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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作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49208

特殊作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49208
特殊作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49208

山东德川化工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编制:审核:批准:

2015年12月10日

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加强对公司内各种作业的安全监管,确保各种作业安全。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动火作业、吊装作业、高处作业、抽堵盲板作业、动土作业、断路作业、受限空间作业、临时用电作业等作业。

3职责与权限

3.1 公司安环科负责各类作业的综合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公司动火、高处、受限空间、抽堵盲板作业的票证办理工作;设备科负责公司临时用电、动土、断路、吊装作业的票证办理工作。

3.2 作业负责人对作业安全负全面责任。

4程序和基本要求

4.1基本要求

4.1.1 各类作业必须按规定办理作业许可手续,否则不得进行作业。

4.1.2 当在同一作业点有多种作业时,应同时办理相关作业票证。

4.1.3 作业中焊接、电工、登高架设、带压堵漏等人员必须有特种作业资格。

4.2作业管理

4.2.1 动火作业按《动火作业安全规范》执行。

4.2.2 吊装作业按《吊装作业安全规范》执行。

4.2.3 高处作业按《高处作业安全规范》执行。

4.2.4 抽堵盲板作业按《抽堵盲板安全规范》执行。

4.2.5 动土作业按《动土作业安全规范》执行。

4.2.6 断路作业按《断路作业安全规范》执行。

4.2.7 受限空间作业按《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执行。

4.2.8临时用电作业按《临时用电作业安全规范》执行。

4.3作业人员管理

4.3.1 作业负责人

作业负责人必须在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作业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作业风险分析、制定并落实安全措施,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作业安全注意事项;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隐患,方可离开作业现场。

4.3.2作业人

作业人应对作业安全措施进行确认,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条件时,有权拒绝作业。作业人必须随身携带安全作业许可证。

4.3.3监护人

监护人应由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相关安全知识的人员担任,必要时,可由作业单位和作业点所在单位共同指派。监护人必须坚守岗位,不准脱岗。

4.3.4分析人员

分析人员应对分析手段和分析结果负责,根据作业地点所在单位的要求,亲自到现场取样分析,在安全作业许可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

4.3.5安全员

执行作业的单位和作业点所在单位的安全员应负责对各类作业进行风险分析,负责监督办理作业相关票证,并检查相关作业执行情况和安全措施落实情况,随时纠正违章作业;特殊危险作业时,分公司安全员必须到现场。

4.3.6作业的审查批准人

作业的各级审批人必须亲自到现场,了解作业部位及周围情况,审查并明确作业等级,检查、完善安全措施;审查安全作业许可证,并通过危害辨识和风险分析判断作业安全措施是否符合要求,在确认准确无误后,方可签字批准作业。

5 相关文件

5.1 《动火作业安全规程》

5.2 《吊装作业安全规程》

5.3 《高处作业安全规程》

5.4 《抽堵盲板作业安全规程》

5.5 《动土作业安全规程》

5.6 《断路作业安全规程》

5.7 《受限空间安全规程》

5.8 《临时用电安全规程》

6 记录

6.1 《动火作业许可证》

6.2 《吊装作业许可证》

6.3 《高处作业许可证》

6.4 《抽堵盲板作业许可证》

6.5 《动土作业许可证》

6.6 《断路作业许可证》

6.7 《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6.8《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吊装作业安全规定

1吊装作业

在检维修和安装过程中利用各种吊装机具将设备、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过程。2作业前的安全检查

吊装作业前应进行以下项目的安全检查:

2.1 相关部门应对从事指挥和操作人员进行资质确认。

2.2 相关部门对有关安全事项进行研究和讨论;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确认。

2.3 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对起重吊装机械和吊具进行安全检查确认,确保处于完好状态。

2.4 实施吊装作业单位使用汽车吊装机械,要确认安装是否有汽车防火罩。

2.5 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对吊装区域内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包括吊装区域的划定、标识、障碍)。警戒区域及吊装现场应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作业人员禁止入内。

2.6 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在施工现场核实天气情况。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6级以上大风时,不应安排吊装作业。

3操作人员应遵守的规定

3.1 按指挥人员所发出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现场作业的何人发出,均应立即执行。3.2 司索人员应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并及时报告险情。

3.3 当起重臂吊钩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

3.4 严禁起吊超负荷或重物质量不明和埋置物体;不得捆挂、起吊不明质量的重物。

3.5 在制动器、安全装置失灵、吊钩防松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等情况下严禁起吊操作。

3.6 应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严禁超负荷运行。

3.7 重物捆绑、紧固、吊挂不牢,吊挂不平衡而可能滑动,或斜拉重物,棱角吊物与钢丝绳之间没有衬垫时不得进行起吊。

3.8 不准用吊钩直接缠绕重物,不得将不同种类或不同规格的索具混在一起使用。

3.9 吊物捆绑应牢靠,吊点和吊物的中心应在同一垂直线上。

3.10 停工和休息时,不得将吊物、吊笼、吊具和吊索吊在空中。

4 作业完毕作业人员应做的工作

4.1 将起重臂和吊钩收放到规定的位置,应断开电源开关。

4.2 对在轨道上作业的起重机,应将起重机停放在指定位置。

4.3 吊索、吊具应收回放置到规定的地方,并对其进行检查、维护、保养。

4.4 对接替工作人员,应告知设备存在的异常情况及尚未消除的故障。

5《吊装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5.1 凡使用汽车吊装机械吊装应办理《作业证》,《作业证》由设备科负责办理。

5.2 项目单位负责人到设备科办理《作业证》,设备科应到作业现场认真填写各项内容,交作业单位负责人批准。

5.3 《作业证》批准后,项目单位负责人应将《作业证》交吊装指挥。吊装指挥及作业人员应检查《作业证》作业内容及安全措施,确认无误后方可作业。

5.4 应按《作业证》上填报的内容进行作业,严禁涂改、转借《作业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

5.5 吊装作业审批手续齐全,安全措施全部落实,作业环境符合安全要求,作业人员方可进行作业。

动火作业安全规定

1动火作业

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备以外的禁火区内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的作业。

2 动火作业分级

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级。

2.1 特殊动火作业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2.2 一级动火作业

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2.3 二级动火作业

2.3.1 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禁火区的动火作业。

2.3.2 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安环科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2.4 遇节、假日或其它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3 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3.1 动火作业安全防火基本要求

3.1.1 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进入受限空间、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时,还须办理进入受限空间、高处作业票。

3.1.2 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3.1.3 凡在盛有或盛过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及甲、乙类区域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特殊动火作业规定执行。

3.1.4动火点周围或其下方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隔离措施。

3.1.5 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3.1.6 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3.1.7在有可燃物构件和使用可燃物做防腐内衬的设备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

3.1.8 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 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 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液体;不得在动火点10 m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3.1.9 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气焊、手持电动工具等动火工器具本质安全程度,保证安全可靠。

3.1.10 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应小于5 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不应小于10 m,并应设置防晒设施。

3.1.11 动火作业完毕,动火人和监火人以及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应清理现场,监火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3.2 特殊动火作业的安全防火要求

特殊动火作业在符合3.1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3.2.1 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得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3.2.2 应事先制定安全施工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3.2.3 动火作业前,生产车间应通知生产调度部门及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3.2.4 动火作业过程中,应使系统保持正压,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3.2.5 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应良好。

4 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4.1 动火作业前应进行安全分析,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

4.2 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作业,应采取上、中、下取样;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取样;在设备外部动火作业,应在不小于动火点10 m范围内进行动火分析。

4.3 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 min,如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60 min,应重新取样分析。特殊动火作业期间还应随时进行监测。

4.4 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应经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4.5 动火分析合格判定

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百分数);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百分数)。

5 职责要求

5.1 动火作业负责人

5.1.1 负责办理《作业证》并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

5.1.2 应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5.1.3 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5.2 动火人

5.2.1 应参与风险危害因素辨识和安全措施的制定,并逐项确认。

5.2.2应确认动火地点和时间,若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时可拒绝进行动火作业。应随身携带《作业证》。

5.3 监火人

5.3.1 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5.3.2 应坚守岗位,在动火期间,不准兼做其它工作。当发现动火人违章作业时应立即制止。

5.3.3 在动火作业完成后,应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5.4 动火部位负责人

5.4.1 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参与制定、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

5.4.2 检查、确认《作业证》审批手续,对手续不完备的应及时制止动火作业。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作业。

5.5 动火分析人

动火分析人对动火分析方法和分析结果负责。应根据动火点所在车间的要求,到现场取样分析,在《作业证》

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不得用合格等字样代替分析数据。

6 《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6.1 办证人须按《作业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

6.2 办理好《作业证》后,动火作业负责人应到现场检查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方可批准作业。

6.3 《作业证》实行一个动火点、一张动火证的动火作业管理。

6.4 《作业证》不得随意涂改和转让,不得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6.5 特殊动火作业的《作业证》由主管厂长审批。

6.6 一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由主管安全部门审批。

6.7 二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由动火点所在车间主管负责人或车间安全员审批。

6.8 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有效期不超过8h。

6.9 二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有效期不超过72h,每日动火前应进行动火分析。

6.10 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作业证》。

6.11 《作业证》一式两联,动火证由办理人、动火人各持一份存查;《作业证》保存期限至少为1年。

动土作业安全规定

1 动土作业

挖土、打桩、钻探、坑探、使用推土机、压路机等施工机械进行填土或平整场地等可能对地下隐蔽设施产生影响的作业。

2动土作业安全要求

2.1 动土作业应办理《动土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没有《作业证》严禁动土作业。

2.2 《作业证》经单位有关水、电、汽、工艺、设备、消防、安全、工程等部门会签,由设备科审批。

2.3 作业前,项目负责人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作业人员应按规定着装并佩戴合适的个体防护用品。施工单位应进行施工现场危害辨识,并逐条落实安全措施。

2.4 作业前,应检查工具、现场支撑是否牢固、完好,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2.5 动土作业施工现场应根据需要设置护栏、盖板和警告标志,夜间应悬挂红灯示警。

2.6 严禁涂改、转借《作业证》,不得擅自变更动土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地点。

2.7 动土临近地下隐蔽设施时,应使用适当工具挖掘,避免损坏地下隐蔽设施。

2.8 动土中如暴露出电缆、管线以及不能辨认的物品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妥善加以保护,报告动土审批单位处

理,经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动土作业。

2.9 挖掘坑、槽、井、沟等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2.9.1 挖掘土方应自上而下进行,不准采用挖底脚的办法挖掘,挖出的土石严禁堵塞下水道和窨井。

2.9.2 在挖较深的坑、槽、井、沟时,严禁在土壁上挖洞攀登,上端边沿不准人员站立、行走。

2.9.3 要视土壤性质、湿度和挖掘深度设置安全边坡或固壁支撑,特别是雨雪后和解冻时期,如发现边坡有裂缝、松疏或支撑有折断、走位等异常危险征兆,应立即停止工作,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2.9.4 在坑、槽、井、沟的边缘安放机械、铺设轨道及通行车辆时,应保持适当距离,采取有效的固壁措施,确保安全。

2.9.5 在拆除固壁支撑时,应从下而上进行。更换支撑时,应先装新的,后拆旧的。

2.9.6 作业现场应保持通风良好,并对可能存在有毒有害物质的区域进行监测。发现有毒有害气体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待采取了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可作业。

2.9.7 所有人员不准在坑、槽、井、沟内休息。作业人员发现异常时,应立即撤离作业现场。

2.10在危险场所动土时,应有专业人员现场监护,当所在生产区域发生突然排放有害物质时,现场监护人员应立即通知动土作业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现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

2.11 施工结束后应及时回填土,并恢复地面设施。

3《作业证》的管理

3.1 《作业证》由设备科负责办理、审批、管理。

3.2 动土申请单位到设备科办理《作业证》,填写有关内容后并由其牵头组织工程有关部门审核会签审批后,交施工单位。

3.3 动土作业审批人员应到现场核对图纸。查验标志,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签发《作业证》。

3.4施工单位接到《作业证》后,方可施工作业。

3.5《作业证》一式两联,一联由审批单位留存,另一联由现场作业人员随身携带。

3.6 一个施工点、一个施工周期内办理一张作业许可证。

3.7 《作业证》保存期为一年

断路作业安全规定

1 断路作业

在厂内交通道路上进行工程施工、吊装吊运等各种影响正常交通的作业。

2总则

2.1 进行断路作业应制定周密的安全措施,并办理《断路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方可作业。

2.2 《作业证》由断路作业单位负责办理。

2.3 断路作业单位负责管理作业现场。

2.4 《作业证》应由相关部门会签。审批部门在审批《作业证》后,应立即填写《断路作业通知单》。

2.5 在《作业证》规定的时间内未完成断路作业时,由断路作业单位重新办理《作业证》。

3 《断路安全作业证》管理

3.1 《作业证》由断路作业单位指定专人至少提前一天办理。

3.2 断路作业单位到设备科办理《作业证》。

3.3 设备科办理好《作业证》后,由主管领导审批。

3.4 《作业证》第一联交断路作业单位,第二联留审批部门备案。

3.5 《作业证》应至少保留1年。

4安全要求

4.1 作业组织

4.1.1 断路作业单位接到《作业证》后,即可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进行断路作业。应制定交通组织方案,设置相应的标志与设施,以确保交通安全。

4.1.2用于道路作业的工作、材料应放置在作业区内或其他不影响正常交通的场所。

4.1.3 断路作业应按《作业证》的内容进行;严禁涂改、转借《作业证》。

4.1.4 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应重新办理《作业证》。

4.2 作业交通警示

4.2.1 断路作业单位应根据需要在作业区相关道路上设置作业标志、限速标志、距离辅助标志等交通警示标志,以确保作业期间的交通安全。

4.2.2 断路作业单位应在作业区附近设置路栏、锥形交通路标、道路作业警示灯、导向标等交通警示设施。4.2.3 在道路上进行定点作业,白天不超过2h,夜间不超过1h即可完工的,在有现场交通指挥人员指挥交通的情况下,只要作业区设置了完善的安全设施,即白天设置了锥形交通路标或路栏,夜间设置了锥形交通路标或路栏及道路作业警示灯,可不设标志牌。

4.2.4 夜间作业应设置道路作业警示灯,道路作业警示灯设置在作业区周围的锥形交通路标处,应能反映作业区的轮廓。

4.2.5 道路作业警示灯应为红色、防爆并采用安全电压。

4.2.6道路作业警示灯设置高度应离地面1.5cm,不低于1.0m。

4.2.7道路作业警示灯遇雨、雪、雾天时应开启,在其他气候条件下应自傍晚前开启,并能发出至少自150m以外清晰可见的连续、闪烁或旋转的红光。

4.3 应急救援

4.3.1 断路申请单位应根据作业内容会同作业单位编制相应的事故应急措施,并配备有关器材。

4.3.2 动土挖开的路面宜做好临时应急措施,保证消防车的通行。

4.4 恢复正常交通

断路作业结束,应迅速清理现场,尽快恢复正常交通。

高处作业安全规定

1高处作业

凡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m及其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称为高处作业。

2 高处作业分级

高处作业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特级高处作业。

2.1 作业高度在2m≤h<5m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

2.2 作业高度在5m≤h<15m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

2.3 作业高度在l5m≤h<30m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

2.4 作业高度在h≥30m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3 高处作业安全要求与防护

3.1 高处作业前的安全要求

3.1.1 进行高处作业前,应针对作业内容,进行危险辨识,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

3.1.2 对患有职业禁忌证(如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病、精神疾病等)、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及其他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进行高处作业。

3.1.3 从事高处作业的单位应办理《作业证》,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作业。

3.1.4 高处作业前作业单位应制定安全措施并填入《作业证》内。

3.2 高处作业中的安全要求与防护

3.2.1 高处作业应设监护人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监护,监护人应坚守岗位。

3.2.2 作业中应正确使用防坠落用品与登高器具、设备。

3.2.3 作业场所有坠落可能的物件,应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

3.2.4 雨天和雪天进行高处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冻措施。遇有6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不得进行特级高处作业、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

3.2.5高处作业应与地面保持联系,根据现场配备必要的联络工具,并指定专人负责联系。

3.2.6 不得在不坚固的结构(如彩钢板屋顶、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等)上作业。作业人员不得在高处作业

处休息。

3.2.7 高处作业与其他作业交叉进行时,应按指定的路线上下,不得上下垂直作业,如果需要垂直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

3.2.8 发现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设施有缺陷和隐患时,应及时解决;危及人身安全时,应停止作业。

3.2.9因作业必需,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防护设施时,应经作业负责人同意,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作业后应立即恢复。

4 《高处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4.1 一级高处作业由车间负责审批。

4.2 二级、三级高处作业及下列情形的高处作业报厂安环科审批。

1)在升降(吊装)口、坑、井、池、沟、洞等上面或附近进行高处作业;

2)在易燃、易爆、易中毒、易灼伤的区域或转动设备附近进行高处作业;

3)在无平台、无护栏的塔、釜、炉、罐等化工容器、设备及架空管道上进行高处作业;在塔、釜、罐等设备内进行高处作业;

5)在临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及设备高处作业。

4.3 特级高处作业及下列情形的高处作业,由安环科审核后,报主管安全负责人审批。

1)在阵风风力为6级以上情况下进行的强风高处作业;

2)在高温或低温环境下进行的异温高处作业;

3)在降雪、降雨时进行高处作业;

5)在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进行的夜间高处作业;

6)在接近或接触带电体条件下进行的带电高处作业;

7)在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的条件下进行的悬空高处作业。

4.4 《作业证》一式二份,一份交作业人员,一份交安全管理部门留存,保存期1年。

4.5 《作业证》有效期7天,若作业时间超过7天,应重新审批。

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规定

1盲板抽堵作业

在设备抢修或检修过程中,设备、管道内存有物料(气、液、固态)及一定温度、压力时的盲板抽堵,或设备、管道内物料经吹扫、置换、清洗后的盲板抽堵。

2 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要求

2.1 盲板抽堵作业实施作业证管理,作业前应办理《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

2.2 盲板抽堵作业人员应经过安全教育和专门的安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2.3 生产车间应预先绘制盲板位置图,对盲板进行统一编号,并设专人负责。

2.4 作业人员应对现场作业环境进行有害因素辨识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2.5 盲板抽堵作业应设专人监护,监护人不得离开作业现场。

2.6 在有毒介质的管道、设备上进行盲板抽堵作业时,系统压力应降到尽可能低的程度,作业人员应穿戴适合的防护用具。

2.7 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盲板抽堵作业时,作业人员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工作鞋;距作业地点30 m内不得有动火作业;工作照明应使用防爆灯具;作业时应使用防爆工具,禁止用铁器敲打管线、法兰等。

2.8在强腐蚀性介质的管道、设备上进行抽堵盲板作业时,作业人员应采取防止酸碱灼伤的措施。

2.9在介质温度较高、可能对作业人员造成烫伤的情况下,作业人员应采取防烫措施。

2.10 高处盲板抽堵作业应按高处作业安全规定进行。

2.11 不得在同一管道上同时进行两处及两处以上的盲板抽堵作业。

2.12每个盲板应设标识,标识编号应与盲板位置图上的盲板编号一致。

2.13 作业结束,由盲板抽堵作业单位、生产车间专人共同确认。

3 职责要求

3.1 生产车间负责人

3.1.1 应了解管道、设备内介质特性及走向,制定、落实盲板抽堵安全措施,安排监护人,向作业单位负责人或作业人员交代作业安全注意事项。

3.1.2 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盲板抽堵作业。

3.1.3 作业完成后,应组织检查盲板抽堵情况。

3.2 监护人

3.2.1 负责盲板抽堵作业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作业人员停止作业,并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3.2.2 应坚守岗位,在盲板抽堵作业期间,不得兼做其它工作。

3.2.3 当发现盲板抽堵作业人违章作业时应立即制止。

3.2.4 作业完毕,要同作业人员检查、清理现场,确认无误方可离开。

3.3 作业单位负责人

3.3.1 了解作业内容及现场情况,确认作业安全措施,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安全注意事项;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安排人员进行盲板抽堵作业。

3.4 作业人

3.4.1 作业前应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时间、要求,熟知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应采取的安全措施。

3.4.2 要逐项确认相关安全措施情况。若不具备安全条件时不得进行作业。

3.4.3 作业毕,同生产单位负责人检查盲板抽堵情况,确认无误后方可离开。

3.5 审批人

3.5.1 审查《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

3.5.2 督促检查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4 《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4.1 《作业证》由设备科负责审批管理。

4.2 盲板抽堵作业宜实行一块盲板一张作业证的管理方式。

4.3 严禁随意涂改、转借《作业证》,变更盲板位置或增减盲板数量时,应重新办理《作业证》。

4.5 经审批的《作业证》一式两份,盲板抽堵作业单位一份,设备科负责存档,《作业证》保存期限至少为1年。

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

1受限空间

各类塔、釜、槽、罐、炉膛、锅筒、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窨井、坑(池)、下水道或其它封闭、半封闭场所。

2 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要求

2.1受限空间作业实施作业证管理,作业前应办理《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

2.2 安全隔绝

2.2.1 受限空间与其他系统连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管道应采取有效隔离措施。

2.2.2 管道安全隔绝可采用插入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进行隔绝,不能用水封或关闭阀门等代替盲板或拆除管道。

2.2.3 与受限空间相连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孔、洞应进行严密封堵。

2.2.4 受限空间有转动等用电设备时,应在停机后断电、上锁并加挂警示牌。

2.3 清洗或置换

受限空间作业前,应根据受限空间盛装(过)的物料特性,对受限空间进行清洗或置换,并达到下列要求:2.3.1 氧含量一般为18%~21%,在富氧环境下不得大于23.5%。

2.3.2 可燃气体浓度: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不大于0.5%(体积百分数);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不大于0.2%(体积百分数)。

2.4 通风

应采取措施,保持受限空间空气良好流通。

2.4.1 打开人孔、手孔、料孔、风门、烟门等与大气相通的设施进行自然通风;必要时,可采取强制通风;禁止向受限空间充氧气或富氧空气。

2.4.2采用管道送风时,送风前应对管道内介质和风源进行分析确认。

2.5 监测

2.5.1 作业前30 min内,应对受限空间进行气体采样分析,分析合格后方可进入。

2.5.2 分析仪器应在校验有效期内,使用前应保证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2.5.3 采样点应有代表性,容积较大的受限空间,应采取上、中、下各部位取样。

2.5.4 作业中应定时监测,至少每2 h监测一次,如监测分析结果有明显变化,则应加大监测频率;对可能释放有害物质的受限空间,应连续监测。情况异常时应立即停止作业,撤离人员,经对现场处理,并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恢复作业。

2.5.5 涂刷具有挥发性溶剂的涂料时,应做连续分析,并采取强制通风措施。

2.5.6作业中断超过60 min应重新进行监测分析。

2.5.7 采样人员深入或探入受限空间采样时应采取相应的个体防护措施。

2.6 个体防护措施

受限空间经清洗或置换不能达到2.3的要求时,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方可作业。

2.6.1 在缺氧或有毒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佩戴隔离式防护面具,必要时作业人员应拴带救生绳。

2.6.2 在易燃易爆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工作鞋,使用防爆型低压灯具及不发生火花的工具。

2.6.3 在有酸碱等腐蚀性介质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穿戴好防酸碱工作服、工作鞋、手套等护品。

2.6.4 在产生噪声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配戴耳塞或耳罩等防噪声护具。

2.7 照明及用电安全

2.7.1 受限空间照明电压应小于等于36V,在潮湿容器、狭小容器内作业电压应小于等于12V。

2.7.2 使用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电动工具、电焊等作业时,应配备漏电保护器。在潮湿容器中,作业人员应站在绝缘板上,同时保证金属容器接地可靠。

2.7.3 临时用电应办理用电手续。

2.8 监护

2.8.1 受限空间作业,在受限空间外应设有专人监护。

2.8.2 进入受限空间前,监护人应同作业人员检查安全措施,统一联系信号。

2.8.3 在风险较大的受限空间作业,应增设监护人员,并随时保持与受限空间作业人员的联络。

2.8.4 监护人员不得脱离岗位,并应掌握受限空间作业人员的人数和身份,对人员和工器具进行清点。

2.9 其它安全要求

2.9.1 在受限空间作业时应在受限空间外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2.9.2 受限空间出入口应保持畅通。

2.9.3 多工种、多层交叉作业应采取互相之间避免伤害的措施。

2.9.4 作业人员不得携带与作业无关的物品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中不得抛掷材料、工器具等物品。

2.9.5 受限空间外应备有空气呼吸器、消防器材和清水等相应的应急用品。

2.9.6 严禁作业人员在有毒、窒息环境下摘下防毒面具。

2.9.7 难度大、劳动强度大、时间长的受限空间作业应采取轮换作业。

2.9.8 在受限空间进行高处、动火等作业应按相关安全规定进行。

2.9.9作业前后应清点作业人员和作业工器具。作业人员离开受限空间作业点时,应将作业工器具带出。

2.9.10作业结束后,由受限空间所在单位和作业单位共同检查受限空间内外,确认无问题后方可封闭受限空间。

2.9.11最长作业时限不应超过24小时。

3 职责要求

3.1 作业负责人的职责

3.1.1 对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负全面责任。

3.1.2 在受限空间作业环境、作业方案和防护设施及用品达到安全要求后,可安排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在受限空间及其附近发生异常情况时,应停止作业。

3.1.3检查、确认应急准备情况,核实内外联络及呼叫方法。

3.1.4 对未经允许试图进入或已经进入受限空间者进行劝阻或责令退出。

3.2 监护人员的职责

3.2.1 对受限空间作业人员的安全负有监督和保护的职责。

3.2.2 了解可能面临的危害,对作业人员出现的异常行为能够及时警觉并做出判断。与作业人员保持联系和交流,观察作业人员的状况。

3.2.3 当发现异常时,立即向作业人员发出撤离警报,并帮助作业人员从受限空间逃生,同时立即呼叫紧急救援,必须掌握应急救援的基本知识。

3.3 作业人员的职责

3.3.1 负责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作业前应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时间、要求,熟知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应采取的安全措施。

3.3.2 遵守受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设施与个体防护用品;确认安全防护措施落实情况。

3.3.4 应与监护人员进行必要的、有效的安全、报警、撤离等双向信息交流。

3.3.5 服从监护人指挥,如发现监护人不履行职责时,应停止并撤出作业。

3.3.6 在作业中如出现异常情况或感到不适或呼吸困难时,应立即向作业监护人发出信号,迅速撤离现场。3.4 审批人员的职责

3.4.1 审查《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

3.4.2 到现场了解受限空间内外情况;督促检查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4 《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4.1 《作业证》由作业单位负责办理,安环科审批。

4.2 《作业证》所列项目应逐项填写,安全措施栏应填写具体的安全措施。

4.3 一处受限空间、同一作业内容办理一张《作业证》,当受限空间工艺条件、作业环境条件改变时,应重新办理《作业证》。

4.4《作业证》一式二联,一联由作业人、监护人持有,第二联由安环科存留,《作业证》保存期限至少为1年。临时用电作业安全规定

1.临时用电

正式运行的电源上所接的非永久性用电。

2. 临时用电作业安全要求

2.1临时用电作业实施作业证管理,作业前应办理《临时用电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

2.2 在运行的生产装置、罐区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不应接临时电源,确需时应对周围环境进行可燃气体检测分析。

2.3 各类移动电源及外部自备电源,不应接入电网。

2.4 动力和照明线路应分路设置。

2.5 在开关上接引、拆除临时用电线路时,其上级开关应断电上锁并加挂安全警示标牌。

2.6 临时用电应设置保护开关,使用前应检查电气装置和保护设施的可靠性。所有的临时用电均应设置接地保护。

2.7 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应按供电电压等级和容量正确使用,所用的电器元件应符合国家相关产品标准及作业现场环境要求,临时用电电源施工、安装应符合JGJ46的有关要求,并有良好的接地,临时用电还应满足如下要求:

a)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应使用相应防爆等级的电源及电气元件,并采取相应的防爆安全措施;

b)临时用电线路及设备应有良好的绝缘,所有的临时用电线路应采用耐压等级不低于500V的绝缘导线;c)临时用电线路经过有高温、振动、腐蚀、积水及产生机械损伤等区域,不应有接头,并应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d)临时用电架空线应采用绝缘铜芯线,并应架设在专用电杆或支架上。其最大弧垂与地面距离,在作业现场不低于2.5 m,穿越机动车道不低于5 m;

e)对需埋地敷设的电缆线线路应设有走向标志和安全标志。电缆埋地深度不应小于0.7 m,穿越公路时应加设标志。电缆埋地深度不应小于0.7 m,穿越公路时应加设防护套管;

f)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箱应有电压标识和危险标识,应有防雨措施,盘、箱、门应能牢靠关闭并能上锁;g)行灯电压不应超过36 V,在特别潮湿的场所或塔、釜、槽、罐等金属设备内作业,临时照明行灯电压不应超过12V;

h)临时用电设施应安装符合规范要求的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逐个配置漏电保护器和电源开关。

2.8 临时用电时间一般不超过15天,特殊情况不应超过一个月。用电结束后,用电单位应及时通知电工拆除临时用电线路。

3 《临时用电作业证》的管理

3.1 《临时用电作业证》由设备科负责办理并审批。

3.2 《作业证》所列项目应逐项填写,安全措施栏应填写具体的安全措施。

3.3《作业证》一式二联,一联由作业人持有,第二联由设备科存留,《作业证》保存期限至少为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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