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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成量刑意见书

王成量刑意见书
王成量刑意见书

王成盗窃案量刑意见书

审判长、审判员:

黄陵县法律援助中心为王成涉嫌盗窃罪依法进行辩护,通过对案件事实的认定王成盗窃金额应该为16336元。代理律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

构成盗窃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十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应当综合考虑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认识能力、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犯、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40%;

(2)对于从犯,应当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是否实施犯罪实行行为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第七条,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依法认定自首、坦白的除外。

根据量刑意见,被告人王成属于未成年人,在共同犯罪中是从犯,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故辩护人认为应在基

准刑上减少60%,应确定宣告刑为1年又6个月。

辩护律师:王敏红

2011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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