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管理规定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员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合法权益,维护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疗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安徽康佳电子有限公司全体员工。
基本规定
第四条医疗期期限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三)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第五条医疗期待遇
(一)工资日值的计算:工资日值=工资标准/20.92天
(二)病假工资的计算:病假工资日值=工资标准/20.92天*计算比例
(三)病假工资计算比例:
(四)人事关系未调入本公司的员工,实际工作年限,即按入司工作年限起计。
第六条员工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附则
第七条本规定由管理发展部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