护工作。 第九条经有关流域、区域、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确定的跨地区的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有关污染防治规划,各有关单位应严格执行,各负其责。 第十条地表水水源卫生防护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取水点周围半径100米的水域内,严禁捕捞、网箱养殖、停靠船只、游泳和从事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任何活动。 二、取水点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的水域不得排入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其沿岸防护范围内不得堆放废渣,不得设立有毒、有害化学物品仓库、堆栈,不得设立装卸垃圾、粪便和有毒有害化学物品的码头,不得使用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灌溉及施用难降解或剧毒的农药,不得排放有毒气体、放射性物质,不得从事放牧等有可能污染该段水域水质的活动。 三、以河流为给水水源的集中式供水,由供水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会同卫生、环保、水利等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可把取水点上游1000米以外的一定范围河段划为水源保护区,严格控制上游污染物排放量。 四、受潮汐影响的河流,其生活饮用水取水点上下游及其沿岸的水源保护区范围应相应扩大,其范围由供水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会同卫生、环保、水利等部门研究确定。 五、作为生活饮用水水源的水库和湖泊,应根据不同情况,将取水点周围部分水域或整个水域及其沿岸划为水源保护区,并按第一、二项的规定执行。 六、对生活饮用水水源的输水明渠、暗渠,应重点保护,严防污染和水量流失。 第十一条地下水水源卫生防护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水源保护区、构筑物的防护范围及影响半径的范围,应根据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所处的地理位置、水文地质条件、供水的数量、开采方式和污染源的分布,由供水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会同卫生、环保及规划设计、水文地质等部门研究确定。 二、在单井或井群的影响半径范围内,不得使用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灌溉和施用难降解或剧毒的农药,不得修建渗水厕所、渗水坑,不得堆放废渣或铺设污水渠

自建设施取水单位地表水取水情况年报(供水13表)填报说

自建设施取水单位地表水取水情况年报(供水13表)填报说明 一、填报范围 本市各自建设施取用地表水的单位。 二、组织实施方式 区(县)水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部门管理的取水单位报表的收集、汇总、分析。 三、报送要求 此报表为年报。市水务局直管的取水单位于次年1月15日前报送上海市供水管理处;区(县)管理的取水单位于次年1月10日前报送区(县)水资源管理部门,各区(县)水资源管理部门汇总后于次年1月15日前报送上海市供水管理处。 四、指标含义、统计口径和计算方法 1、取水量 指利用水工程或机械提水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取用的水量。 2、自来水量 指地表水、地下水等经过公共供水企业加工处理,经认定达到自来水供水标准,通过公共供水管网系统供应的水量。 3、退水量 指取水单位所取水经利用后退入自然水体或污水管道的水量。 4、退水地点 指退水口位置所在地、河道、湖泊。 5、工业废水排放量 指报告期内,经过企业厂区所有排放口排到企业外部的工业废水量。包括生产废水、外排的直接冷却水、超标排放的矿井地下水和与工业废水混排的厂区生活污水,不包括外排的间接冷却水(清污不分流的间接冷却水应计算在废水排放量内)。 6、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 指报告期内,工业用水重复利用量占工业总用水量(工业用水新水量与工业用水重复利用量之和)的百分比。 统计口径:不统计电厂凝汽器冷却用水量(包括新水量及循环水量)。 计算公式: 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 工业用水重复利用量 ×100% 工业用水新水量+工业用水重复利用量 7、工业总产值 指以货币表现的工业企业在报告期内生产的已出售或可供出售工业产品总量(现价)。 8、电厂发电量

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管理制度

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管理制度 一、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 1、遵守有关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做好生活饮用水的卫生管理工作。 2、按照国家规定办理饮用水卫生许可证,每年复核一次,四年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换发新证。 3、有领导专管并配有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 4、饮用水设施符合卫生标准,所用材料、涂料必须无毒、无异味,不得影响水质卫生,其材料应有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有效卫生许可批文。 5、新、改、扩建的供水工程项目必须取得经卫生行政部门预防性卫生监督审查合格后开具的证明(意见)书。新建的水处理设备、设施、管网投产前,以及设备、设施、管网修复后,严格冲洗、消毒,经水质卫生检测合格后方可正式供水。 6、供管水从业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并经卫生知识培训才能上岗,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若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甲肝、戊肝)、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皮肤病或健康带菌者,不得从事管水、清洗等工作岗位。 7、饮用水设施周围环境及水泵房整洁,排水条件良好,设施运转正常。水泵房外门必须上锁,由专人负责保管钥匙,保证安全性。每天对饮用水设施进行两次巡查,有记录备查,并做好环境清洁。 8、对可能发生污染事故的环节制定安全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若发生与生活饮用水污染有关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以最快的方式报告当地卫生、建设主管部门。 9、生产区门岗和安全保卫制度健全,禁止无闲杂人员出入生产区。

10、供水设施设备在维修、改造时,首先索要新设备的卫生许可批件,保证水质的安全卫生。设备维修、改造后,必须清洗消毒,消毒完毕后,水质由具备法定资格的检测机构检测,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规定的标准方可饮用。 10、一旦发现饮用水水质有异常改变,不得隐瞒水质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告区级卫生监督部门和供水行政部门,防止介水传染的流行。 11、水处理剂和消毒剂的投加和贮存处应通风良好,防腐、防潮,备有安全防范和事故的应急处理设施,并有防止污染的措施。水处理剂和消毒剂投加设施正常运转,并有备用设施。 12、积极、主动配合区卫生监督部门、加强对本单位饮用水设施的管理,并接受监督检查。 13、严格按照国家卫生监督执法机构要求,认真做好其他关于饮用水的相关工作。 二、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为及时调查、处理本单位供水场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查清事件原因,减少对人体健康造成的损害,制定突发卫生事件应急预防方案。 1、为防止危害健康的突发供水场所卫生事件的发生,建立本单位传染病防治组织和机构,明确组织分工和职责,健全供水场所危害健康事件的报告制度。 2、积极开展预防传染病的卫生健康教育,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开展传染病防治工作。消除各种传染性疾病和其他有碍供水场所对人体的危害的各种因素。 3、当供水场所发生生活饮用水遭受污染或饮水污染所致介水传染病的流行和中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立即启动突发供水场所卫生事件的应急预案,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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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人单位登录http://218.242.131.178/SpmisDJ/进行网上注册,填写 单位信息并提 交。 2)、用人单位人事专员凭本人身份证、介绍信,持单位有效证件等至上海海 外人才服 务中心“工作定居”受理窗口进行单位资质审核。 3)、当今政策是,留学生 需在上海缴纳6个月以上的社保和个税,用人单位才可以去进 行资质审核。 3、如公司已经开过账户,可以先请人事添加你的名字,然后给你用户名和密码,你就可以去网上填写《留学回国人员安置登记表》。 4、《留学回国人员安置登记表》需盖公司章。 四、去人才中心提交材料 等半年个税和社保的单子打印出来之后(这个基本要到第7个月或者第8个月 才能打印出来),就可以约上人事,一 起去梅园路77号4楼留学回国人员服务中心交材料了。 1、材料清单 一)、用人单位须提交的材料: 1. 本申请由用人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持介绍信及有效身份证件来办理(留学生本人可同 来); 2. 用人单位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请示原件(见样张,须打印件); 3. 用人单位的法人营业执照(属三资企业的另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4. 系事业、社团、民办非企业单位:注册登记证;金融机构:金融许可证 5. 用人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6. 如用人单位系非法人分支机构的须提交:a.法人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盖法人公章

供水”相关法律法规

供水相关法律法规 ◆第一条为了加强供水管理,维护供水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保障 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建设用水,发展供水事业,根据有关法律和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供水,是指原水供水,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 水. ◆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供水,用水及其相关管理 活动. ◆第四条上海市水务局(以下简称市水务局)是本市供水行政主管 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市水务局所属的上海市水务行政执法总队(以下简称市水务执法总队)具体负责本市供水的监督检查工作,并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区(县)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县)供水范围内的供水管理,业务上受市水务局领导. 本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 发展计划. 市水务局应当根据本市城市建设和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编制全市供水发展规划,经市城市规划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六条本市供水工作实行开发水源与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 保障供水与确保水质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本市实行有利于供水事业科技进步的政策,鼓励供水和节 约用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改善水质,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第八条对在本市供水,节约用水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 人,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第二章供水水源管理 ◆第九条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市城市规划,水务,地质矿产,环境保 护部门编制本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 ◆第十条编制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的基本原则:(一)符合本市开 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综合规划的要求,并与水长期供求计划相协调;(二)优先利用地表水,严格控制和合理开采地下水;(三)优先保证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用水和其他建设用水. ◆第十一条以地表水作为供水水源的,应当向水务部门办理取水许 可;以地下水作为供水水源的,应当向市水务局办理取水许可. ◆第十二条严格保护地下水源. 用于人工回灌地下的自来水水质, 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取用地下水:(一)可以利用地表水供水的;(二)在地下水超采区域内的;(三)在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安全保护区内的;(四)易造成地下水污染的. ◆第十三条市和区,县环境保护部门应当会同市水务局和同级城市 规划,建设,卫生等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在供水水源地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对饮用水水源实

集中式供水单位现场检查表

集中式供水单位日常检查表 被检查单位: 地址: 联系电话:

陪同检查人:监督员:检查时间:年月日

一、制度: 1、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制度、患病调离以及个人卫生(工作衣帽、口罩的穿戴、卫生习惯)等卫生管理制度,处置培训制度; 2、饮用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理预案与报告制度; 3、饮水水质检测资料报送制度; 4、涉水产品索证、验收制度; 5、物质运载、贮存管理制度; 6、对取水、输水、净水、蓄水和配水等设施质量管理制度; 7、放水、清洗、消毒和检修制度; 8、水质异常情况处理工作程序及制度; 9、各岗位责任制度;10、卫生检查、奖罚等制度;11、水源卫生防护制度其它相关卫生管理制度。 二、卫生管理档案: 1、有关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的法规、标准和规范。 2、水源水质及水源选择的相关资料; 3、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记录; 4、卫生管理组织或机构,领导分管及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组成; 5、自查记录等。 6、营业执照; 7、主管部门批准建设该供水单位的文件资料; 8、水源水、出厂水、末梢水水质检测报告; 9、水源卫生防护说明;10、水厂总体设计和取水构筑物图及说明(包括水厂平面图、卫生防护设施图);11、水处理设计图(包括制水工艺及流程图、车间布局平面图、主要制水设备清单);12、输配水设计(包括管网平面图、管网系统图);13、水质检验设备及检验人员资格证明,开展检验项目清单;14、涉水产品及消毒药械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 三、从业人员的卫生要求: 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必须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取得预防性健康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生活饮用水卫生的疾病或病源携带者,不得直接从事供、管水工作。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上岗前须进行卫生知识培训,上岗后每年进行一次卫生知识培训,未经卫生知识培训或培训不合格者不得上岗工作。有培训记录。 集中式供水单位从业人员应当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和行为。不得在生产场所吸烟,不得进行有碍生活饮用水卫生的活动。

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要求规范

精心整理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以下简称集中式供水单位)的卫生监督管理,保证生活饮用水符合有关卫生要求,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规定了集中式供水单位的水源选择与卫生防护,生活饮用水生产和污染事件报告处理、水质检验、从业人员等方面的卫生要求。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保、 第七条 第八条 定的告示牌,落实相应的水源保护工作。 第九条经有关流域、区域、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确定的跨地区的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有关污染防治规划,各有关单位应严格执行,各负其责。 第十条地表水水源卫生防护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取水点周围半径100米的水域内,严禁捕捞、网箱养殖、停靠船只、游泳和从事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任何活动。 二、取水点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的水域不得排入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其沿岸防护范围内不得堆放废渣,不得设立有毒、有害化学物品仓库、堆栈,不得设立装卸垃圾、粪便和有毒有害化学

物品的码头,不得使用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灌溉及施用难降解或剧毒的农药,不得排放有毒气体、放射性物质,不得从事放牧等有可能污染该段水域水质的活动。 三、以河流为给水水源的集中式供水,由供水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会同卫生、环保、水利等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可把取水点上游1000米以外的一定范围河段划为水源保护区,严格控制上游污染物排放量。 四、受潮汐影响的河流,其生活饮用水取水点上下游及其沿岸的水源保护区范围应相应扩大,其范围由供水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会同卫生、环保、水利等部门研究确定。 五、作为生活饮用水水源的水库和湖泊,应根据不同情况,将取水点周围部分水域或整个水域及其 第十一条 一、 二、 药,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应有分管领导和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管理生活饮用水卫生工作。 第十五条在新建、改建、扩建集中式供水工程时,集中式供水单位需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进行预防性卫生监督。给水工程设计必须符合有关国家给水设计规范和标准。 第十六条集中式供水单位配备的水净化处理设备、设施必须满足净水工艺要求,必须有消毒设施,并保证正常运转。 第十七条生活饮用水的输水、蓄水和配水等设施应密封,严禁与排水设施及非生活饮用水的管网相连接。

用水单位用水情况表(供水01表)填报说明

用水单位用水情况表(供水 01 表)填报说明 一、填报范围 本市各用水单位。 二、组织实施方式 各区计划用水主管部门负责区公共供水管网到达范围内用水单位及区水资源管理部门管理的自建设施取水单位报表的收集、汇总、分析。 三、报送要求 此报表为月报。市属公共供水管网到达范围内的用水单位及市水务局直管的自建设施取水单位于次月10 日前报送上海市供水管理处;各区公共供水管网到达范围内的用水单位于次月10 日前报送各区计划用水主管部门;区管理的自建设施取水单位,于次月10 日前报送各区计划用水主管部门,抄送区水资源管理部门。 四、指标解释、统计口径和计算方法 (一)新水量 指取自地表水、地下水、自来水水源被第一次利用的水量。 计算公式: 新水量=地表水+地下水+自来水 =间接冷却用新水量+工艺用新水量+锅炉用新水量+生活用新水量+其他新水量 1、按水源分类 (1)地表水 指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取水设施提取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的水量。从周边单位购得的通过管道供应的各类水质的水(不包括公共供水企业供应的自来水)或水的产品(如蒸汽、热水等)也计入本项。 注:化学水折算成取水量可按实计算,也可取折算系数为1.10 ;蒸汽量折算成取水量可按实计算,也可取折算系数为1.15 。 (2)地下水 指用水单位通过取水设施直接从地下承压含水层中抽取的地下水量。 (3)自来水指地表水、地下水等经过公共供水企业加工处理,经认定达到自来水供水标准,通过公共供水管网系统供应的水量。 2、按用途分类 (1)间接冷却用新水量指在生产、生活过程中,冷却循环系统(或设备)为间接冷却目的而从各种水源补充的新水量。 统计口径:不统计取自江、河、湖、海用于直流冷却的新水量。 (2)工艺用新水量指在生产、生活过程中,用于工艺目的(包括制造产品、洗涤处理、直接冷却及其科研、教学、实验、研究)而从各种水源补充的新水量。 (3)锅炉用新水量指为满足锅炉给水和锅炉水处理用水而从各种水源补充的新水量。

自来水公司供水服务管理措施

自来水总公司 2014年度供水服务管理措施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各单位(部门)及人员的对外服务行为,加强管理与监督,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保障安全优质供水和优质服务工作得到全面落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供水服务工作以搞好城市安全优质供水、让用户满意为目标,应坚持生产、服务并重原则,以服务促生产,以服务创效益,以服务树形象。供水服务工作应加强与客户、社会各界之间的联系沟通,更好地体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第三条公司坚持做好职业道德和行风建设,及时转变观念,切实改善服务态度,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以安全、优质、高效的工作标准为客户提供服务。 第四条客户服务中心是公司的重要对外服务窗口,也是对外服务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公司各单位(部门)对外服务工作的管理、协调、监督与考核工作。客户服务中心所下达的工作指令,有关服务单位(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并按要求及时反馈落实结果。 第五条客户服务中心应建立客户、上级管理部门、市长热线及新闻媒体等投诉、批评、曝光及表扬等信息登记制度,及时为公司领导提供供水服务工作信息。 第六条公司将供水服务工作开展情况纳入目标考核。客户服务中心负责对各单位供水服务信息的落实进行日常性监督、考核。客户服务中心依据本办法,每月随企管办考核时提出对相关单位和个人的奖惩意见,奖惩情况与相关单位的责任目标考核挂钩。 第二章供水服务管理及单位职责

第一条凡涉及供水服务项目的单位,应把服务工作列入主要工作日程,单位负责人要高度重视,经常了解、督促本单位员工做好相关服务工作。项目多、任务重的单位要设专、兼职对外服务机构处理具体事务,确保各类服务信息的贯彻落实。各单位应结合本单位(部门)工作实际,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督促本单位员工自觉规范履行职责。 第二条各单位要认真落实调度中心转办的工作任务。对转办的各类信息,责任单位必须在20分钟内进行受理。各单位受理热线的人员名单、联系方式需报客户服务中心备案,如有人员调整,应随时书面通报客户服务中心。 第三条供水服务工作实行公开办事内容、办事标准和办事程序,确定办结时限,提高服务质量,改善服务态度,做到主动、热情、及时、周到,严禁利用工作之便,吃、拿、卡、要、刁难服务对象的不正之风。供水服务工作实行投诉电话、公开栏、监督台、挂牌服务、意见征询卡等监督形式,便于客户和群众查询、监督和投诉。 第四条供水服务工作实行首问负责制。即第一个接到客户求助、投诉、咨询的单位或个人,对属于本单位或自身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积极做好解决和服务工作;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事项,要主动联系客户服务中心接管处理解决,并做好转办记录。 严禁出现对客户推诿、扯皮,不积极协助联系客户服务中心或让客户自行寻求解决办法而造成客户多次求助或投诉的现象。 第五条对于客户提出属于供水服务工作职责范围内的合理要求,相关单位应尽快给予处理解决;对超越供水企业管理服务范围的要求,应向客户解释清楚,并向客户提出解决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在供水服务工作中遇到涉及客户切身利益,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事项,相关单位应迅速报告公司领导和相关部门处理。根据需要,由公司指定有关部门及时报告上级有关部门,并与有关新闻媒体及时沟通。

集中式供水单位制度

肇庆市生活饮用水日常卫生 管理要求和工作指引 一、法律依据 《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等。 二、日常管理基本要求 1、建立卫生管理制度和净水过程卫生操作规程,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制度包括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岗位制度、采购索证和水质消毒检测等,规程包括净水安全规程、混凝剂投加操作规程、反应池操作规程、滤池操作规程和水质消毒检测等。 2、根据水质处理要求,必须配备相应的水质净化消毒检验设施,如混凝沉淀过滤消毒检验等常规处理工艺、微滤活性炭吸附超滤或反渗透消毒等深度处理工艺、微滤活性炭吸附烧开凉栋等直饮水供水等。 3、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必须取得健康体检合格证明,并经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凡患有痢疾、伤寒、甲型和戊型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生活饮用水卫生的疾病和病原携带者,不得直接从事供、管水工作。 4、应建立卫生管理档案,内容包括各项卫生管理制度

和规程、人员管理组织架构、“两证”复印件、涉水产品索证资料、各岗位操作记录、水质自检和委托检验记录以及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等。 三、各类单位日常管理具体要求 (一)市政供水单位(或自建供水单位) 1、卫生许可证应悬挂厂区内显眼处,在有效期内。 2、供管水人员必须持有效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上岗。 3、应建立完善各项卫生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度和管理组织机构,制度应在各岗位上墙,以指导员工生产。 4、应按照相关要求做好水源卫生防护工作,建立并执行水源日常巡查制度,开展水源日常检测工作。 5、水处理工艺和卫生设施与申报卫生许可时应一致,无擅自更改。若更改工艺和设施应及时申报。 6、水处理及卫生设施应完善、日常运转正常。混凝应达到水质处理效果,待滤水、滤后水质应达到水质控制要求,加氯消毒设施要运转正常,能够保持日常安全供水。 7、应通过检验室水质检验进行全过程质量控制、采样点与检验频率应符合要求、水质检验记录应完整清晰,档案资料应保存完好,应按要求上报水质资料。运用现场快速检测设备对水质进行现场监督检测,待滤水和滤后水浑浊度应符合标准要求,出厂水余氯符合标准要求。

供水公司专业考试题

复习题 一、填空题(115题) 1.按照国家规定对城市供水水质监测应该由(卫生防疫)部门进行监测。 2.凡在本市市区内从事城市供水和使用城市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抚顺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 3. 各营业所每月如发生新增用户,应填报(用户变化明细表)经营业科批准后,方可出账收费,同时上报公司营业管理部。 4.城市供水应当优先保证城市(生活用水),并保障城市(发展用水)的需要。 5.城市供水用水实行(合理开发)水源和(计划、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 6.(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本市城市供水用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供水用水管理。 7.供水工程建设应当按照城市(供水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进行。 8.供水工程建设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设计规范进行(设计和施工)。 9.供水工程竣工后,由(建设单位)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 10. 新建住宅居民生活用水和工程建设临时用水的,由(建设单位)向供水企业提出用水申请,办理用水手续。

1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 12. 抄收工作中未依表出账或未按物价部门批准的水价标准收费,造成水费(少收)、(漏收)的,除追回经济损失外,每件按照造成经济损失的(二)倍处罚责任人。 13.因工程施工、设备检修等原因临时停止供水或者降低供水水压的,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 14. 非居民用户用水量低于进户水表最小流量值的可以按照(最小流量值)水量收取水费。 15.用水性质一经核定,供水企业应当根据核定的用水性质与用户签订(《城市供用水合同》,)并自签订之日起(3)日内开始供水。 16.用户不得擅自变更(用水性质)。 17.供水企业应当定期逐户查验水表,用户应当按照规定的(计量)标准和(水价)标准交纳水费。 18.用户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交纳水费的,应当向供水企业说明。无正当理由仍不交纳水费的,供水企业可以(暂停供水)。 19.(非居民用户)用水实行分类计量,按照实际用水性质和用水量交纳水费。 20. 水费发票由公司营业管理部按国家税务局要求统一印制并管理,严禁用(白条子)或(自制)的水费发票收费。 21.供水企业或者产权单位未履行通知义务或者大修超过72小时、中修超过48小时、小修超过12小时未抢修完毕的,由市城市供

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

附件: 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修订稿)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的安全供水风险管理、水源选择与卫生防护、生活饮用水生产的卫生要求、水质监测与检验、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处理、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和直接从事供管水人员卫生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城乡各类供水规模的集中式供水单位。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凡是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不包括勘误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5750(所有部分)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GB/T 14848 地下水质量标准 GB/T 17218 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性评价 GB/T 17219 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 CJ/T 206 城市供水水质标准 SL 308 村镇供水单位资质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生活饮用水 drinking water 供人生活的饮水和生活用水。 3.2集中式供水 centralized water supply 自水源集中取水,通过输配水管网送到用户或者公共取水点的供水方式,包括自建设施供水。为用户提供日常饮用水的供水站和为公共场所、居民社区提供的分质供水也属于集中

式供水。 3.3小型集中式供水 small centralized water supply 农村日供水在1000m3以下(或供水人口在1万人以下)的集中式供水。 3.4集中式供水单位centralized water supply enterprises 从事集中式供水的企业,或者由企业、事业或居民社区兴办的集中式供水工程管理单位。集中式供水单位是负责向居民提供安全饮用水的基层单位或基层单位的管理机构。 3.5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 drinking water related products which may occur health problems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简称涉水产品,是指饮用水生产和输配过程中使用的与饮用水接触的管材、管件、储水容器、联接止水材料、机械部件、防护涂料、内衬、化学处理剂、水质处理器(含过滤、消毒、软化、除氟、除砷、增压等)以及由于可溶性物质溶出并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威胁的产品。 3.6安全供水风险管理risks management for safe drinking water supply 安全供水风险管理又称饮用水安全计划(drinking water safety plan),是一种由饮用水供水单位编制的管理计划,针对从水源到居民取水点的供水全过程中各环节存在的风险,提出应采取的相应措施,从而保证饮用水安全的系统管理。 3.7 水质监测与检验 water quality monitoring and determination 水质监测是为了解饮用水水质,污染物种类与浓度,来源及其变化规律,对水体进行长期、多次观察或采样检验。水质检验是采用理化、毒理学、微生物学或放射性等方法对水样进行定量或定性检验以阐明水样性质。 3.8突发水污染事件 emergency event of water supply pollution 取水、制水和输水过程受到外界污染,短时间内引起供水水质的感官性状、一般化学、毒理学、细菌学和放射性等指标发生改变,超过《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限值要求,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3.9饮用水卫生监督hygienic surveillance for drinking water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各级卫生部门对集中式供水单位提供的生活饮用水的安全性和可接受性进行持续的公共卫生评估和审查,借以发现和评价饮用水是否会对饮用者健康产生急性、慢性危害或潜在风险,并向集中式供水单位提出不安全饮用水处理意见。 饮用水卫生监督包括预防性卫生监督和经常性卫生监督。 3.10直接从事供管水人员 waterworks staff who may contact the supplied water

供水情况年报(一)(供水08表)填报说明

供水情况年报(一)(供水08表)填报说明 一、填报范围 本市各自来水公司、乡镇及农场供水企业。 二、组织实施方式 区(县)供水管理部门负责各区(县)自来水公司、乡镇、农场供水企业报表的收集、汇总、分析。 三、报送要求 此报表为年报。市属各自来水公司于次年1月8日前报送上海市供水管理处,各区(县)自来水公司于次年1月8日前报送区(县)供水管理部门、抄送上海市供水管理处,各区(县)乡镇、农场供水企业于次年1月8日前报送区(县)供水管理部门。各区(县)供水管理部门将区(县)乡镇、农场供水企业汇总数据于次年1月10日前报送上海市供水管理处。 四、指标含义、统计口径和计算方法 1、自来水供水能力 指按供水设施取水、净化、送水、出厂输水干管等环节设计能力计算的综合生产能力。包括在原设计能力的基础上,经挖、革、改增加的生产能力。计算时,以四个环节中最薄弱的环节为主确定能力。原则上按设计能力统计,对于经过更新改造后,实际生产能力与设计能力相差很大的,按实际能力填报(超负荷增加的生产能力不予计算)。 地下水供水能力指选用地下水作为供水水源的自来水供水能力。 统计口径:以24小时连续供水计算。 2、供水总量 供水总量指通过本供水企业输配管网输送的全部水量,包括本企业各水厂的供水量和外购水量。 供水量指供水企业水厂供出厂外的全部水量,不包括外购水量。 计算公式: 供水总量=供水量+外购水量 =有效供水量+漏损水量 =售水总量+免费供水量+漏损水量 外购水量指一供水企业向另一供水企业购入的自来水成品量。 统计口径: ①在一个计量月内,与同一供水企业发生外购或外售,则以净购入量计算外购水量。 ②不含统计范围内的互购水量。 3、售水总量 售水总量是指供水企业收费供应的水量,包括工业用水、非工业用水、居民生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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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第六次人口普查、北京路社区流动人口调查、白杨洞社区学生自愿者等等。除此之外,我还参加了许多社会实践和学院工学交替活动。如有20xx年参加学院组织的赴广东东莞富强电子有限公司的社会实践活动、20xx年参加的经管系组织的到浙江瑞安新东海大洒店工学交替活动等等。 我是个性格比较开朗的人,我喜欢尝试去做各种各样的工作,我不怕吃苦也不怕累。我从来不做违背道德和信义的事情。我是个非常有个性的人,我的忍耐能力非常的好,不管我在什么地方,我都不会感觉到自己受什么委屈,尽管有的时候不是因为我的错。但是我总相信总有一天真相会告白见证一切。我更是个负有责任心的人,比如在学校,我总是为班里的工作甘愿付出自己的时间。每当我做一件事情的时候,我都希望做到有始有终、有头有尾。我是个很自信的人,在我看来困难并不可怕,可怕的是自己不能相信自己的人。我觉得做人要有自己的`原则,要有自己独持的个性。不一定要每一个人都欣赏你,但是你要做个让每个人都尊重你的人。 不管我以后走上什么工作岗位,我都要认认真真的去工作,踏踏实实的做人,从最基础的做起,从最困难的做起,我要学会在困难中成长、在磨炼中奋斗。相信自己,我的明天会越来越棒。 我在大学里面所学的专业课程有:《社会心理学》、《社区管理学》、《社会保障学》、《社会学概论》、《管理学原理》、《秘书理论与实务》、《办公室事务》、《个案社会工作》、《社区服务》《社会工作概论》、《社会问题》、《社区法律》、《大学生心理健康》等等。我比较喜欢有挑战性的工作,我认为只有挑战自己你才能找到自己的不足,从而提升自己。因此,当我每次在埋怨自己的时候,我就在想那些比我更坚强的人都要活得快乐开心,我为什么不坚强、努力奋斗呢?虽然说现实是残酷的,但是在我看来,不敢面对现实的人才是最残酷的。因为没有勇气改变现实,就永远改变不了处境。我只有走好一条路,才能走好我的人生路。不怕苦、不怕累、不怕生活很乏味。坚信明天有我的世界而精彩,明天有我的世界而美好,明天有我的世界而倍感欣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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