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档网
当前位置:搜档网 ›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条款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条款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条款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中国台湾)依法成立,取得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煤矿矿长依法取得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的煤矿开采企业,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本保险由总则、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保险、救援费用保险、通用条款四部分构成。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保险、救援费用保险部分的约定适用于各自部分,总则和通用条款的约定适用于整个保险合同。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所涉及的下列术语,其含义为:

【从业人员】:是指与被保险人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劳动者。

【第三者】:指除保险人、被保险人及其从业人员以外的人。

【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被保险人生产、储存、经营过程中发生的造成人员死亡、伤残的意外事故。

【每次事故】:指与一次生产安全事故或是同一事件引起的一系列生产安全事故。因同一起火灾、爆炸、渗漏等事故造成多人伤亡,导致多人同时或先后向被保险人索赔的,也视为一次保险事故。

第一部分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保险

保险责任

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从业人员在保险单载明的场所内从事生产、储存、经营等活动过程中,因遭受下列生产安全事故导致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瓦斯爆炸;

(二)火灾;

(三)矿井水害;

(四)煤尘爆炸;

(五)顶板意外冒顶、片帮、煤炮、冲击地压、顶板掉矸等顶板

事故;

(六)其他生产安全事故。

第六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场所内依法从事生产、储存、经营等活动时,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导致第三者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七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的从业人员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及意外事故伤害的;

(二)被保险人的从业人员因工外出期间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

(三)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

伤复发;

(四)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五)被保险人的从业人员或第三者犯罪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导致自身伤亡的;

(六)被保险人的从业人员或第三者醉酒导致自身伤亡的;

(七)被保险人的从业人员或第三者自残或者自杀的。

第八条下列损失、费用、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任何财产损失;

(二)被保险人的从业人员或第三者因保险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但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不在此限;

(三)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人身伤亡经济赔偿责任不在此限。

责任限额

第九条责任限额包括每人死亡责任限额、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以及累计责任限额,由投保人自行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保险单正本;

(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

(三)索赔申请;

(四)被保险人的人事(工资发放)证明、死亡从业人员名单;

(五)第三者死亡损失清单;

(六)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宣告死亡的还需提供法院宣告死亡的证明;

(七)有关的法律文书(裁定书、裁决书、判决书、调解书等)或和解协议以及其他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单证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十一条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

(一)被保险人和向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从业人员或第三者的代理人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

(二)仲裁机构裁决;

(三)人民法院判决;

(四)保险人认可的其它方式。

第十二条发生本保险合同第五条、第六条约定的保险事故时,对于被保险人对其从业人员及第三者死亡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以下方式计算赔偿:(一)对于每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在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内据实赔偿,其中对每人死亡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合同约定的每人死亡责任限额;

(二)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多次事故的死亡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累计责任限额。

第十三条保险人按照投保时被保险人提供的从业人员名单承担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对名单范围以外的从业人员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经保险人同意按约定人数投保的,如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的从业人员人数多于投保时人数,保险人按投保人数与实际人数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保险事故发生时,如被保险人的损失可以从其他相同保障的保险(包括工伤

保险)项下获得赔偿,则保险人对本保险合同第十二条项下的赔偿,仅承担差额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第十五条被保险人的从业人员或第三者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遭受损害,被保险人对其从业人员或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直接向该从业人员或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被保险人的从业人员或第三者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遭受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从业人员或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负责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第二部分救援费用保险

保险责任

第十六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工作场所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导致被保险人的从业人员或第三者发生意外,应由被保险人负担的因采取紧急抢险救援措施而支出的下列必要、合理的救援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一)救援人员劳务费用;

(二)救援器材、设备的租赁、使用费用;

(三)单价低于200元人民币的救援工具购置费用;

(四)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发生的医疗抢救费用。

责任免除

第十七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事故发生后,受伤的被保险人的从业人员或第三者被送达医院以后产生的抢救、医疗等费用;

(二)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额。

责任限额与免赔额

第十八条责任限额包括每次事故救援费用限额和累计救援费用限额,由投保人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十九条每次事故救援费用免赔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二十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保险单正本;

(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

(三)索赔申请;

(四)伤亡人员名单;

(五)被保险人的救援费用支付凭证;

(六)有关的法律文书(裁定书、裁决书、判决书、调解书等)或和解协议以及其他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单证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二十一条对于每次事故发生的救援费用,保险人按照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金额,扣除每次事故救援费用免赔额后在每次事故救援费用限额内负责赔偿。

第二十二条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支出的所有救援费用的赔偿金额不超过累计救援费用限额。

第二十三条保险事故发生时,如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累计救援费用限额与所有有关保险合同的累计救援费用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第三部分通用条款

责任免除

第二十四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恐怖活动;

(三)各种污染;

(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被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整顿期间擅自从事生产发生的事故,或被政府有关部门关闭后擅自恢复生产发生的事故;

(二)被保险人从事与保险合同载明的经营范围不符的活动,或者被保险人违法违规经营的。

第二十六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二)精神损害赔偿;

(三)被保险人的间接损失;

第二十七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期间

第二十八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二十九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三十条保险人依本保险条款第三十四条取得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保险人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三十二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三十日内未能核定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根据实际情形商议合理期间,保险人在商定的期间内作出核定结果并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三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三十四条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三十五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性交清保险费。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有关煤矿安全生产防治的法律法规以及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其他相关规定,日常作业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和其他相关标准,加强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培训,增强危险源的辨识和管理,及时排查安全隐患,预防保险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损失。

被保险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规定,编制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及其他相关的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健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定期组织救灾演习。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投保人、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损失扩大的,保险人对扩大部分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在保险期间内,如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继续承保或是否增加保险费的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因上述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而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被保险人一旦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人身伤害事故或救援事故发生,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使从业人员和第三者得到及时救治,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被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从业人员或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从业人员或第三者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

第四十条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对诉讼进行抗辩或处理有关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引起或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被保险人在请求赔偿时应当如实向保险人说明与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有关的其他保险合同的情况。对未如实说明导致保险人多支付保险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

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四十二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行使或保留向该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履行赔偿义务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在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赔偿金额。

赔偿处理

第四十三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

第四十四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五条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其他事项

第四十六条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相当于保险费5%的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短期费率计收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保险人也可提前十五日向投保人发出解约通知书解除本保险合同,保险人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附录1:短期费率表

保险

期间

年费率的百分比

10

20

30

40

50

60

70

80

85

90

95

100

注:保险期间不足一个月的部分按一个月计收。

煤矿安全责任制

董事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1、全面负责全矿的安全生产工作,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 2、坚持把安全放在各项工作的首位,在安排、布置检查、总结各项工作时,首先做好安全工作的安排、布置和检查。 3、负责主持审定全矿安措计划,积极筹措资金,保证安全投入及时到位。 4、负责主持全矿职工安全技术培训规划。 5、负责组织每月一次的安全办公例会,听取各分管矿领导及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汇报,研究解决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问题。 6、负责组织和实施《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定期深入现场调查研究,督促各项工作的落实,杜绝重大事故发生。 7、负责全矿质量标准化工作,组织制定年度矿井质量标准和实施办法,保证矿井质量标准化水平稳步提高,为安全生产奠定坚实的基础。 8、发生重大事故时,积极采取措施进行抢救,认真组织事故追查,分析原因,组织制定防范措施。 9、抓好“一通三防”工作,督促有关领导和部门制定“一通三 防”制度和预防措施,并严格检查考核。 总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 1、负责监督董事长贯彻党的安全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规定、指令等,并结合本矿实际,制定具体的保证落实措施,保证上级和矿有关安全生产法规在本矿的有效实施。 2、负责全矿安全思想教育工作,是矿安全生产思想教育工作的第一责任者。 3、加强党对安全工作的领导,把安全工作纳入党委的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组织召开党委会,监督相关决定的落实情况。

4、负责组织召开总支、支部书记安全生产例会,听取总支、支部书记开展职工思想教育工作的汇报,分析研究安全思想动态,安排部署职工的安全思想教育工作。 5、参加矿有关安全会议,共同研究对安全问题实施整改的方案和措施,并督促其有效实施。 6、负责组织开展“党员责任区”和“党员身边无事故”活动,充分发挥责任区和党员在安全生产中的先锋模范作用,做到责任区和党员身边无事故。 7、做好职工安全思想调研工作,针对存在问题,及时向矿行政提出整改意见,排除职工在安全生产中的后顾之忧。 8、督促、指导工会、团组织抓好队伍建设,发挥工会和团组织在安全生产中的积极作用。 9、抓好安全宣传工作,开展各项安全活动,为矿行政各项政策、法规的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思想环境。 党委书记安全生产责任制 1、全面负责分管部门的安全管理和业务保安工作。 2、协助总经理组织召开矿党委、总支和支部书记例会,听取各单位职工安全思想教育工作汇报,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3、负责组织全矿的安全宣传工作,督促宣传系统认真落实职工宣传教育规划,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开展形式多样的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增强职工安全意识。 4、负责机关科室包队工作,定期检查科室包队情况,听取包队干部安全汇报,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 5、经常深入基层,进行调查研究,听取有关安全思想教育工作汇报,了解职工思想动态,检查规章制度在基层单位的落实情况,提出整改意见。

吉林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细则

吉林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要求,充分发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安全风险防控、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功能,健全安全生产保障和突发事件应急保险机制,夯实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基础,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可持续稳定好转,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保监会、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办〔〕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指保险机构为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提供事故预防服务,在责任限额内为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有关经济损失等予以赔偿的保险。 第三条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是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为载体的事故预防和赔偿保障机制,是利用市场效能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举措。 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应当构建政府、保险机构、生产经营单位等多方协调运作机制,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投保与承保、服务与评价体系,协同开展生产经营单位

安全风险管控,使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成为有效防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风险和生产安全事故的重要政策保障。 第四条坚持风险防控、费率合理、理赔及时和保本微利的原则,按照政策引导、政府推动、市场运作、共保服务的方式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 第五条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建筑施工、交通运输、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强制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各地区可针对本地区安全生产特点,明确应当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 第六条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全体从业人员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费由生产经营单位缴纳,不得以任何方式摊派给从业人员。 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案件,受害人得到的经济赔偿,不影响参保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依法请求工伤保险赔偿的权利。 第二章承保与投保 第七条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机构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资质与承保能力,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煤矿的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通用版)

煤矿的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通用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enterprise production management. The object is the state management and control of all people, objects and environments in production.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AQ-SN-0701

煤矿的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通用版) 一、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 、全矿每人拿出50元做为安全风险抵押金,依据安全情况每年翻倍兑现一次。 、全矿每位干部职工只要出现一次30天以上的工伤,扣除抵押金,另补交50元。 、当班出现轻伤以上工伤,班长及跟班干部抵押金扣除。 、半年出现一起重伤或二起轻伤,矿长,副矿长,技术员扣除抵押金,另补交50元。 二、安全联保制度: 、全矿实行井下生产动态联保制度,即当班同一现场组实行互保,同奖同罚。

、奖罚: 当班出现考勤破皮伤,扣除当班安全工分,另每人罚20元。 当班出现轻伤,工伤人员扣400元,联保人员扣200元。 当班出现重伤,工伤人员扣1000元,联保人员每人扣500元。 三、反“三违”制度 1、反“三违”的目的:尽可能避免因“三违”造成的各类安全事故,维护职工的切身利益。 2、反“三违”的管理方法:立足教育学习,提高全矿干部职工遵章意识,严格现场管理,狠抓制度落实,严格兑现,开展全员反“三违”。 3、反“三违”管理责任划分:主管矿长要做好职工安全教育和职工培训工作;支部书记做好职工思想工作,开展好党员身边无三违”活动;主管技术员要做好职工安全理论、规程和措施的学习,提高职工的安全理论知识;跟班管理人员及班组管理干部要切实做好现场管理,落实班组各种反"三违"制度。 4、反“三违”指标落实:矿各级管理干部每月必须完成一个反"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方案、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登记注册,有固定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生产、销售或餐饮服务的企业均可投保本保险,成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单载明的经营场所区域范围内从事业务时,因被保险人及其雇员的疏忽或过失导致下列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受害人或其代理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消费者发生食物中毒或感染其他食源性疾病等食品安全事故,包含第三者投毒、因食物中掺有异物而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 (二)顾客摔伤、烫伤、撞伤、砸伤等被保险人或其工作人员的疏忽或过失导致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事故的; (三)电梯、升降机正常运行过程中突发故障或坠落导致顾客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四)火灾、爆炸(含因此引发的烟熏)导致顾客及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五)被保险人布置的广告、霓虹灯或装饰物坠落导致顾客及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物毁损。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律师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未取得或被政府主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或被责令停业整改但仍继续营业期间发生的任何事故; (二)经营场所未经公安消防部门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期间发生的任何事故。 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 (二) 发生不可抗力行为: 1、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2、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3、自然灾害(如地震或地震次生原因、海啸、雷击、暴雨、洪水等)。 (四) 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人为投毒造成的污染不在此限),烟熏(因火灾、爆炸引发的烟熏不在此限);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条款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依法成立,在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行业或领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所称工作人员,是指与被保险人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年满十六周岁的劳动者。 保险责任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因下列情形导致死亡或伤残,且经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为生产安全事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工作时间在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生产安全事故伤害;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履行其工作职责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生产安全事故伤害;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 (四)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 (五)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六)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生产安全事故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六条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被政府有关部门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整顿期间擅自从事生产发生的事故,或被政府有关部门关闭后擅自恢复生产发生的事故; (二)被保险人从事与本保险合同载明的经营范围不符的任何活动发生的事故; (三)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犯罪或者违反法律、法规的。 第七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工作人员的故意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暴动、骚乱、恐怖主义活动; (三)核爆炸、核裂变、核聚变; (四)火山爆发、地震及其次生灾害、海啸等自然灾害; (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六)被保险人或其工作人员的犯罪行为; (七)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受酒精、毒品或管制药品影响; (八)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实施自残或者自杀行为; (九)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因投保时已患有的疾病发作或分娩、流产导致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十)各种职业病、投保前已患有的疾病引起猝死等非意外事故;

【精品】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1矿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 1.1对公司日常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主持召开公司安全生产会议,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部署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研究和解决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批阅上级有关安全方面的文件,签发安全重大决定. 1.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把安全生产工作列入公司生产管理的重要议事日程,主持重要的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本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1.2。1建立、健全本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 1。2.2组织制定本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1。2。3保证本公司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1.2。4督促、检查本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1。2.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公司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2.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1.3监督各级责任人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明确考核指标和奖罚规定,督促检查各部门,抓好安全生产工作.

1.4建立健全公司安全生产职能部门。定期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或审批有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事项。 1。5有计划组织解决生产中的重大隐患和职业危害,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和提高设备本质安全水平.保证安全生产的有效投入和安措经费的使用。 1.6接受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督察. 1。7负责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建立、有效运行、持续改进。 1.8负责紧急状态的指挥决策,审定重大灾害事故的预防和处理方案。 2主管副矿长(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 2。1协助矿长抓好全面的安全生产工作,对安全生产负具体领导责任。 2。2把安全生产工作列入企业工作的重要日程,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经营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生产工作. 2。3贯彻执行上级部门、地方行政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组织指导公司安全技术措施的实施。 2.4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活动,总结推广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经验,奖励先进集体和个人。

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2018)

目录 第一部分矿级领导(含副总)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 - 11 -矿长 .................................................................................................................................... - 11 -党委书记 ........................................................................................................................... - 19 -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 ............................................................................................... - 22 -总工程师 ........................................................................................................................... - 25 -生产副矿长 ....................................................................................................................... - 30 -安全总监(安全副矿长) ............................................................................................... - 34 -机电副矿长 ....................................................................................................................... - 39 -工会主席 ........................................................................................................................... - 44 -后勤副矿长 ....................................................................................................................... - 47 -财务经理 ........................................................................................................................... - 49 -经营副矿长 ....................................................................................................................... - 52 -副矿长 ............................................................................................................................... - 54 -采煤副总工程师 ............................................................................................................... - 56 -安全副总工程师 ............................................................................................................... - 60 -一通三防副总工程师 ....................................................................................................... - 64 -掘进副总工程师 ............................................................................................................... - 69 -防治水副总工程师 ........................................................................................................... - 72 -机电副总工程师 ............................................................................................................... - 76 -监测监控副总工程师 ....................................................................................................... - 80 -第二部分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与职业病防治责任制.............................................. - 84 -安全监察处处长 ............................................................................................................... - 84 -安监通防党支部书记 ....................................................................................................... - 89 -安全监察处主任工程师 ................................................................................................... - 92 -安全监察处副处长 ........................................................................................................... - 96 - - 1 -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分数: 关于我国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的 研究与探析 姓名: 学号: 班级:

摘要 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事件频发,食品安全问题已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推行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不但加强了保险分散风险的基本功能,而且强化对受害人的责任保障,减轻政府财政负担。本文将对建立我国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可行性与必要性进行分析。同时对制约我国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发展的因素展开讨论,最终对如何发展完善我国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体系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食品安全、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责任

一、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 (一)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的定义 责任强制保险是指依照国家的法律规定,投保人必须投保,保险人必须接受投保的责任保险,是一种国家为推行社会公共政策而规定的保险,是对契约自由的限制。本文所要讨论的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理所应当的应属于责任强制保险的一种,“食品安全强制保险”的概念定义为:“自追溯日起至保险期终止日止的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列明的经营场所内生产、销售食品,或者现场提供与其营业性质相符的食品时,因疏忽或过失致使消费者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或因食物中掺有异物,而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受害人或其代理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本公司根据本保险合同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二)食品安全强制保险的运行 1.确定被保险人。食品安全强制保险的投保人(被保险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登记注册、有固定经营场所、从事特定行业食品生产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起步阶段不宜在全部的食品行业推广,可选择影响重大的食品种类进行试点,如肉、蛋、奶制品等领域。可以考虑区分食品产业类别、企业规模,以此为基础确定基础保费。 2.确定承保人。承保人(保险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财产保险公司。应该对保险机构的经济实力进行评估,选择资本金充足、偿付能力强、社会信誉好的保险公司作为承保食品安全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指定机构。 3.实行再保险。应在符合承保条件的保险机构中进行相互的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的再保险,以增加总体应对风险的能力,从而有效降低单个保险机构因一旦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而无力赔付的风险。通过再保险,原保险人的经营风险在一定程度上可由再保险人分担,原保险人不必因为付出巨额赔款而影响其经营。同时,原保险人在转嫁保险责任风险时仍然可以取得再保险佣金收益,有助于巩固保险人的偿付能力。 4.建立社会救助基金。救助基金主要来源为保险费的一定比例和国家财政一定的补贴。适用情形为,抢救费用超过食品安全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条款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依法成立,在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建筑施工等行业或领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地点范围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储存等活动过程中,因意外事故造成雇员或第三者的人身伤亡,经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为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以下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 (一)死亡赔偿金; (二)残疾赔偿金。 第四条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或当地政府在组织事故抢险救援过程中,因征用事故发生企业以外的专业救援队伍及设备所发生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费用,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保险人对前述抢险救援费用每次事故承担的额度不超过本保险合同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的20%。 第五条保险事故发生后,当地政府为查明事故原因及相关责任而聘请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部门)进行检验(检测)、勘查(勘探)、评估(评价),并出具具备相应法定效力的报告所发生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费用,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保险人对前述调查勘验费用每次事故承担的额度不超过本保险合同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的20%。 第六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

煤矿安全培训岗位职责及各项制度

培训站站长岗位职责 一、在主管部门领导下,全面负责培训站的工作。 二、拥护党的领导,忠于职工的教育事业,不断加强政治和业务学习,提高政治、业务管理水平。 三、全面贯彻,落实《煤炭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为煤矿输送有专业知识、有责任心的好同志。 四、制定培训站发展规划,确定发展目标和实现目标的具体方案。 五、建立培训站的管理运作体制,团结依靠教职工。 六、领导和组织教学工作,按照国家制定的课程计划、教学大纲、开齐科目、开足课时,遵循教学规律,建立和完善教学管理制度,提升办学水平。 七、负责年度经费的申请及合理使用,保证培训教学的需要。督促检查教师教学计划及各项工作执行和完成情况。 八、领导和组织总务工作。做好财务管理工作,改善办学条件,组织安排好每期培训班学员的学习、食宿问题。 九、组织教师深入生产一线,了解本县煤矿生产动态,搜集资料,做好学员回访工作。

培训站教务主管岗位职责 一、在站长的领导下,组织好教学工作。 二、组织教师认真学习贯彻《煤炭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新的政策和有关文件精神,组织管理好日常教学工作,提高培训质量。 三、认真编写年度培训计划,并及时呈报上级有关部门。 四、安排并编制课程表,作息时间表,做好教学有关统计及教师的调配工作。 五、负责教学资料的收集(按省局对档案的严格要求执行)做好电子档案。 六、及时检查教师的教学和学员的学习情况,以及教学计划的执行情况。了解教学效果和存在的问题,指导和帮助教师改进工作。 七、组织好学员的考试工作,配合监考部门,严格执行考试制度。 八、负责学员的学籍、报名、编班、考勤、发证等各项工作,建立健全学籍档案管理。 九、做好教师任课、出勤、教研、奖罚等方面的记载,并及时汇总报站长。 十、做好巡视教学情况及登记工作。 十一、协助班主任做好教师教学用书、教学参考资料和学员课本的分发工作。

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编写规范

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规范 编制原则:坚持国家“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的方针。主要分为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职责;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职责。 一、总则 1.为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防止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通则。 2.各单位应制定各级干部、管理人员、岗位员工和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考核奖惩办法。 3.各级行政正职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领导负主管领导责任,其他领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其分管工作的安全生产负分管领导责任。各职能管理部门应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按照“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对安全生产负管理责任;员工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 4.各级干部、管理人员、岗位员工和部门,应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对实现安全、文明生产负责。 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制定 1.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范围覆盖本单位所有组织、管理部门和岗位。矿根据其组织机构的设置及职能,分别制定出各级领导干部、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根据所有岗位设置及职责,分别制

定各岗位员工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2.本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应由本企业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织制定,以企业文件形式予以明确。 3.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程序 ⑴根据机构编制、核实职能及人员; ⑵对本单位所属组织安全管理状况和各岗位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定位; ⑶制定责任制大纲; ⑷组织编制; ⑸审查责任制草案; ⑹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发布 ⑺定期对安全生产责任制审核修订。 4.安全生产责任制的主要内容是: ⑴ 矿长、经理是法人代表,是生产经营单位和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生产经营单位和企业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⑵ 生产经营单位和企业的各级领导和生产管理人员,在管理生产的同时,必须负责管理安全工作,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时候,必须同时计划、布置、检查、 总结、评比安全生产工作; ⑶ 有关的职能机构和人员,必须在自己的业务工作范围内,对实现安全生产负责; ⑷ 职工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规、制度,不违章作业,并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版)教程文件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2015版)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依法设立并登记注册的企业,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载明的地点范围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储存等活动过程中,因经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生产安全事故造成其雇员或第三者的人身伤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以下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死亡赔偿金; (二)残疾赔偿金。 第四条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或当地政府在组织事故抢险救援过程中,因征用事故发生企业以外的专业救援队伍及设备所发生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五条发生保险事故后,当地政府为查明事故原因及相关责任而聘请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部门)进行检验(检测)、勘查(勘探)、评估(评价),并出具具备相应法定效力的报告所发生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六条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被政府有关部门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整顿期间擅自从事生产发生的事故,或被政府有关部门关闭后擅自恢复生产发生的事故; (二)被保险人从事与保险合同载明的经营范围不符的任何活动发生的事故; (三)被保险人违法违规经营造成的事故。 第七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五)地震、火山爆发、海啸、雷击、洪水、暴雨、台风、龙卷风、暴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地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等自然灾害; (六)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七)各种交通事故,但不包括场内机动车辆事故; (八)各种职业病、疾病、中暑、猝死等非意外事故; (九)其他不符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规定的

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全套,史上最全)

崔木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讨论稿) 矿长安全职责 一、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指示精神,采用多种形式向广大职工进行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使每个职工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 二、矿长是本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处理好安全与生产的关系,对本矿安全生产负责。 三、根据《煤矿安全规程》中的规定,行使矿长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力和义务。在制定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建议的同时,要把安全工作和改善劳动条件,保护职工安全健康作为制定规划和计划的重要内容。 四、引进先进的技术装备,减少安全事故发生,改善井下职工的作业环境,减少劳动强度,增加效益,提高职工的经济收入。 五、经常深入井下现场检查安全生产情况,听取安全生产方面的合理化建议,对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决策定案,责成有关部门和人员限期处理解决。对无故拖延、不及时处理者要严肃处理。 六、发生事故时要亲临现场组织指挥抢险,调动一切人力、物力进行抢险救灾。 七、监督检查各部门负责人执行安全职责的情况,做到经常检查,定期考核。 八、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组织领导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实行科学管理安全生产,以科学技术带动生产力的发展,实现高产高效。 九、认真组织矿井安全装备和安技工程,提高矿井的防灾、抗灾能力。 十、经常检查安全技措资金的使用情况,组织落实技建安全装备项目,按期投入使用。 十一、凡因规章制度不完善,措施不到位,检查不力,管理松懈等原因而造成事故,要追究矿长责任。 党委书记安全职责 一、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人事教育系统的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 二、组织制订、修改、审批人事教育系统的安全管理规定、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三、把安全工作业绩作为考核各级干部政绩的重要依据,对重大责任事故的有关领导分清责任,严肃处理。 四、积极筹备安全教育经费,确保安全教育资金及时到位。 五、审查劳动防护用品、保健食品和防暑降温饮料的经费支出及合理使用情况。 六、按照“三同时”原则审批新、改、扩建项目,落实劳动保护设施,不留隐患。 七、审查各项安全罚款的出处,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法规。 八、负责分管部门、科室的安全生产工作。 九、参与分管范围以外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

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

目录 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5) 党委书记安全生产责任制 (7) 党委副书记安全生产责任制 (8) 副书记(纪委书记)安全生产责任制 (10) 工会主席安全生产责任制 (12) 生产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14) 安全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16) 机电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18) 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 (20) 总会计师安全生产责任制 (22) 安全副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 (23) 采煤副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 (25) 机电副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 (26) 通风区长(矿长助理)安全生产责任制 (28) (一)安监部安全生产责任制 (30) (二)通风部安全生产责任制 (32) (三)机电部安全生产责任制 (34) (四)技术部安全生产责任制 (35) (五)地测部安全生产责任制 (37) (六)调度室安全生产责任制 (38) (七)人力资源部安全生产责任制 (39) (八)财务部安全生产责任制 (40) (九)保卫部安全生产责任制 (41) (十)工会安全生产责任制 (42) (十一)党委办公室安全生产责任制 (43) (十二)经营管理部安生生产责任制 (44) (十三)矿长办公室安全生产责任制 (45) (十四)供应部生产责任制 (46) 调度室主任安全生产责任制 (46) 调度室调度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47) 信息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48) 验收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49) 队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49) 副队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50) 技术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51) 检修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52) 打眼放炮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53) 爆破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53) 锚杆支护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54) 清煤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55) 机电部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55)

浅谈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研究

浅谈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研究 集团企业公司编码:(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

浅谈我国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研究论文摘要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事件频发,食品安全问题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我国食品安全基本法——《食品安全法》正在修改之中,建立我国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已经成为此次修订的重要内容之一。本文将对我国责任保险发展情况进行梳理、对建立我国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可行性与必要性的进行分析,最后通过对浙江、湖南两省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过程中的做法进行对比分析,提出对我国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在保险人、被保险人的选择及责任范围的确定的建议。 论文关键词食品安全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保险人 一、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 (一)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的定义 责任强制保险是指依照国家的法律规定,投保人必须投保,保险人必须接受投保的责任保险,是一种国家为推行社会公共政策而规定的保险,是对契约自由的限制。本文所要讨论的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理所应当的应属于责任强制保险的一种,根据责任强制保险的定义,笔者认为可将食强险的概念定义为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食品生产、销

售领域,强制性要求食品生产、销售企业投保,保险公司必须承保的一种强制性保险产品。 (二)我国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发展情况 1986年上海市保险公司开始办理的“饮食业食物中毒责任保险”是我国最早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该保险主要针对餐饮行业食品卫生和食物中毒事件。随后,直到2008年7月,扬州市广陵区30户食品经营者代表与江苏省长安保险公司签订了商品责任保险后才真正意味着我国食品经营企业开始为其生产、销售的食品的安全投保,这也是我国第一例食品安全责任保险。2009年,我国《食品安全法》颁布,在2009年前后几家大型保险公司分别开始在食品安全责任保险领域进行尝试,开办一系列的与食品安全责任相关的保险产品。 二、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 从建立食强险制度的必要性角度分析,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事故频发,食品安全问题越发严重,也成为全民关注的焦点。为保障食品行业健康、良性的发展,需要这一具有强制性的保险制度对食品企业的生产、销售过程进行规制与约束。一项制度的建立与有效实施,不仅需要前期的相关立法与制度设置,更需要在实施过程中的有效运行。在实践过程中,我国现有的责任保险产品亦或是已经在全国一部分省、市、县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 第一条为将保险的风险管理职能引入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充分发挥保险在安全生产中的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功能,实现风险专业化管理与安全监管监督工作的有机结合,通过强化事前风险防范,最终减少事故发生,促进安全生产,提高安全生产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能,结合本公司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安全风险程度性较高的员工。 第三条投保的办理方式 1、及安全责任保险涉及原则,细分高位作业领域、明确高风险岗位;高风险岗位安实名方式购买;低风险岗位按不记名方式确定最低人数的形式进行购买。 2、核定风险性高的岗位新员工入职时,向行政室提交有效的证件或证明文件(包括身份证、健康证等) 3、新员工入职的7个工作日内,行政室到保险部门办理安全责任保险的投保手续。 4、每月30日前,行政室办理参保人员次月续保的相关手续以及退保人员的更新工作。 5、低风险岗位从业人员按一定比例进行参保,根据公司规模和风险等级等因素确定一个科学的投保数量和金额。 第四条安全责任保险投保应拟定: 1、投保安责险应拟定相应条款,规定保险公司在保证证明有效的情况下,尽量简化理赔程序,达到安责险迅速、实效的进行理赔。 2、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等级,拟定赔付时限。规定保险公司在接到案件报告时,应立即查勘定损,提高工作效率,缩短赔付时间,在规定时限里结案,及时保障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及公司责任风险得到有效转移,尽最大可能利用安责险的保障功能。 第五条事故处理 1、现场处理 1)当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时,事故现场人员必须同时向行政室报告。 2)行政室必须在五分钟到达事故现场,了解并处理现场工作,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 第六条事故上报:发生事故的部门负责人必须在12个小时内将事故经过报告

煤矿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办法

煤矿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办法 撰写人:___________ 部门:___________

煤矿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明确大同煤矿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所属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压实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管理范围内的所有职能部门、子公司、生产经营单位。 第三条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各级领导、职能部门、各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及岗位人员等,在管理和作业过程中应履行的安全生产职责,以及对各岗位履职尽责要求与考核的集成。 第四条本办法规定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的原则、基本要求、责任范围划分、编制程序与内容、责任落实与追究、考核办法。 第五条安全生产责任制应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坚持分级管理、责任到人、职责分明、以责论处的原则。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六条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单位应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主任由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担任。 第 2 页共 2 页

第七条“党政同责”指各级党、政组织共同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其班子成员按照职责分工分别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行政正职外出离开本地期间,企业主持工作的负责人是安全生产责任的第一委托人,行使行政正职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八条“一岗双责”指各级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职务对应的岗位,既要履行业务工作的职责,又要履行安全生产工作的职责。 各级行政副职履行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责任,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对行政正职负责。总工程师对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技术领导责任,对行政正职负责。 第九条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各项生产经营工作的同时,应把安全生产工作贯穿生产经营的全过程。 第十条各生产经营单位应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责任、直接责任、管理责任和监督责任,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体系,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做到分级管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并实行下级公司对上级公司安全生产逐级负责制。 第三章责任范围划分 第十一条集团公司的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分为集团公司、子公司、生产建设经营单位三级。各级责任主体按照责任划分,承担在管辖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 2 页共 2 页

相关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