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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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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内部保险公司的概念、分类和产生原因

(一)内部保险公司的概念

所谓内部保险公司(Captive insurance company),是指由一个公司集团或从事相同业务的公司协会建立的,主要为其母公司及集团或行业内部公司承保部分或全部风险,以替代外部保险市场的一种保险公司。内部保险公司早在一百多年前就开始在西方国家出现,1893年,在美国建立了第一家内部保险公司——纽约信用保险公司。然而,内部保险公司的真正发展则是在20世纪50年代,随着集团公司的业务拓展,尤其是跨国公司建立离岸内部保险公司开始的。目前,全球有超过4000家内部保险公司,每年光收取的保费就超过20亿美元。随着内部保险公司的业务发展,加上为了规避某些法律限制,其所承保的风险也不再限于集团内部。因此,更确切地说,现代意义上的内部保险公司,指的是一类承保特定来源的风险或特定范围内风险的保险公司。

(二)内部保险公司的分类

为数众多的内部保险公司按照其设立主体、设立目的和形式的不同,一般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纯粹内部保险公司。由母公司完全拥有或控制,主要为母公司和集团内部其他公司提供保险服务。

(2)协会或行业内部保险公司。它由某个协会或某个行业集团控制,仅仅为集团内部成员提供保险和再保险服务。

(3)代理入内部保险公司。由保险经纪人或保险代理人组建,为他们承保的全部或部分业务提供再保险服务。

(4)准利润中心或公开市场保险公司。它们不仅为自己的母公司和其它关联公司提供服务,还为非相关的第三方提供保险以获取利润,或者在公开市场上从事再保险业务。

(5)出租内部保险公司。它们向外界提供服务,特别是对那些自己没有能力建立,又想利用内部保险的小公司,可以收取一定费用为它们提供内部保险便利。

(6)“受保护的细胞公司”(Protected cell company)(1)。是一种最新出现的内部保险公司形式,在某些地方也被叫做“分割组合公司”。在这种形式下,保险公司的资产和负债被分割成不同的部分(“细胞”),由其参加者分别拥有。每一份资产-负债组合都与其它组合相互独立,所有者仅对组合内的负债承担有限责任。

(7)“特殊目的媒介”(Special purpose vehicles,SPV’s)。这是一种再保险公司,主要用于风险证券化。它通过发行债券,将承保的风险转移至资本市场。

(三)内部保险公司产生的原因

内部保险公司具有重要的商业用途,它是各种利益团体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产物。具体来说,其产生和发展大致可以归结为以下几点原因:

(1)降低保险成本。一般保险公司所收取的保费除了抵补出险后的赔偿,还会有大约35%~40%作为经营费用及利润。建立内部保险公司,就可以减少保险经纪人佣金和顾问费支出,并将保险公司的利润留在集团内部。

(2)获得现金流量收益。支付给内部保险公司的保费可以分期付清,而不像传统保费那样需要预先付款,这使得投保的公司获得现金流量收益;另外,内部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比较稳定,这也有利于其现金流量安排。

(3)风险保留。如果公司的出险率较低,该公司就可能愿意保留更多的风险。但是,由于保险公司对大客户经常会有优惠,保留较多风险可能使得公司投保的数额在量上不能满足保险公司予以优惠的要求。此外,公司自身也可能不能建立足够的准备以应付出险。内部保险公司的建立解决了这些问题。

(4)风险覆盖。由于公司业务的特殊性,在某些时候,外部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业务可能不能完全覆盖公司面临的风险,或者外部保险公司可能不愿承保公司的某些风险。即使愿意,也可能为这些风险制定较高的保费水平。内部保险公司可以根据公司需要,合理地确定承保范围,达成更为灵活的保险协议,以相对合理的价格提供外部保险市场无法提供的特种保险服务。

(5)规避政府管制,获得更高的投资收益。设立离岸内部保险公司,可以摆脱母公司所在国严格的保险监管法规的限制,更充分、有效地利用资金在国际市场上进行投资,获得更高的投资收益。

(6)以较低的成本进入国际再保险市场。内部保险公司在承保本集团的风险后,可以以批发方式通过国际保险市场进行再保险,此时的保险成本会大大低于零散保险成本。并且,内部保险公司可以更灵活地决定不进行再保险的自留风险的数量和结构,使得成本进一步降低。

(7)承保非相关风险获取利润。除了为集团内部或行业内部承保外,还可以为第三方提供保险,特别是那些与其核心业务相关的客户(例如零售商的内部保险公司为其顾客提供保险)。建立这样的模式,一方面可以争取到更多客户,另一方面也可以随着客户数目的增加而更可靠地预测出险情况,从而带来更多利润。

(8)获取税收利益。通常被保险公司支付的保险费可以当作费用在税前扣除,这就减轻了公司的所得税负担。此外,如果建立离岸内部保险公司,还可以累积利润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税收利益的多少取决于母公司和内部保险公司各自所在国的税法。

二、内部保险与自保险、再保险的区别和联系

自保险、再保险是容易与内部保险公司相混淆的两个概念。它们与内部保险之间既存在区别,又存在一定的联系:

1.自保险(Self-insurance)。所谓自保险,是指企业认为自己有能力承担某些风险,从而把部分或全部标的不予投保,是“能保而不保”。

自保险与内部保险存在一定区别:首先,从保险的主体看,自保险的主体是公司自身或者集团公司的母公司;而内部保险的公司的主体则主要是集团内部专门从事保险业务的独立保险公司。其次,从保险的客体来看,自保险“承保”的是公司或集团内部的风险;内部保险的范围更广一些,除了内部的风险,也可能包括集团或行业之外的第三方的风险。第三,从实现保险的方式来看,自保险主要是在正确估量风险的数量与结构的基础上,通过减少向外界保险公司投保的数目实现;内部保险公司则如其分类所揭示的,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达到目的。

自保险与内部保险同样存在一些不可分割的联系:首先,从内部保险的起源来看,最早的内部保险就是在自保险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当母公司把保险的职能交由内部的独立实体承担时,内部保险便应运而生。其次,从内部保险和自保险的内容来看,两者存在较多重叠,自保险构成了内部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三,从内部保险目前的发展来看,为了规避税务部门的监管,又有重视公司内部风险的趋势。例如,为母公司或其它子公司的员工提供工伤、疾病等各种保险(2),可以看作传统自保险的新领域。

2.再保险(Reinsurance)。再保险也称分保,是指保险公司在其承保的保险业务基础上,通过签订分保合同,将自身承担的风险和责任的一部分转嫁给其它保险公司或专业再保险公司。再保险是与内部保险不同的两个概念:再保险的主体可以是任意的保险公司,只要满足进入再保险市场的一定条件;再保险的范围更加广泛,基本上包括保险公司承保的各种风险;再保险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分散风险,而内部保险要实现的目标可以是分散风险,也可以是管理风险、覆盖风险等等。

再保险与内部保险也存在一些联系:进入再保险市场是建立内部保险公司的原因之一;内部保险公司的一种运营方式是母公司或集团内其它公司向外部独立的保险公司(在内部保险中被称为“前沿公司”,“Fronting company”)投保,再由该“前沿”保险公司向内部保险公司购买再保险,即通过一个中介实现对母公司的内部保险,母公司和内部保险公司之间通过一份保险合同和一份再保险合同连接;此外,像“特殊目的媒介”这种形式的内部保险公司,其本身即是再保险公司。

三、内部保险公司与避税

内部保险公司可以为集团带来多方面的利益,因此,设立内部保险公司的目的往往并不是为了避税。但是,不可否认,由于内部保险公司具有潜在的巨大税收利益,税收因素在内部保险公司的设立和运营方面,往往都起着重要作用。

(一)美国税务部门对内部保险公司的态度

由于公司向保险公司缴纳的保费一般可以在税前扣除,加上各国对内部保险往往还有一些税收上的优惠,因此,各国税务部门对如何认定保险及内部保险有着自己的标准。在美国,国内收入署(1RS)和法院在认定保险时,一直要求满足“风险转移”和“风险分散”两个条件。前者要求把风险转移给另外的实体(自保险不满足这一条件);后者要求保险公司承保的风险应达到足够数量,能够满足运用大数法则的条件。在1977年的一个判例中(3),IRS指出,在同

一个经济体中,不存在风险转移和风险分散,因此不能构成保险。这就是所谓的“同一经济主体”(the“same economic family”)原则。在随后的一些案例中,IRS的立场有所退却,认可只要有一定数量的非相关实体加入,形成足够的风险转移和分散,就可以构成保险,所缴纳的保费也相应可以在税前扣除(4)。在90年代的一系列诉讼中,法院认为,只要承保的非相关风险达到30%,就可以认为是独立的保险公司。此外,判例法还确立了“兄弟公司法则”,即虽然母公司或其非独立的分公司向内部保险公司缴纳的保费不能在税前扣除,但母公司的其它子公司缴纳的保费则可以得到扣除。(5)2001年6月,IRS最终放弃了在单一经济体下不存在风险转移和分散的立场,但仍然坚持除非不相关风险达到一定比例(以保费来衡量),母公司内部保险的保费不允许扣除。(6)

虽然美国税务当局一直对内部保险公司实行较严厉的管理标准,但也并不能解决所有问题。比如,可以利用内部保险公司的资产给母公司或兄弟公司大量贷款,特别是在海外建立内部保险公司等形式谋取税收利益。

(二)利用内部保险公司避税

绝大多数的内部保险公司建立在国外。但是,这并不意味在国内建立内部保险公司就没有优势。事实上,由于法律限制等原因,加上国内有时能提供某些更为便利的服务,也有不少内部保险公司建立在国内。比如在美国的佛蒙特(Vermont),就有超过500家内部保险公司注册,其中主要是美国国内的公司。当然,这也是因为美国是联邦制国家,每个州都有立法权,佛蒙特在内部保险公司方面的立法很完善,税法也提供了一些便利和优惠,对内部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要求也比较低,因此,没有设立离岸内部保险公司的美国公司往往会选择将内部保险公司设立在佛蒙特州。此外如夏威夷,基于同样的原因也吸引了许多美国国内的内部保险公司。行业、协会等建立的内部保险公司由于要受到国内一些法律的限制,大多也设立在本国国内。从总体来看,在本国建立的内部保险公司一般不是出于税收目的。

通常情况下,理想的内部保险公司所在地应具备以下条件:政治经济稳定;具有灵活的法律法规;免税或低税优惠待遇:拥有精通业务的管理人员;没有外汇管制:拥有便利的交通和通讯设施。避税港天然具备这些优势条件,于是大公司或集团就不约而同地选择避税港作为内部保险公司所在地。目前,世界上内部保险公司最集中的几个地方,如百慕大、开曼、曼岛群岛、泽西岛、英属维京群岛、卢森堡等等,都是有名的避税港。这些国家或地区要么没有开征所得税或税率很低,要么即使所得税税率较高(如卢森堡),但对离岸内部保险公司进行利润累积几乎没有限制,并且往往还同多个国家签有税收协定。

通过内部保险公司避税一般要满足以下一些条件:

首先,内部保险公司应该在避税港建立。否则,即使母公司及其它公司通过向内部保险公司缴纳保费的方式转移利润,由于保险公司的利润仍然要缴纳所得税,并不能达到避税的目的。(1)在这里,母公司所在国根据何种标准确认法人居民身份是一个关键问题。如果母公司所在国实行注册登记地标准,只要在避税港注册即可规避母公司所在国的居民管辖;如果母公司所在国实行管理机构所在地标准,则必须注意其董事会开会地点、大多数董事居住地点、经营活动所在地等等;同样,如果是实行总机构所在地标准,则需要把总机构设在实行其它标准的第三国或者避税港。(2)另外一个相关的问题是所设立的内部保险公司要满足一定条件才能构成“保险公司”。比如在美国,由于“风险分散”的要求,内部保险公司所承保的外部风

险必须达到30%,才能被看作为税法意义上的保险公司。

其次,母公司或母公司的其它子公司应该能够通过向内部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的方式来转移利润。(1)从支付保费的主体来看,保费在税前扣除需满足一定条件。如前面介绍的,美国税法规定,母公司向其完全拥有的内部保险公司支付的保费就不能作为费用在税前扣除,因为这种保险业务并没有把经济风险转移到集团以外的其它公司。(2)从支付保费的数量来看,只有满足某些条件的保费支出才能够在税前扣除。比如,根据英国税法第74节(ICTA,s74)和第770节(ICTA,s770),母公司支付的保险费在税前扣除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保险费必须被证明是“唯一地和全部地”被用于公司经营目的;二,保险费支付必须符合“正常交易原则”。条件一比较容易满足,因为母公司支付的保险费可以被证明的确出于公司经营需要。但是,根据英国税法的“双重性原则”,如果税务当局认为全部支出中有部分用于经营目的而部分用于非经营目的,那么全部费用支出均不得扣除。因此,英国母公司在支付保险费时,应注意采取逐笔支付的办法,确保每笔支出“唯一地和全部地”用于经营目的。对于条件二,税务当局坚持了保险费的市场标准原则,即能够在税前扣除的向内部保险公司缴纳的保费应与保险市场上通过竞争所决定的标准相符合。但是,正常交易价格方法在这里同样遇到一些问题:由于内部保险公司提供了外部保险公司不会承担的一些业务(“风险覆盖”),即有些保险在竞争市场上根本不会发生,在这种情况下,内部保险公司可以对市场缺乏的特种风险项目收取较高的保险费,税务当局因为缺乏市场参照将难以运用转让定价调整规则,内部保险公司仍然可以部分地实现转移利润进行避税的目的。

第三,在避税港累积的利润不会被母公司所在国征税。这涉及到有关“受控外国公司”(CFC)的问题。如果建立在避税港的内部保险公司被认定为受控外国公司,则其累积的利润即使没有分配,也可能被母公司所在国(股东所在国)加以课征,如此便不能实现避税的目的。例如,美国税法中“F分部条款”规定:如果一家外国公司各类有表决权股票总额中,有50%以上分属于一些美国股东,而这些美国股东每人所握有的有表决权股票又在10%以上,那么该外国公司即为受控外国公司;对于受控外国公司,其利润归属于美国股东的部分,即使当年不分配,也不汇回美国,也要视同当年分配的股息,要分别计入各股东名下,与其它所得一并缴纳美国所得税。因此,对母公司来说,在避税港建立的内部保险公司的股权结构必须精巧地设计。例如,美国母公司可以联合其它公司在境外设立美国股东控股权均不足50%的两家或更多家子公司,然后由这些子公司联合在避税港设立内部保险公司,这样的内部保险公司就不属于美国母公司的受控外国公司。(7)母公司支付给内部保险公司的保险费也就不受转让定价调整规则限制。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各国现行税法往往很难完全解决利用内部保险公司进行避税的问题。而在我国,税法中更是缺乏有关内部保险公司的规定。我国已经加入世贸组织,对金融业包括保险业的各种限制正逐步放开,在这样的背景下,有必要深入研究内部保险公司和内部保险公司避税问题,制定较为完善的法律,并通过加强国际间的磋商与合作,以期在最大程度上保护我国的税收利益。

XX保险公司内勤管理人员管理办法

XX保险销售有限公司 内勤管理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落实XX保险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各项人力资源制度,贯彻母公司的文化传承,规范各项人力资源管理工作,打造科学完善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特制定《XX保险销售有限公司内勤管理人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的员工分为内勤管理类、销售类和代理制外勤三类。本原则与政策将作为公司内勤管理类的各项人力资源管理政策、原则、制度的基础和依据。销售类和代理制外勤将由单独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章人力资源管理的组织保障 第三条由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最终审批公司关于组织架构与职位管理、薪酬管理、绩效管理体系的设置及其调整方案。 第四条人力资源部门是公司组织与职位管理、薪酬管理、绩效管理等各项人力资源管理事宜的工作机构,负责公司组织架构与职位体系、薪酬体系、绩效管理体系方案及相关规定的制定与调整,承担组织与职位管理、薪酬管理、绩效管理的具体工作,处理和维护日常人力资源管理的有关事宜。 第五条公司各部门(含分支机构,下同)是公司职位管理、薪酬管理、绩效管理的参与执行机构,参与部门职位的调整与维护、部门员工的薪酬调整与管理、及绩效管理相关工作的实施等。 第六条公司财务内控部将协同人力资源部门参与薪酬预算、发放,以及财务类绩效指标的制定、分解、评估等工作。 第三章组织与职位管理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根据公司的发展需要,由人力资源部门提议,在经过

总经理室研究审核后,审批设立合理的组织架构,并对架构内的职位及对应职级进行合理配置。 第八条人力资源部门的主要职责: 制订公司各部门及各机构的组织架构、岗位设置及岗位职级配置,报公司董事会(或 执行董事)审批 制订公司各类岗位的整体编制计划 制订公司SM类岗位的架构、岗位设置、职级方案,报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审 批 制订公司BM类及以下岗位的架构、岗位设置、职级方案,报公司总公司总经理室审 批 第九条公司的职位分为管理类职位、专业类职位和操作类职位。 管理类职位的职责主要是通过对下属(团队或同事)的领导和指导做出贡献或达成工作业绩目标,团队绩效是其业绩考核的重要指标。 专业类职位需要具备特定领域的专业知识,并通过长期经验的累积才能完成工作,其工作重点是专业能力而非人员管理。 操作类职位主要从事简单、重复的操作性工作,其工作职责以按照既定的规定或流程进行操作为主,工作环境单纯或简单。 第十条构建职位管理体系应根据公司当前阶段的战略发展与业务发展目标,体现以下原则: (一)满足组织发展和员工发展的需求:按职能需要和职责划分设置职位,并为员工的发展提供空间。 (二)明确界定管理层级的设置:本着构建精简高效组织的宗旨,规范各管理层级的设置标准与原则。 (三)通过科学的职位评估,建立统一规范的职等架构体系:明确各层级的角色定位与职责要求,以利于内外部人员对各层级角色的了解。

保险公司风险管理

保险公司风险管理 一、对企业风险管理概念的理解 近年来,许多学者和国际组织都试图对企业全面风险管理作出全面和权威的定义,较具影响力的国际组织先后给出的定义如下: 风险管理是以文化、过程和结构为基础而驱动企业朝着有效的管理潜在的机会和同时是有效的管理潜在的不利因素的方向发展。 ——AS/NZS4360,1999 风险管理是组织策略管理的核心部分,它是组织以条理化的方式来处理活动中风险的过程,其目的是从每项活动及全部活动的组合中获得持续的利益。 ——AIRMIC/ALARM/IRM,2002 企业风险管理是一套由企业董事会与管理层共同设立,与企业战略相结合的管理流程。它的功能是识别那些会影响企业运作的潜在事件和把相关的风险管理到一个企

业可接受的水平,从而帮助企业达至其目标。 ——COSO-ERM,2004 归纳起来,以上定义基本上基于两个角 度出发:一是从限制不利和促进有利的角度,以澳大利亚/新西兰AS/NZS4360和英国AIRMIC/ALARM/IRM为代表;二是从战略目标 和过程的角度,以美国COSO-ERM为代表。目前,美国的企业往往将COSO-ERM2004的定义视为ERM的定义,而欧盟的企业在相当程度 上将AIRMIC/ALARM/IRM2002视为ERM的定义。现在,ISO层面的ERM概念正在讨论 中,ISO-31000预计将在2009年出台。届时,业界将会有统一的ERM概念。 中国保监会在2007年下发的《保险公 司风险管理指引》中,对风险进行了明确的 定义,即“风险是指对实现保险经营目标可 能产生负面影响的不确定性因素。”保监会在《保险公司风险管理指引》中给出的风险管理定义为:“风险管理是指保险公司围绕 经营目标,对保险经营中的风险进行识别、 评估和控制的基本流程以及相关的组织架构、制度和措施。”

浅析保险公司内控合规管理工作

浅析保险公司内控合规管理工作 由于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货币市场的密切关系,保险公司所需要面临的巨大风险也不言而喻。这些风险复杂难测,涉及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且日益受到投资环境、货币政策等风险因素的影响。因此,我们保险公司应切实研究风险方法的措施与途径,积极防范和化解内部及外部风险。内部控制是保险公司防范风险的第一道防线,处于基础性地位,因此强化内部控制能力是我们完善内部控制系统的首要任务。 一、内控的内涵及国内保险企业内控现状. (一)什么是内部控制 内部控制指的是“企业防止舞弊的工具”①。《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9号一内部控制与审计风险》中对内部控制作了定义:“本准则所称内部控制.是指被审计单位为了保证业务活动的有效进行.保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发现、纠正错误与舞弊,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合法、完整而制定和实施的政策与程序。内部控制包括控制环境、会计系统和控制程序。 (二)国内保险企业内部控制现状 纵观中国保险公司内部控制演进步程,国内保险企业内部控制建设终究是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总体上内部控制环节仍旧比较薄弱.内控功效表现紊乱、机制失衡,从而引发行业内的经济犯罪和经营失误屡见不鲜,与国际上保险行业内部控制水平依旧存在较大差 ①出自《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9号一内部控制与审计风险》(会协字〔1996〕456号)1996.12.26出版

距: 1.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建设的动力不足 在中国保险行业内部控制发展的过程中,来自保险公司外部的推动因素作用一直都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而保险公司内部自身强化建设的意愿较弱。国外监管市场存在着一句名言:“如果将外部监管变成金融机构内控不足的步补充,风险的悲剧就会不断上演。”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是金融市场健康运行的基础和前提,即便是有效的外部监管和监督都无法替代金融机构的自我约束及自我内部控制。 回顾中国保险公司内部控制的发展史,中国监管部门对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建设的影响实为突出,是推动中国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建设的关键因素。随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行政法规地不断颁布,依托监管部门的监督,保险公司逐渐正确认识和着手内部控制建设工作。同时,中国保险公司在参与国际资本市场的过程中,迫于国际资本市场监管的压力,内部控制水平也得到了大幅提升。 监管部门的作用如若愈是突出,愈能证明保险公司自身内部控制动力上的欠缺及乏力。对部分保险公司而言,内部控制建设是否达到监管部门的要求,也许比内部控制是否在公司实际经营过程中发挥作用更为重要。 2.内部控制体系不健全,制度建设滞后于业务发展 根据COSO报告,保险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包括五大要素,即控制环境、风险管理、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及监督,这些要素存在于保险公司经营活动的各方各面,。很大部分的保险公司在控制活动方面制定了较多措施与制度,但仍存在精细化程度不高、深入化程度不够的问题,未能渗透到公司各项业务活动的各个操作环节,也未能覆盖

保险公司经营的风险

保险公司经营的风险 摘要:保险公司在经营过程中面临着各种风险,如资产风险,信用风险等,瞬息万变的风险既有可能导致公司经营不善,因此,风险的控制显得愈加重要。 关键词:保险风险经营风险风险分类控制风险 一、我国保险公司经营风险的具体分类 (1)承保与核保风险。 承保与核保是保险公司业务经营的第一环节,其质量的好坏直接对保险公司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产生重要影响。但在第二类委托—代理关系中,由于保险公司层层机构设置,经理人员与实际业务操作人员的信息交流十分有限,业务人员在负责承保与核保时,可能明知保险标的不符合承保要求,但为了实现自身效用最大化而盲目承保,加大承保风险。从动态的发展的眼光来分析,比如说解约风险,看起来是属于保险理赔阶段的工作,实际上它是保险公司承保与核保质量不高所造成的。 (2)理赔风险。 随着保险公司的增多,投保人选择保险公司的余地较大,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可能在理赔环节上与保险人展开利益的争夺。也就是说,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能要求保险人对除外责任进行保险赔偿,即通融赔付。业务人员在理赔时,可能不按理赔程序办事、收受贿赂,加大理赔风险。理赔环节的逆选择与道德风险的发生,直接为保险诈骗风险的产生提供了可乘之机,这样的损失的最终支付者是保险公司的其他客户。 (3)道德风险。 道德风险就是由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道德上的原因而做出的某些行为给保险公司经营所带来的风险。道德风险的两大表现形式就是对保险公司进行欺诈和逆选择。道德风险给保险公司的经营造成了极坏的影响,致使公司赔付增多,利润下降,影响保险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偿付能力,最终也影响到其他保户的正当权益。 (4)保险投资风险。 经理人员只是保险公司的经营者,而不是所有者,他对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也不需要承担经营亏损的责任,为追求任内的高利润,可能会盲目投资,造成一些非系统性风险。另外,一些保险投资的系统风险如商业周期风险、利率风险、汇率风险、政治风险、政策风险等等,虽然是保险公司不可控的,但也会因为盲目投资而加大损失程度。 (5)市场竞争风险。市场竞争风险主要是保险公司之间的价格竞争,出现恶性竞争往往是因为经理人员为了考虑自己任期内的业绩,从而采取粗放式经营方式,盲目扩大

保险公司内勤管理人员管理规定及职责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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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州营业部 内勤人员管理办法及职责体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落实保险公司州营业部(以下简称“公司”)各项人力资源制度,贯彻母公司的文化传承,规范各项人力资源管理工作,打造科学完善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特制定《保险公司州营业部内勤管理人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的员工分为内勤管理类、销售类和代理制外勤三类。本原则与政策将作为公司内勤管理类的各项人力资源管理政策、原则、制度的基础和依据。销售类和代理制外勤将由单独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章人力资源管理的组织保障 第三条由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最终审批公司关于组织架构与职位管理、薪酬管理、绩效管理体系的设置及其调整方案。 第四条人力资源部门是公司组织与职位管理、薪酬管理、绩效管理等各项人力资源管理事宜的工作机构,负责公司组织架构与职位体系、薪酬体系、绩效管理体系方案及相关规定的制定与调整,承担组织与职位管理、薪酬管理、绩效管理的具体工作,处理和维护日常人力资源管理的有关事宜。 第五条公司各部门(含分支机构,下同)是公司职位管理、薪酬管理、绩效管理的参与执行机构,参与部门职位的调整与维护、部门员工的薪酬调整与管理、及绩效管理相关工作的实施等。

第六条公司财务内控部将协同人力资源部门参与薪酬预算、发放,以及财务类绩效指标的制定、分解、评估等工作。 第三章组织与职位管理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根据公司的发展需要,由人力资源部门提议,在经过总经理室研究审核后,审批设立合理的组织架构,并对架构内的职位及对应职级进行合理配置。 第八条人力资源部门的主要职责: 制订公司各部门及各机构的组织架构、岗位设置及岗位职级配置,报公司 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审批 制订公司各类岗位的整体编制计划 制订公司SM类岗位的架构、岗位设置、职级方案,报公司董事会(或执行 董事)审批 制订公司BM类及以下岗位的架构、岗位设置、职级方案,报公司总公司总 经理室审批 第九条公司的职位分为管理类职位、专业类职位和操作类职位。 管理类职位的职责主要是通过对下属(团队或同事)的领导和指导做出贡献或达成工作业绩目标,团队绩效是其业绩考核的重要指标。

企业全面风险管理对保险公司的影响及对策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sodocs.net/doc/e95707519.html, 企业全面风险管理对保险公司的影响及对策作者:张馨月高树棠张乐张明 来源:《经营管理者·上旬刊》2017年第09期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企业的发展,传统的企业风险管理已经完全不能适应时代的发 展,隨之企业全面风险管理逐渐被人们所接受。本文分析了全面风险管理对我国保险公司的影响,提出了我国保险公司应对全面风险管理的对策和建议。希望在这种大形势下,我国保险 公司能够勇敢的把握机遇迎接挑战,带动保险行业的飞速发展。 关键词:全面风险管理保险公司对策 一、企业全面风险管理对保险公司的影响 长期以来,我国企业风险管理理论的发展及应用相对滞后,企业风险意识较差。管理层虽然也意识到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存在多种风险,却用侥幸的心理应付。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速,企业面临的竞争越来越激烈,盈利难度越来越大,传统的风险管理方法已经无法满足企业风险管理需求。企业要生存下来,就必须进行全面风险管理。对于我国目前的相关咨询公司和培训公司来说,不管是在资金实力,还是人才方面,都无优势可言。专职风险转嫁的保险公司拥有强大的资金实力和各类风险管理人才以及强大的营销网络,在风险管理服务上具有一定的竞争优势,可以抵御国外相关机构的竞争。企业开展全面风险管理,对于我国保险公司是一个拓展业务的好时机。从长期来看,我国保险公司可以借助这个大好时机,进一步完善我国保险体系,也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实现与世界保险市场的接轨,推动我国保险业的健 康发展。 二、保险公司在企业全面风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风险控制基础工作不足。在保险公司常规化运营过程中,由于自身基础工作效果不足,会导致整体工作漏洞频繁出现。其一,基本文件和保险材料管理问题,包括投保单要素不全、费率管理失效、低价攀比、无原则费率折扣、批单不规范以及随意开具特约补单等。整个基础工作模型中,相关工作无法实现规范性和标准性,也就导致相关管理结构存在了严重的缺失。第二,核保技术还存在一定的问题,在风险控制方面,核保人的素质不足加之文化层次的问题,有些风险评估项目甚至只是依靠主观印象和主观判断。并且,由于粗放经营的理念,导致一部分分支机构只重视业务水平,确忽略了业务的实际质量,风险控制模型和核保结构无法得到有效处理。 2.风险管理环节模糊。在风险管理环节建立时,相关监管部门的建立模型和应用价值存在一定的缺失,不仅仅是法律体系还是经营管理维度,都不能完全贴合其实际需求,使得管理力度处在严重的落后状态,也会导致整体管理环节模糊,且管理力度不足的问题相继出现。另

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准则(第四章)

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准则(第四章) 第四章内部控制的评价与监管 第四十九条内控评价制度。保险公司应当制定内部控制评价制度,每年对内部控制体系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综合评估,编制内部控制评估报告。 第五十条内控评价制度的内容。保险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制度应当包括实施内控评价的主体、时间、方式、程序、范围、频率、上报路线以及报告所揭示问题的处置和反馈等内容。 第五十一条内控评价的实施主体和过程。保险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应当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内控管理职能部门和业务单位分工协作,配合完成。 保险公司应当将内部控制评价作为对公司经营管理风险点进行梳理排查和整改完善的持续性、系统性工作。 第五十二条内控评估报告。保险公司实施完成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以后,应当编制内部控制评估报告。保险公司可以根据本单位实际,指定内部审计部门或内控管理职能部门牵头负责评估报告的编制工作。 第五十三条内控评估报告的内容。保险公司内部控制评估报告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基本情况,包括内部控制评价的程序、标准、方法和依据; (二)本公司建立内部控制体系的工作情况,包括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在内部控制建设所做的具体工作; (三)本公司内部控制的基本框架和主要政策; (四)本公司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面临的主要风险及其影响; (五)本公司上一年度发生的违规行为和风险事件及其处理结果; (六)对内控缺陷及主要风险拟采取的改进措施和风险应对方案; (七)对本公司内部控制健全性、合理性、有效性的评价结果,并根据监管部门的评价标准,得出自评得分及等级。 第五十四条评价结果分类。保险公司内控评价结果分以下四类:

平安保险公司风险管理研究

江西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会计专业本科毕业论文 平安保险公司风险管理研究 论文作者: 准考证号: 作者单位: 指导教师: 主考学校: 完成时间:

目录 一、风险管理概述????????????????????????????????????????????????????????????????????????????????????????????????????????????????????1(一)风险管理的定义????????????????????????????????????????????????????????????????????????????????????????????????????????????1(二)保险公司风险管理概述????????????????????????????????????????????????????????????????????????????????????????????????1二、平安保险风险管理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2(一)平安保险风险管理的现状????????????????????????????????????????????????????????????????????????????????????????????2(二)平安保险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3 1、保费增长过快的表外风险严重??????????????????????????????????????????????????????????????????????????????????3 2、资产总量高速增长但结构不合理??????????????????????????????????????????????????????????????????????????????4 3、核保核赔制度不完善??????????????????????????????????????????????????????????????????????????????????????????????????5 4、公司部分员工的从业行为不合理??????????????????????????????????????????????????????????????????????????????6 三、加强平安保险风险管理的对策????????????????????????????????????????????????????????????????????????????????????????6(一)强化费率管理避免定价风险????????????????????????????????????????????????????????????????????????????????????????6(二)加强资产风险的管理????????????????????????????????????????????????????????????????????????????????????????????????????7(三)完善核保制度控制承保风险????????????????????????????????????????????????????????????????????????????????????????7(四)加强道德风险的防范与管理????????????????????????????????????????????????????????????????????????????????????????8四、总结??????????????????????????????????????????????????????????????????????????????????????????????????????????????????????????????????10 参考文献??????????????????????????????????????????????????????????????????????????????????????????????????????????????????????????????????12

寿险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制度

寿险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办法(试行) 2006年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对寿险公司内部控制的评价,推动寿险公司加强内控建设,确保寿险公司稳健经营和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寿险公司内部控制是由寿险公司的董事会、经理层和全体员工共同建立并实施的,为实现公司经营管理目标、保证财务报告真实可靠、确保公司依法合规经营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和机制。 第三条寿险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是指对寿险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实施开展的调查、测试、分析和评估等系统性活动。 寿险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包括寿险公司开展的自我评估和监管部门组织实施的独立评价。 本办法所称寿险公司包括法人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本办法所称寿险公司法人机构是指在中国境内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人寿保险公司;本办法所称寿险公司分支机构限于寿险公司法人机构依法设立的省级(含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公司和地市级中心支公司。 本办法所称监管部门是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外国寿险公司分公司视为寿险公司法人机构。

第四条寿险公司应建立并保持系统、透明、文件化的内部控制体系,定期或当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对内部控制体系进行评审和改进。 第二章评价目标和原则 第五条寿险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目标主要包括: (一)促进寿险公司强化内部控制意识,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严格落实各项控制措施,确保内部控制体系有效运行。 (二)促进寿险公司提高风险管理水平,推动其实现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 (三)促进寿险公司增强业务、财务和管理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四)促进寿险公司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中国保监会的监管要求和寿险公司审慎经营的原则。 第六条寿险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应从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三个方面进行: (一)健全性。过程和风险是否已被充分识别,过程和风险的控制措施是否得到明确规定并得以保持。 (二)合理性。控制措施能否实现控制目标。 (三)有效性。控制措施能否得到有效执行。 第七条寿险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评价范围应覆盖寿险公司内部控制活动的全过程及所有的系统、部门和岗位。 (二)一致性原则。评价的准则、范围、程序和方法等应保持一致,以确保评价结果的客观、可比。 (三)公正性原则。评价应以事实为基础,以法律法规、监管要求为准则,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四)重要性原则。评价应依据风险和控制的具体情况确定重点,关注重点区域和重点业务。 (五)及时性原则。评价应按照规定的时间间隔持续进行,当经营管理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及时进行重新评价。 第三章评价内容 第八条寿险公司内部控制评价从控制环境、风险识别与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监督五个方面进行。 第一节控制环境

保险经纪公司内部管理制度

安盛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一、公司本着防范业务风险,维护企业品牌、市场信誉和服务质量,确保业务操作合法合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公司业务特点,制定本业务管理制度。 二、公司按所持许可证批准的业务范围,对业务流程和操作方法加以规范化、标准化,从而不断提高服务的专业水平。 第二章业务流程 一、客户基本情况调查 1、了解客户的基本情况,包括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所属行业等。了解客户的保险需求,包括:保险标的的基本情况、所属行业风险状况、投保期间、在保状况等。 2、根据客户的基本情况,对其面临的风险进行初步分析,并对风险加以区分,确定保险需求,向客户提交保险建议书。 二、委托授权 1、接受客户正式委托前,向客户如实告知业务范围、权利义务、工作流程、解释保险经纪工作的服务内容、自身资质、经纪费收取方式等事项。 2、取得客户的授权委托书、与客户签订保险经纪服务协议书,明确保险经纪服务的标的、服务范围、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内容。委托书或协议书中明确客户有义务根据保险经纪工作的需要全面、真实的提供相关资料。 三、拟定投保方案 1、详细了解客户的保险需求,通过适当的问卷调查或实地勘查,分析客户面临的各种风险,帮助客户对风险进行识别,并对其项目风险做出评价,向客户提供专业意见。 2、根据保险项目的风险特征、客户需求,以项目获得最充分保障为目的,向客户提供相关的风险转移建议,量身拟定合适的投保方案。

四、询价及报价分析 1、将经客户认可的保险方案和相关的核保资料以询价书或招标文件等书面形式发至相关保险公司询价。 2、在得到保险公司报价后,立即对相关保险公司的报价条件(保险费、免赔额、主要条款等)、偿付能力、理赔权限、服务承诺、理赔人员的服务水平及赔付效率等进行综合分析和比较,向客户提供专业指导意见,推荐合适的承保公司。 3、如果保险公司的报价有附加条件(如限制条款、免赔额等),或报价的承保范围不能满足客户的要求,应特别提醒客户。 五、办理投保手续 1、客户确定最终投保方案及保险公司后,本公司取得客户的书面确认,并向选定的保险公司发出书面的出单通知。客户的书面确认应特别注明其已完全了解并严格、全面履行了保险的告知义务。 2、督促承保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具保险单或暂保确认,在取得承保公司的保险单文件后,需仔细核对保单内容,确保保单内容与客户的书面确认完全相符。 3、留存保险单复印件,将保险单正本文件及时送交客户,并做好签收手续。送交保单时应附上书面通知,提醒客户留意保单免责条款、被保险人义务及索赔程序。 4、根据保险单规定的保险费支付条件,及时向客户发出书面的保险费支付通知书,提醒客户履行缴费义务,以免影响保单效力。 5、客户缴纳保费后,应及时划拨,从保险公司取得保费发票交予客户,并复印留档。 六、保险期内日常服务 1、在保险单生效后三十天内,向客户提交客户服务手册。 2、定期回访客户,向客户了解保险标的最新状况,一旦发现与保险相关的变动时,应马上提醒客户,协商解决的办法。如确定有对保单做出修订的必要,应根据客户的书面通知,以书面方式通知承保公司出具批单,对保单内容做出修正或增减。

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准则

保监发〔2010〕69号 各保险公司、各保监局: 为加强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建设,提高保险公司风险防范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促进保险公司合规、稳健、有效经营,我会制定了《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八月十日 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建设,提高保险公司风险防范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促进保险公司合规、稳健、有效经营,保护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等其他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依据《保险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内部控制,是指保险公司各层级的机构和人员,依据各自的职责,采取适当措施,合理防范和有效控制经营管理中的各种风险,防止公司经营偏离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机制和过程。 第三条保险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包括: (一)行为合规性目标。保证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行为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行业规范、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和诚信准则; (二)资产安全性目标。保证保险公司资产安全可靠,防止公司资产被非法使用、处置和侵占; (三)信息真实性目标。保证保险公司财务报告、偿付能力报告等业务、财务及管理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四)经营有效性目标。增强保险公司决策执行力,提高管理效率,改善经营效益; (五)战略保障性目标。保障保险公司实现发展战略,促进稳健经营和可持续发展,保护股东、被保险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保险公司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全面和重点相统一。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全面、系统、规范化的内部控制体系,覆盖所有业务流程和操作环节,贯穿经营管理全过程。在全面管理的基础上,对公司重要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实施重点控制。 (二)制衡和协作相统一。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应当在组织架构、岗位设置、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通过适当的职责分离、授权和层级审批等机制,形成合理制约和有效监督。在制衡的基础上,各职能部门和业务单位之间应当相互配合,密切协作,提高效率,避免相互推诿或工作遗漏。 (三)权威性和适应性相统一。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应当与绩效考核和问责相挂钩,任何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束的权力,未经授权不得更改内部控制程序。在确保内部控制权威性的基础上,公司应当及时调整和定期优化内部控制流程,使之不断适应经营环境和管理要求的变化。 (四)有效控制和合理成本相统一。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应当与公司实际风险状况相匹配,确保内部控制措施满足管理需求,风险得到有效防范。在有效控制的前提下,合理配置资源,尽可能降低内部控制成本。 第五条保险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包括以下三个组成部分: (一)内部控制基础。包括公司治理、组织架构、人力资源、信息系统和企业文化等。 (二)内部控制程序。包括识别评估风险、设计实施控制措施等。 (三)内部控制保证。包括信息沟通、内控管理、内部审计应急机制和风险问责等。 第六条内部控制基础。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内部控制基础建设,为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营造良好环境。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形成授权清晰、运作规范、科学有效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应当对内部控制高度重视,带头认真履行内控职能。

寿险公司内部控制现状及趋势

寿险公司内部控制现状及趋势 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寿险公司保持稳定经营和健康发展的重要制度保证,也是监管部门成功实施偿付能力监管的基础。在我国以偿付能力监管为核心的监管体系初步建立的情况下,加强寿险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研究对于保证整个寿险业持续、健康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主要研究国外寿险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以及我国寿险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并探讨寿险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发展趋势。 一、寿险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定义及内容 寿险公司内部控制是指寿险公司的一种自律行为,为了实现经营目标,控制经营风险,确保投保人利益,保证经营活动的合法、合规,以全部业务活动为控制客体,对其实行制度化管理和控制的机制、措施和程序的综合。 寿险公司内部控制主体是指对寿险公司内部控制承担直接和间接作用的单位和个人,包括董事会及高级管理层等公司领导层、内审部门、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和外部审计机构以及公司的所有员工。寿险公司内部控制的客体是寿险公司的全部经营管理活动。所要达到的目标是确保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执行和实施;保证寿险公司谨慎、稳健的经营方针能够贯彻执行;识别、计量、控制寿险公司经营风险和资金运用风险,确保公司稳健运营;保证公司资产的安全,各项报表、统计数字的真实性和及时性;偿付能力符合监管要求;提高工作效率,按质按量完成公司的各项工作任务等。寿险公司内部控制采取的手段

不是通过一些单独的、狭义的管理制度来达到,而是一个涵盖寿险公司经营各环节的有特定目标的制度、组织、方法、程序的制度体系。因此,其采取的手段不是孤立的,而是有机联系在一起的,构成了整个寿险公司经营管理的基础。寿险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设计要遵循合法、全面、有效、系统、预防、制衡、权责明确以及激励约束的原则。寿险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以及监控等五个要素构成。根据这五个要素,寿险公司内部控制应该包括组织机构、决策、执行、监督和支持保障等系统,每一个系统又包括许多子系统,它们共同构成了寿险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体系。 二、国内外寿险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发展情况 (一)国外寿险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发展情况 从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和持续经营等目标的角度看,建立管控经营风险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是寿险运行经营的前提和基础。国外寿险业在经过长时间的发展以后,充分认识到偿付能力对保险公司持续经营的重要性,因此,寿险公司在坚持稳健经营的前提下,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成为寿险公司风险管控的第一道防线和重要组成部分。具体来说: 1.政府监管促进了寿险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 从国际上政府监管与寿险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的关系来看,保险监管者一个非常有效的监管方法就是督促保险公司完善其内部控制制度,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实施以偿付能力监管为核心监管制度的基础和前提。从偿付能力监管的第一个层次来看,保险公司的内部控制

寿险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办法(试行)

寿险公司内部控制评价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对寿险公司内部控制的评价,督促其进一步建立内部控制体系,健全内部控制机制,确保寿险公司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寿险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是指对寿险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实施和运行结果开展的调查、测试、分析和评估等系统性活动。 寿险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包括寿险公司开展的自我评估和监管部门组织实施的独立评价。 本办法所称寿险公司包括法人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寿险公司法人机构是指中国境内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人寿保险公司;寿险公司分支机构是指寿险公司依法设立的省级分公司。 本办法所称监管部门是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第三条寿险公司内部控制是由寿险公司的董事会、管理层和其他员工建立并实施的,为达到或实现公司经营的效率效果、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相关法令的遵循性等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第四条寿险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目标主要包括: (一)促进寿险公司各级管理者和员工强化内部控制意识,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严格落实各项控制措施,确保内部控制体系有效运行。 (二)促进寿险公司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中国保监会的监管要求和寿险公司审慎经营的原则; (三)促进寿险公司提高风险管理水平,保证其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四)促进寿险公司增强业务、财务和管理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第五条寿险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应从充分性、合规性、有效性和适宜性四个方面进行:(一)过程和风险是否已被充分识别。 (二)过程和风险的控制措施是否遵循相关要求,得到明确规定并得以实施和保持。 (三)控制措施是否有效。 (四)控制措施是否适宜。 腹有诗书气自华

保险公司风险管理(风险分类)

保险公司风险管理 根据《保险公司风险管理指引(试行)公司将风险定义为对实现保险经营目标可能产生负面影响的不确定性因素。公司参照该指引借鉴国际现行的风险分类方法,同时考虑到公司的实际情况将风险分为定性风险和定量风险两大类,具体分类如下: 一、定性风险 (一)战略风险指由于战略决策或发展规划错误给公司业务带来不利影响的风险。(二)声誉或品牌风险:由于客户对公司的不良印象而对经营造成不利影响导致的风险。 二、定量风险 (一)保险风险指由于死亡率、疾病率、赔付率、退保率等判断不正确导致产品定价错误或者准备金提取不足,再保险安排不当,非预期重大理赔等造成损失的可能性。 (二)市场风险是指由于利率、汇率、权益价格和商品价格等市场价格的不利变动而造成的损失,以及由于重大危机造成业务收入无法弥补费用的可能性。 市场风险可以分为: 利率或资产负债匹配风险:指由于利率的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风险。 权益风险指:由于股价的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风险。 汇率风险指:由于汇率的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风险。 商品风险指:由于商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指:由于面临到期支付时持有的资产流动性差和对外融资枯竭而造成损失或破产的可能性。 (三)信用风险是指由于债务人或者交易对手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信用状况的不利变动而造成损失的可能性。 违约风险:指不履行按合同所承担的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风险。 利差风险:指由于与基准的差异发生变化,导致价值的波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风险。 迁移风险:指由于信用级别的变化,引起价值的波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风险。 再保风险:指再保险公司信用级别的变化以及不能履行合同所承担的义务而给公司成损失的风险。 (四)商业风险指在重大危机过后,保险业务的未来的收入不能覆盖未来的费用——不包括这些已经被其他种类风险所包含的费用和收入项目。商业风险是由于人们对未来可能发生的费用、已经存在的商业竞争(持续性)和未来如何重新定价的不确定而引起的结果与预期之间的偏差。 (五)操作风险指由于操作流程不完善、人为过错和信息系统故障等原因导致损失的可能性。

保险经纪公司内部管理制度

***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一、公司本着防范业务风险,维护企业品牌、市场信誉和服务质量,确保业务操作合法合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公司业务特点,制定本业务管理制度。 二、公司按所持许可证批准的业务范围,对业务流程和操作方法加以规范化、标准化,从而不断提高服务的专业水平。 第二章 业务流程 一、客户基本情况调查 1、了解客户的基本情况,包括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所属行业等。了解客户的保险需求,包括:保险标的的基本情况、所属行业风险状况、投保期间、在保状况等。 2、根据客户的基本情况,对其面临的风险进行初步分析,并对风险加以区分,确定保险需求,向客户提交保险建议书。 二、 委托授权 1、接受客户正式委托前,向客户如实告知业务范围、权利义务、工作流程、解释保险经纪工作的服务内容、自身资质、经纪费收取方式等事项。 2、取得客户的授权委托书、与客户签订保险经纪服务协议书,明确保险经纪服务的标的、服务范围、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内容。委托书或协议书中明确客户有义务根据保险经纪工作的需要全面、真实的提供相关资料。 三、拟定投保方案 1、详细了解客户的保险需求,通过适当的问卷调查或实地勘查,分析客户面临的各种风险,帮助客户对风险进行识别,并对其项目风险做出评价,向客户提供专业意见。

2、根据保险项目的风险特征、客户需求,以项目获得最充分保障为目的,向客户提供相关的风险转移建议,量身拟定合适的投保方案。 四、询价及报价分析 1、将经客户认可的保险方案和相关的核保资料以询价书或招标文件等书面形式发至相关保险公司询价。 2、在得到保险公司报价后,立即对相关保险公司的报价条件(保险费、免赔额、主要条款等)、偿付能力、理赔权限、服务承诺、理赔人员的服务水平及赔付效率等进行综合分析和比较,向客户提供专业指导意见,推荐合适的承保公司。 3、如果保险公司的报价有附加条件(如限制条款、免赔额等),或报价的承保范围不能满足客户的要求,应特别提醒客户。 五、办理投保手续 1、客户确定最终投保方案及保险公司后,本公司取得客户的书面确认,并向选定的保险公司发出书面的出单通知。客户的书面确认应特别注明其已完全了解并严格、全面履行了保险的告知义务。 2、督促承保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具保险单或暂保确认,在取得承保公司的保险单文件后,需仔细核对保单内容,确保保单内容与客户的书面确认完全相符。 3、留存保险单复印件,将保险单正本文件及时送交客户,并做好签收手续。送交保单时应附上书面通知,提醒客户留意保单免责条款、被保险人义务及索赔程序。 4、根据保险单规定的保险费支付条件,及时向客户发出书面的保险费支付通知书,提醒客户履行缴费义务,以免影响保单效力。 5、客户缴纳保费后,应及时划拨,从保险公司取得保费发票交予客户,并复印留档。 六、保险期内日常服务 1、在保险单生效后三十天内,向客户提交客户服务手册。 2、定期回访客户,向客户了解保险标的最新状况,一旦发现与保

14.保险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办法(最新)

关于印发《xx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总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含筹):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内部控制建设,提高公司风险防范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促进公司合规、稳健、有效经营,结合《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准则》等相关规定要求,现将制定的《xx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xx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月日 - 1 -

附件 xx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内部控制建设,提高公司风险防范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促进公司合规、稳健、有效经营,保护公司和被保险人等其他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根据《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准则》(保监发[2010]69号)和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的内部控制,是指公司各层级的机构和人员,依据各自的职责,采取适当措施,合理防范和有效控制经营管理中的各种风险,防止公司经营偏离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机制和过程。 内部控制管理是为合理保证公司经营管理行为合法合规、资产安全可靠、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公司实现发展战略而进行的内部控制的计划、组织、领导、控制活动。 内部控制管理的基本要求是公司应有效识别风险,建立并完善内部控制管理体系,公司内部控制管理的各项要求应与公司业务经营和管理流程紧密结合。 本办法是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工作的基本制度,是公司内部控制管理的基本法。 - 2 -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总公司及公司的所有下属分支机构,含筹建中的分支机构,适用于公司的所有部门以及所辖业务条线。 第二章目标和基本原则 第四条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包括: (一)行为合规性目标。保证公司的经营管理行为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行业规范、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和诚信准则。 (二)资产安全性目标。保证公司资产安全可靠,防止公司资产被非法使用、处置和侵占。 (三)信息真实性目标。保证公司财务报告、偿付能力报告等业务、财务及管理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四)经营有效性目标。增强公司决策执行力,提高管理效率,改善经营效益。 (五)战略保障性目标。保障公司实现发展战略,促进稳健经营和可持续发展,保护股东、被保险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公司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全面和重点相统一。公司应当建立全面、系统、规范化的内部控制体系,覆盖所有业务流程和操作环节,贯穿经营管理全过程。在全面管理的基础上,对公司重要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实施重点控制。 - 3 -

寿险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办法

保监发〔2006〕6号 关于印发《寿险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保监局、各人寿保险公司、健康保险公司、养老保险公司:为规范和加强对寿险公司内部控制的评价,推动寿险公司加强内控建设,确保寿险公司稳健经营和持续健康发展,我会研究制定了《寿险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各保监局、各寿险公司、健康保险公司、养老保险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在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中组织试用,认真总结试行经验。 特此通知

二○○六年一月十日 寿险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对寿险公司内部控制的评价,推动寿险公司加强内控建设,确保寿险公司稳健经营和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寿险公司内部控制是由寿险公司的董事会、经理层和全体员工共同建立并实施的,为实现公司经营管理目标、保证财务报告真实可靠、确保公司依法合规经营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和机制。 第三条寿险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是指对寿险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实施开展的调查、测试、分析和评估等系统性活动。 寿险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包括寿险公司开展的自我评估和监管部门组织实施的独立评价。 本办法所称寿险公司包括法人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本办法所称寿险公司法人机构是指在中国境内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人寿保险公司;本办法所称寿险公司分支机构限于寿险公司法人机构依法设立的省级(含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公司和地市级中心支公司。 本办法所称监管部门是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外国寿险公司分公司视为寿险公司法人机构。 第四条寿险公司应建立并保持系统、透明、文件化的内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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