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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2-455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规范标准

DB32-455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规范标准
DB32-455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规范标准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规范

1 范围

本工作规范规定了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监督检查的分类、监督检查计划的制定、监督检查计划的下达、监督检查的依据、监督检查的抽样、监督检验的过程、监督检验的报告、监督检查结果的异议处理、监督检查样品管理、监督检查检验结果上报、工作质量考核、监督检查结果后处理的要求。

本工作规范适用于省、市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组织的有关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活动。县级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政府要求组织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也适用于本标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引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全国重点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指南》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管理试行办法》([1992]价费字496号)

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定检产品目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product quality supervision and inspection

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组织的对企业生产、销售的产品,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抽样、检验,并对其结果依法处理的活动。包括:计划编制、任务下达、抽样、检验、异议处理、检查结果汇总上报、后处理等。

3.2

检验机构inspection body

经省级以上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部门考核合格,具备相关产品检验资质,并且符合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的有关要求,承担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的机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3

检验人员inspection personnel

检验机构内经省级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从事抽样、检验工作的人员。

3.4

复检检验 repeat test

受检单位对监督检查结果提出异议后,由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检验机构对原检测样品或者备份样品的不合格项目进行的检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5

复查检验 repeat inspection

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对监督检查不合格产品的生产企业在其完成整改后进行的再次抽样监督检验。

3.6

后处理 post-processing

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对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采取的通报、公告、质量分析、培训、督促整改、复查、行政处罚、回访等措施的活动。

4 基本要求

4.1 检验机构的基本要求

4.1.1 检验机构应具备相应的检验条件和能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授权和资质认定的,检验机构

应当取得授权和资质认定,并在其范围和有效期内依法开展检验工作。

4.1.2 检验机构应加强检验过程质量控制,确保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

4.1.3 检验机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不应有损害其第三方公正地位的行为。

4.1.4 检验机构在承担监督检查任务时,对检验涉及的所有检验项目不得分包。

4.1.5 检验机构不得泄露或对外公布监督检查受检单位及其产品信息和监督检验结果。

4.2 检验人员的基本要求

4.2.1 检验人员应当具备从事检验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能熟练操作检验仪器设备,严格按照8.2的规定进行检验,对产品质量符合性作出正确判定。

4.2.2 检验人员应经省级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取得检验员证,且在其取得专业资质的范围内开展抽样、检验工作。

4.2.3 检验人员应当掌握必备的法律法规知识。

5 监督检查的分级分类

5.1 监督检查的分级分类

监督检查的分级分类见表1。

定期实施的监督检查包括监督抽查和定期监督检验。监督抽查所需费用由财政部门安排经费解决,定期监督检验所需检验费用由检验机构按照收费标准向受检单位收取。

5.3 不定期实施的专项监督抽查

专项监督检查包括专项监督抽查和市场监督抽查,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开展。专项监督抽查所需费用由财政部门安排经费解决。

5.4 复查检验

在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完成整改后实施,其检验费用由检验机构按照收费标准向受检单位收取。

6 监督检查计划的制定

6.1 监督检查的范围

6.1.1 监督检查的产品主要包括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

6.1.2 历次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中存在问题较多的产品。

6.2 监督检查工作的组织

6.2.1 省级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全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计划的制订、审批和协调,组织实施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计划。

6.2.2 市级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辖区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计划的拟定、报批和组织实施。

6.3 监督检查计划编制

6.3.1 监督检查目录的确定

6.3.1.1 江苏省重点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目录

省级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全国重点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指南》,结合全省的产业结构、产品分布状况和监管要求,制定《江苏省重点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目录》,并根据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情况适时调整,作为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重点。

6.3.1.2 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定检产品目录

由省级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管理试行办法》会同财政部门、物价部门制定,是省、市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开展定期监督检验工作的依据。未列入《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定检产品目录》的产品不得开展定期监督检验。

6.3.2 定期实施的监督检查计划

6.3.2.1 编制原则

定期实施的监督检查计划按照统一目录、省市两级实施的原则进行编制。

6.3.2.2 编制流程

6.3.2.2.1 省级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市级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相关检验机构,对《江苏省重点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目录》内的产品生产企业情况进行调查。

6.3.2.2.2 省级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各市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相关检验机构调查的情况进行汇总,根据全省产业状况和历次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情况,编制年度省级定期实施的监督检查计划。

6.3.2.2.3 市级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地区产品质量状况和历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情况,在与省级定期实施的监督检查计划不重复的基础上编制年度市级定期实施的监督检查计划,报省级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后实施。

6.3.3 不定期实施的专项监督检查计划

6.3.3.1 省级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政府要求或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信息、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状况适时制定专项监督抽查计划或市场监督抽查计划并组织实施。

6.3.3.2 市级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地区产品质量状况和地方特色产品监管的要求,需要开展市级专项监督抽查或市场监督抽查工作的,由市级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省级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书面报告,经批准后实施。

6.3.4复查检验

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完成整改后根据企业申请适时安排或在企业逾期未申请的情况下强制安排。

7 监督检查计划的下达

7.1 定期实施的监督检查计划依据年度制定、年度或季度下达的原则,于实施前半个月下达;不定期实施的专项监督抽查计划由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需要适时下达。

7.2 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监督检查计划的,由检验机构在监督检查任务下达后5天内向任务下达部门提出,经批准后调整。

7.3 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统筹兼顾的原则,择优选用本省辖区内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4 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下达监督检查任务时,应组织相关检验机构和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召开任务布置会,通报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质量情况,明确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要求,核实检验机构的资质,对符合要求的检验机构下达监督检查任务,发放《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委托书》见附录A、《产品质量监督检查通知书》见附录B、《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抽样单》见附录C、《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检验结果通知单》见附录D、《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质量及工作纪律反馈单》见附录E。

7.5 检验机构领取监督检查任务后,应召开任务布置会议,传达监督检查工作要求,分析可能遇到或存在的问题,组织参与抽样和检验的人员学习所抽查产品的标准、检验方法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制定监督检查实施方案。

8 监督检查的依据

8.1 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8.2 监督检查产品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经规定程序备案的企业标准、以及企业明示的技术文件和质量承诺。质量承诺包括:产品标识、产品说明、广告宣传、实物样品表明的质量状况等。

8.3 列入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目录内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应从其规定。

8.4 产品不涉及相应强制性标准的,按照企业明示的产品标准或质量承诺作为质量判定依据。

8.5 省级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根据产品特点和监督检查要求,对监督检验项目进行适当调整。

9 监督检查抽样

9.1 检验机构在实施抽样前应依据相关规定确定抽样方案。未经任务下达部门允许,检验机构不得擅自委托其他部门或检验机构执行抽样任务。

9.2 监督检查抽样人员不得少于2名。

9.3 抽样人员在抽样前应向受检单位出示《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委托书》、《产品质量监督检查通知书》和检验员证,在抽样前告知受检单位监督检查的目的、性质和抽样方法、检验依据、判定规则、异议处理办法及其它有关要求。承担定期监督检验任务时,抽样人员还应向受检单位告知收费标准。

9.4 实施监督检查时,抽样人员不得事先通知受检单位,不得超计划、超范围抽样。

9.5 监督检查样品应当在市场、受检单位的成品库或者受检单位确认的其他场所的合格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抽取的样品应当是近期生产的产品。备份样品应与检验样品同时抽取。必要时可在抽样地点拍照证明抽样过程。

9.6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抽样:

a)未列入监督检查计划的;

b)受检单位无《产品质量监督检查通知书》所列产品的;

c)在生产企业抽样时,产品抽样基数不符合抽查方案要求的;

d)有充分证据证明拟抽查的产品不是用于销售的;

e)有充分证据证明拟抽查的产品全部用于出口的;

f)产品不涉及强制性标准要求,仅按双方有效合同约定的技术要求加工,且未执行任何标准的;

g)产品经上级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监督检查合格且未超过六个月的;

h)已经进入查处阶段的实行许可证或强制性认证管理的无证、停证产品;

i) 无标生产的产品;

j) 产品或者标签、包装、说明书标有“试制”或“处理”字样的;

k) 市场监督抽查时不得抽取或购买无生产企业名称、生产企业地址或应当标注而未标注生产日期的样品;

l)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9.7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检单位可以拒绝抽查:

a)抽样人员少于2人的;

b)抽样人员未出具《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委托书》、《产品质量监督检查通知书》或检验员证的;

c)抽样人员姓名与《产品质量监督检查通知书》不符的;

d)受检单位或产品与《产品质量监督检查通知书》不一致的。

9.8 在生产企业抽样时,抽样的方法和数量应当根据监督检查抽样方法标准、相关产品标准或《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等规定执行,或者由省级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参照有关规定确定。

9.9 市场监督抽查的样品由抽样人员在经销企业购买,样品数量应满足检验的合理需要,不得超范围或超量购买。

9.10 在食品生产企业抽样时,抽样人员应按所抽查产品生产成本价购样。企业自愿无偿提供样品的,应在抽样单上注明。其它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所需样品,由受检单位无偿提供。

9.11 样品一经抽取,应按规定进行封样,并贴上加盖检验机构专用印章的封条,必要时采取其它防拆封措施。封条上应有受检单位和抽样人员的共同签名,并注明抽样日期。根据样品特点及需要,可对封存样品拍照留证。

9.12 抽样人员应按照《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抽样单填写规范》的要求填写抽样单,见附录F。抽样单应真实、完整反映抽样信息。《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抽样单》、《产品质量监督检查通知书》和《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检验结果通知单》应配套使用,编号一致,不得混用。抽样单必须有抽样人员和受检单位有关人员签字,并加盖受检单位有效印章。抽样单填写应做到字迹清晰、易辨认,不得擅自更改,需要更改的应经受检单位签字或盖章确认。产品在现场检验的,应在抽样单中注明。

9.13 抽样单一式四联,第一联检验机构留存,第二联装订在检验报告的末页随检验报告上报任务下达部门,第三联受检单位留存。如果样品在市场抽取,抽样单第四联作为生产企业样品确认使用。

9.14 若所抽查样品执行企业标准,抽样人员应现场核查该标准的有效性,并将企业盖章确认的有效企业标准文本带回。如企业无法现场提供企业标准,抽样人员应在抽样单的备注栏中告知受检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向检验机构提供所抽查样品的企业标准。

9.15 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接受依法实施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受检单位拒绝监督检查抽样的,抽样人员应与当地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联系,当地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配合抽样人员完成抽样工作;受检单位仍然坚持拒绝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填写《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企业拒检认定表》见附录G,如实描述企业拒绝监督抽查的情况,并经当地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签字盖章确认,其产品以不合格论处。

9.16 因企业停产、转产、倒闭或其他特殊情况,未能完成产品抽样的, 抽样人员应填写《未抽到样品企业情况说明表》见附录H,并加盖企业有效印章。无法加盖企业有效印章的,由抽样人员在《未抽到样品企业情况说明表》中如实记录相关情况,经当地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签字盖章确认。

9.17 抽样结束后,抽样人员应将《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质量及工作纪律反馈单》交付受检单位填写,受检单位填写后,直接寄送给任务下达部门。

9.18 样品(包括备份样品)应由抽样人员负责携带或者寄送至检验机构。未经任务下达部门批准,不

得要求企业寄送样品。对于易碎品、危险化学品、有特殊贮存要求的样品,抽样人员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样品状态在运输、贮存过程中符合检验要求。

9.19 特殊情况下,经任务下达部门批准,抽取的备份样品可以封存在受检单位,受检单位应妥善保管。在规定时间内,受检单位未经检验机构书面通知不得擅自处置封存样品。

9.20 在市场抽取样品时,抽样单位应当使用特快专递及时将抽样单第四联和《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样品确认通知书》见附录I,寄送产品包装或者铭牌上标注的生产企业,确认所抽查样品是否为其生产或者供货。生产企业应当于接到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抽样单位确认所抽样品的真伪。逾期无书面回复的,视为认可。检验机构应妥善留存寄送凭证备查。样品经确认不是产品上标注的生产企业生产或供货的,检验机构应中止检验,并及时上报任务下达部门。

10 监督检验过程

10.1 检验机构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监督检验工作,保证仪器设备、实验室环境等符合检验要求。

10.2 检验机构应根据样品特点制定检验程序,明确检验数据的测量不确定度,确保同种样品的检验按统一要求进行。若需在现场检验的应事先制订现场检验规程,报任务下达部门同意后实施。

10.3 检验机构应区分检测样品、备份样品并加贴相应标识,其领取要严格执行相应的程序,并有专人负责。检验过程中,样品的流转应当有详细的记录。

10.4 检验机构不得允许受检单位人员擅自进入检验现场,确需现场目击的,应得到任务下达部门同意。

10.5 监督检验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完成的,检验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的10日前向任务下达的部门提出书面延期申请。对有保质期要求的样品,检验机构应及时检验,保证检验结果的有效性。

10.6 检验原始记录必须如实填写,保证真实、准确、清楚、可追溯,不得涂改,检验原始记录保存期限同11.5。

10.7 检验过程中遇有样品失效或者其他情况使检验无法进行时,必须如实记录,并于2日内向任务下达部门报告。

10.8 检验结束后,检验机构应及时向任务下达部门和受检单位寄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检验结果通知单》。如果样品在市场抽取,《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检验结果通知单》第三联需同时寄送生产企业。在向受检单位发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检验结果通知单》前,检验机构不得擅自以任何方式将检验结果告知受检单位。

10.9 检验结束后,检验机构应及时出具检验报告,并对其出具的检验结果负责。检验结果在临界值时,应提供测量不确定度值。检验机构任何人不得伪造、篡改检验结果。

10.10 检验机构不得自行组织复检检验或复查检验。

10.11 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发现带有区域性、普遍性、潜在的以及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重大产品质量问题信息时,应立即报告任务下达部门,任务下达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及时处置。

11 监督检验报告

11.1 检验机构在检验完成后应按照《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检验报告编制规范》的要求见附录J,及时出具监督检验报告。

11.2 在生产企业抽样的检验报告一式三份。一份由检验机构留存,一份上报任务下达部门,一份寄送受检单位。

11.3 在市场上抽样且样品经生产企业确认的,检验报告一式四份。除应按11.2条的规定办理外,还须及时寄送被抽查的生产企业。

11.4 检验机构在向任务下达部门报送监督检验结果的同时,应及时向受检单位发送检验报告,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或拖延向受检单位发送检验报告。

11.5 留存在检验机构的检验报告至少保存3年。

12 监督检查结果的异议处理

12.1 受检单位对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结果有异议时,应在接到或应当接到《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检验结果通知单》之日起15日内向组织监督检查工作的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其上级部门提出书面报告,并提供有关资料。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异议。

12.2 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在接到受检单位异议书面报告后进行调查核实,于10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并书面答复企业,受理通知书的格式见附录K,对需要复检检验的则同时指定复检机构。复检检验机构一般为原检验机构,特殊情况下可变更复检机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2.3 复检检验应按原检验方案在原检验样品或者备份样品上进行。如果存在异议的项目所代表的样品性状可以在原检验样品上复现的,复检检验应在原检验样品上进行,否则应用备份样品进行复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或相关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2.4 复检检验机构应当将复检检验结果及时上报下达复检检验任务的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并抄送受检单位。《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异议处理通知书》见附录L。

12.5 复检检验结论与原检验结论一致的,复检检验费用由提出异议的单位承担;复检检验结论与原检验结论不一致的,复检检验费用由原检验机构承担。

12.6 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复检检验报告为最终检验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3 监督检查样品管理

13.1 样品管理制度

检验机构应制定样品的确认、流转、保存及处理的样品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并做好相关记录。

13.2 样品的确认

检验机构在样品进入实验室时,应对样品封样状态进行检查,检查封样状态是否完好、样品是否与抽样单记录相符。需要时,可拍照证明样品接收时的状态。样品发生损坏或样品与抽样单记录不符合的应当拒绝接收。

13.3 样品的保存

13.3.1 检验机构应保证样品(包括备份样品)在运输、检验及贮存过程中符合检验要求。

13.3.2 对备份样品及具有可复现性状的余样,应采取有效的方式,保存至任务下达部门检验结果发布之日起满三个月为止。在此期间内,样品已达到保质期或有效期的以保存至保质期或有效期为终止。13.4 样品的处理

13.4.1 由受检单位无偿提供的样品,检验机构应在检验结果发布之日起满三个月后,告知受检单位在规定期限内领取检验消耗以外的样品,并做好退样记录。因检验造成样品破坏、样品超过保质期等无法退还的,检验机构应向受检单位说明情况,经任务下达部门同意后,按有关样品处理制度进行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处理样品。

13.4.2 受检单位同意不退还样品的,检验机构在其书面确认后,按有关样品处理制度进行处理。法律法规对样品处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3.4.3 通过购买途径取得的样品在检验结果发布之日起满三个月后,采取以下方式处理:

a) 对单件价格1千元以上或批量总价1万元以上的样品,报主管部门批准后,可采取拍卖或其它方式处理,所得收入上交财政;

b)上述范围以外的样品,由检验机构按照有关样品处理制度自行处理,处理的情况应及时书面上报任务下达部门。

13.4.4 受检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不取回又不提出处理意见的样品,自告知之日起两个月后由检验机构按照样品管理制度进行处理。

13.4.5 封存在企业的备份样品,检验机构在检验结果发布之日起满三个月后,应通知企业解封,逾期不通知企业的,企业可自行解封。

14 监督检查检验结果上报

14.1 检验结果上报要求

检验任务结束,检验机构应及时向任务下达部门上报检验结果与工作总结,不得隐匿、瞒报、虚报抽查企业名单、抽查批次数和检验结果。上报材料应接受任务下达部门的审核。

14.2 检验结果上报内容

14.2.1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任务完成情况上报清单,见附录M。上报材料时,任务完成情况上报清单与检验工作总结书面材料一起装订成册。装订顺序依次为检验机构任务上报文件、任务完成情况上报清单、检验工作总结。

14.2.2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汇总软件导出的数据库汇总表。汇总表的内容应与抽样单、检验报告等相关信息一致。

14.2.3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检验工作总结(电子版与纸质文本)。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检验工作总结纸质文本应以检验机构公文形式书面上报,并加盖检验机构公章。检验工作总结的内容应包括:

a) 检验时间;

b) 产品概况;

c) 检验概况,内容应包括:

1)总批次数、合格批次数、不合格批次数、抽样检验合格率;

2)抽查结果总体评价,一些涉及质量安全、消费者较为关注的项目,要单独评价;

d) 质量分析,应分检验项目写,要有具体数据。每项分析应包括:

1)存在的主要问题;

2)出现该问题的产品批次数,在不合格总数中所占比例;

3)不合格原因;

4)对人身或其他方面的危害;

e) 整改建议,指导企业整改和提高;

f) 消费指南,指导消费者购买和使用;

g) 较好、较差企业名单及认定依据。

14.2.4 检验报告。合格产品报告与不合格产品报告分开装袋,文件袋外贴有报告清单。

14.2.5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检验结果通知单。

14.2.6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未抽到样品企业情况清单(如有),见附录N。

14.2.7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未抽到样品企业情况说明表(如有),见附录H。

14.2.8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企业拒检认定表(如有),见附录G。

14.2.9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费用核算表(如有)。费用核算应按照实际抽检批次与检验项目核算,核算费用应按照有关收费文件执行。

14.2.10 食品监督抽查或市场监督抽查任务的购样清单(如有)。市场监督抽查或食品抽查任务的购样费用由检验机构自行报销。检验任务结束后,任务下达部门按实拨付。

15 工作质量考核

15.1 受检单位回访

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按完成监督检查批次总数的一定比例组织对受检单位的实地走访或电话回访。

15.2 检验报告质量抽查

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定期对监督检验报告质量进行抽查。监督检验报告质量抽查每季度开展一次,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全部抽查,合格产品检验报告按检验报告总数的一定比例抽查。抽查结果分为严重不合格、一般不合格、合格,由检验报告评审专家确定。检验报告质量被判为一般不合格的检验机构应在规定期限内整改。检验报告质量被判为严重不合格的检验机构暂停其承担同类产品的监督检验资格,整改合格后方可恢复其资格。存在3类及以上产品的检验报告质量严重不合格、或整改后的检验报告质量仍存在严重不合格情形的,暂停该检验机构承担所有产品监督检验的资格,整改合格后方可恢复其资格。

15.3 留样再测和实验室间比对

对检验结果为合格的产品按完成监督检查批次总数的一定比例进行变更检验机构留样再测,对检验结果为不合格的产品则须变更检验机构全数留样再测。留样再测检验结果差异较大的,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及时开展实验室间比对工作,确保检验数据的准确性,数据准确性较差的检验机构,应在规定期限内查找原因并整改。

15.4 检验能力验证

任务下达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组织相关检验机构开展检验能力验证。

15.5 检验结果按要求上报

任务下达部门对计划完成率以及上报材料的及时性、完整性和正确性进行考核。

15.6 检验结果的异议处理

任务下达部门对检验结果的异议处理结果进行考核,考核相关检验机构撤销检验报告和变更检验结果的情况。

15.7 考核结果的处理

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及时公布检验机构工作质量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将作为选择检验机构或增删监督检查任务的依据。考核结果较差或整改后仍然不符合要求的检验机构暂停其承担各级监督检验任务的资格,整改合格后恢复其资格。

考核中发现检验机构伪造检验结果的,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检验资格;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证明不实,造成损失的,检验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撤销其检验资格。

16 监督检查结果后处理

16.1 监督检查结果后处理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承担监督检查结果后处理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16.2 监督检查结果后处理工作分工

16.2.1 省级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全省范围内的监督检查结果后处理的组织和管理工作;指导市级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做好监督检查结果后处理工作,需要时按属地管理原则将不合格报告移送至市级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16.2.2 市级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市辖区内的市级监督检查结果后处理的组织和管理工作;承担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交办的后处理工作;做好不合格后处理材料的审查、移交、后处理交办意见的提出和后处理档案信息管理工作;及时上报后处理结果。

16.2.3 县级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承担上级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交办的监督检查不合格产品的后处理工作,并及时上报后处理结果。

16.3 监督检查结果后处理工作程序

16.3.1 召开产品质量通报会和质量分析会、开展产品质量专项整治

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召开质量通报会,通报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情况,分析质量不合格的原因,对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提出整改要求。对于抽查中出现的倾向性、行业性的质量问题,或者产品质量问题严重、抽查合格率较低的产品,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检验机构适时召开相应的产品质量分析会。需要时,开展产品质量专项整治。

16.3.2 督促整改

16.3.2.1 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监督检查不合格的受检单位,除因停产、转产等原因不再继续经营的以外,均应督促受检单位及时整改。

16.3.2.2 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整改要求:

a) 产品质量问题严重的,应立即停止生产和经营;对有瑕疵的产品,应当明示销售;

b) 向本单位全体员工通报监督检查有关情况;

c) 查明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查清质量责任,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d) 对在制品、库存产品进行清理,不合格产品不得继续出厂;涉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格产品,要按照《产品质量法》等有关规定监督销毁或者作必要的技术处理;主动召回已销售的严重不合格产品;

e) 根据不合格产品产生的原因和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整改要求,在管理、技术、工艺、设备、进货检查验收等方面制定有效的整改措施,完善质量管理体系;

f)积极参加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厂长(经理)学习(培训)班和产品质量分析会;

g) 在限期内整改完毕,并上报《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整改表》,见附录O,一式两份寄送至当地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请复查;

h)接受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整改复查和产品质量复查检验。

16.3.3 复查

16.3.3.1 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接到整改表后,应及时对企业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并安排检验机构对完成整改工作的受检单位进行复查检验。复查检验工作原则上由受检单位所属市级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安排,辖区内检验机构不具备复查产品检验能力的,应当报上级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安排。

16.3.3.2 受检单位应当自接到检验机构发出的监督检查不合格通知单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整改,并申请复查。逾期不申请复查的,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对其产品实行强制复查。受检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能完成整改工作,或因以销定产、季节性停产等原因短期内不能生产的,可向实施后处理的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延期复查申请,《延期复查申请书》见附录P。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视具体情况做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并向受检单位发出《延期复查告知书》见附录Q。

16.3.3.3 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的复查检验费用由企业支付。

16.4 后处理情况的汇总上报

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将监督检查不合格产品的后处理情况汇总后,报上级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后处理情况上报表》见附录R。

16.5 回访

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建立并实施监督检查结果后处理回访制度。在生产企业产品复查合格3个月后进行回访,跟踪检查后处理效果,了解企业质量体系运行情况,征求企业对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后处理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16.5 其他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结果通报、公告、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行政处罚、召回及其他相关措施依法实施。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委托书

A.1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委托书形式如下。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委托书

……………………………………………………………………………………………………………………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委托书

编号:

(承检机构名称):

兹委托你单位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任务下达部门)审核的监督检查依据及项目,负责(产品类别)产品质量(检验类别)过程中的(抽样、检验、检验结果反馈、异议处理)工作,并将结果于年月日前报我局并通知企业。

附件:□监督检查依据及项目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企业名单

(任务下达部门专用章)

年月日

有效期至年月日

附录B

(规范性附录)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通知书

B.1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通知书正面和反面形式如下。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通知书(正面)

编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监督检查制度。按照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部署,现对你单位依法进行□省级□市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定期监督检验;□专项监督抽查;□市场监督抽查;□复查检验)。请你单位认真阅读《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企业须知》,并予以积极配合。

受检产品:

抽样单位:

抽样人员:

抽样日期:年月日

任务下达部门(盖章)

年月日

有效期至年月日

注:此通知书一式三联,第一联由受检企业留存;第二联由抽样单位完成抽样后寄送负责检查后处理工作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第三联由下达任务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留存。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企业须知(背面)

1、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事先不通知企业,样品由抽样单位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通知书》、有效身份证件(检验员证)在市场上或者生产企业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试制品、处理品或仅用于出口的产品不属抽样范围。

2、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任何单位不得拒绝。对拒绝检查或拒绝送样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3、在受检企业、生产企业抽取的样品,需要企业协助送样的,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样品完好寄送到指定单位。拒检企业以及未按要求寄送样品的企业以此次检查不合格处理。

4、检查用样品由受检企业无偿提供,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检查工作结束后,样品由承检单位按有关规定退还受检企业;样品在市场上抽取的,生产企业应无偿向被抽取样品的单位补给。

5、受检企业、生产企业对执行此次检查任务的单位、个人及有关此次检查工作的任何意见,请及时向组织监督检查的部门反馈,反馈意见者应留下电话、传真、E-mail等联系方式。

6、《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请查询https://www.sodocs.net/doc/eb4257530.html,或https://www.sodocs.net/doc/eb4257530.html,网站。

通讯地址:(任务下达部门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任务下达部门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任务下达部门联系电话)

传真:(任务下达部门传真)

电子信箱:(任务下达部门电子信箱)

任务下达部门(盖章)

附录C

(规范性附录)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抽样单

C.1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抽样单形式如下。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抽样单

附录D

(规范性附录)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检验结果通知单

D.1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检验结果通知单形式如下。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检验结果通知单

编号:

受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委托,我单位于年月日对你单位(□经销;□生产)的产品进行了□省级□市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定期监督检验;□专项监督抽查;□市场监督抽查;□复查检验),检验结果为(□合格;□不合格)。

对检验结果若有异议,请在接到本通知单15日内向(任务下达部门)或者其上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提出书面(传真或寄送文本)意见和相关证明材料。逾期无书面反馈的,视为认可检验结果。

承检机构:

地址:联系电话:

任务下达部门:

电话:传真:

地址:邮编:

(检验机构公章)

年月日……………………………………………………………………………………………………………………

检验结果确认回执

编号:

□我单位对检验结果无异议

□我单位对检验结果有异议将在15日内提出书面异议。

(企业公章)

年月日

附录E

(规范性附录)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质量及工作纪律反馈单

E.1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质量及工作纪律反馈单形式如下。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质量及工作纪律反馈单

反馈受理机关:(任务下达部门)

邮编及通讯地址:(任务下达部门邮编及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任务下达部门电话)

传真:(任务下达部门传真)

(任务下达部门及公章)

附录F

(规范性附录)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抽样单填写规范

F.1 抽样单填写说明

F.1.1 任务来源

应填写任务下达部门全称。如: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局委托各市局安排的食品或其他产品的专项监督抽查任务,可以填写所属市局的全称。

F.1.2 任务编号

应填写省局下达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委托书》中的12位编号或者任务文号,有任务编号的必须填写任务编号,如: 322010080088或苏质监监函(发)[2010] ××号。省局委托各市局安排的食品或其他产品的专项监督抽查任务,可以填写所属市局的任务书编号或文号。

F.1.3 任务类别

应与相应《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委托书》的检验类别一致,分为省(市)级监督抽查、省(市)级定期监督检验、省(市)级专项监督抽查、省(市)级市场监督抽查、省(市)级复查检验等,应填写全称,不得简写。

F.1.4 抽查批次号

由12位所抽产品任务编号(如322010080088)与抽查样品的4位批次流水号(如0005)组成。如:3220100800880005。仅当省局委托各市局安排的食品或其他产品的专项监督抽查任务且任务编号为文号时,只需填写抽查样品的4位批次流水号(如0005)。

F.1.5 受检单位/生产单位名称

应填写所抽样品所属单位工商营业执照上的名称,受检单位名称应与受检单位公章相同。如在流通领域抽样,受检单位指经销企业,生产单位指生产企业。如在生产企业抽样,受检单位同生产单位时,受检单位信息栏填写“—”。如在流通领域抽样,生产单位的名称按样品包装标注名称填写。

F.1.6 生产单位所属地

按照市、县(市、区)顺序依次填写生产企业实际生产地所在的地级市、县(县级市、区)行政区划名称,不得空缺。如:南京市鼓楼县(市、区)或盐城市东台县(市、区)或南通市海安县(市、区)。

F.1.7 受检单位/生产单位地址

应按照企业实际生产地点填写除“生产单位所属地”之外的生产企业具体地址(x镇(乡)x路x 号),示例:“通安镇华山路28号”。在省内抽样的生产企业不得使用外省企业总部的地址。如生产企业营业执照的注册地与实际生产地址不一致的,应在抽样单备注栏中注明生产企业营业执照的注册地。F.1.8 受检单位/生产单位法人、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应按照生产单位营业执照填写法人姓名,联系人一般为从事企业质量管理的有关负责人,联系电话应填写联系人的固定电话号码和手机号码。

F.1.9 营业执照

指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的注册号,不得空缺。

F.1.10 机构代码

指生产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编号,不得空缺。如未办理机构代码的,应填写“未办理”。

F.1.11 企业规模

依据《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中的企业规模划分界定。无《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的产品的生产企业规模,根据统计要求按企业上年销售额确定,3亿元以上为大型企业,3000万元~3亿元为中型企业,3000万元以下为小型企业。

F.1.12 质量体系认证

指生产企业是否通过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在对应的“通过”或“未通过”处打钩表示。通过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的,应同时填写相应的证书编号,未通过的,证书编号栏填写“—”。

F.1.13 受检产品信息

F.1.13.1 监管类别

实施生产许可证或CCC强制性认证或其它行政许可管理的产品,应在相应的监管类别上打钩,且填写相应的证书编号。不在监管范围内的产品,证书编号栏填写“—”。

F.1.13.2 产品名称

抽查样品名称应反映产品的真实属性。如企业产品标注名称未反映产品真实属性的,应在产品标注名称后用括弧加注产品真实属性名称。(产品真实属性名称一般是指标准规定的产品名称,若是属于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可填写获证产品单元的名称。)示例:“南通甜条(酱腌菜)”。

F.1.13.3 规格型号

应填写抽检样品的包装规格或品种型号。

F.1.13.4 生产日期/批号

应填写抽检样品的生产日期或者批号,若产品包装上有生产日期或批号的,抽样单的生产日期/批号应与产品包装表述一致,两者以“/”分开,若仅有生产日期、批号其中的一项,则相应位置上的另一项用“—”表示。

F.1.13.5 商标

应填写抽检样品所属生产企业依法注册的商标(指有?标志的商标)。若注册商标为图形或异形字图案,可填写受检企业认可的符合商标注册规定的相应文字。如商标未注册,此处应填写“—”。

F.1.13.6 产品等级

若产品标准中无分等级规定的,此处填写“—”。凡是标准中有分等级规定的,应填写抽检样品的等级。若产品未标注等级或标注的产品等级与相关产品标准规定不一致的,此处填写“—”,同时在备注栏中注明该产品实际应该标注的等级。

F.1.13.7 标注执行标准/技术文件

a) 应完整填写所抽产品标签或合格证标注的执行标准代号或技术文件的编号及年代号。如果使用的是企业标准,应现场核查该标准的有效性,并将企业盖章确认的有效企业标准文本带回。若现场无法得到所抽样品的企业标准,应在抽样单备注栏中告知受检企业在抽样后规定时间内向承检机构提供所抽样品的企业标准文本;

b) 除执行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外,若发现企业标注的产品标准代号、编号及年代号与该产品相对应的标准或《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规定的标准不一致的,应在抽样单备注栏中注明正确的标准代号、编号及年代号。

F.1.13.8 抽样数量

抽样数量为“检验样品数量”与“备份样品数量”之和。“其中备样量”指与检验样品同时抽取,作为备份检验样品的数量。如有特殊情况,经任务下达部门批准,无需抽取备样的,此处应填写“采用原样复检”。

F.1.13.9 抽样基数/批量

抽样基数应为抽样时所抽同批号(生产日期)产品现存的实际数量。抽样基数应符合相关标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等的规定。批量是指所抽批号(生产日期)产品的同批生产数量。抽样基数与批量之间用“/”分开。

F.1.13.10 抽样日期

应填写抽取样品的具体日期,示例:“2010-07-12”。

F.1.13.11 抽样地点

抽取样品的具体地点,描述应不会产生歧义,如企业成品库、商场(超市)等。

F.1.13.12 备样封存地点

备样封存的地点可以使用承检机构无歧义的简称。示例:“江苏省质检院”。如有特殊情况,经任务下达部门批准,无需抽取备样的,此处应填写“—”。

F.1.13.13 封样状态

应填写抽样人员封样的状态,用“封条完好”或对封样方式及封样位置的描述来表示,必要时拍照加以证明。

F.1.13.14 是否为出口产品

全部用于出口的产品不得抽样,因此应在“□否”的方框内以打钩表示。

F.1.13.15 产品是否为合格待销产品

对企业确认合格待销的产品才可进行抽样,因此应在“□是”的方框内以打钩表示。

F.1.14 上年销售额

是指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生产的所抽产品类别的上年销售额总额,单位为“万元”,若企业上一年度未销售,则记录本年度实际销售额,并在销售额数据后用括号标注“本年度”加以注明。销售额为“0”的,需在备注栏中注明原因。

F.1.15 销售额数据提供人签字

应由销售额数据提供人签字确认。

F.1.16 抽样单位

F.1.16.1 单位名称、地址、邮政编码

应完整填写抽样单位全称、地址与邮政编码。

F.1.16.2 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

应详细填写抽样人员或部门有关负责人姓名及联系电话、传真号码。

F.1.17 备注

填写抽样中需要说明的问题。在市场监督抽查或食品的监督抽查任务中,企业自愿无偿提供样品的,应在备注栏中注明。示例:“所抽样品由企业自愿无偿提供。”所抽样品全部或部分项目实施现场检验的,应在备注栏中注明“全项现场检验”或“XX项目为现场检验。”

F.1.18 抽样人(签名)

应为持有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印发的检验员证的承检机构的工作人员,必须有2人以上共同签字。

F.1.19 受检单位/生产单位签名(盖章)

是指抽样单填好后由受检单位/生产单位签名确认,受检单位加盖公章或其它有效印章(如财务章、合同章或检验用章等),方能生效。如在流通领域抽样,无法取得经销单位印章时,可填写购样的发票编号以作证明。

F.2 抽样单填写要求

F.2.1 抽样单应事先加盖承检机构公章或“抽样专用章”方可使用。

F.2.2 抽样单填写应字迹工整、清晰,保证一式四联记录内容清楚可见,不得使用不规范的简化字或符号、数字。

F.2.3 抽样单内容需要更改时,只能划改,不得涂改、粘贴,且只能在抽样单第一联进行更改,第二联至第四联(如有时)相应修改内容应为复写。在抽样现场进行的更改,应经抽样人员与受检单位签字人双方签字或受检单位盖章确认;抽样单事后不得随意更改,确需更改的,应附加受检单位的确认记录。

F.2.4 抽样单不得留白,必填项内容不得空缺,非必填项栏目空白应填上“—”表示。

F.3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抽样单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抽样单的格式见附录C。

附录G

(规范性附录)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企业拒检认定表

G.1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企业拒检认定表格式如下。

注:本表一式三份,一份报送下达任务部门,一份负责检查后处理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留存,一份抽样单位留存。

附录H

(规范性附录)

未抽到样品企业情况说明表H.1 未抽到样品企业情况说明表格式如下。

机关事务管理局述职述廉述报告

述职述廉:________ 机关事务管理局述职述廉述报告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第1 页共8 页

机关事务管理局述职述廉述报告 一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们克服困难、团结协作,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按照管理上层次、服务上水平、工作创一流的指导思想,扎实推进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现将这一年来的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抓学习、重提升,打造高素质干部队伍 年初,为了完善和落实党员干部学习制度,我们制订了具体的学习计划,做到月月有主题,次次有重点。按照每月定期统一学、重大科目及时学的原则,组织党员干部广泛开展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学习活动。为确保学习落到实处,规定全年到课率(外出培训、出差除外)达不到2/3的干部年终考核不得评先进,因特殊情况需请假必须由分管领导批准,集中学习和个人自学必须认真做好学习记载。 一年来我局积极克服工学矛盾,共集中组织了12次理论学习。学习贯彻十八大精神是今年全局的一项重要学习任务,我们组织全体机关干部听取十八大宣讲员报告,集中收看xx同志讲话视频,邀请市委党校副校长沈祥华作《践行新党章实现中国梦》的主题报告,讲解了党章建设的历史进程、现行党章的丰富内涵以及实现中国梦的机遇挑战和实现途径等。会前,组织了3名纳新党员、5名建卡积极分子在党旗下宣誓,全体党员一起重温了誓词。会后,组织了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迎七一中国梦、梦歌咏晚会。为加强国防教育,邀请了党校翟国斌老师上了一堂《适应国际新格局建设现代新国防》的国防教育课。开办了《道德讲堂》,通过唱一首歌、看一部短片、讲一个故事、诵一段经典、作一番点评、送一份祝福等6个环节,积极引导全局干部职工树立正确的 第 2 页共 8 页

物业各岗位服务标准

物业各岗位服务标准 基本标准 项目 服务标准 仪容仪表 1.工作人员持证上岗,统一着制服,佩戴工号牌,并保持服装整洁。 2.员工一律不准烫发、染黑色以外发色、留怪异发型、留长指甲,不准佩戴夸张个人饰品。 3.安防员在上岗期间戴白色执勤手套,对讲机统一佩带在身体右侧腰带上,对讲时统一用右手持机。 4.站立时不依靠在其他物体上,双手不拿与工作无关的物品,自然下垂或交叉与腹前或背后。 5.形象大使在站岗期间要使用立正或跨立,行进中使用齐步,特殊时刻使用跑步。坐岗必须腰直,身体与大腿为90度,大腿与小腿为90度,两手除记录工作之外,其他时间放在膝盖上。 6.工作期间精神饱满,充满热情,面带微笑,声音亲切。 行礼

1.着制服并戴帽值班的员工行礼为正规军礼,着西服和门童服值班的员工如行礼须行30度左右的鞠躬礼,其它员工应停止手头工作点头致意。 2.当值期间,遇到客户询问或与客户交流时、遇到领导陪同客户参观时、车辆进出车场时、换岗时均须行正规军礼。 3.保洁路遇客户时应停止手中的工作,侧立一旁面带微笑,点头问候“你好”。 对讲机使用 1.语言要简练,清晰,易懂,呼叫“rr(岗)、rr(岗),我是rr(岗),收到请回答!” 2.应答要明朗,“rr(岗)收到,请讲!”表达完一个意思时,及时向对方说“完毕”。 3.通话结束,须互道“完毕!” 电话接听 使用普通话,语言礼貌规范,接听电话要说“您好!****客户服务中心, ***为您服务! 来访接待 1.主动向来访人员打招呼“您好”或致意,面带微笑。 2.与客户沟通时保持适当的(一米以外)距离。 3.不直接拒绝客户,尽量少说“不知道”之类的话。 4.陌生客人来访时,有礼貌地询问客人来意后进行登记,态度诚恳,使用礼貌语言,及时向被访客户确认。并使用正确手势向来访客户指引方向。

2019年机关事务管理局工作总结及2019年工作思路和措施

2019年机关事务管理局工作总结及2019年工作思路 和措施 一年来,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关心帮助及各级各部门的协调配合下,始终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围绕县委、政府的工作发展思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学习党的十七大报告,以推进和谐建设为目标,全局干部职工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团结奋进、加强学习、扎实工作,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统筹协调好子公务大楼各项管理和服务工作。现将2019年工作总结及2019年工作思路和措施制定如下: 一、2019年工作情况 今年以来,我局在认真总结和巩固XX年年工作成绩的基础上,严格按照县委、政府的工作安排部署,深入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开展解放思想大讨论活动,扎实推进实施“四项制度”工作建设,进一步巩固实施“云岭先锋”工程和“平安公务大楼”建设成果,加快和谐社会建设进程步伐,狠抓党风廉政建设,加大对干部职工的监管力度,充分发挥机关事务管理与服务职能作用,确保了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一)巩固完善“云岭先锋”工程建设,发挥基层组织堡垒作用 根据“云岭先锋”工程建设要求,结合开展解放思想大讨论

活动和实施“四项制度”建设工作,切实加强了基层组织建设,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认真加强对岗位目标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责任追究制、党员干部廉洁勤政制度、党员学习制度、党员干部联系群众制度等工作制度的贯彻落实,进一步规范干部职工言行举止、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思想政治素质得到提高,增进了干部职工的团结力、向心力和凝聚力;同时,还通过召开党员大会、全体干部职工会、业务培训会、竞赛活动、基层组织活动等形式来增强干部职工的服务理念,充分发挥了党的模范作用和核心领导作用,形成了政治上比进步、名利面前比风格、作风上比正派、廉政建设上比自律、事业上比忠诚、工作上比贡献、业务上比素质、服务上比质量、形象上比完美的良好氛围。 按照《党章》的规定和要求,党组织将欧常成、陈明健、陈达江三位预备党员按期转正,并吸收了王德政同志为预备党员,使基层党组织得到进一步巩固完善。全体党员认真履行职责,在各自工作岗位上发挥积极作用,率先垂范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真正发挥了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带着作用,增强了团结干事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二)巩固完善基础设施,营造良好政务环境 结合公务大楼实际,今年以来,我局共投入102800.00余元巩固完善公务大楼基础设施建议。即:投入42860.00元购置更换了电梯编码器3个和电梯轨道电缆80米;投入33600.00元购

秩序维护部服务工作标准与操作规范流程

秩序维护部服务工作标准及操作规程 第一节秩序维护员培训实施作业规程 1 目的 规秩序维护员培训工作容,使秩序维护员培训系统化、规化、制度化,最终使全体护管员具备满足工作需要的知识和技能。 2 适用围 适用于全体秩序维护员的培训。 3 职责 3.1 秩序维护部主管负责制定秩序维护部年度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3.2 秩序维护部主管负责监督及抽查所分管项目的培训实施情况,验证培训效果及对外联系培训教师。 3.3 秩序维护部主管根据保安部培训计划,制定本秩序维护部的月度培训计划,并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4 作业规程 4.1 培训计划的制定 4.1.1 秩序维护部主管于每年的12月31日前做出下年度的培训计划,并上报公司审批。 4.1.2 秩序维护员培训计划必须符合的要求 要求应包括: a) 不违反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 b) 秩序维护部的培训应有具体的实施时间和地点;

c) 有考核的标准; d) 有明确的培训围; e) 有培训的要求; f) 培训工作如受气候和工作的影响,可提前(延期)进行或取消。 4.2 新入司秩序维护员的培训 新入司秩序维护员的培训,由秩序维护部统一组织并实施。新秩序维护员入司后需进行7天的强化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4.2.1 第一天:进行站姿、立正、稍息、停止间转法、敬礼与礼毕、整齐报数、跨立与立正、蹲下与起立等项目的军事训练;晚上进行公司、秩序维护部及受委托管理的各类楼盘的概况介绍和秩序维护员应具备的素质、意志和职业道德等容的培训。 4.2.2 第二天:进行卷水带等项目的消防实际操作训练;晚上进行服务态度、礼节礼貌和行为规等容的培训。 4.2.3 第三天:进行起步与立定、跑步与立定、正步与立定等项目的军事训练;晚上进行火灾的防救、消防器材的务实操作、火灾处理预案和消防设施设备的管理、检查、维护等容的培训。 4.2.4 第四天:进行直行、左(右)转弯、减速慢行、停车、前车避让后车和泊车手势等项目的车辆指挥动作的训练;晚上进行秩序维护知识和突发事件的处理等容的培训。 4.2.5 第五天:上午进行步伐变换和行进间敬礼等项目的军事训练;下午进行水带连接、灭火器的使用操作等项目的训练;晚上进行车辆和车库的管理制度、小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等容的培训。 4.2.6 第六天:上午进行消防实际操作综合考核;下午进行车辆指挥综合考核;晚上进行法律知识的培训。

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正式稿)

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 (2015年3月27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绿色建筑发展,规范绿色建筑活动,节约资源,提高人居环境质量,推动新型城镇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及国家绿色建筑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绿色建筑活动,以及实施对绿色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绿色建筑,是指在全寿命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的民用建筑。绿色建筑分为一星、二星、三星三个等级。 本条例所称绿色建筑活动,是指与绿色建筑相关的规划、设计、建设、运营、改造、拆除、评价等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机制,全面

推动绿色建筑发展。 鼓励和支持绿色建筑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促进绿色建筑技术创新与进步。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绿色建筑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绿色建筑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规划、房管、园林、国土资源、水利、科技、财政、环境保护、海洋、统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绿色建筑发展相关工作。 第六条实施绿色建筑发展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具体考核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七条对达到二星级以上的绿色建筑,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建设单位进行奖励。对在绿色建筑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设计和建设 第八条编制城市、镇总体规划应当遵循绿色生态发展原则,落实生态环保、能源综合利用、水资源综合利用、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绿色交通等要求。

眼科岗位标准服务流程

眼科岗位标准服务流程 一、检前准备 1、检查着装。医护人员着装需符合《新华健康管理中心客户服务礼仪规范》要求。 2、打开电脑,用个人账号及密码登陆体检系统,并使工作站处于待扫描体检条码状态。 3、根据岗位职责要求复核科室内物品是否摆放规范、整齐,是否有缺失。 4、所有准备工作完毕后按要求等待客人到达。 二、站立迎接 1、起立微笑迎接客人,并问候客人:“先生/女士,您好!” 2、双手接过客人导检夹,核对客人姓名和项目,伸手做请的姿势,请客人进入诊室:“您请进。” 3、手势引导客人就坐,“您请坐。”关闭诊室门。 4、告知客人开始做眼科检查:“现在由我为您做眼科检查。” 三、核对信息 1、将导检单上体检条码对准扫码枪,扫描客人体检条码。 2、与客人核对系统内、导检单上姓名、性别、年龄是否一致。 3、如系统未对接,则需在相应的系统中录入客人身份信息。 四、查看病史 查看客人病史,尤其注意眼部病变或与眼部病变相关的疾病病史。在检查过程中发现问题,可随时询问客人相关病史以辅助诊断。

五、操作流程 (一)检查项目 ①视力、②色觉、③眼压、④外眼、⑤裂隙灯检查、⑥免散瞳眼底照相。 (二)操作规程 在接触客人皮肤前需当客人面洗手或使用手消。做每一项检查前注意向客人说明所检项目的名称,使用器械检查前向客户说明器械检查的作用,是否是有创检查,并帮助客人摆好体位。在检查过程中,将各部位的检查结果随时告知客人。 1、视力检查 ①按眼科常规,先查右眼后查左眼;根据房间距离调节视力投影仪相应视标大小;被检者双眼应与视力表行等高。 ②视力检查由大视标开始,每个视标辨认时间不应超过5秒,受检者能顺利认出2-3个视标即可指认下一行视标,记录最佳视力。如在5米处不能辨认行时,被检者应向视力表走近,记录走近距离,对照5分折算表记录。 2、色觉检查:采用标准色觉检查图谱进行检查。 ①在明亮自然光线下检查,光线不可直接照到图谱上; ②双眼距离图谱40~80cm; ③图谱读出时间应≤10秒。 3、眼压检查 对眼底杯盘比大的或有青光眼家族史以及有青光眼典型症状者

机关事务局工作要点

机关事务局工作要点 一、指导 思想 20xx年,县机关事务局总体工作思路: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以“党的群众路线 教育 实践活动”、新“三万”主题实践活动为载体,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着力抓好公共机构节能、公务用车管理 、公务接待、机关后勤服务保障等重点工作,完善管理体制,健全管理机制,转变服务理念,提升服务质量,努力提升机关事务工作精细化、科学化管理水平,为全县 经济 社会跨越式发展提供有力的后勤保障。 二、工作任务及措施 (一)扎实推进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一是持续开展节能法规宣传,认真开展“节能宣传周”、低碳日活动;二是围绕“十二五”规划目标实现年综合节能率下降3%的目标;三是

加大投入,广泛开展节能技术改造,加强公务用车管理,打造节能新亮点;四是结合实际制订节约型示范单位创建标准,开展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努力使县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走在全市、全省节能工作第一方阵。 (二)规范和改进接待工作。进一步规范政务会务接待,有效发挥接待工作在全县经济、对外交往中的“窗口”、“桥梁”作用,更好服务全县“四个文明” 建设 。一是严格按照中央“八项规定”和《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相关要求,结合本县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公务接待管理办法,规范接待标准,简化接待流程。二是进一步做好调查研究,与各 酒店 完善接待协议,严格接待标准。三是强化公务接待过程管理、采购管理和经费管理,严格执行“四不”廉政规定,强化接待纪律。 (三)强化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力度。进一步加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使用相关政策宣传力度,建立全县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数据库,并会同相关部门加大清理 整改

管理服务工作的质量标准

管理服务工作的质量标准 一、综合管理服务标准 1、负责制定物业管理服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每年一次对房屋及设施设备进行安全普查,根据普查结果制定维修计划,组织实施; 3、设立24小时热线服务值班电话,白天有专职管理员接待住户,处理服务范围内的公共性事务,受理住户的咨询和投诉;夜间有人值班,处理急迫性报修,水、电等急迫性报修十五分钟内到现场; 4、协助组建业主委员会并配合其运作; 5、管理规章制度健全,服务质量标准完善,物业管理档案资料齐全; 6、与业主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物业管理公约等手续;公开服务标准、收费依据及标准; 7、应用计算机系统对业主及房产档案、物业管理服务及收费情况进行管理; 8、全体员工统一着装,持证上岗; 9、每年进行一次物业管理服务满意率调查,促进管理服务工作的改进和提高,征求意见用户不低于总户数80%。 二、房屋及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管理维护服务标准 1、房屋日常养护维修 指为保持房屋原有完好等级和正常使用,进行日常养护和及时修复小损小坏等房屋维护管理工作,执行《房屋及其设备小修服务标准》。 1.1 定期进行房屋安全普查和房屋完损等级评定,保证房屋完好率达98%;

1.2 爱护园区内设施、设备,未经产权人同意不得对园区的结构、设施等进行改动; 1.3 及时完成公共区域及业主各项零星维修任务,零修合格率100%,一般维修任务在接报后不超过24小时完成。 2、供电设备管理维护 指为保证园区供电系统正常运行对供电设备的日常管理和养护维修。 2.1 统筹规划,做到合理、节约用电; 2.2 供电运行和维修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2.3 配电室24小时值班,供电设备定期维护;; 2.4 加强日常维护检修,公共使用的照明、指示灯具线路、开关要保证完好; 2.5 设备出现故障时,维修人员应在接到报修后15分钟内到达现场,设备零修合格率达到100%,一般性维修不过夜; 2.6 严格执行用电安全规范,确保用电安全; 2.7 保证避雷设备完好、有效、安全。 3、给排水设备运行维护 指为保证园区给排水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使用所进行的日常养护维修。 3.1 控制室24小时值班,加强日常检查巡视,保证给排水系统正常使用; 3.2 建立正常供水管理制度,保证水质符合国家标准; 3.3 加强巡查,防止跑、冒、滴、漏,保证设备设施完好; 3.4 二次供水卫生许可证、水质化验单、操作人员健康合格证齐全; 3.5 定期对水箱进行清洗、消毒,保持水箱清洁卫生,无二次污染; 3.6 保证室内外排水系统通畅; 3.7 设备出现故障时,维修人员应在接到报修后15分钟内到达现

江苏省绿色建筑条例

条例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绿色建筑发展,规范绿色建筑活动,节约资源,提高人居环境质量,推动新型城镇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及国家绿色建筑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绿色建筑活动,以及实施对绿色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绿色建筑,是指在全寿命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的民用建筑。绿色建筑分为一星、二星、三星三个等级。 本条例所称绿色建筑活动,是指与绿色建筑相关的规划、设计、建设、运营、改造、拆除、评价等活动。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机制,全面推动绿色建筑发展。 鼓励和支持绿色建筑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促进绿色建筑技术创新与进步。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绿色建筑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绿色建筑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规划、房管、园林、国土资源、水利、科技、财政、环境保护、海洋、统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绿色建筑发展相关工作。 第六条 实施绿色建筑发展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具体考核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七条 对达到二星级以上的绿色建筑,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建设单位进行奖励。对在绿色建筑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规划建设 第八条 编制城市、镇总体规划应当遵循绿色生态发展原则,落实生态环保、能源综合利用、水资源综合利用、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绿色交通等要求。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绿色建筑、能源综合利用、水资源综合利用、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绿色交通等专项规划,按照规定报批后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前款专项规划的相关要求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十条 本省新建民用建筑的规划、设计、建设,应当采用一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大型公共建筑,应当采用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建设。 鼓励其他建筑按照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建设。 省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发布绿色建筑标准。 第十一条 建筑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应当包含绿色建筑要求,明确工程选用绿色建筑技术以及投资、节能减排效益等内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在项目立项时,应当落实绿色建筑要求,并将绿色建筑要求纳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范围。

机关事务管理局的日常工作汇报(精)

机关事务管理局的日常工作汇报 近年来,资兴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开展“三优三满意”活动,机关后勤逐步走上了“科学化、规范化、社会化”的轨道,机关建设突飞猛进,机关环境逐步改善,后勤保障能力明显增强,特别是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推行走在了全省乃至全国的前列,开创了机关后勤工作新局面。 一、巧借东风提升机关建设品位 市委、市人大、市政府机关是我市政治、经济、文化中心,机关建设状况,直接反映全市社会事业发展进程,反映全市政治文明、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成果。几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重视支持下,我们始终把改善机关环境作为后勤工作的重要内容来抓,按照“绿起来、亮起来、美起来”的标准,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机关面貌发生了翻天履地的变化。一是巧借东风,加大机关建设投入。资兴有着丰富的旅游资源和矿产资源,为发展资兴,推介资兴,市委、市政府推出了一系列大型活动,每一次活动,为机关建设提供一次良好的机遇。借我市承办“中国生态旅游节”、“创全国优秀旅游城市”、“城市建设年”、“生态环保年”等契机,抢抓机遇,完成了一

系列高规格、高品位的机关建设项目。如投入530万元,兴建了25000m2的宽敞舒适的园林式的休闲广场——人民广场和典雅别致的政府小游园,投入220万元对三栋办公大楼进行了装修改造,投入470万元改造了人民会堂,兴建了政务中心和政务广场、停车场,投入51万元,完成了办公区亮化工程,整个机关办公条件和办公环境得到根本改善。二是求真务实,打造精品工程。“要就不做,做就做好,做成优良工程,做成精品工程”,市领导是这样要求的,我们是这们想的,也是这样做的。每项工程都做到严把规划设计关,严把工程质量关,确保了工程预期效果。目前,整个办公区域已实现了“三季有花四季长青”,夜晚华灯高照、霓虹闪烁,成为城区一道亮丽的景观,受到了市领导及干部职工的普遍称赞,也正是这种创新意识、精品意识和创业精神,使我市机关建设呈现出方兴未艾、逐年上台阶、上水平的大好局面。 二、创新机制,增强后勤服务功能 机关事务管理工作与机关大院各单位各住户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抓好机关后勤工作,为广大干部群众提供一个方便舒适的工作生活环境义不容辞,但靠陈旧的管理办法和机关事务管理局一班人马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引入竞争机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 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宁政办发[2018]74号 【发布部门】南京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8.08.01 【实施日期】2018.08.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8〕7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政府同意市财政局拟定的《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8月1日 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

(市财政局 2018年7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行为,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中办发〔2017〕70号)、《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1号)、《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等行政单位,以及总工会、工商联、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各类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产出租,是指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在不影响履行行政职能和完成事业任务的情况下,将本单位房产对外出租并收取租金的行为。 第四条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实行从严控制,公开操作,租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条进一步规范房产出租程序,各部门各司其职,加强监管,严格责任追究。

机场地勤岗位服务标准内容培训资料

1.员位服务标准 1.1.国内进港 1.1.1.1.岗位职责 (1)负责对前场生产运作进行监督指挥、运筹调配; (2)负责制作公司代理航空公司进港航班预报表; (3)负责整理和发布航班信息,包括:飞机号变更、航班计划变更、航班延误、航班取消、特种服务、VIP、中转信息等; (4)负责收集、传递航班数据,包括:航空公司业务通告、航班计划等; (5)负责接受、传递应急救援等特殊情况事件信息; (6)负责通知为备降航班提供服务; (7)负责做好值班台帐记录; (8)负责记录、跟踪现场投诉事件及好人好事; (9)负责收集和保存载重平衡图表,准确录入公司代理航空公司进港航班的生产数据;(10)负责将生产数据汇总成为报表,获授权后向外单位发布数据; 1.1.1. 2.岗位服务标准 (1)岗前准备 A.仪容仪表 ●按公司员工仪容仪表细则管理规定执行 B.设施设备 ●检查电脑、对讲机、打印机、电话是否正常,并摆放整齐。有不正常情况及时报值班主 任,报有关人员检修或更换设备。 (2)岗位操作 A.通过AMS系统将进港航班到达时间、停机位,抄在预报原始报表上并符合飞机号;B.接收服务员报到达航班开机门时间,并记录在原始报表单上; C.接收航空公司通报的航班变更、及进港航班航班特殊事情,按事情的分类通知前场保障部门; D.将航班保障完毕的信息包括装卸完毕的时间输入到电脑制作成航班保障作业单,航班结束后录入完毕并打印,次日07:00前传于外场处; E.接收投诉中心转来的投诉,按事情的分类转发给前场各保障部门,并跟踪处理意见。接收到处理意见后,反馈给投诉中心; F.作好前场异常情况记录,及时找相关单位处理(如:行李转盘、航显、电梯、空调)并要求前场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G.记录VIP信息,输入次日要客信息并打印、发放; H.打印次日航班售票人数; I.到外场处领取次日站调计划,制作次日预报,备注输入要客航班; J.保障作好工作中异常状况的台帐记录并及时汇报领导; 1.1. 2.1 岗位职责:负责提供公司前场生产用车 1.1. 2.2 岗位服务标准 (1)岗前准备 A.仪容仪表

服务工作规范

商社麒兴服务工作规范 “礼”就是对他人尊重,“仪”就是恰当的方式,服务礼仪就是超越顾客期待,让顾客感动。现代社会,每一们商务人员的个人形象,如现他所在企业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一样重要,不仅真实反映了每一位商务人员的教养/阅历,而且还准确地体现着他所在企业的企业文化水平和经营管理境界。 1.应给客户留下职业、敬业、信赖的第一形象。 2.男员工不蓄长发、胡须、不戴耳饰;女员工不披发,刘海不盖眉、发型不怪异。男女员工头发均不得漂染大红、大黄等夸张色彩。女员工应该做淡妆,色彩自然,以接近肤色为宜,禁止在岗位上化妆; 3.个人卫生做七勤:勤洗手、勤剪指甲、勤洗澡、勤理发、勤刮胡须、勤刷牙、勤换工作服; 4.公司杜绝不遵守劳动纪律,无故迟到、早退行为; 5.员工不能因私事会客长谈、办私事、在工作场所打私电话; 6.杜绝在公共场所内梳头、化妆、修指甲、挖耳鼻等行为; 7.严禁上班时间吃东西和随地吐痰; 8.员工上岗前不得喝酒、吃有异味的食物; 9.员工上班时间不窜组、打堆聊天、嘻笑打闹、不得在营业厅或规定的禁烟区内吸烟;10.员工按规定统一着当季工作装,衣袖不得卷起,内衣不能从领、袖处露出,外套、马甲不能敞怀,领带必须端正、平整; 11.员工仪态仪表端正,精神饱满,体现文明礼貌的职业形象; 12.对待顾客应随和,集中精力恭候服务,介绍商品清晰明白,顾客离开时礼貌道别,买与不买一视同仁; 13.迎宾或接待站姿端正,两手自然轻放在身前或两侧,面带微笑,表情自然、真挚;14.接待顾客做到来有迎声、问有答声、去有送声。起身离座时,请客户稍等并可简单告之离开的原因,不可突然起身离开,动作要轻缓,离位后要将座椅推至紧靠工作台边;15.讲好普通话,用好,说好礼貌用语,做到语言精练、准确、生动,语气自然、和谐、亲切; 16.在公司内严禁与顾客顶撞、吵架、拉扯,不讲低级庸俗、生硬无礼的话; 17.电话铃声三声之内完成接听动作,招呼语;您好,商社麒兴; 18.做到个人工作区域的物品及办公用品摆放统一、整齐、有序、衣物置放在公司规定的个人更衣柜内,不得随便存放在办公桌或座椅上; 19.对待客户的基本要求是:买与不买一个样;善于换位思考;得理让人;应理智对待,不予计较。多一些谦让、大度,以良好的姿态感化对方。

机关事务管理局个人工作总结

机关事务管理局个人工作总结. 20XX年,XX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全市“三大攻坚战”中心任务,服务大局、开拓进取,团结协作、奋力攻坚,切实履行管理、保障和服务职能。扎实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密切联系群众,整顿“四风”,努力实现思想观念的提升、保障能力的提升、工作效能的提升、服务质量的提升和队伍素质的提升。 一、围绕全市大局,保障中心任务. 为确保新城大厦二期办公用房按期投入使用,全局上下奋力拼搏、高效运作、圆满成功、不辱使命。同时也完成了机关大院大量的维修出新任务;我局还承担了亚青会车辆保障和国内宾客接待任务;市委、市政府决定由我局牵头做好全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清理、机关大院“公众开放日”活动等重要任务,政治性强,要求严、标准高。我们用实际行动彰显“后勤不后”,高质量、快节奏扎实推进各项重点任务,工作得到各方的好评。 一是牵头开展全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清理整改工作。根据中央

和省《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精神,8月份,市委、市政府全面启动全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清理工作,成立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机关事务管理局。这是继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之后,我局牵头承担的又一项重大清理工作,时间紧、任务重、难度大、范围广。我局立即成立清理办公用房工作领导小组,按照“计划启动、自查自纠、统计汇总、整改总结”四个阶段,协调市有关部门和各区,有序推进办公用房清理工作。 二是高质量完成机关部分办公用房维修改造工程。今年,市领导班子换届、办公用房清理规范、机关办公用房大范围调整交织在一起,导致办公用房小型维修、改造项目急剧增加,任务急、时间紧、工期短、标准高,是近年来最为密集的一年。一年来,我局先后完成了市级机关大院议政堂、武庙、新城大厦二期19层、机关二食堂等改造项目;完成市级机关大院3号楼、8—3号楼、29号楼、40号楼、成贤街43号院1号楼维修出新项目。 三是圆满完成亚青会车辆保障和国内贵宾接待工作。8月份,第二届亚洲青年运动会在我市召开。根据亚青组委会的统一安排,我局承担贵宾接待车辆保障、XX火车南站抵离中心的嘉宾接送站工作。我局认真按照《亚青会国内贵宾接待车辆保障方案》,抽调工作人员,做好接待车辆和驾驶人注册登记、驾驶人培训、驾驶人手册、保障组通信录以及车辆安全检查等工作,并与汽车租赁企业签订车辆租赁协

2017年文明规范服务工作制度

浙江武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 文明规范服务工作制度 浙江武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工作作风建设,为建立标准化、规范化的银行服务体系,更新服务理念,统一服务形象,规范服务流程,全面提升服务质量,外塑形象,内育素质,提高本部员工文明素质,结合《浙江武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明规范服务示范单位管理实施细则》和《浙江武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服务质量管理规定》及《浙江武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网点标准化建设考核办法》,特制定本制度。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和深入践行“一条道路,两场革命”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创建文明规范服务示范单位为抓手,以倡导构建和谐金融环境为核心,以文明规范服务为标准,以先进典型的示范作用为导向,以规范服务管理为手段,旨在深入改进员工工作作风,不断提高服务效能,提升核心竞争力,努力打造务实高效、清正廉洁、文明服务、群众满意的银行。 二、工作目标 以倡导行业文明为核心,以规范服务标准为导向,以不断满足客户日益增长的服务需求为目的,建设一流的服务团队,培育一流的服务文化,打造一流的服务品牌,展示一流的行业形象。 三、服务规范 1、建立服务监测机制。一是全面监督。采取现场检查与调

阅录像相结合的方式,及时发现服务中的缺陷和不足,并抓好问题整改,确保柜面服务质量,规范服务行为。二是明察暗访。通过设立意见箱、意见簿、发放客户满意度调查问卷、召开客户座谈会、聘请服务监督员的方式,收集客户对该网点服务工作的需求、存在问题及改进意见或建议。三是强化整改。按照“客户满意不满意”的标准,对客户反映突出的服务问题,逐一落实责任整改,客观掌握网点的服务水平、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 2、健全考核组织,支行成立由支行行长、副行长、会计主管等组成的服务考核小组开展具体活动。 (一)一级支行行长负责每月对辖内网点标准化建设、网点负责人、会计主管及支行内训师的管理工作情况进行检查;每月至少一次对全辖网点进行录像抽查,不定期进行现场巡检督导至少一次,并作出记录与相应考核评价;每周参加本网点召开的晨会。 (二)副行长协助支行行长和会计主管抓好本网点的网点标准化建设工作,承担支行行长因事外出时检查工作。 (三)会计主管每日对支行本级进行巡检一次并对柜员现场督导。并负责管辖网点的督导,网点所有柜员进行现场督导或录像检查,并作出记录与相应考核评价;参加本辖区网点的晨会,进行必要的点评与督导。 (四)严格考核奖惩。对文明规范服务工作的检查指导,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督促各项目标任务按时限保质保量完成,健全完善内部管理制度,进一步明确个人岗位职责,规范工作程序,按考核标准进行现场检查管理。通过随机选择客户和员工,检查员工掌握服务规范、服务标准和制度规定的广度和深度,了解客户对服务的满意度和服务需求信息,实现管理常态化。将发现问题列入员工年度管理目标考核与年度总结评比、绩效薪酬挂钩。

我国的单位级别(副部级以上)

一、国家级 1.中共中央委员会 2.中央政治局 3.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 4.全国人大常委会 5.国务院 6.全国政协 7.中央军委 二、副国级 1.中央纪委 2.最高人民法院 3.最高人民检察院 三、部级 党内: 1.中央办公厅 2.中央政法委员会 3.中央组织部 4.中央宣传部 5.中央统一战线工作部 6.中央社会主义学院 7.中央对外联络部

8.中央政策研究室 9.中央外事工作领导小组(中央国家平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央外事办公室) 12.中央财政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13.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14.中央委员会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 15.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16.中央委员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17.xx事务治理局 18.xx工作委员会 19.中央国家机关工作委员会 20.中央党校 21.中央文献研究室 22.中央党史研究室 23.主席办公厅 国务院: 1.外交部 2.国防部 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4.教育部 5.科学技术部

6.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7.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8.公安部 9.国家平安部 10.监察部 13.财政部 14.人事部 15.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16.国土资源部 17.建设部 18.铁道部 19.交通部 20.信息产业部 21.水利部 22.农业部 23.商务部 24.文化部 25.卫生部 26.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7.中国人民银行 28.审计署

29.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30.海关总署 31.国家税务总局 3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33.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3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35.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36.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39.国家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40.国务院侨务办公室 41.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 42.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43.国务院研究室 44.新华通讯社 45.中国科学院 46.中国社会科学院 47.中国工程院 48.国家行政学院 49.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 50.国家电力监督管理委员会 51.xx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服务规范与标准化流程

岗位职责和接待流程 (一)岗位职责 1、驻场经理 ①参与案场服务方案的制订,协助项目公司进行案场前期准备工作,包括工作计划、物品采购、人员招聘培训等; ②严格按照部门的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主持所属项目的日常工作; ③负责与项目公司进行案场、样板房、庭院等的交接工作; ④负责与项目公司各部门的协调,处理重要事项,听取下级各项日常工作的汇报; ⑤负责制定、落实本案场岗位责任制、制定工作要求、工作目的,以及建立各项管理制度。 ⑥负责对下属员工的管理及团队建设,负责每月一次员工工作考核,并填写《员工月度考核记录表》; ⑦重视安全隐患,负责指挥、协调并落实紧急预案的实施; ⑧进行成本核算、审查、控制部门的物品消耗,监督部门各项设备设施的维修保养; ⑨及时处理、协调与本项目有关的各类工作。 2、客户管家 ①负责每月规划与总结(维修整改、物耗、参观人数及次数、食品饮料消耗等的统计),及时向驻场经理汇报工作情况并提供相关合理化的建议; ②每日召开班前会,安排下达工作任务,传递各类信息,工作中负责监督下属员工仪容仪表、服务礼仪及操作规范; ③负责制定、落实本案场岗位责任制、制定工作要求、工作目的,以及建立

各项管理制度; ④负责对下属员工的管理,每周进行不少于一次的培训; ⑤重视安全隐患,负责指挥、协调并落实紧急预案的实施; ⑥进行成本核算、审查、控制部门物品消耗,监督部门各项设施设备的维修保养; ⑦负责员工思想工作,提高员工企业责任感; ⑧负责对保洁人员日常首次保洁及间隔一定时间的巡保质量情况的检查; ⑨负责确保案场的质量记录的完整,准确有效,并做好归档工作。 3、吧员 ①为客户提供茶水、饮品、糖果、点心服务; ②保证所提供物品的品质,保证食物饮品是质量和美观; ③负责水吧区域内的卫生保洁和物品定位摆放工作; ④客人离开后,负责大厅台面的保洁复位工作; ⑤检查所属区域内灯光及服务设备运行状况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⑥做好食品消耗的登记和表单的制作上报,对所需物品的不足及时作出汇报; ⑦按规定要求做好背景音乐播放控制工作; ⑧负责完成每周、每月、每季度、年度的班组工作总结计划; ⑨发挥工作主动性,积极参加培训,增强团队协作; ⑩遵守规章制度,认真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 4、迎宾接待 ①每日定时检查样板房各区域卫生状况,及时督促保洁员进行区域保洁;

服务人员的要求与工作规范

服务人员的要求与工作 规范 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

服务人员的要求与工作规范 一、品德素质: (1)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爱行、爱岗、能吃苦耐劳、有责任心、事业心、进取心和纪律性。 (2)能把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融入为客户的竭诚服务中;能尽最大可能向客户宣传中心的文化。 (3)诚实守信,全心全意为客户服务,不做误导性或不诚实的产品介绍,也不可不负责任地随意承诺,更不能超越权限行事。 (4)团队精神。与其他员工相互配合,搞好上下协调,内外沟通。 (5)个性开朗、坚毅,不轻言气馁。 (6)努力主动工作,少些抱怨。 (7)遵纪守法,知法、懂法,自觉约束自己的行为,不从事违法活动,不做违规业务。 (8)自我约束能力强。 二、业务素质 (1)愿意接受和面对挑战,求知欲强,善于学习新知识。 (2)奉市场、客户为上帝。 (3)对市场、客户、新技术、新产品等方面的变化具有敏锐的洞察力。 (4)具有创新思想,乐于并善于创新。 (5)工作效率高,但具有稳健作风。 (6)具备丰富的营销技巧和经验。 (7)处事果断,善于应变。

(8)掌握中心能提供的所有商品知识,具有较宽的知识面。 (9)具备综合分析能力、直觉判断能力和获取信息的能力。 (10)尊重上级,服从安排,但对上级的决策有意见时,应勇敢地提出来。 三、人际沟通素质 (1)有较高的文化艺术修养,知识面广,具有较为丰富的生活经历。 (2)形象与气质,注意要衣着整洁、举止稳重大方。 (3)人际交往能力强,具有良好的协调和沟通能力,性格外向。 (4)灵活的语言艺术。善用诙谐、幽默的语言,能调节与客户会谈时遇到的尴尬气氛;善用委婉的语言来拒绝客户。 (5)善于借用外部资源。 (6)团结同事,善于合作。 四、心理素质 (1)外向、开放、包容的性格。 (2)对失败和挫折有较强的心理承爱能力。 (3)不服输、吃苦耐劳、不断进取。 (4)头脑冷静,不感情用事,善于灵活变通。

江苏省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

江苏省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 1 总则 (2) 1.1 基本规定 (2) 1.2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 (2) 2 术语 (2) 3 基本规定 (2) 4 住宅建筑 (2) 4.1 节地与室外环境 (2) 4.2 节能与能源利用 (9) 4.3 节水与水资源利用 (13) 4.4 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 (17) 4.5 室内环境质量 (22) 4.6 运营管理 (25) 4.6.1 制定并实施节能、节水、节材与绿化管理制度 (25) 4.6.2 住宅水、电、燃气分户、分类计量与收费 (25) 5 公共建筑 (29) 5.1 节地与室外环境 (29) 5.2 节能与能源利用 (32) 5.3 节水与水资源利用 (37) 5.4 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 (40) 5.5 室内环境质量 (43) 5.6 运营管理 (46)

1总则 1.1基本规定 1.1.1为科学引导和规范管理绿色建筑评价、评奖与标识工作提供更明确的技术依据,更好地实行《江苏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GJ32/TJ76-2009(以下简称《标准》),制定本细则。 1.1.2本细则依照《标准》的内容和要求编制,适用于指导江苏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评审、指导绿色建筑的规划设计、建造及运行管理。 1.1.3按照控制项、一般项和优选项的评价内容判定得分情况和达标情况。根据达标情况评定星级,进行绿色建筑评价。 1.2绿色建筑评价标识 1.2.1进行绿色建筑评价,应先审查是否满足控制项的要求。参评的控制项全部满足要求,则通过初审。 1.2.2对一般项、优选项进行达标判定,判定结果分为:是、否、不参评三种。按满足一般项数和优选项数的程度,分为两个等级。 1.2.3当某条文要求不适应该建筑所在地气候与建筑类型等条件时,该条文可不作为参评项,参评的总项数相应减少,等级划分时对项数的要求可按比例调整确定。 2术语 注:见《江苏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GJ32/TJ76-2009。 3基本规定 注:见《江苏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GJ32/TJ76-2009。 4住宅建筑 4.1节地与室外环境 控制项 4.1.1场地建设不破坏当地文物、自然水系、湿地、基本农田、森林和其他保护区。 在建设过程中应尽可能维持原有场地的地形地貌,减少用于场地平整所带来的建设投资,减少施工工程量,避免因场地建设对原有生态环境与景观的破坏。场地内有价值的树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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