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档网
当前位置:搜档网 › 解析经济法对民商法价值的超越

解析经济法对民商法价值的超越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sodocs.net/doc/e14840976.html,

解析经济法对民商法价值的超越

作者:张祎琛

来源:《青年与社会》2014年第08期

【摘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与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化,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经济法被赋予了新的活力,其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日益重要起来。经济法成为现代民商法存在并发挥作用的必要条件,归根结底是由于经济法调整对象及功能的特性,是由于经

济法具有对民商法的价值超越。我国很早就把经济法作为一门独立的法律学科来研究,并使经济法学科发展壮大,适应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因此,研究经济法对民商法的价值超越有着巨大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经济法;民商法;价值;区别;超越

一、经济法是一门独立的部门法学

随着经济法在我国的发展不断壮大,然而现在很多主张传统法学理论的学者和专家都不赞成将经济法独立出来。如何定义经济法部门的概念,确定经济法为独立的部门法,就要遵循固有的法学研究传统,即讨论研究经济法是否有独立的调整对象。只有独立的调整对象,才能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在否定经济法具备独立调整对象的观点中,较为典型的有如下几种:(1)综合经济法论。即认为经济法是分属于其他部门法的调整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综合概念;(2)学科经济法论。认为经济法是研究经济法规运用各个基本法手段和原则对经济关系进行综合调整的规律的法律学科;(3)经济行政法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应全部或部分属于行政法的调整范围,对于这一部分的经济关系,或归行政法调整,或在行政法下设立一个新的行政法分支,即“经济行政法”。

目前在学界基本都承认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仍然是“调整对象说”,但是调整对象不应受到调整方法异化的调整对象。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具备一下条件。首先,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具备“共性”的,这个共性就是“国家管理(调整、干预)经济而发生的社会关系”;其次,具备这一共性的法律规范已经达到十分庞大的规模,任何人都不可能视而不见。此经济法已经成为一门独立的法律学科,发挥着对国家经济的规范和调整作用。

二、经济法不同于民商法

既然经济法是一门独立的法律学科,那么它和民法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首先,两者都不同的调整对象。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干预管理经济的法律。其次,在利益本位上也是不同的,民法是以个人利益为本位的,而经济法则是以社会整体利益为本位的。第三,在法律规范的性质上看,民法基本山是由纯粹的民事法律规范组成,而经济法是以行政法律规范为主,逐步扩大民事法律规范的作用,并辅以适当的刑事法律规范(当然鉴于刑事法律规范的特殊性,可将其视为经济法与刑法的交叉或主要归属

相关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