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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中的疑难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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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中的疑难问题及对策

[日期:2015-11-02] 来源:作者:北京高院行政庭课[字体:大中小] (一)因工外出期间的工伤认定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受到伤害的工伤认定案件涉及面广泛,适用法律法规难以掌握,调查取证缺乏现场,现结合工伤认定工作实践,针对上述问题进行浅析并提出对策。

1、法律适用的难点与对策

在处理因工外出受伤的工伤认定实践中,出现了一些边界条件模糊不清的情况,下面以典型案例来说明难点。案例:魏某是北京亚胜置业有限公司员工,在公司担任总工程师职务。2013年8月,公司安排他到辽宁省绥中县滨海经济开发区海天翼工地出差,督促工程进度。2013年10月11日21

点左右,魏某加班后乘坐公司安排的一辆蓝色两厢奥拓轿车,从工地前往住宿处。途中与行驶在前面的另一辆公司的白色福特牌SUV车辆相撞,造成魏某受伤。事后双方均未报交通事故。魏某受伤后先后送往绥中县西甸子医院、秦皇岛市工人医院、秦皇岛市第一医院,被诊断为下颌骨多发骨折、右侧上颌骨、颧骨骨折、头面部多发软组织裂伤(已缝合)、额骨骨折、T12 L1椎体骨折。2014年9月23日魏某向单位所在地通州区工伤科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本案的焦点就在于对《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中“因工外出期间”的解释。《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京高法发【2007】112号)第八条指出,关于“因工外出期间”,职工因工作原因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职务有关的活动的时间应认定为“因工外出期间”,但不包括外出游览、娱乐、购物等非工作原因的时间;对于用人单位长期外派到外地工作的职工遭受事故伤害的,工伤认定时不应直接适用“因工外出期间”的规定。2013年4月25日发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

发[2013]34号),第一条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的‘因工外出期间’的认定,应当考虑职工外出是否属于用人单位指派的因工作外出,遭受的事故伤害是否因工作原因所致。”

因此,若本案中魏某属于“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则应当按照《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处理;若本案中魏某属于“用人单位长期外派到外地工作的职工遭受事故伤害的”,则应当按照《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处理,即魏某需要按照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相关文书,我科室则无法受理此案件;另有观点认为,魏某的情况属于《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应当受理并认定为工伤。鉴于以上讨论,建议完善工伤认定法规,或出台相关行政解释,对“因工外出”与“长期外派”的区别作出进一步说明。

2、调查取证的难点与对策

“因工外出期间”的工伤认定须同时满足3 个事实要素即有伤害结果发生、时间是因工外出期间、原因是工作。这3个要素前后呼应、连贯一致的构成了连续统一的事实链条。因此工伤认定在依照法定程序对事故伤害进行甄别时,在申请人所提供的材料不能得出准确结论的情况下,须对事故进行实地核查。但是在对较复杂的案件进行调查核实中,常常遇到一些困难。案例:2014年8月王某被单位派遣到天津蓟县从事销售工作,单位租赁有一套房屋作为王某的宿舍,并常在客厅中召开每日例会。28日上午11点,王某和员工薛某回到宿舍,12点40分左右王某上厕所,滑倒在洗手间里,同时刚回到宿舍的杨某听到声音赶过去看,见王某捂着胸口,杨某赶紧叫同事薛某帮忙,这时杨某发现王某浑身冒汗。两人把王某扶进房里躺在床上,王某突然呕吐,拨打120救护车来后,同事帮助医生把王某抬上救护车,送到天津蓟县人民医院,在医院抢救了28分钟,医生宣布抢救无效,已临床死亡。2014年9月26日王某的用人单位向所在地通州区工伤科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根据《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工伤事故发生后30日内,个人在一年之内,都可以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这条规定的本意是给用人单位和个人足够的提出申请的时间,但却给工伤认定带来困难。第一现场可能已不存在,甚至相关证人也无从问询,以本案为例,提出申请日期距事故发生日期已近二十天,给我科室受理此案件后查清事实真相造成一定困难。同时,在该调查过程中需要用人单位和事发当

地相关部门的协助,虽然《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了在工伤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时,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予以协助的义务,但由于没有具体操作细则,往往难以取得良好效果。加之用人单位参保后考虑到赔付责任,往往倾向于举证职工受伤为工伤。上述因素也为调查取证带来一定的难度。因此,建议在《工伤保险条例》中增加相关规定,凡重大工伤事故,应要求用人单位在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如24小时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报告,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及时对事实及证人进行调查,以保证工伤认定的客观、准确。

3、结论

综上所述,针对“因工外出期间”工伤认定案件中的法律适用难点,我们建议进一步细化法律规定,同时希望高法给出指导意见统一观点;针对调查取证难点,我们建议建立工伤报告制度。

(二)“因伤致病”的工伤认定

随着工伤保险相关法律政策的普及和工伤保险实践工作的深入开展,社会大众对工伤保险工作的关注度得以大幅提高。而这种关注,更多的聚焦在待遇的享受。立法上对工伤职工待遇的保障力度,是其他部门法律所不能企及的。工伤待遇实现的重要法定条件就是被认定为工伤。法律的意义在于实施,法律实施的过程就是法律解释和适用的过程。社会大众的关注,直观的体现就是对具体个案有不同的理解、对具体个案结果有不同的意见。现阶段这种“不同”分歧的一个聚焦点就是“因伤致病”工伤认定。通过探讨,工伤认定行政部门、司法部门就该聚焦点形成统一意见,意义重大。

1、一个典型案例

(1)案件基本情况

某报社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称:其报社编辑史某,于2013年1月24日下午16点左右,在该报社办公室审稿(审大样),当翻阅了一部分时,发现有的地方需要改动,就去拿笔,由于笔筒在桌子右上角,伸手没够着,这时挪

了一下屁股又去够,笔拿到手下坐时坐偏了,椅子(折叠椅)倒了,史某摔倒在地上,后脑勺碰到了右后面的桌子上,顿时头晕,同事拨打120救护车,把史某送到医院急救,经医院诊断为:脑干出血、高血压病3级、高脂血症、低钾血症。

行政部门调查核实情况:史某家属拨打120呼救(非其同事),救护车到达救治现场时,史某神志清楚、血压为BP203/134mmHg,未诉有摔伤过程;医院《抢救室急诊记录》载明“患者近日来劳累后于入抢救室前17小时开始出现头痛,伴有右侧肢体活动不利,家属呼救救护车送至我院急诊神经科,当时测血压203/134mmhg,查头颅CT示:提示脑干出血约3ml。体格检查:患者神志清楚,语言不利,查体合作。皮肤、粘膜检查无皮疹,无出血,无黄染。CT片显示头颅形状、大小未见异常,颅骨结构完整”;诊断为脑干出血、高血压病3级、高脂血症、低钾血症。

(2)各方观点

各方观点存在分歧的焦点是:“脑干出血、高血压病3级、高脂血症、低钾血症”是否由摔伤导致

职工家属及单位认为:史某系摔伤导致“脑干出血、高血压病3级、高脂血症、低钾血症”。理由是:医院《抢救室急诊记录》中的原始记载是史某家属主诉的,是史某家属不了解情况时说的;史某当时未自诉自己的情况,治疗一段时间后,史某回忆起是在单位办公室伸手拿笔时不慎摔倒的;史某同事称,其在接受行政部门调查时说的是“其用史某的手机通知史某家属后呼救120的”,是自己记错了;史某家属称,其向专家咨询过,说是可以由摔伤导致“脑干出血、高血压病3级、高脂血症、低钾血症”。

行政部门认为:史某家属及单位没有提交史某“伤”的诊断,史某的情况不符合法定的工伤情形或视同情形。理由是:《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第十六条明确:工伤职工认为工伤直接导致其他疾病的,应提供工伤医疗机构出具的工伤直接导致疾病的诊断证明书。史某家属及单位未提供“摔伤导致‘脑干出血、高血压病3级、高脂血症、低钾血症’”诊断证明;经行政部门到相关医疗机构调查核实,史某的诊断就是“脑干出

血、高血压病3级、高脂血症、低钾血症”,不涉及伤;急救抢救记录、《抢救室急诊记录》真实有效,没有伤的记载或相关诊断。

2、“因伤致病”工伤认定的逻辑点

(1)《工伤保险条例》保障的范围

疾病不是工伤类法律政策的一般保障范围,而是例外型保障,是由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的。可以从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中看出这一点。该条例开篇名义,在总则章节以第一条形式明确: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制定本条例。该条例工伤认定章节,第十四条第四项、第十五条第一项明确规定,“患职业病的”是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是视同工伤的情形。除上述两项之外,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其他情形不涉及疾病的描述。

(2)“因伤致病”应纳入工伤保障

实践中,存在职工遭受事故伤害导致疾病的情况。比如,职工因工作腰部遭受伤害,腰部软组织挫伤并导致腰椎某间盘突出;职工因工作右膝关节、韧带损伤导致创伤性关节炎,等等。这些出于工作因伤导致的疾病,应该纳入工伤保障的范畴。这一点上,各方认识没有分歧。

(3)“因伤致病”判定逻辑

“因伤致病”逻辑关系,理解起来很简单。就是伤害和疾病,因果关系明确,前为因、后为果。也可以这么理解,从原因力方面分析,伤害对疾病结果的发生起到了关键的或重要的作用。这里有三个要素点:伤、疾病和作用力。要进行“因伤致病”的逻辑判定,“伤”“病”这两个要素就必须明确,缺一不可。有“伤”没“病”进行该判定无必要,有“病”无“伤”进行该判断也不可行。

谁来判定?伤、疾病和作用力,这三个要素谁来明确?从社会分工和能力要求上看,是医疗机构;从实践中看,也应该是医疗机构。工伤保险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既无该方面的机构职能、也无该方面的职业能力。

怎么判定?有资质的医疗机构从业人员,遵循医学知识、临床实践及其认为合理的判定准则等,明确三要素、进行“因伤致病”逻辑判定。需要注意的是,工伤认定中的“因伤致病”逻辑判定,是对具体个案、具体情形的判定,有很强的针对性,不是泛泛的类型性的概率统计分析。判定的过程可能要考虑各种原因力,但判定的结果必须明确。

判定形式?诊断,是医疗机构判定结果的有效途径。实践中,医疗机构多数在诊断结论上注明“盖章有效”。诊断证明书或医疗机构出具的其他有关诊断的文书材料,只要有医疗机构签章,均为出具诊断的有效形式。但不论怎样的有效判定形式,若判定为“因伤致病”的,内容上都必须是“伤导致疾病”。这是《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第十六条明确规定的。

谁来提交?职工提交相关“因伤致病”诊断是法定的,也是合理的。诊断类材料由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交、“因伤致病”诊断由职工提交,是条例和北京市政府规章明确的。实践中,职工到医疗机构就诊,形成医患关系,患者有权利索取诊断、医疗机构有义务出具,且二者在诊治过程中已经沟通、相对熟知,具备了后续沟通的基础,也易于“因伤致病”诊断的出具。而工伤行政机关到医疗机构调查核实时,除了不予配合、无人接待,医疗机构对个案的“伤”“病”因果关系不予判断、大多只谈类型性的医学知识,意义上大多只是程序上的尽职调查。

3、结论

工伤行政部门在进行“因伤致病”工伤认定中,工伤认定申请人应提交“因伤致病”诊断,工伤行政部门应在工伤认定中予以确认;申请人未提供的,工伤行政部门到医疗机构调查核实,医疗机构确认没有其他诊断或者没有新的诊断的,工伤行政部门不予支持工伤认定申请人的“因伤致病”主张。

在心脑血管等疾病高发的时下,“因伤致病”工伤认定,既关乎职工利益、用人单位权益,也关乎基金安全和社会公平正义。严格执行法律的相关规定,以同一把“尺子”进行裁量,不因单位而异、不以职工不同,保障到位、但不越位,通过扎实的法律实践维护法律威严。

(三)工伤认定时效的计算

1、一个典型案例

2011年11月27日葛某受伤,造成左胫腓骨粉碎性骨折。2012年7月3日葛某向朝阳区人保局咨询工伤申请事宜,在《个人工伤咨询登记表》上予以登记。2012年7月10日葛某向朝阳区仲裁委申诉,请求确认与北京某科技公司存在劳动关系,2012年11月14日朝阳区仲裁委作出京朝劳仲字[2012]第09018号《裁决书》,确认葛某与该公司2006年7月10日至2012年9月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该《裁决书》已生效。后葛某多次前往朝阳区人保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朝阳区人保局工作人员未予收取。2013年6月18日,朝阳区人保局向天坛医院开具《说明》,说明葛某已向该局申报工伤,要求天坛医院给葛某补办初诊诊断证明,2013年6月19日天坛医院为葛某补开了诊断证明2013年7月10日葛某向朝阳区人保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等材料,该局收取了葛某的工伤认定材料,并与当日给葛某出具了《工伤认定申请材料接受凭证》。2013年7月12日朝阳区人保局作出《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葛某不服,向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与2013年10月25日作出京人社复决字[2013]4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朝阳区人保局的不予受理决定。

2、当事人主张

葛某认为:其2011年11月27日受伤。多次去朝阳人保局申请工伤认定,该局给予了工伤认定申请表,并告知暂时不要填写日期,本人多次填写修改后,该局又以种种理由多次不受理。本人住院期间第49天就到该局,被告知等确认劳动关系或者取了钢板再来申请工伤认定,现在来的太早,后来

又告知超期,正是由于朝阳人保局玩忽职守造成了本人工伤认定申请超期,请求法院撤销《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朝阳人保局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了受伤职工应该在事故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1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第十八条规定了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该提交的材料。也就是说,我局受理工伤认定的条件是受伤职工应该在规定的1年时限内提交上述完整的材料。葛某受伤的时间是2011年11月27日,即应该在2011年11月27日至2012年11月26日之间提交完整的工伤认定材料。2012年7月3日葛某曾到我局咨询过工伤认定的相关问题,但是并未提交任何资料。根据2013年7月10日葛某提交的仲裁裁决书,其向朝阳区仲裁委申请确认劳动关系的时间是2012年7月10日,距离2012年11月26日尚有140天。朝阳区仲裁委裁决日期为2012年11月14日。依照《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第9条的规定,如果是确认劳动关系的仲裁、诉讼时间可以在工伤认定申请1年时限内扣除。本案中,扣除上述确认劳动关系仲裁的时间,葛某应该在2013年4月2日前向我局提出申请。而葛某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材料的时间是2013年7月10日,显然已经超出法定时限。综上所述,我局作出的工伤认定不予受理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3、复议机关意见

复议机关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朝阳区人保局负有对本辖区内出现的工伤事件进行调查并作出认定的职权。该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争议影响工伤认定的,应当在申请工伤认定前依法解决劳动争议。解决劳动争议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内。葛某自伤害发生之日起至向朝阳区人保局申请工伤认定之日,扣除解决劳动关系争议的时间,已超过1年的申请时限,故朝阳区人保局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无不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朝阳区人保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4、司法裁判意见

法院认为: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故本案朝阳人保局作为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其辖区内企业职工的工伤认定申请具有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的职责.

对于工伤认定申请杈利的行使,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法院认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系行政法规赋予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的一项法定杈利,不应以提交材料齐全作为认定申请人提出申请的标准,亦不应以朝阳人保局未收取工伤认定申请材料而否认行政相对人该项权利的行使。本案中,朝阳人保局主张葛某于2013 年7月10日始向该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葛某提交的《说明》能够证明,葛某于2013年6月18日为朝阳人保局向天坛医院开具《说明》,确认葛某已向该局申报工伤,要求天坛医院为其开具初诊诊断证明,因此能够认定葛某已于2013 年6月18曰以前向朝阳人保局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朝阳人保局的所述主张缺乏充足的事实依据,其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认定事实不清,亦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保障劳动者依法获取工伤保障的立法本意,并未体现最大限度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基本原则.并且,庭审中查明葛某受伤后及收到仲裁裁决后曾多次到朝阳人保局处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材料并表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因此应视为葛某已在法定期限内向朝阳人保局多次提出过工伤认定申请,该局关于葛某提出申请已超过一年的申请时限的主张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另,朝阳人保局关于劳动者必须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等多种材料方可收取其提交的材料进而决定是否受理的主张,法院认为提交材料齐备应为朝阳人保局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条件,而非工伤职工提出认定申请的认定条件,朝阳人保局的所述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1目之规定,撤销被告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3年7月12日作出的京朝人社工不受字[2013]第0013279 号《工伤认定申请不子受理决定书》;

责令被告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对原告葛某提出的申请重新进行处理。

5、案件评析

此案在复议、诉讼过程中,出现了两种结果。复议机关做为上级业务指导机关,对案件进行了合法性审查,朝阳人保局在本案中法律适用(实体)并无不妥,故对朝阳人保局作出的行政行为予以维持。

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合法性和合理性双重审查。葛某、朝阳人保局在案件审理期间,均对于各自主张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经法院审理查明,朝阳人保局在前期接收葛某认定工伤材料过程中,确有瑕疵;对于法律条文的理解也存在偏差。

综上,我们倾向于法院判决所述内容。人保局作为与百姓密切相关的行政机关之一,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要坚持以最大限度保护劳动者权益为基本原则,即要合法又要合理。行政机关要积极履行法定职责,而非不履行、拖延履行或者消极被动的履行法定职责。

(北京高院行政庭课题组执笔人李洋)

工伤认定办法 (2)

工伤认定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7号《工伤认定办法》已于2003年9月18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为规范工伤认定程序,依法进行工伤认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按照本办法执行。全文共二十一条。 目录 编辑本段修订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8号 新修订的《工伤认定办法》已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5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3 年9月23日颁布的《工伤认定办法》同时废止。 2010年12月31日 编辑本段具体内容 工伤认定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工伤认定程序,依法进行工伤认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工伤认定应当客观公正、简捷方便,认定程序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按照前款规定应当向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根据属地原则应当向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

第五条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六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第七条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要求,属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辖范围且在受理时限内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八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正材料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第九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可以根据需要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进行,并出示执行公务的证件。 第十一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工伤认定中,可以进行以下调查核实工作: (一)根据工作需要,进入有关单位和事故现场; (二)依法查阅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询问有关人员并作出调查笔录; (三)记录、录音、录像和复制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调查核实工作的证据收集参照行政诉讼证据收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用人单位、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负责安排相关人员配合工作,据实提供情况和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进行工伤认定时,对申请人提供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不再进行调查核实。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和格式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要求出具证据部门重新提供。 第十四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其他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

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存在的若干问题及思考

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存在的若干问题及思考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到各类企业务工的人员增多,因务工人员的伤亡问题不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认定的行政诉讼案件也呈上升趋势。由于目前对工伤认定问题仅有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作为依据,而其规定较为原则、抽象,缺乏一定的操作性,不能适应日益复杂的工伤认定司法审查的需要,给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工伤事故的处理和法院对工伤案件的审理造成了混乱和不协调,也一定程度上阻却了伤亡职工的权利救济。为最大限度地保护伤亡职工的合法权益,及时、有效地实现伤亡职工的权利救济,本文试从当前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存在的主要问题入手,进行粗浅分析,并提出拙见与同仁商榷。 一、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涉及的主要问题及思考 (一)关于劳动关系主体资格的司法审查问题 在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时,首先要审查申请工伤认定的主体是否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的调整范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工伤认定的对象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这就说明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既可能是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也可能是工伤职工所在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只限于境内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但是审判实践中还存在比较模糊的问题:1、职工退休后返聘原单位工作或在新的单位工作发生伤亡事故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2、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因公受伤是否属于工伤认定调整的范围。3、没有进行工商登记的用工主体的雇工在工作中受伤是否属

于工伤认定调整的范围。4、在租赁、承包关系中,出租、发包人为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而承租、承包者为个人时,其雇工在工作中受伤是否属于工伤认定调整的范围等等。在法律尚未作出明确具体的指导性规定之前,笔者认为,审查申请工伤认定的主体应主要掌握以下标准:一是用人单位是否为依法核准登记的各类企业或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二是职工是否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者。 首先,由于《工伤保险条例》只规定了各类企业的职工与个体工商户的雇工才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那么,对于非企业性质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所雇佣的人员在工作中受伤应不属于工伤认定调整的范围,其工伤保险问题只能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由有关部门另行规定。其次,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用工主体不是真正法律意义上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其只是以个人身份在雇佣人员,不属于用人单位。因此其雇工在工作中受伤,亦不能适用工伤认定。以上伤亡事故的人身损害赔偿可以通过民事诉讼途径来解决。关于退休职工受伤问题,笔者认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1995)309号《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概述》中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该规定中的“劳动者”是指劳动法律意义上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并不包括已经办理正式退休手续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职工。因此,退休职工在享受了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情况下,重新参加工作后与返聘的单位或新单位所形成的是雇佣与被雇佣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一旦发生伤亡事故,不应适用工伤认定程序,再由社会工伤保险基金承担伤残保险义务,应当通过民事诉讼程序,按民事侵权法律关系的有关规定予以救济,由用人单位作为赔

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自评自查报告

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自评自查报告 根据《关于做好XX年度政务公开示范点建设工作的通知》(金政公开[XX]3号)、《关于开展第二批政务公开和办事公开示范点建设先进单位申报工作的通知》(金政公开〔XX〕9号)文件精神,我镇严格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和要求,积极开展对政府信息公开的自评工作。现将我镇自评及整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政务信息公开总体情况 (一)加强组织保障 1、健全领导和办事机构。我镇成立了以分管领导为组长、党政办工作人员为成员的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负责对政务公开工作的指导和日常工作,抓好政务公开工作的落实。今年,由于办公室人事变动,我镇及时调整了政务公开领导组成员并完成工作交接,确保了政务公开组织协调工作不因人事变动受影响。为方便收集资料、满足工作需要,我镇将政务公开办公地点设在党政办,并拿出一定经费,确保政务公开工作顺利开展。 2、合理安排年度工作计划。将政务公开工作作为单位工作的基本制度,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并把政务公开作为我镇目标管理考核的重要内容。不定期开展对政务公开推进过程中事项的督察,将公开事项落实到位。同时,要求产生政务信息职能机构各司其职,在法定时限内及时提供、发布自

身经办所产生的各类信息。 (二)健全制度建设 1、健全主动公开制度。对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按照规定的程序,做到及时、主动地公开。根据我镇实际情况,确立了以下八项重点公开内容:①有关农村的重要政策法规。如征、租用土地的费用及补偿标准等; ②机关干部的选拔、聘用、管理和镇干分工调整等情况。③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及其进展情况。诸如修路、各项民生工程建设等,公开工作责任人,得到了老百姓的广泛认可。④镇财政预决算、三公经费、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⑤重大工程项目的招投标、预决算情况。⑥计划生育政策,包括计生奖励和计外生育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情况。⑦社会保障情况。民政部门的优抚对象和标准、各种困难补助均张榜公布,防止不合理现象的发生。⑧重大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及群众关心的其他重要政务的活动情况。⑨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2、健全依申请公开制度,规范依申请公开目录和依申请公开流程,拓宽依申请公开渠道,方便群众申请查阅公开信息,确保公开规范、有序、真实、全面。 3、健全保密审查制度。我镇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贯彻“既保证政府信息及时有效公开,又确保受国家法律保护的秘密信息安全”的方针,遵循“未经保密审查的信息不

工伤认定复议案例

工伤认定复议案例 范文一 原告康某在某公司从事刷片工,该公司上午工作时间为7:45-11:30分。2021年1月21日7时30分左右,原告驾驶电动车上班途中,与另一辆电动车发生碰撞,致原告受伤,对方车辆驾驶人驾车逃逸。 原告自行到医院检查后向110报案,因肇事人无法查找,公安交警部门未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应原告要求,公安交警部门2021年4月2日出具证明一份,内容主要为因对方车辆逃逸无法查找,事故责任无法认定。依照申请,被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原告不服,申请复议,后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审判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告发生的事故是否属于上班途中发生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是否构成工伤 法院经审理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案原告在7时30分左右前往公司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明显属于该条文规定的上班途中的情形。且该条文从责任划分角度仅排除了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和全部责任的受害人可以享受工伤待遇的情形,并未排除事故责任无法认定情形下的受害职

工可以主张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故被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主要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法院判决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责令被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评析 司法实践中,工伤认定通常是工伤劳动争议案件中最关键的环节,工伤认定案件关乎普通劳动者的生存保障,从来都不是小事,且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工伤认定中的新问题也层出不穷,本案即为工伤认定的一起典型案例。 范文二 李绍兰之兄李绍乾在临清市潘庄镇前堤砖厂工作多年。20__年9月15日6时许,李绍乾在砖厂厂区内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于次日6时30分左右死亡。李绍乾生前未婚,父母均已去世,李绍兰作为其胞妹是其唯一近亲属。李绍乾死亡后,其丧事由李绍兰处理。后因临清市潘庄镇前堤砖厂未在法定30日期限内申请工伤认定,李绍兰向临清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临清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受理后,于20__年12月6日作出临劳工伤认[20__]45号工伤认定结论,认定李绍乾的死亡视同工伤。临清市潘庄镇前堤砖厂不服,向聊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聊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为李绍兰不具备申请工伤认定的主体资格,并作出聊劳社复决字[20__]第1号行政复议

工伤认定办法(2010修订)

工伤认定办法(2010修订) 发布:2010-12-31实施:2011-01-01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2010-12-31 实施日期:2011-01-01 发布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正文 第一条 为规范工伤认定程序,依法进行工伤认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工伤认定应当客观公正、简捷方便,认定程序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按照前款规定应当向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根据属地原则应当向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 第五条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六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二)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第七条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要求,属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辖范围且在受理时限内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八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正材料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第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可以根据需要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条

关于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情况的自查报告正式版

For the things that have been done in a certain period, the general inspection of the system is also a specific general analysis to find out the shortcomings and deficiencies 关于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情况的自查报告正式版

关于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情况的自 查报告正式版 下载提示:此报告资料适用于某一时期已经做过的事情,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的总检查、总评价,同时 也是一次具体的总分析、总研究,找出成绩、缺点和不足,并找出可提升点和教训记录成文,为以后遇到同类事项提供借鉴的经验。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 彭州市政务公开办: 根据《彭州市政务公开办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通知》(彭政务公开办发〔XX〕5号)的精神,我局高度重视,由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各有关部门和人员对本单位的门户网站上已公开的信息进行了全面自查,未发现泄密内容和不宜公开的政务信息,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主要工作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为做好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我局

领导高度重视。一是健全组织机构,确保领导到位。调整充实了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由局党组书记、局长唐奎同志任组长,分管保密、信息工作的副局长邓义浩同志任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邓义浩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并落实了办公室工作人员,负责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具体事务。形成了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直接抓,专职人员具体抓的良好格局,为开展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奠定了坚实的组织基础。二是建立健全各项保密工作制度,确保制度到位。建立健全了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明确了审查职责。近几年来,我局严格落实领导干部保密责任制、涉密人员管

浅析我国在工伤认定中存在着一些实际问题

浅析我国在工伤认定中存在的实际问题 溧水电大12秋法本 韦妩珉1232101251252 摘要:《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对保障工伤及受到职业病伤害的职工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劳动者在发生工伤或患职业病后能获得及时的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体现。但是,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还存在很多的问题,使得一部分劳动者在受到工伤后,无法及时、便捷的获得补偿,甚至无法主张自己的权益。本文将就此存在的有关实际问题展开论述,并提出自己的相关建议,以切实能够保障到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工伤认定分析 西方国家的工业起步早,相关的工伤保险立法也较早,发展到今天,已经建成了较为完善的工伤认定法律制度。而在我国,由于工业起步晚,相关的工伤法律制度建立也较晚。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类企业如雨后春笋,就业人员也大规模增多,而相关的工伤法律制度却并没有得到进一步完善。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较为原则、抽象,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不能适应当今的经济社会发展,一定程度上不能有效的保障劳动者的相关权益。为切实保障就业者的合法权益,从源头上减少工伤纠纷,本文将试着分析当前工伤认定中的一些实际问题, - 1 -

并提出相关解决措施。 一、工伤和工伤认定概念 (一)工伤的定义。一是国际上的界定。关于“工伤”的概念,1921年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公约中对“工伤”的定义是:“由于工作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事故为工伤。”1964年第48届国际劳工大会也规定了工伤补偿应将职业病和上下班交通事故包括在内。因此,当前国际上比较规范的“工伤”定义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即由工作引起并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事故伤害和职业病伤害。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二是我国相关的界定。我国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没有给工伤事故概念进行明确界定,仅仅对工伤的范围作出了规定。由王兴全主编的《劳动法学》对工伤作了相关的界定:“工伤即因工负伤。工,就其本质而言,是指职工在执行劳动过程中执行职务(业务)的行为,即可能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之内,也可能是在其他时间或地点;伤,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所受到的急性伤害,包括负伤、致残、死亡。”所以,工伤就是职工在执行劳动过程中因执行职务(业务)而受到的急性伤害。 (二)工伤认定的定义。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根据行政法和行政 - 2 -

信息公开保密工作自查报告

信息公开保密工作自查报告 信息公开保密工作自查报告 按照《关于开展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工作专项审查的通知》(怀国保8号)要求,我单位立即安排政务公开办负责同志对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工作进行了全面检查,并督促各有关单位做好自查工作。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机制建立情况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颁布施行以来,我们把加强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作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促进社会稳定的一项政治任务,高度重视,严格管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做到了安全保密。 (一)成立机构,加强领导。在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县政府办公室成立了县政务公开办公室,由县编办下文批准设立,为正科级机构,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担任主要负责人,并高配一名副科级副主任。具体负责全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推进、指导、协调和监督,以及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工作。 (二)完善审查机制。制定了《怀宁县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办法》(试行)、《怀宁县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制度》、《怀宁县政府信息公开办法》和《怀宁县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怀宁县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等。对政府公开信息的保密审查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严格程序,落实责任。

对县政府、县政府办制发的文件,具体审查程序为:按“三原则”(谁公开谁审查、事前审查、依法审查)、“四是否”(是否涉及国家秘密、是否涉及商业秘密、是否涉及个人隐私、是否涉及敏感信息)以及如何公开、是否需要删减后公开等由文秘科进行初审,法制办、公开办、分管主任、主任逐级把关的保密审核机制。在保密审查过程中,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不明确的事项,应报有权限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遇有可能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大拟公开事项,要与有关部门会商,涉及业务工作的,听取业务主管部门的意见。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的规范性文件和拟公开信息,由各部门、各单位负责审核把关。通过健全和完善工作机制和制度,做到按制度办事、按程序公开,从源头上确保了政府信息公开的安全和保密。 (三)强化监督检查。县政务公开办对各乡镇、有关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开展经常性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要求整改。增强各乡镇、各部门政务公开工作人员的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意识。 二、政府信息公开网保密自查情况 对上网公开的政府信息,县政府办公室严格把关,做到该公开的一律公开,该保密的必须保密。首先保证县政府和政府办制发的涉密文件的保密性。同时要求各乡镇、各部门严格执行信息公开申请、发布和保密审核制度,坚持“谁

工伤认定办法 (2)

《工伤认定办法》 《工伤认定办法》已于2003年9月18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颁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规范工伤认定程序,依法进行工伤认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按照前款规定应当向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根据属地原则应向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 第四条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五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二)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的样式由劳动保障部统一制定。 第六条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第七条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完整,属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范围且在受理时效内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需要可以对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用人单位、医疗机构、有关部门及工会组织应当负责安排相关人员配合工作,据实提供情况和证明材料。 第九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进行工伤认定时,对申请人提供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不再进行调查核实。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要求出具证明部门重新提供。 第十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其他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应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进行,并出示执行公务的证件。 第十二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工作需要,进入有关单位和事故现场; (二)依法查阅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询问有关人员; (三)记录、录音、录像和复制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 第十三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人员进行调查核实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守有关单位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二)为提供情况的有关人员保密。 第十四条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第十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认定决定包括工伤或视同工伤的认定决定和不属于工伤或不视同工伤的认定决定。 第十六条工伤认定决定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用人单位全称; (二)职工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身份证号码; (三)受伤部位、事故时间和诊治时间或职业病名称、伤害经过和核实情况、医疗救治的基本情况和诊断结论; (四)认定为工伤、视同工伤或认定为不属于工伤、不视同工伤的依据; (五)认定结论; (六)不服认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的部门和期限;

我国工伤认定问题浅析[1].55doc

福建农林大学人文学院 学年论文 论文题目:浅析我国工伤认定行为 学院:人文社会科学学院 专业年级:法学专业2007级 学号: 071520045 姓名:陈巍 指导教师、职称:池桂钦讲师 2010年 5月20日

浅析我国工伤认定行为 法学专业2007级,07150045,陈巍 摘要:工伤认定是工伤待遇给付的前置程序,在我国,工伤认定行为被界定为了行政确认行为,从而对其实施以行政救济,这样一来就导致了一个结果——工伤认定程序繁琐、漫长,不利于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同时也造成了行政权和司法权的冲突。本文通过分析我国的工伤认定行为中存在的问题,以提出改进的方法,完善我国的工伤人都行为。关键词:工伤认定流程;工伤认定缺陷;完善工伤认定程序 工伤,又称职业伤害,包括因工作过程中突发事故导致的工伤和因工作环境和条件原因长时间侵害工人健康造成的职业病。工伤认定是工伤待遇给付的前置程序,我国劳动法对工伤与非工伤设定了截然不同的待遇:认定为工伤,那么职工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医疗费、生活费等都有了比较充分的保障。而认定为非工伤,那么职工只能按劳动法规定在法定医疗期内享受基本的保障。因此,工伤认定涉及我国数亿职工潜在或现实的重要利益。而作为工伤认定的核心问题之一的工伤认定标准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笔者在此做一些思考,对工伤认定程序改革进行探讨。 一、工伤认定的一般流程 我国的工伤认定流程气味烦琐,但为了方便认识,一下做简单的介绍 首先,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果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工伤认定申请表;(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诺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职工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负举证责任:有劳动合同的,提交劳动合同;没有劳动合同的,提交证明材料,如工资条、银行卡等工资报酬领取的证明或者是单位同事的书面证明。用人单位与职工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的,可以提交劳动仲裁解决,确认是否存在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人民政府自查报告范文.doc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人民政府自查报告范文查情况简要汇报如下: 一、自查情况 1、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建立情况。建立健全了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明确和规范了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程序、内容和要求,并明确了本机关、单位信息发布、留言评论等保密审查的领导、机构、人员及其职责。 2、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各环节保密制度落实情况。配齐了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人员,并进行岗位培训,专业人员熟悉本岗位保密责任、相关知识技能,并认真履行职责;在制作发放拟公开的文件信息资料时,明确信息公开属性、公开方式、公开时间;政府信息公开坚持“先审查、后公开”和“一事一审”原则;对可能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大拟公开事项,与相关部门进行协商;对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事项,上报有关主管部门或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对于决定公开的涉密文件信息资料,严格履行解密程序,并确保解密手续完整;未经解密的文件、密码电报等,包括摘要、标题、发文字号,禁止在无密的单位使用;经解密并决定公开的,已隐去发文格式和发文字号;对违规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和不宜公开信息的直接责任人员、负有监督管理责任和领导责任人员进行及时查处并依法规追究责任;对不宜公开的涉密文件信息资料

数据化过程中采取相关保密措施;完备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审批手续、登记和记录。 3、计算机网络使用管理情况。所有用于存储、处理拟公开文件信息资料的涉密网络、计算机及移动存储介质防护措施均符合保密要求;未在用于存储、处理拟公开文件资料的涉密计算机与连接互联网的计算机之间交叉使用移动存储介质;未使用非涉密计算机及移动存储介质处理拟公开涉密文件信息资料。 4、机关、单位网站管理情况。定期组织开展网站保密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泄密隐患,已建立检查记录档案;网站管理人员按规定履行岗位保密职责;网站信息发布登记记录清晰并保存完整。 5、社会网站监管情况。各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社会网站无违规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涉密信息的情况;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运营商、服务商均履行保密义务;社会网站已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审查机制。 二、工作措施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我县一直将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及时研究部署。为切实加强对该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以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为组长,县政府办主任为副组长,各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县政务公开工作领导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政府办),负责各项工作的联系协调。

工伤认定相关因素的界定与分析实用版

YF-ED-J2154 可按资料类型定义编号 工伤认定相关因素的界定与分析实用版 In Order To Ensure The Effective And Safe Operation Of The Department Work Or Production, Relevant Personnel Shall Follow The Procedures In Handling Business Or Operating Equipment. (示范文稿) 二零XX年XX月XX日

工伤认定相关因素的界定与分析 实用版 提示:该解决方案文档适合使用于从目的、要求、方式、方法、进度等都部署具体、周密,并有很强可操作性的计划,在进行中紧扣进度,实现最大程度完成与接近最初目标。下载后可以对文件进行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调整使用。 《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规定了三种视同 工作的情形,这三种法定情形构成了工伤认定 的相关因素。在此,仅就“在工作时间和工作 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 无效死亡”视同工伤情形进行界定与分析。对 此情形认定工伤必须同时符合三个条件:工作 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之 内经抢救无效死亡。据此,如果职工在工作时 间内突发疾病丧失劳动能力的,不能认定为工 伤或视同工伤;如果工作时间内突发疾病死亡或

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不是发生在工作岗位上,也不能视同工伤。这很容易导致应当视同工伤的情形被排除在外,侵害劳动者的工伤保险利益。 如,职工老王是某巴士公司即将退休的司机,在公共汽车到站时,利用乘客上车时间抽空去了趟车站卫生间,如厕完毕起身时突然晕倒在地,经送医院抢救,痊愈后经鉴定全部丧失劳动能力。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1项规定,老王既不符合该项规定的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条件,严格意义上讲,车站厕所虽属于广义的“工作场所”范畴,但不是职工老王的“工作岗位”,也不符合该项规定的“工作岗位”这一地点条件。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1

工伤认定疑难案例汇编.

工伤认定疑难案例汇编 1、工作过程中受惊吓罹患精神病算不算工伤?某邮递员甲在根据单位安排送信至某客户家中时,受该客户家中闯出的狼狗惊吓,当场就表情木讷,事后经诊断确诊为精神分裂症, 且诱因就是那次惊吓,现甲的父母向劳动局提出认定工伤,该如何认定? 答案 : 不应该认定为工伤,根据专家会诊讨论,尤其是为辨别基因和环境因素对疾病的影响而进行的寄养研究揭示, 在精神分裂症的发病风险中, 是父母所提供的基因, 而不是环境因素起至关重要的作用。一般而言,普通人受到这样的惊吓是不会罹患精神类疾病的。但应该注意,如果精神疾患是由外力重击等由脑部受损或病变引起且符合工伤认定的其他要素,则应该认定为工伤。 2、在单位食堂吃饭受伤算不算工伤?甲是一家大型国营企业的车间工人,在单位已经有 6年的工龄, 上个月在中午下班后在职工饭堂吃饭时摔了一跤后造成右臂骨折, 到医院治疗了一个多月, 事故发生后甲向单位要求享受工伤待遇, 但单位不同意, 说不属于工伤, 请问该如何定性呢? 答案 : 根据《深圳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不属于“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 , 也不属于“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故不能认定工伤,但可以享受医疗待遇。 3、实习生发生意外算不算工伤? 2001年 6月,甲从青海医学院毕业。同年 8月份他前往某中医院临时做协助医疗工作。医院安排甲协助医生进行换药、写病历、开处方等工作。 2002年 4月 8日下午,医院要求全院进行一次卫生大清扫。甲在为医生值班室擦玻璃时,不慎从 2楼值班室窗口摔了出去。经抢救治疗,甲成了植物人。甲的父母要求认定工伤,而中医院以甲为实习生为由认为不属于工伤, 只是普通的民事损害, 不予兑现工伤福利待遇。请问法院该如何认定呢?

典型工伤案例分析

典型工伤案例分析 当前,工伤案件直线攀升,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工伤保险条例》虽然颁布时间不长,但依然有许多不适应社会发展要求的地方。由于工伤内涵的界定不清、工伤保险待遇的性质不明、民事侵权赔偿与工伤待遇之间的关系存在较大分歧,“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机动车”等概念的内涵也不十分清晰。这决定了工伤行政案件法律适用问题必然成为行政审判所面临的一个热点和难点问题。 1、超龄农民工受伤能否算工伤? 【提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应聘于用人单位,由于其不具备主体资格,与用人单位不能构成《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工作中受伤亦不能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只能按照雇佣关系直接向用人单位主张赔偿责任。 【案情】原告季明花生于1957年2月21日。2007年4月9日,原告在第三人涟水某棉纺织厂工作时受伤,原告右手截肢。2007年5月下旬,原告向涟水县劳保局申请工伤认定。劳保局以原告的工伤认定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决定不予受理。原告申请复议。涟水县人民政府作出维持被告涟水劳保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原告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审判】涟水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在发生事故受伤时,已超过50周岁。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原告已不符合劳动者就业的法定年龄,其受伤不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等劳动法律规范来调整。 一审宣判后,季明花不服,向淮安中院提起上诉。淮安中院经审理认为:劳动关系基于劳动合同所产生,在双方未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其主要实体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关系即可确认为事实劳动关系。《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女工人的退休年龄为50周岁。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苏劳社医[2005]6号)第七条规定:离、退休仍在工作的人员,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范围。案中,上诉人季明花已超过50周岁,属于应退休人员,不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其受伤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调整,其在务工中遭受的伤害,可依照其他法律规定予以处理。 2、挂靠货车司机受伤找谁赔? 【提示】挂靠车辆受聘驾驶员运输货物至目的地后,辅助收货方完成卸货过程中,受到伤害。在雇主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情况下,应认定受聘驾驶员与挂靠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案情】自2003年11月1日起,任光将其资产苏BE-2833的货车挂靠金山公司经营。同时聘用李世富为该车驾驶员,并由其向李世富支付工资。李世富于2006年8月2日驾驶苏BE-2833货车,前往无锡送货。到达目的地后,李世富帮助客户卸货时砸伤左小腿。李世富就该事故向江阴市劳保局要求工伤认定。劳保局受理后,依照工伤认定程序向金山公司发出了《工伤认定举证责任通知书》,但金山公司未在规定的15日举证期限内提出异议,亦未提供任何证据材料。被告于2006年9月28日作出了工伤认定决定,于10月19日将该决定书分别邮寄送达李世富及金山公司。金山公司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复议机关作出了维持劳动社保局的工伤认定决定。金山公司不服,向江阴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审判】江阴法院经审理认为,行政法规及规章中均明确规定了职工与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的主张不一致时,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的原则。原告接到被告的《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按法定的期限和要求提供其认为不构成工伤的证据和观点,但原告始终未能提出任何异议和证据材料,因此,原告应对自己未能举证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信息公开工作专项督查情况自查报告

信息公开工作专项督查情况自查报告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贵州省信息化条例》颁布实施以来。我县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抓好两个《条例》贯彻落实,通过健全工作机构和落实工作人员、完善各项制度、开展学习宣传、加强政府门户网站建设等工作,有序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现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信息公开情况 (一)主动公开情况。 截至20XX年11月9日,通过XX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网页(XX/)主动公开政府信息1058条,其中,县政府(办)403条,各乡镇、县直各部门共655条,发布保障性住房相关信息5条,县人民政府工作报告、重大决策、重大工作部署及重点工作信息57条,县人民政府重大活动信息110条,县人民政府人事任免信息15条,县人民政府工作大事记信息12条;通过《XX县人民政府公报》公布信息212条,所办的《信息参考》、《大事记》、《情况通报》等信息公开载体均按期编发。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截止20XX年11月6日,我县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信息1条,并都作了具体回复。没有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收费,

未接到关于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电话咨询。 二、信息公开主要做法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从20XX年起,县人民政府召开专题会议对贯彻实施《条例》工作进行了研究和部署,成立了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统筹协调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全力推进全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同时,确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作为全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全面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由县政府督查室负责指导推进全县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各乡镇、各部门也都明确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分管领导,成立相应机构和指定专人负责具体工作,初步建立起县、乡两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体系。 二是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为使我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走向制度化、规范化,县人民政府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县政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体系。建立了各项制度,并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与党风廉政建设、行风建设综合进行检查、考评,确保政府信息公开事项落到实处。 三是进一步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积极组织全县各乡镇、各部门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分管领导和工作人员深入学习《条例》,熟悉掌握《条例》相关规定,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在合法的前提下进行。重点公开了行政执法部门、公用事业等单位的相关信息和群众关心的难点、焦点问题,重大决策事项、重点工程事项等。不断规范政府信息公

工伤认定典型案例对比解析

工伤认定典型案例对比解析 工伤,又称“工作损害”或“职业损害”,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责任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事故损害和职业病损害。《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七种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损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损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无意损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损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损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此外,《工伤保险条例》还规定了三种视同工伤的情形:(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损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损害发生后,需要劳动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确属工伤的,才能够享受工伤的相关待遇,因此,工伤认定对于劳动者来讲至关重要。工伤认定纠纷是工伤案件当中数量最多的一类,由于现实生活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导致在实践中出现了形形色色的工伤案例。笔者在此选取若干相似案例进行对比,以期对工伤认定有一更好的认识。 一、同样是保姆,能否都认定为工伤

【案例一】钟女士是某家政公司的员工,受公司委派,到居民丁先生家保姆。擦玻璃时,她不小心从窗台上摔了下来,导致手部骨折。丁先生将其送到医院治疗,但拒绝支付医疗费。钟女士找家政公司索要医疗费,却被告知“所签合同中规定,无意事故概不负责”。家政公司坚持不为其做工伤认定。 【案例二】小张在人才市场上应聘到李先生家作保姆,双方约定工资为每月1000元,包吃住。一天,小张在为李先生家擦桌子时,由于地滑失慎摔倒,头部直接撞到书柜上,后被李先生送至医院,共花医药费1万元,经法医鉴定为8级伤残。李先生也拒绝支付医疗费。 解析:在案例一中,钟女士可以被认定为工伤,而案例二中的小张则不能。钟女士与家政公司之间形成的是劳动关系,钟女士受公司的委派到丁先生家进行劳动,发生事故,应当认定为工伤,由家政公司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而在案例二中,小张与李先生家并没有形成劳动关系,双方存在的仅仅是一种民事上的雇佣关系,因此,小张的受伤不能够认定为工伤。当然,不能认定为工伤并不意味着并不能收到任何法律的保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小张可以向李先生家提起人身损害赔偿的诉求。 二、同样是被打伤,为何如此差异 【案例三】肖某在某建筑材料厂做会计工作。2006年11月10日,肖某冒雨到工地为职工发奖金,一名职工因厂发给他的奖金数额不悦,向肖某大打出手,肖某躲闪不及,被打伤头部。后经医疗诊断为脑震荡。 【案例四】据报道,2008年4月13日晚上7时,家乐福一女工正与一男子谈话,后来两人就开始争吵,随后男子就拿出随身携带的刀子刺向这位女工。女子开始稍作挣扎,但男子死死拽住女子的上衣不放,对着女子右胸一阵乱捅,女子随后倒下,男子仍没住手。经查该男子为家乐福女工的离异多年的丈夫。 解析:案例三中的肖某可以认定为工伤,而案例四中的家乐福女工则不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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