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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箱包皮具类商品质量三包规定

西安市箱包皮具类商品质量三包规定
西安市箱包皮具类商品质量三包规定

西安市箱包皮具类商品质量三包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了切实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明确箱、包、皮具类商品销售、修理、生产者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称“三包”)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参照国家部分商品三包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的箱、包、皮具类商品。

第三条本规定中的箱是指带有拉杆、走轮的硬体旅行箱、软体旅行箱;包是指背包、提包、公事包;皮具类是指皮腰带、皮夹、皮手套。

第四条三包期:旅行箱3个月;包的皮质类3个月、配皮类2个月、非皮质类1个月;皮腰带、皮夹、皮手套1个月。三包期从购买之日起计算。

第五条商品7日内主面裂浆、掉漆、披裂的,15日内覆膜皮覆膜层开裂的,1个月内主面断裂的给予退货。超过1个月且在三包期内主面断裂的给予更换。

第六条商品7日内带(包)边蜡封龟裂,1个月内主面裂浆、掉漆、明显变色(特殊皮除外),夹里层磨破,箱、包等边条断裂的,一次性作价处理。

三包期内出现提把、拉杆松动或断裂、走轮损坏,缝线开线、拉链损坏、五金配件损坏,提带或背带断裂,装饰件损坏或脱落者,给予免费修理;第二次出现上述问题,修理后能正常使用的一次性作价处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给予退或换。

第七条符合更换条件消费者不愿更换同品牌、同型号要求退货的,收取折旧费;无同品牌、同型号的应予退货。

第八条折旧费自购买之日起,按购买价每日0.4%计算;一次性作价处理时,视使用时间、磨损程度可退购买价10%-30%。

第九条本市内每次修理不超过7天,送外地修理不超过1个月,超时未修复的更换同品牌、同型号商品。

第十条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实行三包:

因使用不当或超出负重标准造成磨损、摔坏、掉漆、配件损坏的;已标明“商品瑕疵”的;自行修理或拆动的;无有效凭据的;因不可抗力损坏的。

第十一条鼓励生产者、销售者制定高于本规定的三包标准。明示担保高于本规定标准的从其担保。

第十二条销售者应当先行承担三包责任。因商品三包问题发生纠纷时,可向消费者协会、质量管理协会、用户委员会等有关组织申请调解。

第十三条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未按本规定承担三包责任的由质监、工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需质量检验或鉴定的由具备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或技术鉴定机构进行。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2008年5月25日起施行

我国关于鞋子三包的最新规定

节我国关于鞋子三包的最新规定 螆第一条鞋类商品的“三包”有效期:50元以上100元以下(含50元)的鞋类“三包”有效期限为30天;100元以上(含100元)的鞋类“三包”有效期限为90天;300元以上(含300元)的鞋类“三包”有效期限为120天。“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包括有效凭证)之日起计算。“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凭发票或“三包”凭证,经营者予以退货、更换、修理。 莇第二条经营者销售鞋类商品,实行三包卡(或信誉卡)和销售凭证制度。出售商品时,要向消费者提供三包卡(标明有瑕疵的处理品、等外品除外)。 蒁第三条鞋类商品有下列质量问题的,经营者承担退货、更换、修理的“三包”责任。(一)出现严重脱胶(有侧帮缝线的除外)、裂浆、裂面、裂绑、裂底、断跟、泛硝、表皮脱落、塌芯、钉头突出、网面破裂(如旅游鞋)等质量问题的; (二)经消费者协会认定有其他质量问题的;(三)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葿第四条鞋类商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出现本办法第七条所列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选择退货、更换或者修理。退货时,销售者应当按发票价格一次性退清货款。 蒈第五条鞋类商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出现本办法第七条所列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选择更换或者修理。更换时,经营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无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消费者不愿意调换其它产品的,经营者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予以退货,不得收取折旧费。第十条更换后的鞋类,其“三包”有效期从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由经营者提供新的三包卡或者在原三包卡上加盖更换章并注明更换日期。 肆第六条“三包”期内承担包修责任的,鞋类产地在省内的,经营者应当自收到修理的商品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修复;产地在省外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修复,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经营者应当在“三包”凭证上如实记录每次接受修理日期、维修所占时间、修理部位等情况。经营者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修复,每延误一日按商品发票价格2%的标准补偿消费者(补偿费最高不超过商品的发票价格),否则消费者可选择更换。鞋类商品的包修期应当扣除维修占用的时间,并按所扣时间顺延“三包”有效期。

国家家电三包规定细则 (1)

国家家电三包规定细则 第一条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承担的部分商品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称为三包)的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部分商品,系指《实施三包的部分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所列产品。目录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商业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和调整,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发布。 第三条列入目录的产品实行谁经销谁负责三包的原则。销售者与生产者、销售者与供货者、销售者与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规定的三包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目录中规定的指标是履行三包规定的最基本要求。国家鼓励销售者和生产者 第五条制定严于本规定的三包实施细则。本规定不免除未列入目录产品的三包责任和销售者、生产者向消费者承诺的高于列入目录产品三包的责任。 第六条销售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 不能保证实施三包规定的,不得销售目录所列产品; (二) 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三) 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不符合法定标识要求的,一律不准销售; (四) 产品出售时,应当开箱检验,正确调试,介绍使用维护事项、三包方式及修理单位,提供有效发票和三包凭证。 (五) 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查询、投诉,并提供服务。 (六) 修理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承担修理服务业务;维护销售者、生产者的信誉,不得使用与产品技术要求不符的元器件和零配件。认真记录故障及修理后产品质量状况,保证修理后的产品能够正常使用30日以上;(三)保证修理费用和修理配件全部用于修理。接受销售者、生产者的监督和检查;(四)承担因自身修理失误造成的责任和损失;(五)接受消费者有关产品修理质量的查询。

国家服装新三包规定

国家服装新三包规定 发布时间:2009-03-27 点击次数:2003 从我们日常工作中的纪录来看,鞋类的投诉一直居高不下,占产品类投诉的首位,鞋类制品做为与百姓息息相关的生活必需品,关系到每一个人的日常生活,对于老百姓而言,当您买鞋遇到质量问题的时候,您有哪些合法权益需要得到保护呢?国家对鞋类制品的三包规定又是如何制订的,在我们今天的节目中将详细的向您介绍有关于鞋类制品的三包规定根据抚顺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鞋类商品一律实行包修、包换和包退的政策。其中包修、包换、包退的有效期为:动物皮质(纯皮)鞋类为三个月,其它质地鞋类为一个月。有效期的计算以购买鞋类开具的售后凭证为准,不以您穿着的时间为准。 例如我们曾接到过有消费者打来电话,在夏季时买的棉皮鞋,由于属非应季产品,所以价格比较偏宜,但到冬天穿着的时候发生质量问题,向这种投诉我们一般是不予受理的,因为已经超过了法定的鞋类质保期限,虽然您穿着的时间可能很短,哪怕只有几天时间,但这些证据并不能够做为申诉的合理理由。 在三包期间内,如果鞋类发生断帮、断底、皮面脱落、严重脱

浆等质量问题,消费者可以享受包退的政策,商家应按原销售价款给予退货。 在三包期间内,如果鞋类发生开胶、开线、掉根等其它质量问题,由商家免费为消费者维修。 在三包期间内,如果鞋类制品连续维修两次仍然存在质量问题的,应给予更换,如果消费者不要求更换或无同款式同价格鞋类制品提供更换的话,商家应给予消费者退货,退货时,商家可以收取最高不超过每日千分之三的折旧费。 在三包期间内,如果消费者对鞋的质地发生质疑,认为其与购买的标称不符合时,可以到技术监督部门进行质量鉴定,鉴定费用由消费者预付,鉴定之后,如确认鞋类制品存在质量问题,此鉴定费由商家承担。同时商家应给予消费者退货或者换货。 例如某些消费者购买鞋类制品时,如商家标明是纯皮质鞋类,而消费者对此持怀疑态度,您就可以到技术监督部门进行质量鉴定,如证明不是纯皮制品的话,您购买的产品就可以进行退货或换货。 对于鞋类制品损坏,消费者认为是质量问题,商家认为是穿着不当造成损坏,而达不成共识时,也可以到技术监督部门进行质量鉴定,具体的实施方式也可以参照我们刚才介绍的方法。

国家新三包规定

《国家新三包规定》 第一条 为了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移动电话机商品销售者、修理者和生产者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称“三包”)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由无线接入的移动电话机商品(包括手持式移动电话机、车载移动电话机、固定台站电话机及其附件,见本规定附录1《实施三包的移动电话机商品目录》) 第三条 移动电话机商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销售者与生产者或供货者、销售者与修理者、生产者或供货着与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规定的三包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 本规定是实行移动电话机商品三包的最基本要求,国家鼓励销售者、生产者作出更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严于本规定的三包承诺,承诺作为明示担保,应当依法履行,否则应当依法承担责销售者应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一)销售移动电话机商品,应当严格执行本规定;(二)应当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三)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移动电话机商品的质量;(四)销售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开箱检验,正确调试,当面向消费者交验移动电话机商品; 2、核对移动电话机主机机身号(IMEI号)和进网标志,附件的出厂序号(批号),产品商标和型号; 3、介绍产品的基本性能,使用、维护和保养方法,以及三包方式和修理者; 4、提供三包凭证、有效发货票,三包凭证应当准确完整地填写(见附录2《移动电话机商品三包凭证》)并加盖销售者印章,有效发货票应当注明主机机身号(IMEI串号)、附件的出厂序号(批号)、产品商标及型号、销售日期、销售者印章、金额等内容; 第五条 不得销售不符合法定标识要求,不符合说明书等明示性能及功能或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移动电话机商品;不得销售未标注生产日期的电池;(六)在三包有效期内,移动电话商品出现故障,销售者应当根据本规定承担三包责任,不得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七)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查询、投诉,并提供服务。 第六条修理者应当承认以下责任和义务: (一)修理者应当具有行业主管部门委托的维修资质审批机构的收费修理业务证书,维修人员应当经培训考核,持证上岗; (二)承担三包有效期内的免费修理业务和三包有效期外的收费修理业务;

三包售后服务管理规定培训讲学

三包售后服务规范 1、维修日期、购车日期和行驶里程的作用是什么? 维修日期也就是用户发生故障后到维修站进行故障诊断的日期,它是判断车辆是否具备保修的条件之一; 购车日期指用户的接车日期,也就是用户购车发票日期,它是判断车辆是否具备保修的条件之一; 行驶日期和维修日期、购车日期一样也是判断车辆是否具备保修的条件之一。如车辆里程表损坏,用户应及时通知金龙公司和外服人员;否则,客车厂家将按照如下办法计算其计算里程并作为“保修”里程依据:公路营运用车按600 km/天X天数计算,其它用途的车辆按300km/天计算 由于上述三个指标是判断车辆是否具备保修的条件(先到为准),在这里我们必须做到的是里程填写准确,如果填报时出现里程倒跑的现象,情节严重的以假单处理。有些师傅到外面维修车辆经常出现没有填写里程,空着,实在是被我们当面碰到了就说大概是两三万吧,或者是碰到维修的车辆没有打火钥匙看不到里程,就随便瞎蒙一个,如果要提供照片,就照一下其它车辆的里程照片,等等这些都是不应该的,有些客车厂家故意设局让你钻,像宇通厂家,故意不限制里程可以随意输入,里程倒跑了系统也不会提示,人家就是要考核我们。 2、对用户单位、联系人和电话有何要求? 用户的基本资料是客车厂家对用户进行回访的第一手资料,如果维修站提供不准确,将会导致客车厂家无法如实了解用户车辆的真实情况,直接影响到三包费用的审核 所有我们必须保证交上来的单的电话及联系人有效,即你们所提供的联系方式打电话过去的时候,客户能够知道此事,不应该出现空号或类似“我不知道呀……”,“你打错了”等等,我们有些班组出去干活,只管干活,干完了活回来出单的时候,联系人就不知道怎么填,或是干脆空着,问他的时候就说你去问问谁谁 3、哪些行为属于服务站的不良索赔业务? 不能积极地为用户服务,造成客户投述的。 弄虚作假:有时车辆检查后确认为配套问题需要更换,但此时又无配件,又不甘心没有工时,但在维修检测协议书上描述的与实物又有误差,导致直接性的假单,如有些传感器能调整,有些不能调整,不能调整的传感器写成了调整;膜片式压盘写了调整;拉线没润滑功能的,却写了润滑。 4、三包索赔费用结算原则是什么? 所有索赔必须保留旧件或足以反映故障状态的照片作为依据(油漆) 5、对照片有哪些要求? ?正常维修换件照片 车身前脸照45度角。能清晰看到:车牌、厂家标示、车型、公交线路。(照片链接照片) 里程表照片(照片链接照片) 铭牌(车辆铭牌、配件铭牌链接照片如变速箱铭牌、水箱铭牌) 故障部位(未拆解之前的照片链接照片) 故障处理过程照片(故障处理过程为拆解后的照片或作业过程照片)旧件照片(要求为能清晰看到配套厂家,没有配套厂家的要求有零件号) ?没货需从索赔员订货时的照片要求:车牌照、里程照、铭牌照、故障件照片 6、可申报的费用项目如下:

国家鞋类、服装类三包详细说明

国家鞋类三包详细说明: 第一条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明确鞋类经营者应承担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简称为“三包”)的责任和义务,促进鞋类商品和售后服务质量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销售者与生产者、销售者与供货者、销售者与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规定的“三包”责任和义务。 第三条本办法是履行“三包”规定的基本要求。本办法鼓励销售者与生产者制定更有利于消费者的“三包”实施细则。 第四条鞋类商品的“三包”有效期:100元以上300元以下(含300元)的鞋类“三包”有效期限为30天;300元以上(含300元)800元以下的鞋类“三包”有效期限为90天;800元以上(含800元)的鞋类“三包”有效期限为120天。“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包括有效凭证)之日起计算。“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凭发票或“三包”凭证,经营者予以退货、更换、修理。 第五条经营者销售鞋类商品,实行三包卡(或信誉卡)和销售凭证制度。出售商品时,要向消费者提供三包卡(标明有瑕疵的处理品、等外品或者原单出口外贸的货品除外)。 第六条鞋类商品有下列质量问题的,经营者承担退货、更换、修理的“三包”责任。(一)出现严重脱胶(有侧帮缝线的除外)、裂浆、裂面、裂绑、裂底、断跟、泛硝、表皮脱落、塌芯、钉头突出、网面破裂(如旅游鞋)等质量问题的;(二)经消费者协会认定有其他质量问题的; (三)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七条鞋类商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出现本办法第六条所列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选择退货、更换或者修理。退货时,销售者应当按发票价格一次性退清货款。 第八条鞋类商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出现本办法第六条所列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选择更换或者修理。更换时,经营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无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消费者不愿意调换其它产品的,经营者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予以退货,不得收取折旧费。 第九条更换后的鞋类,其“三包”有效期从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由经营者提供新的三包卡或者在原三包卡上加盖更换章并注明更换日期。 第十条“三包”期内承担包修责任的,经营者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修复,并不得收取任何修理费用(发回修理的快递费用除外)。经营者应当在“三包”凭证上如实记录每次接受修理日期、维修所占时间、修理部位等情况。经营者未在规定的

国家手机销售三包规定

国家手机销售三包规定(正文) ——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一条为了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移动电话机商品销售者、修理者和生产者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称“三包”)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由无线接入的移动电话机商品(包括手持式移动电话机、车载移动电话机、固定台站电话机及其附件,见本规定附录1《实施三包的移动电话机商品目录》)。 第三条移动电话机商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销售者与生产者或供货者、销售者与修理者、生产者或供货者与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规定的三包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本规定是实行移动电话机商品三包的最基本要求。国家鼓励销售者、生产者作出更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严于本规定的三包承诺。承诺作为明示担保,应当依法履行,否则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五条销售者应当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 (一)销售移动电话机商品,应当严格执行本规定;

(二)应当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三)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移动电话机商品的质量; (四)销售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开箱检验,正确调试,当面向消费者交验移动电话机商品; 2、核对移动电话机主机机身号(IMEI串号)和进网标志、附件的出厂序号(批号)、产品商标和型号; 3、介绍产品的基本性能,使用、维护和保养方法,以及三包方式和修理者; 4、提供三包凭证、有效发货票,三包凭证应当准确完整地填写(见附录2《移动电话机商品三包凭证》)并加盖销售者印章,有效发货票应当注明主机机身号(IMEI串号)、附件的出厂序号(批号)、产品商标及型号、销售日期、销售者印章、金额等内容; (五)不得销售不符合法定标识要求、不符合说明书等明示性能及功能或者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移动电话机商品;不得销售未标注生产日期的电池; (六)在三包有效期内,移动电话机商品出现故障,销售者应当根据本规定承担三包责任,不得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 (七)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查询、投诉,并提供服务。 第六条修理者应当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 (一)修理者应当具有行业主管部门委托的维修资质审批机构颁发的证书,维修人员应当经培训考核,持证上岗; (二)承担三包有效期内的免费修理业务和三包有效期外的

三包规定

商品修理、更换、退货原则及有关规定 一、退、换、修原则 (一)严格按照国家制定的商品质量及“三包”的有关规定处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 (二)根据保证商品退换原则,消费者所购商品在不影响再次销售的情况下,凭购物凭证一个月内包退包换(国家有规定的除外);自购买之日起一个月内因商品质量原因造成的退换,免收折旧费,超过一个月,按实际天数收取折旧费(国家规定的除外)。 (三)商品退换须有购物凭证,进行换货、退货处理时,应按原始凭证实收价格换货、退货。无销售小票(发票)的一般不准换货、退货。 (四)由于服务过程中销售人员造成的错误,给予退换。 (五)商品退换实行先行负责。对于在质量保证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的商品,由我方先行解决,不得推诿或让消费者找供货方;给消费者造成财产、人身损害的或存在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规定,由公司或厂商承担赔偿责任。 (六)以下七类商品无质量问题不予退换。 1、标明“处理品”的商品。 2、食品、保健品类(包括烟酒和鲜活产品)。 3、感光材料类(如胶卷、相纸)、图书、音像制品、电池。 4、药品类。 5、涉及人体卫生的商品(化妆品、内衣裤、丝袜、卫生用品等)和洗涤用品。

6、钟表、照相机、金银首饰、工艺品、珠宝玉器、乐器等价值较大的商品。 7、家用电器、微机、固定(移动)电话、家用视听产品、家具、健身器械等有保修服务的商品。 二、修理、更换、退货程序 (一)当顾客要求退换货时,营业员应检查并判断: 1、顾客出示的购物凭证是否有效。 2、查看商品是否影响再次销售。 3、判断所购商品是否在规定的“三包”期内(参见退换货细则)。 (二)根据实际情况办理退换及修理手续。 1、对于无质量问题要求退货的商品,按保证商品退换原则进行处理。 2、对于有质量问题要求退换的商品,自购买之日起一个月内免收折旧费,超过一个月,按实际天数收取折旧费(国家有规定的除外)后,再予以退换。 3、对于需要修理的商品,视其情况进行免费修理或收费修理,并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交付顾客。如确实无法在规定时间内交货,应及时与顾客联系,表示歉意。 4、商品出现质量问题,在规定时间内经两次修理不能恢复商品正常使用性能的,应予以换货(据情收取折旧费),无货可换应予以退货(据情收取折旧费)。 (三)商品质量争议,可与消费者协商处理,或者请国家授权的技术监督检测机构鉴定,确定责任,检测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三、商品修理、更换、退货细则 (一)食品、保健品、药品类 1、食品(包括烟酒)、保健品、药品关系到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卫生要求

国家鞋类三包详细说明

国家鞋类三包详细说明 第一条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明确鞋类经营者应承担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简称为“三包”)的责任和义务,促进鞋类商品和售后服务质量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销售者与生产者、销售者与供货者、销售者与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规定的“三包”责任和义务。 第三条本办法是履行“三包”规定的基本要求。本办法鼓励销售者 与生产者制定更有利于消费者的“三包”实施细则。 第四条鞋类商品的“三包”有效期:100元以上300元以下(含300元)的鞋类“三包”有效期限为30天;300元以上(含300元)800元以下的鞋类“三包”有效期限为90天;800元以上(含800元) 的鞋类“三包”有效期限为120天。“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包括有效凭证)之日起计算。“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凭发票或“三包”凭证,经营者予以退货、更换、修理。 第五条经营者销售鞋类商品,实行三包卡(或信誉卡)和销售凭证 制度。出售商品时,要向消费者提供三包卡(标明有瑕疵的处理品、等外品或者原单出口外贸的货品除外)。 第六条鞋类商品有下列质量问题的,经营者承担退货、更换、修理 的“三包”责任。(一)出现严重脱胶(有侧帮缝线的除外)、裂浆、裂面、裂绑、裂底、断跟、泛硝、表皮脱落、塌芯、钉头突出、网面破裂(如旅游鞋)等质量问题的; (二)经消费者协会认定有其他质量问题的; (三)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七条鞋类商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出现本办法第六条所列质量

问题的,消费者可选择退货、更换或者修理。退货时,销售者应当按发票价格一次性退清货款。 第八条鞋类商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出现本办法第六条所列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选择更换或者修理。更换时,经营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无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消费者不愿意调换其它产品的,经营者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予以退货,不得收取折旧费。 第九条更换后的鞋类,其“三包”有效期从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 由经营者提供新的三包卡或者在原三包卡上加盖更换章并注明更换 日期。 第十条“三包”期内承担包修责任的,经营者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修复,并不得收取任何修理费用(发回修理的快递费用除外)。经营者应当在“三包”凭证上如实记录每次接受修理日期、维修所占时间、修理部位等情况。经营者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修复,每延误一日按商 品发票价格2%的标准补偿消费者(补偿费最高不超过商品的发票价格),否则消费者可选择更换。鞋类商品的包修期应当扣除维修占 用的时间,并按所扣时间顺延“三包”有效期。 第十一条对修理的商品,一定要确保修理质量。如要改变原工艺进 行修理的,必须事先征得消费者同意。 第十二条“三包”有效期内,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 者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负责更换或者退货。 第十三条对鞋类质量有争议需送有关质量检测部门进行检测或鉴定的,检测或鉴定的费用由经营者先行垫付,消费者提供等额担保,最终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四条属于下列情形的,不实行“三包”,经营者可收费修理。1、销售时标明有质量瑕疵的“处理品”或“等外品”的; 2、有关 销售等凭证与其商品不符或者涂改的; 3、法律法规规定免除“三包”责任的。

国家新三包规定

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第一条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承担的部分商品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称为三包)的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部分商品,系指《实施三包的部分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所列产品。目录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商业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和调整,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发布。 第三条列入目录的产品实行谁经销谁负责三包的原则。销售者与生产者、销售者与供货者、销售者与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规定的三包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目录中规定的指标是履行三包规定的最基本要求。国家鼓励销售者和生产者制定严于本规定的三包实施细则。 本规定不免除未列入目录产品的三包责任和销售者、生产者向消费者承诺的高于列入目录产品三包的责任。 第五条销售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不能保证实施三包规定的,不得销售目录所列产品; (二)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三)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不符合法定标识要求的,一律不准销售;

(四)产品出售时,应当开箱检验,正确调试,介绍使用维护事项、三包方式及修理单位,提供有效发票和三包凭证。 (五)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查询、投诉,并提供服务。 第六条修理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承担修理服务业务; (二)维护销售者、生产者的信誉,不得使用与产品技术要求不符的元器件和零配件。认真记录故障及修理后产品质量状况,保证修理后的产品能够正常使用30日以上; (三)保证修理费用和修理配件全部用于修理。接受销售者、生产者的监督和检查; (四)承担因自身修理失误造成的责任和损失; (五)接受消费者有关产品修理质量的查询。 第七条生产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明确三包方式。生产者自行设置或者指定修理单位的,必须随产品向消费者提供三包凭证、修理单位的名单、地址、联系电话等;(二)向负责修理的销售者、修理者提供修理技术资料、合格的修理配件,负责培训,提供修理费用。保证在产品停产后5年内继续提供符合技术要求的零配件; (三)妥善处理消费者直接或者间接的查询,并提供服务。 第八条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扣除因修理占用和无零配件待修的时间。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凭发票及三包凭证办理修理、换货、退货。

维修服务承诺书(通用3篇)

维修服务承诺书(通用3篇) 维修服务承诺书1 我单位依据国家规定的“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简称《三包规定》),凡在中国大陆境内合法购买的移动电话,因质量性能故障的,都可享受我单位承诺提供的服务。 1、自购机之日起7日内,移动电话主机出现《移动电话机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您可以选择按发票一次退清货款或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移动电话机或者修理。退款及换机由购机处经销商负责。 2、自购机之日起第8日至15日内,移动电话主机出现《移动电话机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您可以选择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移动电话主机或者维修。 3、自购机之日起一年内,移动电话主机出现《移动电话机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你可凭保修卡中修理者提供的有效修理记录,由购机处销售者负责为您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移动电话主机。 4、电池自购机之日起,三包有效期为6个月;充电器、充电座为一年;耳机为3个月。在三包有效期内更换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可以退货。单独销售的按所标价格一次退还货款。由销售处经销商为您提供退货服务。 为了得到我单位为您提供的“包修、包换、包退”的权

益,请您: 1、必须如实认真填写三包凭证,将三包凭证企业联交购机点。 2、维修时请携带《保修卡》和发票正本(保修卡和发票须经售机单位填写完整并加盖公章,且不得涂改,否则无效)。手机机身背面的IMEI号贴纸不得撕毁,否则视为私自维修,做非保处理。 3、在三包有效期内,用户必须出具购机发票和有效三包凭证才能享受包换、包退的权利;若用户无法出具有效的三包凭证和购机发票,则依照出厂日期后的第90日为保修的起始日期,一年内免费保修。 4、自购买之日起七天内,若因质量原因出现国家规定的《移动电话机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的,经我单位鉴定属实的,消费者凭正式发票、有效的三包凭证,可到原购机地点退货。 5、自购买之日起的第8天至第15天内,若因质量原因出现国家规定的《移动电话机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的,需出具证明购买日期的正式发票、有效的三包凭证。可直接与用户更换故障部分(若手机故障,只需更换故障机头,其附件、装饰铭牌等不予以更换)。同时收回旧三包凭证原件和购机凭证(发票或收据)复印件,由服务者更换新三包凭证,在《移动电话服务记录单》上注明更换手机的IMEI 号或者是所换附件的序列号,并写上日期及加盖单位公章,以后顾客就凭此间接受售后服务。授权点应将故障注清楚,

国家鞋类三包规定精编版

……………………………………………………………最新资料推荐………………………………………………… 国家鞋类三包规定 1.三包期限,自购鞋之日起: A、包修: 1.全天然皮革(真皮)三个月。 2. 人造革面/布面二个月。 B、包换: 一、未穿过之新鞋因以下质量问题,予以包换。 1. 左右脚不配双。 2. 鞋面和鞋底有明显的色差。 二、售出一个月内出现以下问题之鞋子,予以包换。 1. 鞋面有严重退色者。 2. 正常使用而鞋面断裂。 3. 正常使用而鞋底断裂。 C.包退: 1.属包换原因(一)者,若无同货号或同款式可换,以原价退钱给消费者。 2.属包换原因(二)者,若无同货号或同款式可换,以原价扣除每日0.5%之折旧费退钱给消费者。 3.在第一个月内两次修理无效者,可酌情按原价每日0.5%收取折旧费,予以退货。 保养说明: 1.买合适的鞋子,否则鞋子容易变形且使脚受到伤害。 2.定期清洁鞋子,用湿布轻拭,切勿用刷子猛刷。 3.鞋子若打湿,要塞报纸以维持鞋子之外观,并且让鞋子自然风干,避免日光直射或高温烤。 4.鞋子应避免接触溶剂、酸、碱、油等易腐蚀物。 5.维持两双以上可替换的鞋,让鞋子轮流休息 注:以下情况不属于三包退换范畴 “三包期”的计算是商品自出售之日起到顾客投诉之日止。另:属下列情形不实行三包 1、自行裁剪、修改、无法保持原样的商品,一律不予退换。 2、商品标上有洗涤、保养说明,而未按说明洗涤造成商品损伤的,不予退换。 消费者因穿着、保养不当(如雨天穿着或接触溶剂、碱、油等易腐蚀物)或人为破坏而导致鞋子破损者 已标明特价、拍卖“处理品”等外品 无发票“信用卡”及真实有关证明 超出“三包”期限和自行修理或拆动的 在质保期外。 具体三包细则 1

国家鞋类三包规定

国家鞋类三包规定 1.三包期限,自购鞋之日起: A、包修: 1.全天然皮革(真皮)三个月。 2.人造革面/布面二个月。 B、包换: 一、未穿过之新鞋因以下质量问题,予以包换。 1.左右脚不配双。 2.鞋面和鞋底有明显的色差。 二、售出一个月内出现以下问题之鞋子,予以包换。 1.鞋面有严重退色者。 2.正常使用而鞋面断裂。 3.正常使用而鞋底断裂。 C.包退: 1.属包换原因(一)者,若无同货号或同款式可换,以原价退钱给消费者。 2.属包换原因(二)者,若无同货号或同款式可换,以原价扣除每日0.5%之折旧费退钱给消费者。 3.在第一个月内两次修理无效者,可酌情按原价每日0.5%收取折旧费,予以退货。 保养说明: 1.买合适的鞋子,否则鞋子容易变形且使脚受到伤害。 2.定期清洁鞋子,用湿布轻拭,切勿用刷子猛刷。 3.鞋子若打湿,要塞报纸以维持鞋子之外观,并且让鞋子自然风干,避免日光直射或高温烤。 4.鞋子应避免接触溶剂、酸、碱、油等易腐蚀物。 5.维持两双以上可替换的鞋,让鞋子轮流休息 注:以下情况不属于三包退换范畴 “三包期”的计算是商品自出售之日起到顾客投诉之日止。另:属下列情形不实行三包 1、自行裁剪、修改、无法保持原样的商品,一律不予退换。 2、商品标上有洗涤、保养说明,而未按说明洗涤造成商品损伤的,不予退换。 A、消费者因穿着、保养不当(如雨天穿着或接触溶剂、碱、油等易腐蚀物)或人为破坏而 导致鞋子破损者 B、已标明特价、拍卖“处理品”等外品 C、无发票“信用卡”及真实有关证明 D、超出“三包”期限和自行修理或拆动的 E、在质保期外。 具体三包细则 第一条:鞋类商品的“三包”有效期:50元以上100元以下(含50元)的鞋类“三包”有效期限为30天;100元以上(含100元)的鞋类“三包”有效

国家家电三包规定细则

国家家电三包规定细则 现实中,若是家电质量不过关发生意外事件的话,那么此时造成的损害往往是比较严重的。而避免这样的情况出现,我国也专门规定了家电三包方面的内容,接下来,律师365小编就为大家带来国家家电三包规定细则的内容,帮助你了解相关知识。 现实中,若是家电质量不过关发生意外事件的话,那么此时造成的损害往往是比较严重的。而避免这样的情况出现,我国也专门规定了家电三包方面的内容,接下来,小编就为大家带来国家▲家电三包规定细则的内容,帮助你了解相关知识。 ▲国家家电三包规定细则 第一条 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承担的部分商品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称为三包)的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部分商品,系指《实施三包的部分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所列产品。目录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商业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和调整,由

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发布。 第三条列入目录的产品实行谁经销谁负责三包的原则。销售者与生产者、销售者与供货者、销售者与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规定的三包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目录中规定的指标是履行三包规定的最基本要求。国家鼓励销售者和生产者 第五条制定严于本规定的三包实施细则。本规定不免除未列入目录产品的三包责任和销售者、生产者向消费者承诺的高于列入目录产品三包的责任。 第六条销售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 不能保证实施三包规定的,不得销售目录所列产品; (二) 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三) 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不符合法定标识要求的,一律不准销售; (四) 产品出售时,应当开箱检验,正确调试,介绍使用维护事项、三包方式及修理单位,提供有效发票和三包凭证。 (五) 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查询、投诉,并提供服务。 (六) 修理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承担修理服务业务;维护销售者、生产者的信誉,不得使用与产品技术要求不符的元器件和零配件。认真记录

三包服务管理制度

1 范围 本制度为规范售后三包服务管理过程而制定,适用于本公司及各分公司的三包服务处理过程。 2 职责 2.1 企管处负责组织制定销售服务管理制度的具体规定。 2.2 销售处、客户服务中心及各相关部门和人员负责按本制度实施。 2.3 财务处负责审核三包服务帐目并列入成本核算。 3 规定 3.1 工作管理 客户服务中心具体工作管理按Q/WN.852.596《客户服务中心工作规范》执行; 3.2 服务管理 售后服务管理按Q/WN.812.101《售后服务规定》执行。 3.3 退货管理 3.3.1 总要求:每批退货电机应在事先得到我方确认的情况下才能接受。所有退货电机要挂牌标识或在退货单上标注,以标明故障类别或退货原因,便于我方接受时的鉴别、处理。由我方派出人员现场判别、确认的,我方服务人员也必须立即给予标识。 3.3.2 经营性退货(过久返工、调换、清欠债务、延期拒收、发货错等) a)遇到经营性退货必须经销售处负责人同意或确认,电机由驾驶员带回后,由销售处负责人在“接受单”上签字,转入三包电机返工处理程序; b)“退货电机接受单”按联注分发,其中一联交财务处,其退货损失费用计入经营成本; 3.3.3 三包性退货(质量缺陷、运输损坏、使用不当故障等) a)由客户服务中心主任同意或确认,电机由驾驶员带回后,由客户服务中心主任在“接受单”上签字,转入三包电机返工处理程序; b)三包组应建立三包电机台帐,将接收的三包退货电机及时登记到台帐上;“退货电机接受单”按联注分发,其中一联交财务处,其退货损失费用计入质量成本; 3.3.4 三包电机返工处理程序如下: a)服务中心接收退货电机后一般按照以下两种情况分别处理:一)对于特殊电机、H200及以上电机、重点用户电机等交由对应车间返回处理,经清理、修整、试验、补漆、检查无碍后重新办理入库手续入库;不合格电机交回三包组拆解,合格零部件回用,不合格零部件报废;二)其它普通电机由三包组进行清理、拆检、返工、试运转合格后转对应装配车间试验、补漆、检查无碍后重新办理入库手续入库;不合格电机退回三包组拆解,合格零部件回用,不合格零部件报废; b)车间接受三包电机返工、复试,向三包组出据试验检查单以备三包组计工,试验合格电机填写入库单入库,入库单上要注明“三包电机”字样,以便销售、财务对帐与核算。 c)在处理、维修三包电机的过程中,维修人员如判定电机故障属于制造责任的,应做好记录(电机型号、出厂编号、出厂日期、故障类别),以便于进行质量追溯。 d)对于中心高在280及以上的大电机,修好后在铭牌上注明三包记号(在型号后标注“sb”字母),入库后原则上由销售处安排发回原退货单位。 3.4 领发料管理 3.4.1 领料与使用 a)售后服务人员根据服务需求对需领用电机零部件及维修材料填写领料单(三联),经服务中心主任审核批准,到对应仓库或部门领取。领料单填写项目应完全、准确,用途栏应注明服务单位名称或“三包电机复修更换用”,将核算联转交财务核算组。 b)领料人在领料时应认真核对所领物品品名、材料、规格,核对无误后方可领取。对所领物品应做好必要的防护,妥善保管。 c)服务人员到用户处更换好所领物品后,应填写服务档案卡,将更换零部件情况记录在内,并由用户签字确认。三包组复修更换的零部件也应及时做好台帐登记。 d)领用零部件原则上以旧换新,三包组对换下的旧零部件要列出清单,除质量分析用外,其余交由公司按废品统一处理。 3.4.2 发料与记帐 a)仓库保管员按领料单确认后对应发货,记帐或录入ERP系统时应按服务中心名下对应入帐。 b)财务处对服务中心所领用的材料、零部件按月汇总造册,报分管副总审核,方可划

国家相关工作人员对鞋类制品三包规定的解读

国家相关工作人员对鞋类制品“三包规定”的解读精 网络鞋匠0位粉丝1楼 国家相关工作人员对鞋类制品三包规定的解读 从我们日常工作中的纪录来看,中国鞋类的投诉一直居高不下,占产品类投诉的前几位,鞋类制品做为与百姓息息相关的生活必需品,关系到每一个人的日常生活,对于老百姓而言,当您买鞋遇到质量问题的时候,您有哪些合法权益需要得到保护呢?国家对鞋类制品的三包规定又是如何制订的,在我们今天的节目中将详细的向您介绍有关于鞋类制品的三包规定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办法之规定,鞋类商品一律实行包修、包换和包退的政策。其中包修、包换、包退的有效期为:动物皮质(纯皮)鞋类为三个月,其它质地鞋类为一个月。有效期的计算以购买鞋类开具的售后凭证为准,不以您穿着的时间为准。 例如我们曾接到过有消费者打来电话,在夏季时买的棉皮鞋,由于属非应季产品,所以价格比较偏宜,但到冬天穿着的时候发生质量问题,向这种投诉我们一般是不予受理的,因为已经超过了法定的鞋类质保期限,虽然您穿着的时间可能很短,哪怕只有几天时间,但这些证据并不能够做为申诉的合理理由。 在三包期间内,如果鞋类发生断帮、断底、皮面脱落、严重脱浆等质量问题,消费者可以享受包退的政策,商家应按原销售价款给予退货。 在三包期间内,如果鞋类发生开胶、开线、掉根等其它质量问题,由商家免费为消费者维修。 在三包期间内,如果鞋类制品连续维修两次仍然存在质量问题的,应给予更换,如果消费者不要求更换或无同款式同价格鞋类制品提供更换的话,商家应给予消费者退货,退货时,商家可以收取最高不超过每日千分之三的折旧费。 在三包期间内,如果消费者对鞋的质地发生质疑,认为其与购买的标称不符合时,可以到技术监督部门进行质量鉴定,鉴定费用由消费者预付,鉴定之后,如确认鞋类制品存在质量问题,此鉴定费由商家承担。同时商家应给予消费者退货或者换货。 例如某些消费者购买鞋类制品时,如商家标明是纯皮质鞋类,而消费者对此持怀疑态度,您就可以到技术监督部门进行质量鉴定,如证明不是纯皮制品的话,您购买的产品就可以进行退货或换货。 对于鞋类制品损坏,消费者认为是质量问题,商家认为是穿着不当造成损坏,而达不成共识时,也可以到技术监督部门进行质量鉴定,具体的实施方式也可以参照我们刚才介绍的方法。 对于因鞋类制品引起申诉的消费者,要出具有效的购货凭证或发票,同时要求在购货凭证上要标明购买日期、品牌、型号、颜色、质地是否纯皮等信息,并由商家签名或盖章,只有出具有效的购货证明,我们方可受理此投诉。 2007-10-1122:45回复 202.105.113.*4楼 换货时,鞋类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由经营者在购货凭证背面加盖印盖,注明更换日期,并提供新的三包凭证。 第七条鞋类商品售出30日内,因质量问题引起鞋帮、鞋底开胶、断线、配件脱落、坏拉链、严重掉漆等可修复的一律免费修理。经营者进行修理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7日,返回生产厂家修理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超过修理期限仍未修复

“三包”配件管理人员工作职责

“三包”配件管理人员工作职责 一、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在售后部和总经理领导下,负责产品“三包”签字与配件计划及保管工作。 二、努力学习维修服务技术和“三包”法规知识,不断总结经验,发挥和提高售后服务与配件管理能力体现服务优势。 三、积级主动迎接客户,规范礼仪标准,讲究语言艺术,展现企业文化,树立产品形象,增强自身素质,创优服务。 四、按国家“三包”法规和公司对客户承诺的范围,认真检查购车时间和行驶里程是否超过正常“三包”,仔细掌握工厂各种配件的配套标记,准备地签定“三包”条件。 五、在服务过程中,诚恳接受客户意见,遇客户提出产品的质量问题或者不合理意见的要求,应当按服务程序与“三包”规定进行耐心仔细地回答和解释,客观地解决存在的问题,维护客户与公司的正当权益。 六、根据售后服务“三包”配件的需要,认真做好配件计划,保障售后服务配件的供应,配件及时以旧换新,良性循环不得积压。 七、配件到货及时入库,认真办理验收手续,登记进出保管帐目,配件摆放整洁有序,卫生干净。 八、“三包”配件尽量使用保修卡到厂家兑换“三包”零件,积极配合会计的各项工作,做到与厂家、客户配件帐目准确相符。 九、严格保管仓库配件的安全,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做到防水,防潮、防火、防盗等确保财产的安全性。 十、认真做好盘点工作,做到帐物相符,经常性地与厂家和公司计划帐务,核对帐目,相互配合,互相监督无误,客户帐目来往详细,日清月结,每月底把帐上报总经理。 十一、对缺少的“三包”配件产品做好平时记录,和掌握产品开箱率低缺损的配件,及时计划到厂家,尽快补充,积极参与配合售后服务人员的工作。 十二、遵守和规范发货与换件手续,加强厂家的联系和沟通,争取厂家对“三包”工作的支持,尽量开拓配件的售后业务,增加公司配件收入,提高退货准确率。合理利用损耗件,降低公司损失。 十三、“三包”件按正常兑换以外,任何人拿配件都必须凭有效财务单,方可提货,售后部任何人都不得收取货款。

国家鞋类三包规定

国家鞋类三包规定 来源:中国·国际鞋贸网作者:佚名q 日期:09-10-29 第一条鞋类商品的“三包”有效期:50元以上100元以下(含50元)的鞋类“三包”有效期限为30天;100元以上(含100元)的鞋类“三包”有效期限为90天;300元以上(含300元)的鞋类“三包”有效期限为120天。“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包括有效凭证)之日起计算。“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凭发票或“三包”凭证,经营者予以退货、 更换、修理。 第二条经营者销售鞋类商品,实行三包卡(或信誉卡)和销售凭证制度。出售商品时,要向消费者提供三包卡(标明有瑕疵的处理品、等外品除外)。 第三条鞋类商品有下列质量问题的,经营者承担退货、更换、修理的“三包”责任。(一)出现严重脱胶(有侧帮缝线的除外)、裂浆、裂面、裂绑、裂底、断跟、泛硝、表皮脱落、塌芯、钉头突出、网面破裂(如旅游鞋)等质量问题的;(二)经消费者协会认定有其他质量问题的;(三)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四条鞋类商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出现本办法第七条所列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选择退货、更换或者修理。退货时,销售者应当按发票价格一次性退清货款。 第五条鞋类商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出现本办法第七条所列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选择更换或者修理。更换时,经营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无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消费者不愿意调换其它产品的,经营者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予以退货,不得收取折旧费。第十条更换后的鞋类,其“三包”有效期从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由经营者提供新的三包卡或者在原三包卡上加盖更换章并注明更换日期。 第六条“三包”期内承担包修责任的,鞋类产地在省内的,经营者应当自收到修理的商品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修复;产地在省外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修复,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经营者应当在“三包”凭证上如实记录每次接受修理日期、维修所占时间、修理部位等情况。经营者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修复,每延误一日按商品发票价格2%的标准补偿消费者(补偿费最高不超过商品的发票价格),否则消费者可选择更换。鞋类商品的包修期应当扣除维修占用的时间,并按所扣时间顺延“三包”有效期。 第七条对修理的商品,一定要确保修理质量。如要改变原工艺进行修理的,必须事先征得消费者同意。 第八条“三包”有效期内,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负责更换或者退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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