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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竞争_资本外流与投资环境改善_省略_济增长与收入公平分配并行路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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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对收入分配的影响及改革展望_陈文东

税收对收入分配的影响及改革展望 Effects to Taxation on Income Distribution and Reform Prospection 陈文东 CHEN Wen-dong (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北京100038) [摘要]税收对国民收入分配的影响体现在初次分配的生产税和再分配的收入税方面,从中国税制结构特点出发,生产税的作用不可忽视,对应到税制改革,文章对货物劳务税和一些直接税的改革及其对收入分配的影响进行分析。文章认为税收只是在基本收入分配原则下起到部分调节和校正的作用,对此应有清醒认识,不可陷入税收万能论的陷阱。 [关键词]初次分配再分配税制改革 [中图分类号]F812.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1549(2012)09-0017-06 一、税收对国民收入分配的影响 “生产税”和“收入税”是国民收入分配中对税收的理论划分。其中,生产税是理论上对国民收入初次分配中所涉及各税种的统称,政府部门初次分配收入主要来自生产税净额。按照《中国统计年鉴(2011)》的解释,现行统计指标体系中的生产税,指“对生产单位从事生产、销售和经营活动以及因从事生产活动使用某些生产要素(如固定资产、土地、劳动力)所征收的各种税、附加费和规费”。生产补贴与生产税相反,指政府对生产单位的单方面转移支出,因此视为负生产税,包括政策亏损补贴、价格补贴等。生产税净额为生产税扣除生产补贴以后的余额。 根据这一解释,对应中国现行税制,在国民收入初次分配中的生产税包括有:(1)生产(销售)税,即含在货物和劳务价格中的价内税,主要有营业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这些税收均通过“营业税金及附加”账户计入当期生产(经营)费用,属于生产增加值部分,参与国民收入初次分配。(2)增值税,从微观来看,增值税不含在纳税人销售货物和劳务的价格中,似乎不构成纳税人的增加值。但是,从宏观来看,所有纳税人当期应缴增值税的总额构成了当期增加值总额的一部分,并在初次分配中由政府取得。因此,增值税也归属于国民收入初次分配中的生产税。 此外还有契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车船税和印花税等计入企业管理费用中的税收和各种构成企业成本、费用的政府性基金和非税收入,如矿产资源补偿费、文化事业建设费等。 我国的生产税主要集中在政府对企业征收的各种货物和劳务税及财产行为税等税种上。目前生产税,特别是其中的货物和劳务税是我国税收收入最主要的构成主体,请参见表1。 表1中国改革开放以来部分年份的税制结构 生产税收入税(不含社会保障缴款)年份货物和劳务税比重(%)其他税比重(%)合计(%)所得税比重(%)财产税比重(%)合计(%)197883.6 5.889.410.40.210.6 198558.8664.834.30.935.2 1994729.481.414.8 3.818.6 2000689.377.318.6 4.122.7 200564.5 3.768.226.3 5.531.8 201060.8464.727.47.935.3 注:表中数据根据《中国财政年鉴》和《中国税务年鉴》有关数据计算得出。 收稿日期:2012-07-05 作者简介:陈文东,男,河南人,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副研究员,经济学博士,研究方向:税收理论与政策。

董秘须知净资产折股计算方式、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涉税等疑难问题分析

董秘须知:净资产折股计算方式、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涉税等 疑难问题分析 一、股改净资产折股的过程 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一般包括:注册资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即以改制基准日的有限公司净资产折股至股份公司的股本和 资本公积。 例如:某有限责任公司实收资本100万元,资本公积200万元,盈余公积300万元,未分配利润400万元,那么公司的净资产为1000万元。此时折股存在三种方案: 1.折股100万元,900万元计入资本公积。那么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可以视为是分配后重新投入公司,部分地区此时会要求自然人股东需要就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 公积部分缴税;部分地区会要求在将来该部分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时候再缴税。 2.折股200万元,800万元计入资本公积。此时,超过原实收资本的100万元股本有两种处理方式:一种是多的100万元实收资本均来自于原有限公司的资本公积;一种是多的100万元实收资本是从原有限公司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按比例统一折股(2:3:4)而来。此时,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的缴税情况与第1种情况一致。

3.折股1000万元,0元计入资本公积。此时自然人股东需要就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缴税。二、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 1.缴税原因 未分配利润=期初未分配利润+本期净利润-(提取的各种盈余公积+分出的利润)。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实际上是两个行为的合并:(1)公司分配现金利润或者股利给股东(自然人在这个环节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2)股东将获得的现金利润或股利再投资于公司。因此,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实质上应为以分配的现金再出资。 2.不适用《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的规定 根据《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包括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的企业,以及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参与企业重组改制等投资行为。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税务总局就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答记者问的内容,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股权、不动产、技术发明成果

财政学第九章税收的经济效应.pdf

第九章税收的经济效应 第一节税收经济效应的作用机制 所谓税收的经济效应,是指纳税人因国家课税而在其经济选择或经济行为方面做出的 反应,或者从另一个角度说,是指国家课税对消费者的选择以及生产者的决策的影响, 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税收的调节作用。 税收的经济效应表现为收入效应和替代效应两个方面,各个税种对经济的影响都可以 分解成这两种效应。 税收的收入效应 税收的收入效应,是指税收将纳税人的一部分收入转移到政府手中,使纳税人的收入 下降,从而降低商品购买量和消费水平。(如图) 4 税收的收入效应 税收的替代效应 税收的替代效应,是指税收对纳税人在商品购买方面的影响,表现为当政府对不同的 商品实行征税或不征税、重税或轻税的区别对待时,会影响商品的相对价格,使纳税 人减少征税或重税商品的购买量,而增加无税或轻税商品的购买量,即以无税或轻税 商品替代征税或重税商品。(如图) 第二节税收的经济影响 税收对劳动供给的影响 ——税收对劳动供给的收入效应和替代效应分析 在市场经济中,劳动者面临劳动取得收入和闲暇之间的选择。 税收对劳动供给的影响,是通过税收的收入效应和替代效应来表现的。 税收对劳动供给的影响 ——税收对劳动供给的收入效应和替代效应分析 税收的收入效应是指征税后减少了个人可支配收入,促使其为维持既定的收入水平和 消费水平,而减少或放弃闲暇,增加工作时间。 税收的替代效应是指由于征税使劳动和闲暇的相对价格发生变化,劳动收入下降,闲 暇的相对价格降低,促使人们选择闲暇以替代工作。它表明的是纯粹的价格变化效应。 税收的综合效应取决于两种效应的对比:如果收入效应大于替代效应,征税对劳动供 给主要是激励作用;如果收入效应小于替代效应,征税对劳动的供给就会形成超额负 担,人们可能会选择闲暇替代劳动。 税收对劳动供给的影响——我国的实际情况 对我国而言,税收几乎不影响劳动的供给,而且个人所得税在短期内也不会成为主体 税种,因此我国目前和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需要解决的不是如何增加劳动供给,而是 如何消化劳动力过剩的问题。 税收对居民储蓄的影响 ——税收对居民储蓄的收入效应和替代效应分析 影响居民储蓄行为的两个主要因素是个人收入总水平和储蓄利率水平。 个人收入水平越高,储蓄的边际倾向越大,储蓄率越高;储蓄利率水平越高,对人们 储蓄的吸引力越大,个人储蓄意愿越强。 税收对居民储蓄的影响,主要是通过个人所得税、利息税和间接税影响居民的储蓄倾 向及全社会的储蓄率。 收入效应

将公司对股东的应付款转成资本公积是否要交企业所得税

将公司对股东的应付款转成资本公积是否要交企业所得税 主题内容: 我公司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均为200万元,因资金不足,我公司累计向控股股东借款150万元(帐上挂其它应付款--**股东),现股东会决定将该150万元借款转为对我公司的追加投资(但不增加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相当于资本溢价,我公司根据股东会决议文件将其它应付款--**股东150万元转为资本公积--资本溢价150万元,请问是否涉及交纳企业所得税?; 回复主题: 回复:将公司对股东的应付款转成资本公积是否要交企业所得税回复人:12366咨询中心 回复时间:2011-03-25 09:51:15 回复内容: 您好!根据《企业所得税》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其中,接受捐赠收入,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你司将未归还的股东借款计入资本公积,应确认为接受捐赠收入,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再问股东欠款转资本公积交税问题 留言人:咨询 留言时间:2011-04-08 11:43:55 主题内容: 对于公司根据股东会决议文件将其它应付款--**股东150万元转为资本公积--资本溢价150万元,12366于2011-3-24的回复认为应确认为接受捐赠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我认为将其它应付款转为股东的追加投资记入资本公积也相应增加了股东对我司的长期股权投资权益,这与非股东的欠债不用还是不同的,这种理解妥否?; 1

回复主题: 回复:再问股东欠款转资本公积交税问题 回复人:12366咨询中心 回复时间:2011-04-08 11:49:27 回复内容: 您好!企业将未归还的股东借款计入资本公积,应确认为接受捐赠收入,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如为直接追加投资增加资本公积,则不涉及企业所得税。请提供具体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咨询。(税政二处) 补充: 股东以借款形式投入到企业来的钱,直接转增实收资本不用缴税,但现实中工商那边走不通,工商不同意这样的债转股; 1. 企业可以先将资金返还股东,股东再由现金出资,按照现金增资程序办理 2. 如果借款按照捐赠先转为资本公积,再转为注册资本,可以按照资本公积增资程序办理,但是有涉税风险,要缴企业所得税。

【会计实操经验】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案例分析

只分享有价值的知识点,本文由梁博会计学堂精心收编,大家可以下载下来好好看看! 【会计实操经验】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案例分析 【导读】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程公司)在多年前实行了股份制改制(全部为个人股东),为了快速扩张,在无资金投入的情况下,股东大会决定,以公司结余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并分配到各股东名下,2012年11月,利程公司作了“借:资本公积2620万元,贷:实收资本2620万元”的会计处理。 2013年7月,税务检查组至利程公司检查,当检查员看到了上述会计处理时,利程公司财务部徐经理立马拿出了国税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1997]198号文件(以下简称国税发[1997]198号文件)的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由于此类事项很少遇到,检查员便查阅了利程公司股东大会决定、被检查年度资本公积相关明细账户及会计处理凭证,初步判断,对照198号文的规定此转股事项似乎不涉及个人所得税的问题,但根据国税函《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1998]289号(以下简称国税函[1998]289号)对国税发[1997]198号已进行了补充说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

浅析税收对我国居民收入分配的调节

浅析税收对我国居民收入分配的调节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国民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居民收入和生活质量也有了明显的改善和提高?我国目前即缺乏系统科学的税制体系,更缺乏真正有效的税收调控措施。通过对我国的税制结构、主要税种设计和税收征管对居民收入分配的调节效果进行实证分析,本文从正确认识税收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作用出发,系统分析了税收与居民收入分配问题的内在逻辑关系,最终通过找到税收调节居民收入分配的着力点,对怎样构建系统科学的税收调控体系给出了政策建议。 一、引出问题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经济迅速发展,居民生活水平显著改善,居民收入也得到了很大的提高,然而随之出现的贫富差距也在进一步加大。收入分配可以综合反映一国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是政府、大众共同关心的重要的民生问题。税收作为国民收入调节的重要手段,应当积极发挥其调节作用,促进公平与正义。在我国,相当一部分的分配差距不是由于市场本身竞争、优胜劣汰造成的,而是由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够完善。我国现行税制体系并未能很好地发挥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存在着税制结构不合理,税种设计不完善,税收征管漏洞大等缺陷,因此,需要通过竭力优化税制结构,完善税种设计,加强税收征管等一系列措施来提高税收调节居民收入分配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切实可行的缩小居民收入分配差距。 二、税收调节居民收入分配的理论分析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收入分配的调节机制包括三个层次:市场调节、政府调节和社会调节。其中,市场调节在收入分配领域起着基础性的作用。在完善的市场条件下,市场将按照机会均等原则,根据每个人提供的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只要市场竞争公平,机会均等,这种按市场要素进行的收入分配就是公平的。政府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一方面通过法律、行政等手段保障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行,严厉打击灰色收入、隐性收入和非法收入等;另一方面是政府对市场初次分配的结果进行再分配,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一)税收是调节收入分配最有力的工具 税收作为各个国家有效地调节收入分配的重要工具,从理论上讲,首先,税收是以国家为主体,以法律作后盾,强制无偿征收的一种经济手段。即税收调节收入分配是一种受法律保护的刚性分配机制,通过它能够按照法定的税率来调整收入分配格局,实现国家宏观经济目标。其次,税收在公平的基础上,通过政府制定的税收政策,在税制结构、主体税种和辅助税种选择、税率选取上做出适合本国国情的设计安排,公平的调节全社会的各种分配关系,理所当然是调节收入分配最好的工具。最后,通过对税收作一系列的制度安排,对居民在各个环节的收入分配和使用进行全面的调节,正是因为税收作用的范围广、力度大,所以说,税收在收入分配领域所起的调节作用是其他调控手段所无法企及的。

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如何处理

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如何处理 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在企业日常经营中比较常见,但并不是所有的资本公积都可以转增资本。由于形成资本公积的情形很多,情况不同,涉及的税务处理也不同。结合资本公积相关会计、税收政策,笔者就常见的几种情况列举说明如下。 一、属于原资本溢价部分可以转增资本且不涉及企业所得税情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四条“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规定,资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税务上不确认收入,自然就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当然也不能增加投资方的长期股权投资计税成本。 会计账务处理: 借: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贷:实收资本(股本)。 二、不能转增资本的资本公积若转增需缴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可见资产持有期间产生的增值属于“未实现收益”,只是由于会计计量需要,将其增值部分暂时计入了资本公积,不确认损益,也不增加计税基础,增值部分待资产处置即收益真正实现时方能确认损益。 下面四种情形是企业各项资产在持有期间增值产生的资本公积,在资产处置前,该“资本公积”属于不能动用的所有者权益,税法和会计均不确认损益,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只能在资产处置时结转损益,不能转增资本。若企业违反规定转增资本,可以视同企业提前将资产“增值部分”进行了“处置”,需确认损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因被投资方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产生的资本公积。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定:“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

税法的基本原则

税法基本原则 所谓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一国调整税收关系的基本规律的抽象和概括,是贯穿税法的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全过程的具有普遍性指导意义的法律准则。关于税法的基本原则,西方学者有不同的表述。如在日本就有金子宏主“三原则说”(租税法律主义原则、租税公平主义原则、自主财政主义原则)、新井隆一倡“五原则说”(租税法律主义原则、量能课税原则、正当程序原则、实质课税原则及否认租税规避行为原则)、田中二郎的“两论六原则说”(从形式上言,有租税法律主义及租税恒定主义原则;从实质上言,则有公共性原则、公平负担原则、民主主义原则及确保税收与效率原则),而在我国税法书籍中关于税法基本原则的表述则更不统一,且多以赋税原则为税法的基本原则。 然而,在我国,税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税收法定原则、公平原则、效率原则和社会政策原则。 一、税收法定原则 税收法定原则的内容,一般由以下三项具体原则组成:1.税收要素法定原则,要求征税主体、纳税人、征税对象、计税依据、税率、税收优惠等税收要素必须且只能由立法机关在法律中加以规定。2.税收要素明确原则,要求税收要素、征税程序等不仅要由法律做出专门规定,而且还必须尽量明确,以避免出现漏洞和歧义,给权力的恣意滥用留下空间。3.征税合法性原则,要求征税机关必须严格依据法律的规定征收税款,无权变动法定税收要素和法定征收程序。 税收法定是税法至为重要的基本原则,或称税法的最高法律原则,它是民主和法治原则等现代宪法原则在税法上的体现,对保障人权、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益举足轻重。 二、税收公平原则 税收公平原则是近代平等性的政治和宪法原则在税收法律制度中的具体体现。至于何谓公平,不同历史时期的学者的认识也是不同的。在抛弃绝对公平地按人头或其他定额标准征税的主张后,选择所得作为衡量税收负担能力的标准最为合适,因为所得是一种可以用货币衡量的收入,易于度量,且稳定规范,可以作为现代社会支撑纳税能力的基础。加之所得是一种扣除各项费用之后的纯收入,能够真实反映各类纳税人真实的收入状态和纳税能力,且可以根据最低生活费标准进行税前扣除,还能适用累进税率和根据不同性质和来源的所得使用不同的征税办法。故以所得为依据设计税收负担可以实现水平和垂直的公平,特别是无负担能力不纳税的观念可以保障纳税人的生存权。 三、税收效率原则

资本溢价形成资本公积增资是否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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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溢价形成资本公积增资是否纳税 【标 签】个人所得税,资本溢价,资本公积增资 【业务主题】个人所得税 【来 源】 自然人股东以资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个问题引起不少争议。本文拟在现行法规的基础上,从税收立法原则及征管实践两方面分析如下。 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征免个人所得税相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 发〔1997〕198号)第一条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第289号)第二条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资本公积金的范围作了界定,即国税发〔1997〕198号文件中所说的资本公积金,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规定,加强企业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管理,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从法规的字面解释来看,可以得出以下两个结论: 1.以股票溢价发行收入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征个人所得税。 2.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按“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溢价转增资本是否纳税 一种观点认为,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才可以签发股票,因此只有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溢价才可以称作股票溢价,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应该算作其他资本公积,其转增资本所得要计征个人所得税。笔者认为,这种观点不够严密,忽略了问题实质和税法基本原则。 首先,从税收公平原则来看,国税发〔1997〕198号文件和国税函〔1998〕289号文件都强调,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涉税事项IPO案例

! ! ! 关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涉税事项IPO案例的研究 1. 300531深圳市优博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反馈意见:35、请保荐机构、发??律师、申报会计师对发??股东在发??前身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历次股权转让、以未分配利润或盈余公积增资时是否履?了必要的纳税义务发表核查意见,如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存在?税情形,应就是否构成重?违法?为及本次发?上市障碍发表明确意见。 反馈意见回复: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P129

2. 300551上海古鳌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反馈意见:9、请补充披露发??自然?股东是否就发??整体变更以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事项履?纳税义务,是否存在重?违法违规?为,是否构成本次发?上市实质性障碍。请保荐机构、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反馈意见回复: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P46

3. 300523北京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反馈意见:37、请发??补充披露在历次股权转让、转增股本、利润分配及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过程中,自然?股东纳税义务的履?情况。如未履?,说明?缴?额、补救措施,是否构成重?违法?为及影响本次发?的法律障碍。请保荐机构、律师进?核查并发表意见。 反馈意见回复:《北京市?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的补充法律意见(六)P213

4. 300541北京先进数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反馈意见:32、请发??补充披露在历次股权转让、转增股本、利润分配及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过程中,自然?股东纳税义务的履?情况。如未履?,说明?缴?额、补救措施,是否构成重?违法?为及影响本次发?的法律障碍。请保荐机构、律师进?核查并发表意见。 反馈意见回复: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三)P110

试论税收公平原则2

试论税收的公平 班级 商A1043班 学号 23号 姓名 万坚坚 一公平正义:税收公平的精神内核 从税收公平原则的发展历史来看,税收公平经历了一个从绝对公平到相对公平,从社会公平到经济公平的发展过程。税额的绝对公平,即要求每个纳税人都应缴纳相同数额的税。税收公平就是要考虑纳税人的纳税能力,纳税能力大的,应多纳税,纳税能力小的则少纳税,它要求税制应实行累进税率。如今,在理论上,相对公平又分为“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在西方税收中,公平通常是指社会公平。而在现实中,税收原则事实上不仅包括社会公平,还包括经济公平。税收的经济公平包括两个层次的内容:首先是要求税收保持中性。其次是对于客观上存在不公平的因素,需要通过差别征税实施调节,以创造大体同等或说大体公平的客观的竞争环境。同时,税收公平原则在发展的过程中兼顾了形式公平与实质公平。税收的形式公平从抽象的法律人格的意义上来要求国家平等地对待一切纳税人,而税收的实质公平则要求在税收的制定与实施中国家要充分考虑到纳税人的具体情况,追求个案的公平。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公平正义是形式的,进入垄断资本主义时期后,形式的平等带来了强势经济群体与弱势经济群体在利益分配上的极大失衡以及弱势经济群体在意思表达上的阻碍,即形式上的公平正义带来了严重的社会问题。此时,人们开始通过推进实质上的公平正义对形式的公平正义加以修正和限制,税法上的实质课税原则可谓实质公平正义对形式公平

正义的修正。当然由于自由是法的首要价值,而形式上的公平是与自由相连的,因而在税收的形式公平与税收的实质公平关系上,税收形式公平是处于主导地位的,税收的实质公平是处于辅助地位的。 由此可见,在税收公平原则的发展过程中,“公平正义”的内涵虽然不断丰富和完善,但是其精神内核的地位是从未改变的。  二诚实信用:税收公平的现实要求 就诚实信用的本质而言是为了维护某种秩序,这种秩序体现为一定的利益平衡,或体现为一定道德基础的可供依赖,其核心是公平。诚实信用原则起源于罗马法的诚信契约,诚实信用原则作为私法的重要原则也被引入到公法领域,成为对社会利益保护的重要原则。诚信原则的重要法理在于不能背叛对方对自己言行的信赖,将其引伸到税法领域可以认为是一种合理期待原则,即只要纳税人对政府有一种出于自然正义的合理期待,那么政府就不得随意变更或剥夺这种信赖,同样道理,政府获得纳税人诚实信用的对待也是政府的一项权利,政府可以依据这项原则排除追求不正当利益的纳税人的行为。可见,在税法领域诚实信用原则的核心是诚实信守税法,征税机关在征税时要严格地按照其法定权限和法律规定的程序做出征税行为,纳税人则应诚实守信,心存善意,自主自愿纳税。总之,税收公平原则的实现以税收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共同遵守诚信义务为前提,惟有此,形式上的公平正义才能得到彰显,偷税、漏税、骗税等违法行为才能在源头上得以阻却,社会公共利益才能得以实现。 三构建和谐社会与我国税收公平原则的完善 税收公平原则作为税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贯穿税法的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全过程的具有普遍性指导意义的法律准则。 对照构

税收对居民生活的影响..

税收对我国居民的影响 作者:王建鑫、樊涛、黄燕、尹叶芝、吴婉榕、陈晓旭、李树成、郭含 摘要 税收是居民生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我们时常会缴税,某些税收可能不会对我们的生活造成很大的影响,但是还有部分税会实实在在的影响着我们的生活。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手段,也是调节经济发展的重要杠杆,税收政策的变化不仅对国家有很深的影响,而且对我们纳税人也具有很深的影响,我们想要通过了解税收的收税原则以及效应机制来发现税收对我们居民的影响。 关键词:收入效应,替代效应,公平原则,效率原则,适度原则,法治原则一、税收的定义与原则 税收的定义 税收是以实现国家公共财政职能为目的,基于政治权力和法律规定,由政府专门机构向居民和非居民就其财产或特定行为实施强制、非罚与不直接偿还的金钱或实物课征,是国家最主要的一种财政收入形式和来源。税收的本质是国家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凭借公共权力,按照法律所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强制取得财政收入所形成的一种特殊分配关系。它体现了一定社会制度下国家与纳税人在征收、纳税的利益分配上的一种特定分配关系。 税收由政府征收,取自于民、用之于民。税收具有无偿性、强制性和固定性的形式特征。税收三性是一个完整的体系,它们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税收的原则 1.公平原则 税收公平原则,就是政府征税,包括税制的建立和税收政策的运用,应确保公平,遵循公平原则。公平是税收的基本原则。要遵循公平原则,取消免税特权。要拓宽税源,提高税负,需要考虑按纳税能力征税。税收公平,特别是经济公平,对我国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的税制建设与完善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2.效率原则 税收不仅应是公平的,而且应是有效率的,这里的效率,通常有两层含义:一是行政效率,也就是征税过程本身的效率,它要求税收在征收和缴纳过程中耗费成本最小;二是经济效率,就是征税应有利于促进经济效率的提高,或者对经济效率的不利影响最小。 3.适度原则 税收适度原则,就是政府征税,包括税制的建立和税收政策的运用,应兼顾需要与可能,做到取之有度。即经济的承受能力。遵循适度原则,要求税收负担适中,税收收入既能满足正常的财政支出需要,又能与经济发展保持协调和同步,并在此基础上,使宏观税收负担尽量从轻。 4.法治原则 政府征税,包括税制的建立和税收政策的运用,应以法律为依据,依法治税。法治原则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税收的程序规范原则和征收内容明确原则。前者要求税收程序——包括税收的立法程序、执法程序和司法程序——法定;后者要求征税内容法定。 二、税收效应机制 税收收入效应 1.税收收入效应的概念 是指由于政府征税减少了纳税人的可支配收入,从而产生的激励纳税人增加收入的效应。税收的替代效应则是指政府征税改变了一种经济活动的机会成本,使纳税人放弃这种经济活动而代之以另外一种经济活动的效应。 2.税收收入效应的影响 国家课税减少纳税人可自由支配的所得和改变纳税人的相对所得,从而影响其经济行为所产生的正负影响。税收的收入效应本身并不会造成经济的无效率,它只表明资源从纳税人手中转移到政府手中.但因收入效应而引起纳税人对劳动、储蓄和投资等所作出的新决策,则会改变经济的效率与状况。一般认为,税收收入效应有利于提供更多的生产要素,在其他因素不变的条件下,有利于经济增长与福利增进。西方新古典经济学家认为税收收入效应与替代效应一样,都是

中央和地方税收分配比例

各税收的中央和地方分配比例情况详解 中央独立税:消费税、关税、进口增值税、车辆购置税、燃油税、社会保障税。 省级独立税:营业税。 县级独立税:物业税、车船使用税、遗产与赠与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 中央、省级、县级共享税具体税种和分成比例见表2。 经过以上调整,中央政府收入占税收总额的55%—60%左右,省级政府收入在22%左右,县级政府收入在20%左右。。 一、中央固定收入:消费税、车辆购置税、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地方政府固定收入: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税、契税、屠宰税、筵席税。 三、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 1、增值税(除进口增值税):中央75%,地方25%。 2、营业税: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交纳的部分归中央,其余归地方。 3、企业所得税: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及海洋石油企业交纳的部分归中央,其余部分按中央60%,地方40%分配。 4、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归中央,其余部分按中央60%,地方40%分配。 5、资源税:海洋石油企业交纳的部分归中央,其余部分归地方。 6、城市维护建设税: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交纳的部分归中央,其余归地方。 7、印花税:证券交易印花税收入的94%归中央,其余6%和其他印花税归地方 省以下各级政府间收入分配关系,并没有全面推行较为彻底的分税制,全国呈现多样化特征。具体划分方式有:(1)按照企业的隶属确定税收归属。其中最为典型的就是企业所得税,几乎所有的省、市、自治区都是按照这种方式确定其归属的。(2)按照纳税主体的所有制形式或行业性质,划分收入归属。其中最为典型的是营业税,几乎所有的省、市、自治区都把金融保险业的营业税划作省级收入,而把建筑安装、交通运输、餐饮服务等行业的营业税作为地、市、县等层级地方政府的收入。(3)按照某种比例对某些税种进行分享。相当部分省、市、自治区都把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等税基较小、税额不大的税种,在省级政府与其下的各个层级地方政府之间进行比例分享。(4)对于地方分享的增值税25%部分,部分省、市、自治区将其全部划归地、市、县级政府,部分地区则实行了某种形式的共享税划分方式。(5)部分省、市、自治区仍然沿用分成或包干的旧体制,把部分税种确定为调剂收入,根据其辖区内各个地区的贫富程度的差别,分别确定不同的分享比例或分享形式。

税收公平原则

税收公平原则

税收公平原则 一、税收公平原则的提出及其含义 早在17世纪,古典经济学家威廉·配第就提出了公平、便利、节省的税收原则,18世纪尤斯蒂提出的六大税收原则就包括了“平等课税”,亚当·斯密从经济自由主义立场出发,提出了平等、确实、便利、最少征收费用四大课税原则。德国经济学家瓦格纳提出的税收原则是财政政策原则、国民经济原则、社会公正原则、税务行政原则。其中社会公正原则包含普遍原则和平等原则,普遍原则是指课税应毫无遗漏地遍及社会上的每个人,不能因身份、地位等而有所区别,平等原则是指社会上的所有人都应当按其能力的大小纳税,能力大的多纳,能力小的少纳,无能力的(贫困者)不纳,实行累进税率。1美国当代著名财政学家理查·穆斯格雷夫也提出:“税负的分配应该是公平的,应使每个人支付他合理的份额。”2穆斯格雷夫进一步指出:“根据纳税能力原则的要求,拥有相同能力的人们必须交纳相同的税收。而具有较高能力的人们则必须交纳更多一些。前者即称之为横向公平,后者则称之为纵向公平。在这一原则下,横向公平只适用于最基本的平等方面。”3 我国有学者对税收公平原则作了如下定义:税收公平原则通常是指纳税人的法律地位必须平等,税收负担在纳税人之间公平分配。4那么,如何衡量税负的公平呢?通常所说的衡量税负公平的准则或标准有三种不同的观点:机会原则、受益原则和负担能力原则。机会原则要求以纳税人获利机会的多少来分担税收。获利机会相同的纳税人纳相同的税,获利机会多的纳税人多纳税。进一步来说,纳税人获利机会的多少是由其拥有的经济资源决定的。受益原则要求按纳税人从政府公共支出中获得的受益程度大小来分担税收。负担能力原则要求按照纳税人的负担能力来分担税收。5 笔者认为,不同性质的税收衡量税负公平的标准并不相同,受益税以受益 1郭庆旺等编著:《当代西方税收学》,第209-217页,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7。 2[美]理查·A·穆斯格雷夫、皮吉·B·穆斯格雷夫:《美国财政理论与实践》,邓子基、邓力平编译,第188页,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7。 3[美]理查·A·穆斯格雷夫、皮吉·B·穆斯格雷夫:《美国财政理论与实践》,邓子基、邓力平编译,第195-196页,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7。 4刘剑文:《财税法专题研究》(第2版),第196页,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5袁振宇等编著:《税收经济学》,第30-35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5。

未分配利润、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纳税规定分析

一、未分配利润、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纳税规定 (一)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应视为利润分配,确认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四条:关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收入确认问题,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1修正)》,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二)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区别对待 1. 用非股本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转增资本进行转增时,应视同利润分配。 2. 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二、税务征收 (一)非居民企业的股息、红利收益纳税 1. 税率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另据第九十一条,非居民企业应就上述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另,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四条规定,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2. 扣缴义务人 根据《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第五条,关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扣缴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向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分配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应在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如实际支付时间先于利润分配决定日期的,应在实际支付时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问题分析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个税话题,还真是一个永恒的话题。 本人在《尘埃落定|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个税征免之争》一文中阐述了这样一个观点:个人获得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中:取得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以股票溢价发行收入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另外,按国务院最新政策,从2016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可在5年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至于该观点的对与错,我想大家不带个人倾向的、静心的、仔细的看完以下9项依据,应该会得出结论的。 在《尘埃落定|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个税征免之争》中,本人是先以两个文件说明“个人股东取得所投资公司以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的股本不征个税”。这两个文件的条款原文如下: 第1个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 一、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 第2个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 一、在城市信用社改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以现金或股份及其他形式取得的资产评估增值数额,应当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城市合作银行负责代扣代缴。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而同时,在本人的《尘埃落定|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个税征免之争》一文对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应征个税的文件,援引了7个依据,即1个法律1个法规和1项国务院决定,还有4个规范性文件的条款如下: 第1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税收公平原则包括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两个层面

税收公平原则包括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两个层面。所谓横向公平( Horizontal Equity ) 是 指税收应使境遇相同的人承担相同的税负, 以体现在税法面前人人平等的思想。所谓纵向公平( Vert ical Equity) 是指税收应使境遇不同的人承担不同的税负 把税收原则概括为两个方面: 一是效率原则; 二是公平原则 。所谓税收中性, 是指政府课税不应影响私人部门原有的资源配置状况。西方税收学界认为, 税收作为一种强制性和无偿性的国家占有, 在征税过程中, 总会对经济发生影响, 若这种影响仅限于征税数额本身, 则为税收的正常负担; 若征税干扰或阻碍了经济活动的运行, 便产生了税收的额外负担。税收的额外负担通常可归纳为两大类: 一是资源配置方面的额外 负担, 一是经济运行机制方面的额外负担。理论上, 把不产生额外负担的税收称为?中性税收( Neut ral Taxa t ion) #, 也即不产生扭曲性作用的税收。从福利经济学的观点看, 税收中性原则的内涵 是说税收不应影响消费者和生产者的偏好, 税收不应干扰消费者对商品的选择, 也不应干扰生产者对生产要素的选择, 开征新税, 应能使社会总福利最大化, 至少不应使社会的福利蒙受损失 本题中电商交易是对现在电子商务交易模式的泛指,向谁征税、征收税种、征收比例、征税方式等,可能都是辩手们需要讨论的问题。所征税目可以为法律规定但在实践中尚未征收的税目,也允许正方对电子商务开征新税种。 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体系研究 所有涉及电子商务的商户均有缴纳税费的义务,都有缴纳税费的可能性,赚达标则交,不够则免。 那么 , 从90 年代初我国政 府实施?三金工程( 金桥、金卡、金关) #到98 年7 月1 日?中国电子商务网#推出?中国商品市 场#正式进入因特网, 可以说我国以CNINANET 为核心的互联网体系已初具规模, 该网已在 全国33 个城市建立了网络节点, 实现了与外贸部的内部网、国务院有关机构及联合国全球贸 易中心等机构的数据专线互联, 为我国外贸企业进入国际贸易市场提供了电子商务环境。

税收考试题及其答案汇总

税收考试题及其答案汇总

税收考试范围 一名词解释 (1)税收: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按照法律预定的对象和标准,非惩罚性地参与社会剩余产品价值分配的一种方式。 (2)代扣代缴义务人:是指税法规定有义务从持有的纳税人收入中扣除其应纳税款并代为缴纳的企业、单位或个人。 (3)代收代缴义务人:指有义务借助与纳税人的经济往来关系,向纳税人收取应纳税款并代为缴纳的企业和单位。 (4)纳税人税法上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亦称纳税主体。 (5)征税对象是税法中规定的征税目的物,是国家据以征税的依据。(6)税率:是指纳税人应纳税额与计税依据之间的关系与比例,是计算税额的尺度。 (7)边际税率:是指课税对象数额的增量中税额所占的比率。(8)税收原则:就是国家设计税收制度、制定税收政策时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和行为规范。 (9)受益原则各人所承担的税负与其从政府公共服务中获得的利益相一致。 (10)能力原则:根据各人纳税能力的大小来确定个人应承担的税收。(11)最小牺牲说(边际均等牺牲说):全体纳税人因纳税所直接牺牲的效用最小,即全社会所获得的效用最大

(12)税收行政效率即征税本身的效率,它要求税收在征收和缴纳中耗费成本最小。征收费用——直接的征税成本。 缴纳费用——奉行纳税费用 (13)税收的经济效率:它要求征税应有利于促进经济效率的提高,或者对经济效率的损失最小。 (14)税收的额外负担:是指政府征税改变了商品的相对价格,对纳税人的生产和消费行为产生了负面影响,干扰了纳税人正常的经济决策,从而引起的资源配置效率的损失。产量的减少和消费水平的降低。(15)税收职能:税收职能是税收这一分配范畴自身固有的和经常起作用的职责或功能 (16)税收调节职能:是指税收在取得收入的过程中,通过改变社会成员占有社会产品份额,影响其经济利益进而影响经济主体的经济行为的功能也称调节经济职能或经济职能。, (17)税收效应:是指纳税人因国家课税而在其经济抉择或经济行为等方面做出的反应, 即通常所说的税收调节作用或效用。 (18)收入效应:是指税收减少了纳税人可自由支配的收入,导致商品生产量的减少和消费水平的降低。 (19)替代效应:指税收的课征引起人们对可供替代的经济行为之间选择的改变,即以一种经济行为代替另一种经济行为。 (20)平衡预算乘数:是指政府税收与政府支出同时等额增加或减少时,对国民收入水平的影响程度。 (21)洛伦茨曲线:反映收入分配平均程度的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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