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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苗种生产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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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苗种生产申请表

水产苗种生产申请表

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制

20 年月

水产苗种管理规定

水产苗种管理规定 Company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农业部:水产苗种管理办法 您的位置: >> >> 令第46号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种质资源保护和品种选育 第三章生产经营管理 第四章进出口管理 第五章附则 经2004年12月21日农业部第37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公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二○○五年一月五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和合理利用水产种质资源,加强水产品种选育和苗种生产、经营、进出口管理,提高水产苗种质量,维护水产苗种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水产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及有关法律

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水产苗种包括用于繁育、增养殖(栽培)生产和科研试验、观赏的水产动植物的亲本、稚体、幼体、受精卵、孢子及其遗传育种材料。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产种质资源开发利用,品种选育、培育,水产苗种生产、经营、管理、进口、出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珍稀、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及其苗种的管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农业部负责全国水产种质资源和水产苗种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产种质资源和水产苗种管理工作。 第二章种质资源保护和品种选育 第五条国家有计划地搜集、整理、鉴定、保护、保存和合理利用水产种质资源。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和破坏水产种质资源。 第六条国家保护水产种质资源及其生存环境,并在具有较高经济价值和遗传育种价值的水产种质资源的主要生长繁殖区域建立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未经农业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从事捕捞活动。 建设项目对水产种质资源产生不利影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产增养殖生产发展的需要和

水产品养殖场管理制度

水产品养殖场规章制度 为了本公司能够稳步健康的发展,员工能获得更大的经济利益,营造一个安全和谐的工作环境,特制定如下规章制度。 一、考勤制度 公司员工必须自觉遵守劳动纪律,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工作时间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离岗外出须经本部门负责人同意。如有特殊情况不能上班需提前请假。住宿人员晚间不得擅自外出,如因此发生的各种事故,后果自负。 二、保管制度 建立物资进出库明细帐。物资、工具的出入库必须经保管人员批准,工具使用后必须入库,公司的物资不得外借和挪用,如有特殊情况需经领导批准,方可借用。 三、车间制度 1.育苗车间禁止吸烟、乱扔杂物、吃零食、工作时手上禁止擦化妆品,保持车间卫生。 2.必须做到安全生产,正确使用电器,地沟板要摆放定位。 3.进入车间必须穿靴子,不得穿拖鞋工作,以防出现事故。 4.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定时检查池内水位、充氧状态,不得脱岗。因脱岗造成的损失,当事人要负相应的责任。 5.不得在车间内接打聊天电话、大声喧哗、疯闹。 内检员职责 1、负责无公害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目标与保证声明、质量安全管理手册、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技术操作规程和生产过程记录档案。 2、指导本单位工作人员具体实施无公害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的文件和制度。 3、组织实施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的内部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及时整改、完善、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4、按有关规定及规程要求、组织相关的附报材料向有关单位进行申报。 5、配合各级农产品管理部门对本单位无公害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及标志使用等活动将进行监督管理。 产品追溯制度 一、生产部门负责产品标识与追溯的归口管理; 二、综合管理部负责检验状态的标识; 三、仓管人员负责对物资进货与贮存的标识; 四、各生产环节人员负责实施生产过程辖区内产品的标识与追溯; 五、出厂包装人员负责对成品的标识与追溯; 六、销售人员负责对客户所有信息进行将记录。 水产养殖科学用药制度 按照农业部无公害食品《渔用药物使用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 1、加强科学养殖,“以防为主,防治结合”,从健康养殖角度预防疾病的发生。选择正确的治疗方法,安全用药。 2、遵循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严禁购买和使用“三无”渔药。 3、严禁使用高毒、高残留或具有三致毒性(致癌、致畸、致突变)的渔药。 4、严禁使用对水环境有严重破坏而又难以修复的渔药。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46号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12月21日农业部第37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公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2005年1月5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种质资源保护和品种选育 第三章生产经营管理 第四章进出口管理 第五章附则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和合理利用水产种质资源,加强水产品种选育和苗种生产、经营、进出口管理,提高水产苗种质量,维护水产苗种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水产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水产苗种包括用于繁育、增养殖(栽培)生产和科研试验、观赏的水产动植物的亲本、稚体、幼体、受精卵、孢子及其遗传育种材料。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产种质资源开发利用,品种选育、培育,水产苗种生产、经营、管理、进口、出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珍稀、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及其苗种的管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农业部负责全国水产种质资源和水产苗种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产种质资源和水产苗种管理工作。 返回 第二章种质资源保护和品种选育 第五条国家有计划地搜集、整理、鉴定、保护、保存和合理利用水产种质资源。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和破坏水产种质资源。 第六条国家保护水产种质资源及其生存环境,并在具有较高经济价值和遗传育种价值的水

产种质资源的主要生长繁殖区域建立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未经农业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从事捕捞活动。 建设项目对水产种质资源产生不利影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产增养殖生产发展的需要和自然条件及种质资源特点,合理布局和建设水产原、良种场。 国家级或省级原、良种场负责保存或选育种用遗传材料和亲本,向水产苗种繁育单位提供亲本。 第八条用于杂交生产商品苗种的亲本必须是纯系群体。对可育的杂交种不得用作亲本繁育。养殖可育的杂交个体和通过生物工程等技术改变遗传性状的个体及后代的,其场所必须建立严格的隔离和防逃措施,禁止将其投放于河流、湖泊、水库、海域等自然水域。 第九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水产优良品种的选育、培育和推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地组织科研、教学和生产单位选育、培育水产优良新品种。 第十条农业部设立全国水产原种和良种审定委员会,对水产新品种进行审定。 对审定合格的水产新品种,经农业部公告后方可推广。 返回 第三章生产经营管理 第十一条单位和个人从事水产苗种生产,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产原、良种场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核发工作;其他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发放权限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十二条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生产场地,水源充足,水质符合渔业用水标准; (二)用于繁殖的亲本来源于原、良种场,质量符合种质标准; (三)生产条件和设施符合水产苗种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的要求; (四)有与水产苗种生产和质量检验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申请单位是水产原、良种场的,还应当符合农业部《水产原良种场生产管理规范》的要求。第十三条申请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填写水产苗种生产申请表,并提交证明其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水产苗种生产申请表格式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订。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审批权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经现场考核后作出是否发放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第十五条水产苗种生产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种类等进行生产。需要变更生产范围、种类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许可有效期限为三年。期满需延期的,应当于期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办理续展手续。 第十六条水产苗种的生产应当遵守农业部制定的生产技术操作规程,保证苗种质量。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质量检验机构对辖区内苗种场的亲本和稚、幼体质量进行检验,检验不合格的,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到期仍不合格的,

为规范水产苗种产地检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为规范水产苗种产地检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规定,我部制定了《鱼类产地检疫规程(试行)》、《甲壳类产地检疫规程(试行)》和《贝类产地检疫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农业部关于印发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等样式及填写应用规范的通知 二○一一年三月十七日

鱼类产地检疫规程(试行) 1. 适用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鱼类产地检疫的检疫对象、检疫范围、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程序、检疫结果处理和检疫记录。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鱼类的产地检疫。 2. 检疫对象及检疫范围 检疫对象及其相应的检疫范围如下表: 类别检疫对象检疫范围 1.淡水鱼鲤春病毒血症鲤鱼、锦鲤、金鱼等鲤科鱼类草鱼出血病青鱼、草鱼 锦鲤疱疹病毒病鲤、锦鲤 斑点叉尾鮰病毒病斑点叉尾鮰 传染性造血器官坏死病虹鳟等冷水性鲑科鱼类 小瓜虫病淡水鱼类 2.海水鱼刺激隐核虫病海水鱼类 3. 检疫合格标准 3.1 该养殖场近期未发生相关水生动物疫情。 3.2 临床健康检查合格。 3.3 本规程规定需要经水生动物疫病诊断实验室检验的,检验结果合格。 4. 检疫程序 4.1申报点设置 县级渔业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水生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下同)应当根据水生动物产地检疫工作需要,合理设置水生动物检疫申报点,并向社会公布。 4.2 申报受理 申报检疫采取申报点填报、传真、电话等方式申报。采用电话申报的,需在现场补填检疫申报单。

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在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当地相关水生动物疫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受理的,应当及时派出官方兽医到现场或到指定地点实施检疫;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检疫工作需要,指定水生动物疾病防控专业人员协助官方兽医实施水生动物检疫。 4.3 查验相关资料和生产设施状况 4.3.1 官方兽医应当查验养殖场的《水域滩涂养殖证》、《水产养殖生产记录》等资料,检查生产设施是否符合农业部有关水生动物防疫的规定;对于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的,还应当查验《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核查过去12个月内引种来源地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了解进出场、饲料、用水、疾病防治、消毒用药、疫苗和卫生管理等情况,核实养殖场过去12个月内未发生相关水生动物疫情。 4.3.2 合法捕获的野生水生动物实施检疫前,应当查验合法捕捞的相关证明材料和捕捞记录,设立的临时检疫场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与其他养殖场所有物理隔离设施;(二)具有独立的进排水和废水无害化处理设施以及专用渔具;(三)农业部规定的其他防疫条件。 4.4 临床检查 4.4.1 检查方法 4.4.1.1 群体检查。主要检查鱼类群体的游动状态、摄食情况及抽样存活率等是否正常。 4.4.1.2 个体检查。通过外观检查、解剖检查、显微镜检查等方法进行检查。 外观检查:观察体形、体色、体态的变化,体表黏液的多少,有无竖鳞、疖疮、囊肿、充血、出血、溃疡等症状,鳍条、鳞片等损伤情况,眼球有无突出、凹陷或浑浊充血等变化,鳃黏液及颜色变化,肛门有无红肿、拖便等现象,有无胞囊及其他寄生虫寄生等情况。 解剖检查:观察有无腹水,脾、肾、肝、胆、肠道、鳔、性腺、脑、肌肉等是否正常,有无寄生虫或胞囊及其他病理变化等。 显微镜检查:观察体表、鳃、肠道等部位中寄生虫感染状况,检查鱼类器官、组织病变情况。 4.4.1.3 快速试剂盒检查。应采用经农业部批准的病原快速检测试剂盒进行检测。 4.4.1.4 水质环境检查。必要时,对养殖环境进行调查,对水温、溶解氧、酸碱度、氨氮、亚硝酸盐、化学耗氧量等理化指标进行测定。

湖南省水产苗种管理办法.doc

湖南省水产苗种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湖南省人民政府 文号: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2号 发布日期:2003-6-24 执行日期:2003-8-1 生效日期:1900-1-1 2003年6月2日省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2003年6月24日 第一条为了规范水产苗种生产、经营活动,促进水产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湖南省渔业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产苗种,是指用于水产品种繁育、增殖养殖(栽培)生产和科研试验的水生动植物的亲本、稚体、幼体、受精卵、孢子及其遗传育种材料。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产苗种管理工作。

水利、交通、工商、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出入境检验检疫、海关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工作。 第四条水产苗种管理坚持保护与发展并重、提纯与繁育结合的原则,保护珍稀濒危品种,稳定发展常规品种,积极发展名特优品种,保持生物多样性。 第五条未经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捕捞、收购、运输、加工、经营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植物。 因养殖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渔业资源品种的苗种或者怀卵亲体的,经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指定的水域和时间内,按照批准的网具、准捕品种和限捕量捕捞。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渔业资源品种,由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有计划地在鱼类产卵、洄游、越冬水域和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渔业资源品种原产地,依法划定禁渔区、规定禁渔期,并向社会公告。

水产苗种管理规定

农业部:水产苗种管理办法 https://www.sodocs.net/doc/ed4263204.html, 2005年03月31日 15:04:52 来源:中国人大网 您的位置:首页 >> 政府在线 >> 政策解读 农业部令第46号 颁布日期:20050105 实施日期:20050401 颁布单位:农业部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种质资源保护和品种选育 第三章生产经营管理 第四章进出口管理 第五章附则 经2004年12月21日农业部第37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公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二○○五年一月五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和合理利用水产种质资源,加强水产品种选育和苗种生产、经营、进出口管理,提高水产苗种质量,维护水产苗种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

的合法权益,促进水产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水产苗种包括用于繁育、增养殖(栽培)生产和科研试验、观赏的水产动植物的亲本、稚体、幼体、受精卵、孢子及其遗传育种材料。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产种质资源开发利用,品种选育、培育,水产苗种生产、经营、管理、进口、出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珍稀、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及其苗种的管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农业部负责全国水产种质资源和水产苗种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产种质资源和水产苗种管理工作。 第二章种质资源保护和品种选育 第五条国家有计划地搜集、整理、鉴定、保护、保存和合理利用水产种质资源。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和破坏水产种质资源。 第六条国家保护水产种质资源及其生存环境,并在具有较高经济价值和遗传育种价值的水产种质资源的主要生长繁殖区域建立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未经农业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从事捕捞活动。 建设项目对水产种质资源产生不利影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办理程序

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办理程序 一、申报条件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固定的生产场地,水源充足,水质符合渔业用水标准; (2)用于繁殖的亲本来源于原、良种场,质量符合种质标准; (3)生产条件和设施符合水产苗种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的要求; (4)有与生产苗种生产的质量检验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申请单位是水产原、良种场的,还应当符合农业部《水产原良种场生产管理规范》的要求。 二、审批内容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固定的生产场地,水源充足,水质符合渔业用水标准; (2)用于繁殖的亲本来源于原、良种场,质量符合种质标准; (3)生产条件和设施符合水产苗种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的要求; (4)有与生产苗种生产的质量检验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申请单位是水产原、良种场的,还应当符合农业部《水产原良种场生产管理规范》的要求。 三、审批程序、时限

申请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填写水产苗种生产申请表,并提交证明其符合《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材料。水产苗种生产申请表格式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订。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审批权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经现场考核后作出是否发放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决定。水产苗种生产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种类等进行生产。需要变更生产范围、种类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许可有效期限为三年。期满需延期的,应当于期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办理续展手续。水产苗种的生产应当遵守农业部制定的生产技术操作规程,保证苗种质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质量检验机构对辖区苗种场的亲本和稚、幼体质量进行检验,检验不合格的,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到期仍不合格的,由发证机关收回并注销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

办法-浙江省水产种苗管理办法

浙江省水产种苗管理办法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水产种苗行业虽然取得了很大进展,但与实际需要还很不适应。下文是浙江省水产种苗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水产种苗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产 种质资源,提高水产种苗质量,促进水产养(增)殖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以下简称《渔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水产种苗,是指用于水产养殖、 增殖的原种、良种和苗种。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产种苗选育、生产、 经营、使用和管理的单位、个人,必须遵守《渔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进出境水产种苗的检验、检疫管理,按照有关动植物进 出境检验、检疫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 政区域内的水产种苗工作。 工商、动物检疫、公安、技术监督、环保、水利、物价、海关、交通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水产种苗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水产种苗科学技术 研究,支持种质资源保护和优良品种选育、推广工作。

第二章种质资源保护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在具有较高经济价值和遗传育种价值的水产种质资源的主要生长繁殖区域,建立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未经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产种质资源及其生存、繁育水域生态环境的保护和管理。 禁止向水产种苗繁育水域排放污染物或者倾倒废弃物,保持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渔业水质标准。 第八条水产新品种,必须经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有关程序,报国务院渔业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推广。 第九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将可育的杂交个体、通过生物工程改变了遗传性状的个体及其后代,投入江河、湖泊、水库、海域及其相通的水域。 养殖可育的杂交个体、通过生物工程改变遗传性状的个体及其后代的场所,必须采取隔离措施,防止逃逸。 第十条禁止捕捞渔业重点保护品种的幼体、亲体和苗种。因科学研究、人工育苗等特殊情况确需捕捞的,必须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取得专项捕捞许可证后,方可进行捕捞。

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创建标准

附件1: 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创建标准 一、必备资质和规模 (一)申报单位持有效《水域滩涂养殖证》。农民专业合作社全部社员持有《水域滩涂养殖证》。工厂化养殖场应具备土地使用证或者土地租赁合同。 (二)申报单位主体为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企业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有完备的资质证明)。 (三)以池塘养殖为主的申报单位的养殖池塘面积在200亩以上;工厂化养殖水面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并具有循环水处理设施或设备;其他养殖方式面积不限,水产品年产量200吨以上。 二、生产条件和装备 (四)场区内环境整洁,进排水渠分设且无淤积,电力容量满足生产需求,道路平整通畅;养殖生产设施能定期改造维护,现状良好,符合健康养殖的要求;配备必要的水质检测、病害诊断等仪器设备;投饵机、增氧机等基本养殖设备配置完备,维护良好,使用正常。 (五)养殖用水符合无公害水产养殖用水标准,水源无污染源,且定期进行监测;具有养殖用水预处理和废水净化处理设备或设施且正常使用;养殖废水达标排放。 三、生产操作和管理

(六)根据本场实际确定健康养殖模式,制定生产操作规范,并严格执行。 (七)建立苗种、饲料、兽药等生产投入品采购、保管和使用规章制度;采购的苗种、饲料、兽药等来源于合法生产企业,并按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规定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饲料和兽药,无使用禁用药品行为,药残抽检结果全部合格。 (八)建立《水产养殖生产记录》、《水产养殖用药记录》和《水产品销售记录》,按时认真填写,记录内容详细完整准确。 (九)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张贴重要的管理制度、技术规程等,定期对职工或成员进行健康养殖和质量安全教育培训。 (十)逐步建立产品可追溯制度,销售养殖水产品应附具《产品标签》;至少有一种养殖产品获得无公害农产品或绿色食品或有机食品认证。 四、辐射带动作用 (十一)积极主动为周边养殖户提供健康养殖技术咨询和培训服务,至少联系和示范带动周边养殖渔民100户以上,对联系户每年举办1-2期培训班,提高周边养殖渔民对健康养殖的认知程度和操作技能,在周边养殖户中有良好形象。

水产养殖苗种生产及行政 检查作 业指导 书

质量管理体系第三层次文件作业指导书 HNHY/ZY-YZ-03-2010 水产养殖苗种生产及行政 检查作业指导书 编写:陈耀华 审核:潘骏 批准:黄良赞 受控状态: 发放号码: 版/次修改:0/0 2010-07-01 发布 2010-07-01 实施 海南省海洋与渔业厅颁布

1 职位名称 苗种管理 2 工作内容 对全省水产养殖场及苗种生产单位所持证件,生产环节 投入品(渔用药、渔用饵料、生物制剂等)及生产情况监督 检查。 3 工作流程 不符合要求

4 操作程序 4.1 制定方案 4.1.1 制定全年的水产养殖及种苗生产日常检查工作方案。 4.1.2 明确生产检查内容 4.1.3 明确生产检查各项指标要求 4.2 厅分管领导审批 4.2.1 以厅下发文件形式呈文请示厅分管领导 4.2.2 厅分管领导在请示文件中签署同意 4.3 下发文件到市县渔业主管部门 4.4 市县渔业主管部门按方案要求开展检查工作 4.5 有计划有目的对全省水产养殖场及种苗场抽样检查 4.5.1 根据工作方案的要求,不定期对市县养殖场及水产苗种场进行检查。 4.5.2 检查方法,检查人员(两人以上)现场检查苗种生产有相关事项,并听取受检单位意见;检查时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4.5.3 检查记录,检查人员按相关规定的要求做好检查记录表;检查人员和受检人在检查记录表上签字。 4.6 问题处理 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求受检单位按检查表中的要求进行整改,并及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监督。对于整改合

格的单位不再追究;对于未按要求整改的,再次给予警告;拒不整改的,建议执法部门介入调查处理。 4.7 存档、总结 将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存入档案,年底对水产养殖及苗种生产行政检查进行总结。 5 支持文件 5.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5.2 《兽药管理条例》 5.3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修正)》 5.4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 5.5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5.6 《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 6 相关记录 6.1 《水产苗种现场行政检查记录表》 6.2 水产养殖及苗种生产行政检查总结

省水产苗种产地检疫试行办法

山东省水产苗种产地检疫试行办法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水产苗种产地检疫,防止水生动物疫病传播,维护水产苗种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合法权益,保障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和《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附检疫工作流程(附件)。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水产苗种产地检疫。 水产苗种,指用于繁育、增养殖生产、科研试验以及观赏的水生动物的亲本、稚体、幼体、受精卵、发眼卵及其它遗传育种材料。 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水生动物参照执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工作。 第四条水产苗种产地检疫的范围、对象和规程由农业农村部制定、调整并公布。本办法依据农业部农渔发〔〕号文《鱼类产地检疫规程(试行)》、《甲壳类产地检疫规程(试行)》和《贝类产地检疫规程(试行)》执行。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生动物防疫工作的统一领导,加强防疫队伍建设,建立健全防疫体系,制定并实施水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 第二章渔业官方兽医制度 第六条渔业官方兽医具体实施水产苗种产地检疫。 渔业官方兽医,是指经省渔业主管部门会同省兽医主管部门确认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具体实施水产苗种产地检疫,负责出具检疫证明等文书的渔业兽医工作人员。 规定条件是指:在渔业主管部门科(室、站、所)从事水产苗种产地检疫行政许可工作的正式在职在编干部,且具有水生生物相关专业知识或从事水生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年以上,具备基本的检疫能力。 第七条符合第六条规定条件的人员填报申请材料,由县(市、区)、市级渔业主管部门逐级审查公示后,报省海洋与渔业厅资格审核。经资格审核公示合格的,省海洋与渔业厅确认其渔业官方兽医资格。 第八条渔业官方兽医接受县级渔业主管部门的指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本办法实施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出具检疫证明,并对检疫证明负责。 第九条根据检疫工作需要,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水生动物疫病防控专业人员、水产类执业兽医或者渔业乡村兽医协助渔业官方兽医实施产地检疫。 第十条工勤人员不得确认为渔业官方兽医。调离产地检疫行政许可岗位的,应当暂停或注消其渔业官方兽医资格。渔业官方兽医的确认、暂停、注消根据工作需要每年适时公布。 第十一条渔业官方兽医人员名单报省畜牧兽医局、农业农村部备案,纳入全国官方兽医统一管理。 第三章检疫申报 第十二条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实行检疫申报制度。 第十三条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产苗种产地检疫申报点的建设和管理,并向社会公布水产苗种产地检疫申报点、检疫对象和检疫范围。 第十四条出售或者运输水产苗种,货主应当提前天向所在地县级水产苗种产地检疫申报点申报检疫。 第十五条养殖、出售或者运输合法捕获的野生水产苗种,货主应当在捕获野生水产苗种后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水产苗种产地检疫申报点申报检疫。 第十六条申报检疫的,应当提交检疫申报单。申报检疫可以采取申报点填报或者采用电话、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申报。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申报的,需在现场补填检疫申报单。 第十七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种用水生动物进入本省的,申报检疫时还应当同时提交输出省水产苗种产地检疫机构签发的《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合格证明》。 第十八条水产苗种产地检疫申报点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来源地或本地相关水生动物疫病情况,决定是否受理。

中山市水产种苗发展规划(精)

中山市水产种苗发展规划 (征求意见稿) 中山市海洋与渔业局 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珠江水产研究所 二00八年九月

目录 前言 第一章中山市渔业养殖基本概况 一、地理环境条件 二、养殖基本情况 三、主要养殖品种的区域分布 第二章水产种苗生产现状 一、种苗繁育量大,品种多 二、按市场所需进行生产 三、有一支具有一定水平的技术队伍 第三章水产种苗生产主要存在问题 一、水产种苗建设无序,布局不合理 二、水产种质混杂,品种退化严重 三、水产种苗生产管理缺乏规范 四、种苗生产资金缺乏,科技投入不足 第四章养殖发展对种苗的需求分析 一、种苗发展是渔业养殖发展的需要 二、种苗发展是效益的需要 第五章种苗发展规划总体思路 一、指导思想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水产种苗发展为渔业养殖发展服务的原则 2、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突出重点、分步实施、持续发展的原则 3、坚持政府主导和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 4、坚持依靠科技,种苗质量与数量并重的原则

5、坚持依法制种原则 三、总体布局 第六章水产种苗主要建设任务和内容 一、良种繁育体系的建设 二、种质资源的保护与利用 三、良种选育与推广 四、新品种储备 第七章重点扶持项目 一、省级水产良种场建设 二、市级重点苗种场建设 三、地方特色品种开发 第八章种苗发展的保障措施 一、法律保障 1、加强地方立法 2、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 3、推进水产种苗生产许可证制度 4、严格水产种苗的审定和检测工作 二、政策和资金保障 1、政策支持,推进种苗体系建设 2、资金支持,优化养殖品种结构 三、组织保障 1、水产种苗机构队伍体系 2、水产种苗执法体系 3、水产种苗质量监督检验体系 4、种苗信息化服务体系 5、水产种苗科技创新保障体系

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精)

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 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护渔业生态环境,促进水产养殖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鼓励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发展健康养殖,减少水产养殖病害发生;控制养殖用药,保证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推广生态养殖,保护养殖环境. 国家鼓励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规定申请无公害农产品认证. 第二章养殖用水第五条水产养殖用水应当符合农业部《无公害食品海水养殖用水水质》(NY5052-2001)或《无公害食品淡水养殖用水水质》(NY5051-2001)等标准,禁止将不符合水质标准的水源用于水产养殖. 第六条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定期监测养殖用水水质. 养殖用水水源受到污染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确需使用的,应当经过净化处理达到养殖用水水质标准. 养殖水体水质不符合养殖用水水质标准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经处理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应当停止养殖活动,并向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其养殖水产品按本规定第十三条处理. 第七条养殖场或池塘的进排水系统应当分开.水产养殖废水排放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三章养殖生产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产养殖规划要求,合理确定用于水产养殖的水域和滩涂,同时根据水域滩涂环境状况划分养殖功能区,合理安排养殖生产布局,科学确定养殖规模,养殖方式. 第九条使用水域,滩涂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有关规定申领养殖证,并按核准的区域,规模从事养殖生产. 第十条水产养殖生产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养殖技术规范操作要求.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配置与养殖水体和生产能力相适应的水处理设施和相应的水质,水生生物检测等基础性仪器设备. 水产养殖使用的苗种应当符合国家或地方质量标准. 第十一条水产养殖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逐步按国家有关就业准入要求,经过职业技能培训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能上岗. 第十二条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填写《水产养殖生产记录》(格式见附件1),记载养殖种类,苗种来源及生长情况,饲料来源及投喂情况,水质变化等内容.《水产养殖生产记录》应当保存至该批水产品全部销售后2年以上. 第十三条销售的养殖水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或地方的有关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产品应当进行净化处理,净化处理后仍不符合标准的产品禁止销售. 第十四条水产养殖单位销售自养水产品应当附具《产品标签》(格式见附件2),注明单位名称,地址,产品种类,规格,出池日期等. 第四章渔用饲料和水产养殖用药第十五条使用渔用饲料应当符合《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和农业部《无公害食品渔用饲料安全限量》(NY5072-2002).鼓励使用配合饲料.限制直接投喂冰鲜(冻)饵料,防止残饵污染水质. 禁止使用无产品质量标准,无质量检验合格证,无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禁止使用变质和过期饲料. 第十六条使用水产养殖用药应当符合《兽药管理条例》和农业部《无公害食品渔药使用准则》(NY5071-2002).使用药物的养殖水产品在休药期内不得用于人类食品消费. 禁止使用假,劣兽药及农业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其他化合物和生物制剂.原料药不得直接用于水产养殖. 第十七条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水产养殖用药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或在水生生物病害防治员的指导下科学用药. 水生生物病害防治员应

水产苗种产地检疫服务指南

水产苗种产地检疫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涉及的内容:从事出售、跨地区运输或者增殖放流的水生动物亲本、稚体、幼体等水产苗种,以及养殖、出售或者跨地区运输核发捕获的野生水产苗种的活动。 适用对象:个人法人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七条第一款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必须实施检疫,防止病害传入境内和传出境外,具体检疫工作按照有关动植物进出境检疫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二)《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实施水生动植物的防疫检疫工作。 (三)农业部《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产苗种的产地检疫。国内异地引进水产苗种的,应当先到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检疫手续,经检疫合格后方可运输和销售。检疫人员应当按照检疫规程实施检疫,对检疫合格的水产苗种出具检疫合格证明。 (四)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江省水产种苗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进出境水产种苗的检验、检疫管理,按照有关动植物进出境检验、检疫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经营的水产种苗,必须符合种苗质量标准,并附有质量合格证和标签。经营水产种苗,必须使用法定的计量器具和方法。跨省经营的水产种苗,还必须依法检疫合格,附有检疫合格证。水产种苗的防疫、检疫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五)全国人大常委会2007年8月30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第四十六条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应当向输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并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取得检疫证明。 (六)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0年11月25日《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水生动物防疫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

水产养殖生产日志

序号: 1号(妥善保管,二年以上) 济宁御美现代渔业园区 生产记录簿 种类: 基地负责人: 技术负责人:王建国 日期: 2014 年月日 济宁市任城区水产局监制 济宁御美生态园有限公司印制

水产品生产基地管理制度 一、基地必须符合当地实际情况,通过“龙头+基地+农户”组织形式,有效结合,达到产销对接,优质优价的目的。并引导生产者实行标准化管理,降低生产成本,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提高经济效益,增加生产者收入。 二、基地必须选择在生态环境良好,没有或不直接受工业“三废”及农业废弃物,医疗污水和废弃物以及生活垃圾污染的区域。环境条件应符合国家无公害水产品产地环境标准。 三、基地要有相关水产品标准化养殖技术规范,并严格按照技术规范组织生产。配有一定比例的技术人员,定时指导科学管理。 四、基地应建立水产投入品(苗种、鱼药、饲料)专供店,各种投入品的购进、使用、保管要建立登记制度。建立基地生产管理档案、质量培训档案,并妥善保存三年以上。严谨购进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药和饲料。 五、基地应设立农残检测点,有1-2名经过培训的检测人员,配备必要设备,能够对整个生产过程进行常规农残检测;没有建立质量检测点的,应就近借助其他检测机构对生产过程进行常规农残检测,基地必须将定期检测结果及时归档,并妥善保存一年以上。 六、基地应成方连片,具有一定规模,有明确的界限。并绘制基地位置图和生产地块分布平面图,与基地标志牌设置一致。市级以上农业标准化基地、示范区,“三品”认证基地每个都要树立标牌,牌子背面要描绘基地平面图,表明基地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主要生产技术规程、禁止使用的农药等。 七、基地中的主导产品应申报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证,并通过其中一种认证。产品抽检合格率达到95%以上。 八、每年至少举办两期以上培训班,印发技术标准资料,组织人员到现场,采取集中理论学习和分散实际操作相结合,要求示范区生产者培训比例达100%。 九、组织制定必要的内部管理规范,提高标准化管理水平,确保基地建设有效良好的运行。 十、各类农产品生产基地应接受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辽宁省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审批管理办法

辽宁省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保证水产苗种生产许可制度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辽宁省水产苗种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的申请、受理与审批实行分级管理: (一)海水苗种生产规模不足2000立方米的苗种场和淡水苗种生产能力不足5000万尾的苗种场的申请,由所在地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审批发放许可证,并报省、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海水苗种生产规模为2000立方米以上、不足5000立方米的苗种场和淡水苗种生产能力为5000万尾以上、不足1亿尾的苗种场的申请,由所在地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报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许可证,并报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省级以上水产原良种场、海水苗种生产规模为5000立方米以上的苗种场和淡水苗种生产能力为1亿尾以上的苗种场的申请,由所在地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报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许可证。 第三条申请领取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按照生产规模或生产能力,向所在地县或市渔业

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审查机关)提出申请,领取《辽宁省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用黑色碳素笔填写申请表各项内容。 申请人应当同时提交下列资料: (一)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资质机构出具的渔业用水水质检测报告单; (二)能说明苗种繁育亲本质量的相关资料(如亲本引进时间、使用年限、数量、规格及淘汰更新等情况记录);(三)苗种场平面示意图(标明坐落位置、结构、面积等);(四)水产苗种生产和检验技术人员的学历、资质证明。 第四条审查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在申请表中做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审查意见,加盖公章。对同意的,按分级审批权限报送审批机关(即发证机关,下同);对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五条审批机关在申请表中审核意见栏内填写“同意”或“不同意”意见,并加盖公章。对同意的,应当自审批同意后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许可证;对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六条审批机关应当用黑色碳素笔工整填写或打印许可证正、副本各项内容,其中: (一)市、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证书编号为:辽(具

水产苗种许可证审批流程图

水产苗种许可证审批流程图 法定时限:20日承诺时限:15日 在本行政区域内选育、生产、经营、使用水产苗种的申请人提出申请,提供技术人员资质证明、亲本证明、养殖规划及 有关技术档案 1、接待人审查报件是否齐全、合法。 2、告知申请人权利、义务及举报投诉方式 不符合要求的退回申请人补 正内容符合要求,水产技术推广站 审查 主管局长提出审查意见 未通过审查的退件到接待协调 窗口,由接待协调窗口通知申请 批准 申请人取件

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流程图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申请人提出申请,提供:1、申请审批表;2、工商局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3、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4、技术人员相关学历或职称证明复印件;5、经营场所合法证明材料;6、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7、兽药GSP 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窗口受理。审查申请材料,告之初审意见、权利、义务和举报投诉方式 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有关场所进行现场勘验 符合申请条件的颁发兽药经营许可证 不符合法定标准的, 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并出具书面决定意 见书 区农业局审批

种畜禽生产许可证初审办理流程图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申请人书面申请,并提供:1、法人身份证; 2、有效的《动物防疫合格证》; 3、主要育种 人员具有的学历、职称及聘用证明;4、种畜 禽场平面图、育种设备清单及用地证明;5、 品种来源资料;6、保护计划和选育目标及技 术路线与方案;7、无害化处理的详细报告; 8、相关资质机构近期出局的一、二类主要传 染病监测合格报告、9进行养殖备案,并取 得畜禽标识代码;10、种畜禽场的疫病防控、 免疫消毒、育种技术等主要管理制度。 不属于许 可或申请资料不全的,退回并说明理由窗口受理,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合法,告知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人 有关场所进行现场勘验。重点 对选址、规模和布局、人员、 诊疗设施和设备、管理制度等 条件进行书面审查和现场审 查。 审核不通过 的,退回并 说明理由。 区农业局初审 上报市局

陕西省水产种苗管理办法

陕西省水产种苗管理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75号 《陕西省水产种苗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2013年第2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娄勤俭 2014年1月14日 陕西省水产种苗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提高水产种苗质量,保护和开发水产种质资源,促进水产种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产种质资源,是指具有较高经济价值和遗传育种价值,可为捕捞、养殖等渔业生产以及其他人类活动所开发利用和科学研究的水生生物资源。 本办法所称水产种苗,是指用于水产养(增)殖生产的原种、良种和苗种。 原种,是指取自模式种采集水域和天然水域并用于养殖(栽培)的野生水生动植物种,以及用于选育种的原始亲本。 良种,是指生长快、品质好、抗逆性强、性状稳定和适应一定地域自然条件,并用于养殖(栽培)生产的水生动植物种。 苗种,是指用于商品养殖(栽培)生产的优良苗和种。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产种苗选育、培育、生产、运输、销售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产种质资源及其生存、繁育水域生态环境的保护和管理,采取下列措施扶持水产种业发展: (一)在新增财力中安排渔业发展资金,对水产种苗生产、新品种养殖试验和良种引进给予财政补贴; (二)在农田水利、水保生态、城乡供水、水资源管理、库区移民、农业综合开发、扶贫开发等项目中,安排水产种苗建设项目; (三)新建、扩建水产良种场和苗种场用地按农用地安排,水产苗种生产水面列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予以保护。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水产种苗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财政、国土资源、交通运输、环境保护、食品药品监督、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海关等有关部门应当协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水产种苗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地建立水产种质天然资源库、生态保护区、水产种苗防疫检疫体系、水产种质质量检测体系,制定水产原种场、良种场、苗种场建设规划。 第七条水产种苗生产实行许可证制度,生产者自育、自用的除外。 国家级原种场、良种场生产许可证的申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省级原种场、良种场的生产许可证,由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发证;设区的市良种场的生产许可证,由设区的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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