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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违法犯罪

青少年违法犯罪
青少年违法犯罪

目前社会上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问题是否真的严重到了需要对现行法律进行修改?

修改之后的法律是否真的能起到遏制青少年犯罪的作用?

修改之后的法律是否会引发社会上新的更严重的问题?

能不能不通过修改法律而是通过一些更缓和的方式解决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未满14周岁的人尚年幼无知,身心发育均不成熟。一般来说,他们对于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后果尚无明确的认识,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还很弱,其如果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往往是由于是非不清所致。但是并非其就可以完全任其做违法犯罪的行为而不承担任何后果或惩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可以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或送少管所进行管理帮教。

我方认为需要提高国家,社会还有家庭对于未成年人成长的关爱的重视,比如本人就参加了学校的青志协的爱心家教小队。唯有重视未成年人的成长并给以关爱,才能帮助其健康快乐的成长,并拥有正确的价值

青少年正处于生长发育阶段,心理上、生理上都尚未完全成熟,社会经验很少,缺乏对复杂事物的判断能力和鉴别能力,心理和情绪上的变化复杂,极不稳定。

(一)家庭生长环境。

家庭是青少年生活和成长的第一课堂,家庭环境如何直接决定和影响着子女的健康成长和发展。一个人的社会化进程始于家庭,基本技能的掌握、社会规范的接收、生活目标的确定、生活方式的形成以及社会角色的培养,最初都是在家庭中形成的。家长的言传身教对孩子的健康成长至关重要,家庭结构失调、家长不良言行的熏染以及教育方法不当都极可能导致青少年违法犯罪。因此,家庭环境直接影响孩子人生观、价值观的健康形成。

一是家庭结构有缺陷。家庭的残缺,是未成年人犯罪的“催化剂”。一种是父母未出打工,拿我县为例,我县地处边远山区是“国扶县”,本土可以作业的资源有限,一些农村劳动力就外出打工,在家里剩下的就是俗称“九九六一三八”(老人、妇女、儿童)部队,一些孩子从小就和爷爷奶奶或者和母亲生活。另一种就是家庭的破裂。夫妻关系是家庭存在的基础,当夫妻双方

感情破裂,或者因为离婚、死亡、服刑以及其他原因失去了夫妻中的一方或双方时,致使家庭结构的完整性遭到破坏。在这种家庭中,尤其是失去丈夫的家庭,家庭收入减少,生活水平下降,教育子女的责任就落到了妻子一方,再加上家务劳动的压力、时间、精力等的限制,疏于管理和教育,极易导致未成年人放任自流,误入歧途。另外,由于家庭结构不完整,导致家庭成员间的情感交流失衡,人际关系冷漠,未成年人很容易形成孤僻、冷漠、自卑等不良性格特点和反叛心理。他们在家里得不到爱和精神生活的满足,往往会向外寻求精神支持和寄托。这样,由于他们心理尚未成熟,社会经验不足,在不良环境的影响和坏人的教唆、引诱下,很容易走上犯罪道路。

二是家庭教养方式不当。家庭的教养方式直接关系到教育的成败。一些家长没有遵循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征和成长规律,造成教养方式不当,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一个很直接的、很重要的原因。据广东省少管所反映,在该所服刑的少年犯中有80%和家庭教养方式不当有关。家庭教养方式不当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①娇宠、溺爱。现在的家庭独生子女率在逐年升高,就是因为家庭只有一个孩子,家长往往对子女采取的是一种百依百顺、即使子女犯了错误也对其包庇的态度,使孩子从小养成了自私任性、好逸恶劳、骄横霸道、自我中心的不良性格和行为习惯。这种未成年人进入社会后,当他们的个人利益和需要不能在正常的范围内得到满足时,很可能不顾社会道德、法律规范,从而发生违法犯罪行为。如我县法院2010年审理的一起未成年犯罪人故意伤害案,犯罪人邓某,16岁,因故意伤害罪被判有期徒刑。邓某因怀疑同学何某在背后说自己的坏话,还向老师告“黑状”,便趁何某下课时,拿刀朝何某乱戳,将何某砍伤。案发后,邓某很后悔,说自己犯罪的原因最重要的一条就是从小被父亲母亲宠爱过度。

②简单粗暴。与溺爱正相反,有些家长走向了另一个极端。这些家长发现孩子犯了错误后,无视子女正常的自尊和独立的人格,“棍棒出孝子”是封建传统的衣钵,可一些家长却视其为“法宝”,对他们动辄打骂。依然照搬不误。有的家庭教育方式粗暴,甚至打骂体罚,使父母对孩子的爱变成了对孩子的恨,极易造成孩子心理的畸形发展,对孩子健全人格的形成极为不利,往往会在孩子进入青春期后爆发出来。一方面,家长的举动给子女提供了学习模仿的榜样,很容易使他们形成残忍、粗暴、好斗的性格,形成把暴力作为解决问题的方式的观念。另一方面,引发、强化了子女的逆反心理,造成子女和父母感情破裂,形成情绪对立、互不信任的局面。他

们在心理上视父母为敌,离家出走,流落到社会去找小兄弟取得“同情”、“温暖”,有的在别有用心的教唆犯的引诱、威胁下,堕落成罪犯。

③放任自流。父母放弃了教育子女的责任,对子女的一切行为举止采取不加干涉的态度,放任自流。在这种家庭里成长起来的孩子,极易形成冷酷的、自傲、自狂、目空一切、自以为事、玩世不恭的不良性格。他们在父母的放任下过早的走向社会,由于缺乏父母的指导和监督,并且自身认知水平不高,缺乏正确辨别是非、善恶的能力,在社会上各种不良因素的诱导和影响下,很容易形成犯罪心理,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④期望过高。现在,很多家庭都是独生子女,家长对孩子倾注了全部的爱,同时也对子女的学习成绩提出更高的要求,而子女尽最大的努力也难以达到,这时孩子就产生极大的心理压力,甚至焦虑不安,产生了逃避和逆反心理。当这些压力超过了他们的承受能力时,在逃避和逆反心理的支配下很可能会离家出走,以至误入歧途;有的甚至做出弑亲等过激行为。

⑤缺乏情感沟通。有的父母整天忙于工作或生意或只注重对子女的物质需求的满足,而忽视了与子女的主动沟通,再加上未成年人心理上闭锁性,造成子女和父母缺少情感沟通,子女心理上的迷惘和疑惑得不到父母的及时指点,内心的欲望和需求得不到满足,现实的心理无以宣泄,心理上得不到慰藉,久而久之,心理问题积重难返,进而形成抑郁、敏感多疑、易怒、冷漠、孤僻、缺乏责任感和同情心等心理障碍和人格缺陷,由于他们自我控制能力不足,在外界不良因素的刺激下,很容易实施暴力犯罪。

三是父母行为不良。家庭中的社会化很多都是在无形中进行的,父母的言谈举止、态度等对未成年人发生着潜移默化的影响。另外,未成年人好奇心强,可塑性大,善于模仿,但其分辨是非、控制自己意志的能力较弱。所以父母有赌博、酗酒、盗窃、卖淫、嫖娼等不良行为,都会给子女以暗示的影响,并使他们模仿大人的不良行为行事,在其心灵中孕育下违法犯罪的种子。

四是家庭气氛不和睦。“家庭气氛可以成为未成年人违法和犯罪的直接原因,和睦、不和睦或冲突的家庭气氛,与违法行为率关系甚大。不和睦的家庭比和睦的家庭,其子女违法行为者明显增多。”[1]家庭成员之间特别是夫妻之间经常充斥着吵骂、指责、揭短、厮打,弥漫着一种冲突或不和谐的气氛,会给子女带来极大的挫折感和不安全感,长此下去会造成性格内向、孤僻自卑等人格障碍。有些子女为逃避这种不和睦的家庭气氛,极易离家出走,流落街头,一旦受到不良因素的影响,就会走上犯罪的道路。

五是家庭过于贫困。由于父母的工作压力较大或者父母双方都下岗,家庭条件过于贫困,容易使孩子在同龄人中产生自卑感,很容易形成孤僻、内向的性格和敌视社会的心理,为了满足自己从家庭中无法得到的物质欲望,往往铤而走险。以上不良的家庭环境容易造就青少年孤僻、内向、专横、狭隘、自利、好胜、唯我的性格。这些不良心理在外界不良环境的薰染下极易迈向犯罪深渊。

(二)犯罪动机的产生易为外界诱因引起。不少未成年犯罪人,过去没有不良行为,但未成年人本身具有喜欢模仿、好奇心强、易受暗示等特点,在外界强烈刺激的作用下,加上自身的情感、情绪和意志方面的弱点,会迅速产生犯罪动机。一种是少年人喜欢模仿一些新奇的、富有刺激的对象,由于文化市场的失控,不良文化泛滥已经成为未成年人犯罪的直接诱因。各种充斥着暴力、色情淫秽内容的音像制品及网络游戏等等未成年人产生了不可忽视的腐蚀作用。电影、电视常常生动地描绘暴力的画面,并且剧中的暴力被说成一种可以接受的行为,它甚至反映了一种英雄气概,那些娴于暴力的英雄从未因此而受到法律或社会的制裁。由此,人们将自觉或不自觉地接受暴力的价值观和行为规范,用于处理日常事务或人际关系,未成年人处于求知和学习的人生阶段,其主要的行为方式和行为的习得方式就是模仿。这样,媒体上大量的暴力渲染成为他们模仿的对象。耳濡目染,久而久之,一部分未成年人在性格上表现出极强的攻击性,并且残忍、好斗。遇事头脑简单,很容易把暴力作为解决问题的方式,导致暴力犯罪。还有一部分影视、纪实作品为吸引观众,对黑社会性质、恶势力团伙犯罪信息进行大量报道,对犯罪动机、作案过程进行过分详细的描述。这给一些善于模仿的有劣迹的未成年人提供了模仿、学习的条件,他们不仅学会了作案手段,还学会了反侦察,反审讯的伎俩,成为了犯罪的“高手”、“专家”。未成年人性器官开始发育、性机能逐步成熟,生理结构的明显变化引发了心理上的变化,好奇心增强,对自身的生理变化有着强烈的神秘感和好奇心,特别是对于与生理变化有关的信息有着更加浓厚的兴趣。媒体中的色情内容,正切合了未成年人的这些特征,满足了他们的生理和心理需要。一些未成年人,由于自我控制能力差,抵挡不住诱惑,抑制不住生理和心理躁动,便产生尝试的念头,很可能诱发强奸等性犯罪的发生。另一种是未成年在他人的暗示下发生犯罪行为,在少年团伙犯罪中,相互暗示现象经常存在。马克思说过:“一个人的发展,取决于和他直接或间接交往的其他一切人的发展。”[2] 同龄人的相互交往在未成年人的社会化过程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极少数未成年人之所以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并恶性发展,是与其未成年同龄群体的不良交往息息相关的。团伙犯罪一直在未成年人犯罪中占有很高的比例。不良交往往往是未成年人走上团伙犯罪道路的起点。一些被家庭和学校排斥和抛弃的不良少年,在不良亚文化的吸引和感召下,

由于相同的感受聚集起来,通过不健康的娱乐、游荡、交谈等方式形成不良交往的亚文化群体。法国犯罪学家塔尔德(Gabriel Tarade)在其专著《模仿规律》(Laws of Imitation)中指出:“模仿的程度,和人与人的距离成正比。关系密切的人,越彼此模仿,即发生模仿的可能性和模仿的强度越大。”[3]他们通过密切的接触、相互观察和模仿,使得原有的错误的社会意识、不良的个性品质和行为习惯得到强化。美国“犯罪学之父”萨瑟兰(Sutherlabd)认为:“犯罪是在交往过程中,通过与他人的相互作用习得的。对犯罪行为学习的主要部分发生在亲密的群体中。这种群体的主要成员是犯罪人所熟悉的伙伴、朋友等。犯罪学习的主要内容包括两项内容:一是犯罪的技术;二是犯罪动机、驱动力、合理化和态度等特定方向。”[4]这样,他们经过犯罪的学习,初步具备了实施犯罪的条件,通过违法尝试,加速下滑,沦落为犯罪团伙。由于群体犯罪的环境气氛的影响,少年犯罪人的行为会相互感染,相互影响,以致加重犯罪的严重性。

(三)自身心智不成熟的因素由于青少年的心理结构不成熟、不稳定,社会阅历浅,对问题认识直观,肤浅,片面,使其在面对较为复杂的问题时,自己往往缺乏冷静的思考与正确的分析,判断,容易形成错误的念头,产生错误的结论,从而导致错误的行为。我国对未成年人性格研究的某些成果表明,未成年犯罪人的外倾性格较为明显,其性格特征明显地反映出不成熟和严重缺陷,一切犯罪行为都是在一定的心理支配下进行的。未成年人虽然心理尚未成熟,但他们的犯罪行为也是受心理支配的。为什么未成年人犯罪具有显著区别于成年人犯罪的特点?这是与作为犯罪主体的未成年人在这一特定年龄阶段下所固有的生理和心理特点分不开的。矛盾是普遍存在的,矛盾存在于一切事物发展的过程中。由于未成年时期的年龄特点所形成的矛盾也是贯穿未成年人成长的全过程的,虽然这些矛盾与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产生并无必然的联系,但是如果这些矛盾得不到合理的解决,很可能成为未成年人犯罪的动因。

(1)孤独感和强烈的交往需要的矛盾;现在,未成年人的生理成熟年龄普遍提前, 生理上的突飞猛进,尤其是性器官的发育成熟,使他们的性意识、性冲动,性体验等接踵而至,这给他们带来了种种困惑或疑虑,产生各种神秘不安的复杂心理。与此同时,他们的心理成熟却明显滞后。他们没有足够的知识和经验来为因为生理成熟产生的种种困惑解难释疑,无法合理地为自己减轻心理的重负。随着他们年龄的增长,成人感逐渐增强,对于内心的困惑和疑虑不愿轻易向他们吐露,于是表现出明显的心理闭锁。未成年人处于这种自我封闭之中在心理上与成年人产生隔阂,不愿相互交流思想、感情,因而产生孤独感。但是这种孤独感并不是他们所希望的,他们渴望被人理解,希望与人交往,希望在人际交往中有一定的地位,希望能在同龄人中出类拔萃,以维护自尊。因而人际交往的需要较为强烈,这种在心理上既感到孤独,又渴望交往的矛盾,可能

使青少年陷于苦恼的境地。他们不愿与父母老师沟通,却希望与同龄伙伴拉帮结伙,有的甚至离家出走,出外寻找“友谊”。由于他们的社会阅历少,认知狭窄、片面,分不清是非美丑,在复杂的社会生活中,容易被人引诱,上当受骗,稀里糊涂地就加入犯罪团伙,不知不觉地就走上犯罪道路。如2010年我县法院审理的一起抢劫案,其中的一未成年犯罪人胡某,就是经同案犯罪人何某授意,对我县某金行实施了抢劫。

(2)精力过剩与调节能力低的矛盾。未成年人生理机能迅速发育,使他们的活动量增大,日常学习生活之余仍有大量过剩的精力和体力,但是由于他们心理水平的提高相对缓慢,缺乏足够的调节和控制过剩精力的能力。因此,过剩的精力常常用之不当,在外界不良因素的影响下,往往将过剩的精力用于抢劫、强奸等暴力性的犯罪活动中。

(3)兴奋性高和控制力低的矛盾。由于未成年人腺体的发育,内分泌非常旺盛,大脑常常处于兴奋的状态,导致他们的情绪兴奋性高容易冲动,但是由于他们的大脑皮质尚未成熟,自我控制能力欠缺,容易出现冲动性和情景性犯罪。性机能发育成熟和道德观念缺乏的矛盾。未成年时期,性机能逐渐发育成熟,从而产生强烈的性意识,有接触异性的需求,有了性的欲望和冲动。然而,他们又缺乏组建家庭和负担家庭的法律道德责任和经济能力,从而产生了生物性和社会性的矛盾。如果,这一时期的未成年人不能正确处理好这对矛盾,那么就不可能正确对待两性关系,就有可能放纵自己,对自己的行为不加约束控制,从而强化这对矛盾,导致性方面的违法犯罪。例如,有的未成年人在色情、淫秽制品的刺激下,为了发泄生理冲动,不惜实施强奸、轮奸等性犯罪;或者为了嫖娼而不惜实施抢劫、盗窃、诈骗等财产性犯罪

监狱在美国被称为“犯罪的学校”或者“犯罪的温床”,意思是被关押的犯人在狱中通过相互“取经”,学习到各种犯罪手段。美国弗吉尼亚州临床心理学家、《深入犯罪心理》一书作者斯坦顿〃E〃萨门诺博士对多家监狱的大量囚犯进行访谈后发现,囚犯们想得最多的是如何打发时间,彼此聊天的话题通常与犯罪、毒品有关,经常吹嘘自己犯过的事,很想当牢房老大,还酝酿出新的阴谋,将会作什么案子,以及对谁下手。有些人迫不及待,在狱中就再次犯罪;有的则计划好一放出去就“做大事”;“大佬级”囚犯影响力超越高墙,在狱中指挥外面的马仔犯案。

人们认为,坐牢限制了人身自由,让人感到孤独,会让那些本来心理就有病的囚犯更堕落,更变态,更暴力,甚至产生精神病。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法医心理学家克伦〃富兰克林博士在圣迭戈一所监狱的辅导中心给囚犯做过辅导,发现无论入狱前有没有心理问题,囚犯遭受长时间关押

后,精神状态都在迅速恶化。例如,一名年轻人因为偷窃少量财物而被判缓刑,其间又再犯事而被关押入狱,结果被同室囚犯鸡奸,最后他还企图自杀。她亲眼目睹这个快活的年轻人完全变成了另外一个人。

皓艺女性心理咨询研究中心主任佟梅梅曾给某省的监狱系统服刑人员进行心理辅导。她认为囚犯之所以犯罪,本来就有心理疾病乃至多种人格障碍,例如贫穷导致的心理失衡。在服刑期间若缺乏心理辅导,这些问题将持续到出狱。他们出狱后遭遇家人厌恶、婚姻破裂、社会歧视,就会导致自卑,甚至放弃,可能把愤怒和不满的情绪发泄到妇女、儿童等弱者身上。

14岁以下未成年犯罪频发”是主观臆想

按刑法,未满14不负刑责;满14不满16,只对故意杀人、强奸等重罪负刑责;已满16不满18,对所有犯罪负刑责,但从轻或减轻。

每次出现未成年人暴力事件,就有很多媒体呼吁修刑法,判重点,再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还给出具体方案——从14岁降到12岁。

支撑这些观点理由无非如下,并被经常引用: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数据显示,青少年出现不良行为平均年龄12.2岁;英格兰、威尔士刑事责任起点年龄为10岁,苏格兰仅8岁,日本从16岁降到14岁;中国未成年人初始犯罪年龄越来越低;深圳2011年的调查显示,青少年心理、生理、智力成熟度较1979年至少提前2到3年……然后就是一些主观想象,譬如“以我经验,一个50人班里通常有5个坏孩子”。

形势的确不算乐观,但支持“14岁以下犯罪频发”的资料并不多,曾有文章提到,从1991年到1998年,14岁以下违法犯罪率增加0.6%,这显然不是一个值得引起修法的数据。

公众之所以有“频发”的感觉,更多是媒体追逐热点效应,一些原不在报道之列的未成年犯罪新闻,因结合热点而被挖了出来。其实,全叔读高中时,校园暴力就不是稀奇事,媒体人阑夕说得很好,“让人感觉校园欺凌日趋严重的唯一原因,是智能手机的普及。从小到大,我经历的未成年暴力事件并不逊色于如今各种视频所呈现出来的程度,我的成长过程和许多同龄人一样,既不属于欺凌者也幸免于被欺凌,只是装作视而不见的沉默大多数。那些岁月没有引起如此惊诧,只是因为没有拍摄工具。”

没严刑峻法,未成年犯罪整体形势也趋于缓和

14岁以下犯罪不进入诉讼程序,难有详细统计,不过,14岁以上的数据倒很详细。

据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律系主任、教授林维《晚近未成年人犯罪统计数据研究》一文,未成年罪犯占全部罪犯比例,从1997年5.78%增至2005年11.16%,随后保持在10%左右;从1997年开始,未成年罪犯占青少年罪犯比例为18%,到2007年,增长到27%。

不过林维分析认为,92年到97年间,14到16岁罪犯数并没有值得特别引起注意的实质性增长,大致徘徊在3700到4700,占未成年罪犯比重也在11%到13%之间,这一数据随后经历一个快速上涨过程,但2002年到2007年,14岁到16岁罪犯占未成年罪犯比例又呈逐年下降趋势,从15.09%降到10.05%。16岁以下少年犯数量,并没我们想象那么严重。

以上数据,均来自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及《中国法律年鉴》等权威渠道。

天津市社科院研究员关颖《未成年人犯罪特征10年比较》一文有类似结论,她发现:未成年犯数量过去几年在上升,但占全部罪犯比重在2008年后明显下降。全叔查阅《中国法律年鉴》发现,2001到2010年,18岁以下罪犯数经历了由低到高、平稳微增、大幅下降三个阶段,2001年,18岁以下罪犯数为49883,2005年为82721,2008年为88891,2010年则为68193。

也即:未成年罪犯数量的确在增加,但并非想象那样呈暴增态势,在没有出台更多严刑峻法情况下,数量和比例在一些年份反而出现可喜下降。

降低刑事责任最低年龄,连“头痛医头”都算不上

很多人认为,14岁以下犯罪不被抓,14到16岁只有部分犯罪会被抓,这助长了未成年人犯罪。这一说法是否准确呢?

关颖《未成年人犯罪特征10年比较》一文统计了2010年16岁以下罪犯犯罪时心理状态,其中“一时冲动,什么都没想”高居“榜首”,占65.7%;“不知道是违法犯罪,也不知道会受惩罚”排第2,占51.8%;“知道做坏事,但控制不住自己”排第3,占26.2%;随后是“自己犯罪不会被发现”、”即使被抓也可走后门“、“凭经验认为不会被抓”,而“法院对少年犯处理轻,所以犯罪也没关系”仅占3.9,在所有选项中排末尾。

该文另一个数据,统计了2010年未成年人犯罪原因,在各年龄组别里,“一时冲动”、“朋友义气”都高居前列,这说明青少年犯罪有很大偶然性,单纯提高惩戒力度未必有效。

北京市检察院网站一篇谈青少年犯罪的文章还提到:监禁使犯人间交叉感染,不仅没达到改造的,反而使一些犯人之间相互学习、相互模仿、相互影响,使得犯罪手段更加高明,为以后成为累犯或重新犯罪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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