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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山东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明细和依据详解(农村户口、十级伤残)

2016年山东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明细和依据详解(农村户口、十级伤残)
2016年山东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明细和依据详解(农村户口、十级伤残)

关于交通事故索赔(赔偿项目明细与证据目录)的咨询意见

[特别说明]

本咨询意见为示例文件,由上海赞为律师事务所通过其所有并运营的“赞为智法网”向用户出具。就本咨询意见,上海赞为律师事务所向用户作以下特别说明:

1本咨询意见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赔偿项目明细》及说明:赔偿项目明细列出了受害人可以索赔的

项目和金额,说明部分阐述了每一损失项目的计算方法、事实理由

和法律依据。

(2)《证据目录》及说明:证据目录列出了受害人起诉时应准备的证据

材料清单,说明部分介绍了受害人准备证据材料时应注意的事项。

(3)《法律法规》:法律法规列出了本咨询意见援引的法律法规的具体

条文,帮助受害人理解本咨询意见和索赔时使用。

2本咨询意见中的各赔偿项目金额为上海赞为律师事务所根据法律规定,建议受害人提出的索赔请求金额,并不代表其最终能够实际获得的赔偿

金额。

3受害人最终实际可获得的赔偿金额还受以下因素影响:

(1)受害人在事故中的责任(需要根据自身责任自行承担其中的部分损

失);

(2)用户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3)肇事车辆的投保情况、保险限额、同一事故受害者人数的影响;

(4)赔偿义务人的赔付能力;

(5)其他可能影响受偿金额的因素(如法院意见、和解事由等)。

4由于用户未提供部分信息或提供的部分信息有误,故与该信息有关的内容仅供参考,不应直接用于事故索赔。缺失或有误的信息具体如下:医

疗费、休息期、月平均收入、护理期、营养期、残疾辅助器具费、交通

费、住宿费、修理费、衣物损、评估费、停车费和律师费。如用户希望

将本咨询意见用于索赔,请务必完善信息并修正相关内容后使用。

赔偿项目明细

(按事故发生地山东省的标准计算)

医疗费: ____元住院伙食补助费: 1,000.00元误工费: ____元护理费: ____元营养费: ____元残疾辅助器具费: ____元残疾赔偿金: 25,86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10,00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 3,061.80元鉴定费: 3,000.00元交通费: ____元住宿费: ____元修理费: ____元衣物损失费: ____元评估费: ____元停(拖)车费: ____元律师费: ____元

合计: ____元

(上述已计算金额合计42,921.80元)

赔偿项目明细说明

[说明]

此次事故的发生地和肇事人住所地均在山东省,受害人应向山东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本《赔偿项目明细》及说明以山东省为受诉法院所在地,并以山东省的标准计算各项损失金额。

1医疗费

1.1计算标准

医疗费=实际发生额=____元

1.2标准说明

“实际发生额”按照受害人为治疗事故所造成的人身伤害而支出的全

部医疗费用计算,包括诊疗费、检查费、治疗费、医药费、住院费等,

以医疗费发票或收据的票面金额合计为准。

1.3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

2住院伙食补助费

2.1计算公式

住院伙食补助费=伙食标准×住院天数

=100元/天×10天

=1,000.00元

2.2公式说明

2.2.1“伙食标准”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

伙食补助标准。经查,山东省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

补助标准为100元/天(数据源自《山东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

理办法》鲁财行[2014]4号)。

2.2.2“住院天数”按照受害人住院的实际天数计算。本案中,受害

人共住院10天。

2.3相关法条

释》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

3误工费

3.1计算公式

误工费=月平均工资×误工天数÷30

=____元/月×____天÷30

=____元

3.2公式说明

3.2.1“月平均工资”按照受害人最近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本

案中,受害人有固定收入,最近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____

元。

3.2.2“误工天数”按照司法鉴定意见书确认的休息期天数____天计

算。

3.3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释》第十七条、第二十条

4护理费

4.1计算公式

护理费=护理人员日工资×护理天数

=86元/天×____天

=____元

4.2公式说明

4.2.1“护理人员日工资”按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护理的劳务报

酬标准计算。经查,当地护工日工资为86元。需要说明的是,

该标准在同一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地域内不同地市均有细微差

别,此处以省会城市的通常标准为参照。

4.2.2“护理天数”按照司法鉴定意见书确认的护理期天数计算。本

案中,司法鉴定机构确认受害人的护理期天数为____天。

4.3相关法条

释》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

5营养费

5.1计算公式

营养费=营养费标准×营养期天数

=30元/天×____天

=____元

5.2公式说明

5.2.1“营养费标准”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营养费标准确定。经查,

山东省营养费标准为30元/天。需要说明的是,该标准在同一

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地域内不同区县均有细微差别,此处以省

会城市的标准为参照。

5.2.2“营养期天数”按照司法鉴定意见书确认的营养期天数计算。

本案中,司法鉴定意见书确认的营养期天数为____天。

5.3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释》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

6残疾辅助器具费

6.1计算标准

残疾辅助器具费=实际发生及可预见发生额=____元

6.2标准说明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包括已经发

生的费用和将来可预见发生的费用,具体金额、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

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6.3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释》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

7残疾赔偿金

7.1残疾赔偿金=人均收入×赔偿年限×伤残赔偿指数

=12,930.00元/年×20年×10%

=25,860.00元

7.2公式说明

7.2.1“人均收入”按照山东省2015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

即12,930.00元,理由为:

(1)法律规定,“人均收入”为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

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2)本案中受害人的户籍类型为农业户口,应按照农村居民标

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故“人均收入”应取农村居民人均纯

收入。

(3)经查,山东省2015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12,930.00

元(数据源自《山东省201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

公报》)。

7.2.2“赔偿年限”按照受害人定残时的年龄确定。本案中,“赔偿

年限”为20年,理由为:

(1)受害人出生于1980年1月1日,于2016年3月1日经鉴

定构成伤残,定残时年龄为36周岁。

(2)法律规定,受害人定残时不满60周岁的,赔偿年限按20

年计算。

7.2.3“伤残赔偿指数”为受害人伤残等级所对应的赔偿指数,即

10%,理由为:

(1)根据伤残评定规定,伤残等级共分为十级,一级伤残对应

的赔偿指数为100%,十级伤残对应10%,每级相差10%。

(2)经鉴定,受害人有一处伤残,伤残等级为十级,根据上述

规定计算,对应的赔偿指数为10%。

7.3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释》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2002)》第3.6条

8精神损害抚慰金

8.1计算公式

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标准×伤残赔偿指数

=100,000.00元×10%

=10,000.00元

8.2公式说明

8.2.1“赔偿标准”按照当地法院在受害人死亡的事故赔偿中,通常

适用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标准。经查,山东省受害人死亡时

通常适用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标准为100,000.00元。

8.2.2“伤残赔偿指数”同伤残赔偿金说明部分。需要说明的是,部

分地区法院在程度较轻的伤残案件中(尤其是受害人有事故责

任的情况下),存在不支持精神抚慰金的判决案例,但这并不

妨碍受害人起诉时提起该项索赔请求。

8.2.3法院通常会结合受害人和肇事人双方的过错程度、造成的损害

后果,以及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酌情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额。

8.3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释》第十八条

9被扶养人生活费

9.1计算公式

被扶养人生活费=[被扶养人姓名]生活费

=3,061.80元

9.2公式说明

9.2.1每一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公式为:

被扶养人生活费=人均支出×赔偿年限÷扶养义务人数×伤残

赔偿指数

9.2.2“人均支出”按照山东省2015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

支出计算,即8,748.00元,理由为:

(1)法律规定,“人均支出”为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

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

(2)受害人为农村居民,应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

活费,“人均支出”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3)经查,山东省2015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为

8,748.00元(数据源自《山东省201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

发展统计公报》)。

9.2.3“赔偿年限”按照被扶养人的年龄确定,“扶养义务人数”按

照对被扶养人有扶养义务的人数确定,“伤残赔偿指数”同伤

残赔偿金。本案中,被扶养人的赔偿年限、扶养义务人数,以

及各被扶养人生活费分别如下:

(1)[被扶养人姓名]出生于2005年1月1日,受害人定残时

其11周岁,尚未成年,对其有扶养义务的人数为2人。

法律规定,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18周岁,故

“赔偿年限”为7年。

[被扶养人姓名]生活费=8,748.00元/年×7年÷2×

10%=3,061.80元

9.2.4被扶养人生活费=3,061.80元

9.3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释》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

10鉴定费

10.1计算标准

鉴定费=实际发生额=3,000.00元

10.2标准说明

“实际发生额”按照受害人对伤残情况进行司法鉴定而支出的全部费

用计算,以鉴定费发票或收据票面金额为准。

10.3相关法条

《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

11交通费

11.1计算标准

交通费=实际发生额=____元

11.2标准说明

“实际发生额”按照受害人因事故而支出的全部交通费用计算,以交

通费发票金额合计为准。

11.3相关法条

《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

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

12住宿费

12.1计算标准

住宿费=实际发生额=____元

12.2标准说明

“实际发生额”按照受害人因治疗而支出的全部住宿费用计算,以住

宿费发票金额合计为准。

12.3相关法条

《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

13修理费

13.1计算标准

修理费=实际发生额=____元

13.2标准说明

“实际发生额”按照受害人对事故中受损车辆进行修理而支出的全部

费用计算,以维修发票金额为准。

13.3相关法条

《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

14衣物损失费

14.1计算标准

衣物损失费=实际发生额=____元

14.2标准说明

“实际发生额”按照受害人因交通事故而导致衣物损毁的损失金额计

算,法院在审理时可能酌情确定该项损失金额。

14.3相关法条

《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

15评估费

15.1计算标准

评估费=实际发生额=____元

15.2标准说明

“实际发生额”按照受害人对事故造成物损进行评估而支出的全部费

用计算,以评估费发票或收据票面金额为准。

15.3相关法条

《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

16停(拖)车费

16.1计算标准

停(拖)车费=实际发生额=____元

16.2标准说明

“实际发生额”按照受害人因事故车辆施救、停放而支出的全部费用

计算,以停车费、拖车费发票或收据票面金额为准。

16.3相关法条

《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

17律师费

17.1计算标准

律师费=实际发生额=____元

17.2标准说明

“实际发生额”按照受害人因聘请律师处理交通事故事宜而支出的全

部费用计算,以律师费发票金额为准。

17.3相关法条

《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

证据目录

1交通事故认定书

证明:被告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保单

证明: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

3病历本、医疗费收据

证明:受害人受伤及发生医疗费损失的事实

4出院小结、住院费用清单

证明: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住院治疗

5户口薄

证明:受害人为山东省农业户口

6劳动合同、收入证明、工资卡明细

证明:受害人在事故前的收入情况

7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费发票

证明: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住院治疗

8残疾辅助器具发票、配制机构意见

证明:受害人发生残疾辅助器具费损失

9被扶养人户口薄、无劳动能力无其他收入的证明证明:被告应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

10交通费发票

证明:原告因事故而发生的交通费损失

11住宿费发票

证明:原告因事故而发生的住宿费损失

12车辆维修费发票

证明:原先因事故导致的车辆修理费损失

13评估费发票

证明:原告因事故而发生的评估损失

14停车费发票、拖车费发票

证明:原告因事故而发生的停(拖)车费损失

15律师费发票

证明:原告因处理事故而支出的律师费

证据目录说明

1《证据目录》为受害人向法院起诉时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而应当准备的证据材料清单,可以在起诉时与《起诉状》及相应的证据材料一起提交人民法院。

2受害人只有按照《证据目录》所列材料尽可能充分地准备并提交相应证据,其索赔请求才能最大程度地得到肇事人和保险公司的认可,或得到审理法院的支持。

3如果部分证据最终确实无法提供,请在将证据目录提交人民法院前将相关材料从证据目录中予以删除。但是,与该证据有关的索赔请求可能会因为缺乏相应的证据材料,而难以得到肇事人、保险公司或审理法院的认可。

4除了《证据目录》中所列的证据材料外,受害人还需提供原告和被告各方的身份证明文件(如为个人的,需提供派出所出具的户籍登记信息;如为单位的,需提供工商登记信息或其他注册登记信息)。

适用]

处不适用]

[本页为《证据目录(被告所在地法院)》页,此处不适用]

[本页为《证据目录说明(被告所在地法院)》页,此处不适用]

法律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十八条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第十九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

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二十一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二十二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二十三条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第二十四条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二十五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六条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

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二十八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2《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十九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3《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2002)》

3.6伤残等级划分

本标准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将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从第I级(100%)到第X级(10%),每级相差10%。

高速公路交通事故案例分析

高速公路交通事故案例分析 众所周知,高速公路因为全封闭的道路设施、良好的运行条件和较高的管理水平,具有快速、安全、舒适、畅通的特点,促进了经济发展,提高了人民的生活质量。然而,高速行驶所可能导致的巨大风险不容忽视,高速公路交通事故频繁发生,每次事故损失惨重,尽管高速公路加强了维护管理,并注意应用科技手段提高服务水平,但高速公路管理单位的仍然无法完全杜绝管理上的瑕疵,往往被法院判定承担一定赔偿责任。如何避免事故发生或减少事故发生后的损失扩大,应该引起高速公路管理部门或运营单位的高度重视。 案例1《儿童穿越高速公路被撞》 2003年8月22日下午1点左右,未満六岁的儿童刘某与另两名幼童一起在某高速公路附近玩耍。他们发现路旁隔离栅的金属网有个破洞,就先后钻入破洞穿越路面,此时一辆正常行驶的奇瑞轿车驶过,将刘某撞成“闭合性重型颅脑损伤”。公安交管部门认定刘某违反了《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行人……不得进入高速公路”的规定,负有全部责任。后刘某父母向法院起诉,把路政部门和高速公路公司告上法庭。一审时,法院认为除男童家长负主要责任外,判决路政部门赔偿其医疗费的10%,即2600余元,高速公路公司没有责任。原告和路政部门均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高速公路设置隔离网实行封闭是为了防止行人、非机动车、牲畜等进入,隔离网的管理企业负责对该隔离网进行维护,发现破损应及时修复,保障隔离网的防护功能。案发当时,刘某等人进入高速公路时,隔离网破损,已经丧失了防止行人进入的功能,说明管理人有过错。改判涉案高速公路公司承担上述赔偿。据了解,这是国内首例以此为由判决高速公路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件。此举给高速公路经营企业提了个醒,隔离网破损一定要及时修复,切不可掉以轻心。 案例2《少年进入遇车祸》 2006年5月28日22时许,14岁的小伟随同学离开学校去西庄屯村,当他穿过破损的高速公路防护网,踏入某高速公路准备横穿过去的时候,一辆“别克” 轿车刹车不及,小伟倒在车轮之下,不幸死亡。事故发生后,河北省公安厅高速交警总队二支队藁城大队曾做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结论为:小伟负此事故主要责任,司机负次要责任。失去独子的小伟父母就“人身损害赔偿”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当事司机、车主、高速公路管理处和保险公司。法院认为,此案件车主应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承担40%为宜;高速公路未及时修复损坏的护网,使李某顺利进入高速公路,承担20% 责任为宜;李某虽是未成年人,但有一定的行为能力,为发生的事故其本人也应承担一定责任。法院判定,高速公路管理处赔偿死者父母33000余元,赔偿精神损害抚恤金5000元。由于车主与死者父母互为执行人身损害赔偿,车主赔偿死者父母4000余元。保险公司给付死者父母6万余元。 案例3《行人进入高速公路被撞身亡》死者许辛(化名)是河北省农民。2006年年底,许辛进入某高速路时被司机赵华(化名)驾驶的汽车撞出死亡。交通管理机关对事故进行了处理,认为许辛进入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

2018年山东省交通事故及人身损害各伤残等级赔偿标准(新标准)

山东省2018年交通事故人身伤害赔偿标准一、山东省2017年统计数字 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57270元(暂未公布最新标准)。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6789元。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3072元。 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118元 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10342元。 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6396元 (工伤死亡赔偿金为36396元x20年=727920元) 二、山东省2018年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明细表 一级(100%) 二级 (90%) 三级 (80%) 四级 (70%) 五级 (60%) 六级 (50%) 七级 (40%) 八级 (30%) 九级 (20%) 十级 (10%) 残疾赔偿金城 镇 735780 元 662202 元 588624 元 515046 元 441468 元 367890 元 294312 元 220734 元 147156 元 73578 元农 民 302360 元 272124 元 241888 元 211652 元 181416 元 151180 元 120944 元 90708 元 60472 元 30236 元 死亡赔偿金城 镇 36789元×20年=735780元 60岁以上的每多增一岁减36798元; 75岁以上的36798元×5年=183945元 农 民 15118元×20年=302360元 60岁以上的每多增一岁减15118元; 75岁以上的15118×5年=75590元 被抚养人生活费城 镇 无劳动能力的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23072元×20年=461440元 60岁以上的每多增一岁减23072元; 75岁以上的23072元×5年=115360元 农 民 无劳动能力的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10342元×20年=206840元 60岁以上的每多增一岁减10342元; 75岁以上的10342×5年= 51710元 住院伙 食补助 省内30元/天; 省外50元/天 丧葬费57270元(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2=28635元 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义务人为自然人的赔偿标准为1000-10000元,赔偿义务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赔偿标准为5000-100000元 (受害人在交通事故中达到重伤、伤残、死亡的情况)

2016年山西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明细和依据详解(城镇户口、十级伤残)

关于交通事故索赔(赔偿项目明细与证据目录)的咨询意见 [特别说明] 本咨询意见为示例文件,由上海赞为律师事务所通过其所有并运营的“赞为智法网”向用户出具。就本咨询意见,上海赞为律师事务所向用户作以下特别说明: 1本咨询意见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赔偿项目明细》及说明:赔偿项目明细列出了受害人可以索赔的 项目和金额,说明部分阐述了每一损失项目的计算方法、事实理由 和法律依据。 (2)《证据目录》及说明:证据目录列出了受害人起诉时应准备的证据 材料清单,说明部分介绍了受害人准备证据材料时应注意的事项。 (3)《法律法规》:法律法规列出了本咨询意见援引的法律法规的具体 条文,帮助受害人理解本咨询意见和索赔时使用。 2本咨询意见中的各赔偿项目金额为上海赞为律师事务所根据法律规定,建议受害人提出的索赔请求金额,并不代表其最终能够实际获得的赔偿 金额。 3受害人最终实际可获得的赔偿金额还受以下因素影响: (1)受害人在事故中的责任(需要根据自身责任自行承担其中的部分损 失); (2)用户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3)肇事车辆的投保情况、保险限额、同一事故受害者人数的影响; (4)赔偿义务人的赔付能力; (5)其他可能影响受偿金额的因素(如法院意见、和解事由等)。 4由于用户未提供部分信息或提供的部分信息有误,故与该信息有关的内容仅供参考,不应直接用于事故索赔。缺失或有误的信息具体如下:医 疗费、休息期、月平均收入、护理期、营养期、残疾辅助器具费、交通 费、住宿费、修理费、衣物损、评估费、停车费和律师费。如用户希望 将本咨询意见用于索赔,请务必完善信息并修正相关内容后使用。

最高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1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 (2005)民他字第25号 2006年4月3曰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罗金会等五人与云南昭通交通运输集团公司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所涉法律理解及适用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本案中,受害人唐顺亮虽然农村户口,但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 注:2006年5月27曰,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印发该复函予全国各地高级法院,参照适用。

1、2004年12月底,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在《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27条明确规定:“受害人的户口在农村,但发生交通事故时已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在计算赔偿数额时按城镇居民的标准对待。” 2、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05年3月29日印发的《二○○四年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明确强调指出:“农村居民到城镇、城市务工、生活、学习,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居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的规定,可以按经常居住地更高的标准确定赔偿。” 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年9月颁布的《关于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第25条第二款规定:“户籍性质为农业户,但在城镇学习、生活、工作、居住一年以上的,应当视为城镇居民。” 4、《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鲁高法〔2005〕201号]第三部分第五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3]20号司法解释针对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分别确定了不同的赔偿标准,这是考虑到当前我国城乡差别的实际情况而制定的。但随着我省农村城镇化水平的提高,城乡差别逐步缩小,从保护受害者利益出发,在两种标准存在交叉的情形下,可以按照“就高

2018-2019年度安徽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和计算公式

2018-2019年度安徽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和计算公式 根据安徽省统计局发布的相关统计数据,2018-2019年度最新安徽省人身损害赔偿及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数据如下: 一、全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1640元;(计算残疾赔偿金) 二、全年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758元;(计算残疾赔偿金) 三、全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0740元;(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 四、全年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11106元。(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 安徽省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及各项赔偿计算公式 (一)人身损害的一般赔偿范围 1.医疗费赔偿计算公式 医疗费赔偿金额=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医用费用 2.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计算公式 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100元/天×住院天数 3.营养费赔偿计算公式 营养费赔偿金额=根据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100元/天) 4.受害人误工费赔偿计算公式 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固定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 比如:年收入9万元,误工费赔偿金额=(90000元÷12月÷30日)×误工天数

致残的误工时间可计至定残前一天,按三年的平均收入计或参照当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5.护理费赔偿计算公式 护理费赔偿金额=陪护人的原收入×陪护时间或者同等级别护工报酬标准×陪护时间 (因残不能恢复自理能力的可计20年) 6.交通费赔偿计算公式 交通费赔偿金额=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凭票) 7.住宿费赔偿计算公式 住宿费赔偿金额=一般公职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天数 (二)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范围 8.残疾赔偿金计算公式 (1)受害人在60岁以下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31640元×20年×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12758元×20年×伤残赔偿指数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31640元×[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 ×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12758元×[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 ×伤残赔偿指数

2018年山东交通事故赔偿标准-赔偿项目-计算方式

2018年山东交通事故赔偿标准-赔偿项目-计算方式 山东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2018年交通事故赔偿内容: 1、医疗费 挂号费+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医用费用,需结合患者病例及诊断证明。 2、护理费 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人数和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标准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3、受害人误工费 根据受害人的收入状况和误工时间确定。 受害人固定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或者(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或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365日)×误工天数 4、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天数 5、交通费 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护理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所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6、营养费 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并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7、残疾赔偿金 (1)受害人在60岁以下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28264元×20年×伤残赔偿系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10620元×20年×伤残赔偿系数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28264元×[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系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10620元×[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系数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28264元×5年×伤残赔偿系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10620元×5年×伤残赔偿系数 死亡赔偿金 (1)受害人在60周岁以下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28264元×20年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10620元×20年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28264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10620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28264元×5年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10620元×5年 8、精神损害抚慰金 根据受害人的伤情确定,一般评不上伤残等级的没有该项费用,具体每个伤残等级能获得

交通事故赔偿计算表(2017最新完整版)

交通事故赔偿,是平时我们关注较多的一个问题,但相关计算公式较多且繁杂,很难记得住。为此,通过此表格清楚的呈现给大家,仅供参考。(此为2017最新完整版)

①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即国民家庭全部现金收入中扣除所得税、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障费等费用后剩余的用于安排家庭日常生活的那部分收入。

根据伤者伤残的严重程度将伤者残疾划分为十个等级,一级伤残的赔偿系数是百分之百,二级伤残的赔偿系数是百分之九十,以此类推。 ③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农村居民各来源收入总和合扣除其经营性支出、税费支出所剩余的收入,计算公式是:农村居民纯收入=家庭总收入-家庭费用支出-税费支出-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损失。 ④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以城镇居民个人购买商品和劳务两方面支出作为重要权衡指标。 ⑤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是指农村常驻家庭用于日常生活的全部开支,也即农民家庭实际生活消费支出,反应农民的消费水平。 交通事故赔偿计算法律依据三 1、医疗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 2、误工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 3、护理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 4、交通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 5、住院伙食补助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条; 6、丧葬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7条;

2016年四川省交通事故赔偿项目标准与依据

2016年四川省交通事故赔偿项目: (1)医疗费 (2)护理费 (3)误工费 (4)住院伙食补助费 (5)交通费 (6)营养费 (7)残疾、死亡赔偿金 (8)精神损害抚慰金 (9)被抚养人生活费 (10)残疾辅助器具费 (11)后续治疗费 (12)整容费 (13)康复费 (14)住宿费

(15)丧葬费 (16)财产损失 一、2015年四川省城镇(农村)居民人均收入相关数据 1、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6205元(注:用于2016年3月至2017年2月期间法庭辩论结束时计算四川省范围内人身损害案件城镇户籍受害人的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 2、全省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247元(注:用于2016年3月至2017年2月期间法庭辩论结束时计算四川省范围内人身损害案件农村户籍受害人的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 二、2015年四川省城镇(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相关数据。 1、全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9277元(注:用于2016年3月至2017年2月期间法庭辩论结束时计算四川省范围内人身损害案件城镇户籍被扶养人生活费);

2、全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9251元(注:用于2016年3月至2017年2月期间法庭辩论结束时计算四川省范围内人身损害案件农村户籍被扶养人生活费)。 以上数据来源于2015年四川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具体赔偿标准 三、死亡赔偿金计算公式《最高院人损解释》: 城镇居民:按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 a 年龄x≤60岁26205元/年×20年=524100元 b 年龄60岁≤x≤75岁26205元/年×(80-x)年=★元 c 年龄x≥75岁26205元/年×5年=121905元 四、《最高院人损解释》:

2016—2017年度湖南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2016—2017年度湖南省交通事故等人身损害 赔偿标准 序号项目标准(元) 1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8838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0993 2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9501 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9691 3 职工年平均工资48525 4 城镇非私营单 位在岗职工年 平均工资 农、林、牧、渔业25212 采矿业40419 制造业48050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56644 建筑业41647 批发和零售业45265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55055 住宿和餐饮业32522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59448 金融业99418 房地产业46406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38587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51295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32568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40520 教育47294 卫生和社会工作61496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55684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42139 5 伙食补助费100元/人·天 说明:以上第1、2项为湖南省统计局于2016年3月16日公布的二〇一五年统计数据,https://www.sodocs.net/doc/ef8151187.html,/tjfx/tjgb_3399/hnsgmjjhshfztjgb/201603/t20160317_607667.html;第3、4项暂为湖南省统计局公布的二〇一四年统计数据,二〇一五统计数据尚未公布,https://www.sodocs.net/doc/ef8151187.html,/sjfb/hnsj/201506/t20150601_117035.htm;第5项按省财政厅颁布的《湖南省省直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湘财行【2014】15号)的数据。

2017年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遇到交通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 问>>https://www.sodocs.net/doc/ef8151187.html, 2017年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正式实行后,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同时废止。对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及赔偿标准,以往由《办法》规定,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的其他案件的赔偿项目和标准也是参照《办法》计算。主要包括以下三部分: 一、农村居民与城市居民区分标准; 二、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项目的赔偿标准; 三、道路交通事故财产赔偿金额的赔偿标准。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在赔偿项目方面和赔偿标准方面贯彻了全面赔偿的原则。其中赔偿项目方面增加了康复费、后续治疗费两项,并用“残疾赔偿金”代替“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具体体现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 (一)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二)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项目除第1项外还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三)受害人死亡的赔偿项目包括:除第1项费用外,还包括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四)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的慰抚金。 交通事赔偿标准:

1、医疗费 药费+诊疗费+住院费+其他 2、误工费 (1)有固定收入按固定收入计算赔偿 (2)无固定收入(受害人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 公式=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xx(元/年)×误工期限(天)÷365(天) (3)无固定收入(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 公式=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x(元/年)×误工期限(天) ÷365(天) 3、护理费 护理人员有固定收入(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赔偿

2018-2019年度安徽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和计算公式

2018-2019 年度安徽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和计算公式 根据安徽省统计局发布的相关统计数据,2018-2019 年度最新安徽省人身损害赔偿及交 通事故赔偿标准,数据如下: 一、全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1640 元;(计算残疾赔偿金) 二、全年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758 元;(计算残疾赔偿金) 三、全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0740 元;( 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 四、全年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11106 元。( 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 安徽省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及各项赔偿计算公式 (一)人身损害的一般赔偿范围 1. 医疗费赔偿计算公式 医疗费赔偿金额=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医用费用 2. 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计算公式 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100 元/ 天×住院天数 3. 营养费赔偿计算公式 营养费赔偿金额=根据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100 元/ 天) 4. 受害人误工费赔偿计算公式 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固定收入(天/ 月/ 年)×误工时间 比如:年收入9 万元,误工费赔偿金额=(90000 元÷12 月÷30 日)×误工天数

致残的误工时间可计至定残前一天,按三年的平均收入计或参照当地相同或 相近行业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5. 护理费赔偿计算公式 护理费赔偿金额=陪护人的原收入×陪护时间或者同等级别护工报酬标准× 陪护时间 (因残不能恢复自理能力的可计20 年) 6. 交通费赔偿计算公式 交通费赔偿金额=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凭票) 7.住宿费赔偿计算公式 住宿费赔偿金额=一般公职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天数 (二)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范围 8.残疾赔偿金计算公式 (1))受害人在60 岁以下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31640元×20 年×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12758元×20 年×伤残赔偿指数 (2))受害人在60-74 岁之间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31640 元×[20 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 岁)] × 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12758 元×[20 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 岁)] × 伤残赔偿指数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计算方法 一、交通事故赔偿项目 交通事故赔偿项目,是指交通事故当中肇事者给予受害者的赔偿所包含的项目,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 二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2020年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2020年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2014年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2004年5月1日起,《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正式实行, 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同时废止。对于交通事故损害赔 偿项目及赔偿标准,以往由《办法》规定,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的其 他案件的赔偿项目和标准也是参照《办法》计算。主要包括以下三 部分:农村居民与城市居民区分标准;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项目的赔偿 标准;道路交通事故财产赔偿金额的赔偿标准。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在赔偿项目方面和赔偿标准方面贯彻了全面赔偿的原则。其中赔偿项目方面增加了康复费、后续治疗费两项,并用“残疾赔偿金”代替“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具体体现在《人 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 (一)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二)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项目除第1项外还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 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三)受害人死亡的赔偿项目包括:除第1项费用外,还包括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 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四)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的慰抚金。 交通事故残疾赔偿金的赔偿标准: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5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 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 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

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1.残疾赔偿金性质的确定 残疾赔偿金的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还是精神损害赔偿?《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是以《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为依据,确定残疾赔偿金的性质是指对因残疾而导致的收人减少或者生活来源丧失给予的财产损害性质的赔偿,否定了法释[2001」7号《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残疾赔偿金的定性。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再次对残疾赔偿金的性质予以确认,明确规定残疾赔偿金属于财产损害赔偿,而不属于精神损害赔偿。 2.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认定标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1条的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处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不能自理部分。 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标准: 以前对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标准是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或者基本生活费标准,前者每月就是几十元,后者实际上是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也不过每月二三百元。《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则规定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也体现赔偿与损害的一致。同时,《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被扶养人是未成年人的计算至18周岁,60周岁以上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这也有别于就办法规定的“未成年人计算至16周岁,50周岁以下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50周岁以上的按照5年计算。”

山东省工伤赔偿标准一览标准表格.docx

山东省工伤赔偿标准一览表 名称计算标准法律依据备注 医疗费伙食补助 用人单位没有费用要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参加工伤保险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工伤保险条的,不是必须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例》 30 条到签有服务协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议的医疗机构 治疗。 《工伤保险条 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具体规定例》第 30 条第 4 款。 统筹地区外就医的食宿、交通费用 工伤康复治疗费用 《工伤保险条 由统筹地区政府具体规定。例》第 30 条第 4 款。 依地方规定,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 《工伤保险条 康复治疗需经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例》第 30 条第 办机构组织专 6 款 家评定 辅助器具费用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 《工伤保险条鉴定委员会确认,按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 例》第 32 条限额标准。 1、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 付。 停工留薪费 停工留薪期间护理费用 定残后的护理费用2、原则上不超过12 个月。 3、如情况严重或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 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延长,但不超过12 个 月。 4、定残后停发,享受伤残待遇。 按照人身损害赔偿的护理标准进行给付,护理人 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 护理人员没 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 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以统筹地 区上一年度职工平均月工资为基数,分为: 1、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平均月工资×50% 《工伤保险条 例》第 33 条。 《工伤保险条 例》第 33 条第 3款 《工伤保险条 例》第 33 条第 3 款、第 3 4 2、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平均月工资×40% 条。

车祸伤残鉴定标准及赔偿是什么

车祸伤残鉴定标准及赔偿是什么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标准,一般是按照身体的不同部位,不同的受伤程度来进行鉴定的。伤残的分级,一般是分为十个级别,其中一级表示所受的损害最严重,而十级则最轻。赔偿包括:1、医疗费、2、护理费、3、误工费、4、交通费、5、伙食、营养补助费、6、残疾赔偿金、7、鉴定费、8、丧葬费。 生活中,交通发达,车辆穿梭如织,而车祸也是我们避不过的一个话题。车祸这个字眼是沉重的,因为它一旦发生,带来的后果绝对是残酷的,轻者重伤伤残,重者家破人亡。 在交通事故中受到了损害,自然是需要索赔,而索赔的具体金额自然与受到的损害程度有关的,这就需要进行伤残的鉴定了。 (一)伤残鉴定的标准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标准,一般是按照身体的不同部位,不同的受伤程度来进行鉴定的。

一般,我们在遭遇了交通事故后,在住院治疗完毕之后,就需要带好医院开具的病历和诊疗记录等相关材料,到有关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伤残鉴定的评级。 伤残的分级,一般是分为十个级别,其中一级表示所受的损害最严重,而十级则最轻。 伤残的鉴定,一般也是由主要器官、身体部位到次要器官和次要部位,也就是由身体的要害部位到肢干部位,进行鉴定,一般相同的位置,伤到的器官不同,伤残等级也是不同的。 同样的道理,相同的受伤面积和同样的损害原因,头脸部损伤与四肢的损伤,其伤残等级也显然是不同的,很明显,前者伤残更加的严重。 (二)车祸伤残赔偿 1、医疗费 是指受害人因车祸遭受事故的损伤造成的伤残而需要进行住院治疗,而消耗的费用。 在住院治疗结束后,受害人是可以拿着相关的证明材料,如住院费用缴纳清单、诊疗证明等等,向车祸司机索要赔偿。 医疗费用,里面也包括挂号费、医药费、检查费、住院费、治疗费等等。

2018年山东工伤死亡赔偿标准-赔偿项目-计算方式

2018年山东工伤死亡赔偿标准-赔偿项目-计算方式 山东工伤死亡赔偿标准 2018年山东省工伤死亡赔偿标准 一、丧葬补助金 在丧葬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包括: 1、为安排死亡人生前好友和亲属遗体告别仪式租用场地的费用、为死亡人整理遗容费、火化费、运尸费、尸体冷藏停放费、预定灵车、骨灰寄存、购买墓碑等支出的费用; 2、规定允许土葬的地方,为安葬死亡人的未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墓穴占地面积使用费、购买棺材费用,在许多农村安排为死亡人送葬的亲朋好友宴席等支 出的必要费用,等等。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 1、配偶每月可获得职工本人工资的40%,其条件是配偶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工伤死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2、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可获得职工本人工资的30%,其他亲属,指的是工伤死亡职工亲属中除配偶之外的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等人。 其他亲属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条件是: (1)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3)工伤死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工伤死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工伤死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工 伤死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3、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也就是说,如果工伤死亡职工的配偶为孤寡老人,则其每月可获得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为职工工资的50%。 4、如果工伤死亡职工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等为孤寡老人,或者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等为孤儿,则他们每人每月可获得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为职工 工资的40%。 5、如果工伤死亡职工有多个亲属皆有资格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则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享受主体支付主体:工伤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支付。) 2、享受主体:因工死亡职工直系亲属(包括父母、子女、配偶)。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对工亡职工直系亲属的物质补偿,因此,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应参照法定继承的规定,在第一顺序继承人之间平均分配。 山东工伤死亡赔偿项目 2018年山东省工伤死亡赔偿项目 一、丧葬补助金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

【误工费的计算】误工费最低标准

【误工费的计算】误工费最低标准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误工费的赔偿标准及计算公式 《民法通则》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此处的“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即为误工费。最高 __关于审理人身 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如何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医 疗机构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定残日前一天。定残日前一天误工费如何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受害人有固定 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对于有固定收入的受害人来说,通常情况下,受害人所在单位应出具误工证明,但须注意审查证明的真实性,必要时必要时可要求受害 人出具能误工证明必要时

够证明其实际收入水平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受害人遭受人身 损所得税纳税证明。所得税纳税证明害,不能正常进行身体没有遭受损害之前所进行的工作,就会造成预期财产利益的损失。这是侵害人身造成健康损害所必然引起的结果。从损失的性质上说,这种财产损害是一种间接损失,是应当得到但由于遭受损害而没有得到的财产利益。交通事故误工费是指因道路交通事故损伤治疗休养期间实际减少的收入。如果没有减少收入的不应当赔偿误工费。减少收入的,不应当赔偿误工费减少收入的不应当赔偿误工费。 1、有固定收入的,包括非农业人口有固定收入的和农业人口中有固定收入的两部分。非农业人口有固定收入的,《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是指在国家机关、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等单位按期得到收入的,其收入包括工资、奖金及国家规定的补贴、津贴。奖金以交通事故发生时上一年度本单位人均奖金计算,超出奖金税计征点的,以计征起点为限。 2、无固定收入的,是指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证明或者有关证明,在交通事故发 生前从事某种劳动,其收入能维持本人正常生活的,包括城乡个体工商户家庭劳动服务人员等。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没有固定收入的。若受害人系个体工商户、承包

2020年山东最新工伤赔偿标准

2020年山东最新工伤赔偿标准 2020年1月17日上午,国家统计局发布2019年居民收入和消费支出情况。居民收入情况方面,2019年,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0733元,比上年名义增长8.9%,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5.8%。其中,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2359元,增长(以下如无特别说明,均为同比名义增长)7.9%,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 5.0%;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6021元,增长9.6%,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6.2%。 这个统计数据,对工伤职工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有直接影响。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说明: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故员工因工死亡的,近亲属可获得三项费用,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三项费用标准如下: 1、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这个标准每年都会变化,一般每年至少增加数万元。公式: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

依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最新数据,2019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2359元。 故2020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2359元×20=847180元。 因《工伤保险条例》在全国统一执行,故2020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全国统一标准为847180元,相比上年度的785020元,增加了62160元。这个标准没有地域之分,全国统一。 2、丧葬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这个标准同样每年会有变化。 公式:当地社平工资×6; 3、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公式:配偶:死者本人工资×40%(按月支付); 其它亲属:死者本人工资×30%(每人每月); 孤寡老人或孤儿: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初次核定时上述抚恤金之和应≤职工月工资(按月计算)。 注:以上标准均基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及最新统计数据归纳总结。依据指引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

北京市交通事故伤残赔偿标准是什么,具体如何计算

遇到交通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sodocs.net/doc/ef8151187.html, 北京市交通事故伤残赔偿标准是什么,具体如何计算 现在许多人为了寻找更多的机会涌入大城市,而北京就是他们心目中最为理想的地方之一,越来越多的人在北京安家落户。而北京的汽车保有量也在逐年增加,车祸的发生也变得也来越频繁,如果不幸遇到交通事故致使伤残的情况将获得怎样的赔偿?下面就让赢了网小编来给你普及一下北京市交通事故伤残赔偿标准。 北京市交通事故伤残赔偿的标准是什么

2017年北京市发生的交通事故或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为: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2859元/年; 人均消费性支出36642元/年;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569元/年; 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15811元/年。 其他赔偿项目如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等通常依据实际发生的原则确定赔偿金额,没有固定的计算标准和公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发生人身损害案件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根据受害人居住地(户籍地)的不同适用城镇和农村两个不同的赔偿标准。 如果受害人或者其他赔偿权利人的户籍是城镇户籍,则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

如果受害人或者其他赔偿权利人是农村户籍,则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但是,如果受害人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是可以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的。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北京市交通事故伤残赔偿的具体计算方法是什么 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为基准,一至十级伤残分别以100%至10%为赔偿系数。 (一)城镇标准 一级伤残:52859元×20年×100%

2016年度贵州省交通事故赔偿最新标准

2016年度贵州省交通事故赔偿最新标准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交通事故赔偿项目交通事故死亡赔偿交通事故精神赔偿交通事故工伤赔偿交通事故赔偿期限交通事故赔偿举证 一、2015年贵州省城镇(农村)居民人均收入相关数据。 1、2015年贵州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4579.64元/年; 2、2015年度贵州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7386.87元/年; 二、2015年贵州省城镇(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相关数据。 1、2015年州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6914.20元/年; 2、2015年贵州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6644.93元/年; 以上数据来源于2015年贵州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具体赔偿项目及计算公式: 1、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收入×伤残系数×赔偿年限 2、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人均收入×20年 3、丧葬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4、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人均年消费性支出×抚养年限 5、住院伙食补助费=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 6、医疗费赔偿金=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 7、误工费=受害人误工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 8、护理费=医疗当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护理天数 9、残疾辅助器具费=适用普通器具的合理费用 10、交通费=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 11、住宿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时间 12、营养费=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13、直接财产损失费=受损坏的财产的直接损失(需鉴定) 14、精神损害费=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原则上以构成伤残为基础)

2018年山东伤残等级赔偿标准-赔偿项目-计算方式

2018年山东伤残等级赔偿标准-赔偿项目-计算方式 山东伤残等级赔偿标准 2018年山东省伤残等级赔偿标准: 一、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是指对受害人因人身遭受损害致残而丧失全部或者部分劳动能力的财产赔偿。由于人身损害造成的残疾受害人致使劳动能力部分丧失或者全部丧失,因而,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以后,会减少或者丧失自己的收入。这种损失,是人身损害的直接后果,是一种财产损失。对于这种财产损失,应当由赔偿义务人进行赔偿。 确定残疾赔偿金时,应当考虑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的因素 1、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全部赔偿;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按其丧失的程度,赔偿相应的数额。——相对劳动劳动能力丧失说 2、在具体受害人劳动能力丧失程度或伤残等级的确定上,可以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 3、考虑到现实生活中的实际人身损害赔偿的复杂性,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25条第2款规定:“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等等“,此条司法解释赋予了法官考虑实际情况适当调整残疾赔偿金的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所得(收入)丧失说(又称差额说) 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伤残系数 (1)受害人在60岁以下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元×20年×伤残赔偿系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农民人均纯收入元×20年×伤残赔偿系数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元×[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系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农民人均纯收入元×[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系数(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元×5年×伤残赔偿系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农民人均纯收入元×5年×伤残赔偿系数 二、残疾用具费 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应当根据治疗医院的证明或法医意见,结合使用者的年龄、我国人口平均寿命、器具使用年限等因素,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赔偿数额。 山东伤残等级赔偿项目 2018年山东省伤残等级赔偿项目: 残疾赔偿金 残疾用具费 山东伤残等级计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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