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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时效规定的67条完美总结

民事诉讼时效规定的67条完美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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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刷题班第7、8章补充讲义(诉讼时效规定)

法律法规 请输入您要搜索的关键字! 马上搜索 法规检索 热门标签 婚姻继承 交通管理 劳动工伤合同债权 公司企业 知识产权 卫生医药 社会保险 请输入搜索关键词 搜索 扫一扫,关注法律快车微信随为您提供免费法律咨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 的规定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颁布时间:2008-08-21实施日期:2008-08-21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 2008年8月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二○○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 2008年8月11日最高 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450次会议通过) 法释〔 2008〕11号 为正确适用法律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保护当 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 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二) 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第二条 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 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 第三条 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第四条 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 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当事人未按照前款 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条 当事人 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条 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 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 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一方请求 撤销合同的,应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五条关于一年除斥期间的规定。 对方当事人对撤销合同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 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合同被撤销,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撤销之日起计算。 第 八条 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 管理人因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给付必要管理费用、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无因管理行为结束并且管理 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人之日起计算。 本人因不当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其知道或 者应当知道管理人及损害事实之日起计算。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 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二)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三)当事人一方为 法规首页 全国性法律 司法解释 地方性法规 国际条约 行业规范 法规释义立法草案立法动态更多法规分类 知识 首页法律咨询专业律师移动端网站导航律师加盟热线: 400-678-1488 北京[切换]注册 | 登录

民事诉讼法中所有时间一览表.docx

民事诉讼法中所有时间一览表 一审 普通 2 年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应该知道权利受侵害之日起算。(民法通则135 条) 1年诉讼时效。身体收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 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毁损的。(民法通则 136 条) 诉讼时效 3 年诉讼时效。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环境保护法42 条) 4 年诉讼时效。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提出诉讼或仲裁的。(合同法129 条) 最长诉讼时效。从权利受侵害之日起20 年。(民法通则137 条) 诉前财产保全。法院应在48 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保全的,应立即执行(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申请人应该在采取保全措施后15 日内起诉。(民诉 93 条) 申请财产保全诉中财产保全。情况紧急的,法院应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保全的,应该立即执行。 (民诉 92 条) 对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民诉99 条) 诉前证据保全。商标法 58条规定,法院必须在接到申请后48 小时内作出裁定,同意的立 申请证据保全即执行,申请人应在采取保全措施后15 日内起诉。(商标法58 条) 诉中证据保全。民诉没有规定诉前证据保全,诉中申请证据保全,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7 日提出。证据保全未规定当事人有权申请复议。(证据规定23 条) 立案 法院应在收到起诉状或口头起诉后7 日内立案,立案庭应在决定立案的三日内移送审判庭。(审限若干规定第6、7 条) 申请先于执行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前采取(民诉意见106 条) 国内。适用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 天的,公告送达视为送达。(民诉 84 条) 涉外。适用于不能用其他方式送达的。自公告之日期满六个月。(民诉245 条) 国内。法院应在立案之日起 5 日内将起诉转副本送达被告,被告收到之日起15 日内答辩,答辩期 法院收到答辩之日起 5 日内发送原告(但被告提交的证据何时提交给原告没有明确规定)。(民 诉 113 条) 涉外。答辩期 30 日,并可申请延长。(民诉 246 条) 应在答辩期间内提出,法院应在收到异议之日起15 日内作出书面裁定。对该裁定不服的, 管辖权异议可以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上级法院应在30 日内审结。(民诉 38 条,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民诉的若干规定第 5 条) 由双方协商并经法院认可,法院指定的普通程序不少于30 日,但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 举证期限少于 30 日,前述举证时限届满后,基于特定事实法院酌情要求提供证据或反证的期限,不受 30 日限制。简易程序法院指定可以少于30 日,当事人协商不超过15 日。从收到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次日计算。(证据规定33 条,举证时限规定通知1、 2 条,简易程序 22 条) 简易转普通后举证期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应该补足不少于 30日的举证期限,但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可以限少于 30 日。(举证时限规定通知第 2 条) 管辖权异议后举证期 当事人在一审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驳回当事人管辖权异议的裁定 生效后,依照《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重新指定不少于30 日的举证期限。但在 限 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少于30 日的举证期限。(举证时限规定通知第 3 条) 法院调查证据反证期 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提出相反证据的举证期限问题。人民法院依照《证据规定》第十五条调查收集的证据在庭审中出示后,当事人要求提供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确 间 定相应的举证期限。(举证时限规定通知第 4 条) 关于增加当事人时的举证期限问题。人民法院在追加当事人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增加当事人举证期限加诉讼的情况下,应当依照《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为新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指定举证期限。该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举证时限规定通知第 5 条)

易混淆的概念阐析—— 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延长

易混淆的概念阐析——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延长 诉讼时效一经开始,便向着完成的方向进行。但是,出于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诉讼时效在进行过程中会发生某些特殊情况。其中,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表现为阻碍诉讼时效在法定期间完成的情况,民法学上称为时效完成的障碍,而诉讼时效的延长则是基于某种情况,将已完成的时效期间依法加以适当延长。 一、诉讼时效的中止 (一)诉讼时效中止的概念 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法定事由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诉讼依法暂时停止进行,并在法定事由消失之日起继续进行的情况,又称为时效的暂停。对此,我国《民法通则》第139条予以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诉讼时效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二)诉讼时效中止的适用条件 1.诉讼时效的中止必须是因法定事由而发生。这些法定事由包括两大类:一是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军事行动等,都是当事人无法预见和克服的客观情况;二是其他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情况。 2.法定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始产生中止诉讼时效的效力。 3.诉讼时效中止之前已经经过的期间与中止时效的事由消失之后继续进行的期间合并计算。而中止的时间过程则不计入时效期间,为此,民法把时效中止视为诉讼时效完成的暂时性阻碍。 二、诉讼时效的中断 (一)诉讼时效中断 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已开始的诉讼时效因发生法定事由不再进行,并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丧失效力。我国民法通则第140条确认了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况和事由,“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二)诉讼时效中断的适用条件 1.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事实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其特点在于均是当事人有意识的行为,包括起诉、权利人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行为。这些法定事由只要在诉讼

关于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是怎么规定的

关于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是怎么规 定的 关于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是诉讼时效一般是在诉讼期间的最后6个月之内,因为某些法定的事由导致诉讼时效中止的,在这些法定事由消失之后诉讼时效继续开始计算,而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就比较多了,一般发生在整个诉讼时效进行的期间。 一、关于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是怎么规定的? 一)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 1、诉讼时效的中止必须是因法定事由而发生。这些法定事由包括两大类:一是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军事行动等,都是当事人无法预见和克服的客观情况;二是其他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情况。 2、法定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始产生中止诉讼时效的效力。

3、诉讼时效中止之前已经经过的期间与中止时效的事由消失之后继续进行的期间合并计算。而中止的时间过程则不计入时效期间,为此,民法把时效中止视为诉讼时效完成的暂时性阻碍。 二)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根据民法通则第140条的规定,中断诉讼时效的事由包括提起诉讼(起诉)、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请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承诺)。这些事由区别于中止诉讼时效的事由,都是依当事人主观意志而实施的行为。诉讼时效的目的是促使权利人行使请求权,消除权利义务关系的不稳定状态,从而诉讼时效进行的条件是权利人不行使权利,如果当事人通过实施这些行为,使权利义务关系重新明确,则诉讼时效已无继续计算的意义,当然应予以中断。 二、一审民事案件审理期限是多久? 一审审限一般6个月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一审民事案件的审限为6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法院批准;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审限为3个月,不能延长,若3个月内不能审结,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 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

民事诉讼时效的起算点该怎么认定

民事诉讼时效的起算点该怎么认定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男,农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石甲,男,农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某某,女,农民。 一、案情 石甲、郭某某系夫妻关系,石乙系二人之女,王某某之妻。1996 年10 月28 日,石乙与任卫英发生交通事故,致石乙死亡。此事故在原审法院审理中,因王某某表示石乙其他法定继承人应享有之份额由其代为接受。原审法院遂以(1997)密民初字第139号民事调解书作出调解:任卫英除已支付元费用外,再赔偿王某某因石乙死亡的丧葬费、死亡补偿费、扶养费、车费、误工费等损失16000 元。该款任卫英于1999年底已全部给付王某某。但王某某未将该款中属于石甲、郭某某所有的份额给付二人。王某某称石甲、郭某某曾表示将其应得份额赠与其外孙女,石甲、郭某某予以否认,王某某亦未就此向法院举证。 二、审理结果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王某某在解决交通事故时,其表示石乙其他法定继承人应享有之份额由其代为接受,在实际取得赔偿款后,应将石甲、郭某某应享有的份额及时予以返还。因王某某实际取得赔偿款的时间是1999年底,现石甲、郭某某主张权利并未超过诉讼

时效。关于王某某称石甲、郭某某曾表示将其应得份额赠与其外孙女一节,石甲、郭某某对此予以否认,王某某亦未向法院举证,故对其上诉请求,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3 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二审诉讼费各330 元,均由王某某负担(一审诉讼费已交纳220元,余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至原审法院,二审诉讼费已交纳)。 三、评析 本案的焦点在于石甲夫妇主张返还的8000元交通事故赔偿款是否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对此,中级法院在审理中,合议庭主要存在四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的这笔款项的诉讼时效起算点应该是石甲夫妇和王某某达成委托代领协议的时间,即一审法院对交通事故的民事调解书达成之前的某个时间,因为此时起王某某开始有权侵占石甲夫妇的应得款项。这种意见的后果是明显诉讼时效已过,石甲夫妇的要求返还款项诉讼请求不能支持。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的诉讼时效起算点应该是一审法院民事调解书中达成的关于赔偿款履行完毕的1998 年底,因为这调解书是确权性质的而且内容是约定在1998年底履行完毕,只有过了这个时间王某某不给付,石甲夫妇才能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这个意见的后果也是诉讼时效已过,

《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解读(最高法2008)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为正确适用法律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注:特殊诉讼时效期间因权利人主张权利而中断后,重新起算的诉讼时效仍应为特殊诉讼时效期间。因为诉讼时效中断是暂时中断诉讼时效的起算,而非改变诉讼时效期间的性质。】 第一条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注: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我们采纳了理论界通行观点,认为债权请求权以财产利益为内容,不具支配权。若权利人长期怠于行使权利,会使法律关系处于不确定状态,不利于维护社会交易秩序稳定,故债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但以下几种情形例外。】 (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注:(一)和(二)两种请求权的实现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如果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则将使民众的切身利益受到损害。】 (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注:缴付出资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否则,有违公司资本充足原则,且不利于对其他足额出资的股东及公司债权人的保护。】 (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第二条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

第三条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第四条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条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注:理由:同一合同债务具有整体性。】 【注:对本条的理解。(1)其适用的情形是当事人约定同一笔债务分期履行。(2)其是对同一笔债务约定分期履行。所谓同一笔债务,是指该债务在合同订立之时即已经确定,债权的内容和范围不随着时间的经过而变化,受到时间因素影响的只是履行的方式。……典型表现形式为约定分期还款、分期交货的借款之债、买卖之债等。】 【注:项目融资合同中每一期债务请求权的诉讼时效起算。由于学术界和理论界争议较大,故司法解释未予以规定。……第三种观点认为,……可借鉴日本民法典的规定,规定①同一合同项下约定的具有整体性和关联性的定期给付之债的给付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②不同合同项下约定的独立性大于整体性和关联性的定期给付债务的给付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从每一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在当事人分别签订合同约定的定期给付债务的情形下,由于该债务已经实际被分割为不同的独立债务,故其独立性大于整理性和关联性,尤其是在合同总的履行期限较长的情形下,如果仍然从最后一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诉讼时效期间,则不利于稳定社会交易秩序。……在司法实务中,该类债务较为典型的体现为项目融资合同约定的债务,即:当事人一般在总的项目融资合同中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贷款方向融资方发放一定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时效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时效的司法解释 (2008年8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0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8〕11号 为正确适用法律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第二条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 第三条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第四条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条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条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一方请求撤销合同的,应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五条关于一年除斥期间的规定。 对方当事人对撤销合同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合同被撤销,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撤销之日起计算。 第八条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管理人因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给付必要管理费用、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无因管理行为结束并且管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人之日起计算。 本人因不当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管理人及损害事实之日起计算。 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二)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三)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四)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对方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签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或者被授权主体;对方当事人为自然人的,签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亲属或者被授权主体。

民事诉讼时间一览表

民事诉讼时间一览表一审 诉讼时效普通2年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应该知道权利受侵害之日起算。(民法通则135条) 1年诉讼时效。身体收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毁损的。(民法通则136条) 3年诉讼时效。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环境保护法42条) 4年诉讼时效。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提出诉讼或仲裁的。(合同法129条) 最长诉讼时效。从权利受侵害之日起20年。(民法通则137条) 申请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法院应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保全的,应立即执行(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申请人应该在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起诉。(民诉93条) 诉中财产保全。情况紧急的,法院应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保全的,应该立即执行。(民诉92条) 对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民诉99条) 申请证据保全诉前证据保全。商标法58条规定,法院必须在接到申请后48小时内作出裁定,同意的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在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起诉。(商标法58条) 诉中证据保全。民诉没有规定诉前证据保全,诉中申请证据保全,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提出。证据保全未规定当事人有权申请

复议。(证据规定23条) 立案法院应在收到起诉状或口头起诉后7日内立案,立案庭应在决定立案的三日内移送审判庭。(审限若干规定第6、7条) 申请先于执行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前采取(民诉意见106条) 公告送达国内。适用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的,视为送达。(民诉84条) 涉外。适用于不能用其他方式送达的。自公告之日期满六个月。(民诉245条) 答辩期国内。法院应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被告收到之日起15日内答辩,法院收到答辩之日起5日内发送原告(但被告提交的证据何时提交给原告没有明确规定)。(民诉113条)涉外。答辩期30日,并可申请延长。(民诉246条) 管辖权异议应在答辩期间内提出,法院应在收到异议之日起15日内作出书面裁定。对该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上级法院应在30日内审结。(民诉38条,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民诉的若干规定第5条) 举证期限由双方协商并经法院认可,法院指定的普通程序不少于30日,但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少于30日,前述举证时限届满后,基于特定事实法院酌情要求提供证据或反证的期限,不受30日限制。简易程序法院指定可以少于30日,当事人协商不超过15日。从收到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次日计算。(证据规定33条,举证时限规定通知1、2条,简易程序22条) 简易转普通后举证期限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应该补足不少于30日的举证期限,但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可以少于30日。(举证时限规定通知第2条) 管辖权异议后举当事人在一审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驳回

第7讲_诉讼时效期间的具体规定(2)、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

4. 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 1)约定履行期限之债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开始计算。 (2)未约定履行期限之债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提出履行要求之日开始计算;债权人给予对方宽限期的,自该宽限期届满之日开始计算。 ( 3)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4)附条件之债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条件成就之日起计算;附期限之债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期限届至之日起计算。 ( 5)不作为义务之债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作为之日开始计算。 (6)因侵权行为而发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事实和加害人之时计算。其中,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势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7)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算。 ( 8)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 18周岁之日起算。 【例题1?单选题】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 2019年)

A.2 年 B.3 年 C.10 年 D.20 年 【答案】 B 【例题2?单选题】根据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诉讼时效制度的表述中,错误的是()。( 2018年) A.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B.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C.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D. 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 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答案】 B 【考点 4】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 P26) 1. 诉讼时效期间中止的法定事由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 6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 1)不可抗力;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 3)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 4)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 5)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2.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 6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6.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 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 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年8月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0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为正确适用法律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第二条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 第三条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四条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第五条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一方请求撤销合同的,应适用民法典关于除斥期间的规定。对方当事人对撤销合同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合同被撤销,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撤销之日起计算。 第六条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管理人因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给付必要管理费用、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无因管理行为结束并且管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人之日起计算。 本人因不当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其知

诉讼时效中止例子

诉讼时效中止例子 【篇一:诉讼时效中止例子】 3甲出售一批奶牛给乙,双方约定,甲于1999年11月4日在其养 牛场向乙交付奶牛,乙于1个月后向甲付款。一个月后,乙没有付款,而甲也忙于其他事物无暇顾及。2001年7月4日甲因车祸受伤 成了植物人,因对由谁担任其监护人发生争议,迟至2001年8月4 日才确定由丙担任甲之监护人。2002年2月3日丙清理甲的财产时,发现尚有乙的欠款没有追回,遂向乙主张权利,因乙认为该债务诉 讼时效期间已过不愿偿还而发生纠纷。 问题:(1)甲对乙的付款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何时计算?为什么? (2)本案中,甲对乙的付款请求权是否已过诉讼时效期间不受保护?为什么?答案(1)本案中,甲出售一批奶牛给乙,双方约定,甲于1999年11月4日在其养牛场向乙交付奶牛,乙于1个月后向甲付款,那么甲享有的付款请求权为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请求权,其履 行期限届满之日为1999年12月3日,其诉讼时效期间计算应从届 满之日的第2天开始计算,故为1999年12月4日。 (2)本案中,2001年7月4日甲因车祸受伤成了植物人,因对由谁担任其监护人发生争议迟至2001 年8月4日才确定由丙担任甲之监护人。这一事由构成诉讼时效中止中的其它障碍。该障碍发生在诉讼 时效进行的最后6个月内,故发生诉讼时效中止的效力,也就是说,从2001年7月4日至2001年8 月4日这一诉讼时效进行中的期间不计算在诉讼时效期间之内。诉讼时效期间从2001年8月4日起继 续计算。按照这一计算,权利人甲对付款义务人乙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至2002年1月3日届满,现甲 的监护人丙代理甲于2002年2月3日主张权利,因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其请求权不应受法律保护 【篇二:诉讼时效中止例子】 广州.东莞.深圳.上海:中证律师讨债是专业合法的律师讨债公司!专 业提供合法快速的讨债,追债,清债,收债,要债,催债,收账,讨账,追账等 业务!是口碑最好的律师讨债公司,不成功不收费! 中证律师讨债网是专业合法债务欠款催收与调解。面向全国专业提 供合法快速的讨债,追债,清债,收债,要债,催债,收账,讨账,追账等业务!,是经国家司法部审批,并以合法手段从事专业的债权、债务催收为 主的顾问合作。 我们本着信誉第一,法律至上为原则:快速为企业或个人催讨回债 务欠款减少损失,拥有专业律师策划团队经济纠纷起诉提供快捷通道。

诉讼时效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 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8年8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0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8〕11号 为正确适用法律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2009-三-52)关于诉讼时效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法律规定的有些债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B.当事人不能约定延长或缩短诉讼时效期间,也不能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 C.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阐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D.当事人在一审、二审期间都可以提出诉讼时效抗辩

第二条(时效利益预先放弃禁止)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 (2010-三-52)某公司因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问题咨询律师。关于律师的答复,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当事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 B.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C.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二审期间不能提出该抗辩D.诉讼时效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意思表示的,不得再以时效届满为由进行抗辩 (2009-三-52)关于诉讼时效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法律规定的有些债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B.当事人不能约定延长或缩短诉讼时效期间,也不能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 C.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阐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D.当事人在一审、二审期间都可以提出诉讼时效抗辩 第三条(诉讼时效届满的效果)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

诉讼时效基本理论、期间的确定、中止和中断

第 4 单元 诉讼时效制度 本单元考点框架 考点 15:诉讼时效基本理论(★★)( P36) 中 诉判审 证 概念 诉讼时效是指请求权不行使达一定期间而失去国家强制力保护的制度(属于法律事实件”) “三权” 债权人的起诉权 诉讼时效期间的经过,不影响债权人提起诉讼,即 不丧失起诉 债务人的 诉讼时效抗辩权 债权人起诉后,如果 债务人主张 诉讼时效的抗辩,法院在确认届满的情况下,应 驳回 债权人的诉讼请求 主动抗辩 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 人民法院不应 对题进行 释明及主动适用 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 及时抗辩 当事人 在一审期间 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债权人的实体权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 表示或者 自愿履行 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 法院不予支持;即 债权人实体权利不消灭 法定期间 法律关于诉讼时效的 规定属于强制性规范 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 预先放弃无效 诉讼时效的具体内容,如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 由均由法律规定, 当事人约定无效 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 ( 1)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 2)不动产物权和 登记的 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 3)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 4)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 5)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 ( 6)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 7)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例题?单选题】甲向乙借款 10万元,至约定的还款期限 2013年 5月 1日仍未偿还; 2018年 7 月 1日,乙起诉要求甲还款;在诉讼中,甲仅表示其无力还款。根据诉讼时效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 人民法院应判决支持乙的诉讼请求 B. 人民法院应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判决驳回乙的诉讼请求 C. 人民法院应要求甲就是否存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事由进行举证 D. 人民法院应要求乙就是否存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事由进行举证 【答案】 A 【解析】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应主动行使,而本题“甲仅表示其无力还款”,并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应支持乙的诉讼请求。 考点 16:诉讼时效期间的确定(★★★)( P37) 1. 基本规定

诉讼时效中止的案例

诉讼时效中止的案例 【篇一:诉讼时效中止的案例】 广州.东莞.深圳.上海:中证律师讨债是专业合法的律师讨债公司!专 业提供合法快速的讨债,追债,清债,收债,要债,催债,收账,讨账,追账等 业务!是口碑最好的律师讨债公司,不成功不收费! 中证律师讨债网是专业合法债务欠款催收与调解。面向全国专业提 供合法快速的讨债,追债,清债,收债,要债,催债,收账,讨账,追账等业务!,是经国家司法部审批,并以合法手段从事专业的债权、债务催收为 主的顾问合作。 我们本着信誉第一,法律至上为原则:快速为企业或个人催讨回债 务欠款减少损失,拥有专业律师策划团队经济纠纷起诉提供快捷通道。 多年来 , 我们律师讨债为客户收回数以亿计的赖债、死债。深受客户 的好评。 本公司将本着诚实、守信、准确、快捷 ,合法的宗旨,恪守诚信第一、保密第一、效率第一、法律至上的职业精神,不成功不收费, 无需客户向我方提供前期费用。 【篇二:诉讼时效中止的案例】 3甲出售一批奶牛给乙,双方约定,甲于1999年11月4日在其养 牛场向乙交付奶牛,乙于1个月后向甲付款。一个月后,乙没有付款,而甲也忙于其他事物无暇顾及。2001年7月4日甲因车祸受伤 成了植物人,因对由谁担任其监护人发生争议,迟至2001年8月4 日才确定由丙担任甲之监护人。2002年2月3日丙清理甲的财产时,发现尚有乙的欠款没有追回,遂向乙主张权利,因乙认为该债务诉 讼时效期间已过不愿偿还而发生纠纷。 问题:(1)甲对乙的付款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何时计算?为什么? (2)本案中,甲对乙的付款请求权是否已过诉讼时效期间不受保护?为什么?答案(1)本案中,甲出售一批奶牛给乙,双方约定,甲于1999年11月4日在其养牛场向乙交付奶牛,乙于1个月后向甲付款,那么甲享有的付款请求权为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请求权,其履 行期限届满之日为1999年12月3日,其诉讼时效期间计算应从届 满之日的第2天开始计算,故为1999年12月4日。

民事诉讼经过流程时间一览表

民事诉讼流程时间表

15以上。 、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诉状副本送达被告;(新民诉125条) 、国内公告送达。适用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的,视为送达。(新民诉84条) 、涉外公告送达。适用于不能用其他方式送达的。自公告之日期满3个月。(新民诉267条) 、通常因被告恶意躲避送达而拖延开庭时间; 、若采用公告送达时,法院要求出具其被送达人下落不明的证明,但是该下落不明的证明通常难 以出具而拖延开庭时间。

、国内答辩期限。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法院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 125条)、涉外答辩期限。答辩期30日,并可申请延长,但有法院批准决定。(新民诉268条) 15日内作出书面裁定。对该裁定不服的,可以向 30日内审结。(新民诉127条,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民诉5条) 30日,但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少于30 30日限制。 30日,当事人协商不超过15日。从收到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次日33条,举证时限规定通知1、2条,简易程序22条) 30日的举证期限。但在征得当事人 30日的举证期限。(举证时限规定通知第3条)

5条) 36条,举证6条) 10日提出(证据规定54条) 12条) 7日提出,对法院决定不予取证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通当事人可在收到不予准许次日起3日内向受理法院书面申请复议,法院应在5日内作出答复。 19条) 12条) 27条规定情形的除外;鉴定机构、人员由双方协商,协商 25、26、27、28条)27条指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有异议,申 28条规定,乙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有证据足以

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

第三部分诉讼时效制度 考点2 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 【学习提示】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归类属于易考点,考生务必把握。另外,关于中止的计算性客观题也有一定的出题可能性。 一、诉讼时效中止 1.概念: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苏苏提示】待中止的事由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六个月的诉讼时效期间。 2.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 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军事行动等 其他障碍 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 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②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③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④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示例】甲借给乙借款10万元,2017年12月31日到期。在甲向乙主张权利过程中,突遇地震,导致无法行使权利的时间为20日。 【例题?单选题】(2016年)根据基本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诉讼时效中止法定事由的是()。 A.申请支付令 B.申请仲裁 C.申请宣告义务人死亡 D.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 【答案】D 【解析】选项ABC: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 【例题?单选题】甲欠乙的款项于2018年1月1日到期,乙因在国外出差一直未向甲主张权利。2020年10月8日,乙欲行使请求权时,因所在国发生战事无法成行。该战事持续了4个月。根据规定,乙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权利的诉讼时效届满日是()。 A.2021年1月1日 B.2021年4月8日 C.2021年5月1日 D.2021年8月8日 【答案】D

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规定

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规定(二) 网 四、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债权的保护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要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通说认为,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又无时效中断、中止或延长的情形时,债权人就丧失了胜诉权,法院不能判决其支持其诉讼请求: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分别在1997年和1999年发布了两个司法解释,对于特定情形下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权给予法律保护:其一是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达成还款协议时,债权仍受法律保护(法复〔1997〕4号)。理由是当事人在债权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后就原债务达成的还款协议属于新的债权、债务关系,我们认为该理由难以令人信服,新达成的还款协议,无论是合同主体及客体,均与前份合同没有区别,只是还款期限上有所变动,所以很难说形成了新的权利义务关系,也正因为如此,该司法解释在正式发布时没有明确“新的债权、债务关系”的理由;其二是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债权仍受法律保护(法释〔1999〕7号),理由是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对于上述两个司法解释中涉及的时效期间届满后债权仍受法律保护的情形,可解释为债务人放弃时效利益的情形:首先,诉讼时效届满,债务人对债权人的请求取得抗辩权,享有时效利益,如要恢复债权的强制力,只有债务人

放弃时效利益;其次,将上述两种情形解释为“新的债权、债务关系”,理论上难以自圆其说。抛弃时效利益,是债务人及其他对时效完成所生利益有处分权的人放弃其已经取得的针对债权 请求权的抗辩权的法律行为,属单独行为、处分行为,一旦表示抛弃其时效利益,即生效力。抛弃时效利益,可以采用明示或者默示方式,且无须受益人接受。一般来讲,抛弃时效利益包括三种形式:一是向债权人作出抛弃时效利益的意思表示,二是向债权人提供担保,三是实际履行债务。《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1条规定,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翻悔的,不予支持,即是对于第三种形式的确认。而上述两个司法解释,则是针对具体情形对第一种抛弃时效利益形式作出的确认。 在适用上述两个司法解释时,还应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时效期间届满后,当事人达成还款协议,债权的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应当是还款协议中约定的还款日,而不是还款协议达成日) 第二,时效期间届满后,当事人达成的还款协议有具体条款的,视为对原借款合同的变更,如原借款合同中约定有违约金,在还款协议中如果没有作出新的约定,则不再适用。 第三,在有主从债务的场合,主债务的双方当事人在时效期间届满后达成还款协议的,该还款协议对从债务人并不当然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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