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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学位后去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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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云南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一九九一年一月十七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修订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我校有权授予学士学位.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学科.专业有权授予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 第三条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具有为国家富强和人民富裕而艰苦奋斗的献身精神,具有实事求是,勇于创造的科学态度,遵守纪律和社会主义法制,品行端正并具有相应学位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细则的规定,向我校申请学位. 第二章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四条学校成立由二十五人至二十七人组成的云南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包括校领导及副教授(或相当职称)以上的研究生导师,其中教授应占一半以上.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1至2人,秘书长1人,任期三年.学位评定委员会名单经校领导及省教育厅审批,报国务院学位办备案。中途更换委员,需报学校和省教育厅批准。委员会下设学位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按学科成立由五人至九人组成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好学位评定工作。分委员会设主席1人(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兼任),副主席1人,秘书1人,任期三年。分委员会成员名单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报省教育厅备案。中途更换分委员会委员需上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第五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1、审核申报学位授予权专业名单; 2、审批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名单; 3、审批研究生培养及管理的有关规定并督促实施; 4、审批博士生指导教师名单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5、审批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的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名单; 6、审批博士学位课程考试委员会组成名单; 7、审批学位论文评阅人及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8、通过授予博士学位和硕士学位名单,作出授予相应学位的决定; 9、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10、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及其它事项; 11、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召开两次审批授予博士学位和硕士学位的会议。学士学位的审批及授予,授权教务处负责并按照《云南大学授予本科学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每年十月底以前填写“授予学士学位情况统计表”(表二)报校学位办公室。 第六条各学科评定分委员会应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如下工作: 1 、审核本学科申报授权点的有关材料,初评上报专业名单; 2、遴选博士、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审核招生计划及培养方案; 3、审查受理申请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人员名单,审核有关申请学位的材料; 4、初审授予学位人员名单; 5、提出博士学位课程考试范围及考试委员会组成名单; 6、提出论文评阅人及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7、提出撤消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初步建议; 8、审核有关申请学位的经费开支。 第三章学位学术水平的要求 第七条学士学位: 1、了解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2、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3、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任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八条硕士学位: 1、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2、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3、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4、能比较熟练地应用一门外语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能用外文撰写摘要。 第九条博士学位:

四川农业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四川农业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附件3: 四川农业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一、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我校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各个学科、专业均可申请。 第三条凡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服从国家需要,并具有一定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相应学位。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四条学位授予工作必须按照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的原则。 二、硕士学位申请 第五条凡我校攻读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完成本专业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经过学位论文答辩,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即可按本细则申请硕士学位。 1.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2. 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第六条研究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向各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答辩申请表、学位论文等相关材料,指导教师或指导小组对研究生学位申请写出推荐意见,同时对硕士学位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进行审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对申请人的政治思想表现、课程学习、论文工作情况、工作量(在职研究生)等进行全面审查,决定是否接受申请。未交齐以上材料或未经指导教师或指导小组推荐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不予受理。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同意接受申请的人员应根据论文情况组织答辩。 第七条不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非本专业大学本科毕业的研究生,必须补修大学本科主干课程3~5门,否则,不能申请论文答辩。 三、硕士学位和其它课程考试 第八条硕士学位课程考试和要求: 1.马克思主义理论课。要求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2.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三至四门。要求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3.一门外国语。要求比较熟练地阅读专业外文资料。 硕士研究生的学位课程考试结合我校统一制订的各专业培养

大连理工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20161课件

大连理工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我校按照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或备案的学科门类及专业授予学位,所授学位分为学士、硕士、博士三级。 第三条依据本细则申请学位者,应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具有相应学术水平。 第二章学士学位 第四条攻读学士学位的本科生,在校期间完成培养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达到下述学术水平准予毕业者,可授予学士学位:1.较好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2.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网络教育本科毕业生参照《大连理工大学网络教育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在校期间受过留校察看(含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者。 2.在校期间受过两项以上(含两项)处分或处分未解除者。 3.未能获准本科毕业者。 第六条各学部(学院)审核其所依托专业的本科毕业生的学习成绩和毕业设计(论文)等材料,对符合本细则第四条及有关规定的,经校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通过,报校学位评定委

员会审查批准,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章硕士学位 第七条对取得我校入学资格的硕士研究生,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参加由研究生院组织的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取得规定的学分,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达到下述学术水平和专业能力者,在学校规定的申请学位年限内,可申请硕士学位: 1.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知识。 2.能够熟练地运用一门外国语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具有较好的听说和写作能力。 3.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具有面向特定职业领域需求的实践创新能力和综合素质。 4.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并发表与学位论文有关的学术论文1篇(经指导教师确认并署名,第一署名单位为大连理工大学)。 发表学术论文的具体要求由学部(学院)具体规定并报学位办备案。 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接受学位申请或取消申请学位资格: 1.在校期间受过“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未解除者。 2.未达到第七条规定者。 3.有学术不端行为者。 第九条学位论文要求 1.论文内容能反映出作者具有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已经掌握科学的研究方法和较熟练的技能。

华东理工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华东理工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校研〔2014〕73号 (1985年6月制订,2014年6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授权,学校授予的学位分学士、硕士、博士三级。按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等学科门类及专业学位授予。授予学位专业或领域的申请由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后,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条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具有各级学位所要求的学术水平者,都可以按照本细则的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二章学士学位 第四条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本科生,在校学习期间完成本科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达到下列条件者准予毕业。 (一)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五条符合第四条规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决定授予学士学位,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授予学

士学位的具体要求详见《华东理工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三章硕士学位 第六条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或具有硕士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修满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学分(同等学力人员还需通过全国水平考试)和通过学位论文答辩,成绩合格,所发表的学术成果符合学校申请硕士学位要求,达到下列学术水平者,授予硕士学位: (一)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第七条硕士学位的授予工作定期进行。 第八条硕士学位的课程学习和要求 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必须按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要求,通过规定的课程学习(同等学力人员还需通过全国水平考试),成绩合格和取得规定的学分。 第九条硕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一)学术型硕士学位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由攻读硕士学位者本人独立完成,应有创新点或新见解和一定的技术难度,其论点、实验方法、成果或提出的建设性意见,在学术上有理论意义或能创造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能表明作者综合运用所学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技能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和管理工作的能力。 学位论文的基本论点要有理论上的论证或实验验证,对所选用的研究方法,要加以严谨的论证,引用前人的材料要注明,利用别人的研究成果,要加以附注。

中国计量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解

附件: 学士学位新细则解读 为保证学士学位授予质量,改善学习风气,学校修订《中国计量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量院学位〔2013〕8号)(以后简称本细则)。为便于师生理解和执行细则,现对细则部分条款做如下解读。 1.本细则第二条第五款“通过补考或重修获得学分的课程累计少于10门”包不包括10门? 答:少于10门不包括10门。 2. 本细则第二条第五款“通过补考或重修获得学分的课程累计少于10门(对于办理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延长期间涉及课程重新计算门次),且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0”如何理解? 答:1)学生在校期间修读的所有课程都纳入绩点计算范围,选课不考试的也纳入绩点计算。转专业学生可申请将转入新专业后不再需要的部分原专业课程成绩从绩点计算中剔除。

2)同一门课程正考成绩已合格,学分已获得,对于成绩不满意可重修课程,成绩以高分记。此门课程的重修不计入10门计算。 3)选修课成绩不及格,视同没有得到学分。通过另选其他选修课来获得学分不计入10门。 4)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如大三第一学期初延长学习年限至大二,则原先就读大二期间所有通过补考或重修获得学分的课程都不计入10门,但原先就读大一期间所有通过补考或重修获得学分的课程仍计入10门。 3. 本细则第二条第五款“通过补考或重修获得学分的课程累计少于10门”,外校转入我校学生如何执行? 答:从转入我校开始计算。 4.本细则第七条“本细则从2013级开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0至2012级参照执行。”如何参照执行? 答:1)如有2010至2012级学生延长学制或复学到2013级,延长学制或复学后学位审核按本细则执行。 2)2010级至2012级学生学位审核时学业要求按量院

同济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同济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2007年11月22日同济大学第九届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10年9月17日同济大学第九届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九次会议第1次修订; 2011年11月25日同济大学第十届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2次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我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授予学位的学科专业,按学科门类分别授予学士、硕士、博士三级学位。 第三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凡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学术道德规范,达到学校规定的学术水平标准的我国公民,可依据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四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在我校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和从事研究工作的外国学者,达到学校规定的学术水平标准,可依据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二章学士学位 第五条符合本细则第三条或第四条要求的学士学位申请人,须完成培养计划的各项规定任务,成绩合格,经审核准予毕业,并达到下述水平的,方可获得学士学位: (一)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六条学士学位申请人,经所在院(系)审核,教务处复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批,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通过后,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予其学士学位。 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的学士学位申请人,经其所在单位审核,教务处复审,报相应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批,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通过,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予其学士学位。 具体实施办法参照《同济大学授予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同济大学授予来华留学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同济大学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同济大学授予独立二级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 第三章硕士学位 第七条符合本细则第三条或第四条要求的硕士学位申请人,通过学校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考试和学位论文答辩,成绩合格有效,符合《同济大学关于博士硕士学位申请者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的要求,并达到下述学术水平的,方可获得硕士学位: (一)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系统的专业知识,掌握相应的技能、方法和相关知识; (二)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第八条硕士学位论文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硕士学位论文应具有系统性和完整性。学位论文的基本论点、结论和建议应有一定的学术价值或对经济、文化、社会发展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或实践意义。 (二)申请人的硕士学位论文应在导师的指导下由本人独立完成,学位论文工作时间一般为一年。

湖南科技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湖南科技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湖南科技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科大政发〔2011〕33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我校学位授予工作,保证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校授予学位分学士、硕士两级。学位按学科门类或专业学位类别授予,本校有权授予学位的学科专业或专业学位类别须经国务 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批准。 第三条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位授予审定机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开展学位审核的有关工作。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与学位审定会议依照《湖南科技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条例》规定进行。 第二章学士学位授予 第一节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四条凡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诚实守信,在校期间修完《湖南科技大学本科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含实践环节),取得本科毕业资格并达到下述要求者,授予学士学位。 (一)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符合学校授予学士学位条件者。 第五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校期间,违反四项基本原则,违反国家法令而受到惩处者。 (二)违反校纪而受到留校察看以上(含留校察看)处分且未解除处分者。 (三)因考试舞弊而受留校察看以上(含留

校察看)处分者。 (四)学位课程平均学分绩点未超过1.5者(适用于校本部学生);应修课程毕业平均学分绩点未超过1.5者。(适用于潇湘学院学生)(五)不能毕业者。 (六)因偷盗受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者。 (七)因其他问题,学校学位委员会审定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六条因受处分(考试舞弊、偷盗除外)未解除,只获得毕业证书但未获得学士学位证书的学生在解除处分后,可向学校申请学士学位。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学院签署意见,经教务处及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可发给学士学位证书。 第七条符合条件的学生可在规定的年限内(即毕业<结业>二年内)向学校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节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第八条学院根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对毕业生学位授予情况进行初步核查,给出初步意见报教务处,教务处审核整理后,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建议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 第九条经学校学位委员会审定通过的学生将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章硕士学位授予 第一节硕士学位的授予条件 第十条学位申请人通过硕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水平者,授予硕士学位: (一)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二)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三)比较熟悉地运用一种外国语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具有初步的听说能力。 (四)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的见解,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

北京理工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1

北京理工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我校授予学士、硕士、博士三级学位,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我校有权授予学位的学科、专业和学位类型授予。 第三条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公民,都可以按本细则规定向我校申请相应的学位。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二章学士学位 第四条学术水平 凡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我校本科毕业生,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查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学士学位: 1. 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2. 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和担负专业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五条课程学习和要求 实行“学年学分制”管理的学生,应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六年)内取得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且其中通过重考、重修取得的学分不超过30学分。 实行“完全学分制”管理的学生,应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六年)内取得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且平均学分绩不小于70。 本科生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的总体要求,由教务处根据学士学位学术水平要求制订,各学院在此基础上根据各专业的特点确定具体的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确定本科生学士学位的课程学习与考试。 第六条学位申请

我校每年定期受理学士学位申请,我校本科毕业生的学士学位申请,由学生毕业后一年内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由学院统一负责办理。 第七条学位审批与授予 各学院应逐个审核本科毕业生的学习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对符合本细则第四、五条的,列入学士学位获得者审批名单,经各学院主管本科教学的院长(副院长)及教务处审核后报相应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学士学位的会议应有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或以上出席。表决不能采用通讯方式进行。会议应有记录。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按规定对各学院上报的学士学位获得者审批名单进行审查,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全体成员半数以上同意授予学位者为通过。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原则上每年定期召开全体会议讨论学士学位的授予问题。会议应有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或以上出席。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为有效,表决不能采用通讯方式进行。会议应有记录。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决议后,由教务处对同意授予学士学位者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并将相关材料归档。 第三章硕士学位 第八条学术水平 凡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我校硕士生,完成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通过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经审查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硕士学位: 1. 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2. 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第九条课程学习和要求 硕士研究生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各项要求。 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的总体规划和要求由研究生院根据硕士学位学术水平的要求制订,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各学院在此基础上结合学科、专业的特点确定硕士研究生的具体培养方案,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报研究生院批准后执行。

复旦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复旦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2016年11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国家相关文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本校按照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学科门类和专业学位类别授予学位,所授学位分学士、硕士、博士三级。 第三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二条、第十七条的规定精神,学位申请人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学术道德规范。符合上述要求并达到学校规定的学术水平标准者,可依据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二章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四条本校设立学校和各学科(或院系)两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同时,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人文社会科学学部、理工学部、医学部和交叉学部,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开展工作。 第五条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复旦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履行相应职责;其中学士学位审定工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教务处和继续教育学院成立相应的学士学位评定小组,负责学士学位授予的审核工作,并提出学士学位授予的建议名单。 第六条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审议应当通过会议进行,不得采取通讯方式。会议必须有委员会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出席方为有效。表决可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同意票超过全体委员人数的半数方为表决通过。 第三章学士学位 第七条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要求的本科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并达到下述水平者,可以获得学士学位: 1、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 2、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八条本校本科毕业生,由院系逐个审核其学习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对符合本细则第七条要求的,经各院系审核,由学校教务处或继续教育学院的学士学位评定小组复审并提出学士学位授予的建议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通过,授予学士学位。

北京理工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北京理工大学工程硕士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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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交通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西南交通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2005年8月修订) 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我校学士学位按照工学、理学、文学、法学、经济学、建筑学、管理学、农学和医学相应学科门类授予。 第三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行学院学位分委员会,学士学位管理部门(教务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三级管理。工作程序为:由学院学位分委员会逐个审核本科毕业生的学习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将初审名单提交教务处复审,复审名单上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有较大争议的事项,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四条严格掌握授位标准,坚持德、智、体全面考核的原则,对达到下列所有要求者,方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课程学习、实践环节和毕业设计(论文)的成绩表明已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已获得本科毕业证书。 (三)主干课程平均成绩不低于65分。 (四)外语水平达到学校规定的要求,具体参看《》。培养计划所规定的必修公共外语课程成绩和大学外语四级成绩的综合分数不低于学校规定的合格线(外语类专业另行规定)。 第五条在校学习期间,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西南交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中有关条款,曾受过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二)按照《》及《》,因考试违规受到处分者。 第六条学士学位证书的书写内容按照国家规定的格式填写,发证日期为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决定之日。

西北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西北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校发〔XX〕研字24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做好我校学位授予工作,保证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我校授予学位的类别和学科门类、专业名单,以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公布和批准的为准。 第三条学士学位的申请及授予工作根据《西北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校发[xx]教字31号)办理。 第二章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四条学校成立西北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21 至25 人组成,任期4 年,委员会设主席1 人,副主席2至4人,秘书1 至2人。委员会成员包括:分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各院、系具有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的研究生导师代表。在任期内调离我校的委员,其委员身份自动取消,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及时增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经校长办公会议通过,报省学位办备案。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研究生处,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五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 (一)通过硕士和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审定博士和学位申请过程中有本细则第十五条所列情况的硕士名单,作出授予各级学位的决定; (二)审定授予名誉博士学位人员名单; (三)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四)审议有关我校学位申请、授予和培养工作的规章制度; (五)审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人员组成; (六)审批拟申报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名单; (七)审定新增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名单; (八)审核新增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名单; (九)评估和监督我校的各级各类学位授予质量;(十)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第六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按学科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7 至15 人组成,任期4 年。分委员会设主席1 人,副主席1 人。分委员会主席一般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兼任,其余成员由各学科提名,任期内调离我校者其委员身份自动取消,增补工作由分委员会负责。分

北京邮电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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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邮电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发布时间: -06-28 点击:200次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文件确定我校有权授予学士、硕士和博士三级学位。各级学位的学科门类和专业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文件规定施行。 第二章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三条北京邮电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由二十五至三十五人组成,每届任期三年。委员会设主席一人,由具有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参加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成员在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中遴选,委员会中应有一定比例的博士生导师。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名单,经校长办公会议同意后,报国家教育部批准,并转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每届委员会任期期满前,应按上述同样的办法和程序成立下届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需要设兼职秘书若干人,负责学位评定工作。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位办公室,负责有关学位的日常工作。学位评定委员会按院(学科)成立分学位评定委员会,分委员会由七至十五人组成,任期三年。分委员会设主席一人,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 第四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授予学位的权限履行以下职责: (1)审定本校有关学位工作的规章制度和办法。 (2)审批经过招收硕士、博士研究生的指导教师名单。 (3)经过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 (4)经过硕士学位获得者名单。 (5)做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

(6)审定各学科(专业)本科生培养计划和硕士、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 (7)审批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的名单。 (8)讨论和经过申报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权专业。 (9)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授权,自行审批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 (10)做出撤销违反规定的已获学位者学位的决定。 (11)经过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提名,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做出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决定。 (12)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它事项。 (13)完成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布置的其它工作。 第五条分学位评定委员会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审查学士学位获得者,并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 (2)审查硕士学位获得者,并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名单。 (3)初审博士学位获得者,并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建议。 (4)审查招收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经过。 (5)初审招收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6)组织制订各学科(专业)本科生培养计划和挂靠学科(专业)硕士、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7)审查硕士、博士研究生的思想品德表现、课程学习和科研情况及学位论文水平,做出是否进行学位论文答辩的决定。审查论文评阅人、评议人及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8)审查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人员的资格,做出是否接受其学位申请的决定。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广东省学位委员会有关政策要求,结合广东技术师范学院(以下简称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我校本科各专业学士学位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规定的学科门类分类。 第二章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三条根据《广东技术师范学院章程》有关规定,为做好学位授予及管理工作,成立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会由19-29人组成,每届任期4年。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若干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1人,负责处理日常工作。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由学校有关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国家或省级学科评议组成员、各开展学位工作的二级学院院长等专家组成。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校长担任。 第四条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要履行如下职责: (一) 制定、修订、解释学校学士学位授予规定及其实施细则; (二) 根据学位条例规定,审定授予学士学位的专业;

(三) 审批各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名单; (四) 审定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五) 撤销因违反规定而授予的学士学位; (六) 研究和处理授予学士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第五条各二级学院建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分委员会由5--7人组成,任期4年,成员由二级学院领导和副教授以上(或相当职称)的教师、专家组成,设主席1人,副主席1—2人,秘书1人。分委员会主席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或二级学院院长担任,委员由各二级学院提名,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第六条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协助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具体履行如下职责: (一) 审查本院本科毕业生的成绩及表现,提出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建议名单; (二) 公布获得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三) 研究、处理有关学位问题的其它事项。 第七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可召开。会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二分之一方为通过。 第三章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 第八条我校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具备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华东师范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修订版)

华东师范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修订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学校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和规定录取的攻读学士学位本科生、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研究生,以及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的学位授予工作。 第三条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授权,学校按授权学科门类及专业,向符合条件的学位申请人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 第四条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术道德,品德良好,并具有一定学术水平者,均可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学校申请相应的学位。除履行经批准并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的、学校与境外大学联合培养研究生协定等特别规定外,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篇学位论文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学位申请。 第二章学士学位 第五条学生达到毕业条件,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了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且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可申请学士学位。 第六条各学部(院系)逐个审核申请人学业成绩和毕业鉴定等

材料,并将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建议名单报教务处。教务处复核后,报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每年定期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由教务处具体办理。 第三章硕士学位 第七条我校攻读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或达到毕业硕士生水平的同等学力人员,通过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学位课程考试,取得规定学分,完成学位论文并通过论文答辩,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可申请硕士学位: 1.掌握本学科/本专业学位类别(领域)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2.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或其他专门工作的能力。 第八条学校每年定期进行学位授予工作。攻读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完成培养计划要求的学位课程考试和学位论文工作后,可提出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申请。 硕士学位申请人应当在学位申请阶段提交学位论文、学位申请书及其他规定的申请材料。 第九条硕士学位的考试课程和要求 1.马克思主义理论课。要求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留学生研究生除外); 2.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要求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北京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北京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WORD文档,下载后可编辑修改---- 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范本,欢迎借鉴参考阅读下载,侵删。您的努力学习和创新是为了更美好的未来! 北京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全文 1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本校授予的学士、硕士、博士三级学位,按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管理学、医学等学科门类及专业学位授予。授予学位的专业,由学校报请国家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或备案。 第三条凡是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并具有一定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工作细则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除了履行经批准的与国外大学联合培养协定之外,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2 学士学位 第四条本科生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完成本科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学校审核准予毕业,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条由各院系对所依托专业的本科毕业生逐个审核其学习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经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通过,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批准, 授予学士学位。 3 硕士学位 第六条硕士研究生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并能比较熟练地运用一种外国语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通过培养方案所规定的硕士学位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授予硕士学位。 第七条申请硕士学位的研究生,需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学位论文,由所在学院(系、所、中心)提交学习成绩、指导教师学术评语、论文评阅人的评议书和答辩委员会的决议等有关材料,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通过,报校学位委员会审查批准,可获得硕士学位。

广州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广州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2010年9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学位分学士、硕士、博士三级。我校各级学位按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管理学、艺术学十个学科门类及各类专业学位授予。 第三条本细则也适用于各类专业学位。各类专业学位亦可按照各专业学位试行办法或专业学位全国教学(育)指导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条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遵守我校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学校实际制定的规章制度,遵守学术规范,达到一定学术水平或者专门技术水平者,经我校审查同意,均可按本细则规定向我校申请相应的学位。 申请人不得使用同一篇学位论文重复申请学位。 研究生因考试作弊或违反学术规范而受到处分的不得授予学位。 本科毕业生参照《广州大学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广州大学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和《广州大学独立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修订

稿)》执行。 第二章 学位学术水平的要求 第五条 学士学位的学术水平 本科毕业,或通过法定的其他学习途径本科毕业,成绩优良,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学士学位: (一)较好地掌握本学科、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六条 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 攻读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通过硕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硕士学位: (一)掌握有关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三)能比较熟练地运用一种外国语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 (四)达到《广州大学关于制定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规定》中规定的相关要求。 第七条 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 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通过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博士学位: (一)掌握有关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二)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三)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学位论文有独到的见解; (四)能运用第一外国语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撰写专

北京师范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北京师范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1995年12月11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 (2014年1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规定和要求,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学校依据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或备案的学科门类及专业类型授予学位,所授学位按类型分为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两种,按等级分为学士、硕士、博士三级。 第三条?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品行端正,遵守学术规范,具有一定学术水平者,可根据所学专业的要求,按本细则规定申请相应学位。 第四条?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篇论文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学位(境内外联合培养的,如另有规定,按规定执行)。 第二章?学位评定委员会、分委员会及专业学位评审组 第五条?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全校的学位授予等相关工作。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一至二人,任期三年。主席由校长担任,副主席由主管副校长和学术成就突出的教授担任。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名单由校长提名,经校长办公会批准,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 1 ·

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学位评定委员会按学科门类或一级学科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另设专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协助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七至十五人组成(人数须为奇数),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一至二人,由相关培养单位提名,报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主席一般应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委员由教授、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其中应有培养单位主要负责人。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配备一名具有讲师或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担任秘书,管理日常工作。 第七条?专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按照专业学位类型设立相应的专业学位评审组。评审组组长应由专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担任;成员由教授、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 第八条?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 1.审定学校有关学位工作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 2.做出是否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 3.审议通过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提名,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批; 4.审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通过的授予学士和硕士学位人员备案名单; 5.研究并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中有争议的问题; 6.审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建议撤销错授学位的报告,做出是否撤销已授学位的决定; 7.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位授权管理办法,审定增设或撤销硕士、博士学位授权学科(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和领域方向); 8.对学校各学位授权学科建设情况及学位授予工作进行检查、督导和评估;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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